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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籌劃”又稱稅收籌劃、節稅,英文為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 ,指的是:納稅人依據現行稅法,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主動和充分運用納稅人的權利,站在納稅人角度,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籌劃,以達到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現金凈流量,從而獲取最大稅收利益的管理行為。納稅籌劃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精細比較后的納稅優化選擇,是一種符合政府策導向的經濟行為。
我國的各種稅種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下面就固定資產折舊處理方法的選擇來討論企業如何籌劃納稅,以期取得“節稅”的效益。
(一)為什么對固定資產進行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項重要生產資料,它可以通過企業購入、租入、投資者投入、資產置換、債務重組、盤盈及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同時,固定資產在使用中由于發生損壞、技術陳舊或其他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使資產發生減值。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固定資產的不同取得方式及減值處理上存在不一致,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必要對其進行合理的籌劃。
(二)固定資產的特點
新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難過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進一步打開的空間。固定資產的特點是可以連續多次地參加生產過程,但仍能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由于長期被使用,發生損耗是必然的,其價值也就逐漸減少。所以“ 固定資產折舊 ”便是固定資產由于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的價值。固定資產折舊籌劃屬于企業成本費用籌劃的內容之一。我國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所以對固定資產已經征了一道增值稅,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是對企業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途徑。折舊作為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按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年數總合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的大小,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
三、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稅務籌劃時,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折舊年限確定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根據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或預計工作量、采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或產量)法計算出來的。由于折舊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 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這為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
例1、某高科技企業2010年1月18日進口一條生產線,安裝完畢后,固定資產原值為500000元:會計制度規定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50000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按10年折舊期計提折舊,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500000-50000)/10=45000(元),則由于折舊的因素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少繳所得稅=45000 *25%=112500(元)。
如果企業將折舊的年限定為5年,則年固定資產折舊額=(500000-50000)/5=90000(元),則由于折舊的因素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少繳所得稅=90000 *25%=22500(元)。
從資金的時間價值考慮,通過上述計算結果可知,由于折舊期限的改變,后者對企業更為有利。
(二)不同折舊法的稅務影響
從表面上看,固定資產的價值是既定的,其實,仔細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在使用統一比例稅率條件下,加速折舊法卻比直線法在稅收上得到更多的益處。這是因為:采用加速折舊法,與直線法對比,在確定應稅收益 時,由于在早期計入了數額較大的折舊費,將使早期的應稅收益相應地減少,從而使納稅人能在使用這些固定資產的早期交納較少的所得稅款,而在后期才交納較多的稅款。雖然在總盈利不高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相等,但由于納稅時間延遲,無異于對納稅人提供了一定的現金流,使納稅人能從中得到一定的財務利益。但是,在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過高的利潤額,會引起過高部分對應稅額的偏高,從而使稅負偏高。在這種情況下,躲避稅款的最好方法就是使企業的利潤不要忽高忽低,而應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這樣看,折舊便可看作一個調節器,以避免企業的利潤出現忽高忽低的狀況,減少企業的納稅。
(三)折舊籌劃應當注意的問題
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在靜態的角度來說沒有什么區別,因為在利潤率和適用所得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固定資產損耗總是要補償的,而從動態的角度來分析,就有不同折舊方法所補償的時間早晚之分。但是,實際情況就復雜得多,由于不同折舊方法造成的年折舊提取額的不同,直接關系到利潤額受沖減的程度,所以在不同的稅制條件下,所產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在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折舊籌劃不一定使某年稅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稅收籌劃的根本出發點是服務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目標,表面上看上稅收負擔盡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變,企業經營活動追求的目標相當復雜,投資報酬率、投資風險、投資回收速度、資本結構等都可能是其考慮的因素。因此,折舊稅收籌劃應符合企業經營目標為最終方向,以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而并非只考慮稅款負擔最低。企業一般按直線法提取折舊,特殊情況(如促進技術進步、環境保護、常年遭受高強度使用或強腐蝕)可以適用加速折舊等。這些方法的差異要求企業在進行籌劃時必須對這些具體而復雜的法律條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籌劃方法選擇的尺度,否則不僅會喪失稅收籌劃收益,還會因為方法選擇不當而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此外,在選擇折舊方法時,切忌簡單將某一年度的折舊額與折舊抵稅款進行比較,而應該將企業全部折舊年限內所產生的折舊額與折舊抵 稅額按市場利率(投資收益率)進行現值折算,再進行比較。在不觸犯政策、法規和不損害企業市場信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遲稅款資金的支付時間,控制稅款現金支付速度,盡量取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總之,它是一種動態的貼現綜合比較,而不是靜態的單一價值比較。
