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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三十九條規定:品屬特殊管理藥品之一,要執行特殊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
(二)按照國務院文件,國發[1987]103號《品的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醫院藥劑科品的管理制度,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國務院頒發《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三)品系指連續使用易產生身體依賴性且能成癮癖的藥品,主要有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它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期制劑,我國規定的品范圍共八類,33個品種。
(四)醫院藥劑科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按國發103號《品管理辦法》的精神進行采購,管理和使用,醫療單位及個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辦法。
(五)品只限于醫療、教學、科研需要,醫院制劑室制備含有品的制劑,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方可自行配制,未經批準的任務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配制。
(六)具有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品,本院醫務人員的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準,并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
(七)進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務人員經考核能正確使用品的,在進行手術期間有品處方權。
(八)品和用量:每張處方針劑不得超過二日常用量,片劑、酊劑、糖漿劑等不得超過三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得超過七天。
(九)品處方書寫要求:處方要用專用處方(紅底黑字)書寫工整,字跡清晰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寫明病情,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簽全名,并進行品處方登記,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方使用品。
(十)經縣以上醫療單位診斷需使用品的危重病人可由縣以上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憑醫療診斷書和戶口簿核發<品專用卡>患者憑“專卡”到指定的醫療單位規定開方取藥,具體按<品專用卡>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醫院藥劑科應根據國務院對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監督本院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品,對違反規定濫用品者,藥劑科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十二)醫院搶救病人時,急需品者,如手續不完備時,可先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之后補辦手續。
(十三)醫院的醫療、教學、科研所用的品按<品管理辦法>使用,藥劑科要嚴格執行<品管理辦法>中的關規定,嚴格保管,合理應用,杜絕濫用,防止流痹,嚴格實行品的“五專制度”;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十四)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
(十五)藥劑科各班組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班班交接、認真填寫品交班笨及處方登記本。
(十六)藥劑人員在調配品時,要嚴格審查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品處方,拒絕調配。
1 目的
為了規范施工圖設計變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經過批準的設計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據,施工單位應按圖施工,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但由于施工、材料采購等原因要求變更設計時,應遵守本管理制度。
本程序規定了設計變更的提出、接收、審核、批準和實施過程。
2 范圍
2.1本程序適應于對下列情況下的設計變更的管理工作:
2.1.1 設計圖紙有設計錯誤。
2.1.2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變更設計;
2.1.3 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確需變更材料;
2.1.4 上級決策機構要求變更設計;
2.1.5 經領導批準的施工條件及措施改變造成有關圖紙需要修改;
2.1.6 為節約投資、降低生產成本等原因需要修改設計。
3 職責
3.1 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負責提出。
3.2 監理單位負責對設計變更進行審核。
3.3 公司工程部應對設計變更進行確認,并對有關記錄、資料歸檔備查。
4 設計變更管理程序
4.1 設計單位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首先由設計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由設計單位總工程師審核,監理單位審查后,交公司工程部審核工程量和實施方案,公司安全質量檢查部進行安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及總工程師審批。批準后由設計單位做施工設計并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
