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17 04: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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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和受害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端,即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當事人對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稅務行政賠償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賠償清求人有權申請賠償。對下列情形,稅務機關不承擔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執法人員行使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賠償請求人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請資料。賠償請求人應當向稅務機關遞交《稅務行政賠償申請書》,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HJ口頭申請。三是申請須知。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兩個以上稅務機關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行使職權造成損害的,應共同履行賠償義務;受稅務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稅務征管權力時侵犯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稅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時效為二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一是申請條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申請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稅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核準延期申報、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稅務機關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三是申請須知。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申請人提請的稅務行政復議的條件和時限: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不予審批減免稅、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可以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訴訟,人民法院也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復議的主體資格: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具體是指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對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泌;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生合并、分立或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雖非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申請 一是申請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依法應當聽證的案件,除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外,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二是適用范圍。稅務機關對公民(包括個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三是申請程序。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日內向發出告知書的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四是所需資料。《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及相關資料。
全市旅游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各市(縣)區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3、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頒發許可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各市(縣)區旅游局核準有關事項,各市(縣)區旅游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5、對各市(縣)區旅游局關于具體事項作出的決定或者批復不服的;
6、認為各市(縣)區旅游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對*市旅游局作出的有關處罰決定、核準批復事項或其它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具體程序按照*市政府或遼寧省旅游局的規定執行。
二、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備法定資格;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申請事項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
4、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有正當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材料
1、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與理由、提交的復議機關、日期及簽字或蓋章等。
2、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公民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的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承受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承受權利義務的證明。
申請人是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有關機關同意該組織成立的相關證明材料、負責人身份證明。
3、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他人代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提交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
4、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書(處罰決定書、確權決定書等)。
5、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法定復議申請期限申請行政復議的,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
6、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復印件必須帶原件現場核對。
四、辦理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直接向*市旅游局(培訓指導科)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2、市旅游局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除此之外,復議申請自市旅游局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3、對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市旅游局自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各市縣區旅游局),由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內(10日)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市旅游局根據行政復議申請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復等材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5、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市旅游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查閱文件和資料。
6、市旅游局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方式送達有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五、行政復議申請人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
(一)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
