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2 15: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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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已經在警告人類,實施綠色會計迫在眉睫。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開始研究綠色會計,但并未受到很大重視。進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社會大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綠色會計的研究才步入正軌。到目前為止,我國的綠色會計研究已取得以下成果:一是確認了綠色會計的四個基本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可持續經營假設、環境保護假設和多重計量假設;二是把綠色會計同財務會計學和管理會計學一樣作為會計學的一個獨立的分支;三是確認了綠色會計的要素,比如自然資源和旅游資源應作為資產確認,人口污染、排放應作為負債確認,環境成本應作為成本費用確認;四是在傳統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完善了綠色會計報告,增加了一些項目,如環境權益、社會資產、環境收益等。但是我國的綠色會計還有眾多不完善之處,比如從理論方面來說,那些對公司的會計實務操作和財務報告具有重要指導作用的法律法規基本未提及環境事項。從實務方面來講,很多公司對于環境有關的會計計量和確認沒有清晰的標準,公之于眾的環境會計報告又很不完整,并且缺乏可比性。
二、我國推行綠色會計受到的制約因素
(一)我國經濟發展水平
相比西方先進國家,我國的經濟水平還比較低,綠色經濟未能得到充分發展,但很多地方卻盲目照搬西方先進國家的經驗,而不顧本國國情,導致綠色會計在中國經常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中國的企業以中小企業居多,他們在技術和經營理念上比較落后,只追求利益,不顧對環境的污染,而且他們一般扮演者低廉的勞動力的角色,利潤低,也無力再為保護環境花錢。對中小企業來講,綠色會計對它們只是額外負擔,沒有直接好處,所以中小企業沒有發展綠色會計的動力,對綠色會計沒興趣是必然的。即使是大企業,也多是喊喊口號,擺個樣子,很少真正做到。總而言之,追求利潤是我國企業的唯一目標,而“可持續發展”“、綠色經濟”還只停留在試點的程度上。在我國現階段,發展經濟和保護環境是比較矛盾的,很多時候二者無法兼顧,導致綠色會計發展十分困難。我國環境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由于利益沖突中央規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時候得不到地方政府的執行。比如,中央要求提高企業的準入門檻,而地方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利益,不管是否會破壞環境,對外來企業照單全收。近年來,一些東部地區高污染高耗能的企業轉移到了西部地區,雖然確實帶動了那些地區的經濟發展,但對其長遠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國家針對綠色會計制定的法律還很不完善、不清晰,使得企業有機可乘。
(二)會計實務操作
綠色會計經過多年的發展,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但其理論與實物的結合還很不完善,實務操作主要由以下幾個主要難題:如何用貨幣計量各種環境成本與收益,缺乏準確且可操作性強的的定量方法和指標體系;如何把消耗的自然資源與破壞的生態環境,即環境成本,以一個合理的分配指標,在各個單位、企業、部門之間分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強制性不強,要求不清晰不明確,企業不會自動的為保護環境而增加支出;綠色會計的核算對象和報告不規范、不統一,缺乏可比性。
(三)我國會計法制建設
我國的會計法規中涉及綠色會計的內容很少。立法水平相對西方國家還比較低,執法部門執法不嚴,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我國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企業處罰太輕,無法形成足夠的震懾力。從制度上來講,當前我國沒有一套可操作性強的綠色會計準則。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包括《環境保護法》等一系列專門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但是比起西方發達國家來說立法水平還比較低,而且在執法過程中執法部門時常表現出的執法不嚴使得法律的效果大打折扣。現在我國一些企業雖然已經認識到綠色會計的重要意義,也有向社會大眾披露環境信息的意愿,但我國目前還未有要求企業進行環境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大部分企業不會主動披露綠色會計信息,尤其是對本企業不利的綠色會計信息。
(四)會計人員素質
綠色會計是一門新興的學科,不僅需要會計人員具備會計技能,掌握經濟管理知識,更需要掌握大量與環境有關的知識,以及綠色會計的披露與核算方法。盡管從總體經濟發展上來講我國已經能算是一個強國,可是會計從業者的職業水準和專業素養與經濟的發展速度依然是不成比列的,擁有高學歷、高素質的會計從業者的數量偏少。大部分會計從業者受的都是傳統會計教育,他們會計知識的結構嚴重失衡,知識更新的速度更是跟不上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革。固然不同行業的會計之間是有所區別的,可是綠色會計是一個新興的會計分支,研究綠色會計的工作主要是由那些并不參與實踐的專家和學者來完成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研究出一套完善又系統的綠色會計理論來供廣大會計從業者們學習,更不要說進行綠色會計的專門培訓,也沒有一系列健全的的法律法規可以供廣大會計從業者們遵守和參照,導致在中國企業中真正懂得綠色會計的會計從業人員很少,中小企業又比較抵制綠色會計,會計人員學習綠色會計的積極性不高,這些因素形成了在我國推行綠色會計的人才方面的障礙。
三、對我國發展綠色會計的建議
(一)政策扶助
作為一個跨世紀的大工程,綠色會計涉及范圍廣、內容相對復雜,對我國社會和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要得到我國政府機關和社會大眾的高度重視,并大力加強全國人民的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其中包括加強學校的環境保護基本常識的教育,在小學和中學設置環境保護常識宣傳課,在大中專院校設置與綠色會計和綠色審計相關的專業課程。強烈建議在《全國環境初級教育行動綱要》中加入落實綠色會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的相關內容,同時加快對企業中會計從業人員的綠色會計培訓,盡快籌辦中國專門的綠色會計刊物,以加大對綠色會計的實施和宣傳力度。讓社會大眾充分意識到,在全力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還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實現經濟與社會、環境與人類的和諧發展。既不能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一味的追求經濟發展,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完全不顧經濟發展。采取一定的政策和措施,為我國綠色會計的建立和推行指明方向。綠色會計在進行核算和計量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公布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和法規,以及與之相關的會計法規和準則,謹慎處理企業同環境之間的關系。相關的政府行政管理機構應該對企業最低限度的環境資源信息披露做出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同時鼓勵企業自覺主動的向社會大眾和政府相關部門或組織提供綠色會計信息。
(二)加強監督
在會計法中明確加入綠色會計的計量與監督,用法律的形式保證了綠色會計的作用和地位,這是保證它能夠得以貫徹落實的最強有效的方法。自然生態環境是我國社會大眾和國民經濟賴以生存的的資源,無論是社會大眾還是企業、政府,都享有使用自然生態環境的權利和保護生態環境不被破壞的義務。只要法律條文中明確指出所有企業必須對本企業所損壞的那一部分生態環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這種賠償就必然導致一部分經濟利益會流出企業。這樣一來,所有企業的環境行為后果就自然而然的進入了會計核算體系,就能通過企業財務報表真實地、公允地、合法地反映出企業所發生的一切環境事項。為此我國政府應該抓緊完善會計和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企業綠色會計的內容納入會計法律中,為推行綠色會計創造最根本的法律保障,這是保證會計理論能夠付諸實踐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在推行綠色會計制度時,政府相關機構一定要對企業最低限度的綠色會計信息披露做出強制、明確的規定,并執行嚴格的獎勵和懲罰制度以激勵中小企業實施綠色會計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大力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的執法力度,實現獎懲分明,用對環境破壞的罰款所得來的資金,創建一個用于獎勵那些舉報污染和破壞自然生態環境,還有在綠色會計的理論與實踐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綠色會計基金。健全對企業應負社會責任的考核機制,加大社會各階層對綠色會計的監督。綠色會計所揭示的信息應該充分的反映出企業對保護生態環境所負有的社會責任。對某一公司的全面評估應該把公司創造的的社會效益與產生的社會成本相對比,以最終獲得的社會利潤為標準,從整個社會的層面全方位地衡量公司業績,最終達到保護社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并有利于我國政府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公司把綠色會計報告納入財務報告中,作為財務報告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年終一起呈報,并且在網絡上公開,使得公司的綠色會計報告更加透明,有利于方便社會大眾對公司在環境保護方面的行為的監督與考核。
(三)健全制度
盡快建立我國的綠色會計制度,制定我國的綠色會計準則。建立和推廣綠色會計,并不僅僅是會計領域的問題,還涉及到廣泛的社會問題和復雜的環境問題,因此要聯系我國具體國情來制定綠色會計的制度和準則,建立并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具體來說,可以在會計要素中加入有關環境和資源的內容,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在財務報告中予以披露,最后由具有資質的事務所對該報告進行獨立審計。這樣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公司只追求短期經濟利益,并且還可以借此來規范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幫助企業中的會計從業人員更快的理解和掌握綠色會計并能夠進行實務操作。
(四)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
綠色會計的推行方式,要符合中國社會的具體國情。從相對準確、簡單明了和便于理解的綠色會計核算科目開始,對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產品,采用不同的核算標準。先在傳統的會計核算體系的基礎上探索性地推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取得一定的經驗后,再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推廣實施。近年來,我國開展了綠色會計的委派制試點工作,并且繼續向縱深發展,試點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應該抓住“委派制”這個機會,借此來推進綠色會計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中的發展,強化綠色會計的引導作用和監督功能,避免會計信息失去其應有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并且在此基礎上卓有成效地監控企業的各種經濟行為,使之能達到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同時,嚴格負責地審核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再加上監督中小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這也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綠色會計在我國中小企業中推廣的可行性。
(五)加強教育
