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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1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SPV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摘 要 資產證券化把傳統意義上的信貸體系和證券市場連接起來,通過證券化的形式,使得原本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在資本市場上獲得了流動性,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方面尚不完善,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研究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運作流程 法律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工具,于20世紀60年代末起源于美國,當時是為了解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問題而產生的。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成功運作,資產證券化技術在美國得到了迅速發展,并于80年代初走出美國國門,在歐洲資本市場以及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應用。
我們通常所說的資產證券化(ABS)是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資產池,并通過一定的結構重組和信用增級,將其轉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流通的證券,以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從法律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在本質上是一項債券,而資產證券化將原本為特定的資產債權人所承擔的債務風險,通過證券化后轉移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因而資產證券化是指由原始權益人(又稱“發起人”或“轉讓人”),將其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進行重新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又稱“受讓人”),SPV通過信用增級,提升其受讓的資產信用級別,并以此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然后向原始權益人支付資產轉移對價,并向證券投資者支付證券本息的融資手段。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征
作為金融市場上的創新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的獨特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資產證券化是信用融資。相對于銀行貸款等傳統融資以融資者的整體信用作為償付基礎,資產證券化憑借獨立的資產信用發行證券,其還款來源主要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信用評級機構也主要以證券化資產的質量和交易機構的安全性為依據評定其信用等級。
第二,資產證券化是表外融資。原始權益人將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因而放棄了對該資產的控制權,將證券化的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移除,所以對于原始權益人來說,該融資過程并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
第三,資產證券化是結構融資。為使擬證券化的資產信用和風險獨立于發起人,資產證券化通過特殊的結構設計(SPV)來實現風險隔離,從而達到融資目的。
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及有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篩選匯集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
在資產證券化中,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適合實施證券化融資的,所以必須首先篩選可實施證券化的資產。從資產的性質要求來看,擬證券化的資產是那些雖然缺乏流動性,但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債權資產,并可按資產的利率、期限和類別等標準進行梳理、整合,組成一個資產池。從資產的法律要求來看,資產必須具有可轉讓性。因為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必須是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如果資產無法進行轉讓,那么也就不能進行證券化融資。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一般都可以進行轉讓,但有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是指與特定主體身份有關的債權。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主要是指金融資產,形成的是信貸合同債權,該債權不是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而產生,故該條規定不適用;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主要是指包含禁止轉讓條款的合同。若發起人決定將資產進行證券化,在合同中也必然不會存在禁止轉讓的約定;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該條款設立的初衷更多是為了避免與其他法規或以后立法的沖突。可見在我國法律對資產轉讓無特殊限制。
(二)組建特殊目的載體(SPV),實現風險隔離
為了防范證券化的風險,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中專門設立了一個中介機構,即特殊目的載體SPV,其一般由原始權益人或第三方設立,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結構中的關鍵主體。通過構建SPV可以達到兩個目的:一是通過將資產從發起人處轉移至SPV,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隔離;二是使得SPV遠離其自身的破產風險,包括自愿性破產和強制破產的可能,保證對投資者的足額償付。
SPV的組建,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形式上的要求。首先,SPV必須是獨立的法律主體,獨立于發起人等資產證券化參與者,有自己的董事、獨立的財產,能夠自己承擔經營費用,使自己不受發起人等實體破產的影響。在實際運作中,為保持SPV的獨立性,最好由獨立第三方組建,但也有由發起人組建子公司作為SPV。從法律角度來看,母子公司的關系并不能剝奪子公司作為獨立法律主體的資格,但由發起人控制產權的子公司形式的SPV會讓資產轉讓是否屬于“真實銷售”被質疑,同時,由于發起人與SPV母子公司的關系,使發起人有機會從利潤分成中取得特權,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故法律對該種形式的SPV有嚴格的限制。其次,SPV的組建主要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三種形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在這種形式的信托關系中,作為受托人的SPV必須是法定的營業受托人,即有資格經營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等經核準設立的營業組織。由于信托財產制度天然的獨立性及風險隔離的特性,信托形式的SPV在實踐中被普遍使用,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的規定,也使得該形式有法可依。公司形式的SPV在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中也比較受歡迎,因為公司是一種普遍的組織形式,信用評級機構和投資者能比較容易分析其中的風險,較好的設計風險隔離機制,但是稅收問題是該種形式的一大弊端。因為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公司必須繳納所得稅,這樣一來,證券持有人的稅負就比較重。在我國,以公司形式組建SPV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公司設立條件的障礙。在實踐中,SPV就是一個空殼公司,只是為了滿足法律形式上的要求而設立,自身并不需要有場地設施,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另外,《公司法》對公司的注冊資本也有最低限額的要求,這些都給公司形式的SPV設立造成了困難。二是發行主體資格的障礙。《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對信托投資公司擔任SPV和《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對證券公司擔任SPV都設定了嚴格的標準。有限合伙形式的SPV運行機制是由發起人(普通合伙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轉讓給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通過購買該證券而成為有限合伙人。但我國現有的《合伙企業法》和《證券法》對有限合伙形式發行證券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是一個法律障礙。
(三)資產由原始權益人轉移給SPV
在確保SPV遠離破產風險后,保證資產的所有權從發起人處轉移給SPV。為實現信貸資產和發起人破產的風險隔離,理論上資產轉移可采取真實出售和擔保融資兩種方式。真實銷售是指當發起人將你證券化的資產轉移給SPV后,已不再屬于發起人的財產,發起人破產的風險自然也就隔離了。擔保融資是指發起人將擬證券化的資產為擔保向SPV融資,SPV為擔保債權人,無法真正遠離破產的風險。在美國破產法律制度下,確保資產轉移為真實出售的性質而非擔保融資交易對于風險隔離相當關鍵。在大陸法系國家,雖然擔保物權不再屬于破產財產,擔保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可不受破產的影響而就擔保物權實現其擔保債權,但是,擔保融資并未實現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剝離”,當SPV無法主張其對破產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投資者也會受到發起人破產風險的影響。因此,只有采用“真實出售”的方式,才能使SPV真正做到風險隔離。
(四)資產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主要是用以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評價,從而降低融資成本,吸引投資者,提高定價能力。信用增級分為包括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形式。內部增級指利用基礎資產產生的部分現金流來實現自我擔保。外部增級指由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擔保。在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兩種信用增級的手段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內部增級主要通過內部交易結構的設計來實現,如優先級、次級結構的設定、進行超額抵押、建立利差賬戶等。在這些信用增級手段中,除了超額抵押方式在我國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他方式基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關于超額抵押方式,我國《破產法》有規定,當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時,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政。因此,如果采取超額抵押方式實現內部資產增級將無法真正實現有效的“破產隔離”。
