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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實施對規范民事流轉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合同法》中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詳細的闡述,使人們對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確的理解。
關鍵詞 合同 效力 效力待定 無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實施對規范民事流轉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為一個重要的內容寫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生效是沒有區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區分為效力確定與效力待定。筆者針對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為一下探討: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生效力,自始已經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生效力。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如果僅有法定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認前,相對人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只能被動的依賴法定人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三、 因無權訂立的合同
1、因無權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的合同就是無權的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中止后,以被 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將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被人不利,有些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對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從本質上講,無權行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無權人為被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人簽訂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
(3)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一旦經過被人的追認,就具有效力。所謂追認是指,被人對夫權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認,因無權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人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人明確的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人產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對待此類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2)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3)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對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作無效處理,嚴重地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助長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的行為有效,可以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也符合交易的規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在訂立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超越了權限,而仍與其訂立合同便是具有惡意的行為。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四、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于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的合同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例如,甲將某物租賃給乙使用,乙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丙,則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于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其他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既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人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處分該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賣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就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后取得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參考文獻:
王利民:《合同法新論•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5頁
李旭東、趙云芬主編 《合同法》 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280頁
《新合同法》實施對規范民事流轉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對《合同法》中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詳細的闡述,使人們對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確的理解。
關鍵詞合同效力效力待定無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實施對規范民事流轉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為一個重要的內容寫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生效是沒有區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區分為效力確定與效力待定。筆者針對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為一下探討: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而有待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應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狀況不確定,不確定的原因是在于該合同不符合有關合同生產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處于懸而未決狀態,即可能轉變為有效合同,也可能轉變為無效合同。而決定效力未定的合同歸于有效亦或無效則取決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承認權人。如果有承認權人的承認該合同,合同即為有效,而若拒絕承認,合同則歸于無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是有區別的。對于無效合同而言,其不發生效力,自始已經確定,并不因其他行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尚未確定,而要待承認權人的行為使之確定。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銷之前,應被認定為有效,只是撤銷權人先例撤銷權撤銷該合同,而使之歸于無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發生與否尚未處于懸而未決狀態,需待承認權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其是否產生效力。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銷。主要是因為,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和處分能力所造成的,這類合同并非不可補救的。(2)這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是符合權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維護相對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要經過其法定人的追認。這種合同一旦經過法定人的追認,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所謂“催告”就是指的相對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時間內明確答復是否承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則視為法定人拒絕追認。設立相對人的催告權,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也可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但是相對人的催告應當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時,對于相對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個期限,合同法規定以一個月為限,超過這個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復的,視為拒絕追認。
相對人除了有催告權外,還有撤銷合同的權利。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類合同中,如果僅有法定人的追認權而沒有相對人的撤銷權,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認前,相對人就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進行選擇,只能被動的依賴法定人追認或者否認,這對相對人是很不公平的。設定相對人的撤消權正是為了使相對人與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機會來處理這類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三、因無權訂立的合同
1、因無權訂立的合同的種類
