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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深化審計內容,重點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新命題的提出,對審計內容提出了新要求。除了進行正常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外,更要關注三塊,就是各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法規、資金支出效益以及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政策法規情況檢查。特別是有收費和罰款的執法單位能否按照規定執收執罰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當前,一些單位因受部門利益驅動巧立名目,無證收費、超標收費等不依法行政現象仍然存在。為逃避檢查,有的單位甚至將取消的收費項目另立名目移交下屬單位繼續收取,如工商。有些行政人員為謀取個人利益不依法辦事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收費不服務的也經常遇見,如質量監督局。這些做法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額外負擔,導致不公平現象,這在人民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易引發社會矛盾。為此,審計除了對單位執行其他法規政策情況檢查外,應重點關注被審計單位是否嚴格按照規定標準進行收費或罰款。
資金支出效益審計。行政事業單位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是納稅人的錢。因此,如果管理不到位造成資金浪費或提供的公共產品效果不佳會招致公眾不滿,就會給社會帶來不和諧因素。因此,在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應加強支出的效益審計。效益審計國外比較多,如美國80%都是績效審計,我國也是一個趨勢,審計署提出07年績效審計要占到比例達到50%,對基層審計機關還需要個過程,當然我們要有這樣的意識。一項支出是否必要而且結果有效,前期決策十分重要。而現實中因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財損失浪費的情況也時常發生,因此應對單位的決策機制是否科學有效、重要支出的論證和審批等內容進行檢查。支出是伴隨著決策的執行、業務的開展而發生,若管理控制不當也會發生損失浪費現象。所以應對單位的管理控制制度健全性進行審查,即內控制度檢查。另外可以利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對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審計,通過分析比較等方式判斷有無更好的替代方式。公共資金使用不當會招致非議,激起社會矛盾。審計應通過比較單位工作目標和實際結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對資金支出的效果進行審計并提出建議,以改進被審計單位管理,增強公共資金支出效果,減少社會矛盾。
專項資金管理審計。這些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教育專項資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等專項資金和基金,窗體頂端,窗體底端。
專項資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使用方向是否科學合理,資金使用是否到位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基金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維護專項資金的安全和完整,促進構建社會保障的和諧環境服務,應是審計的重點內容。
最后,應積極發揮行政事業審計的防護性和建設性職能作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行政事業審計涉及面較廣,為充分發揮審計作用提供了便利條件。一方面,通過合理選擇被審計單位,對單位存在的具體違紀違規問題進行處理處罰,確保國家方針政策和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對于單位存在的管理問題,要積極提出審計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同時,要使審計成果的運用進入法紀監督領域,通過向有關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案件線索,協助有關部門搞好經濟案件的審計查證工作,發揮審計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另一方面,突出對典型問題的分析研究,增強審計成果的針對性和典型性;要在審計成果的歸納提煉上下功夫,突出對傾向性、普遍性問題的分析研究,對反復出現的問題,能夠從規律上找原因,對普遍出現的問題,能夠從制度上提對策,提升審計成果的建設性,對于許多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可以及時反饋審計信息,為黨委政府和決策機關及時采取措施改善宏觀管理提供依據。通過審計處理和審計建議,促進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依法行政,改善管理,合理用財,切實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終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關鍵詞]審計文化差異性環境
審計文化是審計群體在長期審計實踐活動中,逐步形成并被共同認可、遵循,帶有審計取向、精神、道德、作風、思想意識、行為方式、規范、制度及其具體化的物質實體等因素的總和。從廣義上講是人類與審計相關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是一個融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于一體的綜合體;從狹義上講是指審計行為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審計制度和審計組織機構的總和。
從系統論的觀點來看,審計文化是一個多層次要素的復合體,由三個層次組成:一是審計物質文化,包括審計工作、審計環境、審計條件等,它外顯審計文化的發達程度;二是審計制度文化,包括審計規范、政府審計機構組織方式等,它是審計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中介;三是審計精神文化,它是審計文化的核心,全體審計人員認可、遵循的帶有職業特色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工作作風、道德規范、職業習慣以及審計人員對審計事業的責任感、榮譽感等,構成了審計文化的特定內涵。[1]
,我國政府審計采取行政型模式,相對于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它的性質與運作模式決定了其所特有的審計文化。如果把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當作不同的審計主體,則其在審計中所體現出的政府審計文化又存在共性與差異性。
一、政府審計文化的共性
1、較強的權威性。對于政府審計,無論是采取立法型審計模式、司法型審計模式、行政型審計模式還是獨立型審計模式,其目標主要是為了監控國家運行情況,審計活動的重心越來越傾向于為宏觀的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審計實際上是主權者的代表——國家為整體經濟局勢的平穩運行而進行控制的一種手段,是主權者進行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一部分。[2]同時,國家的又賦予了政府審計所特有的法律保證。這樣,政府審計文化勢必體現出較強的權威性。
2、較弱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人員客觀、公正地進行審計和報告的前提,是審計的本質和靈魂之所在。但是,我國現行的政府審計體制很難保證審計的獨立性,其原因在于:一是各級審計機關設置在政府內,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時隸屬于政府部門,具有濃厚的內部監督色彩,難以解決審計機關既要對同級行政首長負責,又要獨立行使審計職權的矛盾;二是審計經費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門,獨立性難以保證。三是審計機關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審計處理難。[3]因此,機構設置、經費、人事這三個方面因素都制約著各級政府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從而制約著政府審計文化的獨立性。
二、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
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是審計主體在審計過程中體現出來的特性,主要體現在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
1、時間上的差異性。審計文化因背景的不同而具有鮮明的特征,最明顯的表現就是政府審計職能的變遷。
我國的政府審計始于1983年,時值計劃經濟末期,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同時,它又隸屬于行政部門,強調行政處理處罰手段,審計結果主要送達被審計單位,以突出合法性為主,強調為維護經濟秩序服務。
1987年,“十三大”確立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體制,即國家調節市場,市場引導。這種新的運作方式已經非常接近市場經濟。1992年,“十四大”最終確認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明確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真正開始了市場經濟的歷程。1997年,“十五大”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的共同發展作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即強調加快市場化進程,進一步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這樣,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審計作為國家對市場經濟的一種宏觀調控方式,其活動重心也越來越轉向為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信息和經濟控制服務。
