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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稅法;工薪;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引言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相應的個人工資、個人收益也得到顯著的提升,同時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相應人群,他們的工資、薪金及收益均達到或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 結合我國個稅法,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憑借任職于或者受雇于相關企業單位的個人,所獲取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紅利、補貼及年終加薪等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各種經濟所得[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則指的是經相應的技術分析,結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指定科學合理的籌劃計劃,以促使企業單位員工獲取最低稅負狀態。由此可見,在此種背景下對新稅法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展開分析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經濟意義。
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
1.1個人收入劃分
個人收入劃分屬于稅收籌劃重要的先決條件,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與勞務所得所使適用的稅率是不對等的,并且工資薪金及勞務所得相互間又一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2]。這就說明了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期間,會存在兩種核算情況,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進行明確劃分,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國2011年出臺新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這表示,在新個稅法下月收入不超過3500元(不包括“三險一金”)的工薪階層無需進行個稅繳納。由此可見,在此類情形下結合個人收入劃分來開展稅務籌劃便能夠極大地對稅收進行節約。值得一提的是,在就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展開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個人收入更有效的劃分。
1.2個人收入轉化
稅務籌劃受個人收入轉化十分重要的影響,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環節中,往往會出現個稅繳納人所繳納的稅收所得額相對較低情況,使得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率要超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稅率,稅收籌劃主要在于稅率籌劃,改變發放金額、發放方式、勞務合同的簽訂形式等,由此得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能夠把一定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一步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還能夠把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并,并繳納為個人所得稅。以我國福建省為例,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中等人群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及收入低人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將福建省個人收入分配框架轉變成橄欖型形態,結合我國稅務部門統計信息得出,僅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現109萬工薪階層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況情況下,此類稅收籌劃手段同樣能夠有效的節約個人稅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稅收籌劃水平。
2.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
2011年,我國頒布了新個人所得稅法,在新個稅法中,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稅做出了兩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方面是月季費用減除標準由過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適用稅率表得到了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見表1。而在納稅人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內容方面未作出相應的調整,還是仍舊使用國家2005年頒布的規定[3]。
表1 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
3.納稅籌劃
3.1籌劃目的
稅務籌劃的目的即,緩解稅負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籌劃目的可具體一下各個方面:I.直接緩解稅務壓力;II.實現涉稅零風險;III.取得資金時間價值;IV.提升自身經濟效益;V.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
3.2籌劃原則
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應遵循兩方面的原則:I.綜合效益原則。個人所得稅籌劃切忌單方面孤立開展,倘若相關個人所得稅籌劃收獲了一定的節稅效果,然而卻使得其他方面的經濟支出升高,如此開展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沒有實際意義了;II.前瞻性原則。任何一項個人所得稅籌劃計劃制定,都務必要在該計劃所關聯的納稅事宜已轉變為既定事實之前。倘若該納稅事宜已轉變為事實,于事后開展“籌劃”,則變成“欲蓋彌彰”,偽造、變造、隱匿相關資料,納稅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5]。
3.3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往往選取超額累進稅率,倘若納稅人應稅所得越高,與納稅人相對應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則也會越高,因此納稅人收入的實際有效、平均稅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對納稅人相應時間階段內工資薪金既定的狀況喜愛,應當盡可能使納稅人分攤至每一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納稅人稅負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業職工工資2000元/月,該企業采用日常發放工資,年末結合職工業績選取獎勵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該職工年末獲得獎金為10800元,那么該職工全年需要交納的個稅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該企業將該職工的年末獎金10800元分攤成900元/月與該職工每月工資一并發放,即該職工工資為2900元/月,那么該職工便無需繳納個稅。案例二:某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某年的工資為8000元,由于企業工作安排需求,該管理人員需要在企業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為1500月/元,若該管理人員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為[(8000-3500)]×20%-375=525。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房租有企業為該管理人員代付,而將其工資改為6500月/元,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則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該管理人員能夠節稅300元。在各檔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讓自身獲取相對較低的稅率,獲取相對較小的計稅基數[6]。
4.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稅法實施效率勢必會持續升高,由新稅法所對工薪資金所得稅務籌劃造成的影響也將會變得越來越顯著。因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降低企業單位員工稅負的目的,實現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有效性,企業單位人員務必要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展開明確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在上述前提下結合相應的實踐開展,有效促進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升高。(作者單位:重慶豐都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 賴淑瓊. 新個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的原理及問題[J].Times Finance(下旬刊),2014,13(04):21.
[2] 王實. 新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改進探析[J]. 淮海工學院學報,2013,01(01):34-36.
[3]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2005.
