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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方財政管理;金融機構;法律法規
最近幾年,各個地方都出現了金融機構引發的金融風暴,造成這些金融風暴的原因往往是地方的金融監管體系出現了漏洞,金融機構出現金融風暴,導致當地的金融市場產生動蕩,給當地的人民群眾生活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因此,建立有效的中央和地方分級的金融監管體系成為當前政府必須注意的問題。
一、我國地方財政管理當前面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的進一步發展,許多當地的金融機構不斷雨后春筍涌現出來,金融機構的規模也在不斷的壯大,但當地的金融機構存在著許多的監管漏洞,地方比較大型的國有金融機構有中央的銀行監管部門進行監督,但是許多民營的金融機構卻由于缺乏地方法律法規,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一旦這些金融機構出現相關的問題,將會對當地的人民群眾產生非常大的影響,擾亂當地的金融秩序。除此之外,不同的財務管理導致金融監管機構管理不統一,導致地方的財務管理困難,當前一些地方金融機構促進了當地金融不斷發展,要想實現金融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就是必須加強金融環境和金融服務體系的相關建設和完善,不嗍迪紙鶉詰拇蔥隆K淙壞鼻安煌的金融機構有著各自不同的管理目標,這就為統一的金融機構監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但是不容置否的是,金融機構需要當地政府的不斷監管。地方財務管理部門權責不匹配也是當前金融管理出現困難,面臨的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的財務管理比較混亂,地方分支機構的監管部門缺乏對,當地金融機構的風采,五風險管理,因此在這種權責不明確的情況下,直接影響到當地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財務風險監管工作的展開。除了以上幾個原因,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在于當前地方的金融界金融機構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雖然當前國務院和相關的中央銀行出臺了一系列的監管法律法規,但是地方金融監管由于法律不夠完善,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監管不夠充分,不能適應當前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的需要。除了這些,中國還沒有引進相關的地方財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法規,以及地方財政管理體系,使得地方財政管理法律缺乏系統性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直接影響了地方財政管理工作的順利展開,使得當地的金融機構長期處于地方法律法規的監管之外。
二、健全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意義
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對于當前中國金融社會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的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健全和完善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就會使得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與管理之間出現越來越大的差距,這樣既不利于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也不利于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一旦金融機構出現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就會沖擊當地的金融秩序,給當地的金融社會和群眾的正常生活帶來嚴重的影響。在當前這種垂直向下的金融監管模式下不利于地方的財政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展開監管,再加上地方的財政管理存在著較大的漏洞,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導致法律監督和金融管理難度非常大,監管工作難以順利展開,從而影響當地金融機構的發展進而影響當地財政的管理工作。所以,加強地方財政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非常重要,只有不斷完善當地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健全,才能使得地方財政管理,能夠有法可依,促進地方財政管理的有效開展,從而促進地方財政經濟上更好更快的方向發展。
三、如何開展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
要想完善健全地方金融管理法律法規,要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只有健全這個門檻制度才能更好地監督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有效地保障地方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制定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健全地方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需要在當地的金融機構進行普查,只有符合當地發展要求的金融機構才能批準上市,其次要對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進行清算,對地方金融機構注冊資本制定最低的限度,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確保地方金融注冊做到有有法可依,從而促進地方財政合理化和正常發展。最后,必須要加強金融機構的監管以及金融市場秩序的維護,對民間借貸要進行及時的監管,這些民間自發形成的金融機構,將會對當地的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一定的沖擊,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定規范,一旦出現問題,就會給當地的金融市場造成巨大的沖擊,對當地的經濟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這是我們必須要值得注意的。
在具體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過程中,必須要理清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分配,中央要大膽放權賦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更大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進行業務管理分離,這樣可以增強地方財政管理部門監管權力,有助于加強地方監管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管。
