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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汽車工業上海口岸物流發展對策
汽車產業的發展得到了我國政府的支持。我國國民經濟十五發展綱要中把“發展經濟型轎車”和“提高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制造水平”列為十五經濟發展計劃的重要內容。上海市政府在九五和十五期間,都把汽車工業列為上海的六大支柱產業之一,“九五”期汽車工業產值年均增長15%,“十五”前兩年增速達20%。上海市規劃到2005年汽車工業產值達1500億元,占全市工業總產值的比重達到14%。整車生產能力達120萬輛,形成全國最大的轎車生產基地,2020年整車生產能力達300萬輛,躋身世界前10強。汽車工業已經成為上海工業的龍頭產業。整個汽車產業面臨的發展機遇,同樣為汽車物流和汽車滾裝碼頭裝卸及其延伸業務開展的企業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一、上海口岸汽車物流背景分析
1.上海具有良好的綜合經濟環境
上海正致力于建設成為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上海及周邊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消費水平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上海港的經濟腹地——長江三角洲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
2.上海的汽車工業尤其是轎車生產在全國處于領先地位
上海的汽車工業通過和德國大眾及美國通用的合資,引進了國際先進汽車工業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經驗,從而得到了快速發展。2004年,“上海大眾”生產汽車34.7萬輛,“上海通用”生產汽車19萬輛,整車銷售、生產量占全國轎車產量的20%以上,已經形成了一大批面向全國的汽車零部件制造企業,整車和零部件已形成出口態勢。
3.上海具有良好的港口和集疏運條件
上海港是我國大陸最大的港口。2004年上海港的貨物吞吐總量達3.78億噸,集裝箱吞吐量突破1455萬TEU,位居世界第二和第三。十五期間,上海有著更大的發展機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十五規劃中已經把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列為我國十五交通建設的首要任務。舉世矚目的洋山深水港建設工程已經初見成效,一期工程已竣工運營。良好的港口條件,加上長江黃金水道和公路鐵路等良好的集疏運條件,為在上海投資汽車滾裝碼頭和汽車物流企業創造了有利條件。
4.長江三角洲地區巨大的市場潛力
上海和長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經濟最發達和消費水平最高的地區之一。上海的地域文化具有開放、包容的特性,隨著消費水平的提高,隨著進口汽車關稅的降低和配額的取消,上海及周邊地區居民購買進口汽車的量將會有一個快速增長,汽車消費市場的潛力巨大。
5.上海市政府的積極推動
上海市歷屆政府十分重視汽車產業的發展,2001年上海市政府作出了建設上海國際汽車城的決策,旨在抓住我國加入WTO后,汽車消費面臨高速增長的機遇,利用長江三角洲經濟區核心優勢,大力發展汽車貿易,盡快融入全球汽車貿易的新格局。上海國際汽車城建設計劃用5年時間完成。屆時美國的通用、福特,德國大眾、法國雷諾和日本豐田等國際著名汽車企業的在華營銷總部將落戶上海國際汽車城。上海國際汽車城的目標是通過10年發展,成為我國乃至亞太地區汽車貿易的核心市場和重要的汽車集散地。同時,2010年上海舉辦世界博覽會將推動上海經濟的持續發展,屆時也會為上海汽車物流產業帶來更大的發展機遇。近年來,汽車城的集聚效應不斷凸顯,目前已形成年產40多萬輛轎車的能力,汽車產業年產值最高猛增到400億元。2005年上半年實現增加值7873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3.2%。為汽車物流業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使物流企業迅速崛起。
二、上海口岸汽車物流現狀分析
中國汽車工業發展迅速,總產值年年攀新高,1990年468.1億元,1995年2,042.7億元,2000年已增長到3,677.5億元。按物流成本占汽車工業總產值的15%計算,2000年汽車物流市場容量是551.625億元,2003年汽車物流市場容量734.213億元,到2005年預計將達到888.397億元。尤其是中國加入WTO后,汽車進出口業務必將迅速增長,汽車物流業市場也將進一步放大,為汽車滾裝物流提供強大的業務支撐。同時,中國現代汽車物流發展的過程已進入從整車物流為主、向零部件入廠物流以及零部件售后物流方向延伸,形成了一主兩重(以整車物流為主,以零部件入廠╱售后物流為重)的現代汽車物流的新格局。上海作為全國最大的轎車生產基地,地處沿海與長江的“T”型交匯處,依托良好的港口條件,具有發展汽車物流的優勢。下面就具體分析上海口岸整車物流的狀況。
1.上??诎墩囄锪鳜F狀及分析
目前全國主要汽車滾裝碼頭布局為上海、天津、大連和廣州四個沿海港口口岸。2005全國共進口汽車16萬1千輛,其中上??诎?0000輛,占全國的比例為18%。
上??诎秲荣Q汽車滾裝運輸主要由一家內貿船公司承擔,這家船公司2003年完成內貿車輛運輸8萬輛,2004年完成8萬7千輛,2005年預計完成55000輛。而上??诎秾I滾裝海通碼頭內貿汽車滾裝運輸2005年完成29000輛。
(1)外貿整車物流
加入世貿組織3年以來,我國汽車整車進口凈增10萬多輛。但是隨著國內汽車產量大幅增長、可以提供的新車型越來越多、價格不斷趨于合理,進口汽車所占份額不斷下降。在進口汽車中轎車占三分之二左右,目前進口轎車在國內市場所占的比例從3年前的6%下降到5%。進口轎車檔次越來越高,排量越來越大,基本上是國內不能生產的車型。據海關統計,2005年,我國累計進口汽車整車(含成套散件)16.1萬輛,增長2.6%。進口汽車占國內汽車市場份額為3.37%,比2004年降低了0.42個百分點。在所有進口車型中,除轎車進口保持一定的增幅外,其他車型進口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從上??诎兜那闆r來看,新的汽車產業政策對我國進口汽車的貿易量產生較大影響,2005年,經由上??诎哆M口的汽車高達29000輛。2005年上半年受“落地完稅”政策即將出臺的影響,全國進口車市場出現回落,預計全年的進口車量將少于往年。但由于進口車消費群體的增加,可以預見2007年經上海口岸外貿進口汽車將達到5萬輛,2010年將達6萬輛。
與進口相比,汽車出口呈現良好的發展態勢。從上海口岸的情況看,2004年汽車外貿出口國家為敘利亞、阿爾及利亞和中東地區,出口車輛超過15000輛。出口廠商主要有奇瑞、吉利、江淮、江鈴等華東地區整車廠商。從上汽集團的情況看,2005年上半年整車出口共完成1195輛,其中上海大眾除去年簽訂的POLO繼續出口澳大利亞,今年又開辟了新的市場,50輛GOL出口哈薩克斯坦,并且通過香港公司開拓伊拉克市場,目前已有2輛桑塔納作為樣車參加重建伊拉克商品展;上海通用78輛君威出口菲律賓;賽寶車75輛出口南美及中北美國家;上汽通用五菱繼續保持良好的出口勢頭,取得了出口888輛的好成績。在上汽集團的發展規劃中,2007年要達到生產自主品牌5萬輛的目標。此外,國家商務部為促進中國汽車出口取得較快發展,初步意向是在全國建立10個汽車和零部件出口基地,上海作為全國最大的轎車生產基地,極有可能成為國家出口基地。以上因素都為上海口岸整車出口物流的發展創造了條件。預計2006年上??诎锻赓Q整車出口將達到36000輛,2007年將超過4萬輛。
(2)內貿整車物流
上??诎?004年通過水路運輸的內貿車輛高達8.7萬輛,而且隨著國內汽車消費的增長,各汽車生產廠商為降低汽車的物流成本,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將傾向于船舶運輸。
2004年國內其他汽車生產商銷往江浙滬地區的車輛已超過20萬輛,考慮到主要的汽車生產廠都分布在沿海沿江一帶,隨著水路運輸技術條件的改善,相關基礎設施的到位,大部分廠商將優先考慮采用水路運輸車輛。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各大汽車生產商都擴大產能。進出上海的車輛將有明顯增長。預計2006年進出上海的車輛將超過30萬輛,2007年將近50萬輛,2010年將超過60萬輛。具體內貿整車物流業務量預測及分析見下表。
三、上海口岸汽車物流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口岸物流是中國物流領域的新生事物,它不是傳統的口岸運輸、倉儲等物流活動的簡單相加,而是以口岸物流一體化為特點的綜合物流服務網絡,涉及到物流的各個環節和物流管理的多個部門。上??诎镀囄锪髟谕P環境、信息技術化支持、物流人才的培養方面也遇到一些問題,具體如下;
1.相比于天津、廣州等同類口岸,上??诎锻赓Q整車通關周期較長,對上海口岸外貿進口車量的增長有一定的影響;
2.上??诎镀囄锪餍畔⒒降停松贁灯髽I已經使用信息系統外,總體還處于基礎階段。企業間的數據交換、交流,除了極少數應用了EDI系統,更多的還是采用傳真加電話的傳統方式。數據交換、商業合同等多以紙面介質為主,輔以EMAIL進行。
3.口岸物流專業人才極其匱乏,而且普遍缺乏現代物流意識,這導致專業化物流服務方式的有限,汽車物流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四、上??诎镀囄锪靼l展對策研究
1.增強政府政策支持和加大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
政府應根據口岸物流發展的實際需要,合理規劃來建設物流基礎設施。政府可以通過直接投資或給以一定的優惠政策,促進公路、港口、鐵路和航空等運輸基礎設施和物流中心的建設。同時政府通過制定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和規范形成發展口岸物流的經濟和市場環境,并通過管理創新和通關改革來切實促進口岸汽車物流的發展。
2.培育第三方物流企業發展的市場體制,提高汽車物流企業的信息化水平
推廣使用如客戶關系管理(CRM)、車輛監控系統(包括GPS、GIS等)、企業資源管理(ERP)、射頻技術RDIF等信息化技術手段,為汽車物流供應鏈各環節提供信息采集、處理、交換、存儲的集成的信息服務。另外要使汽車物流活動與電子商務結合起來,由汽車物流企業從事電子商務,即信息查詢、交易、貨物送達等。供應商將貨物存入物流企業配送中心,由物流企業代為與買方在網上達成購銷合同,待買方款到由配送中心發貨,并將貸款支付給賣方。從而將交易與物流結合在一起,簡化商務環節。
[關鍵詞]嬰幼兒;血鉛水平;鉛中毒
