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01 17: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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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關聯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經濟交易的實質性判斷就存在著性質上的差異。對于企業集團來講,并不是所有的大量交易在稅務上都視同為企業正常交易,例如大量的交易量達到交易總額的50%及其以上,或是在經營方面具有壟斷排他性等交易在稅法上就將被劃歸為關聯易。現舉例說明實際工作中企業集團內部關聯交易稅務風險。集團內部小法人之間若存在無限期、無償性使用固定資產的情況,對于資產所有方,企業會正常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而稅法上認定該類折舊不容許扣除,就會使得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要求納稅調增,這樣就無形中加大了資產所有企業的所得稅稅負。
2.關聯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對于關聯企業來講,內部間購銷交易并沒有按照企業正常對外業務間的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定價,或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往來交易報表,在這項管理上,內控制度應更深入的實施,才能使企業集團規避風險。
1.股權收購交易稅務風險的成因。由于集團企業間的股權收購具有高度復雜性,稅務部門對其重視程度愈來愈高。在集團的會計處理上股權交易又具有相對不確定性,因此,集團就會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2.股權收購交易中風險控制現存問題。企業集團間股權收購分為控股式和非控股式收購,由于股權收購會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其表現形式又有異于傳統業務,因此,內控的制定并不全面,也不具體,特需深挖股權收購交易的內在,抓住關鍵,適時做好內控管理工作。
(三)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及風險控制現存問題
1.全面稅務規劃稅務風險的成因。集團基于整體利益的出發,首先要進行稅務籌劃。但畢竟稅務籌劃是企業的個人行為,策劃的方案是否得當,是否能帶來稅收籌劃上的收益最終還是取決于稅務機關的認定。如若設計不得當,還會讓稅務機關認為是有意偷漏稅,這樣不僅會涉及到補稅并交納滯納金及罰款,還會讓集團聲譽受損,進而會出現股價下跌,融資困難等經濟困境。
2.全面稅務規劃風險控制現存問題。內控管理在稅收籌劃方面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稅收籌劃方案的最終選擇。但由于制定內控管理和進行稅收籌劃有可能是分開進行的,其最終制訂方案有可能與現實脫節,因此相關制定人員要及時做好溝通工作,保證各項管理的實效性。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加強建議
企業集團管理層要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樹立風險意識,加強內控管理,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管控工作,實現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事安排及崗位職責方面
企業集團可采用直接委派或垂直管理的方式對財稅人員進行直接任命,并建立一條與財稅人員直接、有效溝通的通路。另外,在遵循“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下,可對任職期間的財稅人員隨時調換崗位,實行輪崗制可以提高財稅人員的自身素質,使其在最適合自己的崗位發光發熱,從而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制度管理方面
集團內部要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稅務風險內控管理業務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實行統一管理,可以增強企業間的整體意識,在同一規程下,各企業就不能完全考慮各自的效益而置集團利益于不顧,會增強集團內各企業間的相互配合,相互溝通,相互監督與相互制約。
(三)集團內部會計業務方面
1.關聯易。內控管理要有效的控制關聯交易中的自行定價問題,要嚴格遵循獨立交易定價,并且對企業間的交易進行實時監控,把好定價這一關,發現異常問題,應積極地采取有效措施,使內控在關聯易方面發揮積極地作用。
2.股權并購。集團間股權并購方面,內控要全面貫穿始終,要在事前做好充分的稅收預測,事中積極地組建稅務監督團隊,事后主動的找到管理缺口及時彌補,并在并購過程中積極主動地與稅務機關取得聯系,以獲得稅務機關對并購中稅務處理的認同。
(四)稅收籌劃方面
企業集團在稅務方面要做好籌劃工作,采取積極的措施預防和減少稅務方面各項損失和支出。稅收籌劃內控管理應建立有效的預警系統,在符合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導向的前提下,全面性的考慮集團的成本效益原則,使稅企之間建立良好的和諧關系,以便保證企業集團預算目標的實現。
三、總結
一、個人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低價轉讓
上市公司高管在親屬之間以低價對倒股份,不僅可以減少拋股方應納稅額的基數,而且股份還在自家人手里,并變身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套現將無需繳納所得稅。但實際操作時,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風險。根據規定,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的,若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低價轉讓須有“正當理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⑵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⑶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⑷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時,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比如,家族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可以通過第二項進行籌劃;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2、跨地區減持
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中有40%歸地方財政,60%歸國家財政,各地政府為了爭奪限售股股東資源,便在歸屬地方財政的部分上動起了腦筋,出臺了不同比例的稅收返還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轉讓方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個人股東可以通過變更證券開戶地從而變更納稅義務所在地。如果個人股東在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營業部減持,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一定比例的返還獎勵,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2017年廈門和安吉的限售股減持退稅比例相繼提高至97.5%,即個人股東可以享受總稅額39%的返還。
3、適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據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會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二、企業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協議轉讓
企業轉讓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稅稅率為25%,向其自然人股東分派紅利時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整體稅負高達45%。因此,企業股東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將所持有的限售股協議轉讓給其自然人股東。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東通過上述自然人減持籌劃方案實施減持,從而降低整體稅負。
2、變更減持地及公司性質