除此之外相關的監管部門應該將地方金融機構納入到法律,監管的范圍之內,在法律上承認這些金融機構的市場地位,從而使得當地的金融市場正?;?,也可以對當地的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管。除此之外,當地財政管理部門也要為地方的金融機構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從宏觀政策方面給予支持,在地方財務管理方面,可以向國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學習,實現政府和企業之間財務管理的分離,避免過度的政府干預,這樣的財政管理系統可以有效的控制地方債務,實現當地金融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為了促進我國金融市場機制的完善,我們還要不斷促進中國金融市場不斷創新,中國當前金融市場已經出現許多創新的金融模式,我們應該對此進行支持和鼓勵,例如人人貸模式,這種模式最大優勢在于,可以有效地滿足中小型企業的融資需求,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的是,這種網絡借貸平臺只是一種信息服務組織,而不是一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必須對其提供的信息進行可靠性和真實性方面的檢驗,對其貸款質量應該加強監管。陸金所模式,在這種模式下,借款人通過在線上進行申請,金融機構通過線下對借款人的信息進行審核,并由擔保機構進行擔保,實施借貸。對于大大部分的中小企業來說,這種新的模式更加方便靈活,是企業能夠實現快速融資的重要途徑,但是這種模式也有相應的局限性,這種模式主要依賴于借款人的信用評價,但是如何保障借款人信用評價的真實性以及如何客觀地評價借款人的信用,就成為當前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
四、結論
當前,雖然中國的金融控制比較嚴格,利率市場也將處于要完全開放的狀態,但是在傳統的商業銀行為主導對金融市場還存在著監管的漏洞,這就為小型的金融機構的出現產生了必要的條件,但是由于當前中國金融機構管理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金融機構亂象叢生,民間金融市場比較混亂。因此,面對中國金融安全管理的嚴峻形勢,政府部門必須要指示當前金融管理安全出現的問題,面對問題應該積極應對挑戰,不斷進行創新,不斷加強自身的革新,建立和健全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創新服務產品,創新服務機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的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本文就是著眼于這一角度,希望中國不斷加強和完善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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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條例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愿、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愿、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辦理備案注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并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范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
(十)虛構、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并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復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范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并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并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并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后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并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于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并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并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并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并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P2P主要功能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個人通過第三方平臺在收取一定費用的前提下向其他個人提供小額借貸的金融模式。
客戶對象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將資金借出的客戶,另一個是需要貸款的客戶。
一、小額貸款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第一,準入制度不規范。相關規范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需要向省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過批準之后再由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小額貸款企業營業資格批準在形式上是行政許可,但是行政許可設立的主體需要是法律、地方性法規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主體,目前我國小額貸款企業僅僅由《意見》來規定是缺少法律依據的。
第二,小額貸款企業風險控制方面的問題。首先,小額貸款多是沒有擔保機制,貸款監管的難度較大,很多農戶對資金進行隨意挪動,公司風險較大。其次,小額貸款運行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受自然環境和個人因素的影響,農村很多項目都不能按照預定的規劃實施,農戶無法如期還款,小額貸款企業的資金回籠沒有保障。再次,小額貸款企業風險控制措施缺乏。目前我國小額貸款企業的風險管控措施比較單一,風險管理手段不能制度化。
第三,對小額貸款企業監管不明。小額貸款企業是由省政府制定的金融辦或者是相關機構進行監管,這些機構承擔小額貸款企業可能出現的損失,但是負責監管小額貸款企業的主體都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而除了省金融辦,到底哪些企業具備管理的權限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小額貸款企業監管缺乏統一的標準。
二、小額貸款企業的法律規則
