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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印發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就醫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勞社發〔2002〕19號)。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關于做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診辦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發〔2004〕8號)。
二、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人員范圍
(一)退休后回原籍或隨子女長期在異地居住的參保人員。
(二)參保單位駐外辦事處的參保人員。
(三)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在外時間超過3個月的參保人員。
三、異地就醫申報程序
(一)個人申報程序(可委托他人代辦)
1.參保人員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領取《中區直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辦理異地就診審批登記表》1份,按規定填寫后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證明和意見;
2.在居住地選擇3家醫院作為定點醫療機構,其中有1家是基層或社區醫療機構。當地未開展基本醫療保險的須選擇公立醫院;
3.由所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縣級以上)確認蓋章;
4.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備案,從審核備案確認即日起,參保人員在所選擇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報銷;
5.若所選擇的任意1家定點醫療機構有變更,需按1—4步驟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二)單位申報程序
參保單位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退休后異地居住人員較多的,由參保單位集中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
1.按個人申報程序填寫完善《中區直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辦理異地就診審批登記表》;
2.單位填報《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申請異地就醫年度登記表》并加蓋有效公章后,以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檔的形式報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2.每年12月中旬將本單位原已申請異地就醫且下一年度仍繼續在外的參保人員名單填報送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
3.年度中有人員增減等變動的,須重新填報《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外人員申請異地就醫年度登記表》。
四、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報銷須知
(一)參保人員在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申請報銷。
(二)參保人員因公出差、學習,探親、休假臨時(3個月以內、含3個月)在外突發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憑單位證明可申請報銷。
(三)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持必備的材料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申請報銷(可委托他人代辦)。
(四)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報銷年度,當年的醫療費用應在當年12月25日前報銷完畢。如確屬第4季度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能及時在當年度報銷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報銷完畢(結算標準按次年有關規定執行),逾期不予辦理。
(五)多次門診費用可以累計后填寫同一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報審核表》;住院費用必須每張住院發票填寫一份《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申報審核表》,需長期連續住院治療的,每90天計為一次住院(即90天結算一次)。
五、異地醫療費用報銷需提供的材料
(一)門診部分
1.所在單位開具證明(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者除外);
2.發票原件;
3.病歷本;
4.門診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5.參保人員本人醫???;
6.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二)住院部分
1.所在單位開具證明(已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者除外);
2.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提交材料時交復印件,通知報銷時交原件);
3.病歷本;
4.疾病證明書;
5.出院小結;
6.住院費用匯總清單(原件),其中單價≥200元的醫用材料需醫院注明該材料屬于國產或進口;
7.參保人員本人醫??ǎ?/p>
8.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三)門診慢性病部分
1.發票原件(使用門診慢性病目錄內藥品、治療項目的費用必須單獨開具發票);
2.書寫規范、字跡清楚的慢性病用藥處方和專用病歷(可提供復印件);
3.門診慢性病費用明細清單(原件);
4.參保人員本人醫??ā㈤T診慢性病治療卡;
5.經辦人身份證(原件)。(注:不能提供有效的門診慢性病費用發票、費用清單、處方、病歷,視為提供材料不齊全,無法按慢性病費用審核結算。)
六、轉診轉院
參保人員根據病情需要自行選擇本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本級定點醫療機構間轉診轉院不需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一)遵循逐級轉診轉院原則,先區內后區外
(二)下列情況不予轉診轉院
1.診斷明確且可在本級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或已知轉院后治療效果仍不明確的病人;
2.已經區外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需繼續定期診治且本級定點醫療機構能診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轉診轉院,應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搶救、治療;病情穩定后仍需轉院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4.未經自治區本級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同意的不予轉自治區以外就醫。
(三)轉診轉院的審批程序
需轉自治區外診治的病人,持轉出醫療機構出具的《中區直駐邕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統籌地區外診治審批表》一式2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單位證明1份及本人醫保卡,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有關手續。
(四)轉診轉院醫療費用報銷
經批準轉診轉院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持必備的材料(參照異地就醫醫療費用報銷須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報銷。
(五)異地就醫的轉診轉院
參保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后,因病情需要到所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醫院進一步診治者,應提供所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摘要和轉診轉院意見,并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未辦理審核手續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七、業務辦理地址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社會保險事務經辦機構之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工作。
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審核結算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審核、結算。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
第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包括以下范圍:
(一)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比例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三)職工因公外出、探親期間在外埠縣級以上(含縣級)、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在當地鄉級以上(含鄉級)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就醫,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按以下方式結算:
(一)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以服務項目結算為主要方式結算;
(二)部分病種的醫療費用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實行按病種結算;
(三)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結算。
第七條 參保人員到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急診或者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按規定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憑《北京市民卡》與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由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藥店。
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或者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參保人員現金結算。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中由個人支付的部分,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參保人員在辦理住院手續時,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應由個人支付的比例,先交納一定數額的預交金,由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預交收據,出院時進行結算。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和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條 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初期,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情況及不同類別、等級醫院的工作量,可以給予定點醫療機構一定數額的預付金。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不超過9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90天的,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住院治療不超過180天,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期,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醫療費用;超過180天的,以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9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門診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醫療費用,每180天為一個結算期,180天以后為另一個結算期。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當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和自下一年1月1日起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分別進行清結。
