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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是:
2、民間借貸是一種合約行為;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的權屬需明確屬于出借人個人;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法律依據】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律規制 ;規制途徑
中圖分類號:D923;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2-0197-02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基本要素分析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1.一般認為,民間借貸是與正規借貸相區別,二者形成相互對應關系的概念。其特點是不受國家金融監管機制約束,官方數據不統計,法律不給予主動保護,是一種特殊的不正規的金融活動。很多學者稱之為地下金融。通說認為,民間借貸是指處在國家正規金融體系之外,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組織等非金融機構主體實施讓渡貨幣價值、取得本息償付,同時少有法律規制、法律保障的融資行為。
2.民間借貸是民間融資的重要手段。它的運作方式是資金借貸方把自有閑置資金作為其資金來源,采用合同方式將這部分資金借貸給資金需求方,資金需求方向借貸方支付約定利息享有資金的使用權,資金供給方承擔金融違約風險。
(二)民間借貸的特征
一是具有廣泛參與主體,包括個人、企業等社會主體。二是具有廣泛資金來源,主體廣泛性直接導致產生資金來源廣泛性的特征。三是具有靈活借貸方式,主要采用現金交易方式。四是具有多樣化借貸形式,包括傳統的企業集資、民間放貸、私人錢莊借貸,以及新興的會所借貸、互聯網借貸等形式。五是金額持續增大。六是具有長期借貸期限。七是具有市場化利率,主要是根據市場變化制定利率,往往同比高于銀行,甚至有時會出現高利貸現象。八操作性很強且簡單方便。
二、我國民間借貸需要進行法律規制的原因解析
民間借貸雖然比正規金融占有地緣、血緣和人緣等方面的優勢,但是由于民間借貸主要是依靠個人信譽和道德規范的約束,缺乏法律規制,導致民間債權債務糾紛大量出現。
1.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成文法明確民間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民間借貸行為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2.民間借貸當事人法律意識和證據觀念不強。出借人往往因顧及情面不好意思索取必要的證據,糾紛產生時,出借人因證據不足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追回欠款。其次出借人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學習不夠,不會保護自身權益極易受到損害。
3.盲目追求高額利息回報是民間借貸危機形成的內在原因。出借人的逐利心理和小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面臨的資金困難成就了民間借貸。需求造就市場的同時,也成為專業放貸人和民間借貸訴訟大量出現的直接原因。
4.誠信缺失是造成民間借貸糾紛多發的社會原因,加強我國公民誠信體系建設刻不容緩。部分借貸主體道德滑坡,把樸素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的基本準則拋棄了,“欠錢是大爺”的歪理卻成了這部分人的信條,這是民間借貸糾紛大量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我國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的建議和對策
(一)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
民間借貸自古產生并存在至今是有其合理性和正當性的。民間借貸利用血親地緣關系,依靠親屬、朋友和鄉親鄰里等社會關系,以簡便快捷的辦理特點,解決中小企業和個體業者、農戶的融資難題,彌補正規金融的不足。同時,民間借貸還具有合法性特征。只有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將其納入正規金融管理系統,在法律的規制下運行,才能有效防控和打擊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活動。
(二)制定完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使法律規制有法可依
關于民間借貸,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中有一些規定,但過于粗放分散。筆者認為,必須制定民間金融借貸專門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民間借貸的地位、運行規則、利率、資金來源、借貸人的資金用途、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規制方法及懲罰措施等,切實保護正當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非法借貸。重點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細化和完善,構建民間借貸法律規制框架。
1.降低民間借貸主體的準入標準,實行分類監管。2015年 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最高法院《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這意味著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資金拆借行為是合法的,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但對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的行為作了否定性規定。
筆者認為,對于較小數額(如一萬元以下)的借貸行為,可以不納入規制范圍。法律應對以發放貸款賺取利息為主業的放貸人進行準入規范,明確規定自有資金最低數額和主體審查方式,確定其主體資格。商業放貨主體在設立上應區別于一般公司,不適用現行的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嚴格按照實繳登記原則核準。同時應對商業放貸人進行嚴格資格審查。排除有不良社會記錄的人員從事高風險的民間借貸業務。
2.確定合理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使借貸雙方互利共贏,讓放貸人更加積極讓渡自有資金使用權。借貸雙方從各自角度爭取最大利益是無可厚非的。那么利率標準怎樣確定才算合理,法律界是有爭議的。筆者認為,只有本著互利共贏這個市場經濟基本價值準則,才能讓民間借貸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否則只能最終兩敗俱傷。最高法院《規定》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作了三個區間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間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退還,法院同樣會駁回。這個規定對利率的認定不再用四倍的模糊標準,便于操作,有其合理性一面。但筆者認為,本規定的利率仍然未脫離“四倍”利率限制,應當把36%作為一個分水嶺,36%(含36%)以下均應包含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利率高于36%的借貸應確定為高利貸,高利貸從民事角度應視為不當得利,出借人所得超過36%利率部分的利息應當返還借款人。對于利率高于36%且因乘人之危造成借款人企業破產、家破人亡等惡劣社會后果或嚴重社會影響的應該追究出借人放貸罪刑事責任。只要利率未超出年利率的36%,同時借款合同不違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那么約定的利率和利息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理由是,近幾年民間借貸的利率隨著國家金融財政政策的收緊而逆勢上揚,通常利率遠超年利率24%的限度。借貸雙方通常采取預先扣息、訂立陰陽合同等方式來規避法律。這一現象首先說明了借鑒四倍利率設定的新標準仍然未反映出現實要求,因此,應對現行利率規定進行適當的修改,以適應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進程。
3.嚴格審查放貸人的資金來源,禁止擾亂國家金融秩序行為。對于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問題,筆者認為,規定放貸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是完全必要的,有利于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民間借貸畢竟是國家正規金融的補充,是發揮脫離國家金融機構監管散落在民間資金作用的一種方式。雖然民間借貸手續簡便,但多數存在無抵押等低級管理的特點,如果允許放貸人吸收存款負債融資極易發生損害存款人利益的行為。另外,把從國家金融機構所貸款項轉貸他人謀利的行為會嚴重擾亂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這道紅線不能越,除非放貸人具備了注冊正規金融企業標準。
4.強化對非法民間借貸的刑事責任追究。為規范我國的民間借貸行為,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將涉及民間借貸的嚴重違法行為入罪。例如,將超過規定放貸利率的行為設定為超利率放貸罪;將通過黑社會組織等非法手段逼貸、要貸的行為設定為非法逼貸、要貸罪;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借貸,數額較大期滿不還或跑路的設為非法借貸罪。同時,明確民間借貸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違法的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對于合法的民間借貸應予以法律支持和保護,如明確劃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正當民間借貸的界線,保護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和放貸人正常的融資行為。
5.以書面形式明確民間借貸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合同法》民間借貸應為要式合同、實踐合同,但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由于民間借貸客體與國家金融秩序的聯系緊密,應該從嚴規定借貸合同的形式,故而,民間借貸合同應該以要式合同為一般。本人認為對于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民間借貸應明確規定為要式合同,這是從減少矛盾的產生,保持社會穩定的角度考慮的。同時,大部分的借貸行為發生于親緣和熟人社會中,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就已具有很強的可靠性,所以不要式合同可以作為補充,體現出了民間借貸形式的靈活性。對于不要式借貸合同在數額上應限定在1萬元以下為宜。
