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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養老;低碳;新型農村療養院
江蘇是一個經濟大省,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相當迅速,農村經濟也以巨大的潛力蓬勃發展起來,城鄉差距進一步縮小。在政府的三農政策扶持下,農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別是在江蘇一些較為發達地區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展的如火如荼;與此同時,農村養老漸漸成為人們所關注重視的話題,也成為一項亟待解決的問題。從目前的農村養老情況來看,僅僅存在的單一的社會養老已經不能滿足農民的養老需要,農村中存在的一些社會養老院也因為設施落后,醫療衛生條件跟不上等而不被大多數人所接受,因而建立一種以保險公司為主導,政府宣傳支持為輔的新型農村療養院成為農村養老一種可行的模式。
一、“未富先老”農村養老問題重重
第一,土地保障養老功能已削弱。現在我國的農村已出現人多地少的現象,農民單單依靠土地已經很難保障日后的養老問題,更何況現在老齡化嚴重,青壯年進城打工,使土地保障養老功能減弱。
第二,社區養老院。社區養老僅在少數農村存在,南京審計學院金融學院保險系暑期社會實踐小分隊在2010年7月14日-7月16日在江蘇省發放了500份調查問卷,回收459份,據所回收的有效數據顯示:45.97%的人認為養老院設施落后,醫療、衛生條件跟不上;18.95%則覺得入住率較低,造成資源閑置浪費;還有18.52%的人則認為地點分散,規模較小;此外,缺乏足夠的資金來源也在問卷中顯示出來。
第三,商業養老保險幾乎是零。目前,商業性養老保險在蘇南一些較為發達的農村存在,大部分農村還僅僅只有單一的社會保險,僅能勉強維持基本生活。
第四,傳統的養老觀念受到沖擊。中國古語“養兒防老”,人們的價值觀也在發生變化。我們通過在江蘇省發放調查問卷來調研這一現象,我們在蘇南地區發放了200份回收193份,有33.16%的人表示觀念及生活方式不同,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蘇北地區共發放了100份調查問卷,回收了89份,數據顯示29.21%的人是因為觀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
再從蘇中來看,共計發放200份問卷,回收177份,有數據可以看出,22.03%是因為觀念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老人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通過上述三地的數據分析可以發現:蘇中、蘇北、蘇南三地雖然經濟發展狀況還尚且有所差距,但是在農村養老問題上,卻也不謀而合地存在一些共同之處,觀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不愿和在子女生活在一起這個原因在農村養老現狀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刻不容緩。
第五,低碳大背景。目前的江蘇農村,大部分老人的生活來源是來自于土地收入,子女贍養,靠山吃山,靠地吃地。由于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在大多數農村都存在過度開墾的問題,導致土地資源流失嚴重,環境受到破壞,卻并未改善農民的生活,這著實是一種高能耗、低收入的作法,偏離了“低碳”主題,但這卻是農民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民日后的養老資金來源。因此,我們必須要探尋一種新型模式,以低碳的方式進行養老,低碳保險,低碳養老,使農民真正的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也能安度晚年。
二、江蘇農村養老保險現狀
在江蘇,社會養老保險在農村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成員普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缺乏對個人的激勵機制,只強調公平而忽視效率。這就帶來了個問題,老年后所獲取的保費能否滿足生活的需要。
以蘇南的情況來看,現在蘇南的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為95%,男到60歲,女到55歲時可以領取基本保額為每月68元,由此看出,此項養老保險很難滿足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蘇中為例,在調查的200人中,參加過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占到75%,沒參加過的占到25%。有1/3的曾經參加過社會養老保險的人認為該保險能滿足自己生活需要,剩下的2/3的人感覺到不能滿足。由此可見,絕大部分的人認為僅僅憑社會保險不能滿足需求。那么農民是否能接受商業養老保險呢?帶著這個問題筆者又一次深入農村,就幾個問題進行了調研。
第一,關于養老方式。在被調查的500人中,45%的人是靠子女贍養,15%的人是靠政府補助,40%的人是靠自己。由數據可見,相當一部分人是靠自己,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養老保險來滿足他們的需要。
第二,是否愿意接受商業性養老保險。55%的人表示愿意,這組數據可見,相當一部分的人還是有這樣的需求的。在農村,商業養老保險還是有一定的市場的。
第三,多數人希望在60歲-65歲之間開始返還一定的金額。若是保險公司現在推出一種新型保險,則會從一定程度上滿足農民的需求。為了調研此項問題,我們在江蘇發放了調查問卷進行調研。從蘇南的問卷結果來看,22.8%的人非常愿意購買以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資建立的“商業性農村療養院”,60.62%的人表示要視情況而定。蘇中則顯示,對于這種由保險公司和政府雙方共同建立的新型農村療養院,15.25%對此持非常積極樂觀的態度63.28%的人還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持著一種保留的方式,要看情況而定。從蘇北方面來看,此種商業性療養院有33.71%非常愿意購買相關保險,等達到一定年齡后入住,48.31%還在觀望中,要視情況而定。新型農村養老院購買意愿表,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數農民對于這種新型的養老保險模式還是持觀望態度。因此,保險公司就需要努力落實好,建立完善的新型農村養老院,使之逐漸被農民所接受,切實感受到新型商業養老保險的益處;同時,也需要政府的大力宣傳和支持,使新型養老保險真正的服務人民。
三、提出創新性意見――建立新型農村養老院
通過以上分析,建立新型農村療養院,就顯得十分有必要了,所謂新型農村療養院,是一種商業性的養老院,它不同于現在的農村養老院,它是由保險公司、當地企業和政府以及農民四個方面組成的,由當地企業和保險公司簽訂合同,在農村建立新型養老院,農民購買保險公司推出的相應的保單,在達到一定年齡后,即可入住新型養老院。對于建設農村新型養老院,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養老院建在農村,不僅可以緩解城市用地緊張,而且可以使農村的廢棄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可以在現有的社會養老院的基礎上進行改造,既減少了重新申地建造所帶來的資金、人力、物力的消耗,又使得原來的社會養老院得到升級,以另一種形式更好地為農民提供養老保障,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利益,使農民在參加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之后,能真正享受到優質的服務,安度晚年;新型養老院建在農村,需要雇傭一些人來照顧老人,可以解決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剩余的問題,進而緩解農民工進城就業壓力大的問題。在農村建設新型的養老院,不同于現在的社會上的敬老院,因為它畢竟是與商業保險聯系在一起的,投保人一旦投了這份商業養老保險,以后年老后可以享受養老院里的生活服務,所以就這個來說無論是內部設施還是人員配備方面都會比較好,應該能滿足年老后的生活需要。
據此,就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雖然這是一種商業性的農村養老院,但政府在其中也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要聯合保險公司,加大宣傳,因為農民普遍對政府較為信任,政府要發揮好其本身的宣傳作用,漸漸轉變農民的觀點,提高他們的保險意識;與此同時,政府還要加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把這種新型的養老院以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約束,切實保護好農民,企業,保險公司的利益,實現互惠雙贏。
因此,建設新型農村養老院,是由相當大的需求以及發展前景,當然,這需要社會各界、政府、保險公司、企業的大力配合。江蘇是個農業大省,此項商業惠農保險一定會是解決農村養老保障的一個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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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老年人生活能力和經濟能力的內部差異性和關系的強弱,老人養老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如圖1所示。縱軸表示老年人的經濟能力,底部表示維持生存的衣食住基本物質保障,越向頂部表示經濟能力越強。橫軸表示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越向右側越表示生活能夠自理,獨立自主能力強。坐標原點為維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能力和經濟能力。具體分析如下。
(1)自我保障型。第一象限中老人一般屬于低齡老人,年齡介于60歲到70歲間,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和自我照顧能力,通過勞動、養老金或以前的儲蓄,可以滿足基本的生活需求,不需要依賴子女、親屬或政府等組織提供支持。但這類老人有更高層次的物質和精神追求,如旅游、理財、療養、健身、文娛等,通過養老產業經濟的發展、市場化運作獲取。像老年大學、老年健身中心、老年人旅游團、老年職業中介就是根據這類老人的需求發展起來的,為這類老人提供“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有所為”性的服務。
(2)社會照顧型。第二象限中老人的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生活能力弱,需要兒女、親屬或他人的照料,但有穩定的經濟來源,能夠保障基本的生活需求。許多文獻資料顯示,老年人往往將家人作為首選照料者和依靠者,因為由家庭成員提供生活照料會使老人有成就感和自我實現感、生活滿足感,改善家庭成員互動關系,增強親情感等。但是單純依賴家庭成員的照顧也有顯著的缺陷。如家庭不能提供專業化的護理和照料,效率低下;家庭承受巨大的生活照料風險,也降低家庭成員的生活質量。另外,從未來人口發展趨勢看,很大部分老年人的子女數量會銳減,這些都將導致家庭支持的削弱。因此,社會服務和市場服務能予以有力的補充。如雇傭保姆、鐘點工、專職護工或通過社區托老所、社區老年食堂、社區日間照料等滿足這類老人們的需求。
(3)社會救助型。第三象限中老人不僅身體狀況差,生活能力弱,經濟上也無法得到保障,是政府和社會救助的對象,如遭家庭遺棄而流浪的老年人、因各種原因得不到照顧的老年人、鰥寡孤獨的老年人、留守及空巢老人等。以遼寧省為例,初步估計目前城鄉高齡、失能和無社會保障老年人,以及貧困、空巢、留守、失地老年人已占全省老年人口的20%以上,對這部分老人政府建立了高齡津貼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以供養農村“五保”老人為重點的農村養老服務體系等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存。但是,這些老人也需要精神撫慰,以及更高質量的生活追求,單靠政府的救助只能解決衣食住的問題,社會的援助和幫扶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志愿者、義工、慈善組織等的愛心服務和關懷。
(4)社會支持型。第四象限中老人屬于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自理能力,只是經濟上比較貧窮,沒有穩定的養老金,需要家人、政府等在經濟方面給予支持或通過出賣勞動獲得收入。這部分老人首先會要求兒女或親人提供贍養費,這是受中國傳統的“孝道”思想所影響;其次我國政府“惠老”政策中也將所有老人依據年齡、類別、城鄉等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貼,但數額較低。此外,也有一部分老人通過自己的勞動所得換取生活費用。應當指出的是,受經濟能力較弱的影響,這類老人生活質量普遍較低,身體不但得不到保健還會出現透支的情況,處于亞健康狀態,間接影響生活能力,成為社會救助型老人的潛在群體。
影響老年人養老社會網絡支持系統建設的財政問題
