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8 15:4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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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風險與監管互聯網金融對策研究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及特點
(一)互聯網金融定義
我們將以互聯網為服務平臺所進行的所有金融活動稱之為互聯網金融。比如進行線上的支付、籌集資金、理財等金融服務都是屬于互聯網金融業務。互聯網是所有金融活動的基礎,無論是其開展、進行還是最終的完成都是由互聯網進行的,這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對地域以及時間上的局限,還有效解決了信息不符的情況,讓資源得到了更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聯網金融特點
互聯網金融有三個特點,即資源開放化、營銷網絡化、模式多樣化。首先,互聯網技術在社會資源中具有開發性的共享特點,可以無限制的給所有互聯網用戶供應網絡資源和信息。用戶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對網絡資源信息進行訪問,征收互聯網金融在具備共享性以及開放性的雙重特點,才使得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的人群也越來越多。其次,互聯網金融產品是通過網絡來進行營銷的,因此具有營銷網絡化的特點,以互聯網開放性為前提下,客戶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產品的特點。正是這種網絡化的營銷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又帶來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會大眾接受和認可。隨著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軟件的廣泛運用,成倍增長了營銷信息的宣傳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為了互聯網金融最主要的營銷渠道。最后,互聯網金融具有模式多樣化的特點。隨著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現出多種多樣。比如同電商平臺合作進行網絡貨幣基金銷售以及眾籌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樣化給金融行業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使其充滿了朝氣和創新,但同時在監管上也更多樣復雜。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分析
(一)互聯網金融風險的主要類型
互聯網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風險是多樣且復雜的,不僅金融風險的出現會對其有所影響,互聯網風險也對其具有影響,也可以說互聯網金融是同時承受雙重風險的。因此,互聯網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聲譽、市場、技術、信息和流動性等風險。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生成機理
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內外在兩種風險,所以其風險產生的因素也分為內在和外在兩種生成機理。與傳統的金融相同,互聯網金融也有著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內在脆弱性是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內在因素。對風險進行控制的意識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術安全遭受挑戰,進行混業經營等都是導致互聯網金融表現出脆弱性的標志,脆弱性同規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經濟和政策兩種環境的變化所引發的。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傳導機制
互聯網金融具有很強的傳染性,當滿足相應條件時,其風險就會通過某些載體或途徑傳遞到實體經濟中。滿足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傳導的條件主要有傳導的載體和對象以及臨界值。而進行傳導的方式主要有接觸性傳導和非接觸性銷傳導兩種。接觸性傳導通常是互聯網金融風險如果發生,就會影響全局,因其是傳統金融、實體經濟同互聯網金融相互進行接觸不斷傳導而發生的。而非接觸性傳導主要是由社會心理預期的不斷變化而產生的傳導。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傳導是具有一定的范圍,而不是單獨的內部系統風險,其傳導會擴散波及到實體經濟以及金融體系。而傳統的金融體系與互聯網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聯系,無法將其分割開來,與此同時,也會影響到實體經濟領域,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所進行的融資活動。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監管方法
互聯網金融服務呈現了跨行業、地區以及全天24小時等候的服務特點,打破了傳統的對時間、區域、行業的限制,其業務也具有更廣泛且復雜的參與主體。正是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這些特點給相應的金融監管體系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除了在堅持進行機構監管和審慎監管之外還應當增強功能、協調、技術這三類監管。
(一)功能監管
依據互聯網金融業務中的金融功能對其本質實施監管的監管方式我們稱為功能監管。對相同類型的業務,都按照統一的規范對其進行監管。功能監管比之機構監管來說,更適用于在金融的創新上,且效率更高,穩定性更強。
(二)協調監管
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采用分業監管模式,即由保監會對保險業務進行監管,銀行和信托業務則由銀監會負者,而證監會只需對證券業務進行監管即可。但如果要與互聯網金融不斷發展所帶來的新挑戰相適應,在分業監管模式的基礎上就必須根據互聯網運行的特點,對監管進行分工合作、增強協調,有效實施全面完善的監管模式。具體實施上將信息主管、金融監管、財稅、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建立起來,形成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協助系統和防范系統。
(三)技術監管
隨著新技術不斷應用于互聯網金融中,更多監管對象和數據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強。以原有的監管以現場監管為主的方式已經無法達到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設立各種用于監管的專業化系統,實施監管計劃。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防范和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關于征信體系方面的政策建議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關于建立互聯網金融征信體系,當以完善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主,對互聯網金融的信息主體權益進行保護為出發點,以信息安全監管為核心,增強其失信的懲戒手段,從而保證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政策建議
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實施防范及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將互聯網金融風險所具有的分布規律相結合,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采取專門的措施,在法律實施上,加大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進行打擊、懲治,從而保障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安全性。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態勢強勁互聯網金融是在全球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產生的,互聯網與金融的融合始于銀行金融業務的網絡化。自1995年全球第一家網絡銀行“安全第一網絡銀行”誕生,銀行的網絡金融在全球范圍內迅速鋪開。2013年中國網銀交易規模為1287.8萬億元,大部分銀行的電子銀行替代率接近80%;截至2013年7月,我國獲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業數量已達250家,第二季度交易規模達1064.1億元,環比增長64.7%;截至2013年末,國內P2P行業總成交量達1058億元,貸款存量為268億元,出借人數超過20萬,較2012年200億元左右的規模呈現爆發式增長。與此同時,挑戰傳統證券業務的眾籌模式也開始在國內入駐,并受到投資者青睞。2011年7月上線的“點名時間”,是國內上線最早同時也是規模最大的眾籌平臺,截至2013年7月該平臺已經接到了7000多個項目提案,有近700個項目上線,項目成功率接近50%.2012年堪稱“互聯網金融元年”,自此互聯網金融不僅創新層出不窮,而且競爭日趨激烈。首先,電商巨頭紛紛涉足金融行業,如阿里巴巴開放信用貸款和理財業務,騰訊與中國平安成立保險金融服務系統,蘇寧小貸進入供應鏈金融領域等;其次,銀行系電商也競相上線,如建行的“善融商務”、交行的“交博匯”、招行的“非常e購”等;再次,互聯網金融開始蔓延理財、保險業等行業,如余額寶、人壽聯合快錢共推保險網銷,“三馬”聯合賣財險等,互聯網金融市場上的創新與競爭開始愈演愈烈。