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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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1)證明材料的—般格式和要求是:(1)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②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外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③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④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2)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②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折”之類的詞語。③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2、同志,性別 ,政治面貌 ,身份證號: 。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在我公司XX部門從事XX工作,工作積極,團結集體,遵紀守法,各方面表現優秀。我單位對本證明真實性負責。
3、特此證明
4、單位名稱: (蓋章)第一
一、證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是:
1、 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 抬頭。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 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 正文。
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 署名。
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
2、 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3、 一切證明材料都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我單位××申請赴××國探親(或定居、自費學習、公派……),現介紹到你處辦理如下公證:
1.出生證明書:
××(性別)于×年×月×日在××柿×市(或縣)出生,證明格式《證明材料格式》。××的生父是××,××生母是××。
2.未婚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北京市××區)至×年×月×日未曾登記結婚。
〔已經離境者〕××(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國××市)至×年×月×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未曾登記結婚。
3.未受刑事制裁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已經離境者〕××(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國××市)至×年×月×日在中國居住期間沒有受過刑事制裁。
4.國內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的配偶是××(出生年月日),子(或女)是××(出生年月日),父親是××(出生年月日),母親是××(出生年月日),哥哥(或弟弟)是××(出生年月日),姐姐(或妹妹)是××(出生年月日)。
5.域外親屬關系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現琢市×區)是居住在×國×市××(性別,出生年月日)的××(相互關系)。
6.經歷證明書:
××(性別,出生年月日)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單位(應寫明全稱)任××(職稱或職務),××年×月至×年×月在××單位任××(或從事何種工作)。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這是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中常用的一種文體。
(1)證明材料的—般格式和要求是:(1)標題。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于×××受賄情況的證明”。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幾個字,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后查找、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②主送單位。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就要在證明材料的外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③正文。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④署名。證明材料寫好后,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并注明證明的日期。
(2)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①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②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折”之類的詞語。③證明材料,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尊敬的各位領導:
大家好!
非常榮幸參加此次競聘,首先感謝公司領導給了我這次難得的機會,能展示自我、提高自我。同時,我也真誠的希望各位領導能給予我大力的支持和鼓勵。
下面匯報下我的具體情況:
一、工作方面
