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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深入,社會對企業的期望也不僅僅是創造價值這么簡單,也希望他們能夠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近些年,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得到人們的關注,國內學者也加大了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
毛洪濤、張正勇(2010)對國內1993年至2009年間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和總結,發現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研究開始的這段時間,研究領域比較窄,側重于社會責任審計的基本理論方面,研究方法也較單一,規范研究方法較多,沒有案例研究、實證分析、調查研究等研究方法。
筆者閱讀了大量的文獻,發現在2010年至2014年之間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有了很大的改變,不僅相關文獻的數量有所增多,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也有了很大的改進,還有一些學者開始從事實證方面的研究,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以下我將分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兩部分對近五年的相關文獻進行回顧和總結。
二、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框架研究
筆者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發現廣大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這幾方面。
(一)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在我國,能夠對企業開展審計的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分別是國家審計機關、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所以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出現了不一樣的認識。
朱賢磊(2010),劉夢馨、朱賢磊、閔婕(2011)等學者們認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起步晚,得到的重視不夠,研究資源不足,面臨著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政府審計來克服,把政府審計所獨有的政治屬性引入到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中來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鄒相煜、刑小玲(2011)指出,由國家機關進行審計工作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所以在社會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初始階段,應當由國家審計機關開展。
湯慧臣、王曉震(2010),曾瑩(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許清雅(2012)等學者認為,由于社會責任審計比傳統的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要復雜很多,與其相關的利益相關者數量眾多,所以應當選擇具有較強獨立性的民間審計為主體。周蘭、郭芬(2011)指出,社會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審計人員具備很高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將大大提升審計質量及效率,而具備這些能力的最優人選大多是來自民間審計機構的注冊會計師人員。
張濟建、張為為(2010)主張從內部審計的角度開展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他們提出“合作內審”這一審計模式,也就是企業委托外部審計機構代為處理一部分內審的工作,這樣不僅可以節約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同時也可以利用外部人士的專業知識提高審計質量,給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以最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靠單一的審計主體來完成社會責任審計并不現實,他們提出了多元主體的觀點。周曉惠、許永池(2011),趙哲(2012)認為,應該采用以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雙主體的聯合審計模式。王卉(2011)在對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審計進行研究后,提出商業銀行應構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雙層次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體系。張鳳元(2013)指出,以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適合建立以社會審計為核心,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為輔助的聯合審計體系,這樣可以將各個審計主體的優勢突出出來,更好地完成審計工作。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選擇最重要的是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和觀念的弱化使得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予以監督與評價顯得尤為迫切,而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只有國家審計機關。所以筆者認為現階段可先以國家審計為主體開展審計工作,加快推進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步伐,等到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完善的時候,可以引入民間組織或內部審計作為審計主體,一同開展審計工作。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是由審計主體開展審計工作時進行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保證,使社會責任審計達到應有的效果。根據我國的現狀,還沒有關于一套完整的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所以國內學者對于審計的內容觀點不一,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體系。
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認為審計的內容應當反映企業對職工、對消費者、對生態環境,對政府和廣大公眾履行責任的情況。劉莎、馬春英(2012)認為應當將審計內容分為三個方面,企業承擔經濟責任、法律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的評價。張濟建、張為為(2010)認為應當包括四個方面:質量審計,人力資源審計,環境審計,道德審計。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應該與審計目標相一致,審計目標規定審計的內容和范圍,審計內容應該圍繞審計目標展開,將目標完善和細化。所以審計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對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式
在明確了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之后,我國學者對審計方式進行了總結。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將審計方式分為兩類:附帶審計和專項審計。如果企業社會責任是作為財務報告的一部分,隨財務報告進行披露的,可以采取附帶審計的方法,也就是在進行財務審計的同時,增加一項對社會責任的審計;如果企業單獨編制了社會責任報告,則可以展開專項審計,也就是審計機關單獨對被審計單位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陳青(2010)提出一種綜合的審計方法,他建議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責任、績效情況、財務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進行審計,既要做明確的區分,不偏重于某一側面,又可以同時兼顧各個層面上的工作。在實際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方法的選擇應該由審計主體以達到最優的審計效果為目的,根據實際的審計環境進行科學的選擇。
三、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實證研究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研究方法的比較少,所以只能提出比較粗糙的對于方向和原則的建議,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毛洪濤、張正勇(2010)指出,目前國內社會責任審計在實證領域的研究相對較少,由于理論研究出來的結果不能夠通過實證研究得到很好的證實,所以這也會阻礙理論研究的發展,這使得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發展得比較緩慢。
筆者閱讀了2010至2014年間的大量文獻,發現國內學者也開始利用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實證研究方法。陳曉榮(2011)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有效性進行了實證檢驗,驗證了社會責任審計對職工權益、外部環境的審計和企業績效有積極影響。孫巖(2012)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中獨立的第三方鑒證對個體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獨立的第三方鑒證會使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股票價值做出較高評價,并提高對公司投資的可能性。王娜(2010),蔡衛敏(2011),肖瓊宇(2013)進行了案例研究,將構建的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法應用于某個企業,或針對特定企業的組織結構設計社會責任審計程序。
他們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到的不同部分的社會責任,運用針對性較強的方法進行審計,提供了更清楚的審計方法,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參考。
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筆者發現近五年我國學者研究社會責任審計的方法越來越多,但是相關的實證研究還是很少,且研究還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權威性不夠,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我們需要用更貼近實際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將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使研究成果更能夠為實務起到指導作用,更好地推動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發展。(作者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 毛洪濤、張正勇,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研究述評――根據國內1993年至2009年研究的分析[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0(5):47-53.
[2] 石莎莎、楊明亮,高校領導社會責任審計研究[J],審計研究,2012(2):20-24.