第一,各項法律法規的完善。目前關于小額貸款企業的規定散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中,《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法律位階較低,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國家以及各級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專門法律法規,規范小額貸款企業的正常運行。小額貸款企業法律法規應該和相關法律法規相協調,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下保障小額貸款企業的發展。
第二,小額貸款企業要增強自身風險控制能力。 小額貸款企業要嚴格遵守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有效可行的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聘請專門的金融人才,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風險保障金制度。貸款企業要加強對資金回籠的控制,避免資金回收的困難。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建立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完善企業的激勵機制和信用評級制度。此外,政府要加大對小額貸款企業的資金扶持力度,減少企業負擔,根據企業的風險管控水平和經營狀況來探索新的融資途徑,促使小額金融企業資金補充問題的解決。小額貸款企業要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審核,避免還款難的問題,確保小額貸款企業能夠正常運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的發展。
第三,加強對小額貸款企業的監管。幾年的發展證明,小額貸款企業的存在和發展能夠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解決貸款難題。國家和政府要正視小額貸款企業的地位,明確小額貸款企業的監管主體,通過行業監管來減少企業問題的產生,規范小額貸款企業的運行。目前我國對小額貸款企業的監管都是政府部門的監管,這樣的監管力度是不夠的,小額貸款企業可以借鑒其他企業管理經驗,通過行業協會等來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政府僅可以對企業實行宏觀調控。此外,政府和相關部門也可以放寬金融管制,促進小額金融企業社會價值和商業價值的平衡,逐步建立和健全有利于小額金融企業發展的監管法律制度,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緩解金融機構的壓力,確保小額金融機構能夠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務。
三、結語:
關鍵詞:中國民間借貸 規范化發展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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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納;錯誤的原因;防范措施
出納工作是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崗位,有著專門的操作技術和工作規則。是會計工作的重要環節,是一項責任非常重大的工作。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出納人員在從事這項工作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財經法規和制度政策辦事。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堅持原則潔身自好,抵制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堅守崗位職責。
一、出納的含義
出納是會計行業里面最基層的一個崗位。 在漢語詞典里面,出納是指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團體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辦理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及有關賬務,保管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財務印章及有關票據等工作的總稱。按照會計法中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出納是不允許由會計兼任的,必須設置專門的人員擔任。從上述解釋可以看出,出納包含著出納工作和出納人員兩層含義。
二、出納工作的特點
出納工作作為會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有著其特殊的工作特點,筆者從四個方面對它的工作特點做出總結。一是社會性,出納工作與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密切聯系,要求出納人員必須十分清楚的掌握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所以出納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二是專業性,出納人員首先必須具備國家認定的執業證書,其次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斷的積累經驗,熟悉并且掌握出納的工作流程。三是政策性,不同的經濟環境下,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也在不斷的變化,但出納工作必須嚴格的按照國家出臺的法律法規執行,因此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四是時間性,出納工作對于每一項工作流程都有著嚴格的時間要求,一刻也不能耽誤。
三、在出納工作中容易出現的錯弊及其原因
出納工作由于其工作特點,一旦發生錯弊的影響是綜合性的,一是給國家或集體財產造成損失,二是容易擾亂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三是對于有關部門對于經濟形勢的判斷、分析造成影響。所以出納人員的在工作中要以嚴謹的態度要求自己,做事細心、沉穩。筆者從下面五個要點對于日常的出納工作中容易出現的錯弊及其原因作出分析。1.制度不健全,單位沒有出臺相關的財務規范,企業沒有出臺相關的規范,出納工作長期缺乏正常監管,導致單位領導、會計人員可以隨意的支出或收取資金,出現亂批亂花現象。造成出納人員及有關部門進行審計時出現錯誤。2.手續不全,疏于防范,出納人員對于現金的支出或者收取時的憑證填寫不夠規范,如借款單上無借款人簽字,導致還款時無人認賬;發票上金額小數點填寫錯誤,造成對賬時金額差距較大,無法對賬。3.業務能力不足,出納人員一般都是由剛畢業的大學生擔任,由于剛剛邁入社會,工作經驗及能力還不足,對于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相關規范也不熟悉。4.監督不力,無人管理,企業雖然出臺了相關規范,但由于領導的不重視,沒有徹底的貫穿落實下來,并且無人對出納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5.動機不良,出納人員沒有自身原則,利用職務的便利私吞或者挪用企業資金。
四、出納工作中發生錯弊的防范措施
筆者通過提出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的內部監控措施、規范操作,杜絕漏洞、提高出納人員業務能力、提高出納人員自身素質這五個方面的防范措施。希望出納人員在工作中能夠嚴格的要求自己,從中得到啟發和借鑒減少在出納工作中所出現的錯誤。