[4] 史開瑕. 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工資薪金所得的最優納稅籌劃探討[J]. 山西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學報,2012,14(03):215-218.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稅率調整
1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實施中產生的積極影響
新稅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與現行法律、政策的銜接,并采取了適當的過渡措施,還充分考慮了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從去年新法頒布至今年實施以來,倍受社會各界關注和矚目,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一是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的競爭起跑線上。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五個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使內、外資企業在公平的稅收制度環境下平等競爭。以金融保險行業為例,按照原稅法規定,所有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還要多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資薪金、固定資產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實際稅負更高;而外資公司通常只負擔15%的所得稅率,并且適用再投資退稅和享受稅前扣除上的優惠待遇,實際稅收負擔還要低,這就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的嚴重不公平。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金融保險業的所得稅率和稅前抵扣標準,必將大大提高內資銀行、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業的投資能力。新稅法采用法人所得稅制的基本模式,對企業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就使得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在匯總后計算所得,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三是提高了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稅法通過降低稅率和放寬稅前扣除標準,降低了企業稅負,增加了企業的稅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業產品研發、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提升的進程,促進企業競爭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新稅法首次引入間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緩解國際雙重征稅,有利于我國居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提高國際競爭力。
五是提高了引進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新稅法實施之前,外資企業的名義企業所得稅率為33%,新稅法實施后,名義稅率降為25%,比原來降了8個百分點。新稅法實施后,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外資企業也可享受,而且有些優惠政策比以前更為優惠,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等。新稅法實施后一定時期內將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外資企業稅負的增加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六是促進了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自改革開放以來,由于東南部沿海地區得天獨厚的區位優勢,加上原稅法的區域優惠政策導向,使東南沿海地區吸引了絕大部分外資,造成東、中、西部地區發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稅法實施后,將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稅收優惠格局,有利于推動中、西部地區發展,逐步縮小東、中、西部地區差距,實現我國國民經濟的全面均衡發展。
七是促進了企業納稅行為的規范化。新稅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確的問題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規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規定的內容留給國務院以條例或以具體辦法形式規定,把經常會發生變動的扣除范圍、計算標準、資產處理辦法等明確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就比較好地劃分了屬于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自應承擔的內容,體現了所得稅法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比如新稅法特設“特別納稅調整”一章,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規范了企業行為,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
2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
第一,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將直接影響到我國的財政收入,主要體現為短期內的財政收入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構成要素的變動,我國企業所得稅收入將發生變化,進一步影響財政收入的變化。由于受稅率變化、稅基調整、稅收優惠調整的影響,按現有納稅人靜態測算,在過渡期完成、新企業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后,國家財政每年將減收900億-1000億元。而目前我國的財政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是正在來臨的人口老齡化時代,二是不斷增加的財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將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負擔以維持公共養老金、公共醫療、公共護理等開支。我國政府也曾經連續通過發行國債、擴大財政支出的財政措施刺激經濟,國債發行量已經非常巨大。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和財政赤字必須通過增加稅收或者減支與增稅并舉來彌補。
第二,對財政體制的影響。現行財政體制是依據行政區劃確定企業所得稅歸屬,新稅法實行總部與分支機構在總部所在地匯總納稅,打破了當前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分配格局,對財政體制造成沖擊。體現在:一是各地財政收入差距將進一步拉大。由于企業的總部往往設在發達地區,企業所得稅會向發達地區集中,加劇地區間財政收入的差距,影響各地財政職能的發揮。二是可能會引發為了發展總部經濟導致的地區間稅收競爭。如暗中隨意擴大稅收優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減少應該收取的費用,以較低的價格向特定的投資項目提供土地,允許一些企業打上高新技術企業等招牌,從而享受國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這樣不僅會加大投資者的風險,也違背了企業所得稅法完善的初衷。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將給內、外資企業帶來哪些影響?影響程度有多深?范圍有多大?帶著這些問題,筆者對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分析研究。
稅率
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于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于適中偏低水平。
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行業看,銀行、飲料、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實際稅負高于25%的行業將受惠,這些行業的企業實際稅負將有所減輕;而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由于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已經低于25%,在有關優惠政策調整前,所得稅率降低帶來的好處對這些行業的企業并不明顯。