加入WTO后,入世不僅對中國經濟有著直接和顯著的影響,而且對社會的、法律和文化意識等方面均產生了重大影響。也就是說,政府審計所依存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管理環境和文化環境都發生了或多或少的變化。一方面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要求社會資源的節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效益是所有經濟活動追求的目標。審計作為專門的經濟監督活動,要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作用,必然要將效益作為工作的目標之一。同時政府職能的轉變,要求政府及其他公共部門提高經營管理活動效率,有效使用納稅人資金,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審計機關開展效益審計,加強對政府活動有效性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人大、政府提出了開展效益審計的要求,即“3E”審計(Economy, Efficiency, Effectiveness Audit)。審計法確立的兩個報告制度8年來,各級審計機關向政府和人大作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和人大對審計工作的要求也在提高。政府和人大不只希望通過審計機關了解一些有關部門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還需要了解有關單位使用國家財政資金和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的效益情況。政府審計開始由傳統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向效益審計轉變。
可見,隨著歷史的發展,政府審計文化帶上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審計文化中行政色彩開始逐步淡化,而其為經濟發展服務的專業性、性色彩越來越鮮明。
2、空間上的差異性。空間上的差異性也稱地域上的差異性,作為國家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審計,將受到地域差異性的影響。地域性的差異可以分為條件差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和文化差異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不盡相同。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會因為科學技術與生產力水平的發展而逐漸縮小,但文化差異就不同。
這里所指的文化是廣義的,它是指一個群體、一個地域的存在方式和價值觀念。不同的地域共同體面對不同的生存環境,使用不同的技術,就會產生不同的勞動分工和分配形式,形成不同的價值和信仰體系,因此必然形成不同的文化區。[4]也就是說區域經濟決定地域文化的形成和發展。經濟發展因自然條件和人文因素的差異,而呈現出區域特色。不同區域經濟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它的發展狀況對地域文化發展起支撐作用,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水平的高低。同時,區域經濟過程也決定著地域文化發展的結構、類型、性質等,從而形成了有著相似或相同文化特質的文化地理區域,其居民的語言、宗教信仰、形式、生活習慣、道德觀念及心理、性格、行為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帶有濃厚的區域文化特征。
地域文化一旦形成,它又成為了經濟全面發展不可或缺的前提。在經濟運行中,每一個活動主體都不可避免地感受到文化背景的深沉力量。文化背景的差異,總是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規模、層次曲折地反映出來。[5]這種影響在政府審計文化中,表現為政府審計文化的差異性,如從總體風格上講,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多習慣于從整體、宏觀、戰略上去考慮,談問題一針見血,突出對全局的把握;某些地域的審計人員,則更多注重對具體審計證據的研究,更多強調證據的適當性與充分性、審計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關系等具體方面。可以說,前者對戰略問題考慮得較多,而后者對戰術問題則考慮得較細,其結果形成了政府審計文化的不同風格。
三、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的原因
審計文化的差異性來源于審計文化環境的差異性。審計文化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四個要素:
1、政治環境。社會政治體制、法制環境和政治民主化的程度,影響著審計制度、審計行為,也影響著審計文化的建設和發展,對審計文化制度層起著決定性作用。審計文化運行于特定的法律環境中,其作用的發揮必受所處法律環境完善程度的制約。對于我國的各級審計機關,基本的政治制度是相同的,只是在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法制化程度方面有所差異,這也自然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法制化環境越好,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審計文化發揮的作用就越大。
2、經濟環境。審計是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發展變化受著不同歷史發展階段上不同經濟環境的深刻影響,審計文化也不例外。審計文化總是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下發揮作用,經濟環境不同,審計文化發揮作用的廣度和深度也就不同。
經濟環境是影響審計文化作用發揮的決定性因素,其影響力可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來認識。一是生產關系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主要包括所有制形式以及社會收入分配形式等。所有制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審計主體的選擇,這將對審計文化的、作用產生影響。若一國所有制的形式可以決定要不要審計,這個時候也就談不上審計文化的建設。二是生產力對審計文化的影響。一般來說,一個地區的生產力越發達,其社會生產的規模就越大,社會生產的復雜程度也越高,因此,生產管理水平的高低就顯得尤為重要,監督作為管理的一項職能將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此時,政府審計作為社會監督的一種主要方式,也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各地區的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不盡相同,這樣就制約著政府審計行為的物質基礎,從而使政府審計文化必然受其控制和規定。
3、文化環境。文化環境主要是指社會大文化環境,既包括社會程度、文化發展水平,也包括由于社會文化的影響和作用,人們形成的各種思想觀念、社會公德意識取向、信念追求、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等。它是一個民族的文化教育發展水平及傳統優秀文化遺產,影響著一個行業乃至整個社會群體的整體素質、價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因此它制約著審計文化。
我國傳統思想信奉儒教、佛教、道教和中庸主義,強調集體主義社會經濟統攬和忠誠;強調家族主義、論資排輩等思想;強調精神力量、公共需要和工作取向;強調“成名”和非正式經濟取向;強調傳統道德、義務和權威,在政治上表現為尊重政府及“官本位制”思想。[6]但是,地域的差異性又造成了對傳統文化的沖擊,一方面是對傳統文化遵循的程度不同,另一方面是各地沉淀了不同的地域文化,這兩方面直接戓間接地導致了審計文化差異性的產生與發展。
4、國際環境。從國際范圍看,審計文化是一個連續的整體,由此決定的審計文化也必然是一個國際性的有機整體。[7]我國政府審計制度的建立僅僅只有二十個年頭的歷程,無論是審計理念、審計思維、還是運作模式、管理方式、以及有關的規則、準則與國際上通行的還存在較大的差別。國外的政府審計經過較長時期的,已形成了一系列值得我們借鑒和汲取的優秀文化成果。因此,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外優秀審計文化的借鑒與汲取的積極性程度也導致了審計文化的差異性的進一步發展。
深入以上四個因素,我們可以發現,導致政府審計文化差異性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公共受托責任關系的不均衡發展。
公共受托責任指受托管理公共財富的單位或個人對經營管理那些資源所負有的責任。審計是起源于受托責任關系(accountability),并且伴隨著受托責任關系的發展而發展。受托責任不僅是一種普遍的關系,也是一種普遍的、動態的社會關系。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伴隨著民智的開發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受托責任遵循下列途徑發展:一是由受托財務責任向受托管理責任的發展;二是由程序性受托責任向結果性受托責任的發展。[8]對于政府審計而言也是一樣的,在我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眾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客觀上承擔著公共受托責任。建立在受托責任關系,尤其是公共受托責任關系基礎之上的資產所有者管理資產的需要是政府審計誕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9]
由于我國存在著不勻衡的經濟與文化區域,作為基礎的公共受托責任的發展也必然不均衡,對各級政府審計機關而言,審計過程中審計工作重心、工作方式、制度設定、精神面貌等也有所差異,其體現出來的各地政府審計文化也必然存在差異性。
四、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
審計文化建設就是在審計具體的環境及條件下將人們的事業心和成功欲化作具體的奮斗目標、信念和行為準則,審計組織提倡什么,崇尚什么,審計人員的注意力必然轉向什么,這比強迫命令更有效。作為一個組織,規章制度對審計來說是必要的;但即使有千萬條規章制度,也很難規范到審計人員的每個行為。審計文化能使信念在審計人員的心理深層形成一種定勢,構造出一種響應機制,只要外部誘導信號發生,即可得到積極的響應,并迅速轉化為預期行為。[10]
1、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審計文化是審計實踐的升華,反過來又塑造和著審計實踐。進入21世紀,我國政府審計面臨著機遇與挑戰,審計實踐面臨著許多新的課題,不僅需要新形勢下審計體制和的開拓創新,更需要新型審計文化的同步發展。可以說,若沒有審計文化的創新相伴隨、相促進,審計業務的創新進程就會延緩。例如,從審計制度文化的角度看,由于我國現行政府審計體制中“主觀意志性”的色彩較濃,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審計執法監督的強度。再如,從包含審計人員素質的審計精神文化角度看,審計隊伍的現狀與相互滲透發展的全球化經濟難以適應。主要表現為審計人員構成比較單一,基本上是審計人員和人員;審計人員掌握和審計的水平與信息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從某種意義上看,審計工作中出現的少數徇私枉法現象也與審計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道德文化的弱勢有關。我國現行政府審計實務中的一些弱勢,其實質上也是審計文化建設相對滯后所致,構建新形勢政府審計文化十分必要。
