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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6)11-183-02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引發諸多傳統行業的結構和形式的改變,使得傳統行業的發展面臨諸多的新問題,這促使行業相關的諸多領域產生繼發性變革,以便增強對互聯網+時代的適應性。在金融領域,互聯網對金融業務的形式和范圍的拓展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給其監管工作帶來諸多的新問題,由于未能妥善處理,造成互聯網金融的諸多違規形式的發生,嚴重損害行業的良性發展和相關人員的個人利益,亟需進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加強。而要想實現監管的強化,就必須遵循一定的監管思路,這是具體監管工作的行動指南,應該確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確性。
一、互聯網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運用互聯網這種新型工具發展而來的金融形式,對其的相關概念體系的理論研究還處于完善階段,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一般來說,當前的理論界將借助互聯網手段實現傳統金融行業的諸多功能的金融活動定義為互聯網金融,其最大的特點在于互聯網賦予其便捷性,實現了金融服務的成本降低和范圍拓展。
從本質而言,互聯網金融是金融業的有機構成,其功能與傳統的金融活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體來說,起到創造信用貨幣、連接金融參與各方、實現資金管理和依據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理賠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聯網金融與傳統的金融是有明顯區別的,這主要體現在特點的不同上。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導致其金融活動的實現成本相對較低;由于網絡的快捷性,按照業務辦理流程進行辦理時,如果資料齊全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業務辦理工作,具有極高的效率;對于業務客戶的管理來說,互聯網的信息庫功能能夠實現客戶信息的分類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遠高于傳統的金融業;此外使市場的競爭性不斷加劇,互聯網的開發性促使互聯網金融的介入較為簡單,參與企業眾多,競爭也相當激烈;最后是風險性的增強,除了業務方面的風險以外,因為互聯網安全性帶來的風險也是需要考慮的重要方面。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作為新興的金融形式,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業務內容仍然是金融服務,需要對涉及的風險進行防范,與此同時,要對相關的參與各方進行權益的維護,這是行業發展的基本需求。具體來說,首先是風險的防范上,金融業務存在極大的風險,這是社會的一致共識,相關部門也進行了大量的市場的規范性制度體系建設,從而實現對行業的規范,盡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風險性。然而,在互聯網金融當中,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金融業務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確定,發生各類違規行為的可能性直線上升,亟需進行金融監管,從而實現對風險的可控;其次是對參與各方的權益維護上,這主要是對消費者的權益維護,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審核不嚴,政府對行業的監管存在缺失,造成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詐騙等問題極為嚴重,給消費者造成極大的權益損害,如何進行權益防護成為金融監管的首要問題。因此,我國亟需政策規制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必須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規的完善。法律法規是規范市場秩序,保障相關人員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首要工作是實現互聯網金融相關內容的立法工作,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完善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制度強化,以此為基礎,圍繞具體的監管工作,相關部門可以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管制度體系,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提供完善的制度體系保障。這對于互聯網金融的參與各方具有極強的約束性,能夠保護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從長期來看,是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合理規范和引導,有助于互聯網金融的良性發展。
2.監管體系的構建。一是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按照傳統金融業的監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門對分管范圍內的工作進行管控。二是針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混業化的特點,由政府相關部委出面,組織金融行業的主管部門和金融領域的專家進行行業發展的方向研究和監管問題的分析,從而實現行業發展的監管得力。三是監管機構應加大與地方政府的溝通,理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明確各自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業務邊界,嚴防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發生。四是從概念上明確互聯網金融各類問題的概念界定,進而通過相關的政府部門的職責發揮和相互配合實現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從而形成嚴明的互聯網金融執法氛圍。
3.明確監管原則。就面向對象而言,互聯網金融具有最為廣泛的普遍性,能夠涵蓋全國各地的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客戶,隨著經濟的發展,其市場極為活躍,在金融領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飛速上升。然而,作為金融業務,其同樣具有功能屬性和風險屬性,應該明確監管的底線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發展。具體來說,其監管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是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不能脫離這一基本原則;其次是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應該遵從相關的調控政策;第三,在進行業務辦理時,應該按照金融業務的風險提升要求進行風險提升,并杜絕保證高額收益的情況發生;最后是對市場秩序的維護上,應該遵循契約精神,實現雙方在金融業務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思路
1.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構建。在監管過程中,應該以行業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具體來說,首先是對互聯網企業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覺遵守行業準則開展相應的金融業務,實現對自我行為的約束,這是互聯網良性發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個別企業施以行政監管,強制性約束其具體行為,以此實現對不良行為的懲處。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密切配合實現互聯網金融的高速、良性發展。
2.適度監管。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開放性和便捷性,眾多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能夠滿足人們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夠實現最大限度的金融領域的供需匹配。隨著互聯網征信體系的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景將是極為廣闊的,對于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也將越來越強。對其進行監管是實現健康發展的輔助手段,應該注意度的把握,如果過度監管將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礙其良性發展。
3.分類監管。我國應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分類監管,強化各部門間的協調監管。按照現行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目前應實施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部門為輔的跨部門監管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混業經營與分業監管之間的矛盾。具體而言,央行應承擔對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監管;證監會應承擔對眾籌融資的主要監管;對于余額寶等理財產品,央行和證監會應協調監管;對其它互聯網金融機構也應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協調。
4.依法監管。對于互聯網金融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應該有權威性的依據作為處理準則,該方面內容由以法律法規為主的互聯網金融制度體系充當。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的依法監管可以實現對行業市場的規范和相關權益人利益的維護,對于行業的良性發展是極為有利的。在立法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借鑒先進國家的監管經驗,不能采取簡單的處罰手段,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確立實現對行業發展的有效引導,對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預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義務方面,應該重視通過法律形式將特定信息的披露作為金融機構的法定義務,使信息披露嚴格遵循法治要求,為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創造基礎。
5.負面清單管理。所謂負面清單管理是指改變當前的法律認識,由過去的嚴格遵照法律允許的范疇開展金融業務轉變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內容,其他均允許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相關業務的嘗試。這種管理的實質上是對互聯網金融的經營范圍的大幅擴張,從而為金融企業的創新提供極為寬松的政策環境。然而,在長時間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過程中,由于行業的快速發展,相應的管理部門對其存在認識方面的錯誤,導致監管工作的局限性,為了避免監管失誤,采取正面清單管理的方式進行金融監管,對于法律未明文許可的內容不敢輕易涉及,這導致互聯網金融的創新能力受到制約,對其長期發展是極為不利的。負面清單管理的提出是對互聯網金融的松綁,其實質是底線思維的具體反映,在底線允許的范圍內,給互聯網企業最大的經營自,從而實現行業的適度自由,以此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的創新促進。
6.加強創新監管。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是對客戶需求的積極響應,是在傳統的金融業務的基礎上進行的適應性革新,能夠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應該予以鼓勵。然而,過度的自主會導致違規行為的出現,因此,對其經過加強創新監管,通過宏觀調控實現發展方向的把控。