所謂無權的合同就是無權的人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1)根本沒有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過被人的授權,就以被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2)超越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人與被人之間有關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3)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人之原有關系,但是由于期限屆滿、事務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2、無權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盡管缺乏權,存在著主體的瑕疵,但是這種缺陷是可以通過本人的追認加以補正的。
我國《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中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將無權人簽訂的合同納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無權人簽訂的合同并非都對被人不利,有些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對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從本質上講,無權行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無權人為被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與被人簽訂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權,也就意味著事后對合同的承認。
(3)經過事后的追認,可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和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無權人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一旦經過被人的追認,就具有效力。所謂追認是指,被人對夫權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認,因無權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人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人明確的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人產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都是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談判、簽訂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的權限不是無限制的,他們必須在法律的規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責。但是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大量存在著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對待此類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國《民法通則》第38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據法人的組織章程的規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組成部分。一般說來,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因此他們執行職務的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都應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2)對于合同的相對人來說,他只認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沒有義務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權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部規定也不應對合同的相對人構成約束力。否則,將不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對合同相對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3)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由于對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而訂立的合同作無效處理,嚴重地損害了合同相對人的利益,助長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借此逃避責任,謀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的行為有效,可以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也符合交易的規則。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在訂立的過程中,合同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的行為超越了權限,而仍與其訂立合同便是具有惡意的行為。那么此時,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視為有效。
四、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所謂無處分權人,就是對歸屬于他人的財產沒有權利進行處置的權利或者雖對財產擁有所有權,但由于該財產上負有義務而對此不能進行自由處分的人。無權處分的合同就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例如,甲將某物租賃給乙使用,乙卻將該物非法轉讓給丙,則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就屬于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因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簽訂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處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處分。例如財產的轉讓、財產的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權等行為。財產只能有處分權的人進行處分,無處分權人對其他財產進行處分是對他人的財產的侵害。既使是對共有財產享有共有權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處分其應有的部分,不能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因為共有財產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
2、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人而簽訂的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的事后追認或者在合同訂立后取得對財產的處分權。這里的權利人是指對財產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事后同意處分該財產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追認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可以用口頭形式作出,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種形式,追認都必須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為都不視為追認。追認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在得到追認以前,買賣人可以撤銷該合同。在追認以后,則合同將從訂立合同時就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請示對方履行合同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該合同仍為有效合同。無權處分的本質就是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如果處分人在合同訂立后取得財產權利或者取得了對財產的處分權,就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從而使合同產生效力。
參考文獻:
王利民:《合同法新論•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205頁
李旭東、趙云芬主編《合同法》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280頁
高利息貸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甲方)(全稱):
地址:
電話:
銀行賬號:
高利貸人(乙方)(全稱):
地址:
電話:
擔保人:(丙方)
地址:
電話:
鑒于:甲方為經營需要,向乙方申請高利貸作為__________,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高利貸給甲方。為此,雙方特訂立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__________,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就挪用借款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__________%計收罰息。
二、高利貸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
三、高利貸期限:本次高利貸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四、高利貸利息
1、借款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計算,按實際放款數計算利息。在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內,年利率為__________%。
2、借款利息從借款放款之日起按月結息。甲方應按期償還借款,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乙方有權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實際償還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__________%計收罰息。
五、高利貸的償還
1、乙方須在合同生效的當日,將合同約定借款金額交付甲方。
2、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本息。本合同下甲方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
六、借款保證