2.折舊籌劃不一定使用加速折舊方法
在比例稅率下,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比較有利,這可以使納稅人在早期計入更多折舊額,從時間價值的角度來看,取得其資金的時間價值;而在累進稅率制中則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潤的波動而提高所適用稅率,從而增加稅負。由于我國的企業所得稅使用比例稅率,那么我國企業進行折舊的稅收籌劃就是盡可能的使用加速折舊。但是對于那些小型企業就并非如此,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采取加速折舊須慎重。一是稅收減免期不宜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目前實行比例稅率,固定資產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這種加速折舊的做法可以遞延繳納稅款。但若企業處于稅收減免優惠期間,加速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負的,不僅不能少繳稅,反而會多繳稅。二是加速折舊須考慮5年補虧期。由于稅法對補虧期限作了嚴格限定,企業必須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對以后年度的獲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計,使同樣的生產經營利潤獲得更大的實際收益。特別對一些風險大、收益率高且不穩定的科技企業更要合理規劃,避免加速折舊給企業帶來不利影響。三是加速折舊應從企業整體利益考慮
3.折舊稅務籌劃不一定就是盡量縮短折舊年限
一般認為,盡可能在較短的折舊期間內收回投資,有利于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這存在著兩條途徑:一是在折舊期間既定的情況下先加速折舊,二是在折舊方法既定的情況下選擇縮短折舊期限。如果考慮到稅收減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間減免政策),減免期間折舊的大小最終對稅收負擔的影響是無關的,即在減免期間,并不存在折舊抵稅效應,那么對企業有利的處理方法是減少減免期間的折舊額,從而在減免期滿之后,使折舊抵稅作用最大這種選擇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當延長折舊期,而并非一味縮短折舊期。由于稅法一般只規定了折舊的最低年限,該籌劃方法還是可行的。由于稅法中大量存在著減免稅等政策,在特定情況下延長折舊期取得稅收籌劃收益還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2006
一、固定資產取得的納稅籌劃
1.外購固定資產時間及產地的選擇
企業在外購固定資產時,應充分利用固定資產投資抵免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稅法購買規定的國產設備,其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抵免應稅所得額。但抵免的應稅所得額只能是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企業當年新增額不足抵免,還可在以后年度新增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最長不能超過5年。為此,在沒有明顯質量和價格差異情況下,企業應盡量選擇購買國產設備,從而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由于資金具有時間價值,應盡早抵扣投資抵免額,加快資金的循環周轉。因此,企業就應恰當地選擇購買年份和數量。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大時,可以考慮多購買設備;當新增應納稅所得額相對較少時,則應少購買設備。另外,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應盡量選擇在自身的稅收優惠期外購置,在正常的稅率下多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降低企業自身的納稅成本。
2.自建固定資產籌資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往往由于自有資金不足而需要向外部籌資。外部籌資一般有兩種方式,即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是指以借款而支付利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權益籌資是指以發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籌集資金。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情況下,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始賬面價值,其作部分均作期間費用,年末計繳所得稅時準予扣除。由此可見,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無論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最終均可在應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減輕企業稅負。權益籌資方式則無此優勢,稅法規定,企業支付的股息、紅利均不能計入成本,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列支。
另外,企業還應了解稅法對部分行業企業自建自用設備的特殊規定。如稅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這也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空間。
3.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租賃固定資產時,涉及到對租賃方式的選擇。由于兩種租賃方式在稅收處理上不盡相同,選擇不同的方式租入設備,就會為企業帶來不同的稅負。若雙方是非關聯企業,應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重要的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均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雖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但租入固定資產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并在稅前扣除,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所得稅。
若雙方是關聯企業,則應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設備。根據《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此辦法雖對關聯方交易作了公允交易價格的規定,但企業集團仍有很大的節稅空間。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不同納稅主體之間開展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盈利方轉入虧損方,從而節約整個企業集團的納稅支出。尤其是在關聯雙方適用稅率有明顯差別的情況下,展開經營租賃,使利潤從稅率相對較高一方轉入稅率相對較低的一方,集團整體節稅效果更佳。例如:甲乙兩企業是同屬一個集團的關聯企業,甲乙兩企業的所得稅率分別為33%和15%,甲企業每年盈利30萬元,乙企業每年虧損10萬元。乙企業現將一生產設備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借給甲企業使用,每年收取15萬元租金。若甲乙兩企業簽訂的合同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此15萬元租金可以從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30-15)×33%=4.95萬元,乙企業每年應交所得稅為(-10+15)×15%=0.75萬元。然而,相對整個集團而言,共計節約稅款為30×33%-(4.95+0.75)=4.2萬元。二、固定資產使用的納稅籌劃
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額時,折舊費是一項重要的可扣除費用。因此,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應作為企業理財的一個要點。在其他條件相對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對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主要涉及對折舊方法的選擇。直線折舊法和加速折舊法是企業最常用的折舊方法,雖然采用任一方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整個年限內計提的折舊總額相等,但每年計提的折舊額卻不盡相同,進而使得每年應納稅所得可扣除額存在差異。從遞延納稅方面來看,企業應選擇加速折舊法,同時還可以降低設備投資風險,加速企業資金循回再利用,實現資金的時間價值。當然,加速折舊法只能在符合國家規定范圍內選擇,否則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應進行納稅調整,不會達到節稅的效果。