[3] 李正、官峰、李增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活動影響因素研究――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J],審計研究,2013(3):102-112.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 發展
一、企業社會責任及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SR))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社會、環境和員工的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職業健康、生產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在國內外尚未形成權威而統一的概念。由于各國經濟的發展情況不同,政治文化、社會環境不同,各國專家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定義也不盡相同。日本專家三澤一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是一種檢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審計”。在國內學術界,葉陳剛和羅水偉則認為,社會責任審計是由獨立的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根據授權,按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客觀的收集和評估證據,對被審計單位一定時期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公允性、一貫性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并發表專業意見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現狀
我國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起步較晚,還尚未形成明確的審計主體、范圍、標準及方法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以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為基礎。從2006年國家電網首份社會責任報告以來,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逐年持續增長,但是,我國從對社會責任報告的認識、關注到重視,整個階段都遠遠落后于國外,其現狀如下:
1、社會責任報告數量持續增長
從圖1可看出,自2006年以來,社會責任報告數量持續增長,根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顯示,2014年已達到1526份,由此可預見未來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會越來越多,這同時也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除部分企業外,社會責任報告整體存在“報喜不報憂”現象
根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報告以2014年度1007家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為研究對象)顯示,598家(59.4%)企業進行了負面數據及案例披露,其中67家(6.7%)披露6條以上負面數據信息;97家(9.6%)企業在對負面數據進行披露的同時,還對報告期內企業發生的一些負面事件的原因、經過、處理及預防措施進行了較詳細闡述。
如表2、表3所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參考標準多元化,進行第三方評價的企業僅占14.2%,而且第三方評價中,缺少社會責任審計。這些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無法取得信息使用者的信任。
因此,隨著社會責任報告數量的持續增加,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也要求報告的可靠性應逐步提升,有鑒于此,只有對社會責任信息進行審計,進行第三方評價,才能獲得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的信任,也有助于所提供的信息被理解。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審計意識淡薄
目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大多在觀念與行動上都處于被動狀態,特別是高碳行業,往往是迫于政府環境法規等壓力,屬于被動接受,而非主動履行。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可持續發展觀念,只追求眼前利益,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在此環境下,企業能夠主動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已實屬不易,若要求其提供的社會責任報告經過審計后公開,則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在履行社會責任還未成為企業主動之舉之前,應先通過法律法規等手段從外部進行規范,逐步提高其社會責任履行及審計意識,規范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
2、審計主體不明確
目前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存在的首要問題就是審計主體不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包含的內容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主體應具備專業勝任能力,熟悉有關低碳、環境、社會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因此,目前對于審計主體應由政府審計部門、注冊會計師還是企業內審部門承擔尚無定論,國家也尚未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因此,使得社會責任審計不能有效展開。
3、審計內容狹窄
大部分企業在社會責任報告中存在報喜不報憂現象,有的企業甚至存在漏報、不報現象,其主要原因是: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內容標準無明確規定,企業向社會提供的社會責任報告完全以自我為中心,為了提高自身形象及公眾認可度往往避免披露負面數據,積極披露自己優勢方面的信息。因此,在這種基礎上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其具體的審計內容亦不全面,僅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是某個行業。
4、審計依據缺乏
根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2014年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其進行第三方評價的依據有多種標準,有:進行報告評級、專家點評、質量認證、數據審驗等。尚無進行社會責任審計的企業。反映了目前要開展社會責任審計則必須先明確審計標準,而且各地區、行業等應有明確的規定,在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時,以此標準作為尺度,只有這樣經過審計的社會責任信息,才具有可信度及可比性。否則,社會責任審計將成為空談。因此,明確審計依據及標準,需要國家及相關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盡快制定相關的審計標準,為社會責任審計打好基礎。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發展
(一)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念
1、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宣傳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并未得到全面開展,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社會責任報告及社會責任審計披露還尚未得到各企業的重視。因此,為了加快社會責任審計的進程,有必要先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宣傳,使每一個企業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與社會公眾等是密切相關的,每一個企業均有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
2、健全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
僅在思想層面進行宣傳普及是遠遠不夠的。為了保障社會責任審計的開展,必須通過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實施。由于審計關系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以及審計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導致審計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良好的制度規范可以促使審計主體的審計動機轉化為履行公共受托責任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我國制定和完善的《低碳社會責任審計法》、《企業社會責任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強制相關企業提供社會責任審計報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二)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提供審計服務的部門主要有政府審計部門、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比較這三個主體,以政府審計部門作為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更能維護政策的權威性,也更能公正、客觀的審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但是,由于企業性質的多樣性,單靠政府審計不可能完成社會責任審計的任務,因此,在社會責任審計實施初期,可先從政府審計機關開始,繼而逐步推行,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政府可逐步引導社會審計組織參與企業社會責任的審計。同時,政府可將部分監督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同時通過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以達到到監督被審計單位的目的。在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時,應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審計靈活性的優勢,從而提高社會責任審計的效率與質量。因此,目前較可行的辦法是:低碳經濟下開展社會責任審計應以政府審計為主,社會審計為輔、內部審計為補充的多層次聯合審計主體。
(三)拓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以企業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為基礎,但是不能僅以射虎責任報告披露的內容為局限,應以社會責任的最基本涵義為起點。因此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應拓展至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股東、債權人的責任。主要審計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與否,有無損害債權人的利益;二是對員工的責任。主要審計員工的薪酬福利情況、員工的安全及健康情況、員工個人的發展及培訓情況等;三是對供應商、消費者的責任。主要審計對供應鏈的管理情況、主要產品或服務的質量管理體系情況、產品或服務的合格率及安全信息、客戶滿意度等;四是對政府、社會的責任。主要審計企業年度納稅總額、是否存在偷稅、漏稅情況、公益捐贈情況以及對促進就業做出的貢獻等;五是對環境的責任。主要審計企業年度環保投入的情況、在減少“三廢”方面做出的貢獻、碳減排量、綠色辦公、節約能源方面的情況等。
(四)統一評價依據、構建評價指標體系
我國地域遼闊,企業行業眾多,規模大小不一,各個企業的發展階段不同,統一審計評價依據要循序漸進。首先,統一同行業相同規模企業的評價依據,因為同一行業規模相當的企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程度差異較小,員工的工作環境相當,企業的經濟效益相當等。其次,統一同一地區相同規模的企業的評價依據,因為同一地區的風土人情相當、經濟發展程度相當、消費群體相當等。再者,統一經濟效益相當的企業評價依據。最后,在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基礎上,從整體上統一并完善評價依據,使我國在低碳經濟下社會責任審計更加具有可比性、公正性、普適性。評價依據的統一僅是在審計過程中一個方向的把握。具體的審計實踐中,必須要構建合理的審計指標體系,對被審計單位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量化,只有這樣才有利于規范審計人員的評價過程、有效減少審計工作的隨意性、防范和降低審計風險,最終得出公允的評價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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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蘭,郭芳.低碳經濟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模式研究[N].中年財經大學學報,2011(3):20-23.
[6]周蘭,王善平,郭芳.企業低碳消費的社會責任審計[N].光明日報,2010-09-07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
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我國經濟也迎來了空前的進步與繁榮的同時,日益激烈的競爭給社會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環境污染、偽劣產品銷售等。如何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除這些負面影響成為我們當今需要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而開展社會責任審計已成為二十一世紀審計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
一、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概述
1.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產生
(1)社會責任審計產生的歷史環境。舊有的經濟學理論把經濟的增長視為財富的增加,同時作為唯一指標來衡量經濟的發展。然而實踐證明:盲目追求以經濟增長為目標的行為,已經對人類社會自身的安全和穩定發展造成極大威脅,嚴重阻礙了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危及人類的長遠利益。
