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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11日上海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涉水產品是指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件)、防護材料、化學處理劑、水質處理器(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同時規定,在本市從事生活飲用水的生產或者供應、涉水產品的生產或者進口,應當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相應的衛生許可或者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故對于進口和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1]。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同時人們對生活飲用水品質要求不斷提高,網購涉水產品已成為潮流所趨,而網絡銷售的進口涉水產品也同樣屬于《管理辦法》的監管范疇[2]。
一、案情介紹
某區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于2018年9月3日接上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工作通知,要求對A電子商城的LD家居專營店涉嫌經營的無證涉水產品進行核查。某區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立即對案件進行受理并開展調查,在A電子商城的LD家居專營店查見正在銷售“F濾水壺Omega暢享系列4升、F濾水壺Astra暢享系列3升、F濾水壺Luna睛月系列3.3升和F濾水壺Glass尊享玻璃系列2升”產品(以下簡稱“涉事涉水產品”),但在網站上未查見相關涉水產品批件信息。因案件為電子商城銷售涉水產品、證據收集和認定周期長、難度較大,于2018年10月12日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申請延期,批復同意延期6個月。經調查核實,S貿易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起從波蘭進口涉事涉水產品,并于2015年11月中旬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間在A電子商城的“LD家居專營店”銷售涉事涉水產品,期間共銷售涉事涉水產品共34個,銷售金額總計人民幣4050元。S貿易公司于2015年11月中旬起至2018年9月11日期間在A電子商城的“LD家居專營店”銷售的上述涉事涉水產品均未取得進口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以上事實有書證、當事人的陳述、視聽資料等為證。S貿易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上海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案:罰款人民幣15000元。S貿易公司2019年4月10日前來陳述申辯,告知在銷售前委托第三方對涉事產品進行相關檢測。某區衛生健康行政機關進行二次合議,認為S貿易公司在銷售前委托具有CMA資質的第三方對涉事產品進行檢測,檢測內容包括PH、色度、總硬度、鐵、錳等22項指標,檢測結果符合CJ94-2005《飲用凈水水質標準》,且S貿易公司知道涉事產品不符合要求后立即下架停止銷售,故對S貿易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3000元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9年5月28日送達并簽收。S貿易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自覺履行處罰決定,本案結案。
二、案件評析
(一)全面深入調查,確定主體
本案中,某區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是在對A電子商城網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一家名為“LD家居專營店”的商鋪正在銷售涉事涉水產品。對此,衛生監督員應當對“A電子商城”還是“LD家居專營店”作為調查對象呢?經過對網頁仔細搜索,并和A電子商城客服人員進行溝通,確認“LD家居專營店”不屬于A電子商城的自營商鋪,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LD家居專營店”網頁公示有企業資質信息,明確“LD家居專營店”的“A電子商城網店經營者營業執照信息”,其企業名稱是“S貿易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信息。經過對S貿易公司相關負責人調查,確認A電子商城的商鋪“LD家居專營店”是由S貿易公司經營的,S貿易公司在入駐A電子商城前與其簽署了《A電子商城開放平臺在線服務協議》,協議內容明確了S貿易公司作為獨立第三方經營者身份設立店鋪進行經營的法律實體,從而進一步確定了本案的主體即為S貿易公司[3]。
(二)抓住事物本質,確定產品種類
