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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與社會;社會控制;沖突解決;社會變革;社會秩序
法律的存在僅僅因為社會成員相信法律對社會控制具有一定的功能和價值。法律作為控制社會的一種方式,雖然其功能和價值是隨著社會狀況和觀念的變化而變化的,但是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總是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當研究法律時可能發現,雖然適用法律解決社會沖突可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發生變化,但是法律作為控制社會的主要手段總是發揮著有效的作用。
一、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正式與非正式
所謂社會控制,就是指社會為確保其社會成員之間相互遵從一定的社會規則所采取的一種社會控制方式。〔1〕由于社會控制具有程序化的要求,從而使大多數人的是非觀念得以內化。如果社會成員按照積極的方式行為,他們的行為就將被正面地予以許可或獎勵。如果他們的行為與社會所確認的規范相背離,那么他們必然會受到各種否定性的制裁,被排斥出社會甚至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控制可以分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非正式的社會控制是指由長期形成的社會習俗、習慣和慣例等非成文性規則所調控的,它的功能對于平穩社會是必不可少的。這些非正式的控制機制尤其在小團體內更為有效,它包含著面對面的互相合作和交流,且在日常生活和行為中為人所熟知。如當人們爬樓梯時,總是從右手邊上去的,他們遵從的是非正式控制程序,因為這并非正式的規則或文典要求他們在爬樓梯時必須從右邊上去,而是社會中的非正式控制要求這樣做。如果人們按照社會所贊同的通行潮流方式行走,他們將順利地通行并得到獎勵。如果人們選擇逆通行潮流而行,他們可能遭受到由于混亂局面所帶來的否定性的社會制裁,或被擠開或被碰撞。不遵守社會非正式規則,雖然沒有正式的制裁方式予以制裁,然而非正式規則所具有的否定性的道德譴責也會造成內在或外在的壓力。而正式社會規則是這樣一些社會規則,即這些規則是如此之重要以至于必須把它們記載下來。例如制定法律以指引個人間的行為、駕駛機動車輛和其他社會行為和活動。一般而言,當人們違反這些正式的社會控制規則時,否定性的制裁如刑法制裁和民法制裁比違反非正式控制規則要嚴厲得多。
使非正式的和正式的社會控制內在化的過程就是持續不斷的社會化過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控制形式。這一過程通過協調社會成員的自我認知而控制社會成員的行為。它同時厘定了人們所處的世界以及在這個世界中的地位。通過社會化過程,人們不僅知悉其在社會中的本真,而且知悉他們作為社會整體中的一員應當如何處理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進而,社會化過程確定了他們和其他人之間的關系,并作為個人去洞悉與他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思維方式和交往手段。制裁在社會化過程中通過激勵或貶抑某種知識和技能的獲得而控制著個人;具有這些制裁或缺乏這些制裁,往往取決于個人的性別、種族、社會階層和其他相關因素,即制裁與否受到社會的多種因素影響。
依賴于社會化過程所形成的方式,個人找到了社會生活的旨趣,同時也找到了社會活動和社會行為的限度。社會化逐漸地培養了一套社會成員本身所具有的信仰,既闡釋自身存在于社會的可能性,又確定還有限制自身的因素。當特定個體探究確定自身存在的社會時,他在社會中所處的地位也同時被社會所確認。例如,如果一個人成功的愿望是最終成為一名大學教授,且后來他的目標達到了,這個人把他所取得的成就看作社會的積極認可,認為自己獲得了同事和學生的認同和尊重。反之,如果特定個體的理想還包含成為一名大學校長,但事實上他僅僅只是一名大學教授,那么這可能被認為是社會對他的消極認可。個體通過社會化過程知悉自己要去愛護和尊重社會的一些成員,同樣也懼怕或憎恨其他一些違反規則的社會成員。特定的個體可能知道是毫不置疑地接受權威還是不信任和拒斥權威,所有這些都依賴于特定個體性格形成時期對其所遭受和容忍的認同程度以及制裁的類型。許多人所受到的認可或制裁,無論積極的或消極的,總是因其性別、種族或社會地位等主客觀因素的不同而發生變化,且深深地影響著個體的知識和社會技能。
當下,社會科學家和其他人都在討論兩種基本形式的威懾因素。特定的威懾因素主要運用于阻嚇特定的個體。一般威懾因素試圖阻止大多數群體的活動和行為??迫?#8226;貝卡利亞〔2〕(1963)和杰里米•邊沁〔3〕(1789)認為威懾的效果受到兩種可變因素的影響:(1)對違法者懲罰的嚴厲程度;(2)對違法者懲罰的確定性、及時性和敏捷性。一般而言,這種觀點是與傳統的理論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犯罪學學科中討論最為頻繁的主題之一。然而,大多數現代學者認為,法律的制裁并不會產生威懾的效果。
當人們對社會行為和社會活動進行立法時,有些概念和術語必須予以闡述和澄清。當立法主體禁止某種行為時,例如搶劫,并且規定對此種違法行為施行制裁和懲罰,這是法律威懾和正式的社會控制。然而法律威脅阻懾違法行為的能力具有可變性,因為個體對威懾的回應是變動不拘的。有些人可能因法律的威懾而停止違反法律的行為,而另一些人可能相應地改變行為方式或行為重復的頻率。大多數個體絕不從事消極的、受到制裁的行為,而有些人可能做出違法的行為僅僅因為未被告知。這種對法律威脅的回應被稱之為傳送帶效應。
當威懾因素趨向于限制特定行為時,它僅僅可能成功地改變這種行為。純威懾效應主要用于描述威懾因素是如何得以良好地運行的術語,它是指受到威懾已被阻止的行為總數減去已發生的行為數。事實上,當有些法律威脅可能阻止某些行為時,它們可能并未產生純威懾效果?!?〕
個體可能因為本身特征和性格因素而從事不同的社會行為,法律或多或少地對他們產生威懾作用。例如,面對現時的人比面對未來的人較易于遏制其行為,法律卻較少具有威懾作用;樂觀主義者比悲觀主義者較易于遏制其行為,法律則較少具有威懾作用,因為他們相信自己將不會違法。而法律的威懾作用對于具有威權主義人格的人而言,由于他們對權威的信念和尊重,法律對其則趨向于具有較多的威懾性。當社會適用法律并創制法律威懾因素時,法律成為了一種正式的社會控制手段。確實,社會中的大多數人都能透視法律作為社會控制機制的基本目的和用途,如果社會不把特定行為視為消極行為,進而對違法者實施制裁,那么法律就毫無意義和目的可言。法律之所以對社會有效用,正是由于它能夠作為人們行動的指南從而指引人們的行為方式。
二、法律解決社會沖突之路徑:調解與司法判決
法律除控制行為之外,其功能和作用還在于能夠解決社會沖突或爭端。爭端是社會沖突的一種方式,它包括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有不相容的目標。爭端在其范圍的強度、時效期限、解決模式、因果關系等方面都是變動不拘的。按照胡果的觀點,沖突的解決方式、沖突的調整手段、沖突的處理方法或程序、爭端的解決形式和爭端解決方法,所有這些術語都指稱的是一種過程,即特定主體中的兩造當事人在他們之間解決問題的過程?!?〕
一般而言,解決沖突的一種或多種形式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v觀法律發展的歷史,爭端解決的方式已歷經了無數次的變化。西蒙•羅伯茲〔6〕認為,在世界上有些地方,個體之間的直接性暴力,如攻擊、宿怨、決斗等等都是既定的解決爭端的方式。沖突解決既可以通過羞辱、嘲笑、公眾譴責和公眾唾棄予以實現,也可以通過超自然的力量——宗教、巫術和道法等予以實現。并非所有沖突中的當事人都直接涉及到解決沖突的所有方式。不采取任何措施也是一種解決沖突的方式,因為引起沖突的問題被忽略,與侵害當事人的關系繼續維持。人們通常采取兩種消極的沖突解決方式,即回避行為和退卻行為?;乇苄袨橐话闶侵赶拗婆c其他爭執人之間的關系以至于爭端不再凸顯出來;退卻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撤回或終止雙方之間的沖突關系。然而,這些極為常見的消極沖突解決方式,并非總是切實可行的。
爭端產生的原因太多。一般認為,個人之間的爭議可能涉及到金錢、關系、不動產權利或諸多其他問題。當個人與組織之間發生糾紛時,產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財產和金錢、賠償損失和補償、民事權利和組織性行為、程序和政策。組織之間也可能發生爭端。當國家與個人或與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爭端時,人們可能把違反法律或違反規則作為爭端發生的主要原因。
1.爭端過程的階段性
納德和托德在1978年確定了爭端發生和解決的三個階段,雖然這三個階段并非總是明確的或有序的:〔7〕
(1)抱怨或前沖突階段。這一階段圍繞著這些情勢,即個人或群體認為不公正;它是單方性的且可能突然發生沖突,或也可能消減。(2)沖突階段。這一階段遭受委屈和不幸的當事人通過表達怨恨或不正義的情感面對侵害的當事人。這一階段是雙方性的,即卷入糾紛的是兩造當事人,如果沖突在這種意義上不能獲得解決,那么它就進入第三個階段。(3)爭端階段。如果使解決沖突變得更為公平,那么就必須有效地、充分地利用法律資源。這一階段是三方性的,即糾紛中的兩造當事人通過第三方的參與而達到解決沖突的目的,糾紛的解決是通過第三方的介入而體現其特征的。
從結構上分析,法律只能解決具有法律要素的沖突。法律無能力或不打算解決造成沖突的基本事實。人們或沖突的當事人之間即使運用法律解決了爭議,他們仍然可能處于敵對的或彼此之間互相抱怨的狀態。例如,在關于有孩子的離婚案件中,在離婚程序期間,孩子的監護和孩子的生活維持被解決了。但是,事實上,父母常常自我感覺到,隨著他們孩子的成長或新的伴侶進入生活圖景之中,沖突的作用繼續存在著。
2.沖突解決的方法
一般而言,解決爭端有兩種重要的形式,即兩造當事人程序和三方當事人程序。當事人可能通過他們之間的互相協商而達到目的和結果,或者沖突解決有賴于第三方的參與,即公正的第三方主體通過公正的裁斷行為來解決爭議。〔8〕
兩造當事人程序——磋商。當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在沒有中立的第三方參與下尋求解決他們的分歧時,磋商程序就啟動了。這是兩造當事人的安排,它包括爭辯和討價還價兩個階段。磋商的基本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希望能夠通過互相協商解決沖突。在美國,不采取任何措施回避爭議和磋商是解決爭議通常的一種方式。
三方當事人程序——美國的一些著述者把三方當事人沖突解決程序稱之為協商的司法形式?!?〕包括第三方裁決爭議的程度可能隨著正式程序的范圍、公開的程度、相關的認知程度和爭議的裁決方式而發生變化。一般而言,三方當事人程序的解決方式包括:
(1)調解(或調停)。調解是利用中立的第三方解決爭議的一種程序。調解的基本原則是合作與和解,不是對抗。調解者是按照每個當事人的最大利益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問題并進行運作的促進者。從理想的角度看,處于沖突的兩造當事人皆信任調解者。調解是一種非對抗性的過程,即它并非裁決和判斷雙方當事人的是與非;它的目標在于解決爭議。這是所有三方當事人程序中極少具有的正式性程序。調解者盡力幫助當事人調和分歧而不管誰是誰非或正確與否。
(2)仲裁。在仲裁程序中,被認為中立和能勝任的爭議解決者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做出最后的和有約束力的裁決。爭議雙方當事人預先同意和認可仲裁人行使此種職能。它不同于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這種程序可能仍然帶有私人性的、非正式性的和單純性的特質。仲裁人的行為盡管與法官的行為具有相似性,但是仲裁人并非職業性的法官。仲裁趨向于成本上的最低化和裁決中的最快化。大多數大宗交易合同都包含著最后和有約束力的仲裁條款。
(3)申訴專員(ombudsman)的運作。另一種第三方當事人程序,包括調解和調查,是申訴專員運作的一種方式。申訴專員是政府專門處理民眾訴愿的官員。在美國,這種程序主要使用于公司、醫院和高等院校。對這種程序的主要批評來自于此種信念:政府申訴專員常常因既得利益而偏袒一方或另一方當事人。例如,如果政府申訴專員被某大學所雇傭,他可能提出有利于所雇傭的大學的理由。然而,這種缺乏客觀性的弊端因現代技術領域的高度專業化可能被消減。在法人公司,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將需要在這個領域內的精通專業的人員裁決雙方的爭議才具有優勢。當這種知識性來源于以前同樣的產業部門所涉及到的領域時,被稱之為“擊中主題”的現象發生了。當有能力的特定主體調查、評估和調解這些復雜的爭議并作為產業部門的參與者時,就會產生這種現象。
(4)認罪求情協議。認罪求情協議是指經法庭批準,被告為了避免受到較重的處罰與控訴人達成的一種協議。它是刑事司法程序中一種具有磋商性、第三方參與性的解決爭議的形式。在美國,1920年代,由于認罪求情協議承認社會上地位更高或關系較大的公民可以偏袒對待,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備受批評。1950年代,再次出現對它的批評且主要集中于強制性問題。當下,兩種批評意見具有一致性。如果認罪求情協議程序具有一種優點的話,那就是它的可預知性方式。被告自愿和解的重要性是這一程序的中心,但是有些法律家批評認為,在求情認罪或進行審判之間并非表現出自愿性的決定。
三、法律控制社會之方式:懲罰與救濟
我們研究法律控制的功能和作用時如果不闡釋法律實際上是怎樣解決與沖突相關聯的問題,那是不完整的。救濟和懲罰在西方國家公共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它們是法律體系中解決問題的基本手段,且通過合法地實施確認權利和矯正損害。由于個體違反社會規則,不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懲罰就開始出現了。因此,社會懲罰人們的方式一般依靠于監禁、要求支付罰金、迫使從事特定的行為,或三種類型同時適用。懲罰是社會控制的一種形式,它可能非正式地產生和形成,也可能正式產生和形成,如通過制定法律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控制社會的懲罰和救濟主要包括:
1.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一種支付金錢解決爭議的方式,它意味著因侵害法律權利或因傷害發生而引起的賠償,包括人身傷害。損害賠償包括下列幾種賠償方式:
(1)名義上的損害賠償。名義上的損害賠償是象征性的損害賠償,它所支付的條件是當受害人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且因不太重要或沒有重大的損失或傷害時適用。
(2)補償性的損害賠償。補償性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極為常見的以判決賠償為主的法律救濟形式。這種賠償的目的在于使已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完全得到補償,即讓他們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而不能再受到損害。在此種情形下,損害賠償必須是真實的、直接的和具有物質性的,且能夠被判決所補償,例如人身損害或違反合同所受到的侵害。
