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13 16:14:32
引言:易發表網憑借豐富的文秘實踐,為您精心挑選了九篇跨國經濟糾紛范例。如需獲取更多原創內容,可隨時聯系我們的客服老師。
一、跨國環境損害的概述
跨國環境損害是全球性環境問題的一個重要部分,深入理認識和解決跨國環境問題對于全球性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1977 年,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通過的《關于實施跨國環境污染的參與和非歧視平等權利制度的理事會建議》中指出,跨國環境損害的定義為:其損害來源全部或部分來源于一個國家的管轄區域,但在另一個國家的管轄區域發生的任何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污染。本文講的跨國環境損害是指因跨越國境的環境污染所導致的損害。跨國環境損害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其中跨國環境損害的主體涉及國家、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和團體,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個人和公司;損害結果和損害對象的不確定性也為該糾紛的解決增加了困難,另外,環境所涉及的政治、經濟等利益,也使得關于環境損害糾紛方面的國際條約很難達成。因此在處理跨國環境糾紛時,各國往往更加謹慎,以至于很多環境損害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一些無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時的賠償。尋求規范化、多樣化、和平化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已成為國際環境領域的重要任務。
二、跨國環境損害的處理原則
正如前述跨國環境損害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利益,牽一發而動全身,跨國環境問題的解決往往受到國際關系和國際經濟秩序的影響,還會牽涉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的矛盾。跨國環境損害又具有影響時間長、受害對象不確定等復雜因素。因此提出跨國環境損害糾紛處理的原則,對于解決跨國環境損害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不僅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還可以作為處理跨國環境問題的首要原則。尊重國家主權原則,意味著尊重鄰國的環境主權,并確保各國負有不損害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環境的責任。環境問題沒有國界,所以在尊重國家主權原則的指導下各國對環境負有的責任和義務顯得至關重要:第一,對國家領域內的環境,各國有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措施進行保護和管理;第二,對國家領域內管理的個人、團體,各國負有確保其行為活動不能損害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環境;第三,各國在國際法公平公正的基礎上負有對全球環境進行保護和改善的義務。
2、加強國際合作原則
跨國環境問題至少涉及兩個國家,往往是全球性的國際問題,單靠一國或少數幾個國家很難徹底解決問題,只有國際社會通力合作,才能成功。在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活動中,各國有不同的發展水平,同時各種技術也不同,只有各個國家貫徹國際合作原則,開展廣泛的合作,完善跨國環境損害事故的通報、協商和援助制度,健全環境事故信息共享體系,盡量避免和防止環境事故擴大化。兼顧各國利益,才能促進跨國環境損害的和平解決。
3、和平解決跨國環境損害原則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現代國際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旨在發生國際爭端時,各國應致力于和平方式解決,首先應通過和平談判方式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還可以通過第三方的斡旋和調停。最后還可以將爭端提交國際仲裁和國際法院進行解決。在環境領域,1992 年的《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第26 條指出:國家之間應按照聯合國,運用合適的和平方式解決環境糾紛。而且在實踐中跨國環境糾紛采用和平解決的方式,有助于環境事故的及時有效的解決,并能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
三、跨國環境損害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
建立和諧的國際社會秩序是世界發展的必然趨勢,復雜的國際形勢決定了跨國環境糾紛的敏感性,因此提倡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是國際環境領域重要的任務,要在跨國環境糾紛處理原則的指導下,以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為基礎,妥善處理跨國環境損害糾紛,最終平衡各國的利益需求,真正解決環境損害產生的矛盾。在面對跨國環境糾紛時應以國際社會的大局為重,加強各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根據國際法的基本規則處理跨國環境糾紛。傳統的處理跨國環境糾紛的解決方式有政治外交方式和司法解決方式兩種。在國際社會復雜的形勢下,多元化的解決方式要求不能僅僅局限于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應大膽提倡符合世界發展需要的新的糾紛解決方式,目前隨著國際組織的發展,利用國際組織的方式來解決跨國環境糾紛成為一種新的嘗試。可見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跨國環境糾紛解決機制是目前國際環境領域重要的任務之一。
1、政治外交方式解決
政治外交方式是最早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在跨國環境糾紛中也是最基本的糾紛解決方式。利用政治外交方式解決糾紛是指在跨國環境糾紛發生后當事國主動進行談判與協商,或第三國介入進行斡旋與調停以及將糾紛交予一個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與調解,最后達成協議解決糾紛。首先來看談判與協商,談判與協商是政治外交方式中最常見的一種爭端解決方式,當事國在糾紛發生后直接進行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在實踐中也是最主要的方式,如1978 年前蘇聯的核動力衛星墜入加拿大境內,使加拿大境內的環境遭受核污染,后來兩國經過三年的談判與協商,最終解決了此次環境糾紛。如果當事國達不成一致意見,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向當事國進行建議和勸告,促使當事國達成協議,這就是斡旋與調停,斡旋是指第三國不加入談判,利用自身的影響力促使當事國自己進行談判,而調停是指第三國直接參與談判并提出解決方案,促使糾紛得以解決。斡旋與調停中第三國的作用非常重要,對糾紛的解決有關鍵的作用,一般一些大國才能擔任這個角色。最后一種是調查和調解,這是一種為查明環境糾紛事實當事國通過訂立協議,尋求第三方,也就是調查委員會和調節委員會進行調查和調解,進而更好的解決跨國環境糾紛。
一般來講,通過政治外交方式達成的解決跨國環境糾紛的解決協議,都是沒有法律強制力的,這些協議只能依靠各國的自愿來實現,在特殊的情況下很難徹底解決環境糾紛。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通過外交方式解決跨國糾紛往往會使各個國家在溝通和交流的過程中簽訂一系列的雙邊條約或多邊條約,作為未來處理環境糾紛的依據。如中國已同周邊等40 多個國家簽訂雙邊環境保護合作協議。
2、司法解決方式
用司法方式解決環境糾紛也是傳統的糾紛解決的方式,這種方式與政治外交方式最大的區別在于,通過這種方式形成的解決方案具有強制力,當事國必須遵守。司法解決方式主要有國際仲裁和國際訴訟兩種形式。國際仲裁是指在環境損害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當事國達成仲裁協議,根據當事國選定的仲裁規則將爭端交予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最后形成具有強制力的裁決。1900 年在海牙成立的國際常設仲裁法院是目前國際上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仲裁機構,著名的美國與加拿大之間的特雷爾冶煉廠污染糾紛就是在海牙國際仲裁庭得到成功仲裁。另外一種解決方式就是國際訴訟,跨國環境糾紛通過國際訴訟解決就是當事國到國際性的法院去起訴,國際法院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以判決的形式解決跨國環境糾紛。但在實踐中由于國際社會的復雜性和國際法院程序的繁瑣,一般很少當事國到國際法院起訴。現今國際上能受理跨國環境糾紛的有國際法院下設的環境事務庭和國際海洋法庭以及受理歐盟區域性案件的歐洲法院。司法解決方式對當事國有拘束力,否則就會產生國家責任,受到國際社會的制裁。
3、國際組織解決方式
池內曾先后在美國、加拿大、泰國及日本松下聯營公司擔任總經理,不但擁有電子工程的專業學術知識,還于1995年在美國斯坦福大學擔任客座講師。
一個典型的跨國公司的跨國人才。
是以,在2月11日廣州舉行的創維冠軍背投電視新聞會上,創維方面將這位如獲至寶的日本人,作為“隆重介紹”的內容之一。池內新的職位是創維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創維光電的前身為創維電腦網絡有限公司,于去年6月結束電腦業務,目前該公司主要任務是協助創維進軍光電科技產品領域。 池內的新一代背投?