7.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互聯網環境中,信息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費者識別有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挑戰;而且網絡安全隱患使得消費者各類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賬戶信息、資金信息等在互聯網傳輸過程中存在被非法盜取、篡改的風險,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
總體來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時間還相對較短,在發展的過程中各類新問題不斷涌現,給監管工作造成極大的困擾,亟需通過對監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維的轉變,實現具體的監管工作的改進,從而實現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鼓勵和調控。
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前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這是由于互聯網金融的高速發展導致的,對其進行監管提升,應該以行業發展為目標,通過對思路的創新實現對社會金融需求的合理滿足,從而營造適宜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監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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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在貨幣支付領域還是在貨幣融通領域,互聯網與金融兩者都正邁向深度融合,并展現出美好前景。它們的融合正催生著一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變革,并預兆互聯網金融時代的到來。作為經濟核心的金融,事關國計民生,具有高度的風險性。金融高風險性特點必然意味著更為嚴苛和審慎的監管。在金融監管的壓力下,互聯網與傳統金融業結合,與先前和傳統商業、媒體結合相比,道路無疑將會更加曲折和復雜,但前途必定光明。
(二)互聯網金融的本質
當下,正規金融本文將不討論正規金融在互聯網信息技術應用方面的風險和監管情況,現行監管體系對正規金融的監管已較為成熟。與非正規金融勢力分別從各自優勢領域出發,兩頭切入,使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呈多元化發展態勢。但從實質上看,目前互聯網金融主要表現為金融對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即互聯網金融中互聯網扮演的是“金融互聯網”角色。互聯網信息技術的工具性應用是互聯網金融發展初級階段最為重要的特征。當然,互聯網金融隨著發展的深入,必將表現為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金融本身對互聯網商業環境的適應將是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比如互聯網商業環境將可能影響金融的風險緩釋技術。將來淘寶店主或許可以用虛擬網店作為擔保品,甚至憑電子商務交易信用記錄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目前阿里金融基于大數據分析的信用貸款就是這方面的初步探索。。對互聯網工具性的應用既可能來自于正規金融,如網銀的應用,也可能來自于非正規金融,比如民間金融。但前者基于既得利益,金融創新動力顯然不足,甚至過于被動;而后者基于市場驅動,目前已成為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力軍和挑戰傳統金融的“攪局者”。
非正規金融應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最突出的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金融創新模式的興起。第三方支付業務模式中,互聯網扮演了資金清算信息傳遞渠道的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業務模式中,互聯網起到為資金供需雙方提供融資信息的平臺作用。一言以蔽之,互聯網所扮演的都是金融信息傳遞者的角色,其作用實質并沒有突破工具性的范疇。不管這種工具性在應用中表現得怎樣多元或變化,互聯網金融背后的金融本質屬性依然涇渭分明。作為先進互聯網信息技術與傳統金融服務相結合的新型金融業態,互聯網金融仍屬金融的內涵范疇。從概念外延來看,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和互聯網融資。
1.互聯網支付。在國內整個貨幣支付體系中,如果說央行大小額支付系統是“心臟”,各商業銀行支付渠道是“靜動脈”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則是“毛細血管”,是整個國家貨幣支付體系中的有益補充。第三方支付的互聯網支付業務實質上就是金融業務中的貨幣資金清算業務。
2.互聯網融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屬于直接融資的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實質上分別是債權和股權國內的眾籌融資平臺迫于目前法律環境,部分已逐漸異化為具有商品交易性質的團購平臺,失去了原有眾籌之金融實質,不直接以股權而是以商品或服務作為對投資人的回報。但本文從狹義角度,仍以股權投資之眾籌為研究對象,以還眾籌融資的原貌。交易的平臺或場所。在整個直接融資的“金字塔”體系中(圖1),證券業處于金字塔的頂端,互聯網融資則處于底端。如果說證券市場是精英們的融資“王國”的話,那么互聯網融資平臺就是草根們的融資“樂園”,它們分別代表精英金融和普惠金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就是草根型普惠金融的典型。
圖1互聯網融資平臺與多層次直接融資體系
二、 互聯網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國內民商事法規的基礎性規范、金融監管的部分內容以及刑法有關金融犯罪的條款都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不是完全無法可依,現行的法律框架體系在一定程度上為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創新空間。
1.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正式賦予了第三方支付行業存在的合法性。該辦法第3條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管理辦法的出臺間接標志著第三方支付行業長期“黑戶”身份的終結,由此,第三方支付正式邁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2.P2P借貸合法性分析
P2P借貸平臺實質就是民間直接融資的信息交互平臺或渠道,嚴格的借貸信息中介意義上的P2P借貸平臺本身并不存在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問題。但借款人通過平臺向投資人借款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呢?答案是有條件的肯定,即在不構成刑法意義上非法集資活動的前提下,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空間。根據國內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均是合法行為,正所謂“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最早《民法通則》中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我國《合同法》第12章關于借款合同的規定也間接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些現行的民商事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民間借貸行為提供了合法空間,亦為P2P借貸活動提供了法律基礎。
3.眾籌融資合法性分析
公司不僅是企業的組織形態,也是籌資的手段或工具。理論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完全可在不被納入我國《證券法》調整范疇的情況下完成公司的新設或擴股,但首要前提是避免出現《證券法》定義的公開發行狀況。我國《證券法》第10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在《證券法》的“藩籬”之中,眾籌融資能施展“拳腳”的法律空間僅限于特定對象200人以內,并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同時還須滿足我國《公司法》第24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的限制。只有在此圈定的法律空間內活動,眾籌融資行為才具有合法性可言。超出范圍則不僅違反《證券法》,也可能觸碰《刑法》中與非法集資相關的罪名。顯然,法律限制所導致其合法生存空間的壓縮,已間接削弱了眾籌融資原有“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意義,這在很大程度上束縛了眾籌模式在國內的推廣和發展。
三、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任何新興事物的發展初期必定會存在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為金融創新的互聯網金融也絕無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監管環境的不斷完善,風險從以往的高發態勢開始趨向平穩。但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目前互聯網融資平臺野蠻生長,亂象平生,風險頻發。這不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風險,也給互聯網金融本身帶來了負面聲譽影響。有關法律法規等監管環境的缺失更是凸顯了問題的嚴峻性。互聯網融資活動的亂象已成為目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最為突出的風險問題。
早在2011年,中國銀監會曾向銀行業機構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稱人人貸(P2P借貸)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潛在風險和問題主要有七大問題和風險:一是影響宏觀調控效果;二是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三是業務風險難以控制;四是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五是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六是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遠遠劣于普通銀行業金融機構;七是人人貸公司開展房地產二次抵押業務同樣存在風險隱患。。P2P借貸當前面臨三大核心風險,即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許多曾經自詡風險管控嚴謹的P2P借貸平臺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的卻是慘重的損失。與P2P借貸相比,由于規模有限,眾籌融資風險問題和事件目前較少見,較為典型的有“北京美微事件”2013年初,北京美微傳媒公司由于在淘寶銷售原始股被證監會叫停,證監會稱美微此舉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互聯網金融的新興在很大程度上緣于民間資本向金融市場的躍躍欲試,民間金融繁榮活躍的地區往往也是互聯網金融萌芽初興之地。 家族管理、信息不透明、短借長貸、信用放款多、財務混亂、資金去向不明等既是民間金融的“通病”,也是當下互聯網融資亂象的寫照。目前,隨著互聯網金融概念被熱捧,大量社會游資涌入P2P借貸平臺,五花八門的P2P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成立,民間借貸活動大有借道P2P借貸平臺之勢。但其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不乏不法投機分子借用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尤其是部分P2P借貸平臺直接介入借貸,吸收資金和發放貸款,儼然成為“影子銀行”式的金融機構,為金融風險埋下了禍根。