\ (3)懲罰性的損害賠償。懲罰性的損害賠償由法官判決,并非補償其傷害,而是作為對被告人的懲罰。因為懲罰性的賠償或稱為“懲戒性賠償”的目的是雙重性的,即懲罰過去違法的人和威懾未來犯罪的人,主旨不在于某種程度的損害賠償本身,而是無法容忍被告人的暴行。懲罰性的賠償可能僅僅判決于這些案件即證據證明被告是出于惡意。
2.衡平法上的救濟。在英國早期的普通法體系中,對個體有效的基本救濟方式是損害賠償。然而,由于損害賠償救濟方式的局限性,當有些個體認為他們應該有法律的訴求時,他們感覺到他們并沒有任何地方去提出訴訟。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普通法體系最后建立了兩種法院:一是衡平法院,專門審理當事人已存在的法律和先例中皆未提出過的訴求;二是普通法院,專門審理損害賠償案件。歷史上,訴訟人尋求衡平法院解決的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即應當沒有其他任何的有效救濟途徑;(2)訴訟時效內,即應當在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尋求救濟;(3)實際可行性,即所尋求救濟的訴求應當是實際存在并具有可行性的;(4)不加重損害,即應當沒有任何其他方式提起訴訟,或任何其他方式將可能使當事人所訴求的傷害變得更為糟糕。盡管在英美法系中兩種法院體系并存了若干年,但今天他們之間已經差異甚微。
3.禁止令。禁止令或阻止令是法院要求一方訴訟當事人不為一定的行為或為一定行為的命令。前者稱之為消極性的禁止令,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或繼續存在;后者為積極性的禁止令,阻止消極違法的繼續存在。禁止令最初確立于衡平法院,其目的在于直接阻止未來的損害而不是矯正正在發生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各種各樣的禁止令已普遍在英美國家法律體系中發展起來。一般而言,禁止令可以分為下列四種形式:(1)臨時性的禁止令。它常常適用于維持現狀直到當事人的訴求在法院予以解決為止。(2)持久性的禁止令。它是一種長效期的禁止令,并且包括一種命令性的行為,這種命令已經通過訴訟而確立起來。(3)強制性的禁止令。它直接要求當事人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做某事。(4)臨時限制令和保護令。它是單方面的附加性令狀類型;即它們被授予而沒有預先對其他當事人經過聽審或最小的注意。一般而言,原告必須出示授予這兩種禁令的證據。
4.宣告判決。宣告判決,亦稱布告式判決,是一種確認法律關系的判決。它是指法院只宣告確認當事人某項權利或對有關的一個法律問題表明法院的意見,并不做出其他任何裁決性的一種判決。宣告判決是已經確立的衡平法上的救濟類型的例外。它的本質在于法院宣告兩造當事人所引起爭議的法律權利的判決形式。法官簡單地宣告結果,而并非要求各方當事人做什么。因此,它只是宣告已存在的法律關系而已。
5.刑事救濟。針對刑事違法的救濟與民事救濟相較有更多的類似性。刑事救濟包括監禁、緩刑考驗、罰金、服勞役以及依據法官裁決和傷害情節給予處罰的各種新型的懲罰手段。例如,認罪求情協議的判決就與刑事救濟密切相關。
四、法律作為社會變革之方式:推動與限制
社會變革是指社會和文化制度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轉型。社會變革是由許多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且有四個關鍵性的性質:〔10〕(1)它發生于所有社會和文化之中,盡管變革的頻率是不確定的。(2)它可能是有意識的或無意識的。(3)它通常會引起社會較大的爭論和風潮。(4)有些社會變革比其他社會變革更具有現實和歷史的意義。
正如我們所指出的,法律產生于社會變革中既具有獨立性的可變因素,又具有依賴性的非可變因素的一種因果關系。例如,在美國,已實施的法律,賦予或剝奪了婦女的權利和有色人種的權利,強制土著美洲人離開部落領地,并且授予經過選擇群體的民事權利和財產從而犧牲了其他人的利益。種族隔離法最終被解除種族隔離法所取代,既有正在變革的社會意識形態的原因,也是正在變革的社會意識形態的結果。家庭關系的變革模式所引起的變化是有關離婚法的產生,它進一步變革了婚姻的社會觀念。這些事例表明法律總是與社會環境相適應的,但是必須予以注意的是,法律與社會變革的關系并非總是直接的或積極的。
1.法律對社會變革的抵制
正如胡果所提出的,社會變革如果沒有抵制的話幾乎是鮮有成就,且變革越激烈,抵制越大。在維持現狀中,既得利益團體和個人可能擔心一旦發生社會變革,他們將會喪失其權力和威望?!?1〕而社會中的某些團體和個人可能因為階級、意識形態或制度上的緣由反對變革。此外,還有一種抵制社會變革的社會因素是心理因素。習慣、動機、無知和對變革可能影響其利益的有選擇的洞察力也可能引起抵制社會變革,正如文化因素中所存在的宿命論、種族中心主義和迷信觀念等對社會的抵制。最后,經濟因素也可能阻礙變革。威廉•埃文認為,法律如果滿足下列七個條件,仍然可能對社會變革產生一種有效的推動力:〔12〕(1)法律應該具有正當性,或源于權威,或源于聲望;(2)法律從術語上而言應該具有合理性,且這些術語應當具有可理解性和與當下所存在的價值體系相一致;(3)任何變革的倡議者應當表明法律已經在其他國家得以良好地運行,并有效地維持著社會秩序;(4)新法律的實施應當具有迫切性和直接性;(5)這些新法律的執行必須維護和推動社會變革;(6)法律的施行應當包括積極和/或消極的制裁因素;(7)法律的施行應當平等地對待這些人,即使這些人不能由于法律的實施而處于不利狀態。
只要法律滿足了上述條件,它就會獲得人民的認同,因為它從表面而言仍然不失為公平地起作用或盡可能地實現平等對待。如果法律旨在社會變革而沒有任何正當性和合法性基礎,那么人民就不會認同和承認它。
2.運用法律推進社會變革之利弊
從總體而言,法律在社會變革過程中的作用是一把雙刃劍,正如胡果所認為的,運用法律推進社會變革有其利弊。〔13〕他認為,法律推進社會變革有三種主要優點:(1)法律確認一種合法權威。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變革的工具,其主要優點是社會認同感,即認同法律的控制和法律所禁止的應當被遵守。韋伯分析法律時已經集中地討論了三種類型的權威,即傳統型權威、個人魅力(克里斯瑪)型權威和法律—理性型權威?!?4〕研究表明,合法性權威極大地影響著社會行為和態度。(2)法律的約束力。法律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有些個體把法律看成自然和/或神的命令(自然法學派的觀點)。而許多人相信,他們有義務服從法律,甚至有時在犧牲道德的情形下。法律所呈現的命令和可預見性,助推著社會化進程并獲得社會的認同。(3)法律制裁的運用。法律有權力施加消極的制裁,從而消減阻礙社會變革的結果。這種結果可能被認為是法律肯定的行為和平等受雇傭的機會。消極的制裁是抵制合法命令行為的結果。
【關鍵詞】農民工 職業技能培訓 法律常識教育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4)01B-0123-02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進城務工的農民日益增多,拖欠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黨和國家對此高度重視,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保護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促使農民工樹立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農民工增強維權意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何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是目前各個教育培訓部門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是憑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唯一指定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擔負著全市外出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職能。本文擬以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實踐為例,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的法律常識教育進行探索。
一、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觀念保守
大部分農民工來自較落后的農村,有些甚至是偏遠的貧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閉塞,農民對外界信息了解較少,思想觀念保守。隨著近幾年農民外出務工熱的悄然興起,農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大部分農民工依然用慣常思維思考問題。部分農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該怎樣說話甚至是不敢說話,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虧的方式息事寧人。此外,許多農民工抱著得過且過的思想,對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文書和積極爭取自己的相關利益等持漠然態度,對別人已經發生的事持觀望態度,及至事情發生后無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時,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較低
農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大部分農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當一部分人還是小學畢業,45周歲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這種情況導致農民工在對法律的理解、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上存在較大欠缺,這同樣也體現在農民工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以及處理事情的行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識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層次,導致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在尋求法律幫助時,首先想到的是托關系、“走后門”,而不是尋求法律上的援助。
農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識程度高低相互聯系。調查顯示,收入高的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相對較高。收入高的農民工,由于自己生產經營的需要,有更多的機會在更大范圍內接觸到法律事務,其在法律知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都相對較強。而收入低的農民工,由于生產經營單一,缺乏接觸法律事務的機會,其法律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等方面則相對較弱。從農民工整體來說,大部分農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他們法律意識淡薄。
(三)無法堅持長期深入的學習
當前針對農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鄉鎮司法所進行,人員與經費的嚴重不足,導致普法工作職能薄弱,不能從根本上滿足農民工群眾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同時,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識不高,在對村民的糾紛調解中,往往不以法律處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決斷,從而也造成了農民工對法律的誤解。另外,針對農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時間的春節及節假日農民工返鄉之時,時間短促,學習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數農民工并未認真研讀有關的法律知識條文,在外務工忙于工作掙錢,返鄉之際忙于休息應酬,并未真正領會相關法律知識的精髓。
二、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農民工增強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使農民工自覺遵守法律,學會運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規范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必須使他們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法律意識,對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農村相對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農民工大多文化素質低,再加上邊遠山區的農村收入水平較低,外出務工成為許多農民的唯一選擇。他們為了保住一份來之不易的工作,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寧愿犧牲法定的休息時間,雙休日加班加點,甚至寧愿忍受惡劣的勞動環境和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大多數農民工缺乏依法維權的意識和習慣,不敢抗爭或不懂得如何抗爭。有的農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違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但沒有起到維權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處境更為艱難。因此,大力開展農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使農民工了解解決糾紛的合法途徑,不僅有助于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還有助于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勞動權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農民工對基本權利的正確認識,避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當前我國勞動集約型的地區,就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業尤其是小型的私營企業為了縮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強迫農民工加班加點,甚至克扣、拖欠工資,減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衛生資金,不顧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組織農民工學習法律常識,使他們正確認識法律賦予自己的基本權利,從而有效避免用人單位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有助于創建良好的社會氛圍
