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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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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敬本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C]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28
[關鍵詞]宋代富民;社會形象;鄉村治理;社會作用;社會影響
中唐以降,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貧富之間的社會、經濟流動日趨頻繁,許多人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成為土地和財產的主人。迄于兩宋。因“不抑兼并”國策的推行,民戶貧富分化也在呈現加速之勢。富民階層以其豐富的人際網絡和社會資源,在鄉村事務中較為活躍,逐漸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群體,社會影響漸趨顯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橫鄉里和濟貧扶弱兩方面的考察,較少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多個面相進行深入探討,也未見對國家相關制度理念的發掘。筆者注意到上述問題,試圖從社會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結合有宋一代的社會發展變化狀況,作進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鄉村富民,按其社會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幾類社會群體構成:以官戶(形勢戶)身份居鄉者(富且貴者);以士人的身份居鄉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現在鄉村者;當然還有許多純粹是鄉間土地主、財主(富未必貴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鄉者)。他們均有機會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頭目,或說可以成為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1]。貧士與貧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圍之內。
在宋代基層社會中,按照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可以將鄉村精英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可視之為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另一類是不為政府認定而為民戶所認同的鄉村精英。而按照其執行的職責,又可將之分為征稅派役的鄉村精英與管理鄉村社會治安的精英兩大類。無論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富民都是在鄉村中擁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國家借助他們豐富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協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稅派役,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以起到社會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歷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戶治理鄉村,借以穩定鄉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從多個方面管理鄉村。譬如,北朝的黨里鄰,“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2](《常景傳》);唐代“里胥者,皆鄉縣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擔鄉役者,政府規定一般須是鄉間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領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鄉里、鄉役和保甲三種制度,是國家用以加強鄉村控制的主要方式。雖然這三種制度前后錯綜復雜,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現象,但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頭目都要求由鄉間富足(或兼多丁)的鄉村民戶承擔,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替國家承擔著鄉村治理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戶(第四、五等主戶和廣大的客戶),則只能充當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謂職責就是被用于驅使。至于廣大客戶,一般是沒有承擔職役資格的。
關于充當鄉役的富民,我們先檢視兩宋各個時段的政府規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詔廢里正,戶長一役主督賦稅,以第二等戶充役。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推行募役制時,應募戶長役者,規定須是第四等以上的鄉村民戶“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擔[5](《轉對論役法札子》);元豐八年(1085年),經過一番反復,重行募役時,仍規定戶長以第四等以上民戶應募[4](元豐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寧前的制度,以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戶長。此后,但凡以戶長催稅,大致沿用了這一規定。關于耆長、壯丁,據《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載,耆長“以第一、第二等戶差”,壯丁從屬于耆長“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三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這說明,宋初以來,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耆長,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戶輪差壯丁。熙寧年間推行的募役法中,關于充募耆長的戶等規定,也可從元豐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詔恢復耆壯之法中找到根據,即耆長允許募第三等以下民戶充應[4](元豐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復更為差役制,耆長、壯丁的應役戶等則一如熙寧前舊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變。保甲制被混同于鄉役制后,宋政府對于充擔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承帖人等鄉役的民戶,也均有具體規定。熙寧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時,朝廷規定充任小保長須是主戶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須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這時,由于以鄉間中下民戶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等缺乏參加訓練的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須用富民承擔。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強調,“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內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6](食貨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軒雜著·論役法狀》引述紹興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稱他們要求輪派差役,“欲不拘甲分,總以一鄉物力次第選差,非第一等[戶]不得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為保長”。
早在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為甲頭之役者,政府強調須是以鄉村“有物力”[6](食貨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戶方可充任。南宋時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貨六五之八五)的情況。然而,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員的奏章,以“甲內稅高者為[甲]頭催理”[6](食貨六五之九二)賦稅。“稅高”之家,當然是指較為富有的鄉村主戶。
總之,大致而言,兩宋政府一直貫徹著以鄉村中較富裕(一般為三等以上主戶)的民戶充任里正等重要鄉役的制度,并憑借他們實現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鄉役戶的社會交際網絡、社會流動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經驗的積累,有利于他日的舉業和仕業[7](P441),也構成為其社會資源的一部分。
居鄉的士人、形勢戶,有時他們并非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算不上協助政府管理廣土眾民的、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但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同樣起著鄉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讀書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費用,是很可觀的一筆開支,沒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民戶,是很難加入到科舉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舉的發展,相當可觀。社會上讀書的人越來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闕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為數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闕、丁憂、致仕的官員仍會有很多可能生活在鄉間。雖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為貧士[8]但從總體上看,這個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比較富有,或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鄉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由于各種因素居鄉的形勢戶,因其所擁有的財富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資源,一般也比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規定,所謂形勢戶,“謂現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長]、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9]。“非貧[戶]、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勢戶。他們也往往參與鄉村治理,起著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類鄉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現的,他們同樣對鄉村治理影響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為德興汪氏種德堂作記》中的這則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們在鄉間的經營和社會影響:
