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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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即法文化,它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在長期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可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相聯系的特殊文化,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總稱,它包含法律意識、法律規范、法律技術、法律實施、法制觀念、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習慣、模式、規范,并在精神上支配人們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是人類追求生活有序化和社會正義性的本質表達。人類社會生活與法律文化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同步發展。當舊的經濟基礎已經衰落時,代表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法律思想將應運而生,這是必然趨勢。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高等教育也同樣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缺少法律文化就無法解決各類高校建設和教育存在的問題。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既是校園文化建設的一部分,又是社會法治建設的一部分,體現著法治社會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和精神理念。其主要指建立統一、完備的規章制度、主體行為方式、組織機構、相關設施等。其核心仍然是主體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信仰法律、遵紀守法、運用法律和維護法律尊嚴。然而高校法律文化環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文化環境,是一個校園的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有機組成部分,是大學生綜合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素質教育主要是對當代大學生道德修養特別是法律知識、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進行全方位的塑造、引導和培養,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必備要件。依法治國需要法律文化的支撐,只有建立在先進的法律文化基礎之上,方能筑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大廈,才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才能促進市場經濟正常、有序、健康地運行。因此,培植校園法律文化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指引作用,法律文化作為一種社會規范為當代大學生提供某種行為模式,引導他們的行為。二是教育作用,學校將法律文化的理念、意識、思維灌輸給當代大學生,從而使他們有了法治觀念、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最終達到讓他們走上社會能自覺地守法、護法,正確運用法律,從而成為國家和社會的高素質的人才。
二、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今民辦高職院校發展迅猛而又過多,它們要在公辦中高職教育和本科教育的夾層之中求生存、求發展,然而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沒有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加上本身師資力量薄弱,校園文化環境建設特別是法律文化建設流于形式等,這嚴重制約了其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中生存及健康發展。筆者在此分析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存在的問題。
1.注重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輕視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
由于應屆畢業生和家長長期存在的世俗偏見,致使民辦高職院校之間為了生存搶生源、競爭更加激烈。這無形中造成了民辦高職院校著重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忽視校園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把有限的資金投入到招生和校園的擴建上,不惜人力、物力、財力建設新校園。民辦高職院校表面看似“富麗堂皇”,卻只見物不見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對于如何做到可持續性發展、如何切實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如何改善教學硬件設備、如何提高師資教育水平缺乏長遠思考,乃至忽略包含法律意識、道德意識、理想信念為主體的校園文化建設。由此,這些都深層次地影響著大學生的道德觀念、價值觀念、法治觀念及行為。這樣只會嚴重制約民辦高職院校持久健康發展。
2.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不完善,宣傳教育缺乏針對性和持續性。
多數民辦高職院校的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他們以資金匱乏為由將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和宣傳教育當作可有可無之事,甚至將其與教學對立起來,法律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不健全,普法者對此難以落實。經費保障是校園法律文化配套設施和宣傳教育的物質基礎,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未抽出必要的資金投入購置有關法律文化的書籍、光碟、音像資料以及配套的圖書閱覽室和影像室等,仍然局限于傳統的板報、宣傳欄和宣傳資料。法律文化宣傳教育缺乏針對性,不少民辦高職院校的法律文化宣傳教育流于形式,多為突擊性和臨時性開展。有的為了應付政府、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檢查,采取集會式形象做法。在一些特殊的日子,如法制宣傳日等,學校開展一些臨時性的、象征性的法律知識宣傳和教育工作,活動結束又恢復了往日的冷清,沒有起到應有的實際效果。導致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滯后,這不僅談不上重視大學生的法律文化教育,反而制約了校園法律文化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3.法律文化理論課專職教師隊伍不完善,缺乏專業化。
長期以來,民辦高職院校不重視“兩課”教育教學一線的法律師資隊伍建設,無論是師資機構設立、力量配置,還是教師理論素質等都達不到法律文化理論課設置的要求。加之學生對“兩課”的消極態度和排斥,以及民辦高職院校教師待遇低,導致師資隊伍嚴重短缺,甚至原有的都流失。師資隊伍的不穩定,資歷和水平參差不齊,法律專職教師的缺乏,民辦高職院校大量聘請兼職教師,甚至有些學校讓行政人員和班主任充當“兩課”的教學,這樣又可以為學校節省開支,無需承擔兼職教師的社會保險。兼職教師中確有水平高、職稱高又有多年豐富職教經驗的好教師,然而兼職教師一般存在著雇傭思想和臨時觀念,有的往往只教書,不育人,走過場的空談、單調僵化的教學模式,對學生的不良行為置若罔聞,導致教而不育、管教分離的窘迫局面。這樣的教學質量可想而知,怎么可能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素質。
4.法律師資隊伍的教學流于形式,不注重實效。
多數民辦高職院校因資金問題,致使其增強后勤服務和硬件設施建設來達到增加經濟效益的目的,相對而言法律教師隊伍的建設和教育較為滯后。因資金投入不足,多數民辦高職院校未按教育部規定的課時量要求組織“兩課”教育教學,導致“兩課”之一的法律基礎理論知識教學不可能達到預期有效育人的滲透力。在課程的安排上,一些民辦高職院校為了節省資金、節省教學資源,采用合班上大課,通常大課人數到百人;有的干脆減少課時量,導致教師不能了解學生哪方面知識還不理解、還有什么疑問等,更不可能針對不懂的學生進行有效的課堂輔導,影響教師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的發揮。法律基礎理論知識本來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極強的課程,而有些教師在課堂上泛泛而談,或者“照本宣科”,一支粉筆,一張嘴,連著兩節課的滿堂灌輸,這樣呆板的教學,缺乏理論聯系實際的案例教學模式,使得本來文化素質不高的學生在課堂上如“坐飛機”,學生或者干脆玩手機,或者昏昏欲睡,致使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五是注重專業知識和技能培養,輕視法律文化教育。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人們的價值觀念也發生了悄然的變化,這對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來說幾乎是受到了同步的影響,促使民辦高職院校重視學生專業知識的教學、職業技能的培養,相對輕視法律文化的教育。加之我國人口眾多,就業形勢特別嚴峻,競爭就業崗位越發激烈,導致當代大學生更加偏重專業知識的學習,刻苦鉆研掌握職業技能,為今后謀取自己理想的職位,卻輕視放棄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學習,甚至誤認為德育和法律文化的學習會耽誤、影響專業知識、技能的學習,致使多數學生上課看專業書籍、做專業課作業等現象發生,這嚴重導致了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教育的滯后性。
三、加強民辦高職院校法律文化建設,營造校園法律文化環境
人是社會和文化相結合的存在物,又是社會文化環境的產物。構建良好的校園法律文化環境,是提高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文化素養以及普及法律文化知識的重要平臺,從而使大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中國夢的踐行者。
1.正確把握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與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之間的關系。
