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9 08:56:19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新修訂法律法規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摘要】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問題突出,根本原因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完善,具體包括注冊登記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確的沖突解決機制,現行法律更偏向于保護商標權,實踐中商業主體追求利益的投機行為也加劇了兩權沖突。兩權沖突的類型有通常形態和新型形態兩種。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以商標類規定和商號類規定分別具體分析了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商標權 商號權 權利沖突
一、權利沖突的原因
商標權和商號權二者發生沖突的根本原因是法律規定不完善。作為處理沖突問題的直接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不成熟導致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然而理論上商標權并不必然與商號權產生權利沖突,兩種權利在最初以法律的形式被確定下來時,立法者為兩種權利規劃出各自的權利實現途徑,但在實踐中權利實現路徑難免發生了交叉并沒有按照立法者理想的規劃,突破了自身權利的自由界限,最終產生了沖突的反效果,這無疑要歸因于法的制定及實施過程存在一定的疏漏。
首先,商標和商號的注冊登記制度不盡完善。商標權和商號權授權機制分散,不同的部門分別進行商標注冊、商號登記工作。其次,現行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解決機制。再次,我國的立法更傾向于保護商標權,相較于商標權,對商號權的保護力度明顯較弱。最后,因為法律制度和審查內容的不同,在實踐中還出現了一些投機分子,選擇在外國或中國香港地區成立公司,其商號同內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些企業用與馳名商標相同的商號在內地進行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這些行為無疑都蘊含著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
除此之外,現行法律無法概括地解決實踐中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新情況。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競爭日益激烈,優勝劣汰是商業主體們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二、我國解決商標權和商號權的立法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一)商標類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2013年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在第九條及第三十二條,都將保護在先權利作為商標注冊前提要求,但存在幾個問題。首先,第九條明確指出不得與在先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突出了在先權利的合法性。但在中國,商號權并不是法定權利,法律法規對不同的商事主體分別賦予不同的稱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使用“字號”一詞,企業法人則使用“名稱”一詞,雖然《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但《民法通則》與專門涉及企業名稱的專項法規,均未有企業名稱、商號的定義性規定,因此有關商號的法律性質、地位、保護等問題模糊不清。在此背景下,即使商號經過長期的使用,使用者也無法因此獲得商號權,這是不全面的。其次,法條并沒有細化在先權利的類型,我們也無從得知商號權是否屬于在先權利的一種。《商標法(2013)》第五十八條間接認可了商號權的存在,學界也支持商號權是在先權利的一種,但也僅限于理論之中,沒有通過法律予以確認。再次,沒有列舉什么是妨害在先權利的行為,只是籠統的禁止,致使在實踐中權利人沒有直接法律依據可循。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列舉了侵犯商標權的七種情形。但細看七種行為,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這兩種行為,都是侵犯在先商標權的行為,而并未涉及與商號權的沖突。而第七款兜底條款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但具體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情形是否適用,僅依據這條尚不能確定。《商標法》新增的第五十八條,有助于商巳ê蛻毯湃ㄖ間沖突的解決,是《商標法》取得的可喜的進步,但比較籠統不利于指導實踐。
為保障《商標法》的順利實施,2014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其中明確了何種行為可看作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該條雖然規定了相似標志所引起的侵權行為,但是沒有明確規定商號能否適用,也沒有規定誤導公眾該如何界定,在實踐中不能有效解決商號權和商標權沖突的問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一條雖然涉及了在先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情形,但對于“突出使用”沒有明確的界定,關于企業商號與字號的區別也沒有明確。此外,新修訂《商標法》的規定也無法與此條款對應,造成使用上的障礙。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賦予了法院對于具體案件的自由裁量權,沒有對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沖突提供統一的界定標準,內容過于空泛,無法對實踐進行準確指導。
通過對商標類法律法規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在法律中規定了在先權,但沒有規定商號權能夠作為在先權適用有關解決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規定;雖然規定了商號和商標如果產生混淆將會產生侵權責任,但卻未進一步細化混淆的標準,為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的認定和責任的追究加深了難度。
(二)商號類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及其存在問題
1991年施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于2012年進行了修訂,該規定與商號權有緊密的關系。根據第七條,商號是企業名稱的一部分已經從立法上予以認可。第九條粗略的概括了商號同商標可能產生混淆的情況。