幼小兒童是鉛中毒的高危人群。國內外大量的研究已證明鉛中毒會影響兒童的體格生長和智能發育。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環境污染越來越成為影響兒童身心健康的首要問題,但國內對兒童鉛中毒的研究多見于學齡期兒童[1],對嬰幼兒鉛中毒發生規律探討的報道甚少。因此我們通過對400名嬰幼兒鉛水平的檢測,旨在探討幼小兒童血鉛水平及鉛中毒的特點,為預防鉛對生命早期的損害提供依據。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2003年11月至2005年5月來我院兒科進行健康檢查的兒童。采用按年齡分層抽樣的方法,抽取了400名嬰幼兒為研究對象,各年齡段人數均為100名,其中男236名,女164名。1.2方法
1.2.1標本采集
首先將受檢者手清洗干凈,消毒后擦干,出專門人員采集末梢血40μl加入儀器配套專用稀釋液中混勻,待檢。
1.2.2操作使用儀器為BH2100鎢舟原子吸收光譜分析儀(北京博暉創新光電儀器公司生產),所有操作嚴格按儀器說明進行。血鉛標準液及樣品稀釋液由儀器廠家提供。
1.2.3鉛中毒的診斷標準采用1991年美國國家疾病控制中心(CDC)制定的兒童鉛中毒的診斷標準[2]。血鉛≥100μg/L,無論有無明顯的臨床癥狀、體征,及其他血液生化的變化,均視為鉛中毒。
1.2.4統計學處理采用PEMS3.1統計軟件包進行正態性檢驗、u檢驗、χ2檢驗及方差分析,測定結果用±s表示,a取0.05。
2結果
2.1總體資料分析調查所得400名嬰幼兒血鉛數值資料呈正偏態分布,偏度系數為0.648,標準誤差為0.122;峰度系數為1.273,標準誤差為0.243。將數據進行對數轉換后,偏度系數為-0.213,標準誤差為0.122;峰度系數為0.432,標準誤差為0.243,符合正態分布。所有數據經對數轉換進行統計分析。400名嬰幼兒血鉛平均水平為(76.77±30.63)μg/L,范圍為13μg/L~246μg/L,鉛中毒人數107人,發生率26.75%。
2.2不同性別嬰幼兒血鉛水平及鉛中毒發生率比較不同性別嬰幼兒血鉛水平及鉛中毒發生率比較差異均無顯著性(P>0.05),男童鉛中毒率稍高于女童,但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表2。表1不同性別嬰幼兒血鉛水平(略)注:u=0.3928,P>0.05表2不同性別嬰幼兒鉛中毒發生率比較(略)注:χ2=0.1844,P>0.05
2.3不同年齡嬰幼兒血鉛水平及鉛中毒發生率比較不同年齡嬰幼兒血鉛水平及鉛中毒發生率比較差異均無顯著性(P>0.05),但由表可見,1歲~2歲嬰幼兒血鉛水平較高,3歲以后又逐漸下降。見表3、表4。表3不同年齡嬰幼兒血鉛水平(略)注:F=1.53,P>0.05表4不同年齡嬰幼兒鉛中毒比較年齡(歲)注:χ2=5.3459,P>0.05
3討論
鉛是一種有神經毒性的金屬元素,對人類尤其是處于生長發育期階段的兒童危害極大[3]。研究證實血鉛水平超過100μg/L將影響兒童的生長發育,特別是損害兒童的神經發育,影響兒童的智力行為[4]。我們調查的400名嬰幼兒血鉛平均水平為(76.77±30.63)μg/L,鉛中毒發生率為26.75%。表明本地區嬰幼兒鉛中毒情況不容樂觀。雖然低于國內珠海、太原的報道[5,6],但遠高于美國兒童血鉛的平均值0.174μmol/L(1μg/d1=0.483μmol/L)[7],并且作為工業相對落后的中小城市,此結果足以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本文調查結果顯示不同性別嬰幼兒血鉛水平差異無顯著性,與文獻報道相同[8,9]。這種情況可能與此年齡階段男女嬰幼兒多由家人照顧接觸鉛污染環境的機會相同有關。本文調查結果還顯示,1歲~2歲的嬰幼兒鉛中毒的發生率較高,雖無統計學意義,但也可能是由于此年齡階段嬰幼兒戶外活動及副食品增加,增加了對鉛污染環境接觸,吸入增加有關,近幾年來許多研究已證實許多膨化兒童食品鉛含量超標,使兒童鉛食入增加。這些原因都有可能使此年齡階段嬰幼兒血鉛水平升高,但還有待進一步研究證實。鉛中毒對兒童的損傷應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各醫療保健機構應廣泛而積極的開展血鉛的檢測及有關知識的宣傳,了解本地區鉛中毒的流行狀況,為預防和治療兒童鉛中毒提供科學依據。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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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訴訟主體;管轄;受案范圍
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始創于1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基于法理上行政權力應受司法制度約束的原則和加入WTO后履行國際義務、兌現承諾的現實要求,亦作為對我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完善,2002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增加了司法審查(第五十三條)。但是在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管轄及其權限、受案范圍等規則上需明確和細化,使之具有科學性和可預見性。筆者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和其他國家的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和實踐,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體系架構做一探討。
一、訴訟主體
行政訴訟主體亦稱行政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且具有恒定性、始終性和不可互變性等特征。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應是作出反傾銷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應包括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關稅稅則委員會等行政機關;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原告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方,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有“利害關系方”這一概念(第十九條)。
在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方面,我國反傾銷條例應進一步理清行政機關的責任,以使司法審查制度中的被告具有可預見性。WTO反傾銷協議要求明確發起、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國內主管機關,但未規定各國反傾銷機構所采取的類型。從各國反傾銷法的規定和實踐看,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關主要有垂直型(如歐盟)和平行型(如美國)兩類。我國反傾銷調查的主管機構形式則為混合型,這一類型可以體現分工協作的原則,但同時會導致管理多頭、責任不明。反傾銷條例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類似單一機關而實際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共同作出的,如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不立案調查(第十六條),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應終止(第二十七條)等。這種行政行為作出機關的模糊使得司法審查中的被告應為共同被告、還是單一被告難以明確。
在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原告方面,首先應堅持拓寬利害關系方范圍的原則,以利于尊重、維護各方利益、充分發揮司法對行政的有效監督。我國加入WTO議定書中明確規定享有訴權的是“受到被復審的任何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企業”。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原告的利害關系方的確定應擺脫民事訴訟中有關“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訴權標準,不能限于反傾銷行政行為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還應包括因此類行政行為受到影響的特定范圍的或不特定范圍的個人或者企業。反傾銷條例較之原來的規定(1997年反傾銷與反補貼條例第十六條)在利害關系方的范圍上作出擴大,增加“其他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從而與WTO反傾銷協議中“有利害關系當事方”的規定(反傾銷協議第六條)在范圍上相一致。同時,又不能對反傾銷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做寬泛無邊的解釋,以防止濫訴如妨礙依法行政。針對反傾銷影響不特定的利害關系人如進口商、傾銷產品的購買者(包括最終消費者、下游市場的經營者)范圍廣泛的特性,在借鑒國外確定原告資格的具體標準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操作性較強的原告資格標準,美國、歐盟在進口商的訴權上就有不同的規定。模糊區域不能排除的情形,由法院根據個案自由裁量。
參照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反傾銷立法規定,我國反傾銷利害關系人應包括國外利害關系人和國內利害關系人兩類。國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反傾銷案件有關的受調查的出口商和外國生產商、出口成員方政府等,國內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國內同類產品的所有生產商或代表某一地區利益的地區生產商、有關行業協會、進口商等。
二、管轄及其權限
WTO反傾銷協議司法審查條款規定了司法、仲裁、行政機構三個司法審查管轄主體。有兩個理由可以解釋這種規定,一是在有些WTO成員方的體制中,法院對行政行為不具有司法審查權;二是基于WTO規范的行政行為涉及很強的行政專業性,規定獨立的行政機構的審查程序,以體現其原則。
