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0 14: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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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會計風險; 風險傳導; 傳導機理
風險管理已經成為我國企業會計管理工作的重點內容,也是其薄弱環節,而對于企業會計風險的傳導機理,我國企業更是缺乏充分認識,這使得企業會計工作的管理在面臨金融危機時缺乏應變策略。因此首先必須清晰地了解到會計風險及其傳導所帶來的影響及其產生的根源,才能夠幫助企業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一、會計風險及會計風險傳導的內涵
(一)會計風險的內涵
我國對于風險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從不確定性出發來論述,而會計風險的概念則是通過對不確定性的具體描述來確定的。程方(2010)認為會計風險是由于會計信息沒有真實、客觀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給信息使用者造成影響,進而導致其做出非合理決策。在這一概念中,隱含著對公允價值的理解,這也是近年來會計風險概念界定中通常所采用的觀點。吳可夫、朱娜(2010),王玨、陳紅(2009)等都從公允價值確認的角度給會計風險進行定義,這也是目前文獻中出現較多的會計風險的概念,他們認為會計風險是由于會計人員在執行會計相關制度時,在公允價值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過程中,受客觀因素或主觀因素影響,不能適當體現公允價值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從而導致會計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誤讀,從而影響決策正確性的可能性。上述關于會計風險內涵的描述,均基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否,按會計實務工作的流程來加以闡述。因此本文中會計風險的內涵界定為,基于對會計準則的不同路徑選擇,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實務中,對企業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等信息的主觀性反映,導致對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影響的不確定性,并由此帶來的對企業內部及外部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失的可能性。
(二)會計風險傳導的內涵
目前與企業會計風險傳導相關的研究并不多見,大多文獻都是針對財務風險傳導來進行研究,葉建木(2009)、夏吉吉(2009)等從企業風險的關鍵要素出發,對風險的特征、風險源、風險流、風險載體、風險傳導路徑及風險閾值等方面所形成的風險傳導一般機理進行了研究。白杰(2010)將財務風險傳導運用到了新疆德隆案例分析中。綜上所述,會計風險傳導的內涵界定為,會計風險傳導是由于會計風險的關鍵構成要素的相互作用影響,導致會計風險源的形成,并經由會計風險載體,通過特定的風險傳導路徑,以風險流的形式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及成果帶來影響。因此對會計風險的構成要素、風險載體及風險路徑的研究將是企業會計風險傳導研究的重點。
二、企業會計風險傳導的特征及類別
(一)企業會計風險傳導的特征
從風險傳導的角度,對企業風險的分類可大致劃分為:泡沫破滅型傳導;要素稀缺式風險傳導;結構坍塌傳導型;海嘯波浪傳導型;鏈式反應型傳導;企業風險的有路徑式傳導①。這些分類的基礎是風險傳導的不同表現形式,而企業會計風險的特征與整體企業風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兩者的聯系。企業會計風險屬于企業風險的范疇,兩者都可能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不確定的影響。其風險的產生都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實務,并經由企業內部人員操作,其風險造成的結果都會對企業的內外利益相關者造成影響。
2.兩者的區別。一是范圍不同,以企業為研究對象,企業風險是企業的宏觀風險,而會計風險則屬于微觀風險;二是計量基礎不同,會計工作是以歷史成本計量為主,企業整體決策活動的計量既包括對歷史信息的記錄,更注重現實狀態對未來的影響,重在預測;三是傳導路徑不同,企業風險的傳導路徑是基于企業業務流程鏈、相關利益鏈和價值鏈等基礎而來的②,而會計風險傳導路徑則主要通過會計工作的實際操作流程,伴隨著信息傳遞而顯現,可見會計風險最直觀的特征即是路徑依賴性。
[關鍵詞] 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背执讼嗤^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惫P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惫P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谒模娠L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風險;風險感知;心理測量范式
中圖分類號:B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4608(2012)02-0095-08
收稿日期:2011-12-12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項目(08JCXLX006);中央部屬高?;究蒲袠I務費項目(2010JC003)
作者簡介:伍麟,博士,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璇,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博士生130012
風險是現代社會人們無法回避的一個話題。大到人類命運,小至個人事務,風險無時無刻地不與我們的生活相關聯。學術界、社會各方對風險問題高度關注,“風險”成為出現頻率極高的詞匯?,旣悺さ栏窭拐J為風險是現代思想的一個基本概念集合。(Dougas,1985)詹姆斯·梭特則提出風險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生活管理的基本方面。(Shon,1987)風險研究的迅速發展既反映了時代的特征,又滿足了時代的要求。“隨著保羅·斯洛維克(Paul Slovic)和他同事們在20世紀70年代進行的開拓性研究,近幾十年來,關于風險感知的研究快速增長?!保℅illian Hawkes&Gene Rowe,2008)風險感知(risk perception)是風險研究中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同時又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從宏觀的政府決策到微觀的個體行為都與風險感知息息相關。英國皇家學會1992年提出風險感知的經典定義,把風險感知定義為涉及“人們對危險和收益的信念、態度、判斷和情緒,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文化和社會傾向。”(Pid.geon et alI,1992)
心理學并不是最早進行風險領域研究的學科,它延續和改造了自然科學風險分析研究的傳統和路線。美國Oregon大學“決策研究小組”的斯洛維克、費施霍夫(Fischhoff)和里奇特斯坦(Lichtenstein)等人于1978年在風險心理學研究中引入和發展了心理測量范式(psychometric par-adigm),提出了感知的風險和現實的風險兩種概念,引發了對“可接受的風險”及風險感知、溝通和管理的研究潮流。風險感知的心理測量范式目標指向個體,依托理理論,表現出人是自我利益計算者的功利主義哲學觀念。
心理測量范式的風險感知研究可以劃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風險可接受性”的研究,主要關注的是風險的主觀屬性,即風險的特征維度。人們的風險感知會受到風險特征的影響,可以根據這些風險特征總結出各種危險的“人格畫像(personality profile)”。第二階段,研究從關注風險的特征轉向更加關注感知風險并對風險作出反應的群體特征。從不同群體的差異性探究風險感知結構的復雜性,以及風險感知與群體因素相互關系模式的復雜性。研究發現在性別、種族、國別和社會階層等方面風險感知存在很大差異。(Byrnes,Miller and Schafer,1999;Flynn,Slovic and Meaz,1994)第三階段,也就是最近的發展表現為綜合各種方式,把風險特征與社會因素結合起來,涵蓋信息來源、渠道、流動以及在強化和放大特定風險“信號”時文化和社會機構的作用,解釋為什么特定的威脅被看做是風險,以及探究社會信任、公眾參與在風險溝通中發揮影響的作用機制。