目前,政府審計中存在著以下條件使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構建切實可行。一是審計物質設備和技術的根本性變化為審計文化建設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二是形成的比較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為審計文化建設提供了組織保障;三是建立起的以審計法為核心的審計監督規范體系使審計工作開始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四是在審計管理中出現的向文化管理的轉變有利于吸收相關組織文化已有的成果;五是新的審計價值觀、審計倫理規范和審計風氣的逐步形成為審計文化建設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上述幾個方面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奠定了基礎,將降低政府審計文化的建設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可行性。[11]
2、正視差異性,構建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
新時期政府審計文化建設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物質文化三個層面的建設。
一是制度層面的建設。包括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法律、法規、準則和職業道德的建設與完善。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是審計文化的關鍵,它把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連為一體。同時,它是一種“規范性”文化,是審計組織為了實現組織目標而予其成員的活動以一定約束并使其具有適應性的文化要求。從總體而言,政府審計中制度層面的審計文化建設由于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更多體現出來的是規范性建設,無論是審計組織體系還是審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一旦制定就由政府推廣,各級組織執行。這樣,審計文化制度層面的差異性在這種強勢規范性的干預下將會逐漸減少。本文也認為政府審計文化在這一層面的差異性應該減少甚至消除。
二是物質層面的建設。審計物質文化決定審計精神文化,審計物質文化的發展與完善將推動審計精神文化的發展與完善。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我們必須承認政府審計文化這一層面的差異性還是相當大的,因此,必須減少物質層面建設的差異性,縮小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在物質文化上的差距,促進審計文化的協調發展。
三是精神層面的建設。首先要建立一種積極向上,體現時代特征,為廣大審計人員所接受并樂于為之付出的審計價值觀;其次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道德和風氣建設。精神層面的建設,不能推行“規范化”或“統一化”,這種做法既不,也不現實。對待精神層面審計文化的差異性,我們應該做到:揚棄、互補、借鑒、創新,拋棄消極的不適應時展的因素,同時保留與發揚其積極的因素,將整體性與層次性、共性與個性結合,進一步創新與發展審計文化。
總之,政府審計文化建設的核心是審計職業道德建設、審計精神培育、審計價值取向、審計形象樹立;重點是培育審計精神、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構建新時期的政府審計文化,要用審計精神凝聚人心,使之成為全體審計人員的共同追求和行為準則;要開展理想信念和職業道德教育,使廣大審計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無私奉獻的精神,樹立恪盡職守、敢于負責的精神,樹立艱苦奮斗、廉潔自律的精神,樹立按章辦事、遵紀守法的精神;要通過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知識,為審計發展和創新提供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要要確立全新的國家審計理念,既審計工作必須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這個永恒主題,逐步建立起一整套激勵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創新意識、發展意識和全局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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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正興、周生春。審計文化。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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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北省審計體制改革課題組。我國國家審計體制改革研究。審計理論與實踐,2003(10):47-49.
[4]陳立旭。當代文化走向:地域性的消融。文化研究網,2003(12)。
[5]徐建設。論區域經濟發展的文化底蘊。光明日報,2000.10.27.
[6]張仁慧。論地域文化因素與經濟現代化的地域模式。地與國土研究,1998(5):30.
[7]周生春、裴志軍。審計文化的環境和功能。中國審計,2003(3):50-54.
[8]王光遠。受托管理責任與管理審計。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4,14.
[9]陳全民。論我國國家審計的職能、職責及作用。中國萬方之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碩士論文),2001(6):3-7.
(一)案件定性不準確上述案件中的某有限責任公司經單位決策作為授權經銷商經營銷售進口食品,并錯誤的認為其銷售的進口食品為保健品,故憑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權經營銷售。該公司2008年3月登記成立,成立時辦理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不包括預包裝食品批發兼零售。在工商部門查處后在2011年12月5日辦理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范圍增加預包裝食品批發兼零售。此次該公司銷售進口食品主要是想通過單位的經營活動為單位牟取利益,而且違法所得亦用于公司的擴大經營。所以,該公司實施的超過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持食品衛生許可證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系單位行為。該公司超過核準登記經營范圍持食品衛生許可證無照經營食品的行為,屬于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應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確定追訴標準。根據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關于刑法分則部分條款犯罪數額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三十三條第八項的規定: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250萬元,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根據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材料可以證實該公司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無照經營食品銷售數額13萬余元,違法所得9萬余元,違法所得數額不符合追訴標準。工商行政部門移交的證據材料顯示,該公司在被工商部門查處時扣押了11箱無照經營食品,應為2500支,以120元每支的購買價格計算購買金額應為30萬元。該公司已經銷售出去的334支以每支415元的售銷價計算銷售價格應為13萬余元。故該公司的非法經營數額不足50萬元,不符合追訴標準。工商部門由于對法律的理解有誤,造成對違法行為定性不準,在案件不符合追訴標準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二)證據收集與固定不規范本案中工商部門在對某有限公司無照經營的食品扣押后,在未作出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決定前解除了扣押,解除扣押的食品被涉案公司自行處理。工商部門作出的扣押及解除扣押文書上均未對扣押物品特征進行詳盡描述,僅列明為11箱。該工商局的做法令此部分證據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只能根據涉案公司負責人的供述和該公司員工的證言,認定上述11箱食品共計2500支,確定購買金額為30萬元。司法機關在證據審查時對行政執法機關對該案扣押物品的處理提出了異議。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依據上述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查封、扣押期間先作出處理決定,對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需查封、扣押的決定解除。本案中涉案公司是存在違法行為的,而且在未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是不能確定扣押物品不再需要扣押的。正是工商部門對扣押物證的不當處理,致使該案的重要物證滅失,無法再重新調取核實,最終司法機關以涉案公司無照經營數額不符合追訴標準將案件退回作行政處罰處理。行政執法部門固定證據的意識不強、取證不規范的作法給案件認定罪與非罪人為造成了障礙。事后檢察機關向工商部門下發了《檢察建議》,要求該局今后規范調取證據,移送案件,保證移送案件定性準確、證據完善。
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存在問題的分析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律的理解有誤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符合《刑法》具體條文的文義時,即認定行為涉嫌犯罪,并不認真查找比對相關司法解釋對具體犯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特別是在新的司法解釋對立案追訴標準作出新規定的情況下,行政執法機關由于未及時掌握法律規定的變化,極易對違法行為作出錯誤認定而冒然移送案件。
(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緊密行政處理決定有具體期限,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有具體期限,而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無期限規定,導致一些案件在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協商過程中,面臨行政執法期限超期的問題。行政執法機關為了避免超期,會在向公安機關正式移送案件之前先行作出行政決定,再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這樣即保證了行政行為不違法,又保證了對涉嫌犯罪行為的追訴。但是,這種作法會使刑事追訴面臨一事兩罰的質疑,而且行政決定的執行會造成證據的滅失。如前所述案例,正是由于行政機關為了保證扣押不超期,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前作出了解除扣押的決定,致使該案的關鍵證據滅失,無法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罪與非罪。
