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24:04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社區矯正風險評估報告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一、問題的提出
作為當今世界范圍內行刑制度發展趨勢與潮流的代表,社區矯正制度已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刑罰制度。和傳統的監禁刑罰相比較,社區矯正制度更具有當代所倡導的正義、人道和效益等價值追求,更能應和如今刑罰理論界的呼聲,契合當今刑罰理論的學理特點,同時,在推動和鼓勵罪犯完成自我改造方面具有積極作用,能更好地實現刑罰的功能目的。
二、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中的“風險”
風險指的是一種可能性。研究“風險”,一方面是要研究風險的有無,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確定風險的大小。這就決定了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中的“風險”具有以下特征。
(1)風險的有無和大小是通過一定的指標加以測評。既然風險是事件未來發生的可能性,那么只能通過現有的要素來判斷這種可能性的有無和大小。在理想的科學狀態下,各項指標高的,風險就大;各項指標低的,風險就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風險指的僅僅是一種可能性。風險大的事件,在未來也未必真就發生;風險小的事件,在未來也可能恰恰會發生。這樣看來,風險評估不是為了(也不可能實現)在每一個個案中都獲得對未來的準確的預知和把握,而是要從整體上把握各項指標與風險之間的相關性。
(2)風險評估的結果就是把評估對象歸屬于一定的風險類別之中,也即將具有同類風險特點的群體加以歸類、整合,從而采取相應的管理對策。一方面,這種管理對策對于評估對象的適用是具有或然性的――評估對象完全有可能即使在不適用這種管理對策的情況下,也不會把風險轉化為現實;但是另一方面,這種管理對策對于評估對象的適用又是具有科學性的――在理想的科學狀態下,對于具有同類風險特點的評估對象適用同樣的管理對策,是我們在面對未來風險時不得不采取的最佳方案。
(3)上述結論討論的是“理想的科學狀態”下的問題,也即是以各項評估指標能夠科學地、準確地反映風險大小為前提。但事實上,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實踐中的風險評估指標未必能準確地指示出風險的大小。我們需要盡量準確地設定各項指標,并科學地運用之,但是這種“誤差”是不可避免的。
三、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指標
風險評估的指標也就是評估風險時應當考量的要素。選取怎樣的指標加以評估,直接決定了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我國目前的風險評估或者與之類似的測量手段在評估指標的選取上比較粗糙,“初次測評主要圍繞個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會因素展開,而階段測評主要圍繞社會交往、社會心態、公益勞動、技能情況等方面展開。”這種指標設定方法在指標類別劃分和意義定位上還有待進一步改進和科學化。
另外,我國有學者主張,可以把影響犯罪人的因素主要分為兩種,一是犯罪人的個人基本情況,二是犯罪人的行為表現。前者包括生物性因素(年齡、性別、精神狀況)、心理學因素(氣質、性格、個性傾向性)、社會環境因素(家庭、學校教育、婚姻、職業);后者包括犯罪前的行為表現、犯罪中的行為表現、犯罪后的行為表現這種治標設定方法雖然比較全面,但是沒有突出測量風險的目標,而僅僅是對影響人身危險性的可能因素的一個匯總,不利于工作人員通過這些指標把握服刑人員風險的大小。
筆者認為,我們應當借鑒加拿大等國的風險評估經驗,將風險評估指標分為靜態因素和動態因素。其中,靜態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員即成的、無法改變的因素,而動態因素反映的是服刑人員生活中的一些可變因素。具體而言:
(1)靜態因素:
犯罪記錄,包括前科次數、收押年齡、刑期長度等。
犯罪類型、犯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性,包括犯罪的類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犯罪的主觀方面、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等。藥物濫用史,包括吸毒、酗酒、依賴其他嗜癮品等。個人生涯,包括犯罪前的受教育程度、就業情況等。
(2)動態因素:
人生觀,包括金錢觀、前途觀、對于控制其個人生活的重視態度、對于守法的生活方式的重視態度等。認罪服法的程度以及真誠性。受教育程度。就業狀況,包括對工作的態度和工作對其生活的意義。婚姻、家庭狀況,包括對于家庭聯系的態度和其個人從家庭成員那里得到的支持。社會交往狀況,包括對于非犯罪同伴的態度和積極的社會交往的機會。藥物濫用狀況,以及對于不依賴嗜癮品而生活的態度。在社區中生活的能力,包括對于生活所需知識和技能的重視程度。
四、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方法
(1)統計評估與臨床評估相結合。在服刑人員的風險評估方法上,有統計評估法和臨床評估法之分。風險評估最初的基本方法是臨床評估法,即由心理專家利用既有的關于服刑人員的信息,作出對風險的主觀判斷。后來才逐漸發展出基于統計數據的統計評估法。
(2)入矯評估、階段性評估和解矯評估相結合。我國的一些試點目前也采用了多次評估的方法,也即除了在社區服刑人員入矯時有一次評估之外,在矯正過程中還會有階段性評估。例如在北京市,工作人員接收社區服刑人員滿2個月后進行測量,并按照測量分值對應的分類標準確定社區服刑人員的類別;類別確定滿6個月后,工作人員應重新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測量,根據測量結果調整類別。
筆者認為,除入矯評估之外,階段性評估必須制度化,并且必須將階段性評估與累進外遇結合起來,根據評估結果調整外遇方案。另外,在解矯前還需要進行一次評估,以確定服刑人員是否達到解矯標準,和擬定進一步的矯正方案或者刑滿釋放后的更生措施。
五、我國社區矯正風險評估制度的完善
國外的罪犯風險評估已經有比較成熟的做法,這里僅舉加拿大為例。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的目的在于掌握與服刑人員和犯罪行為相關的所有信息,從而以此為基礎設定相應的管理措施,通過社區矯正控制其再犯的風險。進行風險評估的理由是:“監督過程的各方面都應當集中于持續的干預,去處理與個人犯罪行為相關的因素,并保證有合適的機制監控這些因素,在這些因素開始浮現時就加以有效干預。這就是為什么在準備將罪犯釋放回社區的過程中要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迄今為止,加拿大已經發展了四代犯罪人風險評估手段。其第一代評估方法開始考慮一些靜態因素,例如前科次數、收押年齡、刑期長度、犯罪前的就業情況等;第三代評估方法則結合靜態因素和動態因素,注重“犯因性需求(criminological needs,指那些能夠導致犯罪發生的因素,例如犯罪人的態度、其所接受的犯罪亞文化等)”對于風險評估的重要意義。這一代評估方法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前科、教育狀況、經濟狀況、家庭狀況、交往同伴、人格等。第四代評估方法在第三代評估方法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犯罪人的積極因素――即能夠抵消犯罪風險的因素的評估,因此更加全面。
我國的背景、上海等地在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過程中,也采取建立了風險評估或者類似于風險評估的做法。例如根據北京市《社區服刑人員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實施方案(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在接收社區服刑人員后兩個月內,應當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其個人、家庭、生活、就業、違法犯罪史、認罪悔罪及接受社區矯正態度等情況;在接收滿兩個月后,應當對其進行測量,并按照測量分值對應的分類標準確定社區服刑人員的類別,同時分析評估在測量過程中反映出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下一步的矯正措施,作出評估報告。類別確定滿6個月后,工作人員應重新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測量,根據測量結果調整類別。但總體來看,我國現有的風險評估或者類似于風險評估的測量機制不夠完善,表現在:評估的指標具有隨意性,評估方法的科學性不強、理論化程度不高,并且各地做法不一,評估結果也千差萬別。因此,筆者主張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建立全國統一的、科學的社區服刑人員風險評估機制。
參考文獻:
[1]
劉詩嘉.社區矯正評估對象的選擇――一種刑事司法評估方法的運用.中國刑事法雜志,2005,3:100
