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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間文學藝術之概述
(一)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報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一直以來沒有一個普遍確立的定義。”無論是國際間組織還是國內的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探討從未休止。由于缺少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學者將民間文學藝術與民俗(folklore)、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概念相混淆。
從分析概念的上下位關系切入,從民俗(folklore)――對社會民眾代代相傳的民間生活風俗的統稱――的語境出發,民俗包括了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而傳統知識與民間文學藝術是并列的概念。“民間文學藝術”僅指由來源地區的群體或個體創作,并世代傳承至今的獨具該區域傳統文化特色的民間生活風俗。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特定的集體社區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員集體創作和代代相傳的具有反映本族群歷史與文化特性的藝術遺產表達。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民間文學(如民間歌謠、長詩、諺語、等)、音樂(如民族歌曲、器樂、舞蹈樂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藝術舞蹈等)、美術(如繪畫、雕藝、建筑藝術、工藝美術等)、曲藝(如平話、快板等)、戲劇(如棒子、亂彈、皮黃等)六種作品。
(二) 民間文學藝術主要特征
1.集體性:
又稱民族性、群體性和群眾性,體現于民間文學藝術身上無處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諸如該民族所特有的傳統習俗、思維方式、語言、服飾、飲食習慣以及情感表達等。重慶民間文學藝術中最能體現集體性的當屬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擺手舞,它是以擺手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與報酬神靈祖先、傳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國務院將酉陽土家擺手舞列為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鮮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價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間文學藝術乃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為集體服務的集體智慧結晶,并為集體所共有。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間文學藝術無論是個人創造還是集體創作,其個人色彩都在逐漸淡化,在流傳的過程中也將殊途同歸,不斷地添加進集體的智慧,使其能夠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真實的思想感情,最終能為大眾所接受。
2.延續性:
又稱傳承性,即民間文學藝術通過代代相傳而延續至今,無傳承,即死亡。基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這種傳承多發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內,以親身傳授將民間文學藝術之精髓延續至下一代,如重慶綦江區的綦江農民版畫,取材于廣大農民群眾之生產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間一直延續至今。
3.活變性:
即民間文學藝術的活態性與變異性。正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延續性,才有了活變性。所謂“活”,即民間文學藝術在創造與傳承過程之中,重視民族之價值,其“活”性貫徹始終,如重慶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銅鑼等,這些都需要再動態的表現來完成;再如南岸農民油畫則是在制作技藝活之動態中完成。所謂“變”,是指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過程中所呈現出的活態流變,即特定民族之內的人民對其進行再創作,亦或是在流傳過程中被遺忘與增添。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正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本身不斷地被更新與再創作,以期適應環境與時代之變化。雖然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活變性,但其本質卻依舊能夠保存一致,這也是其另一個性質――傳統性。
4.傳統性:
又稱穩定性、穩固性,即民間文學藝術自創作之初起其創作主旨、體裁、語言特色、藝術風格等主要表現形式都較為穩定。基于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和延續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環境與區域中傳承其特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鑄就了民間文學藝術更為深遠的歷史淵源與更為廣大的群眾根基,使得中華文明源遠流長而從未斷絕。如重慶市石柱土家自治縣的土家??兒調、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酉陽民歌等都有幾千年的歷史,被人們稱之為“活化石”。
5.主體不確定性:
又稱主體不特定性、主體復雜性,是指民間文學藝術在延續的過程中,若單純從傳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體具有個體特性,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民間文學藝術多基于集體性和活變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區、民族或者國家為單位進行流傳、延續與傳播。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悠久的歷史,創造人早已無跡可尋。除了傳承人之外,發現人、記錄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編人、再創作人、傳播人、群體代表與民間組織、國家及國家授權機關等主體也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發現、發展、保護、傳播。集體之中每個人都發揮了自身的作用,這些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出突出的貢獻不應被忽視與埋沒。
因此,在探討主體身份界定時,應當對其是否有權參與民間文學藝術的管理、收益以及訴訟加以研究,以實現實質正義。若是離開了這群體,民間文學藝術則不可以稱其為“民間”之文化。也正是因為主體關系之復雜,才導致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困難。
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式微
(一)民間文學藝術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立法規定,而是散亂在《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體育法》等相關條文之中。《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雖然提到以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但也只是一筆帶過,并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具體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專門法規出臺。
同時雖然諸如云南、貴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臺了專門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實行,權威性和統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為濃厚,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者、使用者、傳播者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并不明確,沒有達到實質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效果。
筆者認為,基于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特有的表達形式,其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主,同時不能忽視商標法、專利法的保護制度。
(二)民間文學藝術司法瓶頸路在何方
在解決民間文學藝術引發的糾紛時,往往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如何在保護和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保存和促進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發展二者之間尋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關系的復雜性,應該如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進行界定。
再者,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其理論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之合理性
(一)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理基礎
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為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自然正當性的解釋依據。自然狀態中,基于勞動,人人享有平等的財產權,一個人可通過勞動擺脫這種自然狀態,將勞動所得納為個人所屬。同理類推,可將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延伸至知識產權領域,即可解釋為智慧是人身體的一種延伸,人對承載其意識形式享有知識產權(準財產權或準所有權)。民間文學藝術乃是特定的族群集體共同勞動創造而來,其知識產權應當歸屬于族群集體。