在上述四類養老社會網絡支持系統中,政府是老年人賴以生存的最大經濟基礎,在老年人的養老保障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還比較低,政府在財政政策上存在財力不足與效率低下等問題,導致這個養老社會網絡支持系統面臨很大的挑戰。具體表現在:
(1)養老保障不足,老人經濟能力在削弱。我國雖然在城鎮已經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由于養老保險金在“”后沒有按規定預留,中斷了養老保險金的提取和積累,養老保險的隱含負債的補償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致使社保基金不足,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給養老保險造成很大困難。而且占人口多數的農村居民得到的保障更低。據調查,城鎮貧困老人中,存在著一部分老人因養老金水平過低致貧。同時,有些地區低保資金不落實,救助措施不配套,貧困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農村老人狀況更差,占全國老年人2/3以上的農村地區,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只有24%。另外,隨著獨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家庭養老已面臨挑戰,代與代之間的孝道、贍養、照料老人的觀念日益淡化,家庭對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傳統不斷削弱,獲得子女經濟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據老齡科研中心調查,城市老人經濟支持率為30%,農村為60%左右。
(2)醫療保障不足,老人生活能力在下降。老年人肌體受損率和發病率要比青壯年高出3~4倍,住院率高2倍。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2010年底城鎮參加醫療保險的離退休人員為6299萬人,占全部城鎮老人的61%,已參加保險的人員中,需要個人負擔的占30%~50%,因醫療費過高,許多老人有病不敢看,間接導致身體健康惡化,生活能力削弱。農村老年人由于醫療資源分配不合理,缺乏基本的養老和醫療保障,缺醫少藥、看不起病的現象更普遍。全國老齡辦的《全國城鄉失能老年人狀況研究》報告顯示,2010年末,我國城鄉共有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約3300萬人,占老年人口的19%,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萬人。
(3)社會機構與市場養老主體發育不良,支持作用不到位。首先,社會養老機構總量不足,供不應求。目前我國各類養老服務機構39546個,總床位266.2萬張,平均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數16.9張,與發達國家平均每千名老人擁有床位數50~70張、發展中國家20~30張相比,養老服務機構有效數量不足,養老床位“缺口很大”,導致老年人機構養老難的問題。其次,缺乏競爭,政府對民辦養老機構的支持力度和優惠政策不夠,資源主要集中在公辦養老機構中,形成壟斷,養老市場發育不良。再次,經營老年用品的企業數量少、規模小,老人需求的老年產品在市場中選擇面窄,很難滿足老人的特殊需求。
財政政策支持下老年人養老社會網絡支持系統建設
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影響和削弱了老年人的生活能力和經濟能力,在人口老齡化的現實狀況下,導致養老保障困難重重。因此,從財政政策支持視角建設老年人養老社會網絡支持系統,將有利于老齡事業的健康發展。
(1)補充和完善市場體系的不足。政府通過財政政策從宏觀上引導市場向老年人服務和產品傾斜,同時在微觀上重視給養老產業的經營者以援助,如政策優惠、減免營業稅、免費培訓護理人員、向企業購買服務等。激勵民間資本進駐老年市場,將養老服務內容逐步擴展到住養、入戶服務、緊急援助、日間照料、保健康復、文體娛樂等多種項目,入戶服務逐步覆蓋家政、生活照料、送餐、陪護、陪聊等方面,通過市場化和社會組織的參與,盡最大可能滿足不同類型老人的多層次需求。如上海、天津、濟南等地通過設立覆蓋全社區的服務求助系統,把各經營服務網點聯結起來,在財政支持、交流信息、調劑余缺、平衡供需等方面實現網絡化、連鎖化經營,以點帶線,連線成面,從而實現規模經營、投入產出收益的良性循環,值得推廣和借鑒。
(2)建立健全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雖然財政投入的養老保障資金逐年遞增,但主要用于民政救助的對象,如城鎮“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特困家庭、受災戶等特殊人員,而生活困難的空巢、留守老人很少能夠得到政府扶助或領取低保金。因此,首先應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擴大社會保障范圍,將生活困難的老人也納入低保,使他們的晚年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其次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財政給予資金支持,讓農村老人也能老有所養。如果財力不足,也可先將70歲以上的老人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由政府按月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以解決中高齡老人的養老問題。再次,城鎮的全民醫保和農村的新農合能夠解決老人的一部分醫療費用,但相對于老人的經濟能力而言,補償的水平還是很低,與老人的醫療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應不斷提高籌資水平,使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提高,不斷擴大醫療保障的覆蓋范圍。對經濟困難的“邊緣老人”要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減輕老年人的疾病負擔。第四,財政還應加大對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的投入,從醫療器械、健身設施到衛生人員的配給和教育培訓等,不斷改善醫療條件和服務水平。
(3)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支持系統。通過財政獎勵、資助等形式,鼓勵社會組織如慈善機構、老年人活動團體、社會志愿者團體、醫療機構、社區及新聞媒體等,為養老事業提供資金、知識、醫療保健、個性化服務和輿論支持等,幫助生活能力差或經濟能力不強的老年人創造獨立、自信的生活。此外,企業可通過發展養老產業,把社會資源吸收到養老產業上來。如開辦養老機構,彌補公立養老機構床位短缺、服務單一等不足;開辦生活服務公司,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送貨上門服務,消除他們出門購物的困難和風險;開辦老人綜合服務中心,通過專業護理服務、老人日托和再就業服務等形式,滿足老年人生活照顧、精神慰藉的需要。另外,老年旅游業、文娛產品和場所也是亟待開發的領域。通過財政政策調節,既可增強產業競爭力,刺激經濟增長,提高財政收入,使更多的財力用于養老事業,又能使政府、社會組織、市場等支持主體在彼此協作中產生集聚效應,破除我國目前面臨的養老難題。
(4)政策傾向以“社區居家養老”為主的養老服務體系。從經濟邏輯上看,“社區居家養老”是一種最經濟的公共消費,一種善用社會有限資源、降低養老成本、彌補財力不足的有效策略。同時,“居家養老”也最符合老人的養老意愿,在老人不離開自己家里和熟悉的社區的情況下,為老人提供各種服務。
(一)海南農村社會保障實施現狀
1、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開展
自2006年《海南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實施以來,海南省全力推行農村低保制度,保障標準不斷提高,覆蓋面積不斷擴大。2013年,農村低保供養9.5276萬戶24.5488萬人,保障金支出4.1090億元。截止2014年6月,全省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達到3.19萬人。
2、新農保工作順利進行
2009年11月12日,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正式批復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三亞市、文昌市、保亭縣為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試點市縣。至2010年9月,海南省新農保制度在全省范圍內鋪開,比國家要求的時間提前了2年。2013年,全省244萬農民參加了新農保。
3、醫療保障范圍不斷擴大,水平不斷提高
2003年12月海南在澄邁、瓊海、五指山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農合)試點工作,至2009年已在全省18個市縣全面推行。除了新農合范圍不斷擴大外,海南省新農合籌資水平也不斷提高。到2013年,海南省新農合人均籌資平均水平已經增加到340元,是2008年的3.62倍;人均每年財政補貼280元,比2008年多196元。全年新農合參合人數490.42萬人,參合率99.2%。在新農合基礎上,海南不斷推進醫療救助工作。目前,海南省醫療救助對象已經涵蓋了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及因病致貧的特困群體,救助方式包括門診救助、住院救助、臨時救助等。
(二)海南農村社會保障存在的問題
1、城鄉二元化現象比較嚴重
城鄉分割的二元制度,造成海南農村的發展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嚴重不到位,城鄉社保差距較大,不同區域間社保機制難以接續轉移。
2、財政支持力度不足
近年來,海南省社保和就業支出總額不斷增長,2013年支出1158813萬元,是2008年的2.34倍,但從占比來看卻不斷下降,數據表明,海南地方財政用于社保和就業支出的比例從2008年的13.8%下降到2013年的11.5%。整體來看,目前海南政府在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方面出資不足,導致了大量拒保、退保現象;同時,在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上覆蓋不全,標準較低,
3、立法不夠嚴密和健全
農村社會保障單純依靠臨時性的政策是不夠的,必須通過立法來保證,形成強制性的保障制度。但是,海南目前立法不夠嚴密,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健全。
4、失地農民“四無”現象比較嚴重
由于城市快速擴張、基礎設施建設節奏加快等因素,農村大批良田被政府征收,由此帶來的失地農民就業和基本生活等問題日益凸顯,“種田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證、醫療無保”的“四無”現象越來越嚴重。
5、農民工社會保障嚴重缺失
2013年海南省農民工總數約70萬人,大部分為低端操作性技能人才。伴隨著國際旅游島建設熱潮,2015年農民工總數將增加到160萬人左右。目前,農民工群體中普遍存在工資收入水平低、居住條件差、參保率低而退保率高,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缺失的情況。
為解決上述問題,海南省應著手設計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全面、快速發展。
二、海南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設計目標與原則
(一)設計目標
從長遠來看,海南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最終要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接軌,形成城鄉一體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未來應當不斷改革和完善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法制化、多項目、廣覆蓋、保障體系健全、保障水平高、責任主體多元化、管理科學化、利于城鄉銜接的現代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設計原則和要求
海南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設計,應體現出以下原則:
1、城鄉公平與均等化原則
農民通過上繳農業稅和其他名目繁多的稅費等形式為國家做出了巨大貢獻,他們應當與城鎮居民一樣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
2、向弱勢群體傾斜原則
弱勢群體包括特殊困難群體、失地農民群體、農民工群體、老年人、殘障人士、災難中的求助者等,他們需要社會的特殊關愛與支持。
3、分層次分階段管理原則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可將全省農村分為貧困農村、小康農村和發達農村等幾個層次,不同層次農村的農民對社會保障項目和標準的要求不同,應有所區別。另外,在具體政策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分步聚推進,不要急于求成想“一步到位”。