加大綠色會計的宣傳教育,大力提升會計從業人員在綠色會計方面的水平。當下綠色會計在我國還屬于新鮮事物,社會大眾對綠色會計的各個方面還不太了解。可以通過普及社會宣傳教育,使得綠色會計能夠逐漸被企業、市場和社會公眾接受,從而加速綠色會計在我國的普及和應用。培養具備專業素養的綠色會計人才,綠色會計是由會計學、生態學、環境經濟學、可持續發展學等多門學科相互融合相互交織相互滲透而形成的,不是普通的會計從業者能夠掌握和勝任的,要培養具有綠色會計專業素養的、具有全面扎實的環境基礎知識與專業知識、并且充分了解綠色會計基本理論與實踐方法以及與之相關的交叉學科知識的專業人才,從而使國家相關的環境政策能夠得到嚴格貫徹和落實,綠色會計的實踐工作才可能得以順利開展。
四、結語
一、行政法律責任的認定
對我國注冊會計師來說,在所有的法律責任中,行政責任是一種專業法律責任。行政法規較之刑法與民法這兩種責任來說,對注冊會計師的約束有其特殊之處,即主要強調行業處罰。
對于注冊會計師這個高風險性的新興行業,政府管理部門陸續出臺了很多法律、法規來規范注晤會計師的行為,其中,涉及注朋會計師行政責任的法律規范包括: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1998年12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7月1日執行),以及《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1998年1月14日執行)、《行政訴訟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些是直接的,有些是間接的,有些地方的闡述還比較抽象與原則,因此,要真正提高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意識,還有待加強宣傳。但不管怎樣,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已經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明確其行政法律責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1986年,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在總結了民事活動的實踐基礎上,我國制定并頒布了《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二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我國民法的功能主要是調整社會關系中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使得各主體之間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地位,以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這一特殊職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定。該法的頒布標志著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為當今市場經濟中的民事主體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界和注冊會計師界都用一種嶄新的眼光來衡量他們的工作以及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注冊會計師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要承擔責任,因此,無過錯責任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我國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民事責任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加以規定,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協調。由于我國法律中尚無對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卷人法律糾紛時,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說明自己無過錯,那么就不必承擔民事責任。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由于債務人自己的過錯而造成了損失,但原告也要無過錯的注冊會計師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顯然是違反民法通則的精神。
三、刑事法律責任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低碳經濟;綠色會計;綠色信息披露
低碳經濟作為新的發展模式,不僅是實現全球減排目標的戰略選擇,也是保證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的良方。氣候變化和經濟危機為中國的跨越式發展提供了難得的契機,中國企業目前已經在多個低碳產品和服務領域取得世界領先地位,其中以可再生能源相關行業最為突出。在2008年中國政府4萬億的經濟激勵計劃中,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新能源開發和能效提高為重點投資領域。今年的兩會政協一號提案也是力挺低碳經濟。
在實施低碳經濟的背景下,通過實施綠色會計,能夠把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由于環境資源利用不合理而造成的諸多問題通過事前、事中控制而降低其限度,更好地增進企業自身的效益,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通過實施綠色會計可以充分考慮社會生態環境的成本,準確核算國民生產總值和企業生產成本。
一、我國綠色會計發展現狀
(一)綠色會計一些基本概念的界定還比較模糊
綠色會計(GreenAccounting),亦稱環境會計(EnvironmentalAccounting),它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研究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關系,并運用專門方法,對企業給社會資源環境造成的收益和損失進行確認、計量揭示、分析,以便為決策者提供環境信息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環境科學與會計和實物交叉滲透而形成的一門全新的應用科學。
(二)研究方法單一
總體看來,目前我國會計界綠色會計的研究是以規范性研究為主,多數研究涉獵的是綠色會計的必要性、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要素確認等內容,但實證研究仍鳳毛麟角。
(三)綠色會計核算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和科學性
由于綠色會計目標定位過高,過于追求理想化的綠色會計模式,以至于綠色會計的核算如會計科目、記賬方法、會計報告的設計和使用方法都沒有走出套用傳統會計的模式。一方面,我國在綠色會計的制度和準則制訂上才剛起步,缺少可執行的國家級的相關制度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缺乏具有我國特色的綠色會計理論與實踐體系作為綠色會計實踐的支撐。
(四)專業人才儲備缺乏
綠色會計對于任何國家都是一種新生事物,理論上講是一個邊緣性學科,發展綠色會計需要跨學科領域的復合型人才,既要深諳會計理論,又要掌握一定的資源、環保知識。我國目前相當缺乏這樣的人才,高校相關學科建設與教學研究也相對滯后。現有的會計人員由于知識結構有限,很少有在環境、生物等方面有所研究的,所以就企業目前財會人員的現有的素質來看,難以恰當處理環境問題,以及環境績效問題。
二、完善綠色會計實施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自1979年我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來,已頒布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十余部,行政法規30余部,國家環境標準360多項,地方法規600多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20余項。
盡管我國已經制定了一些環境保護法規,但是,一方面這些法規本身不完整,實施細則不明確,可操作性差;另一方面,對于法規執行起來很不得利。為此,國務院在《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的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法律的效力,才能使法規落到實處。
(二)樹立綠色經營理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可避免地發生這樣那樣的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經濟行為。在追求價值最大化的情況下,只要企業的經濟活動能夠帶來純利潤,只要這種經濟行為的邊際利潤大于零,企業就會選擇這種經濟行為,甚至會擴大經濟規模。但是企業在新的運營形式下,考慮了環境因素的影響,其成本結構必然發生了變化。在綠色成本核算要求下,企業必須為犧牲和維護環境付出代價。因此企業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就必須考慮這部分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對于企業的總成本(包括綠色成本)有一個綜合的測算。在此基礎上,企業的管理者才能決定是否擴大生產和生產的規模,以使企業的該種經濟行為達到一種最優的環境污染水平。
(三)完善綠色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綠色會計核算發揮重要影響的主要途徑。要提高我國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的質量,還要盡快大力發展和完善綠色會計的信息披露及報表。綠色會計報表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利用資源是否有效、環境污染的治理和環境成本的發生情況、環境損益形成情況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帶來的影響等。綠色會計報表包括綠色資產負債表、綠色成本報表、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排放表及環境政策報告。由于目前企業對綠色會計信息披露還處于認識和起步階段,可以借鑒財務報告的模式,即在現行會計報表內增加與環境有關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指標進行單獨披露。即單獨設置“綠色資產”、“綠色負債”、“綠色權益”項目,分別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項目中,再單獨設置“綠色成本”和“綠色效益”項目,列示在利潤表中。讓報表使用者在了解企業財務業績的同時,知曉該企業的環境狀況。同時,企業還應在會計報告的附注中披露相關的環境信息,如企業的綠色會計政策治理措施企業的資源環境管理系統企業對環境的損害情況及處理措施企業采用的環境標準及其變化對數據的影響企業控制污染的措施及其效果企業對有害的環境影響結果進行保險,以及政府對此補助金的運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四)加大綠色會計的宣傳和教育力度
實施綠色會計不僅是一個會計問題,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既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追求經濟效益,也不能為了保護環境而拋棄經濟發展。要廣泛開展可持續理論、綠色會計知識的普及教育,增強全民的環保意識,尤其是國家行政部門和企業的環保意識,以促使政府加強環保執法力度,促使企業認識環保的迫切性和重要性,自覺建立并實行綠色會計核算體系。應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提高社會的環保意識教育,使綠色會計逐步被公眾、企業和市場接受。
(五)完善綠色會計理論的研究
綠色會計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反映出綠色會計理論的不成熟。綠色會計所依賴的理論和方法體系的多元化,尤其在計量環節上沒能突破,使得當前綠色會計缺乏與實務相結合的理論支點。如果政府或相關部門能結合當地引導會計理論界在綠色會計方面加大研究,成立綠色會計理論及應用專題課題組,認真研究得出相應成果,將會提高我國企業綠色會計理論水平,促進
綠色會計理論與實務更好地結合。一方面,我國綠色會計理論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晚,迫切需要積極參與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政府或者相關部門如能在綠色會計理論研究方面加以適當地引導,加強環境、資源、生態經濟與會計等多方面理論研究的合作,將會提高我國的綠色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綠色會計理論與會計實務相結合。
關鍵詞:企業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風險
一、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