近年來,由于、新疆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給予稅收優惠、減免或返還,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將注冊地遷至這些地區,甚至將公司性質改為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雙重避稅。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網站信息顯示,新疆在2010年12月下發了《關于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公司的股權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諾選擇新疆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此外,遷入的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遷入時可以直接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先辦理公司遷入手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
企業性質從有限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在減持上市公司股權后可以規避“二次征稅”。現有稅法規定,減持股權后,有限公司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稅后利潤再向個人分配,個人還需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僅繳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財政獎勵和返還,減持的整體稅負極大地降低。
綜上,變更公司注冊地及公司性質不失為減輕稅負的一個途徑,但限售股東也應當對該方案的實際運作難度有充分的估計。變更公司的住所、性質會導致公司章程作相應的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為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此外,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實踐中,由于稅務登記注銷程序比較復雜,一些公司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遲遲不能完成稅務登記變更,嚴重影響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
論文關鍵詞:企業并購,稅收籌劃,操作策略,目標企業,并購方式
企業并購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組織結構、企業戰略調整賀經濟資源重組的普遍形式,也是當今企業實現資產及所有權優化組合的途徑。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并購是一個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過程,對企業自身來說,通過對企業自身擁有的各種要素資源的再調整和再組合,提高了企業自身效率;對社會經濟整體來說,社會資源在不同企業之間的優化組合,提高了經濟整體運行效率。。下面就企業并購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策略探討如下:
一、選擇并購目標企業的稅收籌劃
如何在眾多的目標企業中找到合適的并購對象,是企業并購決策中的首要問題,公司并購的動機不同,選擇的對象也不同,這是并購對象選擇中的決定性因素。但是稅收問題也是影響并購目標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選擇并購對象時,如果把稅收問題考慮進來目標企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購成本,增加并購成功的可能性,促進并購后存續企業的發展。可以從下面幾方面進行籌劃。
1、兼并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稅收優惠是稅法的構成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務籌劃的過程。其中又以所得稅優惠影響最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對優惠政策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其中第二十五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根據這一指導思想,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激勵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的發展[17]。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全國范圍內需要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l5%優惠稅率;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增加了對環境保護項目所得、技術轉讓所得、創業投資企業、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西部大丌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了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制定了一系列的專項優惠政策。
2、兼并有虧損的企業
我國如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稅法一樣規定有虧損遞延條款,即企業當年出現的經營虧損不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潤彌補,而且尚未彌補的虧損還可以向以后遞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補,企業只需按抵減虧損后的盈余繳納所得稅。這一規定為企業在并購過程中進行所得稅的籌劃提供了空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進、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18]。具體按公式下面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根據上述規定,盈利企業可以考慮并購一個有營業虧損的目標公司,以承繼目標公司法定彌補期限內未彌補完的虧損,沖抵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目標企業,該虧損還可以向后期結轉。在法定彌補期內,沖減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納所得稅。
二、選擇并購方式的稅收籌劃
選擇并購目標企業后,怎樣進行并購又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并購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購標的與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購的標的包括股權和資產。并購標的不同,并購各方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就不同,從而使并購企業和目標企業所面臨的風險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購方用自有股權支付還是現金資產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資方式伴隨著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稅務籌劃的內容也各不相同。
1、并購標的的選擇
購買一個企業的主要經營性資產可以直接購買,也可以通過購買該企業的股權從而掌握該資產。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標方的反應也會不一樣,如果選擇收購資產,目標方就會涉及較多的轉讓交易稅收問題,必須就其轉讓的資產繳納的稅款,幾乎涵蓋增值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以及其他一些稅種,如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另外還須繳納所得稅。但是資產并購可以有效規避目標企業所涉及的各種問題如債權債務、勞資關系、法律糾紛等。另外收購方能獲得資產在稅務上重新計價的好處。若選擇收購股權,收購方能延續目標方的一些稅務待遇,但同時也會承繼其原有稅務風險和潛在的債務風險,而資產轉讓則不存在此問題。不同交易行為適用的稅收規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權交易與資產交易涉稅比較
稅目
股權交易
資產交易
營業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增值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企業所得稅
目標方按轉讓收益納稅
目標方按正常收入納稅
土地所得稅
不繳
目標方繳納
契稅
不繳
收購方繳納
印花稅
一、 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經濟活動及稅收政策
隨社會經濟發展,關于企業股權變更與企業產權轉讓的復什性及其派生的政策的多樣性,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如果把握住經濟活動的方式與相應的政策統一,依法運作、科學籌劃,企業可以實現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標。
1.項目轉讓方式,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由簡單的產權交易方式向 “產權投資”、“股權變更”多樣化方式發展!