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說是對市場競爭中商業標志保護的最后防線,《商標法》第五十八條可以看出該法雖列舉了不正當競爭,但因缺乏了針對性,對于商標權和商號權沖突所引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卻不能嚴格防范。其中該條模糊的提到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并引起群眾誤認屬于欺騙易,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在具體的案件中,還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
規章制度是學校科學管理、民主辦學、依法治校的依據和保證。為建立健全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推動學校體制機制創新,努力為學校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對學校現行的規章制度開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則
規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體現法制統一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保留適應的、廢止過時的、修訂殘缺的、制定空白的”,結合高等教育規律,特別是我校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保證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針對性、可操作性,體現穩定性與前瞻性相結合。
二、清理范圍
本次規章制度清理的重點為20xx年版《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中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清理標準
明確各制度的“留”、“廢”、“改”、“立”,對現行規章制度進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學校所執行文件符合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與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要求相一致,適宜于學校的管理實際和發展需要,應當繼續執行的,予以保留。
“廢”是指:凡在實施過程中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形式要求,或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不相符合,不適宜于學校的管理要求,已經沒有存在必要的,已經過時的規章制度或條款要明確廢止執行;
“改”是指:對不適應形式要求、部分內容不和適宜,與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現行依據有所調整,不完全適宜于學校規范管理和科學發展、尚不夠完善的,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應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訂完善。
“立”是指:現行制度整體上已不適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際工作需要填補制度空白的規章制度要著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從實際出發,結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對現行的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梳理,填寫《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各部門對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進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過程中,從文體、內容、執行效果及依據和合法性等方面,按類逐文進行審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廢止或補充的初步意見,報主管校領導閱批。
(二)歸類
本次清理規范工作采取“分塊處理”、“歸口清理”的方式進行。“分塊處理”即“留”、“廢”、“改”、“立”,先行完成對應予廢止的規章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宣布廢止的工作,之后陸續完成對擬修改和新制定的
規章制度的審核和工作;“歸口清理”即相關部門、二級學院、直屬單位實施“誰制定(規章制度)誰清理”的原則。
新修訂的黨的工作規章制度主要包括黨委工作規則、組織工作、宣傳工作、紀檢工作、工會工作、共青團、學生會工作等7個方面的制度。
新修訂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綜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學與教研管理、財務與資產管理、學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衛、后勤管理和建設規劃等9個方面的制度。
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清理范圍內劃分、歸類各部門部門的規章制度進行清理。
(三)清理審查
各單位在明確各項制度的“留”、“廢”、“改”、“立”的基礎上根據主管領導意見,調整、完善文件內容,形成內部意見后報主管校領導,由主管校領導報學校相關會議審議通過,決定相關規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廢止和制定。
1、審核內容
(1)政策法規審核:制定主體有無權限,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是否合法、明確、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是否與上級文件相抵觸。
(2)依據審核:規章制度的實體性內容和程序性內容所依據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現行有效,名稱是否正確。
(3)內容審核:是否從實際需要出發,是否科學、全面、合理、系統和配套;與本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有無矛盾,是否重復,是否互有抵觸;具體內容是否與主體一致;是否符合學校目前的實際需要和未來發展需要,是否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內容;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內容、主體、程序、對象及監督是否明確、具體,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執行效果是否達到規章制度的制定目標;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是否經過協商,分歧意見是否一致,會簽單位是否齊全;是否具有先進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體式審核:規章制度的字體、格式等表現形式是否規范統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處理辦法》和《細則》的有關規定,文種是否恰當;文稿結構是否符合公文寫作要求。
