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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線類型的選擇原則有室外和室內之分。
不同類型的室外天線只能在各自適合的環境中發揮最大功效。一般而言,水平波束寬度較窄而方向性較強的,如定向板狀天線,適合空間狹長的環境;水平波束寬度大而方向性不太強的,如對數周期天線,適合廣闊空曠的場館環境;而在復雜的電磁環境中,尤其是在市區范圍或者城中村內樓房密集的空間,則應采用方向性強、高增益的拋物面天線。
例如,在廣州市區遠利大廈寫字樓做一個無線直放站室內覆蓋系統,當選擇水平波束方向角為90度、增益為6dBi、適合曠野環境的八木天線做施主天線時,經路測軟件測試得知,接收到的信號較復雜,場強也較小,室內覆蓋區域的通話接通率低、噪音較大、話音質量很不理想。而當采用方向性強、水平波束方向角為8度、增益為25dBi的拋物面天線時,經路測得知,信號單純,場強較強,室內覆蓋區域通話接通率高、話音質量達到理想的效果。這是因為,在復雜的市區環境中,方向角度小而增益大的天線不會引入過多的鄰區信號。
室內的用戶天線,若類型選擇不當,也會影響覆蓋效果,甚至影響正常通話。
例如,以定向天線覆蓋方式設置電梯天線,即在每部電梯井道的頂上和每隔幾層安裝一副天線,利用天線的前后波瓣來覆蓋電梯活動區域,這除了要保證電梯范圍內有足夠信號覆蓋場強外,還要保證用戶在電梯內、進出電梯時和在電梯廳通話的信道切換不掉話。因為電梯覆蓋的空間一般比較窄,若選用水平波束寬度較寬、覆蓋距離較短、適合低矮樓層或空曠場館的一般用戶天線,信號會泄露到電梯覆蓋區外,造成過多的信號外泄,電梯內卻達不到電平值要求。若選用后瓣功率小,水平波束寬度大的室內吸頂天線來覆蓋電梯時,經路測得知,單個天線覆蓋的距離短,外泄嚴重,不能滿足手機在電梯運行期間的通話需求。而選用方向性較強的室內板狀定向天線、或者室內壁掛天線或者室內對數天線時,經路測得知,單個天線覆蓋距離較遠,方向性較強,能保證電梯與電梯廳之間的切換不掉話。
天線位置的設置原則主要有兩個:一是“就低不就高”;二是天線和主機的隔離度要高。
在市區的一些寫字樓或密集的城中村中,需要通過無線直放站引入信號覆蓋電梯和電梯廳、或者停車場等做室內有源或者無源覆蓋時,施主天線位置須按“就低不就高”原則,優先考慮在低層建筑選取安裝位置,選擇不到合適的信源再考慮高層。因為高層信號相對較復雜,可能會出現施工時用的信源與勘測時不一致、切換頻繁或者通話質量變差等現象。
如成都天府大廈寫字樓用天線引入信號覆蓋樓內1~15層的電梯井道和地下停車場,當選在10層陽臺時,經路測得知:信號較復雜,切換頻繁,通話質量較差:其中的切換次數達到5次,通話質量0~3級僅占17%,4~7級卻占83%,0級和6級比值僅為0.2;而當移裝到5層陽臺時,在相同條件下經路測得知,信號單純,切換次數僅有一次,通話質量非常理想:0~3級占的比例為65%,4~7級占的比例為35%,0級和6級的比值為3.1,達到順暢通話效果的要求。
在直放站工程安裝過程中,為了施工方便,往往會把天線和主機捆綁在一起。這樣會引起設備自身的隔離度降低,對整個直放站系統產生不良影響。我們知道,影響設備自身隔離度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有無MODEM小天線、天線與主機的方向夾角、天線與主機的水平距離。它們之間的隔離度變化值如附表。從表中可以看出,夾角為0度時,隔離度為75dBm;夾角為180度時,最大隔離度達到91dBm。可見,夾角越小隔離度越小,夾角越大隔離度也越大。這主要是由天線的前后波瓣的差異造成的。因此,在工程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到設備自身的隔離度問題,主機和天線不能安裝在一起,主機和天線方向的夾角越大越好。如果它們的夾角在120度以內時,則應利用障礙物遮擋或增大高低落差以盡可能提高隔離度。
實踐證明:按上面幾個原則設置天線,就既能很好地利用無線資源,保證通信順暢,創造經濟效益,又能減少無線資源泄露和無線環境污染,意義重大。
參考文獻
通信技術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種類較多,包括工程類、維護類、優化類、系統解決方案等,有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可能附帶銷售產品,期限長短不一,因此與傳統的生產型企業不同,其收入需根據每種業務類別的特點,選取《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適用的收入確認原則,加以確認。本文以一家在創業板上市的通信技術服務企業(以下稱為“A公司”)為實例,闡述其每種業務類別選取的收入確認原則、其合理性及具體方法。
一、通信技術服務行業概述
(一)通信網絡簡介
通信網絡是利用電纜、無線、光纖或者其他電磁系統,傳送、發射和接收標識、文字、圖象、聲音或者其他信號的重要基礎設施,用以實現遠距離的通信。按照不同功能可以分為核心網、無線網和傳輸網。通信技術服務行業正是為電信運營商實施具體網絡工程建設、維護、優化和提供系統解決方案的團隊。
(二)A公司通信技術服務的內容
A公司通信技術服務內容包括網絡工程服務、網絡維護服務、網絡優化服務及相關系統解決方案的提供。目前,通信技術服務主要細分業務如下:
(1)網絡工程服務。網絡工程服務包括核心網、無線網及傳輸網等工程建設,主要是基站主設備及其配套設備、室內覆蓋系統及直放站的安裝、調測、開通,管道及光纜線路鋪設等。工程所需的設備一般由電信運營商自行采購,A公司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只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一般在設備安裝完畢、調試成功后進行初驗,試運行期結束后進行終驗,如果工程較大、工期較長,在初驗前會分階段驗收。每次驗收時均有A公司、電信運營商(有時包括監理方)簽字確認的驗收文件。
(2)網絡維護服務。網絡維護服務是對通信網絡的物理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運行保障,保證通信業務正常運轉。A公司一般與電信運營商簽訂1年或2年的維護合同,合同中約定需維護站點和設備的數量、標準收費等條件,每月月末雙方會對A公司當月維護的站點設備數量和金額進行書面確認。
(3)網絡優化服務。網絡優化服務分為日常網絡優化和專項網絡優化。日常網優與網絡維護服務類似,主要對某一區域基站發射的無線網絡進行不定點測試,以確保網絡信號正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維護期限,月度收費標準等,每月月末有雙方確認的書面文件。專項網優是指受委托方委托,A公司針對網絡的某一功能進行調測、優化等,在項目完成后有雙方確認的驗收文件。
(4)系統解決方案。系統解決方案是針對運營商的特殊需求提供定制化的系統研發和集成服務,主要服務針對運營商網絡支撐系統和運營商的政企客戶的業務系統(如城市安防監控系統)。同時,為通信網絡技術服務提供以IT技術為支撐手段的信息化產品。系統解決方案分兩種,一種是整個系統的設備、軟件由A公司提供并由A公司安裝、調測;另一種是設備、軟件由委托方提供,A公司只提供安裝、調試等服務,這種與網絡工程服務類似。無論是哪種系統解決方案,操作模式也是經過初驗、終驗,驗收時有雙方確認的書面文件。
