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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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的推進,大學生的法治觀念亟待提高,其關鍵是大學生法律思維方式能否順利養成。下面小編為你整理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希望能幫到你。
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
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范和客觀現實。自從有了人類社會,世界就分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體和客體相分而結成認識關系,認識的方法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思維。法律是人類思維創造的產物,同時又具有獨立于人類而存在的客觀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論為法律介入社會生活提供了依據,法律思維則為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的互動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
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后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無數客觀外界的現象通過人的眼、耳、鼻、舌、身這五個官能反映到自己的頭腦中來,開始是感性認識。這種感性材料積累多了,就會產生一個飛躍,變成了理性認識?!边@種飛躍本身就是思考的結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維的對象一般都是發生過的事實,法律職業者只能根據符合程序要件的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只能達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實,而不可能完全再現客觀真實。因此,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考過程,但這種思考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標準,即所謂的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
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范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所謂“先見”是指個人在評價事物時所必備的平臺,其先前的生活閱歷、知識等構成理解傾向的基礎因素,不可避免地帶有個人的主觀色彩。
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思維,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底蘊,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會沒有依據和方向;同時,法律職業者還必須具備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否則就無法認識事實構成。因此,只有具備了法律知識與“先見”這兩個前提,法律思維才可能發生。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范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
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通過法律規范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將法律研究和事實研究結合起來的過程,法律規范和客觀事實則是這個思考過程的質料。用簡圖可以表示為:自然事實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實及其性質法律事實和證據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實。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定分止爭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方法,其既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關于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的問題,將在下文論述。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并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與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思維的方式(1)法律思維必須以權利義務的分析作為思考問題的基本邏輯線索;
(2)形式合理性優先于實質合理性;
(3)程序公正優先于實體公正;
(4)普遍正義優先于個案正義;
(5)理由優先于結論;
(6)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關鍵詞:思維模式;推理機制;司法運用
現代司法理念下的法官思維模式,所謂法官思維模式,是指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進行邏輯認知和判斷的法律推理思維的標準樣式。有無較為固定又區別于其他職業思維特征的法官思維模式,是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之一。與現代法治對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的要求相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我們的法官必須養成以現代司法理念為支撐的、法律家的思維模式,即法官職業思維模式。
一、構建科學的法官思維模式的必要性
構建科學的法官思維模式,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是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統一的必然選擇。面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不科學的現狀,構建科學的法官思維模式更是刻不容緩。
1、構建科學的法官思維模式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F代司法理念下的法官思維是能夠體現法官職業特點、實現司法公正的職業思維。在法官思維生產不出公正的司法產品的時候,重新建構法官思維模式就成為必然的趨勢。法官與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員最大的區別不在于法律知識,而在于法律思維方式。法律知識可以不斷學習、積累,法律條文可以隨處查找;法律思維方式卻必須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方能養成。以法律的邏輯來判斷案件,是正確適用法律、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
2、構建科學的法官思維模式,是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司法統一的必然選擇。法官以縝密的推理、嚴謹的邏輯為特征的法律定向思維,向公眾昭示司法的理性,使全社會產生對法律至高無上的信仰和追求,司法的權威因此得以確立。而每一名法官的法律定向思維一旦成為習慣,就會在全體法官中形成統一的思維模式,使得同樣案件同樣判決,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法律產品的統一性更能強化人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仰,從而使司法權威進一步鞏固。
3、現有的法官思維方式不符合法治要求。受強式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影響,以往的許多裁判結論都是在未經論證的情況下做出的,至少是當事人看不到法官的論證過程。怎樣認定的案件事實、怎么得出的裁判結果,在判決、裁定書中幾乎是毫無體現,連法律從業者都感覺是霧里看花,一般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更是一頭霧水,正如朱蘇力先生所言,“我國的司法判決甚至缺少最基本的法律推理內容”,論證過程的缺失,使人們對司法的公正性無法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評論,在法律與道德的評價標準有出入的時候,很容易給公眾造成司法不公的印象。
審判方式改革使法官加強了說理,然而這種說理又有一種倒置的缺陷。法官不是從案件事實和現有法律出發進行論證,得出什么結論就是什么結論,而是先預設一個裁判結論,再為這個結論尋找適合的理由。這種倒置的論證方式同樣難以服眾。因此,重構法官思維模式勢在必行。
二、法官職業思維的特征
現代司法理念支撐下的標準法官思維也就是職業法律家的法律定向思維。法官職業思維,與其他行業從業人員以及法學家的思維均不相同,它具有如下特征:
1、技術型思維??瓶嗽浾f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闭\然,職業法律家正是將提交法院解決的沖突進行技術處理,運用法律術語和權利義務關系分析轉化為法律糾紛的。在法官眼里,人與人之間的所有矛盾都是法律問題,都可以運用法律術語表達,按照法律邏輯判斷。
2、規則型思維。法官裁判案件的所有活動都應當以法律既定規則為標準,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規范運用于形形的具有特殊性的個案之中,以縝密的法律邏輯進行裁判,整個判斷過程無不閃爍著形式理性的光輝。在發現矛盾的共同性、適用普遍性規則的過程中,處處體現著以法的穩定性為基礎的一切按既定規則辦事的保守性特征。
