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07 0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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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銷售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根據本區域內各目標客戶群的需求分析及公司年度銷售計劃,分解并制定本區域銷售人員具體的銷售目標;組織下屬執行銷售政策及策略,指導下屬的銷售業務技能,檢查、監督銷售計劃的完成情況,出現偏差及時糾正,保證實現本區域的市場占有率和銷售目標。
2.銷售費用控制
根據公司的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及銷售部門的費用預算指標,組織下屬嚴格按照費用預算指標完成銷售任務,審核銷售折扣,審核、控制并不斷降低銷售費用,保證完成公司的銷售費用控制指標。
3.市場開發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戰略及銷售部門的經營目標,配合市場部門組織實施本區域市場開發計劃及具體的實施方案,促進公司及產品品牌的提升;了解客戶需求動態,指導下屬挖掘潛在客戶,并對客戶開況進行跟蹤;以實現公司市場占有率不斷增長的目標。
4、客戶關系管理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通過組織安排所轄區域各客戶群客戶到公司考察、參觀交流等方式建立順暢的客戶溝通渠道;負責拜訪本區域的重要客戶,監督、檢查銷售員對客戶的定期訪問情況,隨時了解客戶要求;及時處理客戶異議和投訴,以提高客戶滿意度,建立長期、良好、穩固的區域客戶關系。
5、銷售信息管理
根據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及區域市場特點,組織下屬收集本區域的產品市場行情變化及重點競爭對手的銷售策略、市場策略等信息,并對市場信息進行分析、預測并制定對策,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供建議;對客戶檔案、交易記錄等進行綜合分析;保證銷售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為銷售、采購、生產等決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6.銷售團隊建設
根據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和規章制度,組織對下屬員工的招聘、培訓、工作任務分配及業務指導等,制定下屬的考核目標并定期溝通績效評估結果、提出改進建議,幫助下屬員工提高工作業績,增強團隊凝聚力和合作精神,以建立一支高效的銷售團隊,支持銷售目標的達成。
7、售后服務
依據公司的售后服務規定及產品特點,通過與客戶服務、技術等相關部門溝通,協助組織、協調所轄區域的到貨、產品安裝、技術支持、售后維修等工作,共同實現售后服務目標。
8、銷售回款
本規則是規定本公司業務處理方針及處理標準,其目的在于使業務得以圓滿進行。? ?
營業計劃?
(一)每年擇期舉行不定期的業務會計,并就目前的國際形勢、產業界趨勢、同行業市場情況、公司內部狀況等情況來檢查并修正目前的營業方針,方針確定后,傳達給所有相關人員。
其內容包括:
1.制品種類、項目;
2.價位;
3.選擇、決定接受訂貨的公司;
4.交貨日期及付款日期;
5.契約款品。?
(二)有關未來的產品,應按下列要項作為評核:?
1) 所生產、銷售之產品必須是具有技術和成本上的優勢及不為競爭者所能擊敗的特色。?
2)競爭者新產品的制造方式、設備等應取得專利權。?
(三)產品種類及項目,應視行情的好壞,訂貨的繁易等條件,按下列各項進行評核:?
1) 停止多種類少數量的營業方針,并以盡量減少種類、增加單位數量為原則。?
2) 2)以接受訂貨為主,訂貨量需加上確實標準品的預估生產銷量。?
3)所接受的訂貨數量很多時,除應自行生產外并應注意其他商品銷路。?
(四)商品價格的定位須區分為目前獲利者與未來獲利者,并考慮較容易讓人接受的價位來決定產品的種類。?
(五)在選擇、決定往來的訂貨公司時,須以下列為重點方針:?
1)從未來的貿易、特別需要或重要的產業著手。?
2)推展公家機關及地方公共機構的開拓。?
(六)交貨及付款日期,則須恪守下列各項方針:?
1)到期必須確實交貨。?
2)收到訂單時,須要求正確的交貨日期,并且規定有計劃性的生產。?
(七)在訂立契約時,要盡可能使契約款項能長期持續下去。? ?
營業機構與業務分擔?
(一)營業內容可分為內務與外務兩種,并依此決定各相關的負責人員。?
1.內務:?
(1)負責預估,接受訂貨及制作,呈辦相關的文案處理。?
(2)記錄、計算銷售額及收入款項。?
(3)處理收入款項。?
(4)統計及制作營業日報。?
(5)制作及寄送收款通知書。?
(6)印制、寄送收據。?
(7)發貨包裝及監督。?
(8)與客戶進行電話及其他相關聯絡。?
(9)搜集、整理產品及市場調查的相關資料。?
(10)制作收發文書。?
(11)進行廣告宣傳及制作、廣告媒體。?
(12)計算招待、出差、事務管理及旅行費用。?