4.2 屬建設單位提出的重大設計變更,出具《設計變更申請單》交設計單位確認并做方案設計,提出變更費用,監理單位審核,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批準后按4.1條執行。
4.3 設計變更應在完成上述審批手續后才允許施工,嚴禁先施工而后補辦設計變更。
5.4 經簽字生效的《設計變更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公司各自存檔。
5.5 設計變更費用問題按發、承包雙方合同有關條款辦理。涉及費用的重大設計變更,設計單位應隨《設計變更通知單》做出設計變更的概算。
5.6 《設計變更通知單》分發單位有:設計、施工、公司和監理單位,分發份數按有關規定辦理。
5.7 設計變更資料是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也是編制竣工圖的重要依據,應予妥善保管。工程竣工后統一歸檔。
6、附錄
6.1 附錄一《設計變更通知單》
薪資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DZHR0406007
版 次:A
頁 次:1/5
實施日期:
1.目的規范公司工資管理,融洽勞資關系,激勵員工士氣,有利于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以配合公司經營管理和發展需要,特參照國家勞動法規和相關行業標準,制定本制度。
2. 薪資方案說明
2.1薪資管理原則
2.1.1業績優先
在公司薪資管理制度中,要貫徹“業績優先”原則。也就是注重工資的激勵作用。
(1)對于結構工資,應加強其中績效工資的比重,以加強績效工資的調節力度。
(2)對于計件工資或類似的銷售工資,應認真核定計件單價,計件工資可考慮在工程維護和施工崗位推行。 (3)對有重大貢獻者要給予重獎。
(4)對工資水平固定的計時工資(月薪),在工作者優秀地完成了工作任務后,結合公司效益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上述績效工資及獎勵,人力資源部計劃在結構工資中確定一定比例作為績效考核工資,并和績效獎金一起發放。有關規定詳見《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2.1.2分享利益
隨著公司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員工應當分享企業發展的部分利益。這體現為獎金發放、年終發紅、工資升級等方面。應當認識到,這種“分享”的支出,會換取員工很大的工作動力,可能帶來相當高的經濟回報,尤其是優異地完成經營目標任務,對公司做出杰出貢獻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營銷精英,更應當獲得一定的利潤分享,其對象及分享形式與水平,由董事會審核、批準,人力資源部具體實施。
2.1.3目標管理
目標管理主要體現在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年薪制業績目標和分部門經營管理者的工作任務承包上。其實質是管理人員對企業經營的責任承包,并得到合理的經濟回報,從而調動經營者創造效益的才能,達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2.1.4合法性
合乎勞動法規
2.2工資要素的內容
根據工資的基本作用,并從工資制度目標和薪酬原則的角度出發,可以將工資劃分以下要素:
(1)工作能力要素:這是員工任不同職別、獲得不同工資的前提條件。工作能力要素主要從學歷、職業資歷、創造力、影響力等方面來考慮,其反映形式為基本工資。
深圳XXXXX有限公司 薪資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DZHR0406007
版 次:A
頁 次:2/5
實施日期:
(2)職務要素:這是工資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內容,包括監督管理的目標和跨度、解決問題的難度和承擔的風險、工作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等因素。其反映在職務工資上。
(3)勞動條件要素:這主要是指工作場所的物質環境因素。該要素在薪酬體系中主要反映在加班工資和相關福利(話費、降溫費、工傷保險費等)上。
(4)個人貢獻要素:這也是工資要素中非常重要的內容。該要素反映在績效工資獎金以及公司工齡工資。前者反映員工個人現在對公司的貢獻,后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員工個人過去對公司的貢獻。公司福利的一些項目,也具有對個人貢獻的回報和激勵作用。
(5)生活保障要素:公司員工工資水平高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反映了工資的保障作用,福利項目也反映了生活保障要素。
(6)其他,如伙食補貼、有薪假等。
2.3工資的基本結構
上述工資要素可以歸結為基準內、基準外兩個部分:
個人工資額=基準內工資+基準外工資
這種結構在一般等級維工資制度中,是最常見的工資結構。在有些情況下,這兩個部分可能不作區分而混在一起,如計件工資和銷售提成工資。 2.3.1基準內工資:
基準內工資為公司薪資標準表中的各個項目,每一項目又分為若干等級,單位為每月**元。
1.目的
為規范公司招聘的管理,確保招聘工作有序開展,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總經理以下所有職工的招聘管理工作,從應聘報名到轉正前均屬于招聘階段的工作。
3.工作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實施、修改;招聘需求的審核;招聘的組織實施。
3.2各責任部門:負責申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需求、擬制《崗位描述書》、對招聘到崗人員進行跟蹤及評價。
3.3各分管領導:負責審核所管部門的招聘事項。
3.4總經理:負責批準招聘計劃,批準應招人員試用、轉正、終止試用等重大事項。
4.工作內容
4.1招聘計劃
4.1.1提出招聘的理由
A離職補聘:指因職工離職導致的招聘需求。
B編內補充:指崗位現有人數少于編制人數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C擴編增崗:指因增加崗位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D人力儲備:指因經營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儲備性人力需求。
E其它類型:指因其它原因導致的人力需求,如人員調動等引起的需求。
4.1.2招聘計劃的內容
A崗位描述書: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關系、工作地點、工時制度、任職條件或資格。
B同崗位的人員需求數量。
C各崗位到崗時間段(最早、最遲到崗時間)。