參保人員跨年度連續住院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審核結算憑證》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經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批準進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門、急診(藥店)費用審核結算憑證》,并持《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人員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參保人員已現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由參保人員單位匯總,持繳費證明、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收入院證明,急診處方底方及醫療費收據等有關資料,于參保人員出院后的次月1日至20日內到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按規定應由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匯總,持外埠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處方底方、費用清單和醫療費收據,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外埠就醫費用申報明細表》,每月1日至20日內向參保的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申請審核、結算。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醫療費用結算申請及有關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通知市和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予以支付。遇特殊情況需進一步調查的,可暫緩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收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的醫療費用后,應按支付數額及時發給參保人員。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長期住院參保人員的管理,參保人員連續住院時間滿6個月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超6個月登記審批表》,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處方、急診搶救留觀、入出院標準、特殊檢查治療、住院病歷的審核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應按月填報《北京市醫療保險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費用匯總表》、《北京市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匯總表》,報市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匯總。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騙取基本醫療保險金,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有違法所得的,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市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責令其退還、賠償;市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處罰。
一、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試點目標:全面貫徹國務院、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精神,積極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不斷提高城鎮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則:堅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水平和保障標準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補助與居民個人自愿繳費相結合;堅持大病住院統籌和醫療救助相結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堅持低水平起步,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統籌兼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協調發展的原則。
二、參保范圍和統籌層次
(一)參保范圍: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城鎮大中專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普通中、小學的在校學生和少年兒童;在本市上學一年以上,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大中專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和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在城鎮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農村戶籍的非從業人員,都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加,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參加。
省、市屬大中專學校學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縣(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我市農村人員,因各種原因轉為城鎮戶籍的(含被征地農民),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繳費期及享受待遇期滿后,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并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城市低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統籌層次: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使用。
2、建立市級風險調劑金制度。市級風險調劑金按當年征收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5%籌集,用于調劑各縣(區)統籌基金超支缺口。
三、統籌標準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和個人共同負擔,統籌標準為:
1、城鎮居民(含嬰兒)統籌標準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一般居民個人繳費每年6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縣(區)財政各補助15元;城市低保對象個人繳費每年20元,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縣(區)財政各補助10元;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費每年20元,中央財政補助7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縣(區)財政各補助20元。
2、大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統籌標準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費每年40元,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屬院校省財政補助40元;市屬院校及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的兒童省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補助20元;縣(區)屬院校及中、小學校學生和幼兒園兒童省財政補助20元,市、縣(區)財政各補助10元。
屬于低保對象的各類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每年10元,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財政補助10元,縣(區)財政補助5元;重度殘疾的各類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每年10元,中央財政補助45元,省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補助25元,縣(區)財政補助20元。
一、二類低保對象的居民和學生個人繳費,由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繳。
(二)在國家再就業政策實施階段,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從再就業資金中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三)大、中專特困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學校提供資料報同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同級財政和學校給予適當補助。
(四)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個人繳費給予補助。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當進行調整,調整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四、基金管理與監督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含利息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財政部門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顚S?,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設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出戶,用于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
(二)財政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撥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并轉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繳統一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的計息辦法計息。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根據社保經辦機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用款申請計劃,及時將資金撥入社保經辦機構的支出戶。
