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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副廳級以下(含副廳級)領導職務的干部:
省、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縣(市、區)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部門管理機構)的副職;省人大、省政協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縣(市、區)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省、地(州、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依照本辦法執行。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為一年,從任免機關決定試任職之日起計算。按干部管理權限,需要任職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或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或辦理備案手續后再發出任職通知;需要任職后備案的,在任職通知發出后及時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行使相應的權力,享受同職級干部待遇。
第五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一般不作交流或調整。
第六條試用期滿,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進行。
考核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全面了解干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同時,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考核程序:試用期滿前一個月,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通知試用干部本人撰寫述職報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考核時應在《條例》規定范圍內進行述職和民主測評。
第七條試用期滿,經考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二)組織領導能力弱,工作實績不突出,不能勝任現職領導崗位。
(三)在工作中鬧無原則糾紛,嚴重影響班子團結或工作作風存在嚴重問題。
(四)發現有行為,存在不廉潔問題。
(五)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和考察談話不贊成人數超過二分之一。
第八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勝任現職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的,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
第九條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勝任現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職級安排適當工作,享受試用前職級待遇。
第十條領導干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試用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提前解除試用期,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教育、管理和監督職責。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何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和諧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制度;職工權益;企業內工會組織
一、問題提出
勞動關系在本質上就是與勞動相關的那一部分生產關系,因此勞動關系的狀態決定著全部社會體系的狀態,企業勞動關系和諧,則整個社會和諧就有了重要基礎。但是,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推進,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也在驟然上升,如2001年一2005年僅廣州市兩級法院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就達34775件,年均量是1997年的16倍。勞動爭議的高發率和所引發極端事件的產生已造成了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給中國現代化進程及社會穩定構成了極大的威脅,所以企業勞動關系和諧問題研究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有關勞動關系的研究雖然在國外已有豐碩成果,但大量的比較勞動關系文獻指出,由于國家獨特制度因素的影響,國家之間勞動關系仍然存在相當大且持續性的差異(Katz & Darbishire,2000)。雖已有學者對中國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程度到底如何、影響因素有哪些、如何進行管理與改善等問題進行過理論闡述,但多以闡釋政府政策或典型個案列舉為主,以企業員工為樣本總體的大樣本量化研究成果需進一步豐富。本研究將在文獻研究、訪談與問卷調查的基礎上,測度企業勞動關系和諧性,確定其解釋變量,為企業營造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政策制定的科學依據。
二、和諧企業勞動關系測度的理論意義與影響變量選擇
(一)企業勞動關系的含義
勞動關系有多種稱謂,如勞資關系(Labor Capital Re.1ations)、勞使關系、勞雇關系(Employment Relations)、產業關系(Industrial Relations)等。一般來說,勞資關系、勞雇關系是指私有經濟中的勞動關系,反映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勞使關系是日本人為了更準確地說明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關系而使用的稱謂;西方教科書中經常使用的產業關系概念,足指產業經濟中的雇傭關系,其涵義的中心內容涉及與雇傭關系相關的所有方面:個人、企業和社會,即小儀包括從社會角度而言的人力資源政策,也包括從企業和社會角度而言的勞動關系和集體談判,同時還包括從企業角度而言的員工管理(M.H.Sand-ver,1987)。勞動關系的定義也表述不一,一般分為兩類:一是抽象勞動關系,二是具體勞動關系抽象的勞動關系是指I一勞動相關的那一部分生產關系;具體的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所結成的一種社會經濟利益關系。由于具體的勞動關系相對于抽象的勞動關系來說,具有可操作性、且能較好地符合中國企業勞動關系現實的特點,因此本研究所涉及勞動關系(Labor Relations)概念指的是具體的勞動關系,即企業勞動關系是指企業勞動力使用者或雇主與企業勞動者或雇員住實現勞動的過程中所結成的與勞動相關的社會經濟利益關系。其中企業勞動力使用者是指企業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即管理者、經營者。
(二)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含義與管理意義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國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內,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以下統稱農民工),主要用于礦山井下采掘生產和鐵路、公路交通運輸部門的裝卸、搬運作業、郵電系統的鄉郵投遞員、駐段線務員以及建筑行業、紡織行業、高溫冶煉等生產一線需要的勞動力,其他行業招用農民工從嚴控制。
第三條 礦山井下采掘生產和鐵路、公路、交通、運輸部門的裝卸、搬運作業以及高溫冶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
第二章 招收錄用
第四條 企業招用農民工應在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省政府云政發〔1986〕130號文件關于招用工人的有關規定組織招收,招用轉戶、糧關系的合同制工人,應報地、州、市“農轉非”辦公室審批后招收。
招用輪換工和建筑、紡織行業招用農民工,經省或行署、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到貧困地區建立定點掛鉤長期協作的勞務合作關系。
第五條 農民工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招收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女性不超過30周歲,招收少數民族農民工文化程度可適當降低,由用工單位與出工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決定。