(13)接待方面的事務。?
2.外務:?
(1)探尋及決定下批訂單的公司。?
(2)對下批訂單后的狀況進行調查、探究及掌握。?
(3)與客戶做估價、接受訂貨及延攬交易。?
(4)接受訂貨后、負責檢查、交貨的各項聯絡、協調與通知。?
(5)回復客戶的通知及詢問。?
(6)做有關產品進廠及檢查的聯絡。?
(7)開拓、介紹客戶。?
(8)客戶的訪問、接待及交際。?
(9)同業間的動向調查。?
(10)新產品的研究、調查。?
(11)制作客戶的問候函。?
(12)請款、收款業務。?
(二)外務工作通常會依據客戶別或商品別,分別由正、副二人負責工作。正負責人不在時,可由副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代為執行職務。?
(三)關于營業方面的開拓及接受訂貨,則由所有負責管理者及經理負責支援及進行接受訂貨的聯絡指導。? ? (1)
接受訂貨及運籌計劃?
(一)對于客戶的資料應隨時加以適當分類、記錄下來。相關者或資料取得者也應隨時記入所得的資料。?
1.把資料分類為對交易有重要性者及不重要者,并記入下列各評核事項:組織結構、負責人員、電話、場所、資產、負債、信用、業界的地位、交易情況、付款情況、交易系統、營業情況、使用場合、交貨情況、態度等。?
2.除了以上的記錄之外,還須將報紙、雜志剪貼下來,分類整理。?
(二)營業業務必須依工作部門別及機器別等分掌各項工程的現況及趨勢,努力使訂貨業務與此配合一致。?
(三)調查各產業或各地區、各家公司的經營狀況,并以此來掌握有利的公司、事業、公家機構等,制定有效的推銷政策,并對此展開宣傳工作,以利開拓交易的進展。?
(四)每月應針對預估及實際的接受訂貨量,制成記錄表,并隨時與制造部門保持聯系。?
1.客戶下個月預定訂貨量及本月份的實績。?
2.各品項,各工作別的預定量及本月實績。?
3.交貨、請款及收款的預定額及本月實績。?
(五)為使生產及所接受的訂貨能夠容易估算,生產及庫存一定要先預估出固定的數量,在接受訂貨的同時也能做好交貨。?
(六)如果客戶表示熱忱并有意舉行業務聯誼會,公司可借此機會收集情報并借此斡旋、開拓交易。?
(七)必要時可設營業開發部門,以此支易的斡旋及開拓。?
交易原則?
(一)進行交易時,若有必要,須在交貨后不定期地訪問客戶負責人員,以利聽取他們對產品使用狀況意見,或可利用書信代詢。?
(二)交貨日期原則上由營業部向工務科洽詢后決定,或由生產銷售檢查會議做出決定后通知訂貨的對方。?
(三)交易應設法與對方訂立長期或持續性契約,價格方面則另由其他條項規定。
(四)所交出的貨品應務求完整、完美。? ?
營業技術 預估、接受訂貨、開拓。?
(一)預估成本是依據制造部門所預估的成本,并經由常務董事會議裁決,決定后提出給客戶。如果產品與過去相同,或曾提出估價單,也須就交貨日期及其他修正事項,取得廠長的認可。?
(二)在進行預估時,通常需準備下列各項資料。?
1.單價表;
2.工時表;
3.成本計算表;
4.一般行情價格表。?
(三)在進行預估時,須取得對方的設計明細及檢查規格書后,做正確的估計。?
第一條 以質量求生存,以品種求發展,確立"用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服務第一",維護工廠聲譽,重視社會經濟效益,生產物美價廉的產品投放市場,滿足社會需要是我廠產品的銷售方針。?
第二條 掌握市場信息,開發新產品,開拓市場,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溝通企業與社會,企業與用戶的關系,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是我廠產品銷售管理的目標。? ?
市場預測
第三條 市場預測是經營決策的前提,對同類產品的生命周期狀況和市場覆蓋狀況要作全面的了解分析,并掌握下列各點:?
1. 了解同類產品國內外全年銷售總量和同行業全年的生產總量 分析飽和程度。?
2. 了解同行業各類產品在全國各地區市場占有率,分析開發新產 品,開拓市場的新途徑。
3.了解用戶對產品質量的反映及技術要求,分析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滿足用戶要求的可行性。?
4.了解同行業產品更新及技術質量改進的進展情況,分析產品發展的新動向,做到知已知彼,掌握信息,力求企業發展,處于領先地位。?
第四條 預測國內各地區及國外市場各占的銷售比率,確定年銷售量的總體計劃。?
第五條 收集國外同行業同類產品更新及技術發展情報,國外市場供求趨勢,國外用戶對產品反映及信賴程度,確定對外市場開拓方針。? ?