加速折舊法是假設其他因素不變情況下的節稅手段。然而,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還應允分考慮自身特點及未來稅率和物價走趨等因素的影響。例如,企業處于稅收優惠期或預測未來稅率可能上升時,企業就應權衡延期納稅與稅收負擔的增長幅度為企業帶來預期收益的大小,從而選擇最優的折舊方法,以達到最佳節稅效果。
三、固定資產處置的納稅籌劃
1.出售舊固定資產價位的選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小規模納稅人或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售價超過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由此可見,受稅收因素的影響,采用高價出售舊固定資產并不一定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當出售價格高于原值時,則應根據增值率與平衡點的大小關系,比較高、低售價為企業帶來的利潤大小。
假設舊固定資產原值為M,已計提折舊為N,清理費用為Q,售價為P。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4%。增值率為A=(P-M)÷M×100%,平衡點為B。則當M-(M-N+Q)=P-P÷(1+4%)×4%×50%-(M-N+Q)時,得平衡點B=(P-M)÷M=2%。當舊貨增值率A>2%時,企業放棄免稅而計繳增值稅,企業利潤會更大;當舊貨增值率A≤2%時,若售價仍高于原值,放棄高價出售,而享受免稅,才能使企業利潤最大化,若售價低于原值,則不存在對納稅的選擇。
關鍵詞: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核算;稅務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具體業務內容及含義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固定資產占用極其重要的地位,而企業為維持其正常生產經營,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更新改造、修理等活動,保證其正常生產經營。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主要包括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支出。
(一)更新改造
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可劃分為固定資產更新和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更新指以新的固定資產替換到期報廢的舊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是指以新的技術裝備對原有的技術裝備進行改造,包括為了改進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固定資產進行的技術改造。
固定資產更新一般同技術改造緊密結合在一起。固定資產更新可以是原樣更新,也可以是以革新的形式來進行。在科學技術進步的條件下,必然采用后一種方式。
(二)固定資產修理
固定資產修理分為大修理和中小修理兩類,大修理是對固定資產進行的規模較大的維護,其主要特點是:修理范圍大、間隔時間長、修理次數少,支出費用大。固定資產日常維修,主要提中小維護,是為保證固定資產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維修,如添加油、清洗機器、更換小部件、噴漆等。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原則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下面根據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分別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日常修理支出的經濟業務討論固定資產的正確會計處理方式:
(一)更新改造支出
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與該固定資產的有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在會計處理時,就予以資本化處理,即確認固定資產價值。
固定資產發生可資本化的后續支出時,企業一般應將該固定資產的原價、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轉銷,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計提折舊。發生的后續支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并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企業發生的一些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換原固定資產的某組成部分,當發生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時,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將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扣除。這樣可以避免將替換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換部分的成本同時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導致固定資產成本重復計算。
(二)大修理支出
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生的大修理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部分,可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
但有時大修理支出會與技術改造一起進行,這樣的大修理支出會導致,降低成本、增加產量,提高效率,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的確認條件。在會計實務中,一般大修理支出應費用化,除非有確切證據表明符合固定資產資本化條件才予以資本化處理。
通常費用化更符合會計謹慎性原則。
(三)日常修理支出
固定資產日常修理不會增加資產的經濟利益,也不會提高資產的效率,其費用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之后,由于固定資產磨損、各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導致固定資產的局部損壞,為了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轉和使用,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企業將對固定資產進行必要的維護。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企業生產車間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計入“管理費用”;企業專設銷售機構的,其發生的與專設銷售機構相關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后續支出,計入“銷售費用”。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不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處理
1.差異
根據200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得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指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指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稅法上所說的大修理與企業會計準則所涉及的大修理不是一個概念,而是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概念。所以會計準則的更新改造與稅法大修理支出概念一致,無差異。但大修理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無明確費用標準的概述,稅法上為了便與征稅,給出了一個明確的標準。所以我們在會計實務中,應根據稅收的標準進行判斷,如符合稅法的大修理概念,則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增處理。
2.稅務處理與稅收籌劃
