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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體廢棄物;水體資源污染;處理
前言:在當今社會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質量不斷提升的同時,由于人類生產和生活而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源的種類和數量也在不停的增加。在我國工業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手段應用水平不斷提升的同時,社會生產生活環境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劇。有效降低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產生的污染危害,已經成為目前環境治理工作的重點和中心。如何全面優化相關治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就成為了相關人員的工作研究關鍵。
一、固體廢棄物對水體產生的危害
固體廢棄物對社會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現象最為常見,其污染的規模和力度也最大、最強烈。在我國當今社會相關環境保護的專家學者研究理論之中,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界定類型。點染污染以及面污染,都是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的主要類型。每一種分類下的污染類型,都有著不同的污染現象,以及與之相對應不同的污染治理方法。
所謂點污染,其具體指的就是能夠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從一個集中的切入地點進入到水體資源之中,從而發生污染的現象。而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的面污染,則主要指的就是固體廢棄物來自于整個水體資源的地表或者地下。但無論是哪一種存在形式的污染,都需要相關技術工作人員及時采用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加以治理。否則固體廢棄物通過水資源的流動性傳輸,將流入到其他地區的水循環系統之中,甚至還會對農作物的種植田地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不堪設想[1]。
二、固體廢棄物水體資源污染的治理方法
隨著社會現代化科學信息技術手段應用水平的不斷提升,有效緩解和降低固體廢棄物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的方式和方法也在不斷增多。目前被相關研究領域的專家學者所廣泛應用的應對方式,主要可以根據其應用性質的不同,而進一步劃分為物理方法、化學方式以及生物手段三種不同的處理途徑。
(一)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
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是我國環境保護以及水資源治理工作人員所普遍采用的一種治理方法。所謂固體廢棄物的物理處理方式,其具體指的就是當相關工作人員,發現能夠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的固體廢棄物時,通過采用破碎、碾壓的方式將廢物無拆卸分解的處理手段。通過應用現代化機械設備或者人力破碎的工作途徑,改變固體廢棄物內部物理分子的構成方式,從而降低其對水體資源造成的污染危害力度。相比現代化的化學治理方式和生物治理手段,物理處理方式所消耗的財力較少。對相應破碎分解工作的開展,提出的信息技術應用水平的要求較低。在物理方式治理工作開展的過程之中,相關工作人員能否準確判斷出相應固體是否會對水體資源造成污染危害,就顯得尤為重要[2]。
(二)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
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是在物理治理方式的基礎之上產生的一種全新的治理途徑。固體廢棄物的化學熱分解以及降解的處理方式,都是化學處理手段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在此基礎之上,通過應用化學熱分解等各種固體廢棄物的處理形式,相固體廢棄物的一部分經過處理后還可以形成一定形式的自然生產能源。在我國當今社會的工業生產階段之中,固體廢棄物的化學治理手段,在熱電廠的固體廢棄物分解之中的應用最為常見。需要環境治理人員尤為注意的是,在許多情況下,固體廢棄物水體污染的化學治理手段可以和物理治理方式相結合應用。比如在建筑施工工作開展過程之中,保暖建設材料的降解和硅酸鹽的化學分解作用等,都是通過應用化學治理手段處理固體廢棄物的實例。
(三)固體廢棄物的生物應對措施
固體廢棄物的生物應付措施可以根據其生物種類劃分領域的不同而分為兩種不同的應對方式,厭氧發酵以及好氧堆肥化處理都是生物應對的主要方式。厭氧發酵經常被應用在固體廢棄物的微生物處理過程之中,而好氧堆肥化的處理手段則經常應用在將固體廢棄物轉化為有機營養原液的工作環節之內。通過利用推動生物分子的有基分解,實現固體廢棄物向無機污染物的轉化和發展,最終達到有效治理固體廢棄物造成水體資源污染的消極生產現象。無論是哪一種固體廢棄物污染治理方式的應用,都需要相關技術工作人員能夠采取對癥下藥的處理手段,才能實現治理保護工作質量的完善和提升[3]。
結論:總而言之,在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局可持續發展基本生態治理理念的影響下,有效緩解和水體資源的環境污染現象,已經成為備受社會公眾關注的重點話題。在水體資源的污染類型當中,由于社會生產和生活產生的廢棄物造成的污染力度最大。相關環保技術工作人員要深入了解各種固體廢棄物在水體資源方面能夠產生的實際危害,制定與之相對應的因對措施,才能實現環保治理工作的優化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瑤,米鋒. 園林綠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貢獻度研究――基于減輕北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壓力的視角[J]. 資源開發與市場,2016,04:443-446+477.