[2]金碧華.社區矯正風險評估機制的分析與思考.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130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適用本條例。
前款所稱社區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以及法律規定實行社區矯正的其他罪犯。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堅持懲罰犯罪與教育矯正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維護社會穩定與促進社區服刑人員再社會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矯正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加強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社區服刑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協助落實社區矯正措施。
鼓勵、支持志愿者、志愿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依法設立的社區矯正協會,依照章程參與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
第二章 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以下簡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區矯正,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二)辦理接收和解除社區矯正手續;
(三)組織和實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矯正;
(五)組織和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性幫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八條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組成。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忠于職守,嚴守紀律,清正廉潔。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由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的公務員擔任。
下列執法事項應當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辦理:
(一)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宣告和解除宣告;
(三)社區矯正監督管理事項的審批;
(四)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考核獎懲。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社區矯正工作證件。
第十條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組織下,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縣(市、區)政府公開招聘的社會工作者;
(二)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接受委托的社會組織派出的人員。
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保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培訓,提高社區矯正工作水平。
第三章 矯正執行
第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托,開展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全面了解核實情況,公正作出評估結論,及時向委托機關提交調查評估報告。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三條 對決定適用社區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其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交付執行,并在交付執行前對其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社區服刑人員接收手續,指導司法所制定矯正方案,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司法所應當為社區服刑人員確定矯正小組,并與矯正小組簽訂社區矯正責任書,根據小組成員所在單位和身份,明確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矯正小組組長由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擔任,成員包括社區民警、社區矯正社會工作者、志愿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代表、社區服刑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代表、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社區服刑人員為女性的,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矯正小組成員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下列義務:
(一)督促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向司法所報告有關情況、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遵守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二)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工作學習等情況;
(三)發現社區服刑人員有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時向司法所報告;
(四)協助司法所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五)社區矯正責任書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將社區服刑人員需要遵守的禁止令內容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協助執行。
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風險評估,實施分級管理。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法律常識、公民道德等內容的集體教育活動,并結合社區服刑人員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等具體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服刑人員的勞動能力、健康狀況等情況,定期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社區服務。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機構和司法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實施心理矯治。
第二十一條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應當根據其年齡、心理特點、身心發育需要和家庭情況,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正措施。
對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實施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社區服刑人員分開進行,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矯正檔案應當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導司法所通過實地查訪、通訊核查、電子定位等措施,監管社區服刑人員的活動情況。
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服刑人員采取電子定位監管措施的,應當告知其監管的內容、要求以及違反監管規定的后果。
第二十三條 社區服刑人員脫離監督管理的,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通知居住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追捕。