校園的綠化、景觀布局、圖書館、教學大樓、學生宿舍是學校不可缺少的“硬件”,是校園物質文化環境建設的核心部分,是高職院校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外部條件。然而在“硬件”得到基本解決和完善的前提下,學校就必須要在“質”和“軟件”的建設上多投入、多下精力,確保一定比例的資金投入到法律文化環境建設,全面促進隱性因素的法律文化建設功能,竭力建造和諧校園的法律文化氛圍。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應立足于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倡導規范、指引、教育和趣味的法律文化活動,達到引導、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法治觀,提高他們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意識。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是校園文化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的“軟件”,展現一個高職院校的綜合素質和法文化風貌,折射一個高職院校的發展內蘊。“硬件”和“軟件”是一個學校有機統一的整體,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因此,民辦高職院校要有完善校園法律文化環境建設的緊迫感。
2.利用民辦高職院校教育的資源優勢,營造良好的法律文化環境。
隨著我國經濟突飛猛進的發展,國家建設正需要大量的高等職業技術人才。《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提出“國家高技能人才培養培訓工程”,這給民辦高職院校提供了契機,民辦高職院校應該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發揮自身資源優勢,結合當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財政的扶持,自身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大力創建校園精神文化特別是法律文化環境。購置和建立校園網、電子屏幕、閱覽室、影像室、法律文化書籍、光碟、音像資料等硬件,設立以校黨委領導下的、有法律專業教師人員參加的普法機構。大力開展憲法和法律宣傳教育,充分利用校園網、電子屏幕、簡報、宣傳欄等方式營造法制宣傳的輿論氛圍。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凈化校內環境和校外周邊環境,給大學生一個安心學習、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使大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質,在今后的工作崗位上自覺地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從而擔負起國家建設的歷史重任。
3.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培育高素質法律教師。
民辦高職院校必須打造一支品德優良、專業知識精深、實踐經驗豐富的師資隊伍。這就要求我們法學教師不僅要掌握厚實的法學理論知識,還要具備法律實踐經驗,同時不斷提高自身涵養。教師的學問和素質有著巨大的正能量,“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對大學生有著強烈的影響力和感染力,優良的教師隊伍是教書育人工作得以提升的有力保障,“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想要學生知法、懂法,教師必先學好法。光有好的學生、好的教學設施,而沒有好的、專業性強的法學師資力量,一切都是貧乏的、無助的。一位臺風呆板、僵化、語言空洞,專業知識膚淺的教師是不可能贏得學生認真聽講和發自內心的掌聲。一位理論知識淵博、實踐經驗豐富、充滿活力、真誠之心執教的優秀教師就懂得引入案例教學法,以案說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添法學說教的生動性、鮮活性,有助于提高學生分析并解答有關法律案例題的能力,從而達到學生自發學習法學理論知識的目的。因此,培養一支高素質的法學教師隊伍,派送教師去深造、進修,到司法部門去實習,打造一批有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隊伍是民辦高職院校法學理論課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
4.穩定法律教師隊伍,賦予教師安穩感、歸宿感。
教育教學一線的師資隊伍是民辦高職院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民辦高職院校的學生素質、教學質量如何,教師是主要因素。要解決好師資隊伍的穩定性,首先,要勇于正視師資隊伍的低薪問題,切實提高工資報酬,杜絕拖欠教師員工工資。其次,要關心教師的住房問題、福利問題、收入公平問題。妥當掌控“硬件”設施建設投入,把有限的資金較多投入到解決教師員工的社會保障、福利問題。特別是當前物價飛漲,各行各業工資待遇提高,民辦高職院校教師與公辦教師在不平等制度下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解決上述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解決好上述問題,教師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才會增強,教師隊伍才不會流失,相反會吸引更多的優秀教師進來,使教師隊伍更加穩定。再次,要杜絕沒有資質、專業不對口的行政人員和班主任代課,限制兼職教師臨時代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師資隊伍,方能求得民辦高職院校自身的持續健康發展。
四、結語
關鍵詞:金融管制立法;金融消費者;立法原則
【正文】
一、引言
2007年3月美國爆發了次貸危機,回顧次貸危機的形成過程,人們注意到金融機構針對公眾的過度信用創造使得金融系統積聚了大量信用風險,后者又成為危機爆發的直接誘因——美國住房貸款市場上次級抵押貸款的發放遠遠超出了公眾的還款能力,寬松的管制政策下的無風險套利誘惑又導致貸款經紀人的掠奪性貸款(predatorylending)泛濫。在信用卡市場上,金融機構濫發信用卡的問題同樣嚴重,美國公眾的信用總額從1990年時的2386億美元飆升至2008年9月底時的9770億美元,而信用卡壞賬率增加了18%;高額收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信用卡欺騙行為十分猖獗,這些一度令美國面臨又一波信貸危機的威脅。
這些市場濫用行為暴露出美國現行金融管制立法的一個嚴重缺陷,金融管制立法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縱容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濫用行為,最終卻引發了金融危機。2009年3月,美國財政部了《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針對現行金融管制體制的弊病提出了系統性的改革方案。該方案除了強調對金融加強監管的傳統思路以外,特別指出管制立法應重視對于消費者的保護,相關的改革措施包括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向消費者提供透明的、簡明扼要和公平的交易信息等內容。該建議得到了奧巴馬政府的強烈支持,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活動開始陸續展開。2009年10月22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法案,成為美國自危機后進行金融立法改革跨出的決定性第一步。
如果說,各國從此次金融危機吸取的最大教訓應是真正貫徹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制度,似乎也并不為過。當代,包括日本等國的金融管制立法都已開始重視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訴求,并通過加強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和責任,賦予消費者法定權利等立法措施矯正交易雙方的不對等狀況,這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借鑒這些金融市場上的管制立法經驗和教訓,探究加強消費者保護的金融管制立法理念,對于我國正在進行的金融放松管制和立法改革而言恰是正當其時。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是金融管制立法的應有之義
通常認為,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負外部性使得管制成為金融市場運行良好的基本保障。經歷了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危機后,主要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紛紛開始走上金融管制之路。當代,無論是美國的“雙重多頭”監管模式、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雙峰”監管模式、還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模式等等,其金融管制的立法目標除了強調維護貨幣體系與金融穩定、促進金融機構謹慎經營;建立高效率、富于競爭性的金融體制以外,皆將保護包括存款人、投資者在內的各類金融消費者權益納入到立法宗旨當中。
(一)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促使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保障
在金融市場上,我們已經習慣于從金融業不同領域的角度對個人使用相應的身份標志。個人去銀行辦理存款時被稱之為“存款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被稱之為“保險相對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又被稱作“投資人”。而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的背景下,存款人、保險相對人或投資人的身份區別越來越失去意義。對于個人來說,選擇一項金融服務也就是挑選商品的過程,個人就是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但是,金融市場上的商品和消費者又有其特殊性。一方面,金融商品較之普通商品而言具有若干特殊性。首先,金融服務構成了金融商品的實質內容,這使得金融商品生而具有無形性。由于金融商品沒有可供評定其價值的外形和質地等要素,因此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完全依賴于金融機構一方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其次,金融商品在風險形式、費用構成、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費負擔等各方面都有較高的專業性壁壘,這對消費者的專業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即便金融機構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但是如果大量采用晦澀難懂專業術語,消費者仍然無法真正理解金融商品。再次,金融商品是關于金錢的一類特殊商品,具有收益性及相伴而生的風險性。金融商品收益性的大小是通過收益率來衡量的。金融衍生商品更是因為以小博大的杠桿性,在交易時只需交付少量保證金即可簽訂大額交易,從而成為高收益金融商品的代表。有收益就有風險。金融商品總是伴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金融消費者如果缺乏必要的風險意識或有關風險的信息,則極易遭受損失。可見,較之普通商品或服務而言,金融商品的信息對于消費者進行交易判斷更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亦應主要圍繞著交易信息的提供與獲取而展開。