雙方都未肯透露池內在創維的具體待遇,但從集團在一個月前為創維光電新投入的7000萬港幣來看,黃宏生對其寄予厚望。
“離開松下這個國際化平臺,挑戰自己看能否干別的事情。”池內如此解釋自己離開松下的原因,中國經濟發展速度及在中國的工作經歷使他對中國有一份獨特的情結,創維兩年多通過獵頭公司和戰略伙伴尋找“國際化人才”,也讓池內感受到中國民企的誠意。
“日本企業在顯示和電子、產品領域在世界領先,要成為世界級企業,人才必須是世界級的。人才光靠國內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須在一流企業中尋找能與創維融合的企業家。”黃宏生說。
由于普通電視贏利能力的下降,高端產品成為彩電業突圍的命脈所系。在高端產品方面的能否趕上跨國公司的先進技術,則是能否應對跨國公司競爭的關鍵。池內自去年7月加盟,創維解決了不少技術難題,并于最近推出新一代背投電視。
據池內介紹,顯像管背投電視的主要技術包括電路設計和光學系統,其中的關鍵技術在于光學部分。市場中大部分中國品牌生產商都能掌握電路設計技術,但在光學部分的技術上,尤其是光學組件(DOC)方面的技術及性能問題,仍未能得到徹底解決,幾乎都是購買外國的技術專利。“我們已經成功研發及擁有光學系統的核心技術,成為首家在日本等國外生產商以外能解決光學系統技術問題的公司。”
池內稱,這種技術在日本很普遍,并且創維光電科技公司也有自己的研發團隊,并不存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
黃宏生則認為,池內盡管掌握了國際先進技術,但最重要的還是創新,“松下等跨國公司的產品更新換代很快,技術帶過來是沒有多大用處的,如果照搬還會遇到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最重要的是持續創新能力。”但黃也承認借力池內掌握的先進技術的重要性,“池內他們由于已經掌握了國際先進技術,創維也就沒必要再從零開始進行研發,從而獲得高的起點。”按照池內的說法,很多技術層面的東西,往往是一紙之隔,一點即破。
池內給創給帶來的將不僅僅是技術。黃宏生表示,企業總裁最重要的是產品策劃,這也是池內的強項,從產品的構思到市場調查,結合其技術方面的優勢,再到成本控制、市場定位、營銷手段等,池內均有豐富的經驗。
由于池內的加盟,創維光電科技產品將在創維的整體發展戰略中占具重要地位。黃宏生表示,到2007年,光電科技產品將占創維銷售額的30%。
創維光電科技公司盡管在經營方面暫還未肯透露具體的營銷方案,但在產品策劃方面,則已初具端倪。池內介紹說,創維光電將對市場進行細分,在市場空擋中尋找商機。創維光電的主要營運策略在于發展高質素、低成本以及售價相宜的數碼光學電子產品,包括顯像管背投電視、液晶背投電視、DLP背投電視以及相關的光學電子產品。而據黃宏生透露,明年創維將推出數碼相機,而數碼攝像機則將于稍后推出。
有業內人士分析,隨著中國經濟的日益活躍,國內企業的發展也出現了強勁的生命力,對跨國公司的一些高管也形成了吸引力,在跨國公司招攬國內企業人才的同時,國內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也在不斷招攬跨國公司的高管人員。
對于國內企業來說,招進高技術人才和高級管理人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接力,從而獲得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縮短與跨國公司在競爭方面的差距。
據創維方面的消息,本次招攬的人員,不僅僅是池內一人。是一個國際化的團隊,既有研發方面的技術人員,也有管理方面的人才,黃宏生強調。與池內同時引進的還有松下總部彩電事業部制造科科長松本。松本在松下服務也有30年時間,在產品組裝及品質控制方面經驗豐富。 知識產權陷阱隱現
企業之間的人員流動原本無可厚非,但由于創維“陸強華事件”曾引發了一場關于“中國職業經理人”的大討論,再加上池內宏造身份的特殊性,則使人們容易將其與當年的大討論聯系起來。
一旦國內企業招攬跨國公司高層技術或管理人才成為一種趨勢時,如何防范這種流動給企業自身或跨國公司帶來的傷害,也是個不容回避的問題。
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強烈的意識與非常成熟的運行機制,而近年層出不窮的索取“專利費”的案例則顯示跨國公司已經越來越重視中國企業在應用其知識產權方面所帶來的影響。
國內企業在招攬跨國公司人才時,如何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將是國內企業要直面的問題。
在2001年9月爆發的大討論中,黃宏生曾以“受害老板”的身份提出了“七個困惑,八個思考”,其中便提到的困惑就有“經理人不高興走了,有一些極端的,就帶走了大量的企業機密”,“職業經理人不高興走了,帶走企業的機密,卻又加入到競爭對手當中。而在國外有一些職業經理人操守規定,行業競爭的規定,在我國這個問題怎么辦?”提出的思考之一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完善有關同行業競爭的法律。比如說職業經理人離開原來的公司,是否可以在一、二年內不能到競爭的同行業工作,以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池內宏造在松下服務33年,盡管很大程度上是從事管理方面的工作,但無論是創維提供的材料還是相關人員表述過程中,似乎更愿意強調池內的技術背景。黃宏生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也強調,池內是“市場導向型的技術專家”。創維新推出來的背投電視在光學技術方面的突破,也是得益與池內所掌握的技術。在之以前,國內企業在應用此類技術時是向國外企業購買獲得。
盡管池內表示因為日本企業以前大部分是實行終身雇傭制,在日本并不存在“職業經理人”的說法,但池內到創維并非是做老板,自然也進入了職業經理人的范疇,池內也并沒有否認自己作為職業經理人的身份。
[論文關鍵詞]仲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勢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 訴訟作為常態的解決糾紛機制無疑有著重要的地位, 能夠在保持社會秩序基本穩定的前提下, 通過理性方式來調整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但訴訟亦并非唯一的解決糾紛手段,也非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 和諧社會下糾紛的有效化解, 除了注重傳統的訴訟方式外, 還要結合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即以仲裁等為代表的等多形式、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
一、訴訟的功能與缺陷
作為一種社會機制和權利行使方式, 訴訟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定分止爭、解決糾紛。國家創設訴訟制度的最初動機就是解決因利益紛爭而引發的社會沖突,并借此來調整當事人間的沖突,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司法裁判是訴訟的本質含義。
作為一種社會解決糾紛機制,訴訟的主要功能仍在于解決糾紛、消除沖突。這對于維護社會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社會控制機制,訴訟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結構性功能缺陷。
1.訴訟中存在著不少矛盾:法律規則(審判規范)與社會規范(傳統、道德、習慣和情理)的矛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矛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矛盾,公平與效益的矛盾,程序設計高度專業化與當事人參與的常識化要求的矛盾,規則的確定性和程序的僵化與解決特殊個案所需的靈活性的矛盾,事件涉及的簡單權利義務關系與糾紛背后復雜的社會關系之間的矛盾等等。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手段的功能和效果。
2. 訴訟機制的運作成本較高,頻繁啟動訴訟機制裁決社會糾紛,會造成有限的社會資源的過度使用,從而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為了啟動訴訟程序,國家和當事人都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較高的成本,復雜的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的耐心和決心也是個極大的考驗,而且頻繁啟動訴訟機制裁決社會糾紛,會造成“滋訟”的局面,從而導致社會司法資源的緊張和浪費。當司法機關面臨的糾紛總量超過其所能負荷的極限,就會出現“積案如山”,“訴訟爆炸”。法院不僅難以應付訴訟的巨大壓力,而且由延遲和高費用導致的日常糾紛解決途徑的不暢和阻滯更會危及司法的權威。