(2)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產生的理論背景。新的經濟觀倡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產生提供理論基礎。
2.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概念
指企業基于社會責任理念出發,由獨立的專職機構和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按照法規和一定的標準,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通過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和其它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公允性、一貫性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最終發表專業意見的監督、鑒證和評價活動。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和對象
(1)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按審計的執行主體可分為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我國目前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還比較淡薄,這種自愿實施的內部審計的結果還缺乏一定的公正客觀性和科學性,所以內部審計在現階段還不具備作為主要審計主體的現實性。因此,企業社會責任的付諸實踐,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外部控制力量即國家和政府的行為,應以國家審計為主,民間審計為輔。
(2)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傳統審計的對象即會計賬目和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則應包括更廣泛的內容:①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審計;②企業履行社會公益責任的審計;③企業履行對消費者責任的審計;④企業履行對職工責任的審計;⑤企業經濟效益審計。
三、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法律不完善,缺乏針對性
在現有的基礎法律下,雖然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等對上市公司建立社會責任制度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對企業責任審計的具體實施方法,評價等方面的指導尚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
2.信息披露不健全,社會責任報告不規范
近年來,我國在編制和公司社會責任報告和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步,內容也基本包含了經濟、社會和環境方面。但是大部分的報告披露內容以定性描述為主,缺乏定量的數據,不具有可比性。同時社會責任報告的尚處于自愿階段,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內容過于隨意,不規范,不利于利益相關者依據其進行決策。
3.推行審計的積極性不強缺乏引導
我國對社會責任審計研究仍舊處于摸索階段,國內有實用價值的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的實施方式并不多,導致對企業自愿積極的開展社會責任審計的行為缺乏引導,急需政府帶頭推進。
四、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相關措施
1.健全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約束體系
政府要從社會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約束體系,推動國有企業建立完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公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現狀、規劃和措施,主動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有效引導、監督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行為。
2.進一步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
我國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政府以制定法規、準則的方式為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進行制度建設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統計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從技術上規范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與形式,為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模式提供統一標準,保持信息披露的連續性、一致性。
3.強化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意識
一是政府要加強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宣傳和引導;二是要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企業給予嚴厲懲罰。三是要把優秀的道德和責任觀念納入企業文化的建設當中,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墊定扎實深厚的文化底蘊,促使企業自覺、自愿披露相關信息。
4.實施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由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在我國沒有嚴格的遵循標準,通過社會責任審計工作便可以使信息披露規范化。通過對社會責任報告內部信息審核轉為獨立第三方的審核認證,來提高報告的可信度,滿足各利益相關者對社會責任信息的需要。
參考文獻:
[1]李銳,平衛英. 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行為與監督評價機制探析.財政研究,2009年第10期
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我國亟待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及其審計制度。雖然社會責任報告在西方早已出現,但在我國尚屬認識和探索的萌芽階段。近幾年理論探討不少,但至今沒能真正付諸于實踐,只有個別指標如社會積累率、社會貢獻率在財務報告中得到披露,指標數量少而分散,不能全面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而建立和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是推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前提和基礎,要加快實施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就必須加大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的研究和推行力度。
同時,我國亟待加快企業社會責任認證標準建設。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標準建設滯后,給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推行造成了極大的障礙。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是審計人員借以確立企業的社會責任并做出判斷的基礎,社會責任審計標準與財務報表審計標準有所不同,它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相對較大,ISO26000等標準都是國外組織制定的,并不一定與中國的法律法規和現實情況相吻合。因此,我國在開展社會責任審計時,根據中國國情和企業實際確立合理的、科學的標準體系是非常關鍵的,它將直接影響審計質量的高低。
一、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對象
近30年來,社會公眾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目前對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以兩種方式出現,一種方式是以上市公司為代表的,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進行披露。另一種方式是單獨對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國家電網公司于2006年在中央企業中率先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寶鋼、中遠集團、中國鋁業等一批中央企業按照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制定的標準了可持續發展報告,中遠集團的可持續發展報告被聯合國全球契約辦公室評為典范報告。
(一)國家電網社會責任體系
《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指南》全面規劃了國家電網公司社會責任發展路線圖,系統表達了國家電網公司的社會責任理念,為全面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提供了組織和制度保障,成為國家電網公司全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履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和開端。本文將參考國家電網在設計社會責任報告體系中所考慮的因素,進行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體系的構建。可供參考的國家電網社會責任報告體系如次頁圖1:
(二)我國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體系的構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意識的增強,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必將進一步拓寬。對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既要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更要符合中央企業的客觀實際。本文將社會責任報告分為以下七個方面。
1.經濟報告
中央企業的特殊股份形式要求其在稅收的公共服務使用上承擔更多的責任。政府通過對企業的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內控制度評價審計、成本管理審計等工作分析評價企業是否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是否承擔了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經濟報告所包括的內容同企業年度財務報告相似,在此不做贅述。
2.環境報告
企業對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責任包括企業經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如污染、資源浪費、生產過程中資源的利用率;產品的綠色程度、企業的排污投入情況、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情況,如財務上所反映對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支出及成效,如控制各種有毒物質及致病因子進入環境;保護生態平衡,養護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企業所在社區的環境質量等。都應該成為社會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3.職工權益報告
企業在職工權益方面的責任包括對本企業職工的安全、福利、教育等多個方面。首先,企業必須健全勞動保護制度,保證職工有安全、衛生的勞動環境。其次,不斷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同樣是企業社會責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外,在招聘從業人員時,還要考慮到擴大社會就業,安置待業青年、下崗職工、殘疾人優先就業,為其提供財務幫助。中央企業要努力切實維護員工權益,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發揮表率作用。
4.產品服務質量報告
中央企業要通過不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改善產品性能,完善服務體系,努力為社會提供優質安全健康的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努力為消費者創造更大的價值。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本身就要求企業對自己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承擔責任,履行對消費者在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方面的承諾,不得欺詐消費者和謀取暴利。
5.社會公益報告
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中央企業來說更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關注民生、回報社會是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情況下,要以大局為重,積極提供財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妥善應對危機,幫助共度難關。不僅如此,中央企業應更多關注弱勢群體利益,同等條件下做出更大貢獻。
6.創新研發報告
推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科技進步是社會發展的不竭動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我國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一項重要國策。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是推動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的中堅。中央企業大多是各行業的排頭兵,在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方面負有重要責任。中央企業要大力推動企業科技進步與自主創新,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有重點有步驟地構筑知識產權優勢,在關鍵技術和重要產品方面形成一批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
7.誠信經營報告
