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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之建立,上可溯至春秋時代,早在《逸周書·大聚篇》中就已有了關于禁伐山林等環保措施的規定,可見在這一點上我們國人并沒有落后于西方。然而中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即使早已有之,而其積極的環境保護立法也并不落后于人,究竟為什么還是會遭到種種自然災患的遺害,環境破壞問題接連不斷甚至有所加重呢?探其原因,關鍵一點在于大量的環境立法并沒有得到有力地實施,中國的環境法律尚待通過更有效的機制使之真正發揮預期的作用,而將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引進環境保護的立法中就顯得尤為關鍵和必要。
一、在環境保護立法中建立環境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的必要性
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國家強制力的形式,將對統治階級有利的事實和行為確定為合法,以最大限度的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在一系列的立法過程之中,目的的設定是第一重要的,它體現著立法的價值觀,這種目的理念支撐著立法的指導思想以及法律原則和制度的建立。環境法的目的無疑就是立法者通過制定法律,對一定社會關系進行調整所要達到的價值目標。我國環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這里體現了我國環境立法目的的二元性,也就是既注意維護人類本身的健康,又不放棄對未來環境的保護和為后代人的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契機,把當代人的發展建立在不危及后代人的需求之上。這一理念也是一項貫穿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始終的基本原則。這種價值觀最早產生于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上,它一改了人類長期堅持的“人類利益中心主義”,而轉向了“在不排除保護人類自身權利與利益的前提下,確立‘蘅平世代間利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與生態世界的自然權利’這兩大目標”的“生態利益中心主義”。①然而,目前的環境現狀,正亦步亦趨地與我們的環境立法目的走向反面。而綜觀我國的環境立法,通過大量的行政性質的硬性手段治理環境,既沒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人類的健康與安全,亦沒能充分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總體戰略。因此從環境立法根本目的的角度出發,引入環境法律的經濟機制已是環境立法的一種內在要求。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于環境資源這一特殊的社會財富并不具有“外部經濟性”,從而使得環境的利用主體在不同層次的生產、投資、消費等活動中,很少考慮到由此產生的對財產、人身、生產活動、環境的舒適性以及環境美學價值的損害,并將其折算到有關的產品成本或收益當中,而往往只考慮到自身的成本和收益。這種視環境價值為零的思想一直左右著人們的經營理念,并因此也給人類帶來了犧牲環境以獲得經濟效益的慘痛代價,造成了環境的深度污染和破壞。針對諸此情形,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念應運而生。環境成本內部化,就是指根據“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將環境與資源費用計算到產品成本中去,從而根本上反映產品的真正價值,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②環境成本內部化理念淵源于20世紀中期產生的環境經濟學。它的施行并不能完全依賴于原有的環境行政管理手段,而是需要進一步地確立環境法律的經濟手段,來確保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實施。從而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結構,增加技術投入,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合理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達到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發展戰略。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所言:“一切社會關系……歸根結底是一種經濟關系”,環境資源雖然一直被認為是一種大自然無償賦予給人們的財富,但當人們開始向它索取各種利益之時,它亦給人們帶來了生態環境的災難性破壞,這著實讓人類承受了致命一擊,使之將其從自然環境中索取的利益又以另一種方式(環境資源的保護和改善費用)還歸回去。這也就印證了一點,即使環境資源不屬于任何個人,但當它一旦與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發生了一定的關系,那么它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從而有必要也必須引入經濟的法律手段對于一切與環境資源發生社會關系的行為加以約束和調整。
二、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含義及在我國環境保護立法中的體現
環境保護的經濟法律體制是在現實社會“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③兩種現象同時出現的情況下產生的。這也就是說它并非是一種簡單的經濟性的手段?!?1世紀議程》中指出:“在過去的幾年中,許多政府,主要是工業國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歐、東歐和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愈來愈多的采用面向市場的經濟法律手段……?!币虼?,我們提出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是指以“生態人”理念為出發點,以兼顧環境道德、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環境價值、社會效益為標準,以含有生態效益的經濟杠桿為主要調節方式的經濟法律規制手段。④環境經濟法律機制的關鍵性優勢在于,其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針對以行政手段為主的環境保護措施,具有更大的優勢,主要體現在:
㈠環境資源的市場化,使環境資源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得到更為合理的有效利用,使污染者的經濟成本隨著污染物的多少而變化,從而激發生產者擴大技術投資,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環境管理成本的降低。
㈡引進了市場競爭機制的環境經濟保護措施,更體現了在污染分擔上的公平原則,一改往日“公共綠地的悲劇”,而是采取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明確了環境成本的分擔,而不是由全社會來承擔環境污損的成本。
㈢刺激市場主體的環保積極性。一方面,污染者盡量選擇經濟上最有效的解決方式,或受行政管制,或利用市場手段發展無外部成本的生產方式,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進行環境的污染防治;另一方面,消費者也可以更積極地選用綠色健康的產品,因為環境成本的內部化使污染環境產品的成本價值要高于無污染、技術含量高的產品,這樣形成的價格差異自然引導人們樂于“綠色消費”,從而有利環境污染的進一步治理。
環境經濟法律機制在立法中的體現:
引入一系列的經濟理念進行環境治理,并不是所有的經濟學領域的手段都能適用,而只是適用其中有利于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一部分經濟手段。目前在環境保護立法中采用的較為普遍的是環境保護費的征收、排污許可證及排污權的交易制度,而在OECD國家廣泛采用的稅收和抵押金制度,雖在我國環境法的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隨著環保立法的不斷完善其最終亦將被納入到體系中來。
首先,收費制度在我國體現為環境保護費的征收,⑤它包括:⑴排污費的征收制度,是指國家環境保護機關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我國排污費的征收體現為強制性的特點,主要擬訂“三廢”排放標準,超過一定標準排污則收取一定費用。對于向大氣、海洋、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排污即收費,進一步嚴格收費的標準。征收的排污費作為環境保護的專向基金,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按區域實行分級管理。⑵征收環境生態補償費,是指為了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根據“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向從事對生態環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定數額費用。其主要適用于排污收費沒有覆蓋到的影響生態環境的各種行為,主要包括礦產資源、能源的開采、森林采伐、草原的過度使用、地下水資源的過度開采、地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區的建設等。