(一)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
企業應當在遵守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立自己的財務制度。1.建立健全的財務登記制度,任何的支出或收取款項,都應先登記在冊,嚴禁未登記先支出。2.建立健全的賬款分管制度,登記與資金保管應區分開,管錢不管帳、管賬不管錢。3.建立健全的現金收支和票證管理制度,現金應規定統一的收支憑證,憑證應及時交由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核并簽字并及時入賬。
(二)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措施
在遵守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本企業財務制度(如《資金安全管理方法》、《出納人員工作規范守則》)的前提下,應對出納工作以事先的預防和事后的控制相結合來進行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內部監控體系。1.這樣才能夠檢查出資金的支付或者收取、資金的流動情況、資金的庫存的情況是否相符,避免進行審計時的錯誤。2.加強審計力度,除了平時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檢查外,年終更要進行全面的檢查,不同的問題要不同對待,及時的處理。3.推行民主的財務制度,經企業領導推薦,由企業員工通過投票選舉出財務監督小組,隨時檢查財務的收支和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通過企業內部網或者直接公示企業財務狀況,接受企業所有員工的監督。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的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使用,避免財務風險。
(三)規范操作、杜絕漏洞
填寫支票時,要做到字跡清晰、數字規范、大寫前不留空、小寫前注明,避免出現資金與賬本不同的現象。填寫憑證時,要做到按原始單據的自然張數填寫附件張數,并用膠水粘牢,以防脫落和避免原始單據被人銷毀或嫁禍于人。領款、借款要嚴格履行相關手續,領款時必須有領款人簽字并蓋章,借款時必須有同意人和借款人立據并蓋章。
(四)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
企業應對出納人員組織定期的學習和培訓,使出納人員能夠熟練的掌握本公司相關的財務制度,做到經辦業務時要細心、親自過手、過目、嚴格把關,辦理業務時填單認真、點鈔準確、記賬及時、手續清楚。任何時候都應該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嚴謹從事。只有這樣才能夠大大提高出納工作的工作效率,也能夠增加公司資金的使用率。
1信用風險個人消費信貸的安全性與借款人的收入水平、經濟實力及個人信用息息相關。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借款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客戶經理在調查過程中給出的信用評分是對借款人信用評價的基礎指標。個人征信系統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該系統通過采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然而,由于借款人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的隨意性,個人信用報告內容比較簡單、粗略,并且部分客戶沒有信用檔案,而目前的客戶信用評分也不能完全反映客戶的信用狀況,以上因素都導致銀行在防范個人消費信貸風險存在一定的先天不足。形成這種先天不足的原因除了部分人信用觀念淡薄、信用缺失外,另一重要原因還是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從而導致銀行與借款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借款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必定了解自己是否具有償還能力,從而會更多地提供對自己有利的信息,隱瞞那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確定性因素。在個人消費信貸市場中,信息不對稱與信用缺失現象是緊密相連的。信息不對稱是產生信用缺失現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必然導致信用缺失現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與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密切相關。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缺失現象將不可避免,必將引發信用風險。
2管理風險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個人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從風險控制目標上看,過分追求資金運營的效益性,而對經營安全與風險防范的認識嚴重不足。為了完成既定的貸款和利潤指標,無視信貸資產風險,違規操作、盲目發放貸款,導致不良貸款不斷增加。從貸前資信評估上看,尚未建立科學、完善的評估體系,往往依靠定性的、人為行的風險評估大多是針對信貸業務設計的,而對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他業務的風險評估還處于空白或者探討的過程中,對衍生金融工具、中間業務、電子銀行等新業務的風險更是缺乏監控。這些問題隨著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不斷擴大,新產品的不斷產生而愈顯突出。從貸后跟蹤管理上看,信息缺乏與滯后導致貸款預警機制失靈。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信貸管理制度,但由于機構崗位之間的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部門,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溝通機制,難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貸后跟蹤管理上,經常會因利益的交叉而導致權力制衡的失靈,如對保證金的管理上,會計部門與信貸業務部門的工作職責不清導致保證金賬戶失去監控,出現余額不足或挪用現象。