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產生及其特殊性互聯網金融活動表現為貨幣和數字化信息在網絡間的傳達與調撥,交易雙方互不明確,交易過程透明度低,這種依附于高科技和虛擬性的特性,對金融風險具有放大效應。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復雜性主要表現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二重性: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在本質上具有金融屬性,與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活動面臨信用、市場、流動性、操作性、聲譽等一切常規金融風險問題;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載體是互聯網,互聯網本身附有的虛擬性、技術性以及創新性特點會給互聯網金融附加很多系統性的隱性風險問題。在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強烈競爭態勢下,互聯網金融也頻繁發生風險案件,顯性風險突出。例如,銀行網站遭遇黑客襲擊、個人金融信息被盜取,P2P網絡借貸行業早期由于基本處在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三無狀態”,而多次發生“跑路”事件,以及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等情況。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加上互聯網金融本身的行業交叉屬性,目前對其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和可完全適用的法律約束,其發展還蘊藏著“隱性”風險。例如,由于監管的欠缺,不乏有企業打制度的“球”,利用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進行網絡洗錢,違規經營發行理財產品,暗箱操作線下業務等,不斷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風險底線等。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技術與傳統金融全面結合和創新的產物,其風險產生的主要來源有:
(1)對信息技術裝備的依賴,即互聯網金融的一切活動都依托于信息技術的軟硬件裝備,一旦技術出現問題,風險難以控制;
(2)互聯網的“虛擬性”特點,即互聯網金融中的一切業務活動,如交易、支付結算等都在虛擬的電子信息中進行,交易者身份認證難以確認,容易導致信用風險;
(3)金融的跨界經營,如金融“觸電”、電商“淘金”等的發展使得金融的跨界經營已成趨勢,進而導致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
(4)法律與監管的缺失,互聯網金融行為缺乏明確的制度約束,單純的行業自律會積累大量隱性風險。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模式類別及特點
廣義的互聯網金融涵蓋了一切依托互聯網展開的金融活動,包括了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實體機構、平臺中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模式從商業模式的角度大致可分為六類。綜合而言,互聯網與不同金融市場的融合發展所形成的各種模式類別,不僅傳承了互聯網資源開放化、成本集約化、渠道多元化、用戶行為價值化等優點,同時也更加創新性地細化了我國金融市場業務,有效促進了金融市場的“普惠發展”。但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監管環境下,各種模式類別發展的多元性也使互聯網金融風險在我國更具復雜性。
三、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結合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來源和商業模式特點,與我國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所蘊含的風險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風險類別中。
(一)技術性風險互聯網金融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性很強,互聯網技術性風險會對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資金安全構成威脅。例如,由于網絡及計算機自身缺陷或技術不成熟造成的停機、堵塞、出錯及故障等,以通過病毒、黑客等人為破壞手段構成的網絡軟硬件癱瘓、信息泄露、被篡改等,都有可能導致資金的截留或被盜。同時,互聯網支付密鑰的技術管理以及TCP/IP協議的安全性,對承擔金融活動中資金主體的資金安全性來說也面臨考驗。因為互聯網金融活動的交易信息完全通過網絡傳輸,在這過程中存在非法盜取、篡改以及個人信息泄露風險。據《2012中國互聯網網絡安全報告》顯示,2012年我國有84.8%的網民遇到過個人資料泄露、網購支付不安全、遭釣魚網站等網絡信息安全事件,總數達到4.56億人次。此外,在技術支撐上,很多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通過購買外部技術支撐來解決內部技術和管理問題,而在互聯網技術設備上我國又缺乏自主知識產權優勢,國外進口的互聯網軟硬件設施對我國的金融信息安全問題存在的隱患也不得忽視。
(二)虛擬性風險一方面,互聯網的開放性給社交活動提供了一個全新的信息分享平臺,但其“虛擬性”特點也給海量交易者身份、傳遞信息的真偽判斷帶來明顯弊端,容易引發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例如,在虛擬的互聯網金融市場服務中,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客戶大都會根據行業服務的平均質量來確定預期購買價格,可能會出現“低質量”金融服務機構驅逐“高質量”金融服務機構的現象;同時,在實際業務中客戶可能會利用自身信息的隱蔽性,做出像網絡洗錢、網絡欺詐等不利于互聯網金融機構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平臺在金融活動中很多承擔著資金周轉功能,如第三方支付、電商系金融等,相比傳統金融的線下嚴格審查,互聯網金融平臺由于“虛擬性”特點,很難對在資金周轉過程中的沉淀資金實施有效的擔保和監管,信用風險指數加大,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或引發支付風險。
(三)操作性風險相對傳統的金融服務,互聯網金融業務操作風險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大數據的經營、操作主體的變換、互聯網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操作流程設計對網絡系統的依賴,以及真假電子貨幣識別等方面。互聯網金融風險控制的核心在于對數據的整合、模型構建和定量分析,由于平臺數據獲取主要是基于業務的交易數據,形成維度單一,再加上實際操作中還存在“刷信用”、“改評價”等行為,使得互聯網金融的大數據風險控制在操作中存在風險“有偏”隱患;互聯網金融環境下的操作主體大都是客戶在自有計算機上實現,如不熟悉具體的操作規范與要求,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互聯網交易系統的設計缺陷、安全性以及運行的穩定性等,也可能引發金融業務的操作風險;互聯網金融可能會存在由于沒有樹立良好的信譽而導致的各項業務不能在良好的信用環境下有序展開而面臨風險;互聯網由于時效性和快捷性特點,往往一步小小的操作過失帶來無法挽回的巨大損失(如金融機構的“烏龍指”事件),而且互聯網通過媒介對信息的傳播速度非常快,操作風險會很快進而導致聲譽風險。
(四)法律法規性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體現為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與現行法律制度的滯后性沖突造成的風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非常迅猛,基于傳統金融制定的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很難滿足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需求。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現有法律的運用風險,即現有法律運用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難以適用,容易導致交易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邊界不明確,一方面增加交易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對某些金融行為(如虛擬貨幣)本身的違法與不違法難以界定;二是新法律空白風險,即新法律空白可能造成的“搭便車”風險集聚,而互聯網金融由于本身涉及領域的交叉屬性,使得其立法過程很復雜,難度超過傳統金融,如實名制和客戶隱私保護兩難問題的解決等,更加劇了這種風險的不確定性。
(五)監管覆蓋風險首先,互聯網金融大都存在跨界經營,如電商系金融領域,這對我國傳統金融的分業經營界限及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目前,互聯網金融模式中除了金融機構的信息化金融受原監管機構約束外,僅第三方支付企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認可,受央行支付結算司監管并由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約束。而像P2P網絡借貸、眾籌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勢,雖然2014年上半年已被分類歸口于銀監會和證監會監管,但相應的監管法規建設任重道遠,短期內監管的灰色地帶仍會存在。其次,互聯網金融由于其自身的行業交叉屬性,與傳統金融相比風險誘發的因素多樣化,加上其虛擬性、信息量大、傳播速度快,導致監管的全面跟蹤難以識別,這也進一步加大了監管的難度;再次,在全球化背景下,頻繁的互聯網金融跨國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這種趨勢對單獨的國內監管也提出了挑戰。
四、互聯網金融特殊性風險的防范與監管策略