外部增級主要由第三人提供擔保或保險,這種增級手段在國外的實踐中是相當有效的一種方式。而我國《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的除外。因此,我國的現行法律不允許政府或政府性質的機構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使得外部增級機制的作用在我國難以有效發揮。
(五)進行發行評級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之前,SPV會請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根據規范的評估指標體系,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做綜合性的評價。發行評級的好壞直接決定融資成本的高低,這對于吸引投資者,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至關重要。但我國現有的關于信用評級的法律規定較為分散,導致了證券信用評級缺乏明確的指導規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六)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維護及償付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一般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發行的資產證券主要有債券、股票和其他證券。這些發行的證券品種都由我國《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調整,其操作程序也必須按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如SPV作為證券發行人,應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或經核準后,并與承銷主體簽訂承銷協議,才能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另外,證券的發行、承銷、信息披露、登記、結算等均應按照有關證券交易管理辦法或法律規定進行。
三、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發展的相關法制環境與建議
法律制度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具有重要的影響,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都需以其本國的法律制度為依托。對于資產證券化發源地美國而言,其屬于英美法系國家,有著判例法的傳統,因此資產證券化在美國有著寬松的法律環境。而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僵化和滯后對資產證券化的開展產生了阻礙,但是,我們不能否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資產證券化的良性運作產生了一定的調整作用。為了使資產證券化這一新生事物在我國能更健康長遠的發展,我國應在借鑒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通過適度的法律制度調整和制定專門的法律來完善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首先,制定專門調整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范,并可適度調整就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民事、經濟法律法規中制約其發展的內容。其次,提高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層次,減少推廣阻力。
四、結束語
資產證券化的產生與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整個世界金融市場的發展。對于我國而言,深入了解、系統研究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及法律制度對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增強資產流動性有著重要的積極作用。為了盡快推進資產證券化的開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財政部等已陸續了一系列的規定辦法,對資產證券化各環節的良性運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大規模實施條件還不夠成熟,特別是法律規制方面嚴重不足。我國應為資產證券化專門立法,對其操作流程及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統一的規定,以規制資產證券化規范運行,防范風險產生。
參考文獻:
[1]顏學海主編.企業投融資法律與操作實務.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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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洪艷蓉.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實障礙;解決機制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世界金融領域的最重大的創新之一,從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開始,短短的三十多年時間里,資產證券化得到迅猛發展,并成為現代金融發展的主流方向。從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首筆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進入了發行的階段開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進程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迄今為止已成功推出證券化試點產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及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今年我國資產證券化將進行第二輪試點,在可預見的未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必將在更廣泛更深入地發展下去。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運作流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的過程。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資產證券化浪潮已席卷全球,演變為一種國際化的趨勢。其核心在于對金融資產中的風險與收益要素的分離與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有效,促使參與各方均受益。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通常由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專門服務機構,托管人這幾個主體共同參與完成。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有以下幾個環節:
1.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給非凡目的載體(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所謂真實出售指按法律規定經轉讓的資產被確認為不再與出售方有風險和收益聯系的資產轉讓行為。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兩種形式。以信托關系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設立的SPV稱為非凡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及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與外部信用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級;與資產治理服務商簽訂服務合同;與資金托管人簽訂資金托管合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
3.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資產出售價款,通過服務商、托管人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給投資者。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一)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分離
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二)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于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于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于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
(三)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后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采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于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
(四)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
相較于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于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后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于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障礙
(一)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二)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發達國家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機構,但SPV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四)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障礙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一)建立健全法律及制度