3.作為一種以沖突雙方當事人公開對決為表征的社會解決糾紛機制,訴訟容易將矛盾公開化、擴大化。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重視相互尊重與寬容的價值理念。因此,訴訟作為雙方當事人依靠國家法律強斷的糾紛解決方式,與這種時代潮流是否合拍,是否需要修正,是值得思考的。同時,某些特定領域的糾紛具有專業性,作為一般解決糾紛機制而言的訴訟會因缺乏解決這類糾紛的技術手段而倍感乏力。
因此,如何彌補訴訟機制本身在結構和功能上的缺陷,是社會解決糾紛系統建構和運行必須面臨的問題。由此,現代法治國家還在訴訟制度之外,積極發展其他解決糾紛的手段, 保留了若干傳統的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形式,如和解、調解、仲裁等。
而仲裁作為一種為各國所普遍采用的典型的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具有自身的獨特的性質和功能。仲裁是一種介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之間的“社會救濟”形式。這使得它在運作機理和功能上具有一些作為“公力救濟”形式的訴訟所不具有的特征和優勢。
二、仲裁的優勢與特點
(一)仲裁的功能優勢
從某種意義說,仲裁具有的功能就是對訴訟和調解局限性的克服。在仲裁中,當事人的自由被充分尊重但又嚴格限制。裁決的權威來自于仲裁庭的公正與法律的認可,其約束力又被深深植入當事人的內心信念。也就是說,道德的約束力與法律的強制力相互交融,由此使仲裁具有了“準司法”的性質。
(二)仲裁的特點
與訴訟相比,仲裁的特點在于靈活便捷、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治權的同時具有經濟性、獨立性、保密性、專業性、國際性等優點。這種優勢正是各國定位仲裁與訴訟關系的基礎。具體而言:
1.自愿性
仲裁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自愿性,即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的發生必須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立有仲裁協議為前提條件。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書,仲裁協議的涵義折射出仲裁協議的實質——當事人雙方依據自己的獨立意志,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自愿讓渡一部分權利給第三人形成仲裁權,并承諾服從此種仲裁權且排斥國家干預的一種合意,具備“平等協商”與“一致同意”契約的特征。可見仲裁采取自愿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包括自愿決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愿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愿約定采用那些仲裁規則和適應的法律等等。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保密性
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與訴訟相比,仲裁的開庭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公開為例外,只要沒有特別的規定或約定, 仲裁的進行均不對外公開。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續生意上的往來。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3.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4.靈活便捷
與審判程序相比,仲裁程序顯得更加靈活和簡便。表現在:
其一, 仲裁實施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其二,程序靈活。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仲裁人可以同當事人約定具體程序,方便當事人
其三,便捷。由于程序的簡便和沒有上訴程序使得仲裁成為最快速、具有終局性的糾紛解扶方式,(調解在成立的情況下,更加便利和迅速,但不排除調解不成而導致的加倍延遲)。
5.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 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
6.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于訴訟費;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后的商業機會成本影響較小。
7.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其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其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于經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中處于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
記:從去年年底到現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熱點之一。目前中國正加緊與歐盟的談判,可以說“入世”指日可待。“入世”無疑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但同時也會對其他方面帶來沖擊。比如對中國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將對中國法院審判工作帶來的影響?
呂:從整體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肯定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問題。我們經初步分析、預測,認為“入世”后審判工作將出現以下新的變化:其一,隨著進出口貿易活動增加,與外貿相關的糾紛案件會進一步增多,如何適用我國法律,參照國際慣例和公約審理涉外貿易糾紛案件,給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問題;其二,隨著跨國公司到我國投資金融業、制造業、服務業、農業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資的糾紛案件必然增多;其三,為了適應參與國際競爭,將大大加快調整產業結構的步伐,引發的企業重組、兼并、破產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決糾紛案件,既促進經濟發展,又維護社會穩定,需要認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國際規則,客觀上要求加大保護知識產權力度,依法制裁假冒偽劣商品和各種侵權行為,不可避免地觸動一些地方和部門經濟利益,執法難度增大。
面對這種形勢,審判工作存在不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尤其是涉外經濟立法不夠健全,一些新問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導致執法上的困難。二是缺乏高素質的涉外審判專門人才。法官中高層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經濟、懂國際規則,又懂外語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適用審判程序不夠嚴格、規范,一些案件庭審水平不高甚至有走過場的現象,影響庭審活動的公信度。四是超審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結,甚至超期,必將影響我國審判機關在國際上的形象。五是案件“執行難”。近幾年來,執行工作呈現收案增多、結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趨勢。如果境外當事人勝訴的案件執行不了,就會對我國投資法律環境產生動搖,影響到我國投資經商的信心。
針對這些問題,人民法院必須及時更新觀念,加強學習,加強研究,從思想上、行動上做好充分準備,加快法院工作改革,進一步完善審判運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審判工作水平,以適應“入世”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更好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記: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人們對“入世”給審判工作的影響的認識也不一。廣東省對入世后的緊迫感和壓力是不是要強些?您認為法院應如何對待“入世”的問題?