一、心理測量范式的早期特征
1.表達性偏好的研究特征
為了適應現代社會風險的多元與分化的現實狀況,斯洛維克等人繼承并拓展了斯塔爾(start)的研究。斯塔爾是對風險感知進行研究的最早代表性人物。他堅持的是工程思維的研究路線,通過揭示性偏好(revealed preference)的風險分析方法,提出在嘗試與錯誤學習的基礎上,社會活動的可接受風險和利益之間達到了一種“基本理想狀態”(es-sentially optimum)平衡??刹捎脷v史的或當前的風險和利益數據去解釋“可接受的”風險一利益平衡模式。通過對八種工業和活動的數據的檢驗,斯塔爾總結出了“可接受風險的法則”:(1)一種活動的風險的可接受程度大約是其利益的三分之一;(2)盡管都提供了同樣水平的利益,公眾對自愿活動風險(如:滑雪)的可接受程度大約是非自愿活動(如:食品添加劑)風險的1000倍;(3)自愿活動中風險的可接受程度與受風險影響的人數成反比;(4)自愿活動中可接受的風險水平與可接受的疾病風險水平非常相似。(Starr,1969)
斯洛維克等人提出的心理測量范式體現為表達性偏好(expressed preference)的風險分析方法,即通過標準化問卷來獲得公眾的風險感知偏好,以適應和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及要求。通過澄清影響風險感知的因素,為風險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礎,確保風險政策能夠正確反映公眾的心態,體現公信力,為公眾接受和認可,最大程度發揮政策預期的社會效果。通過心理測量范式進行風險研究所遵循的理論邏輯是,風險是一種心理學概念,也是一種社會建構的現象。風險本質上是主觀的,建立在人的感知基礎之上。風險感知不只是對特定危險量的屬性的感知,還是對特定危險質的屬性的感知,如意愿性、可控性、潛在性等。一種特定危險的風險不是只有單一的質的屬性,而是有著多元的質的屬性。與公眾風險評估緊密相關的是危險的質的屬性。這些屬性隨著情景的不同對風險感知發揮不同的影響。同時隨著人群、危險、環境的變化,質的屬性起到作用的權重將發生變化。
心理學研究風險的路線,不是關注風險的科學客觀知識,而是關注風險的主觀屬性。為什么專家與公眾在風險感知上存在很大差異?什么決定人們對風險所采取的態度各異,有厭惡風險的、漠視風險的、還有接受風險的?心理測量范式的主要目標就是澄清和確定哪些質的屬性對風險感知起著關鍵影響,并且在情景變化時,這些質的屬性對風險感知起的影響是如何發生變化的?有什么特征和規律?心理測量范式認為,風險是由個體主觀定義的,個體可能會受到一系列心理的、社會的、制度的以及文化因素的影響。(Slovic,1992)泰勒和齊恩認為,風險感知的心理測量范式所表明的最重要信息是“對大多數公眾而言,風險不僅僅如同技術一統計取向所認為的是損失程度和概率的混合,而且風險具有社會和主觀的維度?!保≒eter Taylor-Gooby&Jens O.Zinn,2006)如果觀察工具設計恰當,就能夠測量這些社會和主觀維度上的各種因素。
2.風險感知的主觀屬性
費斯霍夫等人在1978年的研究中指出,活動或技術的九種一般性質對于主觀的風險判斷起到重要影響,它們是:(1)風險的自愿性;(2)影響的即時性;(3)暴露于風險中的人對于風險知識的掌握;(4)科學上關于風險知識的把握;(5)對風險的可控性;(6)新穎性,例如風險是新的還是舊的、熟悉的;(7)長期的/毀滅性的,也就是說,風險一次可能只殺死一個人(長期的),或者風險一次能殺死很多人(毀滅性的);(8)一般/恐懼,例如,人們是否已經學習到接受風險和能夠理性的、平靜的考慮風險,還是在本能的水平上,人們對風險存在巨大的恐懼;(9)結果的嚴重性。這些因素與存在風險的活動或技術之間的關系的程度決定了人們的風險判斷。(Fishhoff et al.,1978)
斯洛維克于1987年在Science上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表現出不同的風險態度和風險感知,也即對有些風險非常重視和警惕,而對有些風險泰然處之、無動于衷。并且公眾和專家對于風險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差異。(Slovic,1987)因此,研究風險的一條重要路線是發展關于危險分類學,借助危險分類學幫助研究者分析與理解人們對不同類別風險所產生的不同反應。而實現這一目的最普遍的方式是使用心理測量范式,以心理量表為主要工具獲得原始數據,采取心理物理標準和多元分析技術,對感知到的風險、感知到的利益以及感知到的其他方面(如:活動的致命性)進行定量分析。
斯洛維克采用心理測量范式,得到不同風險的“人格畫像”,即每一種危險都有其獨特的風險感知模式。研究顯示風險的很多描述性特征之間存在著高度相關。通過主成分因子分析將這些定性特征綜合為兩個高階因子:一個是“可怕性”(風險所引起的恐慌后果的程度),另一個是“熟悉性”(風險的已知和可控程度)。對公眾而言,大多數風險可以在這個二維的因素空間內進行定位,進而總結出各種風險在這個二維因素空間內的“認知地圖(cognitive maps)”。(Slovic,Fis-chhoff&Lichtenstein,1979)一般公眾的風險感知與因素空間類型中的危險位置有密切相關,如:“恐懼風險”,如果風險在這個因子上的得分越高,人們就更想減少目前的風險,也就更需要嚴格的規范使風險降到可接受的程度。相比之下,專家的風險感知與不同風險特征或由這些特征衍生而來的因素之間沒有密切的相關,專家們將風險視為預期的年死亡率。
3.風險感知的差異性
圍繞解釋“專家與公眾風險感知之間為何存在差異”這個問題推進了風險感知的研究?,F實生活中,公眾的風險感知與專家的風險感知往往存在裂隙、差距或者不一致。風險感知研究的核心目的是獲得理解人們對于風險形成判斷的方式,從而形成技術專家、社會管理者和普通公眾之間風險信息的有效溝通,并且不斷提升這種溝通的水平。許多研究力圖說明、彌合甚至消除風險感知上公眾和專家的分歧,使得公眾的生活認識能夠與科學知識結合起來。為了實現這些學術理想,在人們往往通過經驗法則(rule of thumb)形成對所面對風險意義和嚴重性進行判斷的狀況下,心理測量范式經常被當做一種重要的手段去描述這種經驗法則。
斯塔爾開創了對“可接受的風險”的研究。但是他只采用歷史的或現在的風險和利益數據去解釋“可接受的”風險一利益平衡模式,僅僅區分了自愿接觸風險和非自愿接觸風險,并且認為“是否自愿”是人們權衡技術發展的社會利益和代價的核心因素。然而,當人們對不同危害的現有和預期的風險性以及風險管理的預期水平做出量化判斷時,還會受到其他屬性的影響,如:危險的特征屬性(例如,自愿性、恐懼、知識、可控性);與危險相關的利益等。風險感知因人而異。斯洛維克等人在研究中區分了“感知到的風險”和“可接受的風險”。當專家判斷風險時,他們的反應與年死亡率的技術估計有高度的相關,專家把風險評估建立在可預見的災難(數量)上。普通公眾只有在被告知去估計年死亡率時,才會考慮這個因素(且這種估計方法只有很少一部分類似于專家的技術估計)。公眾對于“風險”的判斷更依賴于危險的屬性(例如,潛在的災害性,對子孫后代的威脅性)。專家基于風險事實的基礎上,客觀、理性、分析地研究風險,包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風險溝通等。公眾基于情感體驗的基礎上,主觀、非理性、直覺地看待風險。專家與公眾不同的風險感知反映了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二、心理測量范式的后續發展
心理測量范式的后續發展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研究內容上相關主題的拓展;二是方法論意義上的技術發展。
1.研究內容上相關主題的拓展
(1)豐富風險的主觀屬性
近幾十年來,風險領域的大量研究都試圖回答“多安全是足夠安全”這個重要問題。無論從數量上還是持續時間來看,在風險心理學領域的主要表現形式集中在解釋專家的理性風險感知與公眾的情感和情景式風險感知之間的區別。圍繞上述問題,心理測量范式從人口學因素、風險的種類、風險的性質、風險的因果結構以及社會心理因素等方面豐富了風險的主觀屬性。
首先,改變以往研究簡單認為人們對風險信息及風險事態的反應基本上是非理性和不明智的做法,開始探究在風險決策和風險理解上理性和情感影響之間的復雜性和相互作用。博姆和菲斯特將“作為情感的風險(risk as feeling)”假設運用到環境風險感知中,提出了環境風險感知模型,該模型能通過區分不同類型的具體情感和具體評價方式,來說明情感和行為的認知前提。環境風險感知評價包括三個成分:認知評價、情感以及行為傾向。在評價環境風險時,存在兩種方式:后果評價和道德評價。對應地,有兩種類型的情感:基于損失的情感和基于道德的情感。通過因素分析得出了五種行為傾向,即幫助行為傾向、攻擊行為傾向、逃避行為傾向、社會行為傾向以及自我關注行為傾向。對這三個成分進行了中介變量分析得出:認知評價受情感的調節,然后作用于行為傾向上。(Bohmand Pfister,2000)在中國,以謝曉非為代表的學者從20世紀末開始,對環境風險感知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發現焦慮型被試有很高程度的風險感知,并對風險抱有消極態度;積極坦然型被試表現出低風險感知,能坦然面對風險;適度憂慮型被試對風險因素的存在有適度警覺,并伴隨一定的憂慮情緒特征。(謝曉非和徐聯倉,1998)