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的法律環境,完善和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應考慮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法律法規,修改會計制度,調整稅收政策和監管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發展鋪平道路。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破產條件以及與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
(二)加強政府的支持和監管力度
任何一項新工程都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政策傾斜、稅收優惠,政府應積極推動、支持、制定優惠等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體系,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與交易規則,吸引中外投資者參與,提供必要的信用支持。同時,應加強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三)建立符合市場機制運作的特設載體
SPV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特殊機構,要實現資產證券化,要搞成市場,形成規模,真正把它作為解決銀企問題的一種途徑,就必須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建立SPV。應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目前,SPV應該考慮由全國性的大銀行和資信實力雄厚的大券商來設立。
(四)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和規范擔保與評級中介機構
信用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構成要素。要整合現有的信用擔保和評級資源,建設全國性的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確保一定的實力和信譽。同時要保證信用評級機構的獨立性,使信用評級機構不受非市場因素的影響,直接按市場游戲規則開展業務活動,保證其評級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有效。對于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其他中介機構也應加強規范、嚴格執業標準,提高其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證券市場的透明化,保證廣大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得相關信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和市場風險。通過標準化的風險評級流程和風險指標體系,可以對信托產品給予標準化的評級。同時,加快對外資信評級和擔保市場開放力度,引進國外一流的評級、擔保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業務。
(五)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機構投資主體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機構投資者成為市場的主力。我國保險業、基金業發展迅速,如果能夠再進一步放寬對保險資金、養老基金、醫療基金等社會資金運用的限制,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推行無疑是一個強勁的需求推動。同樣,向各種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六)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目前國有銀行缺位、中介機構缺乏影響力,可以考慮從國外聘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高級專業人才與資產證券化經驗豐富的外國投資銀行和中介機構合作,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資產打包,面向國際投資者出售。通過這些合作方式,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走向國際市場,加速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程。
(七)努力培養金融人才
資產證券化需要大量高素質的金融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現有的金融人才數量和質量都難以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必須通過各種方式積極培訓所需的人才。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從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選拔業務精、理論強的部分年輕金融工作人員,邀請國內外金融專家對其進行培訓,以盡快滿足我國目前的需要。
五、結語
資產證券化看似是一種經濟金融行為,但從法律角度來說卻是一個法律過程。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正嶄露頭角,未來它對于金融市場的影響巨大、潛力無限,但必須建立起相關的法律機制加以引導和規范。筆者相信,在上述相關問題都能得到妥善解決的前提下,資產證券化必將為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健發展做出巨大的貢獻。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雖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張亦春,鄭振龍,林海.金融市場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3]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J].中國金融,2006(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高校融資;資產池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我國大學教育正在迅速地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以滿足實現高校發展的軟硬件建設的需要。同時,由于高校超常規建設致使債務風險急劇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風險的出口。因此,及時吸收金融創新成果,學習借鑒和積極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研究并實踐資產證券化,為高校融資開辟出一條新的渠道。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工具從而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一種技術或過程。資產證券化包含著一系列帶有革命性的金融創新成果,如破產隔離技術、信用增級技術、信用基礎的轉換以及間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這些創新技術的實踐,能夠有效降低風險,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應的融資利息成本減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節約,最終減小金融市場的摩擦,綜合融資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在國外迅猛發展的經濟基礎。
2005年,國家有關資產證券化推進工作突然提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產品。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
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已經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繼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已獲準研究與開發“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如企業應收賬款、租金收益、基礎建設收費等證券化創新產品。中國證監會對這一前景廣闊,能改善企業直接融資結構、為證券市場增添投資新品種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很重視。證監會已分別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未來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必然朝著廣度和深度快速發展,這就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可能。
二、當前高校融資渠道融資比較
高校辦學經費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來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國務院的關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這幾年,許多高校都抓住機遇,努力擴大學校的辦學空間,尤其是高?;ǖ臉O度擴張。根據教育部規劃司的統計,最近十多年來,部屬72所高校幾乎都先后新征了辦學用地,建設了一批新的校區,其中,有近50個新校區已陸續投入使用。部屬高校共新增辦學用地接近10萬畝。目前,部屬高校校均占地面積已達3000畝左右。據初步統計,72所部屬高校這些年新建校舍總面積大概為6500萬平方米。從1998年到現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萬平方米,大多數學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萬~30萬平方米之間。加上連年的擴招,辦學規模和投入也很巨大。這就造成了高校資金的短缺,而且缺乏發展后勁。
根據教育產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與趨勢,目前,高校的融資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以老校區的固定資產做抵押,通過銀行貸款建設改造新校區。(2)組建教育產業集團。(3)加大校辦產業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產權的股份化或資本化。(5)高校資產證券化。對學費的應收賬款、學生貸款和科研基金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6)成立教育投資基金。教育投資基金的發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兩種形式;投資對象主要是教育產業,并參與證券一級市場的申購和配售。(7)發行教育債券。在以上眾多的融資渠道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成本較低、效率更高、更有潛力的資本市場運作新工具,在未來高校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已經步入嶄新的發展階段,也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創造了良好的實施環境,特別是為解決高校當前的貸款包袱沉重、融資環境惡化的難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華爾街有一句廣為流傳的話生動地反映了這點,“只要一種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就可以將它證券化”。國內外涉及到高校而進行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對學生的貸款進行證券化,美國在該領域做的比較成功,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資產證券化,而是金融機構實行的資產證券化。因為高校并沒有進行融資,而只是高校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主要依據是實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探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資產池的構成、規模和信用增級的可行性。一個單個高校無法實現資產證券化,比如說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學生5000人,每人學費按現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話,也只有3000萬元。發行期限十年的證券也只有3億元。遠遠夠不上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最低要求,更難以達到化解系統性風險的目的。鑒于此,筆者提出了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構建
