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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行業 有效稅務 具體方法
從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2008年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以及歐債危機的爆發,全球金融動蕩的節奏變得緊密。在應對金融動蕩的思路上各國除了一致性的濫發貨幣吹泡泡式的粉刷太平外,鮮見實質性的改革措施,由此為世界經濟的間隙性不穩定續種禍根。而這種不穩定因素和經濟動蕩的預期嚴重影響各國政府和民間投資的能力與勇氣,建筑行業在整個經濟產業鏈中的尷尬地位,理所當然受到打擊。行業內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不可避免。企業要想在建筑行業中取得生存乃至良好發展就必須規范管理嚴格控制企業成本,而稅收支出作為建筑企業成本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利用國家有關的稅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適合建筑行業企業有效稅務籌劃管理方法,是當前建筑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性更顯突出。
一、有效稅務籌劃基本內容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1、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最古老的財政管理,是人類社會發展至另一歷史階段的產物。目前較為代表性的觀點給予稅收以下定義:稅收是為實現國家職能,基于政治權利和相關法律規定,參與部分社會性產品或者國民收入(GDP)的分配與再分配,就是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殊行為實施非罰、強制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征收過程,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
2、稅收籌劃的概念
對于稅收籌劃的概念,國際上并未有明確的說明。直到20世紀中期,稅務籌劃才擁有一套較為完善的理論體制。簡單說來,稅收籌劃就是“對單個個體活動或者是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安排,以確保可以繳納最少的稅收。”吉馬斯曾經說過:“稅務籌劃是企業的經營管理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稅收是其中最重要的環境要素,這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講,不僅是一個機遇,還是一個挑戰。”即使描述大致不相同,但是基本的要點是非常一致的。稅收籌劃就是在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中,不能利用違法行動,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事先的安排和統籌,盡可能的減低稅收成本,增加企業稅后收益的一種活動。
(二)有效稅務籌劃目標
傳統稅收籌劃的宗旨就是減少繳納稅款與降低稅務負擔,有效的稅務籌劃目標應是實現企業經濟價值的最大化。有效的稅務籌劃作為企業的專項理財活動早就成為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整個企業財務管理過程,因此必須以企業財務的目標為導向,服從、服務于企業財務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可以將稅務籌劃的目標細化:
1、節約稅收的成本
節約企業納稅成本即“減輕稅收負擔”亦或者“納稅成本最小化”,這一目標的產生是稅務籌劃的原動力,通過適當的籌劃降低這些成本,本質上就是為納稅人創造了財務效益。
但在實現這些問題的過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繳稅金額最低而應該是相對繳稅金額降低。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夠將該繳納的稅款減免或延期也是成功的籌劃。
2、消除甚至避免涉稅風險
涉稅風險指納稅人采取各種應對措施進行稅務籌劃時可能存在的風險。部分稅收籌劃需要在企業發生經濟行為前做出部署。但由于自身業務能力水平受限、對國家政策的錯誤理解、以及環境帶來的變量增多,都使得稅收籌劃增加更多的不確定因素,因此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必須做充分的考慮。
在降低涉稅風險的同時,納稅人必須依據國家的規章制度辦事,不能因錯誤的稅務籌劃行為而使企業承擔經濟和名譽上的損失,一旦企業的稅收籌劃被視為違法行為,那么企業多年來所建立的信譽和品牌形象都會受到嚴重的影響,不利于企業未來的發展。
二、建筑企業有效稅務籌劃管理的重要性
(一)建筑企業有效稅務籌劃原因
現代經濟社會,企業早將稅收問題納入企業發展中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一般納稅問題都會使每個企業為之感到頭疼,建筑行業自然也不例外。任何一個企業都是以盈利為主,稅收自然成為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道路上的一顆絆腳石。如何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下,降低稅收額度提高企業利潤成為眾多企業首先考慮的對象。除去偷稅這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依靠國家優惠政策可節稅,對于企業來說安全有效,但是始終處于被動位置。因此,如果可以對財務稅收進行有效的籌劃管理, 制定不同的納稅方案,恰好就能夠彌補這一點。
(二)建筑企業有效稅務籌劃重要性
建筑行業屬于較為特殊的行業,由于我國現行的低價中標制度,導致建筑行業資金壓力過大,讓利多,不但加重了企業的稅收債務,甚至導致企業因資金不足不能達到長遠發展的目的。對建筑行業企業進行有效稅務籌劃管理,可降低稅收負擔和現時資金壓力,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通過對建筑行業企業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充分把握和了解有關經濟性條款,還可以讓企業在合乎法律的規定下延期繳納稅款,從而保證建筑資金流動的靈活性,建筑行業企業才得以更加順利的發展。
三、建筑企業有效稅務籌劃具體方法
(一)營業稅稅務管理
營業稅是建筑業行業企業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貫穿整個企業運營的始終。在企業追求規模和效益的同時,營業稅的稅務籌劃不能光從降低材料費用或降低安裝工程的整體產值等稅基上考慮,而主要通過三個方面實質性的降低稅負額:一是充分利用稅額抵扣法。建筑行業營業稅法明文分包方繳納的營業稅總包允許抵扣,由此我們在具體工程的專業或切塊分包上盡量選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并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按總分包關系開票。二是讓業主要求開票的時間延后。建筑工程競爭激烈中標價格較低,業主付款的不及時,再工程前期的投入較多很大程度上影響企業資金周轉。推遲開票時間延緩納稅有利于緩解部分資金壓力。三是工程決算后業主代付的材料、施工水電費用等剔出開票的范圍。實踐中工程往往在確定項目決算后財務會提出許多待扣的款項,而這些款項業主通常已正常支付很容易做成基建成本,如果充分溝通直接從決算價中扣除減少開票金額就可以降低稅負成本。
(二)所得稅稅務管理
企業所得稅是政府對企業利潤進行再分配的過程,有關企業所得稅的籌劃是每個企業關注的重點。就建筑行業企業本身的業務特點來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稅務籌劃:一是從在建項目可實現利潤的估計上作適當調節。建筑企業工程利潤的確定主要按完工百分比與預計項目利潤率計算,過程中利潤率一般按承包約定上繳或績效目標確定,考慮到物價上漲、勞務用工等諸多不確定因素,施工過程中的項目利潤率在預計的基礎上適當下浮,合理范圍內盡可能的少反映利潤減少當期所得稅負。二是將有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單列核算。利用所得稅法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減少稅額。三是在建筑企業集團內部或與股東間以內部借款或定向債券的形式融資。適當轉移利潤以及變相提高股東報酬率。四是可能情況下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及購買方式作為所得稅籌劃的另一手段。多數建筑企業由于建筑施工需要,時常需要大量固定資產。自行購買往往受資金壓力限制,利用集團優勢開展融資租賃和實行加速折舊方式實現利潤內部流動或繳稅時期后延。五是利用國家對某些地區實行特殊工程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也能降低甚至減免企業所得稅。例如,在2008年度,中鐵二局下屬許多子公司都參與了西部大開發項目,使所有公司受到了15%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三)印花稅稅務管理
對多數企業來說,印花稅并非稅收中的大稅種,但由于建筑企業常常需要簽訂工程條款合同,此項合同的涉及金額都較大,使得印花稅也成為建筑企業時常存在的一個稅種。
由于印花稅的計稅根據就是合同所記載的金額,多數時候企業在合同上記載的金額就是營業額,減少營業額往往還能順帶減少印花稅。其中減少分包轉包等環節以減少發生印花稅的次數、拖延繳納印花稅時間都是節約印花稅的常見方法。
四、結束語
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企業經營管理者在籌劃各項經營活動的必須考慮稅收因素。但是稅務籌劃并非簡單的考慮稅收問題,必須要對企業的整體、全局利益之間的關系做復雜的思考。加之建筑行業對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有重要意義,因此在籌劃稅務的同時必須考慮黨的政策方向。總之,建筑行業企業在對有效稅務進行籌劃的時候,必須全盤把握,和自身企業基本情況相契合,明確有效稅務的相關注意事項,充分考慮市場、稅收制度、利率等改變所帶來的風險。只有在這樣準確的考量決策下,才能制定出最符合企業發展需求的有效稅務管理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1]柯文林.我國建筑企業稅務籌劃研究[D].廈門大學,2009
[2]才仁拉毛.建筑企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J].現代企業教育,2010,(16)
關鍵詞:新營業稅;建筑企業;稅收
一、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1、企業稅收籌劃的宏觀意義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國家稅收政策目標的實現;(2)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稅收法規和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實現依法治稅的目標(3)從長遠和整體角度看,有利于涵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發展;(4)企業稅收籌劃的研究拓展了我國稅收理論研究的范圍和廣度。
2、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微觀作用
(1)稅收籌劃技術有利于建筑企業增加現金流量,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手段;(2)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建筑企業目標的實現,是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稅收籌劃技術有助于增強建筑企業納稅意識,降低企業涉稅風險,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4)稅收籌劃有利于促進建筑企業決策的科學化;(5)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經營成本,提高建筑企業市場競爭能力。
二、新營業稅建筑業稅收政策的變化
營業稅的修訂是提升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和落實好科學發展觀的需要。作為對舊條例的完善和補充,15年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營業稅征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出臺了大量規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寫進條例,上升到法規的高度。舊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式,所以應當做適當修改。