企業在發生相關后續支出時,可以利用50%這個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注意后續支出不要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0%,盡量使后續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在稅前扣除,后續支出確實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50%,則可考慮分年或分期實施的方案,這樣應能取得比較明顯的稅收籌劃效果。
【關鍵詞】固定資產;所得稅;財務籌劃
在各稅種內各要素彈性的大小決定了各稅種的稅負彈性,或者說某一稅種的稅負彈性是構成該稅種各要素的彈性的綜合體現。可見,稅負彈性越大,納稅財務籌劃越有必要。企業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涉及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對固定資產進行納稅財務籌劃,可以更好地為企業節稅。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財務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財務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籌劃分析:(1)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2)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3)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二、凈殘值的納稅財務籌劃
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業可以采用直線折舊法或加速折舊法進行固定資產后續計量,不同的折舊方法影響當期費用和產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線折舊法,企業各期稅負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企業生產前期利潤較少、從而納稅較少,生產后期利潤較多、從而納稅較多,加速折舊法起到了延期納稅的作用。
實例:某企業購進一臺機器,價格為200000元,預計使用5年,殘值率為5%,假設每年年末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2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根據上述條件,分別采用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各年的折舊及其繳納所得稅的情況。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線法計提折舊,如表1所示。
方案2: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如表2所示。
根據上面計算可以看出,盡管在設備整個使用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舊方法在每一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同。
總之,固定資產納稅財務籌劃需要高素質高水平的會計人員以系統的觀點,從企業戰略出發,綜合考慮企業稅收和非稅收因素,實現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
例:某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月欲將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小轎車一輛出售。該汽車原值300000元,已提折舊100000元,預計發生轉讓費用50000元。該企業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請以所得稅前凈收益來確定哪個方案更好及全部賬務處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價格301600出售,則需納稅
應納增值稅= 301600÷(1+4%)×4%/2=5800(元)
應納城建稅=5800×7%=406(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稅前凈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稅已從損益中扣除,因為出售屬于固定資產清理行為,所有項目最終進入損益。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 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 固定資產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 銀行存款 3016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 銀行存款 50000
(4)根據稅法規定:出售價高于原值時, 則需按4%減半納稅增值稅。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8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5800
(5)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80
貸: 應交稅金—應交城建稅 406
其它應交款—教育費附加 174
(6)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 固定資產清理 45220
貸: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價格299000出售,不納稅
所得稅前凈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將出售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 固定資產清理 200000
累計折舊 100000
貸: 固定資產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
借: 銀行存款 299000
貸: 固定資產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費用
借: 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貸: 銀行存款 50000
(4)結轉出售固定資產實現的凈收益
借: 固定資產清理 49000
【關鍵詞】 延期納稅; 稅務籌劃; 計量
2011年11月14日,《人民日報》報道,該報記者所調查的中小企業反映,有相當于一半左右的利潤繳了各種稅費。除了媒體實地的調查報道,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的研究也表明:由于幾近一半以上的利潤都被稅費侵占,2011年江浙一帶的中小企業中,72.45%的小企業預計未來6個月沒有利潤或小幅虧損,對未來6個月經營信心較低;3.29%的小企業預計未來6個月可能大幅虧損或歇業。對于中小企業面臨的困局,有人認為是緊縮的政策所致,有人認為是中小企業放棄了實業所致,也有人認為是中小企業稅負過重。這些說法雖各有側重,但都從某個側面反映了中小企業面臨的諸多制度困局,過高的稅費負擔和微薄的利潤更是成為中小企業難以逾越的生死關口。因此,中小企業的發展既需要國家安排適當的制度,解決制度困局;又需要中小企業自身不斷提高發展和充分運用法律規定,選擇適合自己的做法,比如,在稅法允許的情況下少納稅或延期納稅,也就是進行稅務籌劃。企業稅務籌劃按照難易程度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規避額外稅負、優化涉稅方案和爭取有利政策。具體做法有:規避納稅義務、稅負轉嫁、縮小稅基、運用低稅率和延期納稅等。其他稅務籌劃方法所產生的稅務籌劃利益都是比較容易測算的,比如稅率從25%降低到15%,那就用應納稅所得×10%即可測算,但延期納稅籌劃方法,由于總的納稅額都一樣,只是納稅時間不同,這樣產生的稅務籌劃利益如何計量呢?本文擬通過貨幣時間價值觀念的運用來解決延期納稅的稅務籌劃利益計量問題,為中小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理論依據和分析思路。
企業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多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等,每一具體的稅種又分別規定了一些可以選擇的做法,不同做法有可能導致繳納稅收的時間不同,這樣就會產生延期納稅的利益,在此分別以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為例來進行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延期納稅稅務籌劃利益計量