其次,排污許可證制度及排污權交易。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是利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來對環境污染的行為進行約束,之所以在此提及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因為它是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基礎。排污權交易是指排污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以排污指標為標的進行的交易。通過政府事先設定某一區域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區或空間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以此通過運用市場刺激機制,鼓勵企業采用低費用、少污染的措施,將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企業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業,最終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
再次,稅收制度。稅收是指政府征收一定的環境稅,主要包括產品稅和排污稅兩種。產品稅主要針對那些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產品,如石油、煤、天然氣、塑料制品等;而排污稅,主要是針對污染企業,進行從源頭控制到生產行為控制的全程控制,納稅主體主要是從事造紙、化工、冶煉等“夕陽產業”的生產企業。
最后,環境抵押金制度,是指通過強制性的措施,使消費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裝物)上或支付押金,以促使消費者退回或者循環使用這些容器或包裝物。消費者在購買飲料等商品時,為包裝或裝有這些飲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裝物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待消費者使用完畢,若消費者按消費的數量退回包裝物或容器,則銷售者根據這些數量退還給消費者預期支付的相應數目的押金;否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意愿返回這些包裝物或容器,則相應地不能取回預先支付的押金。其實,這種環境保護措施在我國早已有之,例如早期牛奶瓶的處理就是這樣。只是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方便成為了消費的主導理念,以致于讓人們遺忘了更重要的環境保護。所以,為了進一步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我們有必要放棄一點方便,而采取環境保護的押金制度。
除了以上這些環境經濟法律手段的適用,還有環境發展基金、環境損害保險金等經濟手續,在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環保立法中也都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們共同作用于環境經濟法律的調整機制,最大限度地內部化環境成本,使環境資源達到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從根本上改善著人類的生存環境三、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在立法中的尚待完善
雖然環境經濟法律體制已在環境法規中初步建立,各項經濟手段的運用也得到了立法的肯認,但在經濟手段的具體實施環節上還存在著亟待改善的地方:
㈠在征收環境稅方面,吸取西方的經驗教訓,完善環境稅收的計稅依據是關鍵。首先,我認為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應該采用雙重指標,即以排放污染物的濃度和總量來計征稅費,單一的計征標準往往造成顯失公正,污染得不到有效控制的現象。《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經環境保護部門或其指定的監測單位核實后,作為征收排污費的事實依據。”有經驗證明,根據單一的排放濃度標準來征稅,致使許多排放濃度小但排污量很大、污染嚴重的企業逃避了繳納排污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不利于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率和社會公平性。
其次,排污費的收費稅率根據污染物對環境危害程度大小不同實行多標準征收。按照《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附表的規定,個別工業密集、污染嚴重的大、中城市,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征稅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理想的稅率計算方法是通過國家各級環保部門拍賣含不同污染元素(如含硫、氯等)的商品的生產權,同時與同類綠色產品的價格成本進行比較,綜合平衡來確定相關稅種的稅率。
再次,注重間接課稅手段的利用。例如,對于由于消費者的使用而造成污染的產品(例如,煙花爆竹),宜根據污染程度采取改變生產和需求結構的征管方式;對于其他產品則應當根據生產過程中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對其所用的原材料和能源施以不同稅率。這樣的產品如非綠色冰箱的生產。
最后,關于稅費的管理和使用。環境污染稅和產品稅費的計征,應當納入預算,作為環境保護的補助資金,按專向資金管理,不參與體制分成。之所以對稅費進行嚴格的專款專用,就是為了制止和糾正環境稅金被擠占、被挪用的的違法行為,以保證環境保護補助資金在控制污染和促進環境管理中的作用。
㈡在征收排污費方面,關鍵是要對排污收費制度進行改革。
首先要加大排污費的收費力度。以往的收費標準定位較低,這導致大多數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治理污染,因為相比較下來似乎交授排污費更合算一些,結果造成環境污染不但難以改觀,甚至更為嚴重,征費的初衷也就根本無法實現。
其次,推廣將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完全內化的雙收費制度。
再次,實行按污染物的濃度、種類、數量等多維度的量值進行計征的標準,同時對于多個因素造成的污染現象,即多因一果,實行全部征收排污費。
最后,同環境污染稅金一樣,通過獨立核算,納入專項帳戶,保證資金的合理用途。
㈢建立并扶植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下的新型活動主體。
首先,應該大力扶植專業的環境污染治理企業,實行環境污染的集中治理,一改“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為“誰付費誰治理”,以降低治理費用,發揮投資效益和規模效益。
其次,鑒于環境資源的社會公益性,為保障污染的及時整治,應建立類似“環境權益公司”的非營利組織以提高環境權益的保護效率。
再次,應當建立類似于“控污銀行”的中介組織以期代替政府在環境資源交易市場的既擔當組織者又充當中介機構的尷尬地位。
㈣針對我國現實的具體國情,在環境經濟法律體制中適時引進市場競爭機制,以取得環境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
首要之條,引進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制度,這一制度要求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活動的人都應當按照政府的規定繳納一定的保險金額。它一方面可以轉移投保者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風險,另一方面可以用來消除未來不可預見的環境風險,同時使受害者得到及時的資金補償。
其次要求企業將資源利用率和生態效益及環境代價列入成本核算,進行生態環境經濟效益的分析,從而有效引導企業走環保之路。
四、小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讓我們對于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經濟法律體制有了一定的理性認識。環境資源同樣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是整篇文章的精髓所在。這篇論文的寫作正是要喚起人們對于生態資源的保護意識,并將之進一步制度化為一系列的經濟法律制度,通過建立綠色稅收、科學收費、排污權交易以及綠色會計制度等系列措施,形成一道綠色保護屏障,讓當代人乃至子孫后代永遠生活在一個安靜、平和、美麗的地球上!