(三)偵查機關易受行政執法機關意見左右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雖然不是司法認定的依據,但是偵查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需依據其已調查收集的證據決定立案,易受其意見影響。對行政執法機關調取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偵查機關需重新調取,使偵查機關立案后經偵查才發現移送的案件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但公安機關又不愿承擔撤案的后果,勉強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這既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嚴格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定性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定性不能作為司法機關認定案件性質的依據。如,工商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對行為性質是否為非法經營的認定,是依據行政法律法規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與法律事實等作出的確認,具有行政屬性。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刑事認定是依據刑法關于犯罪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追訴的規定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后,作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判斷,具有司法屬性。《刑法》及司法解釋明確對八種非法經營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犯罪,確立了追訴標準,在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非法經營案件定性時要嚴格依法認定,不能受行政機關的影響。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或通報后,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后依法提請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檢驗、鑒定或是其他協助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協助。對依法認定構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要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由司法機關對涉案行為作出刑事認定。對依法不能認定為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要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作行政處理。
(一)
有學者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其代表人物就是BradfordCadmus,他在《業務審計手冊》中指出:內向型管理審計與其說是一種獨特的程序和方法,倒不如說是一種思維方式,內向型管理審計與內部審計完全相同,只是態度、探究、分析、思考的方式不同而已。1987年,DavidKowalozyk再次重申了上述觀點,他指出:“內向型管理審計的特征是由審計師的思維方式和方法決定的,而不是由獨特的程序和方法決定的”,“由于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價值取決于審計師而不是審計程序,因而就必須認真選擇審計師,……那些缺乏想像力的審計師,是不可能搞好內向型管理審計的”。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是內部審計的擴展與修正。
(二)
大多數學者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是一種獨特的審計類型,不僅在態度上、思維方式上有別于傳統內部審計,而且在原則上、實際操作上也明顯地區別于傳統內部審計。長期從事管理審計研究,并取得重要成就的英國伯明翰城市工學院的JanuszSantocki教授,曾向工商界的董事長、總裁、高級經理、會計公司合伙人、管理咨詢公對的咨詢師、學術界專家等發問卷調查,結果發現大家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內向型管理審計是客觀地、獨立地對管理者實現公司目標和政策的效果進行評估,以指出公司內部所有的業務和職能部門現有與潛在的薄弱點,并提出改進這些薄弱點的辦法。所以,內向型管理審計與傳統財務審計有著很大的區別。WilliamLeonard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是對公司、公共機構或政府機構及其處室的組織機構、目標、計劃、經營方式以及人力和物力資源的利用情況進行的綜合性和建設性的檢查”。WilliamGreenwood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是“檢驗組織的整體狀況以發現現存的薄弱環節,并提出改進建議”。在WalterKell主編的《現代審計學》中,則引用了這樣的表述:內向型管理審計是評估組織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向適當人士報告評估結果及改進建議的一種有系統的過程。
Raph·S·Polimeni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的整體目的在于從四個方面為各階層管理當局提供信息,協助他們有效地履行受托責任,這四個方面是;①客觀地分析;②評估;③建議;④適當的說明。Polimeni進一步指出了內向型管理審計的主要目的,即:①確定存在的問題;②評估管理上的適當性;③使管理創新所產生的利益最大化。
專家們認為內向型管理審計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八個方面:①審計的目的旨在幫助管理當局改善公司經營;②審計的范圍是各項業務活動或職能部門;③時間導向上既包括現在也包括未來;④審計是周期性的,但具體時間安排有不確定性;⑤審計方法多應用管理技術和數量技術;⑥審計標準不是會計原則而是評估管理業績的標準或管理原則;⑦從必要性上看,審計工作是由管理當局任意決定的,而不是法律所強求的;⑧審計報告的接受人是組織的管理當局。
(三)
傳統觀點認為:盡管管理職業界從事的管理咨詢活動,具有一定的管理審計的性質,客觀上他們也為管理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且還正在為作出新的貢獻而努力,但從本質上說,管理咨詢既不向于內部審計,也不同于內向型管理審計,他們有自己的立場、自己的邏輯、自己的思維方式和獨特的程序與方法。著名管理專家Roy·Lingberg和Theodor·Cohn,對內部審計、內向型管理審計、財務審計與管理咨詢的特征,從22個方面進行了研究,具體情況見附表。
二是轉移違紀違規收支款項。隨著近幾年區紀委、財政、審計檢查監督力度的加大,有些單位為逃避財政監督,將部分收支轉移到其成立的各類協會、學會、工會、內部職工食堂及下屬事業單位、各種經濟實體等,使得一些違紀違規行為出現了“下沉”現象,給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
三是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往來款等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采用虛開發票的方式以會議費、招待費、維修費等各種名義虛列支出;有的單位利用其下屬二級單位,虛掛往來款,以達到套取財政資金目的。
四是將部分收入長期掛往來賬,列收列支。有的單位將各種租賃收入、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代征代扣手續費或違規收費等收入計入“暫存款”科目長期掛賬,逃避納稅和監督檢查;有的單位將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列收列支,以達到隱瞞應繳財政收入目的;有的單位將專項資金長期掛在“暫存款”科目,造成專項資金被擠占或挪用。
五是經費列支超預算現象較為普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年終進行收支結轉時出現超支的現象。部分單位對支出控制不嚴,預算細化不夠和預算約束力不強,有的單位隨意擠占專項資金、占用代管資金。
造成上述現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領導和人員法紀意識淡薄,加上小團體利益驅動,認為集體研究,沒有揣個人腰包就沒有問題;二是“收支兩條線”的執行日趨嚴格,有的單位害怕將資金上繳財政后,財政不能及時、正常保證單位用款,影響到工作開展;三是隨著國庫集中支付的逐步推行,有的單位為規避財政、審計的檢查監督,將資金游離于體外;四是財務和相關人員缺乏必要的業務學習,自身知識更新慢,不能適應新情況、新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真正杜絕上述問題發生,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審計建議:
一是理順行政事業單位與下屬單位、經濟實體的關系,優化部門職能。針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屬單位、經濟實體與其在財務上并未真正徹底脫鉤。因日常經營中存在對權力的依賴性,這些經濟實體也心甘情愿地與行政機關保持理不清的關系。因此,必須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與所屬經濟實體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行政機關徹底脫鉤的規定。部門應進一步優化其職能,整合資源,撤銷不必要的內設機構。
(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內審人員作為審計質量控制的主體,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當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掌握必要的綜合分析能力,其次應當在進行審計時保持謹慎的態度,而我國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職業操守等方面還不夠令人滿意;此外,從事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的權責也沒有落實到位,使得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效率較低。主要表現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人員知識掌握不全面。現有內審人員雖然掌握較多的懂財務專業知識,但并不了解相關的現代管理知識,缺乏計算機審計技能。職業道德不夠。受一些因素的制約,內審人員在審計評價時不能保持客觀的態度而使審計結果往往不能體現審計的真實性。