3、申請人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4、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經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5、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審查申請;
6、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7、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義務
1、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提交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明材料;
2、復議期間,申請人應當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4、行政復議決定送達后,申請人應當履行。
六、法律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或者不按規定轉送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行政復議監督方式
監督部門:市旅游局機關黨支部
監督電話:*
1、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準備。(1)送達行政復議書副本,并限期提出書面答復。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2)審閱復議案件有關材料。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著重審閱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農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3)調查取證,收集證據。(4)通知符合條件的人參加復議活動。(5)確定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個人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2、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則的,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推定為合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都有拘束力。但為了防止和糾正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行政復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復議申請的撤回。在復議申請受理之后、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于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向行政復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行政復議申主請書概說
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照本條例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自從實施《行政復議條例》以來,機關工作中就有了“行政復議申請書”這一文種。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性質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申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請求重新審查所制作的文書。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書,必須是《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見《行政復議條例》第二章),并在法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否則不屬于行政復議申請范圍,復議機關也不會受理。由于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罰涉及的對象可能是公民個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書有的是私人文書,有的是公務文書。無論為公為私,它都屬于行政復議申請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作用
行政復議申請書是行政復議行為實施和作出決定的書面依據,其功能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當申請人認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才提出復議申請,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這種監督由內外監督組成。先說內部監督,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所以行政復議是上級審查下級工作的一種行為。它成為行政管理的一種內部監督方式。再說外部監督,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復議申請。表明群眾對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異議。這是一種很好的民主監督方式,已成為行政管理成效的一種檢驗方式和信息反饋,有利于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作要求
制作行政復議申請書是一種嚴肅的行為,需要明確有關要求:
(一)把握行政解決的原則
提出復議申請要立足于用行政手段解決,相信復議的行政機義能夠妥善罷甘休解決問題。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是行政訴訟,另一種是行政復議。有些行政復議,具有一級復議、終局裁決的特征。需用行政訴訟手段解決的爭議案,不宜選擇終局復議的審理程序。
(二)符合申請復議的時限要求
《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lO天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決定??梢娫诜ǘ〞r限內提出申請很重要,否則,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
(三)符合行政復議的規范程序
行政復議是從行政復議申請程序開始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種不同方式。是申請復議,還是提訟,應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同一行政爭議不能同時用兩種方式進行。如果已向人民法院且已受理的,就不得申請復議;同樣,已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且已經受理的,除非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就不得在法定期限或在行政復議作了終局裁決后又向法院。
三、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寫法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的結構
行政復議申請書由標題、首部、正文、尾部組成。
1.標題。要寫明行政復議申請書,不能只寫申請書,“行政復議”四字標明了申請書的性質。
2,首部。要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申請人的簡況要寫清楚:如是公民的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如果是法人或組織的要寫明單位或組織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有關情況即復議機關的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主要是寫明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
4.尾部。寫明申請人和申請時間。如有附件,可附在正文之后。
什么時候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的規定,針對某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是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若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是持續狀態的,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間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60日,是法律設定的復議“準入門檻”,超過60日,一般情況下,復議機關就愛莫能助了。應當說,法律制定之初,立法者設定60日的期限是經過慎重研究、權衡的。從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看,當然期限越長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動是動態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經過一段時間會融為現實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過了很久再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改變,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因此,立法者總結我國多年實行行政復議制度的經驗,確定了60日的期限。實踐表明,這一期限是適度的,尤其是在交通、通訊條件發達的今天,除非當事人怠于行使權利或者疏于注意,一般是不會因為期限問題被擋在行政復議大門外的。