經營決策
第六條 根據工廠中長期規劃和生產能力狀況,通過預測市場需求情況,進行全面綜合分析,由銷售科提出初步的年度產品銷售方案,報請廠部審查決策。?
第七條 經過廠務會議討論,廠長審定,職代會通過,確定年度經營目標并作為編制年度生產大綱和工廠年度方針目標的依據。? ?
產銷平衡及簽訂合同?
第八條 銷售科根據工廠全年生產大綱及近年來國內各地區和外貿訂貨情況,平衡分配計劃,對外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并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確定"以銷定產"和"以產定銷"相結合的方針,留有余地,信守合同,維護合同法規的嚴肅性。?
第九條 執行價格政策,如需變更定價,報批手續由財務科負責,決定浮動價格,經經營副廠長批準。?
第十條 銷售科根據年度生產計劃,銷售合同,編制年度銷售計劃,根據市場供求形勢編報季度和月度銷售計劃,于月前十天報計劃科以便綜合平衡產銷銜接。?
第十一條 參加各類訂貨會議,擴大銷售網,開拓新市場的原則,鞏固發展用戶關系。?
第十二條 建立和逐步完善銷售檔案,管理好用戶合同。? ?
編制產品發運計劃,組織回籠資金
第十三條 執行銷售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供貨期編制產品發運計劃,做好預報鐵路發運計劃的工作。?
第十四條 發貨應掌握原則,處理好主次關系。?
第十五條 產品銷售均由銷售科開具"產品發貨通知單"、發票和托收單,由財務科收款或向銀行辦理托收手續。?
第十六條 分管成品資金,努力降低產品庫存,由財務科編制銷售收入計劃,綜合產、銷、財的有效平衡并積極協助財務科及時回籠資金。?
第十七條 確立為用戶服務的觀念,款到發貨應及時辦理,用戶函電詢問,三天內必答,如質量問題需派人處理,五天內與有關部門聯系,派人前往。? ? 1
建立產品銷售信息反饋制度
第十八條 銷售科每年組織一次較全面的用戶訪問,并每年發函到全國各用戶,征求意見,將收集的意見匯總,整理,向工廠領導及有關部門反映,由有關部門提出整改措施,并列入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將用戶對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等方面來信登記并及時反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汽車品牌銷售,是指汽車供應商或經其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統一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從事汽車經營活動的行為。
汽車供應商是指為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的企業,包括汽車生產企業、汽車總經銷商。
汽車品牌經銷商是指經汽車供應商授權、按汽車品牌銷售方式從事汽車銷售和服務活動的企業。
汽車總經銷商是指經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在境內建立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從事汽車分銷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境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產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制定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規劃(以下簡稱網絡規劃)。網絡規劃包括:經營預測、網點布局方案、網絡建設進度及建店、軟件和硬件、售后服務標準等。
第六條同一汽車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境內汽車生產企業可直接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也可授權境內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境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境內銷售汽車,須授權境內企業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設立企業作為其汽車總經銷商,制定和實施網絡規劃。
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汽車品牌銷售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汽車品牌銷售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設立
第八條汽車總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生產企業的書面授權,獨自擁有對特定品牌汽車進行分銷的權利;
㈢具備專業化汽車營銷能力。主要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廣告促銷、網絡建設及其指導,產品服務和技術培訓與咨詢、配件供應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㈡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㈢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及商標與汽車供應商授權的相一致;
㈣具有與經營范圍和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專業技術人員;
㈤新開設店鋪符合所在地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外商投資設立汽車品牌經銷商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㈠汽車總經銷商申請人將符合第八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㈡汽車供應商將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㈢外商投資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申請人分別將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和外商投資管理有關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擬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1個月以內上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合資中方有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的,可直接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決定,對予以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外商并購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汽車品牌銷售經營范圍的,按前款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汽車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申請設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資質條件進行評估,評估意見作為審批、備案的參考。
第十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查驗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申請人應當持予以備案文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十四條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涉及經營品牌變更的,應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開展連鎖經營應當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并按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持汽車供應商對其授權和同意設立的書面材料,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外商投資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設立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按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20*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且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三章汽車供應商的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汽車供應商應當為授權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提供汽車資源及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實施網絡規劃。
第十八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加強品牌銷售和服務網絡的管理,規范銷售和售后服務,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企業名單。對未經汽車品牌銷售授權或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不得提供汽車資源。
第十九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汽車質量保證和服務承諾,及時向社會公布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在合理期限內保證配件供應。