2016年7月27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關于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就深入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建言獻策。
空氣質量有所改觀
2015年,浙江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別比2010年削減21.4%和28.8%;11個設區市PM2.5平均濃度為47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23%,空氣優良天數比例平均為78.2%,比2014年上升2.7個百分點。2016年1―6月,11個設區市PM2.5平均濃度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5%;空氣優良天數平均比例為82.3%,同比上升5.7個百分點。
近年來,全省認真貫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法,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氣污染防治法主要制度逐步得到落實,空氣質量有所改觀。
“突出重點領域,全面深入開展調整能源結構、防治機動車污染、治理工業污染、調整產業布局與結構、整治城市揚塵和煙塵、控制農村廢氣污染、港口船舶污染治理等7大專項治理工作。”這幾年,省政府加強對大氣環境治理規劃部署,在2015、2016年連續兩年將治氣列入十大民生實事首位,加重了大氣治理的分量。
“把治氣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務和民生工程來抓,各級領導治水治氣的指導思想明確,治理思路清晰。”一些基層的工作人員表示,現在加大了對治氣工作的投入,做好了資金保障。省人大檢查報告指出,2015年省、市、縣三級財政投入大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87.7億元,社會投入416億元。
“已經超額完成國家‘十二五’下達的減排任務。”檢查組成員指出,根據中央提出的“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要求,并結合浙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我省推出總量指標量化管理、排污權許可、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刷卡排污、主要污染物排放、財政收費等一系列制度。
針對浙江的產業現狀,頒布燃煤鍋爐淘汰改造,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管理等工作方案,出臺工地與道路揚塵管理辦法和12個重點地方產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整治規范,制定紡織染整工業和制鞋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車用汽油浙VI標準,而大氣污染防治協作機制、重污染天氣應急機制、責任落實和考核評價機制等也不斷建立完善,使我省的治氣工作更加科學、規范、長效。
2015年12月,在用完最后一批坯料,結束了流水線上最后的一道工序,杭州鋼鐵集團位于杭州半山的鋼鐵基地生產線“熄火”,全線關停。這只是浙江通過大氣污染防治倒逼產業轉型升級的一個縮影。
過去,落后的產能和能源結構阻礙著治氣工作向前邁進。為此,浙江注重標本兼治,把產業轉型升級作為環境治理的治本之策。一方面大力發展信息技術、新能源、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和生產業,提高綠色產業比重;另一方面加快淘汰落后過剩產能,加強重污染行業整治,取得的成效也十分明顯。
2015年,全省淘汰20多個行業的落后、嚴重過剩產能,涉及2000多家企業;淘汰整治100多個“低小散”行業集中區塊,涉及2.2萬家企業(作坊);全年關停重污染高耗能企業1239家,原地整治提升2201家,搬遷入園358家。全年全省煤炭消費總量小于1.4億噸,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為16%,同比上升2.4個百分點;天然氣使用量達到78億立方米。加快淘汰燃煤小鍋爐,截至2016年6月底累計淘汰2.6萬臺。
同時,在工業廢氣、機動車污染、城市揚塵煙塵、農村廢氣等重點領域,注重問題導向,治理取得突破。
調查顯示,截至2015年底,全省火電、熱電、鋼鐵、水泥、玻璃行業脫硫脫硝改造和限期治理,達到新標準要求;基本完成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調查摸底,石化行業完成了綜合整治,涂裝、印刷、化纖、醫藥化工等13個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整治啟動;截至2016年6月底,累計淘汰黃標車、老舊車80萬輛;建立“7個100%”長效監管機制,完成近1.3億平方米的城市建筑工地揚塵防控;縣以上城市主干路機械化清掃率達100%;2015年全省秸稈利用率達89.7%,秸稈焚燒次數逐年下降。
除了“治”,浙江更加注重嚴格監管,確保治理成效。目前,省、市、縣基本形成多級聯網、實時監控的監測網絡。通過檢查,浙江各市、縣都建成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11個設區市全部形成工業廢氣實驗室分析能力,15個重點工業園區完成自動監測體系建設。重點排污單位全面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同時,大氣環境執法力度不斷加大,環境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聯動機制日趨完善,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2015年查處大氣環境違法案件1206件。
污染排放突出,形勢依然嚴峻
看到成效的同時,也要看到我省大氣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形勢依然嚴峻。2015年,全省11個設區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市的空氣質量均未達到國家二級標準;69個縣級以上城市只有13個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秋冬季污染天氣發生頻率較高,臭氧污染問題日益顯現。不少地市在執法檢查中都反映,雖然大氣環境有了明顯的改善,但空氣質量整體提高依然有難度。
“一些地方的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宣傳貫徹未完全到位,對依法治氣的認識還不足,履行執法主體和監督主體職責的意識不夠強。”檢查組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在實踐中,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貫徹實施仍有不足。在治理工作中,還存在不依法管理和執法不嚴的現象。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尚未真正落實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不積極治理、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等現象常有發生。
而各類生產生活污染仍然是治理的難點。“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還未得到根本性改觀。”一些地方也反映,能源結構在短時間內很難完全改變,清潔能源在能源結構中占比偏低的情況依然存在。
在工業領域,區域性、結構性、行業性污染仍然比較突出,脫硫脫硝深度治理難度較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尚處于起步階段,一些重要行業還缺乏統一完整的排放標準和治理規范。
城市里的建筑工地和拆遷、道路施工多,揚塵防治措施不到位;餐飲行業經營單位量多面廣,又多處于居民集中區,油煙污染較多;一些農村地區露天焚燒垃圾、秸稈禁而不止,這些都給污染防治帶來了阻力。
隨著經濟的加快發展,車船排放污染更為突出。調查顯示,“我省機動車車輛總量增加較快,目前已經有1622萬輛”,加之城市道路擁堵,造成汽車尾氣排放量成倍增大。同時,還存在1.3萬輛黃標車未淘汰、尾氣檢測弄虛作假等問題。據2015年杭州空氣PM2.5源解析,機動車尾氣成首要污染源,占市區本地源排放貢獻的28%。而在河道、近海地區,船舶污染治理相對比較薄弱,如寧波、杭嘉湖等地集裝箱車和船舶大部分以重柴油為燃料,廢氣排放對港口、河道空氣質量影響較大。
本次檢查中,還發現一些地市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影響了治理進度。“11個工業園區中還有9個未實現集中供熱。”檢查組在溫州檢查時,發現了該市工業園區集中供熱設施建設進展緩慢,影響了燃煤鍋爐淘汰進程,而這也是其他一些工業發達城市的通病。同時,原計劃“十二五”實現天然氣管網“縣縣通”,但由于政策協調等原因,管網工程選址落實滯后,目前全省還有近三分之二的縣未通管道天然氣。
另外,在監管方面,也存在著短板。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大氣污染源清單,有關部門對大氣復合污染成因和特征污染源研究有待深化;某些部門協調、區域聯動還不夠緊密,有效開展聯防聯控的工作機制還沒有真正建立;個別地方還未建立機動車監管平臺和環保監測專業機構,工業園區和建設施工現場實時監測布網不夠嚴密。“發現問題不及時、一罰了之簡單化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檢查組指出,嚴格執法查處還有不少障礙,在部門銜接、調查取證突破上需做更多努力。
標本兼治,守望藍天白云
大氣環境保護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吹散霧霾,重現藍天白云是全社會的共同期許,檢查報告建議,要從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的高度,加大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向縱深發展。
深入推進能源結構優化,是從源頭治理大氣污染。雖然,依靠燃煤的趨勢改變很難,但依然要以釘釘子精神,尋求突破、改變。檢查組建議,各級政府圍繞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目標,深入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政策,嚴格新建耗煤項目準入,重點限制水泥、鋼鐵、化工、化纖、造紙、塑料等耗煤行業規模,加強對重點煤炭消費企業的監管。
同時,應該強化政策支持,積極發展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甬臺溫、金麗溫等天然氣管道建設和天然氣儲運項目建設,保障“縣縣通”工程完成;加快工業園區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加大燃煤分散鍋爐淘汰力度。