其次,現代社會風險感知與技術發展息息相關,風險的形式與內容越來越復雜,人們對各種風險源如:交通安全、氣候改變、環境污染、電器輻射、食品安全的關注不斷增加?;陲L險后果的延遲性,研究者們開始注意到一些新的風險屬性,如:時間折扣(temporal discounting)、與風險事件的距離等。(Laurie Hendrickx and Sietske Nico.laij,2004)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下,研究者逐漸從對風險感知的粗放型研究轉向對風險感知更細致的研究,從單純注意風險事件的直接影響轉向關注風險事件的全面后果,包括事件的高階(higher or-der)影響。即風險感知研究不僅更加關注風險事件本身的性質,還更加關注對風險事件的評估、溝通和管理方式,進而希望能夠預測風險事件的影響廣度和嚴重程度。(Ingunn Olea Lund and Torb-jorn Rundmo,2009;Clare Hall and Dominic Moran,2006)
第三,越來越多的社會心理因素融人進風險的主觀屬性研究中。比如,斯洛維克(1992)提出了風險的“污名(stigma)”概念,從人們對風險的社會偏見考察對風險感知的影響。另外,現代社會不斷分化,勞動分工更加精細,新型的風險、不確定性和不安全性集群的興起,使得一個越來越普遍的現象是對公共機構的不信任日益增加。不少研究者開始關注信任和媒體介入對風險感知的影響。(Kone and Mullet,1994)對專家的信任、對政府機構的信任以及對信息的信任已經成為理解公眾風險感知的重要環節。
(2)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
20世紀80年代末,卡斯帕森(Kasperson)、雷恩(Renn)、斯洛維克等人根據斯洛維克之前提出的風險信號理論,運用證實性多元方法,提出了一個概念框架——“風險的社會放大(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work)”,(Kasperson et al.,1988)20多年來,相關研究得到不斷拓展。(Kasperson et al.,2003)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旨在描述心理、社會、文化以及政治因素如何互動并導致風險“擴大”且產生波及效應,即不利事件所產生的社會和經濟作用不僅僅是由事件的直接生物和物理影響所決定的,也還由風險因素、媒體介入以及信號價值等決定。提出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的目的是解決風險感知和風險溝通研究停頓甚至滯后的狀況,發展一種綜合的理論框架關注構成風險感知及風險反應基礎的各種動態的社會過程,即風險的放大和風險的弱化是怎樣形成的。所謂風險的放大指專家評估風險低的威脅和事件卻成為社會關注和社會政治活動的焦點。風險的弱化指專家評估風險高的威脅和事件卻不太引起社會公眾的注意。
在強化或弱化風險感知和風險可控性的各種情形下,進行風險描述的各種符號與廣泛的心理、社會、制度和文化過程發生互動。風險符號經過社會和個體放大站時會發生一些變化,這些變化能夠增加或者減少風險事件的信息容量,突出信息的某些方面,導致社會系統的其他參與者的特定理解和反應。心理測量范式研究表明,放大站包括個體、社會群體和組織,如科學家、科學組織、記者、媒體、政治家、政府部門、其他社會組織和成員。對于社會放大站而言,組織的結構、功能和文化影響著風險信號的放大或者弱化。對于個體放大站而言,情感啟發式、風險性質、先在態度、社會信任等因素影響著風險信號的放大或者弱化。
特定信息系統的特點以及公眾反應的特點是決定風險性質和程度的核心因素。風險表現為一種多層面的現象,“風險不僅是一種事實的結果,而且是事實、特定社會結構和特定社會文化或者價值系統之間的累積性互動。”(Lombardi,2004)風險的社會放大框架的一個基本預設是風險感知的可變性,即在風險溝通過程中會發生變化。風險事件如果未被注意和傳播,其影響是局部的。但是如果風險事件被察覺和得以傳播,其影響就極可能出人預料,甚至難以控制。風險、風險事件及其屬性通過各種風險符號進行描述。風險體驗只有在多方面的相互作用當中才能得到恰當的評估,這些方面包括:來自風險事件的物理損害,形成風險理解的社會和文化過程,出現的次級和三級效應,以及管理者和公眾所采取的行動。人們對風險的體驗不僅僅是一種對物理損害的體驗,還是群體和個體學會獲得和創生風險理解過程的結果。這些風險理解為如何選擇、整理和解釋來自物理世界的符號提供規則和意義。
(3)與文化理論相結合
文化理論作為一種解釋原則,試圖說明個體如何形成對危險的判斷以及為什么做出這樣的判斷。文化理論對風險知覺的意義體現在,強調各種風險判斷生成的背景。文化理論最初來自人類學,其學術背景源自于人類學的理論與概念。人類學的基本思維方式將社會和組織看作分析單元。基于此,鮮有在個體水平上檢驗文化理論關于文化立場和風險認知關系的實證研究。在文化理論看來,風險是社會建構的概念。人們對什么東西害怕、恐慌以及如何表現出害怕、恐慌是主觀選擇的結果,這種主觀選擇與人們所處的文化當中的社會關系相一致。在此意義上,風險是社會建構的過程。
學界注意到風險感知研究的心理學取向和社會文化取向在理論邏輯、方法論原則和技術等方面存在差異。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后,心理測量范式研究越來越開始重視社會、政治、文化因素對人們風險感知的影響。“實證研究的一個顯著領域關注建立在道格拉斯風險文化理論基礎上的世界觀問題”。(Karen Bickerstaff,2004)20世紀90年代初期,戴克(Dake)較早將風險感知的文化取向與心理測量范式結合起來。之后,彼得和斯洛維克將戴克的世界觀量表融入進影響風險感知的綜合模式當中。(Peters&Slovic,1996)“結合”式研究是20世紀90年代風險感知研究的一個重要進展,其背后所隱含的觀念是,心理測測量范式研究能夠指明和澄清相關風險感知的各種社會、文化和制度因素,而文化取向研究能夠展示這些因素作為發生過程在形成風險感知方面呈現出的作用,從而將相關問題進一步深化。心理測量范式需要進一步融人質性研究,也是順應當代風險研究實現“兩種文化”溝通的趨勢。所謂“兩種文化”指風險研究中的技術取向和文化取向。
2.方法論意義上的技術發展
方法論意義上的技術發展主要由克萊爾-馬里斯(Claire Marris)、西格里斯特(sieglist)等人完成。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學界對心理測量范式的方法論技術產生了爭論,如:厄爾(Earle)和林戴爾(Lindell)等人認為,在心理測量范式中,研究者事先為受訪者提供了風險感知特征,受訪者按照要求做作答即可,而不是由他們自己來表達對風險感知特征的理解。(Earle and Lindell,1984)韋德斯奇托和韋爾斯提出該范式對不確定性的量化測量可能引導人們朝著更深思的和基于規則的考慮。然而,人們的偏愛、決策和行為卻更多受到直覺系統的影響。(Windschitl和Wells,1996)心理測量范式在數據統計時對整個樣本風險得分平均數進行聚類分析。雖然斯洛維克等人堅持聚類分析能夠提供有效的信息,但陸續有一些學者認為,聚類分析沒有充分地考慮個體對于風險的判斷有怎樣的不同和為什么有這些不同,也即是說,不能得到個體間顯著的差異狀況。(Kraus and Slovic,1988)維克和斯達林認為,群體平均等級的使用只能告訴我們風險感知的一部分內容,在整個樣本中對平均風險得分進行聚合分析并不能恰當地代表被試的選擇。由這種方式得出的結論,可能會錯誤地反映被試個體的態度狀況。這是一種“生態學謬論”,即從總體水平上分析得到的有偏差的結果。(Vlekand Stallen,1981)
馬里斯等人在1997年提出傳統心理測量范式存在一些缺陷,包括傳統研究提出的關于風險的“人格畫像”,意味著所有個體以同樣的方式評估風險。采用這種路線理解風險所導致的結果是,忽視了作為社會的個體,因為他們理解和評估風險的方式很容易受到社會、文化、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心理測量范式只對“專家”與“一般民眾”進行了區分,并沒有對人群進行區分。研究中的統計分析建立在全部樣本的平均數基礎之上,無法提供關于個體在風險感知上如何不同的信息。建立在平均分數基礎上的風險管理和溝通政策將忽視公眾總體的許多意見。馬里斯等人通過問卷調查的形式重復了與斯洛維克等人相類似的研究。所不同的是,在數據分析方面既使用了傳統對平均數分數聚類分析的方法,又采取了數據分散分析的方法,結果顯示:(1)風險感知不僅在個體間發生變化,而且個體在評估同一風險問題的風險屬性上也存在變化,這些變化取決于被評估的特定風險以及與個體做出反應相關聯的風險概念。使用傳統對平均分數聚類分析的方法和數據分散分析的方法均發現,風險屬性的相關趨勢呈現一致,但聚類分析往往高估相關的大小。與其他一些研究的共同之處是,“可怕”屬性與其他風險屬性高度相關。(2)傳統心理測量范式通過風險的質的屬性所勾勒的“人格畫像”并不必然是普遍的。不同個體對同一風險賦予不同的風險屬性,而且他們對一些風險及風險屬性表現出不同態度。(3)即使采取數據個體的分析,研究結果也表明,心理測量范式提出的質的風險屬性與風險感知緊密關聯。馬里斯等人認為,之所以得出一些與傳統心理測量范式不一致的研究結果,根源在于“生態學謬誤”的統計問題。但是,他們并不徹底反對心理測量范式,仍然肯定“心理測量范式是預測風險感知的一個有效工具”。(Marriset al.,1997)