(五)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風險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基金風險預警制度和基金征繳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分析報告制度,做好基金收支預測,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
(六)各級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檢查。對社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醫?;鹆魇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基金使用和醫療服務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風險調劑金和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基金構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提取市級風險調劑金后,再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提取建立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基金單獨列帳管理,用于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超過最高封頂線以上部分的醫療補助。剩余部分為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補助的費用。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按照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兒童用藥增補品種目錄》執行。
(三)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住院費用負擔比例。
1、起付標準。參保人員在本市內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中心)100元;二級醫院350元;三級醫院600元。異地就醫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3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800元。
2、最高封頂線和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統籌年度內,參保人員在不同級別醫院住院,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費用最高封頂線為2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0元。跨年度住院的參保人員,享受出院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3、住院費用報銷標準: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符合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按一級醫院65%、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55%的比例報銷。各類學校的學生住院費用報銷標準在以上規定基礎上再提高10%,最高支付限額不變。
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或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及探親期間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時,在同級別醫院報銷標準的基礎上降低10%。
(四)中小學生和少年兒童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其門診醫療救治費用中符合支付范圍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住院醫療費用按以上規定給予報銷。
(五)特殊疾病門診費用補助。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器官(或組織)移植等特殊疾病在門診放、化療、透析、抗排異治療的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符合支付范圍的部分,按50%的比例在統籌基金中給予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限額為10000元。
(六)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超過最高封頂線以上、符合支付范圍的部分,按40%的比例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給予補助,年度補助限額為15000元。
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負擔仍過重的貧困人員,由民政部門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七)建立繳費年限和享受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激勵機制。參保居民繳費滿一年以上、且連續繳費的,每多繳費一年,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報銷比例在以上標準基礎上提高1%,但最高不超過5%。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運行情況和統籌基金收支情況應適時調整住院費用報銷標準。
(八)各縣、區根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情況,可分批分期為參保居民免費進行健康體檢。
(九)已參加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又辦理了商業醫療保險的學生及其他城鎮居民,因病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相關規定分別給予報銷。
(十)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負的費用:
(1)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費;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規定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報銷項目個人自付20%、乙類藥品個人自付20%;
(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管理、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以外的費用。
(十一)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1、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2、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違規違法等造成的;
4、因酗酒、自傷、自殘(精神病除外)、戒毒、性傳播疾病治療的等;
5、因美容、矯形等進行治療的;
6、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十二)本地區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流行性疾病和其他突發性因素造成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由政府撥付??罨騾f調有關部門解決。
(十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風險共擔、方便就醫的原則,實行對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定點管理,具體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辦法執行。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向社會公布診療服務項目和收費價格,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十四)各縣(區)要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建設,建立激勵機制。引導參保人員小病進社區,大病進醫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六、參保和就醫
(一)大、中專學校在校學生由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個人繳費部分按學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其他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由社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個人繳費部分于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經辦機構(或指定的商業銀行)繳清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城鎮居民一次性繳納當年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人員再次參保的,在一次性足額繳納中斷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滿三個月方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個人承擔。
(三)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時,持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診治,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結算。
(四)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以外居住及探親期間,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在當地具有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首診負責制和雙向轉診制度。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區)的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診治(急診急救除外),需要轉診時,可由下級定點醫療機構向上級定點醫療機構逐級轉診轉院,病情相對穩定后,也可轉到下級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六)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協查制度??h(區)社保經辦機構對異地住院的參保人員,可以委托住院地醫保經辦機構進行協查。受委托的醫保經辦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對異地住院人員進行稽核,防止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等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欺詐行為。
七、工作職責
市、縣(區)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教育等部門共同負責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調整和組織實施工作,對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做好資金的保障工作,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和安全運行。
衛生部門負責落實醫療機構對貧困居民或殘疾人醫療費用的減免政策和就醫優惠政策,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合理布局城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
民政部門負責困難居民的社會醫療救助工作以及從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中代繳一、二類低保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
教育部門負責協助做好各類學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和個人繳費工作。