反傾銷司法審查的法院管轄有兩種做法:一是由專門法院管轄,如美國的國際貿易法院、墨西哥的稅收法院;另一種是由普通法院管轄,如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分別由歐洲法院、聯邦法院管轄。我國反傾銷條例鑒于立法層次的權限限制,對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法院未能作出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國際貿易問題的專屬管轄法院。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對國務院各部門所做具體行政行為提訟的案件,應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目前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應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各國經驗,我國應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設專門的國際貿易法院由該院受理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初審;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際貿易庭)負責終審。理由之一是地方中院與中央部委地位上、權威上的實際反差影響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獨立性、公正性及準確性;理由之二是反傾銷行政行為的技術性、專業化、程序的復雜性使普通法院難以承擔。在目前條件尚未成熟的情況下,以《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為依據,以在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行政案件為由,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反傾銷的行政訴訟作為一種過渡。
在法院的司法審查權限上,首先應遵循行政訴訟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則,即作為一種對行政行為的司法救濟措施,反傾銷司法審查只能由原告提起而不是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其次,反傾銷司法審查應是全面審查,內容包括法律的適用、程序問題以及事實問題,但主要是審查認定事實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遵循證據原則等;再次,在法院的裁定上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訴訟判決種類與歐美做法一致,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裁決包括維持原判、撤銷判決和履行判決三種情形。
三、受案范圍
一、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現狀考量
行政訴訟協調,它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法官主動參與協調引導,就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愿景,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就訴爭問題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一種終結訴訟方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是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干撓下,由法院法官引導行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互諒互讓,就爭議的事實或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而形成的以解決紛爭和終結訴訟程序為目的協議。
我國行政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案件適用協調制度,但協解畢竟在不知不覺中成了審政審判中一種結案方式。長期以來,我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工作過于剛性,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做法,實際上把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視為不可調和的雙方,使得行政訴訟缺乏人情味。從審判實踐來看,行政案件撤訴率高的現象已經說明,大量的行政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通過協商、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有的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達到原告撤訴的結果,有的因法院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動與行政機關交換意見,有的是訴訟外被告給予原告某些好處而使原告撤訴,作為解決糾紛的主持人――人民法院幾乎對申請撤訴的都予以準許。[2]據統計,1996年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件數占所有撤訴行政案件數的51.7%,1997年是56.6%,1998年上升至60.7%,1999年又升至64.6%,2000年甚至高達69%,[3]特別是近年來因法院協調而撤訴的行政案數更是占據了撤訴案件的絕大多數。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還沒明確規定“協調”制度的情況下,一些法院大膽思維和創新,制定了《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實施辦法》,通過適用協調方式由原告主動撤訴結案。
我們經調查,以協調方式由原告撤訴結案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一定的瑕疵,判決撤銷或者確認違法,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二是行政賠償案件,通過法院協調,從而及時化解雙方矛盾,解決紛爭;三是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發的案件;四是訴不履行法定職責,尚需繼續履行的案件;五是行政裁決、行政處理案件;六是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七是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協調價值的案件。對以上各類案件,法院根據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實清楚的原則,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在認識一致的基礎上,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的調整,促使原告撤回,從而解決行政爭議。因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完全排斥法官“協調”等柔性手段,法院“硬判”行政案件,極易導致“案結事不了”,不僅不能解決矛盾,還可能激發更大的矛盾;如果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采取協調、協商的方法,既可以“案結事了”,又避免了判決后激化雙方矛盾。客觀地講,行政訴訟適用協調雖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以得到較廣泛的運用,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我們從司法實踐來看,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法官進行適當的協調,只要其協調過程和結果不違反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有利于和諧穩定發展,就有構建和創設的現實必要。一是從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從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審判實踐的需要;三是從違法行政當糾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我國社會現實的需要;四是從行政審判中的利益衡量來看,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是行政訴訟目的的需要;五是從行政追求高效率和低成本來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建立是正公與效率的需要。但在實踐中較大的問題在于,由于在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調解,不少案件是原、被告在法院的默許乃至動員下通過“協調”解決的,被告改變、撤消被訴的行政行為,或者作出原告要求的行政行為,或者在訴訟外給予原告某些好處,原告認為達到目的,便申請撤訴,訴訟就此了結。這實際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這些撤訴案件,使行政訴訟不允許調解的規定被悄然規避,名存實亡。這種異化了的方式因沒有法律層面上的支撐和依據,有時使得協調顯得有些過于隨意,并使之異化成為某些法官手中的權力。
比如“以壓促撤”、“以判壓撤”、“以勸壓撤”、“以誘促撤”、“以拖壓撤”等等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和稀泥”式的無原則協調及壓服式的非自愿性協調最直接的表現和結果無疑是多年來撤訴率、尤其是非正常撤訴率的居高不下。象近年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從未低于1/3,最高達到57.3%,個別法院的撤訴率竟達到81.7%[4];又比如2003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88050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547件,占47.2%[5],2004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2192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3705件,占47.4%[6],2005年全國行政一審行政訴訟結案95707件,其中撤訴和協調處理41620件,占43.5%[7].