(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過程不規范規范的內部審計過程是內部審計工作的決定性因素。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在進行項目審計的過程中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因素。具體來講,在審計準備的階段,有些單位在進行審計計劃時只是憑借自身經驗來主觀地判斷,而并沒有運用科學方法進行切實的風險評估,這樣,一些高風險項目和環節就被排除在審計計劃之外。在審計計劃確定之后的審計實施階段,又由于缺乏質量控制的標準,導致內審質量控制無章可循,難以進行統一的質量控制。
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對策
(一)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機制行政事業部門可以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優化內審質量控制的組織保障。從行政事業單位內部來講,可以設立內審機構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報告制度。單位領導班子議事決策是行政事業單位的最高決策層,將內部審計機構設立在最高決策層下可以在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權威性的基礎上,與高層之間實現信息的及時傳遞,這樣可以使得其在內審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能夠讓上層重視。從外部來講,應當充分利用國家審計的指導、監管作用,在促進內部審計規范運行的同時,大力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主體地位,從而達到強化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目的。具體來講,首先應當完善有關內部審計規范體系,根據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現有的基本情況來進行完善,以提高內部審計規范的可行性;其次,可以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檢查委員會,定期對內審機構進行質量檢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公布、總結,來推廣優秀的質量控制經驗并對內審質量控制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對不好的單位采取一定程度的懲罰。再次,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年度備案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故意遮掩、袒護不予披露或披露的問題不進行整改、不徹底整改的單位和個人,國家審計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二)健全內部審計質量的人員控制機制進行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在設置健全有效的組織機構的前提下,應當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性。首先,應實行內審執業資格制度,要保證錄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審機構的都是具備專業的審計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具有一定的從業經驗。其次,在聘用內部審計人員時注重職業道德的考察,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錄用考試時增加職業道德考核來實現。最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應當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讓內審人員及時吸納新知識。為確保培訓事項的順利完成,單位可規定內審人員每年要接受的強制性職業培訓的最低時數,來不斷提高內審人員執業水平和道德規范。此外,在進行人員控制時,應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來考慮,例如若單位規模較小,審計業務量也不大,可以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人員或直接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擔任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工作。這樣,有助于將內部審計質量控制的權責職責切實落實到每一個專業人員上。
(三)加強內部審計質量的業務過程控制內部審計的過程包括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在進行整個過程的內部審計質量控制時,應當把握各項對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有重大影響的活動,并對這些關鍵業務活動采取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重點控制與監督。在進行質量控制時,應運用事前計劃、事中管理與事后獎懲相結合的方法,可采取督導復核、考核和追責等控制方法,在審計項目選擇時根據重要性和可行性及風險性的原則篩選項目;在審計實施過程中,采取編制工作底稿的方法,記錄審計過程,這有利于追查內審人員的權責并為實施審計監察提供依據。
三、結束語
[關鍵詞]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效益性;特征
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是將公共工程全過程劃分為若干階段,由審計人員跟隨審計項目的進程不斷地對工程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及時反饋審計情況,促進改進工作。在這里,“跟蹤”是指一種審計方式。筆者認為,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是一種能夠有效容納效益審計內容的審計方式。
一、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審計時間和職能具有效益性特征
公共工程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審計程序,這些審計程序普遍體現了事前、事中審計和現場審計的特點,體現了審計的建設性職能,與公共工程事后竣工決算審計相比,具有明顯的效益審計特征:
(一)確定項目計劃。開展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確定項目計劃依據的是所在地區國家公共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在公共工程立項時就將其納入審計視野。上年度已列入計劃,建設期及跟蹤審計期跨年度的項目,作為“續審”項目,一并列入當年跟蹤審計項目計劃,而不是根據即將竣工的公共工程來確定審計計劃。在審計計劃確定上具有明顯的超前性,是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建設性職能作用的合理安排。
(二)編制審計方案。在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實施方案是依據對公共工程開工前情況及資料掌握情況制訂的。這些資料包括:公共工程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報告、概(預)算文件、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建設資金籌措計劃、有關工程核算管理制度等;審計方案的內容主要在于如何發現工程運行中的增收節支途徑。與根據公共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以查問題為主的審計實施方案有明顯的差別。
(三)實施審計。在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組的操作方式如下:審計組在項目施工現場設立辦公室,定期參加被審計單位組織的工程例會以及與項目有關的方案認證、設計變更等會議;審計組成員不定期深入到施工現場,掌握工程的進程、變化情況;對設計施工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評價;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抽查(隨時做到心中有數);對變更工程、額外工程以及有關材料設備采購進行審核把關;對涉及付款的已完工工程量及拆遷工作等進行定期審計,把可以提前審計的事項盡可能地安排在平時審完。與此同時審計人員跟隨著工程進度,隨時收集測量、變更、簽證等資料,及時對工程的量、價、費進行審核取證。做到項目竣工,審計基本結束,歸檔基本到位。另外,每次審計都安排對上次審計處理意見落實情況的后續檢查。這些都體現出了履行建設性職能的特征。
在竣工決算審計模式下,審計組總的是在項目竣工后,坐在“家”里審計被審計單位報送來的竣工決算資料,因而無法發現許多只有在現場跟蹤審計才能發現的問題(尤其是效益問題),也無法取得只有現場審計才能取得的成效(尤其是效益性方面的成效)。
(四)審計處理。在跟蹤審計模式下,審計處理是按照“跟蹤審計、分期報告、迅速反饋、及時糾正”的原則進行的。即針對發現的問題(主要是效益性問題,也包括合規性問題),及時(定期或不定期)提出意見和建議,出具書面的分期報告和終結報告,促進問題的及時糾正,具有顯著的建設性特點。
對分期進行的工程項目造價審計,在每次審計結束后還需及時出具《工程項目造價審定書》,告知核減(增)金額及審定金額。在最后一次審計結束后出具《公共工程審計結果匯總表》,告知總共核減(增)金額及審定金額,交被審計單位,據以調整工程結算,并與建設單位結算資金往來。
審計報告采用詳式報告形式,內容包括一般審計概況、審計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審計確定的工程造價和投資總額,審計意見和建議等。在跟蹤審計模式下,有關審計核減的工程款一般都在平時經協商后得到了處理,即在分期支付工程款時已作了扣減。因此一般不需要再制發審計決定。這些做法都具有顯著的效益審計特征,與事后竣工決算審計時采用制發審計決定進行強制性處理的做法明顯不同。
二、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審計目的、成果、依據及方法具有效益審計特征
(一)審計目的。公共工程跟蹤審計是以效益為目的的審計,與公共工程事后竣工決算審計相比有明顯的效益性特征。公共工程事后竣工決算審計只能對公共工程的效益性作出評價、鑒定,起點亡羊補牢的作用,而不能真正實現促進提高經濟效益的目標。只有在跟蹤審計模式下,才能及時發現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有的只是苗頭性問題),及時加以糾正,防微杜漸,真正起到促進提高經濟效益的作用。
(二)審計成果及依據。公共工程事后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成果是“核減額”,使用的審計依據主要是有關規范性條文。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成果除了“核減額”外,還有許多增加效益的成果,審計建議主要是涉及改進工程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屬于財務方面的很少。建議的內容主要是如何健全管理、堵塞支出漏洞、提高效益方面的,而不是財務收支合規合法性方面的。與此相適應,其使用的審計依據除了有關規范性條文外,還有許多與評價經濟效益相關的標準,包括根據項目特點臨時確定的標準。例如:百分比,定額、預算、計劃,經濟指標(包括行業平均指標,全國、各行業、本企業先進指標),盈虧平衡點,平均利息率,市場公允價格等。這些與評價經濟效益相關的標準,大多缺乏強制性,有的還要與被審計單位或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與規范性條文有很大的區別,體現了鮮明的效益審計特征。