汽車供應商不得供應和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二十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合理布局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網點。汽車品牌銷售和與其配套的配件供應、售后服務網點相距不得超過150公里。
第二十一條汽車供應商應當與汽車品牌經銷商簽訂授權經營合同。授權經營合同應當公平、公正,不得有對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歧視性條款。
第二十二條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
第二十三條汽車供應商應當根據汽車品牌經銷商的服務功能向其提供相應的營銷、宣傳、售后服務、技術服務等業務培訓及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四條汽車供應商不得干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授權經營合同之外的施工、設備購置及經營活動,不得強行規定經銷數量及進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車品牌經銷商的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汽車供應商授權范圍內從事汽車品牌銷售、售后服務、配件供應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嚴格遵守與汽車供應商的授權經營合同,使用汽車供應商提供的汽車生產企業自有的服務商標,維護汽車供應商的企業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經營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汽車品牌經銷商必須在經營場所的突出位置設置汽車供應商授權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授權品牌汽車的經營。
第二十八條除非經授權汽車供應商許可,汽車品牌經銷商只能將授權品牌汽車直接銷售給最終用戶。
第二十九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明示汽車質量保證及售后服務內容,按汽車供應商授權經營合同的約定和服務規范要求,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并接受消費者監督。
第三十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所經營品牌汽車的價格和各項收費標準,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實行明碼標價。
第三十一條汽車品牌經銷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汽車。
第三十二條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建立銷售業務、用戶檔案等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地反映本區域銷售動態、用戶要求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境內汽車生產企業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第三十四條建立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備案制度。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總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凡符合設立條件并取得營業執照的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汽車品牌經銷商有關備案情況定期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汽車供應商應當將授權汽車品牌經銷商使用的店鋪名稱、標識、商標等有關材料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汽車品牌使用的中文簽注名稱應當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備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條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車供應商應當對在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并將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品牌授權、企業登記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確認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經營范圍核定為“品牌汽車銷售”。
未經確認的汽車銷售企業申請從事汽車品牌銷售活動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暫停汽車供應商新設品牌銷售網點的審核。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八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按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完手續的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汽車交易行為、汽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和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建立汽車供應商、品牌經銷商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一條為加強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采伐林木(包括竹子,下同),銷售、運輸木材(包括竹材,下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林業廳主管全省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林業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稅務、公安、鐵路、交通、城建等部門應配合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林木采伐和木材銷售、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木采伐
第四條林木實行限額采伐。限額的范圍,包括所有林種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撫育伐、衛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種采伐消耗立木蓄積量的總額。
第五條把國營林場、農場、廠礦、鐵路、公路、城鎮等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農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縣(市)為單位,按照用材林年消耗量低于年生長量的原則,由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額指標,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由省林業廳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后下達執行。年森林采伐限額每五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森林采伐限額,提出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指標(農民自留山經劃定為自用的薪炭林除外),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由林業主管部門落實到生產單位和農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上年度超計劃采伐的,應當在當年計劃中扣除。
第七條對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實行主伐。主要樹種的主伐年齡和主伐方式,按照《采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執行。其它林木的采伐及作業要求,按照《采伐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薪炭林、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林業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報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申報時,除持有林木權屬證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和上年度更新驗收證明外,應分別提交下列文件:
(一)國營林場和一千五百畝以上的集體林場,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交包括采伐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三)駐豫部隊除提交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交師級以上領導機關同意采伐的文件。(四)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責任山林木或承包的集體林木(須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同意),提交包括采伐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更新時間等內容的文件。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九條遇有搶險或其他緊急情況必須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但事后林木所有單位或個人應持組織搶險單位的證明,將采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按照《森林法》第二十八條、《實行細則》第十九條和《采伐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各大、中型河道、水庫的堤岸防護林、黃河故道防護林、宛東防護林的撫育伐、更新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農田林網、農林間作及半畝以下竹林采伐,由所在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嚴禁無計劃、超計劃、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一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接到采伐申請后,應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有關證件,并核對采伐檢查驗收檔案。對符合規定的,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對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未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林木權屬有爭議以及其它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得發給《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林木審批手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二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面積、株數、樹種、采伐方式等實施采伐作業。
所有采伐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質量標準和檢查驗收,按照《采伐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監伐工作,由護林員或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機關確定的人員負責。對不符合規定采伐的,監伐人員有權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收繳《林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采伐結束后,監伐人員應注銷其《林木采伐許可證》,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采伐、更新造林結果應登記造冊,并定期匯總,逐級報告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林木采伐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控制采伐消耗。當年的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應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木材銷售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買賣木材,必須在指定的木材交易場所進行。
所有木材交易場所,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林業部門共同管理。
第十六條林業部門所屬的國營木材經營單位,可以到林區直接收購或與農村基層木材生產組織聯合經營木材。其他確需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須經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樹種、材種、數量收購。
第十七條經營木材及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書面提出包括經濟性質、經營范圍和方式、自有資金等內容的申請,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木材經營許可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十八條上市出售木材,須持下列銷售證明:
(一)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材,應在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同時,辦理自產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二)木材經營單位和個人銷售本縣(市)的木材,持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的木材交易發票;經銷外縣(市)木材或外省計劃外的木材,持木材運輸證,到當地縣(市)林業主管部門領取購進材銷售證,憑證上市。
(三)農村居民銷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應由村民委員會開具證明,憑證明上市。
禁止無證木材上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證木材。
第十九條木材交易場所應配有檢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木材檢尺標準進行檢尺,并出具檢尺碼單。
第二十條木材買賣成交后,由木材交易場所管理人員開具木材交易發票,并分別加蓋“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同時收回銷售證件。
第二十一條國家計劃內木材的銷售,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木材運輸
第二十二條運輸木材或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下列運輸證件:
(一)運輸出縣(市)境的,憑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二)運輸出省的,憑省林業廳或其委托的起運地的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須加蓋“河南省林業廳木材運輸管理專用章”)。
(三)運輸國家計劃內木材,憑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
(四)運輸從外省購進或途經我省的木材,憑起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運輸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運輸證件或與運輸證件不符的木材。
運輸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膠合板免辦木材運輸證件。
第二十三條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應分別持下列證明:
(一)從木材交易場所購買的木材或半成品,應持蓋有“自產材”或“購進材”印章的木材交易發票。
(二)木材生產單位和個人自伐的木材,持業經注銷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農村居民自伐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木材,持村民委員會證明;
(四)火車運輸的木材,到站轉運時,持鐵路貨運單。
第二十四條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木材運輸證,應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認真審查,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拖延。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辦理。
第二十五條山區縣、平原多林縣、省邊緣縣需要單獨設立木材檢查站的,須由市、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省林業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選配木材檢查員。
木材檢查員由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名,經市、地林業主管部門考核簽署意見,報省林業廳批準,發給《木材檢查員證》和標志。
第二十七條木材檢查員負責木材運輸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工作,檢查時必須佩戴標志,出示檢查證件。
木材承運人應接受木材檢查員的檢查。但對無標志、無檢查證件的,有權拒絕檢查。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宣傳、執行《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及本辦法,成效顯著的。
(二)保護林木,制止違法采伐、銷售、運輸,事跡突出的。
(三)檢舉、揭發破壞森林的違法犯罪行為,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貢獻較大的。
(四)林政管理人員(包括護林員、木材檢查員),忠于職守,秉公辦事,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并建議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盜伐、濫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所在單位領導、當地政府(包括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或林政管理人員不阻止,不報告,縱容包庇的。
(二)偽造、倒賣木材銷售證件,從中牟利的。
(三)運輸木材無運輸證件或實物與運輸證件不符,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辦,又無正當理由的。
(四)阻礙林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圍攻毆打林政管理人員的。
(五)冒充林政管理人員,進行違法活動的。