中央企業要帶頭樹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的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做市場經濟中的健康力量,自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這是中央企業必須履行的最基本的社會責任,自覺遵守競爭規則,尊重競爭對手的正當權益,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信息披露真實充分、價格表示清晰明確、合同規范公平競爭、產品可靠使用安全、售后服務方便快捷、化解糾紛及時公正、尊重人格保護隱私、開展教育引導消費、環保節能永續發展。
二、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主體及影響因素
(一)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主體
根據審計關系人理論,審計行為的發生需要有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依次為第一關系人、第二關系人和第三關系人。第一關系人是審計活動的執行者,沒有第一關系人的存在則第三關系人的發動將不可能實現。按照現行審計主體理論,目前審計主體形式一般有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并構成了審計主體體系。
從理性角度分析,所有存在于社會體系之中的企業從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自我精神滿足出發,應當致力于社會責任承載。但在實際工作中,盡管幾乎所有企業都能夠認識到提高社會責任標準不僅能最大程度地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有助于社會契約機制的有效運行,而且可以滿足企業自身的利益,但是這種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往往還是背道而馳。出現這一反常的非理性現象的原因除了與企業的思維核心和價值取向以及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價值取向和報酬機制有關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則在于在社會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質,社會分配物品的方法以及將公共物品轉化為私人物品的社會標準。
對于我國目前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要由社會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來完成的現象,筆者認為,由于“政府受有限規模的限制,其經濟有效地選擇是將部分監督權委托給注冊會計師,同時通過監督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達到監督經營者的目的”。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可以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以達到審計目標與社會期望的統一與協調。
(二)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影響因素
1.企業規模
政治成本理論認為,公司規模越大,就越有可能受到政府管制機構、環保機構、媒體、其他社會群體等的關注。因此,規模越大的公司,就越可能披露公司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表明自己是負責任的公司,從而避免受到社會和政府的懲罰,即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是符合成本效益權衡的。
2.企業財務狀況
具有較好盈利能力的企業會更加支持企業的社會責任活動,因此高盈利的企業更傾向于披露更多的社會責任信息,這有利于傳遞利好信號,業績好的公司可以表明這就是負責任的公司,并提高企業的形象。
3.企業行業
那些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業更加有可能披露環境影響的信息,政治風險高、競爭激烈的行業更容易披露社會責任信息。與其他行業相比,重污染行業在環境保護、員工福利、社區等方面更加有可能從事更多的社會責任活動。
4.從業人員
與傳統審計相比,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在審計內容、方法、指標評價、責任界定”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通常,審計人員只要具備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為扎實的會計、審計知識及豐富的工作經驗即可從事審計工作,而社會責任審計的建立則對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程序設計
制定社會責任審計程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這主要是因為目前學術界仍然缺乏對社會責任審計的全面研究。此外,一個成熟的社會責任審計程序必須是可復制的而且對于不同部門、文化和國家特性的組織都適用。但是目前我們沒有足夠的經驗發展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系統的全面而適用的方法和指標。在此方面,國內外學者都提出了相關的看法。
(一)審計的準備
準備階段是整個審計工作的起點,審計工作是否有成效,與這一階段的準備工作密切相關。
準備階段是指從接受或確定社會責任審計項目到審計人員正式在現場工作止的工作過程,在這個階段,要完成各項審計準備工作。這個過程應包括:了解企業的控制環境,包括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法人治理結構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治理能力、管理層的經營理念、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行。具體過程為:
首先,通過調查了解被審單位及其社會責任方面的基本情況,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和范圍。在這個過程中,要了解被審單位的背景情況、列明其利益相關者群體、考慮本次審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以決定審計目標并起草初步的審計范圍表。由于這一過程是審計的起點,主要是獲得一個大概的印象,因此階段所采用的審計方法比較簡單,審計時間也較短。
其次,通過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交流,編制審計計劃方案和預算。在社會責任審計過程中,不同行業或不同公司的審計計劃會完全不同。這是因為不同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不同,從而其對利益相關者履行責任的情況也不同,導致整個審計過程的各不相同,而審計預算則根據審計計劃來制定。顯而易見,此步驟是準備階段中的重點,調查法是最合適的。
調查是從確定的總體中進行系統的信息收集工作,一般的方法是對總體中的抽樣樣本進行面談或問卷調查。通過前一步驟審計人員已初步了解公司的利益相關者,并區分重要利益相關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重要利益相關者應采用面談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此處以每個公司都存在的員工利益情況為例說明利益相關者問卷調查法的進行方式。
(二)審計的實施
審計的實施是審計程序的主要階段,是指從審計計劃實施到審計證據基本收齊、審計計劃的要求基本完成為止的審計期間。在該階段中,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范圍、重點、步驟和方法收集證據并進行評價,形成審計結論。具體過程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對相關管理系統及程序的測試和檢驗。目的在于確定有關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能否有效處理社會責任風險,并評價控制風險以制定進一步的審計程序。通過內部控制制度的評審結果,審計人員可以修訂審計計劃方案。在審計系統及程序的測試和檢驗過程中,筆者建議采用觀察法、詢問法、內控制度調查表法來進行,這三種方法在文章前部分均有所提及,此處不重復介紹。
第二,確定其項目產品或服務中的社會責任影響因素,進一步判定哪些產生或可能產生的重大社會責任影響和責任。這個步驟目的是對企業的整個運作流程有一個全面認識,并據此找到該企業的社會責任薄弱環節。筆者建議在確定社會責任影響因素的時候,采用社會責任系統流程圖法。
第三,對照相關標準法規、實施規范和一系列原則及指南進行社會責任行為的評價工作。此步驟是整個審計過程的核心和得出審計結論的主要依據,應采用定性定量指標結合法。此方法是在實際操作時,審計人員根據前面的工作成果所擬定的審計重點,區分不同的利益相關者,采用定性、定量指標相結合的方式,綜合多種途徑獲取審計證據并得到審計結論的過程。
在使用定性定量指標結合法時,應注意指標的設計要滿足代表性、獨立性、可獲得性和相對完整性四個要求。代表性是指各指標既能反映當前國際上企業社會責任運動中眾多“生產守則”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共同要求,又要貼近我國現實情況,即在我國特殊環境下企業社會責任的普遍客觀現實,并且所選指標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都具有較好的可比性。獨立性是指各指標相對獨立,指標之間不兼容或重復,嚴格拒絕自相關。可獲得性是指各指標應盡量與我國企業現行評價工具相兼容,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種公開統計信息資料即可方便獲得所需數據。相對完整性是指所選指標能基本涵蓋各不同企業應付社會責任的主要方面,且數據本身相對完整。
在企業社會責任定性定量指標體系的操作過程中,審計人員搜集信息的主要方法包括:(1)函證法;(2)實地盤點法;(3)文獻檢索法;(4)對比分析法。
第四,在前面步驟的基礎上,對出現下列情況的項目進行進一步審計:(1)有充分理由認為前面審計所獲取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審計結論;(2)前面審計的結果顯示存在非常重大且不利的社會責任影響;(3)對某項目的深入了解會幫助審計結論的得出。此處使用的審計方法可參考前面各步驟。
(三)審計的評價標準及鑒定
在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方面,歐洲最著名的是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及其AA1000鑒證標準,這是目前全球第一套針對組織關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以及相關表現的全面且公開的鑒證標準。它通過使用一套原則和標準來評價報告主體的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以及報告主體支持其社會責任表現的制度、過程和能力,還包括將評價結果傳遞給信息使用者以證實所鑒證內容(即社會責任報告及社會責任業績)的可信性的規定。
AA1000為利益相關者制定了一個詳細的參與框架,這個框架由三個階段組成,每個階段包含一系列元素。這三個階段分別是:思考和策劃、準備與參與、響應與評估,它們將整個利益相關者參與框架與AA1000系列標準聯系起來,所有元素構成一個有步驟的程序:第一,思考和策劃階段有四個步驟,分別是識別利益相關者,初步識別實質性問題,確定并定義參與策略、目標和范圍和制定參與計劃和實施進度表;第二,準備與參與階段有三個步驟,分別是確定開展參與工作的方式,建設并提高能力和保證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方式能促進理解、學習和發展;第三,響應與評估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實施、內化、交流所學經驗,衡量、評估績效,評估、重新定位、重新定義。
AA1000鑒證標準明確了鑒證提供者是與報告主體簽訂合同為其報告提供鑒證服務的個人或機構,并對鑒證提供者的獨立性、無偏性以及勝任能力提出要求。例如英國石油公司2006年的可持續報告就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按照AA1000鑒證標準進行了社會責任審計。
根據現有國內外對審計評價標準的研究,筆者針對中央企業的審計制定了評價標準體系如表1與表2。
使用企業社會責任定性定量指標體系應注意:(1)各級權重的確定。權重體現了各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性,因此在設計指標體系表時,審計人員應根據各企業的實際情況分配各級權重,從而得出最符合企業實情的總分。此處也體現了審計人員經驗的重要性。(2)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表格不是一成不變的,審計人員在確定企業社會責任定性定量指標時應根據不同的企業,酌量增加或減少指標。其中,經濟指標、誠信經營指標、職工權益指標和社會公益指標為每個單位必須報告的;環境指標、產品服務質量指標與創新研發指標可根據每個單位的主營業務有所選擇的報告。(3)邊審計邊調整。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能隨時發現新情況從而導致現有指標的不適用,因此隨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指標是必須的。
最后綜合分析前面所獲取的審計證據,結合審計人員的判斷和經驗形成審計結論,并起草審計建議,形成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草稿。此步驟的關鍵是由審計人員對支持審計結論的資料證據加以審查并應考察所提建議的可行性和實施成本的可接受性等。審計人員應與被審單位共同討論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草稿,從而使審計終結階段的爭議降到最低。
(四)審計報告的
審計報告的是指審計人員正確運用自己的專業判斷,綜合所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根據所選定的審計依據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的過程。報告階段是前面工作的總結,審計報告的優劣關系到審計成果。審計人員需要綜合前面工作的成果,做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意見和建議并對后續審計作出安排,要做到嚴肅謹慎、繁簡得當。審計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目的和審計期間,委托方或被審單位名稱,出具審計報告的審計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姓名;
(2)社會責任審計工作計劃,包括審計范圍和目標;
(3)社會責任審計過程的簡要情況介紹,包括遇到的障礙;
(4)審計過程中聘用的有關專家及其工作領域的資料、所采用的審計標準;
(5)報告中關于機密性資料的聲明;
(6)審計結論及處理意見和建議。與被審單位商定,可酌量增減報告內容。
目前社會責任報告審計尚無標準,學術界和企業界也沒有形成統一意見。本文借鑒財務審計報告,擬訂了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如表3。
四、研究結論及前景展望
(一)本文研究結論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信息的披露成本和審計風險、審計成本等因素的客觀存在,無論是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還是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活動,總體來看,其動機并不明朗,審計需求較弱,特別是民營企業自愿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并接受審計的動機更不明確。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若要實施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活動,政府部門、大型企業、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民間團體等各個主體如何各司其責,協同配合,并有重點地將此項工作從關系國計民生的、占用社會資源相對較多的壟斷性行業開始,逐步推進到上市公司、其他非上市大型企業等組織,其推行的方法和策略需進行科學論證。
