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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主要因素
1.監管目標模糊。對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問題,存在一些模糊認識。有的把貨幣政策目標等同于金融監管目標,有的把監管目標局限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有的則超前地把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等同于市場經濟時期的監管目標。由于認識上的模糊,沒有把轉軌時期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目標界定在維護金融業的安全穩健、防止金融風險這一核心上來,導致縣支行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左右為難。
2.現行金融監管體系中監管職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導致監管合力難以形成。縣級人民銀行內部監管部門按上級的要求必須對口設置后,由于縣級支行人員編制有限,在保證基礎業務科室基本規章制度執行的前提下,監管部門的一個科室只有1至2個工作人員,導致監管力量分散,職責分散,多頭監管,各監管部門工作不協調,不能形成監管合力,無法全面解決問題,嚴重影響到縣級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效率和監管質量。如金融管理科作為對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農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為對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對分管金融企業的市場準人和退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離任審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管。但計劃、會計、國庫等部門作為現金、利率、開戶結算、國庫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貨幣金銀科作為金融市場的監管部門,與機構監管部門在職責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復。這樣,既導致了人民銀行監管力量分散、重復勞動和資源浪費,又造成重復檢查而加大了被監管對象的接待負擔,極不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這還與上級行在監管任務的安排上,缺乏統籌協調有關。
3.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上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缺乏必要的設備和程序,監管檢查以手工為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信息核實效率低。金融監管中的技術手段落后,已不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制約著監管效率和質量的提高。
4.監管人員素質低。監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監管人員的素質。由于中央銀行本身不經營商業性金融業務,不少監管人員缺乏實際金融業務經驗,部分監管人員素質偏低,有相當一部分監管工作人員不具備監管工作的資格和能力,這樣不僅很難做到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存在的高風險和違規操作,而且在金融機構面前也難以樹立中央銀行的監管威信。
二、提高縣級人民銀行監管效率的對策措施
1.明晰監管目標。要提高監管效率,關鍵是樹立全新的監管理念,把“維護金融業的穩健、防止金融風險’作為當前轉軌時期的監管目標,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斷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經出現的風險和處理已面臨支付困難的金融機構,最大限度減少震蕩,維護金融業整體安全與穩定;另一方面,必須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確分析和判斷金融創新趨勢及其風險領域,建立起風險的早期識別和預警系統,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風險的積累、擴大和突然爆發。
在監管的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力。我們的金融監管要逐步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當前在金融監管中要逐步實現四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和風險性監管并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單一的現場檢查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督為主的方向發展;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傳統的手工檢查和現代的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金融違法“創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確引導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動、將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
選準金融監管的著力點。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業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金融監管與金融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金融監管政策融入金融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尋求金融監管與金融企業內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監管的無效勞動,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縣級支行的科室設置,完善央行監管前沿陣地——縣級人民銀行的監管體系。要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建立以金融穩健運行、金融整體有效性和金融中長期風險預測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監管體系。一是合并縣支行的所有監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職責。對縣級支行的現有機構進行改革,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現有的科室進行撤并,由現在的6-8個科室撤并為兩部一室,即:撤銷金管科、計劃科、農村合作金融監管科成立金融監管部;撤銷會計科、國庫科、貨幣金銀科成立營業部;撤銷人秘科、保衛科成立辦公室。二是將原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的監管職能全部移交金融監管部,一個窗口對外實施金融監管。