區域性資產證券化實施的核心內容是資產池中的高質量有效資產的建立。可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特征應該包括:(1)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2)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4)金融資產的分布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以保證原始權益人對該資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8)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證券資產在高校只有學費收入,但單個高校規模太小無法構成合適的資產池規模,所以,必須是區域性高校捆綁式實現證券化。在我國每個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綜合類、人文類、理工類、師范類、農林類,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補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較好地分散系統性風險,符合債券信用等級提高的條件。
規劃的具體運作流程如下:高校將在一定期限內的學費收入以真實銷售方式出售給一家SPV(特設委托機構),由高校代收學費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將學費收入付至SPV的專門賬戶;然后通過政府擔保(在一個區域內地方政府容易統一協調)、金融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進行擔保,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取得資金,扣除一系列的發行費用和金融機構中介費用后,作為高校融資款項。當高校增加新的學生后,所得學費立即被存入SPV設立的專門賬戶。該賬戶用做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在投資沒有還本時候,還可以利用資金做購買國債等收益穩定、風險極低的投資,以上過程是一個在一定年限內(具體期限根據所籌資金量而定)循環進行的過程。
資產證券化流程簡單圖解:
四、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和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加快,資產證券化也將會成為高校一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教育是投資風險小、回報率高的朝陽產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從高校的優質資產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一方面,高校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提高了高校的辦學實力與信譽,亦可改善高校的辦學條件。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為高校擴大招生和進一步融資創造了有利條件,使高校的辦學逐步走向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1]陳文達,等.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于風坤.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鄭錦榮.淺析資產證券化在高校融資中的應用[J].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2004(5).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籌措;路經選擇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政府要在經濟適應的基礎上確定城市交通需求,并按照項目資本金不低于40%,政府資本金不超過當年城市公共財政預算5%的原則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笆濉币詠?,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快速,城市軌道交通資金需求巨大,在中央對地方政府債務平臺監管趨嚴的新形勢下,傳統的城市軌道交通融資模式已經不能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需要,資金缺口與日俱增,拓寬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籌措模式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議題。
1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投資現狀
根據廣州市《2015-2025新一輪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廣州將新建16條地鐵線路,總投資估算為2976億元,屆時通車里程數將是現在的4倍,新一輪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對資金提出新的要求。
1.1交通運輸投資逐漸增大
自1997年6月28日廣州開通第一條地鐵以來,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關注交通運輸投資,據統計,廣州市交通運輸投資額不斷增大,從1999年的15293萬元增加到2014年的540979萬元,增長總額為525686萬元,增長幅度為3437.74%。其中增長幅度最大的是2007年,從2006年的29470萬元增長到2007年的113680萬元,年增長幅度為2.85倍,其后一直處于穩定的增長中。2007-2014年期間累計投資357323萬元??偟膩碚f,從上世紀末開始,廣州交通運輸投資呈現逐漸上升趨勢。
1.2軌道交通投資異軍突起
“十二五”時期,廣州加大了市政公用設施投資力度,2014年市政公用設施投資總額2970968萬元,較上年增長9.86%。其中城市軌道交通占比最大,投資總額為2022083萬元,占比68.06%,接下來比重最重的依次為道路橋梁、排水和污水處理,投資總額分別為551098、97288、78669萬元,分別占比1854%、327%、2.65%。從圖1可以發現,2012、2013、2014年中,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不斷增大,并且呈現逐年遞增趨勢。
2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主要融資方式
城市軌道交通是解決城市擁擠問題的關鍵,科學合理的融資安排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成功的前提。根據“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采用了y行貸款、市區共建、財政投入等主要融資方式。
2.1市本級財政投入
《廣州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及償債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城市軌道廣州市本級財政資金由市財政部根據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分一次或多次撥付給市地鐵總公司財政專用賬戶。最近20年來,廣州市地鐵累計投入1818億元,其中市財政資金占比62%,合計1140億元。2015年,廣州市本級財政投入80億元,“十二五”期間,廣州市本金財政投入400億元,占總預算資金的33.52%。
2.2市區共建資金
“市區共建”是2010年廣州市政府為解決城市軌道交通缺口提出的一種資金籌措方法,是指新建設的城市軌道交通資金由越秀、天河、白云、黃埔、荔灣、海珠老六區及四區二市(蘿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從化)共同完成,老六區的新建線資金由市本級統籌安排,而四區二市新建線路資金由市、區共同完成,各承擔建設資金的50%。市區共建軌道交通按市、區出資比例擁有相應產權,所有的資金由市地鐵資金辦負責管理。2012-2016年期間,新市區財政性資金共同籌資328.86億元,2012年為11.81億元,占比3.59%,2013年為65.95億元,占比20.05%,2014年市區共建資金籌資89.30億元,占比27.16%,為近今年之最。從最近幾年市區共建資金籌措情況來看,廣州市市區共建資金呈不斷增加趨勢。
2.3銀行貸款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領域,具有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的特點,借貸和融資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難點和重點。據2015上半年我國商業銀行信貸投向分析,發現上半年商業銀行信貸總額37.27萬億元,交通運輸業信貸總額達14.96%,投資總額為5.76萬億元。目前對城市軌道交通貸款的主要銀行是國有四大行及國開行,2012-2015年,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向銀行累計貸款124.48億元,其中國開行貸款21.18億元,其他銀行貸款100多億元。
2.4中期票據
中期票據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發行的定期還本付息的融資模式。年限一般在1-10年,利率根據期限長短而定。據估算,5年期中期票據在4.61,7年期中期票據在515左右。根據《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期中期票據信用評級報告》可以發現,截至2015年9月低,廣州地鐵公司總資產1891.27億元,2014年全年營業收入68.37億元,凈利潤0.07億元,這在全世界地鐵運營中比較少見。為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開展中期票據業務提供了一定的信譽保障。2012-2015年期間,廣州市地鐵累計發行中期票據400億元,有效的為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提供了一定的資金保障。
3廣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融資對策建議
從以上廣州城市軌道交通現有的融資模式市本級財政投入、市區共建、銀行貸款及中期票據等融資方式來看,融資渠道比較單一,政府財政壓力較大,為拓寬融資渠道、減少政府財政壓力,廣州市政府可以嘗試PPP、證券資產化和融資租賃等新的城市軌道交通融資渠道。
3.1優先采用PPP模式