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會計工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企業負責人應加強對以《會計法》為代表的財經法規的學習,了解《會計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從思想上充分認識、高度重視《會計法》在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重要意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企業的領導為追逐政治或經濟上的私利,指使會計部門和會計人員弄虛作假:一些政府官員為完成經濟指標,強令下面虛報瞞報。《會計法》第28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第46條規定:“企業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i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這些條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業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面前難辭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會計人員“不熟悉會計業務”等為借口,來推卸或減輕責任。所以,企業負責人應認真學習會計法,提高法制觀念,擺正企業負責人在本企業會計工作中的位置,正確履行其會計責任。否則,很容易遭遇法律責任風險。
二、加強對財會知識的學習,提高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
會計是二個行為過程,企業負責人是會計行為的重要參與者,各種會計政策的貫徹執行,各種重大會計事項的決策等,都離不開企業負責人的參與。會計又是一門專業性、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在我國,大部分負責人沒有接受過系統的財會知識教育,這與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形成鮮明的對比。
負責人首先應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原則,包括會計的職能和作用、一般原則、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學習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學會讀懂和分析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等。負責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財會知識,才能提高自己辨別、區分違法會計行為的能力,才能保證本企業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面情況,控制會計行為,防范會計風險,從而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和完整。
三、重視會計人員配置和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負責人是會計責任主體,要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除了自己遵守《會計法》,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外,還必須防止會計機構內部人員的作假舞弊行為。首先,負責人要關注會計人員的配置,重視會計人員的職業繼續教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選拔任用素質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會計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減少單位負責人由于會計人員的敗德行為帶來的法律風險;其次,負責人應重視會計機構的建設,通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制約機制,明確會計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工作規程和紀律要求,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的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四、正確認識會計監督的重要地位,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改進措施
美國安然事件、中國“銀廣夏”、“鄭百文”事件等一系列震驚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乃至全世界的案件發生后,使人們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產生了更為深重的疑慮,從而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公允性的合理懷疑,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已成為一個倍受全社會關注的議題。制定注冊會計師執業法律責任是為了發揮注冊會計師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嚴肅注冊會計師職業行為規范。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內涵及相關規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處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絕對保證是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若不相符合,則注冊會計師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而合理保證是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嚴格遵循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反映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只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合理的保證會計報表使用人確信已審計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而不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提供百分之百的保證。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
(1)被審單位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一些被審計單位可能存在某些嚴重錯誤和舞弊的行為而注冊會計師未能查出,一旦給他人造成損失,注冊會計師往往會遭到控告。但是不能苛求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關鍵是要看未能發現的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是否重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一錯誤與舞弊》對錯誤與舞弊的概念進行了專門定義。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即被審計單位由于疏忽、誤解等原因,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產生了錯報或漏報。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即被審計單位故意在注冊會計師所審計的會計報表中造成錯報或漏報。
(2)被審計單位經營失敗。經營失敗是指由于巨額虧損、資不抵債等原因而無力持續經營的情形。反映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則是指審計人員未按照審計規范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而簽發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通常表現為在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漏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發表了無保留審計意見。出現經營失敗時,審計失敗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2.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人員的因素
我國絕大多數事務所都采取了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幾十萬元的注冊資本承擔的卻是涉及幾個億、數十億金額的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事務所的敗德成本很低,潛在收益卻很高,難以保持獨立性。一方面,被審計單位為了取得對自身有利的審計結果,事先已與受托的事務所有了某種默契。另一方面,事務所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為目標,為爭取客戶,往往降低審計質量,出具虛假報告。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導致審計欺詐的存在,專業勝任能力不足對所審計交易事項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對客戶舞弊的研究與重視不夠,收集的審計證據明顯不足。
3.法律環境不夠完善
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4.社會經濟環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各方使用者都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所有錯弊,不斷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委托單位的會計記錄差錯、管理舞弊等都應承擔檢查和報告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事實上,由于審計時限、方法和抽樣技術的制約,加之成本的限制,要求注冊會計師發現所有舞弊是不現實的。
三、解決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問題的思路
1.優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環境
(1)完善相關法律規范。財政部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2)進一步發揮注協的管理功能。注協應強有力地發揮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功能,通過一系列審計訴訟案例法律問題的實證研究,積極參與審計相關法律條款的制定并提供建議,適度地確定審計相關法律責任,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3)成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專業鑒定委員會。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的發展,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而法院無疑將成為最終的裁判機構。但當涉及的訴訟案件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時,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家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成為庭審的有力證據。(4)確立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獨立審計準則是規范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質量標準,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對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如果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僅僅因為審計結論在客觀上與實際不符,就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獨立審計準則應成為我國司法界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否則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5)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財政部、證監會、注協及其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證券市場,發現違規造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冊會計師,要嚴懲不貸,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2.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采取的對策