我們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原告,正常和不正常撤訴尤為突出,是什么原因導致原告不正常撤訴呢?通過調查,一是來自法院的“協調”使原告撤訴;二是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來自原告人自身的醒悟而主動撤訴。除第三種撤訴方式外,第一、二種方式的“協商”、“協調”、“庭外做工作”等,實際上就是“合意和解”,但這種諸多的合意和解后而撤訴的案件的案卷中,我們往往看不出原告撤訴的原因,也看不出合議庭對撤訴申請的審查過程。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協調處理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采取有效措施,將其納入司法監控的范疇,從立法制度上進行規范,使之成為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
二、行政訴訟協調的種類
盡管行政訴訟協調的確立和適用有利于保護原告合法利益,減少訴累,有利于促進依法行政,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但我們要明確的是行政訴訟的協調既不同于訴訟中的和解,又不同于訴訟調解。訴訟調解則作為一項原則,“既是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又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表現”[8].而訴訟協調在行政訴訟中卻不應作為一項原則,它只是訴訟活動中的審理和裁判方式。因此,行政訴訟協調并不是拋棄規則的協調和衡平,也不是無邊無際的隨意協調。它具有合法性、有限性、適度性、約束性、平等性等界線要求。基于行政訴訟協調的界線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行政裁決案件的協調。行政裁決是行政司法權的具體表現。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糾正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其實質也在于滿足其民事主張,會始終圍繞著自己民事權利義務的有無及多少來爭論行政裁決的合法性,而人民法院在審查行政裁決行為時,判斷行政裁決是否正確合法也始終以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是否正確合法為標準。因此,法院行政裁決權在民事糾紛“合意和解”失去裁決基礎的前提下給“私權利”讓步,既不是“公權力”的放棄,又符合“裁決行政”定紛止爭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從以上層面來說,“行政裁決”中“公權力”與“私權利”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9].
2、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協調。也即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協調。我們知道,“權自法出”,“職權法定”。“行政權既是職權又是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結合體,作為職權可以行使,但作為職責,卻必須行使,否則構成失職”[10].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即法定職責。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通常表現為三種情形,即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不予答復。人民法院通過審查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沒有依法履行的,對于拒絕履行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撤銷,并責令其重作。對拖延履行,不予答復的,只能判決在一定期限履行。這對原告而言,顯然效率太低,如果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從中協調而主動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積極作為既合乎行政目的,對相對人來說正好達到訴訟目的,是一種典型的雙贏局面。
3、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只能判決維持,而人民法院判決一經作出,行政機關必須不折不扣的執行,這樣必然導致社會效果不好。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規定實際上為行政機關在判決后行使自由裁量權,變更不合理行政決定創造了條件。事實上,因行政主體在裁量權范圍內放棄一定的“公權力”與“私權利”和解,以促使行政相對人盡快地履行具體行政作為,既不違背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又符合行政盡快地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還符合行政的效率理念和目的理念。從司法實踐來看,現在有許多案件通過法院從中協調,行政機關不僅沒有放棄法定職責之嫌,相反,會使行政行為更加符合立法旨意,各方抵觸情緒較小,甚至可以說是各類行政訴訟案件中最不損害行政機關權威的一種。
4、行政賠償案件的協調。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行政賠償存在著“合意和解”的可能性已得到我國立法的明確認可。關于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協調制度的構建,應當體現下列考慮:一是從行政賠償訴訟目的上來考慮?!爸袊姓V訟的唯一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1].可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行政訴訟的主要目的,這也是行政賠償訴訟的主要目的。二是從實體法規定來考慮。行政賠償訴訟是訴訟中一種,屬程序法律,要受到實體法律,即國家賠償法中行政賠償法律規范的影響。從司法實踐來看,行政賠償案件調解的結果往往是受害人賠償數額的減少,在現行已經很低的賠償標準下,還要降低賠償數額,這不能不使人懷疑國家是否有賠償的意圖,而這又是違背國家立法的本意的。既然國家通過國家賠償表示其對公民利益的尊重和保護,那么這種尊重與保護就要體現國家對公民權利和權益的保護和關懷,這也是行政賠償與民事賠償在價值上最大的不同。正是基于以上考量,筆者認為,對行政賠償必須構建協調制度。一方面刪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3款,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另一方面從修改實體法著手,限制行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影響。
三、行政訴訟設立協調制度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行政訴訟程序中,不適用協調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或規章明確仔細地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決定的條件和方式,行政機關即沒有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存在協調適用之基礎,不適用協調;二是對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由法律、法規明顯規定“無效”、“不能成立”、“有權拒絕”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法院不得進行協調。除以上兩類外,適用協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
1、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行政賠償訴訟允許調解已由法律作出規定,但出于以上所述政賠償調解制度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來考量,從規范行政訴訟協調程序來看,行政賠償訴訟中不再適用調解制度,而改為適用協調制度較為妥當。象侵犯公民健康權,造成其身體傷害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通過法院引導,當事人雙方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
2、行政訴訟案件
(1)因行政裁決和處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主要有兩類:〈1〉如果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是基于自由裁量權作出,則法院可在自由裁量權范圍進行協調。比如象對增收滯納金、停業整頓、罰款、拘留、勞動教養等具有不同幅度的政裁決和處罰行政行為,通過協調來化解行政相對人的怨氣和對立情緒,從而樹立和提高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公信?!?〉如果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和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僅僅違反法定程序的,則法院可適用協調。比如象不服行政機關權屬爭議歸屬確認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某種民事行為責任、效力作出認定,不服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民間糾紛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強制補償或拆遷安置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侵權或損害賠償所作裁決等等,以上可以進行目的在于說服相對人接受行政行為的協調工作,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因行政指導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在行政指導行政行為中,作為行政相對人有進行判斷并進而作出是否服從的選擇自由,若相對方不服從,行政機關不能因此而給予其處罰或者其他形式的制裁。其實現是以相對方的認同為前提,比如象對“以幫助、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利益并達成一定行政目的”授益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象“行政主體對于危害公益、妨礙秩序之行為,所施以規范、預防及抑制的”規制性行政指導不服的;象“行政主體對相對方相互間發生爭執,自行協商不成而出面調停以達成妥協的”[12]調整性行政指導不服的。對以上行政指導引起的爭議進行協調,可以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而監督行政機關進一步依法行政。
(3)因行政合同爭議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可適用協調。一直以來,行政合同爭議納入民事救濟的理論基點在于“否認行政合同是屬于行政行為”和“訴訟和復議救濟的范圍界定為單方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已專門把行政行為的內涵作了擴大化解釋,“行政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也包括雙方行為”[13].這一重要修改,為作為雙方行政行為的行政合同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據。盡管目前通過行政訴訟解決行政合同爭議的案例較少,但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已在法院的司法實踐得以應用。目前我國較為典型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國有企業承包和租賃合同、門前三包責任合同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環境污染治理合同、交通線路或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合同等等。隨著大量行政合同的出現,行政合同爭議提起的行政訴訟也必將應運而生,而通過協調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更是一種明顯的趨勢。從司法實踐來看,能通過行政訴訟協調解決爭議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類:①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行政合同義務的;②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合同違約制裁不服的;③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不服的;④對行政機關行使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不服的;⑤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行為不服的等等。[14]
四、行政訴訟協調的程序和結案方式
協解是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判決是以強制為特征的,二者是性質完全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當前官民矛盾較為尖銳的情況下,協調不應僅限于一審程序,在二審、再審程序中適用協調,也能夠更好、更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行政訴訟程序和結案方式方面,應主要從適用協調的“審前、審中、審后”三個階段進行規范。