3、確定型思維。法律思維的結論是“非此即彼”的判斷。從根本上講,由于法律具有確定性的特征,司法就必須實現這種確定性。法官必須明斷是非,一方勝訴、一方敗訴,黑白分明。因此,判決結果絕對不會既有利于一方,又有利于另一方。當然,判決的間接后果可能給雙方都帶來好處,但那已經與判決內容無關了。
4、獨立型思維。法官在審理、裁判案件之時,在服從法律的前提下相對獨立。獨立審判作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是通過法官的獨立思維來體現的。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必須保持超然的心態,抵制各種壓力和干擾,排除個人情感因素,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
關鍵詞:法律語言;概念轉喻
一、引言:
法律語言的研究以20世紀70年代為界,經歷了從著眼靜態法律語言用詞、句法結構等語言特征,將法律語言視為外在客體來研究的階段,到研究動態、現實的法律活動中語言的產生與理解來探究法律話語的生成和認知機制的階段。[1]概念轉喻作為認知語言學的重要理論之一,屬于以現象學為基礎的研究方向,被認為是人類思維中和概念隱喻一樣基礎、普遍的認知特征,廣泛表征在日常語言中。法律語言中也毋庸置疑普遍存在概念轉喻表征,并主要體現在法條表述及條文解釋技巧這兩方面。法律從業人員正是借助或潛意識使用概念轉喻這一人類基礎的思維方式,來表達、理解法律行業內話語,以及進行更加高級的法律解釋、推理結論等專業行為。
二、概念轉喻
關于概念轉喻的定義,許多學者引用不同的關鍵概念和對其進行定義,本文考慮定義及分類的全面性及完整性,選取Radden和Kovecses的定義。Radden和Kovecses指出,轉喻是一個概念現象和認知過程,并且在ICM(Idealized Cognitive Model)內運作,ICM意為理想化認知模式,是一個有組織的概念結構知識域。轉喻被定義為“一個認知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個概念實體或載體為同一ICM內的另一概念實體或目標提供心理可及”。該定義涉及到評判轉喻的三個關鍵:轉喻出現在有ICM的地方;轉喻作為心理橋梁使形成概念的人可想到要描寫的目標;有一些概念實體可以更好地把我們的注意力向目標引導。轉喻中包含了一個轉喻體與一個目標體,轉喻便是轉喻體為目標體提供“心理可及性”的過程。
關于概念轉喻的分類,Radden&Kovecses的分類最為系統和全面,根據理想化認知模式中轉喻預提和轉喻目標之間的關系他們將轉喻分成以下兩大類及若干小類:
第一類: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
(1)事物與部分之間的轉喻,主要包括整體轉指部分和部分轉指整體兩種情況。(2)標量轉喻,標量是由標量單位構成的整體。標量可作為整體用以表示其上限,也可用其上限代表標量整體。(3)構成轉喻,事物是由材料、物質構成的整體。這種轉喻類型中,事物可代表它所含的物質和材料,材料、物質也可表示其構成的事物整體。(4)事件轉喻,事件是由眾多同時發生或相繼發生的分事件組成的整體,分事件和事件整體之間相互代替產生事件轉喻。(5)范疇和成員之間的轉喻,范疇與成員之間以及總稱和特指之間的轉喻關系也屬于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6)范疇及其特征之間的轉喻,范疇定義通常反映其主要特征。因此可用整體范疇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7)縮減轉喻,此類轉喻是用某一語言形式的部分來替代整個語言形式。
第二大類:整體中不同部分的轉喻
(1)行為轉喻,行為理想化認知模式含有施事、受事、工具、行為本身、行為結果、事件等,這些因素之間存在行為轉喻關系。(2)感知轉喻,人們的感知和所感知的事物之間存在感知轉喻關系。(3)因果轉喻,用原因轉喻結果,忽視結果轉喻原因。(4)生產轉喻,生產活動中設計的各要素相互代替,“杜康”代酒,“馬列”代馬列書籍、思想等。(5)控制轉喻,控制關系中的控制者和受控物之間相互替代產生控制轉喻。(6)所屬轉喻,所屬這和所屬物之間相互替代產生所屬轉喻。(7)容器轉喻,容器轉喻包括容納內容以及容納內容代替容器兩類。(8)地點轉喻,地點與處于該地的人、機構、事物等密切相關。(9)符號和指稱轉喻,Kovecses&Radden將語言形式和所指概念之間的關系歸為符號轉喻類型。
三、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表征及運作
1.法條中的概念轉喻
眾多學者指出法律條文中廣泛存在著利用概念隱喻來闡釋法條的現象,但鮮有人提及概念轉喻現象。Taylor指出在人類使用語言和認知過程中,概念轉喻比概念隱喻更為基本。結合理論與實際,我們也能夠發現概念轉喻在法條中確實普遍存在。
A.“法律”一詞的表述
就像在自然語言中,語言表達反映出概念轉喻的思維,在法律條文的構建中,有許多概念的表達也必須借助一定的心理通路,如“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都屬無效民事行為”這一類表達中的“法律”抽象概念。在這里“法律”這一詞代表的是所有法條的抽象概念集合,是一個抽象范疇總稱,該范疇包含了一系列的成員,即法律中的具體法條。概念轉喻中第一項分類便是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該類下包括了具體的范疇和成員之間的轉喻情況,即范疇與成員之間的轉喻關系也屬于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此處該法條中實指內涵是“違反了任何一條法條的或是社會公益的都無效民事行為。然而此處卻用抽象范疇名稱“法律”代替具體范疇內部成員“具體的法條”,此類表達中,概念轉喻思維實現了語言的經濟性――以能傳達出意義最簡的語言形式呈現,也避免了法律語言犯累贅、拖沓的毛病。
B.“……人”的表述
在具體法條中我們常常使用限定語對法律施事的對象進行限定,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幾個概念限定了法律作用的對象,這些對象都是“完整的人”,而非人的某一部分,這些人也并非只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方面的特點,而是指包含了民事行為能力特點的全部人的范疇。但此處法條對這些人的描述建立在對象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一特點之上。整體與其部分之間的轉喻中包含了范疇及其特征之間的轉喻,即可用整體范疇表示其主要特征,也可用其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在此處,這幾個詞的使用便屬于用主要特征來替代整個范疇的情況,用范疇總指的那一部分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特點指代范疇總體。這樣的表達不僅保證了語言的經濟性,還能夠凸顯出范疇的最顯著的特點,實現法律語言的有效、準確表達。
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運作機制與在自然語言中并無二致,都遵循找到實現目標體“可及性”的心理通路,但法律語言的目的及功能決定了其轉喻體及目標體之間的關系大多利用整體、部分轉喻思維。
2.條文解釋技巧中的概念轉喻
概念轉喻是意義拓展或縮小、語法關系的建立、語用推理和語篇連貫這些認知過程中的思維的“橋梁”。[2]法律條文術語運用至實際案例中,需要通過解釋技巧得出解釋結論。在常見的法律解釋技巧中,擴大解釋和縮小解釋從方法角度來看都是概念轉喻思維的直接體現。
A.擴大解釋
擴大解釋指對用于解釋后的含義大于字面含義,但該含義仍處在該用于可能的含義范圍內。在法律解釋中法律從業人員總是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來拓展法條的內涵,實現自己的辯論目的。擴大解釋這種方法本身是被允許的,但是其解釋后的結論并不一定具有可適用性。[3]律師們也通常通過對法條中的一些概念進行表達上的轉喻替換來實現擴大解釋。例如,將網絡上的虛擬財產解釋為“財物”,沒有超出“財物”可能的含義范圍,屬于擴大解釋。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將虛擬財產擴大解釋為“財物”將對應法條中更多關于財物的相關規定,增添了維權方的論據。但是,將這種擴大解釋的結論適用到具體的財產犯罪中是否合理,則需要具體分析。在將“虛擬財產”擴大解釋為“財物”的這一過程中,虛擬財產屬于是財物這上位范疇中的一個成員,所以這一擴大解釋過程反映了用整體代替部分的概念轉喻思維。通過使用“財物”這一整體來代替“虛擬財產”這一部分,引導聽者想到與“財物”有關的法條,爭取更多的論據。
B.縮小解釋
縮小解釋指用于解釋后的含義小于字面含義。例如,丟失槍支不報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后果。該嚴重后果是指槍支被不法分子撿到用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如果不法分子見到槍支后,在陽臺把玩時,由于過失,導致槍支掉落砸死了行人。這種后果不應視為該罪的嚴重后果。這就要求對該罪的嚴重后果進行縮小解釋,僅限于撿拾者將槍支當作兇器,故意用于違法犯罪而導致的嚴重后果。上述陽臺中的槍支只是起到一個花盆的作用。此時的縮小解釋,需要強調“槍支”發揮的“高空墜物――花盆”的功能,忽視槍支這一具體范疇,而是突出槍支這一范疇具有的邊緣屬性――“可做砸人墜物”。因此,在后續法律縮小解釋中,解釋人必須發揮轉喻的思維,使用槍支范疇的一具體特點――“可做砸人墜物”這一部分屬性來代替槍支這一個整體范疇。[4]這一部分整體轉喻為解釋人及聽眾提供了“嚴重后果”不成立的心理通路,使得從原法條解釋到縮小解釋之間的轉變能得到理解。
四、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功能
1.實現法律語言的自然、經濟性
概念轉喻作為一種人類特有的思維機制,普遍表征于法律語言中,保證了法律語言的自然流暢,也幫助實現了其語言的經濟性。概念轉喻恰當的使用可以有效促進法律溝通交流有條不紊的運行。注意概念轉喻在法律語言中的運用,可以有效確保對法律術語的把握,提高法律語言的運用水平,促進法律文化的交流。同時,法律語言中概念轉喻思維也保證了法律、經濟交流中的用語得當,做到用語的嚴密、嚴謹和有效,以保證法律事務的有效進行。在國內的經濟交往中,很多糾紛緣于法律語言的表述不當。對法律用語的把握不當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也易造成法律從業者工作的失誤??梢姡拍钷D喻于法律語言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發揮了保證語言自然、有效運行的作用。
2.凸顯法律表達中的重點