(5)文字審核:表述是否規范,包括字、詞、標點、語句和邏輯結構是否準確、合理;計量單位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文、數字、層次、序數等是否規范。
2、審核程序
擬寫人初核、處室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簽。
(四)印發公布
修訂完畢,學校按規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發《學校學生手冊》、《學校教師手冊》。
五、清理結果及報送要求
規章制度清理結果分為:保留、修改、廢止、新立四類(見附表1《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對于需要廢止的,提出明確理由;
對于需要重新修訂的,應當說明修訂的必要性。
校發規章制度需將《現行規章制度梳理情況統計表》分別報送紙質及電子版(目錄及內容)各1份,并需加蓋單位公章。
其它部門制定的某些規章制度是否與你處相關規章制度有重復、交叉或沖突的地方?或你認為學校還應制定哪些規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學校規章制度清理工作組,具體負責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初步審查各單位清理目錄,研究解決清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具體組成如下:
總負責人:
總協調:
匯總:
政策法規審核:
依據審核:
內容審核:
體式審核:
文字審核:
校屬各單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組,負責審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清理目錄,并派專人負責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項
1.加強領導,組織到位。此次規章制度梳理、修訂和完善,工作量大、覆蓋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學校制度建設的意義與緊迫性,把制度修訂工作作為近期重點工作任務來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各階段任務有序推進。
關鍵詞: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建設
民辦高校經過近20年的快速發展,目前已具備一定的規模,在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發展中承擔著重要作用。但是面對外部環境劣勢和內部機制的短板,面對高等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的新要求,民辦高校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管理的機制體制還不成熟,使民辦高校的學生權利更易受到侵害。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大學生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民辦高校在學生管理中不斷受到審視、質疑、甚至對抗,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呈顯著上升趨勢。由于民辦高校習慣于按照傳統做法處理學生管理中的問題,導致在糾紛處理中常常因法律依據不足而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這對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筆者通過研究并結合實踐,就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制度建設提出如下解決路徑。
一、健全和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
“法治須以良法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健全和完善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是高等教育法治化的基礎。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立法沒有跟上高等教育的發展,特別是民辦高等教育立法遠遠滯后于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反映到學生管理領域的立法上更缺乏系統性和針對性。2017年9月新修訂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和處分。”第三十四條規定:“民辦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社會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受教育者同等權利。”規定仍然過于籠統、原則,不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民辦高等教育也取得了較大的發展,與此同時,民辦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規發展卻相對滯后,而且現有的法律法規對于民辦高校學生管理的針對性不強,因此首先要加快法律法規的修訂,特別是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制度應出臺相關實施細則,使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民辦高校的學生管理更加具有針對性。其次要加強對現有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梳理,對于不適應當下實際情況的規定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并將現有的規定匯編成冊,以供在民辦高等教育實踐中使用。
二、健全和完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