這樣改革后有三大優越性:其一,可以解決縣級人民銀行監管職能和監管力量過度分散的問題。將原來各監管科室的力量進行了集中,有利于監管工作的統籌協調、組織和指揮,如利率、結算、現金等季度性檢查就無需對同一家機構分別組織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檢查,只需一次性檢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復檢查和重復勞動,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大大減輕被監管機構的接待負擔。其二,有利于基礎業務科室集中精力搞好業務核算,提高基礎工作質量,嚴格執行基本規章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實現“兩個結合”:一是實現監管與調研的有機結合。由于將計劃統計、非現場監管、調查研究等職能全部交由監管部負責,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決“單打一”問題,在對金融機構進行某項檢查時,就可同時對其它情況和問題進行調查和檢查,工作人員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進行分類匯總處理,分別上報。這種辦法能有效地解決縣級支行人力資源不足的問題,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組織專項調查時發現可能出現的風險性、苗頭性問題,能及時有效地采取監管措施,有利風險的及時化解。二是實現服務與監督的有機結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詢服務,又可在服務中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為更好地搞好金融監管奠定基礎。
3.落實監管責任,改進監管手段。
(1)依據監管職責,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監管內控制度。要保證監管目標的實現,提高監管效率,必須建立監管目標責任制和內控制度,對監管部門及人員所承擔的工作職責和目標作出明確規定。為保證監管工作的協調配合,建立責任制時,可實行監管職責AB制,即每個監管人員既承擔一部分主要監管職責,還要承擔一部分協助監管職責,避免出現監管工作空檔等問題的發生。同時,對于涉及區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風險等重大工作,實行統一制定方案、統一調配力量、統一組織實施等做法,有效地發揮監管部門的整體功能。
(2)強化督促落實,嚴格監管約束。制定實施工作考評制度、工作情況匯報制度,監管人員要根據本崗位工作要求,主動制定計劃,落實任務,匯報工作。同時,規定工作紀律,要求監管人員不以管謀私。對監管人員中出現的監管責任事故和發生的違反工作制度、工作紀律的問題進行記載,并根據所犯錯誤的程度和工作責任的大小,給予必要的處分,以進一步樹立人民銀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監管手段。一是要加快電子化建設步伐,盡快改變人民銀行主要依靠手工作業進行監管的現狀,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加大計算機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電腦化管理,實現金融監管指標電算化,把監管人員從復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調查和處置金融服務中出現的新問題、難問題。二是要建立監管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已有資源信息。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金融監管檔案信息系統,是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環節。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要全面記錄轄內每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高級管理人員、金融風險、違規經營等情況,做到金融監管有效資源豐富,記錄全面、真實、準確,并實現信息共享。同時,建立金融政策法規檔案,通過掌握金融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理清監管思路,杜絕金融執法中的誤解和偏差。要對金融機構檔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檔案、非現場監管檔案進行整理、規范和完善。機構檔案要分系統按行別建立,檔案內容分機構設立、業務范圍、業務變更、違規查處、機構年檢、市場退出等六大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分系統按人員建立,檔案內容包括任職審查、任職考核、離任稽核、任職資格取消等四大項;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檔案按行別收集,包括各機構報表資料、自查報告、非現場監管報告和報表等內容。
4.完善監管工作規程,提高監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實現監管工作的規范操作。為適應新形勢下監管工作的需要,必須實行程序化管理,即對目前的監管任務,依據操作的先后步驟,進行科學設計,優化篩取,組合出最優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種管理方式。要涵蓋金融監管的全部內容,使各項監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統一規范,運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實施,不僅可以規范監管工作的實際操作,而且可促使監管職責AB制落到實處。
5.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素質。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金融創新的空前活躍以及電腦網絡在金融領域的廣泛運用,對縣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監管隊伍面對層出不窮的金融新業務和金融創新顯得嚴重滯后。金融監管人員監管能力的增強和水平的提高與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步伐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須加大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盡快提高監管隊伍素質。
(1)充分利用現有監管人力資源,按現有人員的專業特長,合理配置人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同時,要選拔綜合業務素質強,能夠公正執法、廉潔敢管的年輕干部充實到監管部門。”
不管是新興市場還是成熟市場,在其向金融穩定目標邁進的過程中,金融體系的固有缺陷都將使其本身包含許多不穩定因素。比如說,如果金融機構所運行的市場或溝通金融機構與市場的金融基礎設施不健全,金融機構就不可能真正穩健,所以,制度設計者需要處理金融基礎設施、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深刻的市場失靈問題。這些金融基礎設施除包括審慎的銀行監管、運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統外,還包括司法制度、會計與審計標準、法人治理結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辦”的信貸文化等等。并且,這些因素間相互聯系,共同發揮著作用。例如,如果評估銀行資產價值的會計制度存在缺陷,那么對銀行規定的最低資本要求就形同虛設,若債權回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那么銀行賬面上的資產價值就不可靠.因此,金融基礎設施的建設,對于實現金融穩定的目標意義重大。
