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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產權交易市場;政府介入;監管;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4-0544(2011)11-0115-04
一、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界定
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自上世紀80年代末出現以來,經歷了探索發展、整頓治理、規范和再發展等幾個階段。20多年來,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作用日益深化,產權交易的廣度和深度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清楚地界定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有助于準確地定位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所應扮演的角色,同時這也是進一步研究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產權交易市場的性質,首先應當從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客體――產權入手。法學意義上的產權,在狹義上一般指物權,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在廣義上,產權則包含更多的內容,一般認為應當包括物權、債權、法人和企業財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權利,同時還涉及勞動力資源等,其范圍之廣無疑可以涵蓋所有的要素市場所反映的交易內容。其實,在實務操作中,產權不僅涵蓋了企業的存量資產,如廠房,設備等的所有權,同時它還包括經營權、股權、債權等體現社會關系的社會經濟權利,它們是可以憑借其獲得經濟利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資本權利。而且,產權(包括物權)一旦突破了法律對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證券化的形式,對證券化后的產權進行交易就是證券交易,產權交易市場就進化成了證券市場。現在的股票市場其實就是發行和交易證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權的市場。從這個意義上說,產權交易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證券市場的初級形式,是非證券化的資本市場。當然,我們也不能就此排除產權交易市場在實踐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場的性質。這是因為,現實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整體的要素轉移,這其中包含了勞動力、土地、技術等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產權交易市場也已經或正在醞釀著進行產權和技術市場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產權交易市場的運作實踐以及廣義的產權概念,將產權交易市場的屬性界定為一個兼有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性質的綜合性或系統性市場較為科學。事實上,產權交易市場在實踐中所表現出的融資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產權交易市場的主要屬性應為資本市場。它屬于我國當前資本市場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產權交易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一個基礎性平臺,其產生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產權交易市場的產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務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調整以及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而這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當前產權交易市場中交易的產權主要屬于國有的狀況。前文已述,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客體一產權,應是一個廣義上的概念。這就決定了,產權交易市場中交易的客體應是多樣化的,而這里的“多樣化”無疑應當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樣化。有鑒于此,本文所述之產權交易市場,將特指為實現國有產權和其他各類產權的流轉與調劑,由國家、行會和市場制定交易規則、以價格機制為指導,并由中介組織提供中介服務的各類有形和無形的交易場所。
二、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參與,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實際上,政府在我國產權市場建設中起著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來看,政府的行為在起著積極作用的同時,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的角色定位,不僅是推進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同時它更是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構建中所必須思考的問題。
政府的行政權力對產權交易市場的介入應該深入到何種程度?政府、產權交易市場以及產權交易的中介機構三方應該各自扮演一個什么樣的角色?理論界和學術界存在著較大的分歧。有的學者認為,鑒于現在產權交易市場發育不完善,其交易的產權主要屬于國有,應當由政府來大力支持產權市場的發展,包括資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認為產權市場應當是集交易平臺與評估、監管于一體的機構;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產權交易市場的完全市場化運作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趨勢,交易的內容和對象也將由國有產權為主導發展為多種形式的產權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過分介入,應當實現監管與運作的徹底分離。筆者較贊同第二種觀點,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過度介入市場會干擾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阻礙資源優化配置。前文已述,產權交易市場產生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為國有經濟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動多種經濟要素合理流動,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臺。所以,在當前甚至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主要對象仍將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須介入到產權交易市場中,尤其是國有產權的交易。然而,國企改革乃是我國改革的一大頑疾,任何問題一沾上“國企”兩字就復雜起來,產權交易市場中亦是如此。在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中,政府的強制性干預對國資產權并購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事實上,政府在宏觀調控時應把握兩個基本的原則:一是政府盡量不參與資源配置;二是一旦參與要以市場手段來進行。但是在我國產權交易實踐中,某些政府部門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買賣,人為干預交易方向。政府對市場過度地介入,不僅干擾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而且由政府不恰當干預進行的產權交易通常也難以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不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樣,產權交易市場中的產權無疑應是多樣化的,交易的內容和對象勢必也將由國有產權為主導發展為多種形式的產權并存的局面。因此,無論從市場現實的狀況,還是從其長遠的發展來看,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中都不應過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過度介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利于中介機構充分發揮其作用,且會導致嚴重的尋租行為。行政權力過度介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會影響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而且還會造成市場的條塊分割。從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來看,由于產權交易市場能帶來本地會計師業務、律師業務、評估業務和并購等咨詢業務的發展。這是一個有著巨大商業利
益的機構,而任何利益之爭都足以引誘行政權力的干預,使其成為有關部門“指定”或“認可”的機構,并為其自身謀取利益。在另一個方面,基于獲得政府的“指定”或“認可”,中介機構將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尋租上,而這無疑將會影響這些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進而影響這些機構在產權交易市場上作用的充分發揮。