丙方根據甲方的請求,同意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丙方承諾并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1、保證方式: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丙方對本合同中的甲方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丙方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擔保的范圍: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甲方應支__________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借款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
3、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延期的,以延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如甲方、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均構成違約,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甲方、丙方應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額的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如果不足彌補乙方的,應賠償乙方實際遭受損失。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因甲方違約沒有按期還本付息的,乙方為實現借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等)由甲方承擔,丙方對此項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達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借款和應付利息應付給乙方。
3、甲方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前天向乙方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丙方同意后由乙方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丙任何一方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通信地址及聯系電話時,應在變更后天內書面通知乙方。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附則
1、本協議的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經乙方提供借款并且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丙方(公章):
1、合同管理:是現代企業一個必不可少的一項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一般意義上就是合同管理的機構組織和合同管理的專門工作人員對合同進行的從合同的擬定、修改、轉讓、實際履行、解除等各環節不同的管理。
2、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任何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為;相應地,凡是不執行合同規定義務的行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完畢。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一)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依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由適當主體在適當的期限、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義務的原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不僅僅是債務人一方的事情,債務人實施給付,需要債權人積極配合受領給付,才能達到合同目的。
(三)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
(四)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
三、合同管理的合同履行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現代企業經營有道主要原因是現代的企業采用了合同制,合同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大,要把合同的作用很好的發揮出來就必須對合同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工作。合同的管理由合同的建立生效到合同終止這個過程決定的,在這個過程中管理無處不在,好的合同管理可以提升企業的形象,企業的形象對于任何一個現代的企業來說都是十分重要的資源,企業形象是企業的一種無形資產,提高了企業的形象也就等于合同在無形之中就可以為企業謀取很大的利益。合同的履行是管理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沒有履行的合同是無效的合同。
(一)遵守合約日期的意義
合同的有效的起止日期要明確規定,在履行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合約雙方的最大利益。例如,您的朋友11月1日過生日.而今天是10月16日.您在蛋糕店定做一個蛋糕,約定10月31日蛋糕店應當向你交貨.這樣,從10月16日合同成立并生效直到10月31日合同因履行而失效,這個期間為合同有效期間.而10月31日這天為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10月31日這天無論是上午履行還是下午履行,都不算違約.這樣按照合約去履行工作項目進行的才會更加順利。
(二)按合約履行當事人各自的義務意義
黨合同擬定好之后,雙方都必須啊找合約內容要求履行各自的職責與義務。只有雙方都按合同履行職責才能促進合同內容如期進行。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按照合同來履行職責,那么這個合同就必定會給另一方當事人或是雙方都帶來經濟損失。例如合同規定甲方給乙方一百萬啟動資金而甲方只給了乙方五十萬的話,那么就會造成工期不能按時完成,乙方不能按時交貨,而甲方也不能得到經濟收益等等。
(三)遵循合同規定的地點的意義
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一定要遵循合同規定的地點進行交易,這對合同擬定雙方都極具意義。合同當事人雙方都有責任遵循約定地,不能隨意變更,如要變更必須與合同簽署的另一方磋商。例如甲方與乙方擬定合同時規定在甲的分部A簽收訂單,而乙卻把訂單讓靠近乙的甲的分部B簽收訂單,沒有特殊規定下這些都是不被允許的履行中的行為。一定按照合同規定的地點進行履行合同,這樣才能夠的提高合同的履行率,提高企業的工作效率和質量。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條件的規定,合同尚處于未生效狀態,其生效與否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表示承認。
新合同法第三章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種:
1、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人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合同法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3、無權人以被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指欠缺權的,主要有四種情況:(1)根本無權;(2)授權行為無效的;(3)超越權范圍進行的:(4)權消滅后的。關于無權人所訂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的法律后果。
無權應區別于表見,表見行為是指無權人的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的構成關鍵在于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人具有權。表見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于狹義無權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
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即無效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或2.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 銀行負責人
首先,合同立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合同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其次,合同管理應采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主要有供銷、基建、技改等)和所屬各單位(主要有各個分公司、駐外機構)作為臺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并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托辦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分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于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堅持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并合同、聯營合同,獨家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
可采取或制定貸款支付復核程序,實施有效的管理。
提高人際溝通能力的方法:人際溝通技巧一、講出來
尤其是坦白的講出來你內心的感受、感情、痛苦、想法和期望,但絕對不是批評、責備、抱怨、攻擊。
二、不批評、不責備、不抱怨、不攻擊、不說教
批評、責備、抱怨、攻擊這些都是溝通的劊子手,只會使事情惡化。
三、互相尊重
只有給予對方尊重才有溝通,若對方不尊重你時,你也要適當的請求對方的尊重,否則很難溝通。
四、絕不口出惡言
惡言傷人,就是所謂的“禍從口出”。
五、不說不該說的話
如果說了不該說的話,往往要花費極大的代價來彌補,正是所謂的“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病從口入,禍從口出”甚至于還可能造成無可彌補的終生遺憾哩!所以溝通不能夠信口雌黃、口無遮攔,但是完全不說話,有時后也會變得更惡劣。
六、情緒中不要溝通 尤其是不能夠做決定
情緒中的溝通常常無好話,既理不清,也講不明,尤其在情緒中,很容易沖動而失去理性,如:吵的不可開交的夫妻、反目成仇的父母子女、對峙已久的上司下屬……尤其是不能夠在情緒中做出情緒性、沖動性的“決定”,這很容易讓事情不可挽回,令人后悔!
七、理性的溝通 不理性不要溝通
不理性只有爭執的份,不會有結果,更不可能有好結果,所以,這種溝通無濟于事。
八、覺知
不只是溝通才需要覺知,一切都需要。如果自己說錯了話、做錯了事,如不想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時,最好的辦法是什么?!“我錯了”,這就是一種覺知。
九、承認我錯了
承認我錯了是溝通的消毒劑,可解凍、改善與轉化溝通的問題,就一句:我錯了!勾銷了多少人的新仇舊恨,化解掉多少年打不開的死結,讓人豁然開朗,放下武器,重新面對自己,開始重新思考人生,甚至于我是誰
十、說對不起!