2.不同的方式,不同的政策 ,不同的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元偉日前明確告訴《財經時報》,征稅,是自己選擇的經營行為造成的。銀行所謂的重復征稅,“咎由自取”? 楊元偉指出,當抵債資產的產權過戶到銀行名下后再變現,就相當于銀行進行了一種經營活動,因此需要繳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稅。
如果銀行不把抵債資產過戶到自己名下,直接變現,就不需要繳納上述稅種。
(1)房產交易稅收:.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合計為5.5%,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約為:7-8 % ,契稅約為: 4%。
(2)產權投資方式稅收:約為:契稅 4%。
(3)股權變更方式稅收:不征稅。
二、 稅收政策的運籌
舉例說明:國稅函[2002]165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瓊地稅發[200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從這個批復中說明什么:
其一、“關于海南省金城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轉讓富島化工有限公司全部產權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是與個新情況!所以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
其二、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如下: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其三、可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寧地稅發[2002]49號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6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以上三點表明,只有了解“轉讓企業產權”方式,知道(國稅函[2002]165號)此文,就可運籌。
三、借鑒的案例
案例1、“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創集團受讓其26.62%的股權而于2000年更名為寧波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2、南京國際同仁發展有限公司(轉讓股權)
更名為“南京珠江壹號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四、股權轉讓過程中的銀行服務
例1:歐尚股權轉讓的銀行保函
歐尚應向蔬菜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經其認可的銀行以其認可的格式開立的保函,歐尚依規定已向蔬菜公司支付的項目合作的定金。
該銀行保函應保證在蔬菜公司將合作公司的全部股權轉給歐尚,并且完成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后,蔬菜公司可持銀行保函直接要求銀行按約支付。
例2:通信集團獨立銀行賬戶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通信集團公司股權受讓方按照本協議支付給股權出讓方的轉讓價款項應存入由股權出讓方提供、并經股權受讓方同意的股權出讓方之獨立銀行賬戶中,由甲乙雙方共同監管。
具體監管措施為:股權受讓方和股權出讓方各指定一位授權代表,共同作為聯合授權簽字人,并將本方指定的授權代表姓名、職務等書面通知對方。
聯合授權簽字人應共同到上述獨立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辦理預留印鑒等手續,以確保本條所述監管措施得以實施。該賬戶之任何款額均須由聯合授權簽字人共同簽署方可動用。
五、風險防范
1.股權憑證的提存條款。約定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轉移股權和支付價款義務前,將股權憑證及價款提交給雙方共同選擇的銀行或律師事務所暫時保管,任何一方不得從保管者處領取股權憑證,并約定了具體的提取方式和違約責任。
2.交易的過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義務,為了防范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明確約定定金罰則或違約賠償的范圍、違約賠償的計算方法,轉讓方可要求受讓方做出保證或提供擔保。并且,可約定由受讓方提供擔保或雙方在股權轉讓的交易中采取使用共管賬戶或將股權轉讓價款提存的方法來避免風險
3.股權轉讓流產風險。由于受讓方遲遲不能支付第二期的股權受讓款,深深寶(000019、200019)第二大股東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終于決定解除與深圳市金大洲實業有限公司簽訂的深深寶股權轉讓協議。
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在有關通知中稱,時過多日,金大洲仍遲遲不能履行合約,已構成對深圳市投資管理公司的重大違約。
關鍵詞: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稅收籌劃
企業集團是一個利益性的整體組織,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各項決策都是根據其整體利益角度出發,促進企業未來經濟活動順利開展,基于這一情況,企業中的財務管理需要對其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予以深入,以此來對企業的經濟資金使用予以管理。稅收籌劃是財務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財務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其目標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聯系。現階段,加強企業的稅收籌劃,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確立以及完善具有積極作用,實現企業經濟的合理化使用,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企業內的資源能夠更好地整合利用,實現資源優化。
一、稅收籌劃的概述