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統一稅率意味著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將被彌合,外資企業因其投資來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名義稅率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就實際稅收負擔率而言,在兩稅合并之前,由于外資企業享有各種形式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率大約為14.98%。因此,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有所提高。
扣除標準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規范。
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的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但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仍有所不同。
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樣,一方面,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實現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平等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
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對外資企業而言,兩稅合并之前適用據實扣除方式的部分費用改為限額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贈僅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據實扣除的廣告費也僅在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統一稅前扣除政策后,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有所下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略有增加。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方面的特別待遇而處于優勢的競爭地位,必須憑借企業自身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競爭。但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外資企業的費用扣除范圍,如原可抵扣其實際發生額50%的企業研發費用,現提高至按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這便有利于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有利于提高外資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的競爭。
捐贈樣本
新稅法中,公益性捐贈扣除標準的規定與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扣除比例的變化,從3%提高到12%,這是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稅收優惠的一種理性選擇;二是扣除依據(即計算基數)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筆者認為,“年度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不應該是同一個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稅法的解釋,是指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而“年度利潤總額”則是會計上的概念,即會計報表上反映的未經調整的利潤總額。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新稅法增加了新理念,充實了新內容,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本文從稅率、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捐贈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稅率
新稅法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適當降低了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于享受優惠稅率的外資企業來說,稅負略有增加,但在國際上仍屬于適中偏低水平。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從行業看,銀行、飲料、通信、煤炭、鋼鐵、石化、商貿、房地產等實際稅負高于25%的行業將受惠,這些行業的企業實際稅負將有所減輕;而電力、有色金屬冶煉、交通運輸、醫藥生物、紡織服裝、汽車、家電、機械設備、電子元器件等行業,由于享受各種稅收優惠,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已經低于25%。在有關優惠政策調整前,所得稅率降低帶來的好處對這些行業的企業并不明顯。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統一稅率意味著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差異將被彌合,外資企業因其投資來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名義上稅率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就實際稅收負擔率而言,在兩稅合并之前,由于外資企業享有各種形式的地方所得稅的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其實際的稅收負擔率大約為14.98%。因此。新稅法頒布實施之后,外資企業的實際稅率有所提高。
二、扣除標準
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稅額時進行扣除。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亦予以統一規范。
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但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對內、外資企業的影響仍有所不同。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后,改變了企業所得稅法改革之前的費用限額扣除方式,取消計稅工資的限制,提高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等,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夠得到據實扣除,提高了內資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增加了稅前扣除總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降低,實際上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這樣。一方面,內資企業的稅后剩余利潤有所提高,有利于企業擴大其生產規模。促進內資企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實現內、外資企業之間的公平稅收負擔,可以促進平等市場競爭環境的形成。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對外資企業而言,兩稅合并之前適用據實扣除方式的部分費用改為限額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贈僅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據實扣除的廣告費也僅在當年銷售收入15%以內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統一稅前扣除政策后,外資企業的稅前扣除總額有所下降,其應納稅所得額有所提高,實際的稅收負擔略有增加。外資企業不能憑借其在稅前扣除方面的特別待遇而處于優勢競爭地位,必須憑借企業自身經營與內資企業展開競爭。但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擴大了外資企業的費用扣除范圍,如原可抵扣其實際發生額50%的企業研發費用,現提高至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進行抵扣。有利于外資企業對高新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有利于提高外資企業的科技競爭力,促進其參與全球市場競爭。
三、稅收優惠
新稅法對內、外資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其主旨是促進技術創新和進步,鼓勵農業、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
資,同時兼顧微小型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福利企業、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