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應該更加突出科技在治理中的作用,注重治理廢氣先進技術的研發利用,支持工業鍋爐和鋼鐵、水泥、玻璃等行業開展廢氣清潔排放技術改造,加快化工行業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改造進程。
對于汽車尾氣排放,“治理不能只是單純地‘治氣’,還應該結合擁堵治理。”檢查報告指出,可以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和技術,科學治理汽車尾氣污染,促進道路暢通和空氣質量改善。
另外,還應該完善成品油質量監管體系,加強油品質量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低劣油品行為。積極開展港口船舶排放治理,落實鼓勵靠岸停泊船舶使用低硫油的政策,推進港口“油改電”“油改氣”的清潔能源替代工作。
治氣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在城市揚塵、餐飲油煙和農村秸稈焚燒方面,應該認真宣傳貫徹《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嚴格執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全面落實建筑施工場地“7個100%”要求,加強對城市餐飲業油煙排放的監管,全面禁止露天焚燒垃圾、秸稈和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的物質,努力消除群眾身邊的空氣污染。
最后,浙江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也指出,應該依法依規治理,進一步提高執法監管水平。
完備的法律和嚴格的監管是維護大氣治理的重要屏障,各級政府要認真宣傳貫徹實施環保法、大氣污染防治“一法一條例”,科學制定“十三五”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按照《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進一步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依法運用約談、問責、免職等辦法,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
監管也要精準發力,要重視數據庫和監測網絡的作用。檢查組指出,要運用大數據、網絡技術完善監管系統,特別要完善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布點密度和項目種類,建設覆蓋全省重點污染源的實時監測網絡。同時,也應該通過社會各方的監督,加強監管。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向公眾公開的環境監測數據平臺。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冶煉廢氣、廢水、廢渣(以下簡稱“三廢”)的集中處理工作,有效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保護和改善全縣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指“三廢”集中處理,是指冶煉企業依照縣里的統一要求,將冶煉生產產生的“三廢”進行集中處理。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冶煉企業。化工、再生造紙、建筑材料等行業的“三廢”集中處理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由縣環保局負責統一監督執行,縣安監局、縣金銀管理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監督本實施辦法的執行。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落實本轄區內的“三廢”集中處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有計劃投資建設“三廢”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三廢”集中處理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必須依法辦理有關證照審批手續。建設項目防治污染和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六條承擔“三廢”集中處理工作的單位必須建立建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三廢”集中處理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危害,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
第七條“三廢”集中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微利運行,處理費用由“三廢”產生單位負擔。“三廢”集中處置單位的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具體收費標準、提取和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縣物價局會同縣環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廢氣處理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有條件的冶煉項目區配套建設區域廢氣集中處理設施,負責集中處理所在項目區內冶煉廢氣。縣人民政府根據循環經濟試點工作要求,制定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分步實施工作規劃,引導各冶煉項目區利用市場化運行機制建設好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確保全縣冶煉廢氣集中處理工作取得新成效。配套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督促項目區內冶煉企業與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廢氣處理協議,并按照協議做好廢氣集中處理工作,減少冶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九條冶煉項目區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建成運行后,項目區內冶煉企業排放的廢氣必須全部通過內部管網輸送到集中處理設施進行末端處理。嚴禁冶煉企業廢氣未通過項目區內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有效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十條冶煉項目區廢氣集中處理企業根據冶煉企業廢氣排放量,按照物價等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廢氣”處理費用,保證廢氣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冶煉廢氣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企業廢氣進行有效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后向環境排放。
第十二條未建設冶煉廢氣集中處理設施的冶煉項目區,必須進一步完善企業現有的廢氣處理設施,確保廢氣處理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嚴禁冶煉廢氣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但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向環境進行排放。
第三章廢水處理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推廣使用冶煉廢水處理新技術、新工藝。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廢水處理設施數量和規模必須符合全縣冶煉企業廢水處理總體要求,防止濫建廢水處理設施。冶煉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選址、規模由縣發改局、縣環保局和縣金銀管理局根據各自管理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冶煉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項目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各冶煉項目區內混合廢水必須經過項目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綜合處理并達到國家標準后,方可向環境排放。各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水經本企業污染處理設施處理后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送往有處理能力的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冶煉廢水送廢水集中處理企業處理的,廢水產生單位應當根據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及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及污染濃度,向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交納廢水處理費用。
第十六條冶煉企業應按照環保要求不斷完善廢水處理設施,確保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經有效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工業廢水排放標準。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督促各冶煉企業與廢水集中處理企業簽定冶煉廢水處理協議,并按協議要求將本企業不能處理或雖經處理但不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冶煉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收集冶煉廢水必須使用專門車輛,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做好運送數量登記。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