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深入開展法律常識宣傳教育,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同時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因此,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深入開展法律常識宣傳教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大舉措,有利于提高社會成員整體法律意識,形成一個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開展法律常識教育的策略
(一)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滲透法制教育
憑祥市農民工的職業技術培訓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據該市就業服務中心2009年的調查數據顯示,已經有61.20%的農民工參加過職業技能培訓,參加培訓的學員有50%以上獲得了上崗證書(獲得電工、電焊上崗證書者居多)或者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過程當中,特別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電工電焊、水電工、裝潢設計的培訓中增加《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內容,使技術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結合起來,讓農民工既掌握技術又懂法律,確保勞動力的轉移更加健康和穩定。同時每位參訓學員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權益保障法》等。
此外,學校普法教育多樣化,選擇農民工喜聞樂見的形式,注意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諸如板報宣傳、法制講座、知識競賽、主題文藝匯演、播放電影等,讓農民工在輕松的環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組織引導農民工觀看《法律講堂》、《今日說法》等電視節目,邀請在外務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現身說法,讓廣大農民工深刻領會到社會主義法治的優越性,從而提高他們知法、懂法、學法、用法的熱情。
(二)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農民工對基本權利的認識
由于大部分農民工來自邊遠山區,受教育程度較低,對法律知識的認識存在較大的欠缺,因此,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應讓農民工認識《勞動者權益保障法》賦予自己的基本權利。一是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即勞動者在就業時,不會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到用人單位的歧視,選擇職業時,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才能、愛好、興趣的職業。二是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應當有權利取得勞動報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權利。四是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五是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六是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七是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八是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指導農民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在憑祥市中等職業技術學校舉辦的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絕大部分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屬于弱勢群體。他們遠離家鄉外出務工,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處理,有的聽之任之,逆來順受。要解決這一根本問題,應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法律常識教育,使農民工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可從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導農民工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發生勞動爭議或勞動糾紛的,鼓勵他們走法律程序,提請法律仲裁。二是要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合同的條款與用人單位進行仔細協商,不簽訂帶有霸王條款的合同。三是告知農民工用人單位不能扣押農民工的身份證及其他證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違反,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中加強安全常識教育
農民工來自農村,交通不便,少出遠門,不懂得安全常識,容易發生意外事故。在職業技能培訓中須要求農民工掌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注意的問題:一是為了自身安全,不坐“三無”車、農用車和報廢車,遵守交通規則,掌握城市生活常識。二是外出農民工如果需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達務工地點的,從購票后進入乘運人指定的候車地點開始,乘客和承運人之間就存在著旅客運輸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證在發生糾紛時能夠證明自己與乘運人之間存在著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外出務工人員一定要保存好自己乘坐交通工具的憑據(車票船票)。三是外出務工人員在乘車過程當中,不能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如果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還將被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傳統禮治對于現代法治的指導意義
禮治是運用禮來治理百姓,治理國家的過程,通過發揮禮的功能最終達到國泰民安的效果。在古代中國,百姓依禮而行事,禮作為一種調節制約人們行為的手段具有重要的意義,是社會規范體系的核心。用禮來教化社會中不同等級的人,使他們循規蹈矩,一言一行得以符合自己的身份,做到安分守己,以此來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在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儒家的禮治思想對法律的滲透是廣泛而深入的,禮與國家法律的制定、執行,甚至國家的各項基本制度都是聯系在一起的。而現代社會需要的是法治建設,即依據法律維護社會的穩定。禮治主要依靠的是道德教化的力量。禮與法的互補對以倫理道德輔助依法治國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過程中,使法律制度反映倫理道德的某些基本原則,可以使倫理道德上升到法律層面,讓法律得到倫理道德的有力支持,反過來,倫理道德水平的提高,必然有助于法治觀念的增強?!盁o訟”的法律觀念也有利于中國特色的調解制度的建立。從以上可以看出,在構建現代法治社會時,禮治思想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應該合理的取舍。
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因此,非常有必要用傳統的禮治去構建和完善現代法律制度下的調節制度。
(二)傳統禮治立足于現代法治的思想基礎
思想基礎是傳統禮治得以植根于現代法治的土壤。中國人不斷增強的法律意識和從古至今都在提倡的和諧的思想正是禮治融入到現代法治中所需要的思想基礎。
1.守法的精神。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中國人的守法意識有了很大的發展,但其中依然存在著嚴重的問題?,F實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屢見不鮮。傳統的禮治強調依據禮、法實現對自己的約束,尊重現有社會中的統一規則。而守法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最低要求,不遵守法律的話那么立法就失去了意義。傳統社會中禮治下的中國人恪守禮俗的思想已經潛移默化中固化在了人們的內心。因此,從禮治角度講,中國目前應當首先改變上述國家層面的違法現象,只有國家作好守法的表率,公民乃至全社會才有可能形成守法的氛圍。
2.和諧的思想。禮治重視和諧思想的培養,反映在法律制度方面就是要求立法、執法、司法符合人性。首先,立法不能與傳統道德相違背,同時要在制度設計上更加注重法律解決糾紛的機能;同時,司法過程力要力求使人們之間的關系更加和諧,而不能因為嚴格機械地司法而破壞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改革開發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層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無論是從綜合國力還是人均消費水平上,較之前相比都有了質的提升。但是,凡事都有兩面性,如果不能全面的看待問題、解決問題,社會就不能實現正常發展。只重視物質水平的提高,忽略文明的建設,看不到民眾的意愿,聽不到群眾的呼聲,不能實現經濟和制度的雙重改革,矛盾會進一步加劇,從而使社會的穩定秩序遭到破壞,產生動蕩。
就我國目前而言,貧富差距過大的現實已經成為了所有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不同行業之間收入分配的極度不合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極度不平衡,民眾正常權利的嚴重被忽視,這些社會問題直接導致的就是廣大公眾的合理需求不能被滿足,感覺自己的付出和收獲不成正比,社會財富更多的是被權力階層所攫取,國家和社會沒有給他們提供相對公平的生存空間,繼而引發其對生存現狀的不滿,甚至對國家、社會、其他人仇視的心理。當心中的強烈的不滿不能夠得到正常途徑下的發泄時,那么這部分群體很容易因為一時的沖動或者其他的條件刺激,作出嚴重危害國家、社會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典型的就是報復社會的行為,通過傷害普通民眾發泄心中的不滿,或者通過這種方式使得自身的利益訴求得到滿足,釀成暴力恐怖的慘劇。這就需要在社會和廣大公眾層面宣傳和諧相處的思想,這對于我們每個人的意義都是十分重大的,既能夠保證我們每個人能夠在一個擁有良好秩序的社會環境下生活,也能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禮治息訟思想概述
(一)傳統意義上的“禮治息訟”內涵
“無訟”這一概念最早由儒家創始人孔子提出,孔子有云:“聽訴,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笨鬃犹岢蕫郏谒磥砗椭C是仁愛的精神要義。孔子的法律思想是溫和的,他以仁入禮,崇尚中庸之道,重德輕刑,反對不去教化百姓,他所希望看到的是一個和諧的無訟的社會。顯然,訴訟是不和諧的,遇到矛盾就訴諸訴訟而不是通過教化去解決,違背了孔子向往的“親親”“尊尊”的西周禮制,而無訟是孔子所提倡的禮的最終目的。 “無訟”思想是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這一思想貫穿于中國歷史?!盁o訟”是和諧思想演化下的一個具體原則,也是和諧理念在司法上的表現。要達到“無訟”對人們的“內在”要求是很高的。它要求人們自覺的遵守各種既定的社會規則,并按照這種社會規則去行事。這時,“自省”、“內省”就變得相當重要,也無需外力的幫助。而這與西方的邏輯論證和法庭辯論有很大差別。
(二)傳統“禮治息訟”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
“禮治息訟”的思想對整個中國傳統社會有巨大的影響,及至當今社會也依然有其生命力。這一思想不僅貫穿了中國的傳統社會,而且這一文化思想的傳承也同樣在現代中國人心中烙下了印記。“禮治息訟”的思想對現代法治的影響具有雙重性。在繼承傳統時,應該去其糟粕取其精華,既看到其積極影響又要摒棄其消極影響。