目前關于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政府出臺了大量文件,如建設部2004年頒布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0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財政部等《關于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通過以上文件政府叫停了紅極一時的BT融資模式,叫停以后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得到一定的抑制。為了開拓新的融資模式,最近兩年政府出臺了大量支持公私合營(PPP)等相關文件,如財政部2014頒布的《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委《關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等。在吸取BT融資模式的經驗教訓后,為確保各參與主體的權益,政府對PPP模式更加謹慎。相繼出臺文件對PPP運作框架、PPP操作流程、PPP合同管理等不同視角對PPP進行規范。
以上是筆者根據相關文件及PPP運作實際總結出的城市軌道交通流程圖,廣州市在拓寬城市軌道交通融資模式的時候可優先選用政策導向的PPP模式,但為防范風險應囊韻錄阜矯婕右災厥印
第一,明確政府職能。政府是整個PPP模式中的靈魂,它與項目公司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政府是委托人,項目公司是人,其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通過合同行程委托關系,將雙發的責權利通過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其中關鍵是要通過制度設計,確定最優的委托期限。
第二,精選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城市軌道交通運作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PPP模式和BT模式最大的區別是PPP模式是建立在政府和項目公司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下開展的一種合作模式。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項目運營中起主導作用,項目公司的經營能力及努力程度會影響到整個項目的成敗。政府作為發起人在選擇項目公司時要根據項目公司的資質、歷史、項目運作經驗、項目團隊、項目成功率等指標對項目公司進行精心篩選。
第三,細挑金融機構。金融結構是解決PPP項目資金的主要參與人,PPP項目一般分為項目資本金和債務資金,除項目資本金由項目公司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外,債務資金基本是通過不同形式由金融機構提供。政府在整個資金過程中起擔保作用,PPP項目運作周期較長,為防范政府換屆帶來的相關損失,在選擇金融機構時,最好選擇規模比較雄厚、經驗比較成熟的大型金融機構,比如國開行在基礎設施方面具有成熟的運作經驗,可以嘗試通過資金成本、后期服務等視角進行協商,促使雙方發達成深度合作。
3.2資產證券化模式
資產證券化是以某種特定資產或現金流為指出,發行可交易債券的一種融資模式。廣義資產證券化包括信貸資產證券化、實體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指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貸款的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支持的資產證券化。世界上最早使用證券化的是1977年關于抵押貸款的說法,其后一直被業界研究和實踐。Lois R. Lupica(1988)認為相比其它融資渠道,資產證券化帶來的大量現金流是公司選擇資產證券化融資的主要原因。汪恭彬、吳磊(2002)通過對國外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進行了研究,指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是設計一個合理的交易機構,國內具有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及成功資產證券化的雛形,我國在基礎設施實施資產證券化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在研究國內外不同行業資產證券化設計機制的基礎上,根據軌道交通建設行業特征,本文設計城市軌道交通流程圖,見圖3。
圖3告訴我們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流程中主要影響因素有資產池、SPV結構和投資者。一個完整的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流程是:發起人(通常是標的資產持有者)將未來有持續現金流的資產證券化后出售給一個特殊結構(SPV),SPV將這些資產做成有價證券出售給投資者,將資金池產生的現金流償還給資產所有者的一種交易行為。具體操作過程中,SPV也可以將多個標的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
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有兩個,首先是標的資產的選取。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一般是資產所有者資金需求量大,未來能產生現金流。城市軌道交通正好符合這種預期,城市軌道交通資產所有者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獲取大量現金,可以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期做成資產包,出售給特定的SPV,這能減少政府運營所應承擔的相關風險,同時可以有效解決融資難題,減少政府債務規模。其次是SPV結構的選擇。SPV是資產證券化中樞,通過設定SPV可以防范原始資產所有者破產帶來的損失,從而達到“破產隔離”。但在實際過程中也要注意SPV破產的可能,因而在進行SPV機構選取時要根據結構的運作經驗、政府相關法律法規、信用評級、擔保、承銷等環節嚴格審查,最好是從信用評級、擔保、承銷等角度聯合審核,防范權力尋租及破產風險,保障投資者的核發權益不受損害。
當然,還可以選擇融資租賃、復合PPP(PPP與資產證券化相結合)等新的融資模式,在圖2中,可以根據特許經營期限將T3作為資產池進行資產證券化處理。
參考文獻
[1]Lois R.Lupica.Asset Securitization:The Unsecured credit’s perspective[J].Taxes Law Reviews,1988.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高校融資;資產池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我國大學教育正在迅速地發展,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支持,以滿足實現高校發展的軟硬件建設的需要。同時,由于高校超常規建設致使債務風險急劇升高,迫切需要化解風險的出口。因此,及時吸收金融創新成果,學習借鑒和積極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研究并實踐資產證券化,為高校融資開辟出一條新的渠道。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
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工具從而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與重組的一種技術或過程。資產證券化包含著一系列帶有革命性的金融創新成果,如破產隔離技術、信用增級技術、信用基礎的轉換以及間接金融的直接化,等等。這些創新技術的實踐,能夠有效降低風險,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應的融資利息成本減少,交易成本得到大幅度節約,最終減小金融市場的摩擦,綜合融資成本得到降低,金融效率得到提高。這也正是資產證券化在國外迅猛發展的經濟基礎。
2005年,國家有關資產證券化推進工作突然提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和產品。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
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已經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繼信貸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出臺之后,中國證監會已獲準研究與開發“非信貸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如企業應收賬款、租金收益、基礎建設收費等證券化創新產品。中國證監會對這一前景廣闊,能改善企業直接融資結構、為證券市場增添投資新品種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很重視。證監會已分別設立了“資產證券化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未來的中國資產證券化必然朝著廣度和深度快速發展,這就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提供了可能。
二、當前高校融資渠道融資比較
高校辦學經費短缺是世界高等教育今天和未來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國務院的關心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這幾年,許多高校都抓住機遇,努力擴大學校的辦學空間,尤其是高?;ǖ臉O度擴張。根據教育部規劃司的統計,最近十多年來,部屬72所高校幾乎都先后新征了辦學用地,建設了一批新的校區,其中,有近50個新校區已陸續投入使用。部屬高校共新增辦學用地接近10萬畝。目前,部屬高校校均占地面積已達3000畝左右。據初步統計,72所部屬高校這些年新建校舍總面積大概為6500萬平方米。從1998年到現在,平均每年新建校舍300萬平方米,大多數學校每年完成的基建工作量都在20萬~30萬平方米之間。加上連年的擴招,辦學規模和投入也很巨大。這就造成了高校資金的短缺,而且缺乏發展后勁。
根據教育產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現狀與趨勢,目前,高校的融資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以老校區的固定資產做抵押,通過銀行貸款建設改造新校區。(2)組建教育產業集團。(3)加大校辦產業直接上市的比重。(4)高校產權的股份化或資本化。(5)高校資產證券化。對學費的應收賬款、學生貸款和科研基金貸款進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6)成立教育投資基金。教育投資基金的發行可采用私募或公募兩種形式;投資對象主要是教育產業,并參與證券一級市場的申購和配售。(7)發行教育債券。在以上眾多的融資渠道中,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成本較低、效率更高、更有潛力的資本市場運作新工具,在未來高校的融資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當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已經步入嶄新的發展階段,也為高校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創造了良好的實施環境,特別是為解決高校當前的貸款包袱沉重、融資環境惡化的難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華爾街有一句廣為流傳的話生動地反映了這點,“只要一種資產能產生穩定的現金流,就可以將它證券化”。國內外涉及到高校而進行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對學生的貸款進行證券化,美國在該領域做的比較成功,但是,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并不是真正的高校資產證券化,而是金融機構實行的資產證券化。因為高校并沒有進行融資,而只是高校學費收入資產證券化。主要依據是實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是能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探討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資產池的構成、規模和信用增級的可行性。一個單個高校無法實現資產證券化,比如說一所高校每年新增學生5000人,每人學費按現在的平均水平6000元的話,也只有3000萬元。發行期限十年的證券也只有3億元。遠遠夠不上資產證券化資產池的最低要求,更難以達到化解系統性風險的目的。鑒于此,筆者提出了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的新思路。
