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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現狀;存在問題;對策;江蘇泰興
中圖分類號 F326.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22-0266-01
近年來,隨著農業供給側結構改革的不斷推進,泰興市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較快。截至2016年4月底,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已達428個,經營面積達1.38萬hm2,占全市糧食種植面積的32.9%,加快了泰興市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進程,為全市農業發展提供了新的動力,但通過實地調研,也存在一定的問題。鑒于此,通過認真剖析,并提出相關對策,為全市進一步推進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打下好的基礎,為上層決策提供幫助。
1 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現狀
隨著各項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泰興市種植業結構改革明顯加快,糧食適度規模經營給農戶和承包戶都帶來了較好的效益。農戶不僅從中能夠獲得土地租金,而且參與勞動,獲得相應的報酬,增加了收入;種植大戶通過承包土地經營,也獲得了較高的收益,為市種植業結構改革提供了借鑒。
從2015年全年經濟效益看,規模經營大戶之間的不平衡性凸顯,一些善管理、懂技術、會經營的種植大戶經濟效益較好,平均純效益在6 000~9 000元/hm2之間;一些管理較好、技術配套中等、配套設施尚可的種植大戶,純效益達3 750元/hm2左右,少數保本,極少數出現虧損。特別是2016年的夏熟小麥種植效益不理想,部分大戶持平略有盈余,大部分的種糧大戶2016年虧損,其主要原因是小麥減產、收割成本增加、品質下降、出售價格偏低等,虧損嚴重的大戶平均為4 500元/hm2左右。
2 存在的問題
2.1 農業生產基礎配套設施相對較弱
目前,規模種植大戶流轉的田塊,配套生產設施基本能夠滿足生產需要,但排灌設施存在“滲、透、漏”現象,普遍都是帶病運行,遇到大的暴雨或長時間的雨季不能及時排除田間積水,往往造成大面積整體受淹,對糧食生產造成不利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戶的生產和效益[1]。同時,有的承包地的路道狹窄或存在斷檔,在田間不能形成環路,壓低了機械化作業的速率,增加了生產運營成本。
2.2 田間治理投入資金較大
由于種植大戶承包的土地少則33.3~40.0 hm2,多則66.67 hm2以上,要在田間進行改造,完善生產所需的相應的配套設施需投入的資金量較大,而且還要協調周邊矛盾,對種植大戶來講,自己M行整治的難度加大。
2.3 配套設施及機械設備不足
大部分種植大戶缺少曬場,往往通過在田間自然晾干,或等其他場地空閑時借用進行糧食晾曬,影響了下茬的播栽。有部分大戶在曬場、機庫、烘干、耕整、收播等配套設施上進行了大量投入,但沒有進行較好的資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浪費了資源,增加了投入成本,減少了收益;田間作業機械由于受到生產基礎條件的限制且配套數量不足,遇到搶季節生產或收獲時,不能夠滿足需要,總體上機械化作業程度不高,勞工投入較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生產成本。
2.4 融資存在一定的難度
由于種植大戶中有一部分是外來種植戶的,當自有資金出現不足時,貸款不方便,必須擁有本鄉鎮戶口才能在信用社貸款,異地來流轉經營的大戶難以申請到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外來種植大戶在泰興市承包生產經營的積極性[2]。
3 對策
3.1 加大基礎設施投入
一是加大田間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通過“政府補貼一點、上爭項目配套一點、鄉鎮政府支持一點、大戶自籌一點”四點結合的辦法,進一步完善和配套田間生產基礎設施;二是通過水利配套項目實施,優先實施于大面積承包經營的田塊,加大灌排主體配套設施的建設,確保大、中、小三級配套,能排能灌,同時由政府給予適當的預算投入。
3.2 探索建立糧食規模經營公共服務中心,加大宣傳推廣
針對農場主無曬場、少倉儲、烘干難等問題,可探索建立規模種植公共服務中心,設立烘干區、倉儲區及公共服務區、機械配套協調綜合服務區等,以節約土地資源、減輕種糧大戶的曬場、烘干設備等資金壓力和管理成本,形成資源共享,協同調配,解決種植大戶曬糧難、收儲難等問題[3]。
一是烘干區主要提供烘干配套服務,通過培訓專業烘干服務人員,進行專業化的烘干處理,提高烘干效率和確保烘干后籽粒的品質、質量,以滿足糧食生產企業對糧食品質、質量的要求,同時也為種植大戶實時播種、適期收割提供保障,為取得好的經濟效益打好基礎。二是倉儲區利用現代化的儲糧裝備、裝卸條件,實行訂單收購、上門收購,積極探索“二次結算”“糧食銀行”等發展模式,為種糧大戶提供儲備服務,取得糧食的長期儲存與保管,進一步增強抵御自然災害和其他方面風險的能力[4]。三是公共服務區可建立技術培訓、電子商務、農資超市、合作社等多功能區,為種植大戶提供相關的配套服務,采取“政府扶持、市場主體、招商引資、農場參與”的運行模式。四是設立機械配套協調綜合服務區,主要實現機械集中保養、統一調度、協調生產和收獲,充分提高機械的利用效率和延長機械的使用壽命,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產成本,既能為種植大戶降低投入,又能為種植大戶減少風險,提高收益。五是加大宣傳推廣,鼓勵種植大戶主動參與農業保險,降低投入風險,為糧食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4 參考文獻
[1] 胡小平.糧食適度規模經營及其比較效益[J].中國社會科學,1994(6):36-49.
[2] 楊健蘇.推廣糧食生產適度規模經營保障我國糧食安全[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0.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隊伍建設;能力;服務
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發展,改變農村貧困落后面貌,必須得有好的領頭羊,而這只領頭羊就是我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也就是我們的村干部。村干部隊伍是貫徹落實黨在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中堅力量,面臨著一些新形勢不適應問題,因此如何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建設工作,使之在推進和諧繁榮的新農村建設中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現狀概述
首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結構方面,存在著隊伍老齡化嚴重、低文化層次結構占主體、村干部報酬偏低的現狀。以某鎮村干部分布情況為例,50歲到60歲占51%,40歲到50歲占31%,30歲到40歲占18%,30歲以下為0,老齡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在思維能力、開拓創新精神、思想觀念、身體狀況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工作的開展和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都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據調查,某鎮共有21個村居,83個村干部,有大學文化程度的2人,且都是掛職,高中文化程度12人,其余都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文化素質低下嚴重制約了政策的理解執行能力,業務的開展能力,科技的推廣能力。村干部報酬最高1000元,最低800元,在總工資里還得拿20%進行績效考核。工資偏低,使得一些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同程度出現了"癱、軟、弱、散"現象,辦事不積極主動,不積極求發展,求向上。其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安于現狀、穩中求平安,組織協調能力相對較弱,服務意識薄弱等現狀,村干部求穩怕亂思想突出,對本地經濟發展缺乏長遠目標,無規劃,無整體認知,對外的新經驗、新做法不是積極吸取,而是漠然視之,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平安是福的態度,開拓創新精神不強。
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建設的相關舉措
(一)改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隊伍結構。首先,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用視野及選用渠道,大膽啟用年輕有為、政治覺悟高、廉潔自律、立志干事、懂得經營管理,有發展能力及開拓進取的精神,不怕吃苦、無私奉獻且群眾相信的優秀人才,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撥機制,可從到村任職大學生、經營大戶、科技致富能手、復退軍人、農村知識青年、外出務工返鄉農民黨員中選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還可以面向社會、跨行政區域進行公開招聘,拓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選用途徑及選用領域,改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結構。鼓勵、動員選調大學畢業生、機關干部等到農村工作鍛煉,服務于農村建設,以磨練意志、增長才干,在農村建設中施展才華。其次,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培養機制,支持并鼓勵村干部參加高等院校、電大、函授、自學考試、黨校的學習,提升其學歷,并加強教育培訓工作,通過不斷改進培訓方式,更新培訓內容,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以提高教育培訓的成效,尤其需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相關政策及科技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科學管理及駕馭市場經濟的水平,引導村干部在信息、技術及服務等方面下工夫、求實效,充分發揮村干部在農村集體經濟中的示范帶動作用,以更好地應對當前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的能力建設。首先,提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執行政策的能力,可通過開展黨校培訓工作,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隊伍能充分了解并領會農村各項政策措施的出臺背景,以及各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措施,以提高其政策觀念及執行能力,使村干部能在實際工作中創造性的開展工作,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其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中樹立起牢固的法制觀念,規范法律行為,提高其依法辦事的能力,能有效運用法律的手段來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諧。再次,通過對科學發展觀的學習與落實,不斷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發展能力,使其能緊密地聯系本地實際,理清發展思路,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計劃,有效推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與進步。
一、存在的問題
(一)、村集體經濟監管缺位。在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得到有效的解決,其中,最為主要的就是村集體經濟監督不嚴,管理不善。在我村村集體經濟發展中,管理層缺少專業的培訓,在管理的專業化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同時,監管方式還是老方式、老方法,跟不上時代的發展,監管頻率低、次數少、不嚴格。監管缺位意味著村集體經濟得不到科學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村集體經濟的壯大。
(二)、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或成員導致職責難以區分。我村由于工作環境較差,配套設施不完善等因素的影響,很難吸引到大量的優秀人才加入到農村經濟建設中來,導致人才不夠用,出現村干部兼任合作社法人情況。我村的合作社法人由村黨總支書記華紅林兼任,由于村黨總支日常工作繁重,同時還要顧及自家的生產和生活,很難有精力用于發展集體經濟上。同時,由于發展村集體經濟是脫貧攻堅的部分工作,還要與集體經濟的發展“兩頭兼顧”,職責難以區分。
(三)、合作社章程不夠規范難以監管。制度建設的不完善,是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完善的制度可以有效的規范管理的科學性以及工作的規范性。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完善的制度,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也將受到阻礙。我村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不夠完善,不夠規范,合作社的作用得不到凸顯。章程不夠規范,合作社運行不按章程走,導致監管困難,村集體經濟發展不明顯。
二、改進措施及建議
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有利于完善農村經營體制、有利于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有利于持續增加農民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村農業生產走向都市型農業和現代化農業的必然趨勢。因此,針對我村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前所面臨的現狀和問題,有以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加強村集體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建議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健全化的監管方法,是村集體經濟健康蓬勃發展的保障。村監會及村干部應加大對村集體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和取得成績的監管力度,對發展的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并加以整改,促進我村經濟全面發展。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市場化發展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1-0037-04