1 從事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者免征。
3 對技術創新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扣除;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計收入。
4 對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5 新稅法還規定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依照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得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施行年度起計算;對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是設立在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四、關于捐贈
新稅法中,公益性扣除標準的規定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法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一是扣除比例的變化,從3%提高到12%。這是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穩步推進稅收優惠的一種理性選擇。二是扣除依據(即計算基數)的變化,將“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筆者認為,“年度利潤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不應該是同一個概念:“應納稅所得額”是一個稅法上的概念,根據原稅法的解釋,是指調整以后的稅前利潤;而“年度利潤總額”則是會計上的概念,即會計報表上反映的未經調整的利潤總額。
新稅法中關于公益性捐贈扣除標準的規定,與外資企業所得稅相比,取消了據實扣除的優惠,而堅持部分扣除政策,客觀上增加了外資企業的納稅負擔。但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選擇。是從綜合利益出發考慮的。公益性捐贈的部分扣除,一方面,可以使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的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經濟利益,對納稅人支持與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產生引導作用,使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獲得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會贊譽。也減少了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另一方面,從國家的根本利益出發,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直接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從而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對進行公益性捐款的企業給予稅前扣除的優惠,其實是讓渡了部分稅收利益,以減少財政收入為代價激勵企業進行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捐贈如果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上不加以限制,就相當于納稅人將一部分屬于國家的稅收一并予以捐贈,這也是平衡國家利益與納稅人利益的一個理性選擇。
[關鍵詞] 新稅法 企業所得稅 籌劃原則 籌劃策略
一、引言
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為企業的平等競爭營造了良好的稅收法律環境,其實施會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帶來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籌劃是指企業納稅人在合法的情況下,運用稅收、法律、財務管理等綜合知識,采取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探究企業所得稅籌劃能夠有效降低其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成為企業的研究的重點內容之一。
二、 新所得稅法的內容及稅收籌劃原則
1. 變革的主要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率方面體現出公平和統一,新稅法將名義稅率確定為25%。這種稅率的確定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同時,對企業實施稅收優惠的政策,其目的是為了降低企業的稅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支持。以往實行的地區優惠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能夠給企業帶來激勵,抑制了企業的經營發展。為適應當前企業的發展需要,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為減少企業的不合理避稅行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做了反避稅條款。
2.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原則
(1)可行性原則。企業的稅收籌劃必須依據納稅人的自身情況進行,在執行稅收籌劃方案的流程上,應該是順利獲取會計憑證、調整會計賬項,完成納稅申報表。(2)有效性原則。企業的稅收籌劃需要達到優化稅收、節約稅款的經濟目的。企業所實施的稅收籌劃需要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目標相一致,在遇到稅收籌劃與企業發展目標相矛盾時,應以企業的發展戰略為主,調整企業的稅收籌劃。(3)合法性原則。企業實施的稅收籌劃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企業的稅收籌劃要在稅法范圍內實行,同時要符合國家的財務會計法規和相關的經濟法規,企業稅收籌劃要隨著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化而進行調整。(4)成本效益原則。企業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企業的運營成本,即企業的稅收籌劃所降低的稅收數額要大于企業在執行稅收籌劃過程中的費用成本,這樣才能使企業獲得收益,企業的稅收籌劃才能遵循成本效益原則。
二、新企業所得稅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流程
1. 整理企業稅收資料
為進行企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企業應首先搜集和準備有關稅收資料,以備參考。企業應查閱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
2. 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
企業的稅收籌劃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比較詳細的、容納各類因素的納稅方案。企業的稅收籌劃部門應先設定提供給企業參考價值的規劃,具體應含有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的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
3. 稅收籌劃方案的確定和落實
企業稅收籌劃部門可以制定幾個稅收籌劃方案,然后按照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原則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最終確定最優稅收籌劃方案。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篩選可以按照以下因素進行,該籌劃方案的選擇能夠為企業節約更多的稅款,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或者該稅收籌劃方案能夠為企業降低執行稅收籌劃的成本;或者該稅收籌劃方案便于工作人員落實。
四、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方法
1. 篩選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
新稅法下企業應選擇合適的固定資產折舊核算,以使得企業成本在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企業所選擇的折舊計算方法必須符合現行的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5]。為減輕企業稅負,實行累進稅率的條件下,企業采取直線攤銷法使其承擔的稅負最輕。在比例稅率的條件下,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這樣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的利潤與納稅相匹配,當企業前期利潤少的時候,相應的納稅也少;后期企業的利潤多,納稅也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功能,減輕企業壓力。