4.1.3招聘計劃的提出及審批
A用人部門填寫《職工招聘計劃書》及《崗位描述書》,并提供專業性測試筆試考卷及標準答案的電子版,報上一級領導審批通過后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B提出招聘計劃的時間要求:為了便于招聘工作的開展,招聘計劃應提前提出,自招聘計劃批準起至要求到崗時間止,助理級不少于60日,專員級崗位少于90日,主管及部長級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20日,高級管理崗位、稀缺技術崗位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80日。校園批量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270日,校園零星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150日。
4.2 招聘方式及渠道
4.2.1招聘方式
A企業內部招聘信息,由企業內部職工申請應聘。
B推薦應聘:企業了解人士推薦應聘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推薦人應在《應聘人員測試意見》中簽名。
C企業向社會招聘信息,公開條件,通過各種渠道招聘人員,在求職人員中擇優錄用。
4.2.2招聘渠道
A廣告招聘: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體上刊登廣告信息,吸引人才前來應聘。
B人才市場招聘:通過參加各地人事主管部門、學校或其他單位舉辦的人才招聘(雙選)會,甄選具備工作經驗及實踐能力的成熟人才。
C高校招聘:通過到高校招聘應屆畢業生,甄選具備發展潛質及專業素質且滿足公司需要的人才。
D其他招聘:為招聘到合適的人才,充分滿足公司用人之需,可采用獵頭招聘、介紹等方式進行招聘。
4.2.2招聘渠道方案的確定: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工作的需要,編制招聘渠道建設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3 應聘人員的甄別
4.3.1 應聘登記:應聘者應到人力資源部親筆填寫《應聘登記表》、遞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張、個人簡歷等相關資料;
4.3.2簡歷甄別:招聘助理或專員負責應聘資料的收集整理。對學歷、技術資格、年齡與崗位要求不符的簡歷及時篩選,然后按企業人員內部應聘、重點關系推薦人員、外部人員進行分類報上級預審后,交用人部門審核,確定筆試、初試、復試。
4.3.3 測試內容
A素質測評:對素質技能要求較高的崗位,需要進行專業測評的,應當首先測評,再安排筆試或面試。
B筆試:所有應聘者均應參加筆試,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筆試題分為通用試題和專業試題;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
C專業操作測試:專業技術類崗位的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負責實施。
D面試:對于筆試、專業測試合格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安排面試。面試時應具備的資料有:應聘登記表、身份證、學歷證、技術資格證、通用及專業筆試卷、技能測試成績,以及應聘者個人業績材料等。
E測試層級
面試崗位
招聘主管
用人單位主管
用人部門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長
分管領導
總經理
助理級
√
√
專員級
√
√
√
主管級
√
√
√
部長級及以上
√
√
√
F測試結果的確認:測試結論為試用、人才儲備、不考慮三種意見。當測試人意見不一致時以上級的意見為準,招聘主管與用人部門負責人意見不一致時,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裁定;用人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部長意見不一致時以分管人力資源副總或總經理裁定。
4.3.4 應聘批準,對測試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報人力資源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簽字批準。對不合格人員的《應聘人員測試意見》由招聘主管按《應聘人員篩選表》結論,填寫結論,分類處理。
4.3.5 測試結果通知,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應聘人員;納入人才儲備或不試用人員一般不通知測試結果,但在測試時應告訴所有測試人員如果10個工作日內沒有接到通知,表明應聘人員與公司崗位要求不吻合,請不要等候。
4.4 試用流程
4.4.1 身份擔保:對于直接管理公司現金、物資的崗位(如出納等)須在入職一個月內辦理擔保手續。具體崗位名稱由人力資源部提出。
4.4.2 報到:招聘主管組織報到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此表存入報到人員檔案。
4.4.3背景調查,即《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4.4 簽訂《勞動合同》。
4.4.5人員試用,簽訂《勞動合同》后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人員將試用者引導至用人部門試用,同時告訴后勤部門辦理相關后勤事項;用人部門接人后,由其直接上級按《崗位描述書》的內容,介紹工作職責及與其它部門的合作關系,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4.4.6 試用評價,試用評價的流程分為部門評價、綜合評價、初步評價、最終評價四個階段。評價等級為五等,分別是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需改進(55-59分)、不合格。
A部門評價:以部門負責人意見為準;最遲應在約定試用期滿前20日將試用評價通知人力資源部。按《試用職工部門評分表》、《試用職工評價單》的格式規范填寫試用意見。
B綜合評價: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綜合評價采用360度考評方式進行,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負責實施;由紀檢主管、后勤主管、培訓專員、招聘主管、績效主管組成公司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小組;考評小組成員采用在《試用職工綜合考評評分表》上無記名打分(本表不作保存),然后由招聘主管取平均值為綜合評價得分, 綜合評價小組成員在《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得分表》共同簽名。