引言
從宏觀經濟發展層面看,出口、投資、消費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但2008年金融危機揭示了一個道理:出口是一種有效的經濟增長方式,但一國經濟增長不能對出口形成依賴、受制于外國市場,并且產生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問題;從投入產出的角度論看,投資是經濟增長的一種手段,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種“中間需求”,而不是最終需求,如果過分把投資當作經濟發展的需求來拉動經濟增長,勢必導致投資需求過多、信貸擴張,生產資料價格上漲,進而助推通貨膨脹。消費創造的需求是最終需求,是經濟內生性的良性循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長久之路。因此,經濟增長需求的順序應由出口、投資、消費調整為消費、投資和出口,注重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
把消費當作提高經濟增長的第一需求,有兩個基本渠道:一是擴大內需,特別是中低收入者消費需求,二是提高農民收入,到2009年末全國農民占總人口比重53.4%,而且恩格爾系數較高,需求潛力巨大,農村發展落后,城鄉二元結構矛盾突出。
因此,提高農民收入,完善和發展農村市場經濟,深化農村經濟的市場化改革,成為中國經濟增長的必然選擇。
一、深化農村經濟市場化改革的結構性分析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村經濟取得了新的發展。但農村經濟現狀仍是值得關注的問題,農民增收仍然是農村經濟面臨的最大難題,農民收入較低,離開土地涌入城市,成為限制農村經濟發展的因素。如果在廣大的農村能夠提供一個發揮農民人力資本的環境,農民是不需要大規模離開土地的。影響農民增收的一些長期性、根本性因素并未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仍然突出,全國城鄉經濟指標分析(見下頁表1、表2)(資料至2009年末)。
從下頁表1、表2資料分析可以看出,(1)第一產業和農村就業人口比重較大,鄉鎮企業和農村個私企業的就業比重相對不足,還有較大空間;(2)農村居民純收入較低,農村居民消費與人口比重相比形成極大反差,62%的人口分享24%的消費,消費需求潛力極大。增加農民收入,擴大農村消費需求,僅靠轉移農村勞動力一條腿是不夠的,農民越來越多地進入城市,這種現象在歐洲國家發展過程中也都出現類似問題。農村經濟發展必須基本保證一定數量的勞動力要素,才能持續健康發展。如果從農業中抽取勞動力過快,而二、三產業還未強大到足以吸收這些勞動力,并且是較低的工資水平,農業和農村經濟就可能要出問題。所以,不能簡單地鼓勵和刺激農民離開土地遷往城市,來解決農民收入低的問題,而是讓農民自愿地留在土地上,留在農村,發展農村經濟。
二、加快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和不斷深化,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現階段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共同作用的結果,也是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動力和基礎。
(一)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是現階段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決定的
農村集體經濟是以農村資產、土地、技術、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為紐帶,以產權為核心,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建立,具有組織農民、增加收入、配置資源、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作用。農村集體經濟必須依附于一個載體即組織形式,其發展變化和處于的市場環境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集體合作經營的重要性和有效性,認識到傳統小農經濟已不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市場化發展這一現實,單靠家庭和個人根本無法適應市場、解決生產技術更新、集中人力物力擴大生產經營和銷售等問題,農民開始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現階段農村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社會化程度和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決定了農村集體經濟必須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斷發展和完善。
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現代農業經營的主體,是整個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形態深刻變革的重要載體,是農村經濟發展、政治進步、社會穩定、文化繁榮的重要支撐力量。城鄉一體化發展,不管是城市到農村、農村到城市的單項發展,還是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雙向互動發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都是一個根本的動力。
(二)生產要素的產權制度改革,是加快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發展的關鍵
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農村公共產品以及其他資源要素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要素,土地、資源、勞動力、流暢的資本投入、先進的技術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這些要素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和制度設計條件下,生產效率和資源利用會產生不同的影響:一方面,農村勞動力、科學技術和基層組織推動了農村經濟發展。另一方面,農村土地、資源等產權制度的不穩定制約了農民對土地的態度、長期投資和資源利用效率。
明晰的產權內容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具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財產分配面向明確的所有者,所有權具有充分的排他性;二是財產所有者獲得資產增值和剩余收益;三是所有者擁有和控制資產使用、結構調整、處分、銷售和出租的權利。這三個特征中的任何一個條件不能滿足,就可以判定產權是模糊的。
現價段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不清晰,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的資產利益矛盾重重,阻礙了農村經濟生產要素的順暢流動和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制約著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
(三)制度創新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最有效的手段
現價段制度創新和市場化進程從市場規模構建轉為市場秩序的完善和深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晰的產權是一切市場主體的內在要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這樣描述:當商品和市場統一在一起時,就必須建立在產權私有的基礎之上。只有產權明晰的市場參與者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內部治理結構才能建立并有效發揮作用,所有權和經營管理關系才能真正理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并不是生產力已經準備好才形成相對應的生產關系,制度創新就是強調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通過制度創新激活生產力的發展。
針對生產要素產權歸屬制約農村經濟市場化發展的瓶頸問題,進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和推進,用生產關系的調整和變革來刺激、調動和釋放農村經濟的生產力發展,逐漸強大農村經濟的經濟總量和質量,從結構上達到城鄉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農村集體經濟的市場化發展必須建立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
從市場主體和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商品、市場和交換關系,要求重建農村集體經濟的個人所有制,探討、尋找使生產要素效率最大化的產權制度。土地等主要生產要素的產權改革是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經濟、深化集體經濟市場化程度的當務之舉。從目前土地等生產要素的現狀看,存在著分散、閑置、非流動性、效率低的特點,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等資源的產權制度決定的。因此對土地等資源的產權制度改革主要是土地產權和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和調整。
(一)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具有相互促進的內在聯系
從規模經濟的角度看,一方面,土地作為農村經濟主要生產要素的流動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另一方面,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農村土地流動的保障。相對集中的土地等資源經營,是農村集體經濟籌集資金的基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這樣分析:小塊土地所有制發展局限條件主要來自稅收的壓力、生產資料的昂貴及信用制度的缺失。當前農村經濟發展資金投入嚴重不足,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其原因就是經營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融資難。通過農村土地流動形成適度規模經營和走集體經濟發展道路,可以增加生產經營融資。農村土地流動受制于農民土地權益和國家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損害,必然影響土地流動規模;國家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指向使土地相對集中,實現規模經營,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是促進土地流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和實現國家政策意愿的保障。
因此,農村土地等資源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快農村集體經濟市場化發展,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二)農村土地利益與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內在聯系
生產的社會性和市場化的社會分工,決定了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必然性。
農民的土地等資源收益是在個人產權保障基礎上,農民擁有生產性投資獲利的機會,是農民自發創新最重要的動力,取決于制度允許的經濟自由度以及努力和報酬的相關度。穩定的收益將激勵農民一方面投資于農業基礎建設;另一方面走合作共贏的集體經濟發展道路,提高土地等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生產經營在市場中的利益損失和抗風險能力。
農村集體經濟在發展農村、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股份制和依靠外來公司的問題。關于股份制,馬克思這樣描述:一個獲得了拿別人的財產去冒險的權利,而又不負責任。農村經濟在市場經濟程度還不是較完善和深化的條件下搞股份制,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因此發展集體經濟組織是一個不錯的選擇。關于外來公司,從利益關系看,他們與農民的利益關系是一個頭疼的問題,外來公司往往希望得到土地和相關資源后,不用雇用那么多人,甚至降低工資,不顧及環境保護,掠奪式開發。農村集體經濟從利益機制上解決這些問題,保障農民的權益。
(三)在個人產權制度保障下的農村集體經濟向市場化發展
農民自覺追逐經濟利益的行動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原動力,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政府制度創新能力影響著制度變遷的路徑和進程。目前農村集體經濟較為弱小,盈利能力較低,政府加大對農村公共基礎服務的支持,降低經營風險,擴大農民的經濟自由權和生產的贏利空間。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合適定位農村集體經濟。合理確定稅收減免政策,切實減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稅賦負擔。明確劃分各層級政府之間以及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之間公共產品供給責任和鄉村自主治理;加強公共財政建設,有效增加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深化體制改革,規范政府行為,建立有效的農民需求表達機制。
農村的土地、山林、房屋、設施、其他自然性資源和歷史經營積累起來的經營性資產,在產權制度改革后重建個人所有,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化配置資源為核心,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保障農民利益為原則,發展農村經濟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形成集約化的集體經濟進行市場化經營。這種方式的形成和持續,政府起著關鍵作用。
參考文獻:
[1] 中國統計年鑒[K].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0.