由于我國的相關法律尚未完善,社會責任觀念還未完全普及,所以本文將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群體首先放到中央企業上,希望能通過中央企業的試行,一方面起到帶頭作用,另一方面為社會責任審計的進一步推廣積累經驗。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
目前,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還處于探索階段,企業界的實踐也只是根據各自的理解來報告其社會責任。因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標準的社會責任審計急智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本文嘗試建立這樣一個系統的體系框架仍有許多不足之處。
首先,隨著企業發展方向的多元化,將很難準確界定企業所屬行業分屬的類型。因此,在評價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權重時更多依賴于審計從業人員專業素質的主觀判斷,難免產生差異。
其次,企業可能涉及的社會責任包含于社會的方方面面,本文列舉的七個方面未能全面反映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所做的努力。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責任的外延還將進一步拓寬,會更多的涉及其他學科,文中列舉的審計內容也會相應的發生變化,有待完善。
(三)本文研究的前景展望
本文根據目前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成果,并結合我國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現狀,提出應該在中央企業首先設立社會責任報告機制,并有專門的審計部門對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計,對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評價,對投資方,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有責任保障。
但由于本文研究的內容在國內外均未有統一結論'尚未形成專門的理論,處于探索階段,理論上仍舊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比如中央企業的種類繁雜,在進行社會責任評價時,權重的劃分很難有比較嚴謹的分類方法,這就需要審計人員專業素質較高,且具有多方面的知識基礎,能夠在主觀判斷上盡量貼近事實。
但隨著社會公共意識的增強,以及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及其審計機制的完善,社會責任審計將不僅僅局限于中央企業,會進一步拓寬到上市公司,甚至所有的企業。這是我國企業發展的一個必然方向,是企業社會化進程的最終目標,即為社會辦企業,成為企業公民。
關鍵詞: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審計體系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6)01-65 -03
近日,隨著我國核電企業與英國的合作項目的簽訂,我國核電技術開始走出國門,核電企業的發展自福島核事故以來,再度受到重視。我國核電企業承擔著國家能源安全的重任,其社會責任愈發受到關注,針對通過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來推動我國核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也顯得越發重要。
一、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一)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應具備的條件
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可供選擇的主體,有政府審計部門、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審計機構等。而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有效主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能獨立執行審計工作不受外界干擾;二是具備核電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三是能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實施長期有效監督;四是審計服務在保證高質量的同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二)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選擇
考慮到我國核電企業不同的組織屬性,其相應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也會有所不同。故而針對上文提出的必要條件,對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作出以下構想:
我國核電企業中的大型國有企業,可以以國家審計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為主體。我國的政府審計機構承擔著國有企業審計職責,作為大型國有企業的核電企業屬于我國政府審計的范圍。政府審計機構在對這些企業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實施社會責任審計,這樣避免了實施重復的審計工作,符合成本效益型原則。社會審計機構的靈活機動性,更能適應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特殊的專業要求。這兩種審計機構都滿足我國核電企業中大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要求,能較好地承擔審計工作。
我國核電企業中的非大型國有企業,則應選擇社會審計機構作為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社會審計機構能夠與被審計單位保持相對獨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社會審計機構能夠通過聘請核電專業的相關專家來扶助其審計工作,滿足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對專業知識的要求。作為外部聘請的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能夠對被審計的核電企業實施長期有效的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專業技能強,工作經驗豐富,能夠在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的同時,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社會審計機構滿足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要求,也是現階段我國核電企業中非國有大型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最佳選擇。
二、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
根據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再結合我國核電企業的特殊性,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內容列示如表1:
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建設情況、員工權益保障情況、價值創造情況、環境保障情況及社區建設情況五個方面,全面審核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
三、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程序和方法
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過程可分為一下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報告階段和后續階段。
(一)審計準備階段
第一,為了確定具體的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審計人員首先應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如背景情況及企業近期的重大經濟活動;并了解被審計單位社會責任的基本情況,如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群體等。
基于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是社會審計機,審計項目組可以適當利用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情況。可以先整理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各項信息,基本情況具體包括被審計單位業務類型、產品和服務的種類、及經營特點、影響被審計單位及其所屬行業的關于利益相關者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等。注冊會計師針對這些信息進行可靠性測試,具體方法是檢查記錄或文件、觀察法等。
第二,為了全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情況,注冊會計師與各利益相關者進行溝通交流。我國核電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分為以下幾類:員工、參建者、合作方、社區、政府、同行等。由于這一步驟在準備階段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本文認為在審計方法上,選用調查法最合適。注冊會計師針對上述幾類利益相關者,可以采用面談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本文以走訪員工為例,來說明使用問卷調查法與利益相關者溝通的方法,參考格式見表2:
注冊會計師在針對具體利益相關者,使用調查表法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由于我國核電企業對每類利益相關者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應設計不同的調查表,來實現調查目的;關注調查表的回收情況,來保證調查的效果;調查表法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與面談法相結合,用以提高調查的準確性。
第三,根據調查了解的信息,對該企業實施安全評估程序。針對以下表格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安全情況做出評估,見表3:
綜合評估結果為各項評估結果相加再除以六的結果,70~77分為中,78~84分為良,85~90分為優。
審計項目組依據被審計單位生產安全評估結果,作為該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估的參考依據之一。
最后,根據之前了解到的信息,確定具體的審計計劃方案及預算,并安排審計人員的具體工作。由于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過程中,將會涉及較多地與核電相關的專業知識,注冊會計師在設計審計方案的時候,應該考慮聘請外部專家來協助審計工作,保障審計服務質量。
(二)審計實施階段
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具體實施階段,是審計程序的主要階段。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具體應用為:
第一,依據安全評估結果,對企業相關管理系統和程序實施測試。本程序可以由注冊會計師參照前期的安全評估結果,確定需要進行測試方法。若評估結果為優,只需要采取觀察法,來驗證被審計單位的相關管理系統和程序的設計和實施是否與了解到的相符。若評估結果為良,注冊會計師在采用觀察法的基礎上,應該增加詢問法,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員工詢問,測試其在安全上的保障情況。若評估結果為中,則注冊會計師則應著重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安全管理系統建設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第二,依據企業生產流程,確定社會責任因素。本步驟要求注冊會計師首先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核電生產流程,畫出企業的整個生產運作流程圖,依據每個流程確定與哪些利益相關者產生哪些社會責任,并找出可能的社會責任薄弱環節,作出分析,擬定重點審計部分。此過程采取的審計方法是審閱法,即注冊會計師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的生產流程設計文件,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生產運作流程。
第三,對照相關評價指標體系和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作出評價。由于這個過程對于得出審計結論具有重要意義,是主要的依據,審計人員應該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審計方法進行審計。針對定性資料,如安全管理措施建設情況、員工福利保障情況、環境保護制度建設情況等審計內容,注冊會計師可以采取檢查記錄或文件的方法,核實被審計單位是否在這些方面建立了相應的保障制度,并有文件證明。針對定量資料,如經濟績效、環境績效、社區績效等審計內容,注冊會計師則應采取函證和重新計算等方法來驗證。
以社區績效中的社會捐贈總額的審計為例,說明函證的具體方法:首先,針對被審計單位的社會責任報告,了解其社會捐贈總額。查閱相關的文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捐贈具體情況,包括捐贈時間、接受捐贈單位、捐贈金額和資金用途等。再挑選出捐贈金額大、資金用途不明確的捐贈活動,向接受捐贈單位發出詢證函。一般采用積極的函證。最后回收函證,匯總函證結果,對被審計單位社會捐贈總額作出評價。
(三)審計報告階段
在此階段,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報告出具的具體過程為:注冊會計師依據前面的工作起草審計報告,并在初稿完成后交給審計項目組進行討論,并作出補充或修改;在正式的審計報告出來之前,把初稿發給被審單位,尋求他們對此報告的看法;審計項目組綜合前面工作的成果,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審計后續階段
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不是一個短期的過程,而是是一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并不以提交審計報告為履行社會責任的終結點。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具體工作結束后,注冊會計師應針對具體審計建議,檢查被審計單位是否采納了審計意見并進行了相應的改進。后期注冊會計師可以依據被審計單位的改進情況,再次發表后續審計意見,以此來督促被審計單位接受審計意見并實際作出改進工作。