二、根據A公司各種業務類別的性質,其收入確認原則如下
通信網絡技術服務的工程服務、維護服務、優化服務均屬于“提供勞務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系統解決方案中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按照商品銷售原則確認收入;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屬于“提供勞務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
(一)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的合同或協議中,一般情況下商品銷售的提供勞務是不能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因此按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如在初驗時項目的風險報酬已轉到對方,則在此時確認收入,否則在終驗時確認收入。
(二)通信網絡工程服務、通信網絡維護服務、通信網絡優化服務和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以下提到的系統解決方案不包括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
(1)A公司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原則,采用完工百分法確認收入。A公司的服務收入滿足提供勞務交易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相關條件,包括:1)收入的金額能夠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預計工作量可靠地計量;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根據歷史收款情況及合同約定、客戶性質、信譽等情況充分表明相關服務款項能夠收回;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A公司通過已經提供的工作量占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比例的方法可以可靠地確定完工進度;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A公司通過完善的內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告制度,能夠較為準確地提供每一階段發生的成本,同時可隨著業務的進展或外部情況的變化,隨時對將要發生的成本進行修訂。
根據上述情況,A公司的服務業務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提供勞務收入”的規定,依據該準則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2)A公司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行業慣例及基于謹慎性原則,采用工作量法確認完工進度而非成本法。每個項目確認收入的時點是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對已完成工作量進行確認的當月,按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標準相應確認收入。
從通信技術服務行業的特征來看,通信行業的服務項目實施期限長短不一,從 3個月至兩年不等。按照行業慣例,A公司與客戶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在項目實施到一定階段時,雙方對已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確認并結算進度款,并非在項目完成后一次性進行確認。通信網絡維護服務和通信網絡日常優化服務等需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重復服務的業務,A公司在每月月末與客戶進行工作量書面確認后確認收入,其余業務按完工進度與客戶進行工作量書面確認后確認收入。
A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的總價款,是A公司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人員配置、工期等要求估計項目計劃總工時,結合A公司的收費標準和目標利潤水平并與客戶反復協商后確定的項目預計總收入,因此可視為項目預計總工作量。合同中約定每一階段客戶向A公司支付的進度款,是與雙方確認的工作量密切相關,是客戶對A公司在這一階段已完成的工作量進行確認的體現,而且,付款進度與實際已完成工作量基本匹配。每一階段的工作量確認,都需要A公司向客戶提交書面的工作量確認資料(即驗收文件),并得到客戶的書面確認。A公司在取得書面的工作量確認資料后,才據以確認收入。因此A公司的收入確認是較為謹慎的。
A公司選擇以工作量法確認完工比例而非采用成本法確認完工進度,主要是A公司所處的通信技術服務行業具有一定的專業特殊性,一般來說提供勞務的服務成果需經客戶驗收確認方可作為結算依據,而客戶驗收確認的服務成果與A公司應提供的工作量具有直接對應關系;成本法是服務提供方根據累計實際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完工進度,用這種方法確定的完工進度一般是不需要客戶確認,在A公司的實際操作中,也不會與客戶確認已發生的成本,因此A公司采用工作量法,根據客戶已確認的工作量確認收入比采用成本法確認收入更加符合會計的謹慎性原則。
(3)A公司收入確認的具體方法。A公司收入確定的具體方法為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提供工作量占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比例計算當期應確認的收入。當期確認的服務收入=總收入×當期期末勞務的完工進度-以前期間已確認的收入。1)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期限及合同總價款等條款。2)確定各項目的完工進度,按已經提供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計算方法為:當期期末勞務的完工進度=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項目計劃總工作量。
項目計劃總工作量的確定是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人員配置要求、工期等要求估計的項目計劃總工時,一般A公司與客戶在簽訂合同時已達成一致,網絡維護服務和日常網絡優化服務在合同中明確,其他合同通過合同價款體現。