[2] 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K].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0.
[3] 薛繼亮,李錄堂.政府主導型農村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研究——基于社會服務功能視角[J].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關鍵詞:黑龍江;農村集體經濟;經營方式
一、前言
黑龍江省是我國重要的糧食生產基地,為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全省耕地11745.15萬畝,占全國總耕地面積9.72%,是我國人均耕地資源最富足的省份之一。2010年,全省糧食作物播種面積17182.1萬畝,糧食總產量突破千億斤,達到5013萬噸(1002.6億斤),總量位居占全國第二(河南省糧食總產量5437.1萬噸),占當年全國糧食總產量的9.2%(數據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0》中國統計出版社2010年10月版,第54頁;《2010年黑龍江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及相關調查資料)。為我國糧食實現“七連增”做出了重大貢獻。與產糧大省緊密關聯,黑龍江農村經濟總收入中,農林牧漁業收入是主體,非農業收入比重過低。2010年,全省農村經濟總收入2873.72億元,其中,農林牧漁業收入1587.3億元,占55.2%,非農業收入的比重僅占44.8%,大大低于全國84.2%的平均水平。非農業產業發展嚴重滯后,深刻影響著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及成效。為了解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現狀,探索其有效發展的途徑,課題組在黑龍江省農委法規處的支持與配合下,于2011年6月上旬,對哈爾濱市阿城區及肇東市進行了調查(調查樣本:阿城區、雙豐街辦及勝祥村、愛民村、椴樹村;肇東市、昌五鎮及一街村、二街村;海倫縣前進鎮雙發村與六合村、共合鎮共青團村、永和鎮經建村,以及上述9村農戶問卷23戶,其中,有效問卷22戶),獲得了對東北糧食主產區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狀況和經營方式的初步認識。
二、村域經濟發展的總體狀況
阿城區和肇東市都位于哈爾濱都市經濟圈內。阿城區位于哈爾濱市東南23公里,面積2445平方公里,總人口58萬。2010年,全區耕地面積119.4萬畝,其中,糧食種植面積108萬畝(其中,水稻21萬畝、玉米75.7萬畝、大豆9.3萬畝)。糧食總產量11.49億斤。肇東市是國家商品糧和畜產品的重要生產基地,它南距哈爾濱53公里,地處松嫩平原腹地,面積3905平方公里,總人口93萬,其中,農村人口63萬,耕地面積378.5萬畝,2010年,全市糧食作物播種面積378.69萬畝,總產量53.8億斤,位居黑龍江省縣級首位,全國縣級第三位。
樣本縣域經濟中農業比重都比較重。2010年,阿城區地區生產總值190.8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5.42億元,占13.3%;農村經濟總收入90.3億元,其中,農林牧漁業收入21.9億元,占24.3%,非農產業的比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達到75.8%,但是仍然低于全國平均水平。2010年,肇東市位居全國縣域經濟百強第87位,該市地區生產總值305.4億元,第一產業增加值62.4億元,占20.4%;綜上所述,樣本縣域農村經濟中的非農產業發展仍然相對滯后,這是研究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及狀況的重要條件或經濟背景。
如果,將村域經濟主體分為農戶經濟、村級集體經濟和村域新經濟體(專業合作社等),調查發現:農戶經濟水平及農民人均純收都不低,村級集體經濟普遍比較貧窮,專業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尚處在發育過程中。
(一)家庭經營第一產業和外出務工是農戶經濟的兩大主要經營方式
在“雙層經營體制”下,農戶經濟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一個層面。農戶經營狀況及其方式可以通過農民人均純收入及其結構指標而獲得。近年來,樣本地區農民人均純收入實現快速增長,阿城區從2006年的4768元增長2010年的8588元;肇東市由2006年的4101元,增長到2010年的7898元,2010年人均純收入均高于全國(5919元)和全省(6210.7元)的平均水平。
深入到調查村的農戶問卷得到:樣本地區戶均人口3.18人,戶均勞動力2.27人,勞動力平均贍養人口1.4人;戶均承包耕地面積26.14畝(人均8.21畝),加上“四荒地”及土地流轉因素帶來的土地變動,戶均實際經營土地面積34.77畝(人均10.93畝),在22戶農家中,承包經營土地面積最多的一家為74畝(人口4人),最少的一戶是8畝(人口2人)。這一組數據進一步證明,黑龍江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面積相對富足和成規模,一般情況下,通過土地經營即可基本保證家庭生活溫飽需求。
農戶家庭生產性資產已有一定的基礎,問卷戶平均每戶擁有生產性固定資產原值2.78萬元,其中,生產性用房1.38萬元,農業機械0.69萬元,役畜0.57萬元,其他0.14萬元。從農戶家庭經營方式看,家庭經營和外出務工是主要經營方式,家庭經營中又以經營第一產業占據對優勢(見表1)。樣本地區農戶經濟溫飽有余、富裕不足或小富即安的態勢比較明顯。
(二)村級集體經濟普遍貧窮,補貼、發包及“一事一議”籌資是主要來源
我們選擇村域經濟在當地縣域經濟中中等偏上水平的兩個鄉鎮(街辦)做深入調查,獲知如下(見表2)。
2010年,阿城區雙豐街道和肇東市昌五鎮共21個行政村中,當年無經營收益的村11個,占總村數52.4%。根據當前農村村域社區基本公共服務需求,村集體經濟可支配收入低于5萬元的仍然屬于貧困村,兩鎮(街道)當年經營收益在5萬元以下的共4個村,占19.0%。當年經營無收益和收益低于5萬元的合計達到71.4%,而50萬元以上較高收益的村只占4.8%。樣本鄉鎮(街辦)村級集體經濟經營的這種狀況,基本反映了近幾年來黑龍江省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的總體面貌。據了解,2010年,黑龍江全省黑龍江省共有9033個行政村,當年無收益的村4496個,占49.8%,收益低于5萬元的2207個,占24.4%,兩項合計74.2%。
用阿城區、肇東市和海倫縣村級問卷數據,可以獲得更加詳盡的關于村域經濟基本情況以及村級集體經濟運行的狀況。
表3顯示:樣本地區平均每村有10.2個村民小組、6.1個自然村,701.3戶、3154.8人,外來農戶47.1戶、人口174.1人,表明黑龍江省村域規模普遍較大,外來人口占到一定的比例。從村域勞動力就業情況看,村均勞動力1513.2人,其中常年外出665.6人,占44%,從事家庭經營的占56%。從業結構同樣反映出農戶經濟的兩大經營方式。從土地資源占有情況看,村均耕地資源15297萬畝,其中,承包到農戶的14452.8畝,占94.5%;村均機動地607.2畝;村均林地和山地面積547.6畝,其中集體統一經營31.1畝,占5.7%;村均四荒地資源55.6畝,可養殖水面12畝。從村集體經營收入看,村均18.7萬元,其中統一經營收入0.5萬元、占2.7%,發包及農戶上交收入6萬元、占32.1%,房地產租賃收入1.1萬元、占0.6%,上級補貼收入7.8萬元、占41.7%,單位扶持和社會捐贈0.06萬元、占0.3%,一事一議籌資3.2萬元、占17.1%,表明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收入主要依靠三大來源,一是上級補貼,二是土地發包及農戶上交,三是“一事一議”籌資。
(三)村域專業合作社等新型集體經濟尚在發育中
近年來,黑龍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全省約四分之一的農戶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中。目前,黑龍江省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1.43萬個,其中,從事種植業的合作社近7500個,養殖業的合作社近4000個。在調研的9個樣本村中,只有二街村的合作社有一定的發展,共有玉米種植合作社、蔬菜合作社、養牛合作社和蛋雞合作社四個合作社,分別有100戶、30戶、30戶、70戶入社。
三、村級集體經濟的經營方式
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相對比較單一,表3已經清楚地反映出,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方式單一,主要以土地發包經營為主,而集體直接經營較少,房地產租賃以及投資收益等經營方式,只在極少數村有。
(一)集體資源發包經營
集體資源主要是“機動地”、“四荒地”、磚瓦窯廠、可養殖水面等資源。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擁有這些資源的所有權、處分權和收益權,而其經營權則通過公開競標的形式承包給農戶或企業,發包價格隨著市場價格變化有所調整,承包期限一般為3-5年,個別情況下也有承包20年的。收費方式一般采取中標農戶或企業在中標第一年一次清,也有按承包年限平均逐年交納的。正因為如此,樣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擁有或多或少的“機動地”或“四荒地”等資源,但卻只有不到50%的村當年(2010年)有發包及農戶上交收入。案例如下:
勝祥村有“機動地”350畝,承包期限3年,承包費3年5萬元,一次清;另外該村還有一個磚瓦窯廠,承包期限20年,一次性付款70萬元,這些收入前些年已經用于村級公路建設,因此,2010年沒有發包及上交收入。
愛民村有400畝“機動地”,承包期限3年,承包費3年共4萬,分3年交付承包費,所以,2010年該村有1萬元的發包收入。
椴樹村有450畝“機動地”,按20年期限發包,2010年沒有發包收入。
街村有“機動地”800畝,三年一招標,每年15萬元承包費,因此,村集體每年的發包和上交收入比較穩定。
二街村共有“四荒地”1800畝,三年一招標,從2009年開始以招標形式發包,每年承包費27.5萬元;另外有“機動地”200畝,同樣三年一招標,每年收入5萬元。2010年,該村集體經濟僅資源發包收入就達到32.5萬元。
上述案例告訴我們,村級集體經濟資源的管理和經營方式,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糧食主產區(非農產業不發展地區)村級集體經濟的收入水平,只要抓住了這個環節,黑龍江農村及其相同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收入將實現較大增長。
(二)村集體直接經營
直接經營是指集體經濟資源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生產經營、管理和收益,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行使管理權。眾所周知的原因,自時期的社隊企業至改革開放時期的村辦企業,數次熱潮數次衰落,不僅留給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留下巨額債務,而且給村組干部和農民群眾留下嚴重的心里陰影――村集體辦企業不可能成功,村辦企業留下的不是財富而是債務,這種根據“歷史經驗”形成的否定認識,在黑龍江農村干部和群眾中影響尤甚,我們所調研訪談的村莊中,無論是村干部還是農民群眾,都對村集體辦企業的做法持否定態度。昌五鎮干部反映,該鎮以前各村都有村辦企業,后來都垮了。因此,在樣本地區村集體幾乎都無直接經營企業的方式,3個縣(市、區)9個村的問卷結果,只有二街村集體直接經營飼料加工企業,年收入4.8萬元。
(三)房地產租賃經營
房地產租賃經營,是鄉村工業化、城市化以及鄉村非農產業發展的伴生物,因此,與糧食主產區鄉村非農產業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相一致,樣本地區村級集體經濟房地產租賃行為較為稀少。樣本村中,勝祥村的冷庫租賃,租賃期10年,每年有0.2萬元房地產租金收入;二街村集體有20平米的街面房17間,每年租賃收入9.5萬元。
(四)補貼收入
補助收入即政府轉移支付,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財政等有關部門的補助資金。村級組織的基層治理職能和社區公共服務職能是縣鄉(鎮)政府職能在農村的延伸,村級組織履行職能的報酬理應由公共財政支出。因此,應該把財政對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看成政府必須支付給村級組織對基層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的報酬。在這個意義上,補助收入也是村集體的經營方式之一。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對村域社區生產、村民生活及社區公共服務發揮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010年,樣本村平均,每村集體經濟總支出14.3萬元,其中,村干部及社區固定工作人員的工資4.8萬元、村內各項務工補貼0.8萬元、村級組織辦公費用4.3萬元、環境衛生及治安巡邏費用0.7萬元、村民醫療社保及福利2.3萬元、文體活動費用0.1萬元、用于村域農業生產服務(溝渠路維修水電等)1.3萬元(見表4)。在村域公共設施建設、村民福利等許多方面,公共財政的陽光尚不能完全覆蓋,大多數情況下,只能依靠村級組織自己想辦法解決,而村級的各項管理和服務最終只能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買單。