審計和監察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重度殘疾學生、兒童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認定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具體業務,組織指導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站(所)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業務工作。
大、中專學校負責做好本校學生參保登記和醫療保險費的收代繳工作。
城鎮街道辦事處、社區協助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本轄區內參保人員個人基礎資料審查、參保登記、繳費等有關工作。
八、組織領導和保障措施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城鎮居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精心組織實施,做好宣傳工作,動員廣大城鎮居民和社會各方面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工作。要把此項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單位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市上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教育、審計、殘聯、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并組織專門力量,加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力度。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實行經費與工作量掛鉤,建立街道包社區,社區包片區和樓群院落、學校包學生的工作機制。
(二)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和經辦能力建設工作。各縣(區)政府要按照省編委、省勞動保障廳甘機編辦發(20*)66號通知要求,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增加編制和人員,同級財政按參保人員每人每年2元的標準撥付工作經費,切實做到有人管事、有錢辦事。加強勞動保障社區服務平臺建設,方便城鎮居民參保、登記、繳費和待遇支付,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要安排一定資金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網絡系統,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網絡化管理,提高管理手段和服務質量。
(三)各縣(區)要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宣傳和培訓。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在社區、學校、企業和家庭廣泛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目的和意義、指導原則和各項優惠政策。要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提高廣大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
(四)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心協力,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從落實科學發展觀、關注民生、關愛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共同做好我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轉發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辦[2007]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屬地管理、大病統籌、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和統籌安排的原則,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政府補助和社會捐助為輔,實行醫療費用分擔機制。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市轄區農村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另行制定。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記錄、待遇核定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各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居民參保登記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的參保登記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財政承擔資金的籌集工作。
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個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制定并落實城鎮居民就醫優惠政策。
民政部門負責一類低保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癥殘疾人員的身份確認工作。
公安、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校學生(含非本市戶籍)及18周歲以下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三)市轄區農村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市財政補助55元、區財政補助25元。
(四)享受一類低保和重癥殘疾人員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85元,區財政補助55元。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收入提高,可做相應調整。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參保繳費
第八條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其戶籍所在社居委或村委會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社會保障卡手續。其中,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和社會保障卡手續。
城鎮居民參保時,須提供《戶口本》和1吋彩色照片1張。其中,一類低保人員需提供《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重癥殘疾人員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城鎮居民參保登記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5月20日,逾期不予登記。
第九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次性足額繳納,由參保單位代收并開具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款票據。參保單位在參保登記的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分局繳納。
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后,在當年6月30日前發生異地轉移、死亡等情形時,其個人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辦理退費;在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發生的,不予退費。
第十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7月31日前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劃撥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四章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主要支付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城鎮居民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可于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具體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制定。今后國家和省制定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和基金按照下列規定共同承擔:
(一)參保人員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600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從基金中支付,個人承擔60%。
(二)參保人員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4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4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從基金中支付,個人承擔50%。
(三)參保人員在一級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2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2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從基金中支付,個人承擔40%。
(四)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或突發疾病在異地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600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從基金中支付,個人承擔70%。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患有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的,在1個年度內其治療費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個人承擔,超過6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從基金中支付,個人承擔50%?;鹉曜罡咧Ц断揞~3萬元,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城鎮其他居民和市轄區農村居民每人每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限額以上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赴港、澳、臺及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就醫管理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可選擇本市任何一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市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異地突發疾病,確需住院醫療的,應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且須在入院后3個工作日內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聯系,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不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條門診特大病實行定點治療,參保人員1個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治療。
第六章費用結算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大病治療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