其次,康德的人格權學說認為作者的作品即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權則充當著保護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權學說為基礎,黑格爾強調人的意志必須自由,這種自由的體現即為定在,在法律上表現為個人對財產享有的自由處分權。理念產品作為大腦的延伸,外化為抽象的表達形式,則個人對該思想表現的形式也存在著財產意思的權利,即表現為知識產權,同時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產品乃是大腦的外延,而對這種外延的權利即為知識財產權,法律上表現為外部定在財產的演變。筆者認為,該理論同樣可以應用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之中,換而言之,民間文學藝術族群社區完成相關民間文學藝術創造后,享有對其知識表達形式的財產權。當然,這種理論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為基點,過于強調著作權于財產意義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視了作者與公共利益的動態平衡。
(二)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稱作利益均衡,是指“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 利益平衡理論在知識產權框架下就是對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護與限制,其意義在于不因知識產權的保護而限制知識產權的產品創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對性,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變革都會引發新的利益矛盾與沖突,因此有必要創設一個新的利益平衡。
筆者認為,對于已經成為公共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可采用對內軟保護、對外硬保護的方式,亦即在國內,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為最低保護限度,積極促進公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了解、利用和再創造,對國外,以政府為權利主體對侵害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進行追責。對于尚未完全進入公共領域、仍以區域集體或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民間文學藝術,采用以著作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激勵
激勵理論是古典經濟學家用以論證公共產品保護合理性的主要理論基礎。公共產品在消費上不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與此相對應的私人產品在消費上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基于知識產權的獨立性,知識產品一般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復制性,因而不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領域中的“搭便車”行為極大地消滅了人們創造知識的積極性。
“著作權法激勵機制的范圍是通過制定法確定的專有權的范圍和相應的確保公眾適當接近著作權作品所限制的。” 著作權是通過賦予權利人類壟斷性質的權利,激勵權利主體積極參與創造活動。單純從對傳統文化保護的道德標準來要求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積極參與保護和發展工作,這是極為苛刻的。作為理性經濟人,若權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權利主體必然會怠于行使權利。
因此,在著作權法框架下,應明晰主體的權利范圍,充分保護私權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權應確保社會公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適當接觸,平衡專有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
四、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主體資格認定之探索與實踐
(一)個人主義權利主體觀
個人主義權利主體觀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著作權法上一般的作品,對作品付出獨創性智力勞動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
以貴州蠟染案為例,被告青林海、陳華及苗藝文化中心共同辯稱原告洪福遠所主張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并非其本人獨立創作,這里的設計圖反映的內容均為傳統的民間文學藝術或歷史形象,應當屬于公有領域中的文化遺產,洪福遠并無排他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洪福遠主張享有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在其線條運用、色彩搭配以及圖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獨創性,且具有可復制性,因而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但是對于蠟染藝術與原告洪福遠所主張的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紙關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間文學藝術與著作權人所主張的設計圖之間的關系并沒有作出回應。亦即,法院在判決中避開了侵權作品是民間文學藝術、歷史形象產品還是獨創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屬于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單獨屬于民間藝人自己的著作問題并未得以解決。
正如有的學者評價的:“這也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出實務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演繹作品及根據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的作品之間概念上的混淆。”
筆者認為,與民間文學藝術的延續性、活變性與主體不確定性相對應的,一些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之中不斷地發展、創新與完善,這其中有發現者、記錄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編者等演繹者,他們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與創新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故而也應當得到相應的權利。
(二)集體主義權利主體觀
集體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乃是其本質特征,故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被界定為創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區集體,繼而通過一些特殊的制度來保障該群體實現的可能性,如公益訴訟制度,備案制度,權利管理信息數據庫注冊制度,使用收費制度,轉讓審批制度等。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占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總資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學者認為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權益應當屬于整個少數民族,并且這種權益的享有者應當是少數民族整體。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烏蘇里船歌》案,該民族中的任何一個成員都有權主張對民歌享有著作權,都可以維護本民族的傳統文化不受侵害。
有學者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來源于某個群體,被視為整個群體的寶貴財富,也從這一個意義上出發,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權應當屬于創造、發展、保持它的群體。
(三)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
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國家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同時,國家可以通過授權具體的部門或者主管機構代為行使著作權,并承擔相應的保護與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義務。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屬于全國人民,而國家自然而然地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來行使著作權。再者,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活變性與主體不確定性,將國家設定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對內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篡改,對外則可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不受外來侵犯。其次,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數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國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將對民間文學藝術之保護和對作品文化秩序之維護工作委托給國家代為負責從而保護公眾整體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
