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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銀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進入國有四大商業銀行工作是畢業生一個很好的選擇。
3、進入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控股集團等風險性很大的金融公司工作。
4、進入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工作。 保險公司可以參照對商業銀行的分析,做上數年,有保險營銷、風險管理經驗之后,在國內股份制保險機構迅速成長、外資保險機構進入的契機下,還是大有可為的。
2、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如中國人壽、平安、太平洋保險等。
3、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金融控股集團、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5、證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
6、信托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
7、國家公務員系列的政府行政機構,如財政、審計、海關部門等。
8、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9 、一些政策性銀行,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
(據4月18日《法制日報》)
2010年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為促進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規范執法檢查行為,保護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4月21日“人民銀行網站”)
2010年3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施行《中央企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據4月12日“國資委網站”)
2010年3月3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總裝備部公布《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軍工電子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2號)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2005年5月26日公布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令第15號)同時廢止。
(據5月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2010 年4月27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自2010年5月28日起實施。
(據5月13日“保監會網站”)
2010年5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據5月20日“保監會網站”)
2010年5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據5月26日“保監會網站”)
2010年3月16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施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據4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2010年1月1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據3月3日“宗教局網站”)
2010年5月14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據5月20日“廣電總局網站”)
2010年3月4日,衛生部《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據3月16日“衛生部網站”)
2010年3月18日,衛生部《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據4月6日“衛生部網站”)
論文摘要:金融業處于一國經濟的核心地位,一國金融機構若要有效地發揮其經濟功能保持較為穩健的運行態勢,離不開金融監管,必須具有一個相當穩健周延的金融制度與法規框架和符合市場規律的制度與法規在一國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是最重要的銀行金融機構,商業銀行的制度與法規則是金融法規修仃完善的重點。美國的銀行業是世界上最發達的,我們試圖通過對美國銀行法律制度的了解分析,找到我們可以借鑒之處,以提高我國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的競爭力。
一、比較中美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
(一)法律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發展是緊緊伴隨著法規的建立而成長起來的。美國銀行監管的主要法規有:《1863年國民銀行法》,《1913年聯邦儲備法》、《聯邦存款保險法》《1933年銀行法》、們956銀行控股公司法》、們980年存款機構管制放松與貨幣控制法》,K1991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進法案》.《1991年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1996年聯邦存款保險基金法》、X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自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銀行監管法制發展歷經了建國初期的開創階段、計劃經濟時期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等三個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199-5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標志著我國銀行監管法制體系初步形成。2003年對《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正及新頒布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標志著銀行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與此同時,還有一系列的法規和人民銀行或銀監會制定的金融規章涉及了銀行監管問題。
(二)監管機構
美國銀行業主要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以下機構:聯邦儲備體系、貨幣管理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與交易委員會、州銀行委員會。根據《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規定,我國銀行業由人民銀行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三)監管內容
1.美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市場準入的監管
在美國注冊不同性質的銀行要由不同管理機構審批。貨幣管理局管理國民銀行注冊和頒發執照,并對其營業宗旨、組織章程、資本結構、董事、官員資歷、管理業務和風險、獲利能力和所有權要求等因素進行考慮和調查。
(2)資本充足率的監管
1981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貨幣管理局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共同制定了衡量資木充足率的統一標準:將資本分為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巴塞爾協議》簽定后,美國于1990年底開始試用,并作為駱駝評級制度的資本檢查標準,以此評價銀行資本的充足性。
(3)對風險損失準備金的監管
美國對壞帳的法律定義是指本金或利息逾期6個月以上的貸款,以及擔保和抵押不落實的催收貸款。按規定,壞帳必須在分紅前核銷。各家銀行也可以對其認為必須核銷的資產進行主動核銷。為防上匯兌風險,聯邦儲備銀行可以根據其對銀行國際貸款質量的評價,要求有關銀行建立并保持一定數量的專項儲備。
(4)對存款保險的監管
聯邦儲備銀行要求其所有成員都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大多數州也要求州立銀行參加聯邦存款保險。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保險公司,又是金融監管機構,將業務職能與監管職能緊密結合,以檢查投保銀行安全狀況的方式,監管美國所有銀行,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還對銀行的經營范圍、資產集中、銀行流動性、銀行合并機銀行破產和倒閉進行監管。