(1)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體制,積極發展合伙制事務所。合伙制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個人利益與事務所業績和命運緊密相連,更有壓力和動力增強責任意識和品牌意識,自然也就更有壓力和動力抵御來自上市公司的不當意愿。(2)堅持獨立性,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其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超然的獨立關系,同時始終保持謹慎的職業懷疑態度,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并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那么其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將大大降低。(3)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對于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其“產品”就是出具的報告,若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有可能給事務所帶來巨大的打擊。隨著業務的復雜化和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審計業務更為復雜,事務所必須建立健全一套嚴格、科學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推行,才能保證整個事務所的業務質量。(4)深入了解客戶,審慎選擇客戶。很多案件中,注冊會計師之所以未能發現錯報,其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了解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情況及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我們審計的對象不只是財務報表上的數據,還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只有對企業做全面的了解,才有助于注冊會計師發現報表中隱藏的問題。因此,在了解客戶情況的基礎上慎重選擇客戶,是防止不必要訴訟事件發生的第一道防線。(5)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風險基金。嚴格地說,投保責任險,并不是避免審計訴訟的對策,而是注冊會計師的一個自我保護措施。但這一措施能幫助注冊會計師轉嫁風險,避免遭受毀滅性的損失。(6)聘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無論是對處理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棘手問題,還是對應付已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訴訟事項,尋求有經驗律師的幫助都是注冊會計師的明智之舉。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原因對策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的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出于故意未按專業標準出具合格報告,致使審計報告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注冊會計師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應該承擔責任的內容不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三種責任可以同時追究,也可以單獨追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
(一)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度信任和高度期望值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近幾年來,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越來越關注,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但同時由于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還缺乏足夠的了解,因此,導致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了許多不合理要求,各方報表使用者和利益集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查m被審單位報表中存在的所有錯誤,舞弊和違法行為,事實上這是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區別,一旦審計報告結論與被審單位實際情況不符.投資者或債權人遭受了損失,他們總是希望從其他方面得到補償而不管是誰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受審計時間,審計方法及成本的制約,注冊會計師發現被審計單位所有的錯誤.舞弊及違法行為是不可能的。
(二)經濟因素
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行業競爭的加劇.一些事務所為了提高業務量、爭奪客戶、追求經濟效益,在選擇被審計單位時喪失了應有的慎重,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情況進行必要的了解,評價它的品格,弄清委托的真正目的。少數注冊會計師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不顧職業道德,迎合委托方的無理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報表中的虛假錯弊聽之任之,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與被審計單位串通造假。同時由于我國的審計費用比國際同行低,一些政府部門都為會計師事務所制定了最低收費標準,為了生存和發展注冊會計師不得不降低審計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審計某一個項目,審計質量可想而知。
(三)環境因素
我國現階段市場經濟運行的不規范性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環境因素。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股缺位,股權過度集中,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的情況十分嚴重,從而給公司管理當作盈利管理,粉飾報表、操縱利潤提供了可乘之機。公司內部控制的缺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的松散和低效,高級管理層對財務報告,特別是對會計政策隨意選擇和變更,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號業訓練,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置只具象征意義。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注冊會計師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他們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其他參與者的影響,沒有好的執業環境,注冊會計師很難獨善其身。
(四)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于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是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會計環境的不斷改變,在對會計信息的不同認識而產生的法律沖突中,有關民事糾紛的問題最多。可是,這方面的規定恰恰是最不完善、也是最為缺乏的。
三、避免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對策
(一)補充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中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定
注冊會計師行業出于行業自身利益和發展的需要.不應坐等立法及司法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而應積極主動地設法解決不同法律之間的矛盾問題。財政部也應當就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積極與有關司法部門進行協調,以保護注冊會計行業的合法權益。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最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由于該法頒布時間較早,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對民事責任的規定相對薄弱,缺少關鍵的過錯和因果關系要件;與隨后頒布的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失調;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模糊等.故該法目前在有關方面的推動下正在進行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規,在相關法律中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條款,在法律責任對象、責任范圍和責任程度等方面給予明確規定.從而保證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
(二)確定《獨立審計準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
《獨立審計準則》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制定,由財政部頒布實施,因此它屬于行政法規范疇,應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執行獨立審計業務的權威性專業標準,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執行《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審計(驗資)業務時,必須遵照執行。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成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獨立審計準則》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失的唯一技術依據,特別是其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保護注冊會計師。合理確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基于維護注冊會計師的利益,必須提升《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使它成為重要的司法依據.否則它根本不能起到保護注冊會計師的作用。
(三)倡導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從1998年開始,會計師事務所開始脫鉤改制,并于1999年底全部完成。據統計.脫鉤改制后大部分的事務所采用了有限責任制形式,少部分事務所采用了合伙制形式。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能夠贏得主動,穩定客戶。提高市場占有率而往往忽略或放棄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適應當前注冊會計師內憂外患的環境和國際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要求,加快制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具體組織細則和運作程序,積極引導和推動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合伙制改制,以強化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信用風險的認識,樹立注冊會計師“誠實守信”的公眾形象。
(四)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