嚴禁招用16周歲以下未進入新業年齡的人員和輟學學生。
第六條 農民工的招用審批權:省屬、中央部屬企業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署、州、市屬和縣屬企業由行署、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農民工,試用期(含熟練期)為三個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試用期(含熟練期)為六個月。
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期限,按國家和省以及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新招用從事技術工種的農民工,招用前經過勞動部門或教育部門批準的職業學校學習持有畢業證書和參加就業訓練持有合格證書的,招用后如專業對口,學徒期限可適當縮短,具體期限由企業自行確定。
招用有技術專長的農民工,其試用期視合同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協商。
農民工的試用期與熟練期、學徒期合并計算合同期。
第八條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不得轉移工作單位。
第九條 企業招用的農民工,應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經企業和農民工協商一致,可簽訂一至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簽訂五年以上八年以內的合同。合同期屆滿立即終止。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
第十條 企業和被招用的農民工必須按照《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內容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注明合同期間需要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后,送當地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鑒證方為有效。合同期間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條款要報當地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期限屆滿續訂合同仍須辦理鑒證。
第十二條 農民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應征入伍服兵役應解除勞動合同,終止投保手續。股役期間按省政府云政發〔1990〕77號《云南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其家屬的優待金由農民工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當地的標準發給。服役期滿退伍回原籍安置,如原用工單位需要應重新招收、重簽合同、重新投保。
第十三條 終止、解除或續訂合同,勞動合同雙當事人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企業應通知農民工所在縣(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社會保險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企業違反《規定》第十三條解除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認定,應及時糾正,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農民工被解除合同期間的工資、勞保福利等。
農民工違反合同擅自離職,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認定,企業可以不發生活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金,同時停止投保。
第四章 工資、保險福利及其他待遇
第十五條 農民工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謝、獎金、津貼、節假日待遇與同工種、同崗位的職工相同。
新招用的農民工在學徒期、試用期(含熟練期)的工資待遇按云勞新(1991)7號文件(附件四)的規定執行。
招用有技術專長的農民工,試用期按云勞薪(1991)7號文件規定的定級工資標準執行,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與同期參加工作、同崗位技術熟練程度相同的工人的工資水平確定工資。
農民工在試用期(含熟練期)不執行15%的工資性補貼,試用期、熟練期滿由企業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15%的工資性補貼;實行崗位工資、計件工資和工資包干分配形式,按其檔案工資標準發給工資性補貼。
第十六條 農民工與城鎮合同制工人一樣享受同等的婚假、產假、喪假和孕期、哺乳期間的待遇。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符合探親假規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十七條 農民工在職期間因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等待遇,按省政府云政發〔1986〕130號《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社會勞動保險暫行辦法》的第三條、第四條執行,其中屬于因工負傷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按本人月標準工資一次性發給十至十五個月的工傷致殘撫恤費。
第十八條 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其退休養老條件、待遇和基金的繳納、管理、支付,按照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現行規定辦理。其中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其補助標準:凡投保年限滿一年的,支付本人兩個月的標準工資,作為一次性補助,并終止與企業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關系。
第十九條 企業原招用的農民工,已按云勞人險(1985)12號和云勞人險(1987)9號文規定,繳納過勞動保險基金現仍在崗位的,其本人和企業繳納的勞動保險基金,可轉為養老保險基金,并連續計算投保年限。
第二十條 農民工不享受待業保險待遇,如經批準轉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后,其管理辦法執行云政發〔1986〕130號文件的規定,并連續計算工齡。
轉為城鎮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不發回鄉生產補助金。
第二十一條 農民工工作期間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未婚子女參加工作,若子女不符合就業條件,可招收其符合招工條件的配偶參加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二十二條 農民工工作期間的口糧,按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的標準,由當地糧食部門按云政發〔1985〕64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價加經營費用”供應,農民工平價支付購糧款后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留生產技術骨干,企業每年可以在使用期滿五年及其五年以上的農民工中安排5%的農民工轉為城鎮戶口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其“農轉非”指標在省下達給各地、州、市的指標內解決。
農民工轉為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條件,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情況擬定,并按技術等級要求考試(考核)合格,按隸屬關系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行署、州、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公安、糧食部門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辦理落戶落糧手續。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民要要建立《勞動手冊》、《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制度。勞動手冊由省勞動廳統一印制。合同期間由企業按規定填寫并代為保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由本人持冊到出工縣(市)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與企業建立了長期勞務合作關系的縣(市)勞動部門,要利用現有的培訓手段和借助用工單位的力量,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職業技術培訓,并協助企業做好勞動力的組織、招收、輸送、安置等管理工作。