(一)從互聯網技術層面構筑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安全體系是電子金融與電子商務活動安全的基礎,技術層面的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防范體系包括:操作系統安全穩定、防火墻技術、虛擬專用網技術、入侵檢測技術以及金融信息、數據的安全防范技術等。互聯網金融運行安全體系的構筑,首先需在硬件方面保障互聯網運行的安全環境,應加大對計算機物理安全措施的研發投入,增強互聯網系統的抵御和防攻擊能力。同時,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體系的信息安全上,應加強基本加密技術、安全認證技術以及安全應用標準與協議三大層次的技術支撐,這是網絡金融和商務活動的支付體系和各種業務應用系統的發展基礎。
(二)從金融屬性層面規范互聯網金融操作流程,完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控體系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本質是金融屬性,在業務層面,不論是有金融牌照的企業還是其他形式的網絡借貸公司,都應從金融風險的角度充分認識金融信息化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審慎管理信用、流動性等其他風險。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行業交叉性和金融屬性,其風險管控不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風險評估、管理、預警的機制,還要在嚴格內控體系的基礎上,對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管理、資金流動性管理、信用風險管理等方面建立金融風險的防范制度。如,對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應從互聯網技術和金融兩個層面進行標準化管理;對P2P模式中存在的“多對多”、“資金池”、“期限錯配”等流動性風險隱患應盡早進行規范;對互聯網借貸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及無抵押品問題帶來的風險隱患應設計出相應制度等。
(三)從法律法規層面加大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立法力度20世紀70年代歐美國家開始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法律法規建設,采取的方式是對仍然適用的法律繼續沿用,對不適用的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同時制定相關新法規以補充覆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與完善,歐美逐步建立起了涵蓋交易規則、交易保護、制度標準等內容的互聯網金融法規體系。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借鑒國外經驗,可以從三個層面加大力度:一是梳理與互聯網相關的現有法律法規,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基礎性立法工作,如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等;二是修訂和完善互聯網金融的配套法律體系,如修訂現有法律體系中對互聯網金融不適用的條款,完善對互聯網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三是補充制定有利于互聯網健康發展的行業法規,如互聯網公平交易規則、消費者權利保護以及安全法規等。
(四)從監管層面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系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需處理好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辯證關系,做到有保有壓。目前,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首先,要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范圍,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在監管模式上應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特性,建立跨部門的監管機制,協調分業和混業創新監管模式;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市場交易活動的快速、頻繁和虛擬性特點,監管部門應通過信息技術加強非現場監管,并有效建立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再次,對互聯網金融的跨國活動,監管部門需聯合其他國家的監管機構,加強聯動實施統一監管。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風險及其監管 研究分析
如今信息技術水平越來越高,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也隨之發展起來了,并且在這幾年中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已經成了金融行業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互聯網金融在整個金融行業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互聯網金融雖然已經發展的非常迅猛,但是很多人對其具體的定義仍然不清晰,簡單來說,互聯網金融就是利用現代新興的通信技術和網絡技術,實現資金的網上流通過程。這樣的互聯網金融模式有幾個非常顯著的特點,第一,它實現發展的基礎是一些社交軟件與搜索引擎,通過這類工具來進行相關資源的管理和分配。第二,人們在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購物一類活動的時候都是點對點的進行交易的,這樣就使得資源配置過程更加人性化。第三,互聯網支付平臺在整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過程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網上支付平臺的安全性是各項互聯網交易能夠正常進行最根本的保障。在我國的金融行業中,根據互聯網金融存在的時間我們能夠判斷出來,這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這種新型模式的產生與發展對我國傳統的金融行業帶來了非常大的影響,同時也對金融行業的監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我國互聯網面臨的金融風險
隨著近幾年我國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其金融風險種類也發生了一定變化,基于此,下面本文就對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風險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模式中的風險
第三方互聯網支付模式指的是非傳統金融機構來作為支付中介,為客戶提供銀行轉賬等的服務。第三方支付模式在近幾年中發展非常快,尤其是2003年以來,第三方支付的方式成為了人們支付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代表平臺就是人們熟知的支付寶。目前,我國互聯網的覆蓋范圍越來越大,這也意味著使用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客戶數量還會有一個明顯的上漲。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上升,第三方支付模式也在不斷的進行創新,已經由原來單一的互聯網支付變成了現在的移動支付,在未來,第三方支付模式還會不斷的進行創新與改進,為人們帶來更多的便捷與舒適。正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覆蓋面越來越廣,其風險性也變得越來越大,支付密碼的保密,第三方平臺對資源的管理,資源流動的過程等方面都是風險聚集點,一旦風險爆發,對人們帶來的經濟損失是不可估量的。
(二)互聯網融資模式中的風險
與傳統金融行業的融資模式不同的是,互聯網融資過程更加方便,門檻更低,這幾個特點對于我國的中小企業來說非常有利,他們可以通過互聯網融資來獲得企業經營的資金,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機會。在互聯網融資還沒有發展起來的時候,中小企業需要通過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但是獲得金融機構融資的機會非常小,因為其限制很高,比如金融機構會根據企業的規模,現階段的經營狀態等因素對企業進行評估,中小企業很難符合這么多的條件,所以獲得資金的機會也就大大減少了。如今的互聯網融資模式對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穩固的后盾,對企業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互聯網融資的門檻低,要求小雖然是一個優勢,但也是具有風險的,因為對融資對象的要求過低,所以其資金收回的幾率會同比下降,所以互聯網融資機構一定要做好這方面的保障工作,否則互聯網金融的資源將會產生損失。
(三)互聯網理財模式中的風險
互聯網理財的具體過程是指,將傳統的投資理財過程轉移到互聯網平臺上來。對于大部分客戶來說,其投資或者是理財的金額相對較小,而小額的資金想要通過傳統的理財方式獲得較高的利潤相對來說比較困難,但是通過互聯網理財模式就能夠很輕松的實現,人們非常熟知的余額寶就是一個大眾型的互聯網理財平臺,人們可以將任意額度的資金存入余額寶中,并且每天都可以看到收益,這些優勢不斷吸引著人們換用互聯網理財模式。據相關調查,直至2015年底,余額寶的總資產已經超過4200億,并且該數值還在不斷上升。面對如此巨額的資金,互聯網金融機構一定要做好資源的配置工作,對其進行合理運用,定期進行統計與風險排查工作,更好的管理資源。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具體措施