三、高校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構建
區域性資產證券化實施的核心內容是資產池中的高質量有效資產的建立??蓪崿F資產證券化資產的特征應該包括:(1)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2)持續一定時期的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4)金融資產的分布有廣泛的地域和人口統計分布;(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間,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金融資產的抵押物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它對于債務人的效用很高;(7)金融資產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以保證原始權益人對該資產擁有完整的所有權;(8)資產具有一定的規模。符合或者接近理想化證券資產在高校只有學費收入,但單個高校規模太小無法構成合適的資產池規模,所以,必須是區域性高校捆綁式實現證券化。在我國每個省都有一系列的高校,涉及綜合類、人文類、理工類、師范類、農林類,等等,高校生源上具有互補性,各高校的定位不同,生源不同,較好地分散系統性風險,符合債券信用等級提高的條件。
規劃的具體運作流程如下:高校將在一定期限內的學費收入以真實銷售方式出售給一家SPV(特設委托機構),由高校代收學費并定于每年某一日期后將學費收入付至SPV的專門賬戶;然后通過政府擔保(在一個區域內地方政府容易統一協調)、金融擔保公司或者保險公司進行擔保,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最后在資本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取得資金,扣除一系列的發行費用和金融機構中介費用后,作為高校融資款項。當高校增加新的學生后,所得學費立即被存入SPV設立的專門賬戶。該賬戶用做對投資者還本付息。在投資沒有還本時候,還可以利用資金做購買國債等收益穩定、風險極低的投資,以上過程是一個在一定年限內(具體期限根據所籌資金量而定)循環進行的過程。
四、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和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加快,資產證券化也將會成為高校一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教育是投資風險小、回報率高的朝陽產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從高校的優質資產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一方面,高校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投資工具;另一方面,由于資產證券化提高了高校的辦學實力與信譽,亦可改善高校的辦學條件。區域性資產證券化為高校擴大招生和進一步融資創造了有利條件,使高校的辦學逐步走向良性循環的發展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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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難點分析
1.特設機構缺位。SPV在資產證券化運作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整個證券化運作流程都是圍繞著SPV這一核心機構來展開的。設立SPV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即要實現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以及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然而國內目前尚沒有一家具有SPV功能的機構,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設立SPV也還存在一些障礙。
2.不良資產產權不清。目前我國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剝離給AMC,AMC對于企業的債權依然屬于金融債權。在不少企業刻意逃廢金融債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的狀況下,SPV不可能做到真正地買斷AMC的不良資產,實現“真實出售”。
3.難以組建合規的資產池。我國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貸款大多數屬于信用貸款,沒有任何抵押品和擔保品,難以保證在未來能夠產生一定的現金流,組建合規的資產池很困難。
4.缺乏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在資產證券化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信用評級不僅能夠提供市場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也能夠增強投資者的信心,這將關系到資產支持證券能否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以及資產證券化能否順利運作。然而,我國目前缺乏被市場投資者普遍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估機構運作存在著很多不規范的情況,如資信評估機構獨立性不強。
5.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是一項交易結構復雜、參與主體眾多的系統工程,勢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規體系來規范其運作。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發起人向SPV“真實銷售”資產的標準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立。然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對其做出規定??梢哉f,目前資產證券化仍處在一個“法律真空”的尷尬境地。
6.缺乏證券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政府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因為如果稅賦水平過高,將會大大增加證券化的融資成本,降低證券的信用等級。而目前在這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稅收政策支持。
二、我國不良資產的證券化運作設計
1.設立特設機構SPV。一般來說,SPV的設立方式主要有三種,即政府設立、發起人設立和市場中介設立。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還沒有有效開啟,可以由政府出面組建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SPV,也可在政府的擔保下由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起人自行設立SPV。同時,在SPV的設立過程中,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證SPV的獨立性和非破產性。
2.SPV從商業銀行購入不良資產,并選擇可證券化的資產組成資產池。SPV從商業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折價購買入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折價比例可由中央銀行根據不良資產的種類和資產質量情況統一制定,也可采用模擬市場價格。對于資產池的組成,可以將不同種類、期限、利率的貸款組合起來,盡量形成未來現金流量穩定的貸款組合。
3.信用提升和評級。由于證券化的不良資產多為流動性差的資產,信用程度也難以評價,因此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對其進行信用提高并由專業機構對其進行信用評級。信用提升的具體做法有資產打折、還款儲備、超額擔保、劃分優先/次級結構證券等。此外,實踐中,銀行出具擔保函或信用證、保險公司為證券提供保險等也可以達到信用提升的目的。
4.設計出合理而實用的品種。不良資產證券化品種應以高保障、交易結構較簡單為宜。品種設計應考慮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不同偏好與需求,品種必須多樣化,才能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從而達到不良資產迅速變現的目的。
三、加強資產證券化的宏觀環境建設
1.法律環境的建設。資產證券化涉及許多高深的法律問題。如SPV作為證券化運作的核心機構,應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證券化運作中資產的“真實出售”、SPV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貸款合同轉讓后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資產出售和證券化后對存款人保護;證券的發行和流通等問題都應由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還應當改革和完善相應的會計準則,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使得在證券化運作中遇到的一系列會計處理問題有規可矩、有章可循。
2.進一步健全和規范證券市場。首先,要健全二級市場。這一方面需要國家給予政策上的配套和支持,創造有利的宏觀環境;另一方面,必須學習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加強市場監管,規范操作經營。其次,要規范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赏ㄟ^政府特許的方式,選擇一家或幾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BS),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可預見的現金流收入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轉換成可以在金融市場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融資過程或行為。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資產收入導向性的融資方式,并具有結構性和低成本的特點。它產生于美國,在20世紀七十年代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而不斷成熟。在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中,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機構流動性、創造性產品和處理不良資產方面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然而,資產證券化又是怎么樣的一個流程呢?