參考書目:
①《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北京大學法律文叢),汪勁2000年1月1日。
②《論環境立法的趨勢-市場機制的運用》,蔣艷,華東政法學院。
③《當代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創新》,唐磊珉,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一、構成項目
論文包括以下內容:
封面、內容提要與關鍵詞、目錄、正文、注釋、附錄、參考文獻。其中“附錄”視具體情況安排,其余為必備項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參考文獻后加“后記”。
二、各項目含義
(1)封面
封面由文頭、論文標題、作者、學校名稱、專業、年級、指導教師、日期等項內容組成。
(2)內容提要與關鍵詞
內容提要是論文內容的概括性描述,應忠實于原文,字數控制在300字以內。關鍵詞是從論文標題、內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現論文主題的、具有實質意義的詞語,通常不超過7個。
(3)目錄
列出論文正文的一二級標題名稱及對應頁碼,附錄、參考文獻、后記等對應的頁碼。
(4)正文
正文是論文的主體部分,通常由緒論(引論)、本論、結論三個部分組成。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確標示。
(5).注釋
對所創造的名詞術語的解釋或對引文出處的說明,注釋采用腳注形式。
(6)附錄
附屬于正文,對正文起補充說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圖形等形式。
(7)參考文獻
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使用過的文章、著作名錄。
三、論文格式編排
第一、紙型、頁邊距及裝訂線
畢業論文一律用國家標準A4型紙(297mmX210mm)打印。頁邊距為:天頭(上)30mm,地腳(下)25mm,訂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裝訂線在左邊,距頁邊10mm。
第二、版式與用字
文字、圖形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欄編輯,使用規范的簡化漢字。忌用繁體字、異體字等其他不規范字。
第三、論文各部分的編排式樣及字體字號
(1)文頭
封面頂部居中,小二號行楷,頂行,居中。固定內容為“成都中醫藥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2)論文標題
小一號黑體。文頭居中,按小一號字體上空一行。(如果加論文副標題,則要求:小二號黑體,緊挨正標題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號)
論文標題以下的行距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學院名稱、專業、年級、指導教師、日期
項目名稱用小三號黑體,后填寫的內容處加下劃線標明,8個漢字的長度,所填寫的內容統一用三號楷體,各占一行,居中對齊。下空兩行。
(4)內容提要及關鍵詞
緊接封面后另起頁,版式和字號按正文要求。其中,“內容提要”和“:”
黑體,內容用宋體。上空一行,段首空兩格,回行頂格:“關鍵詞”與“內容提要”間隔兩行,段首空兩格。“關鍵詞”和“:”用黑體,內容用宋體。關鍵詞通常不超過七個,詞間空一格。
(5)目錄
另起頁,項目名稱用3號黑體,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內容用小4號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頁。
(7)論文標題:用二號黑體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標明年級、專業、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號楷體,居中排列;下空兩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號宋體,每段起首空兩格,回行頂格,單倍行距。
(8)正文文中標題
一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一、”與正文字號相同,黑體,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二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二)”,與正文字體字號相同,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三級以下標題序號分別為“1.”和(1),與正文字體字號相同。為避免與注釋相互混淆,不可用“①”??筛鶕祟}的長短確定是否獨占行,若獨占行,則末尾不使用標點,否則,標題后必須加句號。每級標題的下一級標題應各自連續編號。
(9)注釋:正文中加注之處右上角加數碼,形式統一為“①”,同時在本頁留出適當行數,用橫線與正文分開,空兩格后定出相應的注號,再寫注文。注號以頁為單位排序,每個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號宋體。引用文章時,注文的順序為:作者、文章標題、刊物名、某年第幾期〈例如:①龔祥瑞:《論行政合理性原則》,載《法學雜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時,注文的順序為:作者、著作名稱、出版者、某年第幾版、頁數(例如:②[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楚劍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頁。)。
(10)附錄
項目名稱為小四號黑體,在正文后空兩行空兩格排印,內容編排參考“示范文本”。
(11)參考文獻
項目名稱用小四號黑體,在正文或附錄后空兩行頂格排印,另起行空兩格用小四號宋體排印參考文獻內容,具體編排方式同注釋(參考的著作可不寫第幾頁)。
(12)頁碼
首頁不編頁碼,從第二頁起,居中編排。
范文賞析: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與建議
摘要:在最近幾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速度越發加快,城市人口數量越發增多,城市污水治理問題越發嚴重,已經影響了我國城市環境和人們的正常生活?;诖耍F對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與建議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城市;環境保護;污水治理;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X703文獻標識碼: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伴隨著愈加嚴重的城市水污染問題,亟需人們予以重視并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解決。但是由于現階段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療的觀念較為落后,并受到治療技術以及體制建設等的制約,城市環境保護污水治療中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得到政府、企業等各方面的協作,不斷完善體制建設,加大配套設施及資金的投入,為城市污水治療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1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
1.1建設污水治理體制建設的不足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漸增,但結合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很多新建的污水處理廠沒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處理廠已經建立很長時間了,但由于技術不到位、資金缺乏等問題很難正常運作。污水收集過濾網過于落后,導致負荷率太低很難正常進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處理廠污水治理體制建設不健全,并未構建起相應的體制,影響了城市污水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網
城市污水的來源有工廠排放的工業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網處匯集統一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因此,城市建設應該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網,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網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后,污水處理廠或者廠家選址和建設并未結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網進行,只是依據主干道進行建造。大多數城區都是雨水與污水共同運用管道城市污水處理,因為收集管網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視了城市污水的處理
在城市長期的建設和規劃下,城市污水處理始終都是關注的重點。但在城市的快速發展下,城市建設重點從處理污水轉移為擴大城市建設規模,在追求城市規模和吸引外資企業投資城市建設下,忽視了城市污水處理的進行。同時,建設和維護城市污水處理廠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尤其是財力。城市建設資金通常來源于政府撥款和外商的投資,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則需要城市自己解決。這樣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難滿足建設和維護污水處理廠的資金需要,導致建設和維護污水處理廠工作始終停滯不前。
2解決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療問題的幾點建議