現在無論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還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均面臨著一場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機。從表面上看這場危機是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引起的.而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薄弱。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提高財務信息的披露標準是規范證券市場的根本所在,也是致使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根本所在。如果不從根本處著手改善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而一味地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讓注冊會計師承擔與其職業或與其所處的特定歷史階段不相稱的風險,會大大挫傷整個行業的信心,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制裁違法者的法律依據。法律責任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法律規定的貫徹執行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作用。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歷來是世界各國審計理論界研究的重點課題,它不僅直接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本身的生存和發展,而且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過程,也遇到了相當多的法律訴訟問題,關注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范,旨在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體系,使我國注冊會計師事業能在一個較規范、合理的社會環境中得到有序健康的發展。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
改革開放給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創建了廣泛的發展空間。注冊會計師自80年代初恢復以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發揮了其他行業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它畢竟只走過近20年的歷程,較之國際會計師行業150多年的發展歷史,還顯得較為年輕。因此有必要對注冊會計師及其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作細致的總結研究,掌握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歷史背景,并從理論上探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規范。
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恢復初期,審計理論界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研究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這同當時的社會歷史背景具有密切的關系,由于當時在執業實踐中還沒有出現有關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訴訟案例。進入9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推進,注冊會計師因驗資業務糾紛而被推上民事法庭的事件越來越多,并逐漸蔓延到審計、工商年檢、評估、盈利預測等所有注冊會計師參與的業務之中,形成—股注冊會計師行業始料不及的訴訟浪潮。
上海復旦大學的李若山博士在論及中國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時闡明:“根據中國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較有影響的典型案例,我們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發展過程劃分為醞釀、萌芽、縱深發展三個階段”,筆者支持這一論斷。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醞釀階段
這一階段可以從1981年在上海成立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后的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它標志著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得以恢復建立。這一時期大約持續到1991年共計10年時間,注冊會計師行業可謂生活在“世外桃園”之中,客戶幾乎沒有就審計業務同審計職業界發生法律糾紛,而主管該行業的財政部門也從未因注冊會計師工作過失對他們進行任何處罰,這一段時間可以稱為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醞釀階段。
在法律責任發展的醞釀階段,有其特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就職業外部來講,注冊會計師行業是新生事物,處于發展初期,人數也相當有限,也沒有對社會經濟環境產生太大的影響。同時,國家出于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需要,更多地從政策方面保護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的利益,在體制上把注冊會計師看作國家干部,把事務所作為國家事業單位,沒有從法律上考慮注冊會計師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就審計客戶來講,當時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審計對象大部分是三資企業,這些企業的特點是投資各方一般都直接參與了企業的經營管理,而不像股份公司那樣,存在明顯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企業財務報表的編制與使用基本上是同一層次的。當時的一些股份企業尚處于試點階段,加之國家經濟當時處于一種求大于供的狀態,企業經營風險很小,很少發生因企業經營不善而破產清算的情況。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時很少考慮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審計報告。所有這些外部條件決定了當時的審計不存在風險,也就談不上有什么法律責任了。就職業內部來看,審計準則及職業道德準則缺位,職業技能的參差不齊及職業機構的不完善,使得審計質量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當時的審計程序大量依賴經驗判斷,外界很難評判審計工作質量的優劣,加之國家保護、社會也沒有懲處審計職業界質量低劣的服務要求,因而注冊會計師在這一階段也就根本談不上承擔法律責任。由于當時審計風險沒有得到應有的暴露,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沒有感到外部壓力,因此,從表面上看,在這一階段,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較為順利,沒有任何法律訴訟。但并不表明注冊會計師就可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實際上,隨著環境的改變,社會正在醞釀著產生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各種條件。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的時間為1992年至1995年。當時寬松的經濟環境與對商品經濟發展的強烈要求,使得中國幾乎是以幾何級數的速度創辦了無數個各種各樣的企業,這些企業的創辦帶來的驗資與審計業務,為處于成長狀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企業法人及社會個人的風險意識也逐漸加強,對企業財務信息及質量有了較高的要求。1992年至1993年,深圳原野公司事件和北京長城公司事件的發生,引起了人們對深圳特區會計師事務所和北京中誠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關注,并揭開了中國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識的序幕。同時,從1992年至1995年,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主管部門對影響全社會的三大審計案件、即深圳原野公司、北京長城公司和海南中水集團公司中的有關注冊會計師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有些注冊會計師因重大過失或故意欺詐而受到了刑事處罰。這一系列審計案件的處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萌芽階段的形成。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縱深發展階段
上述三大審計案件是公眾及政府對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敲響了警鐘,推動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向更深層次發展。1996年1月1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的,以及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56號法函規定,揭開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縱深發展的序幕。《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確立了注冊會計師行為上的執業標準,使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工作質量有了衡量尺度,提供了識別注冊會計師有無過失行為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第56號法函更是成為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第一個專門司法解釋,也使得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有了更深刻的關注。這些法規的出現標志著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走向了縱深發展階段,并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成因分析
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會經濟機制的轉變,這種轉變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
(一)會計目標的多元化,提高了審計風險
當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時,一方面,會計目標由過去單一的經管責任向多元化發展,既為經管責任服務,又為經營決策服務。此時,會計處理不得不在這兩種要求之間予以平衡,從而增加了對會計信息解釋的可爭議性。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經管責任的關系人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也成為具有雙向約束力的約定權責關系,這種平等權利,既給了受托方自主處理會計信息的機遇,也增強了委托方要求獲得合理保證的會計信息的需求。這就給會計信息的理解沖突埋下了伏筆。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會計信息處理的復雜化以及不同階層理解沖突的增加,必然導致審計風險。而解決這些審計風險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法律手段來調節雙方的理解沖突。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增加了審計法律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及影響范圍是相當有限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證券市場的存在使得委托方與受托方的關系變得不確定,雙方的關系是否建立與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會計信息的反映內容。因此,會計信息的決策作用變得非常重要。一項小小的錯誤會計信息,可能會導致整個社會資金幾萬、幾十萬,甚至幾個億的錯誤流向。正是由于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性日益突出,一旦產生不應出現的經濟后果性,或者鑒定會計信息與使用會計信息的雙方對這種經濟后果性產生不同看法時,必將帶來法律上的沖突。因此,會計信息經濟后果性的增大,也會引起相關的審計法律問題。
(三)市場經濟主體的平等性,強化了各主體的法律責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已成為調節個人與社會、秩序與自由、權威與服從三大矛盾的準則。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與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經濟權利。當對會計信息的理解發生沖突時,雙方不再依據行政權利與級別,而更多的是依據原先制定的“游戲規則”——法律條文來處理有關的爭議。由于權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衛的勇氣與能力。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來調節會計信息處理與理解的沖突,必將成為市場經濟環境中最為常見的手段之一。