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一個基礎
毫無疑問,央行履行職責需倚重銀行監管。央行通過實行可靠的貨幣政策,增強公眾對貨幣的信心,實現貨幣與價格穩定的宏觀目標,但不管央行怎樣專注于貨幣與物價穩定的宏觀經濟目標,其實現必須基于微觀層次的金融穩定,需要銀行體系以及其他金融部門的順利運行。
在金融體系中,資產比重最大的銀行體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又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單個銀行機構倒閉的風險很容易傳播而引發系統風險。即使是小銀行的倒閉,也可能會由于同業往來、支付系統的直接聯系以及對市場信心的間接影響而損害大型銀行。大型銀行出問題反過來又將導致銀行體系的信用遭受更大損害,對廣大存款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獨立于央行的銀行監管機構的盡職工作,無疑也是央行賴以履行金融穩定職責的_個重要基礎。
銀行監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觀政策分析
提到銀行監管,我們一般會將監管者與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相聯系。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是為了減少單個銀行機構的倒閉,目標在于控制銀行機構的具體風險,對存款人提供保護。但是,審慎銀行監管不可避免地也會涉及宏觀層面。審慎監管宏觀層面的目標是控制系統風險,即避免銀行體系崩潰以及由此帶來的相應成本,為降低金融動蕩給經濟運行帶來的成本,也包括減低政府決策形成的道德風險成本,近年來各國監管當局的監管理念中已經融入了更多的宏觀因素。
從宏觀層面來看,金融不穩定與個別銀行機構偶爾倒閉的現象可能是﹁致的,因為個別銀行機構的倒閉在妨礙金融體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時就影響了金融穩定。所以,從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考慮,對單個銀行機構倒閉風險的判斷將視該機構的倒閉對整個體系的意義而定。如果一個機構規模不大,其倒閉不會導致其他機構的連鎖反應,即該機構的倒閉并不會影響系統穩定,監管者將任由該機構自生自滅。但是,審慎監管的宏觀層面強調,從單個銀行機構角度來看似為合理的行為,可能會對整個銀行體系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單個銀行在經濟衰退時期緊縮信貸是理性的選擇,但如果所有銀行都這樣做,那么將導致整個社會的信貸數量進一步下降,從而惡化經濟環境。而在經濟上升時期,所有銀行均放松信貸政策,很可能產生非持續性的信貸繁榮局面,甚至積累泡沫,而留下金融動蕩的隱患。
不管是在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過去銀行監管者往往傾向子更多地從微觀層面考慮銀行監管問題,在具體設計和運用監管制度方面的宏觀考慮不夠。例如,就一定類型的風險來說,監管者并沒有根據各銀行在經濟中的重要性而區別確定最低資本標準,也很少有監管者建議一家銀行不要緊縮信貸以避免整個銀行體系的信貸質量進一步惡化。從宏觀層面來看,片面注重微觀層面的監管既可能導致對單個銀行機構的過度保護,削弱市場自律和市場資源配置機制,也可能導致忽視集體行為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無法準確監測系統風險并采取適當救濟措施。一旦發生系統風險,單個銀行機構最終也很難幸免。所以,銀行監管的微觀層面和宏觀層面其實是無法分割的,在審慎監管的微觀層面負有主要責任的銀行監管機構應當注重負責控制系統風險的央行的宏觀分析,將宏觀預期因素融入日常監管之中。
銀行監管與央行如何獲職履行金融穩定職責所必需的信息
對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之間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必要性,幾乎不存在疑議。在世界各國央行與銀行監管機構分設的體制中,都對信息共享機制作出了妥善安排。一般認為,分設體制下央行履行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擔當最后貸款人,不必再直接介入各銀行機構的監管。但問題在于,央行將因此不再能通過監管主動獲得關于各銀行穩健狀況以及整個銀行體系狀況的一手信息,卻還必須決定是否提供必要的救助。這樣,在緊急情況下,央行為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如何能作出正確決定?對此問題的直接回答是,監管者必須與央行進行直接而全面的信息交流,
接下來的問題是央行是否仍有必要直接介入監管?對此問題可以用兩個實例來回答。在德國,央行雖沒有明確的監管權,但往往深入地參與制定監管政策,所有監管信息在到達監管機構之前要先通過央行過濾。在日本,央行可根據約定對與其進行交易的銀行的業務及財產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且央行與金融監管機構經常聯合進行銀行檢查,實際上成了第二監管者。兩國央行都不同程度地成為了銀行監管者的“影子”,享有與監管機構相似的權力。
從本質上說,央行需要的不是監管權本身,而是行使監管權能獲得的信息。既然如此,為何合適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夠呢?首先,行政權分享與協調過程中的摩擦可能會成為信息充分交流的障礙。其次,問題可能不在于銀行監管機構是否愿意向央行充分提供信息,而是獨立監管機構自身的重要法定職責——客戶保護以及其側重于執法的專業特征,決定了其需要獲取的信息偏重于銀行是否合規方面。而央行關注的重點是金融體系的穩定,需要側重于宏觀問題的信息,銀行監管機構獲取的信息可能無法真正滿足央行的需要。
銀行監管機構與央行應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
銀行監管不可能像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那樣真正獨立于央行。因為央行是基礎貨幣和最后貸款的惟一提供者,必須對支付清算系統、貨幣市場和貨幣總量給予直接的控制和監督,而銀行體系發生任何重大問題都不可避免地會對這些方面產生影響,所以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的工作必然會密切相關。不同的是,機構分設后,銀行監管職能和央行職能之間的協調合作更加公開化,以前央行內部的利益沖突轉化為公共層面的政策沖突。因此,不管央行是否負責銀行監管,都需要協調兩種職能之間的沖突,關鍵問題是要使在兩個不同機構之間協調這種沖突的成本小于在央行內部解決沖突的成本。
在負責銀行監管的央行中,監管部門與貨幣政策部門往往是隔離的,部門之間的協調由央行的最高層負責,高層官員之間的不同意見在央行內部能悄然得到解決。機構分設后,協調兩種職能之間沖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建立協調機制。在此情況下,協調機制的運行成本和效率就決定著分設體制能否有效地協調央行職能和銀行監管職能之間的沖突,也決定著分設體制是否能優于集中體制。
銀行監管機構和央行應進行深度合作并密切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
【關鍵詞】金融業;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監管