另一方面,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相比,交易弱勢特點更為突出。金融商品的無形性、專業性、高風險性等特點,使得金融消費者在交易中處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金融消費者在知識水平、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交涉能力、經濟承受能力等各方面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正確有效的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規避不適當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金融商品的宣傳、推銷和勸誘行為,以及其他與交易決策有關的信息就左右著消費者的交易判斷。實踐中,金融機構又會利用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從而引發道德風險。
總之,金融市場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對稱,加之交易雙方力量差異十分懸殊,使得金融消費者很難實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交易。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給予金融者應有的傾斜保護,以矯正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維持二者在信息的收集、掌握、辨別、理解等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二)放松金融管制不能放松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隨著金融產業的發展和創新,嚴格管制的立法體系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阻礙作用日益突顯。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的金融立法改革在主要發達國家開始普及,改革措施包括大量廢除行政審批等限制性規則,取消金融分業經營限制等。但是,金融創新和綜合經營亦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僅依賴市場的自我調節,放任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和自由競爭,金融機構在利潤與市場占有率的驅使下極易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自身的競爭優勢地位。金融機構的濫發信用、誤導性銷售等市場濫用行為不僅直接侵了害廣大消費者權益,更將動搖金融穩定的市場基礎,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此次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正是放松管制出現過度,特別是金融活動缺乏保護消費者權益規則的約束,從而走到另一個極端的真實寫照。痛定思痛,危機之后的美國學術界已初步達成共識:提升美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地位,只是金融管制的一項目標,它不應當犧牲金融管制的一些基礎價值,首要的即是保護公眾投資者、存款人等消費者的權益。
美國從次貸危機中接受的教訓,對于隔海相望的日本而言,卻有著似曾相識的熟悉感。1996年,日本進行金融“大爆炸”的制度改革,改革雖然倡導“自由、公平、全球化”的基本原則,但是改革實踐卻沒有對“公平”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者在對日本金融業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時忽視了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結果引發了大量消費者受害問題。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為了迅速發展金融產業恢復金融中心地位,日本推行了金融“大爆炸”改革。改革廢除了大量金融管制規范,鼓勵金融機構的自由競爭和業務創新,一時間各類新興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像洪水一樣開始充斥于公眾的視野,消費者的選擇余地大大增加。與此同時各類與消費者有關的金融糾紛也出現爆發性增長。金融消費者糾紛激增的嚴峻現實促使改革者重新審視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方向,通過對金融管制立法的自我修正,完善對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機制。對此,日本有學者形象地概括道:“(金融)放松管制好比是突然出現在消費者眼前的一片深海,消費者三法(筆者按:指日本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未來出臺”金融服務法“)就是這片海上保護消費者的船只。本來海與船應當是配套出現,但是現在先出現的是海洋。在沒有船的情況下強迫消費者入海,溺斃或逃生都有可能。即使消費者僥幸逃生了,但是心理上就對這片海洋產生冷淡,必然影響日本的經濟景氣。因此消費者三法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法律,更是經濟整體良好所不可欠缺的法律。”
三、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若干立法思路
考察我國現有立法可知,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落腳點仍然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立法者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應有重視。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雖然也在其立法宗旨中寫入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的內容,但是真正規定消費者權利、具有可訴性和可操作性的民事規則在具體條文中卻十分少見,這使得保護消費者權益往往成為被架空了的口號。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市場導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進,金融商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和擴展。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但是諸如投資連接保險、認股權證以及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新型商品較之儲蓄、保險、股票等傳統金融商品而言,在結構上更為復雜、風險更大。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在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不僅在香港地區爆發了“迷你債券”風波等公眾投資人大規模受害事件,內地也頻頻發生銀行個人理財產品零收益事件等投資糾紛,金融消費者受害問題日益突顯。而日本、美國等國在金融危機下已暴露的問題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為我國所吸取教訓,并借鑒其經驗。
(一)確立個人在金融活動中的消費者地位
綜上可知,在金融領域,存款人、投資人、投保人等消費者是金融產業運行和發展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與放松管制、維持金融市場自由競爭機制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只有金融市場發展好了金融消費者才能真正受益。反之,如果忽視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那么金融消費者在重重侵害之下必然日漸喪失投資積極性和市場參與度,放松金融管制、鼓勵金融創新的立法改革也終將遭遇挫敗。金融管制立法不能忽視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的特別保護,首當其沖的便是將金融消費者規定進金融立法當中,確立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在法律上的消費者地位。對此,無論是經歷過放松管制挫折的英國、日本,還是正經歷著危機的美國,其金融管制立法皆已態度明確。
2000年英國出臺《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從而弱化了金融行業的差異,將存款人、保險合同相對人、投資人等所有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都概括到“消費者”群體中去。并且,該法將“確保對消費者適當水平的保護”確定為金融管制四大目標之一,并通過增加大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范,包括金融機構銷售勸誘等行為規范、民事賠償責任規則、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等落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宗旨。
自1996年金融“大爆炸”以來,日本針對金融消費者受害的社會現實問題,正在迅速建立起一套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管制法律體系。諸如金融機構的說明義務、適合性原則、民事賠償責任等規則不斷被寫進立法當中,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信用法以及“金融服務法”三類立法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得到不斷加強和整合。具體表現為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對金融消費合同締約規則的統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對資本市場消費者保護規則的統一、《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消費者信用立法的聯動修訂和統一化呼聲的高漲,以及將來最終形成的日本版“金融服務法”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全面統一。
(二)貫徹保護金融消費者的金融立法原則
綜合上述考察與分析,我們認為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保護消費者的三項基本原則,即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全面保護原則和適度保護原則。
首先,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
正如上文所及,金融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加之金融商品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無法形成公平交易,從而要求金融立法伸出援助之手,給予消費者應有的傾斜保護:即通過加重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法定義務和民事責任、賦予參與金融活動的個人相應的消費者權利等方式來矯正交易雙方的力量差距。