1、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的分析與比較
第五條比,新條例在建筑工程的總包人分包或轉包業務的計稅方法上沒有變化,唯一的變化是將原來條例的“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改為“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刪除了舊條例第二項“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這意味著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和建筑安裝業的總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
2、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分析與比較
新增第七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第十八條,除新增第七條細則規定外,新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三、新營業稅下建筑業的納稅建議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稅收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所以此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納稅籌劃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也就是說,無論包工包料工程還是包工不包料,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這就要求企業嚴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盡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資等的總價款,進而達到營業稅的節稅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的情況確定如何征稅。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征收流轉稅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國稅發【1994】214號)的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查、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5、自建行為
自建行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銷售的行為。根據規定,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除了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外,還應征收一道“建筑業”營業稅。
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自建自用建筑物,僅限于施工單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單位屬于獨立核算單位,不論是承擔其隸屬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還是承擔其他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均應當征收營業稅。企業可以利用這個來進行籌劃。
6、利用混合銷售行為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則為混合銷售行為。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新晨
在我國的稅法制度中,營業稅作為增值稅的補充制度而出現,即不能對一個納稅人同時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所以,企業可以利用這個而來進行籌劃。
7、安裝工程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計入所安裝工程的產值,可由建筑單位提供機器設備,企業只負責安裝并取得安裝費收入,從而使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價款,進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總之,稅務籌劃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業經營決策者在謀劃各項經營活動時,同時將稅收因素考慮進去。同時,稅務籌劃不是簡單的考慮稅收,而是一項關系企業整體、全局利益的復雜思考,涉及到法律,統計、財務,會計多個方面。由于建筑行業對國家宏觀調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時候,也同時需要考慮到政策導向。跟隨政策導向,可以避免由于稅法政策變動而帶來的風險。總之,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時,籌劃人員應該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專業水平;密切結合企業的基本情況,明確稅務籌劃的目的及涉稅事項,涉稅環節,充分考慮稅制、市場、利率等變化帶來的風險。在獲取真實、可靠、完整的籌劃材料的基礎上,選準籌劃切入點,制定正確的籌劃步驟,才能做出最符合企業要求的有效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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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恩德.建筑安裝行業稅收政策六大變化[J].中國學術期刊網絡出版總庫,2009,(6).
關鍵詞: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稅收風險
一、引言
近些年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思想得到了推廣,各個企業開始逐漸了解稅收籌劃理念并開展相關工作。對于企業來說,稅收籌劃能夠幫助企業減少稅收負擔,降低成本壓力,從而獲得高收益和更多發展機會。對于國家而言,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稅收籌劃,雖然短期內可能會減少部分稅收收入,但是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得以實施,市場稅收環境變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國家政策的推行。
二、納稅籌劃的風險和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建筑企業具有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收益高的特點,自然其稅收成本的負擔也大,因此建筑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降低稅負,獲得稅后利潤的最大化。但是,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的稅務處理能力和學習涉稅法律法規有著較高的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還需特別關注稅收籌劃中可能涉及到的相關風險,包括不依法納稅的風險、稅法變動的風險以及稅收籌劃成本較高的風險等。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經營管理特征和稅收籌劃的各種方案,權衡利弊選擇最優的方案。另外,納稅籌劃作為企業減輕稅負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沒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規劃稅收籌劃方案,可能會影響企業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造成不良影響,就是過于依賴稅收籌劃等輔助工作而忽視核心競爭實力。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為鼓勵行業發展而出臺的利好條件,但是企業真正立足于市場的核心重點還在于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建筑企業的競爭核心在于施工質量的優劣,因此企業在充分利用稅收籌劃獲取收益的同時,更要加強企業技術創新和服務提升。
三、我國建筑企業在稅收籌劃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增值稅進項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稅在建筑企業納稅額中占比大,增值稅進項抵扣是稅收籌劃管理中需重點關注的部分,現階段我國眾多建筑企業在增值稅進項抵扣上難以實現預期效果。首先,在采購環節的進項稅額抵扣上。建筑企業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數量眾多,最常見的有水泥、砂石料、鋼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選擇合適的供應商長期合作,在供應商的選擇上,很多建筑企業采購部門由于缺乏科學稅收籌劃理念,沒有考慮稅收繳納的影響,沒有進行詳細計算,只考慮原材料報價的高低進行供應商的選擇,往往會選擇一些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但是這樣的選擇會給企業長期的納稅籌劃形成不利影響。其次,在施工環節的進項稅額抵扣上。據調查,我國建筑企業的人力勞務成本占據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業卻難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納稅造成了巨大的負擔。在建筑企業施工過程中,往往會使用大量的臨時勞務者,涉及的人數眾多且領域較廣,導致建筑企業進行工資發放和代扣代繳時進行稅收籌劃有很大的困難。
(二)稅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業資金時間價值被占用建筑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周期長,所需要投入的資金規模大,在不同階段企業的資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設階段可能會產生一批閑置資金或資產,建筑企業需要充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實現稅收籌劃的現實意義。首先,在固定資產的折舊環節。建筑企業的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加工、組裝的各種機器設備,大部分建筑企業采用直線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種折舊方法較為簡單,但是卻忽視了固定資產的時間價值,沒有考慮到不同時間固定資產使用的強度,稅收籌劃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抵扣顯得更加困難。其次,建筑企業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稅務機關一般核定為按月納稅,由于增值稅的繳納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即企業的涉稅事項發生后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只需將申報時間控制在納稅期限期滿后15天內,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稅的申報時間有利于企業價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業對這一時期的稅收籌劃卻沒有應用好,使這部分稅金喪失了時間價值。
(三)缺乏科學納稅籌劃理念,稅務人員專業能力有待提高通過對我國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的調查分析來看,建筑企業管理者對稅收籌劃的重視程度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業管理者對于稅務管理還保留著傳統的思想,認為稅務管理只需要按照稅法規定依法納稅即可,沒有進行科學納稅籌劃的意識和觀念,因此會導致建筑企業內部對稅收籌劃的整體關注程度不高,企業內部組織也沒有設置專業的稅收籌劃部門和崗位人員,處理稅務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財務部門人員兼職,缺乏專業的稅收籌劃技能和素質,無法滿足現階段國家稅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響了稅收籌劃工作的開展。