4、合理適度原則
農村社會保障的水平和模式要與海南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客觀上存在一個“適度區域”,過低或過高的社會保障水平,對于社會保障制度自身運行和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會產生不良的影響。
5、不斷提高效率。
公共財政管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不斷提高財政支出的效率,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當通過采取有效的社會保障支出形式,保證和提高社會保障支出效益。
三、海南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設計的內容
(一)完善農村低保制度
海南省農村低保制度目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第一,雖然海南省低保戶門檻不高,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政府確定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均可列為農村低保對象,但在執行過程中有的地方設有指標限制,導致部分符合條件的農戶申請無望;第二,根據屬地“低標準、廣覆蓋”原則,海南不少地區保障標準過低,僅以一個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需要為測算依據,如30斤大米、30斤蔬菜、3斤禽肉蛋類食品、1斤食油、1.5斤醬鹽,這樣的保障標準,可以說僅僅能維持一個人的生命,難以保障人的“生活”;第三,盡管農村低保申請與審批設有程序:先由村民提出申請,村(居)委會入戶調查、評議、公示,鄉鎮(街道辦)審核,市縣民政部門審批,村(居)委會再次公示,但實際上是否拿到指標主要看村干部,部分村干部權力尋租,出現“不送禮不保”、亂保和人情保現象。民主測評環節村民代表要么不參加,要么即使參加了,對村干部指定“低保對象”的行為也是敢怒不敢言,害怕得罪他們,以后沒機會獲保。
針對上述情況,海南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大財政投入,還可發動慈善基金會、企事業團體機構等第三方共同籌資,專款專用,防止挪用,以盡可能提高低保標準,讓低保真正能保障民生。同時,要發動鼓勵村民發揚互助互濟的精神,互相扶持。對于權力尋租行為,政府可通過自身或是購買公共服務,引入專業的社會力量進行監督。
(二)強化農村醫療保險制度
擴大農村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實行全面保障。農村醫療保險不但給付醫療費、療養費、喪葬費等基本費用,連入院時的飲食費、生育養育補助費也應一并包括,這樣可以減輕農民就醫負擔,使參加保險的每個人都有受益機會,再也不用擔心“有病不治”或者是“因病返貧”。具體籌資標準可參照《海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2013版)》,人均籌資340元以上,其中中央財政人均補助156元,地方財政人均補助124元以上(市縣區財政可根據當地醫療服務需求和醫療費用水平適當提高補助標準),個人繳費60元。
(三)加大醫療救助和災難救助
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取消救助門檻、簡化救助程序和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同時還要打破病種限制,只要是生病治療就可以享受醫療救助。改變過去由救助對象申請、村民評議、鎮街審核、民政審批的繁瑣程序和救助資金到位歷時過長的弊端,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一站式”服務。對于患重大疾病的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以及其他患重特大疾病、自付醫療費用8000元以上的家庭貧困的人員,如果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仍難以承擔住院醫療費用或門診醫療費用,則還應給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診療和用藥范圍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的報銷目錄。
(四)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障體制
海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東部相對發達,中部、西部相對落后,區域政府財力和居民收入差別較大,不同地區不同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也不盡相同,呈現出多樣化和多層次性。這導致養老保障政策的制定以及工作的側重點也不一樣,不能搞“一刀切”,政策的制定應體現出保基本、廣覆蓋、易操作和多層次性。東部地區應以農民繳費的養老保險保障為主,鼓勵條件比較好的農民盡量選擇較高檔次的繳費;中部地區,則首先要做好救助型養老保障,做好低保、大病與災難救助等工作,并提高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西部地區則應當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與救助型養老保障并行。
四、相關公共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資金投入力度,拓寬農村養老保障籌資途徑
政府應增加在農村養老保障和就業方面的財政支出,不僅要增加絕對數額,還要提高其所占的比重。同時,社會保障是公益性事業,不單是政府的責任,應積極建立多樣化籌資方式。一方面可通過慈善組織、基金會等各種社會組織共同參與解決農村的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另一方面,可建立特別群體社會救助基金,專款專用,由政府、企業、社會各界共同籌集,交由專業的金融機構運營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另外,還可考慮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向富人開征社會救助稅。
(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
國家層次上,建立以《社會保障法》為根本,以《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為主要內容,以某些部門法規為補充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海南可出臺一些符合國際旅游島建設實際情況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把保障對象與范圍、原則與方針、衡量標準、資金籌措與使用,實施程序、管理監控等環節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可借鑒日本的養老保障機制,推出類似《護理保險法》的法規,克服老人公共護理制度的缺陷,推出類似《老人保健法》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性保健福祉計劃,創建與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種設施。
(三)完善轉移接續機制,優化管理體制
建立農村新舊養老保險制度之間、城鄉之間以及跨地區間的轉移接續機制,推進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的市民化進程,解決由于人口流動而帶來的退保問題。目前,由于農民工的流動性導致生病所在地與投保所在地可能不同,而異地報銷程序則比較復雜。制定農民工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實施細則和建立跨區域結算體系,辦理“醫療一卡通”,與勞動力的主要輸入地和輸出地進行合作,建立異地結算協議。做好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異地就醫和醫保跨省結算服務等工作。另一方面,應優化管理體制,改變目前社會救助的管理模式,由“輸血式救助”轉為“造血式救助”,可提供創業基金、生活保障基金,交給專業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支持農民就業和創業。
(四)改革戶籍制度
打破城鄉二元的戶籍管理體制,弱化戶籍附加利益,恢復戶籍制度的登記和管理功能。降低農民工加入城鎮戶籍的門檻,推進遞進型戶籍制度:暫住-常住-戶籍,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實現在勞動就業、子女教育、社會保障方面的“待遇一體化”,逐步恢復戶籍制度的社會管理功能。同時,應加大對農村的投入,增加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強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農村城鎮化建設,弱化城鄉差別。通過提高待遇等政策引導高端技能人才和教育人才進入農村企業和學校工作,對鄉鎮企業和征地企業實行政策傾斜,開發農村旅游項目,建生態產業園、特色產業村,加快農村發展。
(五)探索完善土地流轉制度
目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分別按50%、20%、30%承擔。政府承擔部分來源于土地出讓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部分分別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支付,實際上三方面資金全部來源于土地轉讓差價的一部分。這相當于政府在征地之后,讓被征地農民自己承擔了養老責任,政府只是以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向被征地農民酌情發放養老保障費用,未能對被征地人員損失進行充分和公平補償。為切實保證失地農民享有土地連續使用和后續增值的利益,可探索通過以下幾種形式解決:第一,農民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國家征收土地轉讓交易稅,這可以使失地農民按土地市場價值得到補償,使其有足夠資金購買社會保險,積累創業資金;第二,被征地農民可以以集體土地入股或出租,長期分享征地企業在該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所帶來的增值收益。比如將土地經營權量化為股份,組建“農業股份公司”,再以公司土地進行入股;第三,通過集體組織進行土地流轉。調研發現80%以上農戶是從村委會得到土地流轉信息的。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戶把土地委托給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流轉,通過涉農企業、合作組織等發展土地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第四,允許農民用按市場價格交易所得的征地補償費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領域投資,獲得增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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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保險;經濟發展;機制創新;普惠制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8-0089-02
引言
如果說2008年金融危機是新自由主義的失敗,那么2010年希臘財政危機就是凱恩斯主義的破產。但是希臘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缺陷導致養老保險金壓力過大是導致希臘財政危機的最后一根稻草。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也是漏洞百出,引發的矛盾重重。因此,筆者研究撰寫這篇文章,試圖提出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新方案,彌補原來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避免出現希臘式財政危機。
一、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缺陷和引發問題分析
(一)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缺陷分析
1.養老金把人分成三六九等。第一等行政機關養老保險,第二等是事業機關養老保險,第三等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第四等城鄉居民。1995年,國家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了以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容的“統賬結合”模式。今年,國家又提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將實行了以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容的“統賬結合”模式。至此,中國養老保險形成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居民四個等級的養老保險制度。