四、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隨著社會各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視加深,社會責任審計顯得越來越重要。我們不難發現我國在針對核電行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相對蒼白,本文便對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進行初步探討。對于我國核電企業而言,進行社會責任審計不僅僅是獲得社會的認可,提升產品知名度,獲得競爭優勢,更多地是承擔了國家能源的重任,需要更為嚴格的社會責任審計,來保障我國的核電安全生產、安全利用。
(一)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我國并沒有針對核電行業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其披露的社會責任審計報告并未經過第三方機構的鑒證,可信度有待提高。核電行業的特殊性,使其承擔著國家能源安全的重任,且其在履行責任時較多地涉及核電安全方面的責任。從而了解到我國需要針對核電行業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來規范其社會責任審計行為。
2.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更多地是披露利好消息,而對于核安全事故等消極信息披露較少。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即使有披露發生的安全事故,多是簡單帶過,較少披露事故詳情。
3.我國理論界在針對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上不明確,較難推動審計實踐工作的發展。我國理論界對在審計主體上的研究,觀點不一,在選擇合適的審計主體上將出現分歧,不利于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
(二)推動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建議
1.我國核電行業能夠出臺社會責任審計標準,以此來督促和規范我國核電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行為。
2.企業內部構建一套完善的社會責任審計制度,規范社會責任報告中應披露的內容,以此來保障企業能夠長期有效地履行社會責任。
3.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專家學者,可以通過學術會議等方式,探討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選擇問題,以此來明確審計主體,推動我國核電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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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低碳經濟 社會責任 審計
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實現了經濟的全面提升,但是環境污染問題愈發嚴峻,污染指數越來越高,若長此以往,拾起了經濟卻犧牲了環境,得不償失。因此,發展低碳經濟成為新時代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企業在其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從生產到銷售都要堅持綠色、生態和低碳,發揮其社會地位,履行社會責任,通過審計的方式予以監督與規范,是規范與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
一、碳經濟發展背景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必要性
近幾年,我國的經濟發展迅速,工業經濟占據了重要地位,且工廠數量在不斷增加,工業范圍也在不斷拓寬,為國民經濟的增長注入了活力。但是,隨之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變得甚是嚴重,工業發展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和污染物等,且為了支持工業經濟,消耗了大量的能量資源,環境污染與能源短缺問題并存,成為制約社會發展的關鍵問題。根據當前經濟發展現狀來看,我國對環境與能源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在黨的十七大、十上針對環境、能源問題提出了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構建生態文明社會的主題,強調低碳發展,優化社會發展的產業結構等等,可見,低碳經濟發展已經刻不容緩。
低碳經濟的發展,強調能源的高效利用,使用清潔型能源,保護環境,運用創新性能源技術予以開發,以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煤炭、石油等能源的開采,主要是為了發展經濟,企業應順從低碳經濟發展的大勢,嚴格規范其行為,提升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在開采、生產、加工與銷售等過程中應全面滲透低碳經濟,發揮其社會責任是關鍵。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環境保護與能源節約,對社會責任的履行力度不足,針對此類問題,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審計工作具有必要性。
二、于低碳經濟的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策略
(一)確定審計的對象或主體
新時期,我國的企業體制在發生著一系列的變化,股份制企業類型在不斷增多,所有權與經營權發生了分離,經營者為了協調各方利益,要求第三方對相關的財務信息進行評定、分析與判斷,以保證利益分配的規范性。在低碳經濟方面,企業應嚴格貫徹低碳經濟發展的要求,從生產、加工到銷售等都要遵循可持續、綠色、生態的原理,但是企業往往會為了經濟利益而忽視社會責任的履行,將一些經濟類活動轉嫁給他人。針對此類情況,必須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實現政府參與,借助政府的權威性與強制性來約束與規范企業,同時聯合財務、環保和稅務等部門來開展審計工作,提升審計的威嚴性,實現對企業的全面監督。審計部門應具備獨特的慧眼,要了解低碳經濟理念可能會對企業的銷售、信貸、稅務等產生影響時,應立即著手參與,及時對企業生產、加工、運行和銷售等進行全面的監督與審查,以此來贏得社會的尊重與信任,也是實現企業發展的一種方式。
(二)明確規定審計的內容
審計工作的開展,審計署或審計部門應制定明確的審計內容,為審計的開展提供前提。其一,要對企業投資方向、目標進行確認,了解企業的投資行為是否具有社會責任感,對企業的道德水平、公眾形象進行全面的調查與分析。其二,應及時對企業進行施壓,必須要嚴格按照投資者的要求進行生產、加工,禁止出現違反低碳經濟發展的行為。其三,要及時聯系消費者、投資者等,將相關的信息透明化,實現公眾的全面監督,能夠更好的約束企業的低碳行為。企業應嚴格貫徹低碳經濟的發展要求,若想保證不被制裁,要對自身的經營活動進行及時的規范與管理,要嚴格遵循經濟性、高效利用的原則,還要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相互統一,促進企業的全面發展。此外,企業應及時對生產予以規范,保證生產的方法與指標都要控制在低碳標準狀態下。
(三)構建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工作在我國實行的時間相對較短,其在各個方面還有待完善,對審計的評價體系予以不斷的補充與完善,制定更為嚴格的低碳評判標準,如若不符合所制定的評判標準,應對相關的企業進行規范、警告與懲處,能為其他企業提供警示。審計評價體系應分為三個等級,利用等級來對企業進行評價,并將其社會責任執行等級羅列到網站之中,供公眾進行瀏覽。若采用此類方面,相關的企業會加大對低碳經濟的重視,嚴格約束生產過程與銷售行為,能將結構低碳、基底低碳和方式低碳貫徹到底,為低碳經濟的全面建設而努力不懈。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就目前我國乃至全球環境惡化、能源浪費的情況來看,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必要性的工作,嚴格貫徹國家就低碳方面的要求,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審計力度,規范企業的生產與加工行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對審計的對象或主體予以確認,明確的設定社會責任審計內容,構建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等,為企業社會責任評估工作的開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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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責任 內部審計 社會責任審計
一、 問題的提出
由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2009年給出的內部審計最新定義知,“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通過應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這表明內部審計已發展到增值型內部審計的新階段,其目標是增加組織價值,幫助組織實現組織目標。而在當前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不可推卸的義務的背景下,企業的目標已從單純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發展為兼顧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企業價值最大化,進一步推理可得,內部審計的最終目標實際是增加企業價值,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由上可知,內部審計與社會責任有著相通之處。鑒于此,本文接下來進一步探析了內部審計與社會責任內在聯系。
二、社會責任與企業內部審計的關系
(一)重視社會責任是內部審計實現價值增值功能的要求
1、理論基礎
企業公民理論認為,企業具有社會性,是社會的公民。企業作為社會的公民,一方面享有權利,如追求自身利益實現生存發展的權利、財產保護權利等,另一方面承擔著對社會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是指企業的社會責任。企業只有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協調,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注重權利不承擔責任,盲目追求自身利潤危及到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會受到社會的懲罰,如政府監管限制、招聘不到員工等;而企業過分重視社會責任,可能帶來社會成本過高,走上“企業辦社會”的極端,失去企業最初設立的意義。在現實中前者經常出現,后者很少出現。可見,企業要實現長遠發展,內部審計要幫助企業實現實現價值增值的組織目標,應該認識到企業的社會屬性,重視企業社會責任。
2、實踐基礎
盡管企業社會責任已提出多年,有關社會責任的研究日益增多,社會責任運動也在世界各地開展,但縱觀各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不容樂觀。社會責任過失現象仍頻繁出現,如國外豐田汽車召回事件致使利潤損失嚴重,國內三鹿嬰幼兒奶粉質量問題導致企業破產、最近出現的雙匯集團的“瘦肉精”事件導致企業市值損失103億元。實踐證明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最后帶給企業的損失是重大的甚至以破產終結。因此,在當今企業社會責任日益受到關注的形勢下,企業只有重視企業社會責任并將其融入內部審計工作之中才能實現價值增值,否則,無視社會責任最終只會給企業帶來無盡的損失。
(二)社會責任的落實需要借助企業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在對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日益增多,各國社會責任的規章制度呈上升趨勢的背景下,企業卻屢屢出現社會責任過失的現象。筆者認為,企業違背社會責任行為根本原因是企業自身沒有社會責任意識,因此要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應從企業內部入手。為此,2010年4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界定社會責任為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社會職責和義務,并對企業的社會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但現實中企業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按照應用指引融入社會責任內容及執行效果如何,這都需要企業內部審計監督作用的發揮。因此,要保證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到企業內部,需要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內部審計之中。
綜上所述,企業社會責任與內部審計存在著密切關系,而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內部審計,一方面能夠從根本上增強企業公民意識和社會責任觀念,另一方面又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能,幫助企業創造價值。因此,在當前形勢下,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到企業內部審計之中,不失為企業的一個明智之舉。
三、 建立社會責任審計的設想
筆者認為,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企業內部審計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在企業內部審計基礎上,實現社會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的充分融合;第二種方式是直接建立社會責任審計。盡管采用采用第一種方式,可以實現資源共享,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但由于社會責任審計領域寬泛、內容復雜,對審計人人員素質也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在內部審計基礎上進行社會責任審計不能有效確保審計質量,因而企業應該采納第二種方式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審計。即企業可參照內部審計的程序、主體、審計準則及人員配備等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審計,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專項審計。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可按如下內容建立:
(一)明確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在我國,審計主體主要有三種:政府審計、民間審計及企業內部審計。由于本文建立的社會責任審計首先就是基于企業內部而言的,因而審計主體即為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但當今內部審計日益發展成熟,企業可以選擇將部分內部審計業務外包。尤其是對于社會責任審計,審計內容廣泛難度大,若企業內部的社會責任審計機構不能勝任某一領域的審計,可以將其外包以專注于優勢領域進行審計,從整體上提高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質量。
(二)明晰社會責任審計標準