概念轉喻中常出現以范疇特點代替范疇總體這樣整體部分之間轉喻的情況來表達法律表達中所限定的對象。為凸顯其法律上最重要的特征,法律從業者往往選擇用對象的某一重要法律特點這一部分屬性來代替這個對象整體,從而凸顯出對象法律上的特點。正是人類特有的概念轉喻思維保證了這種以凸顯為目的的替代行為得以被理解。
3.意義延伸
法律從業者正是通過法律解釋來得出解釋結論,因此解釋技巧在法律解釋發揮了很大作用。法律解釋技巧中的擴大解釋、縮小解釋正是通過利用整體和部分之間的相互替代關系實現的,通過概念轉喻,運用整體轉喻體代替部分目標體實現擴大解釋,運用部分成分作為轉喻體代替整體目標體來實現縮小解釋。概念轉喻為意義延伸提供了心理通道,是實現意義擴大或縮小的關鍵所在。
五、結語
概念轉喻廣泛表征于法律語言表達中,是法律語言的特點之一。從概念轉喻視角研究法律語言,除了幫助我們進一步認識這一專業語言之外,還有助于向大眾剖析出了法律語言的內在含義、顯化法律從業人員話語中的內涵,對法律語言本身及它所屬的法律學科有著重要的理論及現實意義。(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廖美珍:《國外法律語言研究綜述》[J],《當代語言學》2004年第6期,第66-67頁。
[2] 張輝、盧衛中:《認知轉喻》[M],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
作為一名研習法律的學生,或者說一名法律實踐者對屬于我們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的探討一直在繼續,但是對于法律思維方式真正的內涵的研究卻仍然處于一種被忽視和落后的狀態。在我國當前所提倡的法治社會的大的背景之下,法律思維方式更突顯其重要性。學生通過相關資料的收集現擬從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的模式形態、法律思維方式的內在的獨特性、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等方面進行淺析,以期望能引起與老師和同學們的共鳴,進而達到大家對法律思維方式重視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法治意義
一、法律思維方式具體模式形態的分析
有關思維和思維科學的研究,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我國蓬勃展開。而對于思維問題的重視,則可推溯于自古希臘亞里士多德以前的整個西方哲學傳統。以這樣的背景而論,中國法學界目前對“法律思維”問題的關注似乎顯得姍姍來遲。法律思維可從思維方式的視角來理解,它注重的是人們站在法律的立場,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和慣性;它更強調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自身運作的文化積習和性格。法律思維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邏輯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現代法制國家中,法律思維方式的根本問題是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社會自治等核心觀念來思考和評判一切涉及法的社會爭議問題。
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形態表述如下:
(一)以權利和義務為分析線索
法律思維方式應表示為追問權利和義務的合理性、理由及來源,從而定紛止爭。法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和法律現象,法學思維始終以權利和義務的分析與探索為核心,這是區別法學研究與非法學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學習和研究法學問題須臾不可離開的指南,是法學研究者與法律工作者同為法律人的共同標志。
(二)合法性優于客觀性
與日常生活的思維方式不同,法律思維方式強調合法性優于客觀性。這意味:
1、面對未查明的客觀事實,也必須做出一個明確的法律結論。
2、已查明的事實,也可以被法律證據規則排斥,而不會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允許以虛擬事實做裁判根據,而且不允許以客觀事實來對抗虛擬事實。
(三)普遍性優于特殊性
法律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因為法律從根本上說體現了普遍的規律性,是一門規范性的法律科學,它強調普遍性的優先地位。
(四)程序優于實體
法律對利益和行為的調整是在程序當中實現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現代法治從根本上要求人們通過合法程序來處理具體法律條件。違反程序的行為和主張即使符合實體法規范,也將被否定,不能引起預期的法律后果。總之,程序正義是制度正義的最關鍵部分,程序優于實體。
(五)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對于社會正義而言,普遍的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離開了規則、制度正義,就不可能實現最大化社會正義。因此,現代法治理論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優于實質合理性。
(六)理由優于結論
法律思維的任務不僅是獲得處理法律問題的結論,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個能支持結論的理由。尤其是當一個法律問題有兩個以上理由和結論時,應優先選擇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終的結論,同時,這種理由必須是公開的、有法律依據的和有法律上說服力的,它應當使法律游戲的參加者和觀眾理解:法律結論是來自于法律邏輯的結果。
(七)人文關懷優于物質工具主義
法律因人而生,為人類的進步文明的社會生活服務,必須堅持以人為中心的人文關懷的培育,而不僅僅是物質工具主義的實利科學,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須符合人性。
總之,學生認為:法律思維方式是不同于以利與弊為判斷中心的政治思維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為分析中心的經濟思維方式以及以善與惡為評價中心的道德思維方式的。
二、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獨特性的內在觀察
法律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特有的思維樣式。它以內在構成要素的獨特性而區別于其他思維方式。其獨特性表現在法律思維要素、致思趨向、運思方法、思維視野、思維架構等方面。明確法律思維方式諸種構成要素的特征,對于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法治社會的推進有著特殊的意義。
(一)法律思維要素的獨特性
法律思維由多種因素組成,其中法律思維主體和法律思維對象是最主要的兩個方面。法律思維方式的獨特性首先就在這兩個方面反映出來。
第一,法律思維主體的專門性、共同性。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法律家)和法學研究、傳播者(法學家)共有的智慧資源,是伴隨法律專門化而形成的維系共同體的內在精神力量。所謂法律專門化,即出現專門從事法律事務的人員和專門的法律機構,表現為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的運作。由于社會分工的細化和法律職業的專門化,人們之間的專業屏障日益加大。社會已經從大多數人能夠對案件的理解和判斷發展到對職業外的世界茫然和無知,他們壟斷了法律的理性認識活動,法律思維成了這個共同體共有的意義世界。
第二,法律思維對象的規范性、實證性。法律是法律思維的對象之一,而規范性和實證性是當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規范性、實證性的法律發展史亦是法律思維形成的歷史。法律演進的歷程是由非規范性到規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實證性到實證性的過程。昂格爾曾把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歷程概括為三個階段:即習慣法、官僚法或規則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說:“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講,法律僅僅是反復出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時,這些個人和群體或多或少地明確承認這種模式產生了應當得到滿足的相互的行為期待。我稱其為習慣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彼J為習慣法不具有公共性、實在性和準確性,因此這個階段的法律思維還缺乏確定性的對象因素。隨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和社會共同體的解體產生了官僚法,它“由一個具有政府特征的組織所確立和強制的公開規則組成”國家法的準確性與實證性,使得法律成為被思考的問題和以法律作為思考社會問題的尺度越來越具有可能性。法律發展到第三個階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階段,它不僅具備公共性和實在性,而且具備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規范化和實證化的過程的完結,為法律思維提供了對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維對象的實證性和規范性,是法律思維方式區別于哲學、藝術等思維方式的標志之一。哲學思維對象是一種應然狀態的真理或本質。
(二)法律思維方法的多重性