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即項目累計完成的工時,由A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工作量確認時點與客戶進行書面確認。根據服務性質,確認已完成工時的方式有所不同:
A、通信網絡工程服務。a)無線工程:①已建成的基站站點數量確認;②全部站點建成后的初驗報告;③試運行期結束后的終驗報告。b)核心網工程:①工程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②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c)傳輸工程:①已完工傳輸節點的數量或傳輸管線鋪設距離確認;②工程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③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
B、通信網絡維護服務:每月確認維護的基站數量。
C、通信網絡維護服務。a)日常優化:月度結算表或合同約定的月度費用。b)專項優化:完成后的驗收報告。
D、不含設備銷售的系統解決方案:①方案完成后的初驗報告;②試運行期結束的終驗報告。
A公司上述不同工作量確認方式實際上都是對已完成工時的確認,是從客戶取得。如前所述,通信網絡維護服務和通信網絡日常優化服務是需在一定期限內提供重復服務的業務,工作量可根據時間進度量化,A公司在月末以工作量確認資料作為依據以直線法確認收入。其他類型的業務在每一階段確認的已完工作量占計劃總工作量比例與結算的進度款占合同總價款比例基本匹配,在進度結算時以工作量確認資料作為依據確認收入,未與對方進行工作量確認而取得的預付款項作為預收賬款核算。
設計的核心
*以兒童需求為核心
兒童醫院設計是以兒童為核心進行建筑空間設計,它必須融入現代社會的環境中,同時也受到社會大環境中多種因素的制約。
一個成功的設計方案,不僅僅是看上去非常有現代感的環境,還要通過技術的運用來滿足使用功能,這就是以兒童本身的需求為核心,保持人性化的設計。
*個性化
歸根到底,兒童醫院設計最大的矛盾在于,除了解決兒童救護過程中醫療技術上的難題,還要為他們提供一種非常友好的、家庭般的、溫暖的、社會化的環境,而解決這個矛盾的最根本的起點是把家長、兒童作為整個設計的核心,再將設計師的理念和構想、醫療流程、建筑的尺度、兒童的社會活動、醫院本身的個性化有機地結合起來。
設計的原則
*設定主題
兒童醫院應有一個獨特的主題,無論建筑外立面還是建筑內部的設計都要圍繞這個主題進行,并非只是簡單地使用色彩和對兒童有趣味的圖片。例如英國倫敦布萊頓兒童醫院的主題是諾亞方舟,并在不同樓層采用不同動物的形象作為裝飾的主題。
*設法分散兒童的注意力
在設計布萊頓兒童醫院手術室時,我們把手術室放在了臨窗的位置,通過景觀大窗,醫患可以看到外邊的大海,更是給兒童患者提供了一個分散他們注意力的好場景。
*營造家庭般的溫馨
兒童醫院的病房應該給兒童一種家庭般的溫馨感覺。室內外空間盡量創造出多種不同的效果,以分散兒童的注意力,讓他們意識不到自己是在醫院里,而是在家的感覺。同時,藝術品和圖片的設計非常重要,必須結合到整體的建筑設計當中去,要達到吸引兒童注意力的效果。
靈活性設計
*病房設計應體現不同年齡段兒童的特點
不同年齡段的兒童有不同的需求。兒童在1歲之前與同齡人的溝通需求非常少,而到12歲以后,他們之間的溝通需求則逐漸增多,而且男孩和女孩的需求也有差別。
因此,病房的設計就不能一概而論,應體現不同年齡段兒童的特點。在醫院里,病房并沒有被固定地分配給不同年齡段的兒童,也就是說,同樣一間病房,各個年齡段的兒童都有可能使用。為了使病房能夠滿足各個年齡段兒童的需求,適應他們的特點,病房的設計必須具有靈活性。
*現代技術的應用,可使空間更加靈活化
例如,不同年齡段孩子的房間中的色彩和圖片可以不同,通過電子產品即可實現。在兒童入院前,把其全家福的照片數碼版復制到掛在墻上的顯示屏里,等他入住病房時,就會看到全家福的照片。這樣的電子產品,可以根據需要不斷變化所顯示的內容。
[關鍵詞] 中藥方劑;編碼;醫院信息系統
[中圖分類號] R197.324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4)03(b)-0155-03
中藥方劑是在辨證、辨病,確定立法的基礎上,根據組方原則和結構,選擇適宜藥物組合而成的藥方和制劑。方劑上承理法,下接藥物,直接與證候相關,不僅是辨證論治中的關鍵環節,而且集中體現了中醫辨證論治的豐富內涵與技巧,在中醫學中占有獨特的地位[1]。醫院信息系統(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亦稱“醫院管理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網絡通信技術等現代化手段,對醫院及其所屬各部門的人流、物流、財流進行綜合管理,對在醫療活動各階段產生的數據進行采集、儲存、處理、提取、傳輸、匯總、加工生成各種信息,從而為醫院的整體運行提供全面、自動化的管理及各種服務的信息系統。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HIS的應用范圍不斷拓展,醫院臨床醫療和醫院管理正逐步向網絡化、信息化和自動化邁進[2]。在信息化進程中,產品信息編碼混亂,相關標準缺失,是管理效率低下的首要問題。中藥方劑編碼的規范化研究,不僅是HIS的要求,也是中藥信息化、標準化的要求。《中醫藥標準化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明確提出,“開展中藥飲片、方劑編碼規則研究,制訂中藥飲片、方劑與物流領域編碼標準”。目前國內外對中藥方劑缺乏一套適應臨床實際應用的科學編碼系統。根據本院多年科研及HIS應用的現狀,研究制訂了常用中藥方劑的編碼系統。
1 中藥方劑編碼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制訂中藥方劑的編碼,必須遵循唯一性、簡單性、分類性、擴展性、完整性、一貫性、易記性等原則[3],在此基礎上,中藥方劑編碼還應符合以下規范化要求。①方劑分類的規范化:要實現合理編碼,必須遵循科學、系統、可延展等基本分類要求;②編碼代碼的規范化:代碼的表示方法主要有英文字母法、數字法、暗示法和混合法等;③編碼格式的規范化:方劑編碼長度應一致,實際編碼中代碼位數難以一致時可以“00”補充缺位;④編碼管理的規范化:設立專門部門進行編碼的制訂、管理,并通過各部門驗證,如發現問題,及時更正。編碼一旦制訂,即應成為各部門共同遵守的規范性文件,不能隨意改動[4]。
2 中藥方劑編碼規則
1個完整的方劑,主要包括名稱、出處、組成、功效、主治、用法等信息。遵照中藥方劑編碼的原則和規范化要求,結合中藥方劑特點和屬性,按照方劑的功效分類,對名稱、功效、組成(藥味數)、用法(劑型)等信息進行編碼,采用英文字母與數字混合的方法,形成5層14位結構的中藥方劑編碼規則。
2.1 中藥方劑編碼結構
中藥方劑編碼結構示意圖見圖1。
圖1 中藥方劑編碼結構示意圖
2.2 中藥方劑編碼分層說明