審計標準的選擇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的高低。目前社會責任審計標準主要有國際通行的“AA1000”標準、ISAE3000及GRI3,國內并沒有專門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因此,企業在進行社會責任審計時也只能依據國際標準。但由于文化差異及社會責任起步不同等因素,國際社會責任審計標準不一定必然適用于我國社會責任現實。因此,但企業在選擇時應當結合我國國情和企業社會責任實際,選擇最適用于企業的審計標準。
(三)明確社會責任審計內容
社會責任審計內容按不同的標準或者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劃分。但筆者認為要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進行審計,應該結合我國的現實和背景。鑒于我國最新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將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分為安全生產責任、產品質量責任、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責任、促進就業與員工權益保護責任四大部分,并對各部分的責任作了詳細的規定。因而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可按此標準進行分類審計。這樣既能有效貫徹國家規定,健全內部控制,又符合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實際,切實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提高社會責任審計質量。
(四)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和技能
社會責任審計是審計的一個新興分支,所有問題都處于探索階段,而且社會責任審計涉及面廣內容寬泛,不僅包括財會領域,還涉及諸如地質、生物等環境領域、社會福利的社會層面及法律責任的法律領域。這就對審計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提出更高要求,審計人員除了掌握基本的財會知識外,還應該對領域知識融會貫通,以能夠清楚的辨別社會責任是非。企業要做到如此,除了在招聘時提高審計人員來源多元化外,還應該加強審計人員的社會責任培訓和教育,從根本上提高他們的社會責任素養。
(五)出具社會責任審計報告
社會責任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依照社會責任審計標準,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出具的用于闡明審計結果、發表審計意見或建議的書面文件。社會責任審計報告內容通常包括標題、引言、審計范圍、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內容。但作為內部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筆者認為應該突出其問題和建議部分,至少包括:一社會責任報告中的問題與建議,并將其與具體的社會責任活動相對應,追本溯源,從源頭上堵塞企業社會責任漏洞,二審計人員應將其注意到的企業經營活動中出現的而報告中沒有反應的問題列示出來,以幫助管理層充分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缺陷,防微杜漸。這樣既能提高社會責任審計報告的質量又能充分發揮社會責任審計報告的效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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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審計; 推動; 企業社會責任; 履行
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把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貫穿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和各領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生態文明水平。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已經與科學發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內涵密切相關。所以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也必須關注獲取利潤的方式,承擔社會責任。
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保證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幸福生活的基礎,也是維持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這關乎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和根本利益,也關乎企業的健康發展和長遠利益。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是資源的利用者,也是污染物的產生者和排放者。切實保護環境和推行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政府承擔的責任,更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
企業環境審計是促進企業承擔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社會責任的有力手段,可以引導企業更好、更有效地履行社會責任。開展環境審計既是評價、監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企業自身履行社會責任的內在要求。要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必須引入環境審計;要全面評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就必須引入環境審計。
一、企業環境審計的內涵
企業環境審計是通過對企業的環境報告以及經營管理情況的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其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的履行,并對其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的履行狀況進行評價和鑒證,同時對其提出的有關環境管理問題提供咨詢,從而實現對其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履行過程進行控制的一種特殊的控制活動。它的目標是“確保受托責任主體環境保護和管理責任全面有效地履行”,以“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共同維護人類與自然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理想環境”。
二、企業環境審計的內容
(一)審查企業環保專項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
主要審查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環保補助和造育林費等專項資金的籌集是否足額到位,是否用于環境治理項目和環保設備設施。比如是否用于建設礦場揚塵筒倉或防風抑塵網、污水處理廠以及設備改造,是否進行礦山植樹造林等。
(二)審查遵守國家環保政策法規情況和企業內部環保管理制度情況
主要審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按照規定采取了環保措施,環保指標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的標準,有關建設項目是否遵守了環保登記等制度。審查內部環保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有效執行,是否設立環保組織機構,是否配備環保專業人員等。
(三)審查環境會計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
環境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環境活動,都會形成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必須對環境活動的會計處理進行審查,以保證會計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主要審查:環境活動會計估計的正確性及其會計估計變更所產生的影響,環境管理費用支出會計處理的正確性,環境稅費計提繳納的會計核算,違反環境法規支付罰金的會計核算,環境資產和環境負債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等。
(四)審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真實性
環保法規要求,一些工程項目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并向環境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審計環境報告主要是驗證報告中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比如審查環境報告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驗證環保投入的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環境管理措施是否已實施,環保工作是否取得了預計的效果,環境報告中所列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是否真實等。
三、開展企業環境審計的必要性
(一)企業環境審計是確定和解除企業環境責任的需要
首先是社會環境責任。企業的生產活動導致的環境污染,由此對社會生活和生產環境產生了危害,應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其次是法律環境責任,企業在生產和其他活動中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法律要求企業應承擔治理污染、恢復生產環境責任。再者是經濟環境責任。企業在追逐利潤的最大化下,對環境資源造成的破壞和居民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付、處罰以及治理花費方面的責任。
(二)企業環境審計是企業持續經營的內在需要
越來越多的企業越來越關注自身的環境形象和環境業績,并且在積極進行環境保護和治理。否則任何一項或幾項環境決策的失誤,都可能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帶來危機,引起財務失敗,嚴重地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和清算。重視環境并積極參與環境治理和保護,才能使企業獲得良好的內部和外部環境,維護企業經營持續發展。因此,企業生存環境就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企業管理當局關注自身生存的根本原因,也使企業環境審計有其內在的動因。
(三)企業環境審計是提供企業環境經濟活動信息的客觀需要
企業利用自然資源進行生產而發生環境費用支出,治理產生的污染物而支付環境直接費用和環境教育宣傳費用;或企業積極參與治理環境污染而帶來直接或間接的環境經濟收益。這些環境經濟活動勢必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或現金流量。審計企業環境經濟活動,對企業的財務報告的完整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可為企業環境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決策參考依據。
(四)企業環境審計是企業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管理審計是對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影響企業管理效率和效果因素的分析和評價,借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控制和改善管理措施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環境審計是通過定期開展對企業環境管理活動的監督和評價,分析產生影響企業管理效益和效率的環境因素,健全環境管理控制系統,提高環境管理質量,促使企業合理的開發和利用環境,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因此,開展企業環境審計就成為企業管理審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四、企業環境審計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貢獻
環境審計為保護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恢復和治理生態環境,推動經濟、社會、自然環境可持續發展做出了很大貢獻,所以企業進行環境審計意義重大。
(一)有利于人與自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方面生產產品,另一方面也消耗社會資源和自然資源。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污染物,導致環境污染。這不利于人類的生存、社會的和諧發展。因此,必須開展環境審計,促使企業考慮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人民群眾的利益、自然環境承受能力和社會的利益,促進企業及其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
企業對資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資源的浪費。開展企業環境審計可以監督企業遵守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對企業加強環境保護、節約資源提供有效建議和改進措施,所以對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三)增強我國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中國的發展越來越受到環境的影響,資源的約束。特別是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發展道路,越來越走不通。開展環境審計,盡早發現和揭示資源環境可能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防范資源環境風險,保障資源環境安全。推廣企業環境審計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五、開展環境審計需要注意的問題
為了更有效地檢查、監督和評價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開展企業環境審計必須關注五點:
(一)關注環保管理部門是否設立
環境管理部門統籌負責企業環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監測任務。負責組織實施企業環保規劃、參加項目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臺賬,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可見環保管理部門的職責特別重要,如果沒有環保管理部門,企業的環保工作將無人問津,環保工作將無法開展,企業就沒有環保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環境審計人員也獲取不了有效的環保資料信息,環境審計將不能有效進行。
(二)關注資源開發設計的科學性、設備的先進性