一、我國金融業經營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根據入世協議,我國在2006年金融業全面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和證券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搶奪中國金融市場資源。外資金融企業本身具有完善的經營管理水平,加之其混業經營可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務,更是增加了外資金融企業的競爭優勢、同時,金融國際化潮流帶來了空前規模的并購潮。在我國,2011年6月28日,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購深圳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深發展銀行成為中國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也和史玉柱為了中國民生銀行的控股權斗的不可開交。由此可以看出,混業經營模式在我國已在悄然進行。
在2012年英國《銀行家》雜志的1000家銀行的最新排名和綜合數據中(見表1-1),前25名銀行中,實行分業經營的銀行只有七家,其中,上榜的四家中國銀行均為分業經營模式,除中國的銀行外,只有三家國外銀行為分業經營。各大以混業經營為主的金融集團通過合并和收購,不僅使自身國際競爭力大為加強,而且能很好的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需要,同時也提高了其技術創新和使用新技術融資的能力。相比之下,我國分業經營體制的銀行不利于合并,大大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全球化發展。
表1-1 《銀行家》2012年全球25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序)
數據來源:英國《銀行家》雜志2012年
二、我國實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可行性分析
1、法律條件
我國《商業銀行法》雖禁止銀行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但對金融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和哦你公司形勢進行適度交叉的金融業務并沒有明確禁止性條款。《公司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未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也未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與組織體系等內容,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目前在法律上并無障礙。我國可以學習美國,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控股公司的統一管理下各子公司加強協作,實現專業化和多樣化的統一。各大商業銀行在綜合經營商可以在國內實行分業經營的情況下,通過到另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區域收購和控股其他種類的金融子公司,再進入國內市場。
2、市場條件
目前,我國四大國有銀行都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成為自主經營的市場主體。他們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會堅固安全性和流動性。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發展日益規范和完善,這是金融業混業經營的一個重要條件。
3、制度條件
從金融機構內部來說,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增強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機制,為混業經營奠定了基礎。從金融機構外部來說,一個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成的金融監管體系在逐步建立完善。“三會”按經濟區域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無論從監管方式、監管手段和監管重點,三者都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的關系。
三、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風險防范
(1)加強建設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首先要加強銀行內部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要教育從業人員嚴格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以客戶利益為重。加強對法律法規和相關金融政策的研究和理解,開展合法經營。嚴格內部資金管理,切實加強內部資金的用途管理,同時嚴明紀律對信貸資金和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事后檢驗等風險內控方法來控制風險,做到資金使用全過程都能實施監控。
(二)完善外部監管體系
1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范金融監管秩序
在全球一體化的趨勢下,中國金融監管還應立足于世界,鼓勵和促進我國金融業增強國際競爭力,將此作為立法的出發點。這要求我們要借鑒國外的先進法律制度的先進的金融監管規則。同時也要注意保護我國的金融利益,不要盲目跟風。
2 規范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現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這種還存在不透明、不真實和監管漏洞。要進一步從立法上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該公開的信息,規定應披露的基本數據、指標、范圍、世界等,金融機構必須按監管機構的要求及時送報有關報表、報告,并對其信息披露進行審查與評估,同時對各種風險的計算標準予以規定。主要負責人對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負責。
在我國加入WTO后,分業經營的體制受到強有力的沖擊,發展混業經營成為我國金融機構提高綜合競爭力的必然趨勢,也是提高我們金融業整體實力的必要途徑。但是,我們也要在認真充分分析我國的國情,完善市場、法律條件,,提高監管能力,能充分防范和控制混業經營金融風險,各方面條件都能滿足混業經營條件時,才逐步走出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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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論文摘要:本文從社會誠信基礎、監管信息系統、監管重點三個方面論述了中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根據國情構建中國特色有效銀行監管框架,從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
一、西方銀行監管模式不斷發展,促進了金觸全球化銀行監管發展