D初步評價:即部門負責人評價得分、綜合評價得分的平均分。初步評價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在《試用職工評價單》欄上填寫。
E最終評價:主管、部長由總經理評定;助理、專員由分管副總評定。最終評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度,可以推翻初步評價,形成單獨結論,并以此為準。
F評定等級的引用,合格者按期轉正,良好者、優秀者在本人申請的情況可提前1個月轉正,需改進者在本人申請、用人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的情況下,可給予延長1個月試用期的機會;不合格者終止試用。
G試用評價結論:試用最終評價最遲應在試用期滿的前日告知試用者。
5. 附則
為規范更夫的日常工作,更好發揮夜間幼兒園的安全管理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堅守崗位,忠于職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幼兒園各部位的基本情況。負責幼兒園夜間的安全保衛工作,盡職盡責。作息時間:16:30(5月1日至10月1日為17:30)至次日早7:30。
二、嚴禁工作期間喝酒,嚴禁酒后上崗。
三、保持自己工作區域的環境衛生,每天早晨清掃幼兒園周圍分管區內的衛生。室內物品擺放整齊,個人行為、儀表得體。
四、在崗期間不準干私活,不準與無關人員閑談,不準進行打撲克、下棋等娛樂活動。認真做好日常工作登記,杜絕閑雜人員進入樓內。
五、按時交接班,查看有無異常現象,如有異常及時報告。
六、熟悉報警電話,要學會使用滅火器,發生火災、盜警要及時報警,積極補救。
七、晚上要做好巡查工作,嚴禁私留他人。管理好水、電,檢查各室門窗,按時關閉樓內外燈并鎖好大門,室內用品不得隨意挪動,如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處理,必須經園長同意后方可進行。早上交班前必須對樓內外進行巡查,發現情況及時報告。
八、不準使用電爐子、電褥子、電暖風等電器,保證用電安全。
九、有事應與領導請假,準假后方可離崗,否則按空崗處理。不得擅自找人替班,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串班、替班,需經領導批準。
十、園內的鑰匙不得轉讓他人保管。
十一、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火警電話:11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資連鎖示范店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扶持農資連鎖示范店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扶持資金的使用必須用于基礎條件好、農資商品經營輻射較強的農資連鎖店,經過改造建設符合市供銷社規定統一標準的農資連鎖示范店予以優先扶持。
第四條農資連鎖示范店入選條件:
(一)地處中心鄉鎮,對周邊鄉鎮有一定輻射力,營業面積100平方米以上,農資商品經營量在該鄉鎮占主導地位。
(二)依據有關規定已在所在地工商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供銷社所轄的農資連鎖店。
(三)具備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自愿服從統一政策管理,包括采購、價格、報表等。
(五)自覺提供科技培訓、測土施肥等利民服務項目。
第五條農資連鎖示范店改造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房屋改造、門臉裝修、經營面積擴大、室內裝修、柜臺、貨架購量、配備測土施肥儀、電視機和放碟機、對農民進行科技培訓等。
第六條嚴格項目資金申報、審定和下達程序。
(一)各區市縣供銷社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做好組織申報工作,申報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屬性、承擔單位、內部章程和工商或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等基本情況。
2、項目概要:包括立項的背景、市場需求、資源、交通條件等。
3、項目實施方案:包括實施地點和范圍、實施內容、實施步驟、實現目標等。
4、項目效益分析:主要包括項目社會經濟效益(直接經濟效益、供應總量、輻射范圍)
5、項目預算:包括項目總投資額、項目單位投入和其他資金投入情況等。
(二)市供銷社對各區市縣供銷社上報項目情況進行審核匯總后,向市財政局提交財政資金扶持項目計劃。
(三)市財政局會同市供銷社,依據扶持項目計劃對項目資金投入等情況進行核查后,確定具體扶持資金額度,并按規定程序下撥資金。
第七條加強對項目扶持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市供銷社應當強化各區市縣供銷社對本地區扶持項目和資金的管理監督職責。項目資金下撥前,市供銷社與各區市縣供銷社要簽訂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責任書,明確資金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二)項目單位應規范財務核算,設定明細賬,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三)各區市縣供銷社要加強對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監督和管理,做好項目跟蹤檢查,有針對性地進行分類指導,切實加強對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的監管。
第八條市財政局、市供銷社將加大對扶持資金的檢查力度,確保資金的合理規范使用,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能。
第九條對違反本辦法,擅自將扶持資金挪作他用或沒有達到標準要求的,將取消項目所在區市縣下一年度申報扶持資金的資格。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制定及調整《紡織品出口臨時管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管理商品目錄》)。
商務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南京、武漢、成都、廣州、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工作。