3法律風險國外消費信貸市場發達國家都有龐大的消費信貸法律體系,內容豐富。這些法律一方面對消費信貸參與各方的行為提供了參照標準,另一方面保護了參與者的利益,維護市場健康發展。我國的消費信貸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起步的,真正得到關注和重視是到90年代中期,發展的時間不長,消費信貸市場還很不發達。我國的消費信貸法律不健全,國家尚未制訂統一、規范的具體針對整個消費信貸的法律法規,尚未對消費信息的披露和消費信用的評估等做出規定。一般都是以國家下發的規范性文件和實行性的規范等來約束的,規定比較分散,至今并沒有一部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律。我國關于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物權法》、《擔保法》、《票據法》和《貸款通則》等,這些法律法規是針對生產性貸款而立的,還沒有完全意義上的消費性貸款法律法規,致使銀行開辦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在回收個人消費信貸過程中,一旦出現貸款本息回收困難、涉及擔保保證的履行、抵押物的處理、質押品的拍賣等問題,缺乏強制性的法律保障,實際操作中極為困難。就汽車消費信貸而言,汽車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我國的《貸款通則》、《擔保法》均未有針對汽車消費信貸的相關立法、司法、執法成套的法規。不僅商業銀行開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無法可依,而且一旦借款人故意或非故意的違約,就會出現耗時耗力,加大社會勞動、執行難的局面。國家對汽車消費稅費標準、稅費種類也未規范統一,各種稅費負擔還比較重,汽車抵押手續、法規不完善。這些在法律規范上的欠缺都成為消費信貸業務開展中的障礙,使消費信貸業務處于無法可依的境地,對消費信貸市場的完善也產生了負面的影響。
4市場風險作為零售業務的個人消費信貸,其客戶分散,單筆貸款數額小,貸款時間跨度長,操作環節多,業務量大,交易成本高,易受市場環境的變化而誘發風險隱患。如部分銀行在房地產熱潮中放低貸款門檻,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也貸到了款,在房價攀升的時候,借款人可通過賣房償還貸款,但當房價下滑、利率上調的時候,越來越多的借款人不堪重負,從而出現違約現象。同時消費信貸中出現不良貸款后,由于我國消費信貸法制建設和商品交易二級市場尚未完善,銀行欲將抵押物變現,需經歷重重環節,層層收費,還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最后導致成本過高。
二、防范和化解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
1建立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發展個人消費信貸制度,就是要通過評級掌握借款人個人收入的真實狀況、個人資產和負債情況以及有無不良信用記錄等,從而據以判斷借款人的誠信度、還款能力的穩定性以及還款意愿。通過建立信息收集與信用評估機制,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為平臺,整合健全系統功能,實現銀行、工商、稅務、房地產等相關部門信息的全面采集,真實全面反映個人信用記錄。銀行應以客戶的信用記錄為基礎,通過信用評分卡機制,建立起科學的個人信用評估的程序和制度。同時有效利用客戶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收集、錄入、變更客戶的財務信息、賬戶信息、與客戶相關的其他非財務信息,確保信息的時效性與關聯性。
2完善消費信貸市場法制環境我國目前消費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缺乏,健全消費信貸法律建設迫在眉睫。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消費信貸參與雙方的行為,既保護信貸消費者的利益,又不損害銀行的利益。消費信貸法律法規以及管理條例不是權衡風險與收益的組成部分,而是作為要求和禁止從事某些業務活動或作法的規范,其必須明確消費信貸的主管機構、經營原則、辦理機構、業務范圍、貸款利率、辦貸手續、法律責任等,確立雙方的權利和地位,督促雙方履行責任和義務,使消費信貸做到有法可依,便于銀行規范經營,推動消費信貸規范化、合法化、制度化。同時要加大消費信貸執法力度,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共同維護消費者和銀行正當權益。
3規范操作消費貸款業務對銀行來說:重點開發風險低、潛力大、信用好的客戶群體,把處于上升階段的中等收入群體列為個人客戶的目標市場,其較強的還貸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將是培植個人產品和盈利能力的新增長點。規范操作,嚴把貸款金額及期限關,針對不同的客戶和貸款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的首付比例及貸款期限,降低貸款風險度。注意完善保險手續,化解貸款風險。銀行要在正確理解保險條款的基礎上完善貸款保險操作手續,重點關注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及第一收益人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機動車輛保險在貸款期限內是否連續,采取要求借款人按照貸款期限一次性全額投保的方式,杜絕按年投保后出現續保難的問題。建立高業務素質的客戶經理隊伍。消費信貸所涉及的業務范圍很廣,專業性很強,因此對從業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消費信貸專業知識、營銷技能、工作經驗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更新和完善信貸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和服務技能,培養出一支知識全面、業務水平過硬的消費信貸專業人員隊伍顯得格外重要。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
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結合形成的互聯網金融已經憑借其高效、快捷、開放的優勢得到了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體系的規模不斷擴張,極大的促進了金融行業的發展;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互聯網金融在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的風險和挑戰,網絡技術安全性、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監管力度的缺失都嚴重影響了互聯網金融的監控發展。
一、互聯網金融面臨的風險分析
(一)技術風險?;ヂ摼W金融具有一定的虛擬性,但仍需要借助硬件設施完成各項操作,若硬件設備的維護或保存出現問題,就會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安全;另外,互聯網金融信息若在傳輸過程中被盜竊,同樣也會引發多種危險;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交易中任何一方出現失誤,都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資金損失;系統安全保密技術不完善,一旦被不法分子攻擊,將對互聯網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以遠程支付寶為例,在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面臨釣魚、欺詐的風險。2013年9月,網上銀行木馬病毒“弼馬溫”就曾對網銀數據進行劫持,造成50多萬的網銀用戶感染病毒,部分客戶還遭受資金損失。
(二)法律風險。首先,監管法律確實會帶來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制定的法律法規較少,存在很多法律監管漏洞,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有效監督。其次,違反法律法規帶來的風險。如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套現風險;P2P網貸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電商平臺的個人隱私泄露風險都會給給互聯網金融客戶帶來風險。最后,跨境司法管轄權法律風險。不同地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不同,而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大的開放性,具有無國界的特點,這就導致互聯網金融在管轄權方面的風險。在跨國交易中,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司法管轄權的爭議就會不可避免。