其實,政府的行為只有在限于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個人權利和財產并實行自愿議價的合同時,市場才能有效地支配經濟行為,并且保證出現的任何租金將因為競爭性的進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這個限度,而干預到市場的細節過程,就不可避免地導致尋租行為的發生。
綜合以上的論述,筆者以為,為了規范發展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場中的角色定位應從原來的“管交易”轉變為“管市場”,即政府對市場的介入應從對交易行為的直接管理轉變到提供交易規則的層面,將政府定位為產權交易市場的一個監管者,使政府職能歸位到“市場監管”上,由此建立一個“有效監管、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的產權交易運作體制。具體來說,在交易所與政府的關系上,應由主管轉變為監管與被監管的關系。交易所可以是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多元投資主體,關鍵在于與行政機關在機構上、利益上完全脫鉤,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按照市場原則進行運作。而與此同時,政府還應當減少直接干預,其主要職責應當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環境,促進產權市場規范化,即:制定轉讓辦法,規定轉讓程序,并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是干預具體的轉讓項目。
三、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模式的選擇
監管模式的確立無疑是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構建的一個關鍵問題。目前,根據產權交易市場的發育程度和政府調控市場運行的模式,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模式大體可以分為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監管模式。
(一)集中型監管模式
集中型監管模式是指國家通過制定專門的產權交易市場管理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產權交易監督管理機構來實現對全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管理。在集中型監管模式中,更多強調的是政府對市場的監管。
事實上,政府他律監管是行政權力作為市場外部力量對市場內部均衡的強制干預。這種強制干預以市場失靈理論為其合理存在的邏輯基礎,對市場秩序的穩定與市場交易的安全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政府監管同樣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組成的政府同樣存在監管失靈的情況。由政府單獨進行產權交易市場監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監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剛性”,過硬的強制性會導致市場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對市場主體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權力廣泛而深入地介入產權交易市場,必然會產生權力的尋租,市場主體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說服監管機構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監管政策:第三,產權交易市場運行的技術性強,制度復雜,這就對監管機構的人力、物力和技術力量有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當前甚至以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主要對象仍將是國有企業的產權,因此,政府監管的目標有時會和產權交易市場自身的運行方向發生背離:現今政府更多的將產權交易市場視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將其作為客觀的、純粹的、獨立的市場運行體系來對待,而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了政策違背市場運行規律情況的出現。
(二)自律型監管模式
自律型監管模式是指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主要由產權交易機構及相關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進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專門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而是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來間接規范整個產權交易市場的行為。
誠然政府監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監管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但正如政府監管不是萬能的一樣,自律監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這主要體現在:首先,自律組織獨立于政府組織之外,屬于民間團體,因此沒有國家強制力作為后盾,其監管措施過于“脆弱”,行業自律組織最嚴厲的制裁措施莫過于將違反其自律規則者驅出組織之外,卻無法制止其原有的商業違規行為;其次,行業自律組織代表并保護本行業的利益,如果自律監管涉及到其他行業,必然會發生“偏袒”的情況;再次,自律監管與政府監管一樣也要有監管機構,也要制定監管規則,也要監督規則的落實情況,即自律監管要有監管成本,但與政府監管相比,自律監管僅適用于該行業內部,適用范圍有限,其監管的績效較小;第四,有的自律組織自身也參與市場交易,這就造成“裁判員”與“運動員”職能不分的情況。
(三)中間型監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對產權交易市場不僅應該進行適度的介入,而且還應將政府定位為產權交易市場中的一個監管者,使政府職能歸位到市場監管上。因此,政府監管在產權交易市場監管體系中無疑是肯定且必須的。但是,如單采集中型監管模式,政府在市場監管中的介入未免過深;若單采自律型監管模式,則政府在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中將會出現缺位的狀況,而且基于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上的交易客體大部分屬國有的現狀,僅僅依靠產權交易機構及相關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實難保證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難以從根本上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的發生。有鑒于此,為了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實現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的優勢互補,相互協調與相互配合,筆者認為,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模式應采中間型監管模式。
所謂中間型監管模式,即政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設立專門的機構或部門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產權交易機構與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能夠發揮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宏觀管理作用。也能充分體現行業組織和產權交易機構靈活機動的特點,把上述兩種模式進行有機的結合,具有明顯的優越性,我國無疑更適宜于采用這種模式。
四、產權交易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構建設想
前文已述,政府應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適度的介入,以一個市場監管者的身份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然而,在具體的監管中,若僅由政府單獨進行,則行政權力不免過于廣泛而深入地介入產權交易市場,有違將政府定位為市場監管者的初衷。有鑒于此,自律監管的引入無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來的部分將繼續以政府對市場的適度介入為思考的中心,主要從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兩個方面,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構建的設想。
(一)政府監管
1,政府監管機構的選擇。針對當前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中的產權交易對象主要是企業國有產權的特點,筆者認為,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理應對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負責。事實上,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政府監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誠然在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務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各級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特設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