質檢總局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授權上述部門負責有關紡織品臨時出口的原產地證書簽發工作。
第三條《管理商品目錄》的制定及調整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質檢總局以公告形式對外公布,內容包括涉及的產品類別及其稅則號、涉及的國家或者地區、實施時間范圍和許可總量等。
第四條本辦法出口國指最終目的國(地區),加工貿易出口指實際報關出口國(地區)。有關轉口貿易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管理適用于以下海關監管方式:
一般貿易、易貨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對口合同)、進料加工(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其他貿易。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的屬于《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海關不驗核許可證,待上述貨物實際離境時,按照有關規定,對出口至需實行紡織品臨時出口管理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對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紡織品,實行臨時出口管理制度。商務部授權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的《紡織品臨時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發證工作。發證機構名單、許可證樣式和專用章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另行公布。
第七條列入《管理商品目錄》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臨時出口許可的審批手續,并申領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將列入《管理商品目錄》。
(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我實行限制的紡織產品;
根據上級有關學生公寓管理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為使全體住宿學生有一個學習、就寢的良好環境,注重學生養成教育、體現管理思想,特制定公寓管理制度。
1.學生宿舍實行封閉式管理。由學校主管領導、學生工作部、校團委、學生會宿管部等有關人員組成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學工部設專職宿管人員,認真檢查、評比,并進行宿舍財產、衛生、紀律等項的管理。
2.公寓樓設教職工值班室,晚9時至早6時,具體參與宿舍管理。
3.專職公寓管理員每天對宿舍進行檢查、督促、評比并落實獎罰。學工部專職管理人員周一至周五每天檢查或抽查宿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上報。
4.積極發揮學生自我管理作用,由學生會宿管部協助學工部專職公寓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5.學校固定宿舍樓的開門落鎖時間,一般情況執行上課落鎖,下課開門,未經學工部允許,任何滯留宿舍人員都將追究相應的責任,擅自闖入宿舍樓者按治安條例送有關部門處理。
6.全體就寢人員均應樹立“公寓是我家,潔靜靠大家”的衛生意識和“我是宿舍一分子,我把宿舍當我家”的愛校觀念,積極參加文明宿舍創建與評比。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文明現象及月度文明宿舍和最差宿舍均在校園新聞欄目中予以公布。
7.強調宿舍文明是學生全面素質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將此作為評價考核學生綜合素質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1.學生住宿由學工部統一分配調整,學生按分配的房間、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調換;
2.學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時起床、就寢,學生宿舍樓實行封閉管理制度。晚歸者需出示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胸卡),在值班室認真登記,并接受處理。
3.上課時間,學生一律不準滯留宿舍,因病因事須持有關證明方可進入。凡未經批準,男生一律不準進入女生宿舍,女生不準進入男生宿舍。
4.嚴禁校外人員出入學生宿舍或留宿,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5.宿舍衛生值班制度。宿舍由寢室長負責,堅持宿舍成員輪流值日制度,保持室內外整潔、衛生,爭創文明宿舍。對于檢查中發現臟、亂、差的宿舍在校園新聞欄目中予以曝光。
6.進入宿舍,言談舉止要文明禮貌,講普通話。禁止在宿舍樓內大聲喧嘩。不準在宿舍樓內進行經商、賭博、酗酒、玩球等一切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禁止在宿舍內抽煙,違犯者從重處理。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不文明現象在校園新聞欄目中予以曝光。
7.不準向窗外潑水,向樓道內潑水、焚燒紙張等,不準將剩飯菜、雜物等亂倒,講究公共道德,講究公共衛生。不準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
8.不準在宿舍內外墻壁上亂畫、亂寫和張貼,不準將自行車放在宿舍樓道內。
9.愛護宿舍內一切設備設施。人為損壞或丟失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按1—3倍賠償并給予紀律處分;不得擅自搬出或調換室內設施。新生入校要交財產押金,畢業或因其它原因離校時,要按“個人財產清單”清查設施,手續齊全者可辦理離校手續,并退還押金。損壞物品一律扣款,由班主任簽字方予修配,不得私自調換和另加門鎖。
10.節約水電,隨手關燈、關水籠頭,杜絕長明燈、長流水。
11.宿舍成員有維護本宿舍集體榮譽和利益的權利和義務,大家應互相幫助,互相團結,共同抵制不文明、不健康的風氣,積極開展文明、向上的宿舍文化活動,創造和諧、溫馨的氣氛,為宿舍文化建設做貢獻。
三、學生公寓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1、學生公寓實行封閉管理,不準備外人隨便進入,來訪來客必須在值班室登記,不準私自留宿外人;上課期間學生不準備滯留宿舍,因病需休息的,必須持有班主任簽字和學工部蓋章的請假條并在值班室登記后方可在宿舍休息。