(三)加強對民間借貸的政府監管
建立民間私人借貸登記管理制度,同時強化交易行為的政府監管。加強網絡建設,構建完善的社會誠實信用體系。正確區分民間私人借貸與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行為,建立健康的民間借貸秩序,進一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1] 戴建志.民間借貸法律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田光偉.金融監管中的市場約束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關鍵詞:民間借貸;金融;虛假訴訟
我國的民間金融由來已久,特別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間金融也取得了跨越式發展。在當前我國投融資體系中,民間借貸融資形式表現較為活躍,這一方面緩解了經濟高速發展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局部供給缺位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急劇增長,涉案標的急劇增加,加之我國目前缺乏一整套關于規范和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的法律法規,實務中對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差強人意,法律實效難以全部實現。
一個不容忽視且逐漸被學界、實務界普遍關注的問題是,隨著民間借貸融資形式的“瘋狂擴張”,因民間借貸糾紛所衍生的虛假訴訟問題,成為困擾當前司法界的一大難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與特征
對于民間借貸的概念,當前法律、法規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解釋,參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認為,所謂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了生產或生活需要,雙發基于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約定利息的合同法律行為。其中,向對方借款的一方成為借款人,出借錢款的一方成為貸款人?!逗贤ā奉C布以前,實踐中一直是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金融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分別加以規定的,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調整。但以此種合同主體身份之不同作為劃分標準的調整原則一直備受學界質疑。現行《合同法》第12章中既規定了出借人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也規定了出借人為自然人主體一方的民間借貸合同,二者統稱為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的特殊性。民間借貸行為必須是自然人向自然人、自然人向非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有金融企業介入的借貸、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均不屬民間借貸。
第二,標的物特定性。民間借貸的標的物為金錢,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由此可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必須是出借人自身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禁止出借人吸收或轉借他人資金予以放貸。
第三,合同內容合法性。借款人借款的目的只能是為了自己生活和生產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轉投資、轉貸等,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或使用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該項原則,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并由相應的法律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嚴重的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利息約定合法性。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利息,也可以不予約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利息的,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二、涉民間借貸的虛假訴訟問題
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法律意識逐漸覺醒,依法維權的社會氛圍愈加濃厚。同時,由于社會誠信缺失、法律制度缺位、社會征信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因素,一些當事人違背法律誠信精神,試圖借助虛假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尤其在民間借貸領域表現尤為強烈。
在民間借貸中,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不規范,只有簡單的借據或欠條,甚至只有口頭約定,連見證人都無法提供。由于借貸合同形式的不規范、不要式,一方面導致了當事人舉證困難,欠條借據等書證在開庭時可能已損壞或滅失,造成舉證不能;另一方面也給當事人虛構、偽造合同文書提供了條件,如在合同上虛構合同內容,或者涂改合同約定,制造虛假訴訟。這不但侵害了他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極大地侵害了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益價值的實現。
為確保民事訴訟過程中所耗費的國家成本和社會成本具有現實價值,即真正產生其應有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應當保證訴訟當事人對于該爭議的訴訟標的或民事實體權利關系具有實質聯系,排除虛無或假象的糾紛,如此才能使訴訟具有實質意義。因此,有必要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法律規制,探索建立完善的民事責任追究制度。
借鑒國外立法與判例,將民間借貸虛假訴訟問題納入《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無疑具有科學性。虛假訴訟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即有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事實發生,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由此可見,虛假訴訟行為自始至終都與法院的訴訟行為具有密切的聯系,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列入《侵權責任法》中的“特殊侵權行為”予以專門規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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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借貸;利率;市民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10X(2013)04-0069-07
從學理上講,民間借貸是指出借人將一定數量的現金或實物交付借用人占有或使用,后者在一定期限內應返還同等數量的現金或同質的實物的協議[1](P1416)。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的財產增值和流轉制度,是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在財產流轉領域中的微觀顯現。從理論上來講,民間借貸行為應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相一致。然,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制度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就民間借貸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規范化的法律概念,我國立法也并未采納,這就使得其容易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淆。其次,我國立法對高利貸的性質也未明確界定,導致實踐中處理相關案件時出現法律適用上的空白。最后,由于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作用,我國大批中小企業急需資金,但法律又明文禁止企業間相互借貸,加之中小企業經濟基礎薄弱,無法滿足正規金融所需之擔保,使得中小企業被迫求助于民間資本,進而加劇了民間借貸運行的風險??梢姡耖g借貸本身就是一個充滿矛盾的制度。如何使民間借貸這一合法的財產流轉與增值制度發揮應有的制度效用,如何有效解決企業間的融資問題,如何保護民事主體基本的融資自由而又不被公法范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抑或集資詐騙罪所侵蝕等,將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分析
“吳英案”使民間借貸在學界的討論驟然升溫。由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簡單性,導致權利救濟上困難重重;由于資金流動規模的巨大性和不易監管性,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力不從心;由于國家正規金融體系的不完善性,導致中小企業獲取貸款出現瓶頸。在探尋民間借貸穩健運行的良策之前,應首先對民間借貸運行中風險頻發的原因予以檢視。
(一)理論研究桎梏
理論研究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指導實踐的良性運行。馬克思早在1845年就提出,實踐是檢驗真理正確與否的唯一標準。民間借貸理論研究的正確與否應得到實踐的檢驗,否則將成為制度運行的先天屏障。從目前實踐對理論的反饋來看,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中存在諸多疏漏,對此,筆者擬掘取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兩個片斷以作例證。
1.民間借貸概念構成之邏輯缺陷