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第8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同時,《暫行辦法》中第10條又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選擇產權交易機構的基本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這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但具備了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的權力,而且其與產權交易機構形成了選擇與被選擇的關系。欲從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應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許可后,方可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不僅如此,產權交易機構還要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產權交易機構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行為進行評審。現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選擇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產權交易試點市場負責中央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由上分析,國家明確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管工作,加之當前各地產權交易市場的交易對象主要是企業國有產權,所以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實際上已取得了產權交易市場監管部門的資格。
但是,不容忽視的是,選擇國有資產管理監管機構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機構,應是在當前企業國有產權占產權市場交易對象主體地位的背景之下的過渡性做法,因為:首先,國家明確規定的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但隨著產權交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深入進行,產權交易市場中企業國有產權占交易對象主體地位的情況極可能有所改變,屆時,國有產權之外的其他主體的產權將會成為主導力量,再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管不僅與理不合,且不能實現政府對市場的適度介入。其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雖然具有產權交易機構的選擇權,但它畢竟不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國家不明確賦予其監管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職能,長期由其承擔監管主體的責任將倍受置疑。第三。選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產權市場的監管主體,其理論基礎在于它擁有國家賦予的產權交易機構選擇權,而承認選擇權的隱含條件就是各地有多個產權交易機構的存在,但筆者認為,經過交易機構的整合,一旦全國性企業產權交易大市場建立起來以后,這種選擇會失去其實質上的意義,而由國資監管機構肩負產權市場監管責任的理論基礎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鑒于我國現階段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完善程度與經濟大背景的原因,選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產權交易市場的政府監管機構主要是希望其填補政府監管部門缺失的空白,通過其對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管促進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為全國性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構建創造監管條件,為未來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打下扎實的基礎。將來,我們可以從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中分離出一個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委員會專事產權市場監管,也可以借鑒上海設立“產管辦”的監督辦法和證券市場“證監會”的監管體制,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對企業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監管。而設立這個機構的時,應由我國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程度和我國國有經濟結構調整的速度來決定。
2,政府監管的內容。政府應該從多方面、多角度,按照產權交易程序對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全面的監管。鑒于當前產權交易市場上交易的產權多屬國有,因而就以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管為例。政府對產權交易市場中國有產權的監管,應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從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產權“流轉順暢”的總體目標出發來進行。首先,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基礎工作方面,應認真落實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要求,嚴格審查企業內部決策的規范性和轉讓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監管方面,應貫徹落實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進入市場公開進行的規定,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是否公開披露,交易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是否按照規范的工作程序進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最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逐步建立國有產權交易信息報告制度,實行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情況動態監管,對于違反《暫行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媒體和國資委網站可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不準其從事企業國有產權的交易,并通知各企業不能到這些機構去進行國有產權交易。
(二)自律監管
從廣義上看,產權交易市場中的自律監管應該包括行業組織自律監管和產權交易機構自我管理兩個部分。
1,行業組織自律監管。產權交易行業應借鑒其他行業的管理經驗,成立產權交易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并以法律或法規的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與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力,使其充分發揮自我監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功能。自律性組織可以借鑒證券業協會的管理經驗,形成一套有效的會員管理規則,對產權市場從業人員的進入資格和執業操守進行認證和監督。產權交易市場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從業人員和一批運作規范的產權交易經紀公司來支撐,自律性行業組織能在人才培養和公司規范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而已經建立了行業自律組織的產權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應該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保證各行業的健康發展。
2,產權交易機構的自我管理。產權交易機構應該加強自身管理,規范產權交易運作,以吸引更多的企業進場交易。產權交易機構應發揮好其交易場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價格發現以及交易糾紛調處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產權交易機構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務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的交易撮合、簽證上,要抓住進場公開競價交易這個關鍵環節,促進交易前后相關程序的規范化,加強其監督功能和配套服務功能。例如,對入場交易的企業的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保證產權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如,企業在產權交易前后有許多工作要做,但企業缺乏產權交易實際操作的專門知識和專業人才,產權交易機構可以提權評估、代辦公證、代辦工商變更登記或股權登記、稅務登記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務,進一步提高其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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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立 食品生產 質量安全 監管機制