互聯網金融發展腳步不斷加快的同時,其運作過程中的風險也此起彼伏著,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如果不能得到保障,人們對互聯網金融的信任度也會下降,長此以往,互聯網金融必然不能走的非常長遠,所以維護互聯網金融的安全,保護人們的資產成了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工作重心,而如何提高其安全性,以及提高其安全性的具體措施是相關部門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我們需要與時俱進,根據當下互聯網金融的新型發展態勢的分析研究結果,創造出一個具體的管理體制,本文提出以下幾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安全保障有所幫助。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的立法工作
法律是任何權益保障過程中最根本也是最有力的一項武器,對于互聯網金融來說也不例外,運用法律手段對資源進行更好的保護和管理是各項監管過程中不可忽略的措施。在這方面我國一定要借鑒國外成熟的法律法規,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立法工作,對于不公平交易,網絡交易欺詐、信貸歧視等問題都要進行嚴格的管理監督,為廣大互聯網金融客戶提供一個健康安全的平臺。
(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
目前,美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非常完備,其監管機構主要由聯邦和州兩個部分組成,通過這兩個層面的配合實現資金的有效管理。我國可以對國外有效的監管機制進行一定程度的借鑒,但是畢竟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與其它國家有所區別,所以我國在建立健全互聯網監管機構的過程中一定要深刻分析我國的經濟狀態和國情,建立一套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互聯網金融管理機構。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管理機構能夠保障我國互聯網消費者們的合法權益,對互聯網金融資源進行更好的利用管理,創造出更多的經濟收益,還可以提高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水平。
(三)提高相關企業及互聯網金融用戶的安全意識
互聯金融監管的主體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某些經濟組織,而是每個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企業與用戶本身,只有互聯網金融的使用者自身提高了安全意識才能夠從根本上提升我國整體的互聯網金融安全性。企業提高安全意識的具體表現是按照規范進行相關的互聯網金融活動,購買保險,盡量為自身尋求保障,并且要認真研究相關法規,利用法律為企業提供的優惠政策。互聯網金融的用戶要增加風險意識,在購物的時候盡量購買運費險,理財過程中,不要把雞蛋都放進一個籃子里。只有企業與用戶本身提高了安全意識才能夠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安全性,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如果能夠進一步的提高,其發展前景也會更好。
三、總結
綜上所示,目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非常快,并且覆蓋范圍逐漸增大,使用互聯網進行網絡交易或者轉賬等業務的群體年齡跨度也越來越大,整體發展態勢非常好。但是發展的越快,容易忽略的點也越多,現在的互聯網金融行業中也出現了很多的不足之處,所以對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的規避和監督管理工作變得格外重要,保持互聯網金融行業安全健康的發展,可以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進一步發展,能夠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提高我國居民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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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關于鼓勵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多層次發展的宗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但風險頻發,發展互聯網金融,必須加強監管,使法律約束、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并行。2015年末《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的良好開端。
二、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
互聯網金融具有信息化、虛擬化的特征,信息不對稱、不透明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將放大金融風險,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從顯性風險角度看,客戶信息安全保障程度低,黑客襲擊事件頻發;P2P借貸監管不足,準入門檻低,卷款事件頻發。從隱形風險角度看,法律約束不足,暫無完全適用的法律,直接或間接造成廣大投資者的財產損失,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總體上看,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大致有三類:法律風險、運營風險、技術風險。
1.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法律法規缺失造成的監管空白、監管模糊,進而導致市場主體利益受損的風險。2015年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辦法》中十二條負向清單作用顯著,互聯網金融平臺法律風險大幅降低。但是,筆者認為,我國當前的法律監管力度仍然較弱,我國目前的各項法律法規條例依然在使用分業經營思路,且監管力度較弱。
2.運營風險
運營風險指在互聯網金融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一是操作風險來源于客戶注冊、信用評估、資金存管,資金運營等過程,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客戶多為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操作經驗較少,專業度不高,操作中失誤頻發,另一方面,目前聯網金融企業資金存管制度不健全,資金運營混亂,缺乏預警機制。二是流動性風險,互聯網金融企業資金杠桿率極高,以“人人貸”為例,其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但2015年累計成交額達130億元。三是信用風險。一方面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企業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征信系統,信用的評估與考證由各家互聯網金融機構獨立進行。另一方面線上模式導致考證不足,抵押形式單一,事后追償難。此外,資金流向透明度低,出現互聯網金融企業私自挪用資金的問題。
3.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技術風險是指其網絡平臺及客戶信息資料的安全問題。任何一個互聯網平臺在信息交換、信息存儲的環節出現問題,后果都將是平臺的癱瘓,而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癱瘓還將導致大量客戶信息泄露,資金安全受到威脅等嚴重后果,甚至會危害到社會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引發社會恐慌和系統性風險。
三、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美國作為全球金融創新的先驅者和領導者,其監管模式具有重大意義。從法律角度來看,美國并未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明確立法,其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的是在原有的傳統法律框架下的補充,是聯邦與州的雙重監管與跨界監管的結合,監管部門很好的理順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明確主體法律身份,確定監管部門與適用法律。比如,網銀業務的監管劃歸聯邦銀行監管機構;P2P網貸業務的監管劃歸證券交易委員會。與此同時,各項業務都要受到多方監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美國被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于它的留存資金被保管于銀行類機構,所以也被約束于銀行類法律,這樣的跨界多重監管使得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實現了全方位協作。從風險控制角度看,美國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息披露、風險披露要求極為嚴厲。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具有明確的內部風險識別、風險預警與防范機制,并透明公開的披露給消費者。
四、對我國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以原則導向監管為主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正處于探索階段,發展模式不明確,導致了一方面監管較為困難,另一方面過為嚴格的可能抑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活力。基于這樣的現狀,我國當前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采用原則導向監管,在保障互聯網金融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給互聯網金融企業留下創新發展的重組空間,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二)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