第十九條各冶煉企業在排污申報登記時,必須準確申報本企業上年度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并預計當年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總量。縣環保局根據冶煉企業申報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和現場檢查核實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排放總量,制定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定期收集計劃,并督促冶煉企業定期將廢水送往廢水集中處理企業進行末端處理。
第二十條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必須對收集的冶煉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及時進行有效處理,處理后的水質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冶煉廢水集中處理企業在處理冶煉企業生產直接產生的廢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必須進行資源化綜合利用,嚴禁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四章廢渣處理
第二十一條按照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的廢渣處理場,負責冶煉廢渣的集中處理工作。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廢渣處理場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督促廢渣處理場業主依法履行環保、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各廢渣處理場根據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收集處理本區域內冶煉企業產生的廢渣。嚴禁冶煉企業不按照要求處置冶煉廢渣。嚴禁冶煉廢渣處理場不按規定處置冶煉廢渣。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鼓勵各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對冶煉廢渣進行末端處理。冶煉廢渣處理場業主是廢渣處理場的污染防治責任人,負責落實廢渣處理場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和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冶煉廢渣處理場必須建立冶煉廢渣處理工作臺賬,對入庫冶煉廢渣量、處理庫內廢渣量、能耗量進行登記管理。在廢渣轉移過程中嚴格履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落實相關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未經縣環保局批準,不得擅自轉移。縣環保局負責對各冶煉廢渣處理場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根據冶煉企業排污申報登記有關數據核實冶煉企業入庫處理的廢渣量。縣安監局負責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縣中心渣處理場承擔全縣冶煉廢渣的末端處理工作,其他廢渣處理場內的廢渣必須有計劃地轉運到縣中心渣處理場進行末端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冶煉項目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冶煉項目區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冶煉“三廢”集中處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并根據縣環保局等職能部門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實。
第二十五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經縣環保局批準,擅自拆除或閑置防治污染設施,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縣環保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七條及相關法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重新安裝使用,并處罰款。
第二十六條“三廢”集中處置單位違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規定,由縣環保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并造成冶煉廢水超標準排放或污染水環境并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對建壩(庫)的廢渣處理場,安全設備未達標、設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因潰壩、泥石流等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追究項目業主和監督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上升為法益的生活利益中,包括物質方面的財產利益等;生命財產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等;相應的環境方面的利益上升為刑法利益層面后,即應出現相應的環境法益。環境法益是刑法中關于環境方面的利益表達和實現,而我們現代社會,由于生活層次的不斷提升,環境方面的利益要求也就不斷變化。如傳統型能源企業在進行生產活動中,會消耗大量的傳統能源,例如煤、石油,一方面由于技術公關會使得在此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料;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能源開發過度,導致能源危機;再者也可能造成大氣、水體和土壤污染,如果此時我們只將其行為侵犯的客體定性為環境法益,則無法明確使行為人認識到其危害行為具體侵犯的環境法益中的具體類屬。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法益進行細化,從而形成不同類屬的具體法益,其理由如下: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態圈的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毀損有可能導致整體功能的異常。最常見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而溫室效應又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從而會有海平面上升、病蟲害增加、相應的沿海城市還有被淹沒的可能、南北極生物圈變化,氣候異常又可能給農耕等農作活動帶來損失。因而在鑒定環境法益的時候,不能著眼于整體,而應將目光微觀化,這樣才更有利于微觀的環境法益訴求得到實現,從而保障宏觀的環境法益,即整個生態圈法益的和諧可持續實現。
(二)當大環境受到污染時
其不同組成部分的法律保護途徑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這種細化方式能夠為歸責提供理論支持。例如,A地區的污染情況比較復雜,同時在A地區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不同企業,如果環境法益的客體不明確加以區分的話,就存在判斷可能侵犯的客體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將環境法益具體細化為水體法益、大氣法益、土壤法益等具體法益就將為定罪和歸責提供更明確的依據。
(三)我們國家地大物博
各地區的污染類別有所差異。北方主要是陸地地區,空氣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區,北方冬季的煤電取暖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而南方沿海地區,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運作業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將不同環境組成的客體,具體細化為不同的法益客體,這樣就能夠使法律運用者更具針對性地選擇適用條款,同時也使得環境污染者能夠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去使自己的行為更加適法。
(四)對不同污染類型進行區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點。如果將各環境組成部分細化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區分編排,對人類生存至關重要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應該高于噪聲污染、光污染、熱污染,這樣可以起到突出重點的作用,且根據客體的不同特點,建構不同的法律保護機制,以達到保護整體環境的目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中的各組成部分,按類屬劃分為不同的法益客體,在此基礎上,著重對典型的環境領域中的犯罪進行法益分析。
二、環境法益分類細化的內容環境污染
早在人類文明出現就已然存在,只是當時人類的破壞行為小于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沒有明顯的惡性結果,隨著工業革命、信息革命開啟了現代生活,經濟的發展似乎從未與消費環境分開,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在二十世紀普遍存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當然那時的人類還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現如今環境污染的程度已超過環境本身的自凈能力,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聲污染等已經使得人類不得不停下腳步去衡量發展與環境的量化關系。在眾多污染中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類致命攸關的三大污染,本文擬對這三種法益進行分析闡述。