近幾年,通過全國集中開展的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產品質量特別是食品的質量狀況明顯好轉,食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較大幅度增強,但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量大面廣,質量狀況不穩定,仍然給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脅,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通過開展的食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加大力度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的同時,探索標本兼治之策,建立起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已勢在必行。經過多年的相關綜合業務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筆者認為只采取幾次專項整治活動是不能奏效的,只是治標不治本。只有采取多種措施并舉,多管齊下,發揮其綜合功能與整體效應才行之有效。具體措施如下:
1、建立轄區分片包干制和巡回檢查制,使轄區內每個區域都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控之中
即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系統打假責任考核辦法》(試行)(國質檢〔2004〕433號)的要求,把轄區內每個區域,包括街道、鄉鎮及城鄉結合部,劃分若干個責任區,將各責任區內的食品生產質量安全任務落實到責任區責任人,實行分片包干制。明確各責任區負責對本責任區假冒偽劣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藏匿等違法活動進行調查、檢查、依法處理和向本局領導報告的職責。并采取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落實打假目標規范生產經營責任書”、“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辦法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企業法人第一責任人責任。同時,還要制度化規定責任人,必須定期不定期地到責任片區巡查走訪和監督檢查,隨時掌握企業的生產情況,有沒有制假窩點等等。一經發現有假冒偽劣行為,立即依法處理。這項工作真正做好了,假冒偽劣的源頭就堵住了。
2、進一步強化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質量安全責任的主體。切實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履行質量安全義務,建立健全質量安全工作體系,采取多種措施,防止和減少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是保障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通過真正嚴格落實“企業質量安全承諾制、崗位責任制、自查自糾制、質量分析會制、質量信息報告制、人員教育培訓制、完善進銷臺帳制和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等諸制度,才是確保產品質量安全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3、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動員人民群眾參與監督
由于食品生產具有規模小,工藝簡單,技術含量不高,且量大分散面廣、易流動等特點,特別是醬油、食醋、小型白酒生產、小食品、飲料加工等生產企業,多為家庭作坊式,量大面廣,多數比較隱蔽不易發現,加之質量技術監督人員人手不夠等(縣區局一般10人左右)。僅靠質量技術監督人員分片包干、巡查監督,還很難做到疏而不漏。因此,必須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把制假行為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制假者就無處可藏,就會無生存之地。按照財政部《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財行〔2001〕175號)的規定,建立有獎舉報制度,能夠極大地調動群眾參與的積極性。
4、嚴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確保生產企業必備條件
主要是通過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審核和發放,讓食品生產企業在“環境、生產設備、設施、加工工藝及過程、原材料、產品標準、人員、檢驗設備、質量管理、包裝標識和儲運要求”等方面達到必備條件。對達不到必備條件的,不允許從事食品生產。這項工作做好了,對從源頭上保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作用很大。在實施這項措施時,最重要的是要做好與相關職能部門的聯合治理工作(如與藥監、農業、工商部門),需要建議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的,要及時做好建議工作。同時要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防止地方保護主義。
5、加大監督檢查的次數,把好產品出廠關
第一、三條措施,對防范無證、無照生產,躲藏隱蔽生產尤其有效。這條措施,則用于日常監督防范正常生產企業的產品出問題。增加的抽查次數,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容易出問題的階段、區域、企業和質量不穩定的產品,每年可多安排幾次,也可采取不定期監督抽查的方法。就我們這里的情況而言,建議最少每季度監督檢查一次,對信譽有不良記錄的和產品質量不穩定的(如醬油、食醋、小食品、飲料及小麥粉等),一至二個月抽檢一次。對于數次質量檢驗不合格的,或多次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擬收回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建議衛生、工商部門吊銷相關證、照、最低程度應停業整頓,經整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把住源頭關口。并結合本地的實際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的結果,幫助群眾了解真偽、引導消費,通過市場增強企業自律意識。這樣一來通過來自市場的外部壓力和消費者監督,企業就能從切身利益的角度,增強和生產合格、優質產品的內在動力和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自律意識。
6、依法從嚴懲處,讓制假者得不償失
對構成犯罪的,堅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行政處罰的,應按法律、法規的上限處罰。使制假者在法律上成為打擊的對象,在經濟方面成虧本行為。為此,要按《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的規定依法處理。同時可采用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對有嚴重不良記錄的生產者,可限制其終生不得從事本行業生產,也可實行“黑名單”制向社會公布等好的措施。
7、發揮各級政府、組織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群抓群也,綜合治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方面在自身的職權范圍內,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查處力度的同時,另一方面,應積極主動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系,發揮地方政府在質量安全方面負總責的優勢,在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充分發揮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各級政府、組織和各職能部門的作用,群抓群防,綜合治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建立信息共享,協作配合,形成聯防聯控機制,切實保護廣大群眾的利益。
【關鍵詞】市場經濟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方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國家設立了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體現了國家對安生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工作重點及要求,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體制下,要結合實際情況,切實有效的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與計劃經濟體制不同,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使企業成為了自主經營與決策的經濟實體,政府不會對企業進行過多的干預,只是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政府沒有更改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規章制度等權利,就無法通過行政手段組織企業執行安全生產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是靠企業按照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自主制定實施。我國現有的企業從所有制形式到經營方式、規模等各不相同,各種類型的企業數量眾多,導致政府不能及時的了解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和障礙。