在工作中,我始終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執著的敬業精神,主動作為,勇于創新。2016年初,我第一個深入參與的工程項目是集團公司一煉軋、二煉軋、運輸部、動力廠等8個廠的操作崗位遠程控制高效化項目,施工現場遍及安鋼大半個廠區,點多面廣,比較分散。因和原來的工作性質不同,很多技術我是第一次接觸,我不怕苦,不怕累,深入現場一線,向有經驗的技術骨干請教,查閱書籍,從最基本的熔接網絡光纖學起,學習了路由布線、接線、敷設電纜、打點調試、PLC柜改造,設計程序畫面等工作,和同事們共同完成了崗位操作的遠程控制,崗位由原來的72個縮減為27個,為公司降本增效,打造智能工廠奠定了基礎。
緊接著參與了二軋廠淬火機電氣自動化改造項目、30萬立方米煤氣柜項目、8萬立方米煤氣柜電儀安裝項目。30萬立方米煤氣柜項目是首次接觸到竣工資料的制作,剛開始時覺得資料的制作一點難度都沒有,就是寫寫字、簽簽名、畫幾個對號這么簡單,可是現實給了我重重一擊,哪些是儀表設備、哪些是電氣自動化設備、哪些是報警系統,設備安裝的要求、設備的性能、使用功能等專業的知識,我都不擅長,看似簡單的一張紙,要劃分專業寫上建議,要與現場的實際相結合,準確的表述這些設備,必須同時具備多個專業的知識儲備,對竣工資料制作的國標要求也是有條款可尋的,一點都不能馬虎。為了工作的順利開展,按時完成工期,我利用一切時間,對照專業書籍,熟悉設備性能,下現場跟隨安裝調試人員學習專業知識,熟悉設備安裝環境,熟記制作資料的國標要求,和總包方中冶京城、監理方及甲方積極溝通,如期的完成了竣工資料的制作。在之后的8萬立方米煤氣柜電儀安裝項目的竣工資料制作中我再也不是小白一枚,已經能解決現場各種專業的難題,并考取了資料員的資格證書。現在部門負責的技改項目完工驗收竣工資料的制作,都是在我的指導下完成。
在一煉軋電爐復產LF爐PLC系統、上料PLC系統項目中,我對工藝流程進行了梳理,負責制作了上料PLC系統畫面。鐵前生產物流信息管理項目,涉及了公司鐵前生產單位煉鐵廠、焦化廠、運輸部等三個重要單位39個工作崗位,我完成了部分畫面制作和后期驗收工作。
從2016年至今,我參與的項目有幾十項,到最近的中板加熱爐PLC改造、安鋼門禁智能化改造、冷軋公司環保檢測監控項目、安鋼園林化信號燈項目,雖然沒有獨立擔任過項目經理,但是一直跟進多項工程的部分工作,始終在現場一線奮戰。
因為工作的需要,崗位的變化,我于2017年7月調整為部門兼職辦事員,除了負責項目的日常施工管理、還負責黨務、勞資、培訓、財務、質量體系管理、計生、工會、設備物資管理等等多項工作。工程部的辦事員是個特殊的崗位,因為項目組人員的緊缺,不僅要負責辦事員的工作,也要和項目打交道,幫助項目經理寫施工方案、技術協議是家常便飯,采購設備、詢價,招標更是日常工作,還經常下現場和施工人員溝通安排工作、和甲方協商項目事宜,定期每月書寫部門項目工作總結等內容,熟知每個項目的全過程。所以我有信心、有決心能勝任主管二一職的工作。
二、崗位創效措施與目標
1、制定任務目標、調動職工創新積極性,保障部門全年經營目標的實現。
把績效考核指標層層分解,做到人人有指標,人人有壓力,人人有任務,對指標完不成者給予處罰,對任務圓滿完成且優秀者給予獎勵。各項績效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年底各種評先、各種技術人才以及工作晉升的主要考核依據。
2、開拓外部市場,定期對銷售人員開展營銷知識的培訓
開拓外部市場,不能沒有過硬的營銷知識和方法。績效考核指標分解后要從成熟的工程項目入手,從網上找資料,向兄弟單位取經,在銷售人員中進行營銷知識的培訓,提高大家對營銷知識的認識。鼓勵項目經理走出去,走向市場,尋求項目資源。
3、加快智能制造項目的拓展與實施
智能制造是鋼鐵企業面向未來,實現彎道超車的一次重要歷史機遇。在傳統集成項目的基礎上,把智能制造項目作為拓展與實施的核心,加速熱風爐智能燃燒系統、加熱爐智能燃燒系統等項目的實施。促進公司管理效率提升、生產智能決策,為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增添強勁動力。(高爐熱風爐智能燃燒系統,已經在2#高爐穩定高效運行,取得了良好節能效果。該智能系統大大降低了運行人員的勞動強度,節能率達到 4.9 %,同時送風溫度提高10℃左右。2020年對高爐熱風爐智能燃燒系統做持續改進優化,進一步提高節能效果并推廣應用,具體項目是1#高爐熱風爐系統、水冶永通高爐熱風爐系統,此2項可以為集團公司節能創效近1000萬元。)
4、立足項目實施,全力以赴完成集團公司正在進行中的重點項目
適應集團公司形勢變化,努力開拓外部市場的同時緊抓內部市場不放松,與各分廠相關單位搞好關系,做好溝通,爭取內部項目的實施。
5、大力收集外部市場信息,重點關注外部市場,成立外部市場攻關組,對于外部重點客戶積極走訪,定期回訪,培育外部市場客戶群體,拓展空間。
6、樹立服務、質量意識,做標桿、滿意工程,使用戶用著放心,用著滿意,為下一個項目奠定基礎。
7、與大學院校、設計院、重點高新企業公司合作,尋求新的項目起增點,拓展業務范圍。
8、加強項目成本管理,嚴格控制項目設備采購成本、運輸成本、差旅成本、實施成本,使項目利潤最大化。
員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享有喪假。一般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請假單
2、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
3、戶口本或親屬關系證明
參加調解的人須事先準備如下幾種證明材料:
(1)由死者戶口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養關系證明。證明書中注明被扶養人與死者的關系、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若被扶養人勞動能力的,需要有縣級以上醫院殘疾證明或者法醫證明,并且還須注明被扶養人的戶口屬農業戶口或是城鎮居民戶口。
(2)若死者直系親屬(指死者父、母、配偶)因不能前來處理,須定委托書委托其他人全權代表處理,并注明不、賠償款項由什么人(只能是一個人)領取,委托書須由當地政府加蓋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屬的戶口本及結婚證。
(4)參加事故處理的人員須有當地政府或單位介紹信,并帶齊本人身份證。
申請人為外國國籍的,提交所屬國的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無單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門出具;
委托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其他人須提交有權資格的證明;
關鍵詞:民事訴訟證據證據材料證明證明能力
一民事訴訟中證據材料(以下簡稱證據材料)與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以下簡稱證據)