三、心理測量范式的一些局限
“心理測量范式”在風險感知研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對風險分析、風險管理、風險信息傳播以及風險政策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心理測量范式”認為,風險感知是一種社會和文化建構,反映了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的價值、象征、歷史以及思想意識。風險感知及其各維度都是心理學能夠探究的概念,可以通過心理測量的方法來對它們進行研究。心理測量范式豐富了學界對人們風險反應的認識,在方法論意義上和具體研究內容方面都有力推進了風險感知的研究。當然由于種種原因,心理測量范式也存在一些局限。
1.對風險感知的理解需要深化
心理測量范式研究風險感知的立場強調信息的加工,仍然具有濃厚的認知主義色彩。現在人們普遍認為風險感知是認知、情感和行為的結果,也是社會、政治和文化環境的結果?!瓣P于風險感知的大部分實證研究所關注的主題是公眾如何感知現代技術的風險”。(Hampel,2006)現代風險是人類科學和技術發展的直接產物,也是理解和描述現代社會的重要概念。不確定性是風險的固有屬性,但在現代社會條件下,風險的不確定性表現為形式更加復雜,內容更加多元。如:損害發生的時空屬性不確定、損害波及的范圍不確定、損害造成的后果不確定、損害牽連的延遲效應不確定。此外,由于對風險事件的長期效應和負面效應尚缺乏足夠的重視與應對,現代風險的不確定性越發顯得突出。傳統風險分析基于過去經驗和歷史資料。現代風險分析需要特別強調時間維度,建立全新的時空觀。研究視野的焦點不是過去,而是面向未來。(Rabinovich et al.,2010)不僅考察相關事件、活動的直接結果,更加關注長期的負面影響。
人們的風險感知嵌入于社會情境之中,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止的,解析、評估風險感知不能脫離社會情境。風險感知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不同的社會情境以及對生活事件新的認識和體驗而發生變化。人們的風險感知存在于社會敘事的過程當中,而社會敘事往往可能弱化或縮小、強化或者放大人們對危險嚴重性的感知。心理測量范式研究所考察的風險感知往往是一時的狀況,容易脫離人們日常生活的特定社會情境,使得測量到的風險感知與日常生活中的實際情形之間的關聯存在脫節和不一致。在現代性風險背景之下,心理測量范式對風險感知的理論概念、分析方法需要進一步深化。
2.實現風險溝通的作用需要提升
僅僅通過心理測量范式難以全面、完整理解和掌握公眾的風險偏好及風險評估,也就難以充分為政治和經濟決策提供急需的知識。隨著研究的不斷推進和深入,人們認識到風險感知及相關問題的復雜性。從解釋模式上看,風險感知存在穩定和非穩定模式的混合;從社會人口特征看,性別、年齡、種族、職業、信仰、教育程度、社會階層等因素影響著人們感知風險的方式;從地理分布看,國家類型以及地區差異與風險感知有著很強的關聯。所有這些使得提出風險可接受性的普遍預測模型非常困難。風險溝通過程的重要任務之一是提供恰當信息,反映關切當事人利益和價值觀的事實證據,幫助相關當事人最大限度地知曉和理解風險決策的根據,達到對風險政策的合理判斷與基本認同。換言之,風險溝通的關鍵不在于強制使當事人相信溝通方做出了正確的事情,而是盡可能多地提供機會和渠道讓人們能夠有足夠多的資源和洞察力去做出判斷及選擇。風險溝通的最終效果是促成當事人在他們關切的事務當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學術界越來越認識到,發展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需要增加公眾對風險管理過程的信任。信任、信用、專業信息(包括風險的專業信息、官方應對措施的專業信息、公眾應對行為的專業信息)、“同舟共濟”的團結心態等是有效風險溝通的一些重要前提條件。而實現這些因素的首要前提是從制度的價值觀和文化層面充分認識政府部門、專家與公眾的身份、角色、思維方式以及行為方式?;貧w與尊重公眾的主體性面臨一些挑戰。政府部門往往具有一種“高位”意識,把與公眾坦誠、尊重、富有建設性的對話看做似乎是對公眾的賦權,而不愿意讓渡這種權力。技術領域的專家通常表現為追求清晰的邊界、嚴格的邏輯和非情緒化的思維情景,以科學的、事實的方式應對風險,而不是以普通人的方式或突出心理需求的方式應對風險,因而往往不習慣與公眾對話、協商和建立伙伴關系。未來心理測量范式的研究如何應對這些方面的問題需要進行持續的探索。
關鍵詞:風險社會 責任 傳播全球化
一、風險社會產生的時代背景
1.風險社會
從風險的角度上講,風險社會中所講的“風險”與普遍意義上的“風險”所涵蓋的理論范疇并不相同。風險社會中所談到的風險是人為的,而非大自然帶來的風險。
具體到風險社會,就是指在人類社會進入到工業化時代以來,現代科學技術創造了大量的、先進的人類文明,而伴隨著這樣的過程,人類決策所帶來的可能的破壞力也越來越大。但是,由于決策帶來風險,那顯然應該由決策者來對其所帶來的風險負責,而由于決策者或者決策集團本身的政治經濟背景,在面對重大問題的時候,這些人或者集團很少真正負起責任,或者說也不可能獨自承擔其責任,這樣的社會根源研究阻礙了風險責任的細化。
進入20世紀以來,一次又一次帶來嚴重后果甚至毀滅性后果的事件,使得人們迫切需要去進行有效的風險預計,以便很好地進行風險控制,這就是所謂的風險社會。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風險社會是工業社會發展到一定時代的伴生物。
2、風險社會的理論來源
1986年,德國著名的社會學家烏爾里?!へ惪顺霭媪说挛陌娴摹讹L險社會》一書,該書首次使用了“風險社會”的概念來描述當今充滿風險的后工業社會并提出了風險社會理論。
貝克對風險概念作了8點總結:
1.風險既不等于毀滅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虛擬;
2.風險指充滿危險的未來,與事實相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
3.風險既是對事實也是對價值的陳述,它是二者在數字化道德中的結合;
4.風險可以看作是人為不確定因素中的控制與缺乏控制;
5.風險是在認識(再認識)中領會到的知識與無知;
6.風險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與本土同時重組;
7.風險是指知識、潛在沖擊和癥狀之間的差異;
8.一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兩重性。1
3.中國在全球化風險中的責任與機遇
當今,最引起廣泛關注的全球性風險之一就是全球環境惡化和氣候變暖問題,這既是每個人都能切身感受到的,又事關人類種群發展大計,早已不是幾個國家,也不是僅僅幾個國家就能解決的問題。
作為經濟高速發展的國家,中國的年碳排放量已然超過美國與歐盟,位居全球第一位,這勢必使我國在全球環境惡化和氣候變暖的問題商討中成為眾矢之的,09年底的哥本哈根會議上,中國就已經感受到了來自其他國家的壓力。
誠然,我們有許多各種各樣的理由,經濟整體水平的落后,快速發展的需要,龐大的人口基數,相對落后的科技水平都在客觀上決定了確實不能把發達國家的標準強加于我國之上。
但無論道理多么的有說服力,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我們國家目前的快速發展,或者說我國目前快速發展的模式確實已經使“殘破不堪”的地球更加難堪重負。我們一直在強調我們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而無論怎么說,在事關人類發展的大計的問題上討價還價,斤斤計較,都不符合這樣一個負責任的大國的定位。
況且,擔負這樣的責任并不需要以犧牲發展為代價。在快速甚至超速行駛了30年之后,中國這部“跑車”也已需要調個檔,換個模式再繼續前進了。這里先拋開社會轉型因素不談。僅僅就經濟發展模式轉變而言,節能減排顯然是個難得的契機,變粗獷型經濟為密集型經濟,這個我們叫了差不多十幾年的口號,是時候真正落到實處了。這既符合我國本國的根本利益,又承擔起了在全球性風險問題上我們應當擔負的責任,對內對外,百利而無一害。
二.傳播全球化與全球化風險
1.關于傳播全球化
傳播全球化的思想主要來源于麥克盧漢的“地球村”概念,地理政治學家布熱津斯基的全球化理念,以及彼得·德魯克在管理學中提出的全球化概念。