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讓企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同時加快了企業的更替和消亡,面對這種情況,政府按照傳統模式制定安生生產監督管理標準和進行安全生產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因農業機械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這也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被雇傭進行機械化生產的農民,大多對所從事職業的安全隱患并不了解,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規章制度重要性的輕視和勞動技能的不熟練,可能會導致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科技的進步,加速了人員的流動和工作崗位的變更,同時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使得企業需要更多的高素質、高水平、高技能的專業型人才,員工的培訓工作也變得更加重要,生產人員的技能熟練程度是安全生產必須重視的環節。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明確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是企業正常、連續生產經營的基本要求,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是降低出現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企業安全生產意識的強化包括:安全常識和安全意識的強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化,生產管理知識和崗位技能的強化,以及與安全生產關系重大的特殊崗位安全知識技能的強化等等。因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工作范圍廣、數量大,所以要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資源進行有效補充,由政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現事故互相推諉,無人履行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
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對于無法可依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的總結、研究、完善,作為安全生產制度的有效補充。對于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且有良好表現的人員要給予鼓勵,對破壞制度、出現安全事故的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落實到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調動人力資源與物力資源對安全工作實行全方位綜合監管,出現問題及時查處,避免出現責任不清、職責模糊等問題。
(三)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并用
行政手段可以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強制性的約束,同時可以規范企業行為,是為了保障國家財產安全、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的硬性手段。行政手段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方式,但可能加大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投入,不利于調動企業及員工的積極性,這需要政府適當給予相應的鼓勵政策與資金支持,幫助企業提升安全防范的能力,建立安全生產的標準化體系。現有的經濟手段有: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企業的生產經營,加大先進安全生產方式的投入,淘汰落后危險的生產方式;政府通過對高新企業的補貼進行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管理方式的推廣。除此之外,政府還可通過經濟手段提高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視程度,如對傷亡事故的高額罰款。經濟手段在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不影響企業的效率,更易于為企業所接受。
三、工作方法
(一)預防為主
規范安全生產用品市場,防止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用品投入使用。嚴格審查企業開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許進入市場。對超出允許范圍的企業,必須從硬件到軟件、從技術到管理、從制度到組織結構、從職工到法人一查到底。對于事故多發企業、行業、重大危險源和要害場所進行重點監督,提前發現問題,要求其在限期內整改。
(二)加強人才的培養,推廣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
加大培訓工作力度,加強人才的培養,技能熟練的員工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對于企業存在的問題開展技術攻關,成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到安全生產科技的研究當中,總結、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的新經驗、新辦法,引進、推廣國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組織與引導企業與國際安全生產管理接軌。
四、結語
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繁重,涉及的內容多、范圍廣,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監督管理。只有企業提高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認識,建立完善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員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證國家和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害。
參考文獻:
1.抓生產基地,推進農業標準化的實施
為從源頭上把好農產品質量關,長春市農委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生產,經常組織農業科技人員深入蔬菜生產基地、種植大戶進行技術指導,以點帶面引導農民嚴格按照“無公害蔬菜生產技術規程”進行生產。同時,印制了《長春市蔬菜生產記錄手冊》,免費發放到蔬菜生產基地和菜農手中,督導菜農認真填寫,規范菜農的生產行為。加強產地環境監測,利用流動檢測車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蔬菜生產基地生產的蔬菜、水果進行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出地銷售,確保生產過程的全控制。
2.抓基礎建設,完善農產品質量檢測體系
長春市農委積極爭取國家項目和資金,不斷完善市質檢中心和各縣(市)、區質檢站建設。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檢測中心在國家、省和長春市財政的支持下,先后投入600多萬元購置了各類檢測儀器設備,使之具備了蔬菜水果、糧油作物、農業環境、農作物種子、化肥等五大類183項國家或行業所規定的檢測功能,承擔起了長春市農產品的檢測任務。指導縣(市)區級農產品質量檢測站建設,6個縣(市)區先后建立了質檢站。2011年,市財政又投入153萬元,用于蔬菜、果品批發市場檢測站的建設和購置流動檢測車。同時,市編委同意長春市農委劃轉20名編制人員,充實到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檢測中心,進駐蔬菜、果品兩大批發市場專門負責兩個批發市場的檢測工作,實行三班倒,開展晝夜檢測。去年,市財政增加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經費的投入,列入預算150萬元,并根據實際情況,于年底予以追加,保障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3.抓市場監管,努力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為加強上市蔬菜、水果質量的市場監管,長春市農委委托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檢測中心加大對上市蔬菜、果品等農產品抽檢力度,把日常監管和例行監測、專項監測、監督抽查等有機地結合起來,加強了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時段的監測工作。根據2011年國家對長春市開展的4次例行監測看,蔬菜平均合格率為98.5%,水果和食用菌平均合格率均為100%。
3.1加大日常監測力度 將兩大批發市場全部納入監管范圍,市蔬菜中心批發市場和市果品批發市場檢測站每天對進場銷售的蔬菜、水果開展抽檢,每天抽檢樣品達到200個,2011年全年共抽檢樣品17078個,實行每車必檢,每個品種必檢,基本上做到全覆蓋。長春市政府還了《關于加強批發市場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通告》,進一步明確了批發市場、經營者和檢測者的職責,規范對批發市場銷售的農產品監管行為。
3.2開展例行監測和專項監測 在重大節日、“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地產蔬菜銷售旺季,組織開展重點檢查和監督抽檢。去年,對上市的蔬菜、水果進行了4次例行監測和2次專項監測,共抽取了375批次蔬菜和水果樣品,利用實驗室檢測方法進行檢測,蔬菜平均合格率為98.2%,水果為98.9%。