2.覆蓋面還過窄。除了養老保險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問題外,中國的養老保險覆蓋面還過窄。養老保險在私企、自由職業者、個體戶、城鎮無業人員、農民等人群基本上沒有覆蓋。基本養老保險中,70%就業人口在社保制度之外,農民工竟高達80%以上 [1] 。2009年以來,國家開始了把農民納入養老保險的試點,但是步子還很小。
3.運行管理機制不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采取模式是: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按工資一定繳費率繳費,養老保險金支付采用按職工退休前月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這種制度有一個明顯缺陷就是領取養老金的多少與繳費的多少沒有絕對關聯度,就造成了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稱。
4.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一是地方政府擅自擠占挪用現象時有發生。二是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徑渠道窄,只能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或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采取購買國家債券的形式進行增值。
(二)養老保險引發社會問題分析
1.行政機關人滿為患。有的地方出現了企業領導和職工退休前,競相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大遷移”現象。為什么公務員報考中的熱門職位突破1∶4 100大關?無非是奔著“工作穩定、待遇穩定、醫療養老有保障”去的。現在大學畢業生中更是流傳著一句順口溜:寧到機關做職員,不到企業做骨干 [2] !造成了社會人力資源大浪費,中國的優秀人才都往公務員隊伍中擠,但是公務員是一個不為社會直接創造財富的地方,不利于中國科學和經濟發展。并且行政機關人滿為患后,就會導致財政資金供給不足,需要機關自己創收,為了創收就容易形成了與違法犯罪分子的分贓機制,引發大量的腐敗。
2.不利于經濟和諧發展。從社保制度的角度看,由于覆蓋率太低,絕大部分農民工沒有任何社保待遇,在國內銷售需求更加難以啟動,迫使增長不得不過度依賴投資和出口。在金融危機時期,外貿依存度過高的經濟結構必然更加容易受到沖擊,大量外向型企業歇業和倒閉造成大量人口失業,反過來進一步制約了內需的拉動,不利于經濟的復蘇,在財政刺激方案中也不得不較多依靠項目投資拉動增長,過多的投資又造成大量產能過剩問題。
3.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巨大。這種領取養老金的多少與繳費的多少沒有絕對關聯度,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稱制度導致了養老保險基金是收的少,發得多。并且地方政府還經常擠占挪用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金投資渠道又窄,增值能力差,結果就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資金短缺的現象日益突出,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基金赤字運轉的局面。
二、和諧共贏的養老保險機制
(一)建立普惠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只要是中國公民,從滿60歲開始就開始領取基本養老金,60歲老人每年領取500元,以后每增加一歲就增加500元的養老金,這樣80歲老人每年就可以領取10 000元養老金。中國城鄉有60歲以上的老人有1.5億人,中國建立普惠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多少資金呢?在這里我這樣假設中國老年人口比例,61歲人口為40,62歲為39,依此類推,99歲為2,100歲及以上為1。那么建立普惠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總共需要7 807.5億元。將來標準提高根據財政收入增長率調整基本養老保險金標準。
2.地方政府可以設置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因為各地經濟水平發展差異,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地方財力為本地居民設置地方性補充養老保險,可以模仿中央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制度設計。發放標準一定要以地方財政能力為限。
3.政府的養老保險資金管理辦法。對于中央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金采取直接劃入老人賬戶,對于死亡的老人就停止劃撥。對于冒領養老金的給予兩倍的處罰,一倍罰款作為養老金退回,另一倍作為舉報人員獎金和辦案經費,兩者各占一半。
(二)將社會養老保險實現與商業養老保險的并軌
1.將社會養老保險改造為商業養老保險。第一,計算出現在每一個社會養老保險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值,包括個人繳費和單位代繳部分,以及這些年來的增值。第二,每年發放養老金標準以個人賬戶資金增值數為準,本金在被保險人死亡,以喪葬費形式全部返還或者作為繼承人養老保險本金。第三,商業養老保險由公民與所在單位自愿參加,繳費的多少也由單位與個人協商確定(或者個人自己決定)。第四,原來社保資金的政策性欠賬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不足,由于地方政府挪用造成的欠賬由地方政府補足。以后政府就再也沒有必要為養老保險補貼虧空了。
2.增強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1993年勞動部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中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徑是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或委托國家銀行、國家信托投資公司放款,采取購買國家債券的形式進行增值。社會養老保險商業化后,也可以像商業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進行房地產、股票、企業債券等多種投資。筆者這里還提出一種新業務,向公民提供一種養老金擔保貸款業務,可以說是一種零風險、高回報的業務,比如在我們縣銀行小額貸款年利率在12%以上,如果社保部門能夠開展這種擔保貸款業務,扣除運營成本后,回報率至少也在10%以上。
三、后果分析
1.增進社會和諧。一是可以減少家庭養老壓力,以后每個老人都會有保障生活的養老金,不管他以前從事什么職業,都可以享受中央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地方政府的補充養老保險金。二是梯等式養老金標準,有利于老人發揮余熱,緩解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矛盾。三是促進了社會公平。原來那種交得多享受國家補貼越多的模式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分配不公,完全違背了“國民收入二次分配實行平均主義的原則”。
2.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一是促進投資,中央財政平均給每一個老人每年給5 000元,使得城鄉老人都可以享受社會養老服務,使得經營養老院可以成為一個賺錢的行業,會促進社會資金投資養老院建設。如果全國20%老人需要到養老院養老的話,一個養老院平均200個老人養老,中國需要建15萬個養老院,一個養老院建設投資需要400萬元左右,可以拉動投資6 000千億元。二是解決就業,每個養老院至少需要20個服務人員,可以提供300萬個就業崗位,并且是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的就業崗位,并帶來總共不下400億元的工資收入。還能直接拉動消費內需7 000億元,間接拉動內需就是數萬億元,間接創造就業崗位1 000萬個以上。
3.避免希臘式財政危機。原來那種社會養老保險由政府統包統管的模式為社保資金缺口留下了一個無底洞。一是新的保險機制可以杜絕地方政府挪用社保資金,可以說從來沒有聽說過政府挪用商業保險公司的資金。二是新機制不會出現保險資金虧損了需要政府補貼的情況,就是說政府不必承擔社保基金的經營風險了。三是原來實行是交得多補貼多的政策,補貼數量是無法衡量,并且還要承擔企業欠費的風險,以往企業欠費最后都由政府承擔了。
結論
筆者根據政府在二次分配時資金分配要實行近乎于平均主義,在提供服務方面又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高效率特性的原則,提出了中央政府建立普惠制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地方政府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將社保與商業保險并軌,由中央財政彌補政策性虧空,地方政府歸還挪用資金的補足社保資金個人賬戶的和諧共贏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能夠增進社會和諧,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避免希臘式財政危機。這中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既兼顧公平,又注重了效率,站在了凱恩斯主義和新自由主義的肩膀上。
參考文獻:
關鍵詞:日本 德國 法國 農村社會保障 啟示
目前世界上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但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都與各自歷史傳統、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方式密切相關,呈現出相當大的差異性,也體現出各自的特殊性。從大方面來看,仍然具有許多相同的地方。本文以日本、德國、法國三個發達國家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為例進行比較1,以期尋找值得我們國家借鑒的經驗和啟示。
1.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日本農村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障項目與城市勞動者大致相同,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公共援助、農業災害保險等主要方面。其中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構成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險包括農村醫療保險(也稱國民健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內容。
農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從事農林漁業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等沒有固定職業與穩定收入的群體。一是“地區保險”繳納比例為個人年收入的8.5%左右,低收入家庭可減免40%-60%,國庫補助保險費的50%;二是護理保險,保險對象為臥床不起或患有癡呆癥等疾病而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主要特點是被保險者個人、國家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由地方政府具體負責實施。作為整個社會保險新的組成部分,護理保險也是一種強制性的互助保險,適用于廣大農村的農業生產經營者。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國民養老金,是由國家立法規定,低有保證、高有限額的強制性的基本養老金。第二層次是國民養老基金制度,為自愿參加的補充養老金。向不滿足于第一層次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第一層次被保險者中除豁免交納基礎養老金保險和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的人外均可任意參加,可享受稅制優惠。第三層次是農民養老基金。是否加入完全尊重農民的個人意愿。此外,還為老年人、殘疾人、保險者遺屬設立了“老齡基礎養老金”、“殘疾人基礎養老金”、“遺屬基礎養老金”三類特殊人群的基礎養老金制度。
農村社會福利包括老人保健和兒童津貼制度。其中老人保健制度針對70歲以上或者65歲以上臥床不起的老人;兒童津貼針對低收入家庭未滿6歲的兒童。對于單親家庭的兒童的補助年齡則延伸至18歲。