總結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的本質,不難發現非法集資問題突出。互聯網融資平臺暴露出的許多風險問題要么本身就是非法集資問題,要么就是與非法集資相關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央行在《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中進一步明確界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由于互聯網天然的涉眾性,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作為互聯網金融,在某種程度上與生俱來就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特性。如再參與資金的中轉,互聯網融資活動在目前法律語境中較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魔咒”,這也是一對多、資金池及期限和金額錯配的P2P借貸模式常遭人詬病為非法集資的根源。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理論上,基于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可分為縱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和橫向的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前者調整的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關系,后者調整的則是互聯網金融交易關系。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交易規范具有一定的基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電子簽名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制度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活動在交易層面不是無法可依。但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除第三方支付外自2010年以來,央行陸續出臺系列專項監管規章制度以完善對第三方支付的監管,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等。,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規范幾乎空白,對互聯網金融創新暴露出的問題基本束手無策,這對整個金融市場構成極大的潛在風險。
高風險性的金融與涉眾性的互聯網結合,必然使互聯網金融比傳統金融更具涉眾性風險,風險面更廣,傳染性更強。從風險防范角度看,對互聯網金融活動實施監管不僅必要,而且意義重大。對金融活動實施審慎監管,是大多數國家為防范金融風險所普遍采取的做法,互聯網金融也不例外。歐美主要國家已陸續對互聯網金融活動著手規制。
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均有監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的重點放在交易的過程而不是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美國國會以及財政部通貨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貸監理署等多個監管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適用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法規。1999 年頒布的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監管從屬于金融監管的整體框架,即實行功能性監管。在法律上,美國將第三方支付視為貨幣轉移業務,本質上是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并沒有將其作為一類新的機構通過專項立法進行監管,而主要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管理。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案》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另一部重要法規,自2000 年以來,美國已有40多個州參照《統一貨幣服務法案》頒布了適用本州非金融機構貨幣服務的法律[4]72。第二,在P2P借貸監管方面,美國目前P2P借貸的監管體系由多個監管機構組成,許多聯邦和州層面的監管機構都對P2P借貸行使監管權。這些監管機構包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證監會、各種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各州對應的相關部門[5]508。美國證監會和州證券監管部門主要通過信息披露來行使對貸款人保護的職責;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州監管部門針對營利性P2P借貸平臺,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也主要是行使對借款人保護的職責[6]36。第三,在眾籌融資監管方面,美國于2012年通過旨在推進小企業發展的《初創期企業推動法案》(簡稱“JOBS 法案”),其中包括一項針對眾籌融資的重要舉措參見Title III of 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在美國《證券法》第4條第6款中,新增“股權眾籌豁免”的內容,即允許眾籌發行人通過被授權的互聯網中介從合格投資者處籌集資金,但在12個月內籌集總額不得超過100萬美元,且投資者需要符合一定要求年收入(或凈資產)少于10萬美元的個人累計投資至多為2 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凈資產)的5%;年收入(或凈資產)等于或超過10萬美元的個人可將年收入(或凈資產)的10%用于投資,但不得超過10萬美元。 [7]37。
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積極調研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情況。央行對互聯網金融的態度也逐漸由緘默轉向明確肯定,由放任自由轉向支持監管。互聯網金融需要監管的認識基本一致,只是如何監管尚存爭議,核心問題是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監管制度如何選擇。
四、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思路
基于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經營模式,要選擇區別于傳統金融機構的監管主體、監管方式和監管制度,防范復雜、低效率、抑制創新的監管,要在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活力與做好風險控制之間實現平衡。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主體地方化
將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逐步納入金融監管體系是各國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國內亦將如此。實施監管的首要問題是監管由誰來負責,即監管主體是誰,這一問題至關重要。目前,國內除第三方支付已被正式納入央行監管體系外一國的貨幣支付清算體系具有高度的集中性,從監管效率和效果考慮,支付行業應由央行統一實施監管。,P2P借貸和眾籌融資仍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監管主體仍待確定。
從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產生與發展的歷程來看,它們起源于民間,根植于地方,呈多元化發展態勢。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賦予地方政府相應的金融監管權限也符合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有關金融規劃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體制,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伴隨著地方金融活動的日益活躍,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管理也日益頻繁,地方政府已逐步開始在地方金融監管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金融監管模式已初露端倪。在地方金融監管的實踐中,部分省市已經開始了有益的探索。以浙江為例,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民間金融地方性法規,它在某種程度上賦予了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
2008年以來,隨著新一輪地方機構改革的深入,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加大了金融辦建設的力度。現在,全國省、市兩級政府普遍設立了金融辦,在經濟較發達的地方,許多市轄區和縣級市也設立了金融辦[8]85。金融辦在地方各級的陸續設立為地方政府行使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提供了組織保障。在中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金融辦對地方金融活動更為熟悉和了解,建立由地方政府金融辦主導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框架已成為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等互聯網金融劃歸地方政府金融辦統一監管,符合這一趨勢和潮流。當然,全國性的監管指導和統籌也是不可或缺的,“一行三會”(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可根據相應法定職責,負責互聯網金融指導性規則的制定、風險監測和預警。
(二)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方式:原則導向監管
怎樣監管,實施怎樣的監管方式,這是確定監管主體之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互聯網金融目前還遠未定型,發展方向和模式仍有待觀察。鑒于發展初期的現狀,金融監管部門實施監管時,應對出現的一些問題適當保持一定的容忍度和彈性,采取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充分吸收以往新興金融行業發展初期的監管經驗和教訓,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在保障金融系統性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步發展。
原則導向監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和規則導向監管(rulesbased regulation),是目前各國金融監管領域普遍應用的監管方式,英美兩國分別是這兩種方式的典型代表美國也開始檢討和反思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美國前財政部部長Henry Paulson提出美國應考慮采取原則性監管,前美聯儲主席Ben S. Bernanke也表示金融監管要向風險性和原則性監管邁進。。美國金融服務圓桌會議(Financial Services Round Table)指出:“規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指在該體系下由一整套金融監管法律和規定來約束即便不是全部也是絕大多數金融行為和實踐的各個方面,這一體系重點關注合規性,且為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主觀判斷與靈活調整留有的空間極為有限。原則導向的金融監管體系重點關注既定監管目標的實現,且其目標是為整體金融業務和消費者實現更大的利益。”參見Financial Service Roundtable, ″The Blueprint for US 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 2007,轉引自李翰陽《從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銀行監管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第56頁。原則導向監管盡管存在諸如主觀性、不確定性等缺點,但通過2008年金融危機的實踐檢驗來看,相比規則導向監管,原則導向監管方式更適用于對金融創新的監管。
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指出:“原則性監管意味著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以結果為導向,以高位階的規則用于實現監管者所要達到的監管目標,并較少地依賴于具體的規則。通過修訂監管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持續進行原則和規則間的不斷平衡……我們關注作為監管者所希望實現的更清晰的結果,而由金融機構的高管更多地來決定如何實現這些結果。” 參見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Focusing on the Outcomes that Matter,″ fsa.gov.uk/pubs/other/principles.pdf,轉引自劉媛《金融領域的原則性監管方式》,載《法學家》2010年第3期,第84頁。通俗地說,原則導向監管就是“找準地線、放開空間”,即監管幾個重大的原則,這些原則是不能碰的,在此之外就是市場的行為。原則導向監管既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對于新興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就是要劃好業務紅線,留好業務創新空間。但原則導向監管方式并非是完全排斥規則性監管內容,原則導向監管強調的是對金融創新的底線堅守。原則性監管對于處理金融創新和監管套利是有益的, 但一套與以原則相伴的健全的規則也是必要的, 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市場約束應保持動態平衡,不可偏廢[9]97。如存在需要,條件成熟,原則可與規則相結合,形成具體監管制度,保障金融安全。