3.3加強上市秋菜的抽檢 制定了秋菜質量檢測工作方案,委托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檢測中心對長春市秋菜生產基地進行抽檢,每2公頃抽取一個樣本,本次共檢測樣品2131個,合格率為100%。針對外埠進入長春市銷售的秋菜,在上市期間,安排4臺流動檢測車,分別在市內秋菜集中銷售點,對于無證的外埠秋菜進行現場檢測,不合格的禁止銷售,共抽取秋菜樣品2008個,經檢測全部合格,保證了優質放心秋菜的上市供應。
3.4積極應對突發事件 為加強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并及時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我們制定了《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成立了長春市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專家組。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機制,一旦接到舉報或得到線索,我們及時做出反應。針對國內一些地方相繼發生的“毒韭菜”、“毒楊梅”事件,我們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去年3月份和6月份對進入長春市銷售的韭菜、楊梅開展了抽檢,通過抽檢沒有發現“毒韭菜”、“毒楊梅”流入長春市,并將結果上報食安辦。針對去年11月末,長春市連續發生的兩起因飲用標識為可口可樂美汁源果粒奶優(清新草莓口味)的飲料后,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的事件,我們立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緊急通知》,加大農藥監管、農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和“三品”標識的市場監管力度,消除了市民的恐慌。
4.抓執法檢查,保障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為維護市場秩序,我們積極組織開展對“三品”標識和農資市場大檢查、隱患大排查、問題大整改專項行動。去年,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12263人次,出動執法車輛2859臺次。
4.1加大“三品”標識執法檢查 嚴厲打擊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識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三品”的市場秩序。長春市農委組織市綠辦對市內197家次大型超市和農貿市場銷售的7162批次獲證產品標識使用情況進行了檢查。針對出現問題的超市及農貿市場,我們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它們將問題產品立即下架、停止銷售、限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截止目前,共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56份,檢查出有問題產品86個,存在問題的企業已全部進行了整改。
4.2加強農資市場檢查 為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民權益,我們與有關部門聯合執法,開展農資市場專項整治行動,查處假劣農資等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還重點對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開展專項檢查。去年,全市共檢查農資生產經營企業13026家次,查處案件68起,罰沒款52.8萬元,為農民挽回經濟損失近億元。
5.抓制度建設,探索建立監管長效機制
積極探索建立農產品質量監管制度和方法,完善從田間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逐步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我們從農產品批發市場和大型超市入手,建立健全抽查檢測、索證索票和臺賬記錄等制度;在全面實行《蔬菜市場準入制度》的基礎上,逐步推行了《蔬菜產地準出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農產品質量信息報告制度》、《農業投入品經營使用管理制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自律制度》;以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標識使用為依托,積極探索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實施,將構建起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長效管理機制,為提高長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關鍵詞:產權制度;股份制;出售
由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產權改革為中心,產權改革從根本上否定了計劃經濟體制,所以,這種改革既是漸進式的,又是實質性的。國有企業改制就是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只有通過產權制度改革,將傳統的國有企業改制為以混合所有制為基礎的公司制企業,代之以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才算真正完成。然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公有經濟的所有權和產權是不清晰的。明晰產權,正是針對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公有經濟而提出的。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不明晰產權,企業改革只是一句空話。
一、國有大中型企業產權關系的最好形式——股份制
股份制是通過各種不同資本份額的集中,組織法人企業進行聯合生產和經營,并按出資份額多少參與管理、決定利益分配的企業產權組織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組織的典型形式。人們長期認為,國企改革,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的主要問題是“產權不明晰”,我認為關鍵還在于“政企不分”或政企尚未完全分開。股份制本身不具有所有制屬性,它的核心問題是“控股權”掌握在誰手里,從而決定企業法人產權的歸屬。所以,股份制的“兩權分離”的特點是明確政企關系、企業財產關系的最好制度。總結起來有以下優越性:(1)有效地促進政企分開,真正實現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提供較為完善的內部管理機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僅政企不分,而且是政資不分。政企不分是指:政府既是資產的所有者,又是資產的經營者。國有企業的資本來自國家財政,國家當然有權利、有責任直接經營管理企業。這種情況下,產權本身就是模糊的。盡管所有的國有企業都歸國家所有,都由國家統負盈虧,但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究竟投資主體是誰,誰承擔虧損責任,這些都不明確。而股份制企業,沒有主管部門,股東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聘任廠長。每一個投資者都要對自己的投資負責,推不到國家身上。這樣企業和政府的關系就非常清楚了。(2)擴大融資渠道,有利于擴大生產建設規模。國有大中型企業資本來源主要靠引入外來資本,主要包括:民營資本、社會法人資本(外部資本)、內部人資本、外資資本等。通過引入外來資本,對產品、技術、品牌、營銷渠道、人力資源等,對擴大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業、新興產業的發展都是最直接、最有效、最迅速、最低成本的方式,這也是將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的關鍵一步。(3)有利于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產權天然是要求流動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一種變異主要表現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股權、債權等。根據一定條件,各種不同的產權之間按照持有者意愿可以互相轉化。貨幣產權可以通過購買實物、股權和知識產權等而進人生產經營領域,實物產權可以通過股份制或資產證券化而進入流通領域等等。而我國目前產權交易形成的特點是:整個產權轉讓多,部分產權轉讓少;非國有企業多,國有企業少;賣方多,買方少;通過產權交易中心少,中心外交易多;國家行政權利引導下成交多,通過市場競價成交少;為此,加快和促進產權流動,有利于企業的合并;有利于各類資產相互交叉持股,使整個社會資源合理流動起來,滿足社會不同部門對資源配置的需要和投資者利益的實現是產權改革的重要方面。(4)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流動性是資本的基本屬性,資本只有在流動中才能保值、增值。傳統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投資形成后即閑置不用,或雖然流動,但對是否流失的判斷標準常與腐敗行為相聯系。人們固有的觀念是:價值1000萬元的固定資產即使放在自己手里爛掉也不能以800萬元賣掉,否則就是國有資產流失。這就是由于所有者、經營者的責任和權利不明確造成的。股份制可以通過市場的競爭、國家的監督、法律的制裁等途徑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5)股份制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形式。按中央的精神,除少數必須由國家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進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重要的企業由國家控股。要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這充分肯定了股份制,特別是混合所有制經濟形式的作用。股份制本身不具有所有制的屬性,不是所有制的制度實現形式,而是所有制的經營實現形式,所以資本主義私有制可以用,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可以用,并未改變社會主義性質。混合所有制是指由國家控股或國家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具體表現為同一經濟組織中國有、集體資本與個體、私營、外資等非公有資本間的聯合或融合。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是促進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與市場經濟相結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徑。