第1層為中藥方劑名稱代碼,用4個大寫英文字母表示,為了方便記憶和查詢,取方劑名稱的前4個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表示,如不足4個字的,后面用“V”補足。第2層為中藥方劑功效分類代碼,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按其“功效”屬性分類,“功效”類目劃分以國家級規劃教材《方劑學》為依據[5],分為“解表劑、瀉下劑、和解劑……”共21個類目,在其大類目之下又細分為59個小類目,如“解表方”中類分為“辛溫解表、辛涼解表、扶正解表、表里雙解”4個小類,其分類與代碼如下。解表方(00):辛溫解表代碼001、辛涼解表代碼002、扶正解表代碼003、表里雙解代碼004;瀉下方(01):寒下代碼011、溫下代碼012、潤下代碼013、逐下代碼014、攻補兼施代碼015;和解方(02):和解少陽代碼021、調和肝脾代碼022、調和腸胃代碼023;清熱方(03):清氣分熱代碼031、清營涼血代碼032、清熱解毒代碼033、清臟腑熱代碼034、清虛熱代碼035;祛暑方(04):祛暑方代碼041;溫里方(05):溫中祛寒代碼051、回陽救逆代碼052、溫經散寒代碼053;補益方(06):補氣代碼061、補血代碼062、氣血雙補代碼063、補陰代碼064、補陽代碼065、陰陽雙補代碼066;固澀方(07):固表止汗代碼071、斂肺止咳代碼072、澀腸固脫代碼073、澀精止遺代碼074、固崩止帶代碼075;安神方(08):重鎮安神代碼081、滋養安神代碼082;開竅方(09):涼開代碼091、溫開代碼092;理氣方(10):行氣代碼101、降氣代碼102;理血方(11):活血祛瘀代碼111、止血代碼112;治風方(12):疏散外風代碼121、平熄內風代碼122;治燥方(13):輕宣外燥代碼131、滋陰潤燥代碼132;祛濕方(14):燥濕和胃代碼141、清熱祛濕代碼142、利水滲濕代碼143、溫化寒濕代碼144、祛風勝濕代碼145;祛痰方(15):燥濕化痰代碼151、清熱化痰代碼152、潤燥化痰代碼153、溫化寒痰代碼154、化痰熄風代碼155;消食方(16):消食化滯代碼161、健脾消食代碼162;驅蟲方(17):驅蟲方代碼171;涌吐方(18):涌吐方代碼181;治瘍方(19):內服代碼191、外用代碼192;其他方(20):其他代碼201。第3層為中藥方劑流水號,用3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每類功效中的方劑按流水從000~999編號,分為1000個碼段。第4層為中藥方劑組成代碼,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由多少味藥組成,如由4味藥組成用“04”表示。第5層為中藥方劑用法代碼,用2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代表中藥方劑的用法(劑型),具體代碼見表1。
表1 中藥方劑用法(劑型)代碼
3 中藥方劑編碼示例
例如:“銀翹散”由金銀花、連翹、桔梗、薄荷、淡竹葉、甘草、荊芥穗、淡豆豉、牛蒡子、蘆根組成,具辛涼解表,清熱解毒的功效,用于風熱感冒、發熱頭痛、口干咳嗽、咽喉疼痛、小便短赤。代碼為YQSV0020011002,其中第1層第1~4位字母“YQSV”代表銀翹散的名稱,第2層第5~7位數字“002”代表屬于“辛涼解表”類,第3層第8~10位數字“001“代表“辛涼解表類”的第1個方劑,其余依次類推。第4層第11、12位數字“10”代表由10味藥組成,第5層第13、14位數字“02”代表其為散劑。按照該編碼規則,對900余首中藥方劑進行研究,給出了900個中藥方劑編碼,其中包含國家級規劃教材《方劑學》[5]《中醫內科學》[6]《中醫外科學》[7]《中醫婦科學》[8]《中醫兒科學》[9]《中醫傷科學》[10]《2010年中醫醫院管理年活動三級中醫醫院檢查評估專家手冊》[11]《2010年中醫醫院管理年活動二級中醫醫院檢查評估專家手冊》[12]中的所有方劑。
4 中藥方劑編碼在HIS中的應用
4.1 協助醫生開處方
臨床上通過電腦系統開處方(電子處方),可以通過中藥方劑編碼方便快捷的找到所需要的處方,系統將原方所有信息(如藥物組成、用量、功效、主治、用法、使用注意等)按規范錄入數據庫,并且設置程序可以在原方上進行加減,可有效提高開處方的效率,并規范書寫中醫處方,保證準確性。
4.2 有助于醫院管理
中藥方劑編碼系統可協助HIS完成方藥的自動劃價、自動取藥等工作;減少因劃價員或藥師理解偏差可能引發的錯誤給藥;協助醫院藥房進行計算機管理,有利于醫院信息的匯總[13-14];有利于中醫藥信息化、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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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早教心理引導原則誤區
一、什么是早教
早教,廣義指從人出生到小學以前階段的教育,狹義主要指上述階段的早期學習。
一些國家出現提前開始學習讀、寫、算,提前開始正式教育的探討和實驗,但另有人主張早期教育應重在發展智力。還有人認為早期教育應向前延伸到出生以前的母親懷孕期的胎教。早期教育是全民終身教育的開端。
目前大家對早教有一個錯誤的認知,以為學齡前教育就是早期教育,也就是0~6歲,然而目前我們各大院校的早期教育系所規定的0~3歲才屬于早教范疇,大家比較認可的歸納為對0~3歲的孩子教育稱為啟蒙教育或者小童教育,4~6歲孩子教育為大童教育。早期教育是指孩子在0~6歲這個階段,根據孩子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特點及敏感期的發展特點,而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培養,為孩子多元智能和健康人格的培養打下良好的基礎,側重開發兒童的潛能,促進兒童在語言、智力、藝術、情感、人格和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二、早教的意義
早教對于孩子成長發育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首先,幼兒期是人生智力發展的關鍵期,抓緊早期教育,可以增強學習效果。例如有人認為,幼兒在2~3歲期間是學習口頭語言的最佳年齡;外語學習最遲也不能超過4~5歲,因為在這時幼兒學習外語不會與本國語言相混淆;5~5歲半則是掌握數概念的最佳年齡;6歲是發展大小、方位知覺最佳年齡。美國芝加哥大學著名心理學家布魯姆1964年出版了《人類特性的穩定與變化》一書,提出了有名的智力發展的假設:5歲前是兒童智力發展最迅速的時期。人的智力或心理是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日本學者木村久一認為,兒童的潛在能力遵循著一種遞減規律,即生下來具有100分潛在能力的兒童如果一出生就進行理想的教育,就可以成為具有100分能力的人;若從5歲開始教育,即使是理想的教育,也只能成為具有80分能力的人;若從10歲開始教育,就只能成為具有60分能力的人。
其次,早期教育能促進大腦的發育。一些家長擔心,對孩子實施早期教育,會累壞孩子的大腦,其實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一些研究者曾經用動物的大腦和生化的變化的。事實說明,早期豐富的環境刺激與學習機會不但不會傷害大腦的發育,反而會促進大腦的發育。專家表示,嬰幼兒時期是孩子神經系統發育最快、各種潛能開發最為關鍵的時期,確實是進行教育的好時機。根據敏感期和大腦發育理論,人類對各種信息和各項能力發展的敏感期都集中出現在生命的最初幾年,這個時期是人一生中獨特和重要的發展階段,是孩子發展的機會之窗,也是寶寶獲得智慧的最佳時機。早期教育核心在于提供一個教育營養豐富的環境,對孩子的大腦發育和人格成長進行“激活”,從而為其日后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美國科學家在動物實驗中發現,對貓頭鷹進行早期教育可以使它們的大腦產生持久的生理變化,這樣它們在幼年學習到的技能也能保存到成年時期。科學家們引申說,對孩子進行的早期益智教育,也會在其腦海中留下永久印記。