四、建筑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設計
(一)增加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首先,是采購環節的稅收籌劃。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最重要的采購物資一般為建筑材料,以往多數建筑企業會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采購建筑物資,主要是為了獲取較低的物資供應價格,但是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說,建筑企業應該選擇一般納稅人供應商進行采購,雖然這些供應商可能會提供較高的原材料價格,但是考慮到一般納稅人具有13%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進項稅額可以節約附加稅費,即可比采購成本=含稅價/(1+稅率)*(1-稅率*附加稅率)。假設采購一批相同的物資,只有在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提供的采購價格低于一般納稅人供應商報價的11.51%可比采購成本時,采用小規模納稅人供應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要充分考慮到稅收籌劃的影響,做出對企業最有利的選擇。其次,是施工環節的稅收籌劃。從上文的問題分析中我們可以得知建筑企業勞務成本占據成本費用較大比重,并需要在項目所在地聘用臨時勞務,導致了很多納稅問題。考慮到稅收籌劃,建筑企業在施工期間需要聘請臨時勞務時,應該轉變原有的工資單支付方式,采取從勞務派遣公司購入臨時勞動力的方式,可以讓建筑企業在勞務雇傭上獲取一部分進項抵扣金額,減少納稅負擔。
(二)充分利用企業資金時間價值首先,從工程款結算和申報納稅的方面進行籌劃。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延緩收入確認時間,或者是選擇提前實現稅前扣除,推遲納稅期限。采用這種稅收籌劃方案,可以使企業顯著增加某一階段的現金流,利用這一現金流企業可以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增加企業利潤,也可能為企業暫時解決現金周轉問題。其次,從固定資產折舊方面進行籌劃。當前大部分建筑企業對于固定資產往往采用直線法進行折舊,這種折舊方法與加速折舊法等方式產生的當期折舊額有所不同,影響到資金的時間價值也有較大差異。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時,可以考慮加快資產折舊速度,這樣會導致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前期折舊顯著高于后期折舊,可以實現遞延部分稅款的繳納,也增加了企業的現期現金流量,增加了資金的時間價值。
(三)拓展企業稅收籌劃空間首先,建筑企業從簽訂合同方面著手。現階段建筑企業通常簽訂EPC合同,這一合同中包括了建筑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全過程,而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其中的設計、施工、采購等過程均適用于不同的稅率,例如設計業務適用6%稅率,而施工業務適用9%的稅率等,因此,統一的建筑合同會提升企業的整體稅率。建筑企業可以將EPC合同進行拆分,分別按照不同稅率對合同進行簽訂,可以大大降低企業集團的整體稅率,節約稅負成本。其次,建筑企業要重視公益性捐款稅收籌劃。根據國家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的12%以內允許稅前扣除,因此,為了擴大企業的品牌知名度和承擔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將廣告費用轉變為公益性捐款,增加企業的納稅可抵扣額度,達到降低企業稅負增加利潤的效果。
摘要隨著我國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不斷提高,稅務籌劃越來越被納稅人熟悉和重視。本文結合建筑施工企業實際情況,就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目標、意義、原則、方法及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運用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以供參考。
關鍵詞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方法運用
隨著我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稅收作為宏觀調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稅負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直接影響企業營運成本和利潤。建筑施工企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稅務籌劃也獨具特點。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是指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指引下,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依據成本與效益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納稅事項進行設計、運籌,科學地安排經營、投資、理財活動,合理地降低稅負,以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系列籌劃活動的總稱。稅收籌劃作為建筑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企業財務管理的全過程。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意義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標
建筑企業稅收籌劃目標:減輕稅收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實現涉稅零風險及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
1.減輕稅收負擔
直接減輕稅收負擔是建筑企業對稅收負擔最小化的追求。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是絕對地減少納稅主體的應納稅款數額;第二是相對地減少納稅主體的應納稅款數額。
2.獲取資金時間價值
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建筑企業合理地將當期應該繳納的稅款延緩到以后年度繳納,以獲得資金時間價值,等于從國家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3.實現涉稅零風險
實現涉稅零風險是指建筑企業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足額,不出現任何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
4.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
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最終的目標應定位于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是稅收籌劃的目標。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意義
1.有利于發揮國家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由于稅收籌劃的激勵功能和節稅愿望,國家才有可能利用稅收杠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經營活動,實現稅收杠桿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
2.促進國家稅法不斷改進和完善
目前我國法制尚不完善,稅收籌劃正是對我國稅法正確性、有效性的檢查。國家根據企業稅收籌劃中反饋的信息,改進和完善現行稅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業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水平
企業經營管理和會計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資金、成本、利潤,稅收籌劃就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利潤的最優效果。會計人員熟知會計制度及現行稅法,按照稅法要求記賬、編制財務報告、計稅和填報納稅報表,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財務與會計管理水平。
4.有利于實現施工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對涉稅財務活動進行科學的籌劃和安排,將各種不同財務方案中未來的收益與稅金支出進行對比評價,目的是為獲得稅收利益,達到納稅最優化,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或股東權益最大化的總體財務目標。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稅務籌劃原則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對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內在要求,是適應稅務籌劃環境、目標和條件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業稅務籌劃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有:
(一)合法原則
稅務籌劃可達到控制稅務成本、使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稅務籌劃必須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否則,就構成了稅收違法行為。
(二)系統原則
稅務籌劃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稅種之間是相互關聯的,稅務籌劃應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 籌劃應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來進行。
(三)經濟原則
稅務籌劃和其它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務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四、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
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目前常見的稅收籌劃方法主要有:
(一)節稅籌劃方法
1、免稅技術
免稅技術是利用國家相關免稅政策或制度,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者從事免稅活動,從而免納稅收的一種稅收籌劃技術。
2、減稅技術
減稅技術是利用稅法相關條款規定,達到減少應納稅收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利用高新技術、以三廢材料、環保企業減稅規定等。
3、稅率差異技術
稅率差異技術即是通過對稅率差異的利用,達到節稅減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
4、扣除技術
扣除技術包括有“稅額扣除”、“稅額抵扣”、“稅收減免”等多種方式,采用相關條款將扣除額、沖抵額、寬免率等盡量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款。
5、抵免技術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清繳時,可以用貸方已納稅額沖減借方應納稅額。
6、退稅技術
退稅技術利用退稅制度,使稅務機關退還納稅人已納稅款,包括不應征收或錯誤征收的稅款、多繳納的稅款、零稅率商品已納稅款、以及其他國家獎勵性退稅政策。
7、延期納稅技術
延期納稅技術是按國家稅法有關延期納稅規定,達到延期納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如折舊制度、存貨制度等
(二)稅負轉嫁籌劃方法
1、稅負分割技術
稅負分割技術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對收入進行調節分割給兩個或多個納稅人,從而達到節稅目的的稅收籌劃技術。由于所得稅和財產稅都采用累進稅率,進行調節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計稅基數從而降低稅率。