2.1構建起完善的治理機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處理有關部門,想要處理好城市污水,必須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實際情況,進而制定出與之相符的處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處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征集其他群眾的建議,群眾的建議是廣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眾的利益,可以說群眾比工作人員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實際情況。先要從源頭上進行污水治理,監督污水處理器,采用科學的、合理的污水處理技術來處理污水,確保污水處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的效果。
2.2實施配套的管網
加強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處理設施,也需要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作用,想要做到這樣,就必須做到管網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實際情況,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的解決好問題,確保現有設施設備的穩定運作;了解污水的來源渠道,對于一些建設完善的輸送管道,但還未實施收集支管與接戶管的區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網讓污水可以正常的、順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內;改造雨污分流,確保城區的雨水和生產用水都能順利的進入污水處理廠,實施統一的處理。
2.3拓展資金籌集途徑
我國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對籌集社會資金的力度,重點處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長期的、有效的資金來源,不但需要政府撥放資金,而且還應該拓展資金籌集渠道,確保城市污水建設和維護有充足的后備資金。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宣傳,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工作人員和人們意識到處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種籌資形式,如:向銀行借款、發行地方債券、發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時間內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確保城市污水處理系統正常、有效的運作。
2.4提高處理污水技術和水平
物理處理方法、生物處理方法、化學處理方法作為污水處理的主要3種方法,結合污水水量、流向和水質等狀況,采用相適宜的污水處理法。隨著城市污水的增加,提升污水處理技術和水平刻不容緩,在購買先進的、科學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前提下,大力支持和鼓勵科研工作者研究出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污水處理設備,借助科技的力量進一步提高我國污水治理效率。
論文摘要:農村作為社會的結構,總是隨著農村社會經濟,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的需要,以能源為動力作為物質基礎的。因此,開展以農村為主的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特別是把農村節能工作列入到規劃中,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萬元產值能耗達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農村能源的綜合建設,一定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能源建設方針:“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開發與節約并重”。充分依靠科技進步,把農村能源產業發展和服務體系建設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特別是對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抓緊抓實,因為它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農村能源建設是一項偉大的事業,具有光輝的發展前景。
搞好農村能源綜合建設:一是建立建全組織機構;二是加強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的領導;三是加大對農村能源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進步;五是加強農村能源產業和服務體系建設,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六是加大對科技、管理和服務人才的培訓;七是不斷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導思想,加強法制建設方向;八是抓點帶面不斷開拓新領域,使新能源和農村能源的建設工作向高層次發展。
1 農村能源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建設
農村環境問題,是當今農村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環境質量的惡化,對農業生物、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環境問題可分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兩大類,農村地區能源的開發利用與這兩類環境問題都有密切的關系。能源不但給農村提供了動力,而且帶來了生活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但也影響了農村的環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紀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況并不嚴重,保持了生態的平衡,沒有產生污染現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來,由于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生物質能源供不應求,使生態和污染方面都出現了問題。由于礦物能源的大量開發和使用,也為農村帶來了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由于能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對農村和能源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的健康等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損失。
2 礦物能源的開發利用對農村環境的重要影響
礦物能源的開發,包含了開采、貯運、加工、轉換到消費。在這全過程中,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開采過程中,首先是開采占地,它破壞了地表的生態系統,影響了農業生產。另外井工開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縫并改變水體形態及滲漏而影響農田灌溉,同時也破壞了地下水資源。另一方面開采時的排污以液體、氣體、固體同時存在,如酸性礦井水、泥漿、瓦斯、煤矸石等。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特別經數次堆放,會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氣污染,在煤炭的燃燒利用過程中,又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塵和灰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又如水陸石油的開發會造成海水域的嚴重污染,影響水產業的發展和造成農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燒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采伐對環境的影響,如導致資源的枯竭,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平衡;秸桿等大量燃燒,導致土壤肥力減退、農業減產等。如木柴在燃燒時會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時會排放大量塵煙和顆粒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自然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學性質開發利用的方式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如水能在開發利用發電時造成的河川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變化的影響。庫區大面積淹沒及周圍生態、自然環境、地表、土質、農業生物等影響。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在用地熱發電時,由于開發利用過程中廢熱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氫、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別是其中的硫化氫在高濃度時會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發電時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陽能大規模集中開發利用的地區,可能會造成太陽能的回流,影響局部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和生態失衡。太陽能電池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氣體,如三氫四磷、四硫化硅等。會對居民帶來危害。開發利用風能發電時,會造成噪聲的危害等。
因此,在開發利用自然能源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局部環境的危害,并制訂出預防措施。