在文化工業中,特別是廣告工業中,要求世界文化標準化的表現特別強烈,比如全球化的生活方式。跟這個稍有區別的是提出了“消費的共同群體”的觀點,即在世界的不同地方都存在著對同樣的產品有著同樣的消費需求、消費欲望和消費愛好的群體。從這個觀點的差異中就可以看出全球化社會的概念不是對每個人
[1] [2]
都有效,而是指中產階級以上的人。全球化思想影響到的人首先是決策人或是企業首腦,他們鼓吹自己是全球化意識的代言人。這種全球化話語后面掩蓋了一些事實。第一就是很大一部分人是不能進入這個過程的,不能成為所謂的“全球化群體”。這種全面性的話語也伴隨著新形式的跨國企業的問世。全球化企業的概念是由關系構成的,是現實世界的虛擬化、網絡化,是傳播和網絡構成的一種賽伯空間 (cyberspace)。由以上可見,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受到同質化信息的驅使。
.傳播全球化在消弭風險中的重要意義
前面已經多次提到,一方面是風險社會是后工業化時代的特征,或者可以說是信息社會的特征;另一方面,風險是由決策帶來的。
就信息社會的特征而言,信息已經取代物質成為這個社會最寶貴的財富,在傳播全球化的時代,信息得以在全球范圍下更廣泛的得到共享,人們也都開始主動地意識到追逐信息的重要性。毫無疑問,信息共享可以更有利人們在決策之前衡量與預估風險,從而做出更加合理的決策。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風險;控制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目前處于基礎建設的高峰期,投資主體多元化進程加快,建筑工程項目的數量和規模也越來越大,工程項目的競爭日趨激烈,工程項目企業面臨著比以往更多的風險。因此,加強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研究顯得十分必要。在現代項目管理中,風險的控制問題已成為研究的熱點之一。因此,我們有必要對工程項目風險控制問題進行研究,努力把風險損失降低到最小值,盡量避免風險損失的出現。
1.工程項目風險
1.1 工程項目風險的概念
工程項目是指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具有特定明確目標的一次性工程建設事業。任何工程項目中都存在風險,所謂的工程項目風險是指在整個工程項目周期內發生的、對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或生產運營可能產生干擾的不確定性影響,或可能導致項目受到損失或損害的事件。風險是工程項目中的不確定因素,這些不確定性因素無疑會給工程項目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而這些影響有時是災難性的,有時是人們不希望的,可能造成項目實施的失控,最終可能導致整個工程經濟效益降低,甚至項目的失敗。
1.2 工程項目風險的種類
工程項目風險主要包括:(1)經濟風險,這類風險通常由換匯控制、匯率變化、通貨膨脹、設備材料供應脫節等引起,如本金風險、存貨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流動性風險、決策風險、利率風險外匯風險、信用風險等,是工程項目風險中常見的主要的風險。(2)技術風險,如項目組織風險和實施風險等,是指在工程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中,由于新技術的采用可能未預計到的問題而導致的風險發生,其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等也是導致技術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
1.3 工程項目風險的特征
項目風險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項目風險具有復雜系統的許多特征。
(1)工程項目風險的多樣性與多層次性。風險的多樣性是指工程項目具有規模大、周期長、涉及范圍廣、風險因素數量多以及種類繁雜等諸多特點,如項目的政治風險、經濟風險、自然風險、法律風險、合同風險等。這樣就使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程中面臨的諸多風險種類。又由于項目結構和項目實施有多層次性的特點,以至于項目風險也具有結構層次性特征。且這些項目風險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相互關系,各項目風險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相互影響,又使項目風險表現出多層次性的特征。
(2)工程項目風險影響的全局性與相關性。工程項目風險所造成的影響常常不只限于局部或限于某個方面,而是帶有全局性的特點。即使是局部風險,也會隨著項目的進程而使其造成的影響逐步擴大。如一個施工活動受到風險的干擾,就可能影響到與它相關聯的其它活動,因此,工程項目風險影響帶有全局性特征。而且工程項目風險間存在著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關系,這些風險通過項目建設特定的環境構成了特殊的復合風險。也就形成了工程項目風險的相關性特征。
(3)工程項目風險的必然性與規律性。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許多風險帶來的損失和造成的影響,是無法避免的。它們的存在與發生,這是一種必然現象。因大自然的物體運動和人類社會的運動規律都是客觀存在的現象。
2.工程項目風險管理
2.1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概念
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就是對工程項目中的風險進行管理,就是在識別,評價及分析風險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管理技術及手段有效地處置風險,使其向有利條件轉化,減輕或消除風險的影響,以最低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學管理方法。
2.2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所包含的內容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包括內容如下:(1)工程項目風險的識別與預測,指通過收集的信息,分析可能發生的風險,并將可能發生的風險記錄在案,進行專家咨詢,研究(下轉第131頁)(上接第88頁)解決措施。(2)風險源排列分析,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分析及評估,分析風險發生的危害性,制定風險管理計劃。(3)根據風險清單,評估風險對工程項目的潛在影響,針對不同的危害性的風險對應不同的應對措施。
2.3 工程項目風險管理的措施
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概念,以及項目的風險清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以控制風險的發生,盡可能的減小風險帶來的損失及影響。
(1)提高風險管理技術,進行風險回避?;诠こ添椖匡L險的特征,企業應該提高工程項目風險的識別能力,掌握風險規律,對工程項目風險信息進行收集。
(2)建立企業內部風險管理體系,把風險降到最低。要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就必須建立明確的企業風險管理責任制度,逐步形成企業風險管理實施體系,對工程項目進行科學有效地管理。
(3)進行科學的風險估計,有效分散風險。風險估計是對風險估計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的規模。為確定風險管理最佳對策提供依據。
(4)進行風險轉移和風險自留。風險轉移是指在風險發生后將風險造成的部分損失轉移給可承擔風險的組織或個人,通常有控制型非保險轉移、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三種形式。
綜上所述,隨著人們對建筑工程項目風險及風險管理的逐漸重視,風險管理正成為工程項目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的風險管理技術水平已達到較高水平,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不夠完善,有待于進一步的深入發展。風險管理有利于資源分配達到最佳組合,對于項目風險管理的諸多方法,風險管理者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盲目使用。
參考文獻
[1]尚紅.工程項目管理方法改革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02.