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從多角度出發,總結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多層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權利行使者、傳承人、鄰接權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應當首先將民間文學藝術創作的來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視為其權利主體,而該來源群體可以通過代表或者成立民間自治組織來實現其集體版權的行使;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成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再者,根據民間文學藝術在創造、傳承、發現、發展與保存等過程中不同主體付出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的不同,進行相應的權利分配。
仍有學者對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持有質疑,認為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混淆了民間文學藝術主體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或管理主體以及民間文學藝術鄰接權主體和作品的著作權主體。” 但筆者認為正是基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權利主體不能簡單地劃分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體。再者,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不確定性,其主體界定問題較為復雜,并不能單純地界定為一種主體而忽略其多元的傳統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將主體單一化,則會造成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的侵犯,同時也與文化激勵理論相沖突。
五、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未來:制度的構建
(一)構建集體與個人的二元共生結構
民族族群與文化社區集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之來源,賦予其主體資格毋庸置疑,但同時不可忽視傳承人的再創造貢獻。
民間文學藝術大多是在一定時期內經過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中幾代人的長期模仿、傳承、改善、連續創作而來,并且該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內的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勞動的貢獻,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可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也只有來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區集體才對其自己的民間文學藝術之特性最為熟悉,也更為明白以何種方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開發與利用才是最合適的。
個人(自然人、單位及其他組織)可否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主體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筆者認為,傳承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繼承具有極強的人身性,與傳統的財產繼承概念相距甚遠。傳承人的行為并非屬于簡單的機械再現,而是加入了多種元素的表達和再創造。個人對以特定民間文學藝術為創作來源而創作的作品享有知識產權。擁有該民間文學藝術技能的個人,通過表演、口頭等形式演繹該藝術,保護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有的學者就指出,很多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呈現出“活態”,在任何一個“活態”現場,都是作為表演者的個人占據中心位置,這樣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傳承人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圖形、模型、都付出了屬于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故而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筆者認為,構建集體與個人的二元共生結構不失為厘清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來源族群的文化價值,并通過配置權利義務方式激勵權利主體自發參與到保護、傳承民間文化藝術活動中來,另一方面肯定了傳承人再創造的貢獻價值,保護了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的延續性。
(二)平衡演繹作品作者與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利益分配
根據利益平衡理論,筆者認為,在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界定與制度的構建之時,應當注意演繹作品的作者與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之均衡。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具有雙重性,即演繹作者在演繹時應當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許可,并表明出處,同時在轉讓或者許可演繹作品時應當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報酬。演繹作者實際上就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演繹形成新作品的人,諸如將原有的民間歌曲改編成為民間故事,將民間故事再改編成為劇本。當然,這些演繹作品的作者在演繹過程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了表明出處、征得許可并請求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尊重民間文學藝術的原有作品作者或來源群體,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貶損民間文學藝術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傷害民族感情等。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傳承人對民間文學藝術做出的貢獻時,應從客觀標準評價其“創造”因素,當該作品符合演藝作品要件時,傳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
(三)肯定特殊情況下國家的權利主體資格
為防止公權力過度干涉社會生活,有必要將國家權力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
不可否認的是,以公權力為核心的國家權利主體權利觀,在統一民間文學藝術管理、支撐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和傳承資金需要等方面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非洲各國國家受1979年《班吉協定》與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協定》影響較大,大都傾向選擇國家授權的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麥隆的立法者就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政府部門;非洲其他國家亦是采取事先許可制度,且大都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授權的專門政府部門、主管機構,其所有者為社區群體,但也有的直接規定為國家。
然而筆者認為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首先,過分強調國家地位會導致公權力膨脹且造成對私權利的威脅,在處理利益糾紛時往往會損害民族族群與文化社區集體的正當利益。
其次,隨著與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間文學藝術在發展中已滲入不同的國家群體文化,并在當地生根發芽,若是籠統地將某一國劃為該項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易引發國家間的利益紛爭。
筆者認為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限制了民族特色的發展,更阻礙了其內在的連續性和一貫性。
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權利主體不明或者進入公共領域,但又亟待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可以由國家以保護、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為目的、充當權利主體身份。國家可以通過授權相關行政機關或者機構代為行使權利,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行政成本。
六、結語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之界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學術界爭論不休的難題。而如今,民間文學藝術正不斷遭受著經濟商業化、全球化的沖擊,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自身的制度建設卻顯得步履維艱。
事實上,民間文學藝術不僅蘊含著民族情感與尊嚴,也往往潛藏著巨大的經濟價值。民間文學藝術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現的藝術效果,它更多的還包含了文化歸屬問題。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其特殊屬性,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明顯不足,為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我們應該從權利主體設計這一制度基石著手,以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構。