2、匯總(合并)技術
匯總(合并)技術是指通過兼并經營虧損企業,降低施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以及匯總(合并)達到法定減免界限而降低稅負的方法。
(三)合理避稅籌劃方法
1、轉讓定價避稅技術
通過合理運用轉移定價策略,人為改變產品價格、勞務價格、貸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業稅負,實現企業整體戰略目標。
2、避稅港避稅技術
避稅港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等,為納稅人提供的不承擔或少承擔所得稅等稅收負擔的場所,如保稅區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稅率低、稅負輕或根本無稅。
五、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運用
(一)建筑施工企業營業稅籌劃
依現行稅法來看,建筑行業所負擔最大的稅種便是營業稅和所得稅,營業稅的稅率簡單,籌劃空間不大,只能在其富有彈性的營業額和納稅時間等方面籌劃。結合我國當前稅法相關規定和建筑行業現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籌劃:
【關鍵詞】現代;財務管理;稅務籌劃;概念;原則
建筑行業具有投資大、風險高、周轉時間長等特點,所涉及的稅目有營業稅、城建稅、增值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多個稅目,稅收負擔比較重。因此,建筑企業應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的需要,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降低,結合建筑企業行業特點,運用多種方式,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最大限度的做到節稅增收,實現企業的長期穩定的增長。
一、稅務籌劃的概述
1.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針對一些資金實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業來說,開展稅務籌劃是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實現國家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基本手段。
2.稅務籌劃應該遵循的原則
稅收籌劃雖然對征納雙方都有好處,但若使用失當,卻有可能引出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問題嚴重時還可能給征納雙方帶來經濟負效應。因此,建筑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從,因此,稅收籌劃在實踐中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進行稅收籌劃,應該以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國際慣例等為法律依據,要在熟知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制構成要素中的稅負彈性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稅收籌劃的最基本原則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稅法或者不違反稅法,這也是稅收籌劃區別與偷、欠、抗、騙稅的關鍵。
第二,合理性原則,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的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稅收籌劃經常在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性的邊緣上進行操作,這就意味著其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如果無視這些風險,盲目地進行稅收籌劃,其結果可能事與愿違,因此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必須充分考慮其風險性。
二、建筑企業財務管理中稅務籌劃的具體方法分析
1.經濟合同與稅務籌劃
在進行營業稅的稅務籌劃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好合同的簽訂關,對于簽訂不同的合同對企業的稅負水平也會造成不同的影響,接下來我們就舉例進行說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業利用自己的架空頂進設備為另一施工企業負責箱涵頂進作業,負責頂進方要完成箱涵內的出土、架空、頂進作業,另一方負責箱涵預制作業。假設合同金額為1000萬元,簽訂合同時沒有經過財務部門的會審,簽訂了一項設備租賃合同,按照營業稅法的規定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55= 550000元,實際上述合同性質屬于勞務分包工程合同,應采用建筑安裝企業3%的營業稅率,如果將合同變更為分包工程合同,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繳營業稅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稅率計10000000*0.001=10000元;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適用萬分之三稅率計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節省7000元。通過上面例子我們就可以得知,簽訂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時,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性合同,同時,在簽定總包與分包合同時,應注意合同條款的嚴密性與完整性,這樣,利用不同稅目的稅率差異,可為納稅籌劃提供操作的空間。
2.融資方式與稅務籌劃
建筑企業的融資管理是建筑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職能,即對建筑企業相應工程項目資金的管理職能,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對建筑企業各個項目的成本控制,企業承擔的稅負水平和企業的長遠發展都有非常大的影響。例如,黃河建筑施工集團擁有控股企業近10個,基本上都屬于建筑、房地產及相關行業,過去都是由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然后轉貸給各控股企業,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在金融機構利率基礎上加收1O%)。該集團2003年向銀行融資6億元,支付利息3600萬元,應向各控股企業收取利息3960萬元(3600×11%),這里就有兩種涉稅處理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由黃河集團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萬元,因為黃河集團總部收取的利息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故應按金融業對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營業稅,應納營業稅=3960×5%=198(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98×(7%+3%)=19.8(萬元)。黃河集團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過金融機構法定利息,故應對其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納企業所得稅=(360-198-19.8)×25%=37.55%(萬元),黃河集團納稅總額=198+19.8+ 37.55=255.35(萬元)
方案二:由黃河集團與各控股企業簽訂轉貸款合同,該集團收取與金融機構一致的利息3600萬元;黃河集團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費360萬元(假定主管黃河集團的稅務機關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稅前扣除)。由于黃河集團總部按金融機構利率向所屬企業收取利息,集團總部不繳納營業稅。控股公司向黃河集團總部繳納的管理費可在稅前扣除,向黃河集團總部支付的利息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因此其涉稅金額為零。
綜合比較以上兩個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黃河集團選擇第二個方案可節稅250多萬元,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體現了稅務籌劃的重要性所在。
三、總結
建筑企業在運用稅務籌劃時,要先熟悉稅務籌劃的內涵、特征,避免走進納稅務籌劃的“誤區”,要根據企業自身特點,注重稅務籌劃方案的綜合性與現實性,選擇最適合企業的自身發展的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稅收籌劃;增值稅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04
[中圖分類號]F812.42;F426.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2-00-02
1 稅收籌劃總目標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已進入全面“營改增”階段。認真進行增值稅的稅收籌劃和相關配套措施的安排,能幫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建筑業涉及行業較廣,不同類型的建筑公司應從企業戰略目標出發,在合法或不違法的前提下,通過對增值稅涉稅業務進行合理籌劃,降低企業稅負、獲取貨幣的時間價值,從而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
2 稅收籌劃方法
2.1 稅基籌劃
稅基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縮小稅基來減輕稅收負擔甚至免除納稅義務,或者使稅基遞延取得貨幣時間價值的一種稅收籌劃方法。增值稅的稅基籌劃主要包括稅基最小化與稅基遞延實現。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的大小與稅基大小成正比,即稅基越小,納稅人負擔的納稅義務越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可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意味著當期應交增值稅越少。此外,可以通過納稅義務實現時間的選擇,將當期稅基遞延。以下分別介紹這兩種方法。
2.1.1 供應商身份選擇方面的稅收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按征收率3%開具。
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向供應商購買材料時,如果對方為一般納稅人,必須開具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必須要求其給予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從而確保所有應抵扣的進項稅額均可以正常抵扣。此外,應計算出某材料從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購入時利潤相同的價格折讓臨界點。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①材料入賬成本的比較;②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比較。企業應計算出不同增值稅稅率情況下的價格折讓臨界點,并以此為基準。在購買同一原材料時計算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的價格比并與基準進行比較,來決定此次采購的供應商,從而達到稅負最小、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2.1.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籌劃
增值稅不同的銷售方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給“營改增”企業納稅的籌劃預留出了空間。其中對于多個時間點都可發生納稅義務的銷售方式,可與合作企業協調拖延,使納稅義務發生在最長的時間點上。企業還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納稅的籌劃方法。在特殊時期拖延繳納稅款,利用稅款金額使本期資金周轉更加充足和`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達到利用貨幣時間價值的納稅籌劃效果。