參保人員在異地住院治療的,由個人全額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出院后1個月內,憑異地住院醫院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發票單據等,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與參保人員結算醫療費后,屬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撥付。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封閉運行,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記息。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實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市審計、財政、勞動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符合城鎮職工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愿意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可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與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定醫療服務協議。城鎮居民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核對參保人員信息,做到人證統一,嚴格掌握疾病入院指征和住院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規范記載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傳遞相關數據,并向參保人員提供住院費用“日清單”,建立醫療費用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參保人員因病確需使用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醫用材料時,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履行告知義務并簽訂《合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病人自費項目知情同意書》。參保人員出院時,其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結算清單須經參保人員或人核實并簽字確認。
定點醫療機構不得采取虛假住院、冒名住院、掛床住院、誘導住院、降低入院標準、虛開藥物和診療項目、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以內的藥品換成以外藥品或其他物品、濫用藥物等方式套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情形之一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四款規定情形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還應拒付或追回所發生的相應費用,同時暫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撥付;情節嚴重的,終止醫療服務協議,對定點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由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直至降級、撤職。
《**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舟政發〔2000〕161號)實施6年來,總體運行平穩,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得到了保證。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的工作仍須加強。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政〔2000〕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際,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范圍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城鎮各類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養)人員;
(二)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人員;
(三)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
(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五)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其他人員。
二、適當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
(一)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數目前仍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到2010年時統一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二)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比例從4%調整到5.5%。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由本人繳費參加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原破產、拍賣等主體不再存在的企業退休(養)等人員,到2010年時以上年度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5.5%。目前實行定額繳費逐年提高的辦法,每年的定額繳費額度由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確定。
(三)繳費年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由15年調整到20年。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間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按舟政〔2000〕161號文件有關規定處理。
2.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滿6個月后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建立繳費年限與享受待遇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到20年。
參保人員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由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應以辦理預繳時上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一次性預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繼續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20年,在繳費期間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又未辦理養老保險延繳手續和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四、降低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2000元下降到16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由1800元下降到14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原來的1600元下降至10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2次或2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從第2次住院起減半計算,即: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含二級)醫療機構7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500元。
因患各類惡性腫瘤需進行多次住院放、化療治療的,每90天為一次結算期,其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按住院時的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間跨年度的,以出院之日作為計算年度。
五、實行退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統籌管理
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當年度門診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負,累計自負額度暫定為1200元。超過1200元至1.5萬元(含)的部分:不足70周歲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0%,70周歲(含)以上的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55%;1.5萬元以上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70%。
六、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
參保人員因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70%,退休人員由統籌基金支付75%;年度內醫療費累計超過4萬元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七、異地就醫管理
在職職工駐外地工作和退休人員異地居住達到6個月以上,可按規定申請1-2家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另外再申請兩家作為治療相應疾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再按規定報銷。
八、其他
(一)參保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強化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穩步推進征繳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時收繳;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定期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監督,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執行醫保政策,認真履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降低醫療費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和質量。
津貼型保險適作錦上花
父母為子女購買醫療保險越來越成潮流,但很多人卻屬于盲目消費,使保障成了空中樓閣。
楊女士,家庭主婦,30歲。為自己的雙胞胎女兒各投保1份某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1檔(50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今年8月,雙胞胎女兒雙雙因病住院,大女兒住院5天用去醫療費用694.02元,小女兒住院13天用去醫療費用1676.48元。最后保險公司共計賠付楊女士600元的住院醫療津貼。
解析
楊女士為兩個女兒選擇的是津貼型醫療保險。津貼型醫療保險,也稱給付型醫療保險,是對因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之外其他損失的補償,比如說因病假所產生的收入損失。津貼型醫療保險最大的特點是只與住院的天數相關,不跟醫療費用產生任何關系。而醫療費用型保險則相反。楊女士的女兒住院共用去醫療費用2000多元,但因只選擇了津貼型醫療保險,忽略了最基本的費用報銷,得到的賠償與花銷相差較大。
建議
購買醫療保險首先要考慮的是報銷醫療費用的問題,其次才能考慮到因為住院所產生的損失補償問題,只有將基礎的保障夯實,在此基礎上作補充才能錦上添花。而且少兒住院的時間一般來說都比較短,最好是選擇醫療費用型的保險。
費用型保險過多則無益
很多消費者在保險銷售人員的講解幾次后,或者朋友的多次勸說之下,更有甚者是怕再次面臨保險銷售人員的“騷擾”,就不知所以地買了幾份費用型醫療保險,卻沒有考慮過是否真有必要買那么多。