稅收籌劃不僅是財務的事,而且是企業內控體系全過程全員參與規劃的事。把信息透明化,利益共贏,企業發展戰略達成下,政務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首先規僻涉稅風險,其次才是降低成本,要對整個集團的集體利益予以分析,使用整體以及長遠的眼光對企業承擔的稅負問題予以承擔[1]。稅收籌劃是事先安排的,是合法的。基于這一情況,相關管理人員需要重視,在實際經營中,對員工進行定期有效培訓,積極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對法律進行遵從和敬畏。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統籌已經成為企業戰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企業具備較為雄厚的資金并且在調度上存在優勢,因此在實施這一戰略時,相比之下較為單一的企業優勢較為明顯。
二、企業集團稅務風險的相關特性分析
稅務風險在企業的風險中占據著重要位置,區別于其他風險,其基本特征基本相同,但是究其本質更具復雜性,在集團發展中,涉及的組織結構以及稅務制度,具有復雜性和多樣化,增加集團運行中的稅負風險;其風險屬于客觀性存在,要求較高的管理水平,在企業管理隊伍的稅務風險意識不強情況下,其內部機制會存在缺陷,并且相關財務人員不具備專業素質,也會增加集團的稅務風險問題,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不利于其經濟效益增加。
三、企業集團稅收籌劃的方法與應用
(一)利用企業的不同模式作為持股平臺,為股東解決稅負問題
有限合伙企業是目前最受青睞的一種作為持股平臺的模式,其使用的主要優勢為,有利目標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實現公司控制和高效決策,有利于融資以及解決處理激勵對象人數較多的問題,利于節稅。通過利用有限合伙企業作為企業的持股平臺,支持企業發展中的稅負問題解決。有限合伙企業轉讓股權,從轉讓所得中取得的分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不需繳納雙重稅。為股東和高端人才減少稅負,同時站在稅務籌劃角度也是一種合法的事前規劃。
(二)合理選擇稅收洼地,實現轉讓定價,特許權使用費,資本弱化
1.不同產品轉讓定價,錯配僻稅,使利潤流向低稅負的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一般跨國壟斷公司為確保集團整理利潤的前提下,利用對上下游產品生產的控制優勢,根據集團內部關聯方所在地實際稅負率情況,制定不同類型產品交易的價格。讓實際稅負率低的公司產品價格畸高,利潤保留此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實際稅負高的公司產品價格畸低,從而降低集團的整體稅負。2.集團每年收取特許權使用費,一方面減少子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把特許權使用費轉移到稅負低的集團公司,從而支付相對較低的稅費。3.資本弱化,通過關聯企業資金拆借,實現利潤轉移到稅負低的公司。因相關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這樣集團內部稅務籌劃就有了很大空間。因業務需求拓展或生產線等增加,資金的缺口,可以通過集團公司內部資金的拆借,減少股份資本(權益性籌資)比例,實現稅負低利潤高的公司拆借資金短缺一方,產生的利息支出在資金短缺一方可以稅前扣除,借出方收到的利息收入,可以實現低稅負繳納。
(三)關聯企業的資金借款
1.關于企業所得稅規定分析
關聯企業之中實現拆借,資金的來源渠道具有多樣性,其中借款利率以及借款用途并不相同,因此稅法也大同小異[2]。首先資金來源確定為自有資金基礎上,拆借到關聯企業,企業所得稅中相關規定需要針對資本弱化問題出臺相應規定,細分為一般情況和特殊情況,前者基礎上,需要進行資本弱化調整,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在關聯方中,企業實現債權性投資,或者是一些利益性的投資,投資規模超過了相應的標準,出現的利益利息支出,不能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經過非金融機構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以及權益性投資需要按照每月的月末賬面金額進行平均確定。特殊情況下,資本弱化調整例外,相關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相應調整時,并不是按照統一的方式調整法,在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需要另一方調整支出,實施稅前扣除,這種方式對雙方的稅收都會產生影響。因此關聯雙方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以及應納稅額,通常情況下并不進行納稅的調整。
2.關于利息收入確定分析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其相關條例規定,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發放貸款,針對未逾期貸款,需要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結合貸款合同,確認實際利率以及結算利息期限,以此為根據計算利息。針對逾期貸款,需要按照逾期后的利息,在實際收到錢款的日期,或者是沒有實際收到,但會計確認利息收到的日期,確定收入實現。金融企業確定利息收入為應收未收利息,在逾期3 個月后仍然沒有收回,并且會計已經沖減當期的利息收入之后,允許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并且收回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四)高新技術稅務籌劃
在高新技術產業中,實施稅務籌劃,以此節省稅收開支,在產業中享有基本權利,并且實施產業轉型以及經濟轉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國家予以積極扶持,制定一系列的稅收政策,保證其擁有更加廣闊的稅務空間,但其中的更高風險性影響也較為嚴重,因此需要加強稅收籌劃風險防范以及控制,降低風險[3]。
(五)基于會計處理方法上的稅務籌劃
1.收入確認的稅務籌劃
在進行稅務籌劃的過程中,會計處理方法的合理運用是非常關鍵的。企業收入對流轉稅和所得稅影響很大。企業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選擇適合的推遲收入的會計處理方法。所得稅的減免也需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考慮是否確認的必要性。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根據企業產品銷售策略及當下稅務政策選擇適當的銷售收入確認方式,以此來對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進行有效的推延[4]。