對于“民間借貸”,目前學界雖有論述并存在廣狹之別,但“民間借貸”這一概念,我國法律文獻中始終沒有出現過①,在我國的立法上也沒有被正式采用?!懊耖g借貸”最早出現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學術界和實務界之所以稱之為“民間借貸”,是由于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以前先是國營、后是國有或國有控股,都具有“官方”因素,從而產生了與之相對的“民間借貸”概念。單就目前對民間借貸制度中權利義務的配置來看,也是借用“借貸合同”之內容,對民間借貸本身并未形成自身的邏輯概念體系。可見,“民間借貸”本身并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因為規范的法律概念需歷經學術洗練之后方能出現[2]。所以,“民間借貸”要成為規范化的法律術語必須經過學術洗練,這樣才能成為一個十分精致的法律概念。這也意味著關于民間借貸這一法律制度內在的各項邏輯構成要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等――也都要經過學術洗練、經過充分論證,是表征特別法律意義、應具有明確的性質定位和概念指向的,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僅作為一種模糊的言辭表述。
正是此種概念的非規范性,導致在實踐中民間借貸極易與刑事公法領域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混同。這一點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普遍存在。例如,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雖有較為詳細的規定,但筆者經過查閱刑法相關資料后認為,兩者只能在宏觀的角度上作出兩點區別。一是兩者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是對國家存款管理秩序的侵害[3](P454)。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予以打擊,旨在維護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益。而民間借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流轉和歸屬關系。兩者調整的內容屬性上是存在公與私的不同的。二是兩者制度設計的出發點不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權力為基點,旨在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而民間借貸則以權利為邏輯起點,旨在維護市民主體的權利,以實現主體的人格的存在。
但從實踐角度而言,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本無從區分。因為從我國目前的立法看,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概念架構是完全相同的,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概念實質所指是完全相同的,其區別僅在各自使用的語言表述不同而已(如都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融資行為,都是針對社會不特定對象的都是出具憑證的,都承諾還本付息等)。二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構罪要件之“公眾”概念本身的模糊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眾)”吸收存款為構罪要件,但對“公眾”概念本身卻并未明確界定。公眾是指大多數人[3](P455),對此刑法界無爭議。但對公眾具體的概念指向,刑法界卻存在諸多說法。如有學者對其從“相對范圍”意義上來界定[3](P455),也有學者以“出資者與吸收者之間的關系”來界定[4](P686-687)。但這種模糊性使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民間借貸中的債務人同時向多個債權人舉債的情形無法區分。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以“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為此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但此罪客觀方面本身描述的內容也具有模糊性,這是有違刑法之罪刑法定之基本價值理念的。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在實踐中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其立案標準則傾向于戶數、向社會大眾吸收的數額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這就導致民間借貸本身已經成為潛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了。
簡言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民事主體面臨著兩難境地:一邊是體現意思自治的民事基本法,一邊是公權力以“擾亂金融秩序”為由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刑事基本法。這種概念自身的邏輯缺陷導致了這種兩難的選擇,從而使得民間借貸從產生到運行的全過程都處于一種模糊與不確定的狀態之中,最終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就不言而喻了。
2.利率條款規定的缺漏
《合同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此法律規范設置的初衷是為打擊高利貸。但由于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導致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并不能為正規金融機構有效監管。加之我國對利率性質的片面認識與定位,導致此條法律規范在我國封閉的市民社會環境下,也不過成為“毫無作為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之可能性的條文――僵尸法條――而已?!盵5]利率條款的缺漏具體表現在三點。
第一,利率性質定位上的片面性。在民間借貸這一法律關系中,市民主體間天然的財產占有不平等是借貸得以發生的根本原因。但在這一財產流轉過程中,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成為其首要之考量,作為對出借人成本風險之補償的利息也就應運而生了。進一步講,利息是財產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收益權能的基本展現,即此時利息只是市民社會下民事主體基本權利的邏輯延伸。但隨著近代民法本位的嬗變,社會本位立法成為民法的邏輯起點,強調民法對社會公眾福祉予以關注。所以,民法社會本位就為政治國家進入市民社會并保護市民社會安全提供了正當性理論依據。具體表現在民間借貸領域,則以“法律父愛主義”的利率立法模式對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矯正??梢?,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利率本身在性質上經歷了兩次嬗變――由純粹的市民主體基本權利邏輯之展開,到不僅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體現、也是政治國家調控經濟的工具之轉變。然而,在我國當下民間借貸利率的法律規定中,僅僅片面地認為超出最高上限的利率不受保護,僅看到了利率所肩負的政治國家之職能,卻未能認識到利率同時也是民事主體意思自治之體現。
第二,利率機制作用方式上的局限性。經過上述分析可見,利率的雙重職能實質轉變為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干預,而在具體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這種干預存在的方式是微觀的。我國目前規范民間借貸的利率采取“雙線”、“則”制度,意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及資金流通情況制定基準利率;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之規定可在一定范圍內浮動相應百分點。所謂“則”,即在利率的適用上進行二元化區分,針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利率標準,否則屬于高利貸;但對于民間借貸則允許利率適當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所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而達到該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超過四倍時才屬于高利貸[6]。
相比我國靜態的利率管制機制,國外主要有三種利率機制模式:一是與我國基本相同,實行固定利率機制的美國;二是適用浮動利率機制,由法官結合社會實踐以自由裁量的德國、奧地利、英國等國;三是可謂對前述兩種折中處理的立法模式[7]。美國對于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處理模式是從民事制裁最終過渡到刑事打擊,而我國法律僅規定超過四倍利率之后不予保護;德國、英國的浮動利率機制,則充分發揮了法官造法的功能,更切合實際??梢?,我國對利率的作用只簡單地定位于四倍標準,并未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的多元性,并且現行立法規定也并不能解決實踐中將高額利息部分寫成另外的借款、作為居間費、擔保費的一部分的做法。這樣,利率規范本身就陷入了非功能的狀態。
第三,對超過法定最高部分利息性質定位上的模糊性。目前我國對利率的顯性規定見于《合同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但由于我國對超過最高限額利息的性質并未言明其效力狀態,使得學界對此爭論不斷:如邱興隆認為,我國法律僅表明超過部分不予保護,但對超過最高上限部分的性質并未進行明確定性,而按契約自由之理論,利息是當事人意思之體現,理應受到尊重,同時這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優化配置的結果[6];也有學者通過對國外立法例進行考察,認為我國現階段需借鑒國外立法模式設置一個利率上限,作為政治國家介入的標志[8]。因為無論是古代蘇美爾法律中對借貸利息的規定――利率以年為準,最低15%,最高33%[9](P26-27),還是當代世界各國及一些地區關于民間借貸的立法規定[8],抑或是在我國歷史上,都曾對超過最高利率上限的性質進行了明確的界定[7]。然而,目前我國立法不僅模糊,且未言明利率條款之性質,這就不僅導致了司法裁判的多元化,而且無形中更進一步促使了民間借貸的畸形發展。
(二)實踐運行困境
民間借貸之所以在實踐運行中風險頻發,究其原因來自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巨大利益的刺激與誘惑,當然這也是人性之基本表現。當巨額利益的誘惑使市民主體的理性人成分不斷地被侵蝕、從而不斷地進入市場投機時,也導致了民間借貸在運行中障礙重重。民間借貸在實踐運行中的制約性因素非常多,而目前影響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實踐性因素主要有兩點。