1、協調的審前程序,即啟動程序。協調的適用應由行政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申請提出,并且一般應采取書面申請。法院也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查明事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作出初步判斷后給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建議,但是法院不能依職權強行啟動協調程序,另外就是法院在協調前,應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進行審查,只有在事清責明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協調。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行政訴訟協調的運用可以有三種啟動方式:第一,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只要行政爭議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和解的想法或者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協調的,從解決爭議和化解矛盾的角度考慮,人民法院可以考慮進行協調。第二,由人民法院引導啟動。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獨立審判、適用法律位價、對原告不得加重處罰原則,有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糾紛的,經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亦可運用協調。第三,由相關部門協調啟動。協調不僅僅有人民法院參與引導,有些行政訴訟案件雖然由行政管理行為而起,但還涉及到其他行政機關,在行政機關內部不一定解決得了,如果當事人雙方以外的行政機關或主管部門出面協調,這時人民法院可以邀請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參加,從而啟動協調程序,這樣可以達到最優的協調效果。
2、協調的審中程序,即處理程序。大多數情況下,爭議是發生在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人民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分別傾聽各方意見或者同時聽取各方意見。但在協調階段,人民法院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本人參加。也就是行政訴訟的協調要求當事人本人參加,且具有訴訟能力,包括行政機關應當是能夠承擔權利義務的行政主體,原告及第三人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二是公開進行。協調應一律公開進行。因“行政訴訟不僅僅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行為的公益性,可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實際或未來的影響”[15].三是合法協調。在行政法意義上,合意和解協議是一種公法契約,應比照行政程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協調。人民法院主要引導雙方合意和解協議確定的行為符合特定的法律規定,以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主旨。四是“協判合一”。借鑒我國民事調解、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調解和行政賠償訴訟調解的經驗,法院可選擇“協判合一”模式,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協調必須堅持能協則協,當判則判,協判結合,案結事了。法院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為防止案件“久協不決,以拖壓協”,應規定協調的次數不超過三次,可選擇三級協調法,即承辦人先行協調、庭長再協調、院長最后協調的方法,妥善解決行政訴訟糾紛。同時協調的時限應在行政訴訟的審限允許范圍內完成。
3、協調的審后程序,即終結程序。在行政訴訟中,對于經法院協調,當事人達成“合意和解”后,原告申請撤訴的,當然還是依照傳統的結案方式裁定準予撤訴,對于撤訴的理由一般不再審查。但在法院協調制度下,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后,沒有申請撤訴而又有合意和解具體內容的,采取何種結案方式?目前司法理論界有多種觀點:一是應以出具“終止審查決定書”形式結案。二是應以“書面協議”形式結案。三是應以“調解書”形式結案。四是應以“裁定書”的形式結案。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各有利弊。從我國行政訴訟的現狀考量,筆者較為贊同第四種觀點,即我國行政訴訟協調制度的結案方式應采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因為行政訴訟“法院協調”既是當事人之間的“公法契約”行為,又是法院的職權行為,既有當事人“自治”,又有法院依職權的“引導”,而訴訟行為的中止或終結,當事人雖具有促進作用,但主動權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對當事人中止或終結訴訟的行為是否準許,必須由法院審查后決定。因此,“合意和解”協議并不當然地中止或終結訴訟,其中止或終結訴訟的效力必須由審判權賦予。用“合意和解裁定書”的形式結案,正如準予撤訴的裁定一樣,既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自治”,又能體現出法院的“審判職能”。
總之,為了盡快構建起我國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我們應對《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比如將《行政訴訟法》第50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修改為“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進行調解,但可適用協調”。在第51條后增加一款,即:“經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合意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后制作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傊?,我們要真正走出困境,必須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符合時代潮流和民主法治精神的行政訴訟協調制度,從而使行政“合意和解協議”裁定書成為人民法院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載體和窗口。
注釋:
[1]應松年、楊偉東:《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初步設想》,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6月9日。
[2]王養慶:《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的可行性探討》,載《法律教育網》,2005年9月5日。
[3]何薇:《行政訴訟中建立調解制度的司法需求》,載《審判研究》,2006年第6期,第40頁。
[4]何海波:《行政訴訟撤訴考》,載《中國行政法學精粹》2002年卷第204頁
[5]《2003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3期,第16頁。]
[6]《2004年全國法院司法統計公報》,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第15頁。]
[7]肖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4期,第10頁。
[8]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00頁。
[9]仇慎齊:《行政訴訟存在“合意和解”可能性的案件類型分析》,載《法制日報》,2006年4月7日。
[10]揚海坤主編,《中國行政法基礎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9-10頁。
[11]馬懷德主編,《行政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頁。
[12]包萬超:《轉型發展中的中國行政指導研究》,《行政法論叢》第1卷,第66-67頁。
[1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第5頁。
(一)問卷調查
有人說,學生是最“困”的群體。為了解中學生的睡眠狀況,筆者近期對本校和附近3所鄉鎮中學做了有關中學生睡眠方面的調查,共發放了300份調查問卷,收回的282份有效答卷中顯示,78.7%的學生存在睡眠障礙或睡眠時間不足。調查結果表明,包括午休時間在內,282名中學生中有146名初中生有睡眠障礙,其中有86名睡眠不足8小時,136名高中生睡眠全部不足8小時,即222名學生睡眠時間不足,占調查人數的78.7%。
(二)調查結果分析與思考
筆者對調查結果進行了數據統計和分析,結果發現八成學生有睡眠障礙現象,近六成學生因睡眠質量問題而出現日間功能障礙現象(日間感到疲倦和精力不足),而這些直接會影響學生成績并導致心理問題。通過調查發現,目前中學生睡眠嚴重不足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大多數學生都在6點左右起床,睡覺時間約為11~12點,因作業過多而睡眠不足,能保證標準8小時睡眠的學生很少。中學生自我控制能力還未達到成人狀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年級越高睡眠越不足
統計表明,初中生、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分別為30.5%和78.7%,高中生睡眠不足的比率明顯高于初中生,其中93名初中生的平均睡眠時間為8.2個小時,而81名高中生的平均睡眠時間僅有7.4個小時。
2、畢業班學生睡眠明顯偏少
所調查的4個學校中,初三一個班級學生的平均睡眠時間為7.9小時,而初二一個班級學生的平均睡眠時間為8.6小時。高中的對比更是明顯,高一的一個班級的平均睡眠時間為7.7個小時,而高三的一個班級的平均睡眠時間只有6.9個小時。除去午休時間,53名高三學生晚上平均睡眠時間僅僅6個小時。
3、影響睡眠的主要因素
調查顯示,影響學生睡眠質量的因素主要是學業負擔過重、環境影響以及個人情緒三大因素。睡眠時間少的學生主要是由于晚睡。統計表明,95%的高三學生、80%的高一學生和81%的初三學生經常要晚于23時睡覺,61%的初二學生每周至少有4天晚于23時睡覺。課外作業過多是睡眠不足的主因,主要集中在考試測驗以及作業過多兩方面。學習壓力過大,學習負擔加重,精神長期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導致睡眠質量下降。
4、影響睡眠的其他因素
(1)仰臥——睡時身側屈則精氣不散,醒時舒展活動則氣血流通;而仰臥時體直不舒,肌肉不能放松,且手易搭胸,多生惡夢,影響呼吸及心臟。
(2)憂慮——睡前思想雜亂或憂慮、焦急,易致失眠而影響健康。
(3)惱怒——凡情緒變化都會引起氣血紊亂,導致失眠甚至患病,所以睡前惱怒不得。
(4)進食——臨睡前進食會增加胃腸負擔,既影響睡眠又傷害身體。如需進食,宜休息片刻再睡。
(5)燈光——開燈睡覺會損害人體健康。電燈光會擾亂人體的自然平衡,使體溫、脈搏、血壓都變得不協調,心神不能安定,不易入睡,睡后也易醒。
5、學生睡眠不足隱患多
睡眠不足正在隱害中學生的健康。上課時經常出現注意力不集中、打瞌睡現象。就目前情況看,學生睡眠不足還會隨年齡、年級的變化而加重,會影響未成年人體格和神經發育甚至身心健康發展。在該中心接待的中小學生病人中,有許多是因為長期睡眠不足而造成青春期情緒波動,經常煩躁不安,其中患抑郁癥的比例也很高。
海南省安寧醫院心理康復科副主任醫師周文江認為,人所需要的睡眠時間會因年齡、個體差異、外界環境等因素而不同。中小學生睡眠不足,不利于他們身體、心理的健康成長。在身體方面,睡眠不足,對大腦的發育、身體的器官的發育都會有影響,比如長期睡眠不足可能導致視神經、脊椎發育不正常;在心理方面,睡眠不足的小孩易出現情緒低落、壓抑、焦慮、急躁、不好動、興趣不廣泛等表現,心理上的反常表現反過來也會影響睡眠,導致入睡困難,形成惡性循環。
研究人員對美國伊利諾伊州就讀的2259名中學生進行了調查。通過對這些學生的學習成績、睡眠時間、憂郁癥狀和自信心的分析發現,與睡眠時間較多的學生相比,睡眠時間少的學生自信心低下,容易產生憂郁情緒,學習成績也欠佳。由于長期缺覺,許多學生的注意力開始下降,學習成績下滑,自信心也不足。
二、解決失眠的主要對策
醫學界研究表明,睡眠是消除疲勞的重要方式,可以保護大腦,提高腦力,也是影響身高的重要因素。睡眠不足會引起反應能力下降、免疫力降低、記憶力減退等多種問題。廣東省精神衛生研究所專家分析說,解決學生睡眠質量問題,才能提高學習效率,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具體措施是要學習上“減負”。此外,要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引導學生自我調節情緒,改善學生睡眠環境。適當的睡眠是最好的休息,是維護健康和體力的基礎。
(一)專家們認為,要睡得舒適安穩,原則上要具備五個條件:一是光線,就寢時最好看不到任何光線,應選擇柔色或暗色窗簾;二是溫度。室內溫度保持在22℃最理想,冬天以19℃為適宜;三是空氣,室內空氣應保持清新;四是飲食,睡前不要吃過多的食物;五是環境,臥室內應保持安靜。
(二)尊重科學的教育規律,注意生活規律。第一,應控制學生作業量,保證學生在10:30前后完成作業。第二,平時教育學生關于睡眠危害及科學學習方法。第三,能給予學生更多自我支配的時間。第四,學生宿舍加強管理,保證學生不在宿舍開夜車、聊天。第五,睡覺時,少與同舍學生講話聊天,以致難以入睡。把食堂的飯價下調,并能夠推出一些營養套餐。第六,為了更好促進睡眠,也可以在睡前喝適量牛奶,睡前聽點舒暢悠揚的音樂,最好是無唱詞的,如古典音樂等。
三、結束語
2002年2月2日海南省省教育廳《關于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負擔的若干意見》規定:小學生一天在?;顒涌偭坎坏贸^6小時,初中不超過7小時。根據國教委發面《關于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減輕中學生過重課業負擔意見》中明確指出:初中生9小時以上睡眠,高中生8上時以上睡眠,在課業負擔那么重、升學考試壓力那么大的前提下,這個“確保”的提出,無疑于天方夜譚,一紙公文怎能治療中學生睡眠不足?