思維方法是人們在思維活動中所運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維主體與思維對象相互作用的聯系和中介。關于思維方法的層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是三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哲學思維方法;另一種觀點是四層次說,即思維方法分為個別的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一般科學思維方法、邏輯思維方法和哲學思維方法。無論是三層次說還是四層次說,都是按照思維方法的適用范圍和抽象程度來區分的,亦即它們之間是一般、特殊和個別的關系。如果按照這一標準,法律思維方法應當屬于具體科學思維方法。但思維方法作為人類精神生產工具是一個由多層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聯系所構成的系統,各層次的方法之間不是截然分離而是相互滲透和相互影響的。在法律思維領域不可能形成一種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維方法、或與其他方法毫無聯系而只適合法律思維的方法。法律思維方法從體系上看,顯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繹、歸納等邏輯的方法,經濟分析、社會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學方法,辯證邏輯和因果關系等哲學方法在法律思維領域(法學研究領域和法律實踐領域)都被廣泛地應用。
(三)法律思維時間視野的回溯性和空間視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維視野包括時間視野和空間視野兩個方面。法律思維視野在時間上的特征表現為回溯性,“遵循向過去看的習慣”。決定法律思維在時間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動法律思維起動的法律問題的過去性。一個具體的思維活動的發生是由于出現了有待于解決的復雜的涉法問題,這些問題是在過去發生的,要解決它,就必須在法律上“再現”過去發生的問題。第二,思考涉法問題的依據即法律規則的既定性。法律思維只能從既定的規則或從存在的先例中尋求法律理由,規則和先例都是在過去的時間里形成并適用未來問題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縛性表現為,一方面經過程序而做出的決定被賦予既定力,除非經過法定的高級審級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機制迫使決策機關在今后的活動中保持立場的一貫性,碰到同類問題必須按同樣方式解決,造成同樣結果?!绷硪环矫?,程序開始之際,事實已經發生,但決定勝負的結局是未定的。這給國家留下了政策考慮的余地,給個人留下了獲得新的過去的機會。隨著程序的展開,人們的操作越來越受到限制。具體的言行一旦成為程序上的過去,雖可以重新解釋,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參加者都受自己的陳述與判斷的約束。事后的抗辯和反悔一般都無濟于事。法律思維在視野空間上的特征表現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維的空間維度造成的。一般來說,一個具體的法律思維活動如法律推理活動是在法律規則、法律事實和法律程序所構成的框架內展開的。(1)法律規則的適用是有空間范圍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有效,國內法一般在國家所及的領域內生效,國際法律規則也只在締約國家適用。法律規則空間范圍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維主體養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間和特定的理論空間思考的習慣。(2)法律事實是發生在具體時空條件下的客觀事實。要再現、查清這一事實必須以當時的時空為界限,這就限定了思維的空間范圍。(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動必須在程序所允許的空間維度內進行,例如訴訟法關于與受理的空間范圍的規定是不能違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維空間視野的有限性也是與法律和政治的密切關聯分不開的。作為一枚硬幣兩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不同國家的意識形態、政權性質滲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異性,同時也影響不同國家法學理論界將研究視角集中于本國領域。另外,語言是思維的外殼。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傳統。法律思維主體往往以本民族的語言來表達思維成果。語言的空間范圍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間語言交流的障礙也是造成思維空間有限性的一個原因。
三、法律思維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現實意義
任何一種思維方式的產生總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法律思維方式也不例外。近年來,人們對法律思維方式問題的關注緣于法治觀念的興起。正是法治建設呼喚法律思維方式。我國目前正逐步走入法治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是時代的強音。許多人尤其是法律人對法治投入了大量的情感,盡管人們對法治的理解還不完全一樣,但關于法律的大量信息標志著人們越來越重視法律。法律思維對法治發展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從辯證法的角度看,這種意義可歸納為兩種:一是技術性的,即法律思維以觀念和方法形態為法治開辟道路,指明發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過人們學習了解法律思維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靈,從而對法律生活發生影響。具體來說,這兩個方面的意義主要是通過下述三個渠道發生:(1)關于法律思維方式的研究為社會提供了法律知識和法律價值觀念。而這些知識和價值觀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人們的理性思維,增強人們抵御野蠻和專制的能力,推進人們行為的理性化。野蠻行為和專制思想是隨著法學知識的增長而節節敗退的。這可以說是法學家對法治的最大貢獻。(2)當法律思維成為習慣性思維后,會引發人們對行為合法性的日??季俊7梢幏蹲鳛榉伤季S方式的規定性預設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標準。當法律思維成為思維定式,人們就會在日常生活中時時以法律規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如此,法治精神的實現也就為期不遠了。(3)法律思維方式蘊含著法律知識、價值和方法等,因而它對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也會發生很大影響。在傳統觀念中,法律僅僅是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從政治學的角度來看是有道理的,但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則是有問題的。如果法律人也把法律當成工具,就不可能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也就不會把自己的人生價值投入到法律職業(包括法學研究)之中。正是由于法律人把拓展法律知識、研究法律方法當成自己的人生追求,并以自己的行為來影響社會中的其他人,才使得法律的生命有了載體,有了其發展的原動力,也才有了所謂的法律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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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法教學;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策略
社會秩序的穩定與法律息息相關,只有完善法律才能發揮法律工作者的法治精神,繼而促進其法律思維能力提升,并確保整個社會的運行均符合法律規范?;诖?,必須培養法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使其以法律視角來思考和解決問題,獲得專業素質技能的增強。
一、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培養的重要意義
1、學習法律旨在培養良好法律思維能力
法學教育以培養具備法律職業基本素質人才為中心理念,在法學教育過程中法學生必須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技能,養成能夠勝任法律工作的基本素質能力。法律工作者綜合職業能力主要指法律思維與知識的能力,而法律思維以法律知識為根本,以所學知識為中介,然后將感知到的信息通過綜合比較、抽象概括等,充分認識其本質與規律。法律思維從形成到變化再到發展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運用法律知識的心理過程。法學具有較強實踐性、應用性,若缺乏一定的邏輯思維能力,必定難以有效運用所學,這就需要培養其良好法律思維能力。
2、法律工作者的必備專業素質
法律是一項特殊職業,主要具有這些特征:一是法律職業對象具有特殊性,其通常以人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由于法律職業對象的特殊性,在復雜案件或頗具爭議的案件處理中,就需要法官強烈豐富的直覺、經驗。二是從業活動具有特殊性。法律職業工作內容具有抽象與經驗、實踐與理論、同一與復合的統一性,能夠整合精英化與大眾化。三是必須具備相關執業資質,比如法律專業體系基本理論知識;法律職業素養及其從業技能等。故而,針對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更需要培養從業者法律思維能力。
二、刑法學特征及其教學中現存問題
1、刑法學特征