1.制度的疏漏使部分民事主體被迫性選擇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目前立法所確定的制度存在諸多疏漏,從宏觀角度可以將其分為兩個方面,即制度的局限與制度的非合理性。制度的局限表現為壟斷,即我國目前在金融體制上實行正規金融壟斷。在具體的資金運行中,正規金融以維護利益壟斷和資金安全為出發點,使資金流動傾向于大型企業,中小企業為了生存,轉而求助資金閑置量較大的民間金融。民間金融此時難免會“乘人之?!毙纬筛呃J,一旦資金鏈斷層就會出現債務不能履行之風險。我國法律又規定,超過最高額利率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這一系列因素又進一步催生了雇傭黑社會性質組織收債。可見,制度的重重弊端使民間借貸的發展步履維艱。
除此種制度疏漏外,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本身設計上存在不合理。例如,我國現行擔保制度未能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的利益訴求――擔保成本較融資成本高,這使得中小企業不能運用擔保機制獲得發展所需的資金。
2.系統外因素的沖擊
民間借貸制度作為一項基本的私法制度,不斷受到私法系統外因素的干擾,導致其制度功能的發揮遭受種種阻礙,這主要表現在用不同的法律規范去評判同一性質的法律關系上。如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市場主體受到巨大利益的驅使而進行一些非理性的投資,最終因無力履行義務而被以公法訴由追究公法責任。針對此種情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要求公權力對此嚴格審查。因為這是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下自己責任的基本體現――利益與風險并存,不能輕易動用公權力苛處刑罰或者行政處罰,同時公權力的運行不能因為市場主體帶有權力的符號而否認平等市民交易關系中私法行為本身的屬性。
在民間借貸的運行中,除了上述消極沖突外,還受到公權力的積極沖擊。首先必須明確,公權力是私益的最后保障,公權的目的就是維護私權,是私權的守夜人,公權力能動地進入私法領域將造成私權制度性保障的缺失。在民間借貸的實踐運行中,若公權力對民事糾紛法律關系不嚴格審查,而以維護法的秩序、公平、正義等價值為由對私域進行肆意踐踏,這種公權力在為秩序、公平、正義而否定私法自治效力的同時,無不是在踐踏私法本身所構建的社會正義?!皡怯浮睂γ耖g借貸的規范化運行提出了拷問,巨額的利益誘惑之后,不僅僅是對正向制度疏漏的思考,還應當理性地思索市民社會中的非理本身的合理性(高額利益回報的誘惑),不能讓市場主體中的一方去為雙方的錯誤“買單”,否則將是對市民社會自己責任原則的最大諷刺,也是對契約自由精神的徹底否定。
綜上,民間借貸之所以在運行中風險頻頻,可以將這一原因回歸至民法最初制度架構的邏輯起點上――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兩者在民間借貸這一財產流轉與增值的制度中介入的“度”,成為影響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無論理論研究上的桎梏還是實踐運行中的困境,都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互相博弈的表現。
二、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對策建構
自由喚醒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時,秩序卻“敲打著”民事主體的行為選擇;效率激起民事主體趨利的熱情時,正義卻拷問著民事主體的良知。民間借貸在自由與秩序、效率與正義的矛盾中彰顯其獨特的財產融通之魅力,但也顯現出非理性的風險與誘惑。在民間借貸問題上,“放”或“不放”爭議的焦點有兩方面。第一,利益能否被均分。一旦民間借貸被“松綁”,意味著銀行壟斷利益的格局被打破,這也是目前民間借貸能否被放開的決定性因素。對此,馬克思的哲學觀、國家觀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所以利益的占有當然成為首要。第二,市民社會是否會對政治國家的安定產生威脅。民事主體趨利避害的財產性人格使得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權利的目的,在權利實現其目的性的同時盲目性必然開始泛濫,而利益誘惑的幾何倍數越大,造成的危害后果就會越大。所以,從理論上來講,市民社會會對政治國家造成沖擊,但這種沖擊從實踐的角度而言是概然。因為政治國家設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后,一旦發現市民社會中民事主體的借貸行為有逾越此限者,則直接認定其危害政治國家的安定。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這將產生一個問題、兩種態勢。所謂一個問題,即對民間借貸國家基本上以壓制為主,但現實中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政治國家并不能對其有效監管,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運行的關鍵。所謂兩種態勢是,其一是在私法和公法范疇中,相對性設置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種法律制度,但這兩種制度的概念架構基本相同,導致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時陷入一個“度”的權衡上,而目前司法解釋所確立的這個“度”本身的合理性有待考證,所以在處理民間借貸案件上也就具有隨意性的特征,最終形成了變相壓制民間借貸的態勢。其二是對于民間借貸本身的規制,我國目前將其分為三段來處理,即對民間借貸本身法律規定其合法有效;對于民間借貸衍生的高利貸及變相的高利貸采取不予法律保護的觀點,但并未言明其具體的效力狀態;對于民間借貸誘發的洗錢、黑社會活動等犯罪采取刑事公法打擊,這就使民間借貸又處于不確定的態勢中。
簡言之,問題的核心是在民間借貸領域中,是只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還是既要維護政治國家的利益,也要兼顧市民社會的利益。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兩者兼顧,在規制民間借貸時以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和政治國家的有限介入相結合為制度設計的邏輯出發點,兩者都要有所體現。
(一)市民社會私法自治性的發揮
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對資本的需求,是目前解決民間借貸運行桎梏必須正視的問題,不能僅僅通過否定其效力來解決。在解決中小企業以及自然人在市民社會下的資本融通問題時,不僅需要運用正規金融的效用,也應充分發揮市民社會的私法自治性,從而達到規制民間借貸的目的。
1.完善制度設計及法律體系之間的銜接
從現行立法來看,二元化立法導致民間借貸中有關司法解釋、批復等矛盾重重――不能為民間借貸的良性發展提供規范化依據[10]。因此,需打破這種二元制立法,不斷地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關鍵詞】民間借貸;法與金融理論;監管框架;法制化道路
一、民間借貸的內涵、特點和分類
(一)民間借款的內涵
“民間借貸”不是法律概念,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但從金融史的角度看,可以斷言,民間借貸是古代金融的主體,現代金融恰恰濫觴于民間借貸。俗語“放錢”。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不能私下直接借貸,但可以通過金融結構辦理定向委托貸款。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1、以個人信用為基礎
“民間借貸”是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金融交易活動,其基于一定的血緣、地緣、業緣關系而成立,是建立在充分掌握相互信息的基礎之上的一種人格化的經濟行為,其依賴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互約束和社會成員自身的自律,這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更多的是一種“橫向的信用”。
2、主體的私人參與性
從產權結構來看,民間借貸組織大多是由民間組織或個人獨立出資設立的私人企業,排斥國有獨資,并采取市場化的治理機制。
3、融資活動的非監管性
民間借貸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之外,未進入官方的統計報表,也未被納入金融監管機構的日常管理系統。
(三)民間借貸的分類
根據民間借貸的發展程度,筆者將民間借貸分為兩類:一類是非吸收存款類民間借貸,其屬于初級階段、無組織的、一對一直接的民間借貸方式,該借貸形式是分散、無組織化的,缺乏連續性和規模有限的。其主要形式有:民間自由借貸(包括高利貸),貸款中介人或者經紀人,典當等;二是吸收存款類民間借貸,其屬于高級階段、有組織、具備相當規模的高級形態的民間借貸形式,其交易特點是連續性、集中性和專業化,業務上可吸收存款。其主要形式有:企業集資、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私人錢莊以及如合作基金會這種準正式金融組織等。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缺陷
(一)民間借貸的現狀
1、吳英集資詐騙案。吳英案歷時5年,它是中國當今民間融資導致刑事處罰的典型,也引起了社會各界對民間借貸的重新審視,并開始認真看待我國的民間借貸問題。學界主要圍繞民間融資的自由性、合法性、產權問題,以及吳英的具體案件事實是否確實造成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來判斷吳英案的罪與非罪以及對其本人是否該判處極刑。本案亦從一審二審的死刑判決到最高院發回重審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為死緩,其中學界與社會民眾對民間借貸認識的肯定也多少影響到了本案的審判。我們亦可發現民間融資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是無法替代的。
2、溫州老板集體跑路事件。2011年以來,在宏觀政策調整,貨幣政策緊縮的情況下,企業和個人對貨幣的需求增大,社會上民間借貸較往常更為活躍,一些民間借貸活躍地區已經發生了多起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內部蔓延的案例。有著“泰順民間非法集資第一案”之稱的“溫州立人非法集資案”,2013年5月份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書指控: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涉案金額50多億,已支付本金及利息35億余元,涉及7000多受害人。牽一發動全身。經濟出問題,即使是政府再騰達,面對維穩、面對開支,也是窮驢技末。
(二)民間借貸的缺陷
民間借貸是一種非常有效和普遍的融資方式,借貸活動相當頻繁,但在主體風險意識不足、缺乏監管等因素的共同制約下,因民間借貸而產生的糾紛也層出不窮,具有利率高、總量大、手續便利、糾紛眾多等特點。我國民間借貸制度環境是在民間力量與國家力量博弈過程中形成的,對民間借貸的法律制度主要體現著一種行政管理與刑罰雙重管制的基本結構,但就當今世界的金融發展現狀而言,法律制度的缺失較大。