劉先生,40歲,教師,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學校為其購買補充醫療保險1份,自己購買A商業保險公司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2005年9月,劉先生因為呼吸道疾病住院花去醫療費用共計6895.40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3241.09元,學校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了128O.7O元,A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了2300.70元,還剩近1OO元沒有報銷。日前,B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人向其推銷了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如果購買B商業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每年要支付300元的保險費。
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奔磾导冶kU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而且,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藥、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再加上還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險責任中的費用,那么買再多的醫療費用保險,在實際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額報銷。
建議
參加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如果單
位購買了團體醫療保險(費用型),就不必再單獨購買費用型的醫療
保險;如果沒有其它任何、醫療費用報銷補充途徑,那么最多再購買一份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沒有參加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兩份不同商業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型保險,而且兩份保險的費用型報銷比例要有所區別。
劉先生有了3份費用型的醫療保險,就不用再買費用型的醫療保險了。如需要,可購買津貼型的醫療保險。
組合拳享受最大化醫療保障
如果消費者想要尋求充足的保障,補償住院醫療費用和因住院產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損失,可以使用“醫療費用型+醫療津貼型”這個最佳組合。
向女士,58歲,個體,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2002年購買份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2-2檔(1OO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含手術津貼。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51天。共計用去醫療費用3164.11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1816.77元,個人承擔1348.54元。某商業保險公司賠付2800元。
唐女士,42歲,家庭主婦。無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購買A公司醫療費用型保險1檔1份(1檔5000元保額)。2002年,唐女士購買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檔(50元/天,意外無3天免賠),無手術津貼。2006年5月唐女士因意外傷害住院69天,并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5492.68元。最后,A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醫療費用11000元;B商業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貼3400元。
解析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因疾病住院未承擔費用,反而還從商業保險公司處“賺”了一筆;唐女士因意外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基本上已經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由此可見,組合式購買醫療保險可以最大化地享受醫療保障,最優化地補償因住院所產生的費用支出。
建議
醫療保險的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種,比如:
方案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
方案2: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
方案3: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
在新辦法實施前已經按原辦法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保險有效期內,可享受原辦法規定的待遇。新辦法執行后,在保險關系不中斷的情況下,可按新辦法規定接續保險關系并享受新待遇。
據悉,新辦法主要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四個方面進行了較大修改:只有參加了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才能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對住院費用的報銷金額實行了封頂限制;取消了50人以上購買補充醫療保險能享受到的優惠政策;將補充醫療保險三的繳費比例,根據年齡段進行區分。
參保人員一次性住院治療出院后,應在60日內憑補充醫療保險單、身份證、社??ㄔ蛷陀〖约俺鲈鹤C、住院費用收據、住院醫療費統籌支付結算表[參加省和區(市)縣的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還須持省和所屬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情況證明和住院醫療費用清單]等相關資料,到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手續,逾期不予報銷。市社保經辦機構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報銷。
補險1:一次住院限用一份 封頂5萬元
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一份或者多份,但每次住院時只能使用一份。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只限本人使用。本補充醫療保險終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報銷一次性住院醫療費時,一次只能使用一份,報銷金額不超過5萬元。本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其他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金額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總額時,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凡是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總額超過出院時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以上的部分可報銷30%。
補險2:一次住院可報多份 封頂1萬元
可以一次或多次辦理一份或多份,所繳費用不予退還,只限本人使用。凡是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總額超過出院時上一年全市職工3個月平均工資以上的部分,每份保險每年可按以下標準報銷一次:繳費在1年至3年的報銷300元;3年至6年的報銷400元;6年至9年的報銷500元;9年至12 年的報銷600元;12年至15年的報銷700元;15年以上的報銷2000元。
持有多份本補充醫療保險并符合報銷條件的,可以同時按上述標準合并計算報銷醫療費,但一次合并計算報銷的金額不超過1萬元。
本補充醫療報銷終身有效。本補充醫療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其他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金額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醫療費總額時,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補險3:每人限一份 分年齡段繳費
本補充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以上一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下列比例繳費: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按1.5%繳納,35周歲以上至55周歲以下按2%繳納,55周歲(含55周歲)按2.5%繳納。由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可按年度或月度繳納,個體人員按年度繳納。
本補充醫療保險每人限辦理一份,限本人使用,且必須連續不間斷繳費,已繳費部分不予退還。
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加快完善有利于人民群眾及時就醫、安全用藥、合理負擔的醫療衛生制度體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家庭(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保證城鎮居民“小病及時治療、慢病及時防治、大病及時救助”。
第三條高度關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建立“分級保障、低水平、全覆蓋、特殊人群救助、大病救助”的全民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一)低水平,全覆蓋;
(二)家庭(個人)繳費為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為輔;
(三)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略有結余;
(四)權利和義務相對應;
(五)大病統籌、重點扶持;
(六)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第二章參保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未參加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保險的本區戶籍城鎮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一)成年居民:無用人單位且未實現靈活就業,未享受公費醫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在18周歲(含18周歲)以上的居民;
(二)未成年居民: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居民,或年齡在18周歲以上但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學生;
轄區“城中村”已被征地農民,尚未辦理農轉非戶籍的人員,可視同城鎮居民。
第六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免費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檔案等衛生服務;
(二)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時免收掛號費和診療費;
(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及時、足額、連續繳納參保費用。中斷繳費的參保對象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今后續保時須補交中斷期間的全部應繳費用,且在繳費滿1個月后方可繼續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就診;
(三)配合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按照規定結算醫療費用;