2.采用合適的費用分攤方法
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企業的運營費用將影響到企業成本的大小,而影響到企業利潤。企業會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方法來計算運營成本。這種費用攤銷方法需要遵守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條款。按照這樣利潤進行征收的應納稅額,才能夠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3.選擇適當的從業人員
新企業所得稅的稅法下,有鼓勵安置待業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新開辦的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可以免征所得稅3年。因此,企業在招聘新員工上,應選擇適當的從業人員,以達到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4. 選擇投資的地區和項目
企業應選擇稅負相對較低的地區作為投資地點。新企業所得稅法仍存在稅負的地域上的差別。因此,企業所投資的地區應根據優惠的稅收政策,選擇稅負低的地區進行投資。企業還應選擇具有優惠政策的投資項目。國家對企業投資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環保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可以選擇稅收優惠的項目進行投資。
5.選擇合適的材料計價方法
企業的材料費用應選擇合適的計價方法計入成本,這樣可以得出當期成本值的數額,而獲得企業的利潤,最終得出企業所得稅額的數量。根據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可以采取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采用那種計算方法就成為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企業應遵守會計制度和稅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在企業選定了某種計價方法,在一定時期內就不應變更。
五、 結論
當前,企業應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進行稅收籌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企業應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企業可以投資于稅收優惠項目,如農業、環境保護及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投資。企業自身應創造條件去享受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研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而對于優惠項目的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照稅法以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同時企業選擇就業人員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應擴大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空間。企業的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可以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以減輕企業的稅負。企業對業務招待費的稅收籌劃,應做好業務招待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可以將業務招待費轉為辦公費用支出,達到節稅的目的。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考慮稅收籌劃的成本,達到有效的稅收籌劃。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籌劃時,應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投資地區和項目。因此,企業只有實施有效稅收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朱靜玉:淺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J]. 會計之友(中旬刊), 2009, (06)
[2] 蘭培晶: 淺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J]. 財經界(學術版), 2008, (08)
[3] 劉芬芳:淺談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J]. 中國管理信息化, 2010, (09)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 問題 建議
截止到2013年9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滿兩年。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國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近期以來,有很多的專家學者,甚至我們普通的納稅人提議將個稅起征點調至5000元。也有一些業內人士認為,新個稅法實施以來,已經達到了對個所稅改革的目的。但是在收入分配亟待提速的大背景下,個稅的改革需要邁出更大的步伐,充分發揮杠桿調節的功能。
眾所周知,2011年9月1日,新個稅法實施。根據這部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修改為7級,相應的級距也進行了調整等。從新個稅法實施后我國個稅收入的變化看,2011年10月開始,個稅收入連續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減收因素基本消失,個稅收入開始由減轉增,保持增長態勢至今。
從以上資料,我們不難看出,新個稅法的減稅效果明顯,達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時應該看到,我國個稅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無論是稅制層面還是征管層面都與20年前即提出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目標仍相去甚遠。
當前,新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有三。
問題一:大多數國家,納稅人和公民基本上是指同一人,也就是說,每一個公民都應該納稅,甚至是大街上撿垃圾的人都應該納稅。而在我國現在訂的3500元的這個界限,是高于全國平均工資的,也就是說在我國有大部分人是不需要交稅的。因此,如果我們只是著眼于起征點上來調節稅收,不能達到根本的改革目的。
問題二:在我國,有很多家庭,雖然有5、6個人組成,包括老人、中年人以及小孩子。但是有可能是一兩個人上班而需要養活一大家人。因此在征稅上仍然只是針對個人收入進行征稅,而不考慮納稅人實際的生活成本,這也并不能達到改革的效果。
問題三:我國目前個所稅設計還是主要體現在對勞動所得征稅重于對資本所得征稅。新個稅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進征收方式,而資本所得則按20%的比例征收,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主要是由于資本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因此各國都很重視資本對于經濟的推動作用。但是未來需要在資本和勞動的稅賦尋求平衡,這既要考慮國際之間的稅收競爭,也要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需要統籌兼顧。這不僅是一個經濟方面的問題,同時還是一個社會公平的問題。
問題四:當前我國的納稅申報制度建設還沒有完善,這一問題導致納稅人主要是通過由企業或單位實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完成稅款的交納,納稅人并沒有意識到納稅的重要性。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筆者有以下建議:
第一,個人所得稅應該將原來只對個人進行征稅的“工薪階層稅”改為按照家庭征收,以此來降低工薪階層的稅賦。因為目前的個所稅除了“三險一金”外,缺乏教育、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專項扣除。如果改為按照家庭征收,有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的家庭,就應該少交稅,這樣可以使得收入與分配更加兼顧公平,實現真正的稅賦公平。
第二,我們應該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稅的征收、管理和出發措施,嚴格監控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號碼制度。
第三,個所稅征稅時間可以由月申報改為半年報或者年報。這一建議是基于一些特殊行業出現的季節性收益考慮的。按月征收改為按年或者半年征收,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賦,而且可以減輕稅務部門的工作強度。