摘要:人的一生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睡眠中度過,4天不睡眠的人就會死去,可見睡眠是人類正常生理現象。相對而言,中學生因學業繁重,每天都要奮斗到半夜才能休息,很多中學生睡眠不充足,不僅影響次日學習,降低聽課效率,還會影響食欲,進而影響身體健康發展。為此,筆者通過調查研究,論述了當前中學生睡眠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這個問題的一些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中學生睡眠時間睡眠質量健康
參考文獻
<1>吳恒義、池麗莊編著,《健康有約——醫生有話對你說》,人民軍醫出版社,2007,3
論文關鍵詞:企業用工情況調查研究報告
一、2011年以來,企業人工成本呈持續上升的態勢,并且企業經營者預計三季度人工成本上漲壓力依然較大。調查發現,2011年以來,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結構調整步伐的加快,企業人工成本呈現持續上升的態勢,其中三成左右的企業二季度人工成本比一季度大幅上升。從企業工人的工資情況來看,目前超過四成的普通工人月工資高于2000元,超過兩成的技術工人月工資高于4000元。與一季度相比,2011年二季度普通工人和技術工人的工資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二、2011年二季度企業缺工情況依然嚴峻,但比一季度有所緩解。調查顯示,七成左右的企業2011年二季度有缺工情況,要低于一季度;多數企業缺工數量在100人以內,與一季度基本持平,超過六成的企業缺工程度在10%以內,比一季度有所提高;企業缺工崗位依然集中在生產崗位;二季度缺工持續時間平均為2個月,與一季度持平;企業缺工的原因主要是求職農民工人數少。調查還發現,缺工已經成為影響企業二季度生產(經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三季度企業招工人數有所上升,男性及18~30歲年齡段的勞動力更受企業歡迎。調查表面,近四分之三的企業今年三季度有招收新員工的計劃,其中近三成的企業計劃招工50人以上,高于一季度的調查結果;三季度企業招工計劃中,大學畢業生占計劃招工人數的近四分之一;近半數的企業三季度招工以男性為主,近六成的企業三季度計劃招工的年齡在18~30歲之間;三季度企業招工的途徑主要是通過老員工/熟人介紹和現場招聘會,企業選擇招工途徑是最看重的是能招到合適的人。
四、企業招工難問題依然突出,期待政府給予支持。調查發現,目前企業招工難問題依然突出,尤其是東部和東北地區企業、中小企業、IT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及出口型企業的招工難度相對較大;企業經營者認為出現招工難的原因主要是新生代農民工的擇業期望提高;近半數的企業經營者認為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對企業招工有利有弊,影響不明顯;企業經營者期待政府通過“降稅或幫助企業降低生產運營成本”和“穩定物價,降低生活成本,增加企業所在地生活,消費成本吸引力”等措施對企業給予支持。
五、建議減輕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緩解人工成本持續大幅上升的壓力;加快城市化的步伐,消除各種阻礙農民工流動的體制性障礙,讓農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市場,妥善解決人力資源市場資源配置中的結構性矛盾,積極調控好人力資源市場。
本次調查以企業法人代表為主的企業經營者群體為調查對象,參考我國經濟結構,按行業進行分層隨機抽樣。調查采用郵寄問卷的方式進行,于6月5日發放問卷2,000份,截止6月20日共回收問卷781份,其中有效問卷770份,有效回收率為38.5%(樣本情況詳見附件)。通過部分未填寫問卷與填寫問卷企業的對比分析,未發現存在系統偏差。為使調查分析更為全面和深入,本報告還采用了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以往的調查數據[①]。
一、企業用工狀況
1、農民工在企業就業人員中的比重略有下降
從2011年二季度企業就業人數的情況來看,調查結果顯示,參加本次調查的企業就業人數平均為810人,農民工占48.8%,比2011年一季度下降了1.5個百分點,與2010年基本持平。其中,東部地區企業、中小企業、出口型企業中農民工所占比重相對較高(見表1)。
Q24表 企業就業人員情況(均值,人)
就業人員總數
農民工所占比重(%)
總體
2011年二季度
810
48.8
2011年一季度
711
50.3
2010年
905
48.2
東部地區企業
702
52.0
中部地區企業
1174
45.7
西部地區企業
727
42.3
東北地區企業
678
35.5
大型企業
8745
32.9
中型企業
885
47.2
小型企業
177
50.9
出口型企業
742
51.6
非出口型企業
影響顧客滿意度的主要因素
電能與電壓質量
作為電力企業,能否向客戶提供高質量的電能供應十分重要,不僅影響到供電企業的名譽,同時也會產生不同的社會利益。如果客戶正在加工某項產品,而你的電壓由220伏一下降為110伏,導致客戶的經濟利益受損,他不僅會怨聲載道,有時還會向有關方面投訴。如江蘇省泗陽縣的木材加工產業已形成規模,木材成品板生產過程中對電的依賴程度很大。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如果用戶端的電壓達不到正常值,企業的經濟損失肯定會很大。因為一旦因電壓不穩而難以啟動機械,就會停止生產,生產企業的木膠就會變質失效。
按照有關規定,供電部門必須向客戶提供合格的電壓質量,如果因電壓質量不合格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法律義務上的經濟賠償責任。所以,能否供應合格的電壓也直接影響到客戶的滿意度。作為縣供電企業,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從嚴管理,提高設備的產出率,及時緩解供用電之間的矛盾,提升供電企業的信譽度與滿意度。
員工的服務技能與業務素質
社會上有一句地道的說法,"出門看天、進門看臉"??蛻舻焦╇姴块T的營業廳辦理業務,營業員如果服務態度不好,不能文明用語,不僅影響供電窗口部門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讓客戶對我們產生了怨恨的心里,造成的后果不堪設想。也是難以估量的名譽損失。如何提高供電員工的整體綜合素質,顯得十分緊迫而重要。
近年來,縣供電企業千方百計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因為技術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聲譽和客戶的滿意度。如客戶急需裝表接電而電工不懂業務,錯誤的將380伏接成220伏,或者將220伏接成380伏,除造成客戶的用電設備損壞外,損失最大的是供電企業的名譽。這樣的員工能讓客戶滿意嗎?所以,員工的業務水平是直接影響客戶滿意度的最重要一點。
企業對突發事故的反應能力
近幾年來,泗陽縣供電公司上下都在追求一點,就是努力提高搶修速度與搶修質量,杜絕過去松、散、懶的不良習慣,力求做到方便、快捷、高效。2009年3月,泗陽縣臨河鎮投資1.2億元的巨豪木業六個車間突然停電,該廠的電工怎么也找不出故障點,在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公司董事長抱著試試看的想法給縣供電公司一位副總打了電話,深夜1點多鐘,公司領導接到電話后,立即組織人員迅速趕赴現場,經過近2個小時的細致排查,終于找出了故障原因。當恢復了廠里的供電時,王董事長十分感激。供電公司的無私幫助,讓該企業減少經濟損失3萬多元,企業能不滿意嗎?