從另一角度說,有了這60日的期限,其實也等于給予了當事人一定的思考時間。是否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對于大多數當事人來說,并不是個隨意的決定。這60日可以用來心平氣和地研究一下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依據以及其合法性、適當性,甚至可以用來與原作出部門進行溝通,將自己不理解與不服的地方先行與他們探討一下,如果原具體行政行為真的存在明顯的問題,很可能在這種溝通過程中就可以得到解決。
60日期限的具體計算方式法律規定已經寫得很詳細,也不難理解,但有幾個關鍵詞值得特別關注一下。
其一,申請期限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知道”?這里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通過法定的途徑或者方式,明確地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并了解到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實踐中,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絕大部分都有書面決定,則管理相對人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應為書面決定送達之日,而非書面決定作出之日;與之相對,如果海關具體行政行為為口頭決定,則管理相對人接到口頭通知之日就是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
其二,若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持續狀態的,申請期限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那么何謂“持續狀態”?這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方式對外表現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如海關采取的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或者涉嫌走私貨物、物品的扣留行為,就是一種處于持續狀態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在這一行為的持續狀態中,或者結束后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
其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那么何謂“不可抗力”和“正當理由”?在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觀事實,如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發戰爭、武裝沖突等社會動亂。至于正當理由,包括的情形有很多,如行政機關阻撓或者變相阻撓申請人復議,申請人發生急病、重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于合并或者分立階段等。
特別提醒:郵寄復議申請材料的,行政機關審查該申請是否在期限內,以申請人寄出的時間為準,即寄出郵戳顯示的時間,因此,確保在復議申請期限內寄出材料十分關鍵。如果期限內無法準備好所有材料,那么先將申請書寄出,或者給復議機構打個電話,在期限內表達復議的意愿,即可“先上船,再買票”,隨后補齊所有材料,不會影響受理。
到哪里申請行政復議
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清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海關是實行垂直管理體系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海關目前的管理體制簡單地說分成三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海關總署,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因此,隸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向直屬海關申請復議,直屬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就向總署申請行政復議。具體地說,直屬海關和海關總署都設有專門的復議機構,直屬海關設在法規處(室),海關總署設在政法司復議處,直接向他們遞交復議申請是最便捷的,可以省去行政機關內部文件流轉的時耗。另外,自2001年7月起,為了方便廣東省內的復議申請人,海關總署將廣東省內7個直屬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為被申請人的復議案件委托廣東分署法規處審理,所以如若對上述7個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直接向廣東分署法規處申請復議。
知道該向誰申請行政復議了,是不是必須親自登門送交申請材料呢?其實大可不必。筆者辦理復議案件多年,真正與申請人面對面的次數屈指可數。據我們統計,80%以上的復議案件從復議申請開始到最后的復議決定書送達,都是通過郵寄方式完成的。這是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的特色的一個具體反映,同時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請人。所以,如果要申請行政復議,只要找到復議機關的通訊地址,將申請復議材料往信箱里一塞,就可以等待復議機關的答復了。
當然,遞交復議申請的方式還有很多,如親自到復議機關送交申請材料、傳真申請復議材料至復議機關、甚至電話或當面口頭進行申請都可以。隨著國務院頒布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即將出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復議申請也有望實現。
這里有必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實在弄不清應該向誰申請復議也不用緊張,把復議材料遞交給自認為應該給的那個海關或者干脆就給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根據復議法的規定,這些機關收到復?議申請以后會負責向有權處理的海關轉送,并且通知復議申請人。
特別提醒:如果郵寄復議申請材料,建議指名收件人為某海關法規處(室)或海關總署政法司復議處,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確保申請書不經無謂耽擱地遞交到復議機構手中。同時,建議有條件的申請人采用掛號或者特快專遞等有據可查的方式遞送申請材料,防止投遞失誤。
申請行政復議需要遞交哪些材料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復議法規定口頭申請,主要是考慮公民文化知識水平和法律知識水平的現狀,保證書寫困難的人也可以提起復議申請。因為在海關復議案件中極少發生口頭申請的情況,這里不作贅述,主要談書面申請。
采取書面方式申請行政復議,最基本也是必須的就是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并沒有固定的格式,從實踐看,應當寫清楚五項內容。
申請人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身份證號、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被申請人的名稱。
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應當寫明要求撤銷或者改變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要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行政賠償等;同時,應當提出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根據、理由,這部分是申請書的核心部分,但并不要求申請人寫得很專業、準確,只要能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即可。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此項事實有助于復議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并進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除了上述五項內容,還有一項特別重要――申請人的聯系方式(最好是電話號碼)。這個看似無關緊要的細節問題,其實很可能在復議過程中起很大作用,它可以幫助復議機構在第一時間與申請人取得聯系,如果需要申請人補充材料或者向申請人了解情況,這個電話號碼將為雙方節省很多時間。
除了復議申請書,還有兩樣材料比較重要。一是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公民的,需要提交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需要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的復印件等。二是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例如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對征稅決定不服的,應提交稅單;此外,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證明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據。