一般來說,一個典型的資產證券化發行需要經過以下步驟:首先,交易發起人(即原始權益人)確定融資目標并對資產進行分割組成資產池;其次,組建特別目的機構(SPV),也就是本文要研究的SPV,在后文將有詳細介紹,于此不贅。第三,發起人將資產池中的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讓給SPV;第四,針對轉讓進的資產進行內部評級和信用增級;第五,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信用評級,并向外界公布。第六,SPV發行證券,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七,資產管理與資產收益回收;最后,還本付息。從資產證券化的流程中我們可以看出,SPV在其中起著舉足輕
重的作用,其運行的成敗與否直接決定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果,因此本文將對其進行重點研究。
二、SPV概述
(一)SPV產生的必要性。我們從對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可以看到,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現有或未來必定發生的金債權轉化為證券形式的一種融資方式。發起人能否實現融資目的,最需要關注的是基礎資產的品質問題。被證券化的資產之所以能吸引投資,并非是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本身的信用,這種信用才是產生投資價值的源泉。為了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上有效阻隔可能影響基礎資產安全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阻隔發起人的破產風險。只有構架有效的破產隔離機制,才能把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風險僅僅限制在基礎資產之上,而與發起人的整體的風險隔離,基礎資產才可能獲得較高的信用評級,從而滿足投資者對安全性的需求。破產隔離機制也被某些學者稱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制度。
SPV正是應破產隔離的需要而產生,也是資產證券化創新特征的重要體現。欲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剝離”出來,使其在法律上具有獨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并無人格,不具有行為能力,無人格即無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SPV的成立,不僅使得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也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有了一個合適的主體,有利于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完成。
(二)SPV的概念及特征。SPV,全稱為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中文有多種譯法,如“特別目的載體”、“特別目的機構”,等等,它們之間差別并不是很大,本文采用“特別目的機構”說。SPV是一個獨立的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特殊目的機構,它以資產為支撐發行證券,并用發行證券所募集的資金來支付購買資產的金額。SPV享受稅收優惠,通過真實銷售可以一次性變現發起人的資產池,實現風險隔離,以便最大限度地減少遭到清償時的風險。
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其主要職能涵蓋了整個運作流程,包括:從發起人處購買基礎資產;運用優次分級、超額擔保、備付金賬戶等多種方式進行信用增級;聘請評級機構對信用增級后的資產進行評級;對現金流進行重組,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選擇服務商、受托人、承銷商等中介機構。SPV的設立可以有公司、信托和有限合伙這三種模式。
從法律的角度,資產證券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包括發起人、SPV、投資者三方基本的當事人。此外,還包括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其他當事人,如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其中,SPV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SPV應該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風險隔離制度是SPV得以成立的“命脈”所在,所以,在SPV成立后其理所當然是一個風險隔離實體,只有這樣,SPV才能實現它本身所具有的職能。至于如何達到風險隔離的狀態,主要是通過采取“真實出售”的方式購買基礎資產來實現;具體運作過程下文將有詳細論述。
2、SPV應該是一個獨立的實體。SPV是一個獨立的、有相關獨立資產作支持的證券發行人,這和股票、有擔保的債券有很大的區別。正是由于SPV的這種獨立性和風險隔離特征,所以證券化資產有相當的安全性。SPV應該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地位,最好是與發起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一方面在資產、人員、管理、會計處理上完全獨立于發起人、服務商等,使之不受其他實體破產與經營風險的影響,且避免其關聯性操縱;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獨立,經營能力僅限于資產證券化,保證“以一種平等、專業的身份參與到資產證券化中來,使其成為發起人與投資者的中介,證券化交易結構的中心”。
3、SPV應該是一個空殼實體。SPV是一個典型的“空殼公司”,并非以其“注冊資本”而是以其證券化基礎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其所需要的場地和職工以及經費,除信托投資公司外,皆直接或間接由創設人提供。SPV對資產的管理和運營,全部依托發起人或其他機構進行,而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其設立時只需設立人,即設立SPV的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向其墊付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即可,這部分啟動資金,含服務發生的中介委托和辦公酬金等費用,也將作為發起人的資產證券化成本,從日后的發行資產證券化證券募集的資金中列入成本支付而獲得償還。
三、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及作用
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法律關系中,它連接著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和投資者,可以說是他們之間的“橋梁”;同時它也是其他法律關系的核心,它與資產化證券承銷主體、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服務商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無一不發生聯系。具體說來,SPV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如下幾種:
(一)從發起人手中買到基礎資產。在這一過程中,為了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要求發起人在出售基礎資產時必須是真實出售。所謂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必須把資產的所有權全部轉讓給SPV。轉讓后,發起人對該項資產不再享有權利,也不得就該項資產承擔任何義務。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真實出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法律上的所有權。在此之后,即使發起人遭到破產清算,已出售資產由于在會計上列為賬外資產也不會被列入清算財產,這樣才能實現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二)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SPV有必要對證券化交易進行信用增級,使證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要,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等級。在信用增級之前,通常要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證券化交易進行考核,以確定為了達到所希望的信用評級需要進行的信用增級的水平和幅度。
(三)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后,SPV將再次聘用信用評級機構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發行評級。在評級完成之后,評級機構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并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已評定的證券級別進行調整。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進一步增加了證券包含的信息量,提高了證券的吸引力。在此之后,將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發行證券。
關鍵詞:融資租賃 資產證券化 風險控制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融資租賃公約》的定義,融資租賃是指這樣一種交易行為: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及提供的規格,與第三方(供貨商)訂立一項供貨合同,根據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并且,出租人與承租人(用戶)訂立一項租賃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我國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準則(租賃)對融資租賃的定義為“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p>
融資租賃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融資租賃的行為是20世紀80年代初從日本引進的,以1981年中日合資的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成立為標志,經過二十多年時間取得了一定的發展。回顧這些年,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是曲折的,大致經過了以下幾個階段,開始—高速膨脹—行業停滯整頓—規范化發展。在高速膨脹的階段,融資租賃業對我國的整個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對引進外資和先進的技術設備,以及加快中小企業的現代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
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對于融資租賃機構來說,絕大多數資產是以應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將這些資產通過證券化方式進行運作,無疑會大大緩解公司的資金壓力,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也會得到很好的解決。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還可以合理調整公司的信貸資產結構,提高財務安全性。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是指以租賃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租金)為支持,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進行融資,并將租賃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進行分離的過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本過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資租賃公司將預期可獲取的穩定的現金收入的租賃資產,組成一個規??捎^的“資產池”,然后將這個“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的租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