承諾的履行與辦事程序
縣級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計劃,來源于客戶的用電需要。供電企業要做到電網建設與履行承諾相協調,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對新建、擴建工程必須要與客戶簽訂承諾,統一辦理各類業務,全面掌握供用電負荷資料和發展規劃。供電營業部門要按相關的承諾了解和掌握這些第一手材料,做到供電發展工作方案與今后的發展目標相一致,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在供電企業的日常營業工作中,有三大主要任務:辦理業務擴充。業務擴充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客戶用電申請,根據電網供電能力,辦理有關報裝的各類業務,以滿足客戶新裝、增容用電需求;執行電價政策,及時回收電費。電費回收是企業在銷售環節和資金運轉中的一道重要工序,是電力企業經營成果的主要組成部分。電費工作中的抄表、核算、收費是三位一體的工作,每個環節都與客戶的滿意度密切相關,具體操作時,必須要做相關的承諾與辦事程序相一致;處理各類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等各項事務.都要積極執行相關的服務承諾,以及接受投訴的處理結果與答復的及時性,這也是服務的重要環節,時刻影響著客戶的滿意度。
提高顧客滿意度的四個方面
摘 要:了解員工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名政工工作者順利開展管理工作的必要基礎.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了解員工的思想政治動態呢?筆者在長期政工工作中為此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和研究,最終得出的結論是:訪談法和問卷調查是所有管理工作最基本、最基礎、最重要的方法.政工工作者唯有了解員工的思想的狀態,才能獲得管理好員工的方法和途徑.
關鍵詞:政工工作員工思想調查訪談法與問卷調查研究
作者簡介:毛訪尚,深圳市寶安區政府物業管理中心綜合部部長。
訪談法是指通過與研究對象交談收集所需資料來進行研究,它是教育研究中常用的一種收集資料,進行科學研究的方法。訪談是研究者與一個(或很多個)被訪者之間的一種有目的的談話,由研究者通過詢問的方式來引導被訪者回答,以此來了解研究對象的各種有價值的資料。
實踐證明,訪談是所有管理工作最基本、最基礎、最重要的方法,對于政工工作者對員工思想政治狀態和結論具有直接的影響。在政治思想管理中的問題很難從一個單位的表象和特征數據中看到,政工工作中的對象是人,許多方案或者決策的依據信息必須要從工作的對象中獲得,這就注定了政工工作要更多地依賴于訪談。
員工思想政治工作調查采用的訪談和一般日常生活中的談話有本質上的不同,它屬于一種研究性很強的談話,是一種有計劃、有目的、有準備的談話。訪談的內容要緊緊圍繞課題的研究目標;而一般日常生活中的,是一種非正式的談話,隨意性較強。
員工思想政治工作訪談是與被研究者相互溝通的一種方法,一般采用直接訪談,為保證被訪問者回答問題的真實性、深入性,政工工作者在時間和地點上要進行特別的安排,在使用錄音筆錄音的同時,認真的觀察被訪者的表情、神態和動作等細微內容,確定被訪者處于一個放松狀態下坦誠地表達對單位領導、單位管理情況、具體工作以及自己思想情況。
問卷調查是社會調查的一種數據收集手段。當一個研究者想通過社會調查來研究一個現象時(比如什么因素影響員工工作狀態),他可以用問卷調查收集數據,也可以用訪談或其他方式收集數據。問卷調查假定研究者已經確定所要問的問題。這些問題被打印在問卷上,編制成書面的問題表格,交由調查對象填寫,然后收回整理分析,從而得出結論。
從問卷調查的實際應用來看,可以分為學術性問卷調查或應用性問卷調查。前者多為學?;蜓芯繖C構的研究人員所采用,后者則由調研人員或其他機構的人員所采用,來解決實際中的問題。
問卷法是獲取員工管理咨詢信息的最常用方法,普遍被認為是最快捷、最有效的咨詢信息獲取方法之一。問卷法的關鍵在于問卷的結構性程度以及問題設計。最好的問卷設計介于這兩種極端情形中間,既有結構性問題,也有開放性的問題。
問卷調查方法的優勢在于效率高、調查面廣,可以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成本獲得大量與管理員工咨詢診斷有關的信息,并可以采取許多科學的、成型的分析方法對調查結果進行多方式、多用途的分析。
為保證問卷的有效,問卷設計一定要完整、科學,指示明確,并且發放問卷之前,做好問卷調查表填寫培訓和宣講工作,并耐心接受調查者的質疑與提問,確保答即所問。另外,為保證被調查者能按真實情況填寫,問卷不用署名。
訪談與問卷調查對政工工作者的重要性。
彌足珍貴的第一手資料
訪談記錄和調查問卷結果,是員工提供給我們管理員工最寶貴的第一手資料、是我們深入基層的證據、是整個工作成功開展的基礎。
雖然,行業經驗和管理經驗有助于我們推斷員工的隱性需求,但是,員工面臨的工作問題和思想困惑,大多數時候是員工自己告訴我們的。因為,在一些操作層面的細節問題上,比如某個組織結構問題、某個流程問題、某個制度的合理性問題、某個崗位的薪酬公平問題、員工福利待遇問題等等,政工領導很難比資深員工了解得更多。
另外,有些話政工領導不方便直接去講,也可以借內部員工之“口”(訪談、調查問卷)講出來。
有經驗的政工干部,往往在訪談和調查問卷的前期,就體現出了充分的主動性,而不是被動甚至略帶抱怨的去實施。我們的主動性主要體現在:在開始階段,根據行業經驗、管理經驗、案例經驗和單位內部的專業數據庫,以假設為導向,預判員工目前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將這些問題通過訪談提綱或調查問卷體現出來。然后,通過訪談和調查問卷的反饋結果,來初步驗證最初的假設。
關鍵詞:認識論信念;問卷調查法;李克特量表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47-0185-02
人的行為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其中,就包括認識論信念。所謂認識論信念(亦稱認識信念)是指個體對知識以及知識認知過程的直覺認識。
教育心理學界對認識論信念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Piaget的“發生認識論”研究。20世紀90年代,Schommer提出了個體認識論信念系統由五個維度構成的假設,并編制了一份包括63個題項(5個主維度、12個次維度)的認識論信念問卷(簡稱SEQ),題項陳述方式采用五點式李克特量表模式,測查了部分高中生和大學生,驗證了她提出的假設。作為認識論信念研究的領軍人物,Schommer所構建的結構模型和所使用的測量方法,對后來的研究者產生了很大影響。事實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內外研究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正是以實證研究為主。其中,問卷調查法的使用頻率最高。
使用問卷來測查個體的認識論信念是可行的,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筆者認為,許多研究存在明顯缺陷。
一、結構模型不完善
眾所周知,任何調查問卷都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理論基礎之上。而編制認識論信念調查問卷的前提是確定個體認識論信念的維度及取向結構。因此,在編制問卷之前,國內外研究者一般都會確認或重新構建個體認識論信念的結構模型。然而,在許多研究者提出的結構模型中,至少存在兩方面的缺陷。