目前,我國還沒有界定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有效監管及交易行為的完整的法律框架,其法律規范主要散布于《民法通則》、《擔保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中,分布地非常分散,民間借貸主體很難掌握和運用。另外,規制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規范又很不完備,不能很好地覆蓋所有民間借貸領域,比如現行的《商業銀行法》并不能覆蓋村鎮銀行,因此也就無法很好地發揮其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規范作用。又如現在央行推行的小額貸款運作模式基本是一種信用型的貸款,其從事的業務是金融類服務,但其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企業,并沒有涵蓋在《商業銀行法》的范圍之內,這是由于《商業銀行法》對于像擔保物和反擔保物的設置、質押、處置、抵押等問題都沒有具體規定,并不能覆蓋上述的小額貸款公司領域。因此,由于法律監管的缺位,民間借貸資金游走于正規銀行借貸之外,容易發生難以監控的風險,甚至會滋生洗錢和非法融資等金融犯罪行為。
在我國,民間借貸被法律界定為非法行為,必須承擔繁重的民事、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尤其以刑法上的嚴刑峻罰而受到普遍同情。在判斷標準上,在經濟活動領域,采取什么手段足以危害到社會秩序,需要有一個相對清晰的尺度,即“禁止超量原則”,只有當經濟越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才能將其作為犯罪來規定。但是,民間借貸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判斷標準,我國刑法采用“社會效應”這一標準,利益的獲取達到什么程度而無法被社會一般道德觀念和經濟發展水平所承受,容易受不同價值判斷的影響,容易以秩序維護為目的擴大打擊面。
三、如何構建我國民間借貸法制化道路
(一)我國民間借貸法制化道路選擇
就我國的實際而言,考慮到我國經濟、金融的二元性和民間借貸發展的現實因素,民間借貸的制度創新模式還應當堅持多元化的原則,結合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和農村地區間民間借貸的發展水平差異來區別對待。
1、經濟發達地區:逐步過渡為正規金融
隨著發達省份中小企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的融資范圍會逐步擴大且交易成本優勢也在不斷削弱,其信息成本和合約執行費用卻會隨之而增加;同時,經濟發達省份的民間借貸具有較好的防止損失性和利益驅動性,組織化程度較高,在經營中關注資金的安全性、償還性、盈利性和流動性,已基本具備了正規金融對資金定價與風險管理的經驗。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利率也會由于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激烈競爭更接近于資金的供求狀況和真實成本。因此,經濟發達省份的組織化民間借貸已經具備了正規金融的主要特征,應主要采取改造方式,即按照一定的設立標準,鼓勵符合條件的組織化程度較高的民間借貸組織以行政區劃或經濟區域為單位通過市場化方式改組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的中小型民營性質的社區性金融機構,還可以利用民間資本的趨利性,吸引民間資本進入擔保、典當、保險、證券等多種金融機構。
2、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保留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
在經濟欠發達省份的農村地區,由于商品經濟不發達,交易費用和生產費用相差的懸殊決定了正式金融難以到達這些地區,帶有明顯互助合作性質的合會、企業間貸款、私人自由借貸等非民間金融的低級形式會繼續保留下來。即使是在我國農村經濟比較發達的溫州地區,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生產費用大幅度減低,但民間借貸的交易成本優勢仍然存在,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仍然有其生存土壤。否則,如對中國的實際情況置之不理,過快推行民間借貸的正規化,可能使正規化后的借貸機構因交易費用的增加而不具備可持續性,使民間借貸的正規化止停留在法律條文中,無法執行到位。而若在合理區分非法與合法的基礎上,對大部分民間借貸形式合法化,有利于降低其交易費用,引導其從低級形式向高級形式逐步演變,減少其不確定性,反而有利于促進農村市場和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
(二)我國民間借貸監管主體的選擇與關系
1、第三方組織的選取:民間借貸自律性組織
盡管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典型、最主要的第三方組織形式是政府,其可通過制定交易規則減少交易各方事前的逆向選擇,而法庭等國家機器進行的強制實施則可以有效地抑制交易各方的事后道德風險,提高履約的效率。然而,受到專業知識以及資源的限制,政府不能承擔所有的第三方實施的任務。因此其可將某些第三方實施交由個人或其他的社會中介組織以自已的優勢向社會提供第三方實施的服務。其所不同的是這一類第三方實施不是采用強制手段而是利用交易各方之間的長期合作關系來加以實施。那么,這又衍生出一個問題,誰可以充當第三方組織呢?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認為可從征信機構(如資產評級機構、認證中介)、私人仲裁機構、行業協會三類社會中介組織中選取。
筆者認為,第三方組織對該類民間借貸形式風險的控制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是收集并傳遞事前的欺騙信息、機關與交易對方的歷史行為;二是給予欺騙行為事后的懲罰。根據這一功能定位,筆者認為,由行業協會擔任第三方組織為宜。
2、國家監管機構的選取
盡管自律性組織有自己的優點,即較政府監管可以進行更有效的自我調控,但自律性組織自身也存在著先天性的不足,即太過靈活性,容易失控。因此在發揮自律性監管作用的同時,針對于其的局限性仍然需要政府以輔助的力量介入以幫助完善整個監管體系。對民間借貸政府監管部門的選擇,有以下幾種選擇:中央銀行、專門成立的民間借貸監管部門、銀行業監管部門。就哪個部門更適合承擔民間借貸的監管職責問題,在選取的時候既要考慮不同國情下相關部門的法定職能和分工,又要考慮到監管的成本和有效性,同時也要兼顧對本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合理預期。
(三)增強民間借貸出資人權益之法律保護
1、確認公民的融資自由權
我國《民法通則》、《物權法》也特別指出公民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憲法確立財產權保護的意義在于使公民獲得了對自己財產的自治權,個人可以在不侵害社會、國家和其他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為,為自己的財產尋找出路,以自己認為適當的方式使用相處分財產。資金或儲蓄存款作為公民財產的主要形式,理應由資金所有者自由支配,其可以選擇自己使用、也可以放棄自用而轉給他人使用。賦予公民融資自由的權利,從根本上正是來自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人財產的憲法條款,公民對資金使用、收益和支配權的行使也因此而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2、拓寬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
修改《貸款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放寬對企業之間借貸活動的限制,將企業間、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信貸合約也納人法律保護的范疇。
3、保障資金收益權
民間借貸的利率普遍要高于正規金融的貸款利率才能覆蓋其經營成本。人民銀行為主起草的《放貸人條例》(草案)仍然規定放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然而,根據學者們調研所掌握的數據,在民間借貸的實際運作中,民間借貸一般的放貸利息郡在60%左右,有的高達180%。但是就是這樣,我國民間借貸組織的貸款利率仍遠遠低于其他亞洲地區其他國家的年利率。
4、增強民間借貸債權人的法律保護
擴大擔保物范圍及擔保方式。借鑒國際經驗,按照充分保護債權人、降低融資成本、利用擔保資源的基本原則進行設計,如明確優先權規則;擴大擔保方式及擔保物范圍,讓盡可能多的財產成為擔保物;建立簡明便捷的動產擔保的公示登記系統;提高執行效率等。
明確監管權限、程序和內容。筆者在前文已論述了監管機構的選取,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目前并沒有《行業協會法》,僅有《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以及各地區制定的《行業協會條例》,但都只是籠統地規定了行業協會的設立、政府的管理體制等組織方面的問題,行業協會的自治限度鮮有提及??紤]到民間借貸行業協會作為民間借貸一線監管主體的特殊性和童要性,特別是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監管機構決定著民間借貸投資者的利益是否實現以及實現的程度,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應當明確民間借貸的自律性監管機構的產生,其與會員的關系、議事規則與程序、管理人員的產生、議事機構的組建及其運作,特別是行業協會的監管權限、違反監管的懲罰措施以及其與地方鎮監局的協調機制監管程序等問題。同時,對于民間借貸行業協會自治的限度、行業協會與地方銀監局的關系,行業協會行使監管職能的程序和責任承擔等問題也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參考文獻:
[1]姜旭明.中國民間金融,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2]王曙光.經濟轉型中的金融制度演進,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關鍵詞:民間借貸;概念;現狀;建議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活或生產所需,在自愿基礎上依約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貨幣資金,不得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至于利率,借貸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民間借貸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借貸主體多為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自然人等,不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處在金融行政監管機關的嚴格監管之下,須符合金融法律的規定。而民間借貸是個別企業、個人自主、自發的行為。
其次,借貸雙方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利率。民間借貸主要是為了解決自然人、企業臨時性資金不足,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高低比較隨意,從零利率到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幾十倍的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1]