迨宋興百年,無不安土樂生。于是,豪杰始相與出耕而各長雄其地,以力田課僮仆,以詩書訓子弟,以孝謹保墳墓,以信義服鄉間,室廬相望為聞家,子孫取高科登顯仕者,無世無之。
再如,為了延續家族的興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個兒子分別“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學”[10](P394)。自南宋初延續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陽鄭氏家族,其族規中雖然有著“子孫勿習吏胥”的條款,但卻又強調“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要求凡是“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諳事機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縣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門道。上述兩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養同縣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們參與到國家權威的范疇之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他們也有著借以發展家族的理念。換言之,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腦與鄉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證。他們對于地方、對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鄉的官戶、形勢戶,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或成為民戶心目中的“豪橫”,或被目為“長者”。富民豪橫鄉里的情況,史例頗多。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載:
浮梁縣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輸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輒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及臨涇胡順之為縣令,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順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順之使手力繼之,又白不能;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關防》中所載:
貴宦之子孫……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已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奸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于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訟,巧于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們有的雖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征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于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總之,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沖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著“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征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著“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著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沖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著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于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基層公吏“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現,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于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愿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于能夠借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采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現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隨著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于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要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征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并存的。
轉貼于 三
歷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參與鄉村治理,而不用貧民,不但因為富民是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為富民是國家財稅所在,用他們承擔差役,如果稅物丟失或民戶賦稅不能及時、足額征收到,可以找他們代為繳納。北宋劉摯以為:“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或者說,富民“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16](《食貨上五·役法上》)。司馬光則說:“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產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17](《乞罷免役錢狀》)此外,在討論弓手時,還有這樣的看法:“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16](《食貨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說,有恒產者才易于為官府利用。那么,貧者為什么不能擔當如此責任呢?這是因為,依賴鄉間貧民參與社會治理,或用以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樣的舉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聽從貧民的支派,鄉役人在向民間征收賦稅過程中,總有一些“釘子戶”(多半是豪橫的形勢戶)“頑慢不時納”[6](食貨六五之七九)。貧民承擔鄉役一般不敢到豪橫的形勢戶家催征,早在中唐時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賦役時“雖見(豪強民戶)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的記載[18](《東西兩川說》),將他們欺貧怕富的心態躍出紙面。
從現存的文獻看,兩宋社會中,中下戶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當官方鄉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數。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五八載,宋孝宗時,太學博士虞儔說:“近來諸縣所差保正長,雖以稅力高下為則,然奸民利在規避役次,于未點差已前,先行計囑鄉書將所管稅力虛立典賣文契,及詭名走寄,官司不究情偽,往往將無力下戶抑逼承認。”中下戶擔任差役,富民詭名逃稅,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代為繳納,如有代納,就會導致中下戶因此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這樣一來,不但政府財政會受損,基層社會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壞。出于這樣的考慮,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都不會完全依賴這些貧民治理鄉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貧民一般是不敢和他們抗爭的,即使是收獲不多,但在富民承擔鄉役催稅時,他們也會在威逼利誘下將不多的收獲上繳。因為他們對于富民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依賴性:貧病喪葬、天災人禍,還要依靠向富民借貸來生存。這是他們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馬光有如下議論,似可備一說: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狽也;貧者啙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復贏余,急則取債于人,積不能償,至于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17](《乞罷條例司常平使疏》)。
貧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說“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這或許也是鄉村社會中的一個常態。能夠保證廣大民產按時、足額地完稅納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鄉間中下等主戶和貧弱客戶,保障基層社會秩序穩定,這是國家依賴富民充任官方鄉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國家制定相關制度的理念所在。進而言之,依賴富民參與鄉村治理,還與兩宋社會發展過程中內憂和外患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兼而國家將財政權集中于中央,地方財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關。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強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對于地方的統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為了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國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于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極端困窘,國家并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支付為數眾多的鄉役人的報酬,反而在征稅派役過程中增加一些額外的負擔[19]。過加大賦稅征收的力度,將廣土眾民牢固控制起來,防止禍起蕭墻。