2.2 稅率籌劃
稅率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降低適用稅率的方式來減輕稅收負擔的方法。《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對兼營和混合銷售做出了新的規定。以下分別介紹這兩種納稅籌劃方法。
2.2.1 兼營業務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對建筑企業而言,應當完善自身會計核算系統。對符合財稅[2016]36號規定可選用簡易征稅方法的清包工程、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項目必須與企業的其他項目分別核算,從而充分應用稅收優惠,最大程度降低稅收負擔,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2.2.2 混合銷售業務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建筑企業不屬于提供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發生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對一般納稅人而言,銷售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1%,而單獨銷售貨物增值稅稅率為17%。因此,企業應盡量策劃將銷售貨物的業務與提供建筑服務共同發生,從而共同適用一個較低的稅率,達到降低企業稅負的目標。
2.3 納稅義務人身份籌劃
納稅義務人身份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選擇納稅義務人身份的方式來降低稅負的方式。以下分別從納稅人選擇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和特殊情形下納稅人對簡易計稅方法的選擇兩個角度分析。
2.3.1 納稅人身份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500萬元(含)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稅率為11%。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11%-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3%
兩者應納稅額的差額=銷售額×8%-進項稅額
其中:銷售額中不包含增值稅稅額
根據上述公式,可以了解到當兩類納稅人本期銷售額相同時,其增值稅應納稅額之差取決于銷售額×(11%-3%)與本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建筑企業應合理估計未來能夠取得進項稅額是否大于銷售額的8%,可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從而降低增值稅稅負。此外,只有一般納稅人才有資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公司主要客戶多為一般納稅人,應盡量選擇成為一般納稅人,防止客戶資源流失。
2.3.2 靈活應用簡易征稅方法籌劃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征收率為3%,銷售額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因此,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征收率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納稅人稅負較低。建筑行業納稅人應調整公司的整體戰略,多簽訂清包工合同。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對此,建筑企業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按11%計稅,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3%計稅。企業要正確使用稅收優惠,符合條件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因此,以甲供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的征收率較低,分包款可以扣除。納稅人稅負較低。建筑行業納稅人應調整公司的整體戰略,多簽訂甲供工程。此外,建筑業人工成本不得抵扣,可以通過分包的方式轉移勞動成本。
3 建筑業應對“營改增”的措施
3.1 提高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建筑業加強自身內部管理,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同時自上而下全單位都要有風險意識。企業積極轉變原有理念,實行精細化管理,降低企業成本。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執行制度化管理,完善監督運營體系,有助于建筑業增強應對改革后的壓力。之前都是項目經理負責制,工程項目部負責采購材料支付開支,提供報銷憑證回單位報賬,“營改增”后企業應改變傳統供應商選擇模式,規范行業發展。在選擇購物時應進行價格質量比較,選擇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供應企業,并索取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應和供應商簽訂戰略框架協議,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由公司統一簽訂合同、統一采購付款、統一索取發票。發票流、資金流、物流三流合一,如果票款不一致或者三流不統一,不僅影響稅款的抵扣,而且加大涉稅險。
3.2 合理安排合同條款進行控稅
建筑企業應巧簽合同降低稅負,簽訂合同用足稅收政策,通過合同改變業務流程節稅,加強企業合同控稅。施工企業和業主簽訂總承包合同時,不能簽訂甲供材料條款,最好簽訂包工包料合同,這樣主材可以按照17%抵扣進項稅;簽訂設備租賃合同時,操作人員和設備打包租賃,可按17%抵扣進項稅;簽訂大型設備或材料采購合同時,注明運費由銷方承擔,將運費加到單價中去,這樣運費和設備、材料可按17%進行抵扣。另外,企業可以多用融資租賃,開具動產租賃發票,抵扣17%進項稅代替銀行貸款的融資方式,增加了進項稅額的來源,降低了企業的成本。稅制改革企業內控、經營模式要隨之變化,為保障建筑業的規范發展,發揮增值稅惠民的作用,企業應加強自身規范,支持政府政策的落實,制訂行業發展范計劃,使“營改增”作用增強。
主要參考文獻
一、建筑業“營改增”影響分析
建筑業“營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重復征稅;實現稅收監督,規范經濟行為,有利于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但結合建筑行業現狀,“營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響:
(一)項目稅負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較于營業稅制下,稅率上升可能導致企業的稅負會相應增加。建筑業“營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務選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增值稅,選用簡易計稅方式適用3%的增值稅,相較營業稅制而言,納稅負擔可能增加。其次,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較困難。除去分包成本,項目的大部分成本為材料和設備采購以及人工費,大部分施工材料,由個體戶或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票,而占比較大的人工費作為工資列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實際稅負水平存在不確定性
“營改增”后,項目的實際稅負水平是由銷項稅額和取得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共同決定,但是進項稅額難以確定。首先,由于“營改增”后價稅分離,導致項目初期無法準確地預測進項稅額;其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多預計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因為各種問題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增加了項目實際稅負水平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對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財務風險可能增加
首先,“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變化,在收到預付款時發生納稅義務,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銷項與進項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稅款,減少項目資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收款時間可能不一致,項目資金流入和資金流出不協調,增加項目資金壓力。此外,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較嚴格,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稅額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這對項目增值稅專票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項目也可能會面臨涉稅風險。
二、建筑業“營改增”稅務風險管理
建筑業“營改增”后,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將其劃分為項目招投標階段、合同談判和簽訂階段、合同執行階段和項目竣工階段,進行稅務風險管理。
(一)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項目相關稅收政策,了解項目可能發生的稅務成本,為合同投標階段的報價提供依據;二是測算比較不同模式下項目實際稅負,掌握納稅籌劃空間,為合同談判階段項目的運作模式選擇提供參考。因此,在招投標階段大部分是準備工作。首先,了解工程總承包項目涉及的主要環節及涉稅政策;其次,了解項目所在地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區按照合同總金額而不是按總分包差額征稅,對項目的最終實際收益影響較大。
(二)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合同談判與簽訂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整體的涉稅風險。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考慮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來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通過明確合同條款來劃分各自責任,規避風險。1.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在目前建筑行業利潤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做好稅務籌劃相關工作,并通過合同條款加以明確,以達到降低項目實際稅負的目的。主要籌劃方式有以下兩種:新會計(月刊)2017年第6期(總102期)57一是通過選擇恰當的計稅方法節稅。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通過稅負測算比較兩種計稅方法下的稅負成本,選擇最優方案,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在不考慮其他費用進項稅額的前提下,如果總包方自己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占工程價稅合計比例超過48.18%時,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項目實際稅負較低。二是通過優化合同結構實現節稅。首先,可通過劃分不同稅率合同價款降低稅負。