4 幾個重要的能源環境問題
(1)氣候變化。近百年來,地球氣候已發生明顯變化,主要是全球變暖,其原因就是溫室效應。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溫室效應帶來的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極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變暖和膨脹,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協。另外帶來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擴大、旱澇頻率上升和蟲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現。
(3)主要是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現,造成土壤酸化,肥力減退,農作物減產,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體酸化和水產的影響等。
(4)臭氧層破壞。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礦物能源的消費和生產化肥產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導致過量輻射的影響。
(5)煙霧。煙霧是燃燒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煙霧污染,主要是煤的礦物能源消費排放的影響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煙霧能反射和吸收太陽輻射,嚴重時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也直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農村作為社會的結構,總是隨著農村社會經濟,農業生產和人們生活的需要,以能源為動力作為物質基礎的。因此,開展以農村為主的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特別是把農村節能工作列入到規劃中,加強節能管理和提高能源的利用率,使萬元產值能耗達到同行業的先進水平,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農村能源的綜合建設,一定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的能源建設方針:“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開發與節約并重”。充分依靠科技進步,把農村能源產業發展和服務體系建設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特別是對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抓緊抓實,因為它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農村能源建設是一項偉大的事業,具有光輝的發展前景。
搞好農村能源綜合建設:一是建立建全組織機構;二是加強對農村能源綜合建設的領導;三是加大對農村能源建設的資金投入;四是充分依靠科技進步;五是加強農村能源產業和服務體系建設,適應市場經濟的需求;六是加大對科技、管理和服務人才的培訓;七是不斷地深化改革,端正指導思想,加強法制建設方向;八是抓點帶面不斷開拓新領域,使新能源和農村能源的建設工作向高層次發展。
1 農村能源環境保護與農村能源建設
農村環境問題,是當今農村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環境質量的惡化,對農業生物、農業生產和農村居民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環境問題可分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兩大類,農村地區能源的開發利用與這兩類環境問題都有密切的關系。能源不但給農村提供了動力,而且帶來了生活的文明和社會的進步,但也影響了農村的環境。如新柴的消耗量方面,19世紀以前,由于需求量不大,砍伐情況并不嚴重,保持了生態的平衡,沒有產生污染現象。而在最近的百多年來,由于人口的急劇增加,使得生物質能源供不應求,使生態和污染方面都出現了問題。由于礦物能源的大量開發和使用,也為農村帶來了嚴重的能源環境問題。由于能源廢棄物的大量排放,對農村和能源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的健康等都造成嚴重的危害和重大的損失。
2 礦物能源的開發利用對農村環境的重要影響
礦物能源的開發,包含了開采、貯運、加工、轉換到消費。在這全過程中,都會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如煤在開采過程中,首先是開采占地,它破壞了地表的生態系統,影響了農業生產。另外井工開采易造成地表的沉降或裂縫并改變水體形態及滲漏而影響農田灌溉,同時也破壞了地下水資源。另一方面開采時的排污以液體、氣體、固體同時存在,如酸性礦井水、泥漿、瓦斯、煤矸石等。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特別經數次堆放,會造成自燃、流失等大氣污染,在煤炭的燃燒利用過程中,又會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塵和灰渣,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等。又如水陸石油的開發會造成海水域的嚴重污染,影響水產業的發展和造成農田的污染。石油在燃燒時也會排放大量的有害氣體,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3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1)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采伐對環境的影響,如導致資源的枯竭,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破壞生態平衡;秸桿等大量燃燒,導致土壤肥力減退、農業減產等。如木柴在燃燒時會排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不充分時會排放大量塵煙和顆粒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
(2)自然能源開發利用對環境的影響是:自然能源如水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潮汐能、海洋能等。由于不同的能源各自的物理化學性質開發利用的方式不同,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環境影響,如水能在開發利用發電時造成的河川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變化的影響。庫區大面積淹沒及周圍生態、自然環境、地表、土質、農業生物等影響。地熱能的開發利用,在用地熱發電時,由于開發利用過程中廢熱污染和排放的硫化氫、二氧化碳、甲烷、汞等。特別是其中的硫化氫在高濃度時會致人死亡。利用潮汐能發電時會造成海域的污染等。在太陽能大規模集中開發利用的地區,可能會造成太陽能的回流,影響局部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和生態失衡。太陽能電池在生產過程中,需要采用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性氣體,如三氫四磷、四硫化硅等。會對居民帶來危害。開發利用風能發電時,會造成噪聲的危害等。
因此,在開發利用自然能源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局部環境的危害,并制訂出預防措施。
4 幾個重要的能源環境問題
(1)氣候變化。近百年來,地球氣候已發生明顯變化,主要是全球變暖,其原因就是溫室效應。而二氧化碳是引起溫室效應的主要氣體。溫室效應帶來的對環境的影響主要是極地冰雪的部分融化、海水變暖和膨脹,海平面上升使沿海居民的安全受到危協。另外帶來的是干旱和沙漠化的擴大、旱澇頻率上升和蟲害增加等。
(2)酸雨的出現。
(3)主要是大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造成的。酸雨的出現,造成土壤酸化,肥力減退,農作物減產,森林衰亡,植被枯死,水體酸化和水產的影響等。
(4)臭氧層破壞。主要原因是氟里昂的大量使用,礦物能源的消費和生產化肥產生的氧化氮造成的可導致過量輻射的影響。
(5)煙霧。煙霧是燃燒含碳量高的燃料造成的煙霧污染,主要是煤的礦物能源消費排放的影響污染物占百分之八十,煙霧能反射和吸收太陽輻射,嚴重時會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也直接危害人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薅夹枰畽嗔Φ慕槿瞬拍苡枰钥朔?。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梢哉f,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后,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噪聲污染權等。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近年來,由于制造行業本身飛速發展,導致工業生產廠數量不斷擴大,而相當一部分企業為了能夠擴大利潤,提高生產效率,違規使用廉價工業原料,并且隨意進行排放,使得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問題暴露出來。而環境保護工作本身是應當要由公眾共同參與的,但實際情況所呈現出的卻是相關機構管理不當,造成了生產行業與民眾之間的敵對。而這些社會現象的出現,應當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視。
1、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問題
1.1、公眾缺乏參與環境保護意識,參與程度低