作者簡介:
[關鍵詞]風險社會;刑法理論;含義;走向
中圖分類號:D9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14X(2017)41-0252-01
1.前言
近年來,社會變革日新月異,風險社會已經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它不是指社會常常處于變革之中,而是強調社會的變動性和飛速的發展。因此,風險社會與刑法體系之間的關系也從原來的風險概念,轉變為安全問題。
2.風險社會理論的相關含義
從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間的關系來看,安全問題是二者之間的重要聯系紐帶。在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問題進行探究的過程中,我們首先需要對風險社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在學術界領域,風險社會是一種相對模糊的學術概念。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自然災害及自然災害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社會風險的主要表現。在工業文明影響下的現在社會,工業文明給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現代社會社會風險的實質。德國社會理論家烏爾里?!へ惪说摹讹L險社會》一書中所援引的“人為制造的不確定”的概念,讓這一概念成為了風險社會的一個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書中對社會結構、性別身份、婚姻親子關系等問題進行了過多的論述,這就讓一些學者對貝克書中所提到的系統性問題產生了懷疑,從貝克所謂的系統性來看,工業革命以后的社會發展情況來看,在工業文明的發展過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決的長期性問題和系統性問題,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社會中的社會風險的表現。但是在社會的實際發展過程中,風險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全球化的一種表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風險社會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
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性嬗變
法益論的流變是刑法體系調整后出現的新理論,它的出現和變革為刑事犯罪帶來了新的影響,立法問題也出現了新的模式。
3.1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轉變
因果責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項內容,但是不能成為犯罪成立的必然條件,原因責任逐漸成為研究的重點。在一些犯罪行為中,刑事責任的確定不能只考慮最終的結果,還要參考危險犯的興起。與此同時,在某些犯罪行為之中,立法是維持在侵害結果之上的一項內容,如果能夠降低其間的關聯性,那么制約性作用也會增強。傳統刑法理論是借助于區分行為犯罪而出現的一種模式,現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變這一觀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發的危害,還要制造各種各樣的條件保證犯罪事實的成立。
3.2關聯現象的梳理與解讀
要明確因果關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論的原因,根據法益論的變化情況對新的發展動向進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確侵害結果與因果關系地位的下降緣由,明確它與刑事立法行為本位的轉變有聯系,然后探討超個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對涉及個體法益的場合從聯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將刑法對法益保護的提前化因素探討進去,確定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情況。
4.風險社會理論與刑法體系的預防走向
對風險社會的理論進行完整的概括和定義,是探討其與刑法體系關系,做好預防的基礎,明確二者的關系,對法律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會轉型與風險社會的聯系。伴隨改革浪潮的興起和現代化建設的完成,很多人會期待一個全新的社會發展樣式的出現,呈現一種完全不同于早期社會的社會。然而由于社會的變化,許多社會行為也出現了更改,風險社會就是在這樣的變化下得以出現的。二者之間既存在關聯,也具有較大的矛盾,這深刻地揭示了現代性的內在悖論,是理性與感性的討論,也是對社會的重新定義和判斷。
第二,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概念。風險社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風險”。不過這里出現的風險概念與我們以往的理解存在差異。以往我國刑法學界對風險社會的理論理解過于單一,存在望文生義的問題,扭曲了風險社會的含義。其實,工業社會風險是在工業化階段就出現的一種概念,它是由于人類的知識與技術改造引起的現象。傳統社會的風險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與災害相關聯,而現代社會的風險則較為多樣化,與文化、政治、經濟都有關系,既是社會問題,又是心理問題。此外,人們在社會生活、道德、環境上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某種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論的提出成為可能。
5.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理論
5.1風險社會理念對刑法體系轉變的影響
由風險的定義可知,風險社會是基于時展下誕生的產物,其風險具有多樣性、全面性的特征,并與人們的生活具有密切關聯性。而刑法作為保障社會穩定性、安全性以及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在風險社會變化的環境中,刑法體系也將隨著風險社會的變化而變動,不再局限于對風險社會概念單一性的理解,而是趨向于對安全問題的有效解決上,從而促使刑法理論的誕生。
5.2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法益論”
“法益”是刑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內容是,對刑法目的以及犯罪行為“利于導向”的探求與詮釋。因此,在依據法益本質性質的基礎上,探求風險社會下刑法內涵,有助于改善風險社會下產生的種種變動,促進刑法法規的建設。但是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于法益論的闡述出現了不同的詮釋與定義,在刑法中法益概念變得模糊而抽象化的同時,其內容也得到了一定的擴張,法益論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然而通過研究發現,傳統的法益論其內容與功能雖得到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實施。所以,基于風險社會變動的日益加劇,法益論發生了變革,實現了精神層面與功能的抽象化、拓展性發展,從而實現刑法理論的調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益論陷入懲罰內容單一、缺乏明確的框架以及與刑法體系關聯性單薄形象的產生。
5.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變遷
基于社會的變動,刑法為實現有效的防治,刑法體系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從而形成了法益論的流變,進而改變了刑法體系下刑事責任的基本模式,而由于刑事責任模式與立法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對立法理論的變化分析,有助于探求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
首先,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變遷:隨著社會的變動以及風險社會的日漸加劇,刑事犯罪中的因果責任已不能成為確立犯罪成立的關鍵因素,而明確犯罪行為的法益導向,即原因責任已成為現代刑事立法執行的關鍵。其次,明確刑法理論中的關聯性:明確關聯性主要在于對法益論演變下刑事立法變化的分析,從而根據刑事立法的轉變包括“刑事立法從結果本位向行為本位的轉變”、“大量超個人法益的引入”以及“法益保護提前化的轉變”,探究因果關系及受害結果地位降低的緣由,進而明確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情況。
5.4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刑法教義理論的重構
基于風險社會的發展與變動,刑法理論的重心已從風險概念改變為安全問題的預防與解決,而這種改變在基于法益論、刑事責任結構模式的轉變外,其刑法教義體系的各組成部分也發生了重構,實現了刑法理論的全面性調整。
6.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風險社會出現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論已經幾乎被全盤革新,刑法作為與人有關的重要法律內容,強調的是理論的革新變化。刑法理論和內容必須根據風險社會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內容變得更為靈活,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作者:徐程瑤
參考文獻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乎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凸顯了我國在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能力不足。從大陸居民赴港購奶到赴港購米的現象中可以發現: 民眾對食品的安全以及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能力均持不信任態度; 民眾為了保障自身飲食安全采取了一種用腳投票的自力救濟模式。顯然,這種模式是不可持續或者不可能全面推廣的。本文采取了破而不立的方式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法治問題進行了梳理。作為一種重要的預警手段,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應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本出路在于變危機應對為風險預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兩大理論爭點
( 一) 爭議背景: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疏漏
隨著食品安全問題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作為一種重要的風險預警手段出現在《食品安全法》中?!妒称钒踩ā返?2 條所規定的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明確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納入了需要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疇;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8 條亦規定了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后的具體職責。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內涵以及外在表現形式。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為,衛生部聯合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該《辦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范圍,即包括: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性質以及統一表達問題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確。不可否認,立法疏漏在某種程度上是源于理論界對這些問題共識缺乏,但從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給理論界的繼續爭論提供了一定空間。
( 二) 表述爭議: 差別概念抑或競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的實踐中,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是較為常見的表述方式。這些是差別概念還是競合概念,學術界目前還存有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這些概念是被不加區分的混淆使用,相關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確闡釋,并指出食品風險公告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調整層面、信息來源、主體等方面存在區別 亦有學者認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兩者在權限、法律性質均不相同。學者們對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進行概念比較所得出結論反映了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的一些差別。但有差別與差別概念之間并不必然劃上等號。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統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機關或者其它政府機構對居民公開的聲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業或者農業產品,或者其它現象。實際上,風險警示、消費警示、風險公告之間僅有形式差別,其行為模式與價值目標并無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所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權的專屬性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特殊安排,從內容上根本無法有效辨識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食品安全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風險公告。例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檢速凍餃子后公布抽檢結果并向消費者發出警示,提醒大家慎買速凍餃子。從警示內容上看,這既可以被視為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風險警示) ,亦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費者而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抽檢結果并發出警示,又是一種消費警示行為。事實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臺之前,實踐中就已經存在著食品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風險提示、食品安全監管信息、食品安全風險預警通告等不同表述,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無本質區別,它們的基本內核或價值目標均指向預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不同的表述是競合概念而非差異概念。