1999年10月15日、10月22日,江河大學退休教師劉老師向其住所所在地的江河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市公安局二處舉報,稱其居住的集體宿舍內有不明身份的住宿人員、走廊內集中易燃易爆物品、個別房間有人吸煙和使用液化氣明火做飯,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接到舉報后,市公安局二處、江河公安分局勝利派出所會同江河大學李家坡校區保衛辦,在第二天對該樓進行檢查,發現樓內外來租住人員多數未辦理暫住證,管理混亂;租住人員在磚木結構的樓內使用煤氣爐、電茶爐,火災隱患突出。但未發現所反映的現象。于是,市公安局二處向江河大學李家坡校區發出整改通知書,督促李家坡校區保衛辦對存在的問題在15日內進行整改,派出所也提出要求,讓保衛辦及時組織外來務工人員辦理暫住證。此后,二處、派出所和保衛辦又多次對該樓進行檢查,收繳了一些違規電器等。劉老師卻認為并非如此,又分別于10月26日、2000年1月7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安全保護申請書》、《治安拘留裁決申請書》,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公安機關認為其要求無理,拒絕支持其請求。
2000年1月28日,劉老師以市公安局對其提出的《行政處罰裁決申請書》、《安全保護申請書》、《治安拘留裁決申請書》未予處理為由,以市公安局為被申請人,以江河大學及李家坡校區房產辦主任為第三人,向省公安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省公安廳依法受理了劉老師的申請,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進行了審查,于2000年月4月2日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省公安廳經審查認為: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對申請人反映的情況及時進行了檢查和督促整改,但目前申請人居住的行政樓內仍然存在消防、治安安全隱患,對此市公安局應繼續督促江大李家坡校區落實整改措施。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對第三人的處理要求,不屬于行政復議審理的范圍。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一款(二)項規定作出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市公安局繼續督促江河大學對李家坡校區原經濟干部管理學院行政樓的安全隱患進行整改。
「評析
本案是一件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出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在日常生活中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持有異議,在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未能得到預期愿望的情況下,便以該機關為被申請人,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他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復議決定,履行了復議職責,既維護了申請人通過復議行使的民主權利,也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進行了監督。
一、關于申請人所享有的復議申請權利問題
按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一切權利屬于人民?;谶@一基本原則,每個公民、法人或者社會組織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行政復議申請權是民主權利的具體組成部分,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其具體表現為公民、法人等在接受行政管理的同時,有權對自己認為的管理機關違反法律的行政行為,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異議,上一級機關應當對所提出的請求進行審查復核,作出明確的結論,以利于加強行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保證行政工作的正確高效。應當特別強調的是,這種監督和領導的活動是由管理相對人即人民群眾啟動的。因此廣大群眾正確理解和行使這個權利就成為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劉老師對本地區治安秩序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能夠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提出,把與行政機關的不同意見納入法律的范圍加以解決,究其本質也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一種具體體現。
(一)審批階段審批階段包括法宣科召集相關人員審批、經辦人下達文書、是否聽證等幾個環節。法宣科審議:法宣科負責召集由立案科室負責人、主管局長組成的行政處罰審議小組會確定擬處罰的意見和額度。經辦人下達文書,此環節可自動生成送達回證文書,文書內容包括處罰告知書、聽證告知書等。告知:立案科室根據審議意見書面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聽證:凡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由法宣科負責組織聽證,立案科室應預先做好聽證的舉證材料準備,系統可生成聽證通知書。
(二)決定階段決定階段包括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是否強制執行幾個環節。立案呈報:經辦人根據上述審批階段形成的意見填寫立案呈報表。各級領導審核:立案呈報表需要經過科室負責人、法宣科負責人、局長進行審批。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立案科室工作人員負責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文書:執法文書由立案科室負責依照規定格式起草制作,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取得當事人簽收的送達回執,當事人拒收可采取留置送達,也可以用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應在系統中填寫送達回證。強制執行:立案科室負責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執行當事人逾期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將相關材料提交法宣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在系統中填寫《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
(三)結案階段結案階段包括填寫結案報告、案卷歸檔兩個環節。結案:在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由法宣科負責,立案科室參與編寫結案報告。歸檔: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法宣科負責整理辦案過程的所有文件和證據,制作案卷,經法宣科主管局長核準后歸檔。
二、系統功能性需求
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實現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填寫各類表單,各級領導審批,以及最后的歸檔和數據統計、查詢的功能。某市環保局行政處罰管理系統將包括案件管理、統計查詢和系統管理三部分。
案件管理:管理環保局日常行政處罰的整個流程,通過可視化的方法把復雜的流程簡單化,使用戶能夠按照業務流程的執行步驟來完成日常的工作,并得到相關數據和表單。業務流程按照階段分為:立案階段、審批階段、決定階段和結案階段。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的規定。
對于符合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應當依法進行審理。合法、及時地審結復議案件,是行政復議的重要環節。行政復議采取什么樣的審理方式是行政復議法起草過程中爭議比較大的一個問題。有的同志認為應明確采用庭審方式,有的同志提出應采用聽證方式,還有的同志提出應采用書面審理與庭審方式相結合的方式等等。但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行政復議審理采取何種方式,應當與行政復議本身的特點相符合,行政復議作為一項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則,行政復議不必也不應當“司法化”,這是行政復議工作區別于行政訴訟的一個重要方面。行政復議效率原則,主要表現為:一是要求整個行政復議過程體現出便民、及時的特點,盡可能減少行政復議申請人在人力、物力、時間上的浪費。因此,不能像一般訴訟程序那樣,要求當事人花大量的時間進行庭審活動。二是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迅速、簡練地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活動是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的,行政復議機關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有上下級領導或者指導的關系,往往不需要通過復雜的審理方式求得對具體事實的認定和把握。因此,為了避免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造成訴累,體現效率原則,行政復議的審理直采取書面復議形式。
所謂書面復議,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案件的有關書面材料進行審理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原則上不傳喚復議參加人和證人等到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參加人可以采用郵寄的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和有關材料;證人也可以用書面材料作證。行政復議機關書面審查的客體是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具體來講對不同類型的行政案件應從不同方面著手進行審查。