1.積極影響。倡導無訟和諧的理想社會,是整個中華民族都為之向往的,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和諧的思想觀念自始至終都在影響著中國的社會。古代中國夢寐以求的便是建立一個人人相親相愛的和諧、安定、有序的理想社會,“無訟”更是大同社會在司法實踐中的追求。重調解的“無訟”法律價值觀類似于當前我國逐步完善的調解制度。調解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爭訟的形式,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地區差異大,法律基礎薄弱,法律專業人員缺乏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2.消極影響。傳統禮治實質上就是一種人治,即統治者將道德禮儀定為人們行為的最高準則,法律便成了道德的仆從。“禮治息訟”價值觀過于依賴市民社會中民眾自身對于道德力量的信仰程度,如果一味的堅持禮治,那么解決社會糾紛時容易受傳統“人治”觀念的影響,法律得不到應有的重視,極不利于民眾正當法律權益的維護和保障。而且,在現代法治背景下,傳統的“權即法”思想的桎梏導致“法律至上”的觀念難以形成。此外,受“法即刑”的觀念的影響,公民畏懼法律的心理難以消除,自覺守法意識難以形成,也難以適應法治社會鼓勵人們勇于用法的制度模式。
三、我國現階段調解制度的不足
(一)法官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調解制度要求的是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但是,現行的調解制度往往是審調合一制度,審判員在獲得當事人調解意愿表示后,便自行提出調解方案,并利用其優勢身份地位和調解無明確期限的缺陷,給予當事人以時間壓力、經濟壓力、名譽壓力等,迫使當事人犧牲一方部分合法利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蛘?,法官以職權調解代替當事人自愿調解,違背調解自愿原則,使當事人迫于壓力而被迫達成合意。
(二)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和規范
目前我國已經在民事訴訟法中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在不斷地修訂過程中也在不斷進行完善,并面向全社會各界征求討論意見,這可以說是我國在專門的調解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因為之前我國并沒有普遍意義上的調解規范條例,只是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單行法中通過個別條文的形式零星的有所體現,這種立法模式按照學界普遍意義上的理解就是:它們“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共同發揮著調解制度的法律職能。”
但是這種調解制度的立法模式并沒有對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和特征加以規定。由于在現實的法律法規中,缺少實踐層面的制度考量,無論是在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過程中,對于當前的調解制度的具體方式、特征以及類型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空間太大。
實現國庫理念更新
綜觀現狀,國庫工作服務的深度還不夠,范圍仍較窄,其協助政府理財、開展分析預測和幫助宏觀決策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從領會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出發,我們急需更新國庫工作理念,要從戰略的高度著眼國庫業務發展的整體性、平衡性和安全性,進一步認識到國庫在協調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發揮中央銀行作為政府銀行職能的重要作用,對國庫工作重新“定位”,注重統籌兼顧國庫各項業務發展與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傳統業務鞏固與新業務開拓、國庫與社會經濟等各方關系。一方面,國庫工作要服從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正確處理好國庫與國家經濟建設的關系,管好庫,服好務;另一方面,要注重研究國庫事業的發展方向,努力做到先思先行,實現管理有新思路、業務有新進展、工作有新起色,進一步提高國庫在國家預算執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國庫為貨幣政策服務的能力,擴大國庫在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中的影響力。
拓展國庫服務功能
我們要根據形勢發展需要,不斷推進服務創新,努力提供對象多元化、內容多樣化、手段現代化的綜合高效服務,努力實現國庫工作為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為各級政府部門服務,為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服務的多贏目標。通過主動拓寬國庫業務和服務領域,加強國庫現金管理,試行協議存款,為財政資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優質服務,努力贏得各級政府及財稅等部門的尊重、信任和支持;通過加大國庫理論研究和對外交流力度,加強國庫收支統計分析和專題調研工作,對宏觀財稅政策效應和財政收支、庫存變動狀況進行重點研究,尋找其內在變動規律和發展軌跡,為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提供實時、詳細、準確的信息,避免財政政策對貨幣政策產生對沖效應,發揮國庫部門在主動協調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加快國庫電子化建設步伐,不斷提高業務處理手段的技術水平,實現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信息化、網絡化、無紙化。本文轉載自網
促進國庫科技創新
當前,我們應著重做好以下兩方面的工作:一是構建全國統一的、以人民銀行為中心的財稅庫行橫向聯網系統,并將該系統與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連接,與“金財”、“金稅”、“金關”和“金卡”等相關工程有機連接,建立財政、稅務、國庫、海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機制,達到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數據處理集中化、信息傳送網絡化、業務處理無紙化、監督管理實時化,有效解決制約國庫業務發展的瓶頸問題;二是建立全國性的國庫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將全國國庫系統的數據信息通過系統和網絡進行整合,憑借人民銀行的網間互聯平臺進行統一管理,提高國庫信息數據處理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有效性,為協調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提供更為詳實、準確、實時、動態的數據信息,順應電子政務和信息化社會發展的需要。
強化國庫制度建設
要確保行泰庫安,切實防范國庫資金風險,我們就必須加快國庫工作立法進程,加強對業務發展的前瞻性研究,在籌謀制度時充分預計和考慮今后的業務發展方向,使制度具備前瞻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如針對目前開展的財稅庫行橫向聯網,我們要制定國庫電子化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在法律法規層面進一步明確電子化業務處理的原則和要求,制定數據集中、橫向聯網等業務規范和指導意見,賦予電子票據合法地位,使國庫電子化建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如國庫單一賬戶改革方面,我們應明確改革模式,優化操作流程,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防范平臺,并將制度貫穿于整個業務處理的始終,以切實提高防范國庫資金風險的能力。
關鍵詞:社會資本;政治關系;投資行為
文章編號:2095-5960(2017)01-0053-06
中圖分類號:F830.59
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社會資本屬于社會學的范疇,而政治關系是政治學的一個概念。社會資本能夠與社會的政治與經濟產生互動,換言之,社會資本、社會政治與社會經濟相互之間都存在著影響。而在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社會資本、社會政治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社會資本所包含的信任、互惠互利、公民意識等要素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在一定條件下能夠轉化為經濟資本,進而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從微觀層面看,社會資本也會影響公司的投資決策、投資行為及未來的發展。我國是個關系型社會,社會政治中的政治關系對公司層面的影響也較大。公司高管有無政治關系以及這種政治關系的遠近都會影響公司的投融資機會、投融資決策以及投資行為,可見政治關系在我國公司管理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既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都影響著公司的投資行為,那么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以及這兩者共同作用怎樣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以往的文獻對這方面的研究較少,尤其是對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兩者共同作用下的公司投資行為的研究更是稀少,且現有研究文獻僅僅從整體樣本入手研究了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對公司投資行為的交互影響。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從公司股權性質的角度入手,對所選取的樣本分別從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等三個方面分析了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兩者交互作用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
通過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作為樣本,研究結果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過度投資水平,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顯著為負,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
本文剩余部分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相關文獻綜述;第三部分是研究設計,主要包括模型選取及數據來源;第四部分是實證分析結果,分為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以及社會資本、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三個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結論。
二、相關文獻
從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的角度研究公司行為的文獻不多。羅黨論和唐清泉(2009)[1]基于我國民營上市公司的數據研究了政治關系、社會資本對公司獲得政府支持的幫助。結果表明,有政治關系這種社會資本的民營公司與其他沒有這種社會資本的民營公司在獲得政府支持上存在顯著性差別。戴亦一、潘越和劉新宇(2014)[2]研究了社會資本差異對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的影響,并探討了政治關系與社會資本在影響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的相互替代作用。研究結論為,擁有較高社會資本水平的地區,其私募股權基金融資規模就會越大,且私募股權基金對當地企業的投資規模就越大;而政治關系在影響私募股權基金投融資行為方面是能夠互相替代的。賀寨平(2015)[3]研究了人力資本、政治資本與社會資本對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認為社會資本對發達地區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要小于對不發達地區的影響,而政治資本對發達地區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響要大于對不發達地區的影響。金江、麥均洪和鄭西挺(2016)[4]基于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了政治關聯、社會資本與公司研發投入的關系,結果發現政企關系和信息不對稱抑制了公司研發投入,信息不對稱會對公司研發的投入產生不利影響,且政企關系加劇了這種不利影響;而社會資本卻增強了公司的研發投入,并削弱了這種不利影響。
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也會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這方面的文獻較少。潘越等(2009)[5]認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影響著公司的投資行為,且兩者具有替代作用。陳曉蕓和吳超鵬(2013)[6]選取2004―2011年我國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基于投資―現金流敏感度的角度研究了政治關系、社會資本對公司投資效率的影響。結果表明,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緩解了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投資不足,也抑制了公司管理者濫用現金流所造成的過度投資行為;此外,他們還發現政治關系和社會資本改善了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過度投資現象。張洪輝(2014)[7]利用2006―2011年我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數據為樣本,實證分析了社會資本、政府干預以及兩者共同作用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研究結論為,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之間是負相關關系,社會資本高,公司過度投資水平就低;而政府干預與公司過度投資之間是正相關關系,政府干預程度高,過度投資水平就會高。他還認為社會資本相比于政府干預來說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較弱。此外,社會資本在政府干預下顯著降低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制約作用。