呂:我們現在的壓力就很大,有緊迫感。廣東由于其所屬的地理位置和較早的開放政策,使外向型經濟占主導地位,獨資、合資企業占很大比例。因此,經濟糾紛特別是涉外經濟糾紛較多。所以,入世給廣東的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歷史機遇,同時可以預見涉外經濟糾紛將會有較大增加。目前,我們正著手進行相關的準備,省高院專門成立了研究小組負責收集有關資料,通過調查研究并結合審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對策,并將此作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點之一。
我想“入世”后廣東法院所面臨的一些問題在全國各地法院都會遇到,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所以,對“入世”法院必須要有一個清醒認識,要增強大局意識。“入世”后我國經濟將逐步納入世界經濟大潮中,競爭將更加激烈,改革、發展、穩定將出現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為此,人民法院必須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努力提高入世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把維護穩定放在工作首位,進一步強化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的法律力度,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各種犯罪分子和經濟犯罪分子;同時,要依法調節各種經濟關系,妥善解決各種人民內部矛盾,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要堅決糾正并克服孤立辦案、就案辦案的思想,在嚴格適用法律的基礎上,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要堅決抵制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對審判工作的影響和干擾,平等地保護境內外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和司法權威,促進依法治國工作的深入開展。
記:肖揚院長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點是深化改革,確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對司法機關,特別是對法院執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嚴格和迫切了呢?
呂:我認為要適應“入世”需要,關鍵是確保司法公正。“入世”后,隨著中國服務產業的開放和在銀行、保險、電信等行業引進高質量的外資,以及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增多,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資的案件將不斷增多。依法公正地處理這些案件,直接關系到我國的投資環境和人民法院在國際上公正執法的形象。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為核心,很抓嚴肅執法,努力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具體要確保做到四個“公正”:(1)實體公正。要正確執行我國法律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公正地確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對當事人有明確約定適用外國法律的,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適用外國法律的原則處理,準確適用外國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確行使司法管轄權,對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由仲裁機構或由外國法院管轄的,只要不違背我國法院,就要予以確認;確保當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訴訟法律地位,使他們充分地行使法律規定的各種訴訟權利;努力提高庭審的規范化水平;增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講清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使當事人服判息訟。(3)執行公正。要大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依法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確保債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執行,使當事人的債權得到及時的實現。(4)形象公正。要加強對法官的執行形象教育,要求他們注意在庭審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維護法律的尊嚴。
為維護司法公正,適應“入世”需要,還要進一步提高公開審判水平。“入世”后,我國經濟將進入并融入國際大市場的體系之中,承諾遵守規則,承諾開放市場,而規范市場又靠法律來調整,無論是外商或外資企業都會更加關注我國法律對他們的保護以及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水平。人民法院要從維護公正司法形象、更好地宣傳我國法律和法制的政治高度全力提高審判水平,關鍵要在“公開保公正”上下工夫。要切實做到“五公開”:開庭時間、地點公開;當事人爭議公開;舉證、質證和辯論公開;認證和評判公開;宣判公開。圍繞上述“五公開”,要努力提高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各方當事人有理說在法庭,有證舉在法庭,查明事實在法庭,分清責任在法庭,真正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從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國投資者對我國法律和法制的信心。
記:“入世”給法院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法院除了從思想上認清形勢,增加緊迫感外,具體還應該作哪些準備呢?
呂:首先,當務之急是大力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入世”以后,審判工作會越來越多地涉及到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外國的法律,面對越來越多的境外當事人。要適應這種新形勢的需要,提高人民法院在國際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須建立一支高素質、高水平的法官隊伍。尤其是要盡快培養出一批高素質的涉外法律人才隊伍。為此,一方面要加強對現有法官隊伍德的法律業務教育培訓,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訓,適應涉外審判工作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專門人才充實到法官隊伍中,讓他們充當起越來越多的涉外審判重任。其次,要加強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一方面,主動到有關部門了解我國與“世貿”成員國所簽署的協議,了解相關的國際規則,了解給我國經濟帶來的影響等等。另一方面,加強對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分析、預測,研究相關的措施和對策,反饋給立法部門,以使我國涉外法律法規盡快完善起來。同時,注意收集、外國法院適用國際慣例的典型案例,借鑒吸收境外先進立法成果,為我所用,不斷提高涉外審判工作水平。
記: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今年1月8號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召開了“WTO與中國律師業”的大型研討會,準備迎接入世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在我看來,這種機遇和挑戰同樣存在于法院的審判工作中,中國法院應從現在起作好準備迎接挑戰。
關鍵詞:對外直接投資;海外并購;風險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基本上以引進外資為主。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對外投資大國。商務部近期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這也是我國在2012年首次成為世界三大對外投資國之一后的歷史新高。從2002至2013年,內地對外FDI(外商直接投資)年均增速高達41.6%。
2014年伊始,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依然延續了這種走勢。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14年1月份,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28個國家和地區的865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72.3億美元(441.3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47.2%。不過,目前我國對外投資存量基數仍然較小,僅占全球的2.3%,相當于美國對外投資存量的10.25%,還有很大發展空間。
根據英國經濟學家約翰·哈里·鄧寧的投資發展周期理論,一國的直接投資流量與該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當人均GDP超過5000美元時對外直接投資將達到相當大規模。到2020年預計中國人均GDP將達到5000至6000美元。加入按照年增長30%的速度測算,到2015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將達到3000億美元,將排在全球對外直接投資第一位。不過,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的走出去,也帶來了很多經驗和教訓。
一、 對外投資快速增長的原因
1.化解產能過剩,加快產業升級
在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宏觀經濟增速有所放緩。改變經濟發展方式,加快產業結構升級成為我國企業面臨的日益緊迫的問題。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通過海外并購整合優勢資源,將快速提升中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也能分攤研發成本及風險。