法學理論基礎中最重要的學科即刑法學。刑法學課程旨在讓學生完成學習后,可靈活運用刑法理論分析界定何為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如何更好地執法去打擊犯罪,維系國家良好治安,確保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與改革開放的正常發展?從法學生層面來說,了解刑法學特點,采取合理學習方式,是提高其法律思維能力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說,刑法學特征主要包括:一是政治性。規定犯罪及其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即刑法。而犯罪則指一個階級反抗另一個階級。二是基礎性。刑法學基本知識及原理,如特征、概念、類別等;同時刑法學具有較強實用性,可以說實踐性是其理論魅力與活力的根本。刑法學與司法實踐緊密相聯,能將成熟司法實踐經驗提煉出來升華為理論,再借此指導解決實際問題。三是完整性。刑法學具有良好內在邏輯結構,其主要圍繞刑法來構建完整嚴密的刑法學體系。刑法學涉及刑法分論與總論。前者規定了十大類罪,如危害國家與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侵犯財產等。后者指刑法一般理論知識、犯罪及其構成與形態,刑法適用制度及一般理論。
2、刑法教學中的問題
刑法教學中實踐課程是訓練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最佳手段,但現階段國內大部分法律院校實踐教學效果都較為差強人意,其主要在于本末倒置的訓練學生的法律實際操作能力。以教學中最常見的法庭模擬為例,在這個過程中原本事實材料主要為當事人向律師提供的訴訟請求或素材,因此,學生接觸案件的第一步是對事實材料進行詳細分析,區分事實與法律的問題,并基于此尋找相應的法律規范及其要點等,進而形成辯護見解。但實際操作期間卻相當尷尬,大部分院系開設模擬法庭都避諱提供真實案件素材,通常使用的案件均為接受審判后的,材料中已包括判決書和辯護詞。這樣一來,必然會不利于調動學生的法律積極性和思維意識,多數是按訴訟法的規章流程浮光掠影,難以取得應有成效。
三、刑法教學中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的策略
1、樹立正確的刑罰觀
刑法觀念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種循序漸進的過程??v觀我國刑法發展歷程,雖然我國古代刑法相當完善,但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其具有刑主民輔的特征,也就是說重刑輕民觀念較重。由于這種觀點一直存在,導致法學生常常帶著是否違反刑法的眼光去看待和處理問題,顯而易見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刑法以刑罰為主要處罰手段,在我國罰金為最輕刑罰,此外,則是最重、最嚴厲的刑罰,即限制人身自由或直接判死刑剝奪其生命。當然,刑法主要作用是預防打擊犯罪,因此越重的刑罰并非越好,最理想的處罰為刑責,這種手段在安撫被害人與普通民眾時效果較好,并且還能有效打擊犯罪。所以,要樹立正確刑法觀念的第一步是養成正確刑罰觀。要樹立正確刑罰觀,必須強調刑法謙抑性。這里提出的刑法謙抑性,就是說立法者少用或是不用刑罰,以達到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簡言之,即以最小支出實現對犯罪的有效控制預防。刑法謙抑性具體表現為:當面對危害社會安定的行為出現,若國家僅以民事或行政法律措施無法抵制,就需要采取刑罰手段,通過刑事立法對其定罪,并實施相應刑罰處罰,最后再以刑事司法活動進行解決。由此也就不難看出,在解決社會沖突時要運用刑法手段需滿足這兩個方面:首先,危害行為應與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要求相符;其次,刑罰是對危害行為的一種反應,具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2、樹立罪刑法定觀念
罪刑法定主要指法無明文規定不予論罪處罰,即哪種行為算構成犯罪?犯罪行為又該受到什么處罰?這些均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罪刑法定要嚴格堅持法定性、明確性原則,并以成文法形式確定哪些行為為犯罪?法律應該制裁的行為有哪些?但這里需要注意一點,避免學生機械化、死板的理解該原則,以防其形成錯誤認識。例如,在處理單位負責人組織本單位員工竊取外部單位財務案例時,一般法學生皆認定這種行為并未構成犯罪,因為刑法中規定的盜竊罪犯罪主體并非單位,故該行為無罪,可任由單位進行盜竊。很明顯這種觀念是錯誤的,這就需要教師引導法學生了解刑法規定絕非所有犯罪指控的準繩,法律條文中規定不明確的無法定罪。不過也要避免死扣法律條文,而是帶領他們突破僵化思維方式的束縛,充分利用法律思維對有無罪界定做出理性分析??傊挥修D變錯誤刑法觀念,才能更好培養法學生嚴謹性,尤其是將來從事法官職業的法學生,其面對的是鮮活生命及其人身自由,必須做到謹慎、嚴謹。
3、積極創新教學方法
我國傳統刑法教育教學中,由于刑法知識過于龐雜繁多,教師一般采取講授式教學。這種教學方法單調乏味,教學內容抽象死板,學生難以完全接受。甚至還會造成教師滔滔不絕,學生興致怏怏的現象。其歸根究底是在于教師對學生主體性的忽略,即不論學生接受與否,教師都強制性向學生灌輸知識,導致學生逐漸變為被動接受者,無法主動參與到教學活動中去。為此,這就需要積極創新教學方法,才能使其掌握法的基本概念與過硬法律知識,從而培養出對法律的信仰與理念,并形成獨特法律思維方式,能夠在解決實際問題時運用法律知識。具體做法是改變傳統教學方法,盡可能將實際案例引入課堂教學中,通過案例分析幫助學生構建法律思維能力,讓他們直接感受刑法條款應用,然后再通過“理+實”教學,帶領法學生走出課堂,親身參與司法實習實踐,切實感受刑法使用氛圍,以培養其法律思維實踐能力。
4、合理安排教學內容
教學實踐中無論案例實踐課或理論課,都要將法律思維能力培養滲入教學內容及方法中。刑法教學中一是要重視學生刑法理論訓練,但要避免單純的傳授理論知識。只有讓法學生加深理論理解,才能有助于其法律思維能力的培養提高。從邏輯結構來說法律思維主要指法律規范、原則和精神層面對問題觀察、分析、解決的一種思維形式,因此,法律思維是以深厚理論素養為基礎。二是要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讓學生了解法律規范設置的重要性,以及法律規范形成過程。當然,這其中首先要揭示隱藏于法律規則中的原理,引導學生在現實生活中積極運用法律規范來思考問題,進而不斷加深對法律規范的掌握和理解。鑒于此,教學中分析實際案例時要突破僅理解理論知識的束縛,而應靈活運用法律方式訓練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例如,在評析民法案例的過程中,教師可采取請求權基礎規法分析法,引導學生穿梭于法律和案件之間,使其在事實與法律規則中進行多次糾纏,并循序漸進的養成縝密法律思維方式,全方位的提高鍛煉其法律思維能力。
5、積極培養批判思維
批判性思維即敏捷性、機智嚴禁、懷疑辨析和推斷的日常思維,對于法律思維能力而言批判性思維是基礎,換言之,就是基于理性思維的創新和懷疑。而在批判性思維中創新性思維為核心,包括綜合性與分析性兩種思維,從這個角度來看,批判性思維實質上就是綜合性運用多元化思維方式。因此,刑法教學中要合理滲入批判性思維,不斷加強學生批判性思維培養,這樣才能既培養學生特長,啟迪他們思考并自覺判斷理解,又能有效提升其法律思維能力,避免學生被所謂的標準答案束縛,受到傳統定勢思維的禁錮。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要求極高,其既要不屈權威服從法律,還要培養批判思維意識與能力,進而為法律思維能力培養奠定基礎。實踐中要充分訓練學生批判性思維能力,引導他們合理質疑證據材料,恰當提出問題積極識別虛假,盡量保證結論的合理性、說服力,以增強法律權威性,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6、積極改革考試方式
考試是檢驗教學成果的主要方式,更是引導教學方向的有效手段。現階段,法律院??荚嚪绞酵ǔR灶}庫出題,按標準答案計分為主,這種方式旨在考察學生掌握教科書或教師授課內容的程度,考分高低與能否將標準答案準確完整的復述出來進行評定,這種方式無非是對學生背誦能力的考核,無法反映其真實水平。法律作為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既要充分掌握理論知識,但更重要的是學會靈活運用知識,因為實踐中每位法官對案例的解釋不同,如果繼續沿用完全一致的積分考試法考核學生,勢必會與法律運用規律相背離,引起學生忽略分析過程,并限制其發揮創造性思維。因此,這就需要加強考試方法改革,堅持重分析過程方式,計分時圍繞分析的縝密程度、合理性、邏輯性等進行,使學生高度重視問題邏輯性推理和思考的過程??傊谭▋H是完整法律體系的縮影,通過學習刑法理論知識,有助于學生充分了解法律概念本質,在實際問題解決中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因此,刑法教學中要積極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使其深刻理解刑法知識,構建完整知識體系,以促進刑法運用效率獲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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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推理的司法性
法律推理另一個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實現司法公正,法律推理的特征不僅僅體現在對具體法律案件的適用過程中,作為一種理性的思維方式或者說一種合乎邏輯規則的思維形式,應該是在從立法的過程到對法律的執行、監督過程上一系列的推理活動。從如何保證立法的公正、合理到實現司法適用的公平、公正,其作用應當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證司法的公正當然這里司法公正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在內的一系列司法活動。
(二)司法裁判活動中運用法律推理現狀分析
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邏輯方法,是司法活動區別于其他活動的標志。然而,就當前而言,法律推理對于中國多數法官來說還是陌生的事物。法律推理只是學界研究的問題,與審判實務距離甚遠,法官在法律適用時也很少注意適用方法與適用技術、技巧方面的問題。雖然學界當前對于法律推理的研究正處于勃興,但在司法實踐中,法律推理等法律適用方法仍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三)法律推理在司法審判中的功能和價值