(六)、或,索賄受賄的。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對盜伐、濫伐森林、林木,超過年采伐限額或超越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偽造、倒賣采伐、運輸證件,不按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分別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采伐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追繳盜伐的林木或其變賣所得及核收的賠償損失,應返還林木所有者。
關鍵詞:手機銷售;門店管理;制度;業績
一、手機門店銷售現狀
1.手機格局的變化。近幾年來,中國手機市場取得了非凡的業績,手機普及率快速提高,市場競爭格局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手機用戶數快速增長,用戶數超過了固定電話用戶數。在中國手機市場中國外品牌如諾基亞、摩托羅拉、三星、索愛等因其質量、服務、知名度等優勢,市場占有率居前。所以零售門店等經銷商銷售上述知名品牌的利潤相當有限。所以,需要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而國產手機在生產牌照和入網許可證等進入壁壘的保護下,產品從開發、設計、宣傳等方面具有成本優勢,迅速彌補國外知名品牌喪失的利潤。天語、TCL、康佳、夏新等國產品牌的迅速崛起,改變了中國手機市場外國品牌壟斷的傳統格局。
2.銷售人員推銷技巧的重要性。機型設計、渠道終端和成本低廉是國產手機競爭制勝的關鍵因素。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國產手機大量依賴進口成套散件組裝。即使在機型設計方面,絕大多數國產手機機型來源于模仿,甚至是直接由日本、韓國等設計公司完成。在散件上依賴進口,在設計上沒有開發優勢,必然影響到國產手機產品的質量。所以要讓更多的消費者購買國產手機,需要銷售人員具有良好的推銷技巧。
3.企業缺乏核心技術所帶來的隱患。企業尤其是缺乏核心技術,以散件組裝為主的企業為代表,為了提高市場份額,搶奪利潤,不得不投入更多的精力開發多樣化的產品,開拓多種分銷渠道,將多樣化的產品提供給客戶。在這個過程中,就造成三種客戶滿意度隱患:一是產品質量得不到保障,增加了服務的需求和服務的壓力;二是過多的精力耗費在產品開發和銷售上,導致售后服務投資不足,體系不健全,內容不完善,三是為“平均’顧客設計產品,而非大規模量身定制技術的滯后,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客戶的損失。
二、手機門店銷售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
1.門店銷售人員的遲到早退。銷售人員的整體素質不是很高的表現:不知按時上下班的重要性。他們覺得銷售才是最關鍵的,遲到幾分鐘無傷大雅。然而事實說明惰性直接影響積極性、像瘟疫一樣蠶食整個團隊。可事實上他們的想法做法直接影響到了門店的業績。如果員工遲到早退勢必使柜臺錯過很多銷售的機會從而給競爭對手提供更多的銷售機會和更大的利潤空間。銷售機會是需要每個銷售人員自己把握的,手機是一對一進行銷售的,那么每天有多少銷售人員遲到早退就有可能錯失過它N倍的銷售機會。所以門店管理者必須扼殺這種現象。讓銷售人員自己意識到這種行為對自己對公司都有很大不好的影響。
2.私拿門店的物品。柜臺的手機,配件,禮品哪怕只是一根掛繩一個感應器都是屬于公司的。門店的銷售人員都沒有權利將它占為己有。私拿門店的物品那屬于偷竊行為。可本身的修養和素質導致他們認為禮品送別人也是送,不如拿回家呢!他們法律和集體意識單薄,只考慮到自己。禮品有促進銷售的作用,如果被銷售人員自己私拿了,那么公司這一做法的目的則完全沒有達到。不僅浪費時間搞促銷活動還浪費資金買禮品,進而提高了銷售成本降低了銷售利潤。如有人偷竊門店的手機那么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將更大。
3.處理售后時的態度。銷售人員無法做到銷售前與銷售后的態度保持一致。處理售后時語氣比較強硬,不知如何變通。顧客手機出現問題,心里始終是有疙瘩的。這是我們每個銷售人員都能理解的。所以即使顧客態度不好那也是純屬正常。可有些銷售人員不耐煩的態度會更加激怒顧客導致他直接要求退機。原本顧客或許只是要求幫他解決問題的。可就是因為處理的方法和態度導致顧客要求退機而影響門店的業績。門店銷售一臺手機的平均時間是四十五分鐘而退機只需要幾分鐘。再加上處理售后時顧客大吵大鬧直接影響柜臺的正常銷售。顧客不滿的態度勢必會影響其他顧客的不安心理,會設想在這買的手機會不會也有這樣的問題?人的情緒總是會被其他人影響的。
4.銷售人員之間的不當競爭。銷售這行是靠提成的,同事之間的競爭是裸的。銷售人員經常為搶生意而吵的不可開交,這樣在門店的爭吵肯定會影響柜臺的正常銷售。手機這個行業的商主要是靠國產機提高利潤。那么銷售人員的提成也是在國產機上。這就導致銷售人員不愿意賣摩托羅拉、諾基亞、愛立信等國際名牌。這就會影響整個門店的營業額的完成情況。
三、如何解決管理制度上的問題
要搞好門店管理制度建設要堅持以下四項基本原則[1]:一是嚴密性;理想的制度應當在出臺前后可能考慮到各種可能的情況與因素,措詞嚴密,無懈可擊。二是可行性;即要針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制度,如果脫離實際,只圖書面上的科學、完整,在實際中無法貫徹落實,到頭來反而成為負擔,落個“畫虎不成反類犬”的結局。三是無偏袒原則。管理制度一經公布,就對企業組織內部任何人都具有約束力,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四是時效性。任何獎懲制度都應講求時效,特別是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在通常情況下,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就會模糊正確與錯誤的界限,隨之出現接二連三的效仿者,以至法不責眾,騎虎難下。
1.規范日常管理制度。遲到早退問題是所有公司都在面臨的一個難題。對于賣場里手機專柜這種封閉式的銷售形式,必須遏止這種現象。公司業績靠銷售人員來創造的。他們的缺席,晚到或早走都直接影響整個門店的業績。店長的工作時間是早上九點到晚上五點。那么其余的八個小時則主要靠電話來查崗。一經查著缺崗則按曠工處理累計超過三次做開除處理。這樣的規定沒有人有理由反駁。只有確保柜臺有足夠的銷售人員才是確保門店業績的最基本的一個要素。
2.對門店人員加強培訓,樹立處理售后就是處理感情的意識。銷售人員必須明白顧客是帶著不滿來的,我們首先是要聽他傾訴,等顧客傾訴完了再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解決方案。手機銷售行為是從手機銷售出去到消費者不再使用這臺手機。手機是有三包的,必須將服務進行到底。銷售人員最注重的是國產機的銷量,而一般售后都是些國產機。所以可以讓每個人的售后自己處理,銷售人員不希望自己的機器被退掉,那么在這處理過程中就不會有怨言,耐著性子認真處理。如果當天的售后銷售人員沒上班店長可以幫忙處理。這樣就能避免柜臺頻繁出現大吵大鬧砸柜臺的現象。
3.同事之間的競爭問題。消費者進行消費是都會進行比較,到柜臺基本不會一看就買,會轉一圈再回來。這時就可能引發同事間爭這個顧客。所以門店應構建一個良好的組織文化。斯蒂芬?羅賓斯認為:組織文化的內容和力量會影響道德行為。[2]門店應該建設這樣一種文化即從顧客到柜臺到離開柜臺始終由剛接受的銷售人員為其服務,爭搶同事的客人是不道德的行為,不被認可的。門店考核包括臺數,限價和毛利。出現銷售人員不愿意賣某牌子的手機時考核標準里可以再增加營業額這一項。如營業額不能完成相應的指標則按毛利的完成率來算工資。營業額指標完不成將嚴重影響工資的高低。
作者單位: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貿經系
參考文獻: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校。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校,是指除民辦的中小學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學、初級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以下簡稱初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以下簡稱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小學和初中的學生交納雜費,高中的學生交納學費。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中小學校收費另有規定,按其規定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由省財政、物價和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確定。但特殊教育學校的收費項目,由設區的市財政、物價部門提出意見,報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中小學校收費項目,按照費用的不同用途劃分為學校收費和學校代收代管費。
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小學、初中雜費,高學費,借讀生借讀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取暖費和住宿費。
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包括:國務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發行和批準使用的教學用書的費用,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考務費和體檢費。
中小學校的收費標準衽分級管理:
小學、初中雜費,高中學費、借讀生借讀費、初中畢業生中考報名考務費。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普通高中會考報名考務費,高考報名費和體檢費。取暖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價、財政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最高限額范圍內確定。
住宿生住宿費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備案;
特殊教學學校的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捐資助教和集資辦學的費用以及教育事業費附加、農村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費,應當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學生交納上述各類費用和其他應當由單位交納的費用。