宋代這種依靠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時期,士大夫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經營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務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齊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關注在怎樣治國平天下上,而今則將修身、齊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時呂氏鄉約的出現,范氏義莊的興起;南宋時義役的肇興,社倉的社會救濟效用等等,都說明士大夫階層日益關注鄉村事務了。筆者以為,上述現象的出現,除了緣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戶生活在鄉間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術的發展,使得士人的事跡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來,成為后入研究的資料。至于前代類似史跡似乎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著士人階層對于基層事務的關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應有更為客觀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賴鄉村富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國家財賦收入上的考慮,同時也是依賴富民在鄉間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資源,起到國家權威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這種依靠鄉村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國家權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鄉村時,才出現了貧下民戶參與鄉村治理的局面。這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了,兩宋時期的國家權威確實有著極力向鄉村基層社會滲透的意向。但是,在當時交通條件、信息傳播和缺乏有效監控機制等情況下,皇權的觸角卻并不具備支配和動員每一個社會細胞的能力。面對內憂外患,尤其是國家財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國家鄉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擾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動員鄉村精英,使之成為一級政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其監控的力度,國家權力滲入基層鄉村的深度才會更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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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鄉村治理 困境 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經過30多年的快速發展,國家的治理體系和能力已經難以適應不斷變化了的現實和實踐,面臨著市場化、民主化、法治化、科技發展、人民生活質量提高、社會結構分化和整合等給治理帶來的挑戰。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治理的難題和挑戰就更明顯,鄉村治理的現代化顯得更為緊迫。
變遷中的鄉村治理困境
相比城市治理,鄉村治理的難題不僅在于區域大、差異明顯,而且在于體系更不健全、能力更為薄弱,長期以來得不到重視,更重要的是鄉村社會基礎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過去三十多年,是中國鄉村社會變化最激烈的時期。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先來看改革前的中國鄉村,從比較中才能看出這種激烈的變化。
從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國家發動合作社運動乃至后面的運動,對鄉村社會進行了徹底的結構性改造和重構:土地實現集體所有制,傳統的士紳階層和地主階層基本上被消滅了;廣大農民被編入了以生產隊為單位的政經合一體制,傳統的家庭、家族等以血緣為組織原則的結構大為弱化;政治動員、行政管理取代鄉規民約,成為社會秩序的維護和運行機制;戶籍制度將城鄉分割為兩個不能自由交流、交換和流動的封閉性社會。在這種結構性環境中,個人的自主性、自由度、選擇性非常之少,相比傳統時代,這個時期的鄉村社會處于強整合狀態,社會結構更為單一,政治身份替代經濟地位、傳統聲望和文化資本成為社會等級的唯一因素,自主、自治的社會空間幾乎不存在。這對于鄉村社會秩序而言不僅不構成任何挑戰,反而是堅強的基石。如果說當時鄉村治理有什么問題的話,那就是沒有活力以及政治運動的破壞性影響。
改革開放以后的鄉村情況就大為不同,既沒有回到革命之前的傳統時代,又缺少時代的強制性超穩定,鄉村社會結構和基礎處于急劇變遷之中。中國的經濟改革起步于農村,即農村實現。這一改革誘發農村社會的全面變遷。首先,實現后,生產單位從生產隊回歸到家庭,家庭不僅是消費、生育養育、教化的生活單位,而且也是生產單位,生產功能得到重新肯定和發展,家庭有權安排自己的勞動力,由此引發家庭的多種經營模式。與此相關的是,村落內部的經濟聯系在削弱。雖然中央一直提倡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但是實際上,農村“統”的體制機制非常微弱,在很多村莊幾乎不存在了,農村水利設施和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由于政府沒有錢、集體經濟瓦解、村莊聯系紐帶削弱等而得不到維護和建設。相應地,農村體制演變為鄉政村治體制,特別是從80年代后期開始,鄉村實現了村民自治,政府與村莊的聯系遠不如以前密切,稅費和計劃生育成為政府干預鄉村社會的最主要手段,但是也是最容易造成與村民沖突和緊張的節點。到了20世紀90年代中期,農民負擔過重和嚴厲的計劃生育工作,引發農村干群關系極度緊張,一度曾在不少地方出現干群沖突事件。這個時期(80年代初到90年代后期)鄉村的治理困境至少有三:一是村莊公共事務缺乏供給主體;二是干群關系緊張;三是新的治理制度建構緩慢。
當然,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從20世紀90年代市場化改革確立以后,對鄉村治理構成最大挑戰的還是鄉村社會結構的變遷。鄉村社會結構變遷主要體現在三個維度上:一是人口結構維度。自從實現改革后,農民不僅獲得了自主的農業生產經營權,而且獲得了勞動就業選擇權,由此,原來被束縛在農村土地上的剩余勞動力得以大量釋放,在隨后快速的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和對外開放進程中,農村勞動力紛紛外出務工經商,形成了“民工潮”。如果說80年代只是剩余勞動力外出,那么進入90年代,外出的不僅僅是剩余勞動力,連農村和農業所需要的勞動力都在外出,因為農業勞動無法增加農民的收益,甚至成為負擔,這一趨勢一直延續到現在。由此,中國農村青壯年人口紛紛離開,出現農村人口迅速老齡化以及大量留守兒童問題,農村人口結構呈現“386199”(婦女、兒童、老人)三留守現象,大批村莊“空心化”、“老齡化”、“空殼化”,我們曾用“農村很散、農民很老、農業很弱”來描述新三農,這就是新的鄉村治理困境。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農村治理首先遇到的一個困境就是缺乏治理人才;不僅如此,一些農村地區,連基本的治安都難以維護;更大的挑戰就是農村養老問題,農村養老不但缺錢,更缺人力。人口結構變遷背景下鄉村還存在許多其他治理問題,比如村莊公共事務難以正常開展,民主自治無法正常運行,鄉村現代化更是困難重重,新技術、新觀念難以推行,更談不上社會創新。
第二個維度就是鄉村社會分化。在過去三十多年中,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為社會分化提供了契機,鄉村社會分化與城市社會分化都非常快、非常明顯。一方面社會分化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表現,相比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平均主義”,社會分化體現了社會經濟發展為不同能力的人提供了各顯神通的機會,從而使不同的人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獲得不同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轉型過程中存在著制度不合理、權力尋租和市場行為不當不法(如假冒偽劣)等因素的影響,使得社會分化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問題。與此同時,社會分化又反過來進一步影響和左右下一步的分化。具體到鄉村,不論是收入分化還是階層分化等,都是相當明顯的。農村收入差距擴大成為事實。與收入差距相關的就是鄉村社會階層的分化。在計劃經濟時代,鄉村社會雖然也有所謂的“地富反壞右”,但是這更多的是政治符號,當時主要只有兩個階層:干部與社員。而改革開放后,鄉村社會分化成至少有8個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鄉鎮干部階層、鄉鎮企業家階層、農村個體工商戶階層、農村雇工階層、農村知識分子階層、鄉鎮企業工人階層、農村私營企業家階層。不同的社會階層有著不同的社會經濟地位,有不同的社會影響力,更有不同的利益取向、需求和行為。在這樣的階層格局下,鄉村治理顯然比以前更復雜、更具挑戰性。最大的挑戰就是在鄉村治理中如何合理地體現不同階層的利益和需求,既要防止上層階層對中下層階層的剝奪,又要避免中下層對上層的對抗,階層之間的社會團結成為鄉村治理的頭等課題。鄉村社會階層分化,改變了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和目標,如果能實現階層的社會團結,那么鄉村的治理和發展將不再是難事。
第三個維度就是村莊類型多樣化。由于歷史傳統、地理位置、人口結構、社會經濟因素以及其他因素的不同,不同村莊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表現很不同,呈現出多樣性態勢,不再像之前那樣絕大多數農村都是一種產業形態、相同的管理模式和社會構成等。中國有60多萬個行政村、幾百萬個自然村,每個村莊都有其個性。有的人將當前的村莊劃分為“城中村”、“空心村”、“新型社區”、“超級村莊”等。由于劃分標準不同,可以有不同類型的村莊分類,比如根據人口進入和外出情況,也可以分為三類村莊:外來人口多的村莊、外出人口多的村莊、沒有外出和進來的村莊;還可以按地形劃分:平原村、丘陵村、山村、高寒村、高原村等等。雖然有些類型是自然形成的,如按地形形成的不同類型村莊,但是這種自然因素也會影響村莊的社會經濟,從而影響村莊治理。比如中國目前最窮的連片特困農村大多位于高寒偏遠、沙漠戈壁等地理條件和環境非常惡劣的地區。這些地區的村莊由于貧困或者不發達,它們面臨的治理問題顯然不同于其他地區的村莊。村莊的多樣化和個性化,表明村莊治理應該是多樣性的、個性化的。在這種情況下,固守于一種治理模式,采取“一刀切”的治理方式,已經不足以解決問題、滿足村民的需求和實現村莊的團結、發展。
邁向多元自主的鄉村治理
在過去三十多年,鄉村社會在變化,而鄉村治理也沒有停滯,問題在于鄉村治理的調整變化跟不上鄉村社會的整體變化,因此鄉村治理的困境和挑戰由此而生。鄉村治理的調整和變化基本上按照這樣的軌跡進行:從國家與鄉村的關系上,鄉村治理更多的向著自治方向演變,但是出現自治與行政化搖擺不停的問題。一方面由于鄉村經濟基礎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傳統的集體化治理機制已經不再有效,由此國家將村民自治機制和制度引進鄉村。但是另一方面鄉村依然承擔著農業生產、支持城市、工業發展的重任,于是國家對鄉村既有巨大的政治需求,但是又無力承擔鄉村公共服務。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既希望于讓渡權力讓村莊自治,由村莊自身解決一些公共服務和公共事業發展問題,與此同時,又不能不向鄉村汲取更多的資源為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服務,因此又得強化對鄉村的行政控制、管理和動員。村民自治制度就是為了滿足這樣兩種有著明顯張力的需求而設計的。在自治層面,由于不同村莊的人口結構、經濟條件、歷史傳統不同,有不同的表現,盡管有少數村莊在自治過程中不僅能完成政府的任務、有效解決問題,而且還能增進村民的福祉和村民團結,但是大多數鄉村自治并不盡人意。
雖然不同村莊特別是不同類型的村莊面臨的治理問題有所不同,但是,它們也有一些相似之處。具體而言,當前鄉村治理存在著這樣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第一,公共服務供給嚴重不足,城鄉存在著明顯的公共服務差異。雖然這幾年國家不斷加大公共服務投入,但是,公共服務質量遠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需求。第二,既有的公共服務存在傳遞不足問題,不能很好地抵達村民那里,這里的約束因素是公共服務人才缺乏以及公共服務機制不健全。許多農村公共服務存在有事沒人干,或者有人干不了,比如農村由于缺乏高質量的村醫,因此農村醫療健康服務包括公共衛生健康服務無法得到很好的傳遞。在村莊,由于沒有公共服務的專門機構,因此村委會就擔當著政府公共服務的一些職責,但是村委會不但人手不夠,而且由于不具備政府功能,因此難以勝任公共服務的傳遞,反而損害了其擔當村莊民主自治功能。第三,村莊公共事務有事沒人做、有事沒人愿意做、有事沒錢做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這里的原因很多:一是大量人口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二是村莊合并,行政村下面有很多自然村,村民對自然村的公共事務可能感興趣,但是對行政村公共事務冷漠;三是村莊原子化、個體化日趨嚴重,認為公共事務是政府的事或是村干部的事,與自己無關。第四,村莊的社會團結出現問題。一方面也是由于原子化和個體化問題,人們更加追逐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公共事務中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不透明問題,影響到村莊的社會公正,從而導致許多不滿、糾紛乃至沖突等,直接影響到村莊團結。第五,傳統的村規民約和團結文化在城市化、工業化、市場化和科層化中遭受損害和破壞,村民變得更加自我和個體化。同時不同村莊也有自己一些特殊的治理問題,比如超級村莊存在外來人與本村人的分割以及村干部的貪污問題;城中村存在著治安、外來人口管理、環境衛生問題等;欠發達村莊存在貧困、空心化等問題。