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這里僅以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為例加以論述。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則忽視了消費者的交易需求。金融監管機構獲得信息是為了全面和正確把握金融機構的真實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和執行其行政監管職能。而監管者與金融機構無論是在專業知識水平、實踐經驗等各方面都是旗鼓相當。因此,如果信息披露的制度服務于金融監管需求,那么相應的規則就只需要保證信息本身的真實、準確、完整等質量要素。但是,金融商品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服務性商品,金融機構的口頭和書面說明是消費者了解商品性狀和做出交易判斷的主要依據。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所以,法律對金融領域經營者向消費者履行的說明義務應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也即,除了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和具有及時性以外,金融機構向消費者進行說明時還應當滿足諸如針對性、適合性、可理解性等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2)金融管制立法往往缺少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無救濟、無權利”,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應當包含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規則。如果沒有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金融機構即便存在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也不需要向投資者承擔任何法定的民事責任,因此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欺騙易行為。而且,傾斜保護原則還要求金融機構承擔更多的程序性義務。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因此,簡化金融機構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應當是金融消費者民事保護制度的特別要求。
應當承認的是,美國金融管制立法中有關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義務的相關規定并不少見。以住房抵押貸款法律規范為例,相關的立法包括《貸款真實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房屋所有權保護法》、《公平住宅法》、《社區再投資法》、《住房抵押貸款信息披露法》等等。但是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原則在這些立法中并沒有得到完全貫徹,結果大大削弱了其保護力度:雖然《貸款真實法案》等法律對貸款機構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借款人其實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去理解那些復雜的貸款條件,未從消費者的理解水平出發規定所披露信息的相關內容;雖然《平等信貸機會法》和《公平住宅法》等法律禁止貸款機構的交易歧視行為機構eiusingAct,但是對于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卻要由無法了解內部放貸標準的借款人來承擔;雖然《房屋所有權保護法》等法律嚴格限制貸款利率水平以保護借款人,但是要求借款人能夠自己判斷貸款機構是否存在違反規定收受高額費率的情形。特別是,這些立法存在大量保護漏洞,致使五花八門的掠奪性貸款行為在美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上暢行無阻:這些漏洞包括未要求貸款人披露貸款的實際成本、未明確禁止貸款人收取不當超額費用、未規定貸款人在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水平提供貸款、未禁止翻轉貸款、未就貸款的欺詐和虛假陳述行為規定法律責任、未禁止預付罰金、未禁止大額尾付貸款業務等不公平貸款等等。
相較而言,近年來日本在金融立法中已經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對金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則。例如,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第3條規定,金融商品銷售者應當向顧客就下列重要事項履行說明義務:其一,由于利息、通貨的價格、金融商品市場的行情等指標的變動而可能導致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說明該項危險、相關指標以及有關金融商品因為指標變動而直接影響的重要部分。其二,由于金融商品銷售者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變動或金融環境的變化而可能產生本金損失危險時,應當就該項風險進行解釋,并說明有關當事人的情況。特別是,該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商品銷售業者,如果違反第3條的規定而未向顧客就重要事項進行說明、或者違反第4條的規定而向顧客提供了斷定的判斷等行為,據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說明義務”的概念,但是通過規定締約前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3第1項第5-6號)和締約時的書面交付義務(第37條之4)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經營投資類金融商品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要求。這樣一來,如果金融機構沒有履行法定的說明義務而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失之時,后者就可以直接援引這些法律規定,通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尋求損害賠償。
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而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不可能要求他們對這些調整金融機構業務行為的差異性規范有全面的了解和正確的把握,以判斷金融機構的行為是否存在違規或欺詐,更不可能假設他們能夠依據這些紛繁復雜的規章制度來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即使金融管制立法開始關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但是如果這種保護存在漏洞,也會令整個金融大廈瞬間倒塌。對此,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危機無異于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就要求金融管制法對于消費者的保護能夠全面覆蓋所有金融市場活動,除了對于已有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有所規范,還有必要對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給予原則性和概括性的規定,防止金融消費者在遭受侵害后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根據美國財政部2009年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書》成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署,將統一行使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的制定權和解釋權,旨在有效彌補法律漏洞與空白。在日本,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已經體現出全面覆蓋趨勢: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針對所有的金融商品銷售活動首次確立了全面的消費者保護規則框架。其次,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務法”的先驅部分,已將有關消費者的保護規則覆蓋到所有投資類金融商品。再次,現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銷售法》《貸金業法》等幾部消費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備受詬病,這些立法在加快修訂的同時也在醞釀著統一化的進程。
再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
金融管制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是有限度的,即遵循適度保護原則。應當意識到,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并非金融管制立法的根本目的所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存在根本性的對抗,反而存在根本性的相互依賴:消費者地位的弱化,會從根本上縮減社會消費需求、抑制生產規模,造成經濟衰退,最終損害的是經營者的生存與發展。可以認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恰恰是為了實現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平等,從而貫徹“私法自治”的民法精神。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一是為了確保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對等性’,從而恢復消費者的自我決定能力,使得消費者一方當事人能夠基于合理判斷而締結合同;二是為了確保市場自由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對金融消費者的適度保護原則主要應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交易本身的性質,因為交易性質的不同決定了交易風險和復雜程度的大小差異,從而決定著立法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二是考慮消費者的交易能力,包括消費者的信息收集和處理能力、學習精力、經驗水平、經濟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要素。