二、國有小企業改革的方向和途徑——出售
以往有人主張對于國有小企業采取承包制、租賃制較為適合。但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我們再來考察這兩種形式,就會發現其局限性是大于優越性的。總結一點就是:產權依然不明晰,政企未分開。承包制、租賃制都是一種短期行為,對于企業的負債、盈虧,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不能得到根本的解決。國有小企業的改革總的來說應以出售為適宜。這里所說的國有小企業的出售不包括企業資產的部分出售和股權的部分轉讓,而是資產的整體出售。出售給誰?大型企業、私人(中、外)、職工?這些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及購買者的意愿、購買力而定。有人認為,可以賣給職工集體,但不宜賣給私人。認為賣給私人就會滋生資本主義的蔓延,削弱社會主義經濟。這種看法是不妥的。賣給中外私人投資者,國民經濟的命脈仍掌握在國家手里,關鍵性產業和領域仍由國家獨資經營,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仍由國家控股,土地、礦藏、森林、水源等資源仍是公有,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仍未改變。從國有經濟戰略布局的要求看,根據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讓國有小企業徹底退出是搞活國有小企業明智之舉。賣給私人,雖然國有經濟的實物形態資產減少了,但是,這種減少是在國民經濟控制的命脈以外,沒有影響和動搖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反之,如果實物資產閑置或不起作用,正在磨損、耗蝕,不也同樣在減少嗎?綜合比較,國有小企業賣給職工是最理想的。
職工持股制屬于合作經濟、集體經濟性質。是指通過職工買斷、轉讓部分資產給職工和增資擴股由職工購買等將企業改造成股份合作制企業。包括三種方式:職工買斷式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與職工共建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增資擴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中職工買斷式股份合作制是國有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主要方式。它是由企業職工的有償認購和產權主體的無償配送等方式通過評估作價、將凈資產劃分為股份,由職工買斷企業全部財產,將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成為企業新的資產所有人。推行職工持股制,使職工成為企業的真正主人,職工既是企業的勞動者又是所有者,不僅可以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使企業真正做到自主經營,而且有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更好地發揮職工群體在企業決策與經營中的作用。但應避免人人持股、平均持股,避免新的“大鍋飯”和新的平均主義。再有,合作經濟是公有制的一種,所以職工持股制是公有制,而不是私有制。
參考文獻
[1] 王鴻.《國有企業改革中權利基本屬性的法律探討》.載《國有企業改革法律報告》第二卷.中信出版社,2005
一、嚴格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
確立以法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求以轄區內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等監督檢查為重點,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等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通過正規渠道采購水果蔬菜,禁止在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添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
二、加大檢查力度
重點檢查進貨查驗落實情況、以及在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添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等行為。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為了適應本市房地產業迅速發展的需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的手段,建立規范化管理體系,保障房地產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就本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范圍內的房地產預售、出售、買賣、交換、抵押等交易管理、公證、登記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凡通過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投資經營者(除已經上海市房產管理局資質審查批準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外),均需遵照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的通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組建資質與其開發經營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須根據規定的程序報經上海市外資委審批同意,并經工商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向上海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申報備案;國內投資企業則應先報經市房管局審查批準后,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本市已批準成立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通過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則應向市房管局辦理申請取得外銷商品房專項經營權,方可開展開發經營業務。
二、房地產預售,須按一九八八年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產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報經市房管局批準。批準預售后,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應在批準之日起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申報預售(注冊)登記。
房地產預售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應經市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后預買方應在二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預售登記。
三、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經投資開發并完成了一定比例的建筑工程量后需轉讓的,則必須先報經市房管局審核批準,轉讓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經公證后,應在二十天內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轉讓登記。
四、房地產投資經營者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合同規定的可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商品房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其中,未申請預售的房地產項目出售前則應先經市房管局批準。
房地產投資經營者出售房地產(包括已經預售的)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地產出售合同,經向市公證機關申辦公證后,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然后由買受人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房地產投資經營者或業主,出售房地產應與買受人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經公證后,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然后買受人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按規定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房地產交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交換合同經公證后,應按上款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六、房地產抵押(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房地產權益抵押、房地產權抵押等),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經公證后,應向市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七、房地產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產預售、出售、買賣、交換和抵押等合同,應使用市房管局統一印制或認可的合同文本。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明月松風”為你整理了這篇市場監管分局“放管服”改革和創優“四最”營商環境工作總結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1.鞏固完善“一窗式”服務窗口,“一站式”服務平臺,簡化開辦環節。開發區管委為了加大“四最”營商環境的建設,積極推動商事制度改革,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按照市局統一工作部署,圍繞企業開辦,在服務大廳開辦了綜合服務窗口,推行“一窗式”綜合受理,稅務、公安、稅控設備服務商等部門集中進駐。運用互聯網“一站式”服務平臺將企業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發票申領、稅控設備申領、銀行預約開戶、社保等業務整合為1個環節、1次辦理;自7月31日,我市正式上線皖事通APP企業開辦專欄以來,開發區積極宣傳手機端企業開辦專欄的運用,企業可以通過手機隨時辦、移動辦,辦理界面簡單易操作,企業辦事便利度、企業獲得感和滿意感得到極大地提升。