(三)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構建
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發展的重要方向。但作為后來的“攪局者”,互聯網金融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與既存法律制度存在“不吻合”的現象如P2P借貸在美國也曾激起廣泛爭論,原因是P2P借貸很難與債券發行區分。債券作為證券受美國證監會監管,但P2P借貸平臺那時普遍沒有在證監會注冊,這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第5條(a)款和(c)款 的規定。2008年11月,美國證監會認定注冊于加州的知名P2P借貸平臺Prosper公司違規。最后,Prosper與證監會達成和解。參見Release No.8984(S.E.C. Release No.)。。在國內,互聯網融資平臺風險問題不斷,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相互交織,如影隨形,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聲譽。因此,在互聯網融資監管方面構建“安全港”制度,厘清互聯網融資活動合法與非法的邊界,將之與非法集資活動區分開來,意義重大。“安全港”制度應包含四項核心機制:
1.構建會員邀請機制,避免不特定性。互聯網融資平臺具有天然的涉眾性,容易被界定為非法集資中的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將“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向社會公眾吸取資金的四條件之一。盡管其中沒有明確列舉互聯網平臺屬于向社會公開宣傳的途徑,但互聯網平臺具有面向不特定人的公開宣傳效果是毋庸置疑的。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把這一特性控制在法律安全邊界之內,是互聯網融資安全合法開展的首要問題。會員邀請機制的構建為這一問題的破解提供了出路。會員邀請制度包括三個步驟,即會員注冊、會員篩選和會員邀請。首先,招募會員不可進行任何公開形式的投資宣傳。注冊,開展風險評估,評估內容可包括投資經驗、年齡、收入狀況等項因素;其次,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篩選出合格投資者;最后,對合格投資客戶發出相應投資邀請,并開展投資人真實身份核查。經過三個步驟的處理,互聯網融資平臺面對的就是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避免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宣傳的法律風險。當然,即使是面向特定對象,互聯網融資平臺也須注意我國《證券法》和《公司法》對人數的限制。
2.構建資金第三方托管機制,避免集合資金。互聯網金融的融資領域,無論是P2P借貸還是眾籌,其扮演的都應是信息中介而非資金中介角色。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本質上分別是直接債權融資和直接股權融資的信息撮合平臺,在業務中不應承擔任何中轉客戶資金的角色,資金池模式更應成為,否則,互聯網融資平臺將成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但事實恰恰相反,國內的P2P借貸平臺大量地借用資金池模式開拓業務,這是目前P2P借貸平臺常遭人詬病為“龐氏騙局”的根本原因所在。實行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有利于解決這一問題。資金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戶資金的收付完全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具有托管資質的銀行來擔當。有了第三方托管后,借款人的資金進出根據用戶指令發出,且每筆資金的流動都需要有用途和記錄,這樣就能有效防范借貸平臺挪用客戶資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風險[10]。資金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僅有利于解決互聯網金融企業惡意挪用資金或破產導致投資人血本無歸的問題,也從根本上有助于互聯網融資平臺擺脫非法集資的惡名。
3.構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保護投資人權益。P2P借貸和眾籌融資與證券發行交易具有類似性,都屬直接融資的概念范疇。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平臺可以理解為微型的互聯網證券市場,都是溝通資金供需雙方的信息橋梁。但不同的是,在監管制度方面,目前P2P借貸和眾籌融資基本毫無規則制度可言,而證券市場的運行則具有一套縝密的制度安排,交易所運行、融資方發行證券或上市、資金和證券的結算都是建立在各種精密制度之上的。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在證券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信息披露也稱信息公開,是證券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11]340。我國《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制度不僅適用于證券市場,而且也應適用于整個直接融資體系。互聯網融資平臺作為信息中介,融資人作為資金使用方,都具有如實披露融資相關信息的義務,以確保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之前有獲取真實、準確信息的機會。當然,對互聯網融資信息披露的要求標準應大幅度低于證券市場,否則高成本將使互聯網融資失去存在的價值,但至少應包括融資人真實身份、資金用途、押品法律權屬或擔保人真實身份等基本信息,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有人認為,互聯網金融開辟了新的金融模式,中國金融體系正面臨著互聯網金融的沖擊與顛覆。那么,如何看待互聯網金融?我們簡單談一下互聯網金融的緣起以及它對金融監管創新的啟示。
互聯網金融在中國迅速發展的原因
簡而言之,互聯網金融是依托于互聯網而開展的各種金融活動的總稱。中國的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借貸、非P2P網絡小額貸款、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金融機構的網絡創新平臺和基于網絡的金融服務平臺。
首先,互聯網的本質以及日益顯現出來的優勢與金融“強強”結合,促進了金融中介與產品的創新,催生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
互聯網的特點是開放、平等、透明、分享、高效。金融運作追求成本最低,效率最高。互聯網金融依托于互聯網信息高效透明,交易快速便捷、大數據和云計算等新型技術手段,拓展了金融投資主體的購買渠道,增加了金融交易的流動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加強了金融交易本來就有的網絡效應。
其次,互聯網金融在中國最根本的“土壤”,是中國現行金融體系下金融管制形成的套利空間。
銀行主要利潤來源是貸款與存款之間的息差。中國的金融體系目前仍存在較大的價格扭曲。中國央行設定了統一的存款利率上限,扣除通貨膨脹率等價格因素以后,中國居民的實際存款利率經常為負。現有金融體系的長期抑制與發展不足為互聯網金融產品提供了機會。以余額寶為例,天弘基金用一只貨幣市場基金把客戶資金集中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獲得了比個人活期存款高十余倍的存款利率。
其三,僅靠銀行難以滿足中國實體經濟的金融需求,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在中國,商業銀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安全性、效益性的考慮,往往將90%的資金集中投向AA級以上的國有企業、大型優質企業,而傳統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是中高額貸款,非國有的中小型銀行數量不足、運作質量不高,加劇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是,占中國企業總數98%以上的中小企業對中國實體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據阿里巴巴平臺數據,約89%的企業客戶需要融資,53.7%的客戶需要無抵押貸款,融資需求在50萬以下的企業約占55.3%,200萬以下的約占87.3%。
互聯網金融具備輕應用、碎片化理財、利益導向的特點,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模式和剛性需求。以P2P網貸平臺為例,經過6年的發展,正呈現爆發性的增長態勢。據易P2P網貸研究院報告,截止2014年6月,P2P網貸平臺數量達1184家,月復合增長率約為6.24%。2014年上半年,P2P網貸成交額964.46億元,較去年下半年增加363.82億元,增長60.57%。
其四,城鄉居民消費剩余的資金投資渠道受限。2013年末我國全部金融機構本外幣存貸款余額中住戶存款余額為465437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3.5%,其中人民幣存款余額為461370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3.6%。持續增長的居民收入增加了全社會潛在的金融投資需求。
但是在我國當前的金融體系中,市場信用嚴重缺位,銀行信用由于以國家信用為背書,成為幾乎壟斷的信用機制。銀行的儲蓄存款是城鄉居民消費剩余資金近乎唯一的投資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21世紀以來我國債券余額規模增長了約10倍,但是我國的各類債券主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發售,直接金融工具由此轉變為間接金融工具,金融脫媒現象(又稱為金融非中介化)發展緩慢,實體企業資金緊缺和資金錯配狀況并未緩解。
其五,監管缺位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了契機。與我國不同,西方國家實行以業務監管為主的金融監管機制,每一項金融業務均規定了主管的金融監管部門。而中國的金融監管以金融機構為主,實行分業監管。首先,互聯網不屬于金融機構范疇,其業務不受金融行業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其次,互聯網金融公司沒有資本的要求,無需接受央行的監管。此外,由于互聯網金融剛興起,應用邊界模糊,業務形態靈活,難于監管。
其六,中國龐大的互聯網人群以及新興信息技術與互聯網平臺優勢相結合,形成了集合優勢、乘數優勢。中國擁有世界上最龐大的網民人群。截止2014年上半年,我國網民規模達6.32億戶;光纖接入用戶為5393萬戶;3G用戶為4.7億戶。互聯網的長尾效應、信息技術的革新,云計算、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加速了金融與互聯網的融合。
與此同時,經過多年經營,一些互聯網以及平臺公司積累了巨大的用戶量。以支付寶為例,截止2013年底,支付寶用戶已達三億,2013年支付超過27.8億筆,支付金額達9000億元,成為全球第一大移動支付公司。支付寶構建的支付跨界疊加類業務平臺,借助大數據、云計算的互聯網技術,對用戶行為和經營數據進行分析,開始在支付的基礎通道上進行客戶關系管理、理財服務、融資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互聯網金融產品的購買用戶反過來又會繼續充實該平臺的用戶量,由此達成一個良性的內部循環。
互聯網金融推動監管創新
互聯網金融有效補充了以銀行為代表的主體金融機構的投融資功能,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了融資成本,推動了金融業務格局和服務理念的變化,完善了整個社會的金融體系。同時,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使中國的金融市場正變得日益復雜。P2P的跑路潮、倒閉潮,網絡理財產品的安全性等都成了人們熱議的話題。據統計,從2013年4月到2014年2月的10個月期間,有80多家P2P平臺發生了倒閉、老板跑路或延期兌付等問題。這對我們原有的監管框架以及監管主體提出了挑戰。這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沖突,是監管漏洞的表現,同時也是監管創新的契機。如何監管才能既規范其發展,防范其風險,又能維護金融市場創新呢?