證據材料與證據盡管經常易于混淆且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證據這一概念下包含了證據與證據材料兩種情形,使得“證據”一詞,有時是指證據,有時又是指的證據材料。而正確地看待證據材料與證據關系的問題,無疑應是民事訴訟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
(一)何謂證據材料
證據材料,亦稱證據資料,有人認為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1)也有人認為是指“凡是未經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形式,統統稱為證據資料,或曰證據材料。”(2)還有人認為“所謂‘證據資料’則被理解為通過證據方法表現出來或為人所了解知悉的內容,如證人和當事人本人的證言,鑒定意見(尤其是其結論),書證所表示的信息內容,對物品或場所進行檢驗或者勘驗的結果,等等。”(3)總之,筆者認為以上都從不同層面揭示了證據材料的含義,說明了證據材料其作為證據的內容,意味著一定的既知事實,而既知事實與作為證明對象的待證命題或待證事實間的關聯性以及用來評估證據從而從已知推斷未知作用程度的證明力或證明價值等概念,都直接與對證據材料的理解緊密相關。證明材料,對于考察訴訟中證明的機制和過程都非常重要。
(二)何謂證據
證據,有學者認為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請況的各種事實,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的根據。”(4)也有學者認為“(一)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方面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二)從證明關系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是用來認定案情的手段;(三)從表現形式看,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內容與表現形式的統一。”(5)
(三)證據材料與證據的關系
由證據材料與證據的概念可知,證據材料是證據的來源和初始表現形式,離開了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材料,證據便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而無從談起。并且,證據材料只是為了證明待證事實命題而提供的各種材料,這些材料中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才能作為證據,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的不具備證據條件,即不能作為證據而使用。對某些證據材料能否作為證據采納,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它的自然效力,再就是法律上的效力。自然效力屬于客觀存在的范疇,與客觀事實存在必然的聯系,而法律效力是法律證據資格的規定,是外加于證據材料的,屬于證據制度之一。
不過,也有論者反對對證據材料和證據進行區分,“在堅持證據反映論的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堅持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同時反對證據與證據材料的劃分。證據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能構成證據。”(6)但筆者不贊成這種將二者混為一談的看法。同時該觀點與其“證據的證據力即證據的形式效力”的觀點自相矛盾,既然其認為“所有反映事實的材料都構成證據”,又何談“證據的形式效力問題”?
二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一)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下簡稱證明能力),亦稱證據能力,證據資格,或稱證據適格性,是指“具有可為嚴格證明系爭事實的實體法事實之資料的能力。”(7)也有人認為“證據力(或曰證據能力)是指證據在法律上可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8)另有人認為“證據能力系指在訴訟上可容許作為證據的資格。凡屬于可采納的證據也可稱之為適格的證據。”(9)筆者認為某種證據材料可作為證據的法律上的正當性或法律上的效力即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二)證據法上的可采性
證據法上的可采性,亦稱容許性,是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國家通常的用語,它是指證據必須為法律所容許,才能用于證明案件中的待證事實。英美法中證據的可采性將證據分為可采納或不可采納,也可以稱之為受容許的為有證據能力,無證據能力則不予容許。所謂某一證據材料可用為證明待證事實的能力,既是從證據的可采性上而言,也就是可容許或可被采用為證據的一種資格。所以,一般認為,證據材料證明能力即是證據材料的可采性。
(三)證明能力與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以下簡稱證明力),也稱證據力,“系指證據材料作為證明待證事實上價值大小與強弱狀態或程度。具體而言,即審理事實的人對于外部原因的證據所發生的內部意識作用的力量,亦即依據證據事實對于待證事實所置信其真偽存否的力量和程度。”(10)換言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案情事實的能力,或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或功能。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與證據的證明力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有:其一,證據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疇,證明力是現實性的范疇,證據能力是法律關于某一事實材料能否作為證據的資格規定,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事實材料才能加以審查判斷,才具有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而證明力是證明案情的價值,具備了證據價值才能把可能性的能力轉化成證明的現實性。其二,對于證據能力,法律上多加以消極的限制,對它的判斷必須依據一定的證據規則,而對于證明力,多是允許法官自由心證,法律上的限制很少。其三,從訴訟程序上考察,設置證據能力的限制,有基于證據本身的需要,如排除、意見、傳聞法則等,有出于訴訟外的基本政策的需要,如人權保障、特權權利的保護等,但意在保障證據的質量,確保法官對證明力的準確認定,有利于發現案件的法律真實,證據能力是證明力的法律屏障,一個證據材料,即使具備證據能力,如適格的證人的偽證言,但其不能真實反映案情,也就不具有證明力。