法律推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審判的根本價值要求。法律推理作為確保法律判決結果公正性的重要方法,其最終落腳點與司法公正是重合的。隨著司法審判制度改革進一步向縱深推進,法律推理的地位將越發重要,逐步成為這一重大制度變革的有力助推,法律職業者應該從內心樹立起對法律推理方法的高度重視,并使之成為自身的思維方式和習慣,進而擴展到廣大人民群眾都能正確運用法律推理方法看待法律案件的審判,這樣就會有效避免司法腐敗,實現公正司法。法律推理的獨特功能和價值,在司法審判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預防司法腐敗的有力手段
“司法腐敗”是阻礙司法審判公正執行的“毒瘤”,是當前審判制度改革亟待解決的“頑疾”。對于司法腐敗的問題,西方的大陸法系國家有很多預防和治理腐敗問題的先進做法可供我們參考和學習,比方說,在這些國家的司法審判實踐中,都十分重視在司法裁判文書中強行規定使用演繹三段論模式對判決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使推理的過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標注,使法官做出裁判結果的思維過程“陽光化”,從而限制法官的主觀臆斷和枉法斷案,保證法律的公正性。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一方面要從司法制度的改革創新上想辦法,另一方面要從強化司法活動的合法性、程序性規范上動腦筋。合法性不僅是一種理論上的研討,更應該成為一種制度;不僅僅是理論性范疇的,更應該是實踐性的。法律推理的過程是一種嚴密的邏輯思維活動,體現了形式正義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的嚴密性、科學性和直觀性有助于司法權威的樹立。
2.預測案件裁判結果的有效工具
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預測功能。法律推理活動的參與者、法律適用者之外的第三人可以通過對各種可能結果的分析判斷,預測法院在該種情況下可能會得出何種判決結果。其二,法律推理的結果可以改變當初的預測結論,影響法官對案件的認識和理解,使司法判決有利于訴訟另一方。法律推理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一種很好的方法,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審判制度的改革需要法律推理來推動。
3.解決爭端和化解矛盾的應有方式
在現代社會,人們依照法律來處理糾紛,具有和平、理性與公正的特點。法院是供人們“說理”的地方,但是,法官的裁決不是任意的、懷有偏見的,他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公正裁斷,如果法律規定得不明確,他就要探求法律背后深層次的價值標準。因此伯頓指出,“法律推理的根本特征是,它是被用來預言或化解社會糾紛的過程。法律和法律推理令法官能夠得到終局性的、準確無誤的和可論證為正義的矛盾解決辦法?!?/p>
二、結語
關鍵詞:詩性思維; 中國傳統文化; 法律方法論
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的系統思考。在中國語境下怎樣以及通過什么樣的方法實現法治,為中國法治之路的方法論選擇提供理論支撐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興起背景與歷史使命。而詩性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因其對邏輯思維規則的拒斥而與邏輯思維相對立。因此,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詩性思維似乎要成為一個亟待擺脫的羈絆。本文試圖闡明詩性思維雖然與知性思維處于對立狀態,但是,它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固有特征,已沉淀為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中國人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過程中的一個無法回避、無法剔除的因素。因而,僅僅把詩性思維方式看作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羈絆無助于中國法律方法論的建構。
一
詩性思維,是指那種不具有清晰的、嚴格的邏輯形式的思維方式。它以帶有感性形象的符號為表征手段,從而與邏輯思維相區別或相對立。由于擺脫了理性認識活動和邏輯思維規則,詩性思維不是通向概念的方式,不指向任何確定無疑的知識。詩性思維的顯著特征有三個方面: 其一是整體性。詩性思維的對象不是一個有限事物,而是一個連續的無限整體。其二是不確定性。在詩性思維中,符號僅僅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工具,名言概念被視為表達對象之物的手段。它通過想象、聯想、比擬等思維路徑建立其概念和對象世界之間的聯系,從而使符號的能指和所指之間形成一種間接性的統一。其三是模糊性。在詩性思維中,概念和范疇具有多重功能,可以表征不同的事物和對象的不同意義,或者說概念或范疇常常出現意義的超載與飄移,構成其表意的發散性和模糊性〔1 〕。
西方的學術傳統起自對于知識與自然的解釋與反省,以知識論為興趣。它以“知識”為中心展開,有很好的邏輯,有反省知識論,有客觀的、分解的本體論與宇宙論,有很好的邏輯思辨與工巧的架構。牟宗三就曾經將西方哲學歸納為“以知識為中心,以理智游戲為一特征的獨立哲學”?!? 〕
對西方而言,其整體性的定位,“是以主客( 包括主體與客體、主觀與客觀) 二元或二分為前提的。就是說,當西方最早的思想家把宇宙看成一個統一的整體時,這個‘整體’及其‘統一性’,乃是一種‘客體’或‘客觀’的‘整體’及其‘統一性’,就是說,‘主體’或‘主觀’并不在其內?!薄? 〕早在古希臘時期,西方哲學就已經確立了探究對象之知這一方向,對于對象之知的前提、條件、可能等作了深刻的論證,由此走上了追求絕對的逼真、嚴格的科學旨趣的道路,期望建立一種具有廣泛的普適性、嚴格的規范性和完善的體系性的科學理論。這樣的哲學取向使得他們所關注的不外乎自然事物及其中的數理和諧性,使得他們習慣于拿一種對立的抗爭的眼光正視世界,習慣于從人與神、人與物、人與自然的對立中把握世界的本質。因此,西方哲學家在觀察事物時,他們所推崇的即是知性思維方式,總是力求消隱自身、沉沒自身,即追求客觀事物的絕對純粹性。
西方法學的旨趣亦在于此。在司法中尋求一種中立性標準貫穿了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如果司法為搖擺不定的個人偏好所影響,或者為黨派政治所操控,那么司法的中立性和正當性就將受到極大的質疑,甚至法治這一理念也將面臨合法性的拷問。近代以來,理性至上觀念逐漸確立?!熬涂茖W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與感覺經驗的對應關系而言,科學追求的目標是,達到概念的最大限度的準確性和明晰性?!薄? 〕哈佛大學的曼斯菲爾德在總結了西方現代史后認為,在激進的革命思潮結束以后,現在人們似乎普遍地缺乏男子漢的氣概。這并非是男性不爭氣,而是與現代法治社會對人的要求相關: 講究理性控制,每個人都很職業,不輕易發怒。因而騎士的時代已經結束,接下來是詭辯家( 包括法律人) 、經濟學家、算計者的時代到來了。商界缺乏男子漢氣概是因為商業是物質主義的,滿足于獲取而非獲勝,滿足于權衡而非正義。商業活動拒絕犧牲,立足于算計收益,當今的體育運動員也是如此。他們更關心掙錢,很難與古代的角斗士相提并論。如今什么都講究方法與技藝,充滿男子漢氣概的那種勇敢的又是帶有莽撞的正義,已經被智慧與理性所代替,我們這個時代對方法與技能的渴求超越了革命時代的激情〔5 〕。“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進,并不意味著人對生存條件的一般知識也隨之增加。但這里含有另一層意義,即這樣的知識或信念,他任何時候都能夠知道; 從原則上說,再也沒有什么神秘莫測、無法計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掌握一切。而這意味著為世界除魅。人們不必再相信這種神秘力量存在,像野蠻人那樣為了控制或祈求神靈而求助于魔法。技術和計算在發揮著這樣的功效,而這比任何其他事情更能明確地意味著理智化?!薄? 〕在這種時代氣氛中,法學內部也涌動著“科學化”的內在沖動,法律人和法學學者試圖將法律本身科學化,或者借助其他社會科學的工具將法律科學化,以尋求一種類似科學的中立性。到了 20 世紀初年,法學家們開始在反思法律的疑難問題中考慮所謂概念法學的弊端,開始為法學的健康考慮,開始對法律如何被運用的一系列解釋、論證和推理的技術、技巧、規則、程序、原則展開探討,系統地考慮法律方法論問題?;谶@樣的時代背景和思維方式,詩性思維即成為法律方法論研究力圖克服與超越的對象。
二
在中國法律方法論的研究中,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很快成為反思與批判的對象。陳金釗指出,在傳統思維中,對方法的忽視已經使中國的哲學顯得不那么完整,在本體論、認識論之外缺乏方法論。他說,中國人思維的整體性缺少細膩的分類要求,因而只要有簡單的歸類,就不會對過于細致的問題提出質疑。我們應該注意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價值優先以及價值判斷正確就不需要方法的觀念。如果不對此類判斷進行反思,就會使一些正確理論發揮不出效用〔7 〕。這不能不說是直擊了中國傳統思維方式在現代性面前的弱點。從總體上說,中國傳統文化帶有濃厚的詩意化特征〔8 〕。王樹人先生說,“恢弘精微的中國傳統文化,都是‘象思維’原發創生的產物,又是這種思維方式的承載者和體現者?!薄? 〕蒙培元先生也曾說,“古代中國是一個文學藝術十分發達的國家,被稱為‘詩書禮樂之邦’。其文化是詩性文化?!薄?0〕中國的先哲從來不用“× × 是什么”或“什么是 × × ”這樣一種事實判斷的知識論探究方式的格式,對于道,他們從來不用“是”什么的模式來界定,而是用道“像”什么的方式來摹寫。這種超越規則的思維,使得中國傳統文化更加迷戀于近乎模糊混沌的精神運動,強調以體認、體驗、體會、體悟的方式處理與世界的關系。有學者把中國傳統文化解釋為“富有成果的模糊”〔11〕。它把文化當作模糊的意義域,總是根據美學而不是根據邏輯進行認識和評價,其對客觀性的不重視甚至違背不言而喻。法律方法論是對法律思維方式的具體研究,是法學實用品格的體現。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使命是要更多地關注法治理念的實現與具體的法制建設的途徑,提供簡便具體的操作方法,從理論上拯救危機的法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對詩性思維的批判乃是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的題中之義。問題在于,應該在何種意義、何種立場上對它進行批判。