發達國家在經歷了20世紀80年代的金融危機后,在最近的二十年內,其有效的金融監管模式、體系和市場約束降低了風險并抑制危機的蔓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西方銀行監管模式和體系建立在社會誠信基礎上,強調銀行監管的法治,金融監管是在一系列的市場經濟制度框架之內,同時西方銀行監管都是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為支撐,擁有先進、高效、安全和功能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而且系統內不同部門之間收集信息數據互補性很高,并采用各種復雜數學模型及其統計方法對金融監管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評價,提高了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準確性。
二、中國銀行業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誠信基礎薄弱
目前我國監管部門所采用的尖端手段要發揮效力,潛在的假設基礎是:被監管機構提供的會計數據、原始憑證和有關資料是準確無誤的,真實地反映了被監管機構的經營業務活動。但是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狀況下,社會的誠信基礎薄弱,財務信息真實的前提條件遠未充分具備,使銀行監管機制效力在實踐上很有限。由于目前尚無有效的方法杜絕嚴重的會計作假和信息失真,實際上監管當局也是默然的被動的接受這一前提條件。
(二)監管信息系統存在的嚴重問題
1.缺乏總體規劃。我國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發展由于沒有總體規劃,使得已有的各系統孤立存在,使用的技術手段參差不齊,開發的平臺各種各樣,因此很難使得系統之間的信息共享,形成了一個個監管信息孤立,無法有效的實現整個系統的集成。
2.數據采集的規范性差,真實性得不到有效保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數據采集還處于分散的狀態,誰使用誰采集。由于信息是多頭采集,各部門之間沒有進行積極而有效的溝通,因此使得數據在口徑、報送時間不一致使得各系統的信息無法共享,這也很難保證真實性。
3.缺乏科學的分析方法和手段。目前正在運行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是進行簡單的分析處理功能,無法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的評價,使得一些潛在的金融風險無法通過系統發現,金融監管仍停留在監管人員自身素質和直覺判斷。
(三)監管重點不突出
1.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我國銀行業監管過分注重市場準人監管,而風險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不足。對當前銀行業普遍開展的“銀證通”、“一柜通”等金融創新如何進行全方位的監管,如何與其它監管部門協調配合,都缺乏深人研究并形成有效的監管制度。我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監管幾乎是空白。如,中農信、海發行等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最終都是通過中央銀行的再貸款實現的,這不僅弱化了中央銀行基礎貨幣乘數效應,削弱了市場懲戒約束機制,而且容易形成道德風險,最終會形成較大的經營風險,使得金融機構覺得“大而不倒”,無法確保監管當局監管的有效性。
2.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當前管理當局側重于商業銀行執行法規政策所實施的監管,但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發展,側重于合規性的監管的缺點就不斷暴露,由于這種方法市場靈敏度較低無法全面反映商業銀行的風險。而在風險性監管上存在著風險識別嚴重滯后,無法準確度量銀行風險等問題。隨著我國加人了WTO融人了全球金融的一體化,銀行的業務多樣化,監管的難度急劇擴大,監管部門在對風險、危機的認識和處置嚴重滯后,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監管程序以提高監管質量,以盡早地識別銀行財務狀況的惡化和有問題的銀行。只有以全面提高監管當局人員的監管水平為前提,結合中國的國情,銀行監管應以風險監管為主,合規監管為輔。
3.重外部監管,輕內部控制。我國商業銀行一級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國有獨資的商業銀行行政機關色彩濃厚,機構層次過多,從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分理處直到儲蓄所,網點布及全國各地,法人治理半徑小而管理縱深,管理模型呈現垂直型。董事會、監事會無法有效控制下面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商業銀行內控機制有待完善,商業銀行賬務信息管理和賬務處理過于分散,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會計報表生成過于下延。內部稽核機制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體系下無法確保系統內部經營和財務信息準確無誤。商業銀行內部稽核是整個監管機制的基礎。商業銀行不能自律,作為外部監管部門,銀監局對商業銀行監管機制要發揮效力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客觀前提條件。
三、構建中國特色有效銀行監管框架
(一)加快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積極推進改革
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綜合改革,以市場經濟為導向,以產權制度為改革突破口實行現代企業制度,努力把國有商業銀行辦成真正的銀行,從根本上說,只有取消國有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國有商業銀行才能實現現代企業制度,只有改革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才能真正實現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活動。如果商業銀行的機制不改變,實施銀行有效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也只是一句空話。
(二)以法人監管為基礎,改革銀行監管運作模式,提高監管效率
金融監管的重心和準則就是對存款人負責,預防金融風險對社會穩定的沖擊,這里的基本準則就是法人監管,其他的監管均為法人監管服務,所有信息都是為法人監管而做。只有這樣,才能有效提高監管效率,也有利于節省人、物、財力。
(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以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在目前體制下,唯有組建存款保險公司,實施存款保險,可以使小金融機構在平等的條件和大型金融機構展開公平競爭,可以有效地解決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困難,從而確保社會穩定。
(四)監管手段的改進與完善:存款利率控制和強化市場紀律
一是將存款利率控制作為資本充足率的輔助監管手段。二是強化市場約束,解決信息不對稱性,保證信息的可靠性、透明度。