有很多因素影響著大腦的發育,包括遺傳因素、營養狀況、家庭環境、日常經歷和身體鍛煉。過去,一些科學家們認為大腦的發育是由遺傳決定的,擁有什么樣的基因就發育成什么樣的大腦,發育的過程遵循一個既定的程序。但現在越來越多人相信,早期經歷會很大程度地影響大腦和特定回路的形成。嬰兒第一次聞到媽媽皮膚傳來的味道(嗅覺),父親渾厚的聲音(聽覺),房間里色彩明亮的一件玩具的顏色(視覺),或者溫暖大手的輕柔撫摸(觸覺),這些感受都會傳入大腦,共同塑造大腦回路的形成。
最后,嬰幼兒時期是心理發展的黃金階段。因為正常的大腦發育在3歲以前最快,出生時腦重量為370克,此后第一年內腦重增長速度最快,6個月時為出生時的2倍,占成人腦重的50%,而兒童腦重要到10歲才達到成人的50%。可見大腦發育大大超過了身體發育的速度。第一年末時,腦重接近成人腦重的60%,到第二年末時,約為出生時的3倍,約占成人腦重的75%,到三歲時,腦重已接近成人腦重的范圍,以后發育速度變慢。孩子在出生后2~3年內,良好的刺激對腦力的功能和結構,無論在生理和生化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
嬰幼兒時期是心理發展最迅速的時期,年齡越小,發展越快。在3歲以下,特別是在0~1歲,小兒的智能發展日新月異。
三、早教應遵循的原則
一般認為,早教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生活化原則。所謂生活化原則是指在對孩子進行早教時,最好運用我們身邊現成的教材。生活中,現成的“教材”在我們身邊無處不在,而且孩子對他們非常感興趣。讓孩子閱讀各種生活用品上的文字不但能培養他的閱讀能力,而且能幫助其拓展生活空間。
第二,指導性原則。兩三歲的小孩正處在觀察、模仿能力最強的時候,但他們對行為的辨別能力還很有限,因此通過教他們識字閱讀提高認知能力,也要注意指導性原則。孩子的格調要從小培養,從小事開始培養。
第三,興趣原則。小孩的有意注意尚處于發展時期,其更擅長的是無意注意,家長不應該期望兩三歲的孩子用意志和努力學習,但只要引起孩子興趣,發揮出他們無意注意的優勢,他們就可以較長時間地專注于一項活動。只要父母發現了孩子的興趣,就能創設很多教孩子學習識字和閱讀的情境。
四、避免早教誤區
父母在對小孩進行早教時,應特別注意不要陷入以下誤區,否則會適得其反。
第一,過分溺愛。有時候,父母的精心呵護反而會“傷”了寶寶。家長應該放開手,讓寶寶自己收拾玩具,自己吃飯,摔倒后讓寶寶自己爬起來,這樣才能使寶寶更快樂,更有成就感。采取正確科學的早教方法,家長就能讓孩子更快更好地成長,避免走一些彎路。
第二,把早教等同于學習。目前,不少家長把早期教育視同于早期學科教育,孩子1歲以內學認字,3歲以內學外語。會識字、會背詩只是簡單的記憶模仿,并不代表孩子真正的智力和能力。0至3歲的孩子正處于情緒情感和語言發展的關鍵時期,因此,早教的重點是把握好語言、智能、體能、感官等七個幼兒身心發展的順序和規律,采取鼓勵性學習,創造快樂環境,開發其本身已有的潛能。開發體能、想象力、社交能力的娛樂課;幫助記憶、提高語言能力的音樂課;提高想象力和體能的藝術課比單純的學習和機械記憶更適合這個階段的孩子。
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德智體全面發展,所以在早教中心報了很多課程。家長切忌以為學習越多的課程,越能讓寶寶全面發展。其實這樣只會把自己和寶寶弄得疲憊不堪。如果孩子喜歡課程內容,上課的時候就會特別積極和老師互動,進步也不小。如果早教課程報得太多,從表面上看是各有側重,但對寶寶智能的提高并沒有加倍收效,還會造成寶寶的大腦疲勞,不如悉心選擇一兩門寶寶喜歡的更有效。
一個合格的家長應該了解有效的教育方式。如果孩子一直在接受早期教育而沒有任何進步的話,家長就不要懷疑孩子的天分,可能是作為家長的自己,沒有了解有效的教育方式。如果能做到以上一點,并選擇一家專業可靠的早教機構,那么孩子一定會帶給你驚喜。
孩子在家里和父母交流對孩子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通過談話、做游戲、做運動等方式實現和父母的良好溝通,讓親子關系更融洽,這樣對于孩子以后注意力及行為習慣的培養都非常重要。早教機構提供了孩子和家長之間相互交流的機會,也能學到一些促進親子互動的知識,是否參加學習還需要家長根據孩子的需要權衡。
關鍵詞:誠信原則;附隨義務;禁止權利濫用;適當履行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2-0254-01
一、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原則
筆者認為,應當從制度價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隨義務,因此,對附隨義務的解釋應當是: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系發展情形,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或為保護債權人其它合法權益,基于誠信原則,當事人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應履行的合同未明確的行為義務。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附隨義務不是合同約定中必然存在的義務,相反,是在合同約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義務;第二,附隨義務的產生直接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但是,其產生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產生的判斷標準;第三,附隨義務產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實現或保護;第四,附隨義務不僅可以產生于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而且可以在締約過程中和合同關系結束后的階段存在,附隨義務的這一特征體現了合同義務的擴張趨勢。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輔助合同債務人履行其給付義務,促進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維護合同交易的安全。附隨義務的產生和對合同關系的加入,使得過去只注重給付義務的合同履行由粗糙變得精細,使義務人對權利人的利益表現出更加積極的關注,并貫徹于合同履行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從而符合法律對正義、效率和安全的真正要求。