2.中國監管機構的主要監管內容
(1)人民銀行
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人民銀行主要履行下列職責: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等。
(2)國務院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依法制定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監管方式
1.美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美國的現場檢查制度是由聯邦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檢查小組到商業銀行進行實地檢查。按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改善法》規定,銀行監管者每年至少對所有銀行現場檢查一次。美國的非現場監督注重于統一性、綜合性、比較性和預測性的系統監管。綜合每家銀行的業務全面情況,通過進行駱駝評級來比較同類銀行狀況,確定各家銀行的業務監管級數,并由此確定現場檢查的必要性。
2.中國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應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祝,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我國商業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健全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機構內部自律機制
對金融機構實施金融監管包括他律與自律兩個層次。他律即中央銀行和其他監管主體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進行監管,屬于強制性監管。
自律即金融機構自身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監控機制,是國家實行金融監管的基礎。有效的金融監管必須注重外在約束和自我約束的統一。在國家宏觀金融監管確立的條件下,完善金融機構自律管理水平,加強金融業同業公會或協會自律性組織建設,是構建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監管方式應加強風險防范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重合規性、輕風險性的問題。要改變這一狀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要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
合規性監管偏重于事后化解,這種方式較為被動,糾正成本也很高。風險監管則是根據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以及內部管理的評價,提高監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風險帶來的損失。因此,我們要逐步推行風險監管;其次,應以風險防范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再次,要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的、持續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監管。
從近幾年就業情況來看,金融學專業畢業生通常有這些流向:
1、商業性質的銀行,其中包括中國工商、建設、農業銀行等四大行和招商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
2、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3、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4、金融控股集團、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擔保公司;
2003年年底,我國修訂了1995年頒發的《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并新頒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這些法律的一個宗旨就是,我國銀行業要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其他金融行業如證券業、保險業等也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各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保險客戶的利益。當時有“井水不犯河水”的說法。近20年我國商業銀行之所以相對規范,就是因為始終堅持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辦銀行,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道路上走得穩健有效。
自“十一五”以來,綜合經營試點在銀行界風聲水起。先是幾家大銀行試點開辦基金公司,接著開辦金融租賃公司,后來并購保險、信托公司等,迄今唯一未對商業銀行開閘的是證券公司。但對一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的監管部門已是全面開放。中投、中信、光大等企業,也大有把自身辦成全功能投資控股集團公司的氣勢。
然而,有些投資控股集團公司之所以闖禍、走偏、瀕臨破產,就是源于迄今沒有一部真正的金融投資控股集團公司經營法規或監管條例,它們完全按行政指令去經辦金融控股集團公司,討要政策支持,不僅不能建成“功能健全、服務高效、分工合理、競爭有序、效益良好、安全穩健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也不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專業化、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的金融服務,充其量只是一個“大而全”或“小而全”、同質化或官辦化的金融超市,是不會有真正的發展前途和國際競爭力的,也難以創造出良好效益。
當前,對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國家的指引已由“大力推進”改為“積極穩妥推進”,并且要“推進金融服務的專業化、特色化、精細化、品牌化”。國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10年推出《巴塞爾資本協議Ⅲ》,也對混業經營、表外經營提出了更嚴格的資本要求。這些政策調整說明,國際金融界也在對綜合經營的有效性、成熟性、安全性等進行再思考。甚至有的國際大牌銀行已改弦易轍,或裁減某些業務人員(如投行),或出售轉讓某些境外業務(如零售、保險業務等)。這或許可以說明,綜合經營并非人見人愛、人人都能消化的“香餑餑”。
如果一定要走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道路,那么決策層就應該當機立斷,用綜合金融監管應對綜合金融經營,把制訂“金融業綜合經營法”提上議事日程,而不能讓某些控股集團公司搞無序競爭。具體地說,建議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從發改委、財政部、“一行三會”和大型銀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各抽出一定人員,組成一個專門班子,在2013年把相關法規拿出來,經國務院或者再報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從2014年起試點推進,爭取在試點成功、完善的基礎上從2016年起正式推行。至于試點,有關方面也需要抓緊制訂一個具體方案,確立不同行業、區域、規模的試點單位,責成試點單位拿出規劃、路線圖和時間表。
在改革過程中,有必要建立一個超脫于“一行三會”的綜合監管部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取代(包容)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的成本會大大降低,效率將大大提高。這樣一來,人民銀行可繼續履行其管理貨幣政策的職能,而其部分監管職能則可移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來的“三會”則可并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梳理各自原有的監管職責和工作范圍,把那些相互重疊或相互“打架”的職責和部門整合掉,把原來缺位或弱勢的職責和部門重新建立或加強起來。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范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關鍵詞:存款 保險 制度 實證