企業應按月向簽訂勞務合同的縣(市)勞動部門交納農民工標準工資3%的管理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工,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
對納稅人作了如下具體規定:1.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2.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3.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4.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
計算公式如下:年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新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
分歧意見:
對于甲公司對諸某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公司對諸某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甲公司與諸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諸某對結欠甲公司的貨款以及欠條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甲公司與諸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并未明確約定付款期限,而且諸某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給甲公司的欠條中也并未明確付款時間。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甲公司有權要求諸某隨時履行債務,甲公司在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諸某還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公司對諸某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價款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不能確定的,也要適用訴訟時效,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雖然有對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履行的規定,但并不意味著債權人可以不受時間和次數限制地隨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一般來講,債權人第一次主張債權,可以是隨時的,但債權人一旦向義務人主張債權,其債權便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便在債權人主張之時,或者債權人確定的一定的寬限期到來之時開始計算。
第二,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向出賣人出具的貨款欠款條,即使沒有約定付款期限,也應適用訴訟時效。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價款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的,則要求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買受人出具給出賣人的貨款欠款條,是出賣人向買受人主張債權后,買受人才出具的,并沒有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只是對原債權債務關系的再次確認或變更,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出賣人不能據此而享有隨時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也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因此,本案諸某向甲公司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也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三,諸某于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包括集體所有土地)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經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者外, 均按本規定征收土地使用費。
本規定所稱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 不包括征地、拆遷和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 須與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使用土地合同; 市、區、縣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根據使用土地合同確定的用地面積、土地等級征收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 五年期滿后, 根據實際情況, 重新核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批準成立之日起, 按公歷日歷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按季征收, 年終清算。第一日歷年度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 按半年計征,不足半年的, 免征土地使用費。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含基建期, 下同)內, 按核定的標準繳納20%的土地使用費。
經市財政局批準, 生產型企業在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華僑、臺灣同胞投資的企業, 分別憑市僑務辦公室、市對臺辦公室的批準證明, 經財政部門批準, 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八條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考核達到標準的, 經市財政局批準, 可按核定的標準減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 種植、養殖業用地參照工業用地標準征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繳納土地使用費確有特殊困難的外商投資企業, 經市財政局批準, 可予緩征。
申請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費的, 經市財政局審核, 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的, 由中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二條 依法租賃土地和租賃房屋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 由承租方或由租賃合同規定的一方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投資者,由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從春運到現在,該交通隊已沒收警用頂燈16個、警報器12個,且這些警用器材比目前民警用的高級。
據了解,民警在北京站地區查處違章車輛時,經??煽吹接行┸噧妊b有警報器和警燈,但駕駛員卻沒有警用器材的使用許可證。對此情況,民警們首先要拆除其車內的警用器材和裝備,然后將駕駛員的駕駛證和行駛證轉交給執法站進行處罰。根據交通法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警用標志燈具人員將受到1800元的罰款。
據介紹,被罰沒的這些警用器材中,喇叭的功率要比警車上用的大4-5倍,警燈功率大2-3倍。這樣不僅造成噪音污染,且存在安全隱患。
首先,強烈的紅、藍燈光在晚上非常刺眼,對行駛中后車駕駛員的眼睛造成干擾。
其次,裝警用器材的違章車輛遇到道路擁堵時,往往選擇到非機動車道上行駛,給正常行駛的非機動車或行人造成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