開發設計的科學性、設備的先進性,是決定資源是否節約、是否合理利用的先決條件。科學的開發設計、先進的設備使得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減少浪費,減少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從而減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三)關注資源環保制度的健全性,制度執行的到位情況,各項措施實施情況及其效果
資源環保法規制度是企業履行環保責任的外部動力和法律保障,企業內部健全的環保制度是執行國家資源環保法規制度的保證,這樣企業內部形成的環保制度化、長期化的體制,有利于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及其效果的實現。
(四)關注環境會計資料的健全性、真實性
環境會計資料是環境審計的重要對象。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必須向社會披露有關污染信息的規定,更沒有對污染的記錄、計量的具體標準,這給環境審計增加了難度。企業的環境會計資料提供越完整、越健全,審計結果就越可靠,越能有效評價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在環境審計時,應特別關注企業的內部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外部節能減排資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環保補助、造育林費等專項資金的會計信息是否健全、真實;這些專項資金是否用于污染治理項目和環保儲備項目以及使用金額多少是否合理。
(五)關注周圍相關環境實景
切身感受周圍環境是獲得環境審計的第一手資料的重要手段,其作為直接證據最為可靠。因此要實地考察當地的空氣質量如何,山林植被是否保持,是否適度合理地造育林,河水是否污染嚴重還是水質較好,地面是否塌陷,周圍居民的房屋建筑是否受到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損毀等。
六、結語
環境審計固然在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我國開展企業環境審計的經驗缺乏和理論研究有待完善,因此有賴于權威部門的規制和指導以及廣大審計工作者的研究和實踐。同時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普遍不強,因此企業要增強社會責任的意識,充分認識環境審計的重要性,特別是國有大型資源類企業要勇于承擔保護環境的責任,積極開展環境審計,履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相信,未來企業環境審計將會普遍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將會得到有效履行,為經濟、社會和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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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責任 績效審計 公共資源
一、政府績效審計
政府績效審計是政府審計人員和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規和標準,綜合運用各種技術和方法,對政府機構、公共投資項目和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計評價的活動。傳統意義上的政府績效審計目標是對公共資源使用的效果性、效益性和經濟性進行監督。“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這不但要求我國政府要審計公共投資產生的效益,還要求政府在投資決策中不僅考慮經濟發展需要,更要慎重考慮投資的環境資源效益,從而有效遏制各種以破壞資源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短視行為。
政府績效審計來源于受托責任關系,政府作為受托方對公共資源進行審計,但是政府與以贏利為目的企業不一樣,對政府的評價應該主要注重社會效益,而績效審計則是政府公共受托責任能否順利實現的必要手段和保證機制。尹平在《政府審計理論與實務》中指出“政府審計的范圍是以公共資源來界定的,只要使用和管理了公共資源,審計機關就有責任對公共資源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國有企業進行績效審計屬于政府績效審計的范疇。
二、企業社會責任以及企業社會責任披露
(一)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以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和活動對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供應商、政府、社區、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影響而承擔責任。
1.對員工的責任。保障企業員工的利益是維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員工和企業的勞動關系主要是通過《勞動合同法》來確認和維護。對員工利益的保障程度主要從企業是否按時足額的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員工的人均所得以及獲益率等方面來進行考核。
2.對環境保護的責任。隨著社會對環境問題的日益關注,投資者、金融機構、政府以及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迫切的要求企業提供與環境有關的信息。尤其是在我國,大多數的電力和金屬等高污染企業更應該重視環境的保護。所以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也要注重環境的保護,增加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注重節約資源和能源,力爭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3.對社會的貢獻。企業社會責任雖然不能簡單的等同于慈善事業,但是對社會的貢獻是評價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它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所做的一項承諾。對社會的貢獻主要從企業是否愿意進行慈善捐贈以及對捐贈所產生的社會效益來考核。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分析
1.數量分析。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數量逐年增長。1999年至2012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呈持續增長的態勢。1999年至2005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數量不多,企業以及公眾對于社會責任的關注還相對比較低。2006年3月國家電網公司了國內企業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同年9月深交所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倡導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定期評估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自愿披露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伴隨著各種政策和指引的出臺,更多的企業尤其是上市公司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06年報告32份,2007年77份,2008年121份。而到2009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呈現“井噴”式增長,共了617份。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關注和重視,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也不斷的深化。2010年710份,2011年1 001份。報告數量連續多年快速增長,2011年增長率超過30%。2012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呈現高速增長,比2011年同期增長超過六成。2012年前十個月了1 337份社會責任報告,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520份,增長63.6%,是繼2009年我國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出現“井噴”之后,報告數量再次出現較快速度增長的一年。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持續上升,但是通過觀察2010-2012年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發現:從報告的企業性質來看,2011年國有企業仍占主導,占比58%,不過較2010年的78%下降明顯。而2012年《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報告稱,2012年,國企社會責任指數仍領先于民企和外企,民營企業其次,外資企業居末位。可見,國有企業在政府的倡導下社會責任報告數量領先。
2.披露現狀分析。2008年1月,國資委《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工作,但由于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理論還不完善,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不容樂觀,觀察2010-2012年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企業社會責任披露與履行不一致。盡管大多數的企業都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但是披露的內容信息含量并不高。大多數的企業報喜不報憂,對企業發展有利的內容就大肆宣揚,而對企業未來發展不利的內容要么避而不談要么簡單涉及。
第二,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自愿性較差。瑞典、日本等國家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與政府的強制推行密不可分。同樣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也離不開政府的努力。研究2012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中,近400家公司有強制披露要求,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業了103份社會責任報告,大多數不在強制披露要求內的民營企業披露意識不強。可見政府的強制要求依然是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主要動力。
第三,相當比例的國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不規范、不科學。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中央企業中,只有少數報告披露中央企業制定了社會責任戰略規劃,很大部分中央企業缺乏社會責任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具體計劃,缺少社會責任系統管理。同時,很多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撰寫不規范、不系統,存在人為的偏差和選擇性闡述,有意繞開負面新聞和重大事件的反饋等,扭曲了社會責任的本質,不利于本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能力提升和獲得利益相關者認可與信賴。
三、政府績效審計模式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互動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披露動力來源于政府部門,對于其他的信息使用者來說只有一小部分關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而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也是出于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并非自愿。這些都導致社會責任信息質量不高。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通過檢查和檢測國有企業經濟活動的效率性、效果性、經濟性并對企業提出相關的建議,政府履行績效審計離不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而針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問題,政府通過績效審計可以更好地引導和約束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信息披露,更好地利用公共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但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還存在一些問題,筆者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建議。
(一)積極開展國有企業績效審計,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
我國國家審計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應當積極開展國有企業績效審計實踐探索,不僅要更多開展績效審計項目,還應注意將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與績效審計相結合,站在更高層次,更多關注企業發展的目標和戰略,從企業生產方式、對員工、社會的福利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等方面檢查和評價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企業的經營中存在危害社會的隱患,政府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對危害嚴重的應該給予處罰。通過政府的績效審計一方面可以發現企業經營中對公共資源的利用情況,也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督促其履行社會責任。
(二)政府應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績效評價體系的建設
針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披露質量不高的問題,政府應該推動社會責任績效評價體系的構建,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指標評價體系,在制定社會效益等評價指標時,不要貪大求全,可逐步推進,例如可以先制定出一些原則性較強、通用性較強的自主創新研發投入、新能源利用等指標體系。通過設計的評價指標既有利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的績效審計,又可以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同時還可以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高質量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