二、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
權利濫用的特征有三:其一,權利濫用具有行使權利的表征或與行使權利有關,這是權利濫用的形式特征;其二,權利濫用是違背權利本旨或超越權利正當界限的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實質特征;其三,權利濫用是一種違法行為,這是權利濫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對此行為予以否認或限制其效力,即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行為在實踐中相當廣泛,而且也較為復雜,既有絕對權之濫用,也有相對權之濫。并有財產權之濫用,也有非財產權之濫用。同為一種行為,在此時為濫用,在彼時則為正當行使權利。因此,權利濫用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何種后果,不能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案情來定。主要有:
1、行為無效。權利之行使,若屬于法律行為時,則該行為無效。如出賣人對于其出賣物品的瑕疵愿意為其除去,而買受人仍然堅持解除契約,這種解約行為應無效。又如,雙務契約當事人一方,以相對人細小債務之不履行為理由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屬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濫用,應無效。
2、停止濫用。權利人之濫用行為,如果仍處于繼續狀態,相對人有權請求停止濫用或要求消除危險、排除妨礙。
3、損害賠償。權利濫用致他人受損時,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4、限制權利。對于那些可行使權利而不及時行使者,得限制其權利。
5、剝奪權利。一般情況下,濫用權利并不因之而喪失權利本身。
三、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全面適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內容不確定或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應依誠信原則以適當標準全面如約履行合同。包括:
1、適當的履行主體。債務人是合同的當然履行人,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以及性質上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履行的債務以外,債務可以由債務人的人履行;也可以由經債權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
2、適當的履行標的。債務人應當按照債的標的履行,不得隨意以其他標的代替.這是實際履行的基本要求.但是經過債權人同意的除外;履行債務必須依照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在僅為部分履行,或不以原定給付履行的情況下,均不發生清償使債消滅的效力;對于債務人的分期履行或遲緩履行,應按誠信原則衡量,如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或不便時,債權人不得拒絕領受.法院也應該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衡量債權人的利害影響,酌定相當期限,允許債務人分期履行或遲緩履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代物清償。
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的含義的理解和探討,其目的不僅在于使不明確、不具體的合同內容歸于明確、具體,而且在于使當事人的糾紛得以合理解決。對此,梁慧星先生認為:“雖然在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往往提出各自不同的解釋,但最終作為判決的事實依據,是法庭所作的解釋。所以,法律上所謂法律行為的解釋,僅指法庭所作的解釋。”筆者也贊同將合同解釋的主體定位在法官上。
在合同解釋的一般原理上,大陸法系的法官與英美法系的法官存在著差別:大陸法系法官采取意思主義,即對合同解釋的最終目的是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法官即使是對書面文字進行解釋,也要以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標準。而英美法系法官采取表示主義,即確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當事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為準,只有這樣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之所以有這樣的差別,在于兩大法系對于合同本身性質認識的不同。
筆者在此無意于深究兩大法系的合同解釋原理的區別,而是恰恰認為,無論是意思主義還是表示主義,兩大法系的法官在解釋合同、適用法律的時候所使用的方法卻是相同的,比如目的解釋、整體解釋、習慣解釋、誠信解釋等。從歷史主義進程來看,在兩大法系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的博弈過程中,展現了表意人自治價值與受領人信賴價值之間的沖突。然而對于兩大法系的法官而言,更為重要的則應當是通過使用這些解釋方法在沖突中尋求協調,尋求價值的最佳平衡。即在各種解釋方法之中,能夠起到利益平衡作用的,能夠兼顧表意人自治價值與受領人信賴價值的當屬誠信解釋。
二、誠信原則的歷史發展和基本含義
一般認為,誠信原則與古羅馬法中的“一般惡意抗辯”同出一源,具有同一意義。在19世紀以前,誠信原則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在法官適用法律時難有實際意義。到了19世紀末,毫無限制的契約自由和自由放任主義已經造成種種弊端,個人本位的法律思想轉變為社會本位的法律思想,立法者開始注重道德規范的調整作用,將誠實信用道德規范引入法典。到了現代,誠信原則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最終擴及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并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其性質也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制性規定。