(一)大氣法益
大氣法益可以從《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關的答案,2000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見,大氣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從而達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我們賴以生存的大氣在自凈能力范圍內代謝由工業社會造成的污染,對于造成大氣污染或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達標排放的收費都是對大氣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當然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根據刑法分則第338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水體法益
這里所說的水體法益是將海洋水體除外的。鑒于海洋對地球生物圈和氣候的特殊影響,因而應該將海洋水體的法益單獨分類,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內涵和外延應區別于非海洋水體,且根據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本文的觀點是將環境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類屬分類,因而不將不同于一般水資源類屬的海洋法益進行分析。此處的水體法益僅指我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法律訴求,具體從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體法益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以及對工業水污染、農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對水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應同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刑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土壤法益
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頒布類似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針對土壤法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應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土壤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利益訴求應是土壤法益的應有之義,關于處罰,除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法上的責任。
三、結語
現代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一方面給人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術的附加產生物也可能帶來新的環境污染,這些成為人們需要解決的新問題。由于現代化進程的發展尚且不完善,人們沒有意識到環境對于人們生存和發展的重大意義,缺乏完備的環境保護意識,因此在日常生產生活中隨意的將有害物質不加處理就排放到環境中,長期的循環積累,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形成了各種各樣的環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對于環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國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環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潛伏期長、累積性等,很多環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終爆發需要經過很長時間,因此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實際的環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實施中,是環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潛伏期長、累積性等,很多環境污染的最終爆發需要經過很長時間,因此法律法規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實際的環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實施中,強制干預帶來的環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沒有好好利用人們群眾監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業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況,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顯著。
2.常見的環境污染和公害問題
2.1空氣污染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發展,空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工廠排放的廢氣粉塵、汽車尾氣、火力發電、化工廠廢氣排放、鋼鐵冶煉、城市垃圾焚燒等都是導致空氣污染嚴重的重要源頭。污染氣體的排放在空氣中會形成酸雨落下來,對于建筑物、農作物、樹木等都有嚴重的腐蝕性,同時也會造成水資源的污染。汽車尾氣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經過長時間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學煙霧,對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強的刺激性,長時間的吸入人體中,會對人的身體帶來很大的傷害。工業化的高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不同種類的化工燃料的被廣泛使用,生產過程中燃燒排放的廢氣粉塵會讓大氣的能見度降低,粉塵顆粒漂浮在空氣中導致經常出現霧霾天氣,嚴重影響到城市的交通、人們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現代工業化水平的不斷發展,促進了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在生產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環境保護意識,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業廢水,而且濃度普遍較高、污染性強、擴散性大,這些工業廢水大多未經處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體中,使得本來干凈的水源受到嚴重的污染。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快速發展,家庭排水量在廢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來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處理技術與設備的不完善,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鄉村郊區農業生產發達,但是由于過量的使用農藥、廢料以及大量養殖場的排泄物,隨著雨水的沖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帶來嚴重的水體污染。
2.3噪聲污染由于工業的高速發展和城市人口數量的日益增多,噪聲污染也變的越來越嚴重,涉及到各個領域。目前噪聲污染已經成為四大污染之一,嚴重影響到人們的身心健康。噪聲污染的來源主要包括工業噪聲、交通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由于社會的發展,機動車輛、飛機等大量運輸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聲的污染變的日益嚴重,也成為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而社會生活噪聲波及的范圍廣、來源復雜,雖然這些噪聲的噪聲級不高,但是因為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聯系,人們對此類噪聲十分敏感,甚至會嚴重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
3.防治環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對于空氣污染的防治工業生產作為空氣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應當加強在工業生產方面污染排放達標的監督,并且對在節能環保、回收處理廢氣污水排放做出貢獻的企業進行獎勵措施。對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業進行整頓,鼓勵企業不斷調整能源使用結構,從空氣污染的來源進行預防措施的實施。對于尾氣排放量大的機動車輛應當令其改裝,從而降低廢氣的排放量,并且應當加快汽車燃料和汽車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研究進程,可以長期有效的改善汽車尾氣排放量大的問題。加強城市的植被綠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氣污染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城市中多空氣污染的地段投入資種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綠化工程建設。