(三)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是指在以信用關系規定的交易過程中,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給付承諾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主要包括來自資金需求方的信用風險和來自資金供應方的信用風險。
(四)洗錢風險。洗錢是指將違法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通過金融領域洗錢是常見的一種方法,但在傳統金融領域,我國已經有健全的反洗錢監管體制,由于互聯網金融交易虛擬性和隱蔽性的特點,成為新的洗錢渠道。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采取的對策
(一)提高技術防御能力。開發有高技術含量,自主知識產權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技術,降低因使用國外技術而引發的信息不穩或信息泄露問題,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加大對軟、硬件設備的投入力度,尤其是在防病毒和防攻擊技術的研發上,更要加大研發資金和人力的投入力度;軟件方面,可通過限制登陸的方式進行,減少或消除非法登陸;建立互聯網金融技術標準,統一信息標準,增強體系的協調性以及對外風險的預防能力。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法律法規。我國政府應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的重要性,通過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健全,為行業發展提供法律保護。市場準入機制方面可設立不同的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根據商品類別劃分行業風險;市場退出法律機制方面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加強對風險的日常監測,明確市場退出的監管主體,各監管機構之間要互相配合;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互聯網金融機構破產條例等。其次,完善風險監管主體法律法規。確定P2P網貸平臺的監管主體,系統規劃監管模式的設立,協調各監管機構的工作;建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日常技術監管標準,監管機構應定期檢查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軟硬件設施。再次,完善金融業務法律法規。完善客戶確認機制、合同約束機制、證據保存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完善互聯網證券業務方面的相關機制,包括交易主體認證、交易信息披露等問題。規范電子支付立法相關機制;制定約束P2P網貸平臺的法規,對市場準入、退出和業務交易進行監管。最后,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法律法規。制定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對交易過程中各個環節作出詳細規定;設立專門的機構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負責處理相關金融投訴糾紛。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的建設。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內建立征信系統。通過將具有不良信用記錄和違約的借款人信息放到行業內的信息記錄系統,可以使同行業的企業更快速高效的審核借款人信息。盡快與央行征信系統實行對接?;ヂ摼W金融企業的數據信息還未與央行的征信系統實現對接,如果能實現征信記錄共享,在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還款能力時將會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過信息的對接,一旦借款人違約將會有更多的機構能信息共享,可以提高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從而降低違約率。
(四)構建反洗錢防御體系。首先,建立和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建議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任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修訂和完善反洗錢方面的法律法規,加大相關立法力度;明確反洗錢的監管主體,理順互聯網金融模式中有關涉及洗錢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反洗錢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其次,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實施嚴格的身份驗證程序識別客戶身份,加強內部管理流程的監管,防范客戶利用虛假信息開立賬戶,從源頭上規避洗錢等違法行為的發生。最后,完善互聯網金融業務交易機制。完善互聯網金融交易的監測手段,設置網上交易金額限制,對超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實行實時監測,實現智能化的數據分析,加大對通過互聯網金融交易洗錢-行為的識別度,為打擊金融犯罪創造一個先進的技術環境。
四、結束語
互聯網金融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但同時也隱藏極大的風險,客觀認識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規避風險,才能真正發揮互聯網金融的作用?;ヂ摼W金融要健康發展,需要企業、國家和社會的共同監督,以此構建健康的發展環境,確保我國互聯網金融長久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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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網絡借貸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對策
隨著互聯網通信技術的普及,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主要經營模式之一,無論是平臺數量還是成交金額皆呈爆發式增長。P2P模式的出現,很大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投資理財渠道,極大地豐富了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然而,在融資便捷與投資高收益的同時,該行業隱藏的問題也不斷顯現,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的事件不斷發生。及時分析該行業的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積極防范,對于規范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內部風險