2.存貨計價方法的稅務籌劃
根據存貨計價方法的差異性,其之后的銷售成本也會有一定的不同,因此,對所得稅的當期應納數額也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伴隨著存貨的不斷流通,一部分存貨會轉入企業的虧損和收益之中,因此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與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具有正比意義的[5]。
3.有關折舊和資產減值準備的稅務籌劃
在集團發展過程中,固定資產折舊是其在實際納稅過程中需要扣除的一部分,集團的收入確定,折舊金額越大情況下,應納稅所得額就會相應地降低[6]。根據《財政部稅務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務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66 號),疫情期間國家頒布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集團需及時了解,及時、靈活指引各分子公司選擇合適的折舊方法,從而增加計稅時的可扣除金額[7]。
結語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同政策以及制度的確立需要從企業的整體利益出發,將總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利益進行掛鉤,保持密切的聯系,確保制度實現的全面性。在企業管理工作中,財務管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在企業未來的經濟活動中,為其資金流動以及使用規模予以保障。在稅收籌劃角度,企業需要從自身的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市場發展趨勢,以此為根據,制定科學化以及合理化的稅收制度,降低市場經濟中企業需要面對的財務風險。通過科學合理的稅收籌劃,大幅度降低企業的生產投入成本,增加經濟效益,這一計劃也是目前各個企業需解決的發展問題。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 ;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 0 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二、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 設置 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參考文獻:
[1] 龍曉清. 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 中國稅務報, 2005, (2005/07/04)
[2] 如何繳納印花稅[n]. 北方經濟時報, 2005, (2005/07/08)
[3] 王永芬. 這份合同印花稅該如何繳[n]. 江蘇經濟報, 2005, (2005/06/11)
[4] 董宏. 沒有發生業務也應繳印花稅[n]. 江蘇經濟報, 2005, (2005/06/04)
[5] 老董. 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 今日商報, 2005, (2005/05/10)
[6] 張 亮. 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 證券日報, 2004, (2004/11/08)
[7] 張立棟. 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 中華工商時報, 2004, (2004/11/09)
[8] 王國振 朱占超 趙鋒. 鄭州經開:印花稅集腋成裘[n]. 河南日報, 2006, (2006/04/24)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
(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二、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摘要】在目前證券市場交投兩旺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度相對滯后,存在一定缺陷。本文首先介紹了證券交易印花枕稅率下調產生的積極影響,而后指出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并提出了相應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參考文獻:
[1]龍曉清.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中國稅務報,2005,(2005/07/04)
[2]如何繳納印花稅[N].北方經濟時報,2005,(2005/07/08)
[3]王永芬.這份合同印花稅該如何繳[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11)
[4]董宏.沒有發生業務也應繳印花稅[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04)
[5]老董.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今日商報,2005,(2005/05/10)
[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8]王國振朱占超趙鋒.鄭州經開:印花稅集腋成裘[N].河南日報,2006,(2006/04/24)
【關鍵詞】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印花稅稅率下調
央行的《2007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披露,由于證券交易活躍帶來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速增長,今年1季度,證券交易印花稅高達212億元。在我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中,證券交易稅制也在不斷的完善與調整,時至今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但是,證券印花稅制對我國證券市場的調控功能并不明顯,制度建設也明顯滯后。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產生的影響