中學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對確需借讀的學生,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小學校可按規定向借讀的學生收取借讀費,借讀生交納借讀費后,免交學費和雜費。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務、保持規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經設區的市、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按照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20%的比例招收計劃外學生,收取普通高中計劃外生培養費,計劃外學生交納培養費后,免交學費。
面向中小學校發行的教學用書,必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教學用書的目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中小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舉辦各種收的補習班、補課班、提高班、超常班和重點班;
招性“高價生”、“擇校生”、“自費生”,實行“雙軌制”教學,“一校兩制”或者開辦分校;
向學生派售、推銷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和批準的教學用書;
向學生統一收費代購個人學習用品(教學用書除外)、生活用品、娛樂用品、醫療保健用品及其他個人用品;
統一要求學生訂購課間餐;
對轉學的學生收取轉學費;
為學生代辦保險;
要求學生及其家長捐資、集資或者向學生及其家長借款;
向學生收取學校收費項目和學校代收代管費項目以外的其他收費。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學費和雜費右酌情減免。減免后的缺額部分,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辦學單位負責解決。學費和雜費的具體減免辦法,由省人民政行另行規定。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費必須持有《河北省收費許可證》,并在每學期開學之日起十日內,將該學期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教學用書的目錄和價格,在學校顯著位置張榜公布。
中小學校的學費和雜費應當按學期在開學初期一次收取,學校代收代管費必須遵循“隨時發生、隨時收取、多退少補、不得盈利,及時結算”的原則,按實際發生費用涉及的對象向學生實施收費。
中小學校在實施各項收費時,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如實填寫《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并將登記冊交給學生本人。凡未出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進行收費登記的,學生有權拒交。
《河北省中小學收費登記冊》的工本費從學費和雜費中列支。
中小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必須全部交學校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學校的年級、班、教研室(組)或者個人一律不得存放。
國家舉辦的中小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用,一律納入財政起戶管理。
小學和初中收取的雜費全部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高中收取的學費應提取10%作為獎學金、助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家庭生活困難的學生,剩余部分用于補充學校的教學經費;住宿費和取暖全部用于住宿時學生住宿和冬季取暖有關費用的支出;其他項目的收費均按收費內容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中小學校收取的各項費用不得用于支付教職工的個人報酬及福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巧立名目提取或者挪用。
對中小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的收費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各級物價、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河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河北省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加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收費管理,規范收費行為,維護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校收費是指高校按照國家收費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學生或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高校收費管理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高校收費政策,科學合理地確定高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管理,形成適應山東高等教育發展需要,由政府、社會、學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攤培養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費機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各級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收費項目
第四條高校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培訓收費。
第五條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3類:
(一)學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應由其承擔的培養費用。收取學費的學生范圍包括:
1.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
2、第二學位、雙專業、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
3.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MBA、MPA學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范性軟件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
4.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
5.自費來華留學生;
6.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應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
7.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其他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二)住宿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標準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費用。
(三)報名考試費是指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經國家批準的各類考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包括筆試、復試或面試費用。主要考試項目有:
1.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2.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3.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入學考試;
4.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考試;
5.網絡教育學生入學考試;
6.專升本考試;
7.保送生考試;
8.小語種招生考試;
9.自主招生考試;
10.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
11.高水平運動員及其他特殊類型學生入學測試;
12.來華留學生申請、注冊和考試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試收費按國家或省價格、財政部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代收費是指高校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務的單位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的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培訓收費是指高校或其所屬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培訓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和經營性培訓收費。
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資質的單位委托舉辦面向專業人員培訓時,按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