(四)不得借用或轉借醫療保險卡(證)。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八條凡符合參保對象規定的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中專院校學生以集體戶為單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家庭(個人)繳費、政府補助、社會扶持等相結合的原則籌集,具體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40元,其中:個人繳費144元,財政補助96元;
(二)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100元,其中:個人繳費60元,財政補助4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大、中專院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所在單位負擔。
以上城鎮居民中,符合以下條件的,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和財政共同負擔。
1、低保居民: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點優撫對象: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
低保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負擔50元,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由優撫資金負擔50元,剩余部分由財政負擔。
3、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失業的對越自衛反擊戰和中印、珍寶島、抗美援朝、抗美援寮、保衛西沙群島軍隊退役士兵;
失業的六類參戰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全額負擔。
(三)政府鼓勵、倡導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捐贈。
第十條繳費年限按繳費年度計,一個醫保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繳清下一年度的參保費用。
第十一條城鎮居民參保資金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收繳。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程序:
(一)本區居民持戶口簿、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申請參保(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保的,由學校提供其學籍和學生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兩張,統一在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申報。
(二)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對申報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每月將參保對象的申請資料報區社保局審核。
(三)區社保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復查核對,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參保對象,足額繳納年度保費之后,領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卡,1個月后開始享受一個醫保年度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省、市、區財政對參保對象分別給予補助。對需財政承擔的經費,除省財政下劃的經費外,剩余部分由市、區財政按1︰2的比例承擔。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將財政對參保對象的補助資金、參保對象自繳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用于對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特殊病種目錄另行公布)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統籌基金可予補助的醫療費項目在省、市有關目錄范圍未出臺前,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制定的過渡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參保對象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特殊病種門診和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療費用,個人按規定支付自付部分后,統籌基金補助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門診家庭補助。門診家庭補助用于補助家庭成員支付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每次門診費用的50%予以補助,用完為止。門診家庭補助按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從統籌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門診家庭補助積存資金可以跨年度結轉使用,但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參保繳費,也不得返還現金。
(二)特殊病種門診補助。
1、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按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規定特殊病種門診補助起付標準和可補助比例(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多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按最高級的定點醫療機構標準),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具體為:
定點醫療機構類別起付標準補助比例
省級600元20%
市級500元40%
區級(中心)200元50%
社區站(中心直管居民)100元60%
一個醫保年度內一名參保對象累計發生的單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800元,多個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
(三)住院費用補助。
1、經批準由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轉診到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參保對象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補助。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2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省級定點醫療機構600元,轉省外醫療機構800元。
2、住院統籌基金年度內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未成年人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3、因病住院所發生的符合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不同,補助比例也不同,且區別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發生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具體標準為:
成年人: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35%;
1000元以上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0%;
2000元以上4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4000元以上8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8000元以上12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2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0%。
未成年人(含在校學生):
起付標準之上1000元,統籌基金支付45%;
1000元以上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0%;
5000元以上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55%;
10000元以上2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60%;
20000元以上,統籌基金支付65%。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公立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統籌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助金10000元,死亡補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發生的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先沖減門診家庭補助,沖減后的不足部分按5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目錄以外的費用;
(二)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三)工傷醫療費用;
(四)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六)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七)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
第十八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全區統一集中管理,并在指定銀行設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確?;鸬陌踩\行。
第五章醫療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探索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模式,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新型基本醫療服務格局。
第二十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分級管理。本市所有經過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本區范圍內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均可申請定點資格。經區社保局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成為定點醫療機構,并由區社保局與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批準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是本社區參保對象唯一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保對象所在社區無社區衛生服務站的,以其所在街道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與區社保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參保對象看病首診必須限定在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因病情需要確需轉診、轉院,或轉往省外公立醫院住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逐級轉診、轉院意見;轉往市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轉到省外公立制醫院就診治療的,須報區社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實施分級醫療和雙向轉診模式。實行社區站—區(中心)—市—省—省外的逐級轉診制,參保對象未經同意轉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資金不予補助。參保對象在省、市、區等上級醫療機構治療后病情平穩,轉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接受后續治療和康復的,統籌基金對其在上級醫療機構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提高2%的補助比例。