首先以企業所得稅為例,以下來分析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所產生的所得稅稅務籌劃利益的計量。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在會計準則和稅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假定某企業屬于正常納稅企業,稅法允許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該企業固定資產成本為C,計提折舊期限為n,無殘值,企業所得稅稅率為T1,企業投資報酬率為r,第t年折舊額為dt,t為時間序列。以下分別分析直線法各年計提折舊和年數總和法各年計提折舊。直線法各年計提折舊分別為:d1=d2=……=dn=■;年數總和法各年計提折舊分別為:d1=■,d2=■,……,dn=■。
固定資產的價值在使用期內通過分期計提折舊轉入本期成本費用,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固定資產折舊額的大小將直接關系到企業成本的大小、利潤高低和納稅額多少。在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一定的條件下,各期計提折舊額取決于采取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盡管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許多種,折舊年限長短也不同,不同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的額也不一樣,但是不管什么方法,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計提折舊總額是一個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之差。這樣從納稅的角度來看,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提取折舊,能夠使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計提折舊,在后期少提或沒有折舊額,相當于推遲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實現,從而推遲納稅,各年繳納所得稅就不一樣,因此可以獲得延期納稅利益。如果將貨幣時間價值考慮進來,將應納稅額折算成現值,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少,年數總和法次之,而運用工作量法計算折舊時,稅額最多。那么延期納稅利益如何來計量呢,在此引入資產評估方法——收益法來計量稅務籌劃利益。
不同的折舊方法會導致折舊額不同,采取不同的折舊方法與直線法計提折舊進行比較,得出各年的凈收益差額作為各年的預期收益。折現率的測算方法有多種,主要有累加法:折現率=無風險報酬率+風險報酬率;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折現率=現行無風險報酬率+(市場期望報酬率歷史平均值-歷史平均無風險報酬率)×企業所在行業權益系統風險系數×企業特定風險調整系數;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模型:折現率=權益資本占全部資本的比重×權益資本成本+債務資本占全部資本的比重×債務資本成本×(1-所得稅稅率)。在此采用累加法來進行估算,以企業投資報酬率為折現率,運用資產評估方法收益法思路來估算年數總和法與直線法計提折舊產生的稅務籌劃利益。
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與直線法計提折舊相比,產生的稅務籌劃利益可以表示為:
【關鍵詞】稅務籌劃;節稅;減輕稅負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延期納稅的一系列謀劃活動。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可以通過節稅、避稅、逃稅和偷稅等手段。節稅屬于合法行為,避稅屬于非違法行為,逃稅、偷稅屬于違法行為,稅務籌劃的合法性和預先性決定了企業只能通過節稅和避稅來減輕稅負,避稅雖然不違法,可以被利用作為稅務籌劃的手段,但其畢竟有悖于國家的立法精神,是國家不倡導的,同時會招致國家的反避稅措施,企業要想長期獲得稅務籌劃帶來的收益,只有順應立法精神,采用國家允許甚至鼓勵的節稅來進行稅務籌劃才是最佳選擇。
二、稅務籌劃的可行性
1、不同的稅收規定為納稅籌劃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
稅收除了能組織國家財政收入以外,還是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手段。事實上,國家對什么征稅,征多少稅無不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種意志并不是隨心所欲的,而是依賴于經濟運行模式和經濟發展水平。通過設置稅種、確定稅率,選擇課稅對象、課稅環節等體現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而不同的稅種、稅率、課稅對象和課稅環節等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存在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2、稅收優惠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
我國稅法對不同地區、不同企業類型、不同產品和勞務類型實行不同的稅收優惠,這些優惠為稅務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如為調整產業結構給予高新技術企業、出口創匯企業以及投資于基礎設施的企業的稅收優惠。由于上述不同的稅收規定和優惠政策的存在,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
3、會計實踐中大量的職業判斷選擇的存在為稅務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在會計實踐中,同一經濟事項存在著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有著不同的影響,同時這些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又得到了稅法的承認。如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等,采用何種會計處理方法取決于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這都為稅務籌劃提供了重要技術手段。
三、稅務籌劃的基本方法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國家為了扶持某些行業、地區、企業和產品的發展,或者對某些有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的特殊照顧,從而達到減輕其稅負的政策。比如在企業所得稅中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稅、對小型微利企業給予20%的優惠稅率等。具體來說,企業運用國家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主要包括:
1、直接籌劃法。對于納稅人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稅手段,是國家支持與鼓勵的,因此納稅人對稅收優惠利用的越多,越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負。
2、地點流動籌劃。從國際上來看,各國的稅收政策各有不同,其差異主要有稅率差異、稅基差異、征稅對象差異、納稅人差異、稅收征管差異和稅收優惠差異等,跨國納稅人可以巧妙地利用這些差異進行國際間的稅務籌劃。從國內稅收環境看,國家為了兼顧不同地區的經濟協調發展,稅收優惠適當向西部地區傾斜,同時對經濟特區也規定了不同于其他地區的一些稅收優惠,納稅人可根據需要,選擇在優惠地區注冊,或是將企業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二)納稅期的遞延
延期納稅在不減少納稅總額的情況下,延展納稅期限,相當于得到了一筆無息貸款,可以增加納稅人本期的現金流量,在通貨膨脹時期還可以達到用以后減少的貨幣支付現在的稅款的效果。具體來說采用遞延納稅期限的稅務籌劃方法包括:
1、遞延項目最多化。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爭取更多的項目遞延納稅。
2、遞延期限最長化。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量爭取納稅遞延期的最長化。
(三)利用會計處理方法
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當期的稅負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具體包括: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實際成本核算存貨成本的,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計價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更。由于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導致了不同的銷售成本,進而影響到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因而,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于盈利企業,可在當期盡可能的增加存貨費用,從而達到少納稅款的效果;對于虧損企業,應結合虧損彌補情況,盡可能使存貨費用在虧損彌補年限內得到彌補;對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盡可能減少存貨費用,將當期的存貨費用,推遲至非稅收優惠期。