四、促進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有效發展的政策建議
第一,黑龍江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內在動力不足,村干部積極性不高。集體經濟與村民利益關聯度尚不夠緊密,村民尚未意識到發展集體經濟對農戶個體經濟和村莊公共服務的推動作用。
第二,就黑龍江而言,村集體可用于經營和開發的資產少、價值低。實行家庭承包后,土地、山林等大都承包給家庭和個人,農村稅費改革后,家庭承包已不向集體上交收入;集體可以用來發包、出租的資產主要是一些機動地、荒山等,甚至,文章調研的很多村莊已沒有可發包的資產,也就沒有經營收入。
第三,就村級集體的資源管理而言,有的村集體資源發包期限過久,一承包出去就是10年或20年,一次性付費,結果不能根據市價及時調整承包費,也就無法增加村集體收入;就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的經營方式而言,方式較為單一。目前阿城區和肇東市村集體經濟來源主要是土地承包款、集體資產租賃和補助收入等。但集體資產租賃等收入并不是每個村都有,相當一部分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機動地的土地承包款,村集體經濟收入來源相當狹窄。
因此,要促進糧食主產區村級集體經濟的有效發展,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宣傳力度,使村干部和農民了解到村集體經濟的性質、作用和其所能帶來的利益,明確自己在集體中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對于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要給予引導、鼓勵和扶持。
第二,加快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改革進程,支持村集體在盤活土地資產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方面有更多的選擇空間,使農村集體土地盡快轉化為發展集體經濟的物質基礎。
第三,建議鞏固現有的發展模式,積極拓寬集體經濟收入來源渠道,努力探索集體經濟發展的新形式。通過產業帶動增收,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與推進農業產業化、完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結合起來,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農民收入;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創辦形式多樣的經濟實體,增加村級經濟收入。對空置的辦公用房、舊廠房等進行改造利用,通過建設標準廠房,采用承包、出租等方式,取得長效收入;根據村莊的區位和資源特點,選取適合本村發展的產業,宜工則工、宜農則農、宜商則商,探索出適合本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路徑。實踐證明,一個村莊如果沒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僅靠外部“輸血”,是注定沒有活力的,也是不可持續的。要有效地解決農村集體經濟開發增源問題,必須要積極拓寬發展渠道。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歷史淵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質上是我國改革開放后在鄉村治理中保留的集體經營模式,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實體存在,同時承擔相應的社會管理職能。通過對土地的統一管理進而達到鄉村治理的目的。這也是中國歷史上政治權力通過經濟的方式首次進入鄉村社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的解體是息息相關的。其前身分別是1962年起建立的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三級組織。1982年時,《憲法》規定,農村建立鄉、鎮政府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小組,基層政權機構和地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分開設立。最初的想法是把的政治職能賦予給了鄉鎮人民政府,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轉變為村委會和村小組的自治組織。其經濟職能希望通過合作組織來發展壯大。實際情況是基層政權和農村自治組織迅速建立起來并得到了發展,但是合作經濟組織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國家在《憲法》里面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種提法,實際上是想把該組織作為合作經濟的實現方式,但是實踐中發展并不是很理想,現實生活中主要還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主。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集體經濟組織面臨著尷尬的局面。既無法作為經濟實體進入市場,也不能有效行使其村行政管理職能。正是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不明確,使得農村土地矛盾集中和村公共產品供給缺失,給當前農村的經濟發展和農民財產權利的實現帶來了很大障礙。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位導致的問題。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分為三級所有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有三種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對應當前的實際權力行使主體分別是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這種三級所有制是由我國歷史發展所決定的,但是這種組織方式的運行根本無法滿足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同時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擁有者也無法擔當起未來發展的重任。當前農村的兩大核心問題:一是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提供,二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權益的分配。
(1)村公共產品供應不足。近年來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基本處于停滯狀態,甚至還出現了倒退的趨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合作經濟的實現方式,是當前農村集體財產權益的管理者,應該是農村主要籌資渠道,進而保障農村村公共產品的建設。但是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不明確,三級所有制更是導致相互間推諉,這種主體地位上的缺失使其應該履行的義務落空。農村的公共產品自改革開放以來發展速度緩慢,農田水利設施陳舊,教育資源短缺,農村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險等相關社會保障制度無法滿足農民的需求。集體經濟組織該承擔的義務由于其主體地位不明確而無法有效實現。有學者認為,鄉村社區公共產品的制度外籌資,除了包括政府通過制度外財政進行的公共產品籌資以外,還包括農村各級集體經濟組織為供給公共產品而采取的籌資方式。因為在中國農村,除了政府以外,各級集體經濟組織也有供給公共產品的職責。
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是農村公共產品提供的重要力量。農村公共產品主要包括硬件方面的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軟件方面的教育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例如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明確提出集體扶持的義務,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在法律上明確了集體所承擔的義務。有學者指出,集體籌資是農民生產所依賴的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民醫療風險的社會保障責任分擔,這是集體經濟組織當然的社會保障義務,也是集體籌資的本質所在。
②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是離不開集體經濟組織的支持。根據全國農村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指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會在未來與城市接軌,其收益在社會保障中的投入,一些地方政府對此做出了規定,規定有全部納入和半數納入和農村應得份額三種方式。比如成都市、廣州市和煙臺市,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益將用于農村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作出了具體規定。從相關文獻和我國具體的實踐操作中可以看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村公共產品該有的權利。
(2)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中收益的沖突。作為農民財產性權利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三種權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已經明確規定為物權。這些財產權利被法律認可后,首先可以對農民財產性權利的有效保護,其次是我們不得不面對這些物權的流轉問題。而在流轉中的收益是全部歸農民個人所有,還是應該保留必要的份額歸集體所有,在集體和個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這些權利行使的過程中,作為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也是發包人如何處理同農民的利益沖突顯得非常重要。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集體扶持是很重要的一條途徑,物權化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實現更是需要一個明確的所有權主體來處理同農民財產性權益的沖突。但是這些都需要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在這個邏輯起點上才能解決上述問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未來流轉中如何正確處理集體和農民之間的利益是很關鍵的,正如上述所提到的是完全市場化歸農民個人所有,還是賦予集體參與該分配。集體作為農村公共產品提供的主要力量,集體占有份額的多少將直接影響農村公共產品的提供。集體經濟組織擔當著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收益分配的角色,如何正確處理好與農民土地使用權收益的矛盾,需要給予明確的立法保障。我國沒有關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專門立法,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歸屬,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并存的所有權制度。物權法的頒布又創造性的提出了用益物權,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三項用益物權,這三項權利和農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以上三項財產性權利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改變了我國單純用債權制度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狀況。