海外直接投資還能幫助化解產能過剩問題。近年來我國出現的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已難以回避,而一些新興市場以及發達地區,在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需求量較大,通過海外并購可以幫助我國企業輸出項目及設備,有效化解產能過剩問題。
2.緩解資源匱乏問題
中國是一個資源進口國,國內資源相對貧乏,這就需要我國企業主動走出去尋找資源。另一方面,有些資源產地因當地生產力等限制,資源所有國無法開采。中國企業還可以就地開采后初加工,然后把初級產品運回國內或者直接出口到其他國家。這類對外直接投資更加熱衷于對拉美、非洲等地進行資源類企業的并購。數據同樣顯示,我國對外投資里能源與金屬行業占據的份額最高,從2005年到2013年上半年對外投資額達3011億美元,占同期對外投資總額的70%。
3.企業為擴大市場份額,而采取在國外建廠或并購模式
這種模式投資追求的是其產品在國外相關市場份額的擴大。把生產廠轉移到市場所在地,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建立自己產品的設計、生產和營銷三位一體化網絡,能簡化最終產品的進出口過程,并能規避稅賦及降低運輸成本。另外,近年來隨著中國企業的生產成本逐漸提升,一些企業也展開了對越南、柬埔寨等欠發達地區的投資,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二、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面對的風險
雖然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中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因經驗缺乏、資金融通困難、人才匱乏、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在海外并購的探索中也遭遇到了不少困難,并面臨諸多風險。
1.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產生的根源十分復雜,包括民族主義、社會不穩定、武裝沖突等。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強大,與眾多國家的經濟糾紛也逐漸增多,海外投資企業遇到的政治風險也隨之增多。近幾年,中國企業多次對海外投資都因政治原因而擱淺。數據顯示,在2008年至2010年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評估的313樁交易中,絕大部分均因危害國家安全的名義而宣告失敗。中海油、鞍鋼、華為等大企業在美國的投資并購計劃均出現挫折。
2.文化差異風險
典型例子就是上海汽車收購韓國雙龍汽車。因韓國人的排斥心理,使得企業無法運營下去。2008年,雙龍汽車最終破產,上海汽車用40億美元僅僅買來一個教訓。造成這個后果主要是上海汽車投資前所作功課不夠,對韓國的國情不了解。
3. 匯率風險
1973年布雷頓森林固定匯率體系崩潰,特別是1976年牙買加協議正式承認浮動匯率制和合法性以來,控制在一定波動范圍的固定匯率制隨之解體。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美元、日元、歐元、英鎊、人民幣等主要貨幣之間的比價時刻都處在起伏變動之中,致使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決算由于匯率的變動而難以掌握,從而產生了匯率風險。
4.法律風險
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制度、經濟體制、歷史地理、教育文化水平等不同,采取的經濟發展戰略、產業和技術政策也有所不同,各個國家在對待外資的立法上就會存在著一些差異。而目前關于國際多邊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經濟活動還沒有統一的國際法規。因此,跨國企業必須面臨多重的法律環境體制差異所帶來的風險。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法律不健全、執法不嚴、歧視外商以及我國法律和所在國的法律沖突。
三、 如何降低對外投資的風險
1. 中國政府應該在外交和政治層面給我國企業強有力的支持。國家這個強大后盾,是企業在海外投資獲得成功的必要保證。在建立政府保障企業投資安全的體系中,中國政府應不斷健全立法保障內容,并且對較大項目提供資金上的支持。
2. 中國政府應該建立有效的監控、預警政治風險等相關機制。在投資所在地發生政治風險之前,通知我國企業,讓它們能采取果斷措施規避風險。另一方面,企業自身也要對政治風險不斷監控。只有這樣,才能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障體系。
3. 對外投資之前,企業要做足功課,針對風險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各種預案。此外,企業還要充分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對各類難以掌控的風險都要盡可能購買保險。在經濟上作足最后的保障。此外,還要善于利用投資所在地的各種資源,控制資金投放速度。要善于雇傭當地人,這也是降低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
四、 結論
在未來三到五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將繼續保持高速增長,并有望超越美國排名全球第一。隨著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活動越來越頻繁,由此引致的與其他國家的貿易經濟糾紛有可能加劇,給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帶來不利影響。我國需要在法律法規上進一步完善并引導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控制風險從而加大對外投資的成功性,避免經濟波動。
參考文獻:
(1)商務部,《2013年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簡明統計》,2014年1月
(2)鄭磊,《海外鏖兵-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案例與行動指南》,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4月
(3)魏昕等,《中國企業跨國發展研究報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年3月1日
(4)崔磊、張敬一,《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決定因素的理論回顧》,《青年科學》,2009年07期
關鍵詞:跨境電子商務;支付風險;新常態;跨境結算
一、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現狀分析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是以互聯網為載體,交易雙方為主體的一種支付結算手段,其伴隨著電子商務和互聯網的蓬勃發展而發展。近些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是日益發展壯大,支付方式也隨之多樣化。而互聯網的出現,為支付方式的創新與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平臺。目前,PayPal作為世界第一的國際貿易支付工具,擁有巨大的市場份額。2010年,阿里巴巴和海外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PayPal聯合宣布,雙方達成戰略合作伙伴。我國的跨境電子支付結算體系正處于發展階段。
二、跨境電子商務支付風險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的風險主要體現于信用風險、網絡風險、法律風險以及管理風險等方面。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方式的特殊性,使得交易的真實性難以確定,并且虛擬化的交易帶來了一系列單據審核的困難。本文主要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支付風險進行相關的研究與分析。
(一)信用風險
由于跨境的貨物貿易可能造成款項已付而貨物未收,或者貨物已發而款項未收等現象,第三方支付平臺對于其監管也只是停留在虛擬的層面上,很難確定交易的實際情況,因此,對于交易雙方而言,都存在著一定的信用風險,可能承擔著對方違約的風險來進行交易。另外,在此引入第三方介入也是存在諸多困難的。比如PayPal在針對海外貿易發生糾紛時,可能會對其他國家有意偏袒,使得我國企業在面對海外貿易時所產生的經濟糾紛及信用風險得不到保障。
(二)網絡風險
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是通過互聯網的渠道來支付錢款的,因此在交易轉賬的過程中會產生一系列網絡安全問題,比如遭受黑客攻擊,數據系統遭到損害,使得大量內部數據被泄露或者篡改。另外,由于支付的虛擬化,會造成相關的交易單據審核產生困難。
(三)法律風險[2]
由于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涉及多個國家,因此在支付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糾紛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監管體系中會增加其跨境支付的法律風險。例如在跨境電子商務中退貨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各國的法律會偏向于保護本國的企業,可能會造成交易中的某一方損失。
(四)流動性風險
跨境的支付結算會伴隨著資金到賬時間問題,一般資金不能立即到賬,需要經過結算銀行購匯或結匯支付,一般支付平成交易資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可能會導致企業的資金周轉出現問題。比如,企業需要交易所得的貨款來支付職工工資、生產產品、購買原材料等,但是由于資金在支付過程中停滯了一段時間,那么就會造成企業的經營周轉出現問題,造成了企業經營的流動性風險。
三、風險的解決措施
針對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的一系列風險,企業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防范風險:
第一,對于信用風險,可以建立信用機制,針對失信的交易方納入信用黑名單中,限制其跨境交易范圍。第二,對于網絡風險,可以加強交易系統的維護,對交易數據加密,配置網絡安全漏洞掃描系統,對關鍵的網絡服務器采取容滅的技術手段。第三,對于法律風險,各國可以聯合起來專門建立有關于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的法律,針對解決跨境電子商務支付結算中所產生的糾紛。第四,對于流動性風險,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向銀行借款等,來抵御流動性風險。