農村公共援助主要是指依據“生活保護法”建立的覆蓋全體國民的“最低生活費”保障制度。凡是家庭勞動所得扣除國家規定的各項最低支出標準而收不抵支者,根據需要生活保護者的年齡、性別、家庭成員構成、所在地區類別等有關因素,核定被資助者的最低生活費標準。
為了應付自然災害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危害,保障農業再生產的經營穩定,使之適應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日本政府組成了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政府補貼和再保險相扶持,中央政府農林水產省、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織聯合會、市、町、村農業共濟組織三級連動的農業災害保險體系。
2.德國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德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始于20世紀90年代,向農民和他們的家庭在遭遇各類風險時提供全面的保護,形成了以老年保障、醫療保險、事故保險、護理保險、生育保險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根據《農村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原則上老年保障的對象為所有農民,法定投保人為農場主及其配偶和共同勞作的家屬。實行現收現付模式,資金部分來源于投保人,雇主和雇員各交一半,但很大一部分來源于聯邦政府的補貼。
農村醫療保險完善于1972年,它的實施降低了農業企業的經濟風險,避免農業企業因為某一個家庭成員的一場重病而危及生存。保障對象為農民、共同勞動超過15年的家庭成員和終老財產者。資金籌措采取共同承擔經濟責任的原則,個人承擔一定繳費比例,政府予以一定補助。
農業事故保險設立目的在于為事故受害者提供免費醫療和療養,使受害者能及早恢復健康和就業能力。保障對象為全體農村居民,包括學生和幼兒園兒童。保險費全部由公家保險機構和企業主承擔。
由于農業的特點,德國沒有設立專門的農業失業保險制度,而是設立了在農業企業結構發生變化并進行調整時給予援助的制度,即促進停業的農業企業制度,在該規定日期期限農民可以獲得企業停業養老金,解決停業期間農民的后顧之憂。
值得一提的是德國農村婦女同所有其他婦女一樣享有年金保險以及養育子女待遇和養育補貼。保障了農村婦女的平等權利。另外農民自愿提出申請并經審查后還可獲土地補貼、休耕補貼、家畜補貼或干飼料補貼、粗放經營補貼等12項補貼。
3.法國的農村社會保障
法國農業人口很少,但擁有農村社會保障的時間很早。1930年的《社會保障法》就規定農民享有和城市工人一樣的社會保險。1964年專門成立了“國家防范農業巨災風險基金”,以農業稅收收入和國家財政補貼對農民面臨的不確定風險進行防范。20世紀80年代又專門綜合一套系統對不可保的巨型自然災害進行強制性保險。
法國有一個比較發達的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系統――農業社會互助金,由“農業互助金管理處”管理,對全部農民實行互助。該互助金系統主要是對農民繳納的各種保險稅進行管理,如疾病、工傷、殘疾、死亡、年老、生育、失業、家庭補貼等職業稅種,以及一些專門針對農民的附加保險稅。農業互助金的外部來源大約占3/4左右,國家予以部分支持。作為投保人,法國農民不僅可以享受國家在財政預算上的支持,還可以享受部分稅收政策的補貼。
法國農民分為固定領薪人員(農業雇員及其家屬)和非固定領薪人員(農業雇主和農業經營者),兩者享受的保險待遇不同。領薪人員可享受農業社會保險、家庭補貼和工傷補貼等一系列社會保險,非領薪人員可以享受農業經營者的疾病保險、家庭補貼和農村養老保險,根據保費繳納基數不同享有不同的待遇標準。在家庭補貼項目上,兩者大致相同,個別項目上有所差別。
4.國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對中國的啟示
從德、法、日三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看,雖然農村社會保障具體內容上有所不同,制度實施及資金運籌方式也各有特色,但它們都具有如下的共同點:一是覆蓋面廣,且城鄉有別。覆蓋到所有農村勞動人口及其家屬,且城鄉之間保持著兩種類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二是保障項目全面。同城鎮社會保障一樣,農村社會保障涵蓋了各種保險,但又考慮到農村勞動者特點,在項目設置上有所側重。三是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各國除基礎養老金外,還都設置了補充養老金供有余力者選擇,能滿足各不同收入層次人口的不同需求。四是建立專門機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管理。管理機構比較發達,管理體制比較靈活。五是法律規范性強,每一項保障項目都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六是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承擔主要責任,國家參與程度大。
從國外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中,我們可以得到的如下的借鑒:
第一、以救濟型為主的社會保障并不能解決市場經濟對農民生活的沖擊,單純的民間保障也無法對農民行使起保障責任。強調家庭保障,其實質就是強化土地保障,強化小農經濟組織形式,也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只有以國家為后盾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化解農村居民面臨的各種風險。以往我國過分強調家庭(土地)保障和社會救濟形式,但隨著城鎮化提出的土地回歸生產功能的要求、家庭小規模化導致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以及社會救濟無法解決長期生活問題,原有的保障形式與我國現有的客觀經濟環境已經不相適應。在政府組織下,構建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對我國的社會、經濟建設具有積極的意義。
第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必須是多層次的。單一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既存在財政風險,又難以有效覆蓋全體農村勞動者。就養老保障制度來看,發達國家大多已經建立以公共年金(或國民年金)為第一支柱,農民年金為第二支柱,農民個人儲蓄計劃(或區域性的農民合作保險)為第三支柱的多層次的農民養老保障制度。三個支柱保障重點不同、層次不一、方向有差別。為有效化解農村特有的自然風險,各發達國家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還設立了農業特別補貼。我國當前必須大力發展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年金和個人儲蓄壽險在內的三支柱、綜合性、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以滿足不同收入層次農民的不同需求。
第三、建立多元資金籌集渠道,以提高社會保障制度抵御風險的能力。多元主體參與原則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是現代社會保險制度突出特點之一。極端貧困人口農村化現象2表明,主要依靠農民個體繳費,很難解決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中存在的許多問題,我國還必須增加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補貼強度,拓廣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渠道。發達國家中,政府對農民社會保障的補貼比例都在50%以上,如加拿大的農民年金的50%、德國、奧地利的70%、法國的88%、希臘、波蘭的90%資金都來自政府補貼。德國農村社會救助資金占食品、農業、林業部總預算的72%,波蘭的社會救助補貼占94%,實行普遍保障的澳大利亞、新西蘭、冰島等國資金全部來源于財政補貼。我國政府近幾年雖然加大了對農村的扶持力度,但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補貼還很不足。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還比較單一,主要依賴于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福利彩票收益向農村的撥付也很少。因此,有關主管部門必須增加對農村社會保障建設的政策支持和財政支持,加強對企業、社會、個人捐助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引導、支持。
第四、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法律法規建設,明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建設中應負的職責。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主要承擔從立法、組織實施、資金投入到監督管理全過程的職責。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同政府產業發展政策聯系起來,促進農業結構的調整。
注 釋:
關鍵詞: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隨著農村經濟結構的優化農村的傳統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因而農村居民對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制度化的社會保障的需要就越來越迫切。雖然我國近年來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做了許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態勢及農村對社會保障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的不足。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經驗對我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
一項新的社會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個醞釀和萌動的過程。在日本,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初。從這種意義上講,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四個時期:第一期從30年代至“二戰”結束,是其萌芽時期;第二期從“二戰”結束至60年代,為形成期;第三期從70年代至90年代初,為補充、完善時期;第四期從90年代到目前為止,為轉型期。
(一)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時期
日本農村社會保障萌芽于20世紀30年代初,起源于醫療保險。為了滿足戰爭及向殖民地進行大規模移民的需要,日本開始關注作為兵員和勞動力來源的農村社會,再加上自然災害的襲擊等原因,農村人口的健康問題日益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健康保險的范圍開始普及到農村的農民。1938年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標志著農村居民的公共醫療保險正式起步。根據戰局的發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健康保險法》,把自愿參加保險改為強制性參加,這樣日本開始進入了全民保險的第一階段。至“二戰”結束前的1944年,幾乎全國所有的市町村都實施了國民健康保險。但是,這一時期,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也僅限于以公共醫療保險為主的國民健康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還沒有開始實施。
(二)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時期
“二戰”結束后,日本依照美國占領軍司令部頒布的《關于發展救濟和福利的計劃》出臺了以保護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社會扶助政策,先后頒布了《生活保護法》、《兒童福利法》、《殘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從保障國民的最低生活水準出發,對《生活保護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戰爭結束后,國民健康保險的參加人數只有戰前總人數的40%左右。為了扭轉農村醫療保險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頒布1959年開始實施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決農民及小手工業者無醫療保險的問題,縮小城鄉之間、企業之間在保險覆蓋率和保險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廣大農民及個體經營者開始被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到1961年,日本進入了全民醫療保險的時代。