注釋:
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法總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17-18.轉引自王英.網絡知識產權正當性問題研究―――以激勵論和利益平衡論為視角.理論與探索.2010(11).
馮曉青.著作權法之激勵理論研究――以經濟學、社會福利理論與后現代主義為視角.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6).
孫彩虹.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6.
我是XXX大學藝術學院的一名即將畢業的學生。在大學期間,我學習努力,成績優秀,我以勤勉進取的積極態度,全方位地充實鍛煉自己,系統地學習和掌握了較為扎實的專業基礎知識,有較強的自學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在校期間,學習專業技能固然重,但能力的培養也必不可少。在課余時間,我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工作,鍛煉了自身的心理素質和人際交往能力。為提高自己的授課能力,積累教育經驗,從大二開始,我在學好各門專業課的同時,還利用課余時間積極參加家教實踐活動,給小學學生進行美術補習,使他們的美術成績都有較大程度的提高,我的工作也得到了學生家長的肯定和好評。
通過自己不斷的努力和教學實踐,我已具備一名優秀教師素質,扎實地教學基本功,較強的自學和適應能力,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使我對未來的教育工作充滿了信心和期望。在大學四年間的學習、生活使我培養了責任心和吃苦耐勞的精神,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同時在在團隊合作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關鍵詞】金融學科定義,學科設置
1、背景介紹
美國伯克利大學經濟系錢穎一教授發表在《財經科學》2002年增刊上的文章《經濟學科在美國》中的論述道,比較國內和國外對經濟學科內的領域設置,需要特別澄清什么是金融學的問題。他發現國內和國外對金融學(finance) 這一領域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一個國內學生說他是學金融的, 到了國外會發現他學的在那里不被稱為金融。相反,在國外是學的金融, 在國內又可能不叫金融。
2、課題研究現狀和基本內容
根據權威的《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Finance(金融學)是以不同的中心點和方法論而構成經濟學的一個分支,其中心點在于資本市場的運營、資本資產的供給和定價,其方法論在于使用相近的替代物給金融契約和工具進行定價。具體來看,Finance基本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即有效的市場、風險與收益、替代與套利期權定價和公司金融。針對國內金融學界,金融學的概念與內涵確定,則存在一些較大的爭議性。例如,基于Finance一詞的翻譯,中國目前大致存在以下四種主流的翻譯,即:金融、財政、財務、融資。上述四種翻譯中,后三種翻譯,范圍與內涵相對比較確定,關鍵在于金融的翻譯,則值得進一步的深化。
一直以來,中國傳統的金融學概念可以概括為(劉鴻儒,1995),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聯系的經濟活動的總稱。進一步,根據張新(2003)的表述,中國傳統的金融學概念,具有轉軌經濟背景的典型特征,主要是針對貨幣、信用、銀行、貨幣供求、貨幣政策、國際收支、匯率理論等專題的研究,研究角度側重于宏觀——資本市場的地位以及微觀角度并不突出。
中國目前的金融學概念與內涵基本上可以概括三個基本的方面:
(1)微觀金融學,主要包括三個基本方向:公司金融學、投資學(包含金融工程與數理金融)、市場微觀機構。基于學科劃分角度,主流設置在(工商)管理學院。但是,應該注意與諸如會計學院、統計學院、數學學院的進行交叉與融合。根據中國目前的教學與研究現狀,微觀金融學與國外差距比較大,研究與教學方面,應予以極大改進。
(2)宏觀金融學,主要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第一,是微觀金融學概念的進一步延伸,基本的內容包括為國際資產定價理論為基礎的國際證券投資理論與公司金融理論、金融市場與金融中介機構等。其中,金融市場側重于對諸如股票、債券、衍生金融工具等金融市場,金融中介側重于以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為核心。這個研究部分,整體來看,這些專業課程設置與研究應該設置在(工商)管理學院(或商學院);第二,是中國傳統的金融學概念,主要包括“貨幣銀行學”與“國際金融學”兩個基本的學科專業,研究教學的內容主要包括諸如:貨幣與貨幣政策、中央銀行、匯率、國際收支、金融制度與金融體系、金融危機等。需要指出的,這些研究內容雖然是宏觀性問題,但是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角度應該是微觀化的。整體來看,這些專業課程設置與研究應該設置在經濟學院。
(3)金融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性學科。根據目前國內外學科劃分以及研究內容劃分,主要包括三個基本的方面:第一,與諸如數學、物理學、統計學、工程學、計算機等理工科專業結合,形成的“金融工程學”,側重于上述學科交叉框架下,研究諸如資產定價等問題;第二,與法學結合的“法與金融學”,內容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以金融學問題為核心,側重于研究不同法律框架下的金融問題;二是以法律問題為核心,基于金融理論與金融研究方法考察金融法律的形成、結構、程序與影響等;第三,與心理學等學科結合的“行為金融學”。嚴格意義上講,行為金融學并非一個全新的金融學科,而是傳統的微觀金融學的一種新的思考方式或補充。本質上,將傳統的微觀金融學中理性經濟人假設在現實中進行釋放,考慮現實中的經濟人普遍存在著心理與行為偏差(心理學、行為學范疇),即經濟人是有限理性的,則是行為金融學。
3、總結
國內所說的金融是指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指的是貨幣銀行學。它在計劃經濟時期就有, 是當時的金融學的主要內容。人民銀行說我們是搞金融的, 意思是搞貨幣銀行;第二部分指的是國際金融, 研究的是國際收支、匯率等問題。這兩部分合起來是國內所指的金融。為了避免混亂, 我們且稱之為“宏觀金融”。但這兩部分在國外都不叫做finance (金融) 。而國外稱為finance 的包括以下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公司金融。在計劃經濟下它被稱為公司財務。之所以應把corporate finance 譯成公司金融而不譯成公司財務,就是因為它的實際內容遠遠超出財務,此外還包括兩方面:一是公司融資,包括股權債權結構、收購合并等,這在計劃經濟下是沒有的;二是公司治理問題,如組織結構和激勵機制等問題;第二部分是資產定價,它是對證券市場里不同金融工具和其衍生物價格的研究。這兩部分合起來是國外所指的金融。為了避免混亂, 我們且稱之為“微觀金融”。
根據這一分析我們便清楚了,國內學生說自己是金融專業的,他們指的是宏觀金融,但是按國外的說法這一部分不叫finance (金融),而是屬于宏觀經濟學、貨幣經濟學和國際經濟學這些領域。國外說的finance (金融),一定指的是微觀金融。在美國,貨幣銀行和國際金融通常設在經濟系,而公司金融和資產定價通常設在管理(商) 學院。
參考文獻:
[1]李峻.金融學的發展趨勢及其對金融本科教學的啟示【J】,經濟研究導論 ,2010.
關鍵詞:“新定義”;策略;遷移;閱讀理解
中圖分類號:G63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992-7711(2016)08-0103
“新定義”問題是近幾年嘉興中考試題中的熱點題型,它是基于學生必須掌握的知識及應該具備的能力,通過新定義的方式隱藏問題本源,要求學生在理解新定義的基礎上進行拓展,從而靈活運用新知解決問題,主要考查學生現學現用的能力。“新定義”問題的重要意義在于它不僅改變了學生解題的思維方式,而且對教師的課堂教學也起到了良好的導向作用。由于突出了理解定義的內在含義、問題遷移轉化等重要環節,所以學生往往遇到“新定義”問題時會感到畏懼,故教師在教學“新定義”問題的時候要注意教學策略。
三、“新定義”問題的教學策略
“新定義”問題的一般結構形式為:展現新定義運用新定義,它特別注重考查學生自主學習的過程,使考試評價過程轉變為考查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力,因此在針對這類問題的教學中,教師特別要注重教學策略。
1. “新定義”問題與常規問題的區別
常規問題解題思維流程:如圖,學生簡單提取已知條件后,建立模型,再結合所學知識直接解決問題。
“新定義”問題解題思維流程:如圖,學生首先要通過閱讀提取新的信息,再利用已有認知加工信息,將新定義轉化為熟悉的舊知,建立模型,最后利用已有經驗在新定義的框架內解決問題。
2. 教學策略
“新定義”問題解題思維過程相比常規問題要復雜,主要是加工信息和轉化遷移這兩個重要環節,筆者根據多年的教學經驗,在“新定義”問題教學中可細化為“閱讀理解轉化”三個重要環節來講解。
(1)閱讀――提取信息
通過仔細閱讀新定義的概念,提取出概念中的關鍵詞,用筆把關鍵詞圈出來,明確它“新”在哪里,揭開新問題的面紗,并據此聯想其產生的根源,
(2)理解――以舊引新
根據提取的信息,借組已有的認知,包括知識、技能、經驗等來分析新定義,通過類比的思想嘗試架設新、舊知識相同的橋梁,并能有效對比新、舊知識的區別。
(3)轉化――遷移應用
找準新、舊知識結合點,把新知轉化為舊知,建立數學模型,利用新定義的規則,借助已有的基本經驗和基本技能來解決問題,這一過程主要體現了轉化思想。對這一新知深刻理解后,可以進行拓展應用。
例:(2016年金華模擬)對于平面直角坐標系中的點P(ab),若點P′的坐標為(a+■,ka+b)(其中k為常數,且k≠0),則稱點P′為點P的“k屬派生點”。
例如:P(1,4)的“2屬派生點”為P(1+■,2×1+4),即P′(3,6)。
(1)①點P(-1,-2)的“2屬派生點P′”的坐標為 ;
②若點P的“屬派生點”P′的坐標為(3,3),請寫出一個符合P條件的點的坐標 ;
(2)若點P在x軸的正半軸上,點P的“k屬派生點”為點P′,且OPP′為等腰直角三角形,求的k值。
教學策略:環節1(閱讀)
問:這個新定義新在哪里?找出概念中關鍵詞。
環節2(理解)
問:如何理解“k屬派生點”的本質?
環節3(轉化)
問:如何進行轉化應用?本題體現了怎樣的數學思想?
教師點撥:
(上接第104頁)
(1)讓學生明確本題新在“屬派生點”。
(2)本題新定義的本質是整式的運算,將轉化為,轉化為
(3)對于第(1)小題第①問,依新定義的規律得到(-2,-4)。第(1)小題②問由,可得,所以此題答案不唯一,只有點的橫、縱坐標之和為3。
新定義型特點鮮明,內容豐富,源于課本,高于n本,雖然它的構思巧妙、題意新穎、隱蔽性強,到處都體現出新意,它考查學生綜合的數學意識和綜合應用數學能力,尤其側重考查學生的數學思維能力和創新意識,此類題目能夠考查學生實現從模仿到創造的思維過程。對于這類“新”型題,我們應仔細閱讀材料,找出相關的信息,正確理解定義,聯想不忘依據。結合以前所學的知識,探索歸納推理,從而發現解題的方法,最終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1] 俞 欣.五年考一題[J].學周刊,2012(5).