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進程中常見“非法集資”、“洗錢”等非法活動的身影,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港”制度,明確互聯網金融是否合法的法律底線,成為當務之急。
互聯網金融借貸平臺應作為單純信息中介,用以撮合借貸雙方的直接融資活動,必須堅決杜絕網絡借貸平臺利用“資金池”進行集資開拓業務,客戶資金必須完全獨立的托管于具有資質的第三方。
(三)構建信息交互平臺
互聯網金融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掌握大量融資人、投資人以及擔保人的身份信息、財產資料和商業機密。我國商業銀行體系已經建立了信用數據系統,互聯網金融平臺可以借鑒成功經驗,由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信用交互平臺,使投融資雙方及擔保人的信用記錄和償還能力透明化,同時嚴格保障數據安全,明確信息保密義務。
(四)完善監管法律體系
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使得法律條例的制定落后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創新速度。首先,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經驗,在原有的一行三會基礎上,根據平臺業務特征明確監管主體,明確監管的法律法規。
1.1信用風險日益加大
在我國,各種模式的眾籌融資及P2P網貸平臺均存在很大信用風險。就眾籌融資來說,其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兩大方面。第一,項目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由于眾籌融資準入門檻較低,任何個人或企業均能在眾籌平臺上項目,這就存在發起人用虛假身份發起項目的風險,在項目募集成功后,平臺會一次性將所籌資金打入項目發起人的賬戶中,此后將不負責對后續事宜的監督,容易造成發起人挪用資金用于約定計劃以外的高風險項目,提高了投資人利益受損的風險。第二,眾籌平臺自身的信用風險。眾籌平臺的信用風險主要在于資金的托管上。在項目募集期間,投資者將資金劃撥到眾籌平臺的賬戶,募集結束后再將資金劃轉到募集成功的項目上,在這個過程中眾籌平臺充當了支付中介的角色,然而按照我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眾籌平臺并不符合充當支付中介角色的資格。并且,眾籌平臺沒有設立第三方托管賬戶,一旦出現惡意吸收資金,將會使投資者蒙受巨大的損失。就P2P平臺來說,其信用風險主要存在于兩個方面:第一,根據我國《合同法》《貸款通則》及相關法律解釋,P2P網貸平臺充當的是“居間人”的作用,即:平臺只能充當信息中介,不能介入交易、吸收資金,從事融資性擔保或債權轉讓等活動。然而在實踐中,部分P2P平臺已經介入了交易,跨越信息平臺的定位,成為了信用平臺。資金的產生和運轉都由P2P平臺控制,容易產生非法集資和卷款“跑路”的風險。第二,P2P網貸平臺上的許多借款人是無法向銀行取得貸款的次級客戶,本身就具有較低的信用等級,其償付能力較差,容易產生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風險。
1.2流動性風險不容忽視
互聯網理財門戶以余額寶為例,目前余額寶的七日年化利率在4%-5%之間徘徊,一旦利率下降或銀行提高自有理財產品的收益率及購買起點金額,那么原投資于互聯網理財平臺的資金將大量流回銀行,由此引發的集中贖回可能會引起流動性風險。另外,遇節假日大量采購商品將產生扎堆贖回資金的現象發生,當平臺的備付金賬戶或自有資金不夠墊付時,也會產生流動性風險。就P2P網貸平臺來說,一些平臺為了爭奪客戶資源,許諾超過正常收益水平的利率,降低平臺的收益,只能依靠業務量的增長維持平臺的運轉,一旦由業務量增長帶來的收益不能彌補其經營成本,就會產生資金鏈斷裂。另外,有的P2P為了宣傳平臺,造成“繁榮”的假象,常會造超高回報率、超短期限產品———秒標。大量使用會使貸款標的產生異常,或造成到期無法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這些都會加劇流動性風險。雖然一些平臺自身從事融資性擔保或與擔保公司合作為出借人提供貸款擔保,但是高擔保杠桿率在業界已成為常態,不少平臺遠超10倍法定杠桿率,最高的擔保杠桿率甚至到達50倍以上,只要一筆借款發生風險,就有可能導致擔保公司血本無回。
2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凸顯的內在原因
2.1互聯網征信不到位
P2P網貸及眾籌業務在運行過程中都需要對被投資人或企業進行征信調查,在不能直接接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的情況下,我國互聯網征信正處在一個尚不明晰的狀態下。相較傳統征信,互聯網征信在數據獲取渠道及征信使用領域上與之有很多不同之處,互聯網征信獲取的是被調查人在線上的交易記錄、社交信息及其他網絡服務信息,更能反映被調查人的心理、性格等本質特征,因此在使用領域上也更加寬泛。但目前我國互聯網征信還處于起步階段,雖然有初具規模的互聯網征信平臺,如上海資信有限公司開發的NFCS系統,但規模大的P2P網貸平臺擔心自身數據流失而不愿接入,規模小的P2P網貸平臺又被設置了接入限額,需要“排隊”,并不容易接入。一些P2P平臺開始尋求自身成立征信公司,然而沒有適當的信息標準,制約了P2P平臺間的接換,降低了行業整體的征信效率。另外,隨著互聯網征信的發展,其合法合規性風險開始凸現,一些電商平臺或社交網絡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采集其交易信息或社交信息,或一些網站采集信息主體敏感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又如信息提供者將有不良記錄的用戶提供給互聯網金融平臺而沒有告知用戶。這些常見的現象都違反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中的征信業務規則。
2.2網絡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由網絡安全風險引起互聯網征信、P2P平臺及第三方支付造成客戶損失的現象屢屢發生。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網絡安全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信息安全風險突出。利用互聯網進行采集、傳輸、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征信及網貸等平臺聚集大量被征信人、借款人、貸款人等詳盡個人信息,一旦受到黑客非法訪問、篡改和泄露,就會侵犯被征信人及借貸雙方的隱私和權益,并可能使互聯網征信平臺及P2P網貸等平臺遭受破壞性損失。第二,支付技術風險凸顯。以第三方支付為例,其要求客戶開通快捷支付,只需輸入簡短的交易密碼就可以完成支付,指令單一,無磁卡、無密令,繞開了銀行支付網絡。這種弱認證的方式導致客戶資金被盜的案件屢次發生。第三,不法分子洗錢、套現風險。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平臺、眾籌平臺有較低的客戶準入門檻,目前雖然一些平臺開通實名認證方式,但也只是核對身份證號碼的真假,其背后的信息很難驗證,一些不法份子利用互聯網金融平臺賬戶之間的來回交易進行洗錢、套現,并提高了監管難度。
3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建議
3.1建立互聯網征信行業標準及共享機制
當前個人和企業網絡信息采集標準、信用報告格式規范、征信服務標準等缺乏,制約了互聯網征信機構利用信息技術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應用的效率。同時,缺少相應的接換標準來打通傳統金融和互聯網金融、線上和線下之間的信息壁壘。管理部門可以參考有代表性的互聯網征信企業的運營現狀,根據我國互聯網征信的實際情況,制定科學、有效、適用性強的互聯網征信信息標準,并明確互聯網征信信息的采集范圍、采集方式及使用方向。風險信息共享是P2P行業一直致力倡導的,其必要性在于搭建統一的信用平臺,讓業內能夠做到黑名單共享等,完善與P2P相關的征信體系,讓P2P企業在提供借款時有更多可以參考的風險指標,提高借款效率與風控水平。目前,由于信用基礎數據庫是在一個專網運行,在技術上需要考慮通過一些第三方或者自律組織來進行轉接,以實現P2P機構接入,探索將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電商平臺數據系統、以宜信、陸金所為代表的P2P網貸平臺客戶信用系統、以網絡金融信息共享系統(NFCS)、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為代表的同業信息數據庫等互聯網金融企業征信數據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實現國家金融基礎數據庫信息在更大范圍內的共享利用。
3.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監管部門應當著力推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信息披露制度。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就是透明、真實、快速的技術體系,必須毫無保留的披露信息,不能因為過分強調對隱私權的保護等理由拒絕披露。尤其對于P2P網貸平臺和眾籌融資來說,不僅要披露平臺的信息,還要披露投資人所投資金的去向及借款人的情況。所需披露的平臺信息主要包括:平臺的股東、注冊資本、運營模式、風控系統、定期財務數據等經營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信息主要包括:借款金額、用途、資金所投項目運行情況、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壞賬率等信息。所需披露的借款人信息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工作及收入等信息。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資人更加清楚、明確的了解所投資金的情況,運行良好的項目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資人與資金;風險較大的項目通過信息的披露可以使投資人作出合理決策,避免進一步的損失。
3.3加強市場準入及退出監管