論文摘要:本次金融危機給全球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各國均努力改革本國的金融監管制度。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模式存在許多的問題,本文借鑒了英、美等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提出若干建議。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根據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承擔中央銀行職能,由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分別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職責,即“一行三會”多頭分業金融監管模式。這種模式在我國金融體系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尤其是此次危機的爆發,更是突顯了現有監管模式一些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標準不一,缺乏協調,導致監管重復和真空,此外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他們要求在我國境內從事混業經營,采取混業經營措施,對我國的金融機構帶來沖擊和挑戰,對金融監管機構也會帶來監管難題;(2)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風險管理能力也存在很多不足;(3)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4)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應有保護。長期以來,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更多關注金融體系自身的風險,相對忽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相關制度幾乎還是空白。
一、建立統一協調的金融監管機構
從長遠看,中國應當走金融統一監管或綜合監管之路,變分業監管為統一監管,建立統一監管、分工協作、傘形管理的金融監管體系。現階段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目前實行“一行三會”(即中央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的分業管理體制,總體上是適應現階段金融市場發展需要的。但存在監管職責不清和監管不到位問題。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資源共享、協作和合作也存在很多問題。要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監管方式要從事后被動處置向事前預警防范轉變,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第二階段,在條件具備時,成立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協調各監管部門的關系。為了增強監管協調的有效性,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應該在現有的“三會”協調基礎上,在國務院層面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即建立金融管理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于國務院,負責對金融監管領域所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第三階段,在條件成熟后,建立具有政府管理職能的中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金監會”)。中國金監會對中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統一監管。現在的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變成金監會的下屬的局,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 轉貼于
二、實加強金融風險管理,完善金融安全網和應急救援機制,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首先,要不斷加強風險控制。風險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種金融風險必須提高全面風險管理水平,當今的金融風險很難孤立地進行識別和管理,各類風險的內在關聯性日益增加,風險表現形式日趨復雜,同時要有效地控制風險敞口。其次,完善金融安全網和應急救援機制,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建立和健全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是防范金融危機發生或降低危機損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風險的預警系統應包括監測指標體系,預警界限以及分級的警情顯示等部分。同時抓緊建立應急救援機制,金融應急救援機制的核心是制定應急預案。再次,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建立適應資產價格變化的會計準則和動態的評估方法是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重要的努力方向和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
三、建立存款保險機制
從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業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我國應盡快建立起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通過成立存款保險公司,以立法形式強制開辦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入保,并依法對其監管。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要與完善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結合起來,援助出現流動性危機的金融機構而非償付性危機的金融機構,注意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健全和完善監管法律體系,為金融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一是適當擴大和細化有關監管機構的權限。可在立法和實踐層面擴大人民銀行的監管權限,授權人民銀行監管大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并賦予必要的政策工具,以確保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二是盡快填補相關領域監管法律法規的空白。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衍生品交易在我國已取得了合法地位,但目前還沒有衍生產品的發行規則,也沒有對其產品設計的步驟和過程、定價原則等方面的規定,極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在我國的順利發展。三是適時賦予有關領域的監管法規更高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1]巴曙松.從改革框架看金融監管發展[J].資本市場.2010(7)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新趨勢;啟示