2、全體就寢人員要提高警惕,增強防范意識,保障樓內消防設施、門窗完好,損壞賠償并及時修理。公共洗手間、樓梯間等窗戶要加裝防盜網。
3、嚴禁在宿舍內私藏管制刀具、棍棒等。
4、嚴禁在宿舍內私拉亂接線路,嚴禁使用任何電熱器件、酒精爐和煤爐等明火設備;嚴禁在宿舍內做飯,熄燈后禁止使用蠟燭、油燈等照明工具。
5、嚴禁在宿舍內抽煙酗酒,打架斗毆,賭博等。
6、加強防盜意識,離開宿舍要鎖好門窗,夜晚休息要上好門栓。嚴禁將現金和貴重物品存放于宿舍內。
7、如遇突發事件,值班人員要及時將學生疏散,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學生公寓管理員的職責
1、公寓實行封閉管理,按時開門、鎖門。上午8時下午2:30(冬季)或3:30(夏季)按時鎖門;上午11:55下午4:20(冬季)或4:50(夏季)開門;夜間10:00鎖門早上5:50開門。
2、學生上課期間,認真及時檢查各宿舍。不準任何學生及無關人員在宿舍逗留;有病需休息的,必須持班主任簽字和學生工作部蓋章的請假條方可留宿舍休息或進入宿舍。管理員要認真登記滯留宿舍學生詳細情況。若在檢查中發現有無故滯留宿舍的學生或未登記的學生,按1元/人次扣除管理員浮動工資。
2、按時打掃公寓衛生,保持公寓內清潔。公寓管理員每天上下午要分別對寢樓內走廊、樓梯及扶手、衛生間、洗手間進行打掃,上午必須用拖把把地面拖凈,及時清理公寓內垃圾,始終保持公寓內清潔衛生。
3、定期對樓內設施進行噴藥、消毒,消滅蚊蠅等,嚴防各類傳染病在校園內傳播。
4、保障樓內公共設施完好無損。管理員要經常對樓內公共設施(包括消火栓、墻壁開關、廊燈、墻壁、樓梯窗戶、洗手間窗戶及樓梯扶手等)進行檢查,保障樓內公共設施完好無損。如發現有損壞現象,必須找出具體責任人,找不出具體責任人的,由管理員負責照價賠償。
5、配合值班教職工、學生會安全部檢查學生就寢,按時開、關燈,督促學生按時就寢。
6、處理學生公寓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對突發事件要冷靜處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人員或科室,以免事態進一步擴大。
五、學生公寓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1.宿舍衛生管理要求:
(1)有文明公約,值日表貼于門內側;
(2)物品擺放整齊有序,布局合理,裝飾美觀合理、高雅;
(3)門前無垃圾、積水,無臟跡;
(4)不向樓外窗外走廊潑水扔臟物;
(5)門窗玻璃干凈、明亮,無塵土;
(6)地面、墻壁、屋頂干凈,無積塵、無蜘蛛網;
(7)床單、被褥、枕巾一致、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8)被子疊成統一的有角有棱的方塊狀擺放在同一方向;
(9)床面平整無雜物,床位在指定方位;
(10)桌(柜)面干凈,餐具、鏡子、毛巾、牙具、化妝品、裝飾品等擺放整齊,臉盆、鞋子統一放置床下規定位置,鞋跟朝外。
2.宿舍衛生評分標準(百分制):
(1)門窗衛生(20分):門窗安全完好10分;門窗玻璃干凈明亮,門窗無塵無臟跡10分。
(2)床鋪衛生(30分):每一床鋪3分,被子疊放整齊得1分;床鋪干凈衛生,無雜物無床帷得2分,八張齊共計24分,被子疊成統一形狀,放在同一方位,整體美觀合理得6分。
(3)墻壁衛生5分:宿舍內外墻壁干凈、無亂貼、亂劃、無蜘蛛網、無臟跡得5分,否則一處扣1分。
(4)地面10分:宿舍內外地面每天上午、下午各打掃一遍,打掃干凈得10分,打掃不徹底酌情扣分。
(5)物品擺放40分:
①桌(柜)面整潔,物品擺放整齊得10分,隨處擺放酌情扣分。
②水瓶、臉盆擺放整齊,毛巾疊成同一形狀,放在同一方位得10分,隨意擺放一處扣1分。
③鞋子在床下擺放整齊,跟外尖內,床下無雜物得10分,隨意擺放一處扣1分。
(6)總體布局整齊、合理、美觀大方得5分。
(7)每周定期不定期檢查或抽查各宿舍衛生、紀律情況,其平均分為該班、該星期的宿舍衛生分。
(8)違紀分單計,在月平均分或周平均分中扣除。
(9)宿舍同學主動參與樓道、廁所等公共衛生打掃,可酌情加分。
3.檢查評比
學工部每星期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各宿舍的衛生狀況、遵守紀律情況、晚上就寢情況。宿舍衛生嚴格按照《宿舍衛生管理要求的規定》檢查記分,宿舍紀律按《學生宿舍嚴重違紀處理辦法》實行,并將宿舍總分,違紀扣分及時通報各班或公布。
六、學生公寓管理獎懲辦法
學生會生活部、女生部、安全部對每日檢查結果匯總后上報學生工作部,納入班級量化考核成績。對于違紀情況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學生工作部專職公寓管理員不定時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評分,結合學生會生活部每日檢查結果(各占50%),評出月度文明宿舍和最差宿舍。
1.總積分前十二名(男生宿舍六名、女生宿舍六名)的宿舍,學工部授予“文明宿舍”稱號,獎勵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成績“0.5”分,獎勵該宿舍20元,并在校園新聞欄目中予以表揚。
2.總積分后十二名(男生宿舍六名、女生宿舍六名)的宿舍,評為“最差宿舍”,對于學生會女生部和安全部查寢中發現的經常性違紀的宿舍,同樣視為“最差宿舍”。其所在班級月度達標成績減0.5分,扣其所在班級班費20元。
七、學生公寓違紀處理辦法
1.學生在宿舍內抽煙喝酒一人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0.5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2.學生在宿舍內打架斗毆一人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1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3.學生在宿舍內賭博一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1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沒收賭具、賭資、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4.上課時間學生無故在宿舍內逗留,一人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0.5分,并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5.學生不按規定時間就寢,或無正當理由晚歸者一人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0.5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6.學生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而夜不歸宿或未經允許留宿外人者,一人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1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7.私自換鎖又不向學工部交鑰匙而影響宿舍正常檢查,該次衛生成績按“0”分處理。一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1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對該宿舍進行通報批評。