就第一個因素而言,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應當僅限于矯正消費者在交易能力上的弱勢地位,以保證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實質公平的前提下發生交易關系;而不應當延伸到消費者因從事該金融商品交易而可能面對的結果。如果消費者從事投資類金融商品的交易活動,只希望得到更高的收益回報而不愿意承擔損失風險,那將變成另一種形式的市場濫用。也即,金融消費者在參與投資活動時,應當確立必要的風險意識,在了解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限度基礎上積極主動地學習金融市場的“游戲規則”,從而成長為一個有獨立判斷能力的成熟消費者。對于如何把握好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尺度,2000年英國《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給出的若干原則值得借鑒。該法第5條規定金融管制者在確定對消費者的保護程度時,必須(1)考慮包括投資在內的各類金融交易在風險水平上的可能差異,(2)考慮消費者在經驗、專業水平上的可能差異,(3)考慮消費者對外部建議和準確信息的需求,(4)考慮消費者就自己的交易決定負責的一般原則。:
就第二個因素而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也包含有加強消費者自己責任承擔能力、培養成熟消費者的要意。特別是對于高收益高風險的金融投資市場而言,成熟的消費者群體是該市場穩健發展的根本所在。如果消費者已經具備了與金融機構相當的交易能力,而法律仍然給予其傾斜保護,此時這種保護不僅對于此類消費者而言顯得畫蛇添足,也是對法律資源的不必要浪費。金融活動注重效率、關注成本與收益的合理關系,而對那些在經濟實力、專業水平、交易經驗等各方面皆勢均力敵的個人專家(expertprivatecustomer)給予傾斜保護顯然是一項加重成本卻無甚收益的工作。有鑒于此,法律不僅應當區分消費者與機構類金融顧客,從而給予前者傾斜保護,而且還有必要對個人消費群體作進一步區分,將那些成熟的消費者剔除出傾斜保護的對象范圍。以日本2001年《金融商品銷售法》為例,該法在加強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說明義務及民事責任的同時,亦將那些具有金融商品銷售方面的專門知識以及經驗的“特定顧客”,排除在傾斜保護對象之外,金融商品銷售者就重要事項進行特別說明等強制性義務對其并不適用。同樣,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亦將“根據《商法》第535條的規定,締結匿名組合契約的個人,或者在知識、經驗以及財產狀況等與內閣府令規定的特定投資者認定要件相當的其他個人(凈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等要件)”歸入“特定投資者”的范疇(《金融商品交易法》34條之4),不予適用上述保護性規則。而且,該法為普通消費者轉向特定投資者提供了通道,使那些“(1)擁有10億日元以上有價證券,(2)在金融機構開設專門的有價證券交易賬戶超過1年以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轉化為“特定投資者”,從而可以參與到更為復雜和高風險的投資活動當中去。
【注釋】
摘要: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四五”普法規劃中也明確指出,要“實現由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轉變”。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到國家的未來,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對于實現依法治國方略意義重大。
一、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現狀
法律素質包括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法律情趣、法律行為和法律信仰。從整體上看,目前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素質主流是積極向上的,但也存在問題。
(一)主流
1.成教學生關注社會,關心司法改革、法制進程,能夠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過觀看法制錄相、電視節目、廣播、書報雜志等各種途徑來了解、學習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識。
2.主動學習法律,維護自身權益。面對競爭激烈、關系復雜的社會生活,成教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正確行使權利,積極履行義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能夠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現實問題。學生能夠在社會、學校與家庭生活中,運用所學的法律知識,參與民事訴訟,解決自身遇到的問題和有關當事人發生的糾紛。
(二)問題
1.部分學生缺乏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認為法律與自己無關,只要不違法犯法,學不學法無所謂。
2.部分學生不相信法律能夠解決矛盾沖突與各種經濟糾紛。還存在“權大于法”“個人解決優于訴訟法律”“私了省事”的現象。往往發生糾紛和沖突,容易沖動、喪失理智,不計后果,糾集老鄉和朋友,采取一些過激行為,造成終身悔恨。
3.有的學生法律課的成績優秀,但遇到實際問題,卻不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如畢業時不知道與用人單位簽協議、合同,購物時不知索要發票,遇到糾紛不愿參加法律訴訟。
4.缺乏內化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把法治教育僅僅作為一門課程,簡單地背誦,應付考試,不能透過現象看本質,沒有內化為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在對法的現象理解認識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是對法律全身心的認同和投入,它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是否具有法的信念。法律信仰的核心是內在的心理信念,只有法律贏得了普遍的心理認同,法律才會化作人們的內心自覺。所以塑造成教院校學生的法律信仰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刻不容緩的任務。
二、導致成教院校學生法律素質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
1.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立法已有了重大的進展,公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但在部分人心中沒把法律當成行為準則,違法犯法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觸目驚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地影響著成教學生的法律素質的提升。
2.由于法治不健全,違法所付出的成本很低,這便硬化了違法僥幸心理,侵蝕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學生對法律的信仰,使他們處于對法律的迷惑狀態。
(二)學校教育原因
1.教育觀念滯后。在成人教育過程中,法制教育已引起我們的重視,但落實和實施尚有差距。在法治教育內容、教育方法、教育力度上還有很大差距。
2.成人教育中雖然開了有關法律課程,但以思想政治教育代替法律教育,重視思想政治教育,輕法律教育,從而導致法律教育的弱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得不夠好。
3.在法律教學中,缺乏理論聯系實際,部分教師照本宣科,不能聯系實際。部分教師沒有處理好教育和教學的關系,教育是“德”的完善,教學是“能”的增進,前者是法律素質教育,后者是法律知識、技能教育,兩者應該有機結合。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純,只求及格,不顧學習結果,使得法律意識淡薄,運用法律的意識和能力較差。
(三)個人原因
1.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年齡和知識的增長,其對感情的自我調節和控制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但他們的實踐知識和經歷不足,總體上處于不穩定狀態,往往遇事情緒激動,不顧后果。
2.成人院校學生隨著心理和生理的發展,自尊心、好勝心、虛榮心強,對法律規范有抵觸心理。
3.成人院校學生由于知識不斷拓寬,思想能力不斷深化,喜歡創新和探索社會,但由于生活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限制,參與實踐的機會少,而又了解了社會的一些陰影面,產生了對法律不信仰的心理。
三、加強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提高成人院校學生法律素質的重要性
成教院校學生是全國大學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的法律素質直接影響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的實現,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塑造他們的法律信仰意義重大。只有牢固樹立法制觀念,才能使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得到真正落實。
(二)完善成教法律教育制度,提高法律素質
1.完善成教的法律教育制度
2.注重成教的法律教材建設
3.配備高水平的成教法律教師
4.加大成教的法律教學投入
5.理論聯系實際,提高成教的法律教學質量
(三)加強成教院校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培養學生自覺守法精神,使法律成為學生生活的行動準則。
(四)引導成教學生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把法律知識的學習與實際緊密結合,用法律知識解決問題。如,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參加法律訴訟活動,與司法部門建立橫向聯系,聘請法律專家講課,等等。
(五)優化成教的育人環境
1.教育員工起表率作用,學法、守法。
2.廣造輿論,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必究,違法可恥的氛圍。
1.1高校獨立學院對學生法律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我國高等教育正處在大發展時期,高校培養的應是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德”與“能”缺任何一個都是不完整的。然而,受市場經濟的影響,高等教育價值觀出現了嚴重的功利化傾向,高等教育幾乎就等同于就業教育,圍繞著市場這根指揮棒團團轉。高等教育價值觀是大學理念的核心,自覺或不自覺地影響大學的理念和實踐,反映到具體的教育實踐上就是重智育輕德育,就業率高低成了衡量教育質量高低的標準,素質教育和德育形同虛設。由于高校獨立學院對法律教育認識不足,往往把法律教育和德育混淆,甚至認為德育教育就包含了法律教育,致使法律教育得不到其獨立的地位,法律教育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兩課教育雖被定為必修課,但實際上被虛化現象嚴重,而且高校法律教育往往依附于思想品德教育。因此,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一直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1.2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內容過于簡略