總括起來說,當前鄉村治理存在機制不健全不合理、能力不足、供需錯位、村民參與不足和團結不高、共同體衰落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首要的還是要求政府發揮更大、更合理的作用。具體地說,政府應在公共資源投入與機制改革兩個方面發力:首先政府應該加大公共服務資源的支持力度,目前的力度還不足以解決公共服務短缺問題。公共服務應該由政府全面承擔和提供,特別是在欠發達農村,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應該承擔更大的公共服務投入責任。在公共服務方面,不僅要注重生活性公共服務投入,還要增加對生產性公共服務投入,包括道路交通、飲水、污水和垃圾處理、教育、醫療衛生、信息設施、技術服務等。其次,政府在資源投入和運作機制上進行創新改革,資源投入和運作應以培養治理能力、激發村民參與和合作、滿足需求為目標,不能僅僅為了投入而投入。在機制上,國家應該還村委會以自治本來面目,讓其真正從事村莊公共事務的治理,而在村莊層面建立公共服務運行機制時,一方面要強化公共服務的專業化,另一方面將公共服務更好地與村民需求對接。這里的前提在于公共服務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現有的公共資源配置或者不能有效地解決公共服務人才待遇問題,或者不注重這個問題解決,更不注重加大農村公共服務人才的培養。目前農村公共服務吸引不了人才,即使引進的人才也想辦法逃離,嚴重地影響到農村公共服務的質量。國家在一些貧困地方實施特崗教師政策,吸引了不少剛畢業的大學生到貧困地區特別是農村學校任教,不僅解決了農村學校師資短缺問題,而且大大地提高教師質量,明顯地改善了當地的教育條件。這個實踐經驗可以應用于鄉村其他公共服務人才引進和培養上。與此同時,國家還需要拿出一些公共資源,改變配置方式,誘發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治理上,比如實施以獎代補的財政配置機制,加大向村莊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不管怎樣,國家資源配置機制改革應該以激發村民參與、合作為先決條件。只要每個村莊有更好的自治機制、自主參與機制和合作機制,那么就可以有效地解決村莊治理中出現的難題。
鄉村治理能力的提升還有賴于外部力量的援助和幫助。這里的關鍵還是國家要鼓勵外部的社會組織進入鄉村,幫助培育村民的合作和組織能力,更要激發他們參與村莊治理的動力。在這方面國家有兩套工具可以使用:一是政策工具,比如可以采用稅收優惠政策或者便利的注冊政策支持參與農村治理的社會組織發展,另一個是財政工具,政府可以購買一部分社會組織的服務,讓社會組織參與到鄉村公共服務建設之中,由此借助于社會組織,增強村民的治理能力。早在20世紀30年代,有一批知識分子就憑借著他們的知識技能,發動鄉村建設運動,試圖解決當時阻礙中國發展和民族救亡的“愚、弱、窮、散”痼疾。雖然這個運動由于歷史原因并沒有成功,但是它依然激勵著當今一少部分知識分子嘗試著在鄉村開展建設,其中鄉村治理是他們所重點關注的。如果國家對這些行動給予政策和財政的支持,將會激發更多的社會組織參與到鄉村的發展之中,會大大地提升鄉村的治理能力和水平。
幾乎每周我都會回村看望爺爺,我看到近些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村里的經濟確實有了明顯的改善,但污染的加劇也變得不容忽視。因此,我就這一問題設立了“治理鄉村污染,建設美麗中國”的研究性課題,并利用2016年的暑假完成了對這一課題的初步研究。
調研流程
2016年7月1~20日,我走訪了湖南省益陽市多個鄉村,實地考察并記錄了污染情況。通過這些天的調研,我將鄉村污染惡化的原因歸納成以下五個方面。
一、“白色污染”嚴重。隨著鄉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大家在生產生活中貪圖便捷、省事,廣泛使用塑料袋、農用薄膜和編織袋等。這些一次性用品成本不高,商家通常在顧客購物時用于打包或直接贈送,以致它們通常在用完一次后就被丟棄。然而大量被丟棄的塑料,難以降解,造成了鄉村的“白色污染”。
二、化肥與農藥的污染。“稻花香里說豐年,聽取蛙聲一片”,這樣的鄉村美景,已經漸漸遠離鄉村了。化肥與農藥的過度使用,導致稻花依舊,蛙聲卻稀稀落落了,連溝港湖汊里的魚、蝦、螺、蚌等,也成了“稀有動物”。還記得兒時,爺爺帶著我去門前小溝捉蝦,不一會兒就能抓滿一大筐。而這個暑假,當我再次來到這條小溝時,那里的水體早已嚴重富營養化,成了黑臭的一潭死水了,更別提什么魚蝦了。
三、工業污染的惡化。為發展經濟,各鄉鎮積極引進工業,建設工業開發園區,甚至連一些村民也辦起了工廠。然而,為了節約治理工業污染的巨大成本,在鄉村,不少工業廢水、廢氣、廢料被偷偷排放或堆放。像7月8日我去的爛泥糊鄉撇洪新河,因沿線的工業排污,河水都是“五彩斑斕”的。而泥江口鄉的釩廠排放廢氣時,周邊方圓十來里內的人家都不得不緊閉門窗,否則,就會被嗆得涕淚俱下、咳嗽不止。
四、建筑垃圾的污染。在鄉村基礎建設實施的過程中,不少廢舊的建筑垃圾并沒有得到及時的清理,從而形成了不小的污染。就拿我爺爺家的田地來說,在“田園化”和“土地整理”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田中用混凝土、紅磚等砌出了大大小小的排水溝、機耕道。然而,三五年過去后,這些“磚混結構”設施慢慢損壞了,形成的建筑垃圾就成了又一大污染。
五、牲畜糞便污染加劇。鄉村養豬、牛、羊等很普遍,從前養得少,其糞便被當作肥料處理了。但近些年來,村民們擴大養殖規模,動輒幾十上百頭(只),隨意排放的糞便也成了一些山塘、溝渠水體富營養化的重要根源。
7月21~31日,我拜訪了益陽市環保局、農業局、農業開發辦公室等單位,采集到2015年益陽市鄉村主要污染源數據(見右表),這些數據也能進一步證明加快整治鄉村污染的必要性、緊迫性。
當然,近年來益陽市也為改善鄉村環境作了不少的嘗試與努力,在建設農村示范生態基地、完善農田基礎建設以及創建污水處理試點等工作上均取得一定成效(見上圖)。
結論
[關鍵詞]公共選擇鄉村關系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參考文獻]
[1]陳振明政策科學--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
[3]徐學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會的行政化傾向[J]行政與法2003(10)
[4]宋敬本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C]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8:28
[關鍵詞] 公共選擇 鄉村關系 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主權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官僚主義、人治觀念、以權謀私,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主權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參考文獻]
[1]陳振明 政策科學--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2] [美]布坎南 自由 市場和國家 [M] 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8
[3]徐學通 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會的行政化傾向[J] 行政與法 2003(10)
[4]宋敬本 從壓力型體制向民主合作體制的轉變[C] 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 1998:28
現在,鄉村小學學生學業基礎差,學前教育尤為滯后,甚至可以說是一片空白,師資力量弱,教學開展不科學,缺乏教學藝術,教研薄弱,課堂開設不齊,學校管理水平低。學校薄弱的表現很多,最終都反映在教學質量的低劣上,教學質量差,導致學生就學不積極,轉學現象嚴重。
一、鄉村小學落伍的原因
鄉村小學的生源,由于學前教育的缺失,剛進校時各方面的學習習慣,都得從頭做起,在起點上便輸給城里的孩子一大截。部分經濟條件好的家庭便千方百計把自己的孩子送到條件好的城市學校就讀,剩下經濟條件差的家庭才把孩子送到學校,這部分孩子的家長多數為了生存進城務工,孩子自然成為留守兒童,留守兒童的教育尤其是家庭教育方面缺乏了家長監督和引導,學習由此受到了很大影響。爺爺奶奶教育孩子的那套方法仍停留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水平,很多孩子回家后就放任自流;有的孩子甚至四處游蕩,無人問津學習問題。過上一兩年,家長發現自己的孩子在學習方面有點天賦的,一想到在村小讀書會耽誤前程,就想辦法送進城了,最后就剩下成績不怎么好的學生,這樣的現實是教師所無法改變的。
鄉村小學師資之弱是針對低學歷而言的。而隨著近年來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實現,不合格的民辦、代課教師已全部消失,剩下的都是清一色的師范生。有的教師還自考取得了大專及以上文憑。而學歷本身說明不了一切,為什么同班的教師在不同的學校、不同的地域,其教學成果會有天壤之別呢?可見,師資隊伍如何使用很關鍵。教師的合理流動是積極的用人機制,那些被視為“骨干”的教師如果沒有流動機制未必會成為“骨干”。不用擔心人去樓空,不管怎樣,走不光人,走不垮學校。我個人贊成部分地區,在同一縣城(區域)形成的人才流動機制,讓部分“骨干”帶動鄉村教育的發展。
教學是藝術,“運用之妙,存乎一心”。教學工作開展中的所有問題歸結起來,癥結無非只是一個:教師素質問題,包括文化知識素質、專業技能素質和思想素質。一位教師在任何一方面不合格,都會對教學質量造成嚴重影響。由于大部分地區教師流動機制缺乏,而鄉村教師抱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態度來對待教學。無論是在個人知識還是教學技能方面都少有進修,思想上總覺得“天高皇帝遠”,誰還會來這破地方管我們,對自己的教學總是隨意化。
管理出質量,管理出效益。鄉村教師生活條件惡劣,心理存在不滿。他們認為自己工作不過是在給校長打工,要看校長的臉色行事,責怪他們覺悟低并沒有用。在鄉村,要好好工作,三分靠自覺,七分靠管理,越是生活條件艱苦的地方,提高工作積極性越是要靠管理。鄉村學校的一切薄弱點說嚴重一點,都可以歸結到管理上。我對整個鄉村小學教師作了簡單統計,在大部分學校,校長的作用只發揮了三分之一,老師的干勁最多也使出了20%~30%。很多教師在閑聊時表示自己會教書,且同樣的學生是可以教出不同的成績的。可努力了幾年也沒被人發現。可以理解,人都有被別人理解、認可的需要,可因管理原因,我們可愛的人類靈魂的工程師竟失去了最基本的為師標準――育人為本。
二、治理落后的建議
1.認清現狀,制訂切實可行的目標,從頭扎實做起
鄉村小學在短期內想要迎頭趕上城市發達學校是不切實際的。由于教育資源的不平衡,鄉村孩子的學習資源遠遠落后于城市孩子,師資力量的配備更是不足。我們不能與城市用同樣的標準進行評價,再好的選手也有落后者,更何況我們的起跑線總是比別人落后一大截,再去和別人比就會顯得更加落后了。課程結構必須合理,課程設置要適合農村孩子的實際生活和生存需要,突破單純的精英課程模式,辦學要有個性、有特色,量其所能、各顯神通,要辦適合學生需要的教育。至于用“就近入學”“劃分片區”的方式來平衡生源,我們認為很難實現。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人為地剝奪孩子享受優質教育的權利。我們只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我們應苦練內功、提高質量,以自身的質量吸引學生,和其他學校相互競爭,形成學校間高質量的良性循環。
2.教師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必須下死功夫武裝教師,否則教育就沒有希望。當好教師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文化知識,對所教學科知識要懂深、懂透;對教材要吃通;二是專業技能條件,包括教學思想先進、能管理、善表達、言行富有激勵性;三是態度條件,兢兢業業、認認真真、無私奉獻。武裝教師,就要從這三個方面入手,切實抓出成效,要嚴格執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以此保證繼續教育出成效,不走過場。要把崗位讀書和教學反思、教學問題作為教師自身素養和教學技能的主要活動形式,并將這些活動和每年成績考核評優晉級利益掛鉤。
3.管好管理者
(1)組建高水平的管理班子。村級學校管理班子較為隨意,許多都沒有正規管理方法,上級管理者在考慮這一問題時也沒有全盤考慮,都是在學校一班子人中選一位適合的人便了事,至于能否勝任管理工作則不聞不問了。我認為片區領導應做全盤統籌安排,將有管理水平的教師派到合適的地方管理,既實現了個人價值,又讓學校工作得以正常開展,一舉兩得,何樂而不為呢?