8、在宿舍內私藏管制刀具、棍棒等,發現一次扣該宿舍所在班級月達標總成績1分,當月不得評文明宿舍,并給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紀律處分。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藥生產(含原藥生產、制劑加工和分裝,下同)、經營和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的監督管理工作。農藥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負責。
省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省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四條生產農藥和進口農藥,必須依法進行登記。
生產含有農藥有效成分的農肥,必須辦理農藥登記。
第五條申請農藥登記必須先向省農藥檢定機構提出,并提交農藥產品化學、毒理學、藥效、殘留、環境影響、標簽等方面的資料及農藥樣品。
第六條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分裝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續展登記。
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劑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省農藥檢定管理機構接到農藥登記申請后,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農藥登記要求及時進行審查,并應在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章農藥生產
第八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農藥,必須依法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
第九條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化學工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一)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其生產的農藥相適應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設施和相應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四)有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五)所生產的農藥是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六)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農藥生產企業經批準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農藥生產企業必須按照產品標準及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農藥產品,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備案。農藥產品出廠前,應當經過質量檢驗并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不得出廠。
第十一條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當注明農藥名稱、企業名稱、產品標準號、農藥登記證號、農藥臨時登記證號或者農藥分裝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有效成份、含量、重量(容積)、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質量保證期和注意事項等,農藥分裝的,還應當注明分裝單位。
第四章農藥經營
第十二條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一)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禁止個人經營農藥。
第十三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衛生殺蟲劑的經營不適用本章上述條款之規定。
第十四條農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對農藥經營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準予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
農藥經營單位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所發放的經營農藥的證明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農藥經營單位購進農藥,應當將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禁止購進、銷售無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或者農藥分裝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第十六條農藥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農藥儲備工作。
貯存農藥應當建立和執行倉儲保管制度,確保農藥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十七條農藥經營單位銷售農藥,必須保證質量,農藥產品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應當核對無誤。