3.2對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強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條有效途徑。應當不斷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設備和提高污水處理技術,對于人們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廢水進行統一處理排放,大大的減輕了水體自凈的壓力。在工業廢水排放方面,應當加強工業生產中無污染生產、清潔生產技術,以及工業廢水達標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業生產的每個環節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對于污染型鄉鎮企業的應當大力推廣污染處理技術和設施,并且農業生產中呼吁減少化肥、農藥的使用,轉而使用有機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對于噪聲污染的防治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包括噪聲污染的來源、噪聲傳播的途徑、噪聲的接受者。對于噪聲污染來源的控制是防治噪聲污染的根本途徑,在生產過程中進行工藝和操作方式的改進、生產設備設計的改善,降低機動車輛行駛過程中的噪聲等都可以在源頭上控制噪聲污染的產生。在傳播途徑上對噪聲污染進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學規劃工業區、居住區的分布等,將噪聲級別大的工業生產設備遠離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聲傳播的途徑中采用隔聲、消聲、吸聲等有效防治技術。在噪聲污染接受者方面也應當做好自我防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機以及在裝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結語
關鍵詞霧霾污染專項立法政府問責
作者簡介:米姿潔,山東省煙臺第二中學。
中圖分類號:D922.6文獻標識碼: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霧霾天氣是人類活動與特定氣候條件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種大氣污染。2013年1月,我國發生了四次霧霾天氣,籠罩了三十個省、市、自治區。在北京,這一個月只有5天不是霧霾天。自此,霧霾問題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霧霾”也被評為2013年的年度關鍵詞。霧霾是霧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顆粒,能夠影響肺部的氣體交換并引發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氣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霧霾對幼兒、兒童發育的影響更為嚴重。霧霾天氣,太陽光照不足,導致兒童體內維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減少鈣的吸收,嚴重的會引起嬰兒佝僂病、兒童生長減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霧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氣會影響人體松果體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緒趨于抑郁、消沉。
對于大氣霧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還尚無權威定論。根據材料查閱,可以得知霧霾不僅組成成分比較復雜,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較復雜,既包括工業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燒、汽車尾氣排放、煤炭燃燒等人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觀原因,比如霧霾多發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氣候條件下。最近的科學研究表明,霧霾中的PM2.5顆粒主要來自化石燃料燃燒排放。該項研究的具體數據是:土壤塵、燃煤、生物質燃燒、汽車尾氣與垃圾焚燒、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氣溶膠即對懸浮在大氣中的固態或液態微粒的統稱)分別貢獻了PM2.5顆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業污染和二次無機氣溶膠均為化石燃料燃燒行為。綜上,可以看出,霧霾天氣成因復雜,構建有效的法律應對機制對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霧霾治理的相關法律制度
對于大氣污染,我國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基本依據,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主要規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規相配合的法律體系。
首先,《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問題防治的基準。隨著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環境保護法》在2014年的修訂稿中有針對性的規定了霧霾治理的具體措施,比如建立重點區域防治協調機制,尤其是跨行政區域;出臺一些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的政策法規等。
其次,我國在2015年由全國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對污染治理、監督管理、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由于機動車尾氣、燃煤廢氣等大氣污染全部是造成霧霾天氣的原因,因此霧霾污染也在該法的規定、治理范圍之內。
最后,為了有效治理霧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積極進行區域立法,根據轄區特點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實施和細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
此外,我國國務院在2013年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作為新形勢下針對大氣污染治理的總計劃。該計劃的具體目標為:到2017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顆粒物濃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區、長三角地區以及珠三角等區域的細顆粒物濃度分別下降25%、20%和15%左右。該計劃具有明顯的“藍圖”色彩,是國家戰略層面的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而不是設定了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
二、我國霧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霧霾治理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隨著經濟環境、人文環境的改變,法律和社會的匹配性也會發生變化。如今,我國雖然有著較為完備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但近年來持續的霧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國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問題。
首先,我國在大氣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規的制定偏向于經濟發展。盡管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但在實際情況中,絕大多數的工廠和企業都是優先考慮經濟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慮環境污染治理問題。這種“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無疑加大了環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氣污染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國現階段的立法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很多法律條文較為空洞,難以作為污染防治的準則。以賠償為例。大氣污染的污染主體是企業和工廠,但危害的受體卻是廣大群眾,并且污染范圍大、持續時間長。關于污染主體向社會公眾賠償的規定,我國法律制度還有著較大漏洞。
再次,《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雖然對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指導作用進行了規定,但并未明確規定其概念及內容,導致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在執法監督過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據。從另一方面講,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有著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濫用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政府或環境主管部門既可能為了經濟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標的企業,也可能通過執法權利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最后,法律法規中對環境問題出現后各主體的責任劃分不明。盡管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環境問題中的處罰標準,但由于處罰幅度較大,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律的嚴厲程度很難得到保障。
三、霧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對策