(四)注冊會計口下相關法律條文的矛盾性,導致了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為了明確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先后出臺的《刑法》、《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公司法》中,都涉及了與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有關的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對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外部環境的改變,立法順序的先后不同,使得這些現行法律中,涉及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文存在不少矛盾之處。如專向性立法,它不象刑法那樣以犯罪的侵犯客體為線條進行分類規定,會導致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時尺度不一致,不平衡;強調實體法,輕視程序法帶來了會計師事務所賠償程序問題的矛盾;其他一些司法文件的解釋所帶來的會計師事務所賠償金問題等等。這些現象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復雜化。
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界定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審計責任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包括審計準則)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以及因其未能盡職盡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行政甚至道德壓力方面的后果。注冊會計師應勇于承擔應由自己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準確界定同審計責任的關系。
(一)要分清過失與欺詐
過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缺少應有的合理的執業謹慎。欺詐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行為,亦稱為注冊會計師舞弊。注冊會計師對過失欺詐均應承擔責任,但所承擔責任的種類(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和程度,以及受到處罰的輕重應有所區別。同時指控注冊會計師的行為使自己遭受損失時,必須能證明自己的損失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有直接關系。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成立由會計、審計實務界和理論界以及司法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鑒定委員會,對過失的有無和大小,過失或欺詐做出令人信服的界定,以使有關部門做出公正的結論或判決。
(二)要分析過失的層次
在實踐中不但要重視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的區別,而且要重視引入“與有過失”和“比較過失”,借以量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所謂“與有過失”亦稱共同過失,是指原告的損失也源于自身的過失。所謂“比較過失”是指根據各過失者犯有過失的程度,而分配其所應負擔的損失賠償額。
(三)要分清審計責任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基本職能是經濟鑒證。即鑒證客戶編制的會計報表是否遵循了合法公允和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并非國家公務員,既無行政監督權,更無司法監督權,其手段有限,加之審計成本的約束,至多也就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中的鑒證性監督。在理論上過分強調注冊會計師的監督職能,顯然加重了其所能承受和應承受的責任,那種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單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和完整性,做出百分之百的保證意見是不現實的,在實踐上也難以行通,注冊會計師不能也無法對會計報表的全部錯弊負有責任,更不能允許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未履行合法程序的條件下,對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實行強制措施。
四、注冊會計師避免法律訴訟的策略
注冊會計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那些蒙受了損失的受害人總想通過追究過錯的責任盡可能使損失得以補償。就是在西方國家中,法律訴訟也是困擾會計師職業界的一大難題,會計師行業每年不得不為此而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額的賠償金和購買高昂的執業保險。近幾年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生了一系列震驚整個行業乃至全社會的案件,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都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何避免法律訴訟,已成為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非常關注的問題,注冊會計師必須掌握防范訴訟風險的方法和技巧。
(一)改進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方式
為了避免并防止對注冊會計師賠償責任不合理的無限化。有必要完善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方式的規范。建立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區別使用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審閱報告等不同效力等級的報告方式。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按照約定,履行了審計準則規定的審計程序后,出具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最強的報告。例如對社會公信力要求很高的上市公司、國家金融機構等單位的審計,必須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是審計人員對公司的帳表進行了核對,驗證帳表一致的報告,這對小型企業是合適的。審閱報告只是注冊會計師審閱了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后出具的報告。例如企業若干年的盈利預測,審計人員不能也無法對其未來發展或效率、效益做出保證性承諾。
(二)遵循執業準則的規范,不能從事不能勝任的委托業務
獨立、客觀、公正是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中的三個最重要的規范。獨立要求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注冊會計師們承擔的是對整個社會公眾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注冊會計師必須與委托單位和外部組織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獨立的關系,獨立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只有具備獨立性,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客觀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表述,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的主觀意愿,也不為委托單位或第三者的意見所左右。公正是指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對待利益各方,不以犧牲一方利益為條件而使另一方受益。同時,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活動,便意味著他有足夠的業務能力完成受委托的業務,如果對某項業務整個會計師事務所都無法勝任或不能按時完成的話,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接受該項業務的委托。
(三)不得對未來事項的實現程度作出保證
中國證監會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第一號中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對盈利預測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報告”。注冊會計師對前景財務資料的審核并不是對前景財務資料的準確性及結果能否實現或在多大程度上實現表示確認,提供擔保或承擔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以客觀的態度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做出判斷并提出是否公允反映的意見。但未來事項中的不確定因素決定了注冊會計師無法收集未來事項演變或結果的證據,無法對將來發生的事實做出客觀的判斷,因而就不能對其能否實現或可實現程度的大小做出保證,否則,只會加大注冊會計師本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會計法 會計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 責任范圍 處罰措施 存在問題
《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于1985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了建國以來第一部《會計法》,并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的需要,幾經修訂,于2000年7月1日起頒布實施了現行的“新”《會計法》。在現行的《會計法》的內容中,除了對會計工作的基本目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基本要求作出詳盡的規定外,還對會計管理的權限、會計的責任主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會計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具體界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在“新”《會計法》實施以來的多年的會計實踐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之處和問題,尤其是在會計的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則更為明顯,甚至發生出現問題找不到責任人,即使找到責任人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找到的責任人可能是“替罪羊”,或者承擔的責任不到位,致使近年來會計領域造假現象屢禁不止,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的建立。筆者想就現行《會計法》在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處罰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一點看法。
會計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實際工作中,追究會計的法律責任首先必須找到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現行《會計法》第28―31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同時,還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這實際上確立了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主體地位和在通常情況下對會計資料的虛假和重大遺漏承擔主要責任。這里明確規定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是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按現行《會計法》定,單位是指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負責人是指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兩類:一類是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等;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或者主任是合作企業的法人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會計機構可以單獨設置,如財務處、財務科、財會股等,也可以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人員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包括獨立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的會計人員中指定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是指會計機構中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會計人員。有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人員論。