第二十四條 司法所應當定期對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等情況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調整矯正方案。
第二十五條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減刑條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提請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六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申請宅基地、承包農村土地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社區服刑人員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臨時生活救助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者給予臨時生活救助。
第二十八條 社區服刑人員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吸納社區服刑人員就業。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社區服刑人員,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社區服刑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三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限屆滿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解除社區矯正手續。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應當組織解除社區矯正宣告。
社區服刑人員死亡、被決定收監執行或者被判處監禁刑罰的,社區矯正終止。
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對下一級政府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建立社區矯正經費保障制度,按照社區服刑人員數量核定社區矯正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對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給予補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社區矯正經費。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政府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提供開展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場所,為社區矯正工作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裝備。
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規范社區矯正中心建設,發揮其整合社區矯正資源、協調調度監督管理、落實教育幫扶措施的作用。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政府可以通過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社區服刑人員提供行為矯治、心理疏導、關系調適和社會功能修復等專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違反法律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阻止社區服刑人員出境,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查找脫離監管的社區服刑人員,追捕被決定收監執行的在逃社區服刑人員,協助司法行政部門將被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羈押并投監執行。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矯正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范圍,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社會組織協助、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機構和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和扶持社區服刑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建立社區矯正工作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社區矯正工作網絡化管理。
第四十條 社區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社區服刑人員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情況:
(一)被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作出審查起訴決定的;
(四)被作出刑事生效判決的。
第四十一條 鼓勵依法對社區矯正教育幫扶工作捐贈。單位和個人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社區矯正教育培訓和社區服務基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社區服刑人員違反社區矯正監督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擔任矯正小組成員的社區服刑人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不按照社區矯正責任書履行責任的,由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關單位、個人經通知后,不協助執行禁止令的,由縣(市、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者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羈押必要性;機制構建;保障人權
修改后的刑訴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檢察刑事訴訟規則》第六百一十六條至六百二十一條中對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做出了規定:確立了以偵查監督和公訴兩個部門為主,監所部門為輔的審查主體;采取了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辯護人依法申請的雙軌制程序模式;規定了以案件事實、證據、羈押期限等八個方面作為審查內容,并以向有關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建議作為審查處理結果。雖然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已對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加以明確,但依然存在不足之處,也無具體的實施細則,實際工作中難以把握。主要表現在:《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不同階段不同的審查主體,而未明確審查的對象、范圍、期限。檢察機關對捕后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建議”對辦案機關沒有強制約束力,可能導致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名存實亡。捕后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序、期限、救濟等都未予以明確,在具體操作上缺乏法律依據,不利于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及時、有效開展。筆者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適用對象應嚴格化
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對象應為輕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累犯、涉嫌嚴重暴力犯罪、或者具有企圖逃跑、自殺、串供、干擾證人作證等情形應當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予審查捕后羈押必要性。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嚴重疾病患者等特殊群體犯罪、過失犯罪、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且具有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同時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具有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條件,對其改變強制措施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程序應規范化