[3] 侯繩綱.初中數學經典題解題方法與技巧[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8.
[4] 徐守軍.“新定義”題型的求解策略[J].中學數學研究,2010(12).
新編《醫古文》規劃教材的教學大綱,在有關課程定位和作用上明確表述:“醫古文是研究古代醫著語言文學現象的一門學科,是學習中醫藥專業的基礎課程,……為學生研讀古代醫籍,消除文理上的障礙”,“也是對學生進行素質教育的主要課程”。醫古文課程主要研究古代醫藥文獻語言文化的各種現象,旨在通過古代醫藥文選與古漢語基礎知識的學習以及閱讀實踐的訓練,使學生在已有文言知識的基礎上,掌握古醫籍常用詞語及其主要義項、古漢語基礎知識以及標點、今譯與文意理解的基本技能,并能順利地閱讀古醫籍,為學習后續的古典醫著課程與畢業后研讀古代醫籍清除文理上的障礙。在此基礎上,本課程的教學還旨在培養學生全面掌握醫古文精髓,提高人文素養和語言水平,完善知識結構,并進而提高對中醫藥傳統文化精神的理解和分析能力,以求有益于實現學生的人格養成與醫生氣質形成,為其將來從事中醫藥臨床或其他各種醫療衛生工作奠定堅實可靠的基礎。
醫藥學古文與相關的古代語言文化知識是醫古文課程教授的主要內容,這決定了本課程不同于一般的中醫或中文課程,它涉及中醫、古代歷史文獻、古代漢語、古代自然科學、古代哲學等多個領域,具有明顯的多學科交叉特色,是中國傳統文化與自然科學的完美結合,體現了中國傳統醫學文化的博大精深。“古代醫籍選則是向學生展示中醫藥優良傳統、文化底蘊、思維方法和古文獻學術價值的生動窗口。”[1]那如何讓這個學科在衛生職業學校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筆者認為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一、選編教材,傳承中醫文化
自1957年,北京中醫學院等四所高校開設醫古文課程以來,醫古文教學已走過了50多年的歷程。但由于種種原因,《醫古文》課程自開設伊始,教育的平臺便大多局囿于高等醫學院校。在衛生職業技術學校開設醫古文課程,在國內并不多見,尤其在以初中畢業為起點的五年制衛生高職校,更是鳳毛麟角。我校作為江蘇省內的一所衛生類高職校,也是在2011年首次為學生開設該課程。針對學校的教育現狀以及五年制針灸推拿專業學生的實際,學校制定了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務實的醫古文課程標準,將其明確定位為“為學生的專業成長和終身發展服務”。由于針灸推拿專業學生是以初中畢業為起點,與高等醫學院校的學生相比,其學習基礎明顯薄弱。因此在查閱文獻,追溯歷史,借鑒其他醫學院校成功經驗的基礎之上,以“醫古文課程標準”為基準,以傳承中醫文化、培養實用人才為宗旨,公共文化課教師和專業課教師強強聯合,秉持“去繁存簡,去蕪存精”的原則,共同選編出極具實用性和針對性的校本教材《醫古文基礎》。“中醫藥學是在中國傳統文化這一母體孕育下生長而發展起來的,而醫古文正是糅合了中國傳統文化的結晶,是中醫藥學寶庫中的一份珍貴遺產,是通向更高深中醫藥學理論領域的一個紐帶、橋梁。”[2]
二、教學相長,創新教學模式
理論研究與實踐教學雙向互動,共同為醫古文課程的推行掃清障礙,成功護航。針灸推拿專業學生在一年的理論和實踐學習基礎之上,在二年級開設該門課程。《醫古文基礎》分“古漢語模塊”和“文選”兩個模塊,共102學時。古漢語知識的學習,旨在奠定學生學習古文的基礎;而文選的學習,卻在激發學生對傳統文化興趣的同時,讓學生洞悉古代醫學的精髓,為學習針灸推拿專業課程奠定基礎。在教學過程中,注重知識與能力、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三維滲透,依托校內資源,從學生的職業需求出發,融“教、學、做”為一體,培養學生對古文獻的閱讀理解能力。
加強學生人文素質的培養,是當前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一個方向。醫古文本身有融知識性、思想性、文學性為一體的特點,有關醫德的論述和記敘名醫風范的事例很多,對于提高學生的道德修養尤其是醫學職業道德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學過程中,教師應不斷更新教學理念,充分認識到醫古文中所包含的人文內涵,以醫古文課程教學為載體,讓學生在汲取知識的同時,提升其人文素質與醫德修養,走出一條兼具專業特色和文化內涵的人文素質教育新途徑。
三、搭建平臺,“精彩”課堂教學
完善多媒體教學,建構具有職業教育特色和校本特色的教學平臺。借助現代教育設備和技術,利用豐富的網絡資源,精心制作多媒體教學課件,向學生展示教材中的視聽資料,幫助學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學習內容,提高教學質量和效率;搭建網絡平臺,如開通博客、QQ群、郵箱等,師生借助網絡就課程中的問題進行切磋討論。有了這樣的一個平臺,教師就能及時地跟進,教學中出現的問題也能適時得到解決。學生也有了一個彼此交流溝通的平臺,在這里,他們可以自由發揮,各顯身手,學習的自主性空前活躍,變“要我學”為“我要學”。
由此可見,衛生高職校開設的醫古文課程只要牢牢扣住以上三個“抓手”,秉承“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的現代職教理念,既注重學生專業能力的培養,更關注學生人文素養的提升;在寬基礎的基本原則下,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也定將迎來自己蓬勃發展的春天。
注釋:
[1]賴文.醫古文課教學改革的思路和做法[J].北京針灸骨傷學院學報,2001,(02):34-36.