(2)管理好班子的作風。管理者務必要深入教學一線,多上課、多聽課,不斷總結升華為有一定高度和深度的主張,用以對教學做切實的教育觀念和教育思想的領導和管理。要把校長和其他管理職位當做一個大事業來干,不能當“官”來做,更不能毫無作為。
(3)管好學校的會議。學校的教師大會,不能只是傳達文件、通知、講講紀律或者布置清潔衛生,而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大會是專門管理與教學業務和政治思想的相關內容。否則,干部、教師提高業務的風氣就不容易樹立起來。
4.開展幫扶,共享資源
在同一片區內要實行教師定期對流,鄉村小學的教師要向好的學校學習好的方法和經驗。條件好、業務強的教師也要下鄉支教兩三個月,體驗生活,給鄉村教師做業務指導。
5.強化質量意識,抓好基礎知識,搞好過程管理
[關鍵詞]公共選擇鄉村關系治理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浪潮的推動下,中國鄉村社會正處于急劇的社會變遷之中,經濟發展、體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層社會。在農業大國向工業大國的轉型期,建設一個和諧的鄉村社會是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鄉村關系治理的現實實踐中,鄉村關系到卻出現了一些失范現象。其中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和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是當前鄉村關系改革和發展的難題,嚴重制約了鄉鎮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一、公共選擇理論闡釋鄉村關系失范
公共選擇理論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理論的一個重要流派,是將經濟學應用于政治科學;狹義的公共選擇理論是作為行政管理學的一個流派而存在,它將公共選擇的方法應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領域,關注的重點是政府的管理活動及各個領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公共選擇即非市場的集體選擇,公共選擇理論的宗旨是把市場制度中人的行為與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為納入同一分析軌道,即經濟人模式。
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關心個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經濟人。公共選擇理論家基于這個出發點,分析了公共管理組織的行為,他們認為,公共管理組織及其組織者并不像人們所認為的那樣充滿公益心,相反他們的和常人沒有什么區別,都是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們首先追求的是個人利益和組織機構的利益,然后才會照顧公眾的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假定適用于不同的領域,既適用于政府部門組織也適用于非政府部門的自治組織。
鄉村關系失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鄉鎮政府的越位侵權,具體說主要集中在對村委會人事權、財政權以及農民生產經營自的非法干預上,體現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各個環節之中;二是村委會的過渡行政化和“過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會成為鄉鎮政府的一個下屬辦事機構或一級“準政權組織”,后者指村委會單純從本社區利益出發,不愿接受鄉政府指導,對承擔的協助鄉鎮政府開展工作的職責抱著消極、冷淡的態度。
從鄉村關系失范的具體表現我們可以看出,作為兩個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的公共管理組織都力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將自身權益影響或擴展到對方。當然,在追求自身組織利益而努力去影響或限制它組織利益的過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組織中的人,是受到他們自身利益的驅動、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從而造成鄉村關系失范。
二、鄉村關系失范的影響因素
公共選擇是相對于市場選擇而言,一般來說,在市場選擇中當市場機制不健全或市場還未成熟時,經濟人就會在市場缺陷中尋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機,而不是靠公平競爭獲利。同理,政治體制的不完善,也給公共組織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機。
(一)壓力體制下鄉鎮政府強權
鄉鎮政府作為我國鄉村地區基層政權組織,處于我國權力運作體制中的最末環節。長期以來我國權力運作體制在某種程度上可稱為壓力型體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級政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濟趕超指標,采取數量化任務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質化的績效評價體系。這決定了國家在農村的各項發展目標、計劃、任務最終要靠鄉鎮政府加以貫徹落實,也迫使鄉鎮領導和鄉鎮干部想方設法去完成上級部署的各項任務,如計劃生育、征兵、糧食種植,稅款征收等。為此,鄉鎮利用對村干部的去留決定權和工資報酬權將指標再度分解分配給村民自治組織特別是村委會,并利用強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執行,這就造成村民自治組織自治權限大大縮小,從而使鄉政府與其的角色關系扭曲。
(二)鄉村治理法制建設存在缺陷
實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論上說村民自治委員會與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并無行政隸屬關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導與合作關系,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從此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對村委會和鄉鎮政府關系的規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則化的,既沒有對“指導、支持和幫助”的范圍給以合理確定,也沒有對村民自治的領域給以明確表述,這在客觀上導致規范鄉村關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給不足和空隙過大。鄉鎮政府擁有比村民較多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組織資源,再加鄉鎮權力缺乏有效的約束制衡。這種制度的空隙客觀上成了基層干部利益群體謀求自身利益的活動空間,他們能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間去對村民實現制度侵權。
(三)村委會雙重角色失衡
村委會作為法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是經過村民授權來控制與管理社區資源,體現和維護村民利益并通過為村民服務來贏得他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實際中村委會又承擔了鄉政府分配給某些行政職能。這樣,村委會便扮演了雙重角色,一方面要貫徹上級方針政策,代表鄉鎮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屬于自治范圍內的工作,分別體現鄉鎮意志與村民意志。雖然在人民的國家內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沖突不可避免,因為中國所要實現的后發外向型現代化本質上是一種強制的現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較短的時間內即適應并接受原生型現代化國家在很長的時間內所發生的種種變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歡迎的國家任務和要求要通過村委會去強制執行,同時,鄉鎮政府自身利益的也會搭上制度化轉型的便車進行擴張。雙重角色必然產生雙重對策,一方面村委會順從鄉鎮政權,成為鄉鎮政府的辦事機構執行命令或進一步搭便車“自我擴張”,另一方面從自身利益出發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進行游說、消磨甚至抵制,村級反控制力量的成長使鄉村關系處于緊張狀態
三、對鄉村關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選擇理論關注的中心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通過在公共部門中恢復競爭,引入市場機制,打破政府壟斷,從而將政府的一些職能釋放給市場和社會。從總體上看,鄉村關系失范主要在于鄉鎮政府對村委會合法權益的侵蝕造成的矛盾和沖突,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雙方的良性互動:
(一)完善法律法規,明確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職責權限
要實現鄉鎮政府與村委會良性互動,首先要確立二者是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是無直接隸屬關系的平等法人關系。中國農村社會正處于急劇轉型期且地區發展不平衡,鄉鎮與村集體的利益邊界和權限范圍往往是模糊的、變動的,現行的法律只是設計較為寬限的法律框架,并沒有程序性規定。要明確鄉鎮與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職責權限,一是根據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的鄉政村治原則精神,各級人大制定關于鄉政村治特別是村民自治的實體性法規,明確劃分鄉鎮和村的利益邊界及管理權限,哪些事項需要鄉鎮政府“指導、支持和幫助”,哪能些事項需要村委會“協助工作”。明確的外延和內涵使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通過鄉鎮政府得以順利貫徹,村民利益通過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實現。這樣鄉鎮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認可擁護,違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絕,同時村委會的雙重角色大體平衡,起到了“承上啟下”的作用,使鄉鎮行政管理與村民自治在制度規范上有機銜接起來。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務型鄉鎮政權組織