(三)審計方法。開展公共工程跟蹤審計,在運用審計方法時有著不同于合法性審計的特點。在運用常規審計方法時,除了要使用檢查、盤點、查詢等方法外,還要經常使用分析性復合、觀察、利用其他人工作等方法。尤其是觀察法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而這在合法性審計中一般是用不上的。除此之外,還要運用與審計內容、目標相關的其他審計方法,包括:(1)價格確定方法,主要用于對建筑項目的材料、設備采購價格合理性、有效性的審計。具體有詢價、提供證據、限價、測算等方法。(2)項目評估方法,包括財務評價法和國民經濟評價法。財務評價法又包括年財務凈收入、單位工程年支出、凈現值和內含報酬率等。(3)經濟預測方法,用于對公共工程效益預測數據復算、驗證等。
三、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各項審計內容具有效益性特征
(一)與經濟性相關
公共工程的經濟性審計包括節約(減少)工程成本和控制工程質量兩個方面,其中主要是節約工程成本。
跟蹤審計中的絕大多數審計內容都與減少工程成本和提高工程質量有關。包括:(1)公共工程審批程序審計。該項審計可防止“三邊”工程上馬,促進減少損失浪費和工程成本;有助于控制決策過程中的問題,提高工程質量。(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該項審計直接關系到工程項目的成本效益;有助于促進提高公共工程的技術可行性。(3)設計概算審計。該項審計直接關系到工程造價、總投資的控制;有助于促進合理選用材料、設備,提高項目質量。(4)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計。該項審計關系到建筑物的經濟合理性,影響到清單計價和工程成本的確定,有助于促進在設計環節把好質量關。(5)拆遷審計。該項審計直接影響工程的拆遷成本。(6)工程招標投標審計。該項審計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確定,有助于通過選擇條件優越的競爭者承建工程,達到提高質量的目的。(7)工程量清單編制審計。該項審計關系到工程量清單確定的準確性,進而影響工程造價的確定,有助于防止工程量清單出現錯項、漏項以至影響到工程質量。(8)前期財務審計。該項審計直接影響前期工程成本。(9)內部控制制度審計。該項審計有利于促進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通過加強內部控制來控制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工程質量。(10)工程量清單執行情況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嚴格執行工程量清單的規定,促進控制工程成本;該項審計包括了對工程質量的審計內容,也有利于促進提高工程質量。(11)工程物資采購審計。該項審計有利于直接控制物資采購成本,防止購入低質、劣質材料及設備以至影響到工程質量。(12)物資核算、管理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控制物資成本,防止物資“跑冒滴漏”。(13)待攤投資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直接控制投資成本。(14)基建收入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防止公共工程收益流失。(15)監理履職情況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通過監督監理職責的行使來控制工程成本,控制工程質量。(16)公共工程(分期)投資支出審計。該項審計可以直接控制投資支出。(17)概算執行情況審計。該項審計可以直接控制投資支出;該項審計包括了對設計變更、調整合理性的審計,也有助于防止因設計變更、調整的盲目性而影響工程質量。(18)工程量清單決算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控制總造價。(19)結余資金、尾工工程和交付資產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控制造價,防止資產流失;也有助于控制交付資產的質量。(20)公共工程總投資審計。該項審計有助于控制公共工程總投資。
(二)與效率性相關
上述與減少工程成本有關的審計內容中,有許多項目也與提高效率性相關,包括:(1)公共工程審批程序審計,有助于減少決策過程中的失誤,促進提高效率。(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有助于促進提高項目經濟上的合理性。(3)設計概算審計,有助于促進合理選用材料、設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4)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計,有助于促進在設計環節將建筑設計技術與控制投資有效結合,提高效率。(6)工程招標投標審計,旨在通過選擇條件優越的競爭者承建工程,來促進提高效率。(7)工程量清單編制審計,可以防止清單出現錯項、漏項,避免工程爭議、減少索賠損失。(9)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有利于促進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通過加強內部控制來控制成本、質量,提高效率。(10)工程量清單執行情況審計,有助于通過對工程量清單內、外工程結算、措施費、索賠事項的審計,促進提高工程效率。(11)工程物資采購審計,可以促進采購到質優價廉的材料、設備,從而提高采購效率。(15)監理履職情況審計,旨在通過監理職責的行使來控制投資支出。
(三)與效果性相關
上述與減少工程成本相關的審計內容,有些項目同樣與效果性相關,包括:(1)公共工程審批程序審計,有利于公共工程決策、立項的科學、有效,從根本上防止項目失敗。(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計,有利于促進公共工程的經濟合理性和技術可行性,防止立項失誤。(3)設計概算審計,包括概算編制審計和概算執行審計,涉及到公共工程效果依據的確定和考核評價。(4)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計,有利于促進將工程質量、建設周期、投資控制和經濟效果有機結合,防止立項失誤。(6)工程招標投標審計,旨在通過選擇條件優越的競爭者來承建工程,從根本上防止出現“豆腐渣”以及其他失敗工程的情況。(9)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有利于促進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從制度上加強質量控制,防止出現“豆腐渣”工程。(10)工程量清單執行情況審計,包括對工程質量的審計,有利于防止“豆腐渣”工程。(11)工程物資采購審計,能夠避免購入低質、劣質材料、設備,防止“豆腐渣”工程。(15)監理履職情況審計,旨在通過監理職責的行使來控制質量,防止“豆腐渣”工程。
另外,公共工程跟蹤審計中的環境審計、宏觀事項審計,均直接關系到公共工程的效果問題。項目搞好了但破壞了環境或者項目本身不錯但影響了宏觀效益都是影響項目效果的問題。公共工程跟蹤審計中的公共工程投資效果審計,則是直接對公共工程效果進行的考核和評價,自然與效果性更加密切相關。
以上是為了行文的方便,就公共工程跟蹤審計與效益性的三個重要方面即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關系所作的闡述。實際上公共工程跟蹤審計的各項內容對公共工程的效益性影響大都是全方位的、綜合性的,對此應有清晰的認識。
[參考文獻]
[1]徐政旦,等。審計研究前沿[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一、行政審判庭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需要進行嚴格的合法性審查,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接受與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的合法性審查,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因此具有此類案件審查權的行政審判庭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要全面貫徹合法性審查原則。對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從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否合格,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生效,有無書面申請,有無超過法定申請執行期限,有無可執行內容,受理法院有無管轄權等方面進行全面嚴格審查。
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由何部門強制執行,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統一。
有的法院由執行局執行,有的法院由行政庭執行,還有的法院專門設立一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執行機構。筆者贊同由行政庭執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1、由行政庭執行不違反法律規定。現行法律規定并不排斥行政庭對行政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行政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這里并未明確規定由法院執行庭執行。
2、由行政庭執行可以減少案件環節,提高執行效率。行政審判庭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進行嚴格的審查后,了解了相對較具體的案情,案件執行員就不需要對執行案件進行再次的審查,也無須審查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這樣可以節省辦案時間,緩解大多數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尷尬局面。
3、在司法實踐中,由行政庭執行的效果也確實比較好。因為行政庭負責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比較熟悉有關案情,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一些程序性問題,如:執行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債務人提供了執行擔保、案外人提出異議等等,執行員不需要對原決定進行實質審查,而僅就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是否有理由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駁回異議還是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這樣,能夠更好地保障執行工作的完成。