總而言之,個所稅的不斷改革將會對國家,對社會,對納稅人實現三方收益,實現效用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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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稅法的改革趨勢保持一致,才能更具持久性。稅制改革具有的新特點、新方向,對企業會計核算制度有很大影響,必須保證與稅法制度不脫離、不違背。
(一)增值稅會計處理存在的問題。
從現在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準則來看,增值稅會計處理事件,不僅要考慮他是否是費用處理,還要細看其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
1、1994年,進項稅額核算和稅收征管的不協調,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從進項稅額抵扣制度改革為“票到扣稅法”。2、交納稅金科目違背了會計核算的“明晰性”原則。由稅制的具體規定可知,企業在“應交稅金”科目下未設置二級科目“未交增值稅”,對企業當月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稅以及月終轉入的應交和未交增值稅無法進行核算,造成“應交稅金”科目雜亂無章,嚴重脫離了“明晰性”原則。3、虛開增值稅發票和偷稅漏稅的風險加大。增值稅發票是企業納稅和扣稅憑證的有效憑證。部分企業利用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中因新規定對企業內部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抵扣造成的影響來虛開發票,造成虛假交易的不良狀況的發生。4、賬務處理的差異性。新稅制和財務制度的賬務處理在存貨核算等方面都體現出較大的不同。對稅制改革的新文件規則樹立正確的認識,是企業財務人員調整企業單位會計處理工作必須遵守的原則,以便有效降低出錯率。
(二)印花稅會計處理中的矛盾。
以合同簽訂、營業賬簿、產權轉移數據、權利許可證等為主要內容的印花稅,是經濟活動中對應稅憑證進行征稅的一個稅種。稅率低很多、稅負輕的特點,是它區別于其他稅種的關鍵點,具備積少成多、廣集資金的較良好的財政效應。
(三)稅收申報會計報表的差異性。
新條例報表中,“銷售收入”包含了會計核算制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可視為銷售收入的和應當被確定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就是一種繳稅金的商品或者勞務轉變行為。新稅法的形成,不僅針對企業的基本業務收入,也在收入上拉近了稅收和會計間的距離,簡化了納稅人的核算工作。新申報表規定,納稅人形成的現金折扣屬于財務費用,不從“銷售收入”項下扣減;銷售退回和其他的折扣都是“主營業務收入”。為了規避舊報表中存在的相關營業收入、銷售收入、全年銷售收入凈額等基數混亂等現象,新條例的規定報表對銷售收入做出調整,即業務宣傳費、招待費、廣告費等扣除的基數。總之,稅務會計的發展要經歷一段很長的探索期,才能更好地適應我國國情。
二、企業財務與會計面對稅制改革應采取的措施
(一)注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
財務監督體系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企業各個委托層次中的財務活動中的有效制約方式,有助于內部財務監督體系作用的良好發揮。企業財務的全面監督,離不開財務監督工作體系和改進監督方法的健全。
(二)增強、財務會計工作人員綜合素質
1、熟知新稅制。作為企業的財務工作者,不僅要懂得會計核算、抓財務管理、各經濟事項,掌握新稅制度,是企業的財務工作者不斷進行了解和更新的知識內容。這樣才能更好地為領導出謀劃策、做好本職工作。2、增強會計核算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做好基礎性業務,適應新稅制對企業會計核算的高標準。3、努力發現稅法與會計的結合點,建立健全稅務會計學科體系,積極實現稅務會計的獨力。4、完善自身制度,適應改革進程。傳統意義上利用單純行政計劃和干預控制,必須實現向經濟宏觀調控的轉化,促進改革有效進行。
三、總結
關鍵詞: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是以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稅種,作為企業繳納的最重要稅種之一,對企業的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企業經濟業務中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低,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動。隨著所得稅體系的日益完善,在整個稅制中的地位將逐漸提高,使得納稅籌劃變得日益重要。
一、合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納稅籌劃
(一)合理降低應稅收入
1、選擇收入結算方式降低應稅收入
企業銷售貨物取得收入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對企業節稅有利的銷售方式主要有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和委托代銷方式。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特別對臨近年末的銷售行為,企業應盡量通過分期收款方式使其收入推遲到下年確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另外,根據委托代銷方式的原理,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 或者對發貨后一時難以回款的銷售,都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售收入,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2、準確界定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以貨幣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扣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由此,準確界定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是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之一 。由于財政撥款等不征稅收入的范圍極為有限,企業難以通過這種方式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而對于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確定的免稅收入中的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則具有一定普遍性,企業可通過購買國債和進行股權投資方式取得,它也是企業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方式。
(二)選擇有利的會計政策確定費用數額
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就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通過調整差異項目金額計算出來的;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都是按照財務會計處理結果計算應稅所得。會計政策的不同,計算出來的結果也會有所差異,不同的結果會對企業的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可以在存貨計價方法、固定資產折舊處理等方面根據自身情況,有意識地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會計政策,而不是盲目設定會計政策。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個別計價法和加權平均法等。在具體選擇的過程中要結合物價的變動情況來進行考慮,先進先出法適用于物價持續下跌的情況下采用,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要選擇個別計價法和加權平均法,在物價上下波動時,要選擇加權平均法來進行計價。所以企業可以通過選擇對自身有利的存貨計價方法,為企業創造價值,從而進行有效避稅。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的價值在使用期內通過逐期計提折舊轉入本期成本費用,在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一定的條件下,每期計提折舊的金額大小取決于采取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雖然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多種,折舊年限長短也不同,不同的計算方法計算出來的年折舊額也不一樣。但不論什么方法,在固定資產有效使用期內提取折舊之和卻是一個固定值,它等于固定資產原值減殘值之差。從納稅的角度看,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能夠使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的前期多提取折舊,在后期少提或不提折舊額,相當于推遲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實現,從而推遲納稅。