近年來在相關部門的調查中發現,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處在城鎮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環境保護意識,在農村中的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相對較低。從總體情況來看,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有60%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應該由政府完成,同時大部分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這些調查充分說明了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缺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1.1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開始相對較晚,許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體系使得許多的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制度沒有法律依據,這樣就大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1.2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宣傳不足。在相關的調查中發現許多的政府部門只是對公眾參與環境報進行相關的宣傳,但是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沒有進行詳細、準確的宣傳,從而使許多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途徑了解甚少,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
1.1.3許多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是政府部門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所以對環境保護沒有意識。同時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當公眾的受到環境污染時缺乏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較低。同時在我國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當中缺少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較低,大大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2、法律體系建設缺少公眾參與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當中規定公眾有權利對國家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申訴、控告等。同時在2002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公民參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程度是相對較低的。我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制定絕大部分都是相關的部門制定完成之后進行實施的,很少有公眾能夠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雖然提取了公眾的意見,但是在具體的制定和實施當中卻沒有對公眾的意見進行相關的考慮,施工中參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成為一只空文,使得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沒有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層面上形成良好的體系。這種缺乏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建設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質量,使得環境保護與傳統的環境保護沒有區別。
1.3、制度不健全
1.3.1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
實現環境信息公開化,保證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目前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規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種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確規定公民有獲取環境信息等方面的權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規定和相關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機關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確規定民的環境知情權為由拒絕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環境知情權無制度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礎。
1.3.2環境決策的民主化和監督制度不完善
從我國環境立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主要是末端參與,即在環境污染、環境破壞行為已經發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時,才通過檢舉、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環節主要集中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上,在環境決策的初期并無公眾參與的環節,所謂環境決策僅僅是政府決策者單方的、片面的決定。這種末端參與的方式不僅低效、滯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這種環境決策程序很可能導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1.3.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缺失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環境作為一種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時,允許公眾作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訟。但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環境公益訴訟卻寸步難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實體法層面上,按照“直接厲害關系說”,只有當環境受到的侵害給公眾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或身體傷害,公眾才具有提訟的資格;其二,在程序法層面上,我國訴訟法對原告“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資格限制,導致公眾無法全面地參與環境保護,只能依靠政府。顯然,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處于嚴重缺位狀態。
2、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的完善措施
2.1、進一步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首先,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應從提高公眾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動邀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或者為公眾提供更多的維權渠道,以提高公眾的主人翁意識,激發大家的積極性。其次,要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觀的宣傳,在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職業領域以不同的方式廣泛而深入地開展環保知識教育,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和理解環境保護,并掌握和了解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同時,應在群眾中廣泛地宣傳“綠色消費”觀念,開展深入的綠色意識、綠色標志、綠色消費行為的教育和倡導工作,號召大家從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從維護自身周邊環境做起。最后,要加強公眾的法制觀念,加強維權教育,使公眾在充分了解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環境維權。
2.2、建立健全相關法規與制度
針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系進行持續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對于環保部門、建設單位、規劃部門等不嚴格遵守意見征詢的行為進行規定,落實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除此之外,在進行環境保護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還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來對于公眾對于環境方面的訴訟條款加以完善,如此一來,任何沒有經過公眾參與同意項目,公眾便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環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借鑒國際上保障公民環境知情權的法律規定,對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程序、救濟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詳盡規定。同時拓寬政府的信息公開渠道,充分利用熱線電話、新聞媒體、網絡等媒介,定期向公眾公布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的質詢,傾聽公眾的心聲。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環境信息時應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確保公眾對環境信息及環境決策有準確、科學的認識,從而真正發揮其建議和監督的作用。