4、從行政審判庭的設置上看,一個合議庭至少要由三個審判員組成,但行政庭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多,主要是一些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綜合本院近幾年案件受理情況來看, 2009年行政訴訟案件8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9件;2010年行政訴訟案件10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47件;2011年行政訴訟案件15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53件,如果由執行庭負責執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會使執行庭工作壓力加大而影響行政非訴案件的執行效率,相對而言行政庭的事務會更少,導致各庭室工作量分布不均,不利于執行工作的開展和法院的團結。如果另外設立一個新的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機構,會導致機構增多,財政壓力增大,不利于法院的發展,加重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被動局面。
二、對完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審查機制和執行機制的建議
1、堅持聽證審查制度。依照傳統的職權主義執行模式,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進行書面審查,不公開審查過程,這樣,難免會讓被執行人產生“官官相護”的偏見,造成多數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抵觸情緒大,給執行工作增添了相當大的阻力。而且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執行依據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未經開庭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等訴訟程序,由行政機關直接申請并進入法院的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處理結果是否得當等問題均難以把握。在行政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過程中堅持聽證程序,給予被執行人一個專門的申辯機會,也使行政機關有了一個再次對所作處罰決定進行“質檢”的機會。
2、確立“一設立三不變”的核算方式和原則。“一設立”是指單位設立報賬員,專門負責與會計核算中心有關的業務結算和單位備查賬簿的登記管理工作。“三不變”是指明確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不變,財務管理體系不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變。
3、采取“五集中五統一、三分離、一制度”的操作方法。“五集中五統一”指集中銀行賬戶、統一資金結算,集中會計管理、統一會計核算,集中資金管理、統一資金調度,集中經費支付、統一工資發放,集中檔案管理、統一財務公開。“三分離”指資金的使用者、撥付者、核算者相分離,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一制度”指單位實行備用金制度。
4、實行統一的分配政策。取消預算單位原來名目繁多的各種獎勵、補貼,由人事部門或其他專門機構統一核定分配政策。
二、會計集中核算對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的影響(一)有利影響1、集中核算使會計核算加強,財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一方面,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項會計管理制度得到了完善,賬簿的登記、管理工作得到進一步強化,會計報表的編制和填報得到了統一,會計基礎工作大大加強,同時委派會計也擺脫了“頂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頂不住”的尷尬局面。會計信息不再是“領導定調子,會計填數字”,而是會計事務的真實反映,“真賬假做、假賬真做”的現象將從根本上得以遏制,實現了會計秩序的規范化。另一方面,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施行,實現了事前控制,事中監督,有效地遏制了過去核算單位大手大腳花錢的習慣,降低了行政成本,促進了行政秩序的有形化、法制化。同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清退了一些執收執罰單位使用的不合規票據,取締了部分單位巧立名目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全面規范了核算單位的執收執罰工作,有助于推進經濟秩序的有序化、正常化。以上因素都為審計工作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于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會計核算中心集中了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和其他信息,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較全面地了解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基礎性信息,有利于更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更準確地進行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以浙江省江山市為例,該市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后,將原來分別獨立核算的84個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分兩批全部納入了會計核算中心實行集中核算,共移交資金3700多萬元,清理撤并銀行賬戶110多個,新設賬套97個。全市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基本上全部集中到了會計核算中心,使會計核算中心成為一個龐大的行政事業單位信息數據庫。審計部門只需付出較少的審計成本即可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便于對本地區的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動態監督,宏觀評價。
3、會計核算中心實行會計電算化操作,對納入集中核算的單位全部采用同一種核算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部門若能實現與核算中心聯網,則能方便地實現以往不易實現的事前、事中監督,使審計關口前移,提升審計監督層次。
4、對于以往審計中發現的界限模糊的問題,能夠進行更加清楚、準確的定性。最直接的就是對“小金庫”的認定,各行政事業單位除規定允許保留的帳戶和資金外,其他的賬戶和資金均應視為“賬外賬”、“小金庫”。
(二)不利影響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審計工作也面臨著新的困難和矛盾,主要表現在:
1、由于審計部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增加了會計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與被審計單位可能就一些會計責任問題相互推誘扯皮,使得會計資料的提供、具體事項問詢、違規問題的責任界定等工作難度進一步加大。如有的會計核算中心由于資料移交時間比較集中,存在著核算單位移交資料不全、手續不完備的現象,造成有的核算單位往來款項沒有明細,有的核算單位大量資金沒有按規定并入會計核算中心賬戶,脫離了監督范圍,使審計風險加大。
2、會計核算工作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因現行審計準則未能涵蓋此類情況,由此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由誰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由誰履行簽證義務及如何簽證等,都需要在法律規范和審計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索。目前各地的會計集中核算改革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顯示了旺盛的生命力。但是,截至目前,國家仍未出臺一部統一的“會計集中核算”立法或規章制度,各地依據的僅是2000年9月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關于試行會計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見》,而該文件中沒有對諸如會計資料對外提供主體之類的問題做出規定,現行的審計準則也未能涵蓋此類問題,造成會計資料承諾主體、簽證義務履行主體不明等問題的產生,不利于審計實踐工作的開展。
3、為逃避核算中心會計監督,一些單位違規違紀行為更加隱蔽,已經出現了“下沉”二、三級預算單位和外移協會、學會等其他關聯單位的現象。如審計中發現有些單位與關聯單位商定,將應收的管理費、租金、投資分紅等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直接在對方單位列支,造成審計查處難度加大。
4、由于核算中心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及其對各單位的具體業務情況和開支項目不十分清楚,導致會計核算中存在一些缺陷,特別表現在專項經費和一般經費列支串戶、往來款項混同核算等方面,將增加實質性審計的難度。
三、審計機關應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審計機關應認真研究,積極探索,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
(一)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有利影響,審計機關應當抓住機遇,開拓創新,實現新時期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新突破集中核算使會計監督職能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信息質量普遍提高,同時便于審計部門更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和其他相關基礎性信息,有利于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深入開展。審計機關應當以此為契機,與會計核算中心聯網,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變事后監督為事前、事中動態監督,進一步強化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也可以更加科學地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另一方面,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審計機關可以建立會計核算中心成立之前難以完成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數據庫,對行政事業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同時,依托會計核算中心提供的大量基礎性信息開展宏觀分析和整體評價工作,可以更好地為政府提出有傾向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進一步提升審計質量和成果。