(三)合理增加準予扣除項目
1、通過安置殘疾人就業,合理增加工資薪金支出
新稅法中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支付的工資可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另外加計100%進行扣除。這一項政策出臺的目的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同時,它也為企業提供了納稅籌劃的機會。在不影響企業整體效率的情況下,企業多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2、充分利用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限定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列支比例,即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那么,怎樣能做到在限額以內既能充分列支,又能盡量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筆者認為,應該找出二者之間的最佳比例關系。如果把企業當期取得的銷售(營業)收入設為a,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設為b,則當60%b=5‰a時,就有b=8.33‰a的關系存在。即當企業的業務招待費達到銷售收入的8.33‰時,就達到了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最高限額。
3、合理增加勞動保護支出
關于勞動保護支出,稅法沒有規定具體的列支標準,只要是企業發生的合理性的勞保支出可據實列支。且稅法中未對企業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作數量上的限制,所以建議能以勞動保護支出名義列支的項目盡量不通過職工福利費開支,這樣一方面切實保障了職工權益,另一方面又可達到稅前充分扣除的目的。
4、增加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款項及住房公積金都可以在稅前扣除,但對于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則做出了限制性規定。依據有關政策規定,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充分利用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標準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費用化的加計扣除,對于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照當年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二是資本化處理,加計攤銷。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以上政策的放寬對企業增加研發投入具有有效的節稅效果,值得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采用。
二、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一)利用減免稅項目優惠條款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花、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升序、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采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遠洋捕撈的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利用減稅比率優惠條款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如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或者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以上的優惠政策都存在納稅籌劃空間,對企業來說,準確掌握并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納稅籌劃的過程。
三、利用征收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 分為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兩種方式。有很多企業實行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 在統一稅率的同時, 按照“寬稅基、 嚴征管”的改革思路, 放寬費用扣除等稅基管理, 對于查賬征收企業而言, 稅負將大幅下降。對于核定征收企業, 如國家沒有同步下調應稅所得率下限標準, 那么稅負下調幅度就與查賬征收企業存在明顯差距。因此, 健全賬證、 規范經營, 爭取實行查賬征收,將是企業省稅的一種方式。總之,企業在準確地把握稅收法律、政策, 增強納稅意識的同時進行合理納稅籌劃、減少涉稅風險是十分必要的。
四、合理安排所得稅預繳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方法,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或按實際利潤數,或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水平預繳,或其他方法,哪種方法對企業有利,就選擇哪一種。
目前,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大部分是調整增加項目,而且屬于永久性差異,也就是說,期末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會大于企業計算的會計利潤。企業為了獲得稅收利益,推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在預繳所得稅方式上,可以進行充分的稅收籌劃。如果企業預計當年的效益好于上一年,則可以選擇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將低于本年,這種方式可以減少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反之,如果企業預計今年效益差于上一年度,則選擇按實際利潤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的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時,宜忽略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按會計利潤申報。由于一般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會大于企業的會計利潤,按會計利潤申報也可以減少企業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這種方式下,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再將會計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并繳納少繳的部分稅額,這樣做是符合現行稅法規定的,也可以實現納稅籌劃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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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專項附加扣除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手段,在我國稅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2019年1月1日,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個人所得將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所得稅制。目前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普遍較低,其主要原因是納稅人對稅收改革政策的認識不到位,尤其是對稅收具體政策的內容不了解,普遍缺乏納稅意識,大多數人缺乏納稅籌劃意識,不能進行合理合法的納稅設計籌劃。
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籌劃思路與實例