分析:剛看到這道題目的時候,好多同學可能無從下手,覺得好復雜啊!好多同學的解題思路會是這樣的:先假設點P(x,y),因為點M(3,0)、N(-3,0),PM、PN的長度就都能計算出來了,而且直線MP的方程也能計算出來了,這樣可以設出點H的坐標,然后利用NP=PH進行化簡。可是剛剛做到這里的時候,好多同學就不想再做下去了,因為形式太復雜了。可是我們再好好去分析一下這道題目,因為它是橢圓,既然是橢圓,那么橢圓上任意一個點到M、N的距離之和不是一個定值嗎。這樣一來思路來了。
例2:如圖2,已知點Q為雙曲線C:■-■=1上的一個點,G,H為左右焦點,且QGQH,求點Q到x軸的距離。
分析:當我們看到這道題目的時候,大家第一反應是求出點Q的坐標,因為點Q到x軸的距離就是點Q的縱坐標的絕對值,這樣一來,我們可以假設點Q(x,y),又G(-5,0)、H(5,0),所以我們可以得出■=(x+5,y),■=(x-5,y),因為QGQH,所以■?■=0,所以(x+5,y),(x-5,y)=0,即x2+y2-25=0。又因為■+■=1,將這兩個式子進行聯立,就可以解除y,而點Q到x軸的距離便是y。這種方法相當不錯的,可是里面運算不是很簡便,而且容易出錯,尤其是含有平方,運算要相當小心。那么有沒有既方法簡單又運算簡便的思路呢?
點評:當我們看完這道題目的時候,我們會發現這道題目里面用到了雙曲線的定義,就是雙曲線上任意一點到兩個焦點的距離之差的絕對值為定值,并且解答中采用的方程變形十分巧妙,最后運用了直角三角形面積計算兩次的方法,成功得到了點Q到x軸的距離。而開始“分析”中的這種方法比較普遍,而且運算不簡單。因此,這道題目充分體現了雙曲線定義的數學應用。
例3:如圖3,已知拋物線C∶y2=4x,它的焦點為F,準線為l,直線m為y=x+2,點P為拋物線上任意一點,點P到y軸的距離為H1,點P到直線m的距離為H2,求H1+H2的最小值。
分析:當我們剛看到這道題目的時候,會想到,既然點P到y軸的距離為H1,那么點P到準線的距離為H1+1,所以點P到焦點的距離也為H1+1,過點P作PHm于H,最終要求的即為PF+PH-1,因此,只要求出PF+PH的最小值就可以了。
下面,我們就給出這道題目的詳細解答過程:
解:由條件的F(1,0),準線l∶x=-1, 將y=x+2代入y2=4x中得:x2+4=0,該方程無解,所以直線m與拋物線C無公共點。因為點P到y軸的距離為H1,所以點P到準線的距離為H1+1,點P到焦點的距離也為H1+1,過點P作PHm于H,所以H1+H2=PF+PH-1。當F、P、H三點共線時,PF+PH的值最小,PF+PH的最小值就是點F(1,0)到直線m的距離。由點到直線距離公式可得:d=■=■=■■,所以H1+H2的最小值為■■-1。
關鍵詞 民間文學 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
一、民間文學的藝術的定義
民族文學在受到了各界的關注,是民俗學最早研究的領域。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定義,指由具有傳統文化藝術特征的要素構成,并由某一國家或地區的一個群體或者某些個人創作并維系,反映該群體傳統文化藝術期望的全部文藝產品。WIPO和UNESCO《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免被濫用國內立法示范法條》界定了四種最典型的民間文藝表達形式,包括:(1)言語表達,包括民間傳說、民間詩歌與謎語等;(2)音樂表達,以演唱或演奏的形式表現的民間音樂;(3)動作表達,包括民間舞蹈、民間游戲及各種藝術形式的民間儀式;(4)有形表達,包括繪畫、雕刻、陶土藝術、瑪賽克、木刻、金屬制品、珠寶、框籃編、刺繡、紡織、制毯、裝束、樂器、建筑。
在各國的法律中,對于民間文學的定義都會有各種的差異,那么傳統文化遺產資源必須具備什么實質標準才能構成受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了?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具備如下特征,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首先,傳統性和動態性。所謂傳統性,就是指基于特定的文化傳統,經過世代傳承而形成其自身的鮮明特點。傳統的民間文學世代相傳,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傳承性。
其次,群體創作性和個人傳承性。民間文學既是屬于集體創作的成果,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有可能是某個人完成民間文學藝術的,然后廣為傳唱,成為民間的藝術。
再次,載體的有形性和信息無形性。民間文學既有可能是有形的,也有可能是無形的,當然最常見的是兩者的結合。兩者間的區分其實并不一定區分的那么明確,有形的載體是民間文學表達的載體,無形的是表現了民間文學的靈魂。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
目前國際上各國以及各組織對于傳統民間文學的保護也給與的更多的關注,相關的法律也運用而生。
1、《伯爾尼公約》體系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的國際公約。其第15條第4款規定:“(1)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當局,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2)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聯盟成員國。須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詳細開列被指定的主管當局的全部情況。總干事應將此聲明立即通知本聯盟所有其他成員國。”這是學界公認的世界上第一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性條約,但該條款僅保護已形成“作品”的民間文學藝術,那些還沒有被有形載體固定的表達則不在保護之列。因此,公約第15條之規定不能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全面足夠的保護。
2、區域性國際公約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為了對抗那些域外利用民間文學藝術賺錢,卻沒有給與任何報酬給發源國的不公平現象,一些不發達國家通過區域性國際條約的形式確立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比較突出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前者是一部全面保護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地區性公約,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區域性國際條約。該協定附件7第46條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后者于1981年在巴格達由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
3、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立法活動
在知識產權領域內為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建立一個統一的國際標準一直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奮斗目標。1976年(UNESCO)和(WIPO)在突尼斯召開了政府專家委員會,通過了《突尼斯示范法》,該法專門規定了“本國民間創作作品”。的保護條款,該條款是防止人們對民間文學創作的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獲得通過。《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體系之外,而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選擇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在該法律中避免使用與著作權法有關的“作品”。而采取了“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一詞。
三、結語
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研究才剛剛起步,在借鑒國際先進保護模式的情況下,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獨特性,加強民間文學理論研究,以期在未來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體系中,形成以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主,以特別立法為輔的完善立法機制,以最大限度地實現保護文學文化的傳承,更好地維持世界文化資源的多元性。民間文學藝術作為人類文明的瑰寶,具有無可比擬的文化、政治和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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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耕 鄭重.論民間文學藝術的國際保護[J].重慶社會科學,2005(10):90.