(一)運作機理
1.隔離風險機理。本質上講,租賃資產證券化是租賃公司以可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而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現金流剝離、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構成了租賃資產證券化操作的核心。隔離風險機制是金融資產證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術,它使租賃公司或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資產風險、破產風險等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標的資產的風險不會“傳遞”給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者。
2.組合資產機理。組合資產機理是指依據大數定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賃資產匯集成資產池,雖然并不消除每筆租賃資產的個性特征,但資產池所提供的租賃資產多樣性可以抑制單筆租賃資產風險,整合總體收益。組合資產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基礎。
3.配置資源機理。配置資源機理是指將各種資源進行優化重組,實現多方共贏。配置資源機理是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的推動力。就租賃公司而言,可以通過租賃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改善自有資本結構,更好地進行資產負債管理;就證券化特設機構SPV而言,可以通過收購租賃資產,發行LBS,從中獲利;就投資者而言,可以獲得新的投資選擇機會和較高的收益。而承銷、評級、擔保等中介機構參與租賃資產證券化運作也可以擴大業務領域,創造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模式選擇
美國等國家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表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種:表外模式、表內模式和準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經過整理分類后“真實銷售”給SPV,真正的實現了風險隔離。SPV合法持有資產后,將它們重新組合建立“資產池”,經過擔保機構對該證券產品進行擔保,再經過信用評級機構對該證券產品評級后,通過券商發行,最后在證券市場上流通買賣。
2.表內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并不需要將融資租賃資產出售給SPV,而是將其融資租賃資產繼續留在公司內,即債權資產仍留在融資租賃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由融資租賃公司自己以融資租賃資產為抵押發行抵押債券。融資租賃公司雖然能籌集到資金,但租賃資產還留在租賃公司,那么公司就有產生風險的可能,表內模式并沒有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
3.準表外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融資租賃公司成立全資的或控股子公司作為SPV,然后把融資租賃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子公司,經過該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經過相關的機構進行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最后將該證券在證券市場發行。
表外模式相比較表內模式,租賃資產真實銷售,融資租賃公司和租賃資產脫離關系,完全實現了風險隔離,融資租賃公司面臨的風險更小;準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為SPV,但是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對SPV的業務并不擅長,自己經營SPV難免會有風險。通過對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優勢,也是最適合我國的情況。
(三)過程設計
第一步,融資租賃資產的分離。融資租賃公司將融資租賃資產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規模進行歸類整理,以備出售給SPV。第二步,SPV的
設立。SPV是為發行資產支持證券而專門注冊成立的一個具有法人地位的作為證券化機構的實體,本文假設SPV設立在國外。第三步,出售融資租賃資產。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給SPV,由SPV運作資產支持證券。第四步,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發行這種資產支持證券時,得尋找一家公司對租賃債權給予一定的擔保、支持,從而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購買證券。第五步,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一般來說,各種債券的發行都需要有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機構對這種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從而擴大債券的影響,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欲望。第六步,發行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公司根據該證券的實際情況編制發行說明書,向發行對象闡明發行證券的性質、數量、面值、認購方式、回報率、回報方式、內在風險、市場交易等相關內容,并向有關的主管部門申請發行登記,經許可后向社會公開發行。第七步,證券交易。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結清本息,也可以在證券市場出售兌現。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賃資產,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證券到期之后,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業務流程如圖1所示。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風險控制
從2007年開始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至今已經演變成全球性的金融風暴。使很多人談資產證券化色變,原因是美國次貸就是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梢娰Y產證券化也會給銀行、企業帶來很大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資金池的質量與價格風險等。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也同樣會面臨這些風險 。但資產證券化是近年來世界 金融 領域最重大的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它不僅是一種金融工具的創新,而且是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極大地促進了一國金融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放棄這種優質的金融創新,完全可以在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探索中的實踐經驗和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構建良好的資產證券化環境和提高監管質量來防范風險。
(一)構建良好環境
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體系。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SPV的法律地位、性質、行為能力、證券發行、二級市場轉讓流通、投資主體、證券化資產的真實出售、破產隔離,以及相關的 會計 、稅務、土地注冊、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使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范運作、降低風險。
選擇信用高、實力強的金融機構作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增級制度與評級中介機構。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營造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基礎。加強國際合作,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國際渠道。
(二)強化業務監管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其涉及部門眾多。而我國財政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等如何形成合力,達成共享利益、共同監管的局面,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推動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
1.監管理念。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動態博弈。從博弈論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好似蹺蹺板的雙方,他們不斷地適應彼此,形成“管制——創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創新”的辯證形式,共同推動金融深化和發展的過程。
激勵相容。金融監管成為金融創新動因的重要條件是激勵相容、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監管應當是符合和引導而不是違背投資者和銀行經理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風險導向性的審慎監管強調動態和更富靈活性的監管,提高監管的風險敏感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引入內部評級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強資本充足率的市場敏感性。并提出監管當局可以視風險轉移程度對資本重組要求進行靈活調整等方面都體現了風險導向性的監管理念。
2.監管的主體和目標、方式和內容。監管主體和目標。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美國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利益,以促進市場的形成、發展和完善。監管方式和內容。在監管方式上,美國、日本和韓國均為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實行注冊登記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方式也應該是市場為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目前的實際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實行審批或審核制。在監管內容上,我國監管的內容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資產池技術性指標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最重要的一點,就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與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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