(三)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完善時期
在這一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得到補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開始實施。1971年開始實行兒童津貼制度,頒布了《兒童津貼法》,并于1972年開始實施,首先解決的是5歲以下的兒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了修正,意圖實現一種“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國家制度。為了解決老齡人健康水準偏低的問題,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費醫療制度。隨著日本老齡化的第一個的到來,日本1982年出臺了《老人保健法》,將老人的醫療和保健相對獨立出來。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時,提出創建老人保健設施的設想,并于1988年開始在全國普及。1985年,修改了《國民年金法》,創建基礎養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齡者保健福祉推進十年戰略》,并從1993年開始在全國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計劃,要求地方政府積極建設與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種設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頒布實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農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
20世紀90年代,日本人口高齡化和少子化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圍繞《發展老人保健福利事業10年戰略規劃》(又稱《黃金計劃》)制定了一系列具體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兒童福利發展計劃》及《新黃金計劃》。為了克服過去對老人公共護理制度的缺陷,《護理保險法》從2000年4月起開始正式實施。該法律規定,凡年滿40周歲以上的公民均須參加護理保險。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日本已經建立起覆蓋農村地區的、比較成熟和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日本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日本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涉及社會保險(如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護理保險)、公共援助(如生活保護)、社會福利(如老人福利、兒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會保險
1 國民健康保險
日本戰時頒布的《國民健康保險法》開始把健康保險的范圍普及到農村的農民。根據戰局的發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國民健康法》,把自愿參加保險改為強制性參加。為了扭轉農村醫療保險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開始實施新的《國民健康保險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決農民及小手工業者無醫療保險的問題,縮小城鄉之間、企業之間在保險覆蓋率和保險待遇上的差距。之后,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人們醫療保障的需要,《國民健康保險法》又幾經修改。
國民健康保險由國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農民、個體手工業者、自由職業者等都屬于其保險對象。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根據各個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納的水準也有所不同。為了保證國民健康保險的持續運營,國家和地區一般都給予補助。具體的補助比例視市町村的財政情況而定。對低收入者減免的保險費,按照國家1/2、都道府縣1/4,市町村1/4比例分擔;對醫療費用過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兩極政府進行費用審核。過高的醫療費,除用保險基金補償外,國家、都道府縣和市町村三級政府各分擔1/6。2002年,在醫療保險制度的修訂中,對個人負擔比例作了調整。修訂后的個人負擔比例為:70歲以上者自負10%醫療費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負20%);3至69歲者自負30%;3歲以下者自負20%。
保險費應按繳納期限到區市町村銀行郵局的窗口繳納或銀行帳戶自動轉帳。保險給付是主要是醫療費的給付,一般需自己負擔醫療費的30%,醫療保險組織負擔70%。此外,還有分娩育兒一次性補助金、高額療養費、喪葬費等。
2 國民養老保險
(1)基礎養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將國民養老金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金。具有參保資格的人被分為三類,其中20至60歲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為第一號被保險者,他們每月定期到社區福利事務
所交納保險費,并且政府負擔保費的1/3。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于1991年開始實行,它向不滿足于第一層(基礎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20至60歲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第一號被保險者,可自愿加人該保險,并每月交納“附加保險費”。
(3)農民養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農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農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農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還在于促進農地經營權轉讓,使農地經營主年輕化和防止財產繼承時的農地無限細分。其運營主體是都道府縣及市町村農協,經費主要來自保險費、財政給予的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及參保年限而定。如果繳納普通保險費,年滿65歲的后,每月除了領取“基礎養老金”外,可再領取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如果繳納特殊保險費,年滿65歲后,除可獲得“農民老齡養老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
3 護理保險
護理保險制度是日本為順應社會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而建立的新的保險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頒布實施。它的被保險者是40歲以上的公民,也適用于廣大農村的農業生產經營者。它又分為兩類:第一類稱為第1號被保險者,是指65歲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養老金在一定額度以上者從其養老金中扣除,其他則直接交付給所屬市街村;第二類稱為第2號被保險者,是指40歲至64歲的人,他們的護理保險費與醫療保險費一起繳納。護理保險制度的財源是,一半由保險費、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來籌措。其中中央財政承擔25%,都道府縣承擔12.5%,市町村財政承擔12.5%。日本護理保險制度的運營主體是被保險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國家和都道府縣以及醫療保險機構和養老保險機構作為協作者同時參與。
但是,繳納保險費的人并不一定能夠接受護理服務。被保險人必須接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后,才能確定是否需要接受護理和接受什么樣的護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據《生活保護法》建立起了覆蓋全體國民的“最低生活費”保障體系。生活保護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部分給與差額補助。生活保護法的標準除了根據需要生活保護者的年齡、性別、家庭結構以外還要根據被保護者所在地區的級別來核定。現行的地區劃分標準從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醫療費補助、生育救助、喪葬救助等。其運營主體是各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業務實施機構為當地的“福祉(保健)事務所”,所需的經費由國家、都道府縣、市町村共同負擔。從1989年開始,負擔比例為:國庫負擔3/4,都道府縣與市町村負擔其余的1/4,
(三)社會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時,提出創建老人保健設施的設想,并于1988年開始在全國普及。1989年制定的《發展老人保健福利事業10年戰略規劃》(又稱《黃金計劃》)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權為主體,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對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訪問、護理等服務;擴充老人福利設施,如增加特別養護老人院的容納量、山村地區積極發展老人福利綜合服務中心;設置長壽福利社會基金等等。通過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區的農村基本普及了設施完備、條件優越的養老院等保健設施,邊遠農村的養老保健設施也有較大改善。
2 兒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過兒童津貼的形勢對家庭生活進行援助,目的在于穩定家庭的經濟生活和為兒童提供一個良好的教育環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兒童津貼,雖然各地有差異,但一般都是到小學畢業。學齡兒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話,可以申請就學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學費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補助。除此之外,還有專門針對母子單親家庭的兒童在18歲前可領取政府的兒童撫養津貼,殘疾兒童有特別扶養津貼。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日本的兒童津貼制度晚了數十年,且還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規定限制,因此在發達國家中仍屬較低水平。
三、日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經驗及啟示
(一)政府履行相應職責
在日本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政府始終扮演著主導的和推動者的角色,這是各種政府都應承擔的共同責任。如,在政府強制性的保險中政府是第一保險人,它既參與農民醫療保險的組織、經營和管理,又為農村醫療保險提供財政補貼。而互助保險組合,雖然是農民自發組織的機構,但是它的設立、運作完全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和內部規章,接受政府和協會成員的監督。另外,面對日本的人口老齡化問題突出的現狀,日本政府通過立法對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增大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應對養老保險的各種需求,同時延長退休年齡,推遲支付養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發展中承擔了相關的責任,這保障了農村社會保障的正常有序的運作。我們應借鑒日本經驗,根據不同時期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目標及發展思路,理順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部門管理體制,明確職能。政府還應努力構建農村社會保障的監管體系,以依法對社會保障事務的執行與管理過程實施全面監督,并將監管結果向社會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會保障傾斜,為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