關鍵詞:初中學困生;數學學習;注意穩定性
一、問題提出
20世紀50年代后期,有關注意的研究越來越受到認知心理學家的關注。美國著名的教育學家布魯姆的研究結果指出:“注意力穩定性的作用比學習能力的作用更大。”從中顯示出注意穩定性的重要性。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生理、認知、情感和社會性等方面全面地了解初中學困生的注意心理發展特點,有的放矢地開展初中學困生的心理研究。
目前,初中數學教學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學生上課時學習不專心,做小動作、打瞌睡、聊天,這些問題始終困擾著初中教育一線教師。究其根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部分初中生注意穩定性較差。如今,大多數研究人員都把目光集中在大學生、普高生和小學生的身上,而針對初中學困生課堂注意力的調查、研究少之又少。如果能夠對初中學困生的注意力情況進行全面調查了解,深入地追查注意力分散的原因,必將對教育學生提供非常有力的幫助。因此,在初中數學課堂教學中,如何保持學生學習的注意穩定性,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注意穩定性的心理分析
注意穩定性是一種復雜的心理現象,一百多年來,人們多從心理、社會和行為方面進行研究,提出了多種理論。近年來,隨著腦科學的發展,人們從大腦功能的角度進行了探索,為我們矯治注意障礙提供了重要的科學依據。
注意是保證心理過程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沒有對事物的注意就不可能有對事物的認識。注意穩定性指把注意集中保持在某一對象(事物或操作活動)上時間的長短。時間越長,穩定性越高。研究發現:7—10歲兒童可維持20分鐘,10—12歲約為25分鐘,12歲以上兒童可維持30分鐘。
影響注意穩定性的原因如下:
(1)刺激物的特點:刺激物的變化及新異性都能引起注意。但是,基于數學學科的特點,容易使學生的注意轉移。
(2)學生的主觀狀態:學生的學習需要、興趣影響注意的穩定。目前,多數初中學困生都不喜歡數學,這可能是導致初中學困生注意力渙散的一個主要原因。
(3)教師的教學技巧:優秀教師往往能掌控課堂教學,吸引學生學習的注意力。譬如:教師突然的停頓、教師實行就近原則、教師語調的高低、教師的幽默感等都能引起學生的注意轉移。
(4)教學內容的處理:初中學困生數學基礎差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對教學內容要盡量降低難度,內容安排要依據學生的數學認知結構水平而制定,這有利于注意的保持。
(5)學生的意志力:有意注意需要一定的意志努力。據研究,意志力越強注意越穩定。因此,數學學習對于學生的意志力有較高的要求,而初中學困生學習卻缺乏這方面的品質。
以上分析了影響注意穩定性的一般因素,這也給我們教學提供了心理理論依據。此外,學生的健康狀態、精神狀態對注意穩定性也是有影響的。
三、探討如何運用注意規律指導初中數學教學
研究表明,應用注意規律指導初中數學教學,應從影響課堂注意因素出發,并從課堂教學角度將影響因素歸結為主觀和客觀因素。其中主觀因素為學生學習的動機和興趣等,客觀因素歸結為教師、教學內容的難易等方面。
1.制造“刺激物”
有人認為,遵循有意注意與無意注意相互轉化的規律組織教學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即在學生出現注意分散時,制造出可吸引學生注意、激發興趣的“刺激物”,化無意注意為有意注意。
如:講解《線段之比》時,其中有一項關于黃金分割的內容。此時,教師可制造一些“刺激物”,即當線段之比值為0.618時,此時的線段分割為最美的分割,為何?因為數字0.618為黃金分割數。說到美,教師也可進一步關聯人體黃金分割點知識,“制造”一些幽默材料,來吸引學生注意。
2.了解“學生的認知水平”
初中學困生對數學知識的認知過程中,對知識理解存在不同的程度與深度,也即數學認知理解是分層次的。據教學實踐表明,大多數初中學困生表現出對所學數學知識缺乏靈活應用,知識遷移能力差。因此,教學內容的設計應考慮學生的認知現狀,教學目標應設置于學生的“最近發展區”,以此集中學生學習的注意力。
如:一元二次不等式的解法教學,前提是需要學生掌握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但實際上大多數初中學困生沒有掌握方程的求解。假如教師不準備教學鋪墊(回顧和掌握一元二次方程的解法),學生可能無法同化和順應知識建構,這容易使學生學習注意力發生轉移。
3.設置“好的數學問題”
數學是一門充滿神秘與奇趣的學科,著名的“七橋問題”、“四色問題”、“哥德巴赫問題”等,誘發了多少人的好奇心,激活了人們無盡的智慧。問題是數學的心臟,問題往往源于好奇。在教學中,設置數學問題應該從兩個層面上去理解:情境設置與問題分解。
情境設置:情境認知理論認為,知識需要在背景中學習。真實問題情境有利于意義的建構,并促進知識、技能和經驗的連接,創設生動、有趣的問題情境,是初中學困生數學教學值得探索的重要途徑。
問題分解:在教學過程中,恰當、適時地設問,能引起學生的好奇心和注意力。
文獻[1]認為:問題分解可以有“串聯”和“并聯”兩種模式,如下圖1:
“串聯模式”通常是將一個大的問題肢解成若干小問題,通過小問題引領學生步步深入而得出結論,其優勢是針對性強,學生容易操作,缺點是不夠開放,有時會產生“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局面;而“并聯模式”優勢在于學生的獨立思考空間較大,更有利于從整體上把握問題,但針對性不如前一種強.這兩種模式各有特點,我們應根據實際教學內容來合理地加以運用。
如設定的目標是認識“函數”,教師給出兩個變量X與Y,若老師問:變量X與變量Y是什么關系?學生的思維受阻,因為學生,尤其是學困生,不明白什么叫做“關系”,結果是設問得不到解決。若改成問:變量X會隨著變量Y變化嗎?學生很快就答出來了,但這不是問題的結束,接著問:“你能描述怎樣變化嗎?”(教師畫出思維圖)通過畫圖,你能發現變量X與變量Y的關系嗎?(學生可答出)因此,把這個問題分為了3個層次的問題,一連串的問題引發一連串的思考,這符合學困生學數學的特點。總之,要善于激起學生的認知沖突,調動起學生旺盛的求知欲,使學生不知不覺地在認知沖突的解決中不斷前進。
因此,將教材中的知識點精心地設計成一個又一個問題串,可以有效地激勵學生積極參與學習。
4.滲透“數學文化”
談到數學文化,往往會聯想到數學史、文學、美學等。確實,宏觀地觀察數學,從歷史上、文學與美學視角下考察數學,確實是揭示數學文化層面的重要途徑。如:數學史反映數學文化的歷史,數學史教育體現數學的文化價值,數學史是學習數學、認識數學的工具。數學美能給學生以精神享受,又會給數學的發現帶來積極的影響,數學美絢麗多姿、深邃含蓄又充滿理性。在教學中,要不斷挖掘、引導、創設情境,讓學生鑒賞、體會豐富的數學美。這樣不僅能陶冶學生的思想情操,還能提高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喚起學生注意力。
如利用“Z+Z超級畫版”軟件,通過迭代作出生動逼真的勾股樹(如圖2),拖動P點,使其在以AB為直徑的上半圓周上自由移動,勾股樹的“樹葉”就隨之自由運動起來,體現了一種動態神奇之美,這是傳統教學無法比擬的。
5.注重“教學藝術”
課堂教學不僅是一門學問,而且是一門藝術,高質量的課都是科學性和藝術性的統一。要提高課堂教學質量,教師除應具備扎實的專業知識及淵博的學識外,還應注重課堂教學的藝術性。成功的課堂教學不僅向學生傳授精辟的科學知識,而且給學生一種美的享受。
如:教師具有駕馭語言的高超技能:親切舒緩的語氣、抑揚頓挫的語調、張弛相間的語速、強弱適當的音量。使教學語言給人以一種強烈的流利動聽、富有磁力的語感刺激,這些都能提高學生學習的注意穩定性。
數學課程對學生的注意的穩定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也使得數學有可能成為因注意渙散而導致學習困難最多的學科,因此,注意渙散型學困生問題不容忽視。
參考文獻: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保護
一、界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意義
隨著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意識逐步增強,各界紛紛作出了努力,以期使其能夠更好的傳承和發展。首先是部分省份率先制定了地方立法,如2003年貴州省頒布實施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第二條對民間文化范圍的規定內容包含了民間文學藝術。其次,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立法,雖然《著作權法》僅有一個條文對此作出委任性規定,即要求國務院另行制定保護辦法,但確定了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精神。2011年,我國頒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將同時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納入了保護范圍。無論是地方立法還是國家立法,主要是從行政的角度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規制,即要求相關部門作好收集、整理、保護和保存的工作,并未明確其權利主體。《著作權法》頒布后,時隔多年,經過長期的多方論證,2014年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然而,部分專家學者對這一規定持懷疑態度。所以,界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是十分必要的。
(一)理論意義