2、固定資產折舊的稅務籌劃。影響固定資產折舊的因素主要有固定資產原值、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因而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稅務籌劃。
(1)固定資產計價的稅務籌劃。外購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包括買價、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運輸費、保險費等。由于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是在使用期限內進行攤銷,為降低本期的稅負,新增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應盡可能的降低。
(2)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稅務籌劃。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帶有很強的主觀判斷,在與稅法規定的最短折舊年限不沖突的情況下,采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提高當期的折舊費用,可以使企業所得稅遞延繳納。
(3)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稅務籌劃。會計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直線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的方法會導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但是稅法規定企業除了技術進步等原因可采用加速折舊法外,一般情況下應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納稅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達到符合實行加速折舊法的要求,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3.
關鍵詞:稅務籌劃;會計核算;運用
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節稅為目的,依照稅法的具體要求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對企業的籌劃、投資、營運等生產經營事前的安排和運籌,使企業既依法納稅,又充分享有稅法所規定的權利與優惠政策,從而享有最大的稅收利益。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對各期的成本、費用、收入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應交所得稅的數額,這就為企業在會計核算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因此,從稅務籌劃的角度選擇合理的會計處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可行性
(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納稅確定了自利
從宏觀經濟看,稅收是調節經濟主體的一種有效的經濟杠桿。國家有意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采取符合導向的經濟行為,借以實現某種特定的經濟或社會目的。企業在進行納稅決策時有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的權利,有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力,有選擇延期納稅的權力。
(二)納稅理論研究的發展為企業稅務籌劃排除了思想障礙
人們過去把稅收看作企業對國家應有的貢獻,側重從國家角度研究稅收,強調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特別突出國家在征納關系中的權威性,忽視了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在依法納稅過程中的合法權利。隨著我國理論界對納稅主體的理論研究不斷深入,隨著企業財務管理、稅務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重要作用的認識不斷提高,隨著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對偷稅的內含外延界定的不斷明確,隨著跨國公司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涌入我國,帶來的稅務籌劃觀念和技術,促進了我國稅務籌劃研究水平的整體提高。
二、會計核算中運用稅務籌劃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是稅務籌劃的根本原則。由于稅務籌劃不是偷稅、騙稅,更不是鉆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納稅人只有深刻理解、準確掌握稅法,并具有對稅收政策深層次的研究能力。稅務籌劃才有可能成功,否則稅務籌劃可能成為變相的偷稅,只能是“節稅”越多,處罰越重。
(二)前瞻性原則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高層次、高智力型的財務管理活動,是企業運用稅法的導向作用,通過事先對生產經營、投資活動等進行全面的統籌規劃與安排,達到減少或降低稅負的目的。
(三)目的性原則
稅務籌劃的最終目的是企業整體效益最大化,而不單純是企業稅負最小。如某一方案雖然可以使企業稅負降低,但可能使企業在此領域喪失優勢,結果總體利潤減少,則是不可取的。
(四)全局性原則
根據目的性原則,稅務籌劃不能只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減輕。也不能僅僅著眼于稅法的選擇,而要著眼于企業總體的管理決策,并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三、會計核算過程中的運用稅務籌劃的途徑
(一)存貨計價方式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存貨是一個企業為了銷售或制造產品而儲存的一切商品或貨物。在某一特定會計期間,對于相同項目的存貨,其期初存貨和本期內各次購進、生產的單位成本是不同的,實際工作中,期末存貨的計價方法可概括為兩大類以實際存貨流轉為基礎的實際成本計價法和以假設存貨流轉為基礎的假設成本計價法。前者主要有分批確認法后者按假定的存貨收發次序計算存貨成本,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為了體現穩健原則,現在世界各國廣泛流行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一般來說,當物價水平持續上漲時,發出的存貨宜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該種方法符合了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因為它可以多計本期發出的存貨成本,相應地少計期末庫存的成本,這樣就會產生較低的期末存貨,較少的稅前收益,從而減少當期應交所得稅若物價水平持續走低時,則會得出相反的結論,比如在通貨緊縮時期,物價呈下降趨勢,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計算出來的期末存貨低,從而加大當期成本,減少當期應稅所得額,在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延緩納稅無疑從國家取得一筆無息貸款,可以使企業在本期有更多的資金可供利用,產生效益,這對企業的生存、發展十分有利。若企業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企業的利潤越大,獲得的免稅額就越多,此時應選擇適當的計價方法,低估銷貨成本,增大當期利潤若企業處于高稅負期,則應選擇適當的計價方法,高估銷貨成本,減少當期利潤,以規避所得稅。當然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要變更計價方法時,應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對變更的相關內容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從而實現合法稅務籌劃。