現代意義下的誠信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其目標是要在這兩重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需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梁慧星先生認為:“誠信原則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隱約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
三、誠信原則在合同解釋中的功能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規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都必須予以遵循。合同行為是最為重要的民事活動,自然也應該遵守誠信原則。誠信原則在合同中,一方面產生當事人的附隨義務;另一方面又是明確和補充合同內容的依據,所以其無可爭議的成為合同解釋的重要方法之一。
誠實信用解釋是指解釋合同應遵循誠信原則。誠信原則要求法官在解釋合同時將自己作為一個誠實信用的當事人來解釋合同,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內容。誠信解釋方法為許多國家立法及國際公約所采用,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日本法院判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條、我國《合同法》第125條第1款也明確了這種解釋方法。用誠信原則來解釋合同,符合當事人的本意和法律的基本要求,與探求當事人真意原則在本質上是相統一的。
誠信原則在解釋合同中有如下幾項功能:首先,具體。比如合同約定債務人于某日給付,但債務人不于債權人工作時間交付,而是深夜叩門交付,這就是違背誠信原則的,也即在給付時間上,債務人并未依誠信為之。其次,補充。由于現實生活的復雜性,人們的有限理性難以預料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法律關系,法律也難以提供周全的、具體的、補充性的法律規定,而《民法》基本原則則可以以其抽象的主動性的補充規定來解釋或補充行為人具體表示的疏漏。德國學界通常也認為,誠信原則是合同中不同種類附隨義務產生的基礎,也即為確保契約目的之達成,使誠信原則超越契約約定本身,創立或補充的義務群。再次,限制。即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時,需受到誠信標準的限制,此即學界通常所謂的“權利不得濫用”。最后,修正。即當法律行為基礎事實欠缺或者滅失的時候,基于誠信原則,可以適當修正契約內容。比如我國臺灣有持續性契約中一方當事人基于重要理由的解除權,就屬于這種情況,我國學界稱此為“情更”。
四、正確的態度:肯定并審慎
學界一般認為,該原則作為現代《民法》上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基本原則,同時也是指導法院或仲裁庭正確解釋合同的基本原則,所以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最后所得的結果均不得違反誠信原則。對于此,臺灣學者邱聰智教授有不同觀點,他主張:“誠信原則適用之前提,除宣示顯然不當之法律規定外,需現行法典之法律邏輯體系有欠缺,否則,任意舍棄現有之法律邏輯體系,是不被允許的。”筆者也贊成這種觀點,認為對于誠信原則解釋合同的方法也持“肯定但謹慎”的態度。
所謂“肯定”,是因為誠信原則具有上述的那些優越的功能,它在填補合同漏洞方面表現明顯,法官在合同條款不清晰或缺乏規定時,應當依照一個誠實守信之人的理解來確定合同內容,或者法官依此原則來衡平當事人的利益,合理確定合同內容。此不贅述。
所謂“謹慎”,是因為誠信原則具有強行補充法律與契約的性質,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法官能據此來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說,使法官得對于單一事件,以一個想象的公平及適用之衡平裁判,取代契約或是法律規定之法律效果。所以誠信原則解釋應當有一定的界限,只有這樣才能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損害私法自治體系。毫無節制地使契約解釋誠信化,其流弊恐怕有如毫無制約之契約自由,有害人格尊重及自由理念之闡揚,至少對法律安全性,亦是一種威脅與挑戰。
那么,究竟應該給各種解釋方法以怎樣的定位,如何給誠信解釋劃定一個界限呢?筆者認為:首先,文義解釋、文本解釋具有優先性,若文義解釋的條件得到滿足,它就優于其他解釋方法而被采用;其次,只有具備足夠的理由對文義解釋的結果表示懷疑時,才有條件考慮整體解釋;再次,當這些解釋結果都不能明顯成立的時候,才可以考慮目的解釋與習慣解釋;最后,誠信解釋是對上述解釋方法的修正與補充,通常在其他解釋已能使合同有效合理時,誠信規則僅僅起到檢驗作用,居于末位。相反,如果其他解釋無法達到“正義”的合同解釋時,就適用誠信解釋,當然這首先仍然需要法官依良心對當時的社會環境、經濟狀況等事實背景做以全面的考慮。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項會計準則(1項基本準則、38項具體準則),要求國內所有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執行,并鼓勵其他企業早日實行。我國原有的會計準則中沒有針對原保險合同的具體準則。隨著金融業的開放,保險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需要一個統一的、科學合理的會計準則,以滿足保險業發展的需求,我國的保險公司執行的會計準則迫切需要與國際趨同,因此,在新的會計體系制定中,財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準則),規范了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與1999年1月1日開始在所有保險公司實施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以及2002年1月1日開始在上市保險公司以及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實施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會計準則彌補了中國保險業在現有保險會計準則下利潤不實的現狀,更注重保險業的穩健經營。主要變革如下:
一、總體框架結構和目的有所改變
原會計制度分為十五章,目的是規范保險公司的財務行為、會計核算,加強財務管理和經營核算,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新準則分為六章,目的是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
二、引入保險風險概念,明確了原保險合同的定義及確定方法