再次,與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民間借貸的出資人是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金融機構相比,他們的資金積累有限,能夠出借的金額也相對較少,再加之他們對借款人的信任不足,只想收到短期回報;另一方面,借款人也因為民間借貸利息偏高不愿長期借貸,導致民間借貸的借款金額小,期限短。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分析
(一)民間借貸趨于繁榮,利率持續飆升
我國實體經濟的強勁增長使社會融資需求不斷增加,而在我國現行的金融體制下,正規金融無法完全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許多不具備從銀行貸款的條件的小企業、民營企業等,更無法通過上市籌資。而民間借貸門檻低、手續簡便,借貸雙方主要以信用為主,大部分無需抵押或擔保,因而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據央行研究局在2008年和2010年就民間借貸領域所做的兩次調研發現,當前我國民間借貸資金存量超過2.4萬億元,占借貸市場的比重達到5.6%。[2]
近些年來,由于連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額度,各商業銀行貸款額度緊張,眾多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紛紛尋求民間借貸資金,導致民間借貸利率一再飆升。根據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的規定,最近一次加息后銀行的一年期貸款利率為年息6.31%,4倍就是年息25.24%,分攤到12個月即月息2.1%。而據有關報道,目前民間借貸市場異常火爆,即使有抵押物作擔保,貸款月利率仍為2.6%至2.8%。而若無抵押貸款,月利率可達7%至10%。[3]
(二)民間借貸糾紛不斷,犯罪率逐年上升
民間借貸的日益繁榮使借貸糾紛也在逐年上升。2007年12 月2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江蘇省某市基層法院共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70件,案件總標的額近3000萬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案件總標的額達887萬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總標的額達1112萬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總標的額達986萬元。[4]此外,民間借貸的犯罪率也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還尚未叫停,緊接著又傳出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不堪高利貸壓力自焚身亡的消息。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有從正常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成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的不良趨勢。
(三) 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依據不足,缺乏協調性
民間借貸行為實質就是合同行為,屬于民事法律的調整范疇。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對此規定太籠統,缺乏可操作性。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比民間借貸合同范疇要大,包括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作為借貸主體的情況,因此也不能拿來套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一條中就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1999 年1 月26 日,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其中規定: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而同樣的問題,1998 年國務院第247號令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對于相同的民間借貸行為,前后三部法律定性明顯不一致。
三、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首先,制定專門的關于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我國目前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零散,立法層次低,難以形成系統,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對我國民間借貸做出全面的規范引導,也無法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當務之急是制定一部適用于全國的、法律效力比較高的、專門的民間借貸的單行法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借款數額、資金用途、借貸利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等作出詳細規定,將民間借貸行為及后果完全納入法制軌道。
其次,對于借貸資金數額較大的,規定擔保抵押。民間借貸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據抽樣調查顯示,我國目前無擔保的民間信貸占73%,真正的財產擔保的不到20%。[5]這又再次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擔保。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涉及抵押人用土地、房屋、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手續。
最后,建立通暢便捷的救濟渠道。目前,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以及人們長久以來形成的恥訟觀念,使得民間借貸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有些過激的債權人采取綁架等非法手段追討借款,致使本來合法的行為轉向非法、甚至犯罪,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建議對于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主要采取調解等非訟手段加以解決。通過立法,授權村委會、居委會負責調解本管轄范圍之內的民間借貸糾紛。對于不能調解解決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降低立案標準,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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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央行持續收緊銀根民間借貸利率飆升[N].文匯報,2011-05.
[4]關于金融糾紛案件增多的調研報告[EB/OL].東莞民間借貸網.
“民間借貸危機”凸顯了我國現行金融體制的缺陷和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本文首先對民間借貸進行概述,描述當前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探析其存在的問題,最后對如何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發展提出相關的建議。
關鍵詞:民間借貸;規范化;金融體制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圖分類號: TU31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在解決民營經濟資金匱乏上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這也產生了一些問題,如高利率侵蝕企業利潤、資金鏈斷裂引起民間資金市場動蕩等。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運行流程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除正規金融借貸以外的借貸活動,處于金融監管和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它不在官方報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護,屬于非正規的金融活動。有的學者也把民間借貸稱為民間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民間個人與個人之間和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本文研究的民間借貸是廣義的民間借貸。
(二)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民間借貸流程在不同的環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會有以下幾個流程:1、客戶填寫備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員介紹到借款方考察,與之人面談了解情況;3、介紹借款方與放款方配對協商,達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況;5、客戶簽訂《借款合同》辦理借款手續。5、放款以及后續服務等(如圖1)。通過這樣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間借貸這一行為。
圖1 民間借貸的運行流程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現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民經濟取得了長足發展,居民收入不斷提高,銀行儲蓄越來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達到45萬億元,規模很大。由于銀行利率較低,百姓就把錢從銀行里取出來貸款給別人,有數據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從銀行取出,投入到民間借貸中。據估算,溫州民間借貸已達到1200億元的規模,浙江省約1.5萬億元規模,全國約3.7萬億元的規模。