為避免總承包合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或兼營,總包方可與業主分別對設計、采購和施工部分分別簽訂合同,通過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額,增加設計部分的合同金額,減少采購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額,從銷項側控制項目的應納稅額;與分包方進行合同談判時,在保持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增加采購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設計部分所占比例,達到獲取更多進項稅額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過分拆合同優化稅負。“營改增”后,因總包合同涉及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多個部分,設計適用6%增值稅率,采購適用17%增值稅率,施工適用11%增值稅率。按照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務即建筑業確定增值稅率。因此,在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可考慮將采購部分與施工部分打包簽訂合同,從而降低采購環節的銷項稅額,增加項目收入。2.通過完善合同關系規避“三流不一致”風險在營業稅制下,建筑行業內普遍存在資質共享的情況。“營改增”后,在資質共享模式下可能因為“三流不一致”問題,導致取得的分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加項目稅負風險。這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體不是合同簽訂主體,導致進項銷項不匹配,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在內部分包工程中不開具發票,造成分包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無任何合同關系,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未按總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因此,“營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關系,規避“三流不一致”風險,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可采用標準的總分包模式,中標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實際施工單位向中標單位開立增值稅專票,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可由中標單位對總包項目進行集中管理,統一核算項目收入和成本,銷項和進項都在中標單位體現,實現增值稅進銷項的匹配;在聯合體中標模式下,可采取聯合體各方與業主單獨簽訂合同,分別開票,或者由業主和聯合體牽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牽頭單位再與成員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3.通過明細合同條款,規避涉稅風險在訂立合同條款時,一是要明確標示總包項目各部分金額,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影響稅負;二是合同條款需按照“價稅分離”原則,明確合同含稅價款、不含稅價款、稅率以及稅額等具體信息,避免后期糾紛;三是要明確收付款時間和條件、提供發票時間和條件等具體事項,避免項目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四是要明確預付賬款的撥付時間,預留時間便于落實項目分包相關事宜。
(三)合同執行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雖然與項目有關的稅務風險在合同簽訂階段有較好的控制,但稅務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還取決于合同執行情況。因此,在合同執行階段,需加強項目管理,規避稅務風險。1.加強項目預付款管理,避免墊付稅款在業主撥付預付款時,發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發票甚至尚未確定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導致發包方需按預收款全額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墊付稅款占用項目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面,業主撥付的預付款可能大于總分包差額,導致在初期項目就存在多預繳稅款的情況,對于多繳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說明。針對項目預付款墊付稅款問題,首先,在簽訂合同時需事先考慮,約定利于總包方的預付款撥付時間,或可直接約定在總包方提供相應發票后再撥付預付款,避免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收到業主的預付款,造成無法取得分包方發票、全額預繳的局面發生;其次,需加強項目管理,總包合同一旦確定,迅速啟動分包相關事宜,盡快落實分包合同。2.加強驗工計價管理,避免滯驗收、超驗欠驗業主驗工計價滯后會導致付款滯后,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也會影響項目的資金。驗工計價的不規律可能會造成工程計價與進度不相匹配,造成當期預征稅額較大,增加資金壓力。而如果業主要求超驗工,則導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需要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如果業主并未撥付超驗工款,項目需要墊付稅款,如果當時沒有及時取得分包發票,會導致超驗部分無進項稅對應。首先,在合同條款明確的前提下,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計價。其次,如卻因特別原因出現滯驗、超驗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同步對分包進行滯驗或超驗,以保證足額的分包成本用來抵扣,減少墊付資金。最后,與業主磋商,根據工程進度按月或者季度驗工計價并及時批復,避免跨期批復分攤項目稅負負擔。3.加強分包管理,優化項目運行效率在合同執行階段,項目的稅務管理主要集中在進項方面,優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當期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做到足額抵扣,將資金流出時間盡量后延,緩解項目資金壓力。首先,應考慮上下驗工計價的時間差,做到工程結算和驗工計價相匹配,有效降低當期增值稅稅負。其次,保證票流從下往上,資金流從上往下,在獲得分包方發票前不向業主開立發票,在業主撥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撥款,優化項目運行效率,減少占用資金。4.優化采購方案,降低實際綜合成本建筑業“營改增”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得進項稅額,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減少應納稅額,進而附加稅也相應減少。因此,在采購環節進行價格比選時,需考慮進項稅及附加稅的影響,進而優化采購成本。由于不同采購方案下項目的銷項稅額固定不變,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礎為應交增值稅,在銷項稅額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進項稅額越多,應交增值稅越少,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因此,采購的綜合成本=含稅成本-進項稅額(1+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假定目前有三種采購方案,方案A 為一般納稅人,能夠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B為小規模納稅人,能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何選擇供應商實現采購綜合成本最低。三種方案含稅報價相同。在備選方案含稅報價相同情況下,適用稅率越高,進項稅額越多,成本越低,因此,優先選擇提供17%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B。三種方案的含稅報價不同。這種情況下需要比較綜合成本。假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比較計算如下:方案A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A-報價A/(1+17%)×(1+12%)。方案B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B-報價B/(1+3%)×(1+12%)。若方案A實際綜合成本=方案B實際綜合成本,則有報價B/報價A=86.55%,即當小規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為一般納稅人含稅報價的86.55%時,二者的實際綜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較情況如下表:5.加強費用類進項稅額管理首先,針對金額較小、多次采購的情況,項目部可盡量選擇固定商家采購,累積到一定金額后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次,針對部分崗位,項目可采用勞務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實際稅負;最后,加強項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要及時認證,避免因逾期未認證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項目竣工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業; 流轉稅稅負; 所得稅稅負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營改增”是現階段我國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項改革對于完善稅制、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服務業發展都有重要意義。目前,所有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均已納入“營改增”范圍[ 1 ]。從已經實施“營改增”的行業來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規模納稅人稅負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則有升有降。建筑業將是“營改增”的下一個工作重點。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建筑業稅金與利潤比為1:1,而我國工業企業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業平均毛利率為10%左右,可見建筑業屬于微利且稅負較重的行業。目前建筑業營業稅采用按工程價款乘以比例稅率的計算辦法計征,這種征收方法計算簡便,涉稅風險低,改征增值稅后,建筑業稅款計算、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涉稅業務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研究該行業“營改增”問題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2 ]。
二、建筑行業“營改增”的意義
(一)解決建筑行業“營改增”重復征稅問題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業的主稅種是營業稅,建筑業也是我國第二產業中唯一一個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在這種稅制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營業額全額計征營業稅的,而生產所用的外購建筑設備和建筑材料所負擔的增值稅無法抵扣,這樣就中斷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建筑行業成了設備和材料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加大了企業成本,加重了企業負擔。但是理論上“營改增”會解決建筑行業重復征稅問題,根據增值稅“稅收中性”的原理,將增值稅稅負向下游環節轉嫁,從而減輕建筑企業稅負,促進其進一步發展。
(二)規范建筑行業流轉稅的征收管理
隨著經濟發展,大型建筑行業越來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經營模式,混合銷售和兼營非常普遍,使得營業稅和增值稅征收范圍的邊界難以明確,對貨勞稅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難。實施“營改增”后,將規范建筑行業貨勞稅的征收管理[ 3 ]。