原制度沒有明確保險合同的定義;新準則首次引入“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從而使得諸多具有投資性質的險種不再符合準則原保險合同的定義。新準則規定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規定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把名義上是保險合同,但實際沒有保障功能的保單排除在外,不能當作保險合同來計量,也就是說不能作為保費收入計算。對于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要求分拆處理,除非兩者無法區分或單獨計量。
三、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分類標準及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
新準則規定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性質不同,其保險收入的計量方法也不相同。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收取的保費確定。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規定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但是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比,新準則沒有將“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作為保費收入確認的條件之一,沒有很明確地對保險風險是否存在重大風險進行量化的界定。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制度在實務操作中,除儲金保險等少數非壽險產品分拆處理外,對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合同,包括投資連結保險合同、分紅保險合同等幾乎都是作為保險合同處理的;按照新會計準則,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的收入將從原有的保費收入統計口徑中剔除。例如投保人投保了一份100元的意外險,一旦被保險人發生意外高度傷殘或身故,保險公司將賠付10萬元的賠償金,保險人承擔了重大風險,根據原保險合同定義,這100元的保費可以確定為保費收入;如投保人購買了一項5年期保證利率收益的銀行保險產品,在5年內若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能拿到的保險賠償金只是5年后到期保證利率的本金,根據原保險合同定義,這樣的產品則不符合準則中提到的承擔保險風險的標準,保險公司對這張保單的收入按照新準則規定就不能納入保費收入計量。
四、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
新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其準備金的性質不同,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
借: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2.資產負債表日按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調整補提未到責任準備金
借: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貸: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提取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借: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壽險責任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五、引入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概念
原會計制度僅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取規定了一定的比例;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要求在會計期末對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為真實反映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責任,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根據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確定原保險合同各項準備金,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保險人根據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因此,“準備金提轉差”這一會計科目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將不再使用,提轉差也不再可能被用來調節利潤,這是對我國保險會計的重大突破。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賠付成本確認時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二)充足性測試時
借: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未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三)實際支付時
借:賠付成本
貸:銀行存款
借: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貸: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六、完善了損余物資以及代位追償款的核算要求
新準則規定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這實際上是降低了保險公司對損余物資估價的控制能力,壓縮了利潤調整空間。新準則要求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一)損余物資(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量)
1.按規定取得確認時
借:損余物資
貸:賠付成本
2.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賠付成本(借差)
貸:損余物資
賠付成本(貸差)
(二)代位追償款
1.確認時
借:應收代位追償款
貸:賠付成本
2.處置時
借:銀行存款
賠付成本(借差)
貸:應收代位追償款
賠付成本(貸差)
七、對保險公司利潤的影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