盡管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作了較為明確的界定,但是筆者認為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因為,按照現行《會計法》對會計責任的認定要求,實際工作中,按照單位內部管理需要,將其對會計工作的責任在有關人員之間進行適當分解,以在單位內部形成層層制約的會計責任體系:單位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單位的各種會計賬簿扉頁的賬簿啟用表中,分別登記記賬人、稽核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總的負責人,被排在第三責任人的位置,筆者認為,這種單位內部責任的分解,已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因為在現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主體多元化,存在著企業所有者和企業實際經營者相互分離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制企業,董事長雖然是法定代表人,但總經理是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負責組織編制會計報表,從而導致有些企業的董事長并非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甚至有少數董事長同時在多個企業兼任或掛職。這樣勢必會造成董事長承擔名義上的責任,而應該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者如總經理卻逍遙法外,從而使應該依法追究的會計法律責任,無法落到實處。同時,《會計法》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責任人員簽章的規定,實際上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較為單一的企業組織形式出發的,沒有考慮到現在的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組織形式多樣性的情況,在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一一列舉,這一做法只能是在形式上強調了會計的法律責任,很多單位的財務部門都有單位負責人的個人印簽章,所以,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上雖然加蓋了單位相關責任人的章,但這些責任人連財務會計報告看都不看,又從何談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在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進程中,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大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企業的股東大會,常設管理機構是企業的董事會,常設監督機構是公司的監事會。所以,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承擔者,確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單位負責人是管理當局中最主要的負責人,在會計法律責任的承擔中,應該作為第一責任人,應當而且也必須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同作為管理當局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人員,也應該按照單位負責人與其他責任人員的分工,由各單位規定其各自應承擔的會計法律責任。將會計法律責任主體界定為企業單位的管理當局,能夠使經濟活動中應該承擔責任的人,均能夠各司其責,使各項經濟活動的具體參與者和監督執行者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最大限度地防止責任落空。關于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人員的職責主要是按照會計規則進行會計工作,并對其任免機構負責。《會計法》中規定,會計人員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當不予接受,這就將偽造、變造的及違法的會計事項排除在單位會計核算之外。但是,筆者認為,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多層次的,依法要求其負責的層次也應有所區別。所以,應當刪除《會計法》中有關會計人員對違法違紀的收支必須單位負責人報告的規定,會計人員對拒絕受理的違法違紀的收支應當向所在單位的上一層次的會計人員報告,以使會計人員徹底從兩難境地中解脫出來。當然,如果會計人員主觀上愿意向單位負責人或政府有關部門檢舉所在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是另外一回事,因為檢舉權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這里應當說明的是,如果是國有企業中由國資委委派出的財務總監,一旦發現國有企業中存在著違法違紀的會計事項,必須及時與該國有企業的單位負責人溝通,并及時向國資委等相關政府部門報告,以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認定,除了責任主體確認上存在的問題外,還存在著會計法律責任認定范圍上的缺陷。會計法律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時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眾所周知,《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我國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我國現行的《會計法》是在1999年10月31日修訂的,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從2000年7月1日起生效。1993年12月29日并實施的原《會計法》效力終止。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新《會計法》的基礎上,國家財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制定并了統一的、適用于不同行業和不同經濟成分的(除不對外籌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和金融企業外)《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后來財政部有配套制定并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依據《會計法》制定相應的會計制度是符合會計法律責任認定的時間順序的。但是,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會,對外正式宣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正式出臺。由1個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構成的全新會計準則體系,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正式建立。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中,雖然保留著中國特色的部分條款,但主要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更多地表明了市場經濟對會計的要求。因此,也必然存在著與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會計法》的一些條款的差距。所以,筆者認為,財政部在出臺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之前,應該對現行的《會計法》進行修訂,然后再以修訂后的《會計法》為依據,制定并既與國際會計準則相趨同又能體現中國特色的新會計準則體系。這樣,才能體現《會計法》是會計工作的基本法的地位。
(二)會計法律責任認定在空間范圍上存在的缺陷
現行的《會計法》在第一章總則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域范圍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或公司、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也包括主管機關和其他經濟監管機關辦理會計事項必須依照本法。境外的中國大陸的投資企業屬于所在國法人,應當執行所在國的法律,但是在其向國內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時,應當符合會計法的要求。對于我國駐外使領館等,由于不受外國管轄,只執行國內的會計法律,所以也必須符合《會計法》的要求。盡管《會計法》中對其施行的空間范圍作了明確的規范,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計法》并沒有在其空間范圍內產生應有的作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由于其資金來源于國家,或者由國家投資或控股,因而,要受到國家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企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及國家稅務部門等諸多部門的監督、檢查。所以,《會計法》的執行也比較規范。但是對于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個體企業,由于其資金來源不屬于國家,除了國家稅務部門依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涉稅問題進行檢查外,國家財政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很難對其會計核算和執行《會計法》的規范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從而使《會計法》在這些單位喪失了法律約束力,形成了《會計法》執行過程中的真空地帶,造成很大程度上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在《會計法》中增加專門對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個體企業如何執行會計法的約束條款,明確這些企業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從根本上規范他們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現實工作中,雖然有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約束企業單位的會計行為,但是仍然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究其原因,關鍵是在會計法律責任處罰措施中存在著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現行《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共八條,主要規定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責任形式。其中行政責任又稱行政制裁。它是指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犯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它一般是由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當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會計法》規定,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又可分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四種:①責令限期改正;②通報;③罰款;④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行政處分又稱紀律處分,它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違反《會計法》所列的違法行為所承擔的一種行政制裁。