金融監管是指是指為了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有效運行和經濟主體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監督部門依據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準則或職責要求,以一定的法規程序,對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活動的參與者,實行監督、檢查、稽核和協調。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為金融監管法,當其參加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活動時,國際組織與國際條約也直接或間接地成為該國金融法律監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機后西方金融監管的新趨勢
1.監管目標的新趨勢——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由于各國的歷史、經濟、文化背景和發展水平不一樣,一國在不同的發展時期經濟和金融體系發展狀況不一樣,金融監管的具體目標會有所不同。2O世紀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監管的目標更注重效率,主張放松對金融的監管。2O世紀90年代以來,關于金融監管的目標,有些學者認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實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應,這樣的表述在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監管的重點。這一時期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以安全優先并兼顧效率,這是因為美國暴發的次貸金融危機已經清楚地揭示出: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和效益與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論文下載
2.監管主體的新趨勢——主體的全面性。戰后,由于中央銀行越來越多承擔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加強,以及20世紀六七十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主要表現是:中央銀行專門對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督,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等則由政府專門機構,如證券市場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行使管理職能,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政府機構進行。
美國1999年《金融現代服務法案》掀起了金融綜合化的浪潮,金融監管的主體得到了一定的擴大,在新的金融危機下,美國新的改革方案中,財政部建議設立按揭貸款監督委員會、聯邦保險監管機構、審慎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商業行為監管機構,這說明美國金融監管的范圍是在不斷地擴張,力圖填補過去監管部門之間銜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的建立需要專門的知識和資源,必須在確保此要求的基礎上才能建立一個相對全面的監管體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國家也不同的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機中全身而退。
3.監管對象的新趨勢——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美國,非銀行金融機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外,還有各類投資基金公司、投資顧問公司、消費信用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時間里,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國在加強對非金融機構的監管中擬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擴大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成立按揭發放委員會,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權力,撤銷存貸監管機構,由美聯儲監督支付與結算,合并期貨與證券監管等等。
二、西方新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1.加強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銀監會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法律保證,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不能用行政的隨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監管法律能面支持未來金融監管的需要。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兩部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金融監管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制定的部門規章,包括“規定”、“辦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構成。這些法律法規之間有諸多重疊、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的地方,銀行業務管理規章之間的內容重疊更為嚴重,還有部分法規和規章因未及時修訂己明顯過時的內容,有的內容甚至與現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從世界范圍來看,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國金融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2.完善監管主體制度。監管當局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駕馬車”組成,由于現代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各金融領域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涇渭分明,一些業務難免會出現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相應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不利于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