2.3.2建立環境決策聽證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公眾在相關環境規劃審批前有參加聽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對于權利怎么實現、公眾怎樣參加、參加聽證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體規定。首先應明確公眾參與聽證的范圍,允許更多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其次應明確公眾參與人在聽證會上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公眾參與人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最后應完善聽證會意見征集和反饋機制,充分聽取聽證參與人的意見,及時解答聽證參與人的疑惑,并就決策過程中是否采納某些意見做出說明,充分發揮聽證會在環境決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第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突破我國傳統訴訟法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說”的限制,賦予公民個體、社會團體或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第二,應取消環境公益訴訟時效的限制,這是由于環境問題不同于其他權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可能會在環境侵害行為發生之后很久才顯現出來,此時往往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第三,應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承擔訴訟費用。根據不同的訴訟主體分配不同的舉證責任,檢察機關等具有公權力的訴訟主體應承擔比公民個人訴訟主體更多的舉證責任;在訴訟費用上,當原告敗訴時,完全由其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會挫傷公眾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可考慮由相關各方分攤。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環境保護工作之中,公眾參與的發展,實際上就是環保措施的科學、民主發展。公眾參與不應當僅僅只是局限在環境影響評估上,更應當適用于涉及到環境的決策、保護工作上。在日前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說我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有了長足進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觀性等,導致實際工作呈現出的效果并不離校。因此,要使得我國真正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發展,就必須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制度進行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水利水電設計中各環節的環境保護有明確的規定,并且伴隨著設計環節的完善,對于環境保護應該更加明確其重要性。此外,在進行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時重視環境保護能夠提高施工單位在業內的綜合競爭力,能夠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使其能夠更完善的服務于業主。同時,在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初期,能夠從環境、資源、綠色低碳的角度出發來進行設計,這樣不僅符合考核機構的要求,還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設計所需時間。最后,它還有利于大幅度提高設計成果的實際效益,能夠提高該設計成果的使用周期。
2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中的環境保護新趨勢分析
在當代社會中,水電工程的設計應該以環境保護作為設計理念,要從環境、資源、綠色低碳的角度來進行水利水電的設計、策劃和施工,并且相應的策劃機構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原則來進行水利水電工程的規劃設計,使得我國傳統水利水電工程設計向現代化、可持續發展、環保的方向發展。并且,在設計過程中,為了更加突出環保理念,需要其他的相關專業來作為輔助,如建筑、機電、施工等專業,使得這些專業和環保之間能夠有效的聯系在一起,并能夠充分發揮各專業的優勢,使得在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過程中能夠實現環境保護。
3強化水利水電工程設計中的環保理念
3.1強化環保理念
為了提高水利水電的設計水平,就需要在設計中融入環保理念,并且相關的策劃部門在進行策劃設計時要深化環保理念,將環境保護作為設計、策劃和實施的指揮棒。首先,相關的設計部門、監管部門和其他負責人要深入強化環保理念,在進行工程設計時,要嚴格實現環境保護的相關措施。其次,水利水電工程策劃的專業人員要有環保意識,只有這些設計的骨干工作者能夠重視環保,才能夠確保環境保護的落實和其實效性。最后,設計部門和工程負責人要重視其他相關專業的介入,在調整各專業的效能中融入環境保護的理念和內涵,并且環境保護直接影響到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的實效性。
3.2重視環保,提高設計產品的水平
設計是水利水電工程的核心,設計的好壞直接影響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并且提升工程的設計水平必須依靠環保的設計。在工程的設計過程中,要符合時代和人們對于工程項目的要求和規定,這樣有利于促進維護機構和策劃機構間的合作。
3.2.1項目建議書階段
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基本上要明確該工程的開發是否有巨大的環境制約因素,然后依據所分析的因素,來提出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為工程的立項提供了相應的環境依據。
3.2.2可行性研究階段
在此階段,可以依據環保評定將相關的環保報表為參考,來掌握該項目對于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并且將工程設計機構和評定機構的契合作為主要任務,對于那些沒有進行環境評定的項目進行環境評定。
3.2.3初步設計階段
環保策略的設計和投資預算是環保設計的核心,該階段大概描述了環保策略的整體分布情況和對文件的評定和審定意見。在該階段中,對于影響環境的評定不再進行實施,但是依舊會依舊相關的審核意見和工程的設計調整的要求,對于評定結果再進行核實和評定。
3.2.4技術施工階段
該階段是在初設評定和審核的建議的基礎上,在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建設中,設計部門和施工單位一起落實環保設計方案和投資方案。
3.3避繞環保敏感區域
在進行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時,設計人員要能夠辨識并規避環保敏感區域,甚至縮短工程初期的時間,來開拓業主的受益面,有利于工程的順利進行,從而提升工作效能。
3.4與環保規劃相協調
目前,在水利水電工程的設計過程中,人們對于上一層次的設計協調的探究十分重視,但卻忽略了在環保層面上的統一協調的探究。因此,在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過程中,要經過不同層面概括性的探究比較,更完善的落實環保理念,并且在設計過程中融入可持續發展觀,從而將工程效益和環境保護有效的融為一體。
3.5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貫徹環保理念
在工程的設計、策劃和施工的過程中,要始終貫徹環保理念。首先要增強環境保護專業和其他專業之間的溝通,如機電專業、建筑專業、施工專業和規劃專業等。此外,要增強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評定單位、技術審核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這樣才能夠統一設計單位和其他單位之間的環保工作重心,降低項目的設計時間,從而優化調整工程的設計,并落實環保的實際措施。
4結語
關鍵詞:城市規劃;環境保護
在城市的發展與建設中,城市規劃具有重要的作用。當前城市規劃中面臨的一項重要的問題就是忽視了關于環境的保護工作,而過于重視街道的布局、建筑的造型等,殊不知,環境建設與人們的生活具有更加密切的關系,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的保護,將會嚴重影響城市在今后的發展規劃。因此,本文通過討論在城市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希望引起人們的注意,將與人類息息相關的環境保護工作作為今后城市規劃的重要任務。
1 城市規劃中的環境問題
1.1 城市大氣質量日趨惡化
在近幾年的城市發展過程中,高樓大廈林立,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為人們的出行帶來極大的便利,人們在感受到便捷生活的同時,也逐漸意識到城市的大氣環境不再有原來那樣清新了。這是因為各個行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忽視了對于大氣環境的保護,過于重視經濟效益的提高,卻沒有對大氣進行有效的保護,因此,城市中的大氣污染物嚴重超標。究其原因,在工業化生產的過程中,主要是以傳統的煤炭資源為原材料,這些原材料在燃燒的過程中會釋放出大量的污染物,進一步污染了城市中的大氣。尤其是一些以工業為主的城市,環境質量令人堪憂。大氣環境一旦受到嚴重的污染,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例如酸雨的形成導致建筑受損、農業受到破壞等,更嚴重的問題是溫室效應的產生,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人類自己。
1.2 城市水體污染問題