改變政府形象,規范政府作為,首先要在體制上解放鄉鎮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壓力型政治體系,使鄉鎮從繁重的數字化指標任務中解脫出來。再造政府基層組織體系方面不是繼續精簡,因為現有框架下精簡已經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績效而不是裁減人員,鄉鎮改革的目標是讓鄉鎮只有最基本的社會事務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災、優撫等。鄉鎮政府不應該對經濟增長目標負責,也不應該對自身財政負責,更不應有自我擴張和資源掠奪行為,鄉鎮政府應該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與民間組織在資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資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務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領域,提高服務能力。
(三)培育自治組織,增強村委會自治能力
民間自治組織是溝通政府與公民重要橋梁。政府與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個中介組織的協調,一方面各種民間組織及時把其成員對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議、批評集中起來轉達給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對相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傳達給其成員。同時民間組織對政府行為構成強有力的制約,適應了農民豐富多彩的社會需要,民間自治組織大量成長,政府就會受到來自外部的制約,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組織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從利益行為。因此國家應從體制上消除對民間組織不合理限制,使各種形式各種功能的農村民間自治組織有寬松的成長發育環境,如村委會、各種農民協會、養殖協會等。在民間組織發展過程中,不斷探索實施規范管理的新體制,建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良性互動關系。村委會作為村民法定的自治組織,在村務管理方面更應擔負起責任,只要不偏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村莊重大事項具體負責實施并自覺接受村民監督,加強自我決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強村莊“自主性”,這樣才能理順村莊和鄉鎮政府關系。
(四)提高鄉村人員素質,實現由經濟人向社會人轉變
在處理鄉村關系過程中,人是具有決定性的因素。鄉村關系不協調很大程度上同鄉村干部素質低下,農民覺悟不高有關。表現在鄉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眾、、人治觀念、,表現在村民群眾中則是文化水平低,覺悟不高,缺乏契約合作意識,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義傾向。因此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在鄉村社會樹立現代民主觀念、法制意識和契約精神,鄉鎮干部要按照“三個代表”要求,提高認識,改進方法,依法履行“鄉政”職責,充分認識到鄉鎮政府與村委會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對鄉村管理應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經濟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應尊重村民自治權和村委會的相對獨立性,增強服務意識、公仆情結;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職責,加強自身建設、增強自治能力,自覺協助鄉鎮政府做好各項工作,引導農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當家人”。從根本上說,要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由理性的“經濟人”向為民服務的“社會人”轉變,實現鄉鎮民主管理與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共同建設和諧的鄉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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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中科技大學,武漢430074)
內容提要:分稅制改革深刻影響了政府間關系及其行為邏輯,同時也深刻影響了鄉村治理邏輯和面貌。當前國家越來越傾向于采取“項目制”的方式向下輸入資源,以解決農村公共品的需要。現行關于項目制的研究,對于項目體制與鄉村治理之間的關系缺少足夠的關注,沒有能夠注意到項目制本身的競爭性特征及其運作,具有將國家下鄉資源轉化為私人資源的環節和機制。在這種情況下,項目制不僅很難實現預期的目標,而且往往會造成很多的意外和異化結果,滋養了不斷膨脹的新鄉村利益共同體,造成鄉村治理內卷化。因此,有必要對現行的項目體制和基層組織進行一定的改良和建設,以更好地滿足國家與農民的實際需要。
關鍵詞 :分稅制項目體制鄉村治理內卷化
中圖分類號:F327/F812.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9544(2015)06-0068-08
一、導言
改革開放后,財稅包干和行政分權改革導致地方政府職能及其行為方式變遷。地方政府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體,促成丁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然而,先前改革所造成的弊端也不容忽視,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兩個比重”極不協調,從而最終促成分稅制改革出臺。分稅制改革進一步改變了中央與地方關系,使地方經濟的發展面臨財政收入來源的基礎性約束。預算內收入空間的收緊,促使地方政府開始向非預算收入和預算外收入轉移,地方政府在受約束的同時卻獲得更大的自主性空間。由于“逆向軟預算約束”機制和發展主義沖動,分別造成了汲取農業稅費規模的加大和城市經營中的“大興土木”。
這種實質上賦予了地方政府較強自主性的財政體制,促成了分稅制后中國經濟社會的繼續高速發展。但這種不受約束的地方收入模式也造成了很多的問題。在以農業稅費為主要收入來源的鄉鎮,由于“鄉村利益共同體”的普遍出現,越發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造成了非常嚴重的“三農問題”。農民的不斷抗爭和官、學、媒的積極參與,引起廣泛關注。三農問題成為社會焦點,嚴重影響了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從而“反倒逼”中央政府做出回應,促使了農業稅費體制改革及其后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鄉村治理步人后稅費時代。
取消農業稅及其配套改革,極大地增強了農民群體對中央政府的合法性認同,實現了預期的政治目標。但由于這是一種典型的“政治消解行政”邏輯,不僅使基層政權背負了惡名,面臨正當性危機——比如,“中央都是好人,基層都是壞人”、“上面的好經被下面的和尚念歪了”等,也導致國家政策實質性地削弱了基層政權的治權,空前地減少了基層政權的治理資源,并連帶性地極大壓縮了村民自治制度的運作空間。在后稅費時代,那些在此之前以農業稅費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基層組織,頃刻間陷入空殼化的尷尬境地。這些與千家萬戶農民直接打交道的基層組織,在資源和行動能力上捉襟見肘,甚至連自身的運轉都成問題,因而更缺乏為當地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基礎條件。
為了彌補這一空缺,中央政府啟動新農村建設戰略,加大對基層社會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但由于國家采取項目制的方式,通過部門(條條)的渠道向下輸入資源,并成為啟動地方土地資本化的非常重要的原始積累。“吃飯靠財政,建設靠土地”,成為了絕大多數地方政府的生存狀態和運作模式。由于其獨特的比較優勢和相應的支持體系,項目制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進行組織和動員的體制機制,構成了一種重要的社會學現象,深刻影響了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多個方面。
當前,學界對項目制的研究十分豐富,積累了大量的成果。由于涉農項目的最終對象是村莊和農民,因此,項目制必然也會對農村社會及鄉村治理產生重要的影響。通過整理既有的文獻發現,盡管有所涉及、但目前的相關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項目制對宏觀的國家治理體制和對鄉鎮基層政權組織的影響,而對于項目制與鄉村治理之間關系的研究還存在很大空間,這構成了本文的問題意識來源,也是本文的主要思考方向。
二、項目制:一個研究綜述
折曉葉等認為,在國家財政制度從包稅制改為分稅制后,在財政收入愈加集權的體制下,資金的分配出現了依靠“條線”體制另行運作的情形,“項目”是特指中央對地方或地方對基層的財政轉移支付的一種運作和管理方式。周飛舟指出,在政府間的轉移資金中,有相當大的一部分被政府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戴上了各種“項目”的帽子,以期嚴格體現資金撥付部門的意志,因此是一種“專項化”了或“項目化”了的財政資金。渠敬東認為“項目制”不僅是一種體制,也是一種能夠使體制運轉起來的機制,而且還可以擴展成為一種個體或組織的思維方式或意識形態,形成一種全新的時代精神和社會習俗。