健全和完善學生管理規章制度是適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是適應我國大力支持和鼓勵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也是響應國家和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學生管理制度的實質在于規范學校學生的教育管理。健全完善民辦高校的學生管理制度,需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要把“學生本位”管理思想體現在各項管理制度中。管理制度要突出學生的主體地位,突出學生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使管理制度的制定能夠符合現代管理理念的要求,具有更強的時代性和科學性。其次,要把握“合法性”這一學生管理制度的基本準則。民辦高校在學生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過程中,要準確把握其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結合民辦高校自身的特性和民辦高校受教育者的具體情況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使管理制度切實符合學校管理需要,更合乎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再次,要規范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民辦高校具有相對靈活的體制優勢,更應注重出臺事關學生各項權利的管理制度的程序性要求。要明確學校學生管理制度制定的基本程序,規范制度制定流程,并注重制度制定質量審查。最后,要突出制度制定受教育者的參與性。民辦高校的學生往往比公辦高校的學生更加關注學校對其相關權利實現的保障,因此學校在制定相關管理規定的過程中要建立受教育者的參與機制,要充分“重視被管理者在規范制定過程中的作用,對于可能影響被管理者利益的重要規范,要通過制度保證他們的參與權,允許提出議案、討論草案,甚至賦予被管理者對相關規范的決定權。”
三、完善民辦高校學生管理的正當程序
“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問題是程序問題。”體現在高等教育學生管理層面也是如此,2017年9月新修訂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學生管理工作的程序要求,這是程序正當原則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具體體現。學校在實施管理權的過程中,如何確保不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將學校管理權的實施進行規范,使其按照規定的程序施行。鑒于民辦高校發展的特殊性和學生的具體狀況,學生的權利實現更需要其管理的程序化。民辦高校學生管理的程序化需要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的完善,更需要高校層面的制度完善。注重程序規則的創建。學生是否選擇報考民辦高校是民辦高校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有了學生民辦高校才有存在的價值,因此民辦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更應該尊重學生的合法的請求權、合理的知情權。比如:在學校管理中決定事關學生權益的事項,事前學校有告知、說明、乃至聽證的程序義務,學生有被告知、聽取說明、申請聽證的程序性權利。這些權利和義務需要通過程序性規定給予明確。管理程序規則的創建是學生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的基礎,因此,在實施學生教育管理過程中,要依照上位法的規定并結合學校的實際,建立合法合理的學生管理程序,為實現民辦高校學生管理的程序化奠定基礎。突出程序規則的執行。程序規則是學生管理的基礎。程序的執行過程中人的因素是關鍵,而民辦高校教師的流動性較大,學校內部機構的變革較為頻繁,這就給學生管理程序的執行帶來諸多不確定因素,為克服這些不利因素的影響,民辦高校更應將學生管理程序的執行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重視,要建立學生管理程序的執行機制,確保程序性規則得到有效的落實。建立程序審查機制。學生管理程序是高等學校學生權利實現的基礎,更是民辦高校規范學生管理、實現學生權益最大化的保障。對于民辦高校克服自身缺點,增強自身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民辦高校應建立學校管理程序的審查機制,明確專門部門負責審查,對學生管理程序設立的正當性、程序的遵守情況、違反程序的處理等建立審查監督機制,增強民辦高校自身在程序方面的自我完善能力,保障相關規定能夠真正發揮管理效能。
四、完善民辦高校學生權利救濟機制
“有權利必有救濟”。“對于高校而言,構建暢通的申訴與訴訟并行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是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實現途徑之一。”相對于公辦學校而言,民辦高校在學生權利救濟機制的建立方面需要進一步的加強。首先,完善校內申訴制度。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的范圍僅限于學校的處理和處分。筆者認為,針對民辦高校學生權利更易被侵犯的現實,應該進一步擴大校內救濟的范圍,應該將在教育管理過程中,學生認為任何權利受到侵害或自己被不公正對待的事項都納入到校內申訴的范圍,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校內申訴在民辦高校學生權利救濟中的積極作用。在民辦高校校內管理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應該進一步明確校內申訴委員會的構成,提升校內申訴委員會的相對獨立性,進一步細化委員會的職權設置,讓其權能和效力明晰化。同時應該進一步完善校內申訴的配套制度,比如引入聽證制度、確立回避和時效制度等,不斷完善校內申訴制度在民辦高校學生權利保護中的作用,使校內申訴制度成為學生權利救濟的主要渠道。其次,完善校外申訴制度。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該規定已基本明確校內申訴制度應作為校外申訴制度的前置程序,這樣才能確保學生的權益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保護,縮小糾紛的不利影響,符合及時方便的法治原則。筆者認為應與校內申訴的范圍對接,明確界定校外申訴的范圍,雖然民辦高校享有充分的辦學自,但除學校學術自治特有的范圍外,所有管理行為被學生認為侵犯其權利并在校內申訴復查后,經學生申請都應該納入校外申訴的范圍,這樣才能確保民辦高校學生權利救濟全面、高效的開展。
再次,完善司法審查制度。明確界定司法審查的范圍,民辦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既有行政法律關系、但更多的體現民事法律關系色彩的雙重法律關系。民辦高校僅在學生學籍管理、學歷學位證書授予、獎懲等較小范圍內的重要事項上具有行政訴訟被告資格,對民辦高校學生管理領域審查應控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即民辦高校學生管理中如做出開除、退學等侵犯到學生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在窮盡校內外其他救濟措施的情況下,學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獲得權利救濟的最后保障。最后,發揮民事訴訟制度在民辦高校學生權利救濟中的作用。民辦高校“就其與學生的關系而言,正面臨學校與學生行政管理關系的式微,一般權利關系及學校與學生的契約關系增強的趨勢。”