(二)折舊的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我國現行增值稅是生產型增值稅,所以對固定資產已經征了一道增值稅,而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是對企業固定資產予以補償的途徑。由于折舊都要計入成本費用,直接關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以及應納稅額的多少,因此,固定資產如何計提折舊成為企業十分關注的問題。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有很多種,但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平均使用年限法,又稱平均法、直線法,是固定資產的原始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按照預計使用年限平均計算折舊的一種方法。折舊額的具體計算方法便是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凈殘值的余額除以使用年限。二是自然損耗法,即根據固定資產自然磨損程度提取折舊,這種方法的特點在于折舊額先少后多。三是加速折舊法,又稱為遞減折舊費用法,指固定資產每期計提的折舊費用,在使用初期提得多,后期則提得少,從而相對加快了折舊的速度,以比機器壽命更短的年限內提完折舊額。加速折舊法又有多種,主要的有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兩種。四是產量法。假定固定資產服務潛力會隨著使用程度而減退,因此單位產品折舊額的計算為將年限平均法中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改為使用這項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的產品或勞務數量。
(三)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選擇在稅務籌劃中的運用
收入確認既影響所得稅也影響流轉稅。一般情況下,企業應該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選取推遲應稅收入確認的會計處理方法,但是在所得稅的減免期也要考慮提前確認的必要性。比如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在正常的納稅期,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均勻計入5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推遲稅款的繳納獲得時間價值,如果在免稅期,企業應該將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一次性計入當期所得,以避免遞延到正常納稅期后為此繳納稅款。
我國《企業增值稅法暫行條例》規定,企業采用現銷方式,收到貨款或是取得索取貨款的憑據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托收承付或是委托收款方式,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企業采用的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銷售收入。因此,企業可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盡量推遲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推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企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稅務籌劃要以稅法為準繩
稅務籌劃與偷稅、漏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它的合法性,是對稅收法規進行比較后進行的優化選擇,是以國家政策為導向的節稅措施,體現了稅收對經濟主體的經濟調節作用。
(二)稅務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并存
稅務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而稅收法規、國家政策等經濟環境在一段時間內有可能發生變化,原實施的籌劃方案可能由不違法變成違法。另外,稅務籌劃還存在著征納雙方的認定差異,企業也同樣會因籌劃失敗而被稅務機關課以處罰。
(三)稅務籌劃要以投資者權益為目標
稅務籌劃的目的在于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在籌劃稅收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稅務籌劃引起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進行綜合考慮,要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因此,對稅務籌劃的多種方案要進行優化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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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已經加入了WTO,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企業已經成為獨立自主經營的會計主體和法律主體。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隨著企業行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稅務籌劃成為每個納稅主體應有的權益。面對激烈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企業必須占領市場份額,做大做強,以維系自身的競爭力。相對于西方國家早已盛行的稅務籌劃,我國企業稅務籌劃還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國企業中合理合法地進行稅務籌劃,無疑是每一個理性經濟人必須思考和面對的問題。我國企業應當學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或者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合理規劃、減輕稅負,從而實現企業財富最大化。為此,筆者擬從企業財務活動出發,以企業的籌資活動、投資活動和經營活動為視角,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運作略作探討。
一、籌資活動與稅務籌劃
(一)資本結構的籌劃
企業籌資主要是滿足投資和用資的需求,根據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可分為將企業的籌資活動分為權益資金籌資和負債資金籌資,從而形成企業不同的資金結構,導致企業的資金成本和財務風險各不相同。在籌資中運用稅務籌劃,就是合理安排權益資金和負債資金的比例,形成最優資金結構。
企業通過吸收直接投資、發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權益方式籌集自有資金,雖然風險小,但為此支付的股息、紅利在稅后利潤中進行支付,不能起到抵減所得稅的作用,企業資金成本高昂。倘若通過負債籌資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稅前計入費用,從而抵減企業的稅前利潤,使企業獲得節稅利益。同時,負債籌資還會帶來財務杠桿效應,當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企業就會獲得稅收利益;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比例。因此通過合理確定權益負債比例,實現杠桿作用的正效應,可幫助企業獲得節稅利益。
(二)租賃籌資中的稅務籌劃
融資租賃又稱財務租賃,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請,由出租人融通資金引進承租人所需設備,然后再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長期租賃方式。通過這種方式,承租企業通過支付租金可迅速獲得所需設備,不用承擔設備被淘汰的風險。對所租賃的固定資產,企業可將其當作自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且支付的租金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使企業計稅基數減小,從而少交所得稅。同時,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為遞延資產在不短于5年的時間內攤銷。可見,融資租賃作為企業重要的籌資方式,其稅收抵免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二、投資活動與稅務籌劃
企業投資的目的是盈利,在投資過程中進行稅務籌劃,對企業的投資組織形式、投資地點、投資行業、投資結構等進行合理規劃,能享受稅法規定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合理避稅、減輕稅負、提高企業的投資效益。