首先,當前互聯網金融的“亂象”緣于當前金融監管構架與金融創新、混業經營之間的不匹配。這還緣于對互聯網金融的金融本質在認識上的混亂以及現有監管規則相對技術發展的滯后性。我們需要突破原有的監管框架,打破現有體系內“分業監管”的機制,對互聯網金融產品所涉及的金融業務做功能上的認定,并歸屬相應的監管部門。
其次,將當前國內主要以機構為主的傳統監管模式,轉化為以負面清單為主的市場合規監管。金融監管的核心是構建規范化、制度化的監管體系,及時、完整的信息披露體系,維護市場程序正義和效率。
其三,尊重市場主體間簽署的合法契約。金融監管的目標是保障合同法的有效執行。堅決打破“剛性兌付”,讓市場發揮主導作用和決定性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的監管部門應該把投資者教育作為一個長期性的系統工作來做。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對投資者的投資心態、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基本知識等進行長期系統的教育。保護投資者利益不是為投資者兜底,而是在產品信息合法披露、風險有效揭示的基礎上,讓投資者充分認識到風險和收益的關系。一個健康的市場,投資者應堅信:投資風險與投資收益是成正相關的,妄圖追求高收益低風險甚至零風險的金融產品,這不符合金融的基本屬性。此外,逐步提高投資人的契約意識,讓投資者自主選擇金融產品并按照合同自主承擔投資責任。
其四,在監管手段方面,建立信息共享的企業、個人征信體系。
在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快速發展的今天,中國的金融系統要提高對個人、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發展銀行信用信息以及稅務、工商、質監、公安、水、電、煤氣、電話等公用事業單位的非銀行信用信息共享的征信體系,填補我國金融服務基礎設施上的空白,提高商業銀行經營效率,促進消費信貸和消費健康增長,改善經濟增長結構,緩解中小企業借款難、促進經濟健康持續增長,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同時,這也有助于我們提高企業、個人以及整個社會的誠信意識。這也是當前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及基礎性的工作。
進一步加大金融體系改革力度
互聯網金融的沖擊,揭示了我國金融體制的“先天不足”,我們需進一步加大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力度,推進利率市場化,促進市場信用快速發展。
(一)何為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聯網進行金融活動,可能導致出現既不同于商業銀行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第三種金融融資模式,被稱為“互聯網直接融資市場”或“互聯網金融模式”。[1]互聯網金融作為近年來新生事物,已廣泛傳播。其中,最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為移動支付(如支付寶),利用社交網絡產生的模式(如微信支付)以及利用搜索優勢而建立的錢包。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熱潮是伴隨著互聯網浪潮而產生、發展的。互聯網是現代信息技術,甚至作為高科技產業的核心。其在與金融相結合時,由于其自身帶有的特性,影響到互聯網金融的特性。而簡單來說,金融的核心是貨幣資金在其占有者與需求者之間的配置過程。[2]兩者的結合雖形式上有著“互聯網的外衣”,但究其本質仍為金融。
根據《中國支付清算行業運行報告(2016)》的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互聯網支付行業整體保持安全、平穩、高效運行,交易規模穩步提升。全年共處理互聯網支付業務三百多億筆,金額二十多億元,比2014年增長了55.13%和41.88%。可見,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資金量龐大。在每年龐大交易和高速增長的現實下,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穩步發展有助于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有序發展。
二、國外監管經驗
相比我國,國外互聯網金融發展已有多年歷史,我國在探索本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可借鑒他國監管經驗。
第一,是美國監管法律規則。美國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以其現有法律為基礎,并無針對互聯網金融專門的監管法律。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美國將其視為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實行聯邦和州政府雙重立法監管機制。[3]美國將現有的法律規則延伸到互聯網金融監管層面,通過增補法律規則的方式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次貸危機后,美國推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其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納入其中,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可謂是空前絕后。這同樣影響到了互聯網金融公司的運作。在千禧年,美國于州的層面推出了《統一貨幣服務法》,該法已在境內取得了良好的實效,絕大多數州都采用了該部法律。不僅如此,該法律也是美國規制P2P等互聯網金融公司,尤其是借貸公司的利器。
第二,是美國監管模式。眾所周知,美國采用雙層多頭監管模式,既不同于我國“一行三會”這種復合監管模式,也不同于英國的雙頭監管,即將金融的統一監管分為宏觀金融監管與金融行為監管。美國現金融監管體系是由諸多監管巨頭組成,這些權力部門包括了美聯儲、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甚至美國國會。因此,從監管架構上而言,美國可被稱之為世界上最復雜金融監管體系國家。但是,從美國對待互聯網金融的做法可見美國作風。因為美國并未專門立法來對待這樣一種看似顛覆性的新生事物,而是將其納入到既有的法律體系當中進行監管,如P2P網貸行業的執法責任落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其雖不是監管部門,但可對不在其權利豁免范圍內并參與到第三方債務催收的P2P網絡借貸行業的執法責任。[4]又如在對第三方支付監管方面,美國對第三方支付實行的是功能性監管,將監管重心放在交易過程而非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5]此外,最重要的一點是美國沒有對新興行業采取過于嚴厲的監管,而是只要求其遵守舊有法律,如《美國統一貨幣服務法》對注冊資本金沒有嚴格的要求,僅規定其維持2.5萬美元的資本凈值,從而鼓勵該金融創新形式繼續發展。
三、對我國的啟示
無論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繼續深入,還是互聯網金融未來可預期的蓬勃發展,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都必須對互聯網金融有自己的態度。若沒有官方正式的承認、支持、鼓勵和引導,互聯網金融難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而其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又進入人們視野。因此,可采用的方式是借鑒國外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情?r加以改造,應用于我國的現實發展。對比我國與美國互聯網金融法律規制,不難得出若干啟示。
第一,為因地制宜,較好地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接地氣”,不宜采取類似對傳統金融機構的集中式統一監管模式,監管權限應逐步下放到地方政府。采取中央與地方相結合方式,在“一行三會”統一的監管要求下,地方金融辦有差異性地因地制宜。
第二,向美國學習,以原則導向監管為宗旨,而不是規則導向為主。我國目前的法律都采取了規則導向的模式,法條十分清晰,規則明顯,但是缺少了應有的靈活度,難以應對像互聯網金融新興的行業領域交叉的復雜事物。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為金融改革和創新,以及與其他行業融合帶來的問題提供了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有必要繼續修改、完善部分法律條款。目前,我國法律較為固化,這種現實困境也決定了我國難以實現如美國一般的原則導向監管。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金融投資者。如在《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P2P平臺被定性為信息中介,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信息中介意味著其不能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責任,不承擔信用流動風險等。因此,面對潛在的投資風險,有必要要求其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風險,保障金融投資者利益。又如,2016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作為《指導意見》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其中,就存在強調“支付機構應當確保交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隱匿交易信息”。在互聯網金融中,信息重要性不言而喻。當然,信息披露的要求相比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標準應當適當降低,否則將大幅度提高互聯網金融發展成本。對此,學者李有星提出“互聯網融資的信息披露機制應確切稱為簡易信息披露機制”。
在我國網絡技術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網絡技術的應用范圍逐漸擴大,網絡已經和很多行業進行了融合,其中互聯網金融就是網絡技術和金融行業的強強聯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促進了傳統金融的進步,但同時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隱患,鑒于此種情況,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核心原則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創新舉措,互聯網金融從發展至今已經逐漸地被人們所接受,應用互聯網金融的人數越來越多,此種情況既推動了其發展,同時也使其中隱藏的問題逐漸地突顯出來。面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提高了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視程度,并遵循核心原則來落實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監管能夠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互聯網金融概念分析
所謂的互聯網金融,就是指以網絡技術和大數據為網絡,利用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來實現金融市場中的信息匹配,以此來提升金融信息的對稱性,促使金融雙方可以在最低風險下獲取最大的經濟回報。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得人們的投資以及借貸方式有了明顯的改變,投資和借貸門檻降低,從而促使我國金融市場更加的活躍。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開展的必要性
1、部分參與者不服從市場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參與的人數越來越多,這樣就使得互聯網金融市場魚龍混雜,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就必須要開展監管工作。利用監管來使參與者能夠服從管理,能夠按照互聯網金融市場規定的原則來參與活動,共同來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與此同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其自身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所以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集體參與者不理將會導致嚴重后果出現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參與者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若是沒有參與者,那么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將會走向終端,可以說,參與者就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生命力,所以說,參與者是不能缺少的存在。互聯網金融參與者若是集體作出不理性的行為,那么就會對互聯網金融發展造成嚴重的阻礙,以余額寶為例進行分析,余額寶是第三方支付以及資金存儲平臺,人們可以通過余額寶來進行投資,然后從中獲取經濟回報,同時人們在開展網絡購物等活動的時候,也可以使用余額寶來進行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余額寶的出現為人們的投資以及支付提供了便利。但與此同時,一旦余額寶用戶集體作出不理,比如說集體撤資,那么余額寶的發展資金就會中斷,嚴重的話甚至會使其倒閉。所以說,為了保證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對其進行監管,避免集體參與者不理的出現是非常有必要的。
3、互聯網金融風險承擔能力較為薄弱