四、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所帶來的影響
一方面,在跨境的電子商務交易中,伴隨著清算銀行的購匯和結匯,使得在支付結算中人民幣的使用次數增加,結算時使用的人民幣也增多,因此隨著跨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國際貿易的頻繁往來,從而逐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
另一方面,一部分資金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造成國家外匯管理的困難。因此,可以根據傳統的國際貿易管理原則,將其外匯收支納入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范疇,并確保交易的合法合規。[3]
五、跨境電子商務與中國經濟“新常態”
跨境電商對我國新常態下經濟的發展具有很大貢獻。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跨境電子商務大大節省了中間成本,降低了社會資源的占用,有利于促進出口國和進口國的就業,推動我國由“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的轉變。推動中國新型城鎮化建設,跨境電商的誕生意味著貿易商無需到大城市做生意,減少人口的流動,這有利于推動中國新型城鎮化建設。同時伴隨著跨境電商帶來的的生產,銷售,交換,物流等業務,這些都將帶動周邊區域經濟的發展,拉動需求的增長,從而解決當地人民的就業問題。
隨著“一帶一路”的推進和跨境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由于各國或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差異,這要求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進行市場定位時,要做好相關市場研究工作;結合新常態下沿邊開放和新絲綢之路等戰略的開展,物流企業可與跨境電子商務網絡平臺合作,建立海外倉持基地,節約陳本,提高經營效率。同時為有效應對國內外市場的變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之間應加大合作協調的力度,避免惡性競爭,提高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談判能力。
新常態下,要實現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規范化發展,跨境電子支付結算、跨國資信調查與跨國物流體系三者缺一不可。但目前我國在這三大要素方面的發展比較有限,制約了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規模的擴大。在新常態下,國家一直對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持積極樂觀的態度,希望能促進貿易增量不斷擴大,同時也致力于從政策和法律規范層面對存在的各種支付風險進行防范。
參考文獻:
[1]黃永江,韋繼強,韋念妤.關于構建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及支付外匯業務管理體系的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3(06):44-49.
[2]郭雪姣,劉學林.跨境電子商務服務供應鏈風險分析[J].企業科技與發展,2014(16):7-9.
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分析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并最終給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程,由于長期沿用傳統的教學方式,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沒有考慮到職業教育的特性,從根本上無法達到職業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終目標,因此有必要引進教學設計的理念。教學設計是指依據對學習需求的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使教育教學績效得到改善的系統決策過程。相比于傳統的教學方式,采用教學設計的教學,能夠聚焦更多的影響教學結果的因素,這恰恰是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所缺乏的,因此,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
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教學現狀分析:教學內容分析。與法學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學課程不同,目前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其基本內容雖然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疇,涵蓋了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訴訟等糾紛解決程序法。
教學對象分析。從年齡本文由收集整理特征來講,經濟法課程所面向的教學對象一般年齡在20歲左右,根據我國教育學家查有梁提出的“發展認識論”,學習者在這個年齡處于“結構運演階段”,在這一階段發展智力,關鍵要重視學科知識結構,才能有效的解決該學科的問題;從個性差異上來講,高職院校學生受到生源質量的影響使得學生素質普遍較低,反映在表面上是考試分數的差別,深層次的表現就是心態和習慣的差異。
教學方法分析。在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方法的采用上,大部分教師一直沿襲大陸法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原理的講授,以教師為中心的講座式教學占據了主導地位,即使是一些教師引入了案例教學,但案例的作用僅是輔的為了加深對概念和理論的理解。
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教學內容理論知識偏重且忽視了學科知識結構的構建。經濟法的教學內容涵蓋面廣,在課時數不變的情況下,教師不應過多的進行理論知識的輸灌;另外,對于專業不同、來源不同的學生,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但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基本上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線,根據課本的章節決定教學內容,以教師的“教”為中心,教師按部就班地、一部分地講授課本知識,而且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既顯得經濟法枯燥無味,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不可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
教學方法落后,缺乏專門的實踐課程。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在組織課堂討論、課堂分析、課堂交流等方面做得很少,現代教育技術方法使用少,多媒體教學尚未普及,從而忽視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外,實踐課程是經濟法的薄弱環節。受思路限制,大部分教師僅以案例分析作為實踐課,學生的動手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會有紙上談兵的傾向。經濟法相對于財經類專業學生來講,是一門輔助的專業基礎課,因此應該與該專業學生的主修專業結合設計實踐演練內容,但目前這類配合很少。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教學設計目標。教學設計目標應配合人才培養目標。對于高職教育應該培養什么樣的人才,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要求,不同高職院校也有不同的認識,但總體來講,相對于本科院校,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普遍定位于“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那么,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經濟法就應該為培養應用型人才而服務,轉知識本位為能力本位.因此,即該課程的教學設計目標不是培養學生進行法律制度研究的能力,而是應該培養學生運用現有法律規定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教學設計理念。根據以上教學設計目標,培養應用型人才理所當然的成為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所遵循的理念。為此,本文將以企業實際涉法過程為主線重構教學內容,通過教學設計,讓學生始終置身于仿真的或模擬的工作環境中,訓練學生擬定授權委托書、辦理工商登記、模擬公司運營、簽訂合同、界定公司財產、解決經濟糾紛、厘清公司破產程序等基本技能,增強職業行動能力。
教學設計思路。教學設計思路應體現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學設計理念。本文所分析的開設經濟法課程的財經類專業主要包括市場營銷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電子商務專業以及會計類專業等,該專業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主要面向商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基于這種崗位需求,兼顧個別學生創業及個人發展的需要,本文認為應對內容龐雜的經濟法課程進行精簡提煉,以“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作—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等五個環節為主線進行教學設計,每個環節明確相應的學習任務。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教學內容設計。根據前文對教學對象的分析以及教學設計目標分析,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應重視系統的學科知識結構,結合學生的其他專業課,同時也要與工作中的知識結構相吻合,要強調培養學生掌握融合于各項實踐操作中的知識、技能和技巧,根據這個要求,我們將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設置為六個教學模塊:經濟法預備知識、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行,