設置準入門檻,使得具有一定資質的互聯網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如: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作出規定;要求平臺股東或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金融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無不良記錄;要求平臺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風險控制系統、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等。同時還要設定交易限額以降低系統性風險;要求平臺具有一定的資本充足率以減少流動性風險。監管機構在設置準入門檻時一定要把握好度,過高的準入門檻會限制參與主體的準入,扼殺互聯網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積極性,不利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完善市場推出機制,市場退出中要保護放貸人利益。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臺存在風險,并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還貸款的時間,對于一定日期后,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于P2P網絡貸款平臺存在沉淀資金,而沉淀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3.4引入監管人才及投資者保護制度
重視引入監管人才,尤其是掌握信息技術和金融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才能逐漸擴充優質監管隊伍,同時還要對已有監管人員進行網絡通信、計算機技術及金融監管方面的技能培訓,提高其專業能力。互聯網金融的長尾現象使得對互聯網金融參與者的保護成為監管的核心內容,互聯網金融投資者普遍缺乏金融專業知識及風險意識,監管部門應加強投資主體權益的保護,引入綜合性投資者保護制度,及時受理投訴。監管部門還應要求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對投資者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及風險測評,向客戶推薦符合其測評等級的金融產品或投資策略。同時,重視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培養其契約精神及風險意識,糾正長期以來部分民眾形成的“剛性兌付”的觀念,使其具有風險自負的投資理念,防止盲目投資。
3.5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自律組織
采用以上監管建議,能夠解決制度準則問題,要保障互聯網正常運行,須參考國外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監管組織管理,2011年,英國三大P2P平臺就建立了全球第一家小額貸款行業協會,2012年,12家英國眾籌公司也成立了眾籌協會,并推出相關行為準則,通過設定融資平臺最低資本額、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評級、反洗錢和反欺詐措施等,保護出資人權利,促進市場良性發展。我國也應積極發展各類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自律監管組織,管理部門盡快推動國內成立第三方支付協會、P2P網貸協會等行業監管自律組織,通過自律協同監管,構建多層次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系。
4結論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特殊性;監管策略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其在許多領域都展現出來便捷的使用優勢。“B2B”以及“C2C”模式的出現,使互聯網在金融行業迅速發展,這在一方面推動金融行業飛速發展,便利了金融以新的方式進行宣傳和資金流動,然而同時,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也表現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風險的特殊性。不同于傳統的金融行業,新的經營方式與經營模式,增強了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特殊性風險。為盡量避免在互聯網領域出現較大的金融風險,應從各個層面提出解決該問題的方案。
1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1.1簡述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而形成的資金活動的一種新的金融形式。與傳統的市場直接融資,商業融資模式不同。互聯網金融是直接在互聯網上進行財產類的交易。相比較以往的融資方式,互聯網的融資方式具有成本低,交易迅速,參與廣泛,支付便捷,透明度高等特點。隨著當前經濟的發展,類似于支付寶,網貸,余額寶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現并被大眾所接受,互聯網金融越來越成為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
1.2對互聯網金融特殊性的分析
1.2.1穩定性低雖然互聯網金融為小型微型企業解決貸款問題有一定的幫助,且具有廣泛的市場。但就從其穩定的角度來看,互聯網金融面臨著很大的風險,因為互聯網在金融運行中使用的是虛擬的貨幣,具有金融虛擬化的特點。并且運行過程中,多網的交織,增強了其風險的特殊性。與傳統的金融行業相比,不穩定,不安全的因素眾多。1.2.2系統性的技術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網絡的支持,所以對相應的技術設備,技術安全要求比較高。互聯網相應的風險控制必須由電腦的程序和軟件的系統來完成。因此,要保證互聯網金融體系的安全,必須保證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安全。在傳輸中,如果互聯網出現故障,黑客攻擊,計算機病毒等因素,則會使互聯網甚至金融行業的癱瘓。所以,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的運行機制中,要加強對密鑰的管理并且努力完善加密技術。互聯網交易的運行依靠計算機來執行,依靠互聯網傳輸,加強對互聯網的安全建設,相關機制體系的完善,防范黑客和病毒的入侵,提高技術和設備,以保證互聯網金融業的順利運行。
2.針對互聯網金融風險應對的政策及措施
2.1建立并完善安全的運行機制,營造出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環境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安全系數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現代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發展還很不完善,缺少必要的制度和監管支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會遇到很多的風險,要規避風險,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體系。對金融市場和互聯網在金融行業的運用進行科學,全面,合理的分析預測,以及有效的預警。利用先進的管理方式和監測手段,在金融數據得以大范圍共享的同時,逐步完善經濟的平臺建設,從而減少不可控風險的發生。同時,建立安全的運行機制需要政府完善審核機制,規范發展。努力將其置于合理有效的監督范圍之內。一套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進行多方位,全方面的控制及運營,可以從根本上控制風險發生的源頭。避免市場盲目性導致的一系列問題。對于金融行業的軟硬件加以規范,可以參考國內外的標準,將我國當下的發展趨勢同國際上優秀的經驗相掛鉤,從而促進本企業的發展,在此同時,也可以提高本企業走向國際的機遇。準備好預備方案是在發展過程中規避風險,隨時應對各種危險發生的另外一個重要手段,利用可知的技術手段作為后備預案,從而為虛擬的金融體系增加一份保障。
2.2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建立合理完善的監督體系
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金融行業的經濟發展越來越迅速。但是,相關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成為制約金融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近幾年,互聯網的犯罪事件越來越多,犯罪的比例在也相對較高。如果沒有相應的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制裁,沒有合理的監督懲罰機制將很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也就不能從根本上對廣大互聯網投資用戶的財產進行保護,用戶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同時,雖然互聯網的發展迅速,聯系也不斷加強,但互聯網相應的體系還沒有建設起來。當前,對互聯網的監督體系方面的缺失也是互聯網金融體系發展中的一大弊端,政府需要將監督的主體和廣度落到實處。在監督體系的建設過程中,適當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培養一批相關方面的專業人才。建立專門的監督機構,完善監督體系,這樣可以起到更好地監督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發揮出更高效的作用。
2.3培養道德意識,提高行業自律,實現良性競爭