金融行業的發展是利潤和風險并存的,很多金融項目以及產品在給投資者帶來豐厚利潤的同時也潛藏著一定的風險,但傳統的金融市場規避風險的能力比較強,而互聯網金融在此方面的能力則較為薄弱。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銷售者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并沒有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詳細的介紹,這樣就使得投資者對此了解并不深入,在投資過程中容易輕信銷售者的話,這樣當產品出現問題的時候,互聯網金融市場無法有效應對風險,從而導致投資者只能自認倒霉,自己背負損失[1]。針對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應該發揮自己的監管作用,引導互聯網金融市場有效的規避風險,從而更加穩定的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的核心原則
1、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
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必須要遵循審慎監管這一原則。也就是說,在實際監管的時候,監管部門不能輕忽大意,必須要嚴謹謹慎。同時在監管過程中應明確群眾利益是第一位的,監管的時候要對參與金融活動的參與人員利益進行有效的保護,以此來實現監管的目標。另外,在監管過程中,還應該對金融市場遇到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然后以此為根據來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確保金融市場的外部行為能夠符合金融監管的原則。與此同時,監管人員還需要對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信譽度進行有效的評估,之后開展雙向監管工作,以此來促使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2、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
在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過程中,應該遵循行為監管這一原則,對參與金融活動的投資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管,以此來保護雙方的利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中,交易雙方的利益都應該受到保護,這樣金融市場才能是公平公正的。同時,監管部門在對互聯網金融市場進行監管過程中,應對其內部結構進行優化,對其運營情況進行有效的督促,同時還應該對金融活動管理者進行嚴格的審查,以此來確保管理者不存在違法行為,管理者的思想處于良好狀態中,能夠對金融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2]。另外,監管部門還應該對證券等金融行為在實際落實過程中進行監管,這樣監管部門就可以及時的了解金融活動中存在的風險,確保管理者不會有攜款私逃的機會。
3、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
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其經濟利益常常受到損害,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在開展監管工作過程中應遵循保護消費者這一原則,以消費者的經濟利益為主體來開展相應的監管工作。監管部門在開展工作過程中應該和消費者進行及時的通話,對消費者的實際投資信息等進行有效的了解,在這一過程中,必須要確保消費者信息是準確的。之后,監管部門需要對金融結構和消費者進行雙向監管,若是發現金融機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則監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一行為,反之,若是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監管部門也應采取措施解決問題,以此來確保雙方的正當權益都可以得到維護。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其中存在的問題逐漸地暴露出來,從而危害了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鑒于這樣的情況,監管部門必須要及時采取措施來落實監管工作,通過有效的監管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保護金融雙方的權益。
參考文獻:
[1]焉哲.淺談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踐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企業文化(中旬刊),2016,(2):154-155.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 必要性 核心內容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2(b)-0132-02
互聯網金融是科技信息化快速發展的產業,屬于金融創新,對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體系以及促進金融模式的變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是時代的產物,特別是在網絡支付越來越受到人們青睞和重視的形勢下,互聯網金融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發展,國家也對此給予了高度重視,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步入更加規范的軌道。盡管如此,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比較晚,但發展速度相當驚人,這就直接導致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很多隱患,因而必須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只有這樣,才能促進互聯網金融朝著更加良性的軌道發展,才能為我國經濟建設提供有效的支撐。特別是在我國金融改革不斷持續和深化的歷史條件下,應當進一步加深對其監管必要性的認識,在此基礎上,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監管模式,特別是要對監管的核心內容有所掌握,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措施對其實施監管,既要保證其科學發展,又要讓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1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互聯網金融是指運用現代的互聯網技術、移動通信技術以及一系列現代信息化科學技術從而來實現資金融通的金融服務模式。盡管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相對比較晚,但由于我國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電子商務的不斷向前推進以及人們對互聯網便捷化應用的青睞,使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規模不斷擴大,每年都以50%左右的速度增長,但我國互聯網金融在發展過程中同樣存在很多不足之處,比如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再比如互聯網金融行業缺乏自我管理等,因而必須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在當前形勢下,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更為重要的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十分迅猛,無論是互聯網金融企業,還是傳統金融機構,都在朝著“互聯網+”的方向發展,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很多互聯網金融企業都在不斷創新產品,而且傳統金融機構比如商業銀行同樣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產品呈現“多元化”的特點,如果不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勢必會導致互聯網金融的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甚至會出現很多不切實際以及具有欺騙性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因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加強對其監管工作,能夠使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更具有科學性,特別是對于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來說,由于我國人民幣國際化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互聯網金融監管如果不到位,必然會影響整個金融體系建設,不僅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影響,而且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也會受到影響。
二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的“開放性”以及“融合性”,導致互聯網金融面臨著很多風險因素,而更為重要的則是資金和信息風險,同時也包括一定的技術風險。有專家指出“神器”余額寶運營以來,規模已超過5 000億元,用戶總數近1億人。作為金融“衍生品”,互聯網金融不可以自成體系,涉及到傳統金融、電信運營商、手機終端等多方面的關系,這就使得互聯網金融具有高度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不僅體現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聯,也體現在與其他行業的關聯,因而存在著“信息安全風險”。為了能夠更好地防范互聯網金融的各方面風險,就一定要加強對其監管,特別是要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監管措施,才能更好地防范互網金融在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風險,既能使其更好發展,也能夠保護用戶的權益。
三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有利于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由于互聯網金融自身具有很多特點和優勢,特別是具有強烈的開放性,使得互聯網金融已經成為犯罪分子的重要活動平臺,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展犯罪活動越來越多,比如當前出現的“校園貸”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很多大學生受騙,而且也對我國金融秩序特別是互聯網金融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和破壞。還有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出現了很多的“跑路”事件,給用戶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也使我國互聯網金融秩序受到了極大的挑戰。這就需要大力加強對其的監管工作,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才能使其朝著科學的方向發展,特別是通過加強法律監管,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使其成為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當中的一部分,能夠起到更好的規范作用。
2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措施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規范、不安全、不到位的方面,直接阻礙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這就需要國家、各級政府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一定要深刻認識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并積極探索有效的監管模式,采取更具有突破性的核心措施,強化互聯網監管成效。