轉貼于
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并在每個模塊下面設置子章節,具體如表所示:
教學措施設計。教學方法的選擇與設計。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方法以課堂講授和案例分析為主,法律的邏輯性與抽象性使得教師的課堂講授環節不能完全拋棄,但是理論輸灌正是經濟法教學被批枯燥的重要原因,結合前文所分析的教學設計目標和思路,本文認為可以選擇參與式教學作為主要教學方法。
參與式教學,就是教師按照參與式方法的要求和途徑,依據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和學生特點,以學生容易接受、便于參與的方式組織課堂教學,使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參與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分組討論、案例分析、觀看影視、角色扮演、辯論、小講座及針對教學內容設計的游戲、練習等。可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根據需要和客觀條件適時選擇的,只要能夠滿足一個目的,即促進參與就行。這種教學方法也適合前文對教學內容的設計,在進行參與式教學時,可結合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讓學生扮演企業的發起人、債權人等,模擬糾紛解決。
教學媒體的選擇與設計。在進行教學媒體的選擇時要適合教學設計的三維目標,即要結合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對象。目前大多數經濟法教師都采用多媒體教學作為主要的教學媒體,這種選擇是適應教學的新發展的,但是很多教師并沒有很好的利用多媒體教學的優勢,單純只是把板書的內容放到了課件上而已。
多媒體教學的設計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課件制作必須要體現多媒體教學應有的互動式、交互性、現實模擬性優勢特征;二是避免過分追求現代教學媒體的運用,變“人灌”為“機灌”;第三,要結合教學內容中的六大教學模塊來設計相應的課件和課堂材料。
課堂教學結構的確定。課堂教學結構的設計,要考慮到時間結構、認知結構和信息結構的優化。從時間結構上來看,目前各高職院校經濟法安排一般都是兩小節一次課,中間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共90分鐘左右的授課時間,要分為開始組織教學、復習導入新課、講授新課、參與式分析新課內容、結尾小結幾個部分。每節課可以根據教學模塊的不同、教學方法的不同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認知結構上來講,要使教師的教學過程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為學生創造良好的認知條件,使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合拍;從信息結構的優化上來看,要確保教學信息傳遞迅速,反饋及時,尤其在參與式教學中,確保師生活動積極,配合默契。
教學評價設計。目前經濟法教學評價非常粗糙,對學生的評價方式主要就是期末考試,這種方式不僅考到的知識點較少,而且學生往往只是考前沖刺復習,當時掌握了一定的知識理論,過后又會忘得一干二凈,無法達到好的評價效果,也不能與課程教學相互促進。因此在進行教學設計的時候一定不能忽略教學評價的設計。
結合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設計和教學方法設計,在進行教學評價時可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參與式教學中的實踐操作得分,要設計具體的量化表,在平時由教師根據學生參與程度來記錄得分;二是對于熱點問題布置機動性作業,由學生自愿提交,根據作業完成程度由教師打分;三是期末進行嚴格考試。三個層面分別按30%、30%、40%的比例組成最終成績。通過這種評價方式不僅使學生掌握的知識面大,也可以從側面督促學生積極參與教學。
一、當前影響科技創新發展的主要問題
1.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能力不高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如對商標權人的平等保護,對假冒專利權的保護,對采用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創新主體商業秘密的保護,對互聯網文學、音樂、影視、游戲、動漫、軟件等領域網絡侵權盜版的保護,對于涉及高新技術、關鍵核心技術,事關國家和社會利益,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網絡侵權、跨地區跨國境有組織侵權等的保護,等等。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大多數基層院對科技創新接觸不多,認識水平不高,缺乏對科技創新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意識。
2.融資問題比較突出
目前科技創新企業融資來源主要集中在銀行貸款、自有資金和民間借貸三條渠道,還有一部分依靠內部集資和供貨商賒賬等。中小科技創新企業貸款手續繁瑣,需要準備的資料相當復雜,審批時間長,部分企業即使貸到款,資金也難以及時到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運轉。銀行方面按風險管理要求,不敢輕易向企業規模小資金數量少、經營業績不穩定、抵御風險能力差的中小科技創新企業發放貸款,這使得中小科技創新企業不得不求助于民間資本,其年利息在20%-30%,甚至更高,從而加重了企業負擔。
3.企業規章制度不完善
科技創新企業制度是最根本的問題。企業制度造就企業的活力,企業制度造就企業的繁榮。目前我縣科技創新企業的產權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制度、組織結構、企業人格化等方面不夠完善和健全,不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管理模式。我縣境內很多企業仍為家族化管理模式,部分企業雖然實行股份制,但是在產權、利益分配等方面不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影響了股東參與的積極性。
二、檢察機關服務科技創新的薄弱環節
1.檢企互動不足,服務效果仍需提高
檢察機關服務科技創新企業,在服務的形式、手段、內容等方面分析探索的還不夠,服務的切入點和結合點找的還不準。由于檢察機關職權有限,科技創新企業發展中的更多實際困難和問題不可能得到解決。還有部分科技創新企業總部不在本地,作為分支機構自主權缺乏。另外,檢察機關的單向式服務較突出,部分科技創新企業對檢企合作的興趣不大、配合不夠,總體服務效果欠佳。
2.服務工作重點突出,示范帶動效果欠佳
能注重抓重點、重點抓,選擇當地科技創新企業作為服務對象,努力確保它們在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繼續發揮重要的影響推動作用。可以說,服務科技創新企業工作的成效是顯而易見的,但是示范帶動欠佳。
3.短期取向仍然存在,深入持久力度較弱
開展服務科技創新企業活動,是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發展的延續。但是短期價值取向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不利于深入持久地推進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工作。比如說,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的內容和方式缺乏有效的創新服務的措施手段滯后等。
三、綜合發揮檢察職能,提高服務科技創新的水平
1.拓展法律服務渠道,加強對科技創新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
充分運用檢察機關視頻接訪系統、12309舉報網絡平臺等訴求表達渠道,為科技創新企業尋求法律咨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及時審查相關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嚴格依法辦理,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暢通科技創新企業對檢察工作提出批評和意見建議的渠道,對于有關單位和人員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高度關注、認真督辦,及時反饋情況。
2.落實普法責任制,主動開展普法活動
堅持預防為主,積極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認真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結合司法辦案,采取多種形式,幫助和促進科技創新企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確法律紅線和法律風險,提高其依法開展科技創新、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3.提高法律服務能力水平
辦理涉及科技創新犯罪案件政策性、專業性較強,檢察人員要加強相關專業知識學習和對有關犯罪的研究。探索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辦案機構或者辦案小組,培養、選拔專家型人才和業務骨干從事涉及科技創新案件的辦理工作。探索利用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提高互聯網條件下電子證據的收集、固定和綜合運用能力。利用有專門知識的人咨詢、鑒定、出庭作證制度,為辦案提供智力支持。
四、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進司法辦案方式方法
1.強化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律監督
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侵權假冒犯罪的監督,著力糾正有案不移、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的問題。加強對公安機關辦理侵權假冒犯罪案件立案和偵查活動的監督,著力糾正有案不立、立而不偵、久偵不決以及適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款物不當等問題。加強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對于認定罪與非罪錯誤或者量刑畸輕畸重的侵權假冒犯罪案件,依法提出抗訴。加強對涉及科技創新資金和收益分配糾紛、創新創業人才勞動爭議、科技創新主體知識產權糾紛、軍民技術糾紛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活動的監督。依法嚴肅查處涉及科技創新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案件。對于履職中發現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依法督促糾正,確保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正確及時有效執行。