自從一些信托公司、信用社等出現了儲戶排斥等問題,最終導致破產,這些事件的發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為了保證存款、保險等資金的安全,需要建立一些制度對其進行約束。隨著金融行業進行的改革,我們國家在金融方面的風險再次展現在人們面前,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根據市場生存的原則,將一些沒有市場競爭力的機構進行清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越發成為當下的重要工作。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通過世界上各個國家在金融中出現的問題,以及相關的解決方案,對金融的安全采取直接、有效的維護方式,這其中包含了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銀行審慎監管以及最后貸款人等相關制度的建設,他們之間雖然有不同,卻又相互聯系著,將金融風險機制進行組建。
在這些制度的建設中銀行的審慎監管是核心,對市場準入、持續等能力進行加強和監督,將銀行風險的形成進行控制,改變風險的類型和數量。時間上沒有永遠安全的機制,在金融體系中也是如此,其安全性不存在永久性,在對監督制度建設中不可能將風險完全的消除,只要發生風險,審慎監管就失去了作用,所以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和最后貸款人等制度進行補充,將危機進行解決。
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行業中的建設屬于保險機構,對一些金融機構或者是銀行進行保費的收取,建立保險基金,當投保機構發生風險事故的時候,就可以向其提供財務上的救援,或者是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提供部分或者全部的資金,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這樣的一種保險制度,是為存款人或者機構提供間接的保護,之所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增加存款人的自信心,因為這種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可以將風險進行有效地阻止。但是因為存款保險基金數量存在有限性,金融機構中還需要一些制度來進一步的完整和補充。這種存款保險制度也有一定的不足之處,比如說道德風險,還需要對其加強監督。
最后貸款人的設立是為了阻止銀行危機向著金融風險的方向發展,由中央銀行向出現危機的銀行提供流動資金的一種制度。最后貸款人是由中央銀行提供的隱形保證,但是其會加大中央銀行的貨幣供應量,將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給打亂,如果不是出現特殊情況是不允許使用此手段的。
從2003年至今,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開始進行全面的改革,導致金融風險集中出現,比如商業銀行在2002年出現的不良貸款有22000億元,在2003年出現的不良貸款有20000億元。為了將金融市場進行穩定,加快進行穩定改革,2003年國家使用政府信用向商業銀行注入3200億元資金,在2004年國家又動用政府信用進行注資,多次進行國家信用的使用,誘發了更大的道德風險,讓金融風險成為一個無底洞。為了將金融風險制度進行完善,國家不再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擔保。
但是審慎監管這一銀行制度進行的很艱難,而且將審慎監管這一制度進行規范也進行的很艱難,存款保險制度中一些相關的制度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規范,導致在最后貸款人那里承受過多的風險,將最后貸款人制度進行了改變。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能性
盡管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中存在著不完善,但是我國建設存款保險制度還是有一定的可能性的,主要有從這個方面進行:
將商業銀行的競爭力進行增強,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水平,為存款保險基金提供支持在我們國家占據儲蓄存款70%的商業銀行,在近年來進行的經營中得到了各方面很多的支持,競爭力也得到了提升,其中出現的不良貸款和貸款余額也在不斷地下降。在2005年將不良貸款進行終止達到了60%。
進行的銀行監管從銀行職能的分離為進行存款保險制度提供保證在我國2003年,確立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律,將銀行監管從銀行職能中分離出來,形成新的金融行業監管制度,保證了銀行金融宏觀調控的職能,從而將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做好,在銀行業中也會建立專業的監督管理體系,將監督管理水平進行提高,使整個監督管理體系完整的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和審慎監管、最后貸款人等制度有著密切的聯系,他們相互補充、相互制約。
金融環境受到人們的重視,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勢在必行在我們國家為了保證金融經濟的安全,采取了一些列的措施,為金融風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護屏障,但是我們國家的金融體系中還是存在一些沒有辦法消除的風險,只有將金融環境進行改善,建立相關的應急機制,將社會信用進行凈化,才可以讓金融行業進行的改革順利的進行下去,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在2004年初,我們國家又一次的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風險補償制度,這次提出將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腳步。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注意的問題
對于,現在的存款保險制度中的內容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性,這些爭議主要表現在這幾個方面:
(一)存款保險機構
對于存款保險機構采取的方式,是進行公司形式還是進行理事會的形式,存在著爭議,在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基金體例》中指出,對于存款保險機構的方式建議采取理事會的形式,為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性,存款保險制度應從銀行中獨立出來。
(二)存款保險的范圍、來源、費率
在我們國家目前比較統一的意見是,在存款保險基金的投保人中人應該包括商業銀行,但是可以不包括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為了保證道德風險不產生,將存款保險的費率進行差別費率的政策,根據銀行的風險度將費率進行確定,這將賦予銀行存款保險機構一定的權利。為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不只是一種形式,有的人就指出要銀行實行平等的待遇,并讓商業銀行都進行參保,實行統一的費率。
(三)賠償標準問題
為了對存款人的行為進行約束,現行的存款保險補償政策進行的是限額補償,就是由存款人自己承擔部分的風險。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的補償有兩種制度,一種是保險補償的最高標準為國內生產總值的倍數,還有一種補償標準就是,有90%的存款人可以獲取全部的補償。我們國家制定補償原則是讓保險機構可以賠付的起,讓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證。
(四)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范圍
存款保險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能可以分為三個方面,將這三方面的職能進行有效的執行,要看存款保險監督管理職能所起的作用,它只是一種輔助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主要在金融機構退出市場后進行的處理過程中體現,能夠積極的配合銀行進行債權的分配。
在對這些爭論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中,要保證制度建設的透明度,將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進行明確,與此同時還要將問責制進行確立,這樣可以為存款保險機構的行為進行公平、公正提供有效的保證。
四、結束語
任何制度的建設都不是完美的,沒有一點瑕疵,不可能達到完全的民主和公平,存款保險制度也是這樣,在金融機構不斷改革深化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盡量的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公平的制定,建立相對公正的平臺,將其中存在的問題解決,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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