行政處分應當是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的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對于《會計法》中所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的處罰形式,理論上是非常完備的,但仔細考慮以上的相應處罰措施,嚴格講起來對于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比較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及個體企業等則缺乏應有的法律效力,因為,對這些企業單位來說,其工作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均不為國家工作人員,所以,行政處分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盡管行政處罰措施中有責令限期改正和罰款等措施,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企業來說,罰款對于他們違反《會計法》等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的經濟利益來說,其博弈的成本太低,而且還存在著無法查出的可能性。因此,筆者認為,對任何機關、單位、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直接或委托國家審計機關或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對所在地的機關單位、各種類型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并進行量化評比,劃分是否合格的等級,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證書。對于不合格的企業單位,除給予以上《會計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處分外,當地財政部門一定要與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和地稅部門聯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國稅、地稅部門在進行新一年度的工商營業執照年檢、國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地稅機關的稅務登記證年檢時,對執行《會計法》和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不合格的機關、單位、企業等一律不給予年檢和稅務登記,停止銷售發票。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吊銷其營業執照和國稅地稅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增加其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風險和博弈的成本,最終使其喪失經營資格,使他們在思想上真正意識到違反會計法應該承擔的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刑事責任方面。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主體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會計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定后所應當承當的刑事法律后果。現行的《會計法》在第六章中,規定了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以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措施,對于刑事責任,只是說明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并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情況下構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構成刑事犯罪應承當何種形式的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量刑等。而我國的現行刑法中也沒有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專門的規定,尤其是沒有把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方式作為一種犯罪加以規定,而大多數是作為目的犯罪,從犯罪結果上加以規定。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還沒有將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作為一種單獨罪刑加以規定,只是將違反會計法的規定作為一種犯罪手段,分別以偷稅罪、公司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及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正因為這樣,也從客觀上產生了會計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的漏洞,因為如果一個機關單位或者企業違反了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甚至銷毀會計憑證和賬簿,只要稅務機關、主管部門、審計機關、證監會、銀監會等部門查不出其偷稅、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等行為,就無法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是認為的給會計法實際執法設置了障礙,往往會造成違法不究的情況產生,使實施犯罪的企業單位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現行的《會計法》中增加一章――處罰措施,將違反《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種單獨的罪刑加以規定,明確企業單位如果違反了《會計法》應如何確定其犯罪的性質和程度。對構成刑事犯罪的應單獨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具體措施,也就是說,機關企業單位只要違反了《會計法》,產生了刑事犯罪的事實,就可以依據《會計法》對刑事犯罪的處罰措施,對其量刑定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樣,可以從根本上給予《會計法》獨立的執法空間,對有效的打擊會計領域的犯罪將起到極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主編:李適時,副主編:趙曉光.中華人民共和會計法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
【關鍵詞】獨立學院;經濟法基礎;教學改革
獨立學院是我國高等教育辦學機制的創新,是本科層次的民辦高等院校。近年來,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要求,將學生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要求經濟管理類學生既要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又能運用其分析、解決經濟生活中面臨的實際問題。所以,“經濟法基礎”成為經濟管理類專業必修課程之一。如何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是教學中亟需探討和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中存在問題
“經濟法基礎”課程開設已有些年頭,但是在教學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考核方法等方面還存在問題,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經濟管理人才目標的實現。
(一)教學目標偏離
“經濟法基礎”課程的教學目標旨在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與案件的能力。但是,在實際教學過程中,教師往往偏重于灌輸經濟法理論知識,忽視了實踐教學,偏離了教學目標。經濟法理論和經濟法具體適用兩者之間存在一個過渡、轉化過程,強調兩者中一個方面忽視另一方面都將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
(二)教學計劃安排不科學
1、缺乏先導性法學相關課程。盡管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基礎”之前學習過《法律基礎》課程,但這些法律基礎知識遠遠不夠。這使得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時較為吃力,教師在授課時也比為難。如《民法》中的基礎法律術語“民事行為能力”,都需要老師從概念到分類進行一一講解,耗費大量時間。
2、學時設置不夠。“經濟法基礎”是一門體系龐雜的課程,涵蓋的法律有十多部,教材書通常有十三至十六章,內容非常多。但是學校在課時安排上一般為32個課時。內容多而課時少,以及學生基礎薄弱的特點,致使教師不得不花費一部分時間講授各部門法中的概念、原則等內容,因而無法引入足夠的案例教學,不得不忽視實踐教學。導致教學枯燥、無趣,學生學習興趣減弱。
(三)教學內容缺乏專業針對性
獨立學院教師往往授課任務繁重,一個學期教學時數為216左右,所任課程在3-4門不等。巨大的工作量導致教師在教學內容安排上不盡合理,缺乏專業針對性。不同專業應該在授課內容上有所區別,但是繁重的工作量致使教師存在不同專業采用相同教學大綱,講授相同教學內容的情況,沒有根據專業差異進行不同教學內容的設置。
(四)教學考核方法單一
獨立學院必修課的考核方法通常采用閉卷考試,輔之以平時成績。即以70%卷面分加30%出勤及作業分的方式對學生學習效果進行簡單考核。但是,“經濟法基礎”實際上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
二、“經濟法基礎”課程教學改革對策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法基礎”課程實際教學側重理論知識講授、忽視實踐教學的問題導致學生難以將經濟法基礎理論及經濟法原則適用于具體的經濟法案件中。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的培養目標定位于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決定了“經濟法基礎”課程不能類似于一本、二本院校偏重于理論學習,而應該側重于鍛煉學生分析案件的實際能力。所以,必須對“經濟法基礎”教學目標進行適當調整,明確教學目標。“
(二)調整教學計劃
1、經濟管理類學生應該在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前,學習《民法》課程作為先修課程。因為民法的許多基礎知識和基本原理是經濟法入門的必備知識。經濟管理類學生學習“經濟法基礎”課程如果僅僅局限于部門經濟法的具體內容,往往會導致其對基礎概念難以理解,更難以將知識運用到具體實踐中,難以保證教學效果。
2、增加教學時數。為了讓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同時培養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教學時數是一個較為直接的辦法,建議增加課時,48個學時較為適當。當然,可根據“經濟法基礎”課程在各專業的重要程度進行不同課時的安排。
(三)凸顯各專業教學內容側重點
針對課時量不夠的缺陷,教師應根據學生專業的不同,選擇符合各自專業的教材,制定符合各自專業的教學大綱,設置有針對性、有側重點的教學內容。做到“舍全求精”,凸顯專業針對性。具體做法為:各經濟管理專業以《合同法》、《公司法》為基本內容,其他內容則根據專業特點和學生需要有所側重。如市場營銷專業重點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內容,財會類專業重點介紹證券法、會計法及破產法等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則重點介紹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等內容。前文中還分析了教師授課內容專業針對性不強的原因還在于教師授課任務繁重。所以,教學改革中要凸顯專業側重點,減輕教師工作量也是必要前提。
(四)健全教學考核體系
獨立學院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應該更注重于解決實際問題,而不是對概念的死記硬背。加之經濟法基礎又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所以,現有的單一考核方式不能真實、有效的反映出學生運用經濟法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針對這個問題,在考核體系中可以增加以下考核方式:開卷考試(全部題目均為經濟法案例);討論熱點經濟法律問題;撰寫經濟法律論文。兼顧培養學生的不同方面,打破以往傳統的課程考核方式,建立多維度的課程評價體系。
參考文獻
[1] 馬麗.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0(2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