農業是天然的弱質產業,農民是天生的弱勢群體,因此政府應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財務支持。日本在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過程中,充分強調了政府的供款責任。如,在國民健康保險中,政府負擔保費的50%;基礎養老金制度中,政府負擔保費的1/3;護理保險中,中央財政承擔25%,都道府縣承擔12.5%,市町村財政承擔12.5%。除了政府外,個人的責任也沒有被免除。根據不同的地區、年齡、險種及其他情況,個人負擔不同比例的保險費。在我國當前的經濟情況下,應貫徹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合理分擔社會保障資金的原則。從國家的角度,國家財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點轉向農村,增加財政支出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農村社會保障的好處;從集體的角度,集體承擔的部分主要來自鄉(鎮)村辦各種企業的利潤及集體經濟的積累等,各級政府應克服困難,盡力扶持鄉鎮企業的發展,而鄉鎮企業自身也應多方尋求發展企業的方式,拓寬思路,提高效益;從個人的角度,要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對那些確實繳費困難的農戶,可以采取“實物換保障”的辦法。
(三)完善的法律體系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 醫療健康 投資
一、引言
人口老齡化指總人口中因年輕人口數減少,老年人口數增加而使老齡人口占比不斷增長的動態過程。顯然,中國早在21世紀初就已進入老齡化時代,面對嚴峻的挑戰,中國政府新修訂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通過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保險建立了覆蓋廣泛的基本醫療保障網。在下一步醫改推進過程當中,政府表明其將占主導,積極動員全社會力量,鼓勵多方投資,解決醫療及養老問題,這將是社會資本投資醫療衛生事業的機遇。
二、人口老齡化現狀及未來趨勢和醫療健康產業情況
(一)我國老齡化的原因及現狀
中國在2010年到2015年前后出現了人口的拐點,具體表現為勞動力和結婚人口數量的下降及65歲以上人口所占比例的不斷上升。其主要原因在于人口生育率降低導致的90年代以來出生人口不斷下降。致使2010年前后新增勞動力不斷減少,2014年前后結婚人數和新生人的減少,同時50年代出生的人在這期間進入65歲導致老年人口的比例大幅度上升,使總的勞動力人數下降。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及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5年年末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1.44億人,14歲以下人口基本呈下降趨勢從2000年的2.90億人減少到2015年的2.27億人,結合人類壽命增長等情況,我國人口年齡結構類型已呈老年型,且老齡人口整體的基數大、比值高、增長速度快。
(二)我國醫療健康產業的情況
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都因老齡人口地飛速增加受到巨大沖擊,但同時這也是對醫療健康有關產業良好的投資時機。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和中國統計年鑒數據表明,從2000年到2014年,我國衛生總費用占GDP的比重上漲0.79個百分點,政府衛生支出上升1391%,衛生機構數增加65.7萬個,醫療衛生床位數增加334萬張。老齡化使我國居民對醫藥健康及醫療服務等問題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也增加了對其服務和產品的需求量。自2000年以來的12年間醫藥行業平均每年銷售收入增速達20.98%,利潤年平均增加額達131億元。近幾年政府也為適應老齡化的各階段情況不斷出臺改革政策,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步建立,藥品安全保障得到明顯加強;覆蓋城鄉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建成,2200多所縣級醫院和3.3萬多個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得到改造完善等等,為發展健康產業做出了積極回應。
(三)未來20年人口老齡化的趨勢
2015年到2035年期間我國將進入急速老齡化階段,據中文核心期刊預測,我國老年人口占比將從10.5%增長到35%左右,數據說明見表1。面對龐大的老齡人口數,未來的醫療健康產業可能出現供不應求的局面,如何擴大產業規模以及規模發展到何種程度可能成為該產業主要研究問題之一。
表1 未來20年老齡人口占比
數據來源:席瑋.于學霆.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的預測與分析[J],統計與決策,2015年03期。
三、人口老齡化對于醫療健康產業的影響
(一)數據來源及選取
根據國際劃分標準,選取65歲以上老齡人口占總人口比重作為其中一個變量并用x表示;老年人口的不斷上升導致對醫藥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同時對于其他老年產品的需求也會顯著增長,因此用y表示居民家庭平均每人醫療保健消費支出來代表我國居民對醫藥及相關產品的需求程度;鑒于醫藥行業在醫療健康產業中占較大比重且醫藥行業規模擴大與工業產值有關,是以用z表示醫藥行業年工業總產值,旨在研究我國的老齡化對醫療健康產業的影響。最后因醫療養老都是醫療健康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故選取老年服務健康行業進行養老市場預測。所取數據見表2、表3:
表2 2000~2012年65歲以上老齡人口占比、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及醫藥行業年工業總產值
數據來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0~2012);國家統計局;中商情報網:中國醫藥行業發展概況分析。
表3 2004~2014年中國老年健康服務行業市場規模
數據來源:前瞻網。
(二)需求上升的趨勢
由表2中65歲以上老齡人口所占比重數據作解釋變量,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醫療保健消費支出數據作被解釋變量構建線性回歸模型:y=a+bx+u1
將以上兩個變量數值帶入模型進行測算,得到Pearson相關系數為0.995,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對其進行進一步線性回歸分析,其結果為:調整后的=0.988,的Sig.為低于0.001,說明擬合程度好,回歸效果極為顯著;回歸系數顯著性檢驗結果:Sig.=0.000,表明回歸變量在該模型中的作用顯著。由此最終得到老齡人口占比與居民人均醫療保健消費支出的模型:y=-2954.539+477.855x
說明65歲以上老齡人口占比增加1%,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醫療保健消費支出平均增加478元。由數據預測數據知,2035年老年人口占比將增加到35%,每年人均支出則將增長到13770元。
(三)具體測算需求增長和醫療產業未來的規模
由表2中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醫療保健消費支出數據作解釋變量,醫藥行業年工業總產值數據作被解釋變量構建線性回歸模型:z=c+dy+u2
進行相關性和回歸測驗,得到以下結果:Pearson系數=0.982,兩變量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調整=0.962,回歸效果顯著,得到最終人均醫療保健消費支出與醫藥工業總產值的模型:z=-5560.779+14.527y
說明人均消費支出每增加100元,醫藥工業總產值平均增加1452.7億元。到2024年醫藥工業總產值將增加到97159億元,2035年將到達20萬億元左右。
(四)具體測算養老產業未來的規模
運用時間序列外推法和表3數據進行預測,建立產業規模預測模型:Q=α+βt,其中t為修正數值后的時間變量,Q為產業規模。求得預測模型為Q=4959.46+1016.32t,根據推測2035年中國老年健康服務行業市場規模將達3.1萬億,距2014年將增長1.69個百分點。
(五)對于養老支出的影響
人口老齡化伴隨著“未富先老”,人口紅利消失以至養老金繳納不足等問題,領取養老金的支出又是絕對需求,導致我國養老金供不應求,空賬每年以1000億的速度在增長。隨著老年人口的持續上漲,這將成為財政支出的負擔之一,對于我國老齡化的特殊情況,舊的養老保險制度面臨挑戰。
四、對策和有關政策建議
我國老年人口比例將長期維持增長趨勢。高血壓、關節病等老年多發病給醫療行業帶來巨大消費市場,人們正將更多的關注投向養老產業,但醫療、養老保險方面可能會出現更大的缺口等待政府及社會及時補充。
(一)大力發展醫療健康產業,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據國家食藥監局南方所測算,在我國,老年人人均用藥水平是我國人均用藥水平的3至4倍,且老年群體對于醫療保健產品的剛性需求相對更高。就預測的醫療保險支出和現階段養老保險供給情況來看,如果不擴大產業規模,增加商品供給量,營造醫療健康產業良性競爭環境,未來將面臨醫療困局和保險供不應求局面。而且根據上述測算,如果未來20年老齡人口趨勢基本符合預測,那么未來醫療醫藥規模還有十幾倍的發展空間。這些情況看來,增加資本投入以擴大產業規模已成為發展醫療健康產業的首要目標。
政府在“十三五”規劃中提出“健康中國”戰略已經使更多人關注此領域。為進一步緩解醫療困難,政府應從源頭入手,鼓勵醫療醫藥科技項目的開發研發,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進生命科學、臨床醫學和精準醫療等領域的突破發展。其次,雖政府投入是推動產業發展的重要部分,但這也給政府財政支出帶來不小壓力。因此政府應鼓勵社會資本投入,一在采購過程中可以盡量使用公開招標方式,使醫療醫藥市場盡量向完全競爭市場靠攏;二是可以精簡新藥品、新器械上市過程中的必要程序和花費,增加企業創新研發信心;三是讓醫療醫藥與“互聯網+”相結合,讓產業宣傳成本降低;四是鼓勵私立醫療機構的發展,推動市場競爭。通過改善研發-生產-銷售產業鏈上各階段的政策,最終在良性競爭中,使醫療醫藥價格不斷降低,從而促進企業研發生產出低成本高質量的新產品,促使我國醫療健康產業快速發展。同時相應醫療服務中器械、藥品等費用的降低也將緩解醫保壓力,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產業結構。
(二)鼓勵商業養老保險的大力發展
當前面臨的養老困局:一方面老年人口大幅度增長,對于醫療方面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是繳費人數已經到頂即將下滑同時企業社保負擔非常嚴重。除了社保控費以外,大力鼓勵商業保險是解決路徑。努力做到社保保障基本需求,商保保障高端養老需求。達到降低企業負擔和提高保障水平和壯大養老產業的目的。
上文根據老齡人口變化對人均醫療保健支出作了預測,再據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給出的數據顯示,我國城鎮醫保基金收入的同比增長率從2011年的28.6%下降到2014年的17.4%,而支出僅從25.2%下降到19.6%,數據見表4。對比發現,資金缺口日益擴大,而且隨著老齡人口快速增長將更難以挽回。因此對于日益擴大的資金缺口給出建議,一是大力發展商業保險,填補社保無法保障的空缺,同時也建議劃轉國有股份充實社保。
表4 城鎮醫保基金收支情況
\數據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
五、結論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加重,居民的健康意識正在增強,對于醫療健康產業需求不斷加大。但就分析結果來看,目前的產業發展水平還與人口老齡化的需要有較大差距。所以,建議政府搭建有利于產業發展的平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增強產業發展力,大力發展商業保險,補充社保資金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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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丹,賀平鴿,胡博新.醫藥行業:宏觀數據庫[R].國信證券,2013.