目前,我國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為13%。,這一稅率是從2005年1月24日起執行的。我國曾6次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率,最早一次是在1991年01月10日,由6%。下調至3%。。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下調的主要結果是降低了過高的交易成本。中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位居世界第二位,如此之高的稅率盡管有抑制過度投機的作用,但是也同時降低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當前中國證券市場創造財富能力較低的情況下,征收過高的稅顯然不十分合理。證券交易成本主要由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印花稅的減少,必然會降低交易成本,增大證券交易量,有利于促進整個證券市場的活躍;另外,有利于我國證券市場逐步與Wll)要求接軌,改變稅收標準偏高的現象。所以,此項政策的出臺是實實在在的利好。短期內政府財政收人會有所下降。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的下調,近期內會使該稅收人進一步減少,然而未必會減少國家最終獲得的稅收。如果市場投資者在“下調印花稅將促使價格上漲”這一問題上取得共識的話,就會出現增加買人的現象,這使下調費用的措施出現效果放大的乘數效應,從而對市場構成較大利好。市場活躍了,反過來又有利于增加政府財政收人。
二、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缺陷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依據不充分,上不夠嚴謹。
(二)納稅義務人范圍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問題不僅僅在稅率上,在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上也存在缺陷。從世界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只對交易的一方征稅,一般為賣方,以通過控制交易成本來抑制短期頻繁的炒作行為,同時也利于吸引更多資金人市,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而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是立據雙方當事人,達不到只對賣方征收的效果。我國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調整僅僅局限于稅率,而不調整其它稅法要素。因此,隨著一個因素調節空間的逐漸縮小,影響力的逐漸下降,政策效果自然逐漸減弱。(三)印花稅的征收范圍狹窄,僅局限于股票市場的交易
盡管股票市場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但證券市場的內涵要遠遠大于股票市場。所以,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三、證券印花稅制改革的建議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呈下降趨勢,最終大部分發達國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稅。一方面,西方國家證券稅制經歷了由交易印花稅為主向所得稅為主的轉變,逐漸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從而通過證券投資所得而不是印花稅來調控證券市場。另一方面,隨著場內市場和場外市場、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各國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刺激市場交易,提高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逐步下降印花稅率,直至取消。
我國證券印花稅制的改革,應基于以下原則:
一、寬稅基。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進人了新一輪稅制改革,其核心內容是貫徹寬稅基、低稅率的思想。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是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稅,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免稅,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免稅。至于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轉讓更是處于真空地帶。征稅范圍狹窄不僅造成了稅款嚴重流失,而且加劇了不公平競爭。因此,依據稅收中性的原則,應該盡快填補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真空地帶。可以把目前的征稅范圍擴大到企業債券(包括可轉換企業債券)交易,而對國債交易和基金交易可以繼續實施免稅,另外對國家股、法人股交易也可以考慮征稅。
二、低稅率。印花稅率應該是一個逐步降低的過程。但是,從模式選擇上看,可能會采用以下幾種方式:
(一)單邊征收。即只對買方或只對賣方征收。目前世界上其他國家有不少實行交易稅單邊征收的,其中既有對買方單邊征收,也有對賣方單邊征收。該類國家有英國、愛爾蘭、韓國。采用單邊征收的方式,既降低了印花稅水平,也使得買方成本和賣方成本不一致,進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稅收扶持政策。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同時對交易雙方征收,難以達到有效利用稅收杠桿抑制過度投機的目的。通過只對賣方征收證券交易稅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市場換手率,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二)降低稅率。首先,目前我國股票交易買賣時都征收1輸的印花稅,加上每次買賣約0.53%的固定傭金,投資者買賣一次股票的雙向交易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和許多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水平。過高的證券流轉稅,既有悖于國際發展趨勢,也不利于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其次,傳統的觀點認為,提高證券流轉稅有利于降低市場波動性。