民營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是一支主力軍,現在小微企業所需的資金,一部分靠自身積累,還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間借貸解決。現在,全國許多經濟開放城市中,民間借貸已經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轉變了陳舊的認識,民間借貸為政府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活躍地方經濟,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所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市場需求,彌補了商業銀行金融服務的缺失與空白,對發展壯大個體私營經濟,促進地方特色產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借貸在發展中由于缺乏規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正確引導,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相關法律滯后引起民間借貸市場混亂
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和隱蔽性,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缺乏監管約束和法律保護。例如長江三角洲、內蒙古鄂爾多斯等民間融資活躍地區,民間借貸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達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報超過60%。
2.短期借貸行為泛濫不利于經濟長期發展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多為短期行為。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3.融資規模較小難以形成資金合力
民間借貸具有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資金都流向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從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來看,最小僅幾百元,一般也只有幾千上萬元,幾十上百萬的單筆借貸很少,相對于企業籌建或擴大再生產幾百上千萬的資金需求,規模明顯偏小,資金合力難以形成。
三、規范和發展民間借貸的對策
雖然民間借貸存在著以上的諸多問題,但是它對金融市場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應一味地忽視民間借貸市場,而是合理引導、規范我國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間借貸法規和辦法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應該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動利率市場化進程
民間借貸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場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場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傳導機制不暢和資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場化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和風險,而且可以營造一個相對公平的金融市場環境。利率市場化還可以發揮市場資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減少高利貸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間借貸情況的出現。加快利率市場化,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使民間借貸有效地融入到正規的金融體系中。
四、結語
按照營銷學中的長尾營銷理論,“小魚小蝦可以帶來更多利潤”。民間借貸中雖大多屬于小額借貸,但數量眾多,范圍廣闊,它們才是將來豐厚利潤的來源,將來銀行也一定會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借貸更加重視。但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仍然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銀行由于在小額信貸領域實行嚴格的貸款限制,廣大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制約了經濟的持續發展。我們應該積極推動民間借貸的發展,創新多種民間金融形式,打破銀行壟斷,給小微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序、開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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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一直主張:“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一俗語,其實它便是我們今天民法中規定的合同之債。近年來常有人呼吁放開民間私人借貸抑制政策并加大政府的監管,但是我國政府對民間私人借貸問題一直很保守,使之一直在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生存。關于私人借貸的理論界定,學術上有關的參考文獻很少,但對其概念的總結,歷來爭議不大。具體來說,私人借貸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也有人習慣稱之為“草根金融”,是存在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非正式金融。它是以資金的供給方閑置的資金為主要來源,通過合同的方式借貸給資金的需求方的借款。資金的需求方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不受政府的調控與管制,屬于直接性的投融資。資金的供給者與資金的需求者發生面對面的金融交易,資金的需求一方通過支付一定的利息來獲得資金的使用權,資金的供給一方承擔資金需求方的違約風險。而且法律條文中沒有對其進行規定,也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具有方便簡單、可操作性強的特點。
二、民間私人借貸的供求關系分析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這是人權保護的基本內容,維護與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一切法律必須堅持的最基本價值追求。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個體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為了獲得生存與發展,投融資已經成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日本,個人間的信貸占日本農戶信貸總額的16%,印度私人借貸占農村融資額的18%-20%。中國私人借貸的在經濟活動中的比例暫時無法精確的計量,但是估計其份額肯定十分的龐大。在中國信貸市場上,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與民間方式的私人借貸等非正規金融所占的比例差異較大,而在民間借貸中,以私人借貸為主體。2003年全國農戶每戶累計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為1045.36元,其中私人借款為1015.962元,占向非正規金融體系借款的97.2%,而向正規金融借款所占的比例極小。由此可見,在民間借貸中,私人借貸占據了相對優勢的地位,即私人借貸成為了非正規金融市場的主體。在中國的廣大城鄉地區,私人借貸都占據了絕對的壟斷優勢,正規金融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者的資金需求,于是通過民間借貸來解決成為了可能,導致了在中國具有血緣、地緣、人緣優勢的私人借貸應運而生,使個體經營者在缺少資金的情況下負債經營成為了可能。
三、民間私人借貸的可行性研究
民間借貸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市場規律與歷史發展的必然產物。由于民間私人借貸具有手續簡便且大多數情況下不需要抵押品和擔保,還款所受的限制小,以及信用社與銀行貸款的手續繁瑣,再加上農村的人口流動小的特點,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頻繁,而私人借貸以地緣、血緣、人緣為紐帶,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品德、能力有比較清楚地了解等等,這些情況導致私人借貸的存在于發展是十分必要的,民間私人借貸具有的可行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信息的獲取方面。民間私人借貸是借款人直接對貸款人進行的融資活動,雙方為了交易的成功會經常的接觸,并充分利用人際關系網中的個人信譽,貸款人對借款人的道德、收入以及還款能力方面相對熟悉,由于農村對是熟人社會,人與人之間有限的交往范圍,人員不經常流動,所以絕大多數借款人還是比較注重自己的信譽,力求可持續發展。二是從擔保方面。民間私人借貸雙方一般是熟人借款,或是有中間人作擔保人的借貸,這相對于銀行、信用社借貸所要求的擔保人與擔保品的制約較小,許多不被金融機構所采納的擔保資源均可以作為擔保而借款成功,有效的緩解了受法律規定的擔保的約束的限制。三是交易成本低。私人借貸操作簡便,合同內容簡單、實用,成本比較低,并可以對還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進行靈活的變通,并且私人借貸的信息搜索成本低和確認的成本低,信貸風險意識強,契約的執行也通過社區法則得以實現,避免通過法律訴訟所付出的高昂費用。四是速度優勢。民間私人借貸無繁瑣的手續,交易過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籌措所需的資金。五是利率優勢。就利率形成機制而言,農村私人借貸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缺乏政府行政干預,所以在這個市場上本能夠反映資本的稀缺程度。在民間金融市場上的利率一般要比正規金融市場上高出許多,這超出的部分就是非正規金融市場風險的補償??傊?,私人借貸所具有的優勢,使私人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市場有其合理的一面。通過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既使資金的需求者獲得了資金的使用權,緩解了資金的緊張,同時也使資金的持有者實現了資金的保值與增值。
四、民間私人借貸發展困境分析