P2P網絡借貸的內部風險主要來自于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平臺本身的違約風險、平臺運營者的道德風險以及平臺運營的技術風險。
1.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借款人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借款者未能履行合同,無法按期償還利息和本金而給網貸平臺及投資人經濟利益帶來損失的風險。由于P2P網貸平臺面向的借款者主要是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在遇到資金困難的同時,又缺乏足夠的抵押物,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才轉向P2P等民間借貸。正因為如此,P2P網貸平臺大多發放的都是無抵押或抵押物不足的信用貸款,這無形之中擴大了投資者的資金風險,也對借款企業的償還能力及企業信息的真實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雖然很多平臺會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評級,相關信息進行審查,在此基礎上再決定是否放款,但其中依然存在著較大風險。首先,這些信息無法保證絕對真實,借款人偽造信息圈錢跑路的事件時有發生。其次,平臺無法掌握借款后企業的經營狀況,以及放款后資金的具體流向,這些都有可能導致逾期及壞賬的發生。
此外,央行未對網貸平臺開放個人征信體系,這導致個人征信系統無法與融資方信用狀況進行通聯,加大了平臺對借款人信用評估的困難,加劇了信息的不對稱性。雖然很多平臺采取墊付保障以及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但由于杠桿因素的存在,當壞賬及逾期資金過大,超過了平臺自身承受的最大范圍時,投資資金的部分損失,還是要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2.平臺本身的違約風險。P2P網貸公司作為一家企業,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經營風險,上述借款者的信用風險累積到一定程度必然導致平臺自身對投資者違約。由于P2P網貸市場競爭激烈,很多平臺為了吸引投資資金都許諾投資者10%~20%的年收益率,更有甚者_到40%-50%,這顯然無法持續。為了打消投資者的顧慮,很多平臺都開展本金保障、擔保、墊付等業務,若借款人違約,那違約風險便會轉移到平臺自身。遇到此類情況,實力雄厚的P2P平臺常常會利用平臺自有資金設置的準備金或擔保公司的擔保對投資者本金及利息進行償還,但當違約數目特別巨大時,依舊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資金的損失。
此外,由于我國P2P行業目前準入門檻較低,P2P平臺良莠不齊,大多數都是資金鏈相對薄弱的中小平臺,一旦許以的高收益不能實現,就可能出現市場資金周轉不靈,或出現借款人大規模違約,在不觸碰資金池的前提下,極易出現擠兌,從而導致平臺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這對投資人來說,損失無疑是巨大的。
3.平臺運營者的道德風險。經濟學范疇內對道德風險的解釋是: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會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我國的P2P網貸從2006年發展至今,依舊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監管機制來規范行業發展,更多的時候是依靠平臺自身的道德約束,尤其是平臺資金池管理方面的問題比較突出。本來,P2P網貸平臺與傳統銀行業最大的區別就是其不需要資金池,其作為一個溝通投資方與融資方的媒介,在促成交易的基礎上賺取手續費或者利差,這種去中心化的思想,是P2P能夠成立并發展至今的根本。但我國P2P行業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市場不成熟以及監管不到位,目前P2P行業中普遍存在形式上的資金池,并且很多P2P平臺是沒有建立第三方托管等保障中間賬戶安全的機制,因此這些P2P平臺能輕易觸碰資金池,這就為道德風險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有些平臺成立的根本初衷并不是把平臺經營好,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務,而是為了將投資者的投資資金納入自己的腰包,然后“圈錢跑人”?!癳租寶”從2014年7月上線至2015年12月被查封,短短一年多的時間,該平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融資租賃項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實際吸收資金500余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這起嚴重的金融詐騙案件,也為投資者以及相關監管單位敲響了警鐘。
4.平臺運行的技術風險。P2P作為互聯網行業,就必須要面對網絡安全技術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平臺的漏洞進行黑客攻擊的事件時有發生。據統計,中國80%的P2P平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過黑客的攻擊。由于平臺需要儲存大量關于客戶的個人信息,一旦遭受攻擊導致信息外泄,后果將不堪設想,更加嚴重的是,客戶的交易資金也有面臨盜用的風險。另一方面,由于P2P平臺的大部分交易是在線上完成,賬戶、資金等都是虛擬的,這也為龐氏騙局的滋生創造了條件。因此技術風險的減少,不只要求平臺要加大對自身網絡安全的保障維護,也要求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相關平臺網絡程序是否合規的監管。
二、外部風險
1.法律風險。P2P網貸平臺的本質是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來促成借貸關系的中介,屬于民間借貸的性質,由借貸雙方共同協商簽訂借貸合同,若簽訂自愿且條款合法,在法律上是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護的。但是作為第三方的中介平臺,如果出現問題,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卻沒有明文規定。少數平臺以極高的貸款利率來吸引投資者,有的利率遠超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上(構成高利貸),而法律規定超出部分的收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也會導致投資人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利益。此外,很多P2P平臺還出現擔保不合規等情況。這些風險主要是關于P2P平臺的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或者還有部分空白引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P2P行業缺乏資本、準入門檻等硬性規定,這也滋生了很多平臺打“球”的狀況,從而加劇了投資者的風險。