以上文獻是從整個樣本的角度對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對公司行為或公司投資行為進行了研究,然而并沒有更深入地從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分類的角度研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為研究樣本數據,以公司股權性質為切入點,實證分析了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及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的交互項對公司投資行為的影響。
三、研究設計
(一)模型選取
1.投資效率的衡量
本文使用投資效率來研究公司的投資行為,我們選擇多數學者通常采用的Richardson (2006) [8]的做法,運用模型(1)來測度公司的投資效率。
其中,I表示公司當年的投資水平,采用大多文獻使用的計算方法,其數值為公司在該年度內全部的資本支出,扣除公司資產出售收入后的額度,最后使用總資產對其進行標準化處理。Grow是指公司成長性,通常使用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表示。Lev是指杠桿比率,使用總負債與總資產比值計算得來。Cash是指公司的現金持有量,使用公司貨幣現金和短期投資的總和表示,也采用總資產進行了標準化處理。Age是指公司的上市年限。Size是指公司規模,使用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進行測量。Return是指公司的股票收益,使用公司股票收益率表示。SqI是指公司上一期的投資水平。Industry是指行業啞變量。Year是指年度啞變量。
對模型(1)進行回歸分析,回歸中得到的殘差ε就是我們所求的投資效率,這里使用OI表示。若OI大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過度投資;若OI小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投資不足。若OI等于0,表明此時公司是最優化投資。
2.多元回歸模型
這里使用模型(2)、(3)、(4)分別檢驗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的交互作用對公司投資效率的影響。
其中,SC是指社會資本,對社會資本的處理則借鑒陳曉蕓和吳超鵬(2013)[6]的做法,使用各省公司的守信程度作為變量。Gov是指政治關系,參照Faccio(2006)[9]以及吳文峰、吳沖鋒和劉曉薇(2008)[10]所使用的方法對政治關系進行測度,并將政治關系界定為啞變量。如果樣本公司中的董監高等高管人員具有在各級政府部門工作或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經歷,則我們就會認為該公司有一定的政治關系,其值就為1,否則就是0。State是指公司的股權性質,當公司為國有時其值為1,否則為0。SC*State是指社會資本與公司股權性質的交互項。Gov*State是指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的交互項。SC*Gov是指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的交互項。其他變量的界定與模型(1)中的變量相一致。
(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數據為實證分析樣本,在數據的篩選中進行了如下處理工作:(1)剔除了金融機構類公司的數據;(2)剔除了研究區間內存在ST、PT類的公司;(3)去掉研究區間2008-2013年間研究數據不全的公司;(4)去掉存在異常數據值的公司。最后得到1812家上市公司的數據,其中國有公司1276家,非國有公司536家。數據來源于國泰安CSMAR數據庫和萬得(WIND)數據庫。
四、實證結果
(一)社會資本與公司過度投資
表1中的模型(2)給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變量下,社會資本對公司過度投資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從中可知,在全樣本和國有上市公司樣本下社會資本SC與公司過度投資變量間是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而在非國有上市公司樣本下兩者之間是非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表明社會資本提高,就會導致全樣本公司和國有上市公司過度投資水平顯著降低,而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也會降低但不顯著。可見,社會資本能夠有效地約束全樣本公司和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而對非國有公司卻沒有證據表明這種有效約束性。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全樣本下社會資本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5%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但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是非顯著的負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
從其他控制變量來看,公司的現金持有量與公司規模在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樣本中都是顯著為正,表明公司的現金持有量是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來源所在,而公司規模越大,也越可能進行過度投資行為。
(二)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
表1中的模型(3)給出了在控制公司其他變量下,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影響的多元回歸結果。從表中可知,在全樣本、國有上市公司樣本和非國有公司樣本下政治關系Gov與公司過度投資變量間都是顯著的正相關關系,這意味著隨著公司高管政治關系的加強,全樣本公司、國有公司、甚至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都會提高。可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政治關系對公司來說比較重要,當存在政治關系,公司就能夠獲得較多的投融資機會,或者說擁有較多的現金持有量,那么就越容易出現過度投資行為。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全樣本下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且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也是顯著的正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過度投資水平,且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
(三)社會資本、政治關系與公司過度投資
模型(4)是將社會資本、政治關系及兩者之間的交互項放在一起研究這些變量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表2給出了該方程的回歸檢驗結果。從全樣本、國有上市公司樣本、非國有公司樣本的結果來看,社會資本對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負向的,但不顯著。這些結果表明社會資本沒有起到約束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作用。這可能是因為在模型(4)中還含有政治關系這一變量的緣故。而政治關系這一變量顯著地正向影響著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表明政治關系越緊密或政府干預越強,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越嚴重??梢钥闯觯鐣Y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的,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就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公司的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公司過度投資水平之間是非顯著的相關關系,表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的社會資本和政治關系在對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上并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五、結論
本文選取2008―2013年我國上市公司的數據,將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個變量加入到影響公司投資效率的因素當中,并將所選取樣本分別按全樣本數據、國有公司樣本數據、非國有公司樣本數據等進行分類,研究社會資本、政治關系以及兩者之間的交互項對公司過度投資行為的影響。
研究結果表明,公司股權性質變量在全樣本下與過度投資之間是不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表明公司股權性質對過度投資水平沒有顯著影響,同時說明國有公司與非國有公司對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沒有顯著差異。然而,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能夠有效地降低過度投資水平,而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非國有公司在社會資本提高后,也降低了過度投資水平。全樣本下政治關系與公司股權性質啞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在1%的水平下顯著為正,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且非國有公司的政治關系對過度投資水平影響的系數也是顯著的正值。因此,這些結果也表明國有公司在高管存在政治關系時,能夠顯著地提高公司過度投資水平,且非國有公司的高管在存在政治關系時,也顯著地提高了過度投資水平。這意味著只要公司高管存在政治關系,都能夠獲得充足的投融資機會,進而出現過度投資行為。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兩者之間是起相反作用的,政治關系對公司過度投資的影響比社會資本的影響更大更顯著。社會資本與政治關系交叉項對全樣本公司、國有上市公司、非國有公司過度投資水平的影響是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負的,說明在有政治關系的背景下,社會資本就會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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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sociology, political science and economics,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the effect of social capital, political connection as well as its interaction term on th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companies. Empirical findings include: the state-owned companies have effectively reduced the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with the increase of social capital. But there are no enough reasons to reckon that the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have also reduced their level of excessive investment accordingly. The political connection has improved the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of the state-owned and non-state owned companies. In the context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social capital will restrain the company’s excessive investment behavior.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al connection on the over-investment of state-owned companies and non-state companies is more significant than that of social capital.