③使農民的權益有了更加切實的保障,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外的村民想要獲得這項權益還是有法律障礙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的限制正在逐步開放,一些地方政府率先在這方面做出規定,比如廣州、成都和煙臺等地已經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作出具體規定,尤其是廣州市的相關配套設施更是全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在房地產開發方面仍被法律所禁止,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依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直接從法律上排除了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房地產開發市場,當前小產權房的存在就是其具體表現形式。筆者認為隨著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的建立,集體土地使用權將會逐步得到完善。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的一種特殊權利,這種配置有其背后的無奈,此項使用權無多少自由可言,但卻承載著沉重的歷史使命。在物權法草案的修改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國家為了解決農村房屋流轉與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便流轉的矛盾,開出了“房屋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藥方。
④雖然在最后立法中沒有對此加以禁止,采取了對這個問題回避的態度。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質上是把宅基地使用權限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流轉,這種流轉在實踐中幾乎是沒有意義的,排除其集體經濟組織外成員市場交易的可能性。本著對農民利益的切實保護,宅基地使用權在繳納一定的出讓金后可以賦予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同等的法律地位。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在未來的社會發展進程中將有可能和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就回到了我們上面所說的問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在集體和農民之間達成有效的平衡。筆者認為國家對此收取相關的稅費后,這部分土地使用權的收益應該留下固定的比例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其有實實在在的資金收入,進而擔負起提供農村公共產品的重任。同時使農民重要的財產性權利獲得法律保障,增加農民的收入和融資渠道,更大限度的解放農村生產力。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選擇
針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規制,存在著以下幾種觀點: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企業化改造之路。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民事主體的一種,據此,國內大多數學者認為其應屬于獨立的企業法人,同時主張將其進行企業化改造,應該納入民法的調整范圍。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民法調整,首先它應該是一個組織,而且是一個盈利性的組織。在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今天,我們面對的是一個競爭性的社會,任何盈利性組織在這個社會中展開競爭,都得面臨失敗的風險,我們就不得不為此設立完善的退出機制,作為一個商主體在獲得巨額收益的同時也承擔著巨大的商業風險。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企業化改造是只能獲利而不能破產退出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這種安排是不現實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破產退出將會使得農民的利益受到極大的損害,直接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增多。筆者認為不能把整個農村從一開始就看成一個經濟人,把農民的土地作為生產要素進行投資。農村應該是一個社區,農民可以參加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其他各種生活方式,應該享受一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不是一出生就得成為經濟主體的一部分,參與市場競爭,這是行不通的。最后筆者認為通過企業化改造獨立的企業法人道路是行不通的。持這種意見的學者主要是看到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實現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沒有看到該組織承擔農村公共產品提供的重大歷史使命,同時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承擔著部分鄉村管理職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政企合一的特殊性不能忽視,因此用民法來加以規制是很困難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作社改造道路。農業部、監察部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村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據此,部分學者認為,集體經濟改革所創新的農民新型合作組織、股份合作組織等產業化龍頭企業也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此有學者(孫淑云)指出,農村股份合作企業、農業合作社等是農民和集體以集資入股形式創立,其成員權以股金為基礎。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籍為依據。二者產生的基礎就不同,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和當前的合作社經濟組織混同,比如農村信用合作社、供銷社和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同時筆者認為,合作經濟只能是農民自愿基礎上的互助合作,不能用強制性的行政手段組建各種合作社,合作社的范圍不應限制在一個村內,應該是有相同生產作物之間的合作,或者一種農村服務機構的合作。以一個行政村組建一個合作社是不科學的,是違背科學發展觀的。學者已經達成共識,農業創造的財富是遠低于工業的,所以當前的法律導向是引導農村富裕勞動力的轉移,而不是進一步讓農村作為一個經濟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無論是合作經濟組織還是企業化改造都只能是農民致富的一個手段,但絕不能等同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社區型組織改造道路。有學者提出目前我國農村突出的問題是基層管理弱化,導致相關問題凸顯,現有制度的設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進而提出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定位為社區型組織,作為基層社區管理單位,筆者認為還是有不妥之處。首先,這種社區改造還是不夠明確,因為這里直接忽視了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扮演的角色,基層治理更加混亂。其次,基層社區組織當前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完全可以承擔這個職能。我們立法資源是有限的,我們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對當前的相關法律進行改造是完全可以解決問題的。如果僅僅承擔基層社區組織的職能,那么村集體的資產管理以及收益如何解決又成了一個問題,社區型改造筆者認為還是欠妥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法對策。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國家對市場主體經濟活動中的干預問題。通過國家宏觀調控手段進而達到市場的穩定發展,從表面上看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任何關聯,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市場主體。但是經濟法的調整方式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那就是村委會如何調控本村經濟的發展問題,誰來負責制定相關規定促進村內經濟的發展,村委會更多履行的是相關行政職能,對村內經濟發展的關注較少,更何況村內主要的財產性權利掌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手中。基于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做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實現方式之一,我們應該與時俱進對其進行現代化的改造,使其在維護農村公民財產權益的基礎上同時調控村內經濟。我們可以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村民自治組織的一部分,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經營,同時明確其為村委會下屬的一個委員會,選出有效的治理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作為村委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專人管理和經營。這種設計既能保障農村公民的財產性權利不受侵犯,同時又能為農村公共產品籌集資金,是值得研究和探討的。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的確立
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委會是混同的,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基本處于虛無狀態,在村內經濟發展中沒有太多的實質性權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方式實質上是用村行政手段調整農民切身的土地經濟利益(對土地發包權的調整就是具體表現),這種調控方式是不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為了鄉村治理能更加和諧,社會穩定,本著切實保護村民財產權益的目的,筆者認為應該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給予明確的界定,規定其為村民自治組織的一個組成部分。為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逐步取消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概念。我們都知道鄉鎮政府是從演變而來的,是行政管理機構同時也是集體經濟組織。國家82憲法建立了鄉鎮政府,這就使的政治職能有了明確的主體,但其經濟職能就被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替代。當前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基本被鄉鎮政府代為行使。這種制度設計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首先鄉鎮政府是國家的基層政權,是一級人民政府,但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是整個鄉鎮集體土地的實際所有者。這就造成這樣一種局面,基層人民政府管理整個鄉鎮的集體土地,我們知道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是并列的兩種土地所有形態。這種基層政府管理集體土地的狀態是不符合邏輯的。因此鄉鎮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將來的立法中完全可以取消。