三
對詩性思維方式的批判,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其深刻的生存基礎。語言作為人類文化的最基本的表達手段,一般地可以被劃分為這樣幾個類型,即日常語言、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按照奧特的分析,“科學語言及詩歌語言是日常語言的變體,只不過涉及的是相反方向的變體??茖W語言向清晰描述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一切附帶的象征含義。相反,詩歌語言向象征言說的方向改變口語,直到完全排除每一種清晰的描述。口語自身包含兩種作用?!薄?2〕科學語言和詩歌語言乃是日常語言的這種雙重性純化的結果。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29-0112-02
編輯有兩大任務,一是選稿,一是改稿。選稿,要求編輯要具備披沙揀金的能力;改稿,要求編輯要具備妙手回春的能力。對于編輯來說,改稿能力反映出他的基本的語言素養,這種能力要求編輯必須能夠捕捉到不合理、不通順的表述,同時還要用自己掌握的知識有效改正文稿中的錯誤,保證出版物的編輯質量。這就需要編輯要具備深厚的語言修養。
但是,術業有專攻。作為一個法律編輯,不僅僅要具備基本的語言修養,還要具備專門的語言修養――法律語言修養。
一、法律語言是一種技術語言
法律語言這一術語源于西方,在英語中它原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用于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選用的語種,后來也指某些具有法定法律意義的詞語,并且擴展到語言的其他層面,如“法律文句”、“法庭訴訟語言”等?,F代社會的法律多是以語言來明示表達的,因此,法律語言也成為一個獨立的語言使用領域,成為一個區別于其他語言使用領域的語言功能變體,即法律語體。
在我國,法律語言一般被定義為“是民族共同語在一切法律活動(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學闡釋)中具體運用的語言”,“是民族共同語在長期的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中逐步形成的、服務于一切法律活動而且具有法律專業特色的一種社會方言”,“是在法制發展過程中,按法律活動(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礪、逐步構建的一種有別于日常語言的‘技術語言’,是全民語言的一個社會功能變體?!盵1]5-6
法律術語作為法律語言中最具專業特色和專業意義的部分,在人文社科領域內最為具有接近科學術語的特征:單一概念單一指稱、突顯技術性、上下位的位階明確等。同時,法律是一種“體制”,立法行為和司法行為都需要借助一種特別的體制性力量才能得以實施。因此,法律語言被認為是一種“有別于自然語言的技術語言”[2]。
二、法律語言具有準確、莊重、周密的風格特點
法律語言屬于一個具有內部大體一致的區別性特征的語體范疇,依據現代語言學和語體學的理論與方法,它在語言風格、術語特性、詞匯類別、語言功能、語義特性等方面具有自己的語言特點。本文僅對法律語言的語言風格特點進行分析。
法律語言的主要風格特色就是用詞準確、色彩莊重、周密嚴謹。
1.用詞準確。在語言的各個使用領域中,法律活動和法學研究對語言的準確性風格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案件所認定的事實和得出的結論分別用規范性的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來表述,法律語言中不允許存在任何的含混和歧義,即使一字之差,都有可能影響法律的正確實施,造成不良后果。漢語里的同義詞、近義詞非常多。法律用語也有大量的同義、近義、同音詞。諸如人犯、犯人;罰款、罰金;受害人、被害人;服罪、服刑、服法、伏法等等。有些近義詞,粗看起來差別不大,仔細考究,含義就有不同。這些詞,如果不加辨析,隨意亂用,就會造成錯誤。因此,“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靈魂與生命,也是法律語言的基本風格格調。”[1]144
2.色彩莊重。法律語言用于法律活動各領域,法律、法令和司法機關制作的重要文件,都具有高度的嚴肅性,這就決定了法律語言必須注意色彩的莊重,不能采用比喻、比擬、夸張等修辭手法,也不能像文學語言那樣追求形象性和生動性而采用描述性語言。“莊重性要求法律語言的表達應多用書面語詞、法言法語、文言語詞(如既遂、配偶,而非完成、愛人)、規范用詞?!盵3]比如反映傷情,要用科學的語言客觀地說明傷口的形狀、長度、治療情況和結果等,而不能用“血流如注”、“血肉模糊”、“慘不忍睹”等描繪性語言。
3.周密嚴謹。法律語言必須周密嚴謹,可做寬泛、任意解釋的行文,是為法律語言所不容的。所謂表達周密,就是指說明事理時,要注意客觀地、全面地、深入地闡明問題的性質、特征,注意區別事物的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以及某一事物與其他事物的聯系等。法律語言力戒語義兩歧、自相矛盾?!坝捎诜烧Z言以準確為生命,要嚴格按照法律科學、邏輯事理和其他相關科學原理認定事實、推溯理由和做出處理決定,因此在表述時必須‘咬文嚼字’,力求做到周密嚴謹、天衣無縫,以體現法律語言的科學性,從而形成比較顯著的嚴謹周密風格?!盵1]159
三、法律編輯提高法律語言修養的途徑
法律語言是一種“技術語言”,是法律職業工作者的專業語匯,法律語言中所包含的專業性問題無所不在。法律編輯雖然不是具體從事法律工作的職業法律工作者,但法律編輯的工作性質對其語言修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掌握基本的語文修養外,還必須具備法律語言修養功夫。掌握好法律語言,才會確保出版物中法律語言使用的規范。
那么,編輯如何提高法律語言修養呢?筆者認為應該從培養法律思維、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掌握法律語言的語法修辭特點等方面著手。
1.培養自己的法律思維?!胺伤季S是法律領域特定的價值體系,包括特定的分析事物、判斷是非的標準和解決問題的思路及方法?!盵4]“法律思維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根據法律的思維,一是關于法律的思維。在主張理論與實踐兩分法的朋友們看來,前者是實踐思維,即根據法律的既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而后者則是理論思維,通常為學者們所獨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東西。所以,也有人認為,前者是法律思維,后者是法學思維?!盵5]這說明,和所有的專業領域一樣,法律也具有自身的一套獨立思維方式,貫穿在法律原則和法律行為的過程當中。這種思維方式,“指導法律的語言依其規則完成專業的表達,從而構成了專業的表意符號系統。”[4]這就要求法律編輯在編輯工作中,必須要祛除那種文學思維,法律語言的表達必須基于用詞準確、色彩莊重、周密嚴謹的表述風格特點,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確保法律語言使用的準確規范。
2.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法律思維的核心則是法律語言,法律思維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律術語來整合。法律術語是指“具有專門法學含義的語詞”[6],它將繁復的法律思維分門別類地承載起來,成為專業思維的存在樣態和表述的源泉。法律術語部分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組成的,部分是由日常用語組成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如預謀、過失、非法侵害等,在我們的日常用語中很少使用,而一些日常用語有時也可以附著于特定語言環境的特定含義,而獲得法律意義。法律術語主要來自兩部分,一是來自制定法規定的法定術語;一是來自法學理論的法學術語。法律術語的作用常常不是像日常語言和其他專業用語那樣僅僅幫助理解所指事物,而是以某種權威性限定和控制理解。可見法律術語是法律語言體系中最具有專業特色和專業意義的部分。而這些法律術語,有的學者通過對《大辭海?法學卷》和《現代漢語詞典》所收詞匯的比較分析,發現完全相同的大約600個,法學辭書中90%的詞語是語文辭書不收的,也就是說,法律辭書的詞匯與語文辭書的兼收率很低[7]。有些法律語言專用的詞匯和詞組,如“不可抗力”、“不能犯”、“反跳槍彈創”等,是需要費些力氣才能充分理解的,法律編輯必須在掌握基本語文修養的基礎上,掌握基本的法律術語,掌握這些術語的基本含義、近義詞間的區別等等。
3.掌握法律語言的語法修辭特點。語法就是用詞造句的規則。它包括詞法、句法兩部分。詞法是關于詞的使用規則,如詞類的劃分、詞的組合能力、構詞法等;句法是關于句子的結構規則,如句子的成分、類型、功用等。修辭就是如何切合語義和語境,積極調動語言因素,配合非語言因素,以最恰當完美的語言加工形式獲得最佳的效果。準確和莊重是法律語言的基本特色,因而,決定了法律語言修辭所追求的是清楚貼切、規范嚴謹,而不是生動形象。“法律語言的修辭主要在法律活動的背景和法律環境的制約下,周密認真地表述法律的內容以及運用法律恰當嚴肅地解決實際問題。”[8]在修辭上,由于法律語言要求表意的高度準確,為了實現準確的目標,在法律語言表述上多使用模糊修辭。模糊修辭,是指在一定的語言環境中,有意選用模糊詞語,以提高語言交際效果的一種修辭手法。它適應了法律語言的特點,更重要的是法律內容本身對此提出了這樣的要求。在法律語言中使用模糊修辭,可使語言表達更準確。如“犯罪嫌疑人××歲左右,身高××米上下,四方臉,小眼睛,經常在火車站一帶作案。”其中的“左右、上下、四方、小、一帶”均為模糊語言。在這一特定語境中,模糊語言中的“模糊”卻蘊含著明晰性,在不確定性中包含著確定性。在執法活動中,對某些事物是不宜用準確語言表述的,而模糊語言能適切表述生活中那些不宜明確表述的事物,使用模糊修辭可使語言表達更莊重[8]。
總之,提高法律語言文字修養對編輯來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提高語言文字修養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編輯人員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不斷學習,不斷進取,深入研究,善于總結,才會不斷得到提高。
參考文獻:
[1]潘慶云.中國法律語言鑒衡[M].上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4.