關鍵詞 診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職業倫理 功能
1 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征
1.1 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提出
20世紀60年代,針對長期以來法律教育課堂教學與實踐脫節的弊端,美國法學院開始探索一種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借鑒醫學院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在醫院、診所臨床實習參與處理真實病例的經驗,采取讓學生在有法律資格的教師監控下,直接處理真實案件的教學模式,被稱為臨床法律教育或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特色在于,模仿醫學教育中利用臨床醫療機構培養實習醫生的方式,診所指導教師引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在法律診所中,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為需要幫助的委托人提供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學生通過辦理真實案件,直接與當事人交流,參與案件的全程,學習處理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培養法律專業技巧和職業道德,并深刻體會社會現實中法律應用的環境和面對的困難。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國法學教育領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方面成為美國各法學院吸引優質生源的王牌。2000年起,我國法律教育界引入法律診所課程,截至 2012年 9月,在中國法學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資助下,已有147所法學院校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
1.2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特征
首先,診所式法律教育更加強調能力的培養。一貫以來,我國法學教育以使學生掌握法律知識為主要目標,而診所式法律教育著重于學習和運用法律能力的培養,力圖在方法上完成從“授人以魚”到“授人以漁”的轉變,它彌補了以往的課堂教學和案例教學中灌輸式的知識傳授的不足,對法科學生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診所式法律課程的核心思想在于實踐?!皩嵺`出真知”,印度學者弗蘭克·布洛克把診所教學方法稱為“通過實踐學習”,即在教師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學生積極地參與法律程序的多個方面的實踐來進行教學。“經院式”法律教學活動中,教師傳播抽象的理論、設定假想的案例,學生被動地接受知識或者在思維中模擬法律的運用,學生對于社會現實中真實案例的運作缺乏真實感和代入感。診所式法律教育讓學生接觸到、深入到各種真實的案件中,與真正的當事人面對面接觸溝通,用自己的行動推動案件的進程。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在實踐中得到訓練。
此外,診所式法律教育使學生的主體意識得到培養。在診所式法律教學的過程中,教師退居二線地位,學生變成了法律實踐活動的主體,教師只從旁輔助并在必要的時候給予提醒。面對一個真實案例,學生如果想完成當事人的委托,就要主動地去調查分析、溝通協調各方關系。整個過程中,教師不會直接給出答案或擬定方案。這使學生的學習自主性充分發揮出來,學生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幫助當事人解決難題,極大地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榮譽感,使學生真正從內心認識到作為法律人的責任。
2 診所式法律教育對法律職業倫理培養的作用
檢視我國法學教育,職業倫理教育是其中的薄弱環節,屢次發生的法官、檢察官、律師的違法現象更讓人們對法律從業者的職業道德提出質疑。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提高學生法律職業技能方面的功能已經日益為人們所重視,在培養法律職業倫理方面,法律診所應當結合自身優勢發揮更大作用。
2.1 激發學生社會責任感
法律診所教育的理念是追求正義性,公益性,社會責任心。法律診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來說,法律援助的對象是急需法律服務,而又沒有能力承擔相關費用的當事人。對于這樣的弱勢群體,法律診所為他們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文書、賠償談判、出庭支持等服務?,F實中大量的法律診所案件是工傷賠償、污染損害、人身傷害索賠等民事糾紛,接觸到的當事人都是權利受侵害、生活受影響,萬般無奈走上維權道路的人,學生通過向弱勢群體提供服務,以當事人身份參與案件,得到了書本教材無法給予他們的同情、憐憫的感情共鳴,更可以讓學生真切感受到法律人伸張正義的社會責任。這種通過事實教育人的方式遠比任何教科書在激發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法律職業倫理方面的作用要大得多。
2.2 感受法律職業倫理的體驗與抉擇
以律師職業為例,律師作為一種職業,現實中需要面對一些矛盾沖突,如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倫理、當事人利益和律師職業規范、律師身份職責與司法機關等多種矛盾,這就需要在實踐中考驗從業者的職業操守。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是依靠教材說教性的傳授養成的,它需要在實踐中成長。診所式法律教育為法學院的學生提供了良好的實踐場所,學生會面臨現實中許多職業倫理的疑問和困惑,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權衡,做出抉擇,這是診所式法律課程在培養職業倫理教育中重要的一環。在這個過程中,診所教師應當承擔起“心靈導師”的責任,一方面是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為學生做好榜樣,另一方面,在學生樹立良好的職業倫理觀的實踐中,教師應當適當進行引導,使之成為不僅擁有高超的法律職業技能,也擁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2.3 從實踐中建立起主動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在診所式法律課程中,學生的學習活動是圍繞著真實案例展開的。所有的參與者都投入到法律職業者的角色中,直接與法律援助當事人交流,了解當事人想法和需求,與司法機關打交道,辦理各項手續,與形形的機構和個人溝通,調查取證。法律職業技能要求的溝通能力、詢問技巧、案件把握能力能夠得到充分的訓練。更重要的是當他們自己處理真實案件,從態度和方法上會與課堂處理模擬案例截然不同,他們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為當事人負責。這就要求學生主動地去學習知識充實自己,集中全部的注意力應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狀況。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使他們能夠樹立起主動意識和責任意識。
3 診所式法律教育培養法律職業道德功能的實現
3.1 制訂科學的法律診所課程體系
目前我國的法律診所課程已經開展了十幾年的實踐,從課程設置、培養目標到教師的培訓,取得了一定的經驗。從課程目標體系上來說,目前的法律診所開設的目的主要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專業技能,法律職業道德方面涉及較少。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職業化進程中一個重大缺陷就是重專業技能、輕職業道德。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恰恰可以彌補傳統法律教育在這方面的不足。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律診所課程中并不是大張旗鼓的宣教,而是潛移默化的影響。教師直白的說教遠不如學生在實踐中得到的經驗印象深刻。指導教師要做的是觀察、引導,給學生展示一個現實中不那么美好的世界,讓學生親身感受社會的復雜、不公,體會法律應用的沖突和矛盾,在價值碰撞和反思中回歸自我,重塑高尚的法律職業道德。①指導教師除了在診所式課程實踐中言傳身教之外,還要對學生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的行為進行觀察和評估,指出哪些是不符合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的行為,在細微之處對學生的職業倫理觀進行引導,使學生逐漸形成自發遵守職業道德的習慣。②
3.2 設置合理的評價體系
診所式法律教學作為一種實踐性課程,如何綜合考查法律實踐結果、實踐過程中的行為表現、實踐中展現出的綜合素質,并制定合理的評估方案,是學者研究的重點。借鑒國外經驗,美國法學院的法律診所課程對學生的評價由三部分組成:自我評價、討論、反思。學生首先對自己的實踐活動進行自我評價,提出辦理案件中遇到的問題與思考,接著由小組其他成員對其進行評價,闡述問題的處理方案和不足,最后由教師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當事人意見進行綜合評價。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要在評價體系中體現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目的,就要設置相應的職業倫理評價標準,通過對診所學生的行為進行觀察、記錄和評估,由學生的行為透視其法律職業倫理水平,從而全方位地、客觀地對學生在法律診所課程的表現給予評價。③
3.3 選擇合適的案件
為了更好地在診所教學模式中實現對學生職業道德培養的目標,診所教師在選擇案件時,應當重點關注貧困階層、弱勢群體和社會公益案件,這樣使學生在辦理案件時能夠更多地關注這些弱者的艱難困苦,以及維權道路上的無奈與無助,從而使學生產生強烈的正義感和作為法律職業人的責任感。只有發自內心地對法律職業的認同和強烈的使命感,才使學生今后在職業道路上堅守“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和職業道德。另一方面,指導教師應當有選擇地讓學生接觸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雖然從法律上說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當事人在此案件中并不是站在道義一邊。這一類案件的辦理會讓學生進一步認識到職業道德內涵的復雜性。④
論文關鍵詞 法律功能 法哲學 法律價值
近年來,法律研究領域的學者們對法律功能問題多有關注,而提到法律功能,就不得不探討一下法律功能的實現及其實現效果的影響因素,本文下面就是對法律功能的這些問題進行的思考:
一、法律功能概述
(一)法律功能概念
法律功能,學者對其理解不盡相同,并未達成統一,學界主要形成了如下四種觀點:導向、趨向說;關系說;法律功能與法律作用等同說;法律功能與法律作用區別說。
應當注意的是“功能”這個詞并非法學的專門術語,我們之所以借用它是因為它能夠表達出法律的特別屬性——組織性。法律功能就是法律這個子系統對社會這個大系統作出的自己特有的貢獻。所以,法律功能我們可以理解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所具有的能夠對社會宏觀系統發揮作用的能力。”
(二)法律功能類型
如果說法律價值是法哲學的基本范疇,那么法律功能就是法社會學的核心問題。古今中外法學界的諸多學者對法律功能作了不同的分類,其中規范功能與社會功能的分類得到了比較普遍的認可。