據了解,2011年底,全國各類養老機構擁有床位315萬張,床位數占老人總數比例僅為1.77%。面對“老人要住進來,至少得等10年”這樣的困局,一方面因投入不足、資金短缺,部分地區公辦養老機構陷入“一沒錢,二沒人”的尷尬局面,另一方面,民辦、民間養老機構卻因部分限制沒有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
北京市民政局從“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院”“從空間規劃、床位供給、醫療保障、價格控制等多個方面”采取措施,不僅能扭轉政府補貼太多的瓶頸,也能減輕社會對養老投入積極性的提高。但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應該加大對這些民間養老機構的扶持和規范,另外,給予民辦養老機構更多補貼以及人員培訓方面的支持,提高其經營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公辦養老機構的收費標準不能完全背離市場,如果政府不能從中進行價格干預和市場引導,則可能陷入“負擔不起”的困局。
僅完善養老院設施條件還不能真正解決養老問題。被曝光的某養老院護工虐待老人一事,則再次讓我們看清了養老問題不僅僅是床位緊缺,更是服務意識的短缺。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更需要政府加大監管。
一、勞動就業
年末全區就業人員2768萬人,其中城鎮就業人員1113萬人。全區就業人員中,第一產業就業人員占53.5%;第二產業就業人員占18.79%;第三產業就業人員占27.71%。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53.5][53.3][54.12][54.81][54.59][30.26][15.15][18.12][27.07][27.14][18.74][27.6][19.1][27.71][18.79]
圖1 近五年全區就業人員產業構成情況 (單位:%)
全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54.05萬人,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10.7萬人,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人數3.3萬人。年末城鎮登記失業人數為18.94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41%。全年全區共幫助2848戶零就業家庭實現每戶至少一人就業。組織350名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三支一扶”的工作。
[60
50
40
30
20
10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38.29][42.71][45.61][53.29][54.05]
圖2 近五年城鎮新增就業人數 (單位:萬人)
[12
10
8
6
4
2
0][城鎮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人數][就業困難人員就業人數][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3.3][10.7][3.45][10.74][10.56][8.99][3.35][10.4][3.24][3.41]
圖3 近五年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 (單位:萬人)
[25
20
15
10
5
0][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率][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4
3.5
3
2.5
2
1.5
1
0.5
0][3.75][3.74][3.66][3.46][3.41][18.94][19.07][19.11][18.8] [18.81]
圖4 近五年城鎮登記失業人數及登記失業率(單位:萬人,%)
年末持外國人就業證在廣西工作的外國人共612人,持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在廣西工作的臺港澳人員共239人。
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進一步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截止到2012年底,全區縣以上政府部門設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等各類服務行業達392家。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全年共為155942家次用人單位提供各類人力資源服務,不斷拓展人力資源服務領域,豐富了服務內容,提升了服務水平。
二、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工作深入開展,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全年五項社會保險(不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合計478.11億元,比上年增長74.39億元,增長率為18.43%。基金支出合計407.74億元,比上年增長80.85億元,增長率為24.73%。
[1200
1000
800
600
400
200
0][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312.39][243.38][272.52][243.77][240.8][483.75][1011.52][512.65][981.31][935.21][849.96][235.66][218.45][2012年][254.71][568.18][449.29][238.4][237.0][221.69][199.01][411.32][368.05][176.54][234.61][204.90]
圖5 近五年社會保險參保人數 (單位:萬人)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基金收入][基金支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48.66][147.81][319.99][196.97][383.42][260.36][403.72][326.89][478.11][407.74][2012年]
圖6 近五年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 (單位:億元)
(一)養老保險
年末全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512.6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8.9萬人。其中,參保職工349.07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163.58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16.81萬人和12.09萬人。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1.4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36萬人。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時足額發放。年末納入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共128.93萬人,占企業退休人員總數的79.1%,與上年末持平。2012年全區城鎮參保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527元,其中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1518元。
全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330.19億元,比上年增長18.51%,其中征繳收入245.01億元,比上年增長13.07%。各級財政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57.27億元。全年基金總支出301.09億元,比上年增長23.58%。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443.06億元。
年末全區有109個縣(市、區)和5個經濟開發(管理)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年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1586.4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772.92萬人。其中實際領取待遇人數491.31萬人。全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55.45億元,比上年增長126.6%。其中個人繳費13.46億元,比上年增長150.7%。基金支出37.24億元,比上年增長143.7%。基金累計結存35.47億元。
(二)醫療保險
年末全區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011.52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0.2萬人。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456.2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9.06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555.25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1.14萬人。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中,參保職工322.7萬人,參保退休人員133.58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14.3萬人和4.77萬人。年末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4.82萬人,比上年末減少1.23萬人。
全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收入115.88億元,支出93.21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7.39%和27.88%。年末城鎮基本醫療基金累計結存169.64億元。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101.19億元,基金支出85.69億元,基金累計結存147.46億元,其中統籌基金累計結存74.88億元,個人賬戶基金累計結存72.58億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14.69億元,基金支出7.53億元,基金累計結存22.18億元。
(三)失業保險
年末全區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243.38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58萬人。其中,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8萬人,比上年末減少4.27萬人。2012年末,全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5.54萬人,比上年增加 0.34萬人,全區失業人員月人均領取失業保險金705元。全年共為583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
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21.42億元,比上年增長21.29%,支出7.34億元,比上年增長23.57%。年末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存70.47億元。
(四)工傷保險
年末全區參加工傷保險人數為312.39萬人,比上年末增加39.87萬人。其中,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77.3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4.78萬人。全年認定(視同)工傷11239人,比上年增加508人;全年評定傷殘等級人數為3943人,比上年減少1303人。全年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人數為17822人,比上年增加2994人。
全年工傷保險基金收入5.93億元,支出3.26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43%和35.27%。年末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7.89億元,儲備金結存0.998億元。
(五)生育保險
年末全區參加生育保險人數為254.7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10.94萬人。全年共有5.13萬人次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比上年增加1.2萬人次。
全年生育保險基金收入4.69億元,支出2.84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38.76%和40.59%。年末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2.04億元。
三、人才隊伍建設
人才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以貫徹落實人才規劃綱要為主線,充分發揮政府人才工作綜合管理的職能作用,不斷加大人才工作力度。
截至2012年底,人才資源總量穩步增長。其中,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源11.19萬人,專業技術人才資源12.44萬人(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源交叉統計在其中)。
截至2012年底,全區共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累計1443人,累計選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50人,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26人,自治區特聘專家52人,廣西新世紀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層次人選439人。從1978年到2012年,各類留學回國人員總數累計達2700多人。
2012年末,全國共建成各級各類留學人員創業園4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總數達到30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總數達到16個。
全年全區30.03萬人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含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共有16.82萬人次通過考試。
2012年,按照國家部署,全區深入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承辦兩期國家級高級研修項目,培養140余名區內外專業技術人才;確定16項自治區級高級研修項目,累計培養1000余名區內各行業領域專業技術人才;共選派80余名各行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赴外省參加國家級的高級研修班。研究擬定2012—2013年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培訓考試工作方案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方案,并將循環經濟發展確定為2012—2013年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努力開創我區繼續教育工作新局面。
年末全區共有技工學校49所,在校學生10.22萬人。全年技工學校面向社會開展培訓11.91萬人次。年末全區共有就業訓練中心36所,民辦培訓機構338所。全年共組織開展各類職業培訓38.61萬人次,包括:就業技能培訓32.77萬人次,崗位技能提升培訓2.49萬人次,創業培訓3.35萬人次。
年末全區共有職業技能鑒定機構233個,職業技能鑒定考評人員4575人。全年共有40.84萬人參加了職業技能鑒定,35.02萬人取得不同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分別比上年增長7.14%和9.27%。其中全年共培養高技能人才4.21萬人。
四、公共人事管理
履行公共人事管理職能,公務員管理工作不斷加強,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圓滿完成2012年廣西公務員錄用考試任務,全區共錄用公務員(含選調生)9500多人。圓滿完成各類表彰工作。全年共表彰先進集體335個,先進個人460名。聯合15個部門開展記二等功表彰活動。順利組織實施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獲得者休假療養活動,選派了4名同志參加休假療養活動。
2012年,完成了監獄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工作,全區共有監獄勞教人民警察13130人,參加套改9323人,占監獄勞教機關人民警察總數的71%;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試行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務員登記實施細則》;創造了“六統四分”工作方法開展遴選工作,組織了19個區直機關65個主任科員以下職位,面向全區公開遴選公務員,最后公開遴選了50名公務員;全區14個市行政機關共有2809名副科長和科長、區直機關共有40個單位249名處長、副處長通過競爭上崗走上領導崗位;自治區本級共辦理公務員(含參照人員)登記1978人,辦理增人計劃815人、調任103人(其中:區直82人,各市21人)。
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積極進展,聘用制度推進范圍繼續擴大,基本實現全覆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全面入軌,截至12月31日,全區共有23363個事業單位完成了首次崗位設置工作,占總數的86.74 %,其中區直單位完成750家,占總數的96.03%;市直單位完成2478家,占總數的99.44%;縣區以下單位完成20135家,占總數的76.55 %。北海、防城港、玉林、河池、來賓等5個市、縣(區)兩級全部完成核準任務。完成首次全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實施工作。經過認定,首次共有261名在職在崗人員聘任到專業技術二級崗位,88名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調整退休待遇。專業技術崗位2至13級的崗位設置和聘任制度在全區范圍內落實到位。截至2012年底,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公開招聘工作已經在全區范圍內基本實現全覆蓋,初步建立了公開、競爭、擇優選拔新進人員的制度框架,制定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規則(試行)》(桂人社發〔2012〕79號)。開展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檢查,加大了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的監管力度,嚴肅處理違規事件。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順利落實。2012年安置軍隊轉業干部950名。安置到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占計劃分配總數的95.1%,其他事業單位占3%,國有企業占1.9%;安置到地級市的占92.6%,縣(市)的占5.1%,鄉鎮占2.3%;249名師團職干部得到重點安置,131名功臣模范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的干部得到照顧安置。
五、工資分配
2012年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614元,與2011年的34178元相比,增加了3436元,同比增長10.05%。
2012年廣西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再次調整,調整后各類地區標準分別為:一類每人每月1000元,每小時8.5元;二類每人每月870元,每小時7.5元;三類每人每月780元,每小時6.5元;四類每人每月690元,每小時6元。一類標準適用地區為南寧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二類標準適用地區為防城港市、欽州市、貴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賀州市、河池市、來賓市、崇左市;三類標準適用地區為各縣級市;四類標準適用地區為各縣、自治縣。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全區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到位,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正在有序實施,大部分市縣已基本完成。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繼續推進。
六、勞動關系與勞動者權益維護
2012年廣西繼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簽訂和解除工作,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2012年末,全區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244.7萬人,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2.25%,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為96.38%。全區企業單位通過并有效實行的集體合同10305份,覆蓋職工194.53萬人。
2012年廣西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和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15189件。結案14737件(不包括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數),其中調解組織結案3091件,占20.97%。仲裁機構立案受理勞動人事爭議11710件,結案率為95.22%;調解組織受理(含仲裁機構案外調解)3479件。
2012年,廣西各級仲裁機構立案受理勞動人事爭議11710件,比上年增加12.6%,涉及勞動者12653人,比上年增加12.47%。其中十人以上勞動(人事)爭議36件,同比上升28.57%,涉及勞動者1015人,同比上升32.51%。當期共審結勞動人事爭議案件11646件,比上年增加12.58%,涉案金額14082.9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