綜上,建筑行業“營改增”勢在必行,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我國增值稅征收實行的是“以票控稅”,同時建筑行業成本構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業“營改增”的頂層設計未必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來檢驗“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的切實影響,以期實現該行業在“營改增”過程中的順利過渡。
三、例析“營改增”對建筑業稅負影響
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1668,以下簡稱中國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裝和咨詢等為主業的大型國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國建筑為例,根據其2014年度財務報告,測算營業收入需要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參考工程造價相關數據,測算不同成本項目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而以銷項稅和進項稅之差來測算本年度要繳納的增值稅,將測算出的增值稅與企業2014年度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對比,用兩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稅的影響來測算“營改增”后流轉稅的變化,然后再估算企業所得稅的變化,最后匯總得出“營改增”對建筑企業總體稅負的影響。
(一)“營改增”后銷項稅測算
“營改增”后對增值稅進行測算,先要確定增值稅銷項稅。由于在“營改增”之前銷售收入是含稅的,因此應將營業收入換算成不含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收入=含增值稅收入/(1+增值稅稅率)。2014年中國建筑營業收入及增值稅銷項稅測算如表1所示。
(二)“營改增”后增值稅進項稅測算
與報表中的營業收入一樣,營業成本也是含稅成本,也需要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成本。不含增值稅成本=含增值稅成本/(1+增值稅稅率)。由于建筑行業成本構成情況較為復雜,為了準確地測算增值稅進項稅,需要對建筑成本進行分析。
1.營業成本構成分析
建筑行業的營業成本即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為“人、料、機”,其中人工費、機械費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費[ 4 ]。本文根據北京住建局官網、中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網三個網站提供的信息,各選取三個項目進行統計,并進行平均,最終得出本文測算進項稅時采用的人、料、機比例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構成分析(表2)
建筑行業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鋼材、混凝土、砌塊和其他裝飾裝修用材料,其中鋼材等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根據財稅〔2014〕57號文件[ 5 ],混凝土、砌塊等部分建材適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據上述項目的造價信息,估算材料費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35%可以取得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營改增”后稅負變化
1.流轉稅稅負變化分析
根據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國建筑應納增值稅=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萬元)
而根據中國建筑2014年報表資料,2014年該公司共交納營業稅為2 122 198萬元,因此,預計“營改增”后交納的增值稅比之前交納的營業稅增加了864 129萬元,在考慮了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影響后,預計流轉稅共增加950 542萬元,增加幅度為40.48%。
2.所得稅稅負變化分析
在實施“營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稅的變為不含稅的,同時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而增值稅是價外稅,因此營業稅金及附加也會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到利潤總額和所得稅。具體分析見表3。
假定不考慮其他項目的變動,從表3中看出,“營改增”使利潤總額下降950 542萬元,假定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25%,則可以使所得稅費用減少237 636萬元。結合前述流轉稅變化的影響,“營改增”總體使企業稅負增加,預計增加額為712 906萬元。
四、建筑行業“營改增”后稅負變化原因分析
從上述對中國建筑“營改增”后稅負變化的分析得出,“營改增”會使企業流轉稅大幅增加,但同時也會降低企業的所得稅。中國建筑作為上市公司,其收入構成、成本構成、毛利率等與其他企業特別是中小型建筑企業應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營改增”后稅負變動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一)流轉稅稅負變動分析
“營改增”之前:應交營業稅=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營業稅稅率(1)
“營改增”之后:應交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值稅進項稅額
=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含稅營業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 (2)
其中,含稅營業成本=含稅營業收入×(1-毛利率)(3)
因此,“營改增”之后流轉稅稅負變動=(應交增值稅-應交營業稅)×(1+7%+3%)
=含稅營業收入×[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1+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適用的營業稅稅率]×1.1 (4)
從上述推導中看出,“營改增”之后流轉稅是增還是減,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適用的增值稅銷項稅稅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項適用不同增值稅進項稅稅率的材料比例、適用的增值稅進項稅稅率、原適用的營業稅稅率[ 6 ]。在稅率法定的條件下,稅負變動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適用不同增值稅進項稅稅率的材料比例三個因素決定。毛利率越高,稅負增加也越多。根據中國建筑2014年年報,該公司總體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業中處于較高水平;建筑行業營業成本的構成大致一樣,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樣;而在材料費用中,鋼材、混凝土等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預期毛利率較低的建筑公司特別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轉稅增長幅度沒有中國建筑流轉稅增長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這個結論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規的進項稅抵扣憑證且不考慮不動產抵扣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動分析
不考慮其他費用變化,“營改增”之后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營業收入變動-營業成本變動-營業稅金及附加變動 (5)
其中,營業收入變動=不含稅營業收入-含稅營業收入 (6)
營業成本變動=不含稅營業成本-含稅營業成本(7)
營業稅金及附加變動=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變動-“營改增”前交納的營業稅 (8)
(三)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變動關系分析
當建筑行業增值稅銷項稅稅率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營業成本的比例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35%可以取得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公式(4),流轉稅稅負變動=含稅營業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據公式(5)、(6)、(7)、(8):
應納稅所得額變動=含稅營業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綜上可見,在“營改增”后,流轉稅的變動與所得稅的變動成反向關系,而且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轉稅稅負變動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變動額。如果企業當年盈利,假定適用所得稅稅率是25%,流轉稅每增加100元,則所得稅會相應地減少25元,而企業總體稅負會增加75元,即“營改增”后流轉稅上升幅度遠大于所得稅下降幅度,企業整體稅負增加較多。因此,“營改增”后稅負的變動最終還是由流轉稅的變動決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內的小微企業減半征收所得稅,這就意味著這類小微企業實際的所得稅稅率是10%,那么“營改增”后對這類企業流轉稅每增加100元,所得稅只能減少10元,相對稅負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議
基于上述中國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會使建筑企業流轉稅稅負大幅上升,而所得稅稅負相對流轉稅稅負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變動的關鍵在于增值稅的變動。結合上述分析,為把改革后的流轉稅變動控制在一個合理范圍內,以保證“營改增”的順利實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議。
(一)整合納稅主體,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制度
為了減少建筑企業改革后稅負波動和平衡地方利益,對于異地勞務,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交增值稅,總機構在匯總各項目部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后扣除各項目部預交的增值稅,再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加強供應鏈管理,保證購進項目能夠充分抵扣
建筑行業材料比重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業施工地點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慮,造成材料供應管理不規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從施工地個人手里取得,無法得到增值稅抵扣憑證。在“營改增”后,建筑行業管理人員必須具有增值稅抵扣意識,加強供應鏈管理,從招投標標價到簽訂采購合同的全過程都要考慮到增值稅抵扣問題。首先,在選擇材料供應商時,要優先考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也可將此作為招標必備條件之一;其次,要將提供增值稅發票明確寫進合同里;最后,為了及時抵扣,減輕企業現金流的壓力,還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時間及送達時間作出約定。
(三)提高建筑企業財務核算工作水平,轉變納稅思維