2.監管風險。由于P2P屬于網絡借貸,其本身涉及到傳統金融行業、民間借貸、網絡程序等多個領域,范圍很廣。因此無論是中央銀行、銀監會還是網監會,都認為其不在監管的范圍內,所以P2P網貸平臺一直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
3.市場風險。由于近年來P2P行業發展迅猛,野蠻生長,導致了平臺之間競爭日趨激烈。P2P行業慢慢進入洗牌期,實力雄厚,管理規范的平臺將會脫穎而出,而資金鏈薄弱,管理不規范的中小平臺將會陸續被迫退出市場,優勝劣汰,這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
三、P2P網貸風險的防范對策
基于上述P2P網貸風險的來源,筆者認為,P2P網貸風險的防范應從宏觀和微觀兩4"N面進行。具體包括: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近年來,P2P平臺問題不斷與相關部門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有著很大的關系。2016年8月24日下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終于,距2015年12月該《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也過去了一段時間。該文件不僅強調了W貸平臺信息中介的本質,還推行注冊實名制,啟用備案登記制,明確了小額、分散、普惠原則。此外,與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增加了借款人的義務,闡釋了欺詐借款的定義,劃定了借款的上限(個人單一平臺不得超過20萬元,所有平臺借款不得超過100萬元),投資資金實行第三方托管,也加強了平臺信息披露的要求。與此同時,成立了行業自律組織“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這有利于加強對P2P平臺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該文件還明確列出了P2P行業的十三禁,包括禁止平臺自融或變相自融,禁止直接或間接向出借人提供擔保,禁止股權眾籌,禁止資產證券化等。整改期為12個月。該文件不僅明確了P2P網貸平臺的性質,還規定了其準入門檻,業務范圍等諸多方面,避免了平臺觸碰資金池,有效遏制了有些平臺打“球”的不良行為?!稌盒修k法》的出臺,對P2P行業的良性發展,加強資金池資金的安全保障,降低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近期網絡詐騙事件頻發,新的經營模式層出不窮,黑客攻擊網絡盜取資金的案件時有發生,《暫行辦法》必須及時根據網絡金融發展的新形勢及時完善,以免法規建設總是滯后帶來更為嚴重的后果。
2.明確監管機構。我國的P2P行業一直處于監管的真空地帶。雖然《暫行辦法》的出臺,明確了P2P行業的自律機構,但其只能加強平臺自律,減少道德風險,并不能從根本上監管P2P行業。實行監管的當務之急是明確監管主體,否則極易導致監管缺失或重復監管。央行、銀監會、網監會等相關部門可以建立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統籌協調,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
3.建立信息共享的征信體系。征信體系對于互聯網金融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對P2P平臺實現有效風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具體措施:一方面,應盡快實現P2P網貸平臺與央行征信體系的對接;另一方面,應加強各平臺之間的信息共享。這樣,能將融資方的信用狀況盡可能地暴露在投資方平臺的視線中,最大程度上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性,從而減少違約的風險。此外,相關部門也應建立相關的數據檢測體系,監測平臺的每一筆放款,知曉其用途、期限、償還等情況,及時發現可疑貸款,從而采取措施,減少投資者損失。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長足發展,但我們也要看到在社會轉型時期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尤其是在信貸業務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機構的信貸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多,且爭議的標的額也越來越大。雖然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業務時,通過依法簽訂貸款合同、進一步規范貸款程序,增強了合同的合法性,規避風險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風險。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需正確面對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一是缺少相應法律的實施細則。目前金融機構簽訂信貸合同的主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但由于實際情況的負責多樣,法律法規缺少結合實際的操作細則。二是忽視信貸合同的重要性,違規簽訂合同導致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盡管金融機構在完善信貸程序、規范信貸手續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也不少見。三是忽視貸款保證中潛在風險。四是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合同文本滯后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以因為重視而得到改善。
2.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問題的完善。一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的實施辦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積極做好金融機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二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法律工作機制。應建立于司法部門的聯系溝通機制,及時獲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案例時,及時學習并應用于信貸業務。同時建立專門的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信貸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司法部門的聯系,提高信貸人員的相關業務水平,通過對合法性審查加強進一步防微杜漸,規避風險。三是嚴格貸款程序。嚴格要求信貸人員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認真操作信貸業務,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制度,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程度做出細致的調查分析。四是進一步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強化自我約束意識,正確擺正與相對方的關系,公平合理地確定權利義務,做好告知義務。
(作者單位:農行浙江臨海市支行 浙江臨海 317000)(責編: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