互聯網在生活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然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遠遠高于傳統金融經營模式。網絡金融的發展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將資金投入到虛擬的貨幣基金中,利用高風險、高回報的方式進行金融資金流轉。在這一投入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未知的因素,發生我們未知的情況。并不是沒有任何的風險。而一些商家為了贏得經濟利益,打出“高利潤,無風險”的宣傳。欺騙投資者。在當前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監督機制尚不合理的情況,提高行業的自律意識和行業的道德素質。促進行業內部的監管制定行業內部的規定。并且盡全力保證其正常運營。這樣起到的效果要比行業外部的監管,更直接有效。總之,隨著當前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互聯信息技的發展,全球經濟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對經濟效率的不斷追求使互聯網金融業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逐漸成為經濟發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在體會互聯網金融帶來的優勢時,也不能忽略它存在的風險,不穩定性,安全性,相關政策的不到位,監管體系的不完善,這些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分析和研究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的特殊性,并且提出監管策略,對未來金融行業的良好發展,經濟水平的提高都很有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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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虹.互聯網金融風險問題研究[J].科學中國人.2015(02)
【關鍵詞】金融監管 互聯網金融 系統性風險
一、引言
(一)問題提出。互聯網金融作為新興起的金融形態,其不成熟性,不完備性,給監管部門帶來了很大難題。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憑借其自身優勢,迅速吸引了廣大的中小型投資者,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的發展與開拓,做出了有效的實踐探索,使得金融服務開始面向中小型投資者,不再為大型投資機構所壟斷,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服務本身具有的高風險,高收益等特性,并結合互聯網技術,開發出了一系列針對中小型投資者的金融產品,對中小型投資者具有較大的吸引力,但這些投資者其自身并不具備強大的風險擔負能力,一旦破產,就會產生巨大的連鎖反應,與之相關的人或機構都會陷入償還黑洞,從而引發行業或系統風險,對整個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極大困難。因此,警惕和保護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時創新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是金融業的必經之路。
(二)價值與目的。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是應對我國金融體系改革和互聯網技術拓展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我國改革開放三十余年,其余各個行業開放與改革走在前列,而金融業一直是政府的重中之重,每推行一層改革,必須進行廣泛而深刻地研究與評估,就是因為金融業事關國計民生,責任重大。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準入門檻和各種限制都是比較嚴格的。而且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有待提高,但還是十分嚴格與規范的。所以,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問題,可以引導我國的金融業向更好的方向發展,而且,也是為我國的金融改革,金融體制的創新,為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性和先導性的保障,因此,研究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是有必要的
二、互聯網金融存在的風險
(一)信用違約風險。眾所周知,互聯網金融大幅降低了金融準入門檻,使得更多的中小型投資者可以進入金融市場進行投資,這一方面擴大了資本和貨幣市場的資金量,提升了金融市場的交易范圍和規模,是非常有利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的,但是另一方面,這些中小投資者不具備專業的投資能力,有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這將攪亂金融市場的秩序,使得很多政府或機構的戰略不能被很好地得到市場回應,因為,散戶游民的存在。而且,這些中小投資者,資本量小,承擔風險的能力較低,一旦發生違約,很有可能引發連鎖效應,導致很多機構或投資者受損。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涌現出的一大批互聯網金融公司,他們創新了很多金融投資模式,如P2P,眾籌,私募,網上借貸,分期貸等形式,普遍業務形式就是通過很多中小投資者的資本聚合成為一個大體量的資本發展業務,而一旦虧損這些中小投資者就會血本無歸。因為互聯網金融是新興的資本運作形式,而從事這方面業務的公司,大都是中小型企業為主,資本少,能力弱,運營能力有限,他們不大可能有大型金融機構的背書,如果他們經營不善,或者是風險偏好者,一旦發生突發事件,他們對投資者的償付能力是捉襟見肘的,違約的概率大大增加,這會加大金融市場的風險水平,系統性風險不得不防范。
(二)技術管理風險。互聯網與金融業的融合才剛剛起步,很多應用于金融業的互聯網技術還不十分成熟,在瞬息萬變的金融市場中,即時的獲取信息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這也是一項風險。要推進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需要對互聯網技術 融入金融業進行更加深入有益的探索。不斷提高互聯網技術,推動互聯網與金融業的深度融合。
(三)法律法規風險。作為新生的金融生態,互聯網金融在監管這一方面還十分欠缺,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并不能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因此,留下了巨大的政策空白,也給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機。現在已有很多民間中小型互聯網金融企業發生違約虧損,償付不力,遭遇擠兌,甚至訴諸公堂,但是因為法律并未對這些領域做出嚴格準確的界定與規范,常常引發眾多的經濟民事糾紛。因此,加快金融立法勢在必行。
三、針對互聯網金融應采取的監管
針對互聯網金融所具備的這些風險,進行必要的監管是在所難免的,因此,討論以什么方式,什么方法進行監管是有必要的。
(一)從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監管。在傳統的金融市場中,為避免資本在各個市場中進行相互套利,各個國家都有相關的嚴格的法案,相對地,在監管層面上,分為證券,銀行,保險,衍生品等不同的市場進行監控,我國分別有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機構。而互聯網金融的跨市場性更加強烈,很難單一界定某一產品是屬于那一個市場的監管范圍,因此,對互聯網金融來說,應當以適當的方式,進行混業的監管,防范金融系統風險。
(二)注重宏觀審慎監管的運用。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在某種程度上,是一體兩面的,凡是政策沒有規定到的,原則上都是可以進行的,既要在金融監管上防范金融風險,又不能對互聯網金融統轄過死,扼殺其創新能力,因此,必須在二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而對于宏觀審慎監管的運用,則不失為一個正確的決策,宏觀審慎監管,注重金融行業整體的發展和波動態勢,主要注意異常點和異常值的問題,積極主動干預市場,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立法。法律法規的缺失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一大障礙,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立法,不及能夠給互聯網公司以明確的法律界限,而且會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大幅度創新。明確清晰的法律規則會對金融業產生重大影響。
四、結論
我們從上述分析中能得出,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是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開發開放的結果,是有利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聯網金融所具有的風險特性,金融監管是不能缺少的,因此,結合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特點,進行混業的宏觀審慎監管是必要的,同時注重互聯網金融的立法進程,必定能夠促進我國金融業更好更快的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互聯網金融,P2P借貸模式;風險及其監管分析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一、P2P借貸模式的概念
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發展起來的P2P(PeertoPeer)借貸模式是典型互聯網平臺模式在金融領域內的應用,主要指個人與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相較傳統金融借貸模式,P2P借貸的核心內容是將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絡化方式進行,同時資金供求的期限和數量匹配,不需要通過銀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雙方直接進行交易。P2P借貸模式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決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貸款困難的問題,并且能夠節約諸如商業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的運作成本,被主流認為是互聯網金融中“去中介化”的典型代表,也是銀行的有益補充。