保密法的修訂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保密工作方針政策的必然要求,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迫切需要。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以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保密法作為新的契機,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奮力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我省保密工作新局面。
要廣泛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活動,不斷增強全省各級領導干部、人員的保密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學習宣傳活動中,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以學習宣傳保密法為契機,加強領導干部和人員的保密法制教育,增強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提高依法維護國家秘密安全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要把學習宣傳保密法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抓好保密專兼職干部和人員的培訓,努力提高保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級黨校、行政學院要把保密法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內容,積極推進干部保密教育常態化;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密切配合,助陣造勢,推出系列宣傳報道。
要健全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著力構建我省保密管理的制度體系。省級保密、法制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與國家層面法律法規相互配套,與其它地方法規相互銜接的要求,認真對照保密法和國家即將修訂出臺的保密法實施條例的各項規定,抓緊修訂《貴州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單位要按照新出臺的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的保密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認真清理,切實抓好保密管理規章制度的“廢”、“改”、“立”工作。通過以上工作,盡快形成上下銜接、左右配套、種類齊全的保密管理法規體系,確保各項保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關鍵詞]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07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國際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尤其是自我國加入WTO后,隨著國際貿易、交流的深入,為我國企業不斷吸收國外先進經驗提供了平臺和空間。國外一些大型企業集團的先進管理經驗,不僅可以保證產品質量,而且可以提企業的整體運營水平,增強了企業的可持續競爭力。國內的企業管理者應當要有國際化眼光,企業管理要與國際先進管理制度接軌,其中要邁出的重要一步,就是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但現階段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得不到廣泛推廣,導致這一結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沒有持續改進、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不是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而是放松管理,體系運行形成兩張皮,體系要求是一套,實際管理卻是另一套,結果導致管理大大退步,前期為認證審核做的大量工作前功盡棄、付諸東流。如何鞏固標準化認證的效果,本文將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1 繼續鞏固“三同時”審核的效果
企業進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取證審核的第一階段審核時,最重要的審核內容之一就是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守情況進行審核,即環境治理設施和職業健康安全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企業只有符合這樣的條件,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審核,否則,第一階段的審核不能通過,也就預示著企業不能取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和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認證證書。反之,企業取得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的證書,則可以說明企業在取證審核前的“三同時”是符合要求的[1]。針對已經取得ISO14001體系和OHSAS18001體系認證的企業進行監督審核或復評審核時,對企業“三同時”的遵循情況,審核人員應主要檢查企業一年來有無新、改、擴建項目,如果有,則應對這些項目進行“三同時”的遵守情況審核。同樣,在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檢查企業上一次取證或換證以后3年來的新、改、擴建項目的“三同時”遵守情況,以保證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的連續性與銜接性,以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2]。企業的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后,應當繼續加強管理工作,打好基礎,繼續通過審核機構一般每年1次的對受審核企業的監督審核,以及每3年進行1次的復評換證審核。
2 繼續鞏固落實法律法規審核的效果