2.推進知識產權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
積極利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侵權假冒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制度,推動實現涉嫌侵權假冒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加強跨地區、跨部門執法司法協作與聯動機制建設,完善線索通報、信息共享、證據移交、案件協調等協作機制,著力打擊鏈條式、產業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建立行政執法與司法優勢互補、有機銜接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3.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一、電子商務的歷史沿革
人類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越來越多的個人和家庭擁有電腦,IT企業也已如雨后春筍不斷增多,傳統行業也日益認識到利用互聯網拓展商務的重要性。從全球范圍來看,上網人數呈幾何級數增長;在中國,互聯網更是迅猛發展,中國已經成為繼美國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聯網用戶國。一種新的經濟模式—電子商務應運而生。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電子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國際互聯網的普及,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前景廣闊的全球性的電子虛擬市場,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點,大大提高了商業活動的效益,使電子商務成為互聯網應用的最大熱點。雖然它仍然處于萌芽階段,但企業電子商務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時間與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點而成為國際商務的手段,并且為國內各行各業創造著巨大的利潤。但是,建立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
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在沒有電子商務法的情況下,蓬勃發展起來的,并且已經涉及到有關的訴訟問題。因而,如何規范電子商務,將其納入法制軌道,繼而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成為當務之急。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電子商務法》,但是,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性規范文件正在緊鑼密鼓地抓緊制定,有的已經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把通過數據電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規定了用數據電文形式達成的合同要約、承諾成立的標準。中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現狀,多數的規范性文件尚處于把好電子商務入口即準入制度的程度,對于具體的交易規范方面,法律規定極其匱乏。
二、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反映在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首先體現在對互聯網上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音樂和電影的著作權保護。從作品的來源來看,網上侵權可以分為三種表現形式;由傳統媒體上傳到網上進行傳播、網站抄襲其他網站的內容、將網站上的內容下載刊登在傳統媒體上出版發行;這些行為雖然都具有類似于"復制"的性質,但由于公布在網上的信息是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傳統媒體上以文字或聲音、圖像的表現形式,網上的傳播也不同于傳統媒體的發行的概念,因而現有的《著作權法》在應用中難免有捉襟見肘之感。有一些網站在其網頁上公布共享軟件的注冊碼或注冊程序,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對計算機軟件版權的侵犯。雖然共享軟件的試用版可以免費下載,但作者只是向公眾提供限時或限次數的演示版,一旦注冊碼作為一種密碼被他人在網上廣泛傳播,每個非被授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該軟件而使得設計者的權益受到侵害,這實際相當于非法復制軟件。為保護技術進步,這種侵犯軟件版權的行為必須得到有效遏制,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隨著互聯網的影響力日益增長,各行各業開始重視網上宣傳,域名搶注成為又一項困擾法律界的新問題。域名的申請實行的是注冊在先的原則,國內外一些知名企業的名稱或商標經常被搶注。由于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基本沒有涉及到這一領域,在實踐中只能利用商標法中對商標保護的一些條文進行參照,司法機關一般只對馳名企業的域名加以保護,而大多數的域名爭端仍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
2.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服務屬于服務性行業,同樣面對著千千萬萬的網絡消費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網絡接入服務存在瑕疵或因過失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保護條款應適用于這一類糾紛。提供商理應承擔起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網上廣告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應運而生,大多數的網絡內容提供商將網上廣告視為重要的財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備《廣告法》中相應的廣告經營者的資格,如何約束ICP在廣告業務中的行為,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網上不實廣告侵害時是否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向ICP要求賠償等問題已經進一步凸現出來。加快完善立法是解決當前網上廣告混亂無序的根本途徑。
在傳統法律尚無法全面適用于電子商務的階段,保護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盡量詳細地明確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和卷入復雜的訴訟。對于立法者而言,當前較為可行的方法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全面審視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對法律術語做適合電子商務運作的擴充解釋;而對那些由于電子商務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疇則應著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來應考慮制訂一部《電子商務法》,系統化地將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內容都容納進去,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有一個切實可行的法律保障。
3.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
國際間對于民事糾紛的司法管轄問題并無被廣泛認可的公約,但由于管轄權問題涉及到國家及本國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國都相當重視。在傳統的商業貿易活動中,由于確定管轄權的這些地理因素是相對固定的,在認定上不存在什么問題。而互聯網是沒有國界的虛擬世界,在電子商務中跨國交易經常發生,這必然會涉及到如何確定管轄權的問題。
為了避免各國在認定管轄權問題上采取不同的標準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發生,國際間必須盡快在這一領域進行協商以達成一些基本的共識,否則有些國家可能會濫用管轄權,或是在一國作出的生效判決因管轄權的糾紛得不到對方國家的承認而難以進入實質性的執行程序,最終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權益,進而危及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今年五月歐盟議會剛剛通過的《電子商務指令》明確指出,不論一個網站的域名和服務器在什么地方,當事人的實際營業地即視為其營業所在地。
三、應加快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法律規范
盡管我們知道往往是經濟發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絕不可忽視對電子商務和網絡經濟的立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有關經濟環境。面對著蓬勃發展的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我們應當盡快創造一個適合其正常發展的環境。
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廣,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專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