(三)按交易方式征稅。即對不同的交易方式,適用不同的稅率。我國在證券交易環節所征收的印花稅不管證券品種差異、交易金額大小和持有期限長短,均按單一稅率對交易雙方征收,這不利于經濟管理當局對證券市場的調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也就是說,通過對股票、債券和基金不同證券品種以及場內、場外交易實行不同稅率。如日本對股票和新股認購權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5知,國債、公司債和其他公債的證券交易稅稅率為.0033騙,而對可轉換公司債和附有新股認購權的公司債則只征收.0206騙的證券交易稅。借鑒國際經驗,我們開征證券交易稅時應考慮不同投資主體、不同證券品種和不同持有期限實行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抑制市場投機和平衡市場發展。
參考文獻:
[1]龍曉清.小小印花稅籌劃不可少[N].中國稅務報,2005,(2005/07/04)
[2]如何繳納印花稅[N].北方經濟時報,2005,(2005/07/08)
[3]王永芬.這份合同印花稅該如何繳[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11)
[4]董宏.沒有發生業務也應繳印花稅[N].江蘇經濟報,2005,(2005/06/04)
[5]老董.企業注冊開業時印花稅繳了嗎?[N].今日商報,2005,(2005/05/10)
[6]張亮.降低印花稅能掀多大浪[N].證券日報,2004,(2004/11/08)
[7]張立棟.印花稅降了又怎樣[N].中華工商時報,2004,(2004/11/09)
[8]王國振朱占超趙鋒.鄭州經開:印花稅集腋成裘[N].河南日報,2006,(2006/04/24)
摘 要 當前金融危機席卷全球,各類型企業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管理人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才能保證企業穩步向前發展。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 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與舊法在稅收優惠政策、稅率、稅前扣除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企業面對“兩稅合一”以及相關政策的重大調整這一變革,迫切需要尋找新的納稅籌劃方法,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企業也應利用企業并購進行合理納稅籌劃,擴大企業資本規模。
關鍵詞 企業并購 納稅籌劃 增值稅 所得稅
一、企業并購和納稅籌劃
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中規定: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中規定:企業合并包括被合并企業(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經過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簡稱合并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企業并購作為一種市場經濟下的企業行為,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100多年的發展史上經久不衰,其背后必然有著深刻的企業動機和驅動力。西方學者對此從多個角度進行了解釋,提出了形形的理論和假說,如規模經濟理論、市場競爭理論、交易費用理論、協同效應理論等。其中財務協同效應理論認為并購起因于財務方面的目的。這種理論認為并購給企業帶來財務方面的種種效益的取得不是由于效率的提 高而引起的,而是由于稅法、會計處理慣例以及證券交易等內在規定的作用而產生一種純粹的效益。從西方國家100多年的企業并購史中,我們可以發現稅收問題常常是企業進行并購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而在各國稅收實踐中,不少企業甚至將獲得稅收優惠列為并購行為的直接動機之一;即使是為了其他目的而進行的并購,人們也會調整交易方式以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增加納稅優惠和減少納稅負擔。避稅是納稅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的“非不允許及未規定、未明確的內容”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對待避稅的惟一正確的方法是:針對避稅活動中暴露出來的稅法不完備、不合理的地方采取調整措施,這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企業并購中某些避稅行為還能夠在對稅法的規避中助于稅制的建設和完善。從我國實踐經驗看,現行的稅制在很多方面制約著并購市場的健康發展: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不統一,導致外資并購活動中相應的稅收問題復雜化;而資本利得、證券交易稅的缺失,使得我國資本市場稅收制度很不完善,對不同方式的并購活動也起不到相應的激勵作用。稅收制度的非一致性和不完備性等種種不利因素,不僅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還導致了市場運行機制的扭曲和國內并購市場的紊亂。所以,要有效地防范企業利用并購避稅,就必須完善現行并購的稅制環境,加快稅制建設:一方面我們要利用必要的稅收優惠激勵能提高經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的并購活動的發展,提高我國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應當遵循國際慣例,遵循稅制的一致性原則和中性原則,特別是對于免稅并購要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斷完善我國反避稅制度。
二、企業利用并購合理納稅籌劃的幾種方式
納稅籌劃不僅對納稅人有利,對國家也是有利的,這是因為納稅人有了合法的減輕稅負的手段,就不會采取或者較少地采取對國家不利的非法手段以減輕稅負。納稅籌劃的基本手段是充分運用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之所以出臺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是為了讓納稅人從事該政策所鼓勵的行為。例如,為了促進企業的資產重組和產業升級,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就會積極鼓勵符合產業政策和經濟發展的并購,并給予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如,設立虧損遞延條款、允許企業集團統一納稅,減免因并購而發生的稅費等,并購雙方可以充分利用這些規定來進行避稅。企業并購是復雜的資本運營活動,它的避稅形式也是層出不窮。雖然各企業的具體操作很少公開,但從實踐的效應分析,仍然可以得到相當數量的企業避稅信息。一般企業通過并購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