我國的P2P借貸模式主要包括三種。一是平臺模式,這主要是借鑒國外的經營模式,也是最純粹的P2P模式。該模式下平臺不參與擔保,純粹進行信息匹配,幫助借貸雙方更好地進行資金匹配,本質就是直接融資,最有代表的就是拍拍貸。二是擔保模式,P2P平臺為投資人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擔保的擔保,而投資人的投資決策也由原來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信息公開,變成了基于對P2P公司的信任度,目前我國大部分P2P公司都是采用的該經營模式。三是銷售模式,以陸金所、有利網等為代表的,將金融機構或者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通過互聯網平臺,以金額,期限更加靈活的方式面向投資者銷售。
二、P2P借貸模式的發展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小額貸款市場需求空間較大,而供給端嚴重不足,由于這部分群體通過銀行或其他渠道貸款的可能性相對很小,P2P借貸平臺的興起正好為小額貸款市場提供了一定的補充,有利于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從最早開始發展的宜信、拍拍貸到后來規模最大的阿里,P2P借貸平臺的經營模式從線下發展到線上,再到線上+線下相結合,針對不同客戶提供不同的借貸方案,互聯網便利的渠道和更低成本的線下交易都在催化著這個行業更快地發展。
截至2015年12月底,我國P2P借貸行業運營平臺達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長了1020家,絕對增量超過2014年再創歷史新高(圖1)。截至2015年底,2015年全年P2P借貸成交量達到了9823.04億元,相比2014年全年成交量(2528億元)增長了288.57%。從每年成倍遞增的成交量可以看出P2P借貸模式正在成為主流的理財方式之一。不過縱觀剛剛過去的2015年,伴隨著行業的火熱,P2P借貸平臺跑路依然是一波接著一波。相對于2014年,2015年跑路、停業類型的問題平臺數量占比出現了增長,分別為55%和15%,整個P2P借貸平臺行業已從“高收益之爭”轉變為“安全性之爭”。
三、P2P借貸模式面臨的風險
1.信息不對稱引發道德風險
金融是一個很講究信任的行業,而道德風險就是典型的違背信任機制的風險。由于P2P交易機制是通過平臺一手搭建,而搭建P2P借貸平臺的公司可以通過后臺更改各類形式的數據,甚至虛擬和捏造一些數據。在本身就是陌生人之間信用借貸的P2P平臺背景下,由于交易數據,信用審核的權限都在平臺手中,投資人是沒有辦法和渠道有效審核此類信息,也無法判別追蹤其資金之后實際用途的真實性,從而處于被動不利的一方。
2.平臺管理不善,風控能力差
我國不少P2P借貸平臺準入門檻低、資金要求低、管理團隊風控能力良莠不齊。這些平臺由于缺乏經驗,交易機制設計不合理,常常在經營過程中一開始不能有效識別潛在風險,預期投資回報率過高,同時又對債權進行拆分,期限錯配,增加了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當借款人實體經濟難以維持業績無法按時還款時就可能使得運營平臺的資金鏈斷裂,從而引發負面消息,導致擠兌現象的發生。2015年金融市場不斷的經濟動蕩,對P2P借貸平臺產生了巨大的抽資效應,債務結構不合理的借款人資金尤其緊張,逾期、展期現象頻繁,最終導致許多中小平臺由于擠兌現象跑路和停業,因提現困難而出現的問題P2P平臺占比29%,相對2014年數量有所上升。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主要模式
(一)傳統互聯網金融模式
這是傳統金融機構在互聯網上的一種延伸與擴展,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務。除了開戶需到柜臺辦理外,其他相關業務基本都能通過互聯網完成,客戶可隨時隨地完成交易。網上銀行屬于傳統互聯網金融的主要代表。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基本都開設了網上銀行,不僅涵蓋了相關傳統業務,還開辟了很多新業務,如網上理財、第三方存管、股票、黃金、保險、銀期證業務等。
(二)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
當前,國內新型互聯網金融模式發展迅速,對傳統金融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主要包括P2P、第三方支付、電商貸款、眾籌模式等。
1.P2P網貸模式。P2P(peer to peer lending)模式是一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融資模式。資金持有者通過這一信貸平臺,將資金借貸給相應的貸款人。而該信貸平臺的搭建人必須對借款者的信用情況、經營管理水平、經濟效益、發展前景等進行全面考量,以確保借貸行為的安全性。同時,再從中收取部分中介服務費與賬戶管理費。目前,P2P已成為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方式,涉及到的金額一般在幾千或幾萬,具有額度低、周期小、成本高、范圍廣等特點[1]。
2.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是指利用計算機與信息安全技術搭建成的客戶和銀行支付終端的電子支付中介,已成為當前互聯網交易的主要渠道。支付寶、財付通均屬于第三方支付。
3.電商貸款。該模式是將大數據云計算融入到電子商務與小額貸款中的一種新型貸款模式。這是基于大數據的一種的金融信貸模式,信貸方通過數據庫了解借貸方的具體資信程度,并決定是否給予貸款。該信貸模式不僅節約了交易成本,還有效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極大提高了風險的可控性。比如,阿里集團先后在浙江與重慶組間了小額度貸款公司,主要面向天貓與淘寶等電商,為他們提供小額信貸業務。
4.眾籌模式。它是指項目發起人利用網絡平臺的大眾性與快速性等特征,發動大眾籌集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由于該模式正處于起步階段,應用范圍較窄,融資規模小,主要為文化藝術類產業提供融資渠道。淘夢網、追夢網、眾籌網等網站是國內發展較為成熟的眾籌網絡平臺。但是該融資模式面臨著很多法律障礙,容易與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等行為相混淆。
二、互聯網金融具有的風險特征
互聯網是實現互聯網金融行為的手段與方法,而金融才是其最關鍵的內涵。因此,和傳統金融一樣,互聯網金融仍面臨著很多風險。其中,操作性風險、技術風險、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均是常見的風險類型。此外,互聯網金融屬于一種新型的金融模式,又帶有不同于傳統金融模式的風險特征。
(一)金融風險擴散迅速
網絡信息技術是互聯網金融服務高效、快捷的重要保障,反之,金融風險也可通過這些高科技技術迅速擴散開來,從而增加應對難度與補救成本。
(二)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
互聯網金融活動主要依靠互聯網或移動互聯網實現,隨著交易活動的虛擬化,突破了時間與地理空間的限制,人們可隨時隨地進行交易。同時,這也讓交易對象更加模糊,加上交易過程缺乏透明性,無形中增大了金融風險[2]。此外,監管對象與監管者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相關監管部門也很難掌握被監管者的資產負債信息,給監管工作增加了較大的難度。
(三)金融風險交叉感染日益增加
伴隨著國內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其綜合金融業務也得到不斷的完善。金融機構間通過互聯網間的聯系也更加緊密,各類金融業務與客戶間都互相滲透。因此,一旦發生互聯網金融風險,極易導致交叉感染,增大風險擴散面。
三、加強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體系
首先,政府要重視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意義,并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以規范互聯網金融活動。其中,要明確互聯網金融業務各交易主體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并制定信息網絡安全維護細則。重新梳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相關業務范圍,并確定監管主體,完善相關監管分工與合作機制。同時,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并將其和互聯網金融相融合。其次,對現行的法律法規要進一步完善。目前,國內金融法律主要有《保險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對于其中不合理的內容要加以完善,出臺相關細則,以消除互聯網金融監管中的真空地帶。商業銀行業要根據市場現狀以及互聯網金融發展前景,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的管理機制,為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順利實施做好制度保障。
(二)加大監管力度,層層管控
一要把好市場準入關,在設立互聯網金融機構前必須獲得政府部門的審批。世界上很多國家的商業銀行均參照市場準入原則來審核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建立資質。在審查過程中通常會評估該金融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及發展前景等,以做好金融風險的防控工作。二要重視事中監管,即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監管力度,評估其資本是否充足,了解其業務范圍與資產情況,面臨的市場風險等。三要加強事后監管,即市場退出監管。對于瀕臨破產或涉及到嚴重違規違法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退出市場,以維護投資方的利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途徑有以下幾種:清算關閉、解散、接管、購并、注資挽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