1.法律的規范功能。一般可以概括為五種:(1)指引功能。即通過對人們權利義務的規定來固定人們的行為模式,以此來引導人們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的規定。(2)評價功能。即判斷人們的行為在法律上的正義與非正義的功能。(3)預測功能。即人們可以根據法律對某種行為的肯定或否定來預判自己的行為會產生的法律后果,從而決定自己如何行為的功能。(4)強制功能。即法律得以國家的強制力作為自身得以實現的保障的功能。(5)教育功能。即通過法律自身的規定來影響人們的思想,深化人們的法律意思。
2.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律的功能體現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相對于法律的規范功能立足于法律的外在影響而言,法律的社會功能則是從法的性質和目的出發來進行研究的。法律的政治功能、社會公共功能、經濟功能、文化功能等均屬于法律的社會功能的內容。
二、法律功能的實現
法律功能的實現,一般來講是指法律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的體現和貫徹。法律功能的實現是不同于法律實施的。法律實施屬于法理學的范疇,“指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貫徹實行的活動和過程,而法律功能的實現則是法律實施活動的后果,即法律通過人們的適用和遵守而產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現實社會中得到了具體的發揮。法的實現必須通過法的實施的活動,法的實施又必須以法的實現為目的。”
(一)法律功能實現的基本途徑
法律是通過權利義務的設定來固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又通過對人們行為的指引來作用于社會,因而法律規范在邏輯上可分為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人們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做出合乎行為模式的行為——即合法行為,將行為模式中的權利義務由法律文本轉化到現實生活中,才能使法律的功能得以發揮和實現。因此,合法行為是法律功能實現的基本途徑。
(二)法律功能實現的形式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功能的實現形式可以作出不同的劃分。如以法律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具體化程度不同為標準,可以劃分為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實現和不通過具體法律關系的實現;以法律功能實現與國家強制力聯系的緊密程度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法律的非強制實現和強制實現;以實現活動內容的不同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法律的適用和法律的遵守;以行為模式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
(三)法律功能實現的保證
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體系。法律是國家進行統治的工具,可以說,無國則無法。在法律機制正常動作的情況下,國家強制力處于一種隱而不發的狀態,只以其潛在的力量對人們的意志產生影響,以使人們自覺守法。這時法律功能的實現是自發的。而當法律機制動作失常,這時國家強制力迸發,國家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行使權利,以此來保證法律的持續運行。這時法律功能的實現就是他律性的。
三、法律功能實現效果的影響因素
法律功能實現效果的影響因素有很多,學界的賣家學者們也多有著述,本文主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討論:
(一)立法因素
法律自身的功能限定及其實現步驟的安排。如今由于社會生活中問題的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使得一國的立法往往也出現了部門劃分更為細化的形勢,這就使得法律的功能也具有了多層次性,在其基本功能之下還有其他的輔助功能,或者是在總體的功能下還包含著諸多具體而詳細的功能。而許多的具體法律功能又有劃分層次和順序的要求。同時具體法律功能的實現往往需要多個步驟,所以,法律功能的實現效果不僅取決于法律自身功能的限定,也取決于在功能限定完成后,怎樣從執行、組織等各種方面來安排實現功能的步驟。換而言之,要想正確發揮法律功能,取得理想的實現效果,必須要協調好法律內部的關系。立法者對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功能實現的設計直接限定了法律功能的實現狀況。
恩格斯繼承了馬克思的思想,總結性的從理論上概括出了一條基本法學原理:法律的內容和法律的實施過程都必須遵循法律自身的內在要求。即法律功能的實現效果,“要求法律必須保持內部體系和外部關系的充分協調,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之間、法律規范之間、法律部門之間、都應具有內在的統一”。
(二)社會因素
公眾對法律功能的認知程度及使用能力。法律的功能在實踐中實現,在每一個社會成員身上體現,如果法律僅停留在條文上,即使它具有完備的功能、完善的步驟,只要得不到社會成員的承認的執行,也仍然不會發揮出任何作用,也當然無法達到立法的價值追求。當然,由于人們所在的地區、所處的社會階層不同,必然會對法律有不同的認知程度和使用能力,也必然會使相同的法律在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中有著不同的實際效果。
另外,知道法律也并不意味著一定會運用法律,當然這其中并不排除訴訟成本等方面的原因,還有就是人們并不知道如何正確的使用法律的武器來更好的保護自己,因而,在普及法律知道,提高法律意識的同時,都會人們如何使用法律是相當必要的。當人們的法律意思和法律使用能力都得到了提高的時候,法律功能的實現效果必將更為理想。
(三)經濟因素(社會制度因素)
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由一國的經濟基礎決定,而一國的政治體制作為最重要的上層建筑更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法律功能的實現,受到國家政治體制的影響,法律功能的實現,離不開國家政治、方針和政策上的支持。而社會的制度是由統治階級決定的,不同的歷史、不同的現實,形成的社會階層的構成也是不同的,因而,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對法律功能的實現效果有不同的影響。
(四)社會結構轉型對法律功能實現的影響
除以上幾點外,在現代的社會條件下,我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而作為社會子系統的法律,也必然會受到社會結構轉型的影響,其對法律功能實現的影響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不利影響:(1)社會發展不均衡對法律功能的實現有不利影響。我國的發展不均衡主要體現在區域的發展不均衡以及城鄉的二元結構上。這使得我國貧富差距加大,收入和生活水平均有較大的差異,對貧困端而言,每天為生計奔波,根本沒有時間了解和學習法律,更甚者會為了生計而違法犯罪,由此不但不能促進法律功能的實現,反而阻礙了法律功能的實現。貧富差距會進一步導致人口素質的差異,這會直接影響人們對法律的學習和應用。(2)各階層不同的社會地位對法律功能的實現有不利影響。不同的社會階層守法狀況不同,我國十大社會階層中較高階層對守法本應起到的模范帶頭作用因個別不和諧的現象的出現(如賴昌星案等),非但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還間接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權威的質疑。另外,在整個社會中,高階層的人法律意識強,低階層的人法律意識淡薄,這幾乎是大家公認的,如此,更不利于法律功能的實現。
摘 要:新聞職業的崇高理想在于通過輿論監督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媒介在輿論監督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將輿論監督和媒體監督相混同,其實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只通過對公民言論自由等權利的保護來實現對輿論監督的規范,因此,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充分。但另一方面,媒介異化趨勢之下,輿論監督職能也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沖擊。那么,我國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究竟是什么?怎樣才能既保障媒介輿論監督職能的實施又避免媒介濫用權利帶來的社會負面影響呢?
關鍵詞: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法律;言論自由;媒介異化
中圖分類號:G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09-0256-02
一、什么是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的概念最早是新聞傳播學界提出的,而在我們的日常語境中,也往往會將“輿論監督”與“媒體監督”等同,但事實上,我國的輿論監督并不單指新聞媒體的監督。
其實,“輿論監督”是我國所特有的一種說法,從理論上的功能來見,與西方的“watchdog”是相近的,但是兩者又存在區別。西方國家沒有輿論監督的說法, “watchdog”是針對新聞媒體的社會功能而言,這與西方語境下輿論表達載體的獨立性有關,而在我國語境下,由于新聞媒介獨立性不夠,很難單獨用其社會功能來表達公眾輿論所產生的力量。這導致的結果是,在我們國家并沒有針對 “輿論監督”的具體法規;我們法律體系中所有對于“輿論監督”的規定和限制都體現在憲法中,以一種原則化、抽象化的方式存在。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备鶕藯l款,我們可以分析出我國輿論監督的主體是人民群眾。但在輿論形成的過程中,新聞媒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批評和建議,經過新聞媒介的表達,得到集中和放大,形成社會輿論,就能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產生強大的影響力,成為輿論監督。新聞媒介是輿論監督最重要的主體,在輿論監督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稱新聞媒介具有輿論監督權也是情理之中。
二、法律對新聞媒介輿論監督權行使的保障
既然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其權利就必須以一定方式得到保障。然而縱觀我國法律,媒介輿論監督權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導致我國新聞媒介經常面臨的威脅就是以新聞真實性為由被訴以誹謗罪。但是,新聞真實性就現實情況的復雜性來說,的確具有很大的實施困難。一方面,由于新聞的時效性要求,媒介不可能對每個新聞都進行周密的事前調查,否則將失去大量的獨家報道的機會并給一些危害社會的行為以喘息之機。但另一方面,沒有具體的法規對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權進行保障,相關的規定也只是空泛地出現在憲法等條文中,導致新聞工作者一直受到被的危險。