2.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治機構地位。我們知道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地位是和集體經濟成員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同時作為村內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和監管者。隨著國家對土地政策的改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將是未來大勢所驅,首先,隨著《物權法》的出臺,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這三項重要的權利已經被確定為一種物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獲得最初的使用權已經被固定為物權。其次、在當前的土地政策中我們仍然貫徹著“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表明國家不愿過多的干預農地的調整。最后、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集體土地使用權已經成為實實在在的物權,國家對物權的流轉是持肯定的態度。國家為將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大規模流轉在制度上已經做出了具體的安排。但是農村相關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誰來管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中收益如何在集體和農民之間分配?毫無疑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土地所有人應該擔負其應有的職責。明確其主體地位就顯得非常重要。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盡可能減少通過行政手段來調整土地,轉而通過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的分成來調整土地的分配不均問題,我們要避免用政策來調整農民的財產性權利,而要引導用經濟的手段來調整當前農村集體土地的分配問題。這樣才能減少當前人地矛盾的沖突,促進鄉村社會的和諧穩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從宏觀上管理農村經濟的發展問題,而不是進行直接的利益干涉,處在農村土地糾紛的最前線。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該是村委會下屬的一個委員會,是村民自治機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四項重要職能:一是通過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分配達到調整土地分配不均的目的,二是管理除集體土地外其他財產性權益,三是指導村內各種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四是對村內的經濟方面的問題作出宏觀性規劃,同時搭起與市場之間的橋梁。這樣的法律地位安排,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了明確的法律地位,避免和農民利益發生直接沖突,還能維護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同時應該注意的三個問題:一是明確農村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界定,二是取消村居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的稱謂,三是土地使用權流轉中集體的收益應確定足夠的份額支持基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村級財務會計審計是農村集體財產和經濟活動的有效監督形式,審計三方關系人的信任對稱對促進農村集體經濟建設,保持農村經濟持續、和諧發展意義重大。文章通過對青海省X市D區村級財務審計的調研,了解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分析產生信任不對稱的原因,并提出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以確保村級財務審計規范、有效運行,保持村級財務審計公信力。
1 村級財務審計的發展
村級財務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基于經濟監督的需要以及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形成的。起初在我國農業生產合作社、時期,村級集體經濟的生產關系比較簡單,社內的財務收支、收益分配、財產管理活動的監督主要依靠內部村民民主監督小組、財務相互審查的方式進行,還包括上級部門組織的帶有審計性質的財務清查或清理整頓。隨著農村實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革。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的同時,出現不良現象,如一些地方放松對集體資產管理,農村財務管理混亂,村級集體資金被部分人員私自挪用、揮霍浪費和長期拖欠。通過國家1980年和1986年進行的兩次全國性財務清查,農村集體財務有所好轉,但由于缺乏經常性的審計,一些地方農村財務前清后亂。鑒于此情況,1986年以后,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為了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和財務活動實行經濟監督、經濟評價、經濟鑒證,逐步建立專門審計機構,配備相應審計人員。這對改善集體財務管理混亂,維護集體資產安全,提高集體經濟效益,密切黨、干、群關系發揮積極作用。1992年農業部頒布《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條例規定》,2008年農業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各省市也按照規定陸續與之相應的集體經濟審計法規、條例和審計辦法,以便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提供依據和標準,加快村級審計的步伐。十指出,“要建立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些都表明村級財務審計逐步發展,與各方發揮監督作用密切相關。
2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現狀
村級財務審計對農村集體經濟的管理和良好運行起到重要作用,從全國來看,村級財務審計由于主體模糊,發展緩慢,其中也存在一些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問題。文章采用問卷調查方法,對青海省X市D區5個行政村的村民進行調研,包括村級財務管理、村級財務審計、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三個方面。調研中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45份,其中男性75人,占51.7%,女性70人,占48.3%。在調研中發現,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2.1 對村干部管理集體經濟活動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76%的填寫者認為村干部在村級經濟管理和決策方面,存在“一支筆”現象,村民認為村干部并未完全履行自身責任,未遵守競選干部時的承諾。如某村一位村民指出,其所在村的村長在選舉時向村民保證,一定會把村里的公路修好,直至他離任公路并未完全修好。另外,換屆時對村干部沒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村民對村干部的任期行政效果并不十分滿意。另外,村干部在村中貧困戶選擇方面未做到公平公正,存在濫用職權為親近的村民謀福利現象,不能使真正貧困的家庭享受國家政策。通過村民對村干部管理村級活動的評價,70%的受訪者對村干部信任不對稱。
2.2 對審計人員的信任不對稱
在回答村級財務審計方面的問題時,有81%的填寫者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很少,有些甚至沒聽說過,不清楚自己所在村落有無財務審計。僅有3%的填寫者知道村級財務審計,在談到村級財務審計執行方時,只知道是由省、市、縣執行審計。從調研反映出,大部分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不了解,不知道審計是對村干部行政的一種有效監督形式,更談不上對審計人員、村級財務審計報告的信任。鑒于此,在發放問卷過程中,調研者向村民解釋村級財務審計相關的知識,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了解之后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會信任村級財務審計。
3 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的原因
3.1 集體利益受益不均衡
基層社會公共產品的分配和受益,如基礎醫療、教育等,同一地區不同村莊的農民享受待遇不同,通過相互的比較,增加因受益不同產生的心理不平衡感,對村級財務、村干部管理績效、審計監督產生低信任感。另外,城鎮化過程中,農民土地被征用,各村按照人口數及征地面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前后存在差異,農民從長遠生計考慮,現有失地補償不能滿足生活需求,這與當前物價高漲、生活成本加大的現實形成矛盾,加劇農民對基層政府的信任度。
3.2 財務透明化程度低
調研中了解到,村委會都按照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村務公開,但是村級財務管理過程中仍缺乏透明度,財務公開力度不夠。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選擇性公開與村級財務相關的信息,多數是政策指令、文件,較少涉及村級財務收支明細項目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專項撥款使用途徑。某村2015年詳細公布第三季度財務公開收支明細信息,但時間在11月中旬,滯后了45天左右,村民未能及時了解財務信息。因此,財務信息公開缺乏時效性,村級的財務信息公開與定期及時仍有一定的距離,不排除村干部為了上級檢查而象征性公開的可能。信息公開形式單一,有時不能及時回應村民反饋信息,民主決策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3 審計被認可程度不高
從調研中看出,西北部地區大多數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缺乏對審計專業知識的理解。雖然村干部的文化水平高一些,但村干部認為審計部門就是來找自己工作中的毛病,往往消極對待審計人員,導致村級財務審計工作不能及時、有效完成。村干部只是膚淺地從表層原因理解審計,并未認識到審計是評價和監督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達到為民著想、為民解憂、為民辦事的目的。農經站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兼職,有些在崗人員未經審計培訓即上崗,對審計專業知識掌握不熟練,缺乏必要審計程序。
3.4 審計信息不對稱
在村民自治組織內部,村民有權自我管理,但不能事事都參與,一部分權力需要委托村干部行使。村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為了保護集體權益和集體經濟發展,委托農經站對村級財務管理的情況審計。基于相互之間存在的契約關系、經濟責任關系,村級財務審計應運而生。村民由于知識水平的限制,未完全了解國家相關政策,有些村干部按照益于自身的方式管理村級財務活動,而審計機構發表的村級財務審計報告不能及時向村民公開,村民無法了解本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情況、審計結果,不能有效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另外,村級財務審計立法工作滯后、村級財務審計機構不健全,村級財務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等,導致村委會與審計部門之間不能形成對等關系。審計信息不對稱容易產生財產所有者、受托經營者和受托監督人相互之間的關系錯位,從而導致審計信任不對稱。