第二十四條參保對象在國內旅行、出差和探親等期間,因急診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回來后補辦轉外手續,經核準后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省外的標準由統籌基金補助。未辦理轉外手續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自付;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補助。
第二十五條參保對象因急診需就近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應當在住院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申報并辦理審批手續,病情穩定后須立即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一次住院計算,由統籌基金按標準補助。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轉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律由參保對象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參保對象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待遇有異議的,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有關政策、規定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資料;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可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和有關監督部門投訴。
第二十七條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對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必須遵循基本醫療原則,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使用自費藥品、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急診搶救除外),否則,參保對象可拒付相關醫療項目費用。
第二十八條參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住院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對其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醫療機構墊付可補助部分,參保對象支付個人應自付部分。
第二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每月5日前將結算單報區社保局,區社保局每月20日前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購買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原則。政府采取“補事不補人”的模式和“定項、定額補助”的辦法,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時優惠、減免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的專項補助經費,除省補助經費外,由市、區財政按1︰1比例承擔?!岸?、定額補助”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成立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區政府辦、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教體局、東湖公安分局等單位為成員。主要負責制定有關城鎮醫療保險政策及規劃,負責基金籌集、使用的監督和管理;每半年向區政府匯報一次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編制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負責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業務管理工作;負責對街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進行指導;
(三)負責處理參保對象的查詢與投訴,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定期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報告運行情況;
(四)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三十三條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報告;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參保對象資格的審查和參保信息的計算機錄入、管理;負責每月對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和支付;
(二)衛生局加大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城鎮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
(三)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低保居民、重點優撫對象和六類參戰人員的參保工作和資金補助工作;
(四)財政局負責做好省、市、區三級參保資金和市、區兩級補助資金的籌集、安排和撥付;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監管;
(五)審計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六)監察局定期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十四條各街道、賢士湖管理處成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社區居委會負責協助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督促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參保對象醫藥費報支情況,并定期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七章考核獎懲
第三十六條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對全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考核。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議區政府給予表彰。對弄虛作假、貪污、挪用統籌基金,造成惡劣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衛生局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考核監督管理體系,每半年對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抽查考核一次,年終全面綜合考核,考核內容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運行狀況、滿意度和社區居民健康指標改進等四大方面。
第三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處方權。
(一)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不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本診療目錄、藥品目錄和服務設施標準的收費標準執行的;
(三)不遵守診療規范、推諉病人、隨意轉診、隨意檢查的;
(四)不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造成統籌基金損失的;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登記診治而補助費用,或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的;
(六)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屬簽名同意,發生了統籌基金不予補助的醫療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補助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本人醫療卡轉借給他人就診的;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助而無理取鬧的;
老年居民的健康承載著子女的企盼和社會的關愛。讓每一位老年居民享有充分的醫療保障,減輕疾病造成的經濟負擔和心理負擔,是黨和政府的牽掛。2007年,我市政府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指導意見和要求,出臺了涵蓋老年居民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這項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一、老年居民醫療保險屬于政府行為,政策由政府制定,業務由政府所屬醫保中心經辦。參保居民繳納的保險費全部用于參保居民的醫療待遇;政府不僅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倡導者、組織者,也是它的堅強后盾,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證。政府積極引導老年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在參保繳費上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對參保對象沒有選擇性。凡具有市內四區非農戶籍且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男60周歲以上、女50周歲以上的老年居民,不論患病與否都可以參保。
三、政府對參保老年居民給予財政補助。2007年老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605元,其中財政補助40%,老年居民個人繳納363元。另外,老年居民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須由本人繳納高額補充醫療保險費24元(政府不補助)。也就是說2007年參保的老年居民,個人共需繳納387元。
四、看病住院方便快捷。老年居民參保后,可持醫療保險IC卡到任何一家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自2008年1月1日起,立即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需本人現金墊付。
五、醫療費用報銷方便。參保老年居民在醫保定點機構就醫時,只需繳納起付標準和個人自付部分。老年居民在三級、二級、一級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850元、500元、300元,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45%,二級醫院50%,一級醫院55%。參保的老年居民在門診發生的惡性腫瘤放療、重癥尿毒癥透析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老年居民轉往異地住院治療的或因故在異地急診住院發生的符合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1500元,起付標準以上、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40%。
老年居民住院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異地治療的,由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高額補充醫療保險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
六、辦理參保手續簡便。老年居民辦理參保只需持戶口簿到戶籍所在街道或社區辦理手續。由街道作為代辦單位統一到各區醫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親愛的老年朋友們,為了保障您的身體健康,希望您能及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為您提供滿意的服務。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