[2]潘慶云.法律語言是一種有別于自然語言的技術語言[J].江漢大學學報,2004(2).
[3]楊建軍.法律語言的特點[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5).
[4]劉紅嬰.法律術語研究方法要論[J].修辭學習,2006(4).
[5]葛洪義.法律方法 法律思維 法律語言[N].人民法院報,2002-10-21.
[6]劉紅嬰.法律語言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42.
一、法的現代性、理性與法治
今天,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經以不可阻擋之勢參透到各個方面和領域,人們不僅用法律確認、維護、鞏固原有的社會秩序,而且還試圖用法律創造一個嶄新的社會。這正是法的現代化的一個直接結果。"現代化是基于科學技術革命,整個社會從物質到精神、從制度到觀念的總體變遷,是特定社會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的過程。"(葛洪義)法的現代性因素,也就是現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向社會公開;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并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并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道德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盡可能明確、無歧義;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F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F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范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上述八個法的現代性因素,概括起來說,就是理性化,或者說,法的現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認為法治化是現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實際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現代性就是法治的屬性。"(葛洪義)
理性一詞現在已為人們耳熟能詳,它在世界范圍的流行則源于啟蒙時代。狹義的啟蒙通常是指從17世紀洛克開始,在18世紀的法國進入,到19世紀的康德黑格爾達到頂峰的"啟蒙運動"。啟蒙運動的核心是弘揚理性,提倡科學,反對宗教,倡導確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啟蒙運動的思想基礎就是理性主義,而理性也成為現代的核心概念。關于理性,必須提近代哲學的始祖笛卡爾。笛卡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從"笛卡爾式懷疑"出發,在尋找作為哲學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過程中,確立了人的理性思維至高無上的地位。他提出:絕對確實可靠的公理、原則在傳統的經院哲學中找不到,從前輩流傳下來的見解中找不到,感覺到的東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數學證明也可以懷疑,因為許多人在數學問題上陷入錯誤。所以對于我們來說,無可懷疑的、確實的東西就是我懷疑或者我思維,懷疑的存在意味著懷疑者的存在,思維意味著存在一個思維著的東西,由此,他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我思,故我在",確定了人的理性思維的至高性。我們知道,法治作為一種實踐,是西方近代社會經濟政治革命的產物;作為一種信仰,是西方知識論文化背景的產物;作為一種理論,則主要是理性主義的結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義上的理性統治,正如韋伯將人類歷史理解為不斷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過程一樣,法的現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產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導致了現代社會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釋一切、評價一切、規范一切的結果,是建立起來了一個以理性為中心、科學為基礎的權力與知識體系,它在帶來工業文明輝煌的同時,也導致了現代思想的嚴重封閉,加劇了社會的緊張、焦慮、分裂,導致了對現代的痛苦反思--學術界稱其為"現代性危機"--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為特征的后現代思潮。在
一的迷戀;視主體性為基礎和中心;堅持一種抽象的事物觀。而對這一切的質疑便構成了后現代主義的特征。從思維特征看,"后現代思維涉及反思--發現差異的地位,考察非決定性的銘文,致力于意義、同一性、中心、統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說是后現代思潮的邏輯必然。眾所周知,根據我們習慣的劃分方式,歷史上長期占主導地位的法律理論,概括地說,可以分為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和實證主義的法律理論兩大類。在所有形而上學的法律理論中,法律都已經被價值化,即從好與壞、善與惡、正義與非正義、理性與非理性等二元對立結構中,選定前項為立足點和價值根據以設定并努力建構一個理想的法律圖式;分析實證主義法律理論則竭力否定價值判斷,猛烈批評形而上學的二元結構模式。但是,法律思維中無論是經驗歸納的方式還是理性演繹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礎之上,也就是都必須為法律尋求一個合法性根據,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個相對確定的支點,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據。也就是說,現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認知基礎上的。而后現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這一點。對于后現代法律理論來說,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認識的確定的內容和使其正當化的根據,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個普遍的本質化的規定性。將法律建立在某種確定的根據基礎上以使其正當化,不過是現論宏大敘事的組成部分,這種觀點連同作為其知識背景的宏大敘事都是一種神話。
在后現代法律理論中,批判法學對現實法律制度的抨擊極具代表性。批判法學又稱批判法律研究運動,興起于美國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觀點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確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確定的,某一案件適用什么法律規則,確認哪些事實,完全是法官和陪審團的主觀選擇,沒有客觀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著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確定性同時還具有深刻的原因,這就是個人主義與利他主義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統治者的意志。并非傳統的自由主義法學認為法律是中性的那樣,法律使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關系和觀念合法、正當化,把有政治傾向的,有利于統治階級的東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會的;第三,法不是適應社會需要的必然產物,而是階級統治的偶然產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會力量、階級和個人之間相互斗爭的產物,完全沒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學重要代表昂格爾認為,現代性面臨著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是其內在矛盾的體現。法律秩序、法治是現代性的觀念反映,是現代社會內在矛盾的集中體現,而這個矛盾是傳統政治哲學和經典社會理論無法克服的,顯然,昂格爾借此將現代法治從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總之,后現代思潮隱含著突破、破壞、解構法律的合法性根據的基本理論傾向,其結果無非就是徹底動搖啟蒙時期以來形成的現代法治理念和結構。后現代的出現意味著現代法治神話的破滅,后現代思潮對法治的顛覆使本來就缺乏法治基礎的我國法治建設雪上加霜。我們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論闡釋與文化積淀,以夯實法治基礎,卻在后現代思維中發現我們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個行將破滅的幻想,這豈不令人沮喪?正如驀然發現正在審理一件復雜案件的法官其實對法律一竅不通一樣,那種被審判權威迷惑的心緒將會出奇失落。
三、"現代"情結對法治的阻礙
"落后就要挨打",這是對
歸"下的"四海為家"將使中國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現代思潮與民族情結將應驗荷爾德林的名言--"危險孕育拯救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