第一,我國應當轉變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觀念。如第二節所述,我國法律法規中多強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要互相協調、統籌發展。這種理念在現實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業和政府重經濟、輕環保,導致環境治理問題愈來愈惡。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單純追求國民生產總值的高速增長,只顧及了效率的實現,而未兼顧公平價值的實現。因此,國家和地區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應當由人類中心主義轉變為環境中心主義,衡量標準以環境利益優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錯誤模式。
第二,我國應當完善霧霾污染專項立法。盡管新修訂的環保法為霧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依據,但環境治理和保護是個長期過程,需要專項而細致的法律規定為其保駕護航。因此,我們需要抓緊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規,比如《空氣質量法》、《工業廢氣排放法》等。在專項法律制定過程中,應當著重加強聯防聯控。聯防聯控是以環保主管部門為主導,其他公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門為輔助的聯合執法。盡管《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詳細的規定如各職能單位間怎么協作。國家應該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范圍,詳細規定工作程序,建立協調機構統一指揮監管重點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國家應建立霧霾監測預警機制。如今,各層級法律對政府的預警機制均有所規定。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各種新媒體也應運而生。政府和環保部門應當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術手段實時監控并公開信息,保證社會公眾能夠及時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霧霾天氣對人們的危害。
第三,應當落實政府問責制度。政府在環境治理中起著決定性作用,能夠把握當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權衡關系。因此,有必要對在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不力的政府進行問責,強化對政府負責人的追責機制。要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依法對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等做出相應的處分。在問責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問責的范圍,這樣才能有針對性的進行問責,一旦政府出現環保違法行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負責人不能擅自決策而不考慮生態環境;問責還必須具有規范的程序,擴大問責主體包括公民、企業、環保組織或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另外,在對政府及其負責人的績效考核中,可以將環保績效作為一項指標,將對大氣治理任務的完成情況、各地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能源的消耗、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破壞等情況納入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應當強化企業環保意識和責任。企業的超標排放是霧霾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強化企業的環保責任,實行源頭控制是解決霧霾問題的重要手段。以往企業污染受到的處罰往往較輕,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則取消了大氣污染事故中的罰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環保問題違法成本。其實,我國當前霧霾問題嚴峻,對于企業偷排、亂排等行為的處罰力度仍需提高。對企業排污可能構成環境犯罪的,可考慮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處罰。
第五,應當注重社會公眾的環保自律宣傳。霧霾天氣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除了工業生產,農村秸稈燃燒、汽車尾氣排放等也對霧霾的生成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社會公民既是霧霾天氣的受害者,但同時又是霧霾天氣的創造者。只有社會民眾的共同參與,才能更好地防治霧霾天氣,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燒、倡導減少煙花爆竹燃放等,從而推動民眾對環境保護和霧霾防治理念的理解,進而對大氣環境的保護產生積極作用。
此外,還可以建設霧霾污染信息公開機制,將大氣污染數據告知每一位民眾,從而引起社會對霧霾問題的重視;建立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廣大群眾參與到環境案件的處理中,充分發揮人民群眾通過法律程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與積極性。由于論文篇幅問題,就不在此一一贅述了。
四、總結
一、工作目標
市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維修行業產生單位,加大對機動車維修行業污染治理和監督工作力度,樹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良好社會形象,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二、治理范圍
(一)市轄區內的危險廢物維修行業產生單位。
(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針對噴漆、烘干等汽車維修作業過程中產生的VOCs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兼顧顆粒物排放和加熱燃燒設備的廢氣排放等。
(三)危險廢物管理。主要針對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轉運和處置。
三、整治工作重點內容
(一)重視源頭控制
建議機動車維修企業應逐步使用水性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環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劑型涂料。鼓勵汽修企業實施綠色汽修設施設備及工藝的升級改造,推廣使用符合節能環保要求的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鼓勵汽修企業依照工藝、質量要求選擇合適的低VOCs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料(如采用水性漆、高固體分涂料、粉末涂料等),推廣應用無塵干磨技術、烤漆房油改電等。
(二)加強危險廢棄物管理
1.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間,危險廢物要分類集中收集,并張貼警示標識。
2.機動車維修企業應將危險廢物轉移給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轉移,到生態局申請,備案。向外省市轉移的應到市生態局辦理跨省轉移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轉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妥善處置,不得交由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隨意丟棄。
3.嚴禁將廢機油等混入加熱燃燒設備中直接燃燒。
(三)建立企業管理臺賬
1.企業應建立設施運行和原輔料使用的基本信息臺帳。
2.企業應建立危險廢物進出管理臺帳。
3.涉及鈑金噴漆等產生VOCs的汽修行業,要安裝使用VOCs污染治理設施。
4.加強VOCs揮發性有機物污染處理設施保養維護,并每日記錄主要操作參數,做好過濾材料的更換和處置記錄,以備核查。
(四)指導督促完成整改任務。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將建立問題清單,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完成一項,銷號一項。排查發現短期難以解決的問題,要指導督促相關業戶采取必要的應急防范措施降低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按時序推進落實,確保問題整治到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將進行罰款,依法提請政府實施停產或者關閉。
四、時間安排
定于2021年4月開展危險廢物維修行業專項治理專項檢查工作,加強危險廢物監督管理工作的。
摘要:耕地是寶貴的自然資源,也是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工業“三廢”(廢氣、廢水、廢渣)不合理排放及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和地膜污染已嚴重威脅到耕地質量與安全。保護耕地,提高耕地質量,防止耕地污染是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耕地污染;保護耕地;途徑
耕地是人類所需食物的主要來源,也是農業生產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耕地主要由土壤組成,包括固相(礦物質、有機質)、液相(土壤水分或溶液)和氣相(土壤空氣)等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具有天然肥力和供給農作物生長發育所需營養物質的能力。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截至2006年底我國全國耕地面積僅有1.22億公頃,人均耕地面積約0.09hm2,不足世界人均耕地面積的40%。因此,保護耕地,防止耕地污染是確保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途徑。必須要堅守1.2億公頃耕地紅線。