(一)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設計。本文以某職工李某家庭為例,對選擇不同專項附加扣除方式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并提出選擇合理的扣除方式,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假設該職工李某2020年全年工資總額100000元,其妻子王某年收入60000元,有一進行全日制本科學歷教育的兒子需要共同撫養,有一年齡65歲父親需要贍養。假設李某家庭成員沒有免稅收入,不考慮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李某家庭成員只在境內該單位一處有工資薪金所得。繼續教育分為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和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假設兒子小李本納稅年度考取在職本科生進行學歷繼續教育,不考慮全年一次性獎勵及稅前扣除的公積金等。(李某家庭只考慮學歷教育專項教育附加的扣除)表1丈夫李某扣除學歷教育附加家庭成員納稅情況表單位:元由表1、表2、表3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的家庭成員扣除繼續教育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一: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李某年度應納稅額840元,劉某年度應納稅額0,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二: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360元,妻子劉某納稅額為負數,不納稅,納稅額為0,合家庭成員合計計納稅額為1480元。方案三:選擇李某和劉某各扣除500元,丈夫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妻子劉某年度納稅額-180元,不納稅,家庭成員合計納稅102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同樣選擇年收入高家庭成員比夫妻雙方各扣除500元,合計納稅額也不一樣,少納稅18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專項附加扣除,家庭成員的合計納稅額不同,工資稅負不一樣。所以家庭成員根據各自家庭的情況,設計合理家庭專項教育附加扣除,這樣才能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輕家庭的納稅負擔,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設計。假如本年度李某家庭購買住房一套,產生住房貸款利息。(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貸款利息的附加的扣除)由上表4、表5可以看出,選擇以不同的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扣除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合計納稅額不同。方案四:選擇丈夫李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40元。方案五:選擇妻子劉某扣除,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360元,不納稅,納稅額為0元,家庭成員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顯然選擇年收入高的扣除專項教育附加比選擇年收入低的家庭成員合計納稅額少納稅640元。綜上所述選擇不同方案的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李某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不一樣。選擇方案四比方案五少納稅640元,所以每個家庭根據各自家庭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家庭成員作為購房者,能夠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減少家庭的納稅額,減輕工資稅負,實際增加家庭的收入。(三)租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家庭工作的地點處于ABC三市交界處,A市是省會城市,B市戶籍人口大于100萬,C市戶籍人口小于100萬。(李某家庭只考慮住房租金的附加的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6可以比較李某在不同的ABC三地租房租住,扣除的標準不一樣,納稅額也不一樣。選擇A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6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660元。選擇B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04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本年度合計納稅額為804元。選擇C地租房,丈夫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912元。李某在ABC三地交界處工作,分別選擇ABC三地租房,其家庭年度合計納稅分別為660元、804元、912元,顯而易見選擇不同城市租房,其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李某選擇在A地租房,比在BC兩地租房分別少繳稅為144元和252元。根據上述分析,李某家庭根據自身家庭的情況,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租房地,能夠減少繳納冤枉稅,減輕家庭稅付,確實增加家庭的試劑收入。表6選擇A、B、C三地租房扣除扣除租房租金納稅情況表單位:元(四)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假設李某非獨生子女,稅法規定李某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1000元,分攤方式可以由均攤贍養人或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人分攤。假設李某兄弟姐妹4人共同贍養老人。(李某家庭只考慮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7可以看出,不同分攤方式納稅額不一樣。李某采用每月均攤500元,李某年度納稅額1020元。若李某采用每月約定分攤8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912元。計中國鄉鎮企業若李某每月指定分攤1000元,則李某本年度納稅額840元,對于年收入高的子女來說,不管采用約定分攤還是指定分攤、均攤,年度收入高的子女應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根據本例李某選擇月分攤1000元比每月分攤500元和800元少交180元和108元。顯而易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選擇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金額應大的分攤方式,能夠減少納稅額,增加家庭的實際收入。(五)大病醫療報險專項附加扣除。假如李某家庭本年發生大病醫療費用60000元。(李某家庭只考慮大病醫療費用專項附加扣除,不考慮其它的專項附加扣除)從表8、表9顯而易見可以看出,選擇不同納稅人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家庭合計納稅額不同。選擇丈夫李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李某本年度納稅額-600元,納稅額為零,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0元,家庭合計納稅額為0元.選擇妻子劉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扣除方案,丈夫李某的本年度納稅額1480元,妻子劉某本年度納稅額-1800元,納稅額為0,家庭合計納稅額為1480元。綜合上例,選擇丈夫李某扣除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比選擇妻子扣除大病醫療費用支出少交1480元稅,增加了家庭的實際收入。綜上所述此次個稅改革,新增的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考慮家庭實際情況下的改革嘗試,當下流行以家庭為單位籌劃和設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個稅綜合征收辦法能更充分考慮一個家庭的實際消費情況,體現稅法改革逐步邁向合理、公平、人性化。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注意問題及意義
隨著個人所得稅法不斷完善與建立,做好合理的個稅設計和籌劃是個人合理減少納稅、增加實際收入的有效途徑。新稅法中關于個人專項扣除的扣除方式是各種各樣的,為個人合理合法納稅籌劃提供了多種選擇,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選擇專項附加的扣除方式,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幫助納稅人少交稅款。納稅籌劃不同于“偷稅、漏稅”,是納稅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對家庭情況進行合理規劃,同時靈活運用現行多項抵扣政策,盡量實現減少應納稅額。但整個籌劃過程需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對于納稅人來說,納稅籌劃可以幫助其減少應納稅額,因此可以使納稅人少繳稅款。稅金的多少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到手實際收入。因此合理利用個稅的稅收政策進行納稅籌劃對每個納稅人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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