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企業通過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的底線,也是決定質量、環境和安全體系能否取證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守法就是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對于環境和安全管理體系,守法就是企業的生產和服務等活動過程中的環境因素與危險源控制,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在監督和復評審核時,法律法規的連續性與銜接性,重點是審核在此期間是否有新頒布實施、新修訂出臺實施的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有變化。以此來判別企業在取證后,對法律法規的識別、收集和遵守、貫徹與落實情況[3]。例如: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消防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職業病防治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種設備安全法》,以及自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環境保護法》,應當是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年度監督和復評審核的法規重點。同時企業還要關注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結合新的要求進行整改。對于一些出口外貿企業,還應當時刻關注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因為國外的發達國家對企業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是非常嚴格的。以木制品出口外貿企業為例,對于出口美國加州的木制品,2013年7月1日,美國加州制定實施了木制品中甲醛含量的控制措施,即CARB甲醛認證。所以有關企業的職能部門與審核人員,在年度監督審核和復評審核時,應對有關甲醛認證的要求給予重點關注,以此判定木制品企業對產品銷售地區的新標準和新法規的遵循情況。
3 繼續鞏固企業文件審核的效果
企業在初次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審核時,文件都要提交審核機構進行文件審核,只有文件審核通過以后,或者對文件審核中提出的問題整改到位后,企業才能通過初次取證審核。在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監督和復評審核時,審核人員會重點審核企業內、外部的經營活動,相關標準有無變化,檢查企業修改的文件是否涵蓋經營活動和相關標準變化后的內容與要求,以此來判定企業的文件是否持續有效。所以,企業在通過初次認證審核之后,職能管理部門要繼續在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技術標準為主體核心,以管理標準為支持,以工作標準為保障的企業標準化體系。設立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編制適應本企業的標準化管理體系,組織標準的實施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企業編制的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能否在本企業全面貫徹實施,關鍵要具有可操作性[4]。編制時要進行反復討論審核,反復的論證和修改,方方面面進行有效的溝通。文件應簡潔、易懂;考核目標盡可能量化;要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貫徹落實打下堅實的基礎。管理體系運行是一個持續上升的閉環,需要在企業內建立一個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不斷改善和不斷改進的機制,如果沒有這樣的機制,就會出現企業管理要不是維持原狀,一年一年原樣運行下去,一點變化和改進沒有;要不就運行走樣,最終導致標準化管理體系對實際管理沒有多大作用,只是為了檢查和審核而存在。因此,為認證后提高管理體系有效性,企業要重視內部審核,持續有效地開展內部審核,對標準化管理體系運行作出正確診斷,對發現的不合格或潛在的不合格問題,要予以糾正并采取預防措施,使體系步入良性循環,建立不斷改進的機制。企業持續有效地開展內審,領導重視是關鍵,全員參與是基礎,內審員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不斷地發現問題和監督落實糾正措施使其有效,是繼續鞏固企業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保障。
4 結束語
究其現階段不注重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思想根源,就是企業領導與安技等職能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單純為通過認證審核而做這項工作。企業要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的認證效果,首先領導是關鍵,但基礎必須依靠全體員工的參與和落實。如果這項工作只有領導的重視,沒有基層人員的認真執行和落實,那就不能確保標準化管理體系執行到位。如何提高全體員工的意識、主動性、積極性,是體系能否有效運行的關鍵。通過上述鞏固標準化管理體系認證效果的措施,希望能夠為以后的企業認證提供一個正確的方向。
參考文獻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局高度重視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始終堅持把“6·5”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作為年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為確保今年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扎實成效,我局制定了《環保局“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方案》,堅守生態環保底線,扎實開展保護飲用水源、防治大氣污染、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三大行動,迅速制定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案,堅決向污染宣戰,同時積極做好今年的“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市民的環境意識。
二、圍繞主題,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我局以“6·5”世界環境日為契機,緊扣“踐行綠色生活”主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一是圍繞“保護綠色環境、建設美麗肅寧”主題,我局年初就開展了2016年肅寧環保攻堅行動,。
二是積極開展“6·5”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活動。6月5日,我局在耀華廣場開展世界環境日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收到較好的效果。現場設立咨詢投訴臺,接受群眾投訴及建議50多條。向過往群眾發放新編環保法律法規手冊3600余本,環保便民手冊500本,環保購物袋1000個。活動現場懸掛宣傳條幅2個,宣傳展版2塊,內容涉及環保節能、污染防治、行風評議、法律法規、環保專項行動等多方面。
三是將新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水十條》、《大氣十條》等法律法規匯編成冊,編印10000本,發放至環保系統工作人員、企業、學校、社區、。并舉辦3期培訓班,對環保系統執法人員、相關企業代表、園區管委會代表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收到較好效果。