高校大學生法律教育以及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主要是通過“思想品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來承擔的,從嚴格意義上來講,它不屬于法律課程,而是屬于“兩課”(理論課程和思想品德課),法律教學內容大大壓縮,法律教育的所有章節基本上被壓縮和歸入兩個專章,雖然此部分的內容在“兩課”的其他章節也略有涉及,但總篇幅約為80頁,而且僅僅在大學生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設,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高校獨立學院很多教師雖然一直強調該課程的目的不在于學生掌握多少法律知識,而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但是卻不知道法律意識的培養對于法學專業以外的學生而言,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律知識的積累。只有大學生通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并對所學的法律知識進行消化吸收,內化為自身法律意識,進而才能外化為運用法律的能力,才能夠依法行為。1.3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教學過程單一落后在法律教學過程中,主要以課堂教學模式為主,仍偏重于理論知識的灌輸,學生處于被動的地位,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能被調動起來。從教學方法上看,當下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形式很難擺脫傳統的以講授為主的模式,課堂上對學生進行填鴨式的理論灌輸,使學生感到枯燥,并且產生倦怠心理,對所學知識不感興趣,而且當在現實生活中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法律事件時仍然不知如何應對。可以說,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教學方法已經落后,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學生的法律教育效果,而且對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也是極為不利的。
1.4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的教學模式簡單雷同
目前高校中的法律教育模式大多忽視了不同學科、不同專業的學生,對法律基本知識的需求。學科與專業不同的學生,都接受了同樣的法律教育內容,在備課過程中教師沒有注意到學生專業的差別,以至于法律教學模式步伐一致。作為一門公共基礎課,在考核機制上,高校獨立學院在期末考試中大多采用統一的試卷,沒有專業與院系的區分。在此教育模式下,學生在整個法律教育過程中學到的知識只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在自己的專業領域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認知和法律運用能力,每個學生畢業后都要步入社會,進入到自己的工作領域,由于相關領域專業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仍然是手足無措,不知該如何應對。
1.5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文化氛圍與功能缺失
校園法律文化在學生素質教育中的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廣大教育工作者也越來越認識到校園文化的育人功能。高校獨立學院也非常注重校園文化在學生素質教育中的作用,但是在充分發揮校園文化在人文素質教育和科學素質教育功能的同時,卻忽略了校園文化對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的功能。高校獨立學院專門法律法規方面的社團幾乎沒有,專門法律法規方面的活動少之又少,即使有,力度也很小,幾乎引不起學生的關注。學生處、保衛處等管理部門對學生法律方面的訓導少之又少。所以,高校獨立學院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嚴重缺失,沒有給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教育的環境。
2高校獨立學院加強法律教育的重要意義
2.1加強法律教育能夠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進程
在當前社會轉型期,社會法制化已經成為時代的潮流,法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顯得普遍和重要,人們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質將影響到整個社會機制的運轉。法律教育作為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成為現代學校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加強和提升高校獨立學院的法律教育,能夠造就合格的法治人才,培養大批的守法公民,也能夠為社會輸送具備良好法律素質的合格建設人才,對于法治國家的建立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2加強法律教育能夠強化思想道德教育
作為社會秩序的調整者,道德和法律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差別,道德強調自律,法律強調他律,但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培養社會建設合格人才。法律教育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使人們在被動接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外在行為的約束,最終轉化為內在思想需求,把遵循社會的基本要求當成是理所當然的行為。學生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道德教育強調誠信、正義、和善、公平、秩序等,為法律教育提供價值取向,有利于確立文明的、理性的法治理念,通過道德價值準則來實現法律的公平價值,將外在的法律規范轉化為道德義務,只有在提高學生法律素質基礎上才能對學生的德育目標提出更高的要求,德育工作才能更有效地開展。由此可見,法律教育是思想道德教育的有力保障和重要補充。
2.3加強法律教育有助于預防學生的犯罪行為
高校獨立學院辦學時間較短,師資等相對比較薄弱,加之獨立學院的學生大多是各級高中畢業生中文化素質相對較差的一批學生,由于文化素質不高,接受法律教育相對比較慢,悟性比較差,而且由于部分學生思想素質低,自由散漫,由于過分的放縱,導致品德行為失常,甚至出現違法行為。所以,高校獨立學院加強對學生的法律教育,使青年學生健康成長,可以預防犯罪的發生。
2.4加強法律教育能夠幫助青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每一個主體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采取各種方式進行競爭,以至于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等各種消極丑惡現象在社會上不斷蔓延,而且在部分青年學生的也不斷滋長。高校獨立學院要及時消除這種現象對青年學生的影響,加強對學生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而法律本身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的功能,法律能夠以其規范告訴人們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因此,高校獨立學院加強法律教育對學生能夠起到導向性作用,幫助青年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3改善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現狀的途徑和措施
3.1高校獨立學院要轉變教育觀念,提高對學生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
黨的十指出,要“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遵法、守法意識”。當代大學生作為國家的棟梁,擁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已經成為其立足社會的必備條件。筆者對所工作的獨立學院開展了關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的問卷調查。結果發現:他們對于“如果你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你會怎樣做?”回答“通過私了自行解決”占到55.1%,“求助法律通過訴訟解決”占到38.4%“,不太清楚”占到6.5%。對“如果你遇到訴訟,對公正裁決”表示有信心的占到32.5%,表示信心不足的占到58.3%,有9.2%表示完全沒有信心。這些數據都表明大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而且對法律持不信任的態度。面對這樣的現狀,高校獨立學院一定要轉變教育觀念,提高對學生法律教育的重視程度,改變以往重專業教育,輕素質教育的觀念,將法律教育放到與德育、專業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加大法律教育的各項投入,著眼于學生法律意識的喚醒,培養他們主動學法,守法,用法,形成明確的法律意識。
3.2高校獨立學院要改變單向灌輸教育教學模式,逐步向多元化互動教學模式轉變
目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模式主要以課堂教學為主,在教學中教師與學生沒有互動,只有傳授與接受的單向灌輸,這必然導致學生缺乏學習的主動性。因此,高校獨立學院法律教育要向多元式互動轉變,強調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重要地位,教與學雖然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但兩類活動在時間上具有共時性,并產生交互作用,要讓學生成為教學活動的積極參與者,不斷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主觀能動性、自覺性和積極性。此外,獨立學院在教學內容上,要拓寬教學資源,將法律理論和現實世界緊密結合,抓住“特別”時期的一些“特別”事件,以“現場方式”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在教學過程中,課堂組織形式要不斷創新,抓住實例教學的機會,引發學生對法律學習的興趣,這樣才能增強法律教育對大學生的實效性。
3.3高校獨立學院要優化法律教育的師資隊伍