3.5 審計主體缺乏獨立性
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除了完成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外,還安排人員從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這種審計模式的公正性和真實性值得商榷,并且審計人員出具審計報告時容易受相關政府部門的干擾。而上級政府組織審計人員對其管轄的村落進行審計工作,類似于內部清查,不能起到審計外部監督作用。即目前常見的審計主體無法保持審計的實質獨立,審計人員沒有司法權,無權處理涉事責任人,審計問責機制有待完善。
4 強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對稱的對策
4.1 明確村級立法,完善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農村市場經濟要想走向成熟,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監督。建議在法律上規定由縣級審計機關成立審計分局,配合農經站進行村級財務審計監督,并能賦予一定司法裁決權,強化法治建設,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為弱化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提供法律保障。無論地區、民族、家族、職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主體地位平等。根據發達地區的經驗,以法治保證基層社會有可能實現真正的民主自治,符合憲法的精神,也符合國家投入,基層受益、滿意的宗旨,以及低成本高效率建設基層政權的目的。制定符合村級特點的財務審計條例,和相關的審計取證、報告辦法,如《農村財務審計專項制度》、《農村財務審計程序》、《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等,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2 堅持民主理財,實行村級財務公開
根據芮國強,宋典(2012)對江蘇市民政府信任實證研究的結果,即政府信息公開會積極影響社會公眾的政府信任水平,因此村級財務公開也可以強化村民對村級財務審計的信任程度。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審計結果不僅要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向村民公開、向村民負責,同時公開的內容也要讓村民看得懂,以便能夠有能力監督。完善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公開活動進行監督,審計人員入村審計與村級民主理財相結合。農村財務公開內容全面、完整,對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如村干部薪酬、村里招待費、大額債權債務信息等,采取多種渠道及時公開。對在外務工的村民代表采用郵寄方式公布,費用可從村集體資金總額中扣除,使其及時了解本村財務狀況。(下轉P159)
4.3 確保溝通順暢,認可村級財務審計
村級財務審計的三方關系中,村民、村干部、審計人員應該建立溝通渠道,使各方對村級財務審計透徹理解。村民和村干部之間形成委托關系,在此關系中,村民應廣泛接受教育,提高文化程度,以便順利接受村級財務審計知識;村干部應做到憑證、賬簿等真實,加強自身修養,提升審計接受度,及時與村民溝通,擴大審計知識宣傳范圍。村級財務審計人員也應具備相應資格證書,保持職業態度,提高職業判斷能力,確保外部監督到位。審計三方關系人之間相互信任對稱,最終構建和諧的村級財務審計關系。
4.4 引入民間審計,提高審計獨立性
在提高村級財務審計獨立性的問題上,許多學者(王金鳳等,2012)提出由國家審計機關主管農村財務審計,在國家審計機關下,設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并下設審計和責任追究部門,二者相互牽制提高獨立性。另外,在當前審計模式基礎上,引入注冊會計師審計(陶媛婷,2015),構建體外獨立的第三方審計體系,使村級財務審計實現外部獨立的再監督職能,以平衡村級財務審計信任不對稱關系。
4.5 創新審計方法,完善審計技術
目前村級財務審計主要任務是差錯糾弊,審計方法簡單,需要把現代審計理念引入到村級財務審計中,除財務收支審計外,還需要加強績效審計,注重事前和事中審計,并采取分析性復核程序,防范審計風險。劉家義審計長指出:“推進以大數據為核心的審計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審計全覆蓋的必由之路。”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覆蓋市、縣、鄉鎮的農村信息服務網絡,各村實行電算化會計記賬,開展計算機審計,提高村級財務審計質量,加快基層政府行政效率,把村級財務審計推向現代化審計。
關鍵詞: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博弈分析;分配策略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6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7-86-02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建設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同時,越來越多的農用地也被征收。國家政策規定,如果農民失去土地,用地單位要給予補償,這使得失去土地的農民能夠繼續不依賴土地收入而生活。但在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是同一個主體,由于土地產權模糊,而相關法律又不完善,這就導致了土地補償費在分配過程中經常出現很大的爭議和糾紛,面對征地補償費這塊“蛋糕”,究竟應該怎么來切,才能使所有權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使用權主體――失地農民雙方都覺得公平和滿意呢?
一、集體經濟組織同被征地農民博弈模型的建立和分析
(一)前提和假設
我們可以把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征地農民的博弈過程看作雙方同時決策且互相清楚對方的收益,基本假設如下:
1.土地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所有制;
2.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人口均分;
3.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長期不變,這也意味著集體內部人均實際占有土地面積可能存在嚴重不均等;
4.將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都看成理性的經濟人,他們的決策目標都是使自己在博弈中獲得最大利益;
5.P1、P2分別表示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選擇合作的概率;
6.αi、βi、γi、δi為實數(i=1,2),其中αi為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βi為雙方共同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γi為雙方共同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效用,δi為某一方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效用。
(二)模型的建立與分析[1][2]
根據博弈理論,不論是集體經濟組織還是被征地農民,他們雙方能否就合作達成一致意見,要看能否滿足下列條件: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來說,須滿足:β1P2+δ1(1- P2)>α1 P2+γ1(1- P2);
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須滿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
下面通過建立博弈模型來具體分析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在不同博弈策略下的收益情況。根據對雙方合作與不合作效用的分析,構建出如下圖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陣:
由支付矩陣可知,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策略時的收益為β1 P2+δ1(1- P2),選擇不合作策略時的收益為α1 P2+γ1(1- P2)。
(1)當P2=0,即被征地農民選擇不合作策略,而集體經濟組織選擇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δ1,選擇不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γ1。
在(合作,不合作)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從自身收益最大化出發,參與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他們會主動與被征地農民進行協商合作。但由于被征地農民最關心的利益是失去土地以后的補償收入和將來的生活來源問題,而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被征地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持懷疑態度,集體經濟組織想要多分得一點“蛋糕”會遭大多數被征地農民的抵制,這時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為δ1。
(2)當P2=1時,即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都選擇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β1,集體經濟組織選擇不合作策略時收益為α1。
在(合作,合作)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合作策略,希望得到收益β1。此時,被征地農民選擇合作,主要是基于出讓土地可以參與集體經濟組織股權分紅、得到集體經濟組織的統一安置等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考慮,他們希望可以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村集體土地產出和增值的“額外”收益。因此,能否得到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置,成為被征地農民選擇土地補償費分配合作與否的關鍵。這種情況下,被征地農民的選擇合作的策略,集體經濟組織完全可以得到收益β1。
在(不合作,合作)的情況下,雖然被征地農民采取了合作的策略,會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行為,但如果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掌握的資源不加以合理利用,同時沒有認真履行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物質上的承諾,使得土地補償費分配并未達到預期的效果,此時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為α1。
我們可以看出,在P2=1的情況下β1>α1,所以,集體經濟組織應該選擇合作策略。
(3)當0
從上面的分析中明顯可以看出,β1P2+δ1(1- P2)>α1 P2+γ1(1-P2)。
因此,在土地補償費分配過程中,不論被征地農民采取什么樣的策略,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合作策略時得到的收益總比采取不合作策略時得到的收益大。所以,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選擇合作策略。