( 三) 屬性之爭: 法律行為抑或事實行為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是一種依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但其具有何種法律屬性亦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一種代表性觀點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行政事實行為,認為: 食品風險公告應該屬于行政事實行為食品風險公告客觀上可能影響到第三方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政府風險公告時并不具有為特定經營者設定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種事實上的信息提供行為,經營者的損失只是客觀上的事實結果。另一種代表性觀點是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劃歸非類型化行政行為,即認為: 食品安全消費警示具有行為性質上的不確定性,并非是一種類型化的行政行為,而是屬于非類型化行政行為的范疇,其性質上表現為行政法律行為、行政事實行為兩種基本形態。當然,如果從食品安全違法事實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又可被視為一種行政強制執行手段。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法律屬性之爭的本質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可訴性問題。從法治行政以及權力分立的原則出發,任何行政行為均應受到司法監督。當前,行政法學中的行政行為可訴性理論以及行政訴訟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只是一種實然狀態而非應然狀態。此外,行政事實行為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不產生任何影響的行為,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雙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單一,它取決于受眾對象。有的風險警示對于消費者而言是一種風險提示,對于生產經營者則可能是一種銷售禁令或信息懲罰。當然,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體的主觀意圖,但就主觀意圖與客觀效果相比較而言,法律更加關心的是行為及行為的結果。正如馬克思所言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法律只調整主體的外在行為而不太關注主觀意圖。因而不能以行為主體的主觀意圖作為界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法律屬性的標準。例如,在好心辦了壞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壞事的絕對免責事由。而且,如若僅以主觀意圖來判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可訴性,那么可能會造成一種可怕的后果: 行政機關以主觀善意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之名,行主觀惡意的信息懲罰之實。因此,本文認為: 在現有理論框架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具有復合屬性,并非是一種性質單一的行政行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的法律屬性應依據行政行為理論并結合警示行為的具體情況判定。
三、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立法問題
( 一) 配套立法問題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強,配套立法不健全?!妒称钒踩ā返?2 條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但檢視我國現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出鏡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問題的專門性立法亦尚未出臺。僅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行政法規)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部門規章) 以及少數地方規章提及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關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主體權限、啟動條件、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協同、法律責任等問題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進,因此,當前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立法體系,以充分發揮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預警能力。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規層面出臺一部專門性法規《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條例》,全面規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行為; 其次,在部門規章層面,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辦法的聯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規章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實際出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具體操作性規定,內容盡量詳盡、細化。另外,各地政府還應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與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手段之間的聯結性。
( 二) 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確定性,確定性是法律適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語中,隨處可見,甚至較確定法律概念為數更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確表示而具有流動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個確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個多多少少廣泛不清的概念外圍,公共利益、夜間、有毒有害、數額巨大等均屬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疇。在食品安全風險規制領域,風險的不確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確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語中存在許多不確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詞描述風險難以確定的狀態,共有八條使用了一詞,與該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七條使用了可能一詞?!妒称钒踩畔⒐脊芾磙k法》雖然首次在立法上對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進行了界定,但潛在、較高程度等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概念內涵與外延。何為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需要通過立法進一步闡明,從而使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體化,具有可操作性。這種闡明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通過立法或立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上述不確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賦予監管機關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釋權; 三是在立法中確立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釋明模式,通過司法途徑闡明不確定性法律概念的具體內涵。
( 三) 立法沖突問題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中列舉的兩類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 對食品存在或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預警的信息; 具有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 之間存在語義沖突,這種語義沖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內涵充滿了模糊性。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強調的是食品安全的無風險性,即只要有風險,就要風險警示信息; 而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強調的是風險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較小程度食品安全風險食品無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規制成本也很小的話,一種相對微小的風險有可能要求規制; 如果規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風險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辦法也是對其不加規制。一種合理的規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慮風險的大小,而是將風險與排除風險的成本相比較進行考慮[8]。由此觀之,潛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與較高程度食品安全風險之間是存在矛盾的,這種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們無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實意思,而行政執法實踐中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范圍也變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續立法工作不僅要解決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問題,而且還要解決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問題。
四、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行政實施問題
( 一)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價值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制度價值在于為廣大民眾提供一種生存照顧。職能主體的食品安全監管時間與空間范圍明顯擴大。但職責的時空變化打破了原來的價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等權利的同時亦可能會侵犯企業的營業自由。風險的蓋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不是一種證據確鑿的可靠決策。而企業營業自由則可能會成為行政主體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決策的犧牲品。生存照顧與營業自由之間的沖突實質上是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沖突源于人們對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當現有法律不能同時滿足各種不同需求時,沖突就不可避免。這種價值沖突不像法律沖突一種可以通過法的位階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予以調整。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沒有位序、新舊、特殊性區別,公共利益并不必然優于個人利益。因此,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存在價值平衡難題。在現有規則下,行政機關自身往往無法解決這一難題。較為可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細化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的時間條件、空間范圍、事實條件、權限規定以及責任條款等,在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從而找到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私人利益之間的最佳結合點。