一是完善監管政策。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來說,最為突出的內容就是要強化“頂層設計”,將完善監管政策作為核心措施之一,只有這樣,才能使互聯網金融監管具有更高層次。要高度重視“功能性”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出臺,重點要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監管,特別是不能采取傳統金融監管模式,而是要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政策。要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模式的創新,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一定要“政府主導”,制定科學的監管政策,比如出臺一些互聯網金融的準入門檻,這樣能夠使其更具有導向性;要高度重視綜合監管模式創新,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一定要將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有關的政府部門整合起來,特別是對于金融監管部門來說,一定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緊密合作與有效聯系,這樣能夠形成良好的合力,在監管方面能夠減少各方面的漏洞,同時也能使監管更具有系統性;要高度重視行業監管模式創新,要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建立行業協會或者行業商會,實行自我監管,使互聯網金融行業組織能夠更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是出_法律法規。要把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納入到“依法治國”的體系當中,加強法律法規建設,使互聯網金融監管能夠有法律作為重要的支撐,特別是要提高法律位階,使法律監管能夠得到更有效的實施。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立法體系建設,對于立法機構來說,一定要從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出發,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著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依法監管”,比如可以出臺互聯網金融監管條例,再比如可以對互聯網金融的準入、監督、管理、懲處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這樣能夠做到“有法可依”,相關部門在開展監管的過程中也能夠更有效地進行,這一點一定要引起相關方面的重視,特別是立法機構要抓緊出臺專門法律法規,使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更具有成效性。要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運營體系的規范化建設,要對互聯網金融的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權利義務等做出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推動互聯網金融的規范化發展。加大對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對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犯罪活動,一定要給予最嚴厲的懲處,同時要建立犯罪防范機制。
三是建立征信體系。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最為重要的基礎就是信用體系建設,這也是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核心內容,因而必須引起重視。在這方面,一定要建立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拓展性平臺,要將互聯網金融的征信與人民銀行的征信體系融合起來,這樣能夠使其更具有成效性。要建立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征信機制,比如可以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對于那些出現過違法違規問題的互聯網金融公司,要加入“黑名單”,并限期整改,如果經常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要始終加入黑名單,并對外公布,引導用戶進行甄別;而對于那些信用好、從來沒有出現違法違規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則要加入“白名單”,并建立推薦機制,擴大“白名單”內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宣傳,提高知名度,助力其發展。在這方面,還要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比如通過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商會,由商會組織負責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征體系建設。
四是制定技術標準。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還要將制定技術標準作為核心措施之一,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標準化”建設,并加強監督、管理和審核。我國要從自身國情出發,對互聯網金融技術和平臺要加強研發力度,對于核心技術則要采取自主研發的形式,盡量減少系統漏洞,以更好地防范各類風險。在監管的過程中,還要重視技術監管工作,要采取更有效、更前沿的技術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同時要對互聯網金融應用技術情況進行監督,對于系統漏洞較多的互聯網平臺一定要限期整改,國家應當提供更多的技術標準以及技術創新平臺,推動互聯網金融技術體系更具有科學性和安全性,這一點也應當成為互聯網金融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無論是從國際上來看,還是從我國的情況來看,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也在不斷地發揮更大作用,但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大的風險,所以要加強對其監管,不僅有利于使其更加科學發展,而且也能夠防范各方面風險,更能夠規范金融秩序,因而一定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工作,特別是要從最薄弱的環節入手,抓住核心內容,采取核心措施,更為重要的則是要在完善監管政策、出臺法律法規、建立征信體系、制定技術標準等幾個方面取得更好的突破,推動監管工作更具有規范化、法治化、健全化以及技術化,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保障,使其競爭力不斷得到更大提升。
參考文獻
[1] 李小輝.淺析互聯網金融的發展[J].商場現代化,2014 (16):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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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金融風險;監管路徑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64-01
何為“眾籌”?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具有門檻低、多樣性、依靠大眾力量、注重創意的特征,是指一種向群眾募資,以支持發起的個人或組織的行為。本文就圍繞“眾籌”這個關鍵,來討論一下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風險以及如何監管的問題。
一、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
互聯網金融是信息技術與金融行業的深度融合。“互聯網+”是創新2.0下互聯網發展的新業態,是知識社會創新2.0推動下的互聯網發展催生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態。而“眾籌模式”就是在互聯網金融的大發展中出現的一種新事物新方向,其主要是指企業和個人通過特定的互聯網為媒介,以籌集資金為目的融投資方式。在現在中國金融領域管制比較嚴格但又提倡“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形式下,眾籌模式有可能會成為解決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融投資困難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對于銀行、股票、債券等傳統的融投方式,互聯網出現的時間比較短,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發展的確面臨著更多新的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關政策與法律法規,進一步保護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創業的權益,從而使中國的互聯網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發展開來。
二、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金融風險
眾籌模式作為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事物,新事物必然面臨著諸多新型的風險。在此,我們將這些不同于傳統風險的新型風險分為以下幾類:技術與操作風險、法律風險、非法集資以及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等相關問題。首先,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面臨的技術與操作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術風險。由于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決定其必然離不開計算機網絡系統,因此計算機網絡系統安全問題就是最直接的互聯網金融問題。在傳統的金融模式下,安全風險影響的范圍比較小,但是在互聯網時代,一旦一處出現安全問題,必然引發整個網絡的癱瘓。比如,類似的金融木馬盜竊天天都在發生,給互聯網金融造成極大危害。由此,對互聯網技術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準。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下的操作風險也不容小覷,其主要是指對計算機系統操作產生的風險。比如,計算機自身系統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賬戶安全問題、計算機管理系統問題引起的交易者之間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等一系列問題。其次,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法律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本身處在發展的起步階段,與之相適應的法律監管不夠完善,沒有一個穩定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另一方面,我國現存的法律法規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過時可,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沒有合適的法律規制甚至無法可依。因此,國家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最后,是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非法集資與籌資人出資人風險意識缺失。我國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最嚴重的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而非法集資不僅與籌資人自身的素質有關,更與出資人自身風險意識息息相關。中國現在的互聯網金融眾籌行業依然處于初始階段,整個行業風險大小可控性不強,而進入行業的投資人多而雜,對于眾籌的可能項目存在如非法集資等風險了解不多。
三、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
針對上述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分析,尋找并建立眾籌模式的風險監管路徑刻不容緩。首先,加強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依附的互聯網網絡的技術與操作安全系數。國家相關部門應加大計算機安全保障力度,制定嚴格的技術操作規定,盡量減少計算機等硬件系統對互聯網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國家的互聯網技術部門應與時俱進,時時創新,研究出更高標準的互聯網安全系統,把黑客、木馬等非法金融盜竊杜絕在安全的墻壁之外。其次,加強法律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對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支持。法律監管是國家對互聯網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監管途徑,而且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必須依賴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5年,是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會有更多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出臺,國家必須根據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時俱進,出臺類似于“互聯網金融法”、“互聯網金融眾籌法”等相關法律,使得互聯網金融眾籌模式的發展欣欣向榮、蒸蒸日上最后,加強籌資人出資人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國家相關部門以及行業自律協會都應該承擔起對籌資人出資人教育責任,進一步提高籌資人出資人的自身素質,尤其加強對投資人的風險意識教育,引導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資眾籌項目。另外,國家相關部門應以明確方式向投資人介紹眾籌項目的風險等問題,必須做到對投資人如實告知相關事項。
[參考文獻]
[1]韓廷春.互聯網金融視域下眾籌模式的風險與監管[J].理論與探討,2015(5):186.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問題;法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4-0245-01