根據相關環保部門的一份調查研究發現,在城市發展建設中,水體污染是繼大氣污染后最主要的一項污染。一些工廠在未經過處理的情況下,就將工業廢水排放進河流湖泊中,有些河流湖泊還是人們生活用水的主要來源,全國近千條河流中,受到污染的河流居然占據了七成,這是一個驚人的數字,也是一個應該能讓人類警醒的數字。城市用水一旦受到污染,那么就會引發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首當其沖的就是生活用水無法得到有效的供應,從而引發供水危機,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
1.3 垃圾圍城現象日趨嚴重
在城市生活中,居民每天要扔掉大量的生活垃圾,這些垃圾中以固體廢棄物居多,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處理,就會造成垃圾的大量累積,占據了大量的土地面積,這些土地原本可以用來進行生產建設,現在卻成為垃圾的堆放地,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固體廢棄物的占有量仍然呈現出逐年上漲的趨勢,那就說明還將會有更多的土地被垃圾所侵占,同時,垃圾所散發出的刺激性氣味對于城市大氣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要想有效的改善這一問題,最主要的就是進行固體廢棄物的掩埋,還人們一個整潔的環境,將用于生產建設的土地重新收回,這樣才能將城市建設得更加美好,鳥語花香常伴人們左右。
1.4 噪聲污染現象不容忽視
除了上述的問題外,噪聲污染又是不得不提及的現象之一。很多人對于噪聲污染沒有一個客觀的認識,認為與其他污染相比,噪聲污染僅僅算是九牛一毛。其實不然,如果不能及時的解決噪聲污染的問題,其產生的影響與其他污染同樣嚴重。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在城市發展日益加快的今天,工廠生產以及交通等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制造了大量的噪音,這些噪音會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正常生活,通過對噪音檢測的結果,一些工業發展較為發達的地區噪音污染更為嚴重,這些城市的居民除了要忍受大氣污染外,還要承受噪聲帶來的污染,其后果可想而知,長期在環境污染嚴重的城市中生活,對于人們的身體健康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甚至會造成精神上的損害。
2 我國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規劃措施
2.1 調整企業發展方向
既然我們認識到環境對于城市發展的重要性,所以在對城市進行規劃的過程中,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將城市中企業類型進行適當的變革。將傳統性的、產生嚴重污染的企業進行遷移,進而發展污染少甚至是沒有污染的企業,對當地的企業進行合理的規劃與布局,能夠有效的降低大氣污染對城市環境帶來的損害。同時,有些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會產生較大的噪音,這種情況下,要將企業遷至城市的周邊,并且采取合理的措施對噪聲污染進行治理,以關、停、并、轉為基本原則,進一步調整企業的發展方向。
2.2 保護重點區域
重點區域指的是人口相對密集的地區,具有水源的地區等,在重點區域中,嚴禁建設可能產生污染的企業,對于已經建設的企業,要及時進行拆除,杜絕任何產生污染的現象的發生。尤其是對于一些具有悠久歷史的城市,這類城市在進行規劃的過程中,一定要重視歷史文物的保護工作,如果沒有對文物進行有效的保護,一旦出現酸雨,就會造成古建筑的腐蝕,對于城市的發展建設來說,無疑是無法挽回的損失。
2.3 大氣污染綜合治理規劃
這需要根據城市大氣質量現狀與發展趨勢進行功能區劃分,并按預先擬定的環境目標來計算各功能區最大允許排放量和削減量,然后再制訂出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大氣污染主要是由于采用落后的燃煤方式和日漸增多的汽車尾氣排放造成的,由此產生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總懸浮顆粒。因此,城市環保規劃的遠景目標應是改進落后的燃煤方式,提高燃燒效率,發展煤化工企業,盡量使用氣體燃料、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無污染或少污染能源,實行區域集中供熱,消滅小煙囪;通過強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術等手段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創建大氣無煙控制區;通過采用技術和行政手段減少汽車尾氣污染;提高城市綠化率,選擇抗污染性好的樹木花草,大力發展凈化植物種植事業。
2.4 治理水體污染的規劃
在對水體污染制訂綜合治理規劃前,應先對水體污染現狀作個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再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計算出最大允許污水排放量,并由此確定最佳治理方案。據各地環保部門檢測,我國每年工業廢水排入長江、黃河、松花江等的排放量約為520億噸,其中含化學需氧量約710萬噸、氰化物約2500噸、重金屬約1580噸以及砷、汞、酚類、油脂類等污染物數萬噸;生活污水約占全年排放總量的1/4,其中主要污染物為有機物。鑒于上述污染狀況,結合我國國情,我們對水體污染的綜合治理規劃必須是通過改革落后的生產方式,采用先進的少廢水乃至無廢水的工藝流程來實現清潔生產,切實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和資源利用率,強化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有效治理,達到保護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結束語
城市環境是城市居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城市經濟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標志城市社會文明的象征。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最終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呂殿錄.生態農業環境保護讀本[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
關鍵詞:重金屬污染;環境保護;水體處理技術;重金屬污染處理方法
自從人類進入工業化時代以后,雖然帶來了經濟上的繁榮,但是付出的環境代價是慘痛的,近年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是社會焦點話題,特別是重金屬的污染情況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工業的重金屬的排放形式主要是以水污染的方式進行排放的,工業重金屬污水排放已經成為重要的環境污染問題[1,2]。根據污水的渠道進行劃分可以分為:礦產資源開采重金屬污水、工業生產重金屬污水、民用生活重金屬污水和農藥重金屬污水等。而自然狀態下重金屬的污染來源主要是由地質風化作用造成的。重金屬污水中重金屬元素具有難以消除、危害性大等特點,有的重金屬甚至是含有劇毒性,還有一些重金屬元素是嚴重的致癌元素。
1重金屬水體污染分析
Cd、Cr、Mn、Ni、Pb、Hg、Ge、Co、Zn等元素都會對水體造成嚴重的重金屬污染。在通常的狀態下,及其微量的金屬元素是不會對水體產生污染,但是這些金屬元素一旦超過一定的標準時,就會對水體產生一定污染危害。在自然界下的水質當中本身會含有一定的金屬元素,但是這些金屬元素含量及其微小不會對水質產生影響,因此,在自然狀態下水質中的重金屬元素不會對水質和水中的動植物產生影響。但是由于人為因素向水中排放大量的重金屬元素,除非使用相對應的處理方法,否則很難在自然狀態下進行沉淀和過濾。按照排放量進行排名主要的工業排放企業包括:礦產資源企業、金屬熔煉企業、化工企業、造紙相關行業、制革產業、染燙行業等等,在這些工業領域中排放大量的污水同時帶有Ni,Pb,Cd,Cr,Hg等重金屬元素。重金屬超標的污水中是含有一定的毒性,不僅僅會對水質中的生物產生影響,重金屬污水還會通過地下水污染地層水源,水源被植物吸收后會在植物體內進行沉積,人類或者是動物吃了吸收了重金屬污水的植物后會對身體產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2重金屬污水處理技術
對含有重金屬污水的處理和凈化方法已成為社會輿論和環境研究的重點之一,根據目前的技術對重金屬污水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有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等。
2.1物理方法
吸附法是最常見的物理方法,利用一些具有多孔性物質作為吸附劑投放到重金屬污水中去吸附水中重金屬陰陽離子。活性炭是目前使用最早,并且運用最為廣泛的吸附物質,活性炭表面積大、吸附能力強,但是使用成本較為昂貴,并且難以脫附,由于成本的原因限制了活性炭在重金屬污水處理中的發展[3]。所以,尋找一種吸附能力強并且價格低廉的吸附材料是當今研究熱點話題。除了活性炭以外,還經常使用礦物質材料、工業廢料以及農業廢棄物等作為廉價的吸附材料。沸石是最早的重金屬污水吸附材料,沸石的骨架結構比較復雜有很大的接觸面積,具有很強的吸附性。
2.2生物方法
微生物絮凝法是最常見的生物凈化污水的方法,微生物絮凝法利用微生物或細菌生物進行新陳代謝產生一定的絮狀物,通過這些絮狀物進行絮凝沉淀去除重金屬的方法[4,5]。微生物絮凝法對重金屬污水的處理效果好,并且使用安全、方便、無毒,不會對水質產生二次污染,微生物新陳代謝的絮狀物還是水中植物的廢料,并且沉積的重金屬元素可以很方便的進行分離,對重金屬污水處理的微生物培育方便生長環境要求低,比較適合大量的工業重金屬污水過濾所使用的。利用微生物進行絮凝沉淀法對重金屬污水處理效果如表所示。
2.3化學方法
化學沉淀法是根據重金屬能夠與某些化合物進行反應,生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屬化合物。這些不溶于水的化合物會在反應區進行沉淀?;瘜W沉淀法所利用的原理都是根據重金屬的化學性質所決定的,重金屬污水在經過一系列的化學反應區后,讓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由原來的游離狀態變成金屬化合物沉淀下來,在通過進一步的化學反應進行分離。目前為止最常使用的化學沉淀法主要分為:凝聚沉淀技術、酸堿沉淀技術、三氧化二鐵沉淀技術、礦化物沉淀技術以及反應鹽沉淀技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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