(二)面對會計集中核算給審計工作帶來的困難和矛盾,審計機關應當創新工作思路,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應對筆者認為,會計核算中心成立后雖然多了一道財務監督環節,但它并不能代替審計,更不能認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職能就可以弱化,而應當積極克服審計對象“轉移論”、行政事業審計“無用論”和財政審計“替代論”的消極影響,增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意識和做好行政事業審計的責任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任務不會發生數量上的變化,但審計的內容、重點、方式方法等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隨著實踐的發展,要不斷研究探索,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以取得更大成效。
1、規范審計操作程序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由于對會計核算職能從被審計單位分離出來的客觀實際和主觀認識不夠,審計中出現了一些操作程序上的新問題。筆者認為,根據核算單位的會計主體不變、財務管理體系不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變“三不變”原則,各單位仍是審計通知書的送達主體,負責會計資料的提供、承諾和簽證;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會計核算中心,被審計單位據此向核算中心領取與本單位有關的會計資料,提供給審計組。另一方面,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各單位的會計核算職責,必須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同時,審計機關要進一步細化審計程序,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聽證、審計處理處罰等方面搞好與會計核算中心的銜接,使會計核算中心自始至終成為審計活動的參與者,促使其充分發揮工作積極性,全力配合審計工作。
2、適時調整審計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規范了會計核算。在此情況下,審計重點也應隨之有所調整,要著力加強對會計核算中心的監督“盲點”和監督力度不夠部分的審計監督。筆者認為,在對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中,應著重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審計:一是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是各項收入的完整性;三是支出的合規性和效益性,重點是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因是實物性資產的管理;五是往來款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六是尚未納入集中核算的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以及所屬二、三級預算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應著重把握好以下三點:
一是以“四項費用”審計為重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所有的費用開支單據首先要過會計核算中心的審核關,因此,違規票據就大多以“業務招待費、燃修費、修繕費、購置費”四項費用的形式出現。所以,在審計中,應把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作為重點,采取單項費用總量控制,并與以前年度相關數據進行對比的方法,發現“四項費用”列支方面存在的問題。
二是以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審計為突破點。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之后,一些單位為了逃避監督,將一部分預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采取不入賬等手段,私設“小金庫”;一些單位不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采取坐支、“暫付款”掛賬等手段變相擠占挪用資金;一些單位“以收抵支”,將應收款項抵頂本單位支出,如招待費、燃油費等。審計中應將此作為重點,狠抓不放,嚴查細審。
三是以防止費用轉嫁為切入點。在對“四項費用”的審計中發現,有的單位業務量大,車輛多,但“四項費用”卻很低,經進一步延伸審計,原來是被審單位將部分“四項費用”轉嫁到了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列文。因此,對有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單位,應重點審查其對下屬單位或建設項目撥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本單位應承擔的費用轉嫁給下屬單位或企業,是否通過加大工程款,增加工程量,將不合理的開支變相核銷。
3、積極改進審計方法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隨著審計重點的調整,審計方法也應相應進行改進。除審查由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等傳統會計資料外,更應注重調查、延伸審計、追蹤審計、實物清查等工作。調查,就是通過調查盡可能全面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收支項目、財務狀況等情況,以確定核算中心提供的會計資料是否全面、真實地反映了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延伸審計,一是要對被審單位所屬工會、協會、食堂和第三產業的賬戶以及確需設置的過渡戶進行延伸審計,重點審查有無利用這些賬戶被審單位收取資金,直接進行違規操作的現象;二是對與被審單位有資金往來關系的二、三級預算單位進行延伸審計,主要審查轉移支付情況;三是對與被審單位有業務往來和產權關系的其他單位對照經濟合同進行延伸審計,看是否存在收入不納入核算中心核算,賬外循環的問題。追蹤審計,就是要對異常開支和往來款項進行追蹤審查,查明是否存在與關聯單位串通,采取虛列支出、轉移收入等手段套現、在外單位違規支出等問題。實物清查,就是要在對被審單位相關內控制度進行符合性測試進一步確定實質性審計重點的基礎上,找準被審單位實物資產管理的薄弱環節,采取親盤和監盤等方式對其固定資產等進行盤點清查,督促其進一步加強管理。
4、積極探索對會計核算中心的審計會計核算中心承擔著大量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集中了各單位的會計資料和信息,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管理和進一步強化審計職能的角度出發,會計核算中心必然應當成為重要的審計對象。
會計核算中心審計與以往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比,在審計內容、審計對象和審計方法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根據其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審計重點和方法。筆者認為,在對會計核算中心審計中應采用以內控測試、業務流程檢查為主,會計資料審計為輔,核算中心審計和集中核算單位延伸調查相結合的方法。審計的范圍和重點如下:(l)檢查會計核算中心建立及運行情況。①納入中心核算的單位和資金范圍,檢查中心與納入核算單位之間的責任關系是否明確,主要檢查中心是否存在有職但無責無權的現象,中心和集中核算單位對違規事項應承擔的責任是否明晰。②中心集中資金的規模及分戶核算、日常管理情況,主要檢查所集中資金的數額、性質及安全、完整情況。③檢查中心內控制度情況,即是否制定了操作規程、內部業務流程、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2)檢查會計核算中心職責履行情況。主要包括:①是否按規定對各單位進行分賬核算,編制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核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②專項資金、往來款項的核算是否清晰,明細核算能否滿足各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③中心對各單位的開支審核把關情況。④會計檔案的保管情況。(3)延伸調查集中核算單位。①抽查有代表性的單位,調查納入中心核算單位資金使用的控制情況,檢查是否存在財務管理職能弱化的現象。②納入中心核算單位的賬戶清理、會計移交工作是否及時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有無轉移隱匿會計資料和資金的現象。①會計集中核算相關配套政策、規定的執行情況。
5、合理界定法律責任,規范審計處理處罰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真實性、合規合法性以及財務文出的真實性應由被審單位負責;會計核算業務的正確與否應由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財務支出的合規性、合法性以及有關原始憑證的真假應由被審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共同負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審計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區分責任”的原則,對核算單位和會計核算中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合理界定。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和財務管理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做出處理。對于會計核算中心對預算單位違反預算或財務管理規定的會計行為審核不嚴或未督促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處理處罰的有關規定或當地黨委、政府關于會計集中核算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及時處理或向財政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對會計核算中心本身未及時、正確辦理支付業務和會計核算,財務資料管理不規范,擅自動用財政資金等行為,審計機關應按照《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當地關于公共財政支出改革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會計集中核算在給行政事業審計帶來挑戰的同時,也給行政事業審計工作的發展和深化帶來了良好機遇。對待會計核算中心這一新生事物,我們既不能求全責備,也不能盲目稱頌,而應從本職工作的實際出發,在解放思想中統一思想,在與時俱進中先行一步,努力為新時期的財政支出改革和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建立做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