所謂互聯網金融,即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交叉融合,但深究其本質仍為金融,也可以將其看成金融業交易工具及方式的變化。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才剛剛開始,它涉及到大眾的切實利益,相關部門在不抑制創新的前提下,怎樣防范風險,提高產品和信息的透明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確定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構現在是依據傳統金融業的相關模式進行,即“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是相較于在國際上更為廣泛使用的混業監管模式,它有明顯的缺陷,監管重復和監管缺位時有發生,而互聯網金融因為互聯網的融入,分業監管的弊端更加顯現出來。我國應當建立監管機構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強調不同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協調,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許可到經營運作以及資金流向等各方面實施監管,確保監管的高效和全面。也可以考慮在此基礎上,嘗試推入功能性監管模式,即根據監管對象的功能不同明確各自的監管機構,實現監管的全面化、最大化。
二、明確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規則
首先,應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準入采取業務許可證制度。因為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多種模式,且不同模式有著較大的差異,實施業務許可證制度應當對經營不同模式的主體提出不同的要求,頒發不同的許可證,可分為第三方支付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融資業務許可證制度、P2P借貸業務許可證制度、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業務許可證制度等等。更為重要的是,針對不同的許可證制度,有關部門必須明確規定其準入要求,主要包括注冊資本、網絡設備的標準、技術支持、業務范圍、資本充足率、投資者隱私的保護要求、責任界定等多方面的內容。同時,還應當明確信息披露制度,確保經營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可以實現信息的公開化、透明化,尤其應當注意第三方支付平臺和P2P借貸平臺的資金流向和運作方式,保證互聯網金融企業符合要求。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體系和監測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一大弱勢就是由于其虛擬化的運作方式,導致交易雙方間信用缺乏,對此,應當建立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征信制度并通過強化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尤其是P2P借貸平臺和第三方支付平臺,要建立完備的信用數據庫,存儲交易相關人的交易數據,依據數據庫信息由特定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對其客戶的資金流向進行動態監測,嚴格監控可疑、大額、復雜的交易賬戶,防止不法分子從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低門檻、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促使許多小額投資者參與到金融理財中來,但他們作為一種消費者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且大多對金融投資的風險認識不深,再加上互聯網的虛擬性,金融交易的專業性、復雜性,投資者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需要國家通過法律監管等手段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科學教育,增強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提高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其次,應當加強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監管,強制要求互聯網企業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嚴厲禁止互聯網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虛假宣傳和誘導,并且對違規企業嚴肅處理,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最后,應當建立完善的糾紛救濟機制,告知投資者明確的投訴渠道。
五、增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
互聯網金融應當實行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在防范風險的同時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對于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成立相應的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在2013年8月,由多家互聯網金融企業成立了“互聯網金融千人會俱樂部”,并了《互聯網金融自律公約》,該公約從多方面對互聯網企業的經營進行約定,極大地完善了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1]互聯網業與金融業的融合產生了互聯網金融,它推動了金融業的創新,在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的同時,應當鼓勵其繼續創新。對于互聯網金融的法律監管僅僅依靠傳統金融業的法律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國家有關機關從互聯網企業的準入、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等方面制定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并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首先,要提高監管效率,在明確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的基礎上,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政出多門”的情況,加強監管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全面監管,嚴格執法;其次,要解決互聯網金融法律缺失的問題,相關部門積極制定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實現有法可依;再次,要讓投資者們真正了解互聯網金融,了解它的優勢和風險,實現謹慎投資,同時加強對投資者計算機網絡知識的教育,提高交易安全水平。最后,要讓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優勢互補,確保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高效、全面,形成良好的網絡投資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必要性;對策
當前,互聯網已經成為現代金融行業的一種必然趨勢,對金融業進行了有效補充,受到了廣大金融人士的青睞。本文主要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對策。
1.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當前時期,由于互聯網金融業發展中還有諸多的不利因素,所以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已經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工作,其實施必要性具體體現在:1.1互聯網金融業中常見于盲目的個體決策現象。舉例說明,金融機構利用P2P平臺貸款給借款個體,這一過程中相關投資需求人并不能正確全面掌握當投資以失敗告終后對個體投資人造成的影響程度,雖然該平臺非常清晰指出借款人所面臨的信用風險隱患,且投資具有分散性特點,但任何時候網貸都是一項投資風險高的活動。1.2并不是所有風險隱患都會在市場的管控下停止蔓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國家現行的風險定價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整體效用不高,因此有的互聯網金融業將重心放在了生產風險大且收益也大的產品上,通過預期的高收益博得眾人的注意力,進而拓展自身的發展規模,這一過程中對潛在的風險隱患往往只字不提,完全不顧他人的利益。1.3如果互聯網金融業的服務對象較多且具備相當的資金規模,那么當出現問題時無法利用市場出清方式來有效處理。倘若互聯網金融業從事一些基礎性金融業務,那么當難以為繼時會對金融系統各基礎設施的正常運行造成極大的阻礙,進而產生系統性風險。1.4互聯網金融創新的不足.舉例說明,當前,P2P網絡貸款平臺存在品質不一、素質不一的情況,客戶資金和平臺資金在有的P2P平臺中并未按照標準要求予以隔離,這就使得大部分平臺管理者攜款潛逃;還有的P2P平臺通過營銷激進模式,把自己生產的風險大的產品提供給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較差的對象如退休干部等;還有的P2P平臺將相關法律法規拋在腦后,進行一些不合法的集資及吸收存款。
2.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具體對策
2.1加強審查力度
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市場的管控作用,維護廣大民眾的合法利益,加強審查力度。實時了解和控制市場各類風險,并以此制定詳細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綜合控制金融市場風險,嚴格審查市場發展動態,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對于金融市場而言,應重點監管資金流動外部性及風險測評外部性,吸收銀行機構的監管措施,落實預期的監管效果。
2.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的當務之急是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同時采用動態監管模式,確保相關監管人員、投資人員和市場主體充分全面掌握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現狀,落實透明化的互聯網金融體系,避免因信息差異而引起的風險問題,減少欺詐等違紀違法行為,提高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質量及發展水平。并且還加強了相關投資人對互聯網金融業的信任度,使整個互聯網金融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在現代市場上“發光發亮”。一套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為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增強了互聯網金融業的市場份額。根據信息披露制度,互聯網金融業應將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財務數據和風險信息進行公開化、透明化;此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還應制定并落實完善的信息甄別機制,對互聯網金融業提供的信息予以科學評估,以確保其客觀精準,獎罰分明,對于提供的信息失真、有效性低的互聯網金融業,應明令禁止其停止運營,或者將其不良行為公布于眾,通過這些懲罰來提高互聯網金融業嚴謹認真的態度,從而推動互聯網金融業更好更快地運行。
2.3注重監管的動態性和持續性
在動態監管模式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應持續性監督互聯網金融業各項運營指標,尤其要動態化監管第三方支付與大型的P2P網絡貸款平臺,這樣才能防止重大的違約風險。動態監管以靈活性與持續性為核心,所以側重于對互聯網金融業運營現狀的定時評估,并確立行業的影響程度與風險水平。除了做好相關的評估工作外,還應動態監管高風險和影響程度大的互聯網金融業,對于一些風險不太高的互聯網金融業,應通過信息披露或者行業自律等手段來加強監管。動態監管工作對財力和人力的需求量大,實施綜合化監管會進一步加劇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費用,并且制約了互聯網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動態監管除了根據不斷變化的互聯網金融環境確立具體的監管程度、監管手段及內容外,還要從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角度出發進行適當的優化調整。
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互聯網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了信息的透明化,減少了交易成本費用,整個金融業的核心競爭實力得到了大大增強,不過一些風險隱患也隨之而來,這就需要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充分發揮自身的監管作用,將各類風險抵制在萌芽之中,推動金融市場順利有序發展,奠定金融業在市場中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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