一、領導重視,精心組織
我局高度重視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始終堅持把“6·5”世界環境日宣傳活動作為年度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的重點。為確保今年的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取得扎實成效,我局制定了《環保局“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方案》,堅守生態環保底線,扎實開展保護飲用水源、防治大氣污染、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三大行動,迅速制定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實施方案,堅決向污染宣戰,同時積極做好今年的“6·5”世界環境日宣傳工作,進一步提高市民的環境意識。
二、圍繞主題,多種形式開展宣傳
我局以“6·5”世界環境日為契機,緊扣“踐行綠色生活”主題,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
一是圍繞“保護綠色環境、建設美麗肅寧”主題,我局年初就開展了2016年肅寧環保攻堅行動,。
二是積極開展“6·5”世界環境日主題宣傳活動。6月5日,我局在耀華廣場開展世界環境日大型環保宣傳活動,收到較好的效果。現場設立咨詢投訴臺,接受群眾投訴及建議50多條。向過往群眾發放新編環保法律法規手冊3600余本,環保便民手冊500本,環保購物袋1000個。活動現場懸掛宣傳條幅2個,宣傳展版2塊,內容涉及環保節能、污染防治、行風評議、法律法規、環保專項行動等多方面。
三是將新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水十條》、《大氣十條》等法律法規匯編成冊,編印10000本,發放至環保系統工作人員、企業、學校、社區、。并舉辦3期培訓班,對環保系統執法人員、相關企業代表、園區管委會代表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收到較好效果。
一、轉換法治思維,主動服務企業
按照**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支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貫徹實施《河南省社會信用條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今年上半年,我科室向“信用中國”“信用交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上傳408條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協助9家失信企業修復了12條失信信息。提高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用“服務執法”為企業保駕護航。3月18日我科室向省廳、省司法廳報送的《主動服務企業助推信用修復》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榮獲全省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征集活動二等獎,并在“法治政府建設看河南”公眾號上進行推廣。
二、完善法治規定,修定相關制度
1.根據市局工作安排,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和《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起草了《行政處罰案件主辦人制度》、《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告知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時評估修訂制度》、《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制度》共5項制度。
2.按照《關于提高行政處罰信用信息公示數據及時率和準確率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交通運輸綜合行政**支隊錯案追究制度》。
3.為全面貫徹落實部、省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動員部署會議精神,按照省交通運輸廳安排,結合實際起草了《**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細則》開展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三、梳理權責清單,清理“土政策、土規定”
1.由于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出臺,今年5月,按照市編辦工作要求,我科室重新梳理了《******支隊權責清單》并對檢查事項進行了歸類梳理,共提出建議取消6項行政處罰事項,建議修改6項行政處罰事項(含高速罰款額度),建議增加26項行政處罰事項。
2.根據《**交通運輸執法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我科室針對成立以來的以本單位名義出臺的文件、制度、通知等進行了認真排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要求的土政策土規定全面予以清理,共涉及五項內容,并及時要求各縣(市)執法大隊,支隊各超限檢測站、執法大隊、違章處理室即日起停止執行。此項工作結果被省廳點名表揚,并報送到交通部得到了好評。
四、按期報送“典型案例”
根據省廳《關于定期報關安全監管執法典型案例的通》要求,今年上半年共報送兩期典型案例,分別為“****公司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案”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案”
五、及時處理外省抄告的督辦案件
根據省廳轉發的外省抄告我市“道路運輸重點營運車輛違法行為抄告信息”和“兩客一危重點車輛抄告信息”及時分析案件案情,查詢本市違法車輛信息,督辦處罰并將結果按要求及時反饋。
六、做好法治宣傳,開展誠信專項工作
利用“誠信交通”專題宣傳活動,通過制作展板、懸掛宣傳條幅、LED屏播放滾動字幕、發放宣傳頁、微信轉發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并制作宣傳展板2塊在火車站、高鐵站、超限場所、**廣場開展展板宣傳活動,共發放宣傳頁3000余份,利用超限站3塊LED屏進行滾動屏幕大力宣傳,深入貨運源頭企業6家,宣傳法律法規。
七、制定培訓計劃,提升執法素質
今年6月份我科室制定了2021年度*****培訓計劃,并于7月5號、9號、13號分三批開展執法人員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民法典、道路危險品運輸及企業檢查、道路旅客運輸及企業檢查、公文寫作、信息宣傳、為民情懷與服務型執法等相關內容。
八、組織執法案卷評比
按照工作計劃,今年上半年共進行了兩次市**支隊執法案卷評比工作,第一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抽檢日常報批案卷,第二季度評比案卷來源為自行選報案卷。同時7月4-5日在******進行了******的案卷評比工作,由各縣執法大隊法制科科長參與互評,評比結果在執法監督通報上進行公布。