由此可見,證明能力與證明力是既對立又統一的,證明能力是證據證明力的前提條件,凡是有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才能成為證據,才能有證明力可言;證據材料必須先有證明能力,即先成為適格的證據,或可采納的證據,而后才產生證明力問題。從程序上講,先是解決證據材料的適格性的問題,然后由法官自由裁量其證據價值。
三確立證據能力制度的必要性
證據能力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與法官的認證,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正確地適用法律,意義重大。
首先,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證據規則的建立與完善。各國證據法中都有大量的規則就特定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及其證據的證明力。我國法官對證據認定的自由裁量權過大,根本原因是缺乏證據規則的有效制約。因此,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建立系統的嚴格的證據規則,以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
其次,規范民事證據能力,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一般從兩方面對于證據能力加以限制,一是對證據本身的禁止,二是程序的禁止。前者有對證據的種類、形式、來源等作出一般性的積極規定,以引導當事人有的放失進行舉證、質證:后者則從消極方面對收集、調查證據的程序作出禁止性規定,以引導正當的取證程序。
再次,有利于保障訴訟的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實現訴訟經濟。可以使當事人從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維護自身的利益的角度出發,盡量有效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能反駁對方、證明自己的適格的證據材料。從而加速庭審進程,提高效率。
另外,規范民事證據能力,也利于法官對證據的準確認證。在有效防止當事人提出不適格的證據材料,同時為法官的認證設置規則加以制衡,防止法官恣意裁量。
四當今世界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的法律規定
(一)英美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在英美法中,對證明能力是以證據的可采性的形式加以規定的,但法律上極少有積極的規定,一般是僅僅消極就有無證據能力或其能力受限制的情形加以規定。所以,不可采納的證據反而成為英美法中證據材料可采性問題的重點。英美法重在證據能力,必具有可采性的證據材料,方有合理的證明力,才能合理推斷待證事實之真偽,故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以法律加以限制。概言之,不可采納的證據包括兩種情況:其一是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其二是應受排除的證據材料。
1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
所謂關聯性,是指證據材料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以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證據材料的可采性與證據材料的關聯性緊密相聯,并且關聯性是可采性的前提條件。凡是某一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之后,才能產生該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問題。質言之,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而所有具有關聯性的證據卻并非都具有可采性。關聯性不是一項證據材料的內在特征,而是作為證據材料與本案爭執的事實之間的關系而存在,對關聯性有無的判斷,是一個經驗事實,可以依賴科學與經驗加以自主判斷。而證據材料的可采與否,則屬于一個法律問題,應由法官依法定規則進行法律判斷。即判斷證據材料之關聯性,有賴于人的生活經驗與邏輯,而可采性之取舍,完全取決于證據法的預制規則。英美法中,之所以將證據材料關聯性與證據材料的可采納性加以區分,與其陪審團審判的傳統有關。關聯性與可采性的問題,如同陪審團審判制中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邊界一樣,構成了英美法中陪審團與法官的職能區分的一部分。
英國自18世紀后期,在訴訟中建立了當事人對等的辯論主義(即當事人主義)以代替糾問制度,自此各種證據規則,隨之發展而來。為了防止陪審團、當事人因缺乏法律常識或采納那些有礙于查明案件真情的事實和材料作為證據,或誤用推理的經驗規則,或者迷于被告的地位和經歷,或惑于被告的巧辯,或導致有偏見或涉及情感度等,因而產生了各種不適格及排除規則。法官對于不適格的證據,即不予采納其向陪審團提出以考慮其價值,以保障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
英美法中的有無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除某些例外外),品格證據材料與證明歸責行為之關聯性。
第二,事后的補救措施與該事業有關的過失之間之關聯性。
第三,提出和解或和解建議與請求承擔之間之關聯性。
第四,支付醫藥費或類似費用與承擔責任之間無關聯性。
第五,責任保險與疏忽行為間或不法行為間無關聯性。
缺乏關聯性的證據材料,一律不具有可采性。
2應被排除在外的證據材料
一般而言,與待證事實間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原則上都具有可采性。然而,某些證據材料即使有關聯性亦應予以排除:第一,某些證據材料之證明價值微乎其微,第二,某些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極其遙遠;第三,某些證據材可能會產生生多個爭執點,使主要爭議事實混亂;第四,某些證據材料可能會誤導陪審團,或者誘導其僅憑感情因素而作出不恰當的決定;第五,某些證據材料具有不確定性,存在給事實認定帶來錯誤的危險。此外,還有一些諸如公共政策方面的因素而將某些證據材料排除在外:第一,絕對排除的規則。第二,附條件排除的規則。在排除規則中,主要有:傳聞規則,意見證據規則,禁止反言規則,預防規則,司法裁決理由等證據事實排除規則,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的排除規則等。