周飛舟對農業稅費改革前后農村義務教育資金投入體制進行研究后發現,在國家財稅體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財權和事權不相匹配的情況下,為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地方政府將有限的資金“專項化”,再通過“項目化”的方式向下供給。渠敬東(2012)認為,還應該從項目制作為一種具有治理意義的體制機制上看形成項目制的結構要件。他與周飛舟等人曾經提出,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體現出了一種從“總體支配”向“技術治理”的演變邏輯。但項目制卻是要打破這種常規的行政程序和科層邏輯,實現對社會關系的生成和社會資源的動員。因此在實際的運作過程中,項目制既具有科層的特點,同時也具有反科層制層面。對此,渠敬東從制度變遷的歷史視野分析指出,項目制體現出一種“新雙軌制”。
但渠敬東也意識到,由于項目制實際上是通過與原有的單位科層體制相互嵌套而發生作用的,因此這種雙軌制改革的增量邏輯從理論上看是要在行政體制內再造一種增量。項目制能否在有效克服市場機制弊病的同時,還能夠抑制原有科層體制的弊病而不至于被后者所吸納呢?渠敬東發現:當項目制這種“新條條”試圖限制“舊塊塊”的擴張時,不僅使部門系統本身形成了“新塊塊”,同時也促使“舊塊塊”用全新的辦法迅速組建“新塊塊”來培植自己的領地。這段論述極具“社會學想象力”,深刻描畫了項目制下政府行為變遷。陳家建研究成都市“三社互動”項目發現,作為項目主導方的溫江區民政局,在推進這一項目進展時,另行組建項目工作組,并繞開政府體系內的層級管理,直接管理項目試點單位工作人員,試點社區單位反而相當于民政局的一個“派出機構”,證實了“條條的塊塊化”判斷。
折曉葉等(2011)提出項目制的“分級運作機制”,即國家部門的“發包”機制、地方政府的“打包”機制和村莊的“抓包”機制。盡管不同主體的意圖在項目制中都有所實現,但項目在實際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現“偏差”或“異化”。首先項目“發包”設計,科層管理和“一項目一政策”可能導致部門“特權”和對基層行政資源的“擠占”。其次由于絕大多數縣(市)級政府還處于經濟發展而難以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階段,“項目”能夠為地方政府提供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和政策合法性,因此地方政府通過積極運作項目,實現自己的意圖和目標。最后“項目進村”既存在自上而下的篩選機制,也存在自下而上的爭取機制,這就使那些具有能動性的村莊能夠更好地接應項目,而那些能動性不足的村莊難以有效接應項目,從而造成了項目對村莊的影響表現出一種“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的效果。
項目制的這些不良后果,究竟是技術失誤還是價值失誤?前述學者將此作為“意外后果”,屬技術失誤;而黃宗智等則從實踐層面出發,將這種國家美好意圖的異化稱為“變態的后果”,即是價值失誤。后者認為,導致這一后果的原因是地方政府、資本和村莊精英等強勢主體形成的利益結盟,他們一起“共謀”吸吮了國家自上而下向農村輸入的財政資源。實際上,項目運作的復雜性和中國社會的非均衡性足以使上述兩種判斷都能在現實中找到依據和素材。本文接續上述討論,研究這些“意外后果”或“變態后果”在村莊層面究竟是如何可能的,以及項目體制對我國的鄉村治理模式產生了什么樣作用和效果。
三、財稅體制變革下的鄉村變遷
新世紀初,國家取消農業稅,深刻改變了中央與地方之間財權與事權的關系配置模式。與此同時,國家還進行了配套稅費改革的鄉村基層體制改革,主要包括拆并鄉鎮、合村并組、精簡機構、減員分流等措施。有些地方甚至撤消了村民小組長,并采取“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將“七站八所”等推向市場,鄉村社會從此進入“后稅費時代”。
(一)農村的區域差異及其分化
不同農村之間存在分化。按照農村所處的地區,可以將農村分為“發達地區農村”和“不發達地區農村”。發達地區農村主要受到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輻射作用,農業生產的專業化和組織化程度比較高,農產品的附加值比較高,市場效益好,農民的收益也比較高。但這種類型的農村所占比重較小,對整體性的農村情況不具有影響力和代表性。不發達地區農村則是指發達地區農村以外的廣大農村,這些農村構成了中國農村的絕大多數。
按照農村的貧富狀況,可以將農村分為富裕村、中等村和貧困村。由于發達地區的農村基礎條件比較好,一般都是富裕村。盡管在其內部也存在具體的貧富上的差異,但相對于不發達地區農村來說,由于具有先天的和結構性的優勢,發達地區的農村基本上都屬于富裕村的行列。而在不發達地區,由于地理位置、種植結構、土地資源稟賦、社會結構及社會資源儲量、農民的行動能力、村情村貌等多方面的差異,導致不同農村也出現了經濟水平上的差別。那些具有行動能力而表現出超出一般農村的自主性的村莊一般屬于富裕村;而那些社會結構松散,農民一盤散沙的村,則往往因為無法通過合作達成一致行動而陷入貧困。
(二)基層政府的角色
改革開放不久,發達地區鄉村普遍出現了快速的經濟發展。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主要也就是指這些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的崛起。自此,農業基本上不再是當地農民普遍關注的領域,非農產業構成了發達地區農村之所以發達的重要支柱。對于這樣的地區,基層政權的角色和行為同樣也出現了比較明顯的轉變,受到廣泛的關注。戴慕珍提出“地方法團主義”理論,認為財稅包干制和農業非集體化是促使地方政府扮演了企業家的角色,積極推動經濟發展。洪銀勇等也認為地方政府實際上扮演了市場行動者的角色。林南則將以家族親屬關系為主的地方網絡(社會結構與社會資本)納入到地方法團主義理論之中,形成了“地方性市場社會主義理論”。魏德昂則認為是行政層級影響了組織效率,財政包干體制刺激了地方政府積極參與市場謀求經濟發展。彭玉生也提出并使用定量數據檢驗了“村鎮政府即公司”理論。楊善華等提出在市場轉型中基層政府從“型政權經營者”向“謀利型政權經營者”轉變,突出基層政府的自利性特點。裴小林認為,上述研究成果都沒有能夠超出“市場一國家”二分法的范疇,對于鄉鎮企業所取得的輝煌成就,要么強調市場作用(如戴慕珍),要么強調國家作用(如魏德昂);其實,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影響了鄉鎮企業資源配置模式和效率,對中國經濟轉軌和農村工業化做出了巨大貢獻。
既有研究均是以發達地區鄉村變遷作為研究對象,對于不發達地區的農村變遷缺少關注。而后者恰恰是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農村類型。溫鐵軍認為,“財政包干制”實際上體現的是中央政府在通過人民公社體制汲取農村剩余獲得原始積累并完成基本的國家工業化之后,將地方工業化和鄉村公共品的供給等任務以“甩包袱”的形式交給鄉村自行承擔。在“中央政府退出”以后,地方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支出,基本上都是由農民自己解決,從而造成了農村公共服務水平的差異化。財政分權使區位優越地區實現了快速的經濟增長,進而弱化了中央政府的稅收汲取能力和宏觀調控能力,造成了“諸侯經濟”現象,危及中央基本權威和基礎能力。于是,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應運而生。分稅制改革深刻而又全面地改變了國家的財政體制和治理體制,理順和規范了中央與地方關系,快速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汲取能力,確保了國家的基礎能力和基本權威。
(三)分稅制后的基層組織
“分稅制”改革對中西部地區即不發達地區的縣鄉財政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由于事權與財權極不匹配,造成基層政權收入來源困難和緊張,使這些地區陷入了嚴重的公共財政危機,也進一步拉大了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農村公共服務水平差距。與發達地區依靠“城市經營”獲取財政收入來源不同,廣大不發達地區只能通過增加農業稅費的方式向農民轉嫁支出壓力。一方面由于基層政府和農民確實缺少資源和收益,愈加沉重的稅費任務增加了汲取難度;另一方面也由于壓力型體制作用,鄉村兩級組織很快結成了一個緊密的利益共同體,通過稅費征繳和村莊各項建設過程中謀求私人利益,從而進一步加重了農民負擔。
農民的反抗和中央三令五申要求減負,通過鄉村利益共同體這個轉化機制,變成了更加沉重的稅費任務和愈益嚴重的“三農問題”,甚至威脅到了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因而受到中央的高度關切。最終迫使中央不得不下定決心最終徹底取消了農業稅。農業稅的取消一方面大大減輕了農民負擔,另一方面也取消了壓力型體制的作用機會。基層政權不再具有向農村汲取資源的合法性,因此也不再與農民經常性地打交道。基層政權維持基本運轉和發揮基本職能的經費都時常陷入困境,基層治理與管理面臨嚴峻困境。在此時,國家啟動了新農村建設戰略,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大量的國家資源以項目的方式向下輸入,于是基層政權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積極競爭項目上,使鄉村關系進入到了一個全新階段。
(四)后稅費時代的鄉村治理
農業稅費改革深刻地影響了村干部的角色和行為及鄉村關系。周飛舟(2006)發現,農業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權從過去依靠收農業稅費來維持運轉變為爭取上級轉移支付,從“要錢、要糧”變為“跑錢”和借債,致使基層政權與農民之間的關系松散而“懸浮”。在農業稅費改革以前,在壓力性體制下,基層政權需要村干部幫忙收取稅費,且村干部的工資也主要是從農業稅費中獲取,此時村干部對于農民來說還具有一定的“保護型經紀”特點。但在取消農業稅以后,基層政權不再需要村干部完成硬性任務,而村干部的工資來源是財政資金。村干部逐漸朝向正式或半正式化的方向轉變,此時村干部對于基層政權具有了比較強的依附性,行政化更加明顯,與農民關系也懸浮化和形式化。
農業稅的取消深刻影響了基層政權的經濟行為。對于不發達地區來說,取消農業稅相當于取消了基層政權的內生經濟基礎。盡管國家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滿足了基層政權運轉的基本需要,但以經濟發展為主要內容的考核和晉升體制,依舊給地方政府以強勁的發展經濟的刺激。這時候,利用土地作為地方政府信用的載體,全國普遍出現了一輪又一輪的招商引資。但由于不發達地區土地資本化程度本來就不高,經濟活力有限,再加上地方政府之間的激烈競爭,導致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政府往往需要向資本提供極其優惠的稅收政策、極其寬松的監管措施(如環保、用工等)和極其廉價的土地資源。“土地”成為推動地方實現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重要工具,城郊的土地快速地被納入城市版圖。