1.杠桿收購。其具體的方式就是并購方確認凈資產的重置價值高于市值的一個目標企業,然后在投資銀行的幫助下通過發行垃圾債券迅速籌資,并以此實施對目標公司的并購。并購成功后,利用目標公司資產的經營收入或經過重新包裝出售目標公司,用收益贖回垃圾債券。這是80年代世界并購浪潮中又出現的一種金融創新,這種方式由于在進行過程中使用了大量的債務,所以利息的支付可以獲得相當數量的稅收減免。
2.并購企業將目標企業的股票轉換為可轉換債券,一段時間后再將其轉換為普通股票。這在稅收上至少可以產生以下好處:一是并購方可以通過預先在收入中扣除可轉換債券利息少繳所得稅,如果利息支付量大的話可造成可觀的稅收節約;二是并購方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為止,使公司享受延期支付資本收益稅的效益。
3.利用虧損遞延條款。這種避稅方式同企業并購的形式無多大關聯,企業主要利用稅法中的凈經營虧損的彌補條款來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各國稅法中大多規定有凈經營虧損遞延條款:當某企業在一年中出現了虧損,該企業不僅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而且它的虧損可以向前回溯抵免或向后遞延抵免。這樣,如果一個企業長期經營虧損并且在短期內沒有扭虧為盈的可能時,由于其擁有相當數量的累積虧損,往往會被考慮作為并購對象,或者該企業考慮并購其他盈利企業,以利用其在納稅方面的優勢。
4.采取免稅并購。這與企業并購形式密切相關,企業并購活動依據稅收效應可以分為兩種:應稅并購和免稅重組(注:要實現免稅重組,一般都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條件)。免稅重組的顯著特點是當并購活動發生時,并購方以自己有投票權的股票支付目標企業的資產或有投票權的股票。這樣,如果目標企業的股東不立即出售其獲得的并購企業的股票而形成資本利得的話,在整個過程中,目標企業的股東既未收到現金,也未實現資本收益,所以這一過程是免稅的。通過這種并購方式,在不納稅的情況下,企業就順利地實現了資產的流動和轉移。股權支付在國際企業并購中被廣泛采用,固然與其方便易行、節省成本的優點密切相關,但其中避稅的目的也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并購雙方可以通過精心設計并購方案,使得每個步驟的交易均符合免稅條件,但從整體上看,整個并購活動屬于應稅的并購行為,這就產生所謂的多步驟交易避稅問題。
5.利用目標企業可折舊資產的市場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目標企業資產價值的改變往往也是促使并購發生的的動機之一。根據會計慣例,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反映其資產的歷史成本,稅法也要求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以賬面價值所反映的歷史成本為依據。但如果目標企業資產的當前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那么通過并購交易,在購買法會計處理方法下,可使并購企業的資產價值大大增加,年折舊額也會相應的增加,折舊抵稅的作用將會增大。同時,如果并購后相應資產的會計折舊方法改變為加速折舊法,又會帶來稅收延遲的好處。
以上是幾種常見的利用并購進行納稅籌劃的方式。另外,以資本收益代替常規收益,利用資本利得稅稅率低于一般所得稅稅率的稅收政策,也能達到降低企業綜合稅負的目的,實務操作中方式也多種多樣。
又如,利用現金流量的分散性,通過并購,在未來期間內,一個公司的利潤會因為另一家公司的損失而抵消或有所降低,這將會產生因降低現金流量的變動性的節稅等等。
三、企業利用并購合理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目標公司乙公司被并購前尚未彌補虧損為1200萬元,合并基準日賬面資產與負債均為3000萬元,合并時確認的公允價值為零。乙公司有A、B兩個股東。合并公司甲公司合并基準日凈資產為4000萬元,假設合并后第一個納稅年度補虧前應納稅所得額可達到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如果甲、乙公司直接合并,將很難利用乙公司的虧損。
合并方案修改為:合并前,乙公司債權人C公司將其在乙公司的800萬元債權等值轉為800萬元股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03]第6號令中規定的計稅原則,乙公司債務重組時不產生所得,尚未彌補額虧損仍為原來的1200萬元,但乙公司合并前凈資產因該項債務重組而增加800萬元。合并后當年甲公司可利用乙公司的可彌補虧損則為1200*800/(800+4000)=200萬元,少納稅50萬元。
這種方案實施的前提是甲公司及原乙公司的A、B股東必須接納C股東進入新公司,給予其相應的股份,不會擔心C股東的加入而稀釋其控制權;而C公司由債權人變為投資人后,其對公司財產要求權的順序由前向后推遲,C股東必須愿意接受該事實。
除了上述債轉股方式外,還可使用讓步式債務重組。上述合并中,假定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貨款500萬元,現雙方簽訂債務重組協議,乙公司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300萬元,甲公司豁免其剩余債務。按照相關規定,乙公司因此而獲得了200萬元的債務重組所得,彌補虧損后上尚有未彌補虧損1000萬元,同時因債務重組使得凈資產增加200萬元;而甲公司發生債務重組損失 200萬元,直接沖減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通過債務重組實現了對乙公司虧損的直接利用,因此項交易將使合并當年甲公司少納稅50萬元。同時,由于乙公司債務重組后凈資產增加200萬元,合并后當年甲公司仍可利用乙公司的未彌補虧損,為1000*200/(200+4000)=48萬元,少納稅12萬元。兩項合計少納稅6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并需要經過精心準備,與各方簽署規范、嚴密的債轉股協議、債務重組協議及合并協議等,確保在債轉股、債務重組后能實現企業合并與補虧抵稅的雙重目的。另外,按照相關規定,合并前免稅合并重組須經稅務機關的審核批準,為此應注意在企業合并的稅收法規中對合并前相關利益方交易的限制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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