經營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面向學生和社會舉辦各類輔導班、進修班、助考班等培訓,按規定向受培訓人員收取的費用。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九條高校學費標準根據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高校和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由標準教職工人員成本、標準學生支出成本、標準日常教學維持成本、標準土地和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四部分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和校辦產業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進行監審。
第十條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組織聽證后,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實行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可以按學分收取學費,但按學分收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學年收費的總額。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高校其他各類學生的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學費標準范圍內,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和培養成本、生源狀況等因素,確定各專業、各類別學生的具體學費標準,并報省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高校普通宿舍和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體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高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類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凡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區別項目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高校代收費堅持“明確項目、學生自愿、據實結算”的原則。代收費項目和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高校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并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高校(含中央部委駐魯高校)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原則,依據《山東省培訓班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高校經營性培訓收費標準由學校制定,省屬高校暨中央部委駐魯高校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市屬高校報同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八條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選修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進行結算。代收費用也應在學生退學時一并結清。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10個月計算。
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休學期滿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對寒暑假期間不離校的學生,學校不得加收住宿費用。
第十九條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并收取。各類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高校教學用教材可以由學校指定,由學生自主購買,也可由學校統一采購,統一發放,教材費用應根據教材的實際采購價格據實向學生收取,不得贏利。
第二十條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培訓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學費、考試費、培訓收費統籌用于學校辦學支出,住宿費用于學生宿舍管理、維修和設施設備的更新等,代收費用于學生代辦項目的支出。
高校服務性收費原則上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托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機構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高校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培訓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應及時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高校學費、住宿費、考試費和培訓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高校的各項收費收入按照部門綜合預算要求,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和挪用學校的非稅收入。
高校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須按規定交納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高校應酌情減免學費。高校學費減免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通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政府獎學金等方式,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原因而中斷學業。
第1條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企業各銷售部、業務部門、各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銷售合同審批及訂立行為。
第2章 銷售格式合同編制與審批
第3條 企業銷售合同采用統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企業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
第4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2.產品名稱、單價、數量和金額。
3.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6.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7.具體談判業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8.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5條 企業銷售格式合同須經企業管理高層審核批準后統一印制。
第6條 銷售業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根據實際需要可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權限范圍內的修改,但應報銷售部經理審批。
第3章 銷售合同審批、變更與解除
第7條 銷售業務員應在權限范圍內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超出權限范圍的,應報銷售經理、營銷總監、總裁等具有審批權限的責任人簽字后,方可與客戶訂立銷售合同。
第8條 銷售合同訂立后,由銷售部將合同正本交檔案室存檔,副本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
第9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缺貨或客戶的特殊要求等,銷售部或客戶提出變更合同申請,由雙方共同協商變更,重大合同款項應經總裁審核后方可變更。
第10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產品銷售的實際和客戶的要求,銷售部與客戶協商解除合同。
第11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訂立合同時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
第12條 銷售合同的變更、解除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第13條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指導銷售部辦理因合同變更和解除而涉及的違約賠償事宜。
第4章 銷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條 空白合同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并設置合同文本簽收記錄。
第15條 銷售部業務員領用時需填寫合同編碼并簽名確認,簽訂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須齊備并存檔。
第16條 銷售業務員因書寫有誤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廢的,必須保留原件交還合同管理檔案人員。
第17條 合同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等。
第18條 銷售合同按年、按區域裝訂成冊,保存××年以作備查。
第19條 銷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單位的合同清理另冊保管,已收款合同報銷售經理批準后作銷毀處理。
第5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