雖然2004年6月,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簽署了《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明確三家機構要在工作中相互協調配合,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復。但備忘錄并不能解決三家地位平等機構之間可能產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問題。隨著國際混業趨勢的發展,如何使國內金融業與國際趨勢接軌,成為必需面對的問題。為了穩定和發展我國金融業,可以考慮借鑒英國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簡稱金管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金管局領導。金管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論文摘要:本文結合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闡述了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的完善,探討了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一、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金融風險在本質上是一種引起損失的可能性,具體指的是經濟主體在從事資金融通過程中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監管是指政府及其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及相關金融市場實施的監督管理。
金融監管的產生與金融風險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影響、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風險使全社會增強了金融風險意識,金融風險又證明了我國金融改革是艱巨且復雜的。同時,金融風險使中央銀行的監管意識大大增強,監管理念不斷更新,在監管意識和手段上有較大進步。通過全過程有效的金融監管,限制了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促進金融機構作出合理規劃,對于經營業務及風險度和處理辦法進行充分考慮,以減少風險;對日常業務經營的監管可以規范金融機構業務經營,限制金融機構不必要的冒險。
二、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銀行監管權責不明確。
實現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個監管責任和目標明確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充足的、能獨立自主運行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很不健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四大監管機構雖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互相之間仍然存在職責不清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上配合不力,從而降低了整個監管效率。監管機構內部各監管部門之間難以協調,各職能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各自為政,難以統籌安排監管任務,這種做法會使得監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持續的監管。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滯后,例如,在我國有這樣一種普遍觀念,認為金融風險僅僅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其實,金融監管僅是促進金融穩定各項安排的一個組成部分,監管本身不宜絕對保證不出現金融機構倒閉。在缺乏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的外部條件的情況下,金融監管的任務是很難完成的。又如,許多人一提金融監管就等于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力度偏弱。
我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是由一個有兩千多年封建歷史的國家直接過度進入到一個社會主義體制的國家,沒有經歷過資本主義,官本位思想沒有從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國在社會主義建設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業體現的尤為突出,具體表現為我國監管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不高,在監管過程中不能嚴格依法辦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另外我國有些監管法規不夠清晰明確,導致執法的隨意性很強,我國應加大執法力度,從嚴執法,以法律武器加強金融監管。
三、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監管效率。
國務院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履行央行制定和執行的貨幣政策,監管各類金融機構的全部職能。該局將設立專門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在監管方面,國家金融管理局將從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的角度出發,對各類金融機構和各種金融產品交易進行全面監管。此外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將設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執行中央銀行對銀行業務的監管職能;將證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證券業的監督,將保監會納入國家金融管理局的領導之下,負責對保險業的監管。國家金融管理局還可以依據國外監管的成功經驗以及我國具體國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
(二)完善中央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法》有其自身的缺點,就是穩定性和靈活性不足。但對《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過來會對其他法律法規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給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賦予了新的內容。首先,在金融服務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建設現代化支付體系,推動信貸證信體系的建立,努力建設與金融體系相適應的金融基礎設施。其次,在貨幣政策和金融市場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致力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樹貨幣政策微觀基礎,鼓勵金融產品創新,推動金融市場的發展。最后,在金融穩定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正積極推進金融生態改善,促進對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擊,推動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處置體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需要密切參與和關注《企業破產法》、《物權法》、《公司法》、《證券法》、《反洗錢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險法律制度,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