高校教師作為新教育觀念的倡導者、踐行者,應該樹立法律教育的新思維。首先,在教育過程中法律教師要喚醒大學生的法律主體意識,特別是要促進其法律主體性的發揮。授課教師要能夠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法律教育的成效。其次,法律教育教學過程,不能僅僅停留在法律常識的普及上,還要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和領會能力。法律教育教師在具體教學過程中,除了強化法律理論知識的傳授,更應給學生創造更多實踐機會,選取具有可操作性的實體案例,通過讓學生自己對案例進行分析及教師的指導、講解,使學生掌握基本法律制度。再次,現代教育價值觀要求教育應該以“育人”為基點,教育的核心問題是圍繞“培養什么人”的問題。因此,高校獨立學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必須注重法律教育的個體,才能更好地完成高校法律教育的社會服務功能。
3.4高校獨立學院要營造良好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
關鍵詞:高校;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勞動合同執行的現狀
我國的高等院校通常視為事業單位,其教職員工也作為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高等院校在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上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在經濟改革與教育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國開始將非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解決實際中無法可依的現狀。
二、高校勞動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學崗位自主招聘現象。原則上,現行高校管理體制分為校、院(系)兩級。具有招聘權機構(如后勤機關)的招工方式有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從法律地位上講,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存在,后勤機關是其職能部門,非經法人授權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機關代行學校之職招工,以學校資產,學校法人人格為后勤一個機關作責任擔保也更不合理。”臨時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經成為校園最不和諧的因素。所以從理論上說,現行的招聘體制存在嚴重的問題,從實踐上,這種現行體制已經存在嚴重的勞動合同糾紛隱患。
(二)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特殊
在實踐中,工傷保險問題是依據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繳納。但是實質上,高校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任何一筆賠償金都是國家財政的支出,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是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漏洞導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約束力的矛盾的體現。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問題,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否則此類問題仍將層出不窮。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標準特殊
理論和實踐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認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內事務的權利。在實踐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個普遍現象,這導致了高校各部門管理混亂,特別是人事管理與勞動合同管理之間的規章制度往往不能協調,從而使高等院校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基本處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狀況。
三、完善高校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的建議
1.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的質量
由于現行的勞動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當前亟待解決的就是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完善勞動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體制,是建立適應《勞動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經之路。
完善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明確的寫入用人單位應當告知的事項,以及明確指出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公立高校規范的章程,明確規定各種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補償辦法,做到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盡可能的就用工事項協商一致。
2.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是預防違法的重要途徑。法律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準繩。筆者認為對用人單位領導同志的法律意識教育尤為必要。特別提出,工會在學習法律和監督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要善于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問題,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高校勞動合同調解機制
筆者認為,建立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前提,是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和用工管理機構,對較為特殊的崗位加以統一規劃,統一調配人力資源。第二,充分發揮學校工會、法制辦和法學院系的作用,由專業人士組織專門人員定期清查合同并評估勞動糾紛隱患,防患未然。第三,建立由糾紛發生部門實際操作,上級領導機關掛帥督辦,法制辦協同處理的聯合調解小組,將糾紛從發生時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擴大影響,造成不良影響。最后完善責任追查制度,明確每個管理崗位的領導責任,程序,實體舉證要求,嚴格責任到人,避免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發生。
海子的大學時代
1979年9月,15歲的海子以安慶地區文科狀元的身份被錄取到了北京大學法律系。海子在幼年的確顯得比同齡人聰明,不過如此小的年紀上大學倒也不是“天才”的緣故,而是當時安徽地區的學制決定的。
然而在當時不久、招生“不限年齡”的背景下,海子的確算是小娃娃。高考體檢時的海子差點因為體重過輕未被錄取――體重41公斤的他比下限只重了1公斤。
從農家走出的海子,知道節儉生活,要好好學習為家里人爭氣。他經常一整天都在未名湖旁溫習課程,餓了就啃自己帶的饅頭。近視的他因為經濟緊張也一直沒有配眼鏡。大約從浩如煙海的法律書籍中,海子走入了古典哲學的殿堂,黑格爾和荷爾德林成為海子的精神導師和知己。哲學的學習也使得海子寫作的法律論文被老師贊許“有思想深度”,于是他又有了一個外號“小夫子”。
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朦朧詩思潮興起,詩歌在大學乃至全社會開始瘋狂地流行。在北大,五四文學社無疑是一個重要的陣地。海子進北大時,因而中斷的五四文學社恢復。但是海子開始了解詩歌,只是因為宿舍同學開始寫詩。很快,他的天賦展露出來。
“海子的性格決定他很難進入一個嚴格組織的團隊里寫作。”董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道,“只是在那個年代,整個校園的詩歌風氣很盛,社團更接近于朋友圈子,校園里的文學社團會想辦法吸收一切‘樂于寫作’的人,至少在名頭上。加上海子與駱一禾、西川關系緊密。”
駱一禾與海子同年考入北大中文系,西川晚兩年考入了北京大學西語系。他們三人后來被稱為北大的“三劍客”。海子大三的時候,在數位同學的幫助下刻印了自己的詩集《小站》,引起了五四文學社的極大關注。駱一禾作為文學社理論組的組長,專門去找海子,為他搞了一個討論會,他們就這樣相識了。
同在五四文學社的西川由駱一禾介紹認識了“詩歌寫的還不錯”的海子。駱一禾是當時的校園風云人物,健談、有親和力,于海子來說是最懂他詩歌世界的人,于西川來說是“有領路人意義的兄長”。此后三人的交流,很多也都是駱一禾聚攏的。
天上的海子,地上的詩
在剛剛開始創作生涯不久的1983年,19歲的海子從北大畢業了。海子在距北京城60多里的昌平,開始了他短暫人生中最孤單也最耀眼的一段日子。
在中國政法大學,他的美學課尤其受歡迎,學生們知道他是詩人,便要求他課間十分鐘念詩。當時的堂下學生如今也已年近半百,不知在半個世紀的生命里,當年三尺講臺上如孩童般沉醉于詩句中的海子,可在他們的記憶里占著一席之地。
講臺上的成功顯然無法滿足詩人海子,他的孤獨、焦慮、敏感在個人的小世界里發酵膨脹,化作創作的熱情。在昌平的短短五年里,海子創作出了近200萬字的作品,這些作品伴隨著他的突然離開成為之后幾十年間詩歌永恒的母題。當然這是后話,因為活著的海子是不被人理解的,是飽受質疑與批評的,沒有現在的聲名,和處處“面朝大海,春暖花開”的贊譽。
他跑到昌平的小酒館,想要念詩給大家聽,卻被酒館老板拒絕,知音不在,斷弦有誰聽。被他視為自己價值體系與精神王國之所在的長詩,被批評為一個時代性的錯誤,董晨在談到對海子詩歌的理解時說道:“海子的長詩是一種常人很難進入的作品,那是生命內驅的寫作。從詩學的角度講結構什么,其實很少有供理性分析的東西,但是內部有很強大的動力,生命的動力,那是病態的生命狀態逼出來的東西。”
在整個過程中,駱一禾都充當著聆聽者的角色。他聽海子的熱情,海子的孤獨,海子的眼淚,并且盡其所能地把海子的詩歌帶到公眾的視線。這主要得益于他《十月》詩歌編輯的工作。在那樣一個文學爆炸的年代,作為后誕生的第一家大型文學雙月刊,《十月》的發行量能達到40萬冊以上,影響力之大,見慣了今日文學雜志之衰頹的人幾乎難以想象。駱一禾的工作幾乎是當時所有中文系學生的夙愿,他也憑借著自己的詩歌才華在這里如魚得水,兩獲優秀編輯獎。
而此時的西川,正行走在祖國各地的土地上,作為一個觀察者的記者和作為一個行者的詩人。他在現實與詩意中自如游走,去探求事實的客觀與世界的虛妄。不同于海子生前的境遇,西川早早地得到了主流詩壇的注目。在1986年舉辦的“中國現代詩群體大展”上,“西川體”以古典的歌謠回旋特點和現代的精神格局完美統一獲得了大量認可。
時間走到1989年,歷史的風暴裹挾著這些年輕人卷入時代大潮,有的還未脫身,已是永別。3月11日,西川家,大概是這些老友的最后一次相聚。首都緊張的時局替代詩歌,成了大家議論的焦點。他們的另一位好友,激進的老木,和追求社會穩定的駱一禾發生了激烈的爭吵,甚至到了要絕交的地步。最后還是西川和海子從中和稀泥,才把話題轉移到別的地方去。
為中國未來相爭的他們,大概到那時都沒有想過,中國的未來沒有其中二人。
“這一年春天的雷暴,不會將我們輕輕放過”
“我是中國政法大學哲學教研室教師,我叫查海生,我的死與任何人無關。”
――海子遺言
1989年3月26日,海子獨自來到山海關龍家營附近的一段鐵路上。他一襲白衣,手捧著他最心愛的《圣經》和《瓦爾登湖》,沿著長長的無邊的鐵軌,慢慢地前行。他就這樣一邊走著,直到一趟列車駛過,突然,他縱身一跳