( 二)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沖突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多元不利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制度預期功能的實現。我國《食品安全法》第4 條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因此,我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方面采用多元監督模式。雖然,《食品安全法》第82 條明確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但是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亦有根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的義務,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還有消費警示、食品安全黑名單、食品安全風險公告等孿生兄弟。且《食品安全法》第82 條還規定: 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由此,我國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主體上形成了一種央地共治的多元主體模式。這種多元風險警示模式可能會加強食品安全警示密度,實現人多力量大的效果,但這是一種可能性,因為多元警示模式也可能出現三個和尚沒水喝的結局。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各行政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的權限,形成一物一權的品種專屬管理模式,將風險警示權責條理化以避免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風險警示過程中的積極沖突與消極沖突。
關鍵詞:金融結構;影子銀行;系統性風險
中圖分類號:F83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04-0027-04
近期,隨著對國內銀行理財產品的熱議,影子銀行的概念引發各方關注。事實上,國際金融界對影子銀行的定義與各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結構、金融發展階段和金融監管環境密不可分。
一、影子銀行的內涵
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于2007年由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首次提出,目前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對影子銀行的定義已基本達成一致。根據2011年4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影子銀行:范圍界定》的研究報告,影子銀行指“游離于銀行監管體系之外、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和監管套利等問題的信用中介體系(包括各類相關機構和業務活動)。”影子銀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主要包括四個:期限錯配、流動性轉換、信用轉換和高杠桿。
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對影子銀行給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義和特征描述,但由于各國金融結構、金融市場發展階段和金融監管環境的不同,影子銀行的形式也各不相同。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主要包括貨幣市場基金等投資基金、投資銀行等圍繞證券化進行風險分散和加大杠桿等展開的信用中介體系;歐洲的影子銀行體系則主要包括對沖基金等投資基金和證券化交易活動。而這些在歐美發達國家影子銀行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機構在當前中國的金融體系中尚不廣泛存在。中國金融界對影子銀行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四個口徑:最窄口徑,影子銀行僅包括銀行理財業務和信托公司兩類;較窄口徑,包括銀行理財業務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較寬口徑,包括較窄口徑、銀行同業業務、委托貸款等表外業務、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最寬口徑,包括較寬口徑和民間借貸。本文選擇受到關注最高也是目前最為流行的較窄口徑,即銀行理財業務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中國影子銀行進行討論。
二、中國影子銀行與歐美國家有本質上的不同
結合影子銀行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的表現,對影子銀行的界定應主要考慮如下三方面:一是是否納入正規金融監管體系。國際金融危機前歐美國家的對沖基金等影子銀行業務并未受到充分監管,這些機構在回購業務和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的推動下,不斷擴張資產負債表實現低成本、高風險的運營。二是是否具有期限錯配和高杠桿經營的特征及由此可能帶來的較高的單體風險。國際金融危機中,歐美影子銀行的負債以銀行間借貸、商業票據等短期批發融資為主,但投資卻是期限較長、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支持證券等資產,從而帶來嚴重的期限錯配問題。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前美國主要投資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急劇擴張,平均杠桿倍數更是高達40倍,危機期間激烈的去杠桿效應也加速了資產價格的大幅下跌。三是是否具有關聯性和傳染性從而帶來系統性風險的可能。國際金融危機前通過業務往來和股權投資等方式,歐美影子銀行體系和商業銀行體系相互關聯,使危機發生時風險迅速從影子銀行體系傳染至商業銀行體系,從而帶來了系統性風險。基于以上三方面的考慮,雖然中國影子銀行的產生是出于監管套利的目的,同樣具有流動性轉換和信用風險的特征,但總體上已被納入正規的監管體系內,并不具備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高杠桿和期限錯配的特征,同時其規模和風險也尚未對系統性風險產生巨大的影響??傮w看,中國影子銀行與歐美有本質上的不同。
第一,中國影子銀行仍在金融監管的范圍內。目前,銀行理財產品已在監管部門現有的監管統計口徑中,各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運行情況定期報送監管部門,理財產品的明細也需報送央行并納入社會融資總量的口徑。2005年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2012年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是銀行理財業務的主要監管法規。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也實施了包括準入、資本監管等較為嚴格的管理。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約束下,監管部門也已參照商業銀行的監管要求,對相關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審慎監管制度。
第二,中國影子銀行不具備明顯的高杠桿和大規模期限錯配的特征。合規的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池應做到單獨管理和充分的信息披露,使每筆資金都有對應的資產,每筆收益基本可以覆蓋風險。這樣,理財產品的風險應基本接近于正規監管體系內部公募基金的類似投資產品。從理財資金投資的項目資產看,超過90%的資產期限都在5年以內,期限錯配程度與商業銀行業務相當。對目前中國的信托公司來說,既不能負債經營,也不能向銀行貸款,不具備杠桿經營的條件。同時,信托業務的資金實施封閉式運行,投資期限與項目期限要求一致,因此不具備高杠桿和期限錯配特征。
第三,中國影子銀行尚不具備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首先,影子銀行的規模不大。根據中國信托業協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12年9月,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續的理財金額6.73萬億元,全國66家信托公司總資產達6.32萬億元,占銀行業總資產的5.2%。可見,信托公司的規模較小,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的資產規模則更小,總計不超過3萬億元,且擁有較好的資產質量和較充足的資本和撥備。其次,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較高。理財產品中約有四成投向債券及貨幣市場工具,兩成投向存款,兩成投向項目融資類資產,僅有一成投向權益類資產及其他,這些資產的整體信用狀況較好。信托資產中有四成用于貸款,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可供出售及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存放同業及其他各占一成。從投向看,工商企業和基礎產業各占四分之一,房地產和金融機構各一成,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有一定保障。同時,為控制房地產信托業務的過快增長,監管部門還出臺了一系列房地產信托業務監管規定。再次,出臺了嚴格的監管措施,發生大規模風險傳染的可能性不大。針對信托公司與銀行間可能存在的風險傳染,監管部門于2011年初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通知》,明確銀信合作業務的風險歸屬,要求商業銀行嚴格執行將銀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的規定,控制銀行體系與信托公司間的風險傳染,而其他金融公司通過商業銀行借款金額占商業銀行總體貸款規模不足1%,發生大規模風險傳染的可能性較低。
綜上,基于不同的金融結構和相關功能特征,中國的影子銀行與歐美的影子銀行有著本質的區別,如表1所示,其在監管現狀、規模大小、杠桿化程度、期限錯配狀況、關聯性上都有明顯不同,其表現出的風險特征也與歐美國家的影子銀行有著本質的區別。更重要的是,與歐美金融市場中影子銀行對商業銀行核心功能的復制、以逃避監管為目的的快速擴張不同,中國的影子銀行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提供直接融資、服務實體經濟融資需求的功能。
三、當前中國影子銀行對完善融資結構和促進經濟轉型起到重要作用
從金融發展階段和金融結構演進的大背景看,在中國當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下,影子銀行更多的是金融結構發展、融資多元化進程中的一個表現。
(一)現階段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是實體經濟融資需求受到特定條件限制時的市場選擇
從特定角度看,銀行理財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利率市場化的試水,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無風險資金的市場價格,與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總體上處于同一水平(如,2013年1月6日的7天拆借利率為3.6%,同期1個月的理財產品年收益率約為4.13%,遠遠低于同期民間融資利率水平;根據溫州金融辦公布的數據,同期溫州民間融資綜合利率高達26.2%)。當利率市場化完成后,銀行可通過自主定價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財產品可能會逐漸萎縮并出現其他形式的金融創新。因此,中國當前的影子銀行更多的是金融結構變化背景下、融資多元化和利率市場化進程中的特定表現。
(二)當前中國影子銀行存在的意義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體系效率
目前,有兩成的理財產品和四成的信托產品投向實體經濟,滿足了實體經濟的大量資金需求,使儲蓄向社會有效投資的轉化更為便利。中國金融體系中間接融資的占比始終偏高,不僅使金融體系的風險在銀行體系大量積聚,也限制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銀行理財、信托和財務公司等影子銀行業務的存在,在為企業提供更多融資途徑的同時也為居民提供了多元的投資工具,發揮了商業銀行的專業投資管理能力,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合理的領域,在更為市場化的資金運作鏈條中,資金實現更為市場化的配置。
四、淡化影子銀行的概念,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實施差別化監管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非傳統業務的金融創新并非近年來才出現,只是在“影子銀行”這個舶來品尚未出現之前這些產品有其他的稱謂,如資金體外循環等。而影子銀行的出現似乎為這些金融創新附加了更多的負面含義。從金融結構的發展趨勢看,應逐步淡化“影子銀行”的概念,更多將其看作是非傳統融資市場和非銀行信用中介的創新,應對這些金融創新的風險特征和功能效率分類討論,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同時增強其促進金融結構完善的作用。
第一,影子銀行本質上是一種金融創新,在當前金融結構市場化和社會融資多元化的背景下,應避免簡單搬用影子銀行的概念,而更多地從服務實體經濟、促進非傳統銀行業務健康發展角度來規范和引導這些金融創新。影子銀行具有金融創新所擁有的基本特征,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下表現形式會有所不同。然而,并非所有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非傳統銀行業務的金融創新都應劃入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影子銀行范疇,對不會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金融創新應從調整社會融資結構的角度積極鼓勵和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