其實,我們不妨從西方社會對新聞媒介的保護中獲得該矛盾解決的借鑒辦法。美國最高法院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中使新聞界成為得益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唯一行業。這體現了美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針對官員的監督職能所抱有的寬松態度。
很顯然,相比較之下我國對于新聞媒介行使監督權界限的問題依舊停留在一個宏觀而抽象的層面,尚沒有具體的標準。這反映了新聞媒介與公權力之間的沖突還沒有上升到司法的層面。雖然有學者認為,我國新聞媒介作為和思想宣傳陣地,開展輿論監督,對公權力和社會公共事務提出批評和建議,必須置于黨的領導之下。這同西方的所謂“第四權理論”中所崇尚的新聞媒介獨立于公權力、與公權力相抗衡的地位,有著根本區別。但隨著大眾傳媒發達、網絡發展迅速,交流手段日新月異情況的出現,公民對知情權、言論自由權等要求逐步上升,輿論監督的范圍會日漸擴大,公權力的方方面面都會置于放大鏡之下。所以,從發展趨勢上來看,新聞媒介的監督權也是必須進一步得到規范和完善的。雖不一定獨立于公權力,但其新聞自由的權利一定會得到更好的保障。
三、新聞媒介的異化傾向
然而,自由從來都是相對而言的,新聞媒介的自由也不例外。隨商品化大潮的到來,新聞媒介自身出現的異化趨勢也是我們不得不關注的。
在新聞媒介商業化過程中,新聞與廣告聯系愈來愈緊密,即媒介更容易被某些勢力操縱。哈貝馬斯指出,在19世紀后期,報刊開始迎合大眾的輿論休閑等消費需要,消費者“交換彼此品味與愛好”愈來愈壓過其批判功能,媒體的消費功能逐漸占據重要地位,在其影響下,媒體監督功能出現了異化,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在逐利過程中媒介日漸墮落。為了獲得市場和更高的利潤,許多媒介的基本取向是取悅大眾,制造新聞。第二,新聞媒介內部腐敗現象屢見不鮮。新聞媒介時常利用其特殊地位濫用權利、謀取私利,默多克新聞集團竊聽門事件則是這種危機呈現的最轟動形式之一。因此,我們也就不得不引入對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職能限制的討論了。
四、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
單獨就新聞媒介這一個維度講,我們應該如何去探討新聞媒介行使輿論監督的界限呢?除了保障新聞媒介輿論監督的順利行使,另一個需要避免的問題則是新聞媒介對司法權行使的干擾。
從許霆案到藥家鑫案,在新聞媒介與司法審判的博弈中,輿論監督――這里或許稱之為媒介運作更為貼切――對司法審判的合理限制應該擺在什么位置一直成為被討論的課題。
很顯然,這里新聞媒介對輿論監督的行使要服從于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而在實際操作中,新聞媒介往往通過張揚案件事實中的煽動性細節來介入對司法公正的解釋和判斷;這些煽動性的報道往往會迎合民眾朦朧的“正義”理念。于是,司法便面臨著“輿論裁判”的問題。
由于我國并沒有相關制度來調整兩者的關系,以致出現了兩種傾向:一是部分地區對媒體對司法機關的采訪進行嚴格限制;二是部分法院為了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聽從于輿論,形成“輿論審判”。
在我國目前階段,司法職業化水平還不高,適度的輿論監督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我國并不實行陪審團制度,輿論監督對司法的直接影響并不大,其影響主要是通過行政的干預實現。因此,目前允許報道的狀態應當予以維持,但是為了避免干預,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另一方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不得事先限制媒體的報道、評論,但是對審理中的案件的評論內容和范圍,即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的評論可以受到限制。
綜上,我們可以初步得出結論:一方面,在我國的現狀中,新聞媒介對其社會監督社會職能行使尚不過充分,上文中討論的“媒體異化”問題暫時并沒有造成太大的不良影響。在媒介與公共人物等人格權的博弈中,目前要做的工作不是未雨綢繆地去制定具體標準,而是在寬泛規定的語境下保證媒介在進行此類報道時能夠獨立運作、不受干擾。另一方面,媒介對社會正常運作的干擾主要還只是表現在影響司法的公正審判上,在此不妨限制媒介在報道中進行事先價值評判,如上述。而至于具體案例中媒介能否對事件等真實、客觀的報道,一方面要求助于法律規范,另一方面更要提升媒介從業人員的素質,而根本就在與媒介倫理道德的把握了。
參考文獻:
[1]展江,張金璽.新聞輿論監督與全球政治文明21-22頁.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一、智能手機信息泄露的常見形態
(一)利用“授權請求”掃描個人信息
智能手機用戶從第三方下載手機游戲,在安裝游戲軟件時,手機屏幕上經常會跳出不可逾越的 “授權請求”,比如讀取用戶的地理位置,修改儲存內容、讀取手機狀態以及用戶ID信息等等,這些信息經常被用戶輕易地忽略,用戶一旦點擊“允許”,被安裝的軟件便可掃描手機信息,并將之傳至互聯網云服務器。目前泄露最多的是手機號碼,通訊錄軟件掃描用戶的手機通訊錄,發現共同的手機好友,就會提示建立聯系。手機通訊錄中大部分都是實名且關系密切的人,如果泄露,輕則垃圾短信、電話騷擾不斷,重則為詐騙等犯罪行為提供了方便。即使拿不到手機號碼,一些軟件開發商也可以通過分析手機用戶經常上哪些網站,看哪些類別的內容,綜合判斷出用戶的性別、年齡等,這樣就可以進行精準營銷。不少商家會把這些信息共享給合作公司,還有一些商家會倒賣給中介公司。
(二)利用“手機簽到”追蹤用戶位置
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都具有“手機簽到”的功能,通過該功能可以顯示用戶所處位置,手機用戶只要打開手機定位功能,發表心情或更新微博信息,手機就能自動進行定位簽到,通過簽到就能使他人很容易知道自己的最新位置信息,“手機簽到”功能容易泄露用戶位置信息,給別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機,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雖然這一功能未必能透露用戶的具置,但還是具有潛在的危險性,曾經發生過手機用戶使用“手機簽到”功能暴露了自己的行蹤,而招致嫌疑人侵害的案例。
(三)利用“二維碼”隱藏木馬病毒
二維碼是利用具有一定規律性和平面分布的黑白相間圖形來記錄數據符號信息,用戶通過圖像輸入設備或光電掃描儀識讀二維碼來實現網絡信息的自動處理。用戶只要在手機上安裝掃碼軟件,通過手機攝像頭掃描二維碼,便可快速登錄網頁,省去輸入網址的繁瑣過程。由于二維碼容量大、成本低、易制作而被各大互聯網、企業、廠商廣泛開發使用。但是,由于用戶的隨意掃碼行為,非法運營者可將木馬病毒或手機吸費軟件等網址、鏈接生成二維碼形式的圖形,偽裝到打折、促銷的廣告或熱門游戲、系統升級軟件中,誘導用戶掃描。用戶掃描后手機就會中毒,手機里存儲的通訊錄、銀行卡號等隱私信息便被泄露,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國內智能手機的操作系統基本上被谷歌、蘋果、微軟等幾家企業壟斷,這意味著大量的個人信息都處于這些企業平臺的操控之下。大量用戶出于工作溝通和生活娛樂的需要使用手機軟件,其通訊錄、短信、照片、用戶位置乃至商業機密等信息都需要上傳至服務器,這更加大了用戶信息安全的風險。特別是目前已經開發成功的手機電子支付功能,通過刷手機智能卡買東西、坐公交,只要靠近讀卡器就可以成功付款。當不法分子拿讀卡器靠近具有支付功能的手機,便會把錢刷走。由于手機支付沒有類似網銀支付的電子證書、控件、U盾等軟件形成支付安全保護措施,手機支付密碼很可能因木馬病毒程序泄露。
二、智能手機信息泄露的自我防范
截至2012年6月底,我國手機網民用戶達到3.88億,占網民總數的72.2%,手機已經成為網民的首選上網終端。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大谷打工網和民意中國網對4381名(來自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0后占39.5%,80后占52.1%)實名認證用戶進行一次問卷調查。92.4%的手機用戶使用過聊天兒工具、游戲等手機應用軟件,其中,49.3%的人經常使用,41.7%的人使用手機應用軟件時個人信息曾被泄露;在手機上下載安裝應用軟件時,44.4%的人會仔細看授權說明,40.7%的人不會仔細看,14.9%的人表示“不好說”,40.5%的人會留意使用手機軟件的風險,35.6%的人不會留意,53.6%的人安裝了手機防護軟件,36.4%的人沒有安裝,10.0%的人雖然安裝但最后刪除。
根據調查數據顯示,當發現個人信息泄露時,84.3%的人不再使用這款軟件,72.1%的人會提示親朋好友不要用,38.5%的人會主動聯系開發者,18.6%的人選擇向有關部門舉報,18.1%的人感覺無所謂,3.8%的人會進行訴訟。手機用戶不希望手機軟件獲得的信息首選為“自動使用付費業務”(71.2%),其次是“訪問存儲在手機中的聯系人等信息”(68.2%),排在第三位的是“監視、記錄和處理通話信息”(64.0%),接下來依次是“讀寫短信、電子郵件”(54.9%),“讀取手機存儲”(50.3%),“定位用戶位置”(49.7%),“收集手機硬件信息”(48.3%),“使用上網功能”(42.1%),“綁定郵箱地址”(34.6%)。
而各類手機軟件開發商面對巨大的智能手機消費市場,致力于開發便于人們使用智能手機的新功能,對其安全性考慮不夠周全。由于手機操作系統比電腦簡單,其安全設計相對薄弱,大量軟件容易出現漏洞而被攻擊利用。況且大多數手機用戶沒有辦法判斷軟件的安全性,如果軟件偷偷摸摸收集個人信息,在沒有太多經濟損失時,普通用戶一時很難發現,即使發現也無可奈何。因此,手機用戶在下載安裝在線游戲時需要提高警惕,在官方網站下載正版游戲軟件,不要輕易點擊有風險的網絡鏈接,盡量避免安裝可疑軟件。同時可以安裝防竊取軟件,這樣在安裝軟件后,會提示用戶是否授權自動定位、取得本機號碼或者閱讀短信等,選擇“禁止”項就可避免泄露個人隱私。生活中要多了解二維碼知識,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在掃碼前一定要確認該二維碼是否出自正規的網站,不要見“碼”就刷,更不要點開鏈接或下載安裝,最好在手機中安裝防病毒安全軟件等相應的防護程序,一旦出現有害信息,可以及時提醒和殺毒,從而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三、智能手機信息安全需要法律保護
依靠手機用戶自我防范個人信息不被泄露是遠遠不夠的,事實上對手機系統開發者而言,或多或少擁有控制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早在2010年,蘋果App Store應用商店指南就明令禁止竊取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其相關條款包括:17.1條:應用不得在未經用戶提前許可、告知用戶這些數據如何使用、傳輸至何處的情況下傳輸用戶數據。17.2條:要求用戶共享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才能投入使用的應用將被拒絕。但是,即使是蘋果公司也無法全面審查每一款應用是否上傳信息,應用商店政策規定并不是有效的解決方法。相較蘋果iOS系統,Google Android系統由于其強大的開放性以及應用商店的混亂,其對App的審核更缺乏嚴密性。用戶每下載一次應用程序、都會在不知不覺中將個人數據偷偷的上傳給開發人員的隱私漏洞。較為完美的技術解決方法是由蘋果和Google這些系統提供商限制所有應用讀取通訊錄數據,這樣任何一款應用在讀取這些數據前都要獲得用戶的明確許可。但是,這種方法有可能破壞一些應用程序的功能,并使用戶產生因頻繁警告帶來體驗上的反感。顯然,操作系統廠商不愿意徹底進行相關提示和限制。因此,美國已經開始對App獲取用戶信息程度的監管工作。美國新澤西州聯邦檢察官對多個智能手機應用進行調查,確定這些應用是否在未告知用戶的情況下非法獲取或傳送用戶信息。此項調查主要關于應用開發商是否告知用戶他們的信息被收集,以及收集這些信息的目的。這些用戶信息包括用戶所處位置及手機的惟一識別碼等。如果在未告知用戶、或是未取得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收集用戶信息,那么應用開發商將涉嫌違反美國的反計算機欺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