雖然民間私人信貸依靠血緣、地緣、人緣等網絡具有正規金融所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僅憑社會道德與個人信譽為依據而引發了許多難以避免的債權債務糾紛,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擔心放開民間融資會出現非法集資進而擾亂金融市場。一是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法律的支撐,由于民間私人借貸沒有立法上的保護,國家在民間借貸上還沒有正式出臺成文法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一旦發生糾紛,則難以獲得法律保護。政府一直對民間借貸活動的抑制,將許多民間借貸視為非法融資,更加劇了民間私人借貸在法律缺失方面的風險。二是私人借貸一般不需要抵押、質押和擔保手續,僅依靠借款人的信譽與道德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素,風險系數很高,或僅以一張借條為還款的依據,透明度不高。而在許多情況下出借人礙于情面沒有獲取必要的證明手續或缺少對借款人的調查了解,一旦發生借款人賴賬情況,則難以追回。在有些道德十分的缺失地區,有些人即使有錢也不愿意歸還,這種情況也十分的普遍。三是信息披露不健全。借貸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擁有信息多的一方極有可能損害信息缺失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攜款逃跑和或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的比比皆是,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成為了私人借貸的致命弱點,并由此發展成為了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犯罪、非法吸收功存款罪。四是難以進行法律上的追究。即使出借人的利率在國家貸款利息4倍以內,但是中國的民事判決通常導致借貸雙方爭議不斷、決而不判、判而不執、執而無效的情況一再發生,執行難的問題也普遍存在于借貸糾紛。通過法律勝訴之后執行起來,還是十分的困難。有時候債權人為了追回借款不得不通過暴力解決,或通過討債公司和黑社會解決,這也成為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五、民間私人借貸法制規范化建議
理論與實踐表明,民間私人借貸的產生與發展是具有一定的社會歷史發展原因的,與市場經濟規律相適應,國家對于民間私人借貸發展的政策,既不應是過于嚴厲的政府管制,也不應是急于求成的硬指標規范,而應當根據民間私人借貸的本身屬性,鼓勵民間私人借貸在其發展中發揮本身的能動性而加以引導與規范化。本文認為主要通過成文法的制定、擔保的有效性、公證制度的介入方面的事前控制、政府監管方面的事中監督,以及發生糾紛以后司法機關審判活有效性的事后彌補來進行規范化管理。1.法制創新方面。官方應加大民間私人借貸方面的金融法立法工作,例如制定與頒布(民間私人借貸條例)等法律條文,雖然我國對于民間金融借貸法律方面還不是很成熟,而且私人借貸具有的隱藏性特點,政府進行管制十分困難。但畢竟我們有一定的經濟法基礎,而且進行這一方面的立法也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應當嘗試進行立法,也可以嘗試在某個地區進行試點立法。2.擔保方面。強化擔保人的法律責任,由于民間私人借貸主要依靠的是地緣、人緣、血緣行業上存在的關系網絡,可以利用這一方面強化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制度,防止發生糾紛以后擔保人將自己置身事外,并加大對借款人賴賬的處罰力度。3.規范民間私人借貸的契約交易文書憑證登記,在雙方進行借貸時明確借貸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并進行規范化,形成類似于合同書的法律文書格式條款,避免過去那種簡單的、不規范的借條形式,一旦發生糾紛,雙方爭議不斷,并推廣民間私人借貸的公正登記制度,因為借款經過公證的法律效力要遠遠大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之間手寫書面借條的法律效力。4.政府監管方面。建立以市場為中心的登記管理制度。只要借貸雙方誠實守信、信息真實準確、承諾無限責任,在雙方進行交易時接受國家的監管,到相關部門去登記備案,接受國家管理,以合法的形式進入借貸市場并進行借貸活動。實行這一政策的好處由于國家的強制力在借貸中間發揮作用,有效的防止了高利貸與集資詐騙、金融詐騙的發生或有人故意欠款不還的現象。如果沒有進行借貸登記,則以非法經營論處,國家不預保護,以促使借貸活動的陽光化、合法化。5.建立金融交易管理組織,組建地方民間借貸的金融監管機構,創立地方民間借貸監管組織并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調控,或成立一個金融監管局,或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承擔一定的中間業務促使民間私人借貸走上正規化與科學化道路來降低風險。
關鍵詞:網絡平臺借貸;法律規制;研究
近幾年來,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的形式才在我國流行起來,流行的速度越來越快與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短時間內網絡平臺借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常用的經融交易手段之一,雖然網絡平臺借貸是一種全新的借貸模式,并且在外國發展的情況非常良好,但隨著在國內的應用,還是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的制定帶來很多的爭議,因此本文針對網絡平臺借貸出現的問題,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學化、全面化的法律規制的條例,使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而持續的發展。
一、網絡平臺借貸概念
網絡平臺借貸主要使用的手段是通過互聯網作為載體,網絡平臺借貸在我國能夠在短期之內能夠迅速的發展起來,并且應用的范圍較為廣泛,我國的運營手段、自身的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對網絡平臺借貸的發展也有著直接的影響。作為新出金融市場交易手段之一,并且快速發展起來的金融創新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作為載體,在當下時代的金融市場很輕松的擴大了金融借貸范圍,并且在民間的借貸范圍增長快速。網絡平臺借貸模式中主要借貸的形式是小額金融借貸服務,對于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解的作用,緩解了金融危機帶來的損失。尤其對于中小型企業的資金不足的情況,對于借貸的需要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對于網絡平臺借貸在國內外的稱呼是不同的,在國外歐美等國家網絡平臺借貸發展較早,同時由于歐美等國家的經濟發展體制較為發達,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利用互聯網為載體,發展的金融規模非常廣泛,網絡平臺借貸在這些國家發展也是相當的成熟。網絡平臺借貸發展的這么好不僅僅是因為經濟發展發達,更重要的因素是因為對網絡平臺借貸制定出了一系列合理化、科學化、全面化的法律規制的條例,使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而持續的發展。
二、網絡平臺借貸對法律規制需要
一部分觀點對網絡平臺借貸是認為金融創新與網絡經濟合并作用下產生的小額金融的嘗試點,網絡平臺借貸只是個人通過互聯網方式媒介的借貸方法,在法律規制中應制定關于私法自理的理念,并不需要按照金融法進行處理。事實上,如果網絡平臺借貸只是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規制而不涉及金融法律,那么2011年的中國銀行監會就不會對網絡平臺借貸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
另外一部分觀點則是與依民事合同規范的觀點是相對的,網絡平臺借貸如果涉嫌非法集資,這就是應該屬于刑事法律制裁的范圍了,這樣的判定是根據于網絡平臺借貸控制著貸款人提供的借貸資金的情況。網絡平臺借貸中的這項資金無論是繳存在網絡平臺中的自己源,還是有第三方對這項資金進行托管。根據我國的刑法指出非法集資活動應該具有四項特征,分別是: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非法性。如果網絡平臺借貸中的某項資金運用符合了非法資金中的四項特征,那么就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并不需要金融法律進行處理。在網絡平臺借貸中出現的非法活動資金情況采用刑事法律來解決,這其中還是存在著很難解決的問題,首先網絡平臺借貸是金融中新出現的借貸模式,主要是對金融難以服務到的中小企業出現的資金短缺進行補足,這是指在利率管制條件下。在中國基本實際國情下結合國外的金融創新的實踐的網絡平臺借貸模式,對其采用刑事法律管理對經濟發展是不對的。其次在網絡平臺借貸中有很多利益存在的考量,金融監督部門要嚴格的行使監督職能在網絡平臺借貸中,地方政府希望通過網絡平臺借貸模式能夠對資方政府企業經濟發展進行資金的有效援助,促進金融發展與增進地方財政的收入。在對社會發展與金融經濟發展造成影響之前,對網絡平臺借貸采用刑事法律手段還是具有一定的困難。
因此采用法律對網絡平臺借貸出現的問題進行一刀切是對新生事物興起的否定,但對其隨意發展不采取法律規制是不行的,網絡平臺借貸在很多的利益引導下,在金融創新的形勢下,發展迅速,但由于網絡平臺借貸帶來的問題,需要解決,因此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進行詳細的研究,促進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行業的發展。
三、對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
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一定要先明確設立與運營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地位,對于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范的設立與登記,銀行監會在2011年就過在銀行金融資金借貸較為緊張下,網絡平臺借貸行業迅速發展起來,從的內容來看,網絡平臺借貸行業已經被銀行監會作為信貸服務中介,在法律規制中對網絡平臺借貸制定為信貸服務中介只是需要時間。
要加深網絡平臺借貸自律性是非常重的,良好的自律性可以避免企業中出現很多的很多問題,同時監督部門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了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網絡平臺借貸行業的工作人員就會自覺遵守法律規定。
要對放貸人的法律定位要明確,同時也要對民間放貸人法律定位要明確。這樣無論是在民間借貸人還是網絡平臺借貸的借貸人的權益會受到保障。對我國小額貸款業務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網絡平臺借貸的概念以及出現的時機,采用合理的、科學的、全面的方式分析出了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規制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并進行了有效的解決。對于網絡平臺借貸日后健康持續的發展鋪墊了堅實的基礎。本文對網絡平臺借貸概念、網絡平臺借貸的法律規制、對網絡平臺借貸中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與論述。促進我國的網絡平臺借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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