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狀態,法律關系實際上是人與人的關系。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主體、客體和內容,主體是法律關系確立的基礎要素,是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的主體不確定,客體和內容也就無從談起,則不能構建法律關系,也不能設定相應的權利義務。因此,想要建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規范,首先需要確定其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不確定,將是阻礙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法律規范的障礙之一,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
(二)實踐意義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自身的商業價值,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利用增多,在利用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歪曲、篡改等不當使用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甚至某些外國人來中國以各種名義無償獲得民間文學藝術后,通過改編、演繹等方式賺取巨大的商業利益,這些行為雖然沒有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但客觀上極大的損害了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商業價值。當發生侵權行為后,需要相關主體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甚至訴諸法律以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若主體不確定,則發生侵權行為后無人主張權利,或雖有人主張,但可能會因為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查閱以往的司法判例,曾有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對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被告在答辯時都會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雖然法院都認定當地的文化主管部門有權起訴,但是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判例不能夠作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法院的判決只能夠為以后的司法提供參考而不能夠直接依據判例作出裁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原告起訴時將于法有據,不會再次面臨因為主體不明確而可能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二、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
目前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的觀點主要有三種,分別為:
(一)國家作為權利主體
基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變異性、創作主體不確定性等特點,難以確定權利主體為具體的某一個人,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所得利益最終將體現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當發生侵權行為時,國家有強大的能力能夠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強有力的保護。雖然將權利主體確定為國家能夠快速的解決紛爭,但一律將民間文學藝術歸于國家,損害了特定民族的利益和情感。另外,國家的職能部門數量有限,不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面面俱到的保護,可能對某些侵害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無從知曉,難免對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不周。
(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
雖然民間文學藝術開始是由個人創作而成,但由于時間久遠已無法查明最初的創作者,后期在特定區域的集體中傳承下來,民間文學藝術是集體智慧的結晶,集體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流傳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此時由特定區域的集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無可厚非。然而,對于存在于幾個地區,由幾個民族共同傳承與發展,甚至對流傳于一國之內的民間文學藝術,如果將這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確定為某一特定群體或者民族,勢必會引起其他地區的群體或民族的不滿。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有學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并無不同,應當將其與普通作品作相同的對待,將其納入著作權法框架下給與保護,著作權主體應當為個人,推定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為著作權人,旗幟鮮明地否定了國家和集體作為權利主體的說法。只要能夠找到民間文學藝術最近的傳承人,就能夠快速確定該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主張個人作為權利主體,能夠解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傳承人傳承和發展的這部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肯定了傳承人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鼓勵傳承人盡職盡責,充分做好傳承和發展的工作,同時也能夠享受到民間文學藝術帶來的商業利益等財產性權益和其他應享有的權利。然而,民間文學藝術種類紛繁復雜,并非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都能夠找到具體明確的某一個傳承人,部分民間文學藝術可能由多個地區的當地居民傳承,導致同一時期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傳承人,此時個人權利主體說在適用上將會存在障礙。
三、個人為主、國家為輔的權利主體概述
(一)有關民間文學藝術的立法
通過對比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地方立法和有關的司法判例,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對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外延比民間文學藝術的外延廣,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部分民間文學藝術。目前,我國沒有一部現行有效的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立法。除《著作權法》的一個條文外,僅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有所涉及,該法規定了國家政府部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負有保護、保存義務,但沒有規定相關政府部門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雖說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等的,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總體來說是一部公法性質的法律,即從公法的角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并非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進行保護,并不強調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履行了保護、保存職責之后并不一定享有民間文學藝術相對應的權利。該法還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認定代表性傳承人,規定傳承人負有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義務,但不能夠因此得出傳承人為權利主體的結論。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只規定了負有保護、保存義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主體,也規定了符合一定申請標準的代表性傳承人制度,并沒有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因而不能夠進一步得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該條例目前并未生效,不能夠因此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此外,地方立法中均沒有說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