由于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別很大,為實現建筑企業“營改增”的順利過渡,建筑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國家關于建筑業“營改增”的相關法規、文件,了解、學習增值稅稅制、發票、申報等相關知識。由于建筑行業施工地點較為分散,客觀上加大了財務核算的難度,而且建筑行業普遍結算周期較長,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時間以后才能取得發票,這也使得財務核算滯后。再者,營業稅計算簡便,征收管理遠不如增值稅復雜,使得一些建筑企業特別是中小型建筑企業對財務核算工作不重視,存在賬務混亂、不全甚至不建賬的問題。在“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必須加強財務核算工作,才能準確計算稅金,減少涉稅風險。
(四)通過虛擬扣稅和存量固定資產扣稅,擴大建筑企業“營改增”抵扣范圍
建筑業增值稅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進項稅抵扣的范圍,筆者認為建筑業進項抵扣應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部分支出可考慮實行虛擬抵扣,對于建筑企業部分占比較大但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無法收回的保證金支出,即使沒有取得進項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也應獲得進項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應可以抵扣。過去的十年建筑行業發展很快,建筑企業購置了大量的施工機械設備,由于我國增值稅抵扣實施的是“購進扣稅法”,因此這部分存量固定資產按目前政策無法抵扣,這樣勢必加大了建筑企業稅負。考慮到2009年1月1日開始我國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因此可以將2009年以后購入的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乘以購進時增值稅稅率來計算確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資產進項稅,這樣可以平滑“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稅負變動。
按照目前已經出臺的政策,對于建筑企業“營改增”后稅負上升是必然的,企業只有加強內部管理,做好稅務籌劃工作,才能更好地應對改革。而相關部門在制定“營改增”政策時,也要考慮企業的實際承受能力,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以幫助建筑企業在“營改增”中順利過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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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建筑業;稅收籌劃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下稱“營改增”)改革試點,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已全部納入試點范圍。這種新型征稅方式會為建筑企業提供更加公平合理的競爭機會,有利于建筑企業向專業化方向健康有序發展。
一、“營改增”后稅負的變化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增值稅除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稅。“營改增”后,原來適用營業稅的行業全部進入“增值稅時代”。
目前,我國的增值稅稅率根據不同行業劃分了兩個層次,主要為13%和17%的稅率,17%的稅率為現在增值稅的基本稅率。在這之后國務院又提出了6%和11%的增值稅稅率。建筑業目前的營業稅率為3%,營改增后,增值稅率為11%。此外,在“營改增”之前,地方稅務部門主要負責對營業稅進行收納,而在此之后,主要是國家稅務部門管理增值稅的收納工作。在“營改增”之后各個行業進行繳稅會給予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并且國家稅務部門對發票的管理相比較而言要嚴格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漏稅事件的發生。
二、“營改增”建筑業面臨的問題及影響
1.建筑業“營增改”后的利潤的壓力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所適用的流轉稅由價內稅調整為價外稅。建筑業營改增后,征收11%增值稅。乍一看,“營增改”之后,會由于進項稅的抵扣從而降低材料成本和固定資產的成本的降低,在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這樣只會形成建筑業毛利增加。但是通過仔細的分析就會發現,要想使毛利增加是有前提的,在進項稅能夠如數的抵扣并且不計入成本的前提下,在營業額不發生改變的前提下,建筑業的毛利才會增加。但是這兩個前提的成立也是有難度的,第一個前提對營業成本的影響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人工、材料費等支出在建筑業成本中占很大比例,實踐中由于各種原因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行稅額,導致增值稅納稅依據增大,增值稅稅負增加。第二個前提如果可以滿足,就要求企業在營業額之外再加價以收取增值稅。如果建筑行企業無法通過價格調整方式將增加的增值稅負轉移至下游,使稅改后的凈營業收入低于稅改前。此外,增值稅新稅率的實施會對小部分建筑業企業不利標準意義上的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以上、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以上的制造類或生產類企業;標準意義上的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含)以下、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含)以下的制造類或生產類企業。 按照現在的增值稅認定水平,總承包及大部分專業承包企業,按標準屬于一般納稅人,但一些因為資質等級低以及其他原因經常沒有業務或是業務量很少的小部分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劃為小規模納稅人,采用3%的簡易征收法子。但建筑業適用11%的增值稅率是試點方法中明確劃定的,假如這些業務量少的企業無法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實際上是多繳納了稅款,企業稅負將會加重。
2.建筑產品造價產生重要影響
“營改增”后,每項成本或費用支出是否能夠取得進項稅抵扣及其具體的抵扣金額,將會對建筑產品成本產生影響。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其稅負由梢費者承擔,從而使得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產生了重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營改增后建設單位的招標概預算編制出現較大的變化,相應的施工圖預算編制和設計概算也需按新標準執行,對外的招標書內容也會有相應的調整。二是這種改變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三是由于要執行新的定額標準,企業的內部定額要重新進行編制,企業施工預算也需要重新進行修改。因此,建筑企業在投標工作中需要對未來項目施工過程取得的進行稅額進行預測,才能對工程成本做出比較準確的預測,基于建筑行業現狀,這一預測具有一定的現實難度。
3.建筑企業稅務管理風險大
現在增值稅的繳納程序相對于以前營業稅的繳納程序要復雜很多,并且建筑業本身的資金流量大,每筆交易金額也相對較大,并且繳稅的時候不僅需要新的報稅流程,還需要在領取增值發票的時候要辦理很多的手續。很多建筑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那么企業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很多建筑企業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以及很多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業務,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按照稅收籌劃原則,應將其獨立核算,分開計稅。否則稅務機關將從嚴征稅,加重企業負擔。現實中,很多建筑企業仍然按照以前“營改增”前的會計核算方法計算納稅,在申報納稅時被稅務機關發現并重新核算納稅。此外,對于一些建筑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偷稅、漏水,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都會增加建筑企業稅收管理風險。
4.對建筑行業帶來的其他影響
首先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施工企業稅負,減少重復交稅。經測算,增值稅稅率為17%時因為允許進項稅額抵扣,實際稅負僅為4%左右,低于營業稅稅負,因此從計稅原理上看,已經是給施工企業降低稅負了。同時稅收改革后促進施工企業擴大運營規模 。營業稅全面改為增值稅,新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施工企業必定有自己的大型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大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也納入增值稅的范疇,這必將促進施工企業更新技術,加大研發的投入。
然而現實中由于施工企業普遍存在分包現象,如集團公司中標后分包給子公司施工或子公司以集團公司的資質參與招投標,子公司部分轉包給其他分包商,環節日趨復雜,而最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發包商沒有給分包商代扣代繳稅金的義務,承包商須自行繳納稅金,造成重復納稅。
三、建筑業“營改增”的應對策略
1.立即著手進行現狀梳理并及時編制增值稅管理手冊,確保合規操作
企業應盡早梳理涉稅業務流程,確定“營改增”后的涉稅風險區域,完成供應商信息的收集、分類和整理,合理選擇計稅方法,并以此為基礎制定應對方案;厘清自身的經營模式和收入類型,以及企業的成本構成情況,分析各項成本所占比例和票據取得情況,做好積極的稅收籌劃。同時及時編制增值稅管理手冊,主要內容涵蓋增值稅重要風險點及控制措施。具體包括收入時點確認、價外費用處理、視同銷售、進行水抵扣范圍、進行稅額的轉出、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增值稅財務核算、納稅申報的調整和管理、增值稅發票的管理等。
2.加強對供應商的篩選和管理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對采購成本管理的關注點不應該僅僅在價格的高低,更應該重點關注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人狀態,在評估選擇國內供應商時應考慮供應商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以此為基礎綜合考慮成本負擔。
3.加強招標及招標合同的管理
“營改增”的政策是一把雙刃劍,它的實施既有利于一些企業的發展,也會阻礙一些企業的發展。一方面,主要表現為對發票的管理不到位,應該獲取的發票未能獲取。現行稅法劃定: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在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自開具之日開始到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且要在認證被通過的下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
另一方面,企業未利用“營改增”作為自己談判的依據,而不同企業稅負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一部分沒有進行發票管理的企業管理風險會大幅度提高。因此,施工企業不僅應該做好發票的收集管理工作,還需要在同建設談判中重點提出關于增值稅的問題,并且根據此要求來提高項目造價的稅負,從而提高競爭力。在合同中更要標明“營增改”后的增值稅的繳納額定情況,此外合同中還有明確供料商直接向施工方開出發票的內容,保證材料費用的抵扣。同時,“營改增”后,由于稅種的變化,在簽訂新合同時,不應再采用原來以營業稅等價內稅為基準的合同版本。考慮到增值稅是價外稅,如果合同的相關涉稅條款約定不明,難免會產生糾紛。因此,企業應對合同版本做出必要梳理和調整;具體工作時,應注意區分企業在采購和銷售合同中的不同利益訴求,合理確定相應的招標采購流程、設置價款支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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