與此同時,基于保護耕地目的,為了貫徹基本國策,中央政府采取了偏緊的土地供給,這便大大增強了地方政府的土地稀缺感,抬高了土地資源在招商引資競爭中的重要性和價值。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的出臺,誘導地方政府向偏遠農村獲得建設用地指標,從而又掀起了基層政府在偏遠地區開展“遷村騰地”、讓“農民上樓”的運動,這項運動同樣引發了重大的社會穩定問題和文化危機感,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這一切都是以項目制的方式推進的,從而也引起了人們對于項目制的關注和重視。
四、項目體制與鄉村治理的內卷化
村莊分化、基層政府或地方政府行為邏輯變遷、以及鄉村關系的變遷等等,構成了村莊治理變遷的背景。那么,項目進村究竟對村莊治理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
一般農村不僅比不上發達地區的農村,也比不上城郊地區的富裕農村,亟需項目資金的幫助解決資源匱乏的問題。但是,項目制本身的特點,采取“抓兩頭”的工作方法,使得比重占絕大多數的“中間村”想要項目而不得。而那些本來沒有實力承接項目資源的貧困村,則因為政治或政績等因素而被強制性地輸入了項目,“想躲也躲不掉”。而富裕村則通過私人運作不斷地爭取項目,而且是越爭取就越有,越有就越能夠爭取更多。
項目制對鄉村治理結構進行了重構。對于“中間村”,由于爭取不到項目,使得村組干部進一步缺乏權威和正當性。農民在與其他村莊的比較中,越來越懷疑自己村莊干部的能力和威望。而對于“貧困村”,項目資源的輸入改善了處境,但由于并非出于公共政策因素而是“辦點”政治因素的考慮,從而導致這種項目資金的投入消解了自治,瓦解了農民自己商量解決自己問題的能力,即造成所謂的“資源消解自治”。村干部的權威主要來源于外部上級政府,而不是來自于農民自下而上的認可,從而導致村組集體成為了上級政府辦點的工具;一旦官僚主義發作,試點村的農民不僅可能得不到好處,反而造成極大的災難——一這是因為貧困村本來就很脆弱,經不起折騰。
(一)項目體制與村莊公共關系的“私人化”
項目制的實踐邏輯改造了村莊權威的生成和再生產。由于項目需要鄉村干部精英個體積極向外爭取才能夠得到,其中個人努力與公共責任的邊界十分模糊,很容易使項目資源的爭取者獲得較大的運作空間,并賦予這些資源以十分私人化的特征。
l預目公共資源的私人化。由于項目具有競爭性,在競爭過程中需要具備一定的能力和個人稟賦。因此,一旦項目爭取到手,這種本來是國家公共資源的項目,便打上了私人的烙印。普通村民往往會認為,村干部能夠憑借自己的私人關系爭取到國家項目,這是個人有本事的表現。農民說:“干部能夠從外面弄到項目,那是干部個人有本事的表現。現在競爭項目那么激烈,干部也不容易。假若要到100萬,要是能夠有20萬用于村莊修路和建設,那么他就是村里的大恩人了,大家會絕對地擁護他。至于其他的錢,他爭取項目總要打點關系吧?而且,關鍵是他自己總要有點油水才會有積極性去爭取這些項目吧?”公共資源被轉化為私人資源,這是項目制進村的一個十分關鍵的轉化過程。項目進村以后,農民不認為這個資金是具有公共性質的資金,從而對于這筆資金如何配置和使用缺乏積極性和參與熱情。而這些項目資金只要有一點點落實到村莊公共建設和服務上來,便都構成了村干部對全體村民的恩惠和情誼。“有比沒有好”、“殘羹剩菜也是賺的”、“能帶來項目的干部才是好干部”,便成為了項目制下很多普通村民的共識。
2.村莊公共權力結構的固化及私人化。對于那些能夠爭取到項目的村莊精英,由于其獨特的社會關系網絡和運作能力,使得作為其潛在的競爭對手的其他村莊精英可能難以具備相應的社會資本和能力。正所謂“戲好唱、茬難接”——“梅蘭芳在臺上唱完了戲,誰還敢接著他來唱?”,一旦某個村莊精英具有超強的運作上級政府或部門給項目的能力,其潛在的村莊內部的競爭者便往往會自覺地退出村莊政治舞臺。“現任干部弄到這么多的項目,他的潛在的竟爭對手要想參加競選,首先就要自己掂量掂量能不能向對手一樣也爭取到那樣多的項目”,“沒有這樣的本事的人出來競選就會鬧笑話”。更巧妙的是,村莊中的絕大多數民眾作為“搭便車”的既得利益者,十分支持和希望出現這樣一種比較確定的村莊權力結構局面,從而能夠讓村莊更好地承接和落實項目。這就造成了村莊權力結構的實際上和預期上的雙重固化傾向。潛在的挑戰者消失的同時,也是村莊政治的被消解過程。這時,村莊里面“無政治的人”越來越多,絕大多數人的政治效能感越來越低,村莊權力高度集中在某些個別人手上——這實際上對村民自治構成了一種極大的挑戰和威脅。
3鄉村兩級組織間關系的私人化。由于鄉鎮一級并不一定在爭取資源上對村莊有多少幫助,而且其自身也面臨著積極爭取項目以發展經濟和獲得政績的壓力和沖動。這時,對于那些能夠跨級爭取項目的村莊精英來說,為村莊爭得項目的同時也意味著為鄉鎮干部爭得了政績。從而在具體的鄉村關系中,鄉鎮一級反而有可能對這些村莊精英形成一種逆向的依附關系,通過感情、面子等非正式的手段拉攏村莊精英,從而不可能自上而下地對他們的行為進行有效的制約和管理。因此,在項目中的村莊運作中,項目資金的私人化轉化,不僅使自下而上的村民參與性大大弱化,而且造成了橫向的體制外精英制約均衡被打破,同時還可能造成逆向的鄉村依附關系,從而使作為項目聚焦點的精英個體的權力得到極大強化。
(二)項目體制與鄉村治理的“內卷化”
項目制同樣也會對城郊農村產生巨大的影響。由于基層政府當前的主要經濟行為集中在土地經營上,因此,城郊農村作為新增土地的主要來源,成為了“利益密集型地區”。利益密集型地區的首要特征是土地的增值,以及圍繞著土地而進行的利益博弈。可以說,正是項目制的作用機制增大了這個利益博弈過程的復雜性。
按照折曉葉等(2011)的研究,公共項目資金首先是被縣鄉政府“打包”后轉化為用于經濟發展的建設資金,構成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原始積累,并以項目提供的合法性,啟動了城市土地經營這臺超強機器。城郊農村是這臺超強機器的對象。通過土地征收、金融、財政的循環,不斷推進城市化和T業化的發展。城郊農村作為利益密集型村莊,各種不同的邊緣群體都要在這個過程中進行利益爭奪,從而造成了征地拆遷矛盾的不斷涌現。隨著基層治權的弱化,基層政權“不出事”邏輯盛行,鄉村基層政權缺乏治理這些釘子戶(邊緣群體)的正式資源和手段,因此轉而借助于地方勢力進行治理。黑社會組織等地方勢力的引入,有效地解決了征地拆遷中的釘子戶問題,但是卻也造成了極大的政權合法性危機,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而且地方勢力也有可能與基層官員、甚至釘子戶復雜聯盟,共同瓜分土地非農轉用后的巨大增值收益,從而蠶食地方政府經營土地的投資和回報,造成了“新鄉村利益共同體”不斷發育和壯大。這種“新鄉村利益共同體”的出現,與一般農村中的村莊權力結構的固化一起,將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項月資源的滋潤下成長成為“分利集團”,最終將造成“鄉村治理內卷化”。在這個新的結構里,鄉村精英、村莊邊緣人紛紛借此謀取私人利益,瓦解了項目政策的公共性和目標,將造成鄉村治理的再次危機。
需要注意的是,與之前農業稅費時期出現的“鄉村利益共同體”不同,這種新的利益共同體不是向下汲取農民的資源,而是向上截留國家投向農村的資源,從而成為了一個橫亙在國家與農民之間的“腫瘤”。而這個腫瘤得以不斷成長的原料正是自上而下的項目資源。項目及其資金滯留在城市下不了鄉,或者只是象征性地到鄉村打了個轉,然后很快就通過其他各種渠道回流到城市、政府和資本。農民得到的實惠少之又少。
由于中國是一個正不斷走向現代化的國家,必然要為基層和村莊承擔與其財力相匹配的責任。因此,國家不可能停止或減少向農村輸入資源的進程,反而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必然還要向農村輸入更多的資源。這時候,項目資源越多,將使這個腫瘤成長得越快、越大,侵蝕國家公共資源的能力也就越強。這不僅會讓公共政策的執行出現執行偏差,而且還可能因為基層各種強勢力量的結盟,使農民需求得不到滿足而引起國家政權合法性的喪失。國家投入的資源越多,合法性喪失得越快越劇烈,這將使國家面臨進退兩難的結構性困境。
五、結論與建議:重建下鄉資源的公共性
新世紀初以來,國家采取自上而下地向鄉村輸入資源,主要的目標是要解決“鄉村公共品供給的內在條件不足”問題。但是,這種鄉村公共品供給的內在條件不足,本質上是在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治理體制變遷的不可避免的結果之一。因此,國家供給資源的方式,同樣面臨著解決基層治理的需要問題。項目制是國家財政體制變遷背景下的一種路徑探索和制度創新,也是一種結構性的道路選擇,體現出了新形勢下國家治理模式和治理體制變遷的追求和內涵。但是在實際中,項目制沒有能夠有效地回應這種基層治理困境及其需要。
就村莊層面來說,以項目制的方式提供農村公共品,缺乏有效的應對“委托一”問題和“監督一激勵”問題這一雙重困境的基礎條件和制度基礎。當項目在村莊門外徘徊時,具有很強的競爭性和部門性特點。而一旦項目進村之后,便會因為其競爭性特點而很快地轉化為具有高度私人性的外來資源,排斥了普通村民、其他精村莊英和鄉村基層組織的參與和監督,實質性的賦予了項目爭取者個人或其利益團體極大的自主權和能動性,使得國家下鄉資源或項目的公共性極大地喪失,公共目標的實現大打折扣、偏差嚴重。這是造成項目制在村莊范圍內運作產生問題的關鍵環節。項目到了基層政府部門以后,應盡量避免競爭性和私人化傾向,是改善現行項目制運行機制的重要內容。因此,重建下鄉項目資源的村莊公共性,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針對性。筆者以為,采取“民主化的公共品供給”體制,將能夠有效地避免項目資源的私人化傾向,保障項目資源在村莊的公共性和普惠性特點。
首先,國家應該繼續加大對新農村建設的支持力度,更大規模地向農村輸入資源,使農村在現代化進程中不可避免的人、財、物大量流失的客觀背景下,通過第三只手的作用和機制優勢,形成一種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工業化和城市資源的回流渠道和機制,積極發揮政府作用,真正實現城鄉關系的統籌和協調。
其次,理順央地關系、條塊關系。在縣這一級政權以上,項目體制本身是一種很好的監督機制,可以納入考慮范圍。項目從中央部委或省政府出發,需要經過一些鏈條。要充分采用最新、最好的技術手段監控項目在縣級及其以上各個鏈條中的運作和傳遞,爭取在項目到達縣政府這個平臺的過程中降低成本損耗。與此同時,當項目資源到達縣一級政府以后,可以采取綜合考慮人口、土地、區位、發展狀況、目標等多種因素,對轄區范圍內的項目資源進行民主化或普惠式的分配,從而避免在項目爭取中出現的競爭性和私人關系對項目資源配置的影響等問題。充分發揮縣一級政權的“打包”作用,增加項目資金的瞄準度。同時,還需要采取措施對縣政府的“打包”過程進行嚴格監督和制衡,降低私人運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