(一)投資組織形式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現代企業對外投資可以選擇多種投資企業組織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業,也可建立合伙制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稅法規定的稅收待遇不同。對于公司制企業,依我國現行稅法規定,要在作了相應扣除和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向自然人投資者分配股利或紅利,還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即公司要負擔公司企業所得稅和投資個人的個人所得稅。而組建合伙制企業則一般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相比而言,公司制企業總體稅負高于合伙制企業。當然在具體進行稅務籌劃時,還必須考慮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多方權衡后進而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
對于公司制企業,在對外直接投資選擇隸屬關系時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選擇。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與母公司分別為兩個資產相互獨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獨立的財產承擔責任,子公司的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的利潤,但作為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獨立的財產,其經營活動所有后果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的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可以通過子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轉換來實現減輕企業稅負的目的。一般來說,企業初創時風險較大,虧損的可能性較大,這時選擇設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開業的虧損抵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款,減輕稅負,而當公司經營活動開始盈利時,為保證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再改設子公司。
(二)投資地點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不同的國家、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不同步,為了促進經濟的整體平衡,國家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稅收政策的地域性差異,為企業選擇投資地點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契機,企業可選擇稅率相對較低的地點進行投資。
對我國經濟發展戰略布局而言,國家宏觀調控的重心為先沿海后內地,先東南后西北,在經濟發展新形勢下又提出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為配合宏觀調控為目的的稅收制度體現出來的差別主要體現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發區、“老、少、邊、窮”地區、旅游度假區等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上,企業應比較稅收政策的地區性差異合理選擇投資地點。
(三)投資行業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桿,體現了國家的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意圖,我國現行稅制對投資于不同行業的納稅人給予了不同的稅收政策,反映了對某些行業的稅收傾斜。國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行業給予減免稅優惠,而對于不符合國家總體經濟發展規劃、對社會生活有負面影響的行業則征收較高的稅率。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還應對不同行業的稅收政策進行測算比較,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向進行稅務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具體地說,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可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行業主要體現在:高新技術產業、興辦的第三產業、農業及相關服務行業、利用“三廢”產品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福利生產企業及其他特殊行業等,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政策,配合產業規劃方向,合理選擇投資方向。
三、經營活動與稅務籌劃
(一)存貨計價方法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企業會計準則和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可在上述方法中任選一種,這就為企業選擇合理的存貨計價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法律依據和空間。
對于企業而言,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計算出的存貨價值不同,成本不同,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繳納的稅款也不同。企業應選擇有利的計價方法,將存貨計價作為調節利潤進而調節應納所得稅的工具。一般來說,在物價下降時期,應采用先進先出法,采用該計價方法,期末存貨成本為最近成本,其價值較低,而本期銷售成本則較高,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也低,起到降低稅負目的;若物價上下波動,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潤波動而造成稅負變動,使企業資金安排出現困難。
雖然企業可利用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獲得最大利益創造的前提,但國家也規定,企業一旦選定某一種計價方法,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隨意變更,這就要求企業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時,要謹慎處理,長短期利益兼顧。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中的稅務籌劃
固定資產在企業屬于資本性支出,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在其有效使用期內應按期計提折舊,將折舊費用分別計入當期的成本費用,折舊金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從財務管理和稅務籌劃的角度看,折舊具有抵稅的效用。
在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一定的條件下,每期計提的折舊金額大小取決于所采用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和加速折舊法。前者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別按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或工作量,計算使用期內各期的折舊額;后者主要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是根據固定資產的有形與無形損耗和科技進步造成的原有設備的貶值程度,在固定資產使用的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雖然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提取折舊之和都等于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之差,但從納稅的角度看,采用直線法,各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額是均等的,企業各期的應稅所得相對均衡;而采用加速折舊法,各期計提的折舊費用隨著各期折舊率的遞減或固定資產每期賬面凈值的遞減而呈遞減趨勢,從而使企業各期的應稅所得呈現遞增態勢,企業因此在開始的年份可以少納稅,把較多的稅收延遲到以后的年份繳納,享受延期納稅的好處,從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的觀念出發,無亦于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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