(三)博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實踐中,被征地農民會受家族勢力、村治精英、鄉村倫理和政策的約束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因此并不是一個完全同質的整體。一部分被征地農民可能采取“搭便車”策略,在與集體經濟組織談判協商過程中不是十分積極。談判是有機會和時間成本的,由于這部分被征地農民持觀望、消極態度并想坐享其成,會導致被征地農民整體內部意見不一致,并削弱他們作為統一整體的博弈籌碼。另外,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征地農民之間必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在被征地農民同集體經濟組織的博弈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存在使得雙方博弈成本加大,被征地農民只有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重復性博弈關系,并進行較長時間的談判,才能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抑制機會成本行為。
二、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博弈主體策略分析
(一)博弈主體利益訴求
1.集體經濟組織:作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法律規定它有按一定比例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權利。既然分配比例未定,當然比例越大越好,究竟能分多大比例要看某個村具體的情況,只要分配方案能夠獲得全體村民的通過并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即可。
2.被征地農民:合理的安置和長期的社會保障。我國的土地具有農民生產和生活保障兩種功能,土地一旦被征用,失地農民就要考慮以后的生活問題,而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將會觸動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果土地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下降,社會保證不能及時到位,失地農民就會產生強烈的抵觸和不滿情緒。因此,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可以改變被征地農民現有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但一定不能使其生活水平因被征地而下降,被征地農民應該全面考察失去土地的成本和收益,并把謀求合理的安置和長期的社會保障作為自己的主要目標。
(二) 堅持以人為本,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
由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當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護,即β2P1+δ2(1- P1)>α2 P1+γ2(1- P1)時,就會對土地補償費村級分配予以支持。被征地農民最關心的是失去土地以后補償款的分配和未來的生活來源問題。因此,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個人的財產權和利益訴求的基礎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被征地農民在獲得經濟補償后,也應該積極適應環境,改變自身的就業技能,實現再次就業,防止花光補償款后生活沒有保障。應建立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使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從鄉村向城市轉變。
三、小結
利益的分配只有剔除強權的因素,讓博弈雙方都處在一個相對平等的條件上進行博弈,才能使利益的分配結果充分體現博弈各方的利益訴求。由于我國長期形成的“強集體”、“弱農民”的態勢,盡管失地農民人數眾多,可是內部卻存在嚴重的“搭便車”現象,達成一致意見的成本很高,難以形成集體行動,再加上法制意識薄弱,最終,被征地農民往往處于博弈的弱勢地位,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要使博弈雙方都能夠處在一個相對公平的博弈平臺,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把市場機制引入征地補償款的發放過程中,通過規范市場秩序等手段保護各方利益;其次,失地農民要克服機會主義行為,“化零為整”,提高組織化程度,增強博弈能力;最后,應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真正讓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下降。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村級債務;成因分析;對策
中圖分類號 F28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8-0346-01
村級債務居高不下,且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成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村級債務負擔沉重,個別村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擴大建設、鋪張浪費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村級財務收支赤字日益加大,嚴重困撓了村級集體經濟的良性發展,影響新農村建設的正常進程。因此,如何探尋化解村級債務的有效途徑,減輕村級集體經濟壓力,已成為當前農村工作的當務之急。
1 村級債務的現狀
1.1 涉及面廣,數額大
宗漢街道18個村經濟合作社中,有9個村負債,負債最高的村達988萬元,最低的村35萬元。既有興辦公益事業負債,如村落文化宮、老年活動中心的興建,又有村集體經濟經營性負債,如村標準廠房、外口公寓的建設。
1.2 債務構成復雜
有銀行等金融部門借(貸)款,有向企業(個人)借款,有向民間借(貸)款,有基本建設尾欠的工程款,有應付給村民的土地征用補償款,有尾欠街道辦事處的各項上交款項。
1.3 利息成本高
由于村級借貸款額度逐漸累積,村社向銀行等金融部門貸款難,只好向企業、個人借款,借款利率高于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
1.4 債務逐年增加
雖然近幾年也花力氣化解村級債務,并得到一定成效,但隨著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每年產生新債務,債務數額持續攀升。
2 債務成因分析
2.1 發展集體經濟產生負債
為培植穩固的集體經濟來源,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投資興建標準廠房、外口公寓、農貿市場等,由于村經濟合作社資金不足,只能靠借貸取得項目建設資金。如宗漢街道怡園村興建標準廠房,6幢標準廠房招投標金額2 300萬元,投資金額比較大,目前已完工2幢,如果其余4幢要動工,就要向銀行貸款,解決資金缺口。
2.2 超前建設造成負債
隨著農村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推進,農民迫切要求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環境保潔,綠化、美化、亮化工程,生活污水處理等,農村的基礎設施及生活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但有不少村沒有財力,在政績沖動之下,不顧村級現實,靠舉債搞項目、搞建設,給村級集體經濟帶來了沉重的包袱。
2.3 收不抵支增加負債
2015年度,宗漢街道各村總收入5 367.23萬元,總支出8 534.43萬元,收支相抵-3 167.20萬元。街道18個村經濟合作社中,收支盈余5個村,收支盈虧13個村。收支盈虧的13個村中,一些村是因為在搞大的工程項目,開支比較大,因此收支赤字。如宗漢街道周塘西村,2015年總收入324.89萬元,總支出1 611.04萬元,收支相抵-1 286.15萬元,主要是因為該村正在建造外口公寓,僅在建工程一項就開支1 396.29萬元;個別村不搞建設也產生赤字,主要是收入來源少,支出又剛性,赤字不可避免。這樣年復一年,收不抵支加重村級負擔,掏空村級集體經濟,從而產生隱性負債。
2.4 工作不實引起負債
村干部工作不實,不愿做群眾工作,該收的款項怕難收而不收。少數農民群眾權利義務觀念淡薄,拖欠、逃避合理的上繳款項。近年來村級事務的增多,慈善捐款、人身意外保險等,地方出現需向農戶收取的款項、募集的捐款,一概由村支付,造成債務的“雪球”越滾越大,這種管理上的錯位也是導致村級負債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2.5 管理缺位產生債務
一些村超越能力組織村干部(黨員)、社員代表外出旅游。一些村沒有雄厚的村級集體經濟實力,超前搞福利,給村里的老人按標準、按時發放老年補貼,給全村村民的農村合作醫療按年齡、不同等次進行補助,福利重復發放。雖然各種惠農政策的實施,增加了農民收入,提高了農民生活水平,但是也加重了村級集體經濟負擔,形成村級債務。
3 化解債務難點
3.1 減債途徑減少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減債措施和辦法越來越少。以前采取的盤活資產償債,一些村基本上是能轉讓的集體資產都已轉讓了,能出租的都已出租了,現在要靠盤活資產、資源償債的空間十分有限。
3.2 化債缺乏資金來源
大多數村集體經濟發展困難,缺乏經濟增長因素,償債能力差,由于村級收入來源減少,導致開支缺口增大。
3.3 干部償債意識不強
由于近幾年村干部變動頻繁,債務中有些是過去的,現任村干部對前任遺留的問題和債務采取不管不問、推諉的態度。有的村干部只顧眼前,為應急,什么債都敢借,什么錢都敢用,至于能否償還,沒有過多考慮,對債務缺乏償還打算[1]。
3.4 財務管理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
一些村干部廉潔自律意識不強,執行制度自覺性不高,在經濟上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加之村財務監督小組未能真正發揮作用,村級財務運轉不能得到有效監督,導致支出不規范,隨意性大,不當支出、違規支出時有發生,給村級集體經濟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2]。
4 對策
4.1 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根據文件《關于加強村級非生產性開支監督管理的意見》浙(農經發〔2014〕9號)精神,制定街道文件,對村干部報酬補貼、辦公會務費、交通差旅費、招待費、外出學習考察、報刊訂閱以及捐助贊助等各項費用進行規定,使村級開支有章可牛約束開支,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4.2 量力而行搞建設
各村在搞建設前,要對本村的資產負債、收支情況進行分析,判斷本村是否有足夠的償債能力,資金回報率高低,村經濟合作社確需舉債興辦公益事業,必須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4.3 壓縮福利費開支
對農村合作醫療、老年社員補助各村要量力而行。2015年,宗漢街道各村提取應付福利費共計3 234.57萬元,福利費開支2 964.18萬元。雖然街道各村總的福利費開支小于提取金額,但是街道18個村經濟合作社中,有8個村的福利費開支大于提取數。建議各村福利費開支,應以村社收益分配福利費提取金額為標準,使福利費開支有所節制,不給村級集體經濟拖后腿。
4.4 落實一事一議獎補政策
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獎補政策是一項群策群力的惠民政策。自2011年實施以來,宗漢街道已經申報11個一事一議項目,主要是道路、橋梁、居家養老中心、文化公園等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工程,爭取上級補助資金達545萬元。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政策的實施,極大地緩解了村級集體資金運行壓力,改善了村級生產生活環境[3-4]。
4.5 增強還債能力
加大對村級組織的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和鼓勵村經濟合作社盤活集體資源,鞏固集體經濟,增強村級集體造血功能。
4.6 償還債務
開展村級債務情況清理摸底,分析村級債務形成原因,分門別類,制定村級化債計劃,逐步化解村級債務。對一些村有實物、房產等抵擋的,還債能力較強;對一些沒有物產,集體經濟又很薄弱的村,還債就很困難,因此要嚴格控制因興辦公益事業而舉債的規模。
5 參考文獻
[1] 張海陽,宋洪遠.村級組織債務問題研究[J].管理世界,2004(9):97-107.
[2] 陳東平,褚保金.我國村級債務成因辨析[J].農業經濟問題,2004(2):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