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涉及到強制措施的變更,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涉及到偵查機關、原審查逮捕部門等有關部門的工作,為避免變更強制措施的隨意性,必須嚴格審查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規范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啟動程序。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辯護人依法申請進行審查的,應要求其提供相關的書面材料,由偵查監督部門或公訴部門審核后予以受理。對于人民檢察院依職權進行審查的,由偵查監督部門或公訴部門案件承辦人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無捕后羈押必要性的案件進行提請,啟動審查機制。
2、規范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審查程序。案件承辦人員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審前社會調查,認真審查相關材料,進行分析研究,并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羈押措施可行性評估報告》,交由部門負責人或提請部門集體研究討論,對有無繼續羈押必要進行嚴格審查,報送分管檢察長決定后,提交檢務督察。
3、規范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的救濟程序。為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經審查后,無論是否變更強制措施,在告知相關當事人審查決定時,都應當進行說理,將審查決定和依據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解釋。若當事人持有異議,可將異議及其理由向作出決定的檢察機關反映,對于異議理由成立的,檢察機關應當接受。
三、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監督制約應透明化
由于批準逮捕的部門與進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或為同一部門,或同屬于檢察機關,若沒有其他部門對此項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將導致強制措施的變更、適用缺乏實質上的規范和約束,進而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及時跟進監督措施,確保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監督透明化。一方面,在偵查監督部門或公訴部門作出審查決定后,應當將決定抄送監所部門、案件管理部門、偵查機關等相關部門,認真聽取意見,若存在異議,應暫緩執行決定,存在重大分歧的,可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偵查機關變更刑事羈押措施的監督。辦案機關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時,若在三天內未提出合理的異議,則應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辦案機關未經批準而私自變更刑事羈押措施或未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一經發現,應認真審查,發現辦案機關適用強制措施不當的,應依法糾正。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辦案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私自辦理“人情案”和“關系案”等情形的,應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四、建立健全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相關配套機制
1、建立健全對涉罪外來人員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風險評估機制。在司法實踐中,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涉罪外來人員一般都采取刑事羈押措施,而該做法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涉罪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探索性地在企事業單位、社區建立管護基地,為涉罪外來人員平等地享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權利創造了條件。該制度能夠有效防止涉罪外來人員重新犯罪,有利于涉罪外來人員思想轉化、化解雙方矛盾、修復破損關系,促進社會和諧。該制度將司法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社會管護與社區矯正相結合,創新了社會管理模式,節約了司法成本,有效解決了當前刑事案件高發與司法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
2、加強對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監督配合,建立案件通報機制。要求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注重依法搜集犯罪嫌疑人罪輕、罪重的證據,要求審判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時告知訴訟當事人提供的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逮捕后案件的偵查情況、審理情況、是否存在出現無羈押必要性的情形。同時要求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發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案件定期向檢察機關通報案件偵查情況、審理情況,檢察機關在必要時,可對此類案件的偵查情況、審理情況進行了解,對此類案件進行重點監督。
3、完善捕后羈押必要性權利告知、釋法說理制度。在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檢察機關還應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法定人或近親屬享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及釋放的權利,詳細告知其申請的理由、所需提交的相關材料及申請的相關程序,并認真聽取相關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在進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時,應當將理由和依據對相關訴訟當事人進行釋法說理,特別是不能忽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一方面可以強化被害人對檢察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執法監督,另一方面也讓被害人及時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穩定被害人情緒,避免涉檢,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4、完善審前社會調查制度。規定進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可委托司法局或依托巡回檢察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從專業社區矯正人員、村干部、社會志愿者中選擇若干人作為審前社會調查小組成員,配合司法工作人員,通過學校、社區、家庭、單位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生活品行、社會活動等相關情況,從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作出綜合評判,并形成《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作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適用非羈押措施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