九、加強執法監督,加大監督頻次
執法監督實行常態化管理。在市處執法監督領導小組的帶領下,嚴格執法監督任務,突出執法監督重點,督促各被查單位積極整改,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今年上半年共組織執法監督檢查3次,針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省廳通報問題及時下發執法監督通報3期,按時反饋省廳執法監督日報、旬報5期。
關鍵詞:多樣化軍事任務;法律保障體系建設;法律壁壘
中圖分類號:E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3—0178—02
一、建設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作為國家暴力機關的軍隊的任何行動都可能成為焦點。軍事威懾力、外交、政治、經濟、國防相互聯系、密不可分,軍事法作為以軍事為調整對象的專門法律制度體系,借用法學的理論來規范軍事行動和暴力保障,是軍事活動規律的體現,是軍隊戰斗力生成的重要依靠。應在現行法律法規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做出保障的基礎上,對相關法律進行梳理探討,建立和完善適應軍隊履行職能任務的法律體系,積極吸收和借鑒國外非戰爭軍事行動法律建設的經驗,做好法律準備、服務與監督工作。
二、著力健全完善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保障體系
(一)梳理整合現行法律法規,為構建科學的法律體系奠基
首先,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是國家根本大法賦予軍隊的職責和使命。其次,與國防法關于軍隊主要任務的規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再次,由《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防洪法》等法律構成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的特別法體系,為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軍事法規和條令條例是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具體依據。雖然上述各項法律法規已經有了基本的闡述和規定,但不難看出,現行法律覆蓋面不夠寬,規定比較原則。
(二)著眼現有法律規范的問題與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層面宏觀,綜合性強,應具體細化,分門別類。可以按照軍事任務的涉及因素將法律法規的架構分為有關軍事行動主體、軍事活動內容與程序、法律責任、處理相互關系、安全保密等幾方面的規范。另一角度,側重于各類軍事任務的自身性質特點和特殊要求區分專門規范,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二是體系不健全,相對滯后于實踐需要,應構思框架,修訂補充。許多空白法律亟待填補,大量行為規范需要明確,應抓緊制定急需的立法條件成熟的法律法規,及時清理現有法規,不適應形勢要求的要重新修訂,明顯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三是內容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應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技術。軍事立法是決策結果,為軍事法治實踐提供科學的理論指導,涉及軍事法實施的整個過程。要以創新意識指導軍事立法,搞好統籌規劃,構建協調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三、多樣化軍事任務法律服務工作的問題及對策
官兵在執行任務中遇到大量法律問題,依法采取行動的要求很高。因此,要做好部隊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律準備與法律服務工作,運用和平時期正常的司法途徑處理問題,是新的歷史條件下保障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重要手段。
(一)提高法律指導服務的針對性。針對律師配備級別較高、法律執業人員支援落后的實際,要加強人才培養與編配的合理配置,發揮律師在非戰爭軍事行動中的作用;法律服務機構介入服務不全面,任務職責不明確,應在早期階段全面進入,針對涉及的國內外諸多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務,為我軍軍事行動和科學決策提供合理論證和可靠依據;缺乏法律指導與服務,內容不具體,針對性不強,因此法律服務人員應發揮業務專長,為部隊行動的有法可依獻計,從法理上對決策、計劃進行科學論證和分析評估,及時為指揮機構的科學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應對方案,幫助部隊解決涉法難題。
(二)明確緊急情況法理處置預案。妥善處置在緊急情況下的各種涉法問題,對潛在威脅做出超前性、預防性、鉗制性行動,要針對安全威脅的發展變化規律進行周密細致的分析研究,對可能發生的事件及應采取的軍事行動做出基本的判斷,運用十分明確的法律表述,豐富作戰行動預案,及時準確地發揮戰時運行制度效能。
(三)健全軍地軍民糾紛解決機制。軍隊與民用力量統籌協調難度大,保證軍事行動有效實施,軍民合力是關鍵所在。要確立軍地共享、軍民融合方針,在物資資源儲備和調用上,可以通過法律規定,平時把軍隊不需要的資源融入民間,需要時納入部隊,并給予公民足夠的補償,做到軍民結合,力量支援。針對占用社會資源時軍事權與民事權存在的沖突,要建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選擇高位價值取向保護,及時排除軍事行動引發的軍民糾紛。
(四)強化軍人權益法律保障制度。面對權利保障與救濟滯后,主張權益維護的需求與制度脫節的現狀,為使我國軍事權益維護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應盡快制定相關的管理規范,加強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為我軍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權利保障和救濟提供基本依據;建立涉軍維權工作的長效機制,將之納入國家法規體系,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參戰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創新發展法制教育宣傳工作。軍紀嚴明是軍隊軟實力的體現,軍人的能力必須融入整體行動之中。要加強對官兵的法律指導和法律服務,了解官兵涉法狀況,組織官兵深入學法懂法,提高掌握法律法規的深度和運用能力,增強依法履職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軍人的心理壓力和緊張程度不斷上升,在鞏固提高戰斗力方面,德軍實施的“內心引導”值得關注,使每個成員都能安心服役,成為提高士氣和增強凝聚力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四、實現多樣化軍事任務的法制化必須增強三種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