2. 壓減開辦材料。已將企業開辦材料壓減到一套3份以內,進一步減少了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數量,新開辦企業的材料,通過線上“一網”進行“一次采集”,做到信息在各部門間無縫對接、實時共享,實現企業開辦全流程全程網辦。
3. 降低開辦成本。通過政府購買方式,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免費刻制公章服務, 7月20日起公章免費刻制已由四枚擴展至免費刻制五枚公章。8月30日起為新開辦企業免費提供稅控設備。新開辦企業,按申請人要求郵寄的,由開發區管委對政務服務辦理結果提供免費快遞服務。開發區市場監管分局全面落實市市場監管局推出的《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全程電子化企業開辦全程幫辦暫行辦法》,免費為企業提供全程幫辦服務。
4. 提效率。為了持續提升企業開辦網上大廳服務功能,不斷優化企業開辦系統,推行企業標準化登記和智能化審批,市場監管分局企業開辦已開展了“審核合一”,實現不見面審批,減少流程,壓縮時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開發區政務服務大廳配備了“企業商事登記全業務自助一體機”、“ 個體登記智能審批機” 有效提高了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業務的質量和效率,真正把“不見面審批”工作落到實處,真正實現了“不打烊”“零見面”辦理營業執照。
5.壓縮企業開辦時間。依托企業開辦業務系統,皖事通APP企業開辦專欄,打通信息共享通道、信息無縫對接,實現“一網通辦、全程網辦、一日辦結”。新開辦企業設立登記控制在4小時以內,企業開辦全流程控制在1個工作日以內。
6.推動企業注銷便利化。為破解企業“注銷難”問題,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高效便利服務,省市場監管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市商改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的通知》,開發區嚴格貫徹落實,窗口工作人員做好宣傳工作及迅速掌握業務,并指導企業。積極幫助和引導企業通過注銷平臺公示債權人公告或簡易注銷公告,將線下辦理普通注銷登記材料壓減為2份,時限壓縮為即辦件,不斷提升注銷便利化。
7.“證照分離”扎實推進。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聯系,協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切實解決“辦照容易辦證難”“準入不準營”的問題。通過“證照分離”辦理企業登記業務,惠及企業戶。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推進《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監知〔2021〕4號,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實施,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專利轉移轉化工作的計劃性、針對性和指導性,促進創新成果更多惠及廣大中小微企業,經研究,決定面向全省征集一批專利轉化重點項目。現將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點
(一)項目建設申報單位以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聯盟(行業協會、社會團體)、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管理機構、服務業集聚區運營機構、知識產權培育平臺等為主體,可以單獨或者以聯合體形式申報,由各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后統一推薦上報。
(二)首輪項目建設周期截至2021年10月20日。項目完成首輪建設后,由各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對經費投入、實施進度、實施效果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驗收報告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上報省局。省局將組織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抽查。
二、項目實施目標和范圍
面向中小微企業集聚的特色產業、優勢產業,聚焦高新園區、小微園區、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等,通過項目實施,使專利轉化運用的激勵機制更加有效、供需對接更加順暢、轉化實施更加充分、工作體系更加完善,中小微企業創新能力得到明顯提升。
(一)優化專利供給類項目。實施“沉睡專利”篩選分析和評價服務項目,通過大數據手段挖掘質量較高、具備市場前景的專利;開展中小微企業共性專利技術攻關和推廣應用項目;共建公共專利池,實施開放專利技術許可;支持高校院所、國有企業等與特色產業園區企業、產業聯盟開展定向合作,分享專利技術。
(二)專利技術供需對接類項目。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專利技術供需對接活動,提供分領域集中專利信息、逆向搜索交易信息等服務;組織高校院所、國有企業與中小微企業開展專利技術對接洽談,推動專利轉移轉化。
(三)專利轉移轉化分析服務類項目。建立專利特色行業數據庫,實施專利信息智能分析服務項目;實施中小微專利侵權監測項目;實施特色產業、優勢產業專利導航項目等。
(四)專利對接資本類項目。建立中小微企業高價值專利目錄和專利密集型產品目錄,依托知識產權運營基金,項目推進資本對接;探索建設科創板上市知識產權“加速器”;探索服務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證券化項目、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和保險項目。
(五)其他有關專利轉化,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項目。
鼓勵各地圍繞特色產業、優勢產業,綜合實施上述項目,體系化推進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調研。各地要充分認識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對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重大意義,圍繞《行動方案》,立足本地實際,開展調查研究,了解中小微企業專利技術實際需求,找準制約專利技術轉移轉化的問題癥結。
(二)科學謀劃。在前期調研基礎上,各地要對照《行動方案》,以解決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的痛點難點為核心,統籌已有的知識產權運營平臺載體,組織發動各相關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明確項目具體實施的場景、目標指標、任務分工和時間進度,制定科學的項目方案,突出創新性、導向性和實踐性。
(三)強化評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地要加強監督指導,堅決遏制利用政策漏洞的套利行為,圍繞企業和高校專利轉讓、許可、作價入股情況,項目實施覆蓋面、質押融資情況等方面,加強評價,確保實施效果可統計可考核。
四、申報程序
(一)各市市場監管局組織發動有關單位自愿申報,填寫《專利轉化專項計劃重點項目申報表》(附件1)。
(二)各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申報情況,匯總審核并統籌確定推薦項目清單,填寫《重點項目推薦信息匯總表》(附件2),將申報材料電子版于2021年7月5日前通過浙政釘統一報送省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處,紙質材料(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四份)同時寄至省局。
(三)省局將組織評審,綜合考慮申報項目的科學性、針對性、創新性等因素,確定最終重點項目名錄。
聯系人:省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處馬維力,電話:0571-89767043,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莫干山路77號金匯大廈704室。
附件:1.專利轉化專項計劃重點項目申報表
2.重點項目推薦信息匯總表
3.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助力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通知(財辦建〔2021〕23號)
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實施專利轉化專項計劃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浙市監知〔2021〕4號)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