最終,他選擇用這種方式,結束自己孤獨而寂寞的一生。
海子自殺后不久,詩歌界相繼而來的是駱一禾的病故、戈麥的焚詩自沉和顧城的殺妻自縊。有人說,海子推倒了一個詩人死亡的多米諾骨牌。
他的摯友西川在談到海子死因的時候曾說:“或許臆想和誤會悉屬正常。一個人選擇死亡也便選擇了別人對其死亡文本的誤讀。”關于他的死因有各種各樣的流言,西川認為海子是一個有自殺情結的人,他的性格也是導致他自殺的重要因素。
他純潔,簡單,偏執,倔強,敏感,愛干凈,喜歡嘉寶那樣的女人,有時有點傷感,有時沉浸在痛苦之中不能自拔。在多數情況下,海子像一只綿羊一樣對待他人。還有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便是海子的生活相當封閉,他缺少與外界的溝通與交流。
作為海子自殺諸多可能的原因之一,海子的愛情生活或許是最重要的。在自殺前的那個星期五,海子見到了他初戀的女朋友。她是海子一生所深愛的人,海子為她寫過許多愛情詩,發起瘋來一封情書可以寫到兩萬字以上。在海子最后一次見到她時,她已在深圳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并且對海子很冷淡。
論文關鍵詞 思想政治教育 法制教育 大學生 受教育權 權利實現
論文摘 要 大學生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性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受到憲法、法律和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障。從憲法精神、行政法、民法、刑法視角來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中存在一些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對這些問題進行思考,從而得出解決這些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教育對一個人的成長與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權是大學生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是學校教育的終極目的,學生受教育權不容侵犯,而實踐中侵害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屢見不鮮。大學生主要生活在學校這個特殊的環境,這增大了學生侵權的可能性。當然還存在其他個體、機關等等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對現有的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問題進行憲法、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的歸類、分析和研究。
一、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提出
1.從憲法精神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一些憲法學方面的問題。如我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高校應該試圖提高辦學水平、豐富教育資源、提升教育質量、完善管理制度,以此來保證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年來,由于學生維權意識不強,對侵犯受教育權概念模糊,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比比皆是,在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2.從行政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行政法方面的問題。高校入學資格審查、紀律處分、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原因引發的糾紛大量出現,典型的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這起案件是學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侵權案件,這說明近年來行政案例越來越普遍化。
3.從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很多民事問題。“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①。”最典型的案例就是“齊玉荃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陳曉琪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荃根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具體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
4.從刑法視角看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問題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涉及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馬加爵案件之所以會引起如此廣泛關注,是因為它代表了一類特殊人群——大學生。馬加爵在受教育權利實現中的犯罪行為是否與其他群體適用同等刑法?這引起我們的深思。大學生在服刑的同時也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犯罪的同時應當有接受教育的權利,筆者認為服刑期間大學生的受教育權利不應當被剝奪。
二、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學理分析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憲法學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憲法方面的法律關系。我國憲法第46條的規定是具有歷史正當性和解釋力的。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國家對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實施著全方位的保障與供給,當時“國家培養青年”義務在教育機會均等的前提下確實落到了實處。然而,隨著我國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憲法第46條對大學生學習權愈來愈失去了其應有的解釋力和涵蓋力,時至今日更是凸顯了其內在矛盾性。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行政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大學生有義務遵守學校的合法的管理制度。但作為行政相對人,大學生也擁有一系列的相對人權利。當高校公共權力不當介入其自由領域時,大學生有拒絕的權利;而對于高校的管理工作,大學生則有監督權、參與權;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大學生有請求的權利等。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大學生與高校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大學生與高校之間擁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和義務。隨著高校擴招和實行繳費上學,使大學生與高校間的關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尤其是大學生在承擔相對高昂的學費的同時,其“消費者”意識開始覺醒,作為教育資源的“消費者”,大學生享有諸多的權利,如知情權、參與權等。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高校管理者和大學生之間權利義務是平等及對等的。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的刑法關系分析
大學生在受教育權利實現過程中存在刑法關系。近年來由于社會文化價值觀的劇烈變化,與學生自身的價值觀形成反差,激化了學生內心的矛盾,加上大學生的這一群體自身心理特征,校園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趨勢。作為刑法關系的雙方,受害者有權利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做出相應的補償;被告有權利提出上訴,要求律師辯護,在審判期間應當受到人性化對待。
三、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的對策與建議
1.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憲法方面的思考
憲法和法律應保障其救濟渠道暢通無阻。在我國司法界,法院通常會認為被告雖然明顯的侵害了公民的憲法規定的受教育權,但是由于我國沒有憲法訴訟制度,不能通過憲法訴訟予以救濟;而憲法在我國又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因此法院對受教育權案件的態度通常是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只有司法救濟才能給憲法全力以最有力的救濟。
2.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行政法方面的思考
行政訴訟保護范圍應進一步擴大。行政訴訟范圍僅限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只好把人身權和財產權做擴大解釋,受教育權被解釋為“直接或間接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直至把受教育權遭受侵害引發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的結果視為受教育權本身。這種解釋非常牽強,在事件中也會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結果,在行政訴訟保護范圍還不夠全面。
3.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民法方面的思考
民事訴訟保護范圍不夠完善。因民事訴訟無權審查學校做出的公權力性質的處分行為,所以即便學生勝訴,其受教育權也難以得到有效救濟,同時無法追究侵犯受教育權者的行政責任。正如齊玉荃案勝訴后其家人所說:“經濟賠償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我們希望法院和政府能對冒名頂替者本人,以及其中的責任人、責任單位拿出一個讓老百姓能接受的說法。”這類事件說明在民事訴訟保護范圍方面還不夠全面。
4.大學生受教育權利實現問題在刑法方面的思考
完善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刑法》第418條規定:“國家機關公務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盡管該條涉及了學生招生工作,但是對受教育權整個實現過程的保護還沒做到。為了有效利用刑事法律保障受教育權的實現,在條件成熟時,應通過修改刑法設立專門刑名嚴厲打擊嚴重侵害受教育權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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