農藥經營單位應當向使用農藥的單位和個人正確說明農藥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限的農藥產品,其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必須向省農藥檢定機構報檢,經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銷售、使用。但必須注明“過期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五章農藥使用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水平,并做好病蟲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則,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一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污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類、果樹、茶葉和中草藥材。
第二十三條使用農藥應當注意保護環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
嚴禁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第二十四條林業、糧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的農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或者使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或者農藥分裝登記證的農藥。
農藥登記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或者已經撤銷登記的農藥,視為未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藥。
第二十六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假農藥。
下列農藥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與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注明的農藥有效成份的種類、名稱不符的。
第二十七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劣質農藥。
下列農藥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含有農藥有效成份而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的農肥產品或者以微肥冒充農藥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禁止經營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以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
第三十條未經登記的農藥,禁止刊登、播放、設置、張貼廣告。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農藥廣告,必須在前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取得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未經審查批準的農藥廣告不得。廣告者必須按審查批準的廣告內容農藥廣告,并注明廣告審批文號。經批準的廣告內容、形式需作修改,應按原報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三十二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監督檢查安全使用農藥的規定和標準的實施,做好主要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并定期公告檢測結果。
第三十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農藥藥害和人畜農藥中毒事故,應及時報告給當地農藥檢定管理機構,由農藥檢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進行事故調查和技術鑒定,分清事故責任,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處理假農藥、劣質農藥、過期報廢農藥、禁用農藥、廢棄農藥包裝和其他含農藥的廢棄物,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分裝登記證或者登記有效期限屆滿未辦理續展登記,擅自生產、經營農藥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未經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擅自經營農藥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第三十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劣質農藥進行處罰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標明值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標明值70%(含70%),但不低于30%的,或者產品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指標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產品質量標準標明值70%的,或者產品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符合產品質量指標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應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或者違反農藥廣告的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藥害等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農藥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