近20年來,在我國一些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耕地由于長期過量使用化學肥料、農藥、地膜及工業污水灌溉,一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殘留,土壤受到有毒、有害物質的侵蝕,原有的理化性狀惡化,生產潛力喪失,生物多樣性減少,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耕地的生態功能受到嚴重侵害。另一方面,由于土壤理化性質惡化,耕地生產能力下降,影響作物生長,造成農作物減產,經濟效益下滑,耕地的復種能力隨之下降,部分耕地甚至喪失了耕作能力,糧食及其他農產品食用安全受到威脅,直接影響人類健康。耕地污染主要表現為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它需要對農作物進行殘留檢驗或對土壤樣品進行分析實驗,甚至通過研究對人畜健康狀況的影響才能確定。污染物容易在耕地土壤中不斷積累從而超標。耕地污染諸如重金屬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一旦發生,往往難以消除和恢復,并且治理耕地污染所需的成本高,周期長,有時要靠換土、淋洗土壤等方法才能解決。總之,耕地污染會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我們必須時刻繃緊防止耕地污染這根弦不放松。
1耕地污染的來源途徑
1.1工業生產中排放的“三廢”(廢氣、廢水、廢渣)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排放的各種廢棄物
許多工廠產生的“三廢”沒有達到環保處理要求就超標排放,將直接污染土壤,特別是化工、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廢水污染尤甚。有毒的氣體、污水、廢渣等污染物直接或間接地向耕地土壤排放,當其超過耕地土壤環境容量時,就會打破耕地土壤內部系統的平衡,土壤的理化性狀將逐漸惡化,耕地的生產潛力會逐步喪失,從污染的耕地里生產出來的農產品將危害人畜健康。
1.2農田長期、過量地使用化肥、農藥及農用地膜
近20年來,隨著化肥的推廣使用,農民在大田里施用的化肥量呈遞增趨勢。過量地使用化學肥料,主要表現為氮、磷、鉀3種元素比例失調,氮肥過量,磷、鉀肥不足,肥效持久且無公害的有機肥及作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嚴重不足。長期、過量地施用氮肥,使土壤理化性狀改變,土壤板結,通氣、透水性差,肥力下降,影響作物生長。長期、過量使用農藥,在殺死害蟲的同時也危及了害蟲的天敵,長此以往,形成惡性循環,破壞了自然界的生態平衡。由于生物的富集作用,長期、過量地使用化肥、農藥對農產品也會有污染,直接威脅人類的健康。農用地膜具有提高地表溫度,保持土壤水分等優點,被廣泛應用于作物栽培,但由于地膜是一種高分子聚合物,在自然狀態下難以分解,長期使用地膜的農田,隨著地膜殘留量的增加,會使土壤的透水、透氣性變差,阻礙農作物根系發育和對水、肥的吸收,影響大田機械的操作,造成耕地的“白色污染”和農作物減產。
2耕地污染防治途徑
2.1加強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估,加快推進耕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研究步伐
針對我國耕地資源匱乏的現狀,建議盡快展開全國農業用地污染源普查,為保護耕地,防治耕地污染提供原始、詳實的資料,供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耕地污染防治法時參考。要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耕地,在城鎮建設及規劃工程項目建設時,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應切實履行自身職責,把保護好耕地放在工作的首位。上項目時要做好環保論證,重度污染的工業項目不得批準上馬,嚴防假借建廠之名囤積、蠶食耕地。
【關鍵詞】污染;環境罪;立法;解析
污染環境罪是2011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對原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來的罪名。這次修訂主要是降低了犯罪的門檻,擴大了處罰范圍,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將原來規定的“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擴大了污染行為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物質;二是將原來規定的“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修改為“嚴重污染環境”,降低了入罪要求;三是刪除了“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的規定,使該罪的適用范圍更寬。
一、污染環境罪的構成特點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前者是已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在司法實踐中,實施本罪的犯罪主體一般是從事特定生產的企業。(2)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制度。本罪侵犯的自然環境,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物質條件的總和,因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環境資源是關系到整個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問題。(3)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即對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而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由于本罪在修改之前的責任形式是過失,因而仍有主張修改后的責任形式還是過失,i另外,還有主張是故意和過失。ii (4)行為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
二、污染環境罪的具體解析
根據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條規定,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規定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農業法》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第13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條的規定,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定罪處罰。因而,“違反國家規定”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規定。
“排放”,是指將本罪提到的有害物質向水體、土地、大氣等排入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等行為。“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運載工具,向水體、土地、灘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氣等排放有害物質的行為。“處置”,主要是指以焚燒、填埋等方式處理有害物質的活動。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刪去了原來條文中規定的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對象,即“土地、水體、大氣”,實際上,排放、傾倒、處置行為的對象通常情況下,仍然是土地、水體、大氣。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嶺、灘涂、河灘地及其他陸地。水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還包括內海、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氣是指包圍地球的空氣層總體。
本罪中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都可以稱為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包括了以廢氣、廢渣、廢水、污水等多種形態存在的危險廢物。“放射性的廢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固體、液體和氣體廢棄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是指含有傳染病病菌的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有毒物質”,主要是指對人體有毒害,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固體、泥狀及液體廢物。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有毒物質”系指下列物質:(1)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2)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3)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4)《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其他有害物質”,是指除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之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體、污染環境的物質。本罪修改后的變化是將“其他危險廢物”修改為“其他有害物質”,而何謂“其他有害物質”則沒有明確規定,從立法修改精神來看,其外延相當廣泛,也即除了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以外,只要能夠造成環境污染的任何有害物質都能成為本罪的行為對象,這便大大擴大了本罪的適用范圍。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