說對不起,不代表我真的做了什么天大的錯誤或傷天害理的事,而是一種軟化劑,使事情終有“轉圜”的余地,甚至于還可以創造“天堂”。其實有時候你也真的是大錯特錯,死不認錯就是一件大錯特錯的事。
十一、等待轉機
如果沒有轉機,就要等待,當然,不要空等待成果就會從天下掉下來,還是要你自己去努力,但是努力并不一定會有結果,或舍本逐末,但若不努力時,你將什么都沒有。
提高人際溝通能力的方法:人際溝通原則1、正直原則。主要是指正確、健康的人際交往能力,營造互幫互學、團結友愛、和睦相處的人際關系氛圍。決不能搞拉幫結派,酒肉朋友,無原則、不健康的人際交往。
2、平等原則。主要是指交往的雙方人格上的平等,他包括尊重他人和保持他人自我尊嚴兩個方面。彼此尊重是友誼的基礎,是兩心相通的橋梁。交往必須平等,平等才能深交,這是人際交往成功的前提。社會主義人際關系的根本特征就是平等,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貫徹平等原則,就是一澳求在交往中尊重別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別人的感情。古人云:“欲人之愛己也,必先愛人;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尊重不是單方面的,而是取決雙方,既要自尊,又要彼此尊重。
3、誠信原則。指在人際交往中,以誠相待、信守諾言。在與人交往時,一方面要真誠待人,既不當面奉承人,也不在背后誹謗人,要做到肝膽相照,襟懷坦蕩。另一方面,言必行,行必果,承諾事情要盡量做到,這樣才能贏得別人的擁戴,彼此建立深厚的友誼。馬克思曾經把真誠、理智的友誼贊譽為“人生的無價之寶”。古人也說,“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心誠則靈”。其誠是換取友誼的鑰匙。日本著名作家池田大作寫道:“只有拋掉虛偽,以誠相見的人際關系,才識最有力、最美好、最崇高的”。
4、寬容原則。在與人相處時,應當嚴于律己,寬容待人,接受對方的差異。俗話說,“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交往中,對別人要有寬容之心,如“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般斤斤計較,苛刻待人,或者得理不讓人,最終將會成為孤家寡人。另外,要有寬容之心,還須以誠換誠,以情換情,以心換心,善于展再對方的角度去理解對方,回柳暗花明,豁然開朗。
關鍵詞:合理期待原則:保險合同漏洞:補充
一、合理期待原則概述
所謂合理期待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當事人就合同內容的解釋發生爭議之時,應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合同締約目的的合理期待作為出發點對保險合同進行解釋。法院應重視并尊重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客觀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單中嚴格的條款術語并不支持這些期待。
本文所探討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僅指在保險合同內容沒有歧義的場合。
合理期待原則的存在是實質正義的需要。保險合同是一個附合合同。在這種合同中,沒有提出格式條款的當事人沒有機會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因此才確立了、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的原則。”
二、合理期待原則的適用
1、投保人不知道或應該不知道其所期待的保險風險不屬于保險人承保范圍。在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時候,保險合同已經用明確的語言表達了將特定風險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那么,應當引起法官注意的是,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是否真正閱讀并理解了保險人傳達的意思。造成投保人沒有閱讀并理解保單條款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保單條款設計本身的缺陷:結構性不公正。具體講,就是保險條款的規劃和組織造成投保人在條款已經明確將其期望排除在外時還具有期望。
2、保險人為了將特定的事故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必須在合同條款中以明顯、清楚、明白的詞語表達對于希望將特定事故列為除外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有義務使用明顯、清楚、明白的方式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保險人沒有用適當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法庭將做出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不知曉的推知。
3、依據保險合同文義是否導致投保人對保險核心保障內容的合理期待不可能實現投保人之所以與保險人對于保單條款有著不同的期待,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投保人不閱讀保單,只是根據險種憑主觀上的認識能力,形成對保障范圍的期待。如果投保人充分了解了免責條款的內容,法院適用合理期待原則的余地將大大減小。
4、投保人所繳的保費是否與其所期待獲得風險保障相匹配考察保費與期待風險的匹配程度是一種有效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的手段。
三、合同漏洞的補充
合同漏洞本質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漏洞,通過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適當彌補使其臻于圓滿,即可使合同漏洞得到補充。
1、合同漏洞補充的可能性――不違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具有設立法律關系的意圖的協議。在理論上,應把合同看成是當事人雙方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對合同漏洞補充,要素必須由當事人確定,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由當事人作出選擇。
2、合同漏洞補充的必然性――意思自治的相對化
契約自由是近代契約法至高無上的原則,其作用最充分地體現在當事人對契約條款的擬定上。依此原則,契約就是當事人在契約關系中所應遵守的唯一法律,契約的內容及效力以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限,除此以外,當事人不受任何約束。
四、合同漏洞補充規則
1、當事人意愿優先的規則。該規則表明,合同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當事人意愿只要不違反強行法及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目的應依當事人意愿確定,合同條款和合同陳述應作不同解釋要求,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本質決定,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合同漏洞的補充應依當事人推定意圖優先填補。
2、文義解釋規則。文義解釋是指依合同所用語言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真意或目的要通過一定語言文字予以表達,并使合同內容固定化,所以依文義解釋合同就成為最常用的解釋方法。
3、公平合理的規則。該規則要求合同解釋既要合乎公平,又要合乎事理。解釋合同應綜合所有資料予以判斷,解釋合同應符合社會經驗,解釋合同應公平合理還要求。
4、整體解釋規則。它是指對合同各個條款應作相互解釋,以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含義。不僅單個條款應從整個合同來理解,而且合同條款間應作相互解釋。
5、依交易慣例及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合的慣常作法。交易慣例與一般習慣不同,后者范圍要廣泛得多,而交易慣例只在商業交往中才能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應以善良的誠實的心理去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