第一,誤把關于學習的維度當成了認識論信念的維度。筆者發現,一些研究者把與學習有關的維度(如學習能力、學習速度、學習方式等)納入到認識論信念的維度系統中。例如,Schommer認為,個體的認識信念系統至少包括五個維度。(1)知識的結構,知識是互不關聯的還是高度關聯的。(2)知識的確定性,知識是確定不變的還是可以發展變化的。(3)知識的來源,知識來自于權威還是來自于推理。(4)學習的速度,學習是很快就完成的還是循序漸進的。(5)學習的能力,學習能力是先天注定的還是后天發展起來的。顯然,后面兩個維度是關于學習的。國內也有論者指出:認識論信念的維度包括知識確定性、知識簡單性、知識獲得的證明、學習的能力、學習的速度、學習的價值等六個因素。在這里,學習的價值被看作認識論信念的一個維度。
筆者認為,把關于學習的維度當成認識論信念的維度,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其實,學習與知識認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理論層面上看,前者屬于心理學范疇,而后者屬于哲學認識論范疇,因此,它們并不處在同一個層面。從外延的角度看,學習只是人類獲取知識的一種方式,而知識的認知涵蓋了人類獲取知識的所有形式――不僅包括學習中接受與繼承,也包括科學研究中創造和發現。
第二,忽略了調和取向。筆者發現,在每一個維度上,國內外許多研究者只區分了兩種極端取向。例如,Felbrich、Ksiser和Schmotz將關于數學知識本質的信念取向區分為兩種:動態的和靜態的。桑青松、夏萌把個體的認識論信念取向劃分為成熟和不成熟兩種。而楊翠蓉等人的劃分則是傳統和建構主義。
筆者認為,這樣的劃分并不完全符合事實,因為它忽略了另一種取向――調和取向。所謂調和取向是指對兩種極端取向均信以為真的一種取向。例如,就知識的來源而言,兩種極端取向分別是“知識來自于實踐或感性經驗”和“知識來源于理性或邏輯演繹”。而調和取向則是“知識既來源于感性經驗,也來源于邏輯演繹”。
調和取向廣泛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例如,在知識的來源維度,狄德羅曾經指出,感覺是認識資料的來源,思考則把這些資料整理為知識,實驗的作用在于檢驗這些知識。即使在當今人們的觀念中,調合取向也是廣泛存在的。譬如,就數學知識的證實維度而論,有論者指出:“在科學認識真理性標準問題中,數學的真理性標準有其特殊性,實踐和邏輯證明是檢驗數學知識真理性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標準,而在數學發展的不同階段,數學的真理性標準也有所變化。”顯而易見,該論者堅持一種調合取向――既認同實踐標準,又認同邏輯標準。
二、選項設置不合理
問卷調查法之所以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得到廣泛應用,其原因就在于它具有“調查范圍廣、調查對象多以及便于統計”的特點。在測查個體(學生或教師)的認識論信念時,許多研究者都編制并使用了李克特量表(或直接使用SEQ量表,或對其進行適當修訂)。其中,五點或六點式李克特量表的使用頻率最高。例如,Yilmaz & Topcub以李克特五點量表為工具測查了429名小學科學實習教師的認識論信念取向。我國香港學者Wong,Chan &Lai以李克特五點量表為工具,測查了604名師范生的認識信念。而楊小洋、申繼亮也把認識論信念取向劃分為五種水平。
但是,筆者認為,五點或六點李克特量表并不適合測量認識論信念。
首先,在許多此類量表中,針對每一種信念取向,研究者大都設置了5個或6個選項,如從“完全認同”到“完全不認同”等。每一個選項被認為對應一種認同程度。但是,對于許多被試來說,填寫問卷之時要想說清自己對某種觀點是“有點認同”、“認同”還是“完全認同”,其實是相當困難的。例如,對于“知識是一個高度關聯的整體”這一取向而言,人們大都很難分辨清楚自己究竟是相信還是堅信它是真的。當然,選擇不同,得分也就不同。
其次,問卷中不應該設置“有點認同”和“有點不認同”這兩個選項。這是因為,對于認識論信念而言,個體的認同程度至少達到“相信”或“同意”的程度,才能稱得上持有某種信念取向。所以,當某些被試選擇“有點認同”或“有點不認同”時,就步入了某些研究者所說的“騎墻狀態”――既有點認同,又有點不認同。事實上,“在信念的語境里,只有相信或不信、贊成或反對,而絕無模棱兩可的騎墻狀態。”
最后,許多量表或問卷中并未設置調和取向所對應的選項。在認識論信念調查問卷中,如果不設置與調和取向相對應的題項或選項,那么,被試可能就會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選擇。例如,某位研究者按照李克特六點量表的模式編制了認識論信念調查問卷。在知識的來源維度,共設置了兩個題項。其中,在測查進步取向(即“知識來自于實踐或感性經驗”)的題項中,所設置的六個選項是:完全贊同、贊同、有點贊同、有點不贊同、不贊同和完全不贊同。各個選項的賦分依次為6、5、4、3、2、1。而在測查傳統取向(即“知識來源于理性或邏輯演繹”)的題項中,所設置的六個選項也是上述六項。不過,后者作為反向題,需要進行反向計分。這樣,在填寫問卷時,如果某被試持有調和取向,那么他(她)很有可能在兩個題項中均選擇“贊同”(或“不贊同”)。不論選擇“贊同”還是“不贊同”,該被試在知識來源維度的總得分均是7分。根據這個分值,我們便會得出一個結論:在知識的來源維度,該被試的認識論信念既不是進步的,也不是傳統的(因為單題平均分為7分)。換言之,這個得分表明該被試既不(完全)認同進步取向,也不(完全)認同保守取向。但是,這一結論卻與該被試實際持有的調合取向并不相符――既(完全)認同進步取向,同時也(完全)認同保守取向。
三、調查方法單一
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不少研究者只使用了單一調查方法――問卷調查法,并沒有輔以別的調查方法(Blanco,1997;Erdem,2008;Magno,2010;Chan,2011)。
眾所周知,問卷調查法也有其局限性。主要有:第一,由于問卷(測驗)調查大都是一次完成的,所以,它只能用來探查某個群體的認識論信念現狀或個體之間差異,卻無法揭示認識論信念形成和轉化的深層原因,以及認識論信念的發展規律;第二,由于個體認識論信念具有隱性特征,未必總能被意識到,而且問卷調查必須依據被試的書面回答來判斷其認識論信念取向,因此,在問卷調查中,被試有可能僅僅按照某些權威的說法或對自己有利的原則做出選擇,而不去仔細反思自己究竟信奉什么。可見,在個體認識論信念的研究中,研究者應該把問卷(測驗)調查與別的調查方法結合起來,以便最大限度地排除“失真”信息,確保所獲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
總之,上述缺陷的存在,致使一些研究者得出了不可靠的結論,并引發了許多爭議。譬如,國內外研究者在個體認識論信念系統的維度結構上尚未達成共識,就足以說明問題。所以,在使用問卷調查法時,研究者除了要建構相對完善的結構模型、編制符合實際情況的問卷外,還要輔以其他的調查方法。對此,有論者指出:“以往運用量表等靜態方法評估個體比較穩定的認識論信念是十分有價值的,但深入地揭示認識論信念系統的結構與發展以及與學習的其他系統相互作用的實質和規律,必須盡可能運用持續觀察、深入訪談等動態方法評估個體認識信念系統?!贝送猓覀円矐撝匾暋案拍顖D(concept map)”、“庫存方格技術(repertory grids)”、認知領域的“微觀發生法(microgenetic method)”等技術或方法在認識論信念研究中應用。只有這樣,研究結論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才能得到保證。
參考文獻:
[1]周琰.大學生認識信念研究[D].南京師范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