一、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案件被申請人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合法、適當。合法,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適當,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幅度內,運用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正、合理、恰當。根據合法性與適當性的要求,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下列幾方面進行審查:
1.權限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有法定職權,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否則屬于越權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執法主體的合法性,應首先查明原具體行政行為是以誰的名義作出的,以及規范性文件中對執法主體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分別審查:第一,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作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安機關沒有吊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職權,如果公安機關作出吊銷某個體戶營業執照的決定,即屬越權。第二,被申請人是否超越法定權限范圍。第三,被申請人如果是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該社會組織行使的行政執法權是否具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根據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是行政機關。但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照授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第四,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委托權限是否超越其法定職權等。
2.事實審查。分析案情、審查證據、調查取證是行政復議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案件是否事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經常遇到的問題。經過審理,案件的主要事實仍然不清的,行政復議機關就難以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某地方稅務機關對某個體旅館在發票中以“大頭小尾”手段偷稅的行為作出處罰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案件事實時,應當首先查清是否是“大頭小尾”的發票,其金額是多少,是否系該個體旅館開具的等。否則,行政復議機關就無法正確認定本案的事實。實踐中,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應從三方面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第一,分析案情。即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對照被申請人答辯書中對案件事實的辯駁或承認,逐一審查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時間、內容、形式等,以排查出一致點和矛盾點,確定需要進一步清查的問題。第二,審查證據。即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逐一審查。一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辨別其真偽,確定其證明力;另一方面審查證據的充分性,確定現有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找出不足之處,及需進一步搜集的證據。第三,調查取證。即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對案情的分析及對證據審查的結果,排列出需進一步證明的問題,認為有必要時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以查清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
3.法律適用審查。即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審查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一般應包括:是否適用了憲法、組織法及其他不能作為實體法適用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用了尚未生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適用了已經廢止的或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適用甲法是否適用了乙法;應適用甲法的某一條款是否適用了甲法的另一條款;是否適用了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章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4.程序審查。即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及其形式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一般對程序的合法性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第一,是否違反法定的處理程序。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倘若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即徑行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這三種行政處罰決定,即屬違反法定處理程序。第二,是否屬于先處罰后取證。行政機關應該在搞清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沒有查清主要事實,只憑想當然,靠推斷是不應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再調查取證是程序違法行為。第三,是否違反法定形式。根據有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制作、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若不制作、不送達行政處理決定書亦屬違反法定形式,也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第四,是否向當事人交代過復議權、訴權。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同時向管理相對人交代權利,否則屬于程序違法,應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5.適當性審查。復議機關對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權的適當性進行審查,這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在審查權限上的主要區別。具體行政行為不適當的重要表現形式是濫用職權。譬如人民防空法規定,對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縣級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以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在行使這一處罰權時,人防部門應當根據具體違法情節,區別不同情況予以適當處罰。對于相似的違法行為,若基于個人私利或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處罰畸輕畸重,都是不當的,均應予以糾正。
二、被申請人不作為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案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第八、九、十項之規定,行政機關拒絕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一般有三類,這三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是行政機關不作為。對于此類案件應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第一,管理相對人提出申請的形式、日期。主要包括,依法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的,是否提出過書面申請;提出申請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是否通過法定程序提出;提出申請的具體時間等。第二,管理相對人提出申請的內容。主要包括:申請內容是否屬于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申請內容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第三,行政機關拒絕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首先要查明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然后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在這一期限內作出過具體行政行為,最后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具有拒絕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