依據《上海市飲用水衛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對于單位銷售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水產品,其銷售的產品種類和銷售的時間是影響案件裁量的關鍵要素。本案中,根據當事人陳述內容以及網頁中涉事涉水產品相關商品評價時間等信息,當事人銷售涉事涉水產品的時間超過3個月的證據比較明確。本案涉事涉水產品的種類數量成為本案的爭議要點。按照當事人在商鋪銷售的產品名稱來看,有F濾水壺Omega暢享系列、F濾水壺Astra暢享系列和F濾水壺Luna睛月系列以及F濾水壺Glass尊享玻璃系列共4個系列。但根據涉水產品批件的特點,相同材質相同原理的涉水產品可以辦理一張批件。經過辦案人員的深入調查,確定了F濾水壺Omega暢享系列、F濾水壺Astra暢享系列和F濾水壺Luna睛月系列這3款系列的濾水壺壺身均是PS(聚苯乙烯)材質,壺蓋是ABS(丙烯腈-苯乙烯)材質,只是容積不同,而F濾水壺Glass尊享玻璃系列的殼身是玻璃材質,壺蓋是ABS(丙烯腈-苯乙烯)材質的。辦案人員經過激烈討論,最終一致認為應當按照批件辦理的要求,按照銷售2種未取得進口涉水產品批件、銷售時間3個月以上的裁量進行行政處罰。
(三)網絡銷售,調查取證的特殊性
與實體經營店相比,網絡銷售有其明顯的特殊性,增加了調查取證難度。一是線上經營行為取證難。網絡銷售不同于實體店銷售,不能通過店鋪營業狀況、實際在銷商品、標簽標價、銷售單據等確認銷售行為。在本案中,雖然衛生監督員于2018年9月3日在A電子商城平臺查見了當事人正在銷售的涉事涉水產品,但由于首次執法檢查網銷產品缺乏經驗,沒有現場截屏。在聯系當事人過程中,網頁很快就顯示為“該商品已下架”。最后還是將該平臺遺留的經營信息進行截屏后,通過當事人簽字確認其經營行為。二是線下主體確認難。由于當事人沒有實際的經營店鋪,其注冊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也經常不一致(本案當事人注冊地址在P區,實際辦公地址在T區),跨區執法使得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時相比常規實體經營店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三是網絡經營數據取證難。為保證調查取證的完整性,衛生監督員向當事人調查同時,發函至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調查核實當事人在A電子商城銷售涉事產品的具體產品名稱、銷售時間及銷售數量等信息。雖然回函告知無法提供當事人在A電子商城的銷售數量、銷售單價等信息,但衛生監督員通過網絡平臺調查取證的做法對整個案件的證據完整性還是非常必要的。
三、思考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涉水產品法律法規的知曉度
隨著人們對優質生活的不斷追求,涉水產品尤其是家庭用水質處理器已成為很多人購買的商品。但由于商家和消費者對涉水產品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欠缺,導致銷售和購買涉水產品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本案中,當事人從國外進口涉事涉水產品時不知道這類產品在國內銷售需要辦理涉水產品批件,客戶在向其購買涉事涉水產品時也未索要查看相關批件。不管是銷售方還是購買方,對經營的涉水產品是否需要取得相關批件不甚清楚。按照法律規定,國產涉水產品或者是進口涉水產品,都需要取得涉水產品批件后,才可以在中國境內銷售,不同之處是國產涉水產品的生產地址在中國境內,其批件由產品責任單位在生產企業所在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而進口涉水產品生產地址在國外,其批件由取得該產品在華責任單位資質的企業在其注冊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部門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力度,提高經營者和消費者對涉水產品的法律法規的知曉度,讓更多的商家規范經營行為,讓更多的消費者知道如何選購合格的涉水產品。
(二)完善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網購平臺
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因其選購銷售便捷快速的優點已成為一種流行趨勢,但電子商務平臺不能僅僅是提供商品的銷售平臺,更要成為提供合法合規產品的銷售平臺。本案在調查中發現,商家在入駐京東、天貓、蘇寧等網購平臺時平臺方面一般僅要求其將工商營業執照在平臺上公示,并未要求公示如涉水產品批件等相關材料,這樣往往會導致平臺上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商品。在經營宣傳方面,產品在網站上標注的名稱非常多樣,往往與實際產品名稱不一致,容易誤導消費者。另外,本案在調查時發函希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的數據充實完善調查證據,但平臺管理方表示無法提供當事人在平臺的銷售數量、銷售單價等信息。建議完善電子商務平臺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產品銷售的準入機制,從源頭把控,讓不符合要求的產品無法進入電子商務平臺,同時對電子商務平臺提出管理要求,確保平臺產生的相關銷售數據可追溯,保障市場的有序安全。
作者:傅蓉華 郭愛萍 吳靜宇 劉宏凱 王卓 單位:上海市浦東新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