(二)大陸法中的規定
與英美法比較而言,大陸法中關于證據材料的規則要少得多。大陸法因為出于職權主義的緣故而重在調查證據程序,對于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很少限制。凡作為證據材料,均具有理論上的證明能力。即在承認證據材料一般均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下,對于某些個別情況設置例外,此例外即無證據能力之特例。而且,大陸法中的排除并非完全絕對排除,相對排除亦不少。
總之,大陸法系中關于證據材料證明能力的規則主要有:
1.直接規則。該規則是指在采納證據時強調所有可作為證據的事實和材料必須經過直接審理才能被采納為證據。反之,凡是不能以直接審理方法進行調查的事實和材料在證明能力上就不具有可采性。
2.關聯性規則。該規則是要求事實和材料之所以能被采納為證據,其前提必須是它們在案件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
3.合法性規則。該規則要求所有證據的形成和取得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和形式,否則,就不能采納為訴訟證據。
4.任意性規則。該規則是指非在自愿的情形下取得的證據材料應被排除在外,使其不具有可采性。
5.傳聞規則。此規則是指大陸法中原則上不排除傳聞作為證據,只是要求證實其來源的真實性、可靠性。
(三)中國法中的規定
中國法學理論上常見的關于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的論述主要有三點:關聯性、真實性(或客觀性)、合法性。但我國長期以來,民事訴訟中關于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采用一種虛無主義的做法,其結果造成法院查證范圍過寬,期限過長,效率低下。既未象英美法那樣有較為嚴密、詳盡的證據規則以及在證據規則中又有許多例外,其目的在于限定和約束陪審團、法官在認定證據上的自由取舍;也不象大陸法那樣,作出較為詳細、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從而為法官的自由心證的基礎。我國未有完整、系統的證據法,只是以粗線條的方式制定了若干證據規則。由于條文較少,內容過于粗糙,并事實上賦予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必然是造成法官任意裁決的權力過大。
長期以來,我國的訴訟中事實上以真實性來取代合法性,如《民事訴訟法》的第64條第3款,第65條第2款,第69條等之規定都表明,法院審判時采用證據的重要標準是證據的真實性而不是證據的合法性。更成問題的是因為意識形態的影響,在真實性的定位上存在自欺欺人的所謂“實事求是”的原則,刻意尋求所謂的“客觀真實”,而不是“法律真實”。
正因為我國民事證據法理論對證明能力一直未給予應有的關注,在有關證據的立法、司法解釋及實務中亦極少有系統的有關證明能力的證據規則更談不上用其解釋具體案例,所以,證明能力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并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對證據材料的證明能力作出了一些初步的規定,例如:(1)關于能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10條、11條、12條、20條、21條、22條、30條、55條等。(2)關于排除作為證據的證據材料有《規定》的第34條、43條、53條第1款、第57條第2款等。(3)作為例外規則的有《規定》的第49條、53條第2款等。因此,造成了以下后果:第一,訴訟中當事人缺乏完整、嚴密的證據規則的指引、規范,導致舉證的材料不適格,偽證、無關聯性的材料多。第二,導致當事人進行質證時沒有焦點,范圍沒有限制,在枝節問題上漫無邊際、在無關緊要的問題上糾纏不休。第三,導致法官庭審中查證的證據材料的范圍過寬,影響審判效率。第四,法官對證據材料認證的程序缺乏必要的制約。
五余論
證據問題是全部訴訟活動的中心問題,正如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所認為的:證據為正義之基礎。證據材料(資料)存在于訴訟前階段,只要是可能只有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材料就可以做證據材料,但是,這些證據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及合法性,最終能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通過法律的檢驗和法官的認定。證據材料必須轉為訴訟證據才具有法律意義。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能力的核心所在,證據材料只有同時具備合法性才能進入到訴訟中,成為真正意義的證據。特別是民事訴訟中的審判方式的改革使舉證責任愈來愈傾向于當事人主義,這樣更易于誘發當事人的非法取證行為,所以確立非法證據材料的排除規則等在內的證據規則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有必要借鑒吸收英美法系中內容詳盡的有關證據能力的法則,以完善我國長期以來受大陸法系影響而過于原則、粗糙的規則。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材料必須予以排除。
注:1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28頁
2樊崇義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46頁
3王亞新著《對抗與判定日本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2年4月第1版第165頁
4同上,第228頁
5同2,第45-46頁
6主編《中國審判方式改革理論問題